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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统知识;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1.0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7(C)-0217-01
随着世界范围内文化产业的兴盛,各国文化产业从业者往往从民间文艺资源中汲取素材,这也导致在国内外侵犯民间文艺知识产权的案件层出不穷,但结果却往往是由于无法可依而对侵权行为无可奈何,究竟民间文艺知识产权立法的难点在哪里?
首先是长期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关于民间文艺知识产权立法,有一种看法认为:民间文艺是集体创作,大家都可以利用,无所谓知识产权问题。实际上,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的客观存在是任何人所否定不了的。民歌、故事、传说、评书、戏曲等民间文艺是广大人民群众千百年来的文化创造。在民间艺术方面,各种代代传承的民间手工艺也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品牌,这无疑是有知识产权的。除传统艺术之外,还有新的创作,这种新的创作无疑和文艺家的创作一样也是有知识产权的,但是,由于过去的认识误区,意识不到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以致侵权的事屡屡发生,侵权者自己也没有意识到。如今民间文艺已进入文化市场,成为商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人新作品的知识产权必须予以保护,不然就会使创新者受到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巨大损失,从而大大阻碍了民间艺术的发展。
再者,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问题确实比作家、艺术家个人创作的著作权要复杂得多。民间文艺作品往往是集体创作,如果从概念出发就会认为难以认定权利主体,继而否定民间文艺的著作权立法或者认为不好立法保护。其实,只要具体地了解一下,就会发现民间文艺的创作主体和权利主体是有的,尽管会不止一个,但并不难认定。民间文艺的创作实际上是集体与个人的结合,因而它的权益也应由个人和集体共享。特别是个人的创新部分,既包括对传统作品的学习与改进,也包括在传统基础上的大胆创新,这些个人的创新都有大量个人智力劳动的投入,当然有知识产权。
集体部分的知识产权如何保护,这是一个全新的问题,全世界都在为此进行探索。西方国家频频利用第三世界国家的民间文艺资源用于商业文化生产,赚取巨额利润,却完全不给他们一点回报,完全否定和无视第三世界国家民间文艺的集体知识产权,是非常不合理、不公平的。前几年美国大片《花木兰》利用我国古代民歌《木兰辞》进行改编,赚取了3亿美元。不少第三世界国家已有对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我们国家当然也应该进行这种立法。这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对民间文艺的流传地区和发源地进行科学的调查研究,确定权利主体。有时可能会发生发源地和流传地的争执。一般说发源地应占有较大份额,但流传地区对作品的加工创作也有贡献,也应该享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一个民间文艺作品是流传地区人民的集体创造,是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当地文化部门在保护中投入了许多人力物力,因此他们应该成为当地民间文艺知识产权的受益者,当地的文化部门应该对侵犯集体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阻止,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当地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
民间艺术的知识产权立法关系到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民间文学的知识产权立法就要简单一些,它包括集体和个人两部分:集体部分需要提成缴费,和民间艺术部分是一样的,而个人部分则不同。民间文学是口头文学,民间歌手、故事家、民间艺人是口述者,如果作品要广泛流传还须用文字、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工具进行记录,民间文学的记录也有知识产权。记录离不开记录者的智力劳动,并且调查过程中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并且付出了许多创造性的劳动,这无疑是有知识产权的。事实上,记录者的这种知识产权,从来都是受到尊重的,他们往往得到了全部稿费。这当然也不太合理,记录者并不是作家,口述者的权益也应得到尊重。过去记录者甚至连误工补助也不给口述者。
口述者的署名权特别需要保护。现在许多书刊在发表民间文学作品时不注明流传地区,更不注明口述者的情况,这不仅违背科学规范,也侵犯了口述者和来源地的知识产权。还有对民间文学的改编,改编者对作品的许多加工,有了更多的创造性。改编者的所得比例,应视情况和记录者相同或更高一些。此外,还有根据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的再创作,其中个人创作成份更多,我们应该尊重他创作的知识产权。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对民间文学原作知识产权的尊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期限,属于个人的,应限于权利人去世之后的50年之内。属于集体的则应该是无限期的,永久的。另外,民间文艺知识产权的立法是一个全新的事情,为慎重起见,也可以先在某些地区试行,成熟后再正式立法。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关键词】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随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兴起,西北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样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据统计,近10年来国内涉及西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论文多达160多篇。加上西北地区幅员辽阔,少数民族众多,收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扩展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190项,如何保护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构建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从以下做起。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客观规律,注重利益合理分配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族本族群群体智慧的结晶,本组组员应当是享有真正权利的主体。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本民族群众的意见。不宜采取圈隔固守、异地转迁、搜集保存等直接的行政手段干预,而应该在充分尊重其非物质文化发展规律和实际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化和现代化方向进行开发利用,从静态维护转移到内在生命力的维护上来。尤其要重视利益的合理分配,培育少数民族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从而激励少数民族对本民族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二、积极立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地区特色法律制度
