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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宏观调控;房地产;必要性;措施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之中国人特有的“房子”情节,导致我国的房地产业在全国各地快速发展,也引发了我国购房热和房价过快增长,这中间有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其中的泡沫,也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埋下了隐患,甚至出现了不通过宏观调控进行干预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甚至可能会引起新一轮的经济危机。所以在2006年以后,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以期通过宏观调控让我国的房地产事业的发展进入理性发展阶段。本文也将以此为契机探讨研究宏观调控对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影响。
一、宏观调控与房地产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经济的运行进行干预和调整,以及时纠正经济发展中可能与国家经济发展目标不一致的因素,或者是及时纠正不符合市场秩序和规律的行为,其对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中起的基础性作用是有一定吸纳之作用的,其目的是希望通过国家的调控手段,避免市场直接调节资源会出现的经济发展可能偏离预定的轨迹,甚至是出现倒退和通货膨胀等问题,最终确保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的良性发展。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则有:统一性原则、总体平衡的原则、协调的原则、以及引导为主的原则,还有就是目标明确性原则。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政策性引导;提供相关的服务;同时对于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治。
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应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于房地产业进行合理的引导和控制,避免房地产泡沫对于房地产行业的有序发展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进行提前防控,对于行业和相关人员进行有利的引导和分流,以期保证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回归到理性的轨道上来,以确保国民经济的整体平稳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我国房地产业实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从2004年开始,以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为代表,房价快速上涨,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光是买地就动则上万的情况,房地产难道在一夜之间就可能出现这么快的繁荣吗?这样的繁荣景象是真实的吗?它能持续多长时间?就引发了大多数人的思考房地产市场表面繁荣的背后的隐患,终于在2006年开始,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开始进行宏观调控,以国家之力帮助我国的房地产行业清除泡沫,让其的发展回归到理性的轨道上来。其实在这个阶段上对我国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是有其必要性的。理由如下:
首先,居民的购买能力不能适应房价的过快增长,这样对于买房成为刚需的家庭来说,购买一套住房将自己沦为房奴,既降低了居民的生活幸福指数,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也就是说房地产市场已经上升到了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事,如果不调控,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局面可能会失控。
其次,我们可以看到,销售比较好的房屋往往是地段比较好的位置,其余的房屋销售并不是那么理想,同时这中间除开刚需以外,也不避免存在人为的炒作行为,导致房屋的价格远远高于其实际的价值,那么这样的泡沫和虚假的繁荣就非常危险,甚至每年的房屋的待售面积都在逐年增加,而我们的实际需求并没有增长。
再次,在这个阶段上,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已经吃紧,用于正常的房屋开发方面的资金比例相对比较少,其对工程质量和客户的保障将是很大的隐患。
还有,对于银行和广大投资者来说,房产的投入不是一个小数目,一旦房地产企业项目出现问题,势必会导致银行和投资者的连受收到影响,情况严重的,甚至有倒闭的风险。
综上,在我国房地产发展的现阶段上,引入宏观调控有其必然性的要求和紧迫性。
三、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主要措施
首先,对我国的房地产的宏观调控,要根据地区的不同,进行分别对待。对于北京、上海深圳这样的一线城市,由于刚性需求大,并且市场相对发展比较成熟了,对其的宏观调控可以主要以引导为主,主要还是以市场配置为主,但是也要随时警惕发展过快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于中西部地区,政府要加大投入鼓励合理发展,同时要警示不可以以一线城市的发展作为其类比的对象,因为每个地区有每个地区的发展要求。还有就是对于西部人口密集地区,要鼓励其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并形成一定的规模以满足自身的发展需要。
其次,通过提高银行的存款保证金率来限制银行的贷款比例。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给银行甚至整个行业带来的风险,同时也可以有效的控制房地产行业的流动资金,让房地产企业将钱真正用到有前途的项目上,减少盲目投资的可能性。
再次,就是通过出台一系列的限购措施,以保证先满足于刚性购房需要,避免和打击投机房产的行为,造成的房屋涨价的虚假泡沫。也引导广大的消费者合理的进行买房投资。
最后,就是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如果说之前的宏观调控手段,是对房地产行业的限制的话,那么保障房的假设则是从实际上解决需求的疏导,可以说这样的方式,是国家的调控政策充分尊重了市场的发展规律的,所以我们要继续加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建设,这样既可以合理的引导房价市场,同时也可以实实在在的解决人们生活用房的刚需,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同时注意好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的保障,还有就是关于其的入住条件和程序的完善。
综上,我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是有其现实的紧迫性的,同时通过这几年的治理实践来看,宏观调控的作用已经初显成效。看来在特定的时期、在特定的范围内,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采用宏观调控手段,也有着其重要的意义,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伴随着相应的市场环境的改变,我们的宏观调控手段,也要进行适当的调整,甚至是推出,这也是市场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总之,我们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和手段,都是为了确保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
【参考文献】
[1]崔光灿,房地产价格波动与宏观调控[J],中国房地产,2012年02期
纵观现行宏观调控体制,无论在宏观调控的决策方面,还是在宏观调控的执行方面;无论在宏观调控的监督方面,还是在宏观调控的责任追究方面;无论在宏观调控的制度建设,还是在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我们都不难看出还存在着很多缺陷。体制的建立健全;制度、法律法规的建立与规范;任重而道远。
我们的宏观调控在体制保障上是很值得思考的。(1)宏观调控的决策机构。一是货币政策委员会。人员组成与结构如何确定(进入决策机构的人职业道德比知识水平更重要),是不是合理?职权与职能范围怎么样确定,用什么方式来确定?权威在那里,又如何来体现权威?二是财政政策委员会。机构建立健全了吗?人员与结构如何确定?职权与职能范围怎么样确定,用什么方式确定?权威如何树立?(2)宏观调控的执行机构。首先是货币政策的执行是哪些部门?各部门的职责是什么?其次是财政政策的执行是哪些部门?他们的职责各是什?(3)宏观调控的监督机构。谁来监督货币政策的执行?谁来监督财政政策的执行?(4)宏观调控的责任追究机制。宏观调控的决策出问题就应该追究决策机构的责任;宏观调控的执行出了问题就应该追究执行部门的责任;宏观调控的监督出了问题就应该追究监督部门的责任;这是不能或缺的吧?(5)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宏观调控作为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应该尽快的立法,把宏观调控各方面的内容,以《国家宏观调控法》规范起来。只有这样,宏观调控在体制上才有保障。
二、宏观调控的手段使用上的思考
当前,我们所看到的宏观调控手段主要是提高银行准备金率、发行央票、提高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等,而货
