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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法 支付制度 网络支付
一、银行支付概述
(一)支付的概念
支付(payment),又被称为结算(settlement),是指参与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在获取财产或享受服务时以一定的支付工具对其所负债务的清偿。[1]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支付行为的参与者。银行则是最大的支付主体,支付是银行的主要职能,同时也是银行的主要业务。银行通过支付来实现货币在市场中的自由流通,并对这些资金流进行清算,从而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支付的分类
以是否使用现金为标准,可以将支付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种[2]。
现金支付,是指交易主体直接用法定货币对其所附债务进行支付的清偿行为。现金支付是最传统、最直接和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其具有简单、快捷、直接、实时、成本高、安全性差等特征。非现金支付,又被称为银行结算,是指交易主体用除现金以外的支付工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对其债务进行支付的清偿行为。非现金支付包括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的支付[3]。
(三)支付系统
支付需要通过一定的支付系统来完成。支付系统主要由支付工具、支付中介服务组织以及支付管理监督系统组成[4]。支付工具包括上文提到的现金及非现金支付工具,支付中介服务组织主要是银行,而支付管理监督在国内则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目前我国主要有两大支付系统,即商业银行之间所使用的大额支付系统和规定起点在2万元以下的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发送处理支付指令、全额实时清算资金,主要为各银行机构和金融市场提供大额或者时间紧急的小额跨行支付清算服务。小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跨行同城、异地纸质凭证可以截留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以及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四)支付法律制度
支付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支付法律关系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总称[5],支付法律制度是由规范支付系统的所有规章制度所构成的。支付法律制度中所包含的法律关系主要有支付管理关系和支付民事法律关系[6]。支付管理关系是指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与各种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支付民事法律关系则是指各银行、金融机构、储户之间以及它们自身相互间因支付而产生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电子支付概述
在支付领域,人们的支付方式实现了从实物货币到金属货币再到纸货币,最后到电子货币的演变。资金能否在网上顺利的流通,取决于是否存在合适的电子支付工具,是否存在有益的法律规则分担电子支付的风险。
(一)电子支付的概念
中国政法大学的高祥教授认为,电子支付是指支付主体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传输电子支付命令的方式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过程[7]。
也可以认为,电子支付是电子交易的当事人,依靠各种电子终端直接或授权他人支付指令,所进行的有实时支付效力的支付行为。
(二)电子支付的形式
电子支付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电子钱夹(Electronic Wallet)。电子钱夹是一种包含经过认证的信用卡、身份证等信息的WWW(World Wide Web)浏览器或与WWW浏览器结合使用的程序[8]。电子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钱夹在因特网上随时随地进行支付。
2.电子钱包(Electronic Purse)。电子钱包是一种具有存储值的智能卡,它可以装有电子钱夹的数字现金,并可以在特定的终端进行消费,还可以直接在网上的银行账号下载现金和直接在网上进行小额的电子支付[9]。它在英国和美国适用都比较广泛。
3.电子支票(Electronic Check)。电子支票最先出现于美国,它拥有普通支票的一切功能。电子交易当事人可以采用电子的方式开列支票、支付账单,还可以从网上获知有关于货币的各种最新消息,做出决策。
4.信用卡网上支付(CD Card Payment in Network)。信用卡网上支付是指当电子交易当事人利用信用卡中存储的现金和可透支额度,在因特网上进行交易,最后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完成支付过程的行为。这种支付较为常见。
5.智能卡支付(Smart Card or IC)。智能卡也称“IC卡”,是一种内部嵌入集成电路芯片,能独立进行信息处理与交换的卡片式现代信息工具[10]。它可以用来储存、解释私人的密钥和证书,是最常用的一种电子支付方式。
6.电子资金划拨(Electronic Fund Transfer)。电子资金划拨是不以支票、期票或其他类似票据的凭证,而是通过电子终端的命令、指示或委托金融机构向某个账户付款或从某个账户提款[11]。
(三)电子支付的特征
结合上文所提到的电子支付形式,可以发现,电子支付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电子支付的数字化特征,是电子支付的首要特征。相较于传统支付方式的现金流转性特征,数字化,可以突出电子支付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2.电子支付的开放性特征。电子支付是在一个极度开放的网络环境之下运行的一个系统平台,相较于传统支付的较为封闭性支付平台而言,电子支付更为方便和快捷。
3.电子支付的低成本特征。很多电子支付都是免费支付行为,与传统的支付方式而言,大大降低了人们的支付成本。
4.电子支付的风险性特征。电子支付涉及的交易当事人众多,并且人们的私密信息容易被他人获取,从而影响资金安全和交易安全。
三、我国现有的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我国规范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2月公布的《中国金融IC卡卡片规范》和《中国金融IC卡应用规范》,1998年9月公布的POS设备规范。以及一系列的IC卡管理规范如《全国IC卡应用发展规划》、《IC卡管理条例》、《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IC卡通用技术规范》等等[12]。还有,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10月26日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于2006年3月1日出台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13]。此外,还有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6月16日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7月1日六部委联合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以上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了我国目前的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现有的电子支付立法主要解决了以电子支付业务为主线的银行与客户间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针对银行为主体的网上银行业务进行了监管以及初步规范,最后依靠外部专业机构定期对电子银行安全性进行评估等三大问题。但是,这些立法主要是从监管的角度对电子支付业务进行的一个规范,其他方面并未涉猎。
四、我国现有的电子支付法律制度之不足与完善
笔者将从电子支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电子支付不能的解决机制和跨国支付问题三个方面,对现有的电子支付法律制度做出一些补充性思考。
(一)关于划分电子支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的设想
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即资金划拨人(Originator)、接收银行(Receiving Bank)和收款人(Beneficiary)。
1.资金划拨人的权利和义务。资金划拨人是指在电子支付业务中发出支付指令的人,一般是债务人。他有权要求接收支付指令的银行按照指令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与此同时,资金划拨人在发出支付指令后。需要及时从其指定账户付款,并配合认证机构进行相应的认证,按照接收银行的指示行为。
2.接收银行的权利和义务。接收银行是指发出支付指令所指向的银行。其在电子支付过程中有要求资金划拨人承担因电子支付而产生的费用的权利、拒绝资金划拨人发出的无法执行和不合规定的指令的权利,还有对因资金划拨人引起的电子支付问题提出抗辩的权利。主要义务有:按照资金划拨人的指令完成资金支付。就其本身或后手的违约行为,向前手和资金划拨人承担违约责任[14]。
3.收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收款人是指接受到付款指令的银行依付款指令向其支付款项的人。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如果在资金划拨人和接收银行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收款人不得基于电子支付关系向二者主张权利。其主要存在着一般的注意义务、及时提取资金的义务以及监督接收银行按时支付资金的义务。
(二)关于电子支付不能情形下的解决机制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世界银行发展史告诉我们:有银行就会有银行支付不能。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永军教授在《破产法》中说道:“支付不能(有人称之为事实上的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现象,是竞争规则的负面反映和永远的伴侣”。
支付不能(Insolvency),是一个破产法上的概念,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银行在金融界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它集存款、放贷、汇兑、储蓄、结算等职能为一体。在银行破产法的研究中,银行的支付不能包括了银行破产的支付不能、资金划拨人停止支付的支付不能、资金划拨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的支付不能和接收银行错误的或迟延的划拨导致的支付不能等几种情况。这些情形同时也可以构成电子支付不能。
那么,怎么才能防止支付不能情况的发生呢?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1.建立电子支付的事前担保机制。资金划拨人应当在申请电子支付业务之前,提供相应的担保。接收银行应该在资金划拨人在本行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之后,才赋予资金划拨人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资格。可以降低接收银行和收款人的风险,防止资金划拨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停止支付的情形出现。
2.建立电子支付不能赔付制度。因为电子支付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难以处理,所以可以考虑利用保险的方式来进行补偿性赔付。
3.建立银行的错划、迟划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电子支付行为中,资金划拨人和收款人在银行前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在接收其服务时不得不同时接收一些“霸王条款”。然而银行却经常出错,所以在其作出错误或迟延的指令时,应该给予资金划拨人和收款人予以追究的权利,所以建立银行的错划、迟划资金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王卫国主编.《银行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0页.
[2]王卫国主编.《银行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0页.
[3]参见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19日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
[4]王卫国主编.《银行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1页.
[5][6]王卫国主编.《银行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页.
[7]王卫国主编.《银行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4页.
[8]张楚主编.《电子商务法教程》(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0页.
[9]张楚主编.《电子商务法教程》(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1页.
[10]秦成德主编.《电子商务法教程》,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5页.
[11]秦成德主编.《电子商务法教程》,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7页.
[12]参见秦成德主编.《电子商务法教程》,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页.
[13]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四号,转引自王卫国主编:《银行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8页.