健全法制对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具有制定法传统的国家,制度层面上的建设更显成效。尽管我国于201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西北民族地区各地文化差异较大,民族地区缺乏地方立法保护。西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发展始终与本地区的特色相伴,外来因素影响较小。如果只注重从全国范围内制定法律法规来保护,势必会在实际中损害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在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加快完善本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到一个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进行保护,必定会发挥法律制度的积极功效。当注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这既是民族文化自治权利的体现,又能更好的反映出非物质文化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三、加快知识产权理论创新的步伐,使其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融合
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中,可以发现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体系存在着诸多的差异性。但从根本上讲,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尽管关于其独创性、权利主体和权利性质的不容易被认定,但并不意味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群体权利和财产利益的必然丧失。因此,要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的理论创新的步伐,使其能够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紧密契合。
四、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实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
1、著作权保护制度。为了能够有效地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中的无形文化表达,应当借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示范条款,采用独特的保护非物质文化表达的机制。此外,还应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表演和录制品条约,建立强有力的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表达的版权和相关权利机制。
2、商标权保护制度。含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商品或服务可受《商标法》的保护,并且可以寻求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方式来达到保护目的。此外,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侵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权利时,或商标由于虚假表示而形成与其相联系的事项构成,或商标对其造成侮辱或有损名誉时,国家应拒绝注册该商标或在任何时候撤消该商标。
3、专利权保护制度。对于少数民族医药、手工技艺、铸锻技巧、织染和蜡染技术等民族民间传统手工艺可以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并且应在“申遗”的基础上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制度,当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对非物质文化有特定的文化和精神意义,或这种申请有可能被认定侵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权利时,应拒绝该申请。
五、建立和完善实现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性利益的分配制度
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制度联系的同时,需要建立和完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性利益的分配机制,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各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通过财产性利益实现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物质基础。
转化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旅游资源,积极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渠道。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把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推向市场,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其保护自谋资金,实现双赢。
六、加强责任认定制度
权利实现的过程同时也是义务履行的过程,而侵犯权利或不履行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没有完善的责任制度,法律所追求的制度目的就不能很好实现。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中,责任制度不完善、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比较突出。
因此,在明确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认定等方面的制度内容同时,还需要大力培育司法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25),65-70
[2]王莉霞.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研究进展[J].人文地理,2009,(5),7-11
[3]曹新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J].法商研究,2009,(2),75-84
[4]杨森,张仲谋.2001-2008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10,(25),61-68
[5]欧阳正宇.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SWOT分析[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1,(7),201-208
[6]彭金山.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N].中国艺术报,2010
[7]江媛.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列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N].江苏经济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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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顾宁.2013年上半年全省技术市场统计简报[J].江苏科技创业,2013(4):6.
[5]2010年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EB/OL].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2012-8-27[2013-09-21]..
