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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
知识产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具有极大的生产力。知识产权对世界各国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经济的发展需要,更是保护民族文化的关键。只有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才能在国际交往中获得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然而,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旨在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整体而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由于历史原因,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公众中仍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一些人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更不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作用。我们的许多知识成果诞生了,但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结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缺乏
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政府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手段等多种保护手段,。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贫富差距严重,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也不够深入,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严重滞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虽然我国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但这些法律制度远远不能满足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有些法律规定甚至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缺乏有力的保护措施。
(三)知识产权犯罪惩戒制度尚不健全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讼。我国经常用用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处罚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频繁发生,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联系,导致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得不到迅速的解决和审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也不到位,加上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给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四)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的人才严重匮乏。企业也没有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也没有大量引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导致企业面临知识产权纠纷时,不做所措,处于被动的地位,不会正确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人才的缺乏直接导致知识产权在保护的过程中受到各种阻碍,使得企业蒙受各种损失,甚至是企业倒闭的直接原因。同时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
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对策
针对上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采取下列对策进行完善:
1、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法,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做到公正、公平。各级行政机关应该联合起来,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加强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严格遵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水平。
2、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我国应该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对人们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教育,让人们了解并掌握基本的知识产权有关知识,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参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当然,也要教育人民如何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如何依法正确地适用知识产权,而且知识产权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识产权,才能使用知识成果,不然的话,就会受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惩罚。在全社会中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自觉维护知识产权,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法律素养。
3.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企业应该自主创新,积极研发新技术,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并将这一理念贯穿到企业日常生产过程的始终,充分利用各种知识产权资源,实现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形成企业自身的核心文化和核心技术,打造知名企业。其次,企业应该注重技术的研发和建设,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引进各种优秀的知识产权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造力。
4.严格执法
由于我国执法机关执法不严,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既影响了国内的知识、技术创新,阻碍了知识经济的发展,又给西方一些国家攻击我国造成口实,影响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我国国家机关应该对知识产权违反犯罪行为进行严格的惩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3页。
[2]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第53页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措施
知识产权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基于盈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违反相关规定,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故意或过失地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侵害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严重后果,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正常稳定运行的行为。
一、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特征
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主体趋向群众化、智能化、隐蔽化发展。犯罪分子自发地组织起来并进行技术分工,往往形成供销“一条龙”。他们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如通过互联网的信息平台,秘密克隆软件、非法使用别人的域名等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以各种形式逃避公安、工商、出版、卫生、质量监察部门的查处,在整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更加隐蔽,犯罪证据难以搜集。但在综合分析各类犯罪案例的基础上,我们发现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具备以下几个刑法特征。
1.犯罪的客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侵犯的对象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这些权利又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这两种权利对于犯罪成立来说,不要求同时被侵犯。事实上,只要侵犯其中任何一项,即可以构成犯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即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由于知识产权是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在确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时必须是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的有效权利为依据。此处的法定期限是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如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三者起算的时间都是自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商标权保护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著作财产权一般为50年,其起算的时间根据作品的不同而不同,但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均无时间限制。产生了危害结果分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往往是有形损害,表现为权利人产品滞销、作品被复制并大量销售等。二是信誉下降、作者的作品被歪曲,作者人格受到损害等。