摘 要 随着经济、金融、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支付市场和支付体系也正在发生重大变化。非银行机构开始介入支付市场,电子支付机构也随着经济的发展正在日益兴起。本文从多个方面对我国电子支付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 电子支付 网上支付 问题
一、电子支付的概念
广义的电子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按照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可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为研究的方便,本文所说的电子支付主要是指网上支付。
二、电子支付发展现状
我国电子支付市场发展迅猛,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引发了支付方式的变革。电子支付的发展,疏通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资金流,打通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瓶颈。从整个支付体系看,电子支付将逐步成为我国支付市场和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主要的商业银行都开办了电子银行业务,并且大部分都设立了专门的电子银行部门,为网上银行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电子支付面临的问题
(一)安全问题
根据对电子支付使用情况的调查显示,目前网民不使用电子支付的原因,最主要是因为担心安全,其次是个人隐私,以及注册麻烦和不太习惯使用这些工具等因素。央视生活频道近日播出的节目中,披露了一种新型金融造假手段,不法分子在网民网上购物交易时,利用与银行网站相类似的网络页面,盗取银行卡密码等私人信息,然后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将资金转走,导致网民在支付的过程中受到损失。另外,黑客、木马病毒的攻击让网民在支付的过程中防不胜防。木马潜伏在计算机中,时刻监视用户的一举一动,从而盗取帐户密码和信息。而黑客,则利用系统漏洞、用户的安全意识薄弱入侵用户的计算机,盗取用户的相关信息和密码,导致网民在电子支付受损。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电子支付发展的主要因素。
(二)金融监管问题
电子支付虽然给网民带来很多方便,解决了电子商务的支付瓶颈问题,但由于目前我国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电子支付无序的发展存在一定金融安全隐患。
1.缺乏对吸储行为的监管
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暂时停留,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保护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但是,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急剧增长,这个滞留资金的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据测算,交易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的资金停留。如果他们出现经营风险,则必将危及其吸存资金安全,损害买卖交易双方的利益,如果支付服务商(特别是专门从事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商)的服务领域扩大到一定程度,交易客户和沉淀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很有可能引发系统性支付风险,并引发社会问题。
2.电子货币发行合法性有待确定
目前许多电子支付平台实际上发行了某种形式的电子货币,客户以法定货币购买电子货币后即能用该电子货币购买注册在相应电子商务企业的不特定卖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从而使该电子货币具有了广泛的支付能力。而对于这种电子货币,尽管从国际电子支付业务发展趋势来看,基于网络发行的电子货币将成为今后电子商务中的重要支付工具,但由于目前国内缺乏对其性质、发行主体、使用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合法性有待明确。
3.第三方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现行特许经营限制
许多支付服务机构为交易双方开立账户,并通过充值账户后以电子货币为载体进行账户间的支付结算,完成交易款项划拨。这种行为在事实上突破了商业银行“结算”业务和“收付款业务”专营的法律规定。此类业务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当其达到一定规模后,势必对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产生影响。
4.加大资金非法转移监管
由于对网上交易的真实交易背景难以查证,电子支付平台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资金非法转移、套现资金的便利工具。买卖双方通过制造虚假交易,利用电子支付平台顺利完成资金转移,从而达到非法交易的目的,如洗钱、贿赂、非法回扣等。
(三)市场规范问题
1.缺乏市场准入标准
目前,在国家政策和经济环境的推动下,电子支付服务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第三方服务机构出现了爆炸式增长。但是这些机构因为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的区别,提供的服务良莠不齐。目前,有些支付服务商开始着眼于“价格秀”,使整个市场看起来热闹而又显得有些无序。无序的竞争将影响产业的发展,影响服务的质量,而且存在潜在的金融风险。
2.缺乏相应法律法规
目前,具体到为电子商务服务的电子支付业务,法律上基本还是一个空白。传统的支付结算规则在电子支付业务规范中有一定的作用,但局限性很大。另外,目前涉及电子支付的法律只有《电子签名法》(解决了类似传统结算业务中签章的问题),规章有人民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除此没有其他规范。
四、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首先是政府相关部门抓紧建立支付市场的准入制度,提高整个支付产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其次要加强有关立法建设,完善对网络支付的监管,使网络支付的运行有一个好的外部环境。第三是坚决打击网络犯罪,并通过其他措施提供网络交易的安全度,使人们能够放心地进行网络交易。
参考文献:
2005年,网上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无疑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者、业者和用户关注的最大焦点之一。我国网上支付用户占使用互联网用户数的比例从2004年前的17%增长到26%,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市场2001年是1.6亿元,2004年该规模增长为23亿元,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体现了支付方式的变革。作为首都电子商务工程的核心成果--首信“易支付”具有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短信支付、wap支付和自助终端,采用二次结算模式,可做到日清日结。2005年2月,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联合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内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打造出了“支付宝”交易服务工具。4月7日,从事多元化电子支付应用及服务的通融通公司推出yeepay电子支付平台,进军国内电子商务支付市场。5月12日,云网正式推出企业级在线支付系统“支付@网”。5月20日,网银在线携手visa国际组织共同宣布在中国电子商务在线支付市场推广“visa验证服务”信用卡安全支付标准,期望提高在线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7月11日,全球最大的在线支付商paypal宣布落地中国,虽然舍弃了paypal赖以成名的信用卡划账和多币种跨国交易,但这个起名“贝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仍然引起了同行的注视和商家的关注。10月,腾讯公司推出“财付通”,进军网上支付领域。而据有关人士粗略估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50家!
可以说,2005年已经成为网上支付年。而相应的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也得到了人们更多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风险责任的承担、网上支付服务的规范、电子货币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而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10月26日公告[2005]第23号,以下简称“《指引》”的出台无疑使人们的关注点又一次聚焦。那么,该《指引》将怎样影响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网上支付所面临的一系列法律与安全问题能否通过该《指引》得到解决,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该如何得到规范和发展,电子支付法律环境的建设从该《指引》开始又将怎样陆续得到完善?我们希望通过一些简要的分析来探索这一进程。
一、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总体印象
我国的电子支付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新兴电子支付工具不断出现,电子支付交易量也不断提高,已逐步成为我国零售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都迫切要求我们就电子支付活动的业务规则、操作规范、交易认证方式、风险控制、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规范。从而防范支付风险,维护电子支付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电子支付的法律环境基本处于空白阶段,电子支付的发展又呈现发展快、涉及范围广、环节多、形式多样等趋势,伴随着这些新特点的是更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通过电子支付的法制化建设逐步予以解决。
《指引》的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提出指导性要求,对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指引》以银行与客户关系为主线,以规范电子支付、强化电子支付安全性为主要内容,将“以规范促发展、在规范中发展”作为基本原则,以指引相对灵活的形式全面规范电子支付行为;涉及电子支付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安全保障、信息披露、差错处理等多个关键环节。《指引》的出台和实施,无疑有利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明确电子支付活动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支付风险;推动支付工具创新,提升支付服务质量;防范和打击洗钱及其它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此外,《指引》是人民银行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来引导和规范电子支付的,在未来有可能再上升至相应的规章或法律法规。2可以说,《指引》开启了我国电子支付法制化建设的大门!