[6]2011年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EB/OL].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2012-8-27[201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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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在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上主要以著作权、商标权、合同法及专利和商业秘密等形式实现,计算机软件作为专利形式保护还必须和计算机硬件结合在一起,单纯的计算机软件本身并不能作为专利得到保护。因此,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处于一个较为薄弱的地位,这也是导致我国的软件产业的发展在全球软件行业内相对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软件开发整个过程中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平衡。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非法复制和传播,这使得软件的构思者和开发者开发新的软件的积极性会受到极大的打击,极不利于软件行业的有序稳定发展。
1.2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尚未规范,各国都依据自身软件行业的发展在立法、司法及行政管理上实现对本国内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著作权为主体,辅之以商业秘密法等其他法律的保护。然而现有的保护模式中,著作权保护仅仅是软件的作品性,对于在在软件开发中的构思和技术方案并不能保护,我们都知道计算机软件最具价值的便是其自己巧妙的构思和创新性。专利权缺少对单纯的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很少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能够获得专利,不具有广泛的保护意义。现有的可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都有其优越性和不可避免的不足,缺乏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专业色彩,因此,无法实现完整有效的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
2完善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2.1软件开发公司自身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在软件市场发展中,软件开发公司作为市场中的主体应由积极应对在竞争中的各种潜在的状况,涉及自身软件的抄袭与抄袭等。企业自身应积极增强对自身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企业新软件开发进入市场时及时将自身的软件录入至软件登记中心注册为新软件,作为新软件版权所有的依据;在软件开发过程中,要注意软件机密文件的保存,可通过与公司员工在进入软件开发过程前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进入软件开发中的员工;积极与行业内的协会和反盗版组织合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与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关注行业内的软件发展新动态;软件公司内部更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对核心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建立起部门负责制。软件开发公司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对于规范自身行为和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是极其有效的。
2.2加快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
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使得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在当前的受保护的法律中,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中内容构思的保护尚且不需要达到申请专利保护的程度,计算机软件的更新速度也使得其在形式上的保护也不要达到著作权的长期的保护期。当然,专门的关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能更好的满足软件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强度和时限需求,已有的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也尤其独特的优越性。因此,可适当结合著作权、专利及商业秘密等已有的法律,建立起相互联系的法律体系,这样一方面弥补了已有的法律各自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更使得软件开发者得到更适合的知识产权保护。
3总结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发展;重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外知识产权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而我国仅仅发展数十年,中国企业如何在市场占领一席之地,知识产权保护将是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必要手段,也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大势所趋。
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以技术和专利为主导的争夺战中,中兴、华为等中国成功“走出去”的领先企业也频频遭遇外国公司发起的专利侵权案件。提醒了中国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而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据统计,2013年,我国企业发明专利申请42.7万件,获得发明专利7.9万件,这与我国几百万家企业的总数相比就很少了。这一情况表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薄弱,许多企业尚处在有“制造”无“创造”的“非知识产权”的状态。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容易陷入知识产权纠纷中去。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制度不健全
当前,许多企业没有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也不完善。一些企业只是申请专利,而没有将知识产权与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研发、市场开拓结合起来。大多数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未能形成规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企业运作知识产权的能力还很低
目前,中国企业普遍重视有形资产,比如厂房、设备、产品等,而对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认识还不够。没有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开拓市场、获取利益的重要工具。企业的知识产权停留在保护层面,没有最大化的实现知识产权价值。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的重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不应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漂亮数据,而是企业创造价值,牵制对手的“武器”。2011年,谷歌以125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交易中,有55亿美元是付给了摩托罗拉的专利和成熟技术。2013年12月,中兴通讯、华为应诉IDCC“337”调查案件终以大胜告终。此次中兴通讯和华为的获胜,表明了只有重视知识产权才能使企业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1、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调动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水平,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降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从而保持和巩固企业市场竞争优势。
2、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配置专业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进行系统性、综合性的管理,从而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企业还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制定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逐步建立起系统化、规范化、常规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从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
3、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制度是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做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保障。企业要制定知识保护制度,如专利制度、商标制度、著作权制度、商业秘密制度等相关制度,分别对管理模式、工作流程、侵权监控、权利保护、绩效考核、教育培训等方面加以规范化。同时要制定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奖励措施,规范管理制度,加大奖励力度,提高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4、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团队
知识产权人才是一种复合型人才,不但要求具有理工与法律的专业知识,还要懂相应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企业永恒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根据实际工作的内容配备和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可以有效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也可以避免各种法律纠纷,实现人才培养和企业增值的双收益。
5、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优势
企业要立足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知识产权战略,为技术研发找到明确的方向,为专利布局提供合理的建议。知识产权战略能有效的推动企业创新,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实现知识产权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并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竞争优势,不仅是企业固守阵地的保护盾,也是其开疆扩土的利器。
6、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要善于利用专利文献等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了解该产品技术领域状况,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路线,从而使自己开发的新产品具有技术先进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对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产品或者技术,要及时申报专利,得到国家法律保护,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
四、结束语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法宝,企业只有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学习并利用好知识产权规则维护企业自身的权利,才能掌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李铁宁,罗建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文献综述[J].山西科技,20012,(06).
