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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协同治理
按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结果显示,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人人口数量已经超过了2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5.5%,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已十分严峻。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一半以上,而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的六成以上。快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服务供给,尤其是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是一项巨大的考验。“空巢老人”、“未富先老”等现象的日益突出,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农村养老服务的需求,并且还面临着政府养老失灵,市场养老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未来的发展趋势应该是以政府承担为主,社会、家庭等养老为辅,使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社会化、供给主体多元化。本文旨在基于协同治理理论视角,探索出符合我国农村养老服务现状的供给主体新形式。
一、协同治理理论的基本要义
协同与治理,是协同治理理论的两个基本要义。协同意思为协调与合作,是价值理念的一种。1971年,联邦德国的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提出了协同学理论,它的基本假设是:“甚至在没有生命的物质中,新的、井然有序的结构也会从混沌中产生出来,并伴随着恒定的能量供应而得以维持。”赫尔曼・哈肯等人认为,“协同学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内应用的重点是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的互相协调与合作,比如不同地区之间的合作或者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等。”治理的原意是控制、操纵以及引导的意思。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治理的基本含义是指公共权威在既定的范围的运用,政府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为满足公众需求,利用权威维持秩序的过程。治理的目的是通过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使公众利益最大限度的增进。”
由此可见,协同治理理论首先强调的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政府组织,也包括社会组织,比如民营组织,企业、家庭以及公民个人等均可以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各个组织或者行为体之间没有共同的价值判断以及利益需求,并且各自掌握着不同的社会资源,这些组织或者行为体之间存在着竞争与合作的双重关系。其次强调的是各个组织以及行为体之间平等自愿的协调与合作,政府在协同治理的过程中是作为嵌入社会的行为体出现的,它负责各组织或者行为体之间协同合作规则以及目标的制定,政府起到对各组织或行为体内部或不同组织之间、不同行为体之间的协作进行组织的作用。
在协同治理理论的视角下,对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存在的问题,并依此探索出以政府为重要组织者,政府与社会机构、家庭以及个人等社会组织或者行为体相互协调的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新形式,对于解决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所面临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现状
(一)多元化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
1. 家庭
家庭一直处于我国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核心地位,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尽管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新的养老服务供给主体不断涌现,但是家庭依然是我国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家庭供给指的是,“以家庭为养老主体,尽可能多的承担对老人的赡养的职责与义务。”另外,家庭作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核心,具有天然的血缘基础,家庭成员代际之间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以及精神慰藉等具有较强的抵抗风险的能力,并且具有长期服务的特点。
2. 政府
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当时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养老服务高度依赖政府,养老服务供给主要是政府主体一元化控制,社会和市场则被边缘化,政府通过公办福利院以及福利企业来实现对农村“五保户”的养老服务供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一些民营机构、社会组织开始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之一,但政府依然是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主要组成。政府作为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主要承担者,不仅提供养老所需要的基本物资,同时还是农村养老服务的主要倡导者,各种惠民政策的制定者,各方面利益的平衡者。
3. 营利性养老机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社会组织和企业也开始投入养老服务业,构成了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农村空巢老人现象日益突出,好多子女都选择将老人托付给一些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这些养老机构不仅能为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还能够帮助应对老人的突发性疾病等,这些养老机构在提供专业的照顾护理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有些养老机构还为老人提供娱乐场所、健身场所等,使老人身心愉悦。
4. 非营利性组织团体
近年来,民间的一些非营利性团体组织、慈善机构、志愿组织等也投入到我国养老服务中,这些非营利性的组织团体成为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一员。一方面,它们能够最大范围内的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筹措资金使社会各界积极投入到农村养老服务事业中,可以缓解政府养老服务供给的财政压力,比如一些扶贫救济、老年人免费体检,医务下乡、救孤安老等服务;另一方面,各种民间的非营利性团体、慈善养老机构等能够弥补政府公办养老机构的不足,为我国农村养老提供更多有针对性的服务。
(二)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存在的问题
1. 家庭在养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被打破,家庭养老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人们对于传统的孝道理念的变化,使得代际之间在赡养观念、文化认同以及生活方式等方面出现了隔阂,家庭代际之间的赡养观念以及关系开始出现松动,抛弃老人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农村大多数年轻人为了养家糊口而外出务工,“未富先老”、“空巢老人”现象与日俱增,多数农民工在城市打拼后都选择留在城市而不愿回到农村,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则不容乐观。
2. 政府养老存在的问题
政府作为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主要承担者与主导者,自身也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问题,即“政府失灵”。一方面,政府不能够准确的获取老人对于公共产品以及准公共产品的真正需求,造成政府一元供给服务的高成本与低效率;另一方面,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时处于垄断地位,没有竞争,而公共产品和服务又比较特殊,其质与量直接难以界定,这样会使得公众对于政府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缺乏有效的监督。
3. 营利性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养老服务供给市场方兴未艾。一方面我国养老服务很多行业标准与规范还不完善,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监督、管理等制度,政府为养老服务业提供的优惠政策相对较少,我国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远远不能够满足我国养老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农村家庭经济情况比较薄弱,好多家庭没有经济实力使老人进住一些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而养老机构又是以营利赚钱为目的的,所以企业和社会组织投资养老机构的热情不是很高。
4. 非营利性组织团体存在的问题
民间的一些非营利组织以及志愿团体,虽然具有反应灵敏,最熟悉农村老人最切实需求的优势,但是它也存在一些问题,即所谓的“志愿失灵”。一方面,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团体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非政府的组织在管理过程中的支出与其所能筹措到的资源不对称,存在很大的缺口;另一方面,非营利性组织及团体的活动一般都由捐赠人把握,他们在选择服务对象时往往由自己的偏好所决定,不能够使最需要服务的老人受益。
三、基于协同治理理论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新探索
就我国目前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现状来看,任何一种单一的供给主体都无法满足我国农村养老服务的需求,其正在逐渐被以家庭、政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所形成的养老服务供给资源网络所替代。笔者旨在基于协同治理理论的视角,探索出以政府为主导,家庭、社会养老机构以及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为补充,各个单一供给主体协同供给的新形式。
(一)政府提供――家庭邻里协同供给
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家庭在提供养老服务中一直起着最为基本的作用,它是农村养老服务最初的供给者。家庭成员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使得家庭养老在赡养老人,为老人提供精神慰藉以及情感交流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所以应该以家庭为基础,构建一个政府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邻里之间相互协作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对于有一定经济基础和条件的完整家庭,政府只需要在特定的时期提供一些必要的援助即可;对于没有经济基础的家庭,比如“五保户”等,政府则提供并保障必备的物质基础,邻里之间相互协作,互帮互助给老人精神上的慰藉以及情感上的交流;对于“三无老人”政府则承担起对老人养老服务的供给,包括物质和精神上的供给。这样一来便可有针对性的提供养老服务,最大限度的满足老人的需要,并且还能够缓解政府养老的压力。
(二)政府支持――政府与营利性机构共同承担
社会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对农村养老服务进行投资,在老龄化快速发展的今天无疑可以减轻政府养老的压力。政府作为我国养老服务供给的主导者,应该积极鼓励并支持引导社会企业投资养老服务业,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有针对地对一些营利性的养老机构提供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与养老服务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养老服务业规范化、合理化,并与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共同承担起我国农村养老服务的供给。这样既可以降低营利性养老机构自身承担的风险,提高企业经营养老服务机构的积极性,企业投入到养老服务中的热情更加高涨,从而使得我国养老服务所面临的问题得以缓解;同时又可以使得政府与营利性养老机构各自的职能得以更好的发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政府组织――民间非营利性团体相互协作
民间非营利性团体以及组织是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主体,它比政府更加的贴近农村老人集体,能够准确把握老人真实所需,在养老服务的提供上具有很大优势。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更能充分调动群众集体的力量,更能加强社会公众的凝聚力,在养老服务的供给中能够利用自身的优势扩大社会影响力,为养老服务社会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政府应该积极组织这些民间非营利性团体及组织,比如慈善组织、福利机构、志愿协会等参与到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中。并且政府可以通过与非营利组织之间进行合作、扶持、或者购买等方式,构建政府为主导进行组织,并与民间非营利性团体相互协作的供给主体新形式。
参考文献:
[1](德)赫尔曼・哈肯.协同学――大自然构成的奥秘[M].凌复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2]李汉卿.协同治理理论探析[J].理论月刊,2014(01).