二、《指引》的适用范围
《指引》所称的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指引》的规范主体主要是银行及接受其电子支付服务的客户。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电子支付至少可以区分为几类:银行之间、银行与其客户之间以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与其客户之间的电子支付。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为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大量的电子支付服务面对的是个人消费者和商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一般性支付需求——服务对象数量众多、支付需求千差万别,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社会影响广泛。故此,保证这类电子支付系统的独立性和效率非常重要。这类电子支付参与主体众多,涉及银行、客户、商家、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等,其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这类电子支付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指引》以调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为主线,引导和规范境内发生的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电子支
付业务。在商业银行、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安全认证机构、商户以及用户等组成的电子支付产业生态圈中,《指引》解决的是银行与支付公司这一核心纽带。而对于更多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而言,“是技术公司还是金融公司”的争议将告一段落。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与支付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在经历悄然调整的过程,过去的合作伙伴也许就是明日强劲的竞争对手,谁能在市场角逐中成为最大赢家,尚待在第二号和第三号指引出台后方能一窥端倪。
三、《指引》所体现的七个基本原则
第一,循序渐进原则:由于电子支付活动中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复杂性、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其不断而快速的创新,通过一个《指引》进行全面规范的难度较大。因此,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特点、模式和参与主体的不同,综合不同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陆续出台相应的“指引”,以对电子支付进行更为全面的规范,这就是循序渐进的原则。目前,人民银行已经着手研究电子支付过程中涉及到的虚拟电子货币、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电子支付业务规范等问题。这些可能就是我们即将看到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第三号。从远期的立法计划而言,我们还需要与电子支票、电子发票的合法性直至电子资金划拨法有关的规定。
第二,安全第一原则:有鉴于电子支付的高技术性、虚拟性、无国界性和网络世界种种黑客纵横、病毒频出、欺诈肆虐的现实,高度的安全风险无疑是我们开展电子支付最大的敌人。《指引》通篇突显了一个焦点问题,那就是电子支付的安全性。从《指引》要求银行采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建立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管理制度,采取适当的内部制约机制;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以及数据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不可否认性;提倡使用第三方认证,并应妥善保管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等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设计来看,都是围绕着安全性出发的。
第三,以规范促发展原则:目前,我国电子支付业务处于创新发展时期,涉及电子支付业务的许多法律问题仍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尤其令人关注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问题,究竟应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来规范它们,抑或按照一种第三方中介服务的模式对其进行管理?这不但直接关系着第三方支付业的生存和发展,也是我国进一步发展电子支付所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
为了给电子支付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创造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以促进电子支付效率的提高,保障电子支付安全,我国监管部门通过先以“指引”这种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引导和规范电子支付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至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体现了监管部门审慎负责的态度和“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
第四,重点突破原则:如前所述,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一般性支付需求数量众多且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社会影响广泛。电子支付参与主体众多,涉及银行、客户、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等,而各个参与者之间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复杂关系。欲全面理顺这些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绝非易事,若不能针对其中的主要矛盾解决问题,就很可能陷入顾此失彼的尴尬局面。在这些复杂的关系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这类电子支付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相关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等都是为他们服务的。所以,《指引》以调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为主线,进而逐步达到明确规范各方关系的目的。
第五,用户至上原则:由于电子支付本身的高技术性、多样性和多环节性,在调整以银行--用户关系为主线的各类关系中,最大的难点无疑就在于如何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平衡一方面必须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合理、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另一方面应具有可操作性。绝对的平衡一般是不可能的,相对的平衡就在于发生利益冲突时以何者之利益为先,纵观《指引》,得出的答案应该是用户。所以《指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银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第二十七条规定:“银行使用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银行应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应当拒绝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第六,规范技术应用关键环节的原则:在《指引》中,电子支付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等各种形式;涉及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移动通讯工具等多种终端设备,可以说,技术性极强;而不同技
术应用模式的具体应用环境、安全性要求等也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别。如果我们把规范的落脚点放在一些技术细节上,就可能导致我们疲于应付的局面,所以唯有抓住各类应用模式普遍具备的一些关键环节进行约束,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因此在该《指引》中,明确了诸多要求,譬如要求银行应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终止电子支付协议应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的职责分离,应确保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系统服务商有合理的授权控制;应与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确立一套综合性、持续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关系等,这些都是非常关键的环节,确保了对这些环节的有效控制,才能基本上解决支付中的各种主要问题。
第七,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原则: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实施半年后出台的规定,《指引》在数据电文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应用、电子认证的推广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到目前为止我们看到的贯彻《电子签名法》最为全面、彻底的一部规定,这尤其体现在《指引》第五条3、第九条4、第十条5、第二十五条6和第三十四条7。
四、《指引》的主要内容——五大基本制度的设计
1、电子支付活动中客户和银行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定
《指引》明确要求,客户申请电子支付业务,必须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并对协议的必要事项进行了列举。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其身份证明资料,有义务向客户披露有关电子支付业务的初始信息并妥善保管客户资料。
《指引》要求客户应按照其与发起行的协议规定,发起电子支付指令;要求发起行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要求银行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同时还明确了电子支付差错处理中,银行和客户应尽的责任。
2、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
为维护客户权益,《指引》要求办理电子支付的银行必须公开、充分披露其电子支付业务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尤其强调对电子支付业务风险的披露,并对银行作出如下要求:
明示特定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
明示客户使用特定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
提醒客户妥善保管、妥善使用、妥善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
建立电子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有关法律法规披露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电子支付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项。
3、电子支付安全性的制度设计
安全性是电子支付的重中之重。《指引》要求银行采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建立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管理制度,采取适当的内部制约机制;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以及数据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不可否认性;提倡使用第三方认证,并应妥善保管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明确银行对客户的责任不因相关业务的外包关系而转移,并应与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确立综合性、持续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关系;同时还要求银行具有一定的业务容量、业务连续性和应急计划等。
《指引》还要求银行根据审慎性原则,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同时,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的具体金额限制:“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等。这些措施对防范电子支付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将发挥积极作用。
5、电子证据合法性的制度设计
《指引》以《电子签名法》为法律依据,进一步确认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和实际可采性。如《指引》第五条规定:“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从原则上确定了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第九条规定:“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订协议。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该客户撤销电子支付业务后5年。”这又从制度上保证了诉讼期间相关证据的可采纳性。此外,《指引》第十条规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认证方式的约定和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又进一
