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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循环经济 碳贸易 环境保护
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机制短期内在给我国清洁能源产业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在传输利用大气资源有偿性的市场信号。从长期看,协议有关规定不是解决温室气体的万能方案,不能约束个别国家推出协议,甚至为部分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非合理碳贸易提供不正当激励,我国应着眼长远和自身环保约束,更加注重环保技改和资金投入,加快发展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国际碳排放贸易与各国利益分配
《京都议定书》引入了以联合实施(JI)、排放量贸易(ET)和清洁开发机制(CDM)为核心的“京都灵活机制”,同时拟订了“土地利用变化、造林和改善农田管理”等措施增加吸收二氧化碳量来抵消本国碳排放指标的协议框架。根据《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率先承担先减限排、多减排义务,技术能力差、经济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暂时没有减排责任。《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体且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实施进程见表1。
《京都议定书》确定的联合实施(JI)、碳排放贸易(ET)和清洁开发机制(CDM)三种域外减排机制引起国际社会积极关注。域外减排机制的核心在于,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三种机制,在本国以外取得减排的抵销额,从而以较低成本减少排放量。碳排放贸易无疑是《京都议定书》机制的核心,域外减排机制规定了成员国一种独特的市场交易―碳贸易。2005年2月协定生效后,二氧化碳排放作为一种商品可以在缔约国之间进行自由买卖。碳贸易的实质就是向人类生存的环境补充氧气,以对抗全球工业和其他产业从大气中获得氧气、产生一氧化碳的消耗过程。市场交易中如果一国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标准,则可将剩余额度卖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
目前发展中国家并未承担减排义务,对这些国家企业,通过减排额交易,结合CDM项目,能够获得发达国家提供的技术、资金和投资,进而发展本国环保技术。CDM项目合作行业范围广泛,涉及到电力、燃料、林业等各种可以提高能源效率或者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目前我国减排技术比较落后,劳动力也相对便宜,已经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实现减排计划的目标国家。《京都议定书》1-2承诺期内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但长远发展不确定性因素及压力会逐步加大。《京都议定书》表面上是环境问题,实质是经济、能源、政治问题,是环境与经济增长方式及能源增长效率的综合问题。发达国家通过碳密集产品和高能耗项目向我国转移,未来数年,产业大规模转移带来的负面效应将制约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
自由贸易体制的碳排放贸易与环境保护相关性分析
环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不同环境标准意味着环境要素的禀赋程度不同。H-O理论分析根据各国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应出口本国富裕要素生产的产品,进口本国稀缺要素生产的产品。受环境因素制约,将环境作为其中重要生产要素,同时认为环境监管不严、环境保护宽松的国家为环境要素富裕的国家;环境监管严格、环境保护高的国家为环境要素稀缺的国家。要素禀赋引入两种要素:环境和劳动力或技术。假定符合H-O理论前提,生产两种商品:密集使用环境要素的高污染产品;密集使用劳动力或技术的低污染产品。
环境要素禀赋的不同,影响了两国产品竞争力。甲国的高污染产品由于环境要素富裕,获得比较优势,将扩大高污染产品的出口;乙国的高污染产品由于环境要素稀缺,处于比较劣势,将减少高污染产品的出口。显然,不考虑环境成本因素,依赖环境要素禀赋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构对于碳贸易活动本身就是不利的。实际生活中碳贸易必须考虑环境标准与成本,实施环境监管及保护,对于碳贸易影响尤其重要。
环境保护措施对贸易影响分析
实施环境监管及保护措施对各国贸易的影响,对小国而言,作为世界市场价格的接受者,由于实施环境监管及保护,生产要素从高污染产品转向低污染产品,高污染产品生产下降,低污染产品的生产上升。对于具有比较优势能够进入国际市场的低污染产品,不仅有利于小国贸易可持续发展,而且有利于国内环境质量的改善。
对于大国,由于实施环境监管及保护,高污染产品生产下降,低污染产品的生产上升将导致国际高污染产品价格上升,低污染产品价格下降。大国作为世界市场价格的主导力量,其低污染产品的较低价格竞争力将引导世界范围实施环境监管及保护,对于碳贸易具有良性作用。当然,如考虑各国消费者对污染产品的不同偏好时,发现环境良好也会通过改变各国贸易产品比较优势进而引导该国贸易产品结构。
分析表明:环境成本作为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通过环境标准差异来实现影响资源禀赋、技术、资本、基础设施和宏观政策环境的比较优势,环境因素通过影响成本而对碳贸易产生影响,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有效的。
环保制约对我国参与碳排放贸易的启示
理论上在经济与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密切相关制度安排下,一个经济体的减排会对其它减排或没有减排的经济体产生福利影响。当边际减排成本较高国家从边际减排成本较低国家购买排放份额时,清洁发展机制(CDM)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减排成本。国际碳排放贸易能降低减排成本,与“地点灵活性”密切相关。“地点灵活性”在很多区域产生作用,在允许全球排放贸易时,所有国家都争取设定有利排放上限并作为排放份额的买方或卖方参与国际市场。
我国排放技术基点低,在我国完成减排成本也比较低。我国参与碳排放市场似乎是合适的,对自身环境建设也有利。但我国参与碳排放贸易仍须慎重,如果过多介入交易市场,接受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可能在未来谈判中被发达国家制擎,要求我国承担更多减排责任。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下一轮减排谈判已经开始,我国在此轮谈判中利益问题将受众多因素制约。根据《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为我国赢得10多年较好发展时间。研究结果担忧后京都时代,即第三个承诺期到来时,鉴于我国碳贸易不加约束造成国际产业转移带来温室气体排放数量快速增长,发达国家要求我国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承诺的压力将与日俱增。利用《京都议定书》1-2承诺期对发展中国家无减排义务的有利安排,我国应慎重参与国际碳贸易,在合理有效利用碳贸易带来技术与资金转移前提下,重点加快后期谈判中碳贸易与本国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的建设。
循环经济条件下我国碳排放贸易与环境保护协调策略
合理处置市场机制与政府作为的双效作用
《京都议定书》建立在市场规则的“灵活机制”值得我国在参与碳贸易过程的注意,政府应当在碳贸易与产业转移中有所作为,防止陷入市场机制过分侧重短期利益而陷入长期环保压力的困境。《京都议定书》最重要的结构性创新是建立了多种以市场配置为主导的新机制。利用市场力量来决定如何及在何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即允许发达国家间通过贸易排放额度来实现减排目标,以保证最经济的减排选择;清洁发展机制(CDM)则从市场作用鼓励发达国家排放者通过诸如投资于清洁能源项目等方式来参与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允许国家之间转让或联合最初规定的排放限额数量(欧盟通过排放额度联合使用,形成单一跨国排放目标),从而调整在《京都议定书》中的目标。
构筑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从全球利益角度《京都议定书》符合全人类整体发展需要,中国的国际责任和自身利益都要求尽快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和政策环境。经济与环境问题的协调,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变革。改革开放20多年,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但增长格局和其他发展中国家路径相似,都是以资源消耗为动力、以严重污染为特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循环经济与可持续理念证明此类模式有悖经济规律,我们需要一个可持续的、兼顾人类全体利益的和谐发展,而非满足一国利益的、摧毁环境为代价的、自杀式的发展。
协调社会价格体系与生产成本的约束机制
建立循环经济面临诸多制约,主要是价格障碍和成本障碍。循环型生产环节效益来源,一是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产生的经济效益,二是节约废弃和排污成本。目前普遍存在原材料价格障碍和循环过程成本障碍,使循环经济效益难以体现。因此,要加快构筑社会价格体系,政府通过有效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市场资源配置机制来引导国际技术与资金进入循环经济产业,从而初步解决影响循环经济的价格障碍。同时环保管理部门通过提高排污标准和制定消费环节废弃物收费标准,以环境监管约束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废弃成本与排污成本,初步解决循环型生产环节的成本障碍。
有效处理国际产业转移与国家能源结构调整关系
清洁发展机制(CDM)在引导技术与资金大规模流向发展中国家有巨大潜力,短期内我国参与国际碳贸易仍有一定实践意义。但发达国家把碳密集产品和高能耗项目向我国转移过程中,对我国提出巨大挑战。我国能源贫乏且结构不合理,能源技术和设备落后,能源利用效率不高。按照循环经济我国当前重点是调整能源结构,从“两高一低”(高投入、高排放、低产出)向“两低一高”(低投入、低排放、高产出)转型。循环经济要求最大限度地将废弃物转化为商品,降低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相应就减少污染治理投入和环境监管成本,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处理碳贸易与调整能源结构的关系,必须把握循环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前提。
参考文献:
关键词:低碳交通 相对低碳 绝对低碳
中图分类号:X324
为应对全球变暖给人类社会和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寻求以减碳为目的的低碳化发展模式成为全球共识。目前,深圳正面临社会经济、居民生活方式的重大转型,低碳交通发展模式的选择对于深圳市交通行业发展方向、目标及策略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结合深圳实际,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空间结构、机动化发展水平以及政策法规等各个方面综合考虑,从而确定适合深圳的低碳交通发展模式及策略。
1、低碳交通发展的模式及特征
低碳交通是动态追求社会经济发展与交通低碳化平衡点的过程,根据低碳发展的目标不同,可以将低碳交通模式分为两类,即相对低碳模式与绝对低碳模式。
其中,相对低碳模式是指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满通需求的同时实现单位周转量碳排放的降低;绝对低碳模式是指在维持社会经济发展和满通需求的同时实现碳排放总量的减少。
两种模式没有本质的区别,最终目标都是要实现交通的低碳化发展。但不同的是绝对低碳注重的是“结果”,以最终碳的绝对量减排为依据,以实现经济增长和碳排放脱钩为标准,注重的是实现低碳经济,结构和目标都比较单一。而相对低碳注重的是“过程”,指出实现绝对脱钩本身是一个社会发展、交通发展转型的过程,低碳的核心定在如何走上发展低碳交通的轨道上。
但从整个低碳交通发展的过程来看,相对低碳模式和绝对低碳模式都是低碳交通发展的一个阶段。纵观国内外城市低碳交通发展的经验,各个城市都是从相对低碳逐步过渡到绝对低碳阶段。
2、影响低碳发展模式选择的因素
(1)城市发展阶段
城市发展阶段一般分为城市化发展初期、城市化高速发展期以及城市化稳定发展时期。
在城市发展初期,最重要的是发挥交通基础设施的引导作用和拉动作用,培育增长极和增长轴线,促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城市高速发展时期,交通的主要功能除满足出行及经济需求外,还需要考虑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在实现经济总量增长的同时,降低能耗及污染。
在城市稳定发展时期,城市空间结构、经济、居民出行方式基本稳定,具有发达的交通系统,新能源、新技术基本成熟,并逐渐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城市发展更多的考虑环境、人居因素。因此,在此阶段,交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改善环境和降低能耗及排放总量,实现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义务。
(2)机动化发展水平
一般来说,不同城市发展阶段的机动化发展水平和趋势各不相同。
在城市发展初期,由于城市规模较小,职-住距离较小,且居民生活水平较低,因此机动化发展水平较低。当城市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功能布局的改变,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汽车开始大规模进入家庭,机动化水平快速提升。当城市处于相对稳定时期,由于空间结构、居民方式结构等基本定型,机动化水平也处于相对稳定阶段。
因此,不同的机动化发展水平,对应的低碳交通发展模式也必然有所差异。当机动化水平处于高速增长时期,强制性的减排措施很有可能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当机动化发展水平处于相对稳定阶段时,继续优化方式结构降低碳排放的潜力已经十分有限,因此,必须依靠能源、技术进步来实现碳减排。
(3)其他因素
除此之外,低碳交通发展模式的选择还受城市碳排放峰值是否出现影响。对于发达国家或地区,由于已经经历了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碳排放峰值已经出现,因此一般采用绝对低碳模式,交通发展的目标是碳排放总量较峰值年有所降低。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而言,由于正在经历城市化进程,城市交通结构、居民出行特性等尚未稳定,碳排放峰值尚未出现,因此交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单位周转量碳排放较往年有所降低。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与相对低碳模式相比,绝对低碳受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资金投入等更多因素影响,实施难度较大。因此,不同城市发展阶段以及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低碳交通发展模式各不相同。
图1 交通低碳化发展路径
3、深圳低碳交通发展模式
3.1 深圳城市交通低碳化发展现状
近年来,深圳在交通低碳化发展的道路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包括于2010年与交通运输部签署《公交都市框架协议》,确立了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积极发展轨道交通,持续优化慢行交通出行环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法规,如《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深圳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深圳市2010年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等。
然而,与发达国家或城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城市土地资源未能围绕轨道枢纽集聚利用,导致机动化需求持续增长,刚性排放持续高位
将城市资源尽可能围绕轨道站点和公交走廊聚集,能够有效减少机动化出行总量,最大化交通设施的利用效率。
目前,全市已开通轨道站点周边的用地容积率仅在1.5-4之间,而发达城市一般在10-15之间。由于城市资源没有最大限度的集中在轨道站点上方或轨道走廊两侧,无法实现步行到站人数的最大化以及公共交通系统效率最大化,机动化出行量仍将持续增加。
2010年,全市机动化出行总量为1509万人次/日,较2005年增长约50%。随着机动化交通需求的迅速增长,城市客运交通二氧化碳排放持续高位。2005-2010年,城市客运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均增长率超过15%,到2010年达到688万吨,约占全市交通运输业碳排放的59%。
图2 2005-2010年深圳市城市客运交通碳排放量(单位:万吨)
(2)能源结构不合理、利用率低,单位产值碳排放高