[3]刘伟忠.我国协同治理理论研究的现状与趋向[J].城市问题,2012(05).
[4]朱汉平,贾海薇.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供给农村养老服务的推进思路――基于协同治理理论视角的分析[J].广东农业科学,2013(10).
[5]赵小艳.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服务的多元供给主体研究[D].西北大学,2008.
[6]郭媛.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下我国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研究[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5(03).
[7]夏磊.多元化养老模式选择研究[D].浙江财经学院,2012.
关键词:农民工 土地养老 养老保障
1、农民工家庭的土地养老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村养老问题,首先表现为老人的经济供养问题。在我国,对于农民的养老问题,国家实行的是土地养老政策,即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耕种,农民们通过自己的劳动,依靠土地生活和养老。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全国人口抽样调查中,对我国老年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的主要生活来源进行了调查,其结果显示,我国老年人的生活来源构成在城乡有明显差别,城市60%的老年人主要依靠退休金生活,而在农村老年人则主要依靠子女或其他亲属(占,9.6%)和劳动收人(占30.5%)。农村老人们习惯于将自己在拥有劳动能力时所创造的财富用在子女身上,帮助家庭实现财富的积累。但是,等他们进人老年期时,家庭财富的控制权其实早就已经转移到了子辈的手中。现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人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的土地养老政策已经越来越不能解决目前农村中普遍存在的养老间题了,其原因主要是农民工的大量外出。
在农民没有离开土地外出务工之前,国家的土地养老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家庭养老政策。农村老人因身体原因无法再耕种土地,这个时候他们的土地就交给自己的下一代来耕种。这样,国家的土地养老政策实际上是通过子代对土地的耕种来为父代提供养老资源,以实现养老的。现在,农民工的外出不仅造成了他们没有耕种父代所承包的土地,就是他们自己承包的土地也没有耕种,这样,农村的土地养老政策就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
当前,大多数农民进城务工后,由于其缺乏技术,文化程度低等原因使得他们只能从事简单的劳动,其收人相应很低。在此情况之下,他们就不可能有多少积蓄为父母养老,也难以将父母接人城里和他们一起生活,于是农村就出现了相当数量的“留守老人”。留守在家的老人们为了生活就不得不自己耕种土地,但是由于他们自身的劳动能力有限,他们耕种土地的收人比以前大有减少。与此同时,与子女外出务工前相比,农村留守老人们不仅要从事农业劳动,还要独立地照顾留在家里的孙子辈,因此,不但他们的农业劳动和家务劳动负担明显加重,而且老人们养老的经济供养也严重不足。
2、对策
2 .1探索农村土地养老保障制度的新模式
由干农民工的大量外出务工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现象,这就使得国家现在实行的土地养老保障制度难以解决当前农村存在的养老问题,因此,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对土地养老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在国外的养老保障制度中,存在着一种“以房养老”得倒按揭养老模式,其做法是:房屋产权拥有者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后者每月给房主一笔固定的钱,房主可以在那个房子里继续居住,房主去世以后,其房产归后者所有。借鉴这种模式,在改革我国现有的土地养老保障制度的时候,也可以尝试采用类似的方式来进行。农民在年老的时候会因为自己缺乏劳动力等原因而无法耕种土地,再加上农民工的大量外出,使得农村的土地有很多被闲置起来。在此情形之下,农村留守老人可以将他们自己承包的土地投资入股,交给公司、企业或是集团来经营,再由后者给他们修建养老院,并且每月为他们提供部分养老金。在实施过程中,可以以一个村或一个镇为单位进行土地养老转让经营,只要转让的土地数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公司、企业或是集团就愿意来经营,这样土地就能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部分养老金。在这部分农村留守老人们死后,土地再归还给农民工,由农民工决定是否继续转让给公司、企业或是集团经营。
关键词:老龄化;农村养老;路径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的养老问题日渐突出,己成为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重大事情。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人们更多地关注城市人口的养老问题,而对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却关注不多。目前,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使目前实行的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也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在目前关键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传统的养老模式正在遭遇巨大的挑战。城市化进程加快、老龄化加速使得既有养老模式不能满足目前农村养老需求。一方面,家庭结构趋于微型化、核心化,农村青壮年人口不断向外流动,导致许多老人处于空巢家庭中,这就意味着延续了数千年的家庭养老模式在现代化社会中日益显得脆弱。另一方面,社会性的养老机构数量严重不足、质量参差不齐,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设施不全、服务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同时老人参与意愿不强。本文从人口老龄化的背景出发,探讨农村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政策路径思考。
二、我国农村养老模式的现状
(一)以家庭养老为主,老人生活水平相对较低。目前,农村老人的生活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多代同堂型,既三世同堂或四世同堂,老人与子孙同吃同住,共同生活,生产生活中的事物主要由子女决定,老人除了做点家务或照看孩子外,别无其他活动。有的家庭则沿袭古老的家族管理习俗,由老人做主,子女很少有个人财产。另一种是分居赡养型,既能够从事一般家务的老人和子女分开居住,老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交给子女耕种,生活费用由子女供应,女子定期把生活用品或现金交给老人,他们一般居住较近,感情联系较为密切。再一种是独立生活型,既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老人,依靠承包田种植或家庭养殖等方面的劳动收入来养活自己。但老人一旦丧失劳动能力,这种生活方式就难以维持了。三种种家庭养老方式,都有一个相同的后果,就是农村老人收入不稳定且相对较低,造成生活水平也较低。
在农村经济不发达,家庭赡养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政府扶持和社会救助的力度又未能大到足以充分提供老年人生活所需的程度。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普遍推行和农村人就业、生活方式的逐步改变,延续数年的家庭养老,养儿防老功能越来越弱,由此出现了虐待、遗弃老年人的现象,使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难以保障。特别是近年来,农村青壮年劳力大量外出务工经商,农活大多交给了老人。同时,多数农村老人虽勤劳、富有生产经验,但他们的收入却越来越少。其主要原因有:一是由于长期受自然经济的影响,老人们基本上都是从事传统农业生产,难以增收。二是由于体力下降,老人对于有些农活力不从心,从而影响生产经营。三是缺乏必要的生产资金,生产投资小,很多老人种地主要是靠天收。四是老人基本上丧失了外出打工、从事个体工商业等获得相对较高收入的能力和机会。
(二)以乡村医生看病为主,看病困难仍然存在。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村老年人排在前三位的困难是:56.7%的老人认为看病难,23.7%的老人认为外出活动难,31.4%的老人基本生活无保障。对全市多数农村老人来说,受经济、生存条件和观念的影响,有病只能依靠乡村医生,打打针,吃点药。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老人得了大病或许可以住院治疗,而其余的老人只能小病硬挺,大病等死,部分家庭因巨大的医疗费用而致使孩子失学、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因此,看病困难是农村老人生活困难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三)以聊天精神生活为主,老年生活孤独难耐。目前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总的来说较差。戏剧表演、电影放映很少,不少家里的电视也是大多放在孩子的房间,老人们想看也不方便。经济条件稍微好的村组都成立了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各类团体组织,老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都少量存在,但随着老年人数量的增长,设施的老化也逐渐不能满足需要,于是农村大部分老年人只能以聊天作为唯一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以老房小房屋居住为主,居住条件极其简陋。农村多数老人在年青时代崇尚多子多福,他们一般都有3至4个孩子,为了供孩子上学、结婚盖房,费尽了心血,没有为自己攒下任何养老的积蓄。现在孩子们有了自己的小家庭,却往往难以照顾上老人,在居住方面,近年来,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已大为改善,钢混结构及砖木结构面积已占多数,但老人的住房往往都是家中的老房,有的甚至是危房。导致老人的居住条件极其简陋,生活质量明显低于其他人群。