币政策的调控手段还有很多没有使用。财政政策的调控手段我们主要看到的是发行国债。可见,在宏观调控的手段使用上还比较单一,系统性、综合性还远远不够。整体考虑宏观调控的系统性和综合性方案,是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我们在宏观调控的手段使用上是有很多值得思考的。首先,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应该肯定,现行的宏观调控十分重视以经济手段为主,尽可能地少使用行政手段,这是宏观调控的一大进步,应该继续坚持。但是,在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行政手段不但不可或缺,还应该重视使用。不但短期内完全取消行政手段不可取,长期来说也不可能完全取消行政手段,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取消行政手段。其次,货币手段与财政手段。货币手段为主,财政手段为辅,这是宏观调控的一般原则,也是一些经济成功的国家的经验。我国正是在经济转型阶段,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但是,我国市场经济仍然还不发达,政府干预经济的情况还是很多,财政投资的比重仍然较大。在这种情况下,还应该重视财政手段在宏观调控中的应用。而现实是我们对财政手段应用的重视是不够的,还只是过多地停留在发行国债上。再次,多种手段的综合性考虑不足。一是货币手段之间的综合性考虑不足。存款准备金率、央票、存货款利率使用较多,而再贷款利率、再贴现率、外汇政策等使用较少,以及各方面的综合性考虑不足。二是财政手段的综合性考虑不足。除了发行国债之外的各方面考虑较少,如降低赤字幅度、缩减投资规模幅度以及调整投资结构等,各方面之间的综合性考虑也是不足的。三是货币手段与财政手段之间的综合性考虑不足。
三、宏观调控力度上的思考
从这一轮宏观调控以来,已七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数次发行央票,也开始进入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周期。但是,实事求是的说,宏观调控的效果是比较慢的,而且也没有达到现阶段预期的目的,信贷规模控制、投资增长控制、居民消费物价的控制、房地产价格控制、外汇平衡以及流动性过多的控制等都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预期目的。这些除上述宏观调控体制保障缺陷和宏观调控手段使用存在问题的原因之外,还有宏观调控力度不足的原因。
我们在宏观调控力度上是值得思考的。这里面主要是力度不足。一方面是货币手段使用不足。(1)已经使用的手段力度不足,如数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和发行央票,流动性过多问题没有明显的改变。(2)统筹考虑综合性使用的力度不足。另一方面是财政手段使用不足。一是已经使用的手段力度不足,如国债发行规模与利率提高都不足;二是统筹考虑综合性使用力度不足。在财政投入所占比重还很大的情况下,财政手段的使用是远远与其规模不相适应。
四、十点建议
1、存款准备金的提高幅度应该大一些
随着七次准备金率的提高,流通性过剩的调控效果还是不明显,那就应该考虑提高的幅度问题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每次提高的幅度应该在0.5%为宜。而且调整的频率也要根据情况撑握好,不能过快也不能过慢。根据我国市场经济转型阶段的实际情况,市场化程度离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的现实,我们不应也常常采用一个月调整一次的频率。所以笔者认为:观察期至少不应低于两个月。
2、央票发行在流动性过剩阶段应该以长期的为主
根据我国当前流通性过剩如前所述的那样:受多种因素制约;情况比较复杂;调整难度大而且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现实。发行央票应该以长期的为主,这样效果会更好一些。
3、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提高的幅度应该加大
应该说连续三次存贷款利率的提高,对抑制贷款需求的作用初见成效。但是实事求是的说,效果仍然不理想。这主要还是利率调高的幅度还不够。应该考虑提高利率调整的幅度。根据历次调整的经验来看,调整幅度应该在0.5%左右为宜。同时也应考虑调整的频率,观察期原则上应该比存款准备金的观察期要长些。这是因为市场对利率调整的反应要比对准备金调整的反应要慢一些。
4、再贴现率、再贷款利率及同业拆借利率也应相应提高
再贴现率、再贷款利率及同业拆借利率的调整,也是货币政策中常用的具体手段。因此,在提高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同时,它们的贴现率和利率也应该相应提高。
5、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的比例应该严格控制
当前,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的比例有过大趋势,这是当前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加大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时候了。应该按照加快落实“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来严格监控金融机构的中长期贷款比例。这一点在过去一段时间的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监控是不够的。今后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监控。这是防范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6、金融机构债券的发行规模应该适度控制(含政策性银行)
金融债券的发行,是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部分。应该加强监管。在适度控制发行规模的同时,应该加强监控资金的合规使用。对商业性金融机构,重点监控其合规使用;对政策性银行应加强控制规模和监控使用。
7、加快国内银行向现代银行改革开放的步伐
目前我国的国内银行离现代银行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资产业务的综合性严重不足。绝大部分的国内银行除贷款和国债、金融债券、极少量的票据贴现之外再也没有什么大的资产业务了,不但流动性过剩没有出路(只能靠央行解决),对企业的综合也非常欠缺,远远满足不了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这也是我国金融改革滞后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重大缺陷。作为现代银行不仅要有贷款、债券投资和票据贴现等资产业务,还必须具备投资、信托、金融咨询及信息服务等等综合功能。当前,国内经济发展的高速增长和金融运行的总体良好态势,为国内银行向现代银行改革开放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应该十分珍惜和把握好这个难得的时机,加快向现代银行改革开放的步伐,为国内银行向国际银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应加快实质性操作的步伐,确保国家外汇的安全和增值。
8、适度加大国债发行额度同时提高国债利率及投放结构
适度加大国债发行额度,同时根据存贷款利率的变动情况和变动预期,合理提高利率,使之始终保持比金融机构同期存款利率甚少高出两个百分点以上,成为对金融机构解决流动性过剩和各种基金、企业、居民投资理财的具有较强吸引力的长期投资品种。同时在国债资金的使用上,应该注重调整投放结构,大幅度地提高投放用于扩大内延再生产的比例,降低用于外延再生产的比例。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9、适度控制财政投资性预算支出规模同时调整投资结构
一方面适度加大国债发行额度;另一方面适度控制财政投资性预算支出规模。这有利于合理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的结构,逐步减少投资性预算支出,将无偿投资减少到最低的限度。同时,对保留的投资性支出进行结构调整。扩大对内延再生产的投资比例,降低外延再生产的投资比例。财政投资性预算支出规模控制额应大于国债发行的增长额。
[关键词]宏观调控;新常态;供给侧改革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3-0055-01
引言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供给体系质量、效率提升的方针,体现了我国经济工作思路和宏观调控指导思想上的新思维。需求和供给是经济中一对“相反相成”的概念,政府的调控职能在于实现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动态平衡。过去,经验较丰富、较成熟的是总量型的“需求管理”,以抽紧或放松银根、对总需求刺激或抑制实施“反周期”操作。被人们长期忽视的,是供给管理,其区别对待、突出重点、定向调控的结构性特征十分明显,理性掌握的难度也比需求管理大得多。
一、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从2015年的经济运行情况看,我国经济突出表现为增速稳、结构优、就业好、国际化等几个方面的特征。
从增速看,2015年宏观经济的平均增速为6.9%,GDP规模为676708亿元,约合10.8万亿美元,而美国的GDP总量为16.4万亿美元,中国GDP总量约相应于美国的66%。而从GDP的增量来看,中国2015年的增量约为7500亿美元,而美国则仅为4300亿美元,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是美国的1.75倍。
从结构看,2015年我国产业结构比例关系表现为9∶40.5∶50.5,第三产业已经占据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并较第二产业高出10个百分点;在城乡结构上,我国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达56.1%,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差2.73,比2014年缩小0.02;在动力结构上,2015年资本形成额、最终消费和净出口对GDP的贡献率分别为66.4%、32.3%和1.3%,最终消费在GDP增长中发挥了支柱性的作用,同比提高15.4个百分点;在区域结构上,东、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明显缩小;而在居民收入结构上,2015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2,较2013年的0.473和2014年的0.469明显减少,居民间收入差距明显缩小。