近年来,随着“清洁汽车行动”、“‘十城千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行动”等开展,替代燃料与新能源汽车的应用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全市投放新能源公交2350辆(混合动力大巴1761辆、纯电动大巴253 辆、纯电动中巴26辆、纯电动出租车300辆),成为全球新能源公交应用数量最大的城市。
但从能源消费来看,全市交通工具仍以传统化石燃料为主(包括柴油、汽油、煤油)。至2010年,全市交通运输业能耗98%为传统化石燃料,清洁能源仅占2%,能源结构较为单一。
图3 2010年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耗能结构图
除此之外,能源利用率低也是导致交通能耗及碳排放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在满足同等交通需求和经济活动的情况下,全市交通运输碳排放量远高于香港、新加坡等国际先进城市,单位GDP交通运输碳排放量约为香港、新加坡的4-5倍。
表1 深圳与香港、新加坡碳排放量对比表
注:数据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年4月公布的2009年世界各国人均GDP值
(3)缺乏必要的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小汽车碳排放占比持续攀升
近年来,全市小汽车的发展呈现高增长和高强度使用的态势。2005-2010年机动车的年均增长幅度约20%,2010年达到175万辆,其中60%以上为小汽车。全市小汽车年均行驶里程约为15万公里,是伦敦的1.5倍,日本的2倍。全市小汽车油品消耗接近147万吨,碳排放量约为536万吨,占城市客运交通碳排放的80%左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汽车还将保持持续增长。未来,即使小汽车保持年均5%的增长率,能源利用率较现状提高30%(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到2020年小汽车碳排放仍然较2010年增长约40-45%。因此,仅依靠燃油技术提升降低碳排放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控制小汽车的发展。
表2 小汽车增长与能源利用率、碳排放的关系
(4)低碳能源、技术、发展机制相对滞后
一方面,低碳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及考核机制尚未形成,导致低碳交通工作缺乏总体上的宏观战略指导,导致城市低碳交通发展目标不明确,方式不清晰。另一方面,低碳交通发展的财税激励机制亟需完善。对低排低污染车辆的购置、使用没有明确的优惠政策,未能充分发挥税收、价格等杠杆对低碳交通方式选择以及新能源开发推广的引导作用。
除此之外,有关交通低碳化发展的规范、标准亟需完善和提升,如机动车排放标准、车用燃油标准、新能源车辆技术标准等。
3.2 深圳低碳交通发展模式选择
综合以上分析,并结合深圳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未来深圳交通的低碳化发展应该分两步走:
第一阶段(2011-2020年):相对低碳模式
侧重于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出行方式结构和货物运输结构,以降低单位周转量碳排放水平。贯彻落实紧凑型城市理念,围绕轨道站点和公交走廊进行城市功能规划,最大限度的利用公共交通。全面推进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合理引导小汽车的发展,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出租车为补充、慢行为延伸的一体化都市交通体系。进一步改善慢行交通环境,引导“步行+公交”、“自行车+公交”的出行方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海铁联运、甩挂运输等高效运输方式。
同时,不断升级燃油及排放标准,探索建立新型的碳交易市场机制,逐步推广新能源、新技术。完善低碳交通发展的法规、考核及激励机制,促进行业节能减排。
第二阶段(2020年以后):绝对低碳模式
侧重于通过能源、技术创新,降低直接碳排放,实现交通碳排放总量较峰值年有所降低的目标。此时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基本实现协调发展,城市空间结构、出行方式结构和货物运输结构基本稳定,减碳潜力有限。因此,在延续以往交通低碳发展政策的同时,必须加大对能源、技术的投入,通过大幅提升交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提高交通运行效率,减少无效碳排放。车用油品消耗限制标准、排放标准等实现与发达国家同步,新能源车辆得到规模化应用,车辆技术、道路建设新工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交通碳排放总量较第一阶段明显降低。
4、深圳低碳交通发展的策略
深圳市低碳交通发展将综合运用“ 空间减碳、方式减碳、技术减碳、管理减碳”四大策略,系统推进低碳、高效的交通运输建设。四大策略相辅相成、密切配合、四位一体。任何策略如果没有其他策略的协同配合,低碳交通的目标都将难以实现。
(1)空间减碳
以“双快”(高快速路和快速公交)系统引导城市发展,以公交车站打造城市开发中心,推动建立紧凑型城市,通过减少出行距离和机动化出行总量,从而抑制碳源增长,降低碳排放总量。
(2)方式减碳
努力扭转现有交通方式结构,鼓励减碳出行、推动低碳出行、倡导零碳出行,形成集约化交通运输方式结构,降低单位运输周转量碳排放。通过实施一整套“组合拳”式的“推(即合理控制和引导小汽车拥有和使用)、拉(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缓解由于小汽车快速增长带来的交通拥堵和碳排放增长,推动交通出行方式从小汽车转向公共交通,减少个体交通碳排放。
(3)技术减碳
建立和完善交通运输能源、技术创新机制、政策、规范和标准体系,推进新能源、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减少交通工具和交通生产环节的直接碳排放。
(4)管理减碳
系统提升交通运输业信息化水平,推行高效运输方式,加强低碳出行行为引导,提高交通系统整体运营效率,减少低效和不合理的交通需求,降低无效碳排放。
5、结论
作为我国华南重要的金融、信息、商贸中心城市,深圳要实现社会经济转型,实现交通转型是其重要的一环。当前,深圳的城市规划、交通结构以及低碳能源、技术、发展机制滞后于低碳交通的发展,各种交通工具的能源消费与碳排放迅速增长严重制约了深圳低碳交通转型。然而,城市空间结构的改变、低碳技术的进步都需要长期的过程,深圳要实现十二五期间的减碳目标,必须从优化交通结构和提高交通运行效率入手。因此,科学引导小汽车的合理使用,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是实现深圳社会经济发展与交通碳排放相对脱钩的关键。
参考文献:
【1】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09中国可持续发展报告:探索中国特色的低碳道路[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
【2】陈飞,诸大建,许琨,城市低碳交通发展模型、现状问题及目标策略[N],城市规划学刊,2009-6
【3】宿凤鸣,低碳交通的概念和实现途径[J],综合运输,2010.5
关键词:低碳经济;两型社会;现状;设想
一、引言
近年来,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发展以低能耗、低排放为标志的“低碳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河北在经历了过去若干年的长期经济高速增长后,面临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任务。近年来,中央强调“以人为本”走科学发展之路,建设和谐社会和两型社会,其实是在中国强劲增长动力之上增加一个平衡器。对于过分依赖煤炭、工业偏重、环境容量有限、环绕京津的河北而言,要在新一轮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就必须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变唯gdp论的驱动模式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和战略举措来抓。发展低碳经济,正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路径和必然选择。
二、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与实践
(一)英国。低碳经济的先驱英国早在2003年就率先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2005年英国建立了3,500万英镑的小型示范基金。2008年英国颁布了《气候变化法案》,承诺到2050年将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60%的长期目标。2009年4月布朗政府宣布将“碳预算”纳入政府预算框架,使之应用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并在与低碳经济相关的产业追加了104亿英镑的投资,英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公布“碳预算”的国家。2009年7月15日,英国政府公布了发展低碳经济的国家战略。
(二)欧盟。欧盟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整体水平较高。欧盟碳市场(eu ets)是目前全球最先进的交易体系,该市场目前不同类别的碳价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具参考价值的碳交易市场价格。欧盟通过碳交易实现两个目标:一是促进私营经济参与低碳转型;二是借由交易盈利为欧盟发展世界领先的碳技术筹措资金。欧盟还实施经济与技术援助在内的项目目标式战略,如积极支持清洁能源项目建设。2010年11月10日欧盟委员会出台一份新的能源战略——《能源2020》,拟在重点能源领域实施更加细化的行动计划。
(三)美国。美国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也一直在暗自发力。美国政府的举措可分为节能增效、开发新能源、应对气候变化等多个方面,其中新能源是核心。2009年《美国复兴和再投资计划》、《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2009年美国绿色能源与安全保障法案》和《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的均旨在加大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美国在新能源、低碳技术等方面的大力投入,世人有目共睹。
(四)日本。日本作为亚洲低碳经济的倡导者,也在不断坚定着低碳发展的步伐。2007年6月,日本内阁会议制定《21世纪环境立国战略》,确定了综合推进低碳社会、循环型社会和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建设目标。2008年5月,日本环境省全球环境研究基金项目组了《面向低碳社会的12大行动》,其中对住宅、工业、交通、能源转换等都提出了预期减排目标,并提出了相应的技术和制度支持。同年6月,日本首相福田康夫提出了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政策,即著名的“福田蓝图”,这是日本低碳战略形成的正式标志。2009年4月,《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的政策草案出台,旨在通过实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措施,强化日本的低碳经济。
(五)韩国。韩国2008年9月制定了《低碳绿色增长的国家战略》,明确了2009~2050年的低碳绿色增长总目标。以此为主轴,立法机构负责描绘法律框架,2010年4月14日公布了《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行政部门制定了阶段计划,韩国环境部新设“温室气体综合信息中心”,推行一项旨在到2012年前达到年均能耗下降1%~6%的计划;科研部门发展绿色技术及其产业,外汇部门发展“旅游”等货币资产项目。
(六)印度。印度是cdm项目大国。印度在《京都议定书》还未生效的时候,就看好并着手cdm项目,还专门成立了一个管理cdm项目开发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支持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发展cdm项目的政策。目前,印度在利用cdm机制方面走在了发展中国家的前列。此外,印度还通过各种途径致力于国内的减排行动,包括对煤炭征收碳税为清洁能源提供资金支持。
(七)巴西。巴西政府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热带雨林为出发点,结合农业和能源产业发展新能源替代产业。如,成立了一个跨部门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总统府牵头、14个政府部门参加,负责研究和制定有关生物柴油生产与推广的政策与措施。目前,全巴西境内27个州,有23个州建立了研发生物柴油的技术网络。金融支持政策是巴西政府出
手的另一项拳头措施。国家银行推出各种信贷优惠政策,为生物柴油企业提供融资;央行设立专项信贷资金,鼓励农户种植甘蔗、大豆等作物,满足原料需求。除此之外,巴西政府还大力号召和推动国民的低碳生活方式。
三、河北低碳经济发展现状
河北发展低碳经济具有明显的优势:
(一)地理位置优越。河北省处于我国第三经济增长极“京津冀环渤海经济圈”的核心腹地,同北京、天津构成了闻名遐迩的“金三角”。借势京津辐射优势,构建河北低碳经济区,具有获得国家战略支持的良好前景。
(二)资源禀赋良好。河北省蕴藏着丰富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资源,是改善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资源基础。
(三)前期基础坚实。为缓解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河北自2007年开始实施“双三十”工程以来,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不断取得新突破。在发展新能源方面,河北已经投产的风电装机规模居内蒙古和吉林之后,排名全国第三;在光伏发电领域,河北省也走在了全国前列;保定新能源产业发展迅速,并已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集群,构成了建设低碳城市的良好基础,2010年7月国家发改委确定保定市为首批开展低碳工作的城市试点之一;以“生态科技”、“创新”为理念的曹妃甸国际生态城,目前已经进入全面开发建设阶段,作为当今世界四种类型的低碳生态城市之一,曹妃甸国际生态城的建设同样有助于低碳经济在全省范围内的崛起;河北在建筑节能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全省大部分城市新建建筑80%达标,唐山市新建建筑100%达到节能标准;在“节能减排”方面,河北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基本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目标;2009年河北省经济工作会议把加快建设唐山新能源汽车、张承千万千瓦级风电、保定中国电谷、宁晋晶龙等新能源产业基地作为2010年重要经济工作之一,为河北省的经济低碳化发展确定了方向。
但是,发展低碳经济是一项动态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当前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仍面临许多现实挑战。一是缺乏有效激励机制,政策支持体系还不完善,尚未形成稳定的政府投入机制和金融系统支持机制;二是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对能源需求呈快速增长态势,碳增长是刚性的,短期内跨越资源、能源瓶颈约束是主要难题;三是以煤炭等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将是长期制约因素;四是整体科技水平落后,低碳技术研发能力有限是最大制约;五是河北工业特别是钢铁、装备制造和石油化工等重化工业比重偏高,“高碳”产业特征明显,低能耗的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比重偏低;六是低效企业众多,单位能耗偏高,要彻底淘汰这些落后产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尚需时日;七是高耗能的基础设施、机器设备以及个人大件耐用消费品在河北占有大比重,短期内改造很难,从而导致高碳排放锁定,构成潜在风险;八是人们低碳消费意识尚未普遍形成。
四、发展河北低碳经济的设想
借鉴与参照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与实践,立足河北现状,积极寻找适合自身的发展路径,对河北今后实现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第一,明确低碳发展战略。战略是行动的指南,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行动的总体安排。将低碳经济发展作为重点纳入全省总体发展规划,制定低碳经济的全面方案和行动路线,形成一个可操作性强的低碳经济发展蓝图。同时,将二氧化碳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列入“十二五”规划中,以制度形式来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努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模式的低碳转型。