步从操作的层面保证了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
另一方面,《指引》还从交易和管理的角度鼓励合理保存、采用电子证据。例如第十八条规定“发起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第十九条规定“发起行应确保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第二十条规定“发起行、接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传递的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起行、接收行之间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第三十条规定:“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为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保密:(一)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须经合理授权和确认;(二)电子支付交易数据须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三)第三方获取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关于数据使用和保护的标准与控制制度;(四)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均须登记,并确保该登记不被篡改。”所有这些规定都是围绕电子支付指令与签名的合法、有效性的,如果能够按照这样的程序去操作,再结合电子签名法的相关法律要求,理论上应该可以做到电子支付过程中相关电子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6、防止欺诈的制度设计
目前,在电子支付领域,种种欺诈、“钓鱼”、冒充身份、非法侵入、篡改信息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欺诈侵权行为一旦得手,往往会给用户带来很大的损失8。
电子支付是通过开放的网络来实现的,支付信息很容易受到来自各种途径的攻击和破坏,信息的泄露和受损直接威胁到企业和用户的切身利益,所以信息安全是树立和维护客户对电子交易信心的关键。《指引》要求银行在物理上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设计和运行能够避免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在传送、处理、存储、使用和修改过程中被泄露和篡改;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为交易数据保密;在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内妥善保管和使用各种信息和交易资料;明确规定按会计档案的要求保管电子支付交易数据;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以保证认证的公正性;此外,亦要求在境内完成境内发生的人民币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处理及资金清算。还有,《指引》对于应用电子签名、签署书面协议、交易限额、日志记录、指令确认、回单确认、信息披露和及时通知都作出了一系列的要求,这些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防止欺诈的。如果我们能够严格贯彻这些要求,应该可以对那些看似无孔不入的欺诈起到一定的防止作用。
7、差错处理的制度设计
在《指引》的四十九条规定中,关于差错处理的规定就占了十条,应该说是规定得比较全面的;不仅明确了电子支付差错处理应遵守的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还充分考虑了用户资料被泄露或篡改,非资金所有人盗取他人存取工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客户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接收行由于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等原因对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或迟延执行致使客户款项未准确入账,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等多种实际情况。明确了处理差错的原则和相应的补救措施。
以上信息披露制度、安全保障制度、证据保存制度、防止欺诈制度、差错处理制度可以并称为《指引》的五大基本制度。
五、《指引》的三点不足
作为一部从体例到内容都很具探索意义的规定,《指引》在某些细节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或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肯定是在所难免的,毕竟其中涉及了太多的法律问题、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一,电子支付指令的效力等同问题不够细化。
《指引》第五条规定:“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说,这样的规定十分必要,和《电子签名法》9的规定相呼应,赋予电子凭证以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该条款能产生多大的效力,却可能需要我们划一个问号,并且值得我们深思如何能切实地让这个条款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将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不宜并列。
《指引》第十条规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该规定将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密码、密钥等相并列,这一表述同样出现在《指引》第二十五条中。
但是,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并非同一层次上的概念。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这里的电子签名的范围是很广的,包括符合条件的密码、口令、密钥乃至眼虹膜透视识别等,当然也包括数字签名,而数字证书实际上就是用认证机构的私钥对证书申请签名,并形成特定格式的证书;证书以认证机构的私钥签名以后,发送到目录服务器供用户
下载和查询。认证机构通过向其用户提供可靠的目录,保证证书上用户名称与公钥是正确的,从而解决可能被欺骗的问题10。证书之内容包括用户姓名、公钥密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其他信息的数位化文件。
在该有效期内的证书可以藉以推定以下事项:
1、公钥系依据其被指定之目的而有效使用;
2、公钥与其他载于证书内之信息之约束力是有效的11。
而就认证机构所签发之证书,申请人必须对任何信赖该证书内所记载之资料之人士承担应负之责任。
因此,数字证书是验证数字签名的工具。也就是说,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它们之间并不是并列的概念。既便于将他们并列,那么也应理解,出现在此的也应是数字签名而不是数字证书。再者,根据国际上普遍确立的技术中立原则,任何一种达到签名功能的签名技术都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或任何偏袒,12也就是说,数字签名只是目前电子签名技术中相对成熟的手段,并不是唯一或永远最科学的电子签名方式13。
第三,银行责任承担问题规定不清。
《指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银行保管、使用不当,导致客户资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户损失,并及时通知和协助客户补救。”在这里,我们不得不说,其中回避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银行是否应作出相应赔偿的问题。
[关键词] 电子支付 电子商务 消费者 网络消费者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成为消费时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电子支付的技术性和网络的虚拟性等原因,传统的保护消费者的手段已经很难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损害网络消费者的事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如何完善电子支付服务方式,切实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对此问题进行论述。
一、电子支付的涵义与特点
电子支付又称电子资金划拨,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电子支付也是电子技术发展的产物。它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电子数据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其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金钱支付的。因此,电子支付不同于传统的支付方式,具有技术性、虚拟性等特点,其支付过程产生的法律关系也比传统支付方式复杂得多。
二、电子支付方式中各种法律关系的分析
网络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必须以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在这一过程中,电子资金划拨是通过几组合同关系,来调整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共同完成一项网络消费的支付与结算。
1.网络消费者(持卡人)与商业银行(发卡人)之间的关系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必须持有某商业银行的信用卡,并且该信用卡内有足够的存款余额。消费者在网络超市里购物,必须委托发卡银行划拨购物款项到网络商品提供商指定的银行账号上。只有购物款项被发卡银行划转到网络商品提供商提供的账户内,网络商品提供商才会给网络消费者发货。所以,网络消费者(持卡人)与商业银行(发卡人)之间的关系是信用委托关系。
2.网络消费者(持卡人)与网络商品提供商之间的关系
网络消费者与网络商品提供商之间的关系是商品买卖合同关系。网络消费者作为商品的购买方在同网络商品提供商在网络上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必须委托发卡银行划拨购物款项到网络商品提供商指定的银行账号上,网络商品提供商才会给网络消费者提供其在网上购买的商品。即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对等的:网络消费者(持卡人)委托商业银行(发卡人)向网络商品提供商交付(划转)货款,网络商品提供商交付(邮寄)商品。
3.网络商品提供商与商业银行(发卡人)之间的关系
网络商品提供商与商业银行(发卡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委托关系,网络商品提供商的开户银行接受其委托,向网络消费者(持卡人)委托的商业银行(发卡人)进行货款划转、结算。
由上述分析可见,电子支付是由一系列的标准合同构成的过程。然而,由于网络商品提供商往往利用其决定交易条件的优势地位,制定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常常使网络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
三、电子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由于电子支付的技术性、网络的虚拟性和电子支付过程中的复杂性等原因,使得电子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极大的挑战:
1.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要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由于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络平台上的虚拟空间中的商务活动,交易的当事人可能处在不同的地区,大家互相不直接见面,只是通过电子网上银行来进行交易,这就给一些网络黑客通过侵入系统,修改消费者的账户,划走账上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2.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传统的商务活动中,当事人是通过“面对面”的形式完成的,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断经营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电子商务则是通过虚拟的网络来完成,除了送货之外,消费者和经营者并不见面,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了解仅仅是一种虚拟化的了解;这就容易导致经营者故意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提供虚假价格、实施虚假服务承诺。
3.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容易被侵犯。电子商务为经营者提供了成本低廉的广告方式,经营者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往往利用互联网的强大的信息整理和分类功能,将在线消费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加以收集。当这些信息被经营者扩散时,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就不可避免地遭到侵犯。
四、电子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交易模式的变革推动交易规则的演进,电子商务带来了消费市场的拓宽、消费信息量的增大和市场透明度的增高,电子支付方式在给消费者带来快速,便捷的消费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意外的伤害。因此,发展电子商务,就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加强电子商务的立法