[2]焦贺娟.浅议加强企业专利管理与保护[J].企业活力,2010,(10).
[2]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博远,项沐.国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石化,2011,(06).
(一)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当前,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的、全面的、高层次的法律还处于缺失状态,而且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是事后保护且可操作性不强。例如,现行的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并没有对创意产品的思想和理念进行保护;对于创意产品的界定,创意的价值评估,如何在给予创意保护的同时不会限制公众的思想传播等问题现行法律仍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2]同时,我国关于文化创意产品被侵权的处罚力度过小,对侵权方来说侵权即使被发现只要道个歉,罚个款就行,起不到警示作用,而对被侵权方来说向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在某些时候成本较高甚至得不偿失,不如直接忽略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之风。
(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而要让文化创意产业拥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需要政府、消费者、文化创意企业共同的努力。消费者往往缺乏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购买、使用侵权盗版的复制品的危害性没有树立正确的认识;文化创意企业本身也存在着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的问题,既对自身创意产品缺乏保护意识,同时又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究其原因,在于企业规模较小没有足够的资本来提升自我创新能力;对知识产权保护没有足够的重视,缺乏“权利先于创作”的理念;介于成本,放弃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权益。
(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和服务体制不健全
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方面,我国当前还没有专门为文化创意产业设置统一的管理和服务部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所依靠的政策支持还没有落实到位,知识产权的不同权利客体受不同部门管理,没有做到统一处理,缺乏工作效率。但是随着文化创意产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出现了一些包含多项权利的创意产品,该如何管辖就成了问题。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服务方面,虽然我国有些地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已经联合创建了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也起到了不小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是民间组织,容易忽视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而且此类协会多数缺乏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无法在文化创意产业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发挥切实的作用,更谈不上预防机制的建立。
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才能保障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稳步发展。针对新形势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模糊和真空地带,立法机构应及时出台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树立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国际化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在侵权处罚方面不能仅限于单一的金钱惩罚,应考虑增加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提高侵权成本,加大处罚的威慑力,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文化创意产品可能包含着多种权利,针对当前不同权利归由多部门分别管理的模式,为了使文化创意企业能清晰的厘清救济机构,缓解其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的资金和时间压力,可以考虑由有关政府部门带头创立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解决平台,统一力量,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二)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意识决定行动。要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就要树立正确的、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特别是在创意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远远逊于发达国家。文化创意产业若要在发展中避免或减少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就得防患于未然,政府、民众以及文化创意企业都必须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文化创意企业应设立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部门,聘请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政府除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外,还应采取多种途径培养人民群众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诸如组织相关专家向民众普及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解惑答疑。只有市民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对文化创意进行保护,文化创意产业才有真正的生存与延续的空间。
(三)针对创意作品权利客体的特点确定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文化创意产业包含很多类别,权利人要注意应针对不同的权利客体采取不同的保护手段。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对这些权利客体的保护大多都属于事后保护。对于专利侵权一般都先由被侵权企业写警告信给侵权方,当对方不予理睬时,本方才会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在侵权诉讼中最主要的就是证明专利权的归属问题,而一般专利权都有登记,具有时效性和专有性,容易证明,所以这类侵权纠纷比较好解决。而对于商业秘密文化创意企业则要特别注意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因为商业秘密没有经过登记,不具有专有性、排他性和时效性,所以只能进行事前保护。
(四)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企业联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农机产业;现状;措施
农机产业是我国传统而又成熟的技术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研开发模式、竞争体系、战略架构和服务机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渐增强,知识产权新竞争模式在整体的经济竞争模式中逐渐占据较大份额,同时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在农机行业也初现端倪。但与世界经济强国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水平、保护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探讨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几年来,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发展形势越来越好。以后,我国政府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通过20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农机生产公司运用专利战略不断占领和控制我国同类行业市场,使得我国农机企业专利战略的滞后性日渐显露。目前国内的农机企业似乎没有受到涉外知识产权利器突袭的重创,但国内企业间专利纠纷及侵权官司却屡见不鲜。针对现实情况,我国各级政府专利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旨在促进农机企业专利战略实施主体从战略高度有效地运用专利权、专利信息,积极适应专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护下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使我国的农机企业在专利战略研究、运用和管理方面有一个大的发展。
农机企业管理者专利意识不断提高。当新产品、新技术即将问世,及时申请专利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己经25年了,全国专利申请量己达600万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网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专利授权量已达209项,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专利申请量己达110余项,专利授权量已达99项,还有江苏常发,山东时风等国内知名农机企业也都把专利申请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之一。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尚有许多农机企业为零专利。在农机产品的专利中,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极少,绝大部分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机产业的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一些国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a.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比较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依然没有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在农业机械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保护盲区或者相冲突的地方,很难保障农业机械科技人员的应有权益,无法激励农业机械技术持续创新和实现农业机械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
b.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是创造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不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还包括不正当竞争权、文化遗产等智慧成果权。这些权利都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依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识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识产权的尴尬局面之中。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了解得还不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结果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
3、加强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a.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修订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相关规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农机科研成果。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农业科研单位、涉农企业及农业专家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b.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农机科技管理部门应注意跟踪和研究农机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制度,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提高农机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150-02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3.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4.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5.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 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参考文献: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
[2]顾红文,谈中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9).