从就业看,2015年城镇新增就业1312万人,就业形势的稳中有好,2015年我国居民的恩格尔系统为30.6%,较2013年的31.2%和2014年的31%持续明显下降,在居民收入达到3500美元进入上中等收入国家的同时,消费结构也远超中等收入国家的标准,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从国际化看,2015年,我国继续推进“一带一路”的“五通”建设和发展,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总额保持平稳增长的同时,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合计148.2亿美元,同比增长18.2%。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风险分析
就目前来看,我国宏观经济管理一直将确保就业市场稳定作为重要管理指标。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去产能”政策的实施,就容易影响就业市场的稳定性。因为,“去产能”政策的实施要求进行国内过剩产能问题的化解,需要完成“僵尸企业”的处置,因此将会给企业所在地的就业市场带来较大冲击。就实际情况而言,国内的钢铁、化工、煤炭和船舶等行业都是容纳大量就业人数的行业,但是这些行业同时也都是产能过剩的行业。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容易导致企业和政府承担一定的金融风险。就目前来看,房地产、钢铁等制造行业都属于资金密集行业,拥有着较高的负债率。在经济持续增长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将得到不断扩大。但在经济增长速度减慢的情况下,这些行业也将产生财务风险。而对于供应链金融来讲,这些企业是核心企业,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导致上下游的企业运营受到影响,继而导致所有相关企业的银行贷款出现问题。此外,某些地区的地方政府拥有着较高的负债,一些市级和县级政府的负债率甚至高达100%。在供给侧改革实施的情况下,这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过去积累的巨大金融风险将得到释放,从而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出现“事实破产”状况。
三、供给侧改革的宏观调控原则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控的主要目标,是调控产出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效益。从运行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控需遵循几大原则:
第一,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原则。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控的关键是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够对市场运行产生引导和促进,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则必须根据市场运行的规律和价格机制设计政策体系。
第二,稳中求进的原则。我国正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但仍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改革的进程中要坚持稳中求进,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转型调控之中,也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基本策略。
第三,结构性调控为主的原则。尽管稳中求进是重要的基础要件,但在实际调控中,仍须将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结构性矛盾作为主要调控对象予以应对。
第四,注重政策效益和调控质量的原则。要建立政策工具的筛选机制,工具包的设计组合机制,政策体系的优化完善机制等,从而提升政策的效益,并增强调控的质量构成,既避免政策缺位,又防止政策力度过大,引发不必要的成本和风险。
四、宏观调控在供给侧改革中应发挥的作用
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我国从强调总量的调节,发展到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带有结构性地刺激消费、投资和出口需求,足以见得需求端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需求侧管理的宏观调控需要。然而,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经济治理方式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即从需求侧管理转向供给侧管理,这是国家经济治理思路从凯恩斯主义转向供给学派主张的表现。供给侧改革是从供给端入手,强调在供给角度实施结构优化、增加有效供给,通过调整经济要素比例实现改善效率的目的。与扩大内需的“需求刺激”相比,“供给侧改革”呈现以下两大特点:一是供给侧改革强调发挥企业和创业者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而需求管理政策主要强调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二是供给侧改革强调解决中长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问题,而需求管理政策更多强调解决短期经济波动问题。
如今,我国经济正从粗放向集约、从简单分工向复杂分工的高级形态演进,过去,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在我国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就目前世界经济和我国经济的大环境来看,如果要发挥我国经济的巨大潜能和强大优势,就必须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出发,不断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加快培育形成新的增长动力。但是,发挥我国巨大潜能和优势存在一定的阻碍,因为以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实现持续发展,往往是中等收入国家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必经阶段。
结束语
总体来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把握、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和重大实践创新,是今后五年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工作的重要着力点。现阶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抓好增加有效供给、减少无效供给、降低企业负担、强化风险管控等重点工作。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 手段
一、国家宏观调控的内涵
国家宏观调控是国家政府运用计划、法规、政策、道德等手段对国民经济的总体管理,为了促进市场发育、规范市场运行,对社会经济总体的调节与控制,是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宏观调控运用调节手段和调节机制,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为微观经济运行提供良性的宏观环境,及时纠正错误。
二、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及现实意义
经济杠杆是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价值形式和价值工具。
(一)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包含经济政策;价格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扶贫政策。价格、财政、税收、信贷(利率)、汇率、等杠杆进行的调控都属于经济手段,还有经济计划、产品购销、产业政策、开发式扶贫政策等。
作用: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别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重要作用。
(二)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政府依靠法制力量,制定和运用经济法,通过经济立法和司法,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通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有财产、个人财产,维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各个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个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各种经济组织之间横向和纵向的关系,以保证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
法律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具有经济普遍的约束力和严格的强制性,对经济运行的调节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明确的规定性。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