第二,细化低碳支持政策。细化政策支持是落实战略目标的关键所在,有助于形成低碳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因此,需要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有关经济、环境保护和税务等部门密切协作,探索建立适应河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为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制度支撑。
第三,开发低碳居住空间。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和标准的推广,开发低碳住宅已势在必行。建议引入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标准的检查、执行力度;鼓励能源服务公司对既有高耗能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推进建筑节能材料的产业化发展。
第四,构建低碳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城镇应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控制私人轿车无节制增长;加快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和城际高速铁路,形成立体化交通体系;不断提高强制性的汽车燃油效率标准,促进汽车改善燃油效率;同时,大力发展混合燃料汽车、电动汽车等低碳排放的交通工具。
第五,积极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培养居民“碳中和”理念。通过对“碳中和”这一理念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分解和对低碳生活方式的大力提倡,可以使人们深刻了解到生活中习惯和细节的改变可以起到减少碳排放、促进碳中和的作用,拥有越来越
重要的环保意义。每一件生活用品,大至家电小到玩具、书籍和摆设,都有无穷的改进空间,投入智慧就意味着减少每一个环节的碳排放。个人的积极行动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就可汇聚为行为减碳的威力,对减缓全球气候变暖意义重大。
第六,先行试点示范,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在低碳转型的方向下,为了改革过程不可逆转,同时使改革不确定性所引起的风险是可承担的,应当坚持渐进式改革的路径,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路径。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几个特定的地区或行业来先期试点,先在局部取得经验,再逐步扩大,最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改革经验。
五、结语
没有人会反对增长,因为这是繁荣和福祉的基石,需要调整的是增长方式。置身在一个有限的世界,告别“竭泽而渔”的野蛮增长,倡导低碳转型,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是对我们过往所保持的唯经济发展单一维度评价体系的深刻反思,也是为了迈向更为人道和可持续的增长轨道,必将成为影响未来若干年河北增长后劲的重要因素。
主要参考文献:
[1]如明.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策略[j].中国科技投资,2006.7.
关键词:碳金融;金融机构;清洁发展机制;碳金融业务
一、引言
在全球变暖的境遇下,2003年英国政府在能源白皮中初次明确了“低碳经济”的概念,便得到了各国广泛认可。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与《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更是引起各国的密切关注与高度重视,加快了低碳经济的发展步伐。与此同时,国内外专家在理论方面做出了诸多贡献,碳金融理论体系逐步完善。Crocker与Dales(19世纪60年代)提出了可交易的排放权,后经Montgomery(19世纪70年代)用理论证明可交易的排放权是具有成本有效性的政策工具;史密斯、斯威舍与阿乌哈(1993)将碳排放权所遵循的公平原则划分为两类,即基于累积人均排放的责任指数和支付能力;Folmer(1995)表明若用可交易的碳许可证来替代碳税,这样各国在碳金融市场上交易碳许可证的同时,每一单位碳所产生的减排成本也会随之趋于一致,从而得到碳排放量的最优成本一效率分布曲线;肖特嘉、菲格等人(2000)发现了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的投资随公司业绩的提升而增加;Uhrig及Wagner(2006)提出若在碳交易过程中使用期权,其套期保值的作用必会保证交易者的高收益;斯特恩(2008)说明了治理温室气体的长期目标与各国的治理分担量。以上这些有关碳金融的理论只是国外学者提出的冰山一角。而我国学者在理论方面做出的贡献还较少,曾刚,万志宏(2009)简述了国际碳金融业务的市场构造、参与者和交易工具,意识到了碳金融业务面临的风险、成本及市场的划分;孙力军(2010)根据探究我国碳信用的发展情况及碳金融产品的设计运行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设计对策;涂永前(2012)则从国际公法角度出发,认为我国在发展碳金融市场的同时应该加快推进碳金融国际公法的建立;曹原(2014)认为我国应加强建设自上而下的碳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并完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碳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的有机结合等。碳金融的发展需金融机构来带动,金融机构的潜力需政策支持和新的理论来激发。虽然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给予了政策上的支持,明确提出要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建设资源与环境友好型的社会,让经济向节能、减排、低碳、绿色转型,但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过程中仍出现了类似于该怎样通过机构自身来促进碳金融领域的创新与发展等诸多难题。
二、碳金融的起源与内涵
(一)碳金融的起源
在经济、科技快速发展的同时,能源无节制的消耗导致排放量逐年递增,全球普遍变暖。为了保证各国在低碳发展的同时能有效地处理好全球变暖问题,两项国际公约,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成为“碳金融”发展的源头。在150个国家的协商下于1992年6月共同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承诺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会减少50%。1997年,作为UNFCCC补充条款的《京都议定书》也得到了通过。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中明确规定了国际排放权交易(I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这三种互补的市场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IET)是指《公约》附录一中的发达国家根据合约中对本国碳排放指标的限定来进行的针对配额排放单位的交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是指《公约》附录一中的发达国家与东欧转轨国家进行的碳排放单位的交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是指《公约》附录一中的发达国家和非附录一国家之间开展的直接投资或直接买卖碳排放单位的交易机制。在这三种机制运行的过程中,国与国之间的交易便逐渐演变成了“碳交易”。同时,碳交易市场的迅速成长也增加了各国人们的金融需求,“碳金融”便应肘而生。
(二)碳金融的内涵
由于碳金融正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各方面都相对不成熟,因此迄今为止对于碳金融还没有一个统二的定义。广义上讲,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制度和金融活动;狭义上讲,碳金融是指对与碳排放有关的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进行的交易或投资,包括与碳排放权有关的期权、期货、基金的交易、绿色信贷等等。本文所指的碳金融是把碳金融转化为对有形商品的交易,即把温室气体(主要是COs)作为一种可以进行买卖、投资、交易的特殊商品,通过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或以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交易的方式来减少温室气体的产生和排放,最终促进经济低碳发展的金融活动。
三、金融机构在碳金融领域的发展现状
(一)银行业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将主要财力与人力用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融资项目和绿色信贷业务。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上,浦发银行以财务顾问的方式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引入陕西水电项目;招商银行推出CDN融资解决方案及有关产品;中国农业银行开展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受到了联合国的认可,并通过了注册。在绿色信贷方面,信贷规模逐年扩大,兴业银行以及浦发银行在这方面的发展较为突出和领先。2006-2013年,兴业银行与浦发银行总计贷出了六千三百多亿元的企业绿色信贷。
此外,部分银行也推出了与碳金融有关的金融中介服务和金融理财产品,如:有关碳金融本外币的理财产品、绿色文明生态理财产品等等。某些银行也不断创新,开发出了低碳信用卡,即持卡者用此卡进行消费结算,卡中的消费额按一定标准转化为碳排放量后,持卡者就需要到商业银行买卖碳排放量来抵消消费额,通过此方式来增强人们低碳环保的意识。
(二)碳排放权交易所
从碳金融在证券业的发展状况来看,早在2011年11月,中央就已经确定北京、上海、深圳等七地作为碳排放权交易点。不久之后,重庆地区也建设了碳排放交易试点。2014年12月24日,除上海以外的七个交易试点均向个人投资者开放。到2015年3月31日为止,各交易试点的交易量共计2000万吨,累计交易额近13亿元,预计2020年,每年碳排放许可所产生的市场价值约600-4000亿。
浦发银行为响应节能减排的号召开拓碳金融市场,与广和风电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共同推出了首单附加碳收益的中期绿色债券,并在碳金融交易市场上成功发行。2015年3月9日,国内第一单由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龙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进行的CCER(即“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线上交易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广碳所)完成。这不仅弥补了与碳市场相关的直接融资产品和CCER方面的空白,还标志着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多元化发展和CCER与配额市场的互联互通。
近年来,我国在碳排放配额回购方面也有了很大的突破。2014年12月30日,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华运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国内首笔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协议在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成。这也是一个新的飞跃。
(三)保险业
从我国保险市场领域来看,已经开展碳金融业务的保险公司数占保险公司总数的比例少之又少。再加上面临着“碳保险”产品品种单一、风险大、需求与供给严重不足的问题,更加限制了保险业在此领域的发展。
2010年以来,_些保险公司推出了低碳保险项目,但市场反应效果并不理想。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碳保险项目有:碳信用交付担保保险,即企业间相互交易未用完的碳信用时会产生交易风险,而对这种风险进行规避的保险就是碳信用交付担保保险;光伏产品质量保险,是指投保方对光伏产品质量进行投保,将日后发生的质量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太阳能电站营业收入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太阳能电站营业收入进行投保,当年收人低于预期的90%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与碳保险有关的法律方面也仅有《保险法》和2012年的《农业保险条例》,因此无法高效高质量解决在碳保险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
(四)信托业
国际上碳金融在信托业领域上逐步发展,这一良好的前景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内信托公司的目光。国内首单碳信托――“中建投信托一涌泉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2015年由中建投信托推出,其对外的发售也开启了国内碳信托的大门。随后,我国首个碳信托基金在武汉正式启动。
四、金融机构在发展碳金融过程中面临的机遇
一是我国目前碳排放资源巨大,与别国相比有潜在的上升空间。到2006年,我国的排放量约62亿公吨,已成为拥有碳排放资源最大的国家。截止到2011年2月,我国CERs已突破了3亿吨,同期,全球核证年减排量为5亿吨,获得的CERs占世界总量的60%左右,给国际碳金融市场供应了较大比重的减排权。如此大的碳排放资源再加上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为金融机构在碳金融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先决条件。
二是作槿〈《京都议定书》的气候协议,《巴黎协定》于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大会上通过,初步达成了全球气候的新治理框架。巴黎协定包含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等各要素,呼吁各国共同应对气候的变化,把工业化前的气温作为基准,使目前气温变化幅动范围控制在2℃以内,努力将升温调控在1.5℃以内。2016年10月5日,欧盟批准《巴黎协定》后,该文件达成"55个缔约国加入协定,且涵盖全球55%以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生效条件。如今,《巴黎协定》已于11月4日正式生效。相信这必会激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现有业务,扩大服务范围,更好地发展碳金融。
三是国际上相对完善的碳金融市场,为我国金融机构提供了诸多经验进行借鉴。这会激励金融机构学习国外的理念与技术,并将其进行合理调整,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碳金融机制与碳金融产品。
四是目前我国政府、企业、公民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只要做好碳金融方面的宣传,企业和公民便会积极响应号召,减少的排放、引进节能减排的先进技术、用低碳方式经营或生活。
五、金融机构在发展碳金融过程中面临的制约因素及挑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金融机构在开展和创新碳金融业务时常面临许多问题,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监管。并且,相比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传统业务,碳金融业务会面临类似于信用、法律、交易风险等诸多风险,而恰恰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这会打消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的积极性。
同时,政府在碳金融领域的扶持力度不够,也缺乏减税、对风险的担保与赔偿等优惠政策,使金融机构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面临着高风险、高成本的问题。因此,国家对碳金融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政策上的扶持是很有必要的。
(二)中介市场发展不全面
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排放额有较强的涉外性,被严苛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机制、繁琐的开发程序所制约。在国外,都是由中介机构来完成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评估及交易,而我国能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较少,获得的信息不对称,不具有这方面的开发能力和执行能力,难以开发和消化大量项目。
(三)认知度不够,相关人才建设滞后且质量不高
碳金融对于我国金融机构来说是一个刚刚起步的业务,传播时间较短,多数金融机构对其认知度不强、积极性不高,金融机构业务人员也常常有数量没质量,都是宽度的了解而不是深度的认知。
对碳金融这个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新兴行业,要想不断创新、持续发展对于高素质、高质量、综合性强的人才需求是非常大的。而国内对该领域人才的建设与培养还相对滞后,这必会阻碍和限制金融机构在碳金融领域的前进步伐。
