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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保护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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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计算机程序软件的保护,即软件的版权保护。目前,使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12月日内瓦外交会议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4条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

1.软件的版权保护依赖版权法。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在八十年代中后期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的一种客体。到目前为止,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和地区已经有60多个,但是采用的方式却不尽相同。如美国采取传统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中国在版权法下专门制定计算机保护法规,而欧共体有关国家却在原版权法中进一步加进一些专门针对计算机软件的条款。在国际上,第一个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国际公约是作为WTO的基础性协议之一的TRIPS协议。TRIPS协议的出现,使版权模式成了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模式。但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依靠版权法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1.1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并不是很充分。

和传统的文字作品相比,计算机软件有着重要的区别。软件包含创造性的技术性因素,它兼具工具性以及作品性,能够解决计算机的特定的问题。计算机软件虽说是文字作品,但是它在软件开发的过程中有关的软件的功能以及结构等的构思,版权法都不能给予必要的保护。在计算机软件中,能够得到版权法保护的是程序的作品性。但是,在计算机软件中能够体现软件开发的重要的创造性的贡献常常是比程序代码更加重要的技术成果,即软件开发的结构的构思以及计算机软件开发中对软件功能的开发。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的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点狭窄。

1.2在计算机软件中,传统版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中的精神权利的保护,并不利于计算机软件的发展。

计算机软件中的源代码对于软件技术的交流以及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版权法却限制了这种公开和交流以及对软件源代码的修改。传统的版权保护法使得软件作品不允许他们没有经过授权对自己软件的源代码进行修改,即使是其他人发现了该软件中存在着的明显的错误或者是缺陷,也不能通过对受到版权保护的软件进一步修改形成自己的版权,这种情况下,软件的交流以及沟通就形成了一定的狭隘。而拥有版权保护的软件开发者对软件的修改也只是限于自己使用而修改,而不能将修改后的软件交给其他人来使用。

在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中,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更为关注的是软件的使用。但是,软件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使用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软件开发者的权利也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1.3在保护期限的问题上,传统的版权保护法的期限制约着软件的发展。

传统的版权保护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一般是作者的终生加上50年。但是计算机软件和普通的文字作品极为不同的是,软件之所以有其存在的价值就是它的适用性。但是,在这个软件的更新换代非常快的时代里,如此长的保护期显而易见不但没有必要,反而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了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同时,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侵权制裁措施比较轻。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收到侵权的时候,版权法对其制裁的主要方式就是民事赔偿。因为涉及不到刑罚,导致侵权行为在一定的程度上扩大化。再因为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成本较低,复制起来也非常容易。但是与此相反的,复制后的软件一旦形成使用价值,其经济价值非常高,可谓是一本万利。这就使得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侵权非常严重,轻度的惩罚对计算机的软件根本起不到相应的保护作用。

2.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可专利性的探讨。

尽管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法保护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但是软件的版权保护模式依旧取得了主导地位。而各个国家也依旧没有放弃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的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是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关键所在。

2.1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一个逻辑实体,它具有相对的抽象性。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就是算法,它虽然属于智力活动,但是随着人们对软件工具性的逐步认识,它的专利保护逐步在各国被提上日程。如美国专利法101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也保障了计算机软件获得专利的可能性。

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特性要求需要软件的专利保护,其技术性可以解决技术领域中的某一种特定的问题的技术的方案。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计算机软件的核心算法使计算机软件的使用通过算法的运行带来一定的技术效果以及经济效益,它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它和计算机硬件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工具性的装置。在完成具体功能时,计算机的硬件和软件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实现了对自然规律和现象的间接利用。

2.2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橙区"理论。

我国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提出了关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橙区"理论。他指出,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可以建立计算机软件的工业版权制度。工业版权制度把专利保护方法和软件的版权保护方法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新型的软件法律的保护制度。从理论的角度上江,这的确应该是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中较为理想的一种保护方式。

但是,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橙区"理论因为立法费时过长的局限性,很多国家均按照《世界版权公约》使用版权法来保护软件。但是在计算机软件的实际保护的实践中,工业版权模式依旧在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论是"三步审查法",还是威尔案中的SSO准则,两者都是法官利用对"思想与表达"划分的解释,在走工业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道路。从这个意义上说,工业版权模式仍旧是软件保护立法的发展的趋势。

3.当前解决软件保护问题的最佳途径。

目前,单一的版权保护已经向全面的综合保护发展。我国目前已形成以《著作权法》(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为主,《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合同法》形成的重叠交叉的综合性保护。 在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软件中的技术秘密收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甚至有些特殊的计算机软件还因为其专利性获得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因此,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问题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软件成果中,可以采用以下几种保护途径:著作权保护、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业标识保护。

总之,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中,由于保护的知识产权的客体存在着不同,在软件保护的方式以及效果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计算机软件的相关客体也要认真考虑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认真考虑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程度、知识产权费用的因素、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到底采用何种法律来保护自己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记者刘传书;深圳推出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专项规定[N];科技日报;2009年

[2]王旭超;吉林省软件产业竞争力及提升策略研究[D];吉林大学;2008年

第2篇: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关键词:科技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手段;法律手段