3.犯罪主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这种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如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也有特殊的主体如徇私舞弊罪的专利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国家工作人员等。
4.犯罪的主观方面。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一般具有贪欲膨胀的罪过或犯罪心理,具有获取非法盈利或侵犯他人声望名誉的不法目的,具有直接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故意。但在侵权商业秘密的犯罪中可能会有行为主体的严重过失发生,在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犯罪。本罪的主观方面从整体上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出于财产或名誉的故意侵犯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的。
二、对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应采取的措施
1.完善立法,加大打击力度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由于时间短、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复杂,保护知识产权的各项立法不够完备。另外,有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关于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是建立在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法律基础之上的。由于我国传统和现实经济发展的局限性,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有不少漏洞,使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从而披着合法的外衣从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起步较晚,再加上立法技术不足,造成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尚显不够,现行的有关刑事立法的规定还不能适应实际生活中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立法存在不完善的同时,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打击不力和执法上的偏差也同样存在。由于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对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民事和行政的手段来完成,这就为一些执法部门轻纵犯罪,以罚代刑提供了方便。而对知识产权的有限的刑法保护所带来的处罚与通过侵犯知识产权所获的利润和给他人、其他企业所造成的损失相比,其犯罪成本显然低得多。这样的处罚力度远远无法遏制对金钱利益的贪求,这也是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日渐增多的原因。
一、经济利益冲突的成因及具体表现
自有文字形成以后到现代媒体技术出现之前,无论载体形式如何变化,人们都是通过直观方式获取信息,档案工作的理论和方法也是以此为基础而确立的。随着缩微技术和音像制品的出现,人们需要借助仪器设备读取信息,档案工作的对象范围有所扩大,机读档案相应而生,但其仍属于辅助部分,并未给档案工作带来根本性变革。在传统的档案信息服务中,利用者的借阅、使用、复制等行为都要同档案机构发生直接关系,在支付作者报酬、支付服务费用等方面可以遵循既定的操作规则,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合法利益的目的。
信息化的发展使人们的工作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工作中产生的大量信息,以数字化的编码、程序化的数据库、电子化的信号等形式存在,档案工作相应建立起数字、电子、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体系,在这种体系中,一方面要建立全新的现代化档案工作模式,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另一方面要保护传统档案成果,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这就必然带来社会各主体利益的分化与冲突。在分化过程中,由于我国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与文化体制建设相对较慢,社会治理机制难以适应处置各种利益矛盾,使矛盾和冲突构成了体制转型中的社会和谐问题。在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这种矛盾凸显在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
(一)对于原始档案信息形成者来说。作为原始知识创造者,网络化、数字化技术使他们难以控制自己的智力成果被非法传播和使用,作品未经许可便被制成多媒体、数据库,被传播机构非法复制,使他们的无形资产得不到恰当的保护。数字化档案的特点是知识密集性,在进行有偿服务和价值认定时,如果按照传统的有形商品计价原则,他们的权益将会受到损害。档案信息包含大量基础研究成果,往往没有明显的经济效益,但利用者通过这些成果转化成增值产品后,其经济效益就会大大增加,但原始档案信息形成者却没有应得的利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作为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公民或社会组织,在自身和知识产权被他人利用时,都应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档案信息化而言,因档案信息产品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更多地落在信息传播者和加工者,甚至是参与者的手中,原始档案信息形成者的经济利益实际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原始档案信息的形成者也逐步开始认识并开始争取自身应得的经济利益,这是档案工作信息化中知识产权利益关系方面出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
(二)在档案工作者这一方面。在信息化工作中,档案工作者承担着信息整理、传播等具体的职责,发挥着档案信息由管理到开发利用,由具有价值到实现价值的纽带作用。档案工作者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利益关系由两方面构成:一是开发、编排档案信息过程中与档案形成者之间就知识产权的问题而发生的利益关系;二是在档案信息化工作中,以网络、数字等形式提供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中与利用者之间就知识产权问题而发生的利益关系。
作为工作的职责,档案工作者有义务加快信息化进程,促进信息资源的流动,实现为社会服务的目标,但要面对信息化进程中知识产权认定和处理与原始档案信息形成者的经济关系的难题。网络空间是一种只能感知的存在,在网络的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利用者使用很难得到有效的控制。这个特点造成了档案工作者不能成为有效控制和管理档案信息的实际困难,使档案利用者的行为无法得到认定,也很难追究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档案工作者在信息化过程中进行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同样享有知识产权,但是传统的档案管理思维方式常把这种智力劳动单纯地视为档案工作者的职责所属,很少重视档案工作者应当享有的经济报酬,档案工作者积极性无法调动,其工作进展与信息化要求相差甚远。
(三)对于档案利用者来说。利用者需要的是健全的社会信息服务体系,尤其在利用档案信息进行文化学习、科学研究等目的时,认为除设备配置、上级网收费之外,不应当再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使用原始成果进行再生产的利用者们,反对对档案信息的利用进行严格的限制,以使他们能合法地利用现有的资料、数据和成果进行信息增值生产。同时,由于他们所进行的再生产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成败风险,所以在投资趋向上更乐于减少成本投入,结果是回避知识产权中的经济关系,大量使用不可控制的网络资源,引发实际问题;对于成功的信息增值生产者来说,新的产品信息,一旦形成档案并纳入信息化的系统,他们的身份就转变成为了产品作者,要反过来维护知识产权,要求保护自己的利益。档案工作信息化目的虽然是为了完善社会网络服务体系,实现国家信息化的总体目标,但在使用网络资源尤其是档案这种特殊的信息资源的时候,档案利用者使用非常规或不正当的使用方法,包括:引用和复制档案信息内容且侵犯了档案形成者应得利益所造成的与档案形成者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恰当传播或使用档案工作者提供的档案信息造成的与档案工作者之间的知识产权利益关系问题等。
二、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立统一关系
综上所述可见,在档案工作信息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中,档案信息的形成者、工作者、利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错综复杂的关系,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是社会发展的两个方面,二者既对立又统一。档案开发和提供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服务。而保护知识产权对属于知识产权的档案利用范围、程度和时间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和矛盾。现实中保护知识产权在某一程度上制约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范围,影响了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时间,但保护知识产权又促进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发挥科技的先导作用,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有利于开展科技的协作,使人们在一个公平、合法、有序的法律保障条件下共享人类的财富;另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赋予产权人一定的义务,即将成果运用于实践之中,使之产生社会效益的义务,其目的仍然是为了实现档案信息的共享。这是引发知识产权经济利益关系的根本原因。知识产权代表的是个体利益,是私权的一种,参与文化活动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权的一部分。在积极推进档案工作信息化的进程中,信息拥有与使用中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赋予档案所有者公布档案的权利和限制利用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利益,但过分强调个人利益,必然会影响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影响社会公众获取档案信息的正当权利。因而《档案法》第19条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20条规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在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档案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档案所有者的义务,既保障他们享有的知识产权,又防止了不正当的知识垄断,使得档案信息能广泛传播,充分发挥其效益。