三、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中央财政负担日益严重,难以充分保障新农保长久运行。新农保的资金基础是中央财政的直接补贴,这个补贴的前提是国家经济要保持稳定持续的增长。但是,目前我国中央财政面临一个社会保障资金“空账”运行的严重问题,而这个“空账”总金额随着年份的增长,也在不断增加。新农保虽然是制度上的创新,但是,这个“空账”需要多少年,才能够得以弥补。如果用国家财政填补“空账”,而这种做法必定又会影响国家其他方面的建设,制约国家整体发展。这个问题加上人口老龄化会直接导致中央财政负担日益严重,一旦国家经济出现下滑或者萧条,或者通货膨胀速度快于国家经济增长,新农保资金就难以长久并充分地保障农村老龄人的养老补贴,而导致该制度无法运行。
(二)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难以保证集体补助的有效实施。新农村养老保险养老金一个重要支持就是集体补助,而中国的集体资金的支持或者运用,实质上都是地方政府在落实。这些地区靠经济带头促进地方财政收入,集体补助才得以有效落实。地方经济发展好,收入高,自然农村养老金的支持能够得以充分实现,特别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国家新农保已经无法满足部分农民的需求,这些高收入的农民群体己经开始投资个人储蓄式的高缴纳和高回收的商业养老保险。但是,一些地方经济发展滞后,例如西南地区,西北地区和部分中部地区,集体财政收入低,农村老年人口多,难以保证集体补助的有效实施。
(三)社会参保支持程度较低,难以满足农村老人需求的增长。社会参保程度较低是目前新农保存在的一个不足。新农保的运作主要是依靠政府支持,整个模式的操作核心还是落在政府身上。社会参保内容与方式几乎没涉及。社会化参保的方式主要体现在有关农村老人福利事业的建设上和针对部分农村老年群体开始的,以自我储蓄为主,政府为辅,高投入高回报的商业型养老保险制度。
四、完善农村养老模式的路径探索与思考
(一)强化政府的保障责任和引导作用。在完善农村养老模式过程中,政府应主动承担责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养老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共事务,应依靠政府来引导,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范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养老的法律和服务标准需要政府制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需要政府监督,支持政策需要政府出台,全社会敬老爱老的氛围需要政府引导人民来营造,老年人的权益也需要政府保障和维护,特别是养老服务网络,更需要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
(二)增强家庭养老功能,回归养老本质。在农村地区普遍不发达的现实下,家庭养老保障仍是一个主要方式。家庭养老有利于化解各种矛盾建立在亲情基础上的家庭养老,能够使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稳固,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家庭养老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养老成本相对较小,因为自理型的家庭养老并不需要专门的服务人员和特殊的场地。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在现实中延续和发展的一种结果。家庭养老模式为老人提供了稳定的环境和物质基础,较好地解决了老年人的情感需求问题,因此,要重视家庭养老。夯实家庭式养老模式的基础。
(三)定位清晰、促进农村机构养老快速发展。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问题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使得一些民办养老机构处在举步维艰的状况,还需要相关政策给予倾斜、扶持。如何对社会养老机构的性质定位至关重要。从国家法律层面要给予各类养老机构的自,保障这些机构的权益,在机构运营中给予大力支持。让养老机构能够生存好,发展的好,促进农村养老机构模式的创新。
(四)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健网点,缩小城乡医疗水平的差距。因老致贫和因病致贫是农村老年人生活艰难的重要原因。和城镇有退休金的职工比较相比,农村老人最怕的是“病”,农村老年人体弱多病时,难以对土地再次付出必要的劳动,收益必然会下降,造成极度贫困。因此,在积极推进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要加快建立方便群众,收费低廉,条件好,医术高明的服务体系(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建设),彻底改变农村缺医少药的局面。
(五)依法维护农村老人的合法权益,关注老人精神贫困问题。面对农村老年人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和贯彻老年人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全面建立司法援助基地,无偿为贫困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另一方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虐待、遗弃老人,逃避赡养义务、损坏老年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关键词】和谐视域 农村 养老问题
我国老年问题重中之重是农村的老龄化问题,让农村老人能够“老有所养”,对我国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深远的意义。
一、当前我国农村养老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老龄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口和老年家庭数量的迅速增加、老年人口寿命的延长,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需求日益强烈。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实行“家庭+土地”的养老模式,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种养老模式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国家财政支出不足
我国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即“未富先老”,这也就是说在现阶段国家不可能拿出足量的经费来满足老年人口的需求,并且目前我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绝大部分拨付给了城市职工,而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甚少。绝大多数农村地区,除了对“三无”老人实行“五保”制度外,养老金制度、老年福利制度、老年服务体系都还没有建立起来。
2.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日益退化
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实行“家庭+土地”为主的养老保障模式。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大批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大量的农用土地被国家和集体强制征用为城镇建设,耕地减少,农民增收困难。必须用发展、全面的眼光对待农村养老,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看,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不仅包括代内相和谐,而且包括代际相和谐。
3.政策缺乏法律保障
农村养老保障是一种社会化的行为,客观上要求其在实施、管理、监督等方面都有统一和严密的管理系统。但目前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以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和民政职能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为主,尚缺乏法律上的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保险工作所要求的实施、管理、监督等方面的统一工作方式和方法,可操作性不强。
4.政策缺乏持久的稳定性
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的,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易受各种行政因素的影响。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时常变化,往往说办就办,说停就停,缺乏稳定性,进而使这项工作的开展大受影响。此外,时常变动的政策,导致本来就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不十分了解、心存疑虑的农民更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参加的也不敢再多投保险。