    科技平台建设是近几年国家科技部门、财政部门针对科技资源投人大量增长,但科研主体间却未形成共享,造成投人浪费、建设重复、资源闲置、使用效率低下的状况而提出设立的一项专项工作,旨在利用先进的现代化信息网络技术手段,以较少的资金投人,整合带动激活过去形成的大量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连点成线,以线布网,建成专门的服务于科技人员科研活动的条件平台,以对科研探索、技术发明、社会生产、自主创新提供基础条件的支撑。

1、科技平台的概念和目标及任务

    科技平台建设的目的,最重要的就在于避免科技资源的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投人产出和科技资源的配置效率。从宏观层面讲,科技平台为学科交叉基础研究提供基本支撑,为前沿创新性取得突破性进展提供必要条件,为科学研究和科技人员的成长创造公平参与、高效运行的良好环境。笔者认为科技平台是利用数字信息化技术将分散的实物科技资源收集并标准化表达,再将信息放置到先进的网络平台系统中,以开放共享的理念为指导,建立创新的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的集中配置和高效利用,为提高国家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性国家提供支撑的一种集实物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制度资源、标准资源、人才资源为一体的运行服务体系。可以说,科技平台建设是科技资源管理领域中的一项“金科”工程。根据不同客体运行服务方式的特点,可以将平台归纳为基础资源类平台、技术服务类平台、面向企业创新平台以及研究实验基地等4种类型。一般来讲,它具有基}}I,性、公益性、战略性和动态开放等特征。

    根据《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的描述,我国科技平台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框架,初步建成适应科技创新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的科技基础条件支撑体系,以共享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与平台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和研究服务机构。

    这期间科技平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和完善物质与信息保障系统,制定科学、合理、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快实现资源的信息化、网络化,建立适当集中与适度分布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格局,建立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修改、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和评估监测机制,推进管理方式创新,创造公共资源公平使用的法制环境,培育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和机构;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评价体系,建立人才凝聚机制,培育、形成一支专门从事科技基础条件管理与技术支撑的人才队伍。

    自2003年科技平台T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很多成绩,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这其中就包括科技平台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在对科技平台建设进一步的思考分析和实践发展中求解。

2、科技平台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分析

2.1从辩证的角度分析

    科技平台建设以建立共享机制为核心,以资源系统整合为主线,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特别强调资源、知识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流通、扩散、传播和利用,最终目的是提高整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科技平台保障的是社会知识创新,表达社会层面的发展利益。而对于科技平台整合的相当一部分知识资源,则是基于个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或垄断,具有专有性、排他性。我们知道,知识的本质是信息,信息是有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其经济学特征是公共物品。根据效益论原理,信息的本质及其价值(实际价值与潜在价值)是界定谁将持有并行使权力的评判标准。授权与否的主要考量,则是通过给予适当激励,促进知识或信息的生产与传播。换而言之,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口标,是致力于创造适当的个体激励机制,促进社会中的个体信息生产最大化,最终推动社会福利增长。对于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已进行了很多的研究,目前基本认为:二者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也不是简单的统一关系,而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体现在个体合法权益的保障与社会福利最大化追求的对立统一上,时间性方面存在着长期与短期,创新性上存在着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二者是一个闭环系统中不同的节点,循环往复,交错提高。由此,在开展科技平台建设,促进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收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信息在制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进行信息资源链接中的产权保护问题。

2.2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

    科技平台就像是知识资源的“销售渠道”,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知识生产者对所生产的“知识”的“所有者权益”。由于知识资源天然所具有的溢出性和经济外部性,通过科技平台对知识资源进行流通和传播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力度就会时时影响知识资源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成本和收益水平。在一定范围内增加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会提高使用方的边际成本,同时提高提供方的边际收益,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此时社会整体的边际收益为正,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的创新效率的提高。科技平台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效益的影响见图1。图1中,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从尸点向T点提高时,资源使用方的成本加大,边际收益转负,资源提供方的收益仍在缓慢上升,直到T点,社会系统整体的效益达到最大,创新效率达到最高,此时,产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达到一种动态均衡。知识产权保护就像是调节器,通过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调整知识资源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成本和收益水平,影响知识的产出水平和创新效率,最终社会系统的效益曲线的最高点形成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第3篇: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2-0135-01

摘要:怒江州药用植物资源丰富,根据怒江州社会、经济、环境的具体实际,有效保护和确保植物药用量,合理高效的开发利用,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方法保护怒江州药用植物资源,对中药的现代化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怒江州;药用植物资源;知识产权

一、怒江州药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

怒江州地处横断山脉西南部,素以独特的垂直自然气候引人注目,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适合多种药用植物生产发育,蕴藏着丰富的药用植物资源,兼有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暖温带等植物类群。但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开发活动的日益频繁,有些资源趋于濒危,有些资源却仍然处于尚未开发的阶段。虽然种类繁多,但分布零星,数量稀少,对其的开发利用十分有限。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从化学合成物中筛选新药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之许多化学药物难免存在着难以克服的毒副作用、药源性疾病等不利因素。因此使得植物药开发成为创制新药的重点。根据怒江州地区气候和药用植物资源的特点,就其开发途径和内容,目前可归纳为两个层次:一是开发着重采用农学和生物学的方法发展药材,旨在扩大药用植物种植资源的数量和提高药材质量,二是开发将所种植药材精加工增值,提高经济效益。