三、完善平衡机制,协调档案工作信息化中的经济利益
《档案法》对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尊重档案所有者的权利,保护其不受侵犯,但也对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滥用权利,形成对公众和国家利益的损害。我们完全赞同知识产权以保护作者利益为核心,但切不可忘记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对作者的报偿,而且是对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的激励。所以,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获取之间合理的经济的平衡机制,是解决好上述问题的关键。因而,应采取必要的方式协调、规范各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
(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应是档案工作信息化进程必须维系的基本原则。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档案工作信息化中,应明确区分公共信息和有偿信息,并在网上公布时予以标明。对属于公开、公众的尤其是具有明显社会和经济效益,能够促进社会科学、文化发展的成果,要无偿地提供给广大利用者,不能设置附加的收费协议或收费程序,侵犯公众的合法利益。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为了保障国家知识安全、维护档案的完整,必要时,国家可以通过适当的报酬或补偿使档案所有者放弃部分权利。对拥有知识产权的档案信息,要核定有偿使用的标准,明晰各方的经济责任和义务,设置相应的计费、付费和审计程序,保证公平合理的经济运行秩序。为了激励社会文化的发展,要明确授予社会公众获取正当利益的权利。在档案事业领域,无论是原始档案作者还是档案工作者,产生的凡是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的智力劳动成果,都应当明确其知识产权应有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要赋予他们监控和跟踪知识产品的权利、自主使用或享有产品利益的权利、参与信息化管理的权利、消费或根据使用流量获取报酬的权利等。
关键词: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 企业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三个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二)战略化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阶段转入主动进攻阶段,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运作策略。比如抢注商标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国家或企业并不实施这些专利,而是通过收集贸易目的国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国进行权利诉讼,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利润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化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各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先后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各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多边合作,结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此获得国际合作保护。
二、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WTO《TRIPS协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国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2004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增设了保护知识产权专章,旨在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
2008年7月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展露纲要》,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新专利法,更是顺应WTO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修改法案,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规定》完全符合。
我国已加入大部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逐步与国际标准靠拢,所有这些举措将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开展。
(二)企业、外贸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
我国企业、外贸经营者的发明专利申请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从1985年4月—2010年4月,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6095949万件:其中。国内申请5134526万件,国外申请961423万件。且连年增长。商标方面,2002—2008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7年为世界第一。版权方面,2009年软件申请登记总量7.09万件,同比增长49.75%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量679万件,同比增长48.6%。可见我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有提高更加重视对自己无形资产的保护。
三、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滥用各类技术标准的防范制度
技术标准指对1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达到的水平以及为达到这一水平而实施的技术。但是当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技术标准涉及的技术被知识产权的方式合法控制时,任何人要使用标准化技术,就触及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此时,使用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以昂贵的代价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化技术,生产标准化产品:要么因不甘心知识产权人的宰割而放弃市场。因为标准化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首要条件,不按标准就不可能被市场接受,而采用标准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需要取得许可、支付报酬。我国由于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国外滥用各类技术标准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二)知识产权转化率有待提高
知识产权转化率就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通过自己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并以此来获取最大利益占知识产权研发所花费费用的总额。从授权数量来看,中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就无形资产质量而言,中国远不是知识产权强国。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27日报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在何方》,说我国500余万项的专利成果实际转化率不足30%;在商标领域,在国际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单上,中国企业商标无一进入100强,进入500强的只有12家。就外贸而言,中国企业出口200强,70%以上是定牌生产、加工贸易。在合资企业,90%以上是使用外国投资方的品牌。据统计,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利用率高达95%。
只有当知识产权付诸生产时它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在获得了知识产权之后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使之转化为实质生产力并获取最大利益,实现由量的发展到质的飞跃,这是中国企业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且人才匮乏
首先,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从我国专利申请人前10名的分布情况来看,其中有30%是高校,60%是民营企业,作为占据大部分国家研发资金的国有企业仅占10%。
其次,科技的发展需要人才,也离不开人才的储备。而我国知识产权的人才配备与发展需要不相符。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应按技术人员总数的4%比例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依此比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总需求量应该是8万人,我国现在所能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另外,现在所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也缺乏必需的综合专业知识背景。如果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往往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大大增加了外贸知识产权保护成本。
最后,中介市场也不完善。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目前,全国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已具规模,但在各地发展不平衡,且知识产权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问题时,往往因为不了解侵权所在国法律而导致诉讼失败。这就需要在全国各地形成有关专利、商标、版权和技术合同等的中介服务和保护网络。以此来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四、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政府的建议