(四)基础建设不够成熟,碳金融产品创新不够
虽然自2008年起,我国成立了最早的碳交易平台:上海环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并且随着碳金融逐渐推广,武汉等地的环境能源交易所也随之成立,但是国内仍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碳交易中心来将碳金融的交易平台规范、将碳金融的交易机制和交易方式统一。且对于碳金融交易机制,交易体系、交易平台的建设都不够成熟,不但使消费者不敢也不愿承担风险,而且限制了金融机构在这方面业务的创新。所以,才导致了我国金融机构在发展碳金融领域的创新较少且滞后,碳金融产品局限性大,无法满足国内和国际上消费者的需求、难以拓宽国际市场等问题。
(五)缺少国际话语权和定价权
一国在某一领域的发展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话语权。虽然我国作为最大的碳排放资源国,在国际上提供的碳减排量占国际市场的1/3左右,CDM项目数量常居世界第一,但是由于起步晚,各方面都不够成熟,使金融机构在国际交易上受到了诸多方面的限制。没有话语权只能听从国际上的安排,没有定价权只能以低价销售碳排放权(国际成交价格是我国碳排放价格的二倍),使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收益大大降低,在碳金融领域处于被动的局面。
六、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的相关建议
(一)建设中介服务机构,提高政府、企业、公民的支持度
金融机构应强化与碳金融有关的咨询、预算、风险测评、审计等中间服务的建立,形成碳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可以先把上海等一些经济发展领先的城市定为实验基地成立碳金融投资公司,开始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一条龙服务,再逐步将碳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遍布到各个省市区。
政府也应加大宣传力度,推出各种优惠政策来为节能减排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动力。例如:给予适当的补贴、降低贷款的利率、减少对他们的税收、建立专项基金、增加对技术专利的奖励等等。鼓励低碳企业到证券市场上去发行债券、股票等来融资以扩大企业规模。公民对这类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也应给予支持,通过增加需求来带动供给,激发企业扩大市场的积极性,大力支持市场主体进入碳金融市场。
(二)增强对碳金融的认知度以及人才的引进与培养
目前,国家高级政府层面对低碳经济下的碳金融认识还是比较充分的,但地方及地方以下的政府及金融机构对于碳金融还未完全理解和接受。因此,政府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改变固有思维与偏好,将低碳金融理念传人每一个个体脑中,增强他们认识的广度与深度。
同时,引进与培养碳金融领域的高针对性人才是金融机构发展越来越好的重要前提之一。高针对性的人才不仅可以提出在碳金融领域的创新,还能通过研究出该领域的先进技术来获得更多的减排单位。一方面,可以对金融机构的在职人员进行碳金融领域的专业培训,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去碳金融发展较好的国家去学习或者聘请在该领域的专家或高端人才;另一方面,国家可以将碳金融引入高校或研究所,让高校或研究所的学生在未走人社会前就学习这一领域的知识,增加人才的供应。同时,金融机构可以将人才组成专业的团队,团队人员集思广益会带来更好的创新与飞跃。
(三)完善碳金融交易平台、交易机制及交易制度
就目前来看,国内有关的交易机制、交易平台、法政策还不健全,没有一个完整规范的体系,这必然加大了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的风险与难度。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可以引进国外的成功案例,完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制定出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金融领域制度体系,增加交易市场的透明度,为相关机构的发展提供保障。与此同时,可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用等级评估系统,即对客户每一次碳金融交易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来确定其贷款的利率或提供的碳金融产品的种类。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场面临的风险、明确碳排放权的产权,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买卖,确保碳金融市场的稳定。
(四)增强在国际市场的定价权与话语权
看任何一个国家在某一领域是否有话语权与定价权,关键是看这个国家在此领域是否具有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因此,只有让碳金融领域的发展领先于国际发展的速度,才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上拥有话语权,发出更多的中国声音、注入更多的中国元素;只有加强我国在碳金融领域的风险控制、创新、监管与支持,才能使金融机构推出的碳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国际上的需求,更好地巩固和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只有让本国货币获得国际上的认可,才能让人民币拥有定价权,成为碳金融的计价和结算的货币,化被动为主动。
(五)对碳金融产品不断进行创新
1.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问题一直是关注的重点,金融机构可以尝试推出与低碳有机农业有关的保险与信贷,将碳金融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如可以推出与森林防火防砍伐有关的保险、将树木所吸收的转化为减排单位在碳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政府发行债券来为低碳有机农业提供发展的资金等等。
2.在信贷方面,可以将信贷利率和信贷期限与信用和技术相联系,即实行利率一期限一信用和利率一期限一技术的双挂钩模式。各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的信用和节能环保技术来分出不同的级别并建立相应的数据系统,对信用良好的、有节能低碳环保的技术或专利的、有发展前景的大中小型企业提供低利率、期限长的贷款;对于信用较差的、风险较大且发展前景不好的大中小型企业实施高利率、期限短的贷款。
3.可以建立与碳金融领域相关的、因气象变化引起的自然灾害的基金和期权,如洪水、地震等。为那些普遍金融机构都不愿提供的保险险种如自然灾害损失,提供套期保值,减少造成的损失。为引起损失相对不大的类似于干旱、虫灾等的自然灾害提供相应的保险。
4.开发与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能等节能能源相关的碳排放交易项目,尝试并研发之前不敢涉猎领域的碳基金、碳证券、碳信贷、碳保险等衍生品。最终,保证所有种类的标的都有相应的碳金融产品,以此形成低碳、节能、环保的全覆盖。
一、主要目标
工业污染治理取得新成效,按进度完成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等整改销号。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的长效机制,严防死灰复燃。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目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积极淘汰落后产能,创建绿色制造示范单位。
二、重点任务
(一)扎实做好迎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1.加快推进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全面梳理各项整改任务进展情况,加快未销号任务整改进度,确保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整改工作。2021年12月前,全面完成2021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自查问题整改任务。
2.扎实做好整改任务后续工作。严格按照整改任务销号程序及要求,扎实做好已完成整改任务销号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已销号任务“回头看、回头查”,严禁虚假整改、敷衍整改,严防已整改问题出现反弹。强化举一反三、全面整改,进一步深化巩固整改工作成效,不断提升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3.认真做好迎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梳理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切实做好督察前期准备工作。强化边督边改、立行立改,扎实抓好督察过程中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制定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扎实推进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二)坚决打好工业领域污染防治攻坚战
4.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组织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培训,编制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科学制定碳达峰目标和实施路径。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碳达峰目标分析研判,研究提出本地时间表和路线图。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化工等传统高碳产业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二氧化碳减排示范项目。
5.持续打好“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战。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完善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全覆盖“回头看、回头查”专项行动,严防已整治“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注重精准甄别和分类施策,坚决杜绝整治工作简单“一刀切”。
6.持续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认真贯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研究制定全市2021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持续推动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砖瓦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依法依规退出。进一步巩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成果,加快推进非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
7.加强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加强重点行业日常监管力度,强化重点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分级、差异化应急管控措施。牵头开展工业污染源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继续以化工、喷涂等行业为重点,深入推进超低排放和深度治理。指导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
8.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认真执行《省2021年工业源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市2021年夏季臭氧和PM2.5污染协同防控工作方案》要求,旌阳区、经开区等重点区域要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砖瓦等行业为重点,加强督促指导,做好预警、启动和响应,进一步强化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等特别管控措施的落实。
9.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认真落实河(湖)长制工作要求,全面推进河(湖)长制重点任务。制定目标清单、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扎实推进石亭江流域管理保护。组织开展石亭江流域工业企业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加快推动石亭江流域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水环境治理能力提升。
(三)深入推进能源资源节约
10.深入推进工业节能。严格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科学合理制定“十四五”工业节能目标,分解下达各区(市、县)政府。严格落实《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严控高耗能项目盲目上马。以钢铁、化工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加快推进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组织实施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加快低效变压器淘汰力度,推广应用新型高效变压器。
11.加大节能监察工作力度。研究制定2021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年度重点行业企业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进一步加大重点用能企业工业炉窑和落后产能监察力度,加快淘汰不符合要求的工业炉窑和落后产能。深入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逐步扩大重点用能单位接入范围。
12.持续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诊断服务。继续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计划,加强节能诊断服务第三方机构培育力度,面向机械、电气、电子、轻工、纺织等重点行业企业提供节能诊断服务和综合能源服务,全年力争完成20户企业节能诊断工作。
13.大力推进工业节水。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围绕“十四五”工业节水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强化钢铁、化工、纺织、造纸、食品等高耗水行业节水载体建设,大力创建节水型示范企业。大力推进废水深度处理回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四)持续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14.加强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建立完善磷石膏产消台账,加强日常调度管理,确保全年全市范围磷石膏“产消平衡”。大力推进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持续提升磷石膏利用能力和水平。加强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攻关,进一步拓展利用途径和产业链。
15.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企业)建设。充分发挥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推广一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典型。借力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支撑作用,鼓励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五)深入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关键词:节水减排 污水回用 综合利用
Integration Water Resources Planning in HuaBei Petrochemical Company
Abstract:In view of the water resources planning in HuaBei pertrochemical company,The Study of Water-Saving Measures ,Recycle of intermediate water ,some measures were discussed for saving water ofproduction .