因此,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怒江州药用植物资源进行保护可以从两方面出发:一是对其开发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二是对其地道性药材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怒江州药用植物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医药对许多药用植物的利用都仅仅是利用植物的某一部分,其余部分则作为废物垃圾处理。如怒江州的地道药材云黄连,传统医药中队云黄连的利用仅仅为根茎,其茎叶则弃之不用。由于云黄连具有很强的无性繁殖能力,每年植株需要消耗过多的营养形成新植株,造成产量过低。但研究发现占云黄连干重80%以上的须根,茎叶等药效成分含量也在1.8%左右,但目前由于相关提取工艺的研究还很少,无法充分利用这些副产物,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其次由于植物资源的分散不集中,难以经受当今规模化的采集,种植技术研究过少等各方面的原因,在没有形成规模化种植之前,其原料只能依靠野生采集。

2002年第二次修订后的专利法演习了1993年的规定,也就是说所有医药领域的发明都可以在中国依法得到专利保护。但由于这些药物资源的种植地区基本处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地方经济比较落后,生产力较为低下。单靠原产地的力量很难推动技术的更新。基于怒江州的社会、经济环境考虑,除了挖掘传统医药知识、鼓励中医药的创新发展之外,尤其应防止发达国家利用资金和技术上的优势对我国现有传统医药知识方面的权利不当占有或不公平利用以及对我国特有药用植物资源的抢先开发利用。目前对药用植物资源开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有许多,综合考虑可采取多方综合,多管齐下的方法进行充分保护:

(一)建立药用植物开发的合同制度。

药物种植可以集中在一个地区,但对其的研究不可能集中在一个区域。如果被国外的研究机构率先研究发现了我国植物药的规模种植方法或提纯方法等其他的创新型技术并申请专利时,我们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利益的分享。比如怒江州云黄连这种原产地较为明确的药用植物,在其申请种植方法或提纯技术等专利时可以采取原产地优先优惠使用的措施;对于中药提取物和有效成分的产品专利,原料产地可以采取商业利益分享的措施,也就是产品投产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分享一定比例的商业利益,或者该专利拥有者优先在此设厂投产等。由于这种措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地方保护性,因此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可以出台一定的措施来保护这种交易性的权利。

(二)要求披露利用的传统中医药来源信息。

印度于2002年对其专利法进行修改,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在其说明书中公开涉及的任何生物物质的来源和地理起源,并规定允许以整个说明书没有公开或不正确地提及发明所用的生物材料的来源或地理起源为由,对专利提出异议。这一点我国可以效仿,因为我国的药用植物资源产地比较明确,地理性较强,对其保护可以采取披露的政策,以加强上述合同制度中的保护力度。

(三)地理标志的申请。

道地药材是指一定的药用生物品种,在特定的环境、气候、栽培年龄、生长阶段或加工技术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形成的品质优良、疗效显著的中药材,是我国历代医药学家探索自然、认真实践的结果,是中医药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以次充好、假冒道地药材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入WTO 后,有些发达国家可能以合作、收购等方式采集、加工、掠夺道地药材。因此,除了进一步开展对道地药材的基础研究外,应尽快制定与药用植物资源“道地性”相关的科学标准,以商标保护的形式予以保护。此外,由于道地药材与物种的多样性和特定的地理环境密不可分,因此,可以考虑将道地药材纳入“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这对于物种的多样性、提高药材质量和中药材的附加值具有重要意义。

原产地更明确的药用植物资源,不仅是一种商标,对由此而衍生的一些专利申请人也起到限制作用,同时也是上述交易性谈判的有力筹码。

(四)制定中医药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则。

《多哈宣言》明确了:TRIPS协定各成员国依据各自决定的范围授予强制许可。我国目前中医药产业的技术水平低下,药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不足,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较,在申请中医药的专利方面缺乏竞争力。我国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有关中医药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则,对利用我国传统中医药资源获得的专利进行强制许可,进行二次开发,以推进我国的企业引进吸收消化先进技术。

目前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已经在国内立法并寻求区域性合作,以保护本国传统的医药知识和药用植物资源。为促进传统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国内特有药用植物资源的开发和保护,防止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这一领域的攫取,我国应尽快建立对传统中医药以及药用植物资源的全新的特殊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1] 赵永生,周亚兴,和韦,查云盛.怒江州稀缺濒危药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中国民族民间医药杂志2005年总第77期。