1.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应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一些重要产业尽快掌握核心技术和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同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鼓励创新,谴责剽窃、盗版和造假行为: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并依据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人员进行惩处。
2.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评议和制定工作。首先,要积极参与WTO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评议工作,很好地利用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标准化组织获得的发言权,避免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和在标准领域里的经验优势控制国际市场。其次,要在评议的基础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研究机构及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要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力争把我国的标准化意图和标准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再者,对标准技术性措施造成的贸易摩擦,要积极利用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加以解决。努力避免和化解贸易冲突。
3.充分行使海关的监管职能。有效利用打私和征税手段,控制非法贸易。加强对知识产权敏感商品的监控,坚决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使得侵权行为在进出口环节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海关国际合作,使海关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对外贸经营者的建议
1.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企业应及时将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使核心专利成为标准,取得有效保护。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加大资本与人才投入,从小技术到大专利,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充分扩大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贸易量,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使知识产权进行最大化的实质生产力转化,创建和保护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2.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涉及到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国家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并给他们充足的空间与资源,发挥其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作用,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知识产权队伍,
关键词:企业档案;知识产权;保护
在市场竞争力的不断加剧,企业之间竞争力也不断加强,侵权和盗取他人机密的事件在企业中也屡见不鲜,造成这些原因的首要因素就是企业档案监管不力,企业知识产权和专业技术保密性做的不够好,导致企业中的许多重要档案,散落在个别人手中,这些人员为了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学术汇报等没有注意保密,将重要的核心机密随意泄露。而且部分企业对科技档案和科研成果,管理力度不够,或者是没有管理到位,导致这些重要文件散落在外,造成企业机密大幅度的流失。所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和重要档案的保护意识对企业发展很重要,这样不仅能够有效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还能够让人们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档案管理的关系
1.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与加强档案管理互相促进
企业知识产权是企业依法享有的在科学技术上的专门权利。企业档案上记载的是企业进行的科学技术活动,不仅是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还是一种知识产权的具体表现,是构成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对企业的档案材料方面,有专门的保护规定。企业应该从两方面入手保护知识产权和加强档案管理。企业要想证明自己知识产权的专利性就必须要建立档案,因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档案密不可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档案在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案中有重要作用,同时也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凭证。因此,企业必然会加大对档案管理的重视力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力也越来越大,知识产权的纠纷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加强对档案的利用和管理是摆在企业面前的重要问题,如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2.档案信息商品化促使企业知识产权入技术市场
档案和企业档案都不能作为商品来看待。但是档案信息却可以转化成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商品,有利于企业的知识产权占据一定的市场技术份额,比如说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开发。企业在自身所拥有的档案基础上进一步开发技术,将档案里知识产权变成生产力,实现商品价值。例如,有一家企业利用自己的科技档案信息与乡镇企业合作,自己出技术,对方出人和物以及场地,两个方面共谋发展,实现双赢,这样一来,双方的资源都得到了有效开发,实现共同发展。第二,转让。技术转让是在不损害国家法律和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一步开发档案信息,对知识产权做出的进一步调整,技术转让的多少由企业自行决定。比如说,企业档案中的技术图纸,在有需要的时候,并且是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复印使用,这就是技术转让的一种情况。第三,咨询。技术咨询是咨询档案资料和知识产权方面,在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在进行技术咨询的时候可以通过编印技术资料、摘取相关信息和制造小册子等方式进行,此外,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进行。第四,服务。技术服务的运行离不开档案信息,有时候受服务的乙方面可能在技术上遇到某些问题,可以向企业寻求帮助,企业可以委派专家进行技术上的指导。此外企业还可以在资源充足的情况下,主动委派相关技术人才进行技术服务,在这个过程中也要充分利用到企业的档案信息。综上所述,在技术市场中使用企业档案信息,代表了企业档案开发和利用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是知识产权商品化的典型代表,进一步推动了企业档案信息商品化的进程,有助于企业档案管理工作适应经济发展。
二、保护知识产权对企业档案的新要求
1.收集
档案的管理工作最基本的内容就是档案收集,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得到保护的有力手段,要保证信息收集的整齐和完整性,这样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力保障。在一些科研项目档案中,要注意必须将资料的归属登记清楚,也要特别注意不要漏掉和出现错误,比如说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及合营联营等方面的档案。这样才能避免出现侵权纠纷,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2.整理
档案的整理工作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档案管理之间的各种关系。特别是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要时刻注意不能损害到发明人的署名权,根据《技术合同法》的内容,个人取得的技术成果,有权利标注清楚个人的所有权。在公务活动中,企业所创造的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等也是职务作品的一部分,设置者有权利署自己的姓名。此外,档案馆在向社会征集商标的时候,也要注意商标属于专利档案,在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完善和归纳体系,不能遗漏。3.利用知识产权档案的运用,必须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借阅制度的要求,对那些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的档案信息更是要严格把关,必须取得所有人或所有单位的同意后才能提供出去。其他的一些寄存档案,则必须是寄存着有权利支配,提供给他人的时候一定要经过寄存者的同意才行。
三、加强企业档案管理的对策
首先,要增强保护意识。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要在档案管理制度中加入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增强档案管理人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视度,同时还要加强他们的保护意识和责任心。其次,强化基础管理。在档案收集过程中要实时跟进企业的研究过程,及时将取得的成果归档保存,要保障质量,此外,还需要不断完善档案整理程序。然后,加强保密工作。建立一个完善的保密制度,并照此办理。档案管理人员面对档案时要严格遵守制度和程序的要求,严格禁止徇私枉法和看认清等行为的产生,做好知识产权的保障工作。最后,完善法律体系。尽快呼吁国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尽快建立一个完善的保护制度和相关的措施,并严格照此执行。
四、结语
档案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在本质上具有深刻的联系,企业之侵权和盗取他人机密的事件在企业中也屡见不鲜,造成这些原因的首要因素就是企业档案监管不力,企业知识产权和专业技术保密性做的不够好。所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和重要档案的保护意识对企业发展很重要,这样不仅能够有效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还能够让人们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随着我国对档案管理认识不断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也将受到重视,档案管理好知识产权保护将得到完善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艳玲.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4.