Key words: Water saving countermeasuresRecycle of intermediate waterwater resources using
一、前言
水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发展的资源。水资源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解决水资源短缺、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唯一出路就是在农业、工业、城市生活等方面全方位节约利用水资源。华北石化公司位于全国水资源水平最低的地区华北平原,人均水资源全国排名第31位。因此,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已经成为公司刻不容缓的问题。
“十一五”末,华北石化公司需要完成关键业绩指标,达到0.74吨水/吨原油的水平。2007年华北石化公司原油加工能力提高到500万吨/年,2009年又获批建设1000万吨/年原油加工能力的配套炼油化工装置。面临着今后生产发展中对新鲜水需求的增加和在环境取水空间的持续减小,加强工业用水管理,节水技术在生产中的推广与深入研究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研究
公司在2007年曾经委托沧州水资源勘探局平衡测试中心进行了水平衡测试工作,对公司的用水情况进行了全面、科学的分析,为今后的节水空间、措施提供了正确的方向。
1.公司主要用水工艺
公司主要用水分为五部分,一是锅炉用水;二是循环水场补水;三是机泵冷却水;四是消防系统补水;五是公司内生活、绿化用水。
2.除盐水和凝结水回收单元
2.1浓水回用项目
目前除盐水站共有六套一级反渗透装置,每套处理量为120m3/h,淡水收率为75%。正常生产中开三到四套反渗透,产生一级浓水70到120 m3/h,将其补入循环水系统。2005年7月公司建成投用两套浓水回用装置,处理量为每套90m3/h,收率为50%,可以将一级反渗透产生的浓水进一步处理用于锅炉给水。2010年新建110m3/h浓水回用装置,可将所有一级浓水全部回用,将淡水收率提高到88%以上。
2.2二级浓水补消防水项目
浓水回用装置产生的二级浓水由于电导较高(4400us/cm),如果补入循环水系统,容易造成系统结垢,因此,改造前一直没有再利用而作为废水直接外排。2009年的节能项目将二级浓水(30m3/h)作为消防水补水以及公司活动中心的景观用水。此项改造代替了之前的消防水保压泵(新鲜水保压),因为新鲜水的电导为650 us/cm,二级浓水被稀释,不会引起管线结垢。此项目节约新鲜水30m3/h。
2.3 盘滤、超滤反洗水补循环水系统
2007年公司新建两套一级反渗透,其预处理工艺采用盘滤代替了传统的砂滤罐,盘式过滤器的反洗为不停机反洗,其中一个过滤单元反洗时,不影响其它过滤单元的连续出水,反洗时间只需20~60秒即可完成。当一个过滤单元反洗结束后,自动切换进入工作状态,同时下一个过滤单元按顺序自动投入反洗,依次轮流交替。超滤采用的死端过滤,程序设定自动定时反洗。盘滤产生的冲洗水、超滤产生的反洗水、包括反渗透的低冲洗水,这些水质都好于循环水的标准要求,因此2008年公司立项改造,改变原排水流程(直排至雨水沟),使其进入利旧的缓冲罐,再由泵补入循环水系统。
2.4 凝结水的除油除铁项目
凝结水可最大限度地利用冷凝水的热量,节约用水,节约燃料。公司原凝结水回收装置为活性炭除油,2006年新建凝结水除油除铁装置,采用新的阻截除油(该材料为亲水憎油性质),电磁除铁工艺回收高温凝结水,处理量为100m3/h。投用在线钠表监测凝结水品质。随着凝结水量的进一步增加,公司计划新建陶瓷膜工艺回收凝结水。
3.中水回用补循环水系统项目
华北石化公司自1999年完成原油处理量250万吨/年的改造,2000年气分装置、聚丙烯等装置相继投产,新鲜水需求量达到500m3/h,达标污水排放量达到400m3/h。为了减少环境污染,节约水资源,降低炼油成本,2002年建成污水回用装置(处理能力300m3/h),主要采用物理和化学的方法去除各种污染物,经过深度处理后的回用水作为循环水场的补水。该装置包括澄清罐,双滤料过滤器(采用模仿地球岩层过滤地表水的原理),臭氧杀菌装置,核心部分是中空超滤膜装置。
3.1现有污水回用系统存在的问题
现有污水回用系统是针对当年炼油厂的生产规模和污水水量设计的,采用“混凝沉淀+压力过滤+臭氧氧化生物活性碳+保安过滤+UF”结合的工艺路线,总的来说,工艺是比较合理的。但从统计数据分析,一部分处理单元并未真正发挥作用。
3.1.1由上表看回用的水的COD无法达到回用要求,且变化范围大。深度处理后出水的COD是26~427mg/l,通常高于70mg/l。
3.1.2整个深度处理系统没有具备抗冲击能力的深度处理单元,如生物深度处理单元,容易受污水处理装置的影响,回用水中的多种还原性无机物如NH3―N、铁、硫化物、油的去除效率低,导致微生物的重新生长,回用水的生物稳定性不高;此外,回用水中还有较多的大分子微量有机物,不仅使回用水的色度偏高,而且降低了回用水的稳定性
3.1.3 澄清罐的容积虽达到3000m3左右,有效停留时间达到15~20小时,但由于未按照厌氧水解酸化功能设计,庞大的容器仅作为一个水质水量调节的储罐使用,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并且水质改善功能有限,对后续处理单元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3.1.4 悬浮物(SS)和浊度的去除效率低,回用水的悬浮物(SS)和浊度严重超标。实际运行中的主要反映是,高效过滤器反洗时跑料严重,目前无烟煤屡料层已跑光,相当一部分SS进入后续处理单元堵塞膜组件,导致其频繁水冲洗。
3.1.5 臭氧投放及反应过程不合理。臭氧作为一种高效的强氧化剂对氧化分解水中的难降解有机物,改善废水可生化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试验测定,臭氧氧化时间一般应为15~20分钟为宜,并需要保证良好的气液混合接触。而现有装置未设计臭氧接触氧化过程,臭氧反应时间只有2~3分钟。
3.1.6 活性碳的工艺设计不合理。因为活性碳本身对臭氧分解有显著的催化作用,不利于臭氧发挥氧化作用。本身又没有设计配套再生系统
3.1.7 超滤系统缺少精密过滤预处理。保安过滤器内部进水,外部出水,滤芯的有效利用率低。超滤膜采用错流运行方式,没有杀菌消毒措施。
3.2 应对措施
针对以上情况,我公司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对该污水回用装置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3.2.1 改造砂滤罐、活性碳过滤器的布水结构:抬高布水管高度,并改为多点布水的翅片管,增加过滤网,彻底杜绝跑砂、跑碳现象。同时增大反洗强度,提高反洗系统,增加了运行周期
3.2.2增加臭氧氧化塔:利旧改造了三台活性碳过滤器,作为臭氧氧化塔,使臭氧的氧化时间增加到20~30分钟,臭氧的强氧化作用得到了有效利用,后续生物活性碳过滤器才真正发挥作用
3.2.3:将澄清罐内加入填料,作为调节酸化罐,污水进入调节酸化罐,在调节酸化罐内装有生物空心球组合填料,依靠自然挂膜形成厌氧水解生物处理功能。由于原污水已经过上游污水处理装置进行了充分地降解处理,其所剩余有机污染物均为难降解物质,生化性较差,在充分进行澄清以去除悬浮污染物的同时,通过厌氧微生物的水解酸化作用还可以进一步分解难降解COD物质,提高污水可生化性,同时也起到了调节缓冲水质的作用,从而为后续生化系统的正常运行、降低处理负荷以及保证整套装置的稳定运行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2.4污水处理场的氧化沟正在改造,底部铺设曝气头(两千多个),进一步生化降解,进入氧化塘(容量10万立方米),确保中水质量。外排水从氧化塘返回进入污水回用装置。氧化塘在雨季还可以收集雨水作为污水回用的原料水。
3.2.5与同济大学城市污染控制中心合作,进行污水回用的中试研究,处理规模为0.5 m3/h,工艺流程简述如下:外排水首先在一体化悬浮载体生物氧化池进行处理,绝大部分还原性污染物在此被去除,出水投加PAC等混凝剂,借助管道混合器的作用,破坏水中的胶体状污染物的稳定性并形成小的絮体,然后流入石英砂滤池将各种悬浮状污染物彻底去除;砂滤池的出水一部分可以直接回用作为厂区的绿化水,大部分经过臭氧部分氧化后再进入鸥后生物活性碳滤池,水中的各种微量有机物以及臭氧氧化后的中间产物在此被彻底去除,出水经过紫外线或臭氧消毒后分为两路:一部分水可以直接回用到循环冷却水系统,另一部分经过进一步脱盐后作为锅炉补水。中试取得良好效果,公司正在做进一步工作。
现回用装置处理氧化塘的来水全部补入循环水系统(200 m3/h左右)。
4.含硫污水的产生和排放
因炼油工艺原因产生含硫污水(70m3/h左右),含硫污水进入除油罐除油后,进入污水汽提装置进行脱硫、氨处理后的净化水,一部分回用到常减压电脱盐装置,另一部分进入污水处理场。2008年经立项改造后,将净化水用作常减压装置氨液、缓蚀剂和破乳剂的稀释液,三脱一注都由新鲜水改为净化水(8吨/时),包括催化装置的稳定液化气反洗水也从除盐水改为净化水(6吨/时),共计回用净化水26吨/时,减少排污26吨/时。
三、公司水资源综合利用的成效
经过一系列的改造,公司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公司自建成投产500万吨/年炼油加工配套装置,加工量较2006年增加了68.6%,水耗量增加27%,炼油吨油耗水降了31%。
就2010年的能耗数据来看,全年冷凝水回收量107万吨,工业污水回用量171万吨,2010年加工吨油取水量降到0.75吨/吨; 同比降低0.029个单位,累计炼油节水量完成13.82万吨; 公司工业水重复利用率为97.67%,工业污水回用率为75.74%,冷凝水回收率76.0%。
具体数据如下:08年累计加工吨油取水量为0.834吨;09年累计加工吨油取水量为0.78吨(09年全年原油加工量为4375530吨 ,公司炼油装置工业新鲜水用量340.77万吨);10年累计加工吨油取水量为0.75吨(10年全年原油加工量为4607886吨, 公司炼油装置工业新鲜水用量345.46万吨)
水是人类最可宝贵的资源,节水减排是建设环保型企业的必由之路。今后几年内公司即将建成投产一千万吨炼量,节水工作仍是公司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这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及时跟踪新技术,不断调整、改造,以取得更大的成效。
参考文献:
[1]蔺爱国.主编.炼油化工节水减排管理与实践.中国石化出版社.
[2]雷乐成.主编.污水回用新技术及工程设计.化学工业出版社.