[2] 倪荷芳.专利文献在科技进步中的作用.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1年8月。

[3] 沈朝斌,成肇炎.中医药发展及其知识产权防卫策略探讨.上海中医药杂志,2001年4月。

第4篇: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义务

自互联网出现至今,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深刻地变化,其中之一便是消费方式地革新。网络购物以其便利、快捷的特点,迅速成为现代人接受和欢迎的消费方式。据统计,2013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已达到1.85万亿元。但是,在这一庞大的数据背后,每年高达61.54%的知识产权纠纷比例,也严重地考验着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纠纷出现时,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下,知识产权人能够准确找到特定的侵权行为人,并直接对其进行。然而,新型网络购物模式中交易的虚拟性、匿名性以及侵权行为的分散性等特点,使得知识产权人很难确定侵权人的真实信息。知识产权人为更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往往会将为直接侵权人提供销售平台且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其直接侵权用户共同列为被告。此时就出现了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承担何种义务,违反何义务可判定为侵权的争论。

一、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模式

目前国内的购物网站中,更多是采用B2C和C2C模式。即买卖双方通过一定的身份审查之后注册为网站用户,网站在虚拟的网络市场中,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为买卖双方提供沟通的平台。买卖双方在经过磋商达成最终的购物意向后,由买家进行网络支付,卖家按照要求发货,实现网下现实生活中的实物交割。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中,作为平台运营商和管理者的购物网站,虽对其自身有一定的控制力,但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以及巨大的用户访问量之下,对交易活动的安全性及合法性的保障势必捉襟见肘,侵权纠纷频发也不是偶然。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义务类型

纵观各国司法实践,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义务主要可分为三种:保存和提供用户身份信息的义务、审查义务及注意义务。

(一)保存和提供用户身份信息的义务

依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据此,该义务也是一项公法上的义务,属于行政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将产生行政责任。但是,该项规定仅赋予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获取涉嫌侵权对象的相关资料的权利,而排除了权利人查询资料的可能性,并不利于权利人向真正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追究责任,无形中也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

笔者认为,法律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保存和提供用户身份信息的义务,同时扩大查询主体的范围是有必要的。不妨设置一定的申请程序和标准,在不损害用户隐私权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给予权利人充分的救济途径。

(二)审查义务

事实上,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负有事前审查义务并不存在争议。实践中购物网站也在用户注册时规定了各种基本审查程序。

但是,对于用户注册成功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还具有所谓的事中审查义务、审查范围有多大,一直是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首先,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属性来看,它在交易过程中保持技术中立的角色,平台上的各种商品及服务信息均由用户自行编辑、、选择,故其事中审查义务不应成立。其次,从审查的可行性来讲,平台上的用户及信息数量庞大且更新迅速,在现有的网络技术之下,要求平台提供商一一审查,实在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也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当然,这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言。实际上,出于获取高额利润的需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交易过程中的身份已不仅是单一的中立者。例如,卖家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以获得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广告等增值推广服务;交易平台提供商对卖家及其商品或服务提供官方认证服务等。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收取的费用越高,承担的义务也应该更大。此时,平台提供商就应该对该类卖家及其商品和服务负有更全面的审查义务,审查商品合法来源证明、商标权利证明等信息。

(三)注意义务

又称“谨慎义务”,也是司法实践的争议难点之一。

笔者认为,赋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要求平台运营者去主动寻找侵权。如Tiffany诉eBay案中,美国法院指出,主动寻找侵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是权利人的责任。但如果平台提供商在通常的合理注意的情况下发现了侵权行为而不采取任何行动,则应视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那么究竟“合理的注意义务”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部分学者提出的“红旗标准”值得参考,即当平台运营商有机会根据链接指向的文件名称和其他信息对其合法性加以初步判断时,如果相关信息已经足以反映出文件的侵权性质,其明显程度就像一面颜色鲜亮的红旗在平台运营者面前公然飘扬,则运营者就不应再对该侵权文件设置链接,或者在发现后应立即断开已经存在的链接。即“合理注意义务”应主要体现在平台提供商对放置于其网站上的产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注意到那些从表面上就立即能被发现的侵权行为,或者即便表面上看不出侵权,只要稍加留意和分析就能明显地推断出侵权的行为。如果平台提供商没有这样做,那么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例如,如果平台运营者注意到某卖家以一百元的超低价出售江诗丹顿手表,且其侵权行为明显,而平台运营者不采取任何行动,就可以推定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参考文献:

[1]王佩芬.论网络技术发展对传统法律概念的影响[J].汕头大学学报,2007(4)

第5篇: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关键词:煤炭 知识产权 保护

一、知识产权对煤炭企业的作用

现代化的煤炭企业是以高新技术的开发实施为基础,具有高智力投入、高资金投入和高风险的特点,只有加强对高质量劳动成果的保护,才能有强大的动力机制,促进煤炭企业迅速发展,现代化的煤炭企业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

1.知识产权为煤炭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理念。当今是知识经济的时代,而知识经济的核心是高技术。在这种背景下,煤炭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当前,我国煤炭企业进入了整合重组,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煤炭企业要生存、发展就必须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就必须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多做文章,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技术创新与进步必须要更多地依靠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

2.知识产权为煤炭企业的发展确立了激励机制。知识产权制度用赋予知识产品创造者一定的专有权,使权利人可以独占市场,这样不仅能够收回发明创造付出的投入,而且能够取得比其投入更多的回报,从而继续新的发明创造,这样不仅改善煤炭生产的作业环境,提高企业科技化水平,增加企业效益,而且直接影响发明创造人的经济收益。因而,知识产权成为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机制。