电子商务的性质决定了电子交易行为的特殊性,越来越多的网络消费纠纷证明:传统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规范和调整这种新的交易行为,我国必须完善电子商务立法。首先,应当对电子商务主体的确认制定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市场准入规则,对网上商店的开设、运营实行强制性登记许可制度,以确认电子商务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例如,易趣网于2002年与公安、金融有关部门携手制定了实名认证系统,保证了每个进入社区交易会员的身份真实。其次,在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宏观调控方面,要统一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的调控机制,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负责对商家进行调查、验证和鉴别,以维护网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和整个电子商务交易秩序。第三,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参照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的法律范本,制定一部专门的与国际接轨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全面规范和统一电子商务的操作规程。此外,还要充分考虑,立法要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协调,通过与世界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参加国际公约等方式,更好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针对电子商务纠纷发生后很难调查取证、相关证据容易被破坏的特点,要对行政监管部门要在接受消费者的网上投诉后,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调查取证和固定相关证据;并对行政监管人员的地位、性质、技术配备、工作程序、取证手段、调解程序和罚则加以明确的规范。
2.加强电子支付的立法
在现代金融业务中,正在发生一个巨大的转变,这就是金融”无纸化”,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银行账户全部都以计算机数据的形式来表示,资金的移转也只需要通过电子信号的传送和计算机系统数据的改变来完成,传统的货币和票据都消失了。这种转变也是对我们已有法律观念的一次重大考验,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银行电子资金支付之独特性涉及层面之广泛,已非传统民商法所能规范。所以应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发达国家以及国际上的立法经验,尽快地制定出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电子支付法。其内容如下:(1)完善电子支付中有关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分配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责任,规范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切实加强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2)规定电子支付、结算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标准,着重解决支付手段、支付方式的确认和规范问题,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问题,以及对电子支付数据的窃取、伪造、涂销等问题的处理办法。(3)对电子货币、电子交易服务商应采取何种程序和措施,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及时和准确无误,以及违反该种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3.加强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网络消费时代,如何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课题。我们认为,首先,必须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明确网络隐私权利的概念及其具体内容,明确侵犯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一方面,法律应当规定:经营者在收集用户信息之前必须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方式来加强监管。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在收集消费者信息之前必须向消费者提示关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和收集个人资料的使用目的,承诺只在所提示的使用目的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并作为营利手段的,必须取得消费者的同意;如果未经消费者授权,擅自将消费者个人资料提供给第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网络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自觉防范网上欺诈行为、网络黑客和流氓软件的侵袭,提高个人信息资料和隐私权利的保护意识。
一、支付工具概念和发展现状
支付工具是用于资金清算和结算过程中的一种载体,可以是记录和授权传递支付指令和信息发起者的合法金融机构账户证件,也可以是支付发起者合法签署的可用于清算和结算的金融机构认可的资金凭证。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传统的支付工具像现金、支票、汇票、银行卡等已不能满足现代支付的需要,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上购物、网上交易得到迅猛发展,有数据显示,从2008年到2012年,互联网在线支付交易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交易额连续几年翻番增长,2008年交易规模为2732亿元,2009年为5766亿元,2010年为10858亿元,2011年为22038亿元,2012年将达到近四万亿元。这期间,产生了一大批依托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电子支付工具,诸如网上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百付宝、手机支付、快钱、手机充值卡等,这也是今后我国支付工具发展创新的方向。
二、支付工具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外汇管理制度的市场化亟待改进
目前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6年12月,我国政府正式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的义务,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自由兑换,而对资本项目下的人民币兑换则实行严格管制,滞缓了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的步伐。
(二)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经过这些年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各类电子支付工具应运而生,然而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却远未跟上交易规模及发展步伐。2005年央行制定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直到2011年5月央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才使得整个电子支付产业合法化,但缺乏对第三方支付模式大量沉淀资金的管理、交易资金安全保障。
(三)支付工具创新主体各行其道亟待规范
目前,支付工具的创新主体主要是国内各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技术公司等,在创新支付工具起步阶段他们都根据自身的软硬件、客户应用技术及系统等条件各自为政,这不仅导致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管理难度,且效率低下,对消费者的利益保障不力。
(四)网络安全和欺诈问题亟待提升安全保障
目前,网络安全和欺诈问题它已经严重影响支付工具的创新发展 ,尽管现有支付工具和相关系统在从事网络支付交易时都有一些安全技术措施,如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但这些技术并不能完全解决网络支付交易安全问题,钓鱼网站利诱、欺诈、黑客攻击、木马病毒攻击等现象在网络支付交易过程中仍频频发生。
(五)群体消费习惯和认同程度亟待转变观念
近年我国国内网民已近5亿,但是使用电子化支付工具进行网络交易的不到四成。一是我国消费者习惯以现金、支票、汇票、银行卡等传统支付工具进行交易;二是电子化支付交易普及率不高,很大部分消费者对操作不了解,不熟悉;三是担心网上交易资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造成交易资金的损失和个人信息的泄密。
三、推进支付工具发展建议
(一)加快推进人民币资本项下自由兑换,扩大人民币对外结算范围
目前人民币跨境贸易正在逐步发展壮大,人民币资本项下自由兑换只是时间问题,人民币如果能够实现完全自由可兑换,这将给我国支付工具的拓展创新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将来人民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货币,对我国的支付工具发展带来一个质的飞跃,中国市场将有自己的PayPal。
(二)完善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为发展创新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面对电子支付行业及新型支付工具的迅猛发展,因管理滞后而引起的法律问题不断凸显,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严格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和退出以及对支付工具的监管,加强对大量在途和沉淀资金及孽息管理,规范虚拟货币的发行,确保交易资金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积极提升支付工具发展环境。
(三)发挥央行支付清算中介作用,加快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发展
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央行支付清算的中介作用,大力发展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业务系统等业务系统功能,为创新支付工具提供交易平台,提高支付工具的使用范围。
(四)着力建设网络在线安全交易平台,提高安全等级和技术标准
一是人民银行、公安等职能部门建立“网络支付交易安全区域”,重点监测该区域的数据传输、信息发送等异常情况,提高系统的安全等级;二是建立SET通用安全国际标准,对交易的每个环节进行认证,是当前国际流行的安全技术标准;三是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网上支付标准规范,减少标准不一带来的风险。
(五)大力宣传支付工具相关金融知识,提高消费群体的认知度
一是通过电视媒体、印制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大支付工具相关知识的宣传,逐步改变老百姓热衷使用传统支付工具观念,提高公众对现代支付工具的认知度;二是要向消费者重点宣传如何安全使用电子支付工具,减少消费顾虑,增强使用意愿,改善传统习惯,扩大电子支付工具使用人群。
参考文献:
[1]《2010-2015中国电子支付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M].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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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功.《网上支付发展的制约因素与应对策略》[J].中国集体经济,2008;3
[关键词] 电子支付SETSTTP
一、引言
在电子支付系统中主要有TLS/WTLS和SET两种协议。前者的主要缺点在于安全性不高,但是基于前者构建的电子支付系统实现简单,身份验证时间短,消费者端和电子商店端的负担都不大。而SET协议为了保证系统最大的安全性,在工作流程的每一步都需要进行证书交换、身份验证和报文传输过程中的加密算法的协商,这无疑降低了系统的效率。为此,本文在以上两种协议的基础上提出并设计了一种改进的电子支付流程协议STPP。
二、STPP及支付流程
STPP是为银行卡支付系统设计的一种新的支付流程协议。STPP是基于SET和TLS协议提出的,STPP的基本框架与SET协议类似,不同的是用STL/WTLS协议中的握手机制来实现消费者和商店之间,消费者和支付网关之间的身份认证。利用SET协议的优点来保证STPP的安全性,用TLS/WTLS来避免SET协议的弱点。从SET协议中,借用以下做法:使用双签名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使用商店在每次交易时产生的交易ID号机制;消费者、商店与支付网关之间的端到端的证书交换。从TLS/WTLS协议中,借用以下做法:安全参数的协商机制;经过协商消费者和商店获得证书的机制。STPP的支付流程分为证书交换、购买请求、支付验证和处理阶段等三个阶段。
1.证书交换阶段
根据STPP可知,在消费者向电子商店下定单之前,需要通过TLS/WTLS协议中的握手协议来交换双方的证书,验证双方的身份,还会协商保证随后通信安全的加密算法、密钥等。首先消费者向电子商店发送请求,这个过程称为消费者向电子商店打招呼,将消费者能使用或支持的加密算法等参数告诉电子商店。
电子商店收到消费者的握手请求后,也向消费者打招呼,电子商店将自己从消费者发送过来的加密算法等参数列表中选择能支持的几种告诉消费者,并且将电子商店和支付网关的证书也一起发送给消费者。随后,消费者验证电子商店和支付网关的身份,验证通过后,向电子商店发送确认信息,通知电子商店身份己经通过验证,并且还通过报文将消费者的证书发送给电子商店。最后,电子商店验证消费者的身份,通过验证后,向消费者发送确认信息。至此,证书交换过程完成。
2.购买请求阶段
购买请求阶段使用证书交换阶段所协商的加密算法等参数来保证消费者的订单信息和电子商店的支付信息。