[2]张梦婷.基于知识管理的数字档案信息服务研究[D].南昌大学,2013.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之重要性已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而在没有知识产权历史文化底蕴的国人眼中,由于种种原因,保护似乎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乃至某些情况下成为该制度的唯一内容。强调保护没有错,因为不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之权益,会使创新受到影响;但是,过于强调,则会走向该制度设立目的的反面,它会阻碍社会科技进步,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度浪费。
TRIPS协议第7条“目标”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该条明确地给出了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目的之一在于促进技术转让和传播。与其相关的“原则”条款(第8条)规定,为了防止权利所有者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反过来影响技术的国际性转让的实施行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其条件是这些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对技术转让的重视。因此,我们不能过分强调保护,甚至把保护看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唯一目的;保护是手段,而在保护条件下利于技术转让和扩散才是其目的。实际上技术流转(包括转让和转化)与知识产权制度密切相关:后者重点解决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问题,它为前者的前提和基础,前者主要解决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途径,为后者的目的和归宿;当然在转让的过程中也是需要保护的。
长期以来,人们受知识产权制度的重心在于保护之观念的影响,以及实践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实务或案例给人们造成的感觉强化了这一理念,以至让这种认识或感觉误导了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目的的真正了解和定位。实际上,19世纪后期,林肯的著名话语为知识产权的目的作了一个很好的注解:即“专利制度是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激发天才即所谓的发明家们进行创新的积极性,而这种创新的积极性依赖于利益的实现,但利益如何实现?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发明人自己使用、生产、销售,并通过专利制度取得合法垄断权来实现技术的价值并获利,一种是发明人通过技术转让来实现获利目的。前一方式在工业化早期、在人类进入工业化时代,因分工还处于不太发达时期较为常见。在人类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在高新科技日新月异、人类分工进一步细化的知识经济时代,研发、生产和营销开始逐渐分离,特别是随着独立研发机构和研发组织的出现,技术似乎也完全可以独立于设备等,成为一种商品,技术转让和转化活动会日渐频繁,由此使利益的实现更多地还是通过技术转让来完成。当然保护在实现这一利益的过程中无疑起到巨大作用,但这不能视为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目标。而可惜的是多数人在解读这句话时往往将其狭隘地理解为必须为专利权人提供保护及保护途径,至于保护的目的却疏于研究或延伸了。
由于历史原因,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是应客观上保护需求而诞生的,故其立足点和目标一直是以“保护”为重心的,有学者直接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保护技术开发或创造经营等正常进行的一种权利制度”。这一点可以理解,因为若干年来,人们基本上都是在追随这一思路。实际上这一思路的背后的目的在于促进技术转让,让有创新精神的人获得利益。在技术日益精细的今天,显然实现利益的途径更多地依赖于技术转让和流转;专利人在自己通过技术转让获得利益的同时,也让技术释放出巨大的潜力,为更多的人服务,创造了更多的社会财富,从而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结合知识产权无形性、无限性、排他性和可复制性等特征,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立的目的不能仅仅限于维护权利人的利益,鼓励创新,还在于在保护和公众共享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点,更在于推动静态的知识产权变成巨大的财富,即在流转中增加价值,在确认权利人对知识产品创造者对知识产品占有与支配的的同时,保障知识财富的最佳动态利用,来提高人类生活水平。保护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鼓励创新的一种手段,是让知识产权能为更多的人服务的途径。
无疑知识产权的确权――确定权利人在市场中的排他权即合理垄断和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或同意以知识产权从事任何商业将受到处罚等――是前提,它为技术在全球合理流转创造了条件。现在需要加大力度的工作是建立利于技术在全球流转的制度,结合知识产权的其他特征,特别是其无形性、信息形态性和可复制性,加速技术传播,通过流转实现无形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如果将保护与更快地推动知识产权流转,特别是技术转让较好地衔接起来,则人类社会的发展在日趋完善的制度下能充分利用和分享知识产权带来的益处。
但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厚此薄彼:“厚”保护而“薄”流转;注重了静态的保护和确权制度,而忽略了动态的流转制度的确立,即忽略了将智力成果转化为巨大价值的转让和许可等制度的确立,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几个重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均是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其首要或唯一任务的,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等,前三者直接将“保护”作为公约名称的关键词标明公约要旨就是保护知识产权,《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前言中指出“有志于为鼓励创造性活动而加强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成立该组织,并在其“宗旨”中明确规定“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前言中指出缔约方“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之权利的愿望”等而达成该协议;TRIPS协议将知识产权视为私权,并提高了保护水平,扩大保护范围,将知识产权保护推向又一个高峰;但有意思的是,它又同时明确了与保护似乎有些冲突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和原则;可惜的是,人们在研究其内容时着眼点仍放在保护和确权上,对目标的落脚点――技术转让和扩散――有所忽略。因此,总体上说,保护知识产权成为目前国际条约的主要宗旨。
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下,掌握技术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未能将技术等知识产权发挥出潜在的能量,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阻碍了发展中国家获得技术的机会,进而阻止了落后国家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人类智力的浪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导致富国越富,穷国越穷,有资料表明,根据世界银行的评估,如果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协议(仅指TRIPS协议)完全生效,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是最大的赢家,获利最多,如美国每年可获取的许可使用费高达191亿美元,德国、日本和法国将分别获得68亿、57亿和33亿美元;而同期发展中国家将付出更多的代价,象中国、墨西哥、印度和巴西知识产权的纯进口国每年将向专利持有者分别支付52亿、26亿、9亿和5亿的专利许可使用费。这有悖于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最终目的――推动世界的和谐发展与和平。世界上技术发展的速度日新月异,如果还停留在传统的保护确权上,将是制度设计上的悲哀。 因此我们必须依据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在知识产权私人权利、公共利益和人类利益间寻求到利益的平衡点。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为WTO一揽子协议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和强制执行性无疑将会使知识产权在全球保护水平的提高,目前来看它有利于发达国家,加重发展中国家获得技术的负担,虽然2001年的多哈会议的《多哈宣言》和2003年8月30日WTO总理事会通过的《执行多哈宣言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第六段》决定,在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获得的某些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有所松动,但其离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需要还有很长的距离。
论文摘要:本文以研究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内容及意义为基本切入点,主要阐述了世界主要国家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内容和范围以及我国开J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内容和范围。并根据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犯罪态势变迁的现状,总结归纳了目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当下“知识产权”已经是一个代表人类社会一切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当知识发展成为一种科学技术,一种智慧的结晶,对物质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产品的美誉产生制约性影响时,人们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对创造财富的至关重要作用。“知识将会改变世界的竞争地位和利益格局;尊重知识就是尊重人的创造权”的理念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倡导的新境界。人类社会开始重视知识的价值及其保护,最终导致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产生。知识产权制度的刑法保护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不像一般财产权的刑法保护那样有更悠久的历史,它经历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经济法律保护、行政法律保护,最后逐渐纳入刑法保护视野的发展过程。
一、主要国家刑法中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美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范围
美国知识产权刑事法律规定散见于商标、版权、专利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专门法律。总体看来,侵犯知识产权属于“重罪"(felony),要处以巨额罚款和长期监禁。同时,刑事处罚的“门槛”很低,除了版权方面有一定的数量和金额标准外,一般只要存在主观故意和侵权事实,就可以判处刑罚。具体有以下犯罪:(1)贩卖假冒货物域服务方面的犯罪。凡是假冒或试图假冒商标的,都属于重罪,但假冒商标的数量和金额等,是量刑的考虑因素。2006年3月16日生效的《2006年打击假冒制成品法案》和《2005年保护美国货物及服务法案》又修改了《假冒商标法》,将其规定扩大到贩卖假冒标志的行为,将“贩卖”的范围扩大到进出口行为,并且加大了对假冒行为的处罚力度。(2)侵犯版权方面的犯罪。《数字千禧版权法》规定,如果被告人解密或者使用其他手段规避权利人对其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所设置的技术安全措施以获取该产品,戴者使用或销售用以解密戴规避用途的产品也构成犯罪。《禁止电子盗窃法》规定,在数字环境下未经权利人授权散发或者复制权利人享有版权的作品达到一定数额的,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构成犯罪。(3)浸犯专利权方面的犯罪。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为他人所有却谎称自己的产品具有这种专利的,产品没有专利却谎称具有专利的,绒者谎称已经申请专利戴专利审查正在进行的,应处罚款。对于伪造专利证书域者故意传播假冒专利证书的行为,应处以10年以下监禁,或者5,000美元罚款,鱿者二者并罚。(4)盗窃商业秘密方面的犯罪。19%年《经济间谍法》规定,盗窃商业秘密的,应处以10年以下监禁,或者250,000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该法还规定,如果是为外国政府盗窃商业秘密,处罚应当加重,即处以巧年以下监禁,或者500,000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5)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规定。例如:对仿冒食品、药品和化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处罚。对于制造、销售、传播窃取电子信号设备的行为,对于贩卖规避版权保护措施技术的行为,或者提供错误的版权管理信息的行为,对于故意在物品上标记错误版权信息,或者故意销售这些物品,或者故意改变版权信息的行为,都处以相应的刑罚。