3.知识产权能够促进新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把保护和鼓励技术发明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作为根本的出发点。专利法规定,对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重点不在发明完成后,而是在技术发明产业化以后,从其创造出来的效益中提取。专利制度的这一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技术创新,迅速应用于生产实践,避免了技术的闲置和浪费。

二、煤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国外,企业已把知识产权当作企业发展的“命根子”,千方百计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然而,我国不少煤炭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多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中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

2.知识产权流失严重。一方面煤炭企业科技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科技人员流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由于企业管理的缺陷,加上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把本企业的关键技术或商业秘密当作提高自己“身价”的法码和资本,携其“跳槽”,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另一方面企业忽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导致知识产权流失。知识产权价值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无形资产评估却未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评估企业资产时,没有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即使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往往也是低评,远远低于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从而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

3.知识产权管理薄弱。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是美、日等发达国家企业的通常做法。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们的差距很大,煤炭企业尤甚。目前,大多数煤炭企业没有专门设置知识产权事务机构,有些煤炭企业虽然设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但管理人员比较少,知识层次不高,保护意识也不强。另外,很多的管理机构并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

三、完善煤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针对煤炭企业知识产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完善:

1.增强煤炭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1)大力宣传煤炭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使命感和危机感。通过宣传,让企业明白我国煤炭工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与其他企业的差距,克服盲目乐观和因循守旧的思想,增强忧患意识,从而以强烈的责任感去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氛围。

(2)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命根子”的观点。增强煤炭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宣传,使其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本企业发展壮大的根本,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从而使广大职工积极投身到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中去。

2.建立有效、严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细化知识产权机构的职责,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煤炭企业的内部应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专门的责任制度表,明确机构内每个成员的分工和职责,由专人负责专利的申请、商标注册、科技成果登记、技术资料的加密归档、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等工作;完善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规则,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当今的形式下,煤炭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尤其要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在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有关的规定,签定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中介等合同,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

(2)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激励机制,完善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对为企业知识产权建设作出贡献的人,企业要落实国家的有关奖励政策,从物质上和精神上给知识产权创造者予奖励,特别是对于为煤炭企业的发展作出了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予重奖,可采取一次性重奖、效益提成、技术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给他们在工作待遇、生活待遇上予以回报,真正做到多劳、多贡献多得,从而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积极性,使他们自觉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3)建立利用知识产权文献的设施和制度。专利文献具有反映全球范围内已知技术水平、最新技术动态、未来技术发展趋势以及竞争对手经营战略的重要功能。所以说企业利用专利信息,不仅可以了解本技术领域世界科学技术的现状和水平,还可以预测技术发展的趋势和动向。故此,煤炭企业应该订阅专利文献,并搭建网络平台,利用互联网资源对本部门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动向予以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3.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经营保护战略

(1)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壁垒

一是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故此,煤炭企业要鼓励技术创新精神,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新技术开发研制成功后,尽快实现新技术的商品化。二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手段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对于假冒、欺骗行为以及侵犯知识产权人正当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保护,如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出卖技术秘密等行为。

(2)在企业的产、供、销的各个环节要进行专利检索

煤炭企业在新技术开发前进行专利的检索,可以避免重复开发,也可以从中获得启发,节约开发时间和费用。同时通过专利的检索,对于那些依法已经到期或者未交纳专利年费等原因失去专利权的那部分专利,可以免费共享。煤炭企业在采购和进口机械设备的零部件或技术转让等环节应该进行专利检索,以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4.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

第6篇: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诉前禁令;研究

一、诉前禁令目前在我国的立法概况

在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的今天,全球化经济迅猛发展,依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在2000年至2001年的期间内,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几部法律都进行了修订,首先是修订后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法院中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随后,我国对《商标法》、《著作权法》也作出了修订,此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分别对诉前禁令的内容作出了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证据保全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制定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制定的这一系列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如何实施诉前禁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也意味着诉前禁令制度的正式形成。

二、诉前禁令的适用问题难点分析

1、对于"正在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的中侵权行为判断的要求过严

我国《专利法》等对于诉前禁令适用的前提规定为:"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相关'司法解释认为"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诉前禁令审查的必要事项。对于该条件的理解,实践中,法官在衡量是否临时禁令时,对于侵权行为的判断以"侵权可能性"为必要条件还是以"侵权的必然性"尚无统一标准。由于专利权的授予不经过实质审查,法官很难判断专利权是否稳定、是否有现有技术存在因而可以以现有技术抗辩,因而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很难做出判断。基于此,往往法官会对诉前禁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数额较高要求,以便权利人做出申请时承担该诉前禁令所面临的风险。为慎重起见,法院没有十足的把握不会发出禁令,因此禁令最终被法院采纳、执行的并不多见。

2、诉前禁令的执行难度较大

诉前禁令的裁定的内容通常是以制止侵权行为为限,是紧急状态下对侵权行为的制止,执行需要侵权一方的配合。由于该裁定没有对侵权行为予以法律认定,在诉前禁令阶段也不可能涉及索赔问题,而仅仅发出的停止制造、生产、使用、销售等侵权行为由于涉及的范围较大,又不涉及赔偿,侵权一方往往很难自觉履行。而如果对诉前禁令予以强制执行的话,又需要多个工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当侵权一方不能配合裁定的执行时,其执行难度相对较大。