在这阶段,消费者将挑选好的货物信息使用支付网关的公钥加密发送给电子商店。发送的内容是:{(OI)’+[(PI)’+card No.] PpubK}。其中(OI)’=(OI)Ks+MD2(PI)+双签名(Ks为会话密钥,Ks是证书交换阶段消费者和商店协商出来的),(PI)’=PI+MD1(OI)+双签名,购买请求阶段双签名的形式:{{MD3[MD 1(OI)+MD2(PI)]}BprivateK},BprivateK指的是消费者的私钥。
3.支付验证和处理阶段
支付验证和处理阶段主要处理支付网关和电子商店之间的事务。当电子商店向支付网关发送验证消费者账号的请求后,支付网关从金融机构获得消费者账号有效后,除了通知电子商店消费者账号有效之外,还要将本次交易的详细内容发送给消费者,交易的细节可从支付网关的数据库中获得。消费者可以查证交易的细节,根据查证的结果还可以决定是否取消交易,对于这点,只需要消费者向支付网关和电子商店发送取消交易的信息即可。
三、STPP支付协议的Kailar逻辑证明
1.Kailar逻辑简介
Kailar逻辑是一种形式化逻辑证明方法。它的基本概念是可追溯性,即协议中源到目标的“动作”(即发送一组数据)可以向第三方“证明”。与BAN逻辑不同的是,它不是研究协议中的“信任”(Believe)关系,而是研究“可证明”(CanProve)的关系。“证明”又分两种“强证明”(A CanProve x,即A可以证明x)和“弱证明” (A CanProve x to B,即A可以向B证明x,这里B为某个特定的对象或主机)。
Kailar逻辑的记号、语义和语法参见文献。几个基本的推理规则:K1:(A CanProve x;A CanProve y)|=A CanProve(x∧y);K2:(A CanProve x;x=>y) |=A CanProve y;K3:((S(表示一组前提);C CanProve y)=>(A CanProve x)) |= ((S;C CanProve y to B)=>(A CanProve x to B));K4:((S;C IsTrustedon y)=>(A CanProve x)) |=((S;C IsTrustedon by B)=>(A CanProve x to B));K5:(A Receives(m SignedWith K-1);x in m;A CanProve (K Authenticates B))=(A CanProve(B Says x));K6:(A CanProve(B Says x);A CanProve(B IsTrustedon x) |= (A CanProve x)。
2.STPP协议的安全性分析
(1)STPP协议的过程描述
(2)安全性分析
①协议目标
由于STPP协议是电子支付协议,其目标只完成电子支付,不涉及服务的兑现,因而可表述为:C CanProve(RD,H(TD))(即M收到了付款);M CanProve(RD,H(TD)) (即A履行了付款)。
②协议的形式化
1)M Receives TD SignedWith Kc-1;2)B Receives TD SignedWith Km-1;B Receives TD SignedWith Kc-1;3)M Receives (RD,H(TD)) SignedWith Kb-1;4)C Receives (RD,H(TD)) SignedWith Kb-1。
③初始假设
P1:C,M CanProve(Kb Authenticates B);P2:C,B CanProve(Km Authenticates M);P3:M,B CanProve (Kc Authenticates C);P4:C,M CanProve(B IsTrustedon(RD,H(TD)))。另外,当B可以证明C和M都验证过TD时,它可以将C的款项按要求转入M的账户并开出发票,从而完成支付。
④协议分析
在以上的初始假设下,我们做出以下推导:由1)和P3及K5得:M CanProve(C Says TD);由2)和P2、P3及K5得:B CanProve (M Says TD),B CanProve (C Says TD);这样B就可以实施转账并开出发票。由3)和P1及K5得:M CanProve (B Says(RD,H(TD));再由P4、K6即得:M CanProve(RD,H(TD));
由4)和P1及K5得:M CanProve(B Says(RD,H(TD)));再由P4、K6即得:C CanProve(RD,H(TD))。这样我们就从Kailar逻辑的角度“证明”了STPP电子支付协议是安全的,即STPP可以达到预定的电子支付目标。
四、结束语
关键词:电子商务;支付体系;应用;思考
电子商务兴起的时间虽短,但是发展迅猛,现在己经广泛深入地渗透到传统企业的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并在逐步改变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生产组织形态,已经成为了国家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之一。电子商务支付产业链上的核心从过去单一的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和少数商业银行发展到现在,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通讯巨头以及互联网公司都积极卷入到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建设中。电子商务支付伴随着电子商务发展了十余年,现在已经在社会经济、公共缴费等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一、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支付的概念
1.1 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至今还没有真正的权威的概念。究其原因,首先电子商务本身是新兴事物,发展至今也就20余年,可以说是方兴未艾;其次,电子商务的根本是虚拟化,依托于信息网络技术的革新不断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不仅是促进了商流、物流、资金流的整合,在很大程度上也会给商业发展带来全新的模式。笔者倾向于世界电子商务会议于10多年前给出的电子商务定义: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这个定义很宽泛,使电子商务能有更过的W想空间,科技技术的进步和商务模式的创新等因素都会不断赋予电子商务新的内涵。
1.2 电子商务支付的概念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支付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完成资金划拨的电子支付。通过与《电子支付指引》中电子支付的定义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深入剖析电子商务支付的内涵。电子商务支付和《电子支付指引》中电子支付的范畴不同,《电子支付指引》中基于银行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的等支付手段可以用于电子商务支付,这是两者的交集,但是电子商务中还有很多支付系统,比如微支付,是游离于银行系统外的电子商务支付,类似的还包括虚拟币等。
二、电子商务支付体系的功能和构建框架
2.1 电子商务支付体系的功能
2.1.1 有利于非现金电子支付工具的使用
电子商务支付体系中支付系统是网络化支付系统,系统内处理的是电子货币,从处理金额可以打到上不封顶,小到几厘钱,并且支付手段多样化,计算机、IPAD、
手机甚至还有线下电子支付工具,可以说从多个层面满足了社会、企业和个人对支付的个性化需求,客观上大幅减少了传统纸币的流通使用量。由于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的成本是非常高的,减少经济系统中的现金流量是具有积极和变革的意义。现金的使用各项成本,除去钞票的印刷、运输、安保和预算,还包括将现金发到各个支行等等的成本,有些人相关现金的一系列成本可能占到国家GDP的1.6-0.5%。电子支付不仅可以有效的减少,甚至消除这些成本。站在银行的角度,管理现金,包括安保、运输等等这些方面的成本是一笔很大韵,站在商家的调度,接受现金就要确保现金的安全,还要把现金存到银行或是取出来,这些都是成本。另外用现金交易在现实中增加了逃税、国内和跨境转移非法物品的可能。电子商务支付不仅可以有效减少甚至消除这些成本,还有利于增加经济活动的透明度,以及税收的效率。
2.1.2 有利于经济的繁荣
支付体系是一国社会经济发展最核心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电子商务支付体系是建立在传统支付体系基础之上,进一步深入到社会经济、服务、消费等各个领域。构建安全、高效、便捷、经济的现代化电子商务支付体系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缺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国,具有信用中介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正好弥补了企业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相互不信任,促成了我国电子商务虚拟经济的跨越式成长;电子商务支付体系与传统行业的紧密整合,提供的供应链支付为传统行业的经济腾飞创造了良好的金融支付平台;电子商务支付体系的各种支付系统,几乎涵盖了全社会对支付的各类需求,比如微支付,为互联网信息有偿服务提供了可能,这将是打耘硕嗬的盒子,将创造出无法想象的市场成长空间。总之,电子商务支付体系从诞生开始就是主动的以需求为导向的服务与社会和经济。
2.1.3 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交易支付习惯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变化。安全、便捷、个性化的支付服务需求成为一种趋势。密码、防火墙、电子签名等技术安全措施在电子商务支付领域获得了广泛运用,健全的支付体系风险防范机制有效地保障了资金安全。电子商务支付系统,提供了各种类型的平台以及3A的服务,再加上丰富多样的终端选择,比如手机支付等模式,另外在公用事业缴费领域,比如水电、煤气、工资、养老金发放等便民服务都是做的尽善尽美,可以说按需搭建的电子商务支付,再加上时尚的元素,以及个性化服务,极大的提高了人们的现代生活质量和满意度。
2.1.4 促进产业升级
电子商务支付最早是关注于消费者和企业的支付需求,也就是B2C和C2C的支付模式,现在也开始关注B2B支付领域,而在此领域将和商业银行的传统客户资源必然发生冲突,因此必须要做商业银行所不能做的,传统金融服务体系所不能完全涉及,以创新为根本才有可能站稳B2B支付市场。事实上,电子商务支付近年来已经发展开始谋求和企业的深度合作,与行业的供应链紧密结合,客观上推动了行业的升级,让行业更有效率。在航空、物流、保险、基金、教育、医疗和贸易市场等行业,随着电子商务支付的深入介入,不仅为行业带来快捷方便的服务和利润,更重要的是推动了行业的现代化的进程,有效的促进了行业的升级。
2.2 电子商务支付体系的构建框架
2.2.1 需要完善的电子商务支付系统
电子商务支付系统作为电子商务支付体系的核心,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和传统支付体系的根本性的差异就是体现在对服务的理解的差异化,传统支付领域更侧重于站在自身角度去看能为客户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而电子商务支付起源于市场需求,更清楚是客户需要什么样的服务,然后如何去实现。支付是社会经济活动引起的资金转移行为,而支付系统是支撑各种支付工具应用,实现资金清算并完成资金转移的通道。支付源于社会经济活动的需求,所以对电子商务支付系统服务对象的需求分析有助于深入剖析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发展方向。
2.2.2 丰富的支付工具
电子商务支付工具,主要是指新兴的电子支付工具,在电子商务活动被广泛应用的适合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支付工具,包括电子现金、虚拟货币、银行卡、移动支付和多用途储值卡等,实质上可以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来统称,因为电子商务支付对立的就是传统支付手段,本质是应用网络通信和计算机技术来进行资金的划拨转移,所以电子商务支付系统中流动的肯定都是非现金货币。
2.2.3 需要加强监管体制
电子商务支付发展时间不短,国家在政策方面也可以说长期模糊不清,研究电子商务支付监管范围,需要逐步建立虚拟货币、银行卡网络、第三方支付资金异动的检测体系,加大对网络经济的监管力度,防范屯子商务支付各类经营风险,打击虚假交P、网上诈骗行为,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出台管理办法加强对非金融支付清算机构的规范,按照鼓励与规范并重的原则,依法加强对支付清算机构的管理。
三、我国电子商务支付体系建设现状
3.1 电子商务支付的发展历程
电子商务支付的发展历经十数年,从政策法规的角度看,可以说是在夹缝中发展壮大起来的,今年(2011)央银才给以电子支付行业正身,发放了首批电子支付营业牌照。我国近年来央行和商业央行的支付体系方面的建设步伐也很快,在这个大背景下,电子支付运营商最终能谋求一席之地可以说自身努力所造就的。电子支付的创新涉及到新型电子支付主体、支付方式、支付渠道、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务等各个层面,不仅填补了传统支付体系的空白,还切实带动传统商务开创新模式的潮流,壮大自身的同时也推动了国民经济各领域的发展。
3.2 影响电子商务支付的重要因素
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创新是其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支付起源于电子商务,源于网络经济发展的需求,从线上各类支付系统,比如电子现金、微支付和第三方网上支付等,现在又从线上发展到线下,比如拉卡拉这类支持网上购物网下支付的新支付模式。支付业务的创新紧随着支付运营商在行业领域的深入发展,比如在航空客票领域的创造性的发展,不仅谋得了电子支付运营商的市场地位,更推动了航空客票领域的改革。总而言之,电子商务支付产业不仅本身是高速发展的新兴行业,更是传统行业电子商务的助推器。
安全性和便捷性是影响用户使用电子商务支付的二大重要因素。电子商务的推广过程中最大的障碍除了消费者对虚拟交P的不适应,应该就是对电子商务支付的抵制,抵制主要来源于二个因素,一是对网上支付安全性的担忧,二是由于网上支付环节的繁琐遏制了消费行为。网上支付的安全性一直以来困扰着电子商务支付的发展,首先是系统的安全性,这个是基于网络和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技术层面的安全隐患,其次是保障系统的缺失,比如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相关支付服务商为客户提供的资金损失赔偿等措施。
电子商务支付的便捷性是电子商务支付应用的基础,但是由于安全的因素,除了微支付,大多数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注册、支付程序都非常繁琐,极大的打击了消费者网上消费的信心。不过,随着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商和商业银行的合作的进一步深入,便捷的电子商务支付方式正在不断涌现,比如支付宝推出的快捷支付这样一次注册成功以后往网上支付再无需登录网银的支付模式。
3.3 电子商务支付的现阶段法律制度