(二)日本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范围
2002年12月4日,日本制定了《知识产权基本法》。之后又由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强化知识产权刑事惩罚范围和力度:(1)侵犯著作权方面的犯罪:将原来最高3年刑期或罚款300万日元以下提高到最高5年刑期戴罚款500万日元就两者并用。(2)不正当竟争方面的犯罪:2005年2月,国会收到议案,将原来最高3年刑期或罚款300万日元以下提高到最高5年刑期或罚款500万日元或两者并用。(3)侵犯专利方面的犯罪:2005年3月,国会收到议案,侵犯育种者权利严重者可以用刑事犯罪论处。(4)海关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连年增加。2005年9月份的统计数据表明,案件同比增加36.6%。按照权利分类,浸犯商标权9157件,占97.7%,其次著作权138件,占1.5%,专利56件,占0.6%。与上年同期相比,著作权是原来的1.8倍、商标权1.4倍。
(三)德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范围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德国刑法首先在版权即著作权的保护方面获得了重要意义。随后,德国立法者一方面通过加重对浸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另一方面逐步扩大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1990年7月1日生效的德国反盗版法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又统一作了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修改:第一,提高了有关知识产权刑法中的最高法定刑。第二,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资格构成。第三,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未遂的刑事可罚性。第四,把浸犯知识产权罪划归为德国州法院的经济犯罪审判庭审理。
德国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主要规定在德国的专利法、实用新型作品法、外观设计作品法、版权法和标记法中,具体包括以下犯罪:(1)侵犯专利权的犯罪。(2)侵犯智力成果的犯罪。在德国的智力成果主要通过外观设计作品法、微电子半导体产品图形保护法和版权法进行保护。(3)侵犯商标权的犯罪。1994年修改后的商标法更名为标记与标识保护法。该法主要规定了两个罪名:一是该法143条规定的“侵犯标记、标识罪”。二是该法144条规定的“违法使用地理性原产地说明罪”。(4)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1997年修改后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三个罪名:一是该法第17条规定的“泄露业务或者经营秘密罪”。二是该法第18条规定的“使用样品罪”。三是该法第20条规定的“引诱和自愿泄密罪”。
二、我国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
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立法方式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我国主要在刑活典中集中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罪名,而在《民法通则》、《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民事和行政法律中设有刑事责任条款。这些条款中规定了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主要是通过刑法以外的法律进行调整,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历史始于1979年刑法,该法第127条规定了假冒商标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第3章设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系统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这4方面的知识产权,共有7个具体罪名,同时我国刑法第3章还设专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9个具体罪名。它们共同构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法律体系。从上世纪80年代起,中国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我国为了履行所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义务,1992年9月、2000年8月两次修改了《专利法》;1993年2月、2001年10月两次修改了《商标法》;2001年10月修改了《著作权法》。对这些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完善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快国内法与国际公约一体化的进程。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尽快使我国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与已经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律、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一致。如《专利法》对符合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授予专利权,而刑法对假冒此三种专利权的犯罪也不作区分,统一规定为假冒专利罪并规定相同的法定刑是否合适,实际上,浸犯发明专利权和侵犯实用新型戴外观设计专利权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显然是不同的。在《商标法》中注册商标种类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需要细化为具体的罪名。再如《著作权法》在第47条规定了刑事责任条款,从8个方面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刑法又当如何与之衔接。著作权中“作品”范围问题以及数字化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的保护问题等等与刑法规定还不协调。因此,建议刑法修正案出台前,可以通过刑法立法或者扩大司法解释的办法解决这一问题。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态势变迁
今天,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已成为世界性的共识。然而,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正在世界范围内日益严峻,犯罪手法日益专业化、隐蔽化,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数字传播技术的发展,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组织化和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它像瘟疫一样正在吞噬着人类科学、经济贸易发展的成果。
(一)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性
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牟取非法暴利是驱动犯罪发生的最大动因。20世纪80年代以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商品转让额也不断上升,平均每5年翻一番,GATT,研究报告中亦称世界贸易中有2%(即近800亿美元)属于假冒和仿制贸易,严重的浸权行为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行。据欧盟沽计,由于仿造与盗版,全世界每年减少20万个工作岗位。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犯罪仍然处于上升的态势,是世界上知识产权犯罪发生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受知识产权犯罪危害较大的国家。“十五”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浸犯知诊产权犯罪案件2040件,审结2011件,奖处罪犯2503人。知识产权犯罪主要集中在商标犯罪,占84.66%;其次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占9.46%0200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1121件,判处犯罪分子1934人;审结非法经营案件1903件,判处罪犯2648人,这两类犯罪判处的人数分别比2004年上升33.2%和26.04%,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据统计,自2000年至2005年,我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6700余起,缉捕犯罪嫌疑人9300余人,涉案总价值近35亿元,集中摧毁了一批跨国、跨地区的犯罪网络。仅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已破获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与2005年同期相比,立案数、破案数、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上升30%、31%和11%.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面临的挑战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成为推动世界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与发展的强大动力。但是,世界在享受知识产权带给人类社会的丰硕成果的同时,也正在深受日益严重的假冒盗版犯罪之害。当前,国际社会乃至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假冒盗版犯罪活动日益呈现出专业化、国际化和有组织化的趋势,不但严重浸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阻碍了技术进步、文化传播和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给各国执法机构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挑战之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全球范围内日益猖撅,犯罪的活动区域已经从实体空间向网络环境下的“虚拟空间”蔓延。特别是版权犯罪活动涉及领域十分广泛;光盘走私活动居高不下;计算机软件盗版行为越来越突出;网络环境下非法复制、套录、转载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相当活跃,虚拟空间已经成了“盗版的天堂’。
挑战之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但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假冒产品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而且对技术进步、文化传播和国际贸易产生负面影响,成为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构成严重危害的重要问题。
挑战之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日益呈现出国际化、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集团化的趋势,跨国(境)、跨地区犯罪活动十分突出,与有组织犯罪存在越来越多的关联。犯罪手法、犯罪技能呈现高智能性和犯罪组织网络隐蔽性的特征。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企业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我国有关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我国政府与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及完善立法,企业应该在灵活运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同时积极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作为知识经济发展内在动力的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逐渐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日渐完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国内应用与保护已无太大问题.但企业对于其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和能否在国外长久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