3、诉前禁令申请的时间立法模糊导致实践中操作不统一

关于临时禁令的申请时间,从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表述来看,并未明确诉前与诉中的界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及相关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在司法解释中也都表述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若干规定"和"诉前停止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解释"。但在《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又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在《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解释》中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前后法律规定并不一致,我国对于诉中禁令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诉中禁令的适用有助于弥补该诉前禁令制度的适用的不足,也是诉前禁令适用的扩展。

三、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诉前禁令的若干思考

(一)通过严格的程序化避免对"侵权可能性"判断的偏失

诉前禁令制度是一项权利人的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减少权利人的损失,制止侵权。对于侵权必然性的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仅依赖权利人一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侵权的必然性。对于侵权可能性的判断又可能会导致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利裁定。基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时间的迫切要求,在没有具体的司法条文对于每个案件操作的具体指导下,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将提供能够证明其胜诉可能性的证据以及不采取措施将会造成难以挽回损失的证据。具体建议如下:

1、需要组成合议庭以审查侵权可能性的问题

对于侵权的可能性审查,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对是否构成侵权可能性进行判断,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一名来自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机构人员或者专家、学者作为陪审员。对于知识产权纠纷,通常无法用一般的常识作出判断,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协助是必要的。

2、申请人证明其具有实体胜诉可能性的材料应尽可能的齐全

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美国法院对诉前禁令的审查的通行做法,美国法院要求初步禁令的申请人证明其具有实体胜诉可能性,包括专利有效、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专利权具有可执行性等三个事实。

(二)通过立法确立听证程序

在英美等国,法院认为,诉前禁令是同不经陪审团的程序一样,应当经过诉答、证据开示,然后审理,证据规则和辩论规则没有明显区别。听证程序的运用使被中请人获得充分的机会向法官陈述和澄清争议的事实情况,在这期间提出关键的论据和证据支持其主张,所有这些活动可以让法官有更清晰能辨的视角认定事实,进行审慎地禁令,同时能够很好地限制诉前禁令的恶意申请等滥用权利的情况发生,保护中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证了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的产品的侵权认定是关键。为了更发的发挥听证作用,法官应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人的权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做对比说明,同时,听取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和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三)提高诉前禁令的执行力度

1、针对新的侵权模式引入高科技

目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发展,知识产权中侵权形式表现更加的多样化,在生产、制造、使用、销售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往往涉及多个地区,传统的商品流通方式和新的流通方式使侵权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面对新的侵权方式,传统的执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将高科技引入执行程序有助于对诉前禁令的侵权行为进行快速的制止。

2、加强多部门间的相互协调、配合

诉前禁令的执行中,由于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地区,多种渠道,如果没有被申请人的配合,法院将很难执行。因此,法院在执行中应主动配合工商、海关等多个部门,涉及多个区域的执行,需要积极联系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的生产资料进行扣押,以提高执行力度。

参考文献:

[1]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刘红.积极慎重实行临时禁令,取得良好社会效果[EB/OL].http:///program/article.jsp?ID=686,2003-06-26.

第7篇: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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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EB/OL].http:∥/flfg/2010-02/26/content1544458.htm,2015-08-11.

[3]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2.

[4]江向东.版权制度下的数字信息公共传播[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284-293.

第8篇: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 技术创新 相互作用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1(a)-0248-02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相对比较晚,在法制意识上已经出现与我国总体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适应的状况,更是与国外成熟经济体有着巨大的差距。直到1980年我国才正式的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随后陆续出台了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整体知识产权保护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才逐渐建立起来。在这种背景下,我国许多的发明、发现或者企业的技术传新,往往仅仅能够获得一个传统的科技鉴定,颁发证书或者奖励,难以排除他人或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最新成果[1]。甚至某种技术传新一旦公布出来,很快就会有大量的模仿甚至是完全复制的技术或者产品出现,几乎成为了社会的公共财产,大家都可以免费使用。另一方面,我国的科研机构、企业等技术创新的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认识和力度也远远不够,常常导致自己的辛苦多年的技术成果被人无偿使用,或者价值遭到严重低估。尤其是企业方面,2001年企业申请的专利占我国申请专利总数的比例还不到一半,而同期国外在我国的企业这一比例高达95%以上[2]。这表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意识尽管已经取得巨大进步,但是相比国外仍显单薄,而作为技术创新主力的企业在这方面的问题就更加严重。因此分析与研究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促进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进而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1 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