[3]夏先良.出口与国际专利:中国知识产权的差距与对策[J].开发导报,2007,(10).
[4]王江.从“DVD 专利事件”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J].东北大学学报,2008,(1).
[5]董勤.外经贸工作中的专利问题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7,(6).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事件频繁出现,根据文化部公布的“2011年全国文化市场十大案件”来看,涉及侵权的案件有8起,占到了总数的八成,侵权之风可见一斑。因此,认清我国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现状,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运用和保护,推动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有多种不同的表述,一般情况下,大都采用《法学大辞典》所给出的定义,即“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1】据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但是它与有形财产一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前,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由《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组成,除此之外,还有我国参加签署的一些国际公约和双边或多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在此基础上,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行政管理体系、中介服务体系以及人才培养、法律研究体系等也逐渐建立和完善。这些法律制度和服务体系共同筑成了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固壁垒。
虽然我国文化产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从总体上讲,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2011年广东省新收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达到了16094件,比2009年的6144件增长了162%,在全省法院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70%涉文化领域。【2】一系列事实和数据表明,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
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实施知识产权制度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整体情况来看,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运用能力偏低。
在国家大力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我国许多地区开始有意识的对本地的文化资源进行梳理和开发,并陆续打造了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精品项目和产品,但是由于相关单位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偏低,许多重要的文化资源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出现了诸如商标被盗用、专利被抢注、著作权被侵犯等问题,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2、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尚待健全。
尽管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文已初步建立,但尚处于探索阶段,许多知识产权纠纷在实际解决中遇到的问题仍未涉及。例如,关于文化资源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开发权问题,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体的惩罚力度,产品或资源的产权认定、创新价值的确定与分割以及利益的分配等问题,都还没有相应的法规或条款。因此,要实现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力度,尽快修改或出台相关的行政法规或条例。
3、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不足、公众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20多年以来,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是由于宣传普及力度不够,公众的产权意识不强。许多人不知道产权为何物,更不知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自己的作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却不自知。
4、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严重不足。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也日益受到重视。许多院校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培养了大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但是从总体来看,人才数量尚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和文化产业高速发展的需求,人才质量良莠不齐,有待提高。
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及措施
以政府为先导,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政府的引导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以政府为先导,整合全国的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成立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制定长远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从而调动全国人民和各级组织的创造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以立法为根本,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一个健全、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必不可少的。众所周知,文化产业也是内容产业,创新是其发展的不竭动力,要想提高人们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首先要维护好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进一步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制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对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教育为中心,建立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人才是发展之本。要发展中国的文化产业,必须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而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是其最有力的保障。因此,通过以启蒙教育为基础,高等教育为重点的培养方式,为我国文化产业打造一大批优秀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师资队伍,是非常有必要的。与此同时,还要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教育方式,加强对公众的知识产权教育,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以合作为基础,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的交流。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发展变化的深刻背景和根本趋势,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与融合成为人类共同进步的客观要求。面对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大趋势,中国应主动走出国门,积极展开国际合作,同各国的知识产权组织或机构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资源,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做出贡献。
当前,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现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转变,势必会成为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重要源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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