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关乎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关乎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空间.因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手段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求本周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规则与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由于其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复制性等特征而导致了知识产权境外应用与保护的困难性目前.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则主要体现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条、42条及43条所确定的规则之中
TRIPS是一部旨在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而充分的保护.以减少国际贸易阻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多边协定。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成员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对成员方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协定中的诸多例外规定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打折扣作为国际公约的TRIPS协定.在实践中很少有国家将其直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而是把对该国有约束力的TRIPS协定转化为国内法.再根据国内法来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虽然对于一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一国必须遵守。但一国在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时.还有很大的变通空间.这就意味着.一国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另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就给一国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l条、42条及43条中虽然规定了国际贸易买卖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85年通过的《技术转让国际化规则》只是侧重于对转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转让技术中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仅第2条第6款规定:‘承认工业产权的保护由国内法授予。]目前.WIPO公约与TRIPS协’定都没有关于技术转让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这对于那些以技术为支撑的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虽然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规则虽然存在.但这些规则还有不完善之处.这就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埋下了隐患。
(二)各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现状
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企业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制定的知识产权策略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国家则是通过国家立法和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两种途径来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应用和妥善的保护这两种途径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较好的保护效果.但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全球信息流动速度的加快.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和简单通过国家立法已经很难适应知识经济迅速发展下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种能够更全面、更有效的确保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策略便应运而生.即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而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确保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
所谓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从战略全局出发,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整体谋划、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速知识产权流转、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遏制竞争对手,谋求竞争优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发达国家为了提升本国产业的竞争力而纷纷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通过制定《拜杜法案》、《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让法》等法律.具体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措施。此外,美国通过在《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加强了对境外侵犯美国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以保护美国的境外知识产权。一直提倡以技术立国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确立了从知识产权的制造、保护、应用以及人才基础四个方面制定行动计划。确保了本国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韩囤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中规定了要积极加强企业在外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上各国通过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障了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也纷纷通过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如美国IBM公司在新产品发表前.必先彻底调查知识产权情况,特别是对于产品销售国.IBM会派专人对该国他人的有关商标和专利权进行详细调查.以确保本企业知识产权在该国的顺利应用与保护而日本东芝公司为了确保海外企业的专利权.通常会“在工作日志上记述研究人员所做出的发明记述特征和实施案例.并记载和先前技术的差异.附上照片等相关研究资料。最后签上研究人的姓名.携此资料到美国法院公正发明日期,以为解决将来纷争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国为了确保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可谓是做足了文章。这也说明了各国对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重视
(三)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衡量该国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的标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以其独有的垄断性和独占性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发展科学技术。繁荣社会文化.增强竞争力、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战略性武器:成为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制度,成为支撑经济发展、保持竞争优势的战略资源,成为引领社会前进,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占领市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重要手段和标志.成为培育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
而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则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能力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资产构成中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越大.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就越强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及对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度与保护力度已成为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而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在境外市场立足、确立竞争优势.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特别是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重新建立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通过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协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已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企业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但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前.由于技术创新成果被纳入公共领域.所以几乎没有私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调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几乎空白.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工作长期停滞。从改革开放后到1985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这段时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实行.企业开始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以商标、专利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开始觉醒.一些技术领先的企业开始学习和应用知识产权制度。从1985年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期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通过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体系逐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持续增加.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日渐提升。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企业真正认识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逐步提高。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完善及国家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逐渐提升.很多企业已经建立了相壶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个方面。此外.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有80家中央企业参会并签署了《企业适用正版软件倡议》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倡议》。展现了我国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姿态