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控不能放弃必要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的调节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当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失调或社会经济某一领域失控时,运用行政手段调节能更迅速地扭转失控,更快地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规的手段,对中国的宏观调控体系具有一定的内生性特征,不可滥用,必须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加以运用。
(四)道德手段
道德规范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等来维系的人们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
运用道德手段干预和调节经济行为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关键是通过教育、舆论、文艺等多种手段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并形成多数人形成的道德标准和道德原则,来影响人们的道德选择,调节着人们的利益关系和心理平衡,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
三、国家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经济发展容易过热,动力来自过度追求GDP的增长速度及其手段的投资依赖即所谓“投资饥饿症”,导致通货膨胀,结构劣化。主要对策是压缩投资,带来经济增长的大起大落。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社会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和经济运行的基本特征,以及国家具体的职能决定了国家对经济运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一)经济运行存在矛盾
市场经济带来的经济周期波动对社会资源和生产力都构成影响,增幅偏高,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体制不完善等问题仍较明显。不真正解决结构、体制问题,经济发展中的不健康不稳定因素就随时可能出现,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倾向,不能为使国民经济真正转到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轨道。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单单靠市场的自发调控是不行的,市场调控有许多弱点和缺陷。
(二)宏观调控存在突出问题
宏观调控当前仍然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主要是物价上涨压力较大、节能减排形势严峻以及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
在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总体是好的,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和改革措施,呈现出增长较快、质量效益提高、结构协调性增强、群众实惠增多的良好发展态势,对于保证经济的平稳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当前的宏观调控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四、国家宏观调控的措施及现实意义
针对中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政府及时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抑制过度投资、稳定市场价格、减少流动性过剩、降低顺差增幅;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价格政策、土地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使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发展,呈现出增长较快、结构优化、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
宏观调控是国家从宏观经济角度,运用各种调控手段,为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预期目标,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总量和结构进行调节和引导。历史经验表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宏观调控都是政府重要的职能。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国经济新思考[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一、住房价格上涨的成因分析及国家相关政策
在房地产领域,支撑房价持续上涨的因素复杂,不仅仅是由供需关系所影响,还有其他众多的因素,通过对房地产业的分析,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导致我国房地产业住房价格上涨的原因主要有:刚性需求旺盛,巨大的人口基数,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资本和劳动力向中心城市流动,收入水平与经济规模不相称。长期以廉价劳动力拉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使当前经济缺乏新的增长点,导致大量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资金可获得性高且成本低,而土地资源稀缺,推动房价和地价轮番上涨。近年来原材料价格上涨,国外资本市场的不景气,使这一棘手问题继续恶化。市场不是万能的,也有失灵的时候。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决定政府必将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就房地产而言,政府应该起到的是一个监管和保障的作用,监管开发商,防止其利用不对称优势牟取暴利。现在,房地产市场虚火过旺,为保证经济和金融安全,政府适时进场干预是非常必要的。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度推出八条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下称“新国八条”)规定:一是强化规划调控,改善商品房结构。二是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三是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四是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五是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特别要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节力度。六是加强金融监管。七是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法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八是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政策透明度[1]。
二、行政法视角下政府干预房价的权力边界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124。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是:制定规范和命令、禁令,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征收税费、财政资助和征收、征用财产,调查统计和经济、社会信息,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制裁,缔结行政合同,提供行政指导[2]129。
从“新国八条”看出,政府是在通过制定规范和命令、禁令,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征收税费的手段进行行政指导以保障和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秩序,从而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发展,但由此也引发了政府有没有权力进行干预房价,干预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越权无效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2]68。《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六种违法情形,越权只是其中之一。经济职能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政府有权针对市场机制缺陷进行经济干预,以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房地产行业仅仅靠“看不见的手”来调控已经遏制不了其过热发展和畸形发展,必须依靠“看得见的手”予以弥补,否则房地产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将陷入瘫痪和崩溃。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综合体,要建立这样的理想政府,政府就必须明确自己在权力、职能和责任方面的边界[3]。权力是权利的集中和让渡,具有公共性。政府权力是政府组织在接受所辖民众委托的基础上,正常履行行政职权以维护、统一和协调全体民众利益的手段或工具。政府既然接受了民众的委托,处理所辖领域内的公共事务,就负有积极履行行政职权,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谨慎义务。政府正常执行职权,规范运行权力,既是其神圣权力,也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权力界定上,政府权力次于公民权利。责任政府的首要问题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是行政权力之源[3]。政府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民权力的让渡,因此在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上不是人民为了政府而存在,人民政府应当始终代表和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衣食住行是人民生存和生活的基本需求,“住”所涉及的房地产市场关乎基本民生问题,人民的安居乐业是国家执行行政权力的基础。