1.1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这个词最早出现在德国,是德国在18世纪翻译英文而得来的,主要指那些对科学、文学、艺术、社会、工业等人类相关领域中,以知识的形态存在的各种成果,这种成果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其他人都不能随意的使用[3]。可以说知识产权一种法律概念,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各种技术创新、脑力成果的拥有者在特定的时间内拥有无可争议的专有权。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也是资产的一种,属于无形资产,而从市场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就意味可以独占部分市场,是最佳的竞争方式[4]。我们通常所说或者遇到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版权和工业产权两种类型。版权一般也被称为著作权,是专门用来指著作人对自己的著作所拥有的权力,任何人都不能在未经著作人允许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使用著作人的著作。而工业产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商标权和专利权两种类型,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种保护智力成果的一种专有权利,根据《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与范围包括商标、专利、企业名称、原产地名称、商品外观设计、服务标志,同时该公约还含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约束力。而本文在谈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作用中,知识产权一半是指工业产权。

1.2 技术创新

实际上创新的概念十分广泛,在当今社会创竟成为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从某种程度上说,可以把创新理解为引入新的事物或者造成但前食物的变化。人类社会的任何领域都可以创新,其最早的概念是指将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应用到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中,这个过程必然会引起生产条件、生产环境、生产要素相互关系的变化,也就是产生了新的生产函数,也必然会对社会生产力产生正面或者负面的影响。我国学者成思危就认为,从创新本身的概念来说,可以分为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三种。本文主要探讨的就是技术创新,许多学者也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探讨了技术创新的定义,总的归纳起来,一般认为所谓的技术创新,就是将各种新的科学技术或者先进的思想理念进行商业化,也就是将某种智力成果转变为可以为企业带来利润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可以简单的认为技术创新就是新知识应用于具体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当中。本文将技术创新理解为,由技术的新构想、经过研究开发或技术组合、到获得实际应用、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商业化全过程。

2 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正反两方面的作用

2.1 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积极作用

2.1.1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本质上和出发点上都是为了更好的促进智力方面的发展,确保知识产权所有者能够拥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性,这就保证了知识产权拥有者可以从创新中获得极大的利益,从而能够鼓励知识产权拥有者继续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可以说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创造过程,要想获得最终的成功,就决不能限于当前的各种成型思想、技术,更不是强迫能得出的,只有依靠引导和激励来调动广大技术创新者的主动性。

2.1.2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技术创新提供法律保护

技术创新的主体需要依靠知识产权保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技术成果,阻止其他人假冒、仿制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人才和科技的竞争是关键,而人才和科技竞争的决定因素就是知识产权,哪个企业能够在自己产品所属领域拥有先进的自主知识产权,就能够有效地掌控真个市场。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是相对公平的,任何竞争者都必须遵守这样的法律,这也就为技术创新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创造环境。

2.1.3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存进技术创新的实际应用

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无限制的,只能确保技术创新者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出了这个范围,技术创新者原本的相关权利则会自动丧失。因此这就促使技术创新者主动想方设法的在有效的时间内尽快实现技术创新的实际应用,尽快转化为商品并推向市场,以期能够为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另一方面,专利所有人还必须在有效期内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定的专利年费,这也更加促使技术创新者积极谋求尽快实现技术创新的应用。

2.2 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消极作用

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积极作用已经为许多人所认知,但是也必须看到,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把双刃剑,对技术创新同样存在一定的消极作用。

2.2.1 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必然影响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高度的垄断性特征,在激励企业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和增加技术创新投入的同时,也会造成技术创新成果容易被个别企业或个人所掌握,造成长期难以在社会大范围推广使用。尤其是这种知识产权过于集中到某些大型垄断企业手中,知识产权所有者会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的同时,也会极大地减少技术创新扩散的风险,来保证利益的最大化,导致许多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仅为个人垄断集团所掌控,阻碍了技术在全社会范围的发展和应用。

2.2.2 盲目热衷于知识产权保护反而不利于技术创新

在国家大力宣传教育下,许多企业和科研院校近年来都逐步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我国申请的专利数量也呈逐年递增之势。但是也必须看到,部分院校和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还存在着重大认识误区。许多单位和个人是为了申请专利而申请专利,甚至仅仅是为了得到一个专利的名头,而根本不考虑专利的实质。甚至一些技术人员一门心思扑在如何进行必要的技术包装,形成专利,而不是刻苦钻研和开发各种关键技术。

参考文献

[1] 楮盈.论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的关系[J].中国经贸,2010(24):118.

[2] 冯晓青.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创新体系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兼论知识产权战略的作用机制[J].当代经济管理,2011,33(8):19-26.

第9篇:浅谈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关键词: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外国企业蜂拥而入,国内企业压力陡增,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面对外国企业带来的巨大压力,我国企业应该开始反思,应该认识到产生这样的局面主要是因为上世纪八十年代一味的模仿而不图创新带来的恶果。从清朝的中后期开始,因为各类型的原因,我国的综合实力开始走下坡路,西方发达国家的文明开始超越我国,对我国文明形成了侵蚀,为了让实力不被拉大,我国发起了一场学习西方、效仿西方的运动,而在这个过程中,更注重模仿,而忽视了自身所拥有的特色,对自主知识产权也并不重视,在一味的复制模仿中迷失了自己。纵观现阶段的世界设计界,由中国人自主设计、具备全球影响能力的作品和设计理念可谓凤毛麟角。中国如何从抄袭复制当中脱离出来,加快构建属于自己的设计体系是一个值得深思和研究的问题。