5.覆盖面过窄
从目前已经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来看,覆盖面窄,“保富不保贫”、“保小不保老”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农村人口中参保人数所占比重非常低,而且投保的人群主要是中青年,现在的老人受益面很小。大多数面临养老问题的老年人没有被纳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内。
二、我国农村养老的对策
建立和健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破解中国三农问题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而重中之重、难中之难是建立和健全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1.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由过去重点支持经济建设转向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投入大力加强对农村基础教育和基本卫生服务体系的投入,扭转公共资源配置失衡的偏向,让公共资源更多地向农村的义务教育和基本医疗,各级政府要加大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支持力度,加强政策的稳定性、持久性,把解决农民养老问题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全面落实下去,使广大农村老年人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2.加强家庭养老与社区养老相结合,积极探索农村养老新模式,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在老龄化社会里,一对夫妻可能要养四个老人,还有孩子要培养,因此家庭养老模式已不能再适应。国家也不可能全包下来,应该大力发展社区养老,社区养老和家庭养老相结合。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营造敬老、养老的社会环境,积极发挥孝道在调节家庭关系、实现代际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3.从政策调控转向法律调控,让法律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驾护航
首先,应确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农村稳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本着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立法步伐,让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各项措施的实施能“有法可依”。最后,建立和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监督机制。
4.建立和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体制
养老问题比较大的难题在农村,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将农民工纳入到城市的养老保险体制中。同时树立早期投入、自我供养的新理念,在未老之前就为将来的养老生活打下经济基础。形成政府养老金(第一支柱)、雇主养老金(第二支柱)和个人储蓄养老金(第三支柱)在内的多支柱养老金体系,实现政府保障与雇主保障、以及个人保障相结合,既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
农民问题特别是农民养老问题始终是制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我们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好。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告诉我们,必须要创造社会和谐所必需的物质基础和条件。“没有农村的和谐,城市的和谐不会持久”,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无从谈起。
参考文献:
以下谈到的20种养老模式,正为老人的养老行为提供了包容多个“大菜”的一桌丰盛大餐,并帮助老人在“大菜”中,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意愿自主随意地“点菜”,选择自己最适合的养老模式。总有一两种正好能对上“胃口”。各种养老模式的运用也非单打一和一次定终身,而是可以根据时势的需要,给予相当的模式转换或综合加以使用。
“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是两种最基本的养老模式,其他一些养老模式一般都是从这两种基本养老模式衍生出来的。
世界养老模式的发展轨迹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养老的内涵与养老模式也在不断变化。考察世界上养老模式的发展轨迹可以发现,在人口转变及由于新生婴儿数量减少,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导致劳动人口日益减少出现的“少子高龄化”现象尚不明显、养老还没有被作为“问题”提出之前,世界各国的养老模式都普遍是“居家养老”;在“未老先富”的一些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已达到较高水平,在实行居家养老的同时,国家也大量投资兴办各种养老机构,推动“社会养老”模式一时兴起。
但随着人类社会逐步从少子高龄化社会走向少子高龄社会,特别像日本、北欧等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已进入以少儿人口减少为主的人口减少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发达国家,也已感到将难以承受迅速增长的社会养老之财政负担,而且人们也逐步认识到兴办养老机构、实行社会养老将割断被养老人与家人的“共存”联系及情感诉求互动空间,不利老人的身心健康,居家养老可缓解或避免这些矛盾,于是又导致“居家养老”模式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回归。
与此同时,少子高龄化以及由此造成的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结构“简单化”,已普遍造成家庭养老人力资源的不足及养老功能的弱化,使个人及家庭也同样难以承受“居家养老”的人力需求与经济能力的双重压力。少子高龄化及少子高龄社会的诸多矛盾,迫使人们不断探索新的养老模式,丰富养老模式的内涵和形式,形成养老及养老模式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模式变迁:从单一走向多元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达水平和国民富裕程度与发达国家比较尚有明显差距。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严厉的人口出生控制政策,以致几乎与发达国家同步地迎来少子高龄化。
同时我国人口、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特殊国情,不仅使我国少子高龄化背景下的养老矛盾和问题相对“超前”地暴露出来,而且也深刻地影响和制约着我国养老及养老模式的选择。
家庭养老,一直以来都是中国人首选的养老模式。随着城市化和人员社会流动的加快、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造成的少子化,导致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而且现代青年价值观及生活方式的变化,“事业人士”、“孝顺子女”两种角色的冲突和博弈,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对“居家养老”模式的排斥。
于是养老方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部分老人经济条件的变化和自主意识的增强,兴办养老院等各种“社会养老”模式也逐步发展起来。
与居家养老相比较,“社会养老”模式可通过把老人集中到各种养老院“集体”养老,解决家庭养老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但社会养老也有不少问题。社会养老需要持续的大量投资,没有足够的政府财政补贴几乎就难以为继。近些年来,我国在推进机构养老的过程中,已形成了国家或集体兴办、集资兴办、政府与非营利机构联办、民间资本兴办等几种投资经营模式,这些投资经营模式正在探索和实践过程中,已经建成运营的养老机构,也存在不少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问题。
读者丁女士在给《人民论坛》编辑部的来信中,诉说了她先后转住成都、兰州、北京三个养老院所遇到的不少问题。实际上,她反映的问题,的确是目前国内养老机构普遍存在的。但应该指出,这些问题并不完全是单纯的养老问题,其中有些严格说来应是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有关国家体制、管理机制、国民素质、社会风气等方面存在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只不过是通过影响养老院管理表现出来而已。
由于目前我国是“未富先老”,养老要承受巨大的财政负担和人力资源需求的双重压力,这就要求我国既不能单纯实行“居家养老”,也不可大范围推广“社会养老”,而必须创新养老模式,走多元化养老之路。于是类似于“以房养老”、“异地养老”等养老新模式就应运而生,不断适应国人多样化的需求。