政府职能是有限职能,市场职能是无限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是一种有限权力政府。凡是市场和社会可以自行调节和自我管理的,政府不必越俎代庖[3],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市场都可以自由进入,凡是法律没有明文准许的政府绝对不能逾越法律的规定而进入,使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作用。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过热如果仅仅靠市场自身的职能是不能够进行有效调控的,如果政府不适时针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控将加剧房地产行业的泡沫经济,激化矛盾,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动荡。在法律界定上,政府应当是守法政府。因为要实现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功能,政府就必须被约束,最好的约束制度就是法律,既依法治国。法治理念下的政府,法律高于一切[3],法律是一个国家正常运行的基石,政府必须受制于法,否则会出现政府用权力换取利益的情形。法治社会中,政府与经济应“保持距离”,政府与法律是一种用权与制权的关系。政府对房价的调控是严格依照行政法、房地产法、税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的,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经济法视角下政府干预房价的权力边界
现代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政府发挥一定的作用。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表现出来。在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及需求受价格规律及自由市场机制的影响,会产生周期波动,造成经济的大起大落。从而威胁社会资源的配置及生产力的发展。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4]119。政府在“新国八条”中通过土地出让管理机制、财政税收机制、信贷政策机制、住房保障机制等政策影响房地产行业的运行机制,达到房地产行业资源配置的优化,保障房地产市场的有序运行。政府的宏观调控必须遵循宏观调控的原则,在合理的权力范围内进行调控。宏观调控的原则包括: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政府调控法定原则、政府调控适度原则和注重调控效益原则。
政府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各类不同宏观调控主体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力法定,严格要求宏观调控主体在法律赋予的调控权范围内活动,禁止假借调控之名侵害受控主体的权益,保障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这是保证宏观调控法和宏观调控权能够实现的基本要求[4]124。从现阶段的房价调控来看,国务院、发改委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的规定,皆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调控,通过房价的调控来保障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符合政府调控法定的原则。政府调控适度原则,其内涵有三层意思:一是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的充分发挥;二是政府的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三是政府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4]125。“新国八条”中政府并没有否认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强化规划调控,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是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加强金融监管等措施来干预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并没有直接干预经济增长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可以认为政府对房价的控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宏观调控必须尊重市场机制,如果政府的宏观调控试图以强有力的政策去取代市场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就会导致市场的混乱,经济发展的畸形,政府也会随之受到影响[5]。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不可以在特定情况下采取行政手段。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尚不健全,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行政调控还是有必要的。“新国八条”的出台不可忽视其中有一些是政府依靠额度控制和审批控制来抑制房地产行业的过热,以调控房价使人民能够买得起房子,居有所居,对房克服地产的过热有着显著的效果。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有利于地方政府调控房价。“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有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要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这些调整住房结构的措施突显了政府的监督指导作用。现阶段,若调控不使用价格管制,不采取措施对房地产行业和房价进行监督指导,房价则将长期超出理性范围。
关键词:宏观经济调控;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目前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房价也一直处于居高不下并且增长迅速的状态。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作为衡量国民经济的重要指标,一直备受人们关注,同时也是政府重点关注的对象。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但是,现在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的重视,比如,部分地区近几年来的房价大幅度上涨,房价增长速度过快,而且存在相当一部分炒房现象,极大的影响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我国房源供不应求的假象,促使房价无故上涨,对老百姓的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必须出台相关的政策,发展和完善房地产行业的相关管理制度,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积极的宏观调控,保证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 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1.1 我国房地产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行业正处在蓬勃发展的阶段,发展态势迅猛,发展速度很快,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近几年的房地产行业出现了很多问题,房价过高,并且房价的增长速度过快,出现投资过热的现象,我们知道,只有供求关系达到平衡的状态才会使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但是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长期供不应求的状态会使经济的发展失衡。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的影响了我国普通民众对于住房的正常购买,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急需我国政府健全相关政策进行宏观调控。
1.2房地产业特点