关键词雾霾排放权核算治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F061.3;X1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6)04-0037-08
当前,雾霾现象频发、空气质量恶化,已经成为老百姓生活的“心肺之患”,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科学研究表明,雾霾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然现象,而是燃煤、燃油过程所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可吸入颗粒物等形成的气溶胶粒子,构成了“雾霾”的主要成分,①减少空气中气溶胶的排放,就能减少雾霾发生的频次。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合理界定并分配雾霾排放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排放权的交易,是实现治污减霾目标的关键。本文基于产权理论原理,提出雾霾排放权(核心是气溶胶排放权)的核算思路,构建相对公平的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权分配机制,既保障落后地区经济未来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和权利,又充分挖掘“减霾”潜力,避免空气质量的持续恶化,对开展大气污染治理的联防联控工作可起到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一、文献综述
当前,有关雾霾治理的经济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雾霾形成的原因。《气候变化绿皮书:应对气候变化报告(2013)》认为我国雾霾天气增多是由于石化能源消费增多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逐年增加所引起的,②茹少锋和雷振宇认为我国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是城市雾霾天气形成的主要原因,③何爱平和石莹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缺失导致我国城市雾霾天气频发。④二是有关雾霾治理的机制。任保平和宋文月、郭俊华和刘奕玮认为,我国治理大面积雾霾应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实施综合治理等经济机制等方面入手。⑤吴振磊和朱楠认为我国雾霾治理应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加快推进集约型城市化建设、构建多途径的城市化道路和建立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吴振磊、朱楠:《我国雾霾天气治理的城市化方式的转变》,《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周景坤和黄洁则从财政政策角度,建议我国加大雾霾防治的财政投入,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增加雾霾防治产品的政府采购,建立雾霾防治相关基金。周景坤、黄洁:《国外雾霾防治财政政策及启示》,《经济纵横》2015年第6期。此外,王波和郜峰从法经济学视角指出创新雾霾环境责任立法是应对雾霾危害的重要途径之一。王波、郜峰:《雾霾环境责任立法创新研究――基于现代环境责任的视角》,《中国软科学》2015年第3期。三是雾霾与经济、能源结构之间的关系。苗壮、周鹏等借鉴“零和博弈”的分配思想,讨论了基于节能潜力与“减霾”潜力的效率分配机制,并结合单位面积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地区分类,对节能减霾效率分配机制与国家行政分配机制进行对比分析。苗壮、周鹏等:《节能、“减霾”与大气污染物排放权分配》,《中国工业经济》2013年第6期。马丽梅和张晓运用空间计量法,探讨了中国31个省份本地与异地之间雾霾污染的交互影响。马丽梅、张晓:《中国雾霾污染的空间效应及经济、能源结构影响》,《中国工业经济》2014年第4期。王书斌和徐盈之构建了一个雾霾与工业发展的脱钩分析理论框架。王书斌、徐盈之:《环境规制与雾霾脱钩效应――基于企业投资偏好的视角》,《中国工业经济》2015年第4期。
有关排放权核算研究则主要集中于温室气体的减排。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核算标准:吕洁华、张洪瑞、李冬梅:《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的理论与实践发展态势》,《统计与咨询》2015年第2期。一种是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 的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另一种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提出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学者主要利用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研究。如Timilsina等对道路交通CO2排放量进行了研究,Timilsina G.R. and Shrestha A., “Transport Sector CO2 Emission Growth in Asia: Underlying Factors and Policy Options,” Energy Policy, vol.37, no.11, 2009, pp.4523~4539.Poulsen等参考IPCC提供的计算方法通过能耗折算分别测算了丹麦奥尔堡在1970年与2005年的废污水处理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Poulsen T.G. and Hansen J.A., “Assessing the Impacts of Changes in Treatment Technology on Energy and Green-house Gas Balances for Organic Waste and Waste Water Treatment Using Historical Data,” Waste Management & Research, vol.27, no. 9, 2009, pp.861~870.Brnnlund等和Fre等则将排污权交易引入数据包络分析模型(DEA)。Brnnlund R., Y. Chung, R. Fre and S. Grosskopf, “Emission Trading and Profitability: The Swedish Pulp and Paper Industry,”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se Economics, vol.12, no.3, 1998, pp.345~356; R. Fre, S. Grosskopf and C.A. Pasurka, “Tradable Permits and Unrealized Gains from Trade,” Energy Economics, vol.40, 2013, pp.416~424; R. Fre, S. Grosskopf and C.A. Pasurka, “Potential Gains from Trading Bad Outputs: The Case of U.S. Electronic Power Plants,” Resource and Energy Enonomics, vol. 36, 2014, pp.99~112.该模型的核心思想是: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情况下,通过允许各生产者自由交易污染物排放权,有效配置排污权,从而实现潜在总产出最大化。理论上说,采取排污权交易机制能解决排污权配置无效率问题,为节能减排释放巨大潜能,是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最佳选择。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排污权交易机制对市场依赖性很强,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的现阶段,直接引入国际上基于发达国家全面实行排污权交易机制事实构建的模型来研究中国问题,难以见效。涂正革、谌仁俊:《排污权交易机制为何未能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http:///cn/NewsInfo.aspx?m=20100914093049340648&n=20151013144658077979,2015年10月13日。所以,近年来国内学者根据中国特殊情景对排污权交易机制进行了扩展研究,如吴力波、钱浩祺和汤维祺构建了中国多区域动态一般均衡模型,模拟分析了各省市对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与碳税政策的选择,研究结论显示碳排放权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更适合现阶段中国实际,随着碳减排力度的加强,要进一步考虑将碳税政策引入低碳政策体系之中。吴力波、钱浩祺、汤维祺:《基于动态边际减排成本模拟的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选择机制》,《经济研究》2014年第9期。李小胜和宋马林从国家整体效率最大化的视角,采用集中分配DEA模型,测算了中国30个省份的碳排放初始额度分配情况,研究结果表明,采用公平、效率等单指标分配碳排放权时,公平原则效果不好。李小胜、宋马林:《“十二五”时期中国碳排放额度分配评估――基于效率视角的比较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15年第9期。涂正革和谌仁俊在控制地区环境规制等重要解释变量下,试图回答SO2排污权交易试点在中国是否激发波特效应,研究发现排污权交易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阶段SO2排污权配置的严重无效率问题,但未能产生波特效应,原因是低效运转的市场还不足以支撑排污权交易机制的“完美”运行,整体较弱的环境规制也不能与排污权交易机制的“完美”运行相匹配,建议大力推进市场建设与创新,依法加强环境规制,形成与之配套的市场和政府内外“双引擎”,在“中国新改革”的浪潮中完成环境生产技术的全面升级。涂正革、谌仁俊 :《排污权交易机制在中国能否实现波特效应?》,《经济研究》2015年第7期。
纵观已有文献,大部分侧重于探讨雾霾形成的经济学原因,而忽视了在雾霾治理中排污权的核算;有关排污权的核算则主要利用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权核算,在核算方法上难以体现历史排放的公平性。在导致雾霾的气溶胶排放权分配方案方面,既要保护一国内部欠发达地区发展的权利,又要核计发达地区排放的历史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欠发达地区发展空间,同时激励发达地区参与治污减霾。本文剩余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剖析了雾霾的经济学属性;第三部分给出了雾霾排放权核算的思路框架;第四部分为雾霾治理的政策创新;第五部分为结语。
二、雾霾的经济学属性
雾霾作为生产和生活的副产品,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这种负外部性体现为时间的负外部性和空间的负外部性。时间的负外部性是指当前的排放会对随后的经济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而空间的负外部性是指一个地区产生雾霾,所有人都会受到损害,而且任何一个人受到的雾霾损害既不会随着该地区人口增加而减少,也不会随着该地区人口的减少而增加。但雾霾在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危害的同时,又对经济发展带来某些“好处”,它是目前以消耗煤炭、石油等化石燃料为主要驱动力的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是以汽车作为主要出行工具以增加人们福利的必要条件。如果雾霾累积到一定程度,当不利于雾霾消散的气象条件形成之后,其产生的危害会超过其给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所带来的好处。
雾霾具有流动性,单个区域的减排成本由本区域独自承担,但产生的好处却由一国内部所有区域共同享有。作为理性经济组织,每个区域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发展成本最小化就更愿意选择“不减排”或搭便车,那么,一国内部以减霾为目标的跨区域减排行为就难以自发达成。与之相反,如果减排省区能够排他性的占有减排的全部好处,那么,一国内部各个省区的最优策略就会从“不减排”变为“减排”。然而,“集体行动困境”告诉我们,现实中很难实现这样的目标。
在雾霾治理中,单一的行政控制手段不足以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补救环境管理中的“政府失灵”,Dales J.H., Pollution, Property & Prices: An Essay in Policy-making and Economies, Camberley: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02, p.128.按照排污权交易理论,建立污染排放权交易市场越来越成为环境政策发展的趋势。Daly H.E., “The Return of Lauderdale’s Paradox,” Ecological Economics, vol.25, no.1, 1998, pp.21~23.根据科斯(Coase)的解决框架,Coase R.,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3, 1960, pp.1~44.雾霾爆发的外部性可以通过明确界定各区域初始排放权得到解决,即一国内部的排放权交易体系会让减排机会成本最低的区域去实现减排,从而实现一国减排成本最小化,并最终形成一国内部最优的实际排放权结构。科斯认为不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只要产权是明晰的,在交易成本很小的情况下,清晰界定的产权会使社会成本最小。Grossman和Hart、Hart和Moore进一步强调,在交易费用不为零时,效率的高低是由产权结构决定的,在多种产权安排下,只有一种产权结构是最富有效率的。Grossman S. and Hart O.,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94, no.4, 1986, pp.691~719; Hart O. and Moore B.,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ure of the Firm,”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98, no.6, 1990, pp.1119~1158.综上所述,雾霾排放权是典型的公共资源,合理界定和明确其产权归属是治污减霾的关键。
三、雾霾排放权核算的基本思路
从区域发展的角度来看,雾霾排放权包括所有人的免受污染权和环境容量使用权,前者强调的是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保证雾霾排放量在生态环境能够自净范围内或者通过人为干预的可控范围内,不能对人产生污染伤害,这是对雾霾排放权总规模的限制。后者则指雾霾排放权本质是对环境容量的使用,同一区域内所有人或企业都应该公平地使用空气环境容量,属于未来发展权的范畴,排放权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发展空间的大小。由此可见,科学界定雾霾排放权必须从限制总规模和保障发展空间两个角度出发,按照“历史公平但有区别、当期公平优先、未来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核算。在此理念下,达到雾霾治理目标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步,核算各省历史雾霾排放历史总账。确定其T0(1949年)至T1(1978年)期间各区域对现有雾霾的贡献。如果其累计实际排放超过全国平均排放,则该区域年T1时点(1978年)排放权余额为赤字,反之为盈余。排放赤字的区域需根据其超额排放向盈余区域购买历史排放权,通过雾霾排放权的买卖,实现各个区域历史排放权账户清零,从而体现核算框架下历史公平但有区别的原则。第二步,按照化石燃料最终消费的角度确定各区域T1(1978年)至T2(2014年)时期的累计消费排放量,并科学预计从T1(1978年)至T2(2014年)时期的全国新增污染总排放额度,并将这一额度分配给各个区域。第三步,各区域在其排放额度下提出自己的雾霾治理方案,国家在T2时点(2014年)对各区域的雾霾治理情况进行再次核算。如果此时某一区域的雾霾超标排放,则仍必须对其超额排放额度进行惩罚,反之,则继续进行补偿。如此循环,直至完成雾霾的治理与控制。
1.各区域历史雾霾排放核算
在此框架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分配及补偿T0至T1期间各区域的雾霾排放权。注:此部分内容以省区为界限来界定排放权,各省区内部如何进一步界定与分配排放权的问题该文不进行讨论。由于雾霾具有流动性、难分解性与危害的非竞争性,所以,为便于分析,事先假定如下假设成立:
假设1:所有人遭受雾霾污染的危害相同;
假设2:每个区域的雾霾在给区域内部居民造成危害的同时,也给一国内部所有区域的居民造成危害;
假设3:每个区域的危害相互抵消后,仍然会对其他区域产生净外部危害。
如果某一区域超额排放对其他区域带来了负外部性,则应该对受雾霾危害的区域进行适当补偿。如果各区域都在大气环境阈值内理性排放,不对其他区域产生净外部危害,同理也不会受到其他区域对其产生的外部危害,在此情况下,各区域的雾霾形成了一个基准线,这一基准线可以定义为各区域应分配的雾霾初始排放权。可证明如下命题:当且仅当各区域气雾霾排放量相等时,各区域的雾霾才不会对其他区域产生净外部危害。这一均等排放量,即为全国人均初始排放量,据此可核算出各区域的初始雾霾排放权。如果某区域实际雾霾排放超出其初始排放权,那么,该区域必须对其他区域造成的危害进行补偿,反之则获得补偿。
在T1时点,假定某一区域内每人实际排放为该区域人均实际排放diT1,人口为PiT1,全国人口为PT1=PiT1,其中,i=1,2,…n(n=34) ,表示不同区域(即省区)。
T0至T1时期内:在T1时点上,全国人均累计留存排放为dT1=diT1PiT1PT1。由于每个人所受到的雾霾污染的危害由全国所有人共同分担,因此每个人的污染排放对全国其他所有人均产生diT1(PT1-1)程度的负外部性。那么,每个人遭受的雾霾危害为:
ni=1diT1PiT1=dT1PT1(n=34)(1)
其中,每个人排放雾霾对自己产生的危害为diT1,每个人被外部排放的雾霾造成的危害为ni=1diT1PiT1-diT1。由于假定区域之内人均排放量相等,因此所有人排放雾霾产生的相互危害彼此抵消,每个人产生的净负外部性均为对其他区域居民的净危害。因此,在没有补偿机制的条件下,当且仅当
diT1(PT1-1)=ni=1diT1PiT1-diT1(n=34)(2)
成立时,每个人的排放对其他区域居民不会产生净外部危害;同理,当且仅当
[diT1(PT1-1)]PiT1=(ni=1diT1PiT1-diT1)PiT1(n=34)(3)
成立时,每个区域的雾霾排放对其他区域不产生净负外部性。整理(1)、(2)和(3)式,得diT1=dT1,即当且仅当各区域均不对其他区域产生净外部危害时的排放量――各区域应分配人均气溶胶初始排放权为:
deiT1=dT1(4)
(4)式表明,如果某一区域人均雾霾实际排放量大于其人均初始排放权,即diT1>deiT1,其排放对其他区域居民产生了净负外部性,就需要对其超额排放量进行惩罚。如果某一区域人均实际排放量小于其人均初始排放权,即diT1
根据上述推导,我们可以计算每个区域的排放权,根据其实际排放与初始排放的差异,计算其补偿额,并通过补偿,实现T0至T1时段内,各区域污染排放账户的平衡。每个区域的总排放权为:
DeiT1=deiT1PiT1=dT1PiT1=DT1PT1PiT1(5)
其中,DT1=diT1PiT1为全国各区域的总排放量。如果某区域实际总排放DiT1高于其总排放权DeiT1,则该省需要支付的补偿额为MT1=DiT1-DeiT1=diT1PiT1-deiT1PiT1。如果某区域实际总排放DiT1低于其总排放权DeiT1,则该省可以获得的补偿额为MT1=DeiT1-DiT1=deiT1PiT1-diT1PiT1。在T1时点,经过上述补偿机制,实现了各省人均历史累计排放权的平衡,即雾霾排放账户的清算。
2.各区域当期排放的消费核算
雾霾属于存量污染物(stock pollutant),气溶胶的背景存量决定了雾霾污染的爆发频次。在我国境内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景。第一种情景:A区域提供物质资本,B区域提供劳动力,C区域提供能源,D区域生产。在此情景下,D区域是直接排放区域,但最终产品却在全国境内消费。第二种情景:A区域生产技术密集型产品,如机械、电子设备,B区域购进这些投资品或中间品,投入劳动力和能源将其加工成最终消费品,并提供给一国境内所有区域消费。在以上两种情景中,直接将雾霾排放责任简单归结为高排放的生产区域D或第二种情况中的区域B都是不尽合理的。
因此,本小节在前文核算清楚历史排放的基础上,将从最终消费的角度核算各区域消费导致的雾霾排放。在此步骤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建立以消费排放为基础的,体现公平兼顾效率的核算框架。从长期动态视角看,以投资形成的物资资本也是一种中间品,这种“中间产品”将作为另外一种生产要素并形成最终消费。设区域i第t年的最终产出为:
Yit=Cit+Iit+NXit(6)
其中,i=1,2,…,n(n=34) 。将所有区域加总,可得全国的最终产出为:
ni=1Yit=ni=1Cit+ni=1Iit+ni=1NXit(n=34)(7)
由于在核算清楚历史排放的水平上,本文仅考虑一国内部各区域最终消费引起的雾霾排放,不考虑对全球其他国家产生的外部性,因此可得: ni=1NXit=0(n=34)。那么,全国最终产出可化简为:
ni=1Yit=ni=1Cit+ni=1Iit(8)