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模式
综合考虑我国养老的经济实力、人力资源、文化传统及亲情、空间、服务和需求等一些因素,建议我国应建立以“居家养老”模式为主、以“社会养老”模式为辅的“双轨”、“多元”养老体系。
“双轨”就是指“居家养老”和 “社会养老”两种养老模式,“多元”就是指这两种基本养老模式投资主体、经营机制、服务内容等方面的多样化。
【关键词】城市;养老模式;养老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019-02
据2010年我国开展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总人口已达到13.39亿,伴随着人口总量不断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人口问题,比如新增人口多,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等。而伴随着这些新生人口问题的出现,又衍生了一部分严峻的社会问题,比如养老问题,老年人的居家安置问题等。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中国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与其他已经进入老年化的国家,比如德国、日本,相比,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有其独特原因的:首先,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人口第一大国,人口基数大,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家庭结构的变化等因素导致我国的养老问题形势越发严重,有媒体报道,人口学家担心中国可能成为世界上首个“未富先老”的国家。其次,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此相应地,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还不够发达,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人民生活水平都还处于“不富足”阶段。最后,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和专门针对老年人养老权益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综上所述,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并且通过实践,找到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发展出一条充分尊重老年人养老意愿的“养老道路”已经迫在眉睫。
一、我国城市当前养老模式的现状
在我国,目前存在着三种养老模式,即传统的家庭养老、社区养老、社会机构养老。在城市,大部分老年人的养老模式属于家庭养老,传统意义上,家庭养老模式有其独特的优越性,这一养老模式比较符合中国传统的养老习俗,满足了老年人对亲情的需要,同时养老费用相对较低,老年人可以得到比较周全的照顾,而且老年人对自己所处的环境较熟悉,不会存在陌生感。然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不断加快以及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结构不断变化等原因,独生子女的压力越来越大,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存在许多困难:首先,家庭结构变化导致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有所弱化。一方面,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我国的生育率有所降低,家庭子女数减少,这样,作为已成家的年轻夫妇,往往要承担赡养双方父母的责任,加之自身还要挣钱“养家”,高额的房贷、车贷等原因,负担不能说不重。其次,快速的社会变迁影响着家庭养老。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物价水平不断呈上扬趋势,城市居民的生活成本也不断提高,为了应对不断上升的生活成本,年轻一代不得不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工作方面,从而使得自己实际在老人身边照顾的时间大为减少,这样一来,老人得不到应有的心理慰藉与情感沟通,常常会感到生活孤单寂寞。再次,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有所淡化也是家庭养老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电视或是其他媒体,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子女对年迈父母不孝不敬的相关新闻报道,在新的伦理道德体系尚未建立的前提下,旧的伦理道德体系却不断遭到无视甚至“挑衅”:江苏省邳州市一对年轻夫妇由于抱怨父母给得少,没能像哥哥一家那样过上城里人的生活,竟把怨气撒到年迈的父母身上,经常虐待两位老人,小儿媳竟把公公小臂打断。此后,两人更是变本加厉,把老人的2.5亩土地、老母猪和手扶拖拉机头霸占。两位老人无法生活,只得在睢宁县租房子住。如此吵吵打打了19年,小儿子和小儿媳妇从不与他们来往。最后,我国城市养老机构存在问题。当下,我国城市养老机构的发展远远跟不上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换句话说,我国城市的养老机构还不能满足老龄化的需要,“供与求”之间还存在不平衡的状态。另外,就城市养老机构本身而言,一般养老机构,如养老院,大多都是政府公办,而且往往地处相对偏远的郊区,存在交通不便、基础服务设施不健全、服务质量有待改善等问题。而条件相对优越的养老机构往往收费较为高昂,实在难以满足庞大的老年群体的需求。一些民办养老机构更是由于资金短缺等方面的因素而经营起来力不从心,当然也就不能保证能为老年群体提供多优厚的照顾服务了。
孝是中华传统文化提倡的行为,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在中国这样一个十分重视孝道的国度,孝老养老自然是传统美德的体现。然而,若是将老人送往一些社会养老机构,让他们在那里度过自己的余生,作为子女的却因为各种原因对他们疏于照顾,试问,亲情何在?曾经为了子女而含辛茹苦的老人又会作何感想呢?所以,在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不能满足老人所需的情况下,探索出一个合适的养老模式势在必然。
二、完善和发展我国特色养老模式的对策及建议
1.将传统的家庭养老与社区养老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二者在养老方面的作用与优势。所谓家庭养老与社区养老的养老方式,指的是老人在接受家庭照顾的同时,也能受到来自社区专职人员的照顾,享受社区提供的专职养老服务。这种由正规服务,社会志愿者以及社会支持网络共同搭建的养老服务模式,使得老年人既能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下维持的生活,又能得到来自社区的各种照顾资源,比起前往一些社会养老机构,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可以避免隔离和避免来自新环境的陌生感,即使子女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经常陪在自己身边,自己也可以和老邻居们一起共度,内心的孤独感会得到很大程度的减轻。
2.建立健全有关城市养老的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从法律法规上对老年人合法权益进行保障。政府等部门不仅应对相关养老保险和退休金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政府部门要将有关老年人养老的议题摆在重要位置,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老年人的需求,尽最大努力满足老年人。政府部门可以出面牵头,与民政部门、福利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和单位一起群策群力,明确自身的责任,将“敬老、爱老、养老”作为一项长期不间断的工作去认真做好落实,并且要从法律法规方面为老年人做好养老保障,坚决杜绝任何有损老人合法养老权益的行为。
3.认真听取老年人自身关于养老的意见及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老年人自身意愿,联合多方,做好老年人养老的安置工作。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老年人在“养老模式”的意见以及选择上,应该也是各异的。鉴于此,作为子女或是与老年人养老有相关联系的组织或部门应该广泛听取老年人对养老的意见或建议,比如,有的老年人虽然有自己的家,但由于与子女关系紧张等原因,老人更愿意前往一些社会养老机构度过自己的余生;而有的老年人却觉得在其他社会养老机构没有“家”的感觉,加之有的社会养老机构在收费、服务等方面和老人的期望存在差异,这样一来,他们往往更倾向于留在家里养老,除非万不得已,他们是不会前往社会养老机构度晚年的。所以,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其他与老人养老相联系的个人或是机构、组织,都应该在征求老人养老意愿的前提下,合理地对老人的养老事宜进行安排。
4.根据城市社区的实际情况,由政府部门牵头,积极探索新的行之有效的养老模式。在传统的家庭养老、社区养老、社会机构养老等养老方式推行的同时,政府部门应该进行探索,根据目前养老模式存在的不足与困难,不断改善并创造有利于以上养老模式良好发展的条件,同时综合考虑城市社区的在养老方面存在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出一个有利于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社区养老等模式“压力”的新型养老模式。
参考文献:
[1]冯晓娟.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J].社会科学家,2012(04).