第一、基础性。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这可从以下三方面来看,它为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发展提供最基本的物质条件――房和地。 它为劳动力提供生存和发展最必须的条件――住宅和各项配套服务设施。 它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提供大量的财政支持――税、利上缴与实物地租。第二、先导性。房地产产业的产业链条很长、环节很多、它的发展会带动一大批相关产业的发展。第三、超前性。房地产业要为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提供基本物质条件。因此,必然要为满足各行各业的发展对房地产的需求而超前发展。第四、协调性。房地产业的发展必须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协调。房地产商品的流通量取决于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求――有效需求,而支付能力又取决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因此房地产业要根据“有效需求”来确定生产规模,要适当超前,但不能脱离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而过于超前。 第五、敏感性。房地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寒暑表――经济上升房地产业兴旺
经济下降房地产业衰落。企业家要十分注意分析和把握经济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在一个城市投资房地产重要的不在于该城市的地价、房价而在于该城市经济发展的前景。 第六、风险性。房地产业是一项风险产业对于发展商而言风险既有外部因素也有内部因素。外部因素主要是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政策的调整城市规划的变化等等内部因素主要是投资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等等。缓解和规避风险的主要途径是多元化经营。
2、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政策的不足
2.1 调控力度不够,不能规范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还不能起到规范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的需求,而且,对于违反房地产行业相关规定的不良行为的处理和惩罚力度还不够强,不能使房地产行业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2.2 宏观调控的目标不明确
我国对于房地产行业的调控目标有两个,既要保证房地产投资的合理增长和房价的合理发展,又要保证居民的住房需求。政府调控房地产行业的政策应该是既要保证经济快速的发展,又要保证老百姓的购房需求,起码保证需要住房的绝大多数人能够买得起房并且能够住的好房,同时,还不能让房价下降过快,保证多数人的利益,个人认为,这两种观点本身的利益冲突就是矛盾的,就是表现出了我国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不明确性和立场不坚定的弊端,这就使得宏观调控的收效甚微。
2.3 宏^调控政策往往只做表面功夫
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还处在初步发展的阶段,还并没有进入发展的成熟阶段,而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往往是中央政府出台政策,而地方政府的政策调控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状态,只响应不做实事,而且对中央政府出台的政策照抄旧搬,不针对地方的特点进行灵活的变换,造成宏观调控政策经常是流于形式,不能真正改善房地产行业的具体问题。
3、对于我国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政策的改善
房地产行业的宏观政策调控对于约束房地产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我国当前宏观调控政策不完善的情况,我们要积极进行政策的改革,不断完善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
3.1 增强房地产行业的公平的原则
我认为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应该以人为本,注重公平公正的原则,应该把保障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作为调控的出发点,同时在保证房价稳定公平的基础之上也要保证经济的正常发展,控制经济的增长速度处于一个正常稳定的速度,这样才能基本保证居民的利益又不影响经济的发展需求,这样可以促进公平,并且可以减轻很多购房者的经济压力,促进房地产行业快速可持续发展。
3.2 严格执行对于土地的管理制度
要严格的执行国家对于土地的控制力度,通过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改善土地结构来控制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同时也要控制对于土地的利用方向,增加居民建设用房的土地数量,减少对于高档用房和别墅用房的土地审批。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控制土地的用途,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3.3 建立健全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相关法律
政府对于房地产行业的过度管制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要避免地方政府过度和房地产行业的接触,防止政府和房地产行业的不正当合作,使两者成为利益共同体,这样不仅不利于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管制,还影响社会公平,可能造成贪污违法现象的发生,因此,国家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于地方政府权力的约束,防止其超越自身的权力范围,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过度干预,造成房地产行业的“畸形”发展,使宏观调控政策失去效果,同时也会扰乱市场秩序,造成房地产行业的市场混乱,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以上我国房地产行业存在的相关问题和现有的房地产行业相关管理政策的不足之处,政府要进行积极的宏观调控,一定要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制定长期有效的管理办法,调整房地产行业在可控范围。房地产行业是一个正在快速发展的产业,只有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整体概况有着很深的研究,才能制定出适合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保证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速度。
参考文献: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适度干预。
通常情况下,在经济法的制定过程中,进行适度干预的原因有两个,第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域所决定的,也就是说经济法主要的作用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干预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正因如此,适当的干预的原则便顺理成章。第二,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手段只能是有限范围的,只能在尊重私权的条件下。也正是在这样的正确认知前提下才建立了它的理论大框和规则体制。所以,适当干预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现代经济法的发展趋势走向和它的本质要求。
2.效率优先、统筹公平。
在整个法律的价值体系链当中,效率和公平尤其受关注,是所有社会的法制都需要维系和追求的价值目标。从根本上来讲,它表现为法对秩序、社会墓本制度和基本关系合理调整与维护,以及进而带来的人、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发展。法的效益不只是简单经济效益,还包括社会效益,从宏观上来讲是在平衡社会上的各种利益冲突,这也对社会的整体利益起到积极的作用。这种协调发展不能被认为是个人要求和欲望的满足,也更不能看做为是国家当局所做的政策决定。
3.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现代人类发展中重要的价值观念,同时也被各个学界甚至政府部门所肯定和接受。目前,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并且已经上升为经济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指的是包含稳定、公平、以及可持续性,讲求个体、整体、当代、以及未来的经济效益、当展公平与代际发展公平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价值”其实是一个很普遍的概念,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了价值,通常情况下,从哲学的角度考察。事物的价值体现在它对人类和社会的教用关系中,法律价值其实也是一种具体价值,同样存在于社会价值系统中。 社会的需要才产生了法律,法律价值自然而然便是法的精髓。寓于现代法律之中。那么,经济法为何会存在?经济法的法价值在于展现经济法的存在意义和存在目的意义。“相对于调整对象,法律价值毫无疑问是更本质更深层的东西。从哲学的更深层高度概括了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只有把握经济法特有的独立的内在价值并且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比如说行政法、民商法等法律。才能从理性思维和逻辑思维的高度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为实现经济法律体系内在的和谐统一奠定基础。
三、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的关系