一、相关概念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英文名称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指的是个人或者集体依法对其在文学、技术、科学领域中创造的精神或者物质财富享有的专有权,隶属于财产权的一种,跟传统的财产权相比,这种权利是一种无形的。[1]这个名词的发明者是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卡普佐夫,这个名词诞生以后,就受到各国学者的关注,经过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等人不断完善和修正,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概念,在全球范围内传播。上世纪六十年代后期,《世界知识产权公约》把这个解释成:人类依靠其独特的创造力和创新意识形成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私有化权利,在法律范畴内属于民事权利,跟传统的物权和债权的民事权利相比拥有鲜明的特征,体现在其具有时效性、无形性和地域限制。因为其成果可以复制,在现阶段复制和抄袭大行其道的今天,成为了民事侵权的重灾区。

(二)知识产权保护

从狭义上来看,可以这么理解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法律来保护个人或者集体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但是采用狭义的方式理解知识产权无法有效的覆盖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所以有必要从广义角度上来延伸知识产权的概念。

广义层面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指的是按照现阶段国家政府实施的法律,打击和阻止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从这样的层面出发理解知识产权,才能最为全面的覆盖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

二、中国工业设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工业设计的起步与发展已历经三十年有余,工业设计的引入使“中国制造”逐步摆脱了曾经“单一、呆板、暗沉、粗犷”的落后标签,并慢慢的在世界制造业领域中发出日益明亮的璀璨之光。时至今日,社会整体竞争力正逐步提升,而作为工业设计核心的产品创新设计的重要性也显得尤为突出。从内涵上来讲,工业设计所解决的问题并非只是针对于外观层面,同时还与企业品牌价值及创新能力方面有着紧密的关联。在当下崇尚“多元化”、“个性化”和“高效化”的现代社会,中国正处于由“中国制造”向“中国设计”发展的关键转型阶段,努力为中国制造业争取到更大的竞争优势,进而逐步实现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如今重视新技术与知识产权的现代社会,因自主创新能力的不足,使得我国制造业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而多数企业的技术还是依靠仿制或引进予以支撑。所以,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我们有必要快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善于整合可利用资源,努力构建自主知识产权。因工业设计是利用设计的某种表达形式来实现思想的具象化与传播,所以很难避免被他人引用和模仿。倘若对该类模仿行为采取无视态度,势必会使这些优秀的设计蒙尘,消减优秀设计者们的积极性,并导致社会的产业发展产生诸多不利影响,甚至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基于工业设计对国家产业发展的重要性与意义,各国都专门对其进行了立法保护,由此可见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相当重要的。

三、中国工业设计发展要求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有很长一段时期实行的是封闭政策,并未明确工业设计的重要性,造成工业设计上的严重失衡,导致国家制造业水平远落后于国际平均水平。即使有些企业自己设计了产品也不重视知识产权,不去申请专利,没有保护意识。例如女装,只要哪一家的新款卖的比较好,过不了几天,市场上就会出现仿制的款式。

工业产品创新设计立足于工业设计角度考虑,不再局限在产品外观造型和表面装饰的创新上,更包括了产品使用原理、使用功能和使用方式上的创新。

如果我们在工业产品的创新过程中,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或者重视程度不够,盲目的模仿和仿制,那必然会出现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和利益而不知不觉,进而造成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企业会因此造成利益损失,可能会受制于他人;国家会因此造成国际信誉问题。因此要推动工业设计的发展,必须要依靠专利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要从专利战略角度去考虑,只有把知识产权制度融于工业设计全过程,我国的工业设计才能不断进步。所以工业设计的发展要求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四、提高我国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和手段

第一个方面就是要提高设计人员在设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对企业来讲,就是要进一步尊重和重视知识产权。要想实现意识的根本性改观,则必须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由企业管理者自觉地去明白拥有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这是个自然转变过程。对个人和社会来讲,就要更进一步地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提高个人和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二个方面就是从整个国家宏观的层面,应加大对工业设计的扶持与资金投入,要鼓励设计人员去进行研究、发明和创造。当中国的政府职能与产业研究更加紧密结合之后,中国的发明创新能力将会大大提高,中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将会明显提升,同时中国工业设计的水平也会相应提高。

工业设计是一种富有原创精神的知识经济,它的命运跟知识产权的命运休戚相关,如果一个国家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那么这个国家的工业设计必然会受到刺激和发展。因此国家政府在工业设计的发展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应该鼓励机构或者个人积极申请知识产权登记。此外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信用公示制度以及惩戒制度,对违法知识产权法的行为予以处罚。构建知识产权成果流通,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鼓励企业和机构形成品牌意识,构建属于自身的品牌。引导和支持知识产权所有人充分依托和借助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增强权益人的法制意识,做好普法宣传工作。(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

参考文献:

[1] 耿丽辉.浅谈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J].《全球化》,2008.

[2] 范沁红.工业设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J].艺术与设计(理论),2008,(4).

[3] 林笑跃,吴殷等.工业设计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J].《全球化》,2013,(9).

[4] 王文玲.工业设计―制造业的创新之路[J].宁波经济丛刊,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