关键词:失独家庭;养老对策;法律援助;精神抚慰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3-0280-02
根据中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每出生10 000人中,有360人在10岁前死亡,有463人在25岁之前死亡,有760人在44岁前死亡。按照医学研究,将49岁定为生育的极限年龄的话,这些孩子死亡的父母很少能够再生育,很难拥有自己的第二个孩子。按照数据推算,目前中国15~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已经达到约为1.8亿,而在这一年龄段的年死亡率保守估计为每一万人中死亡四个。截至2012年,全国范围内的“失独家庭”至少有一百万个,并且中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 000个,十年后大概又会增加760 000个失独家庭。这意味着有两百万名父亲和母亲在他们的中老年时期失去唯一仅有的孩子,成为孤立无助无人奉养的失独老人。
一、成年独生子女亡故家庭父母养老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上存在养老困境
中国20世纪80年代起响应政府号召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一对年轻育龄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但是当独生子女家庭中独生子女一旦亡故,独生子女的父母在承受着巨大的精神打击的同时,也在生活上遭遇经济困难,存在很大的养老困境。许多失独家庭父母随着年龄增长已经接近或已经退休,他们工资收入下降只能维持基本生活。而且现在社会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等大多数属私有经营收费昂贵,失独父母没有子女资助,根本无法负担高昂的社会养老机构费用,无法实现安度晚年的愿望,微薄的经济收入难解根本问题。老年人获取养老金的途径除退休金、养老保险外,还有一部分来源于儿女赡养费。相当大一部分失独家庭的老人工资较低,缺少养老保险。同时这些失独父母在他们唯一的子女还在世的时候,曾经倾其所有来培养子女,几乎没有积蓄。而有的成年亡故的独生子女在世时曾经疾病缠身,父母为其治疗病痛等几乎花掉了所有积蓄,也使父母在子女亡故后经济困窘。虽然目前中国大部分省市开始推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失独家庭每人每月100元~270元扶助金”。但在物价持续走高的今天,这部分扶助金根本难以解决他们的养老、医疗等问题。而中国目前福利慈善性质的养老院极少,多数养老院都是盈利性质的,一切都是向钱看,并不以人性关怀为主旨。这给失独老人一个很大的难题,而且入住养老院都要有子女签署委托手续,这无疑使失独父母无奈地被拒之门外,老无所养,老无所依,无处养老。
(二)生活上无人照料
失独家庭的老人中很大部分人年龄偏大、精神倍受打击、身体状况欠佳,在生活中有相当大的困难。中国千百年来最传统的最主要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养儿防老”是沿袭多年的至理名言,这就决定了在中国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子女赡养。与此同时,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随年龄增长而下降,也是非常普遍存在的问题。调查表明,中国60岁以上老人普遍患有各类慢性病,这说明老年人的健康水平低的问题已经非常普遍。父母在年老后都需要年轻的子女来进行生活上的照料,对于一般独生子女的家庭,虽然有一定实际问题但基本都可以实现家庭养老,可是对于失独家庭的失独父母来说家庭养老和家庭照料已经是一种奢望。
(三) 精神上受到巨大打击
许多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虽然丰衣足食,但是由于子女社会竞争压力大、工作繁忙、工作时间长等原因不能经常陪伴父母左右,使这些正常家庭的父母在年老后在生活缺少乐趣、精神上倍感孤独。和这些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一样,“失独家庭”的父母不光要承受精神上没有子女关心和照顾的孤独感,还要承受失去自己仅有的孩子所遭受的精神折磨。失独父母也曾经有过幸福美满完整的家庭生活和活泼可爱的孩子,并且全幅心血培养他们长大,但车祸、疾病、灾难以及种种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产生的悲剧,现在孩子却突然亡故了,生活失去寄托,精神上受到巨大打击,让他们陷入了永远的沉痛。那些一直未婚或者已婚未育的老人一生一直没有子女,人到晚年会感觉孤独,但是不像“失独家庭”的父母那样承受了巨大的心理落差和美好回忆带来的痛苦。这些巨大的心理创伤、家庭的缺失使失独父母孤苦无依、老无所养,往往更加痛不欲生。
由于唯一的子女的亡故,生活上的饮食起居无人照料,精神上无法得到子女的慰藉,使其处于绝望的境地。当独生子女先行去世,父母生活上的孤单、经济上的匮乏、心灵世界的空虚一齐涌来成为一种巨大的精神折磨,失独父母容易陷入自行封闭,精神濒临崩溃的境地。失独父母因为唯一的孩子的亡故带走了他们的希望,他们是一个绝望的群体,他们的养老并不是仅仅经济补偿就可以解决,他们更缺乏精神寄托,如何让这些失独父母能够得到很好的照料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
二、独生子女亡故家庭父母养老问题的解决对策
独生子女家庭从本质上说是具有一定社会风险的家庭,从养老功能上看独生子女家庭比多子女家庭要相对弱得多。定义独生子女家庭实质是“风险家庭”的原因是: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支持具有唯一性。成年独生子女的亡故将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期的家庭养老造成极大的问题,所以应该完善中国城市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保障,对出现独生子女亡故的家庭给予特殊的扶持和帮助。尤其对于因年纪偏大等原因而不能再生育或者不能达到领养标准的家庭,为解决这些失独父母的老年阶段的基本生活需求,需要完善中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成年独生子女亡故后的家庭会面对多种多样的物质上、精神上、生活上等各个方面实际困难,政府应当对这些失独老人遇到的实际困难应承担救助和保障的责任。
(一)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
建立独生子女亡故家庭的法律救助制度,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会面对很多生活中的实际的困难,如物质、精神、人力等方面,政府对于这些困难应当及时承担起救助的责任。尤其是造成这些不幸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出于第三方原因和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存在一系列法律诉讼问题及赔偿问题。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身处困境的独生子女父母来说,在承受巨大丧子之痛、生活产生翻天覆地变故的时候,他们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创伤。针对法律诉讼及赔偿问题,失独父母无论是在经济还是精力方面都无暇顾及,所以政府应该切实负起相关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法律救助制度,为独生子女亡故和伤残家庭提供免费的相关法律咨询和服务,来帮助这些备受打击风雨飘摇的失独家庭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加强对失独父母的生活照料
子女是父母养老的主要支柱,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唯一性直接造成独生子女是父母的唯一养老支柱和唯一精神支柱,当独生子女亡故会导致其家庭面临各种现实困境。独生子女亡故时,如果父母年龄处于相对年轻适宜生育的阶段,多数失独父母会选择再生育一个孩子,以此抚慰和转移丧子之痛;但成年独生子女亡故后其父母由于年龄大多数已经失去生育能力;与此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龄和经济条件等,他们也不符合领养孩子的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失独父母在养老问题上面临的困境更大。成年独生子女死亡后,此类家庭通常会面临以下困境:失独父母精神上受到沉重打击,长期处于精神痛苦的心理状态;失独父母对自己未来或眼下的养老问题的忧虑,导致心情压抑、焦虑、身体健康状况下降、慢性病增多等;父母无心工作导致多数家庭收入明显减少;失独父母脱离社会、封闭自我,陷入孤立无援境地。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劳力支持。尤其是当失独父母随着年龄增大而面临的相应困难会更多,他们日常生活会遭遇很多困难。政府可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志愿者服务机制,专门社会组织帮扶机制,失独父母互助机制等相关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在失独父母进入老年后日常生活困难、生病缺乏陪护、死亡无人办理后事等情况出现时,及时给他们相应的帮助和照顾。
【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障;人口老龄化;农村;体制
一、目前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和落实,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传统的农村养老模式正在失去其存在的经济和社会基础,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和挑战。
1.家庭养老模式仍占据着农村养老保障的主导地位,但其功能逐渐弱化。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农村的家庭小型化现象越来越普遍,农村独生子女在大幅增长,“四·二·一”家庭结构逐渐形成。以家庭养老为主的老年保障模式将使未来子女在养老问题上不堪重负,同时大批农村青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也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困难。目前农民家庭经济基础非常薄弱,农村地区贫富差距大,这种情况下,靠单个家庭来保障其能力是很有限的,另外,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孝道文化的衰落使家庭养老面临着严重的道德考验,现实社会中已经出现相当数量的不愿赡养老人的年轻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养老保障需求将会不断上升,因此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将会面临挑战。
2.传统的土地保障功能十分有限。目前我国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面向城镇人口,这种城乡差别存在的理由是农村居民拥有土地使用权,从而享有了土地的保障。但是,随着近年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土地的投入与产出比率不断下降,再加上城镇化的发展,人均耕地面积正在逐渐减少,从而难以形成生产规模效应,使得不少地方的农民仅靠种地很难维护其生活的来源。按现行的土地政策,我国农民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是不能出售的,所以农民在生病或养老最需要钱的时候并不能靠土地的产权变更来获取货币,以供其所需。以上表明,农村农民所持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正在弱化,农民想依靠土地收入养老,其风险很大。
3.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65岁及以上人口已经占总人口的6.95%,这说明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的社会。与世界上人口老龄化国家相比较,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数多、增长快、超前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等特点。这对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老年人中的70%都分布在农村,其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更加剧了我国养老保障体制建设的难度。