设全国的总产出、总消费与总投资分别为Yt=ni=1Yit,Ct=ni=1Cit,It=ni=1Iit。设生产函数为Yt=f(Kt,Et),将化石能源Et与物质资本Kt共同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到生产函数中。据此,可讨论雾霾与消费量的关系,进而能够动态核算消费排放。
设物质资本的折旧率为ρ,那么资本积累方程为:
Kt+1=(1-ρ)Kt+It(9)
核算以最终消费为基础的雾霾排放时,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计算物质资本积累所导致的雾霾的排放量。虽然雾霾实际上已经被排放出来,但是计算过程中假定雾霾暂时“沉淀”在物质资本中,随着物质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折旧,“沉淀”在里面的“雾霾”也会被释放出来,计为因消耗物质资本导致的当期生产产生的污染排放,产出一部分为消费品,一部分为投资品。设第t年“沉淀”于物质资本中的雾霾排放量为DKt,由于投资和消费分别导致的污染排放为DIt和DCt,则:
DKt+1=(1-ρ)DKt+DIt(10)
第二,确定第t年投资和消费排放出的雾霾。根据生产函数,雾霾排放为物质资本折旧排放和能源消费排放之和,即第t年的生产所导致的雾霾的排放为物质资本折旧“释放”的排放ρDKt加上能源消耗产生的排放DEt。因此,第t年消费排放的雾霾为生产消费品消耗的物质资本排放加上能源消费的污染排放;第t年投资排放的雾霾为生产投资品消耗的物质资本排放与能源产生的污染排放,即DCt=DCKt+DCEt,DIt=DIKt+DIEt 。假设规模报酬不变,在竞争性市场下,产出与要素成比例变化,那么,消费量与生产消费品投入的物质资本和能源成比例变化,同时,投资量也与生产投资品所投入的物质资本和能源成比例变化。设第t年生产消费品所消耗的物资资本与能源消费导致的雾霾排放分别为DCKt=dCKCt和DCE=dCECt,生产投资品所消耗的物资资本和能源导致的雾霾排放分别为DIKt=dIKIt和DIEt=dIEIt。为了解决投资品和消费品生产函数的差异性,设α1=dIKdCK,α2=dIEdCE,α1和α2代表了投资品和消费品的生产要素需求结构差异,它们也可看作是单位投资与消费的雾霾污染物排放量的差异。根据上述关系,第t年投资导致的雾霾污染排放为:
DIt=α1ItCt+α1ItρDKt+α2ItCt+α2ItDEt(11)
第t年消费导致的雾霾污染排放为:
DCt=CtCt+α1ItρDKt+CtCt+α2ItDEt(12)
第三,T1至T2期间消费排放的核算。T1至T2期间消费排放与能源消耗产生的雾霾排放平衡式为:DKT1+T2t=T1DEt=DKT2+T2t=T1DCt,该式说明,第T1年物质资本“沉淀”的污染排放与T1至T2期间的能源消耗产生的污染排放之和等于第T2年物质资本“沉淀”的污染排放与T1至T2期间的消费产生的污染排放之和。当时间足够长时,可以证明初年及末年物质资本“沉淀”的污染排放相比于该时间段内的累积消费排放可忽略不计,那么累积消费排放等于累积能源消耗产生的污染排放,即T2t=T1DEt=T2t=T1iDCit,则经济中所产生的污染排放可全部核算为最终消费导致的雾霾污染排放,即消费排放。
第四,根据情景预测各区域的消费排放。
情景1:如果各区域在消费结构相同的条件下消费相同产品,那么,各区域单位消费的雾霾排放强度相同,消费量的差异造成了各区域消费排放的差异。各区域消费结构相同意味着假定各区域代表性消费者的偏好无差异。在此情景下,第t年区域i的消费排放为:
DCit=CitCtDCt=CitCt+α1ItρDKt+CitCt+α2ItDEt(13)
情景2:不同区域排放强度差异下的单位消费雾霾排放量差异。此情景中,由于能源禀赋、能源利用效率以及消费结构和消费行为不同,导致区域之间的雾霾排放强度存在较大差异。简单起见,仅用各区域排放强度βit衡量各区域单位消费排放的差异,并设dCKi=βitdCK,dCEi=βitdCE 。由于此处仅是对各区域消费排放的相对大小进行调整,全国总的消费排放以及全国总投资导致的雾霾污染物排放均不变,因此不必对各区域投资再做调整。相应地,在此情景下,第t年区域i的消费排放为:
DCit=βitCitni=1βitCitDCt=βitCitni=1βitCit[CtCt+α1ItρDKt+CtCt+α2ItDEt](14)
由(14)式可知,情景2的假设完全忽视了国内分工的影响,将各区域排放强度的差异完全归因于该区域的消费结构。
3.各区域未来排放额度核算
通过比较T1至T2期间每个区域的实际消费排放量与其污染排放额度,就能核算出未来各个区域未来拥有的排放空间,排放额度消耗完毕的区域就必须向其他地区进行购买,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如果某区域实际消费总排放T2t=T1DCit高于其总排放权Dei,则该区域需要支付的补偿额为M=T2t=T1DCit-Dei。如果某区域实际总排放T2t=T1DCit低于其总排放权Dei,则该区域可以获得的补偿额为M=Dei-T2t=T1DCit。通过上述方法,可以实现雾霾污染的最终消费排放的核算与控制。
四、雾霾治理创新的对策建议
前文模型分析表明,只有按人均相等的原则来界定一国内部各区域的历史累计排放权,才能保证各区域的历史排放不会对其他区域产生净外部危害;只有按照最终消费排放核定当期排放权,才能保证各区域公平的分配当期和未来的雾霾排放权。本文结论对我国治污减霾具有一定的政策启示作用。
第一,雾霾治理的核心是科学核算排放权。气溶胶的过度排放导致雾霾频发,出现了“公地的悲剧”。由于气溶胶的排放具有负的外部性,低气溶胶排放区域就会受到高排放区域的净外部损害。从福利经济学逻辑上来看,高额排放区域应向低排放区域进行超额排放补偿,但补偿是建立在明确界定各个区域的雾霾排放权并科学计算其超额排放量的基础之上的。在明确界定各个省区的雾霾排放权的前提下,一旦明确界定并严格保护了各区域的雾霾排污权,每个区域的气溶胶的排放量就会受到严格约束,那么,全国气溶胶总排放额度才可能被控制,雾霾爆发的频次才能降低。根据一国人口和自然经济社会历史发展条件调整国家雾霾人均排放额,一旦人均历史雾霾排放额确定,区域之间的排放权就可以进行交易,高于历史人均雾霾排放额的区域可以通过雾霾排放贸易来获取超出部分的需求,满足其生产消费需求;低排放区域通过出让盈余的雾霾预算获取必要的发展资金和技术。
第二,雾霾治理的关键是构建运作有效的环境保护经济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运转有效的环境保护经济机制。在市场机制下,如果需求大于供给,那么,雾霾排放权价格上升,这不仅会刺激高排放区域强化省内减排效率,增加供给,同时,高排放国家也会开展跨区域合作,实现行政区外的减排合作。政府所要做的事情就是通过拍卖、配给等方式将雾霾排放权分配给不同的企业,形成雾霾减排交易市场,提供市场服务信息,组建专业的排污权中介机构,建立相关的信息网络系统,为交易各方提供中介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降低交易费用,调节不合理的价格交易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外部性内部化,在创造市场交易机制和弥补市场失灵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雾霾治理的基础是完善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对雾霾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对污染源实施生产和消费的全过程控制,尤其加强对火电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管。优先试点雾霾监测体系的“垂直管理”,理顺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机制,完善雾霾治理的经费保障,构建完善的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制度。提高雾霾监测的技术水平,改善装备条件,提高监测频率和质量,定期对全国三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状况进行评估并公开披露评估结果。
第四,雾霾治理的保障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是建立并完善雾霾排放权交易立法。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导向的环境经济政策,必须在相应的法律保障下,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美国排污权交易的成功与其完善的法律基础是分不开的。王伟光、郑国光:《气候变化绿皮书:应对气候变化报告(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88页。参考国外和我国试点城市的经验,必须根据中国特有和不断变化的立法和司法要求,从法律上确认排放权,保障排放权的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和管理机构的合法性,为排放权交易奠定法律基础。二是完善污染者责任制。一方面,强化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提高超标排放的违法成本。改变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罚款模式,将数值封顶为主的罚款模式改为倍率封顶式的罚款模式,即通过提高财产罚没的数额,发挥财产罚没在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方面的功效。另一方面,增加非财产罚没的类型。将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非财产罚没的方式,如警告、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扩展为丧失政府投标资格和采购合同资格的行政处罚,通过运用丧失政府订单的方式,提高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
五、结语
亮点一:推进“三大工程”
一抓“培新工程”。近年来,慈溪市把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技术产业作为推进产业低碳化的战略抓手,启动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52万亩的新兴产业集群区,相继建成垃圾焚烧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一批循环经济项目、打造了太阳光伏、空气热泵、高效照明、变频设备和节能家电等系列节能产品,涌现出了以宗汉街道、新浦镇和龙山镇为主的新能源产业集群,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布局合理、梯队明显的节能环保产业。目前,全市生产新能源产品和配套产品的规模以上企业已有31家。年销售收入达8亿元。
二抓“改造工程”。慈溪市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每年安排1500万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用于奖励重点节能项目以及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先后举办了光伏新能源产品等推介会,陆续推出电磁加热、空气源热泵、日光引入照明、注塑机余热回收等十大类重点节能技术和产品,促进节能改造项目从单个示范企业向全行业扩展。目前已累计实施投资额超20万元的节能改造项目469项,总投入超过7亿元,每年可节约能源18.81万吨标准煤。同时,大力推进清洁生产,累计已有79家重点用能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6家企业被认定为省绿色企业。
三抓“减排工程”。全面推进市域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累计投入已超过12亿元,2009年6月以来新增处理能力18万吨/日:市域污水集污管网全面铺设和延伸,污水处理运行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市实际处理污水量已超过10万吨/日:完成众茂热电、金轮热电等大型脱硫改造工程,新建垃圾焚烧工程脱硫装置,实施涉及100多家企业4吨以上锅炉的脱硫装置建设,建成总投资2700万元的工业污水中水回用工程。
亮点二:实施“三大整治”。
一是“关停一批”。近年来,慈溪在铁腕淘汰铜熔炼、铝压铸、漂印染等落后产能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了全市废塑料加工、小火电机组和小印花行业集中整治,截至目前全市共关闭废塑料加工2992户,关停31家企业、7,34万千瓦小火电机组,取缔小印花加工291家。今年8月,针对经济恢复性增长导致上半年全社会用电量大幅上升的情况,又率先出台区域性双控限电有序用电实施办法,对七大类低产出高能耗企业坚决实施限(让)电。同时,制定实施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大对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落后生产工艺和废塑料加工等行业的淘汰力度,并着手研究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长效工作机制。
二是“监控一批”。定期全市用能情况,加强对能耗上升较快的重点用能企业的动态监控,加大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将用电量大且产值、销售、纳税贡献少的企业纳入统计和税务监管重点。目前全市年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企业52家。前四年完成万元产值能耗降低规定要求的平均为49家,占95.28%,今年上半年完成万元产值能耗降低8%要求的共30家,占57.7%。同时,加大对化工、电镀、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重点件及减排工程等领域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保持对不法排污单位的高压态势。
三是“提升一批”。全面推进建筑、交通、商贸、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在交通领域,加快淘汰耗油大、污染重的客运车辆,加大清洁能源车辆投放及相关设施建设力度,近三年已累计更新运营车辆556辆;在建筑领域,全面实施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制度,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采取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鼓励企业争创示范工程,目前已有14个工程获国家、省、宁波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在商贸领域,积极开展节能改造和创建绿色企业活动,目前已有国家级绿色旅游饭店4家,省级绿色饭店5家。
亮点三:搭建“三大平台”
一是建立“源头监管平台”。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项目审核管理,制定出台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等制度,对新增2吨以上锅炉和500KVA以上变压器的用能项目。严格评审与审批;严禁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等“两高一资”项目上马,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量,仅今年上半年,已累计核减企业新建用能项目2100吨标准煤。
二是建立“能效评估平台”。对重点用能企业建立能效评估和督促改造制度,加强对耗能异常企业的监测和预警。及时督促企业落实节能降耗措施。近两年来,全市累计完成180家千吨标煤以上企业的能效评估,实施节能项目170多个,年节能3万多吨标煤,实现经济效益3412万元。今年上半年,又对52家重点用能企业开展了能效评估与分析,18家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5家重点用电企业开展了电平衡测试。这些能效评估与诊断,为企业发掘了未来3年可实施的节能项目700多个,节能潜力超过40万吨标煤。
三是建立“节能服务平台”。在对企业进行能效评估、清洁生产审核、电平衡测试等工作的同时,按照专业化、规模化、集聚化的原则。培育和引进了10余家评估、检测、维修等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了慈溪市节能服务网。制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等配套政策,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
亮点四:开展“三项活动”
一是推进“生态城区”建设。全面确立生态立城战略,将节能减排工作与创建全国生态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有机结合,以建设“绿色生态、宜业乐居”的一流幸福家园为目标,大力推进“生态城区”建设,实施城区亲水、森林、夜景三大工程,着力打造一批高品质的城市绿地、湿地、森林公园和亲水河道等生态景观,不断改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居住环境,为中心城区改造更新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提供重要的生态支撑。
二是积极创建“节能型机关”。政府部门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率先垂范,积极开展创建节能型机关活动。实施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周一无会日”制度,提倡少开会、开短会:政府采购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划出节能设备投入资金比例。发挥政府在节能领域的示范作用: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推进城市道路的LED等节能型照明设施;加强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性支出用电的控制:大力倡导低碳生活和绿色出行。尽量减少个人和单位的“碳足迹”。
三是开展“节能宣传月”活动。每年举行节能宣传月活动,积极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措施,着力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今年上半年,以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宁波市节能宣传月活动为契机,组织能源紧缺体验日、节能征文比赛、低碳讲坛等节能宣传主题活动,宣传节能降耗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和典型经验等,深入开展节能宣传进机关、社区、学校、企业(单位)的“四进”活动,营造了全社会节约能源的良好氛围。
亮点五:健全“三大机制”
一是健全节能减排领导机制。节能减排是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协调机制。慈溪市委市政府将节能减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和节能办公室,将节能减排主要指标列入效益和谐新慈溪建设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协调推进、季度例会分析和部门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强化对重点企业、重点镇和部门的逐月对账、督查考核和预警分析。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有序开展。
一、大气污染防治现状及开展清洁空气行动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县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开展生态县建设,先后实施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认真落实节能减排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过严格环境准入制度、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等措施,取得明显成效。在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总量剧增的情况下,全县二氧化硫减排已基本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十一五”减排目标,大气环境常规因子质量状况稳定,SO2、NO2、PM10年均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县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阶段,“十二五”期间SO2、NOx、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增量和能耗增长较快。此外,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机动车尾气污染日益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城乡餐饮油烟、建筑施工扬尘也都不断地向大气排放各类污染物。