经济法是在社会条件下国家根据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加以协调参与和干预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是一种社会法。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主要目的,要想使市场在经济活动发展中起决定作用,就要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但事实都会有自身的弱点以及消极面,市场也是如此,所以必须要加强改善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逐步将市场朝着健康的发展方向引导。社会主义下市场经济体系是与基本制度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所以社会主义市场还具有他本身的特殊性质。唯有明确这些特殊性,才能够准确的把握其中具体的科学内涵。分配制度、所有制结构、和宏观调控这三个方面即是其特殊性质的主要表现。尽管当前经济法还没有其确切的统一定义,但是大多数学者有着自己的认识,多数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协调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社会主义市场下经济法的核心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的经济法的探究也不断走向深入, 尤其是关于经济法的核心问题的研究。人们对经济法的核心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主要的观点有宏观调控法说和竞争法说等。
1.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指的是国家为了维护整体的社会利益, 克服“市场失灵”,完成宏观经济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使得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市场总体进行控制跟调节。当代市场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产生的市场经济,经济法的本质其实就是规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跟调节。有的学者也直接把经济法划分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这种观点看起来也貌似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是却只看到了宏观调控的作用,没有看到其背后的更深层的原因。
2.竞争法说。
竞争法说认为市场经济本质其实是竞争,只有有竞争,市场才会更有活力。如果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便会造成经济市场活力和生机被压制;竞争法能够确立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并且能够规范竞争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合理且公平的法律秩序体系。以确认以及规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和调节为主要任务,建立以及维护公平公正、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应以竞争法为核心。此观点也科学评释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任务跟本质,达成了宏观与微观经济的有效结合。
结语
社会的经济活动需要有一定的约束,而经济法这样的法律便是体现社会价值的方式。且能够实现经济法基本原则,对社会基本价值的回馈,有利于实现法律本身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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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经济 财政政策 宏观调控
一、市场经济下为什么需要财政的宏观调控
以完全的市场机制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手段,并不就一定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即使是最完美的市场机制,也不可能靠自身消除其固有局限性,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不健全或不能良好运行的情况,在资源配置上表现为盲目性、自发性和后发性。因此,仅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组织、调节经济是不够的,必须同时运用国家干预的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财政是政府经济的核心,是国家调节社会分配总量的职能部门,是弥补市场资源配置缺陷的重要手段。财政宏观调控在整个宏观调控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既是中国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采用的办法,加强财政宏观调控是当今世界各国财政发展战略的十分重要问题。
二、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
1.经济总量均衡。市场经济要求经济供求总量大体均衡,使宏观经济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力求保持物价、币值、财政的基本稳定,力求增加有效供给能力,力求合理调控需求。
2.产业结构优化。一般来说,产业结构是长期投资形成的。投资结构是形成产业结构的重要环节,财政投资又是引导产业结构优化的关键一着。调控在于消除产业结构的“瓶颈”,实现产业结构现代化,包括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
3.资源配置合理。财政配置资源是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基本方式,政府配置资源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必要补充。所以财政合理配置资源,不仅影响资源的方向、效率,而且必须确保为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所需要的资源,同时还要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引导资源,特别是主要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现代新兴科技的迅猛发展,资源能否配置合理,直接涉及生产要素配置效益,规模经济效益,科技进步效益的实现,也是资源配置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的关键。
4.收入分配公平。政府、企业、居民是市场经济的三大经济活动主体,各种所有制之间、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国家和个人之间等,均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收入分配关系。财政作为政府经济活动的利益主体担当者,协调总体利益分配。以达到公平分配的目的。政府通过财政进行疏导,形成收入分配中的激励与约束相兼容的分配机制。
5.财政稳定发展。财政稳定内含经济稳定要求,同时也是财政发展的前提。财政稳定主要是财政减少周期波动,提高人均收入水平,增强财政的承受能力、应变能力和调控能力,从而保持财政收支结构协调和合理。
6.社会全面进步。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的现代化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全面进步则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和目的,只有经济发展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水平,才有可能消除贫困,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社会全面进步的不少领域,离不开财政的必需投入,社会教科卫等各方面的改革,也需要财政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所以,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就成为政府和财政的坚定不移的目标。
三、财政政策在宏观的调控中并不完美,存在以下问题
1.改革开放以来,财政连年赤字,财政政策基本上丧失了反经济周期的作用。当经济运行中需要抑制需求总量,调整经济结构时,财政总是力不从心, 这必将使财政陷入困境,削弱甚至丧失调控能力。
2.目前的财政政策对结构调整的成效不大,结构矛盾依然非常突出。
3.在金融业管理方面,财政政策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中央财政本应在银行、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资产质量约束机制等方面发挥较大的影响,但现实的财政政策对金融业管理往往不到位,甚至对资产、财务管理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势必导致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者缺位,国有资产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 同时也影响金融企业改革成为真正的企业。
四、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对策建议
1.整合财政职能,强化财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主导地位和权威性。国内外实践证明,国家财政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性,是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但近年来,我国财政职能被肢解,严重损害了财政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净化财政支出内容,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目前财政支出仍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要从有利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适度从紧的政策,切实清理整顿财政支出范围。