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不利,发展缓慢。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逐步展开。1991年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于1992年正式在全国开展起来。怛是,由于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上处于瘫痪状态,发展态势不容乐观。
二、对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几点思考
为了适应社会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抵御农村人VI老龄化给家庭带来的养老负担,我们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农村的自我保障为主与互济为辅相结合,社会基本保障与家庭保障、集体保障相结合,实现全方位的社会养老的方法,切实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一)明确政府责任。完善与之相应的政策、法规
在构建农村新型社会保障体制的过程中,国家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职责。目前,大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体制尚未确立,社会养老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律法体系,使农村社会养老工作无法可依。而社会养老的性质在于它的政府强制性和非赢利性,它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权利,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分享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共有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达到富国安民。所以,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必须加快农村社会养老立法工作,依法建立社会养老制度。
(三)巩固传统的家庭保障,使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相结合
农村家庭养老作为我国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延续数千年。虽然当前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着许多的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家庭养老将被其他的养老方式所代替。在我国农村,人口多,经济落后,国家暂时没能力包揽所有农民养老问题的现实情况下,决定了当前家庭养老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必然性和长期性。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农村家庭养老的扶持力度。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不仅仅要有物质方面的富足,更多的时候是需要情感上的慰藉,这也是除家庭和亲人以外的其他的组织和个人不能满足的。鉴于传统的孝道观念受到冲击这一现实,我们首先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尊老敬老的教育,要让年轻人重视我们这项连西方人都羡慕不已的美德。另外,要普及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制教育,对于无故不尽赡养义务、歧视虐待甚至遗弃老人的子女予以批评教育,直到诉诸法律,强制其履行赡养义务。此外,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对于家庭养老非常关键。
三、解决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现实意义
建立健全与农村生产力水平和经济社会结构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个紧迫任务。这对于深化农村改革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解除农民后顾之忧,提高老年人口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通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不公平状况的改变。这样可以有效缓解城乡二元制社会经济结构造成的发展不平衡状况,提高农村社会的文明质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另外,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建立,也等同于增加了农民和农村的收入,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将大大推动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农村转移,加快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
中国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中需要直接面对的问题就是人口老龄化问题。中国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就要不断地完善,以通过塑造优良的人口环境促进人口良性发展。中国目前已经进入到人口老龄化社会,这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影响极深。人口老龄化意味着中国社会保障的压力是极大的。如果养老保险制度没有跟得上时展,就意味着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着滞后性。人口老龄化属于世界性问题,中国作为人口大国就更需要直接面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对全面掌握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从中分析城乡差异,并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出基本的判断,基于此而对人口老龄化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评估。从中可以明确,中国的社会发展结构受到人口老龄化、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极深,加之多元文化渗入,使得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冲击。要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才能够加快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步伐,并推进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
1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改革现状
1.1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经历了改革,至今已经走过了10多年的实践,期间不断地摸索着,并落实到实践中,对于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已经形成了社会统筹结合个人账户的资金筹集方式。[1]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中国的养老保险现状日趋严峻,使得养老保险制度难以为继。目前退休人员的劳保保障,特别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的启动,养老保险功能日趋退化。这就需要从中国发展实际出发,针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问题展开研究,思考社会保障中所存在的问题。
纵观中国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自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来中国的养老保险不断地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即从1951―1965年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建立;1966―1976年的养老保险制度引发社会问题而遭到破坏;1977―1992年的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到恢复期并根据社会发展形势而不断地调整;直到1993年,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改革和创新。从中可以明确,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每一个阶段都与中国社会发展状况密切相关,且符合中国国情。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变了原初的养老金计算方式,采用了社会统筹结合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模式,逐渐形成了中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1.2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现状
中国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不断地改革,形成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三种养老保险形式,构成了多支柱的养老保险模式。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即为国家统一养老政策下的养老保险,主要是满足广大的退休人员和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非常广,包括所有的单位职工、个体商户以及自由职业者。职工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属于一种补充性的养老保险形式,是职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觉自愿参与养老保险。这种养老保险模式可以与企业的养老保险相结合,有助于激发企业职工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为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所缴纳的企业年金,是基于国家有关政策而建立起来的,旨在提高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准。
中国自2014年以来,开始启动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明确提出了改革方案。其中所涉及的敏感问题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制度并轨的改革方案。养老保险改革严格按照“一个统一”的原则的同时,相关工作的展开要确保“五个同步”:其一为养老保险制度与工资制度同步;其二为机关与事业单位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同步;其三为待遇调整与计发办法之间要保持同步;其四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与职业年金的建立同步;其五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同步。[2]
2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根源以及所带来的社会性问题
2.1 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根源
中国人口老龄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国的育儿费用比较高,人们的生活压力比较大,且快节奏的生活,导致生育率有所下降,甚至在中国的社会中出现了很多的丁克族;二是中国的医疗科技水平发展比较快,加之现代的医学知识传播途径很多,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都很懂得自我保健,使得中国的人均寿命有所延长;三是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了多年,虽然成功地降低了人口数量,同时也出现了老年人人口数量所占比例增多的现象。[3]
2.2 中国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性问题