上述这些问题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及时开展清洁空气行动,全面整治大气环境污染,让人民群众呼吸到清洁的空气,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健康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适应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加快推进全县环境质量改善的必然选择。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清洁空气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要求,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力争尽早取得成效,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一三四八”战略,以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抓手,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为保障,以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与预警体系为支撑,全面加强联防联控,全力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向多因子、全方位、区域协同控制转变,为建设生态文明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方针
——统筹协调,联防联控。着力增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合力,加快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考虑城区和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治理固定源和移动源、高架源和低架源,联合控制常规污染因子和特种污染因子;充分调动公共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积极性,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分清主次矛盾,紧紧抓住重点,先主要后次要,先重点后一般,分阶段推进竹木加工、玩具制造、造纸、医药制造、食品加工等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统分结合,梯度推进。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运相结合,先行试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按照全县统一要求和统一部署,发挥各乡镇(管理区)各有关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全力推进大气污染整治各项工作。考虑到各行业的大气污染现状、行业企业规模大小的异同,对各类大气污染源采取各自相应的治理对策,准确把握梯度推进的方式和节奏。
三、主要目标和实施阶段
(一)主要目标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力争到2015年,区域大气环境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全县大气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所下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全面完成国家及省、市下达的“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竹木加工、玩具制造、造纸、医药制造、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口与厂界双达标。
——建成覆盖全县的机动车尾气监测监管体系,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以上。
——城区餐饮业油烟规范达标排放,并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城区所有施工工地现场(包括建筑工地、房屋拆迁工地、土地整理工地等)达到扬尘控制要求。
——基本杜绝沿路沿河沿库区秸秆野外焚烧现象;确保全县新增“烟尘控制区”面积划定科学合理,与城市化扩建同步进行;确保80%以上矿山创建绿色矿山。
——全县森林覆盖率稳定在77%以上,林木蓄积量达到760万立方米以上,力争林木绿化率达到79%以上。
——全县大气复合污染监测和预警体系建成投运,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逐步完善。
——全县空气质量年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县酸雨率和酸度均有所下降,保持现有良好大气状况。
(二)实施阶段
清洁空气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去年为启动阶段。初步建立区域大气环境管理与协调机制;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调查研究,确定重点整治目标,编制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第二阶段:明年为推进阶段。全面开展工业、交通物流、城市、农村等领域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完成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启动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到今年,全县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增强,环境空气质量继续保持现有优良水平。
第三阶段:明年—2015年为深化阶段。巩固和深化工业、交通物流、城市、农村等领域的污染治理成果,确保到2015年全面完成国家及省、市下达的“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全县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区域保持在现有良好水平,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提高,充分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群众身体健康。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1.充分结合“飞地”丽景民族工业园建设规划,合理优化城区工业布局。加强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结合“飞地”建设发展,通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合理布局,提升县域大气环境质量。对城区大气污染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高污染企业加大整治和淘汰力度。同时,严格限制在城区及其近郊建设各类废气高排放企业。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在城区及其近郊工业炉窑及其他工业烟尘污染源宣传推广采用布袋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提高除尘效率。
2.加强阀门、不锈钢等行业大气污染整治。今年底前钢铁(含冷轧、锻造、铸造)企业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并投运。鼓励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到2015年,使企业生产设备排放的粉尘及无组织排放的粉尘达到相应国家标准。
3.推进有机废气污染控制。有机废气排放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加快竹木加工等行业水性树脂、水性漆的推广应用;加强对有机废气的收集,增强废气净化效果,做到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浓度双达标。
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及省、市各级要求按期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关闭石灰窑土窑和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采石生产企业,严格限制工艺落后的生产稀释剂、涂料、黏合剂等的小化工企业和污染严重的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准入。
(二)实施绿色交通物流工程
1.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各地要继续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并逐步对“黄标车”实行区域限行,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
2.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检测方法及时间要求,建设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制度。各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委托证书和计量认证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我县环保部门依法对检测机构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3.加快油气回收工作进程。遵循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县域内现有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开展油气综合治理,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建设。全县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排放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构建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快建设以城区为核心的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完善区域交通网络。推进交通管理现代化建设,合理分配交通流,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造成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鼓励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
5.发展“绿色”物流。加强对物流货物装卸、物料堆场、化工原料储罐的管理,大力整治相关的粉尘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强化对低速货车和非道路机械的环境管理,督促物流企业建立符合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的货物运输车队,规范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制度,努力减少因交通运输及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
(三)实施城市“蓝天工程”
1.推行清洁能源。全面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在城区大力推行以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逐步淘汰效率低下的燃煤小锅炉和炉灶。到2015年,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以上。
2.防治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规定。确保城区所有施工工地现场(包括建筑工地、房屋拆迁工地、土地整理工地等)达到扬尘控制要求。
3.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城区餐饮业油烟规范达标排放,并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确保餐饮业油烟排放浓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4.整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废气。采取适当方式对工业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和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恶臭废气进行收集和净化。鼓励回收利用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禁止直接排空。逐步开展垃圾填埋场废气治理,采取气体导排、处理、利用和除臭等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垃圾焚烧设施的废气治理设施建设,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5.大力控制地面和道路扬尘。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绿化水平,减少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地面。加大道路和地面改造的投入,逐步改造低质材料路面,减少城市道路扬尘。对绿化带高于路面的道路,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泥土流入路面,造成路面扬尘。积极推行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制度,有效控制道路扬尘。
(四)实施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1.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力争到2015年,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利用的格局,基本杜绝沿路沿河沿库区秸秆野外焚烧现象。
2.加强烟尘控制。继续开展“烟尘控制区”建设,城郊结合部,高速公路以及国道、省道两侧至第一山脊处范围内的区域全面创建“烟尘控制区”。各类炉窑灶排放的烟尘、粉尘和林格曼黑度均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到2015年,确保新增“烟尘控制区”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同步进行,合理部署。
3.防治矿山开采污染。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努力减轻矿山开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矿山开采、加工作业、废弃物堆放、矿石装运过程中的粉尘排放。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到2015年,全县符合创建条件的生产矿山80%以上要建成绿色矿山。
4.大力实施森林碳汇工程。加快绿化造林,大力开展中幼林抚育,实施阔叶化改造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加快村庄绿化步伐,着力提高森林质量,不断增强森林碳汇功能。到2015年,全县森林覆盖率稳定在77%以上,林木蓄积量达到760万立方米以上,城市林木绿化率达到79%以上。
(五)建设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与评价体系
1.建设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按照合理布局、科学配置、统一规范、资源共享的原则,在现有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气象监测系统的基础上,优化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位,选择性增加大气臭氧、细颗粒物、一氧化碳、有机污染物、大气能见度和灰霾等监测设备。到2015年,按要求完成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建设,监测信息实现互通和共享。
2.提高特殊污染因子的监测水平。加强对大气特殊污染因子的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掌握大气污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等特殊污染因子,为污染治理、事故处置及制定恢复措施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3.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利用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深入研究区域大气复合污染及其传输特征和危害。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把臭氧、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废气等因子逐步纳入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范围,使空气质量评价结果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4.逐步开展低能见度和灰霾等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区域大气能见度、灰霾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依托大气环境质量、气象信息等系统有关信息,服务广大公众。逐步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动态调控不利气象条件生成区域的社会生产和区域交通等活动,尽可能降低低能见度和灰霾天气的危害性。防范突发性大气污染事件,对突发性大气污染事件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响应,协调处理突发大气环境应急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创新机制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自治县清洁空气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实施全县清洁空气行动,与周边县市共同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环保、发改、经贸、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卫生、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抓好落实。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三)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国家及省、市要求,“十二五”适时增加总量控制指标,拓展总量控制范围。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总量控制要求,结合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制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通过排污许可证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其他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有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四)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加强大气污染源头控制
从空间环境准入、总量环境准入、项目环境准入入手,完善环境准入的决策评价机制,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督,从源头预防大气污染。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加强高耗能、重污染项目的审批管理。
(五)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标准,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一步强化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加强大气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提高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在飞行监测中的比重和频次。继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六)加快推广污染防治先进技术
通过设立科研专项,加强部门合作,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科技攻关,加快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的研发与推广,积极推广环保先进适用技术。以竹木加工、阀门、不锈钢等重点行业工艺废气减排为重点,通过建设示范工程,推广一批能够解决目前重点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的先进适用污染防治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