整体上看,我国关于电子商务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建设相对国外发达国家滞后,但是这些年来电子商务支付的制度环境确实是在不断完善。因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历程不长,所以说要想完善好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很容易的事。这需要我们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通过实践的探索,结合理论知识以及前人总结的经验教训。才能更好的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就目前来看,我国现阶段的电子商务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大的探讨空间。
四、我国电子商务支付体系应用中的问题分析
4.1 业务种类不多
数据表明目前网上银行是在现有实体银行的业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大多仍是传统银行业务的简单外挂,最多只能是照搬柜面业务的"上网银行",电子商务等与网络银行发展密切相关的电子业务发展程度还不高,技术手段仍停留在低水平,服务内容缺乏内涵、缺乏适合市场的特色。
在移动支付业务方面,目前国内基于移动支付的增值业务品种较少,移动支付可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品种单一、服务范围窄,主要集中于账单缴付等有限的几项业务,而且还必须同传统的支付方式竞争,这使得移动支付未能充分体现其优势所在。
4.2 用户消费习惯还没有普及
在我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消费观念根深蒂固,这种长期形成的消费习惯和固有的支付方式,给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大部分的个人经济交易使用的依然是现金,银行卡虽然推广了十几年,但依然不是交易的"主力"。特别是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用户受教育程度低,对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工具缺乏认识和了解,再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用户习惯了"真金白银"的交易方式,对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等新生事物缺乏信心。大部分用户对电子商务的积极性不高,参与意识不强,导致电子商务活动很难全面、快速、有效地哉梗电子支付无法深入到各个村庄中。
4.3 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目前,电子商务支付建设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信息基础设施规模小、终端设备普及程度失衡、客户群体缺乏规模、现代支付体系不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不健全、认证中心(CA)体系尚未建成、信息安全保障的技术难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管理人员缺乏安全观念等问题都严重影响到网络支付的安全性。电子形式的金融产品和信息,在保密措施不当或失密的情况下,极易被伪造、篡改和复制且真假难辨。
4.4 缺乏专业的技术性人才
银行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客户的资金存在安全隐患,现有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很容P泄漏客户的信息,使客户容易产生损失。现有的支付技术手段比较单一,人员素质也跟不上电子商务支付的发展变化,不少银行不了解网上银行的发展和现状,对网上银行业务使用的硬件、软件产品,认证、加密、安全传输技术、信息包格式、用户接口标准等都不高效,使得网络银行的技术支撑处于发展中的阶段,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电子商务支付行业需要大量既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又熟悉金融业务的高素质人才,而目前国内电子商务支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加上员工的再教育和培训不够,存在员工懂技术的不懂管理、懂管理的不懂营销、懂营销的不懂技术,不同的专业技能难以实现有效的融合、顺畅地沟通,人力整体资源利用较差等现象,导致能胜任工作的高素质员工相对缺乏,不利于电子商务支付业务的发展。
4.5 缺乏法律的保护
我国的信用制度体系尚不完备,信用体系发育程度低导致许多企业不愿采取交易提出的信用结算交易方式,而是以现金交P、以货易货等原始的方式进行。而且,我国外部环境获取信息的能力弱,海关、税务、交通等电子支付相关部门的网络化水平未能与银行网络化配套,都制约了电子商务支付业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支付的发展离不苑律的规范和保护,而现行的法律未能及时制订或修订相关条款来规范金融业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传统的支付结算规则在网上支付业务规范中有一定的作用,但局限性很大。
五、我国电子商务支付体系应用的对策建议
5.1 加大投入,使电子商务支付体系更加完善
应大力加强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挖掘自己的特色,积极去酝匾滴瘛S绕湟挖掘特定行业的支付业务,通过加深对特定行业的了解,根据行业的特定需求,提供有自身特色的、不易被竞争对手模仿的支付服务项目。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己经深入到各个地区内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加强客户需求和消费行为研究,找准目标客户市场,展开有针对性的市场营销,进行个别行业的试点推广,在成功后,再拓展到更多的行业中。
5.2 积极开展业务扩展
在网上银行业务方面,要对传统商业银行的支付手段加以总结,利用高科技手段创新与电子网络交易相关联的支付手段和金融工具产品,实现金融工具的电子化,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与质量,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扩大银行的收益水平。商业银行要从赚取存贷利差获取收入为主,逐步转向为客户提供优质金融服务获取收入为主;不能单纯地追求铺摊设点式的外延式扩张,而要更加注重和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环境的发展,为客户提供快捷、便利、周到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要充分利用先有的传统业务发展基础和各种资源优势,尽快开发、设计、推广高起点、高技术含量和高收益的业务品种,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在第三方支付业务方面,应积极挖掘传统行业业务网络化带来的商机,与传统行业合作,让真正掌握用户需求的支付企业积累用户,增强用户黏性。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应凭借技术基础,根据交P者的需求、银行可提供的服务等开发各种新的应用增值服务,开创自身独特的产品和渠道策略。在移动支付方面,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型增值业务,提高移动支付的实用性和对客户的吸引力,从而加速市场规模的扩大。
在固网和固话支付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客户需求和消费行为的研究,细分目标市场,准确把握市场定位,找准目标客户,展开有较强针对性的营销活动,打开主体用户市场的突破口。
5.3 加强支付安全方面的保障
要提高网上银行的安全性,首先要增强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安全防御能力。主要是要通过提高操作系统的安全管理能力和不断完善安全机制以加强网上银行的安全性,在运行过程中要不断检测各种网络入侵,审核安全记录,发现对网上银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还要大力提高应用软件的科技含量,提高系统安全管理自动化程度,减少人为因素对系统安全的影响。为确保系统的安全,还必须采用综合性的智能网络管理系统,提供一体化的网络管理服务,通过协调和调度网络资源,对网络进行配置管理、故障管理、性能管理、安全管理、灾难恢复管理等,以便网络能可靠、安全和高效地运行。
对用户来说,应不断提高电子商务支付的安全意识,要以由防火墙、入侵检测、CA加密、容灾备份等技术手段为基础,整合企业、家庭使用的一些财务管理软件结合起来成为一个互联互通的系统,共同建造一个安全的网络空间。
另一方面,要强化银监会对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建立健全网络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准入制度,将电子商务支付业务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的管理范畴。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促使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经营者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监管机构应承担起金融部门的认证中心建设、运作和管理工作,并对作为防范和化解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金融风险的交易网络与银行网络之间接轨的支付网关、全国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制定统一的标准,以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保证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系统安全顺利进行。
5.4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对电子商务支付的产品、业务特点和安全保障措施进行宣传,让广大消费者能真正了解电子商务支付产品及其方便、快捷、安全的特点。
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和培育用户市场,可以采取体验营销的方式。针对体验营销是通过让目标客户观摩、试用等方式亲身体验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让顾客实际感知产品和服务的品质和性能,从而促使顾客认知、喜爱并购买的一种营销方式。针对用户对电子商务支付不了解畏惧不前的情况,网上银行可以通过网络将银行产品和服务直观地呈现在客户面前,是一种客户自助式的服务方式,客户亲身参与银行业务操作,直接体验银行业务处理的过程,产品设计是否符合客户使用习惯以及客户在操作中的感受将直接决定客户满意度。体验营销可以让客户快速掌握产品操作的捷径,同时在体验营销过程中也可以收集客户的使用感受,作为产品优化和升级的依据。
5.5 积极培养专业性人才
要积极培养适应电子商务支付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湖北武汉已经成为世界大学生数量最多的城市,但是留在本地的优秀毕业生并不多,很多知名电子商务支付或者相关行业的单位都在沿海或者京、津、沪等地,每年都吸引了大批人才前往。
针对目前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核心技术人才比例较低的特点,在电子商务支付业务肝发和运营过程中,可考虑与IT企业联手,培养一批既懂金融又具备IT技术的人才,并且加大人才的引进力度,通过提供丰厚的报酬或良好的工作环境引进些具备金融、法律、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等知识的高素质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专业管理和业务务操作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另一方面,要在源头上为这些高素质人才提供足够的吸引力,比如在提供科技企业赙化器方面,给予大力优惠政策,以招引优秀创新型人才和企业落户。
5.6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可以大大提高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预期的可靠性,降低交易成本,降低经济交往及资金融通中的信用风险。因此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成为当务之急。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文化;二要健全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登记;可以借助人民银行主办的全国征信系统以及设立第三方的信用评级专业机构,加大信用环境建设。设立相应的规章要求,对网上交易的客户商家采用"黑名单"管理,并与各商业银行联手进行及时的通报查询支持。三要要求金融系统实行信用信息共孕。
而电子商务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依靠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地方可以根据国际银行监管的实践和我国银行监管的发展方向,借鉴国际金融立法经验,系统规划电子商务支付的监管法律框架,逐步实现监管法律系统化的目标。整体上应以现有的《电子签名法》、人民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为基础,完善其细则规定,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尽快构建和健全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目前而言,应着力抓好两个方面的建设:一方面,明确界定电子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安全措施的操作与安全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另一方面,加大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的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有必要在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网上交易与网上支付的虚拟性、匿名性、流动性以及相应反洗钱、套现工作的复杂性,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规范和惩治措施。
结语:
电子商务是从计算机高速发展以来才新兴起来的一种产物,它的发展时间并不是很长。但是自从有了电子商务这个行业以来,它对社会经济服务带来的便捷和对提高全社会消费满意度都有着举世瞩目的成就。电子商务不仅自身发展迅速,而且也影响着很多的传统行业,使这些传统行业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各种影响。电子商务的影响力随着时代的进步越来越大,,已受到国家和社会各层面的关注。实际上,电子商务支付已经全方位的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在国家支付体系的建设中也已经占据了一席之地。