中国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性问题就是养老问题。中国城镇化发展进程的加快,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入到城市,这就使得原有的养老体制不再适应现代的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针对中国的养老问题加以解决,但是依然存在着矛盾,并已经成为社会性问题。人口老龄化给政府规划养老的能力以考验。养老已经不仅仅是养老金问题,还包括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证、家庭护理等各方面。按照养老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未来的养老就是社会养老,使得原有的家庭生活保障模式被打破,养老问题由政府来解决。但是,面对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中国政府很显然也是力不从心的。
中国社会经济的进步,使得中国的家庭趋向于小型化,多为一对夫妻一个孩子,农村居民向城市流动,使得农村人口数量降低。农村居民到城市中的主要目的也是希望自己有更好的发展,最终的目的还是要解决养老问题。[4]之所以中国处于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下而出现养老保险制度问题,主要还在于养老服务队伍的服务水平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由于整体素质不高,加之业务能力有限,使得养老保险服务质量较低,特别是对老年人的健康护理,很难从专业的角度达到老年人以及家属的满意。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必须面对并着眼解决的问题。
3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不断地改革和发展,面临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加之养老保险制度在转轨期间所存在的各种遗留问题,使得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面临着发展困境。
首先,中国的养老保险覆盖面仍然需要进一步扩大。虽然中国政府将养老保险的覆盖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内容,但是,要实现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却依然很难。根据有关数据统计,目前的养老保险在全国的覆盖率还不到40%,很显然这个数据无法证实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着保障功能,也使得社会保障难以满足中国社会发展需要。随着2009年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使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举步维艰,在规模化发展的同时,很难将具体工作落实。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面对养老保险缴费的负担,使得一些人员开始退保。
其次,养老保险基金没有实现统筹规划。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情况来看,由于采用了分级统筹的方式,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缺少风险抵御能力而导致基金严重流失。[5]养老费用存在着地域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导致养老金数量分配不均。对于经济发达城市而言,养老保险基金尚存在结余,但是如果经济欠发达地区,就会存在保险金缺口。一些人口流动频繁的地区,由于这些流动人口会缴纳养老金,而并不会在那里养老,就会使得该地区的养老金比较充裕。这样就会导致养老金发放不均衡,越是经济发达地区,人口流动快,养老金就会越多,而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缺乏流动人口,就会导致养老金发放困难。
最后,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效率相对较低。中国自2010年以来,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积累的养老保险金就已经出现了超过1.5万亿元的结余,但是这样庞大的数字并没有落实到企业职工的个人账户中。现行的企业职工个人账户中,养老保险金主要是用于支付职工的退休金,账户多为空账,而且按照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金的20%足够支付两个月的费用,用于存入银行或者购买政府债券的部分则占80%。随着银行利率的降低,使得养老金结余贬值,难以获得较高的收益,这就会给国家养老保险带来负担。
4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措施
4.1 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从结构上来看较为分散,缺乏统一性,不仅对养老保险制度造成了不良影响,而且还使得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应对目前的中国老龄化问题。[6]为了推进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中国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了改革,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划入到社会统筹范围内。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却存在着养老保险制度新旧交替问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和旧的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转轨的过程中,就会存在利益上的矛盾,要实现平稳转轨,还需要一个过程。面对这样的问题,可以通过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进行调整,将实施工资改革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时进行,使得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过渡,快速进入到正式实施的轨道。
中国的另一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就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为了让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中国为农村居民启动了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在近年来的实施给农村居民带来了实惠,但是,要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划入到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范畴当中,还没有具体展开。中国城镇化发展,加之中国农村正在走新型农业发展道路,很多农村地区已经逐渐向城镇化转变,居民的生活社区化发展。这就需要农村保险制度继续推进,逐渐融入到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范畴当中,首先从养老保险制度上实现城乡平等,以使得相关的各项制度有效衔接。参与养老保险的居民,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可以在城乡养老保险之间相互转换,以利于农村居民到城镇就业时养老保险的衔接。
4.2 对养老保险制度要实施统一化的监督管理
中国进入法制化社会,虽然对社会保险金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并在法律范围内诉诸了关于保障基金的征收以及使用的问题,但是,很多相关内容都没有在法律的层面细化。这就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强化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财政机构、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都可以从各自的管理职能出发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启动和应用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7]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小组,采用问责制的管理办法,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流动。随着风险管理制度落实到实践工作中,就会使得社会保障基金在使用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散处理,降低基金投资的缝隙率。此外,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使用,还要基于法律规定而由专业的公司进行市场化运行,以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收益率。
4.3 从政策上支持养老保险和家庭保障的融合
中国进入到人口老龄化阶段,养老保险工作日渐重要。要确保中国人口结构合理,就要注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性和持续性。将养老保险制度与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家庭保障相融合,使得社会养老保险资源与家庭养老保险资源相匹配,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更为顺利展开,才能够促使中国的养老保险更适合中国的社会发展道路。政府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调控者,要从统筹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家庭保险与社会保险整合。这就需要从道德的层面强调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提倡中国家庭和谐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同时还要从政策上强调,从政策上完善家庭保障制度。此外,还要发动社会力量,让全社会都来关注老年人群体,伸出援助的手帮助老年人,以缓解社会养老保险的压力,特别是各项配套政策的落实到位,有助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为符合中国国情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4.4 高度重视商业保险的发展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发展形势相比存在滞后性,这就形成了目前所必须面对的公民养老问题。虽然采用了立法的手段,但是由于区域差异和不同领域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所不同,使得养老保险体系系统化运行。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关键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进入到攻坚阶段,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问题,可以通过倡导养老保险制度多层次展开。养老保险水平要建立在国家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上,在考虑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还要将商业保险融入其中,鼓励居民参加商业保险以满足自身的养老需求。虽然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在不断地完善,但是,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中,商业保险所能够发挥的作用还没有得到人们的重视。中国应该建立保险政策环境,优化商业保险制度,以促使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在保险业务上多开通老龄产业,将保险公司的专业保险优势充分地发挥出来,以通过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相结合,使得中国的养老保险多层次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