虽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企业而言.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近几年.我国很多企业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一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标在德国被抢注.致使该企业进军欧洲市场的计划被打乱。而“海信”在德国被抢注.最终也是由海信集团支付了大笔的转让费才最终取回了商标权这些商标被抢注事件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显了由于我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缺失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也达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国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有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1.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不强虽然我国企业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业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的主动意识还没有形成。据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明显缺乏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相当低。¨6(据有关机构统计.中国500个最有价值的品牌中.有40%未在美国注册.有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有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率则高达76%这充分说明了中国企业对商标境外保护意识的薄弱
2.国家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立法缺失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比较完备.但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却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说。我国目前有关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或其他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中.很难找到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定。其误区是以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代替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问题三、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完善
随着我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步伐的加快.企业如何通过充分应用知识产权确立竞争优势及对企业知识产权予以妥善保护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长久立足海外市场的关键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仅仅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够的.企业要想在海外市场取得长足发展.肯定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应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开展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目前.我国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虽不完善.但这并非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频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个因素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境外屡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没有形成由于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即便知识产权立法是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是完善的,知识产权人才是充足的,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无法发挥应用作用”。相对于立法这种短期就能实现的目标,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形成却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问.因此.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
在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办公室.召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那些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予以重点关照.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服务.以确保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境外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的宣传力度.以提高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意识。
2.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等特点决定了企业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去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任务的艰巨性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来保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以合理应用和妥善保护.但企业的力量毕竟有限.因此,仅仅依靠企业的努力将难以达到对其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理想状态。通过对发达国家的观察可以发现.任何企业要想在世界市场中站稳脚跟都离不开本国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的支持但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因此,如何尽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法律已成为当务之急具体到应如何完善我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笔者认为.除了要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外.还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而美国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应是我国借鉴的主要对象
美国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美国“特殊30l条款”的主要内容是:美国贸易代表通过以下两个标准.(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国”.(2)“拒绝了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美国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来确定未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重点外国”.通过关税措施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对该外国的某一经济部门或整个经济实施贸易制裁美国制定“特殊301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有效保护.保障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而有效地进人外国市场”。事实上,美国通过这一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美国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贸易大国。相信这一条款的作用功不可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在完善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法时.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301特殊条款”,比如:我国可以在《对外贸易法》或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规定凡不对我国境外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保护的国家.我国将对该外国的某一行业采取诸如增加进口关税、实施进口限额、取消贸易优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该外国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的护。
与美国这样的知识产权大国相比.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相对落后.但随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产业也会迅速发展.美国所遭遇的问题目后我国也会遇到。所以.现在加强境外知识产权立法不失为前瞻之举
(二)企业方面
1.熟悉和掌握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灵活应对境外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有TRIPS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管辖的公约。即:《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等,这些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这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方必须遵守的.而且公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员方必须执行的.因此.我国企业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时应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这些原则、规则。比如:我国企业产品进入某一成员国或者企业在某一成员国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要求该国给予我国企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使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够享受到与该成员国企业相同的保护。此外。我国企业还应要求成员国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给予的保护达到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要求的最低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保护、
对于中国而言,知识产权问题本来就不是谈判的问题。在过去的数年中,中国一直致力于履行自己的承诺,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然而,即使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完全接受了美国方面的各项要求,中美贸易中的不平衡问题依然不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正如中国政府1997年发表的白皮书中所说:“近年来,美方统计的所谓对华巨额贸易逆差,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统计技术方法上的缺陷,也有美国对华政策方面的因素。因此,依据美方的贸易统计来评价两国间的贸易平衡状况是远远不够的。”
美国对华的巨额贸易逆差,除了统计方面的问题外,主要来源于两国产业结构的差别和美国对中国的歧视性的出口管制政策。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美国与中国在产业结构方面具有互补性。来自中国廉价的工业品,例如: 纺织品、鞋、玩具等,绝大多数出自劳动密集型的企业。虽然数量庞大,其单价和利润率却都极低。相反,美国的产品,主要是具有很高技术含量的先进装备,例如:飞机、巨型计算机、先进机床设备等。有人曾经做过这样的对比,中国向美国出口4000~5000万双鞋,才能换回美国一架大型波音飞机。由于美国至今都未能放开其对中国出口高技术产品的限制,导致中美之间的贸易不平衡的结果也是必然的。这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太大关系。
在上述的这种情况下,即使中美之间的贸易巨额不平衡消失,鉴于美国目前的产业结构,美国依然会从其他发展中国家采购原本向中国采购的产品。其贸易上结构性不平衡的问题依然存在。
此外,有事实表明:美国自己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并不公平。中国浙江东正电气有限公司的产品由于技术含量和性能价格比都较高,在美国具有很好的市场。但是在美国,这家公司正经受着美国莱伏顿公司利用其所拥有的专利对浙江东正电气有限公司发起的侵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