3.加强税收征管,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经济增长成果不能如实体现到财政上来,税收征管存在漏洞,是导致收入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税收流失有多种原因,但就目前看,主要不是税收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而是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如纳税户依法意识不强,征管手段不能适应形势变化需要,部分税收征管人员素质差,在征管过程中存在主观随意性等。为此,要在加强财税法规建设的同时,强化税收征管。
4.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亏损补贴,是财政的一个沉重包袱。搞好搞活国有企业,促进国有资产的流动增值,也是减轻财政负担,使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要利用好财政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作用。
5.推进机构改革、控编减员,缓解财政支出压力。我国行政机构庞大,财政开支人员众多,给财政带来巨大压力。虽然近些年来,各级普遍进行了机构改革,但实际效果并不是很明显,一直未走出“精简一膨胀一再精简一再膨胀”的怪圈,机构和人员反弹现象严重。控编减员、缓解财政支出压力,已经不是一个认识问题,而是一个现实的迫切需要落实的问题。应结合机构改革,严格核定编制,根据需要,按照定员、定岗、定编、定额的原则,严格核拨经费,超支不补,节余可自主确定用途,同时制定各种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鼓励机关人员向事业单位和企业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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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共识;法治精神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实际的经济问题中,为了使经济建设中的各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序的按照既定的规矩办理各项事务,提高办事效率,不再互相推诿责任,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逐渐形成和完善了经济法。经济法的实施是对经济建设中的各方的一种保护,尤其是对小企业的一种保护,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是依法治国的直接体现。在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逐渐在许多方面形成了共识,而且在这些共识的基础上依法治国的精神得以充分的践行。
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之法
“经济法”是关于“经济”的法律,那么“经济”的含义是什么呢?从我国的经济发展路程看,我国的经济从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相对于计划经济的最大的区别就是更好的发挥了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市场经济是发展和完善经济法的源泉和根本,是经济法存在的实践根源。经济法的存在就是为了在研究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和本质特征、理清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关系后,把这些客观存在的规律和真理以经济法理论和规则的形式体现出来。作用是相互的,经济法的确立可以使市场对经济的调控作用更好的发挥出来。实践中对金融寡头的抑制、对市场公平竞争的保护、对税务体系的完善等等,都是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保护。
二、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经济有一定研究的学者都知道,完全的市场经济会出现一些极端的经济关系,比如,在不断的市场竞争中,不正当的竞争、寡头和垄断都可能出现,市场失调的情况也会发生;在供求两方的信息不对称或者不完全对称的情况下,供求失调时常会发生,不论是哪种情况发生,对国民的生活都会带来恶劣的影响。所以,这就要求国家的宏观调控。目前我国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就导致煤价特别低,煤炭企业生存困难,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干预下,在供给侧理论的指导下,煤炭企业正在起死回生。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当然是对这两种关系的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体系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是对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两种关系的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体系就是关于市场监管的法律和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的总称,也就是所谓的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如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属于市场监管法的范畴,财政法、金融法等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宏观调控法提供了经济的大环境大秩序,是市场监管法实施的前提条件,避免只有市场监管法提供的自由竞争可能造成的市场失灵;而市场监管法以宏观调控法为原则具体指导经济,使宏观调控法得以落实,避免只有宏观调控法调控经济造成集权专制的经济;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协调达到产业结构优化的结果。
四、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物品的交换流通导致物品从自用盈余到成为商品被生产、被流通,人员和资本也随之流通。自给自足的经济逐渐瓦解,资本主义经济慢慢建立,而资本主义经济自由的竞争,也带来了贫富两极分化严重,甚至社会动荡,而这不是社会主义追求的共同富裕,所以国家规定的经济法应运而生。无论是哪种法律,都是通过国家制定的,国家制定的法律总体而言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活,中国梦说到底是人民的梦。国家是人民的国家,要体现民主,要体现平等,以社会为本位,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人民的基本利益建立的,为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五、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
完全的市场经济会出现一些极端的经济关系,比如,在不断的市场竞争中,不正当的竞争、寡头和垄断都可能出现,市场失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把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国家干预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主要的文本形式就是经济法,所以说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党的十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六、经济法是现代性之法
经济法的存在就是为了在研究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和本质特征、理清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关系后,把这些客观存在的规律和真理以经济法理论和规则的形式体现出来。市场经济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成果,每个阶段市场经济都会有不同的特征,需要相应的经济法来管理,经济法是与时俱进的,具有现代性。比如,在宏观调控基本没有作为的时期,民商法占有领导地位;在现代市场经济时期,我们需要的是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融合的经济法。
七、经济法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们研究讨论的问题,经济法是否多余?是否与现有法律矛盾?经济法和民商法的研究基础都是市场经济。经济法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经济法以国家干预和市场为源头,而民商法的源头只有市场。经济法为民商法提供了基础和条件,民商法保证了经济法有效执行。提到行政,就得说到行政的自由裁量权。就是因为具体的行政事务要具体分析才要求有自由裁量权。虽然不能立法作用于行政对象,但是可以在权限、程序、责任、诉讼等方面立法构成行政法,形成程序法。而经济法的核心是实体法。
介于以上基于经济法共识的法治精神践行研究,为了更好的运用好经济法,使经济法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就要求经济法的修订要与时俱进,不能做经济发展的瓶颈。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1-13.
[2]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J].中国法学,2000(5):5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