电子商务支付作为网络经济的市场产物,对我国来说,发展的时间并不长,还处在起步阶段。在最近发展的这几十年间尚未形成系统整体的研究,甚至还没有一个能被大家认同的名称,目前很多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多是称作电子支付系统,突出的是信息化特征,而没有突出电子商务的属性。从系统建设的角度来对电子商务支付的发展进行全面规划是理论与实践探索的一次尝试,由于篇幅、时间和能力的限制,本研究仅在某些层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远不够深刻和全面,还有很多问题有待今后作进一步的研究。例如,当前急需解决的利益分配机制、虚拟货币的有效监管、电子货币对国家货币政策的影响等深层次的重大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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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教材建设
高等职业教育中《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课程一般是电子商务专业的核心类课程,其开设目的是适应信息时代对电子商务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重点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教学方法一般采取项目教学法,以工作任务为出发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采取理论实践结合教学模式,充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可以说该课程是电子商务专业诸多课程的一门综合反映学科,所有高校电子商务专业均开设了该课程,影响非常广泛。
故而该类教材的编写必须紧密结合该课程的教学特点,其编写应当遵循“以能力为本位,以操作为基础,以职业实践为主线的专业课程体系”思路,依据实际任务操作流程的需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学习特点和职业能力形成的规律,按照“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教育相结合”的设计要求确定编写的知识、技能等内容,充分体现实践课程的特色与设计思想,以实践为驱动,探索教、学、做的互相结合。
现有的《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类的一个共同特点在于教材实践任务指导方面涉及的东西极其有限,内容大多以文字性理论陈述为主且部分讨论深度过高,这对于理论素养相对较差的高职类学生来说是不适宜的。高职类《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教材的编写内容应当体现先进性、实用性,典型案例的选取科学,具有可操作性,围绕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理论内容以必要、够用为度,突出实践实训。教材呈现方式图文并茂,文字表述规范、正确、科学,教材理论与实践具有前瞻性与实用性,并确保与本科类教材有所区别。
《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教材编写内容结构体系上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学习单元板块,包括: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概述、电子支付工具、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移动支付与微支付、网上证券保险、电子支付安全技术与认证、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的安全和法律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单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概述。讨论内容包括:1、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1)了解电子商务;(2)电子商务与金融业的天然适应性;(3)网络经济与网络金融。2、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基础。(1)传统支付结算方式;(2)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3)现代化支付系统概述。3、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发展现状与趋势。(1)中国电子支付结算发展现状与趋势;(2)国外电子支付结算发展现状与趋势。
第二单元电子支付工具。讨论内容包括:1、支付工具的演变发展。(1)实物支付;(2)信用支付;(3)电子支付。2、电子货币。(1)电子货币的含义、属性和特点;(2)电子货币的种类、职能;(3)电子货币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3、信用卡。(1)信用卡的定义、分类、特点;(2)信用卡的功能和使用。4、电子钱包。(1)电子钱包基础;(2)电子钱包的使用。5、电子支票。(1)电子纸票的定义、特点;(2)电子纸票的优势和不足。
第三单元第三方支付。讨论内容包括: 1、第三方支付基础;(1)第三方支付的含义、产生和基本原理;(2)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和面临的问题。 2、支付宝。(1)支付宝的基本情况;(2)支付宝的功能和特点;(3)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四单元网上银行。讨论内容包括:1、电子银行基础。(1)电子银行的含义、特点和发展;(2)电子银行产生和发展。2、网上银行概述。(1)网上银行的概念、产生和特征;(2)网上银行的种类、功能和发展;(3)网上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关系。3、网上银行的申请和使用。(1)网上银行的申请流程;(2)网上银行的具体应用;(3)网上银行安全工具。4、网上银行的风险与管理。(1)网上银行的风险类及其识别;(2)网上银行的风险管理。
第五单元移动支付与微支付。讨论内容包括:1、移动支付。(1)移动支付的含义、特点和基本要素;(2)移动支付的应用和发展趋势。2、微支付。(1)微支付的含义、特点;(2)微支付的应用和发展趋势。
第六单元网上证券保险。讨论内容包括: 1、网上证券。(1)网上证券含义、特点;(2)网上证券优势与存在问题;(3)网上证券的交易模式与发展趋势。2、网上理财。(1)个人理财基础;(2)网上理财的含义、特点和方式。3、网上保险。(1)网上保险含义、特点;(2)网上保险的优劣势;(3)网上保险的产品和流程。
第七单元电子支付安全技术与认证。讨论内容包括: 1、信息加密技术。(1)信息安全与加密技术概述;(2)主要加密技术;(3)网络通信安全措施。 2、网络安全协议。(1)SSL协议;(2)SET协议;(3)PKI协议。3、数字签名和数字证书。(1)数字签名的含义、原理和作用;(2)数字证书的含义、作用、存放和使用。 4、CA认证中心。(1)CA中心概述;(2)CA中心的功能和组成框架。
第八单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的安全和法律保障。讨论内容包括: 1.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概述。(1)电子商务结算与支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2)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相关法律问题。 2.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建设。(1)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立法要解决的为题;(2)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的主要法律机制建设。 3.网上纠纷的处理。(1)网上纠纷的产生原因和特点;(2)网上纠纷的处理流程。
关键词: 互联网支付 新兴电子支付 现状 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支付的概念
互联网支付是以计算机及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是一套完整的网络商务经营及管理信息系统。支付产业的发展,需要产业链上各方的合作与发展。电子支付主要涉及产业链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商户之间的关系,他们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他们的竞争与合作正不断演绎着这个市场中的新规则。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商户是电子支付市场的培育者,三者缺一不可。在网上支付中,消费者与商家和银行间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即买卖合同和金融服务合同。
二、互联网支付的特点
分析这种支付模式的特征时,可以发现由事物本质属性影射出其潜藏的不安全因素。大体有以下几点:
1.网络技术安全存在隐患
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是在无纸化环境下进行的,这就必须从技术上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保证交易数据不被窃取篡改。于是人们就开始质疑信息数字化后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重复、错序、篡改等安全性问题;
2.虚拟交易风险
网上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之中,交易双方的身份置于虚拟世界中,这无疑增加了电子支付的风险;
3.基础设施的尚待发展
网上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技术软件不成熟就为黑客等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研制出一套无懈可击的互联网支付系统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4.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保障
网上支付是交易双方实现各自交易目的的重要一步,也是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基础条件。可是,网上支付的风险并不仅限于消费者购物支付过程中的问题,还包括纠纷出现后银行或其他发行机构的责任问题以及网上支付工具资金划拨系统等问题。因此明确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进而预防纠纷。
三、互联网支付现状和发展趋势
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网络购物使用率为25%,用户人数达到6329万人,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则极大地推动了网络购物的发展, 2008年,中国网上支付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交易规模从07年的976亿元飙升到08年的2734亿元,同比迅增181%,远高于网络经济的49.2%的增速,成为互联网发展最快的行业。在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原因中,“足不出户就可完成支付过程”、“节省时间并可以全天候使用”成为了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最主要理由。可见,便捷、不受时空限制已经成了网民的基本需求之一。
1.持续上升的用户数量和交易额
未来5年之内中国网上购物市场的用户数量将会进一步增长。各项环境的改善,使网络购物的优势进一步凸现,交易额也将有较大的提高。预计到2010年中国网上购物市场市场的用户数将达到7400万人,交易额将可能达到1800亿元。
2.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快速走向成熟
随着进入者的增多,竞争将更加剧烈,主要表现为资金的大量投入以及竞争方式的多样化,竞争将产生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一些购物网站逐步完善自身的管理和服务,为用户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积累了庞大的顾客基础,形成明显的网络经济效应;而一些规模较小的网站则不堪重负,逐渐退出市场。另一方面,市场的竞争吸引了各界的极大关注,培育了人们网上交易的习惯,加深参与度,给网络购物市场带来繁荣。
3.多模式融合与创新,尽显资源优势
目前的电子商务越来越呈现出一种融合的趋势,交易的双方更看中的是交易平台的便捷和安全,而不是交易对方的身份——是个人还是商家。越来越多的B2C电子商务网站开始向C2C交易提供平台,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B2C交易开始用P2P的支付工具进行支付,从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提供商来说,打通B2B、B2C、C2C之间的支付界限也是提高自身吸引力的重要手段。
4.网站收费成为必然
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仍以免费为主流,并且这种主流至少将延续几年的时间,但收费是必然的趋势。收费将产生以下两方面效应:一方面能提高卖家网上经营的诚信度,只要交费,像随意开店、靠虚假交易骗取诚信积分等现象将大有好转;另一方面,网站一旦拥有费用来源,便可以很好地加强和稳定网站的各方面建设,包括交易系统完善、员工在职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顾客关系管理等,将壮大企业成长的力量。
5.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应用到支付领域
在安全认证领域内,单一模式的认证会慢慢被双因子认证所取代,越来越多的新技术例如:指纹识别、声音识别、虹膜识别等生物学技术将更广泛地应用于金融服务领域。2003年11月,联合银行家银行采纳了Digital Persona公司的U are U online指纹识别解决方案,用户登陆Web页面不再需要输入密码。而Comdot公司正在推出一种语音激活的信用卡Beepcard,用户必须通过语音输入密码进行验证,即使窃贼盗得信用卡甚至密码也难以进行盗刷。随着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被应用到互联网支付领域并逐渐得以推广。
6.中国互联网支付在国际支付网络中地位将越来越重要
国际化主要表现为:一是资本的国际化;二是交易的国际化。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无疑具有极好的发展前景和潜力,这将吸引各种国外投资资金的大规模进入;互联网开放、无时空限制的特点有利于企业迅速扩大业务规模和品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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