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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内核,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特征与基本内涵。高校学生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和重点培养对象,必须坚定不移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键词:
核心价值观;构建;高校学生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党的十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概括起来24个字,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核心价值观分别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个人层面对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进行了阐述,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体现了我国今后的发展方向和全民奋斗的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是对今后美好社会主义的生动描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是社会倡导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标准。
2高校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的具体内涵
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问题,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立德树人的中心环节,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高校学生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2.1“富强”是指国富民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全体国民的共同期盼
只有国家昌盛,国民才能安康。高校学生要时刻铭记民族复兴的伟大历史使命,将实现国家富强作为求学立志的根本目标。“民主”作为国民对美好社会的憧憬和向往,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充分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高校学生要在亲身学习生活中践行民主,在学校班委竞选、社团协会竞选、学生会竞选中充分体现民主。“文明”是评判一个国家的重要标志。高校学生务必要认真学习专业领域知识,用强大的知识武装头脑,只有文化素质水平提高了,国民的整体水平才能够提高,国家才能实现文明发达。“和谐”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追求。高校学生要践行和谐的师生关系,和谐的同学关系,为即将开始的社会生活做充分准备。
2.2“自由”是指人的思想意志以及言论等的自由
大学生要在相对自由的环境里充分发展自己各方面的才能,充分提升完善自己的薄弱点。“平等”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大学生彼此之间要平等对待,和睦友爱。“公正”是一个社会最起码的社会秩序。大学生要处事公正,对人公正,只有自己对别人公正,才能同样获得别人的公正礼遇。“法治”是指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大学生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2.3“爱国”是每个国民对自己的国家最庄严同时又最朴素的一种情感的表达
大学生要深刻认识到自己的成长发展与国家进步的相互关系,自觉做到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统一,并时刻做好为了国家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准备。“敬业”是每个国民对待自己行业的最起码态度。大学生在校期间虽未就业,但是仍要踏实学好本职专业,刻苦钻研,为将来步入工作岗位做好一切准备。“诚信”是社会公民交往的一个基本要求,没有了诚信社会将无秩序可言。大学生要诚信做人做事,并养成良好的诚信习惯,让诚信的标签伴随自己一生。“友善”是指人与人之间要友爱关心,形成一种和谐的社会人际关系。大学生要富有爱心,多关心公益事业,关心身边的弱者,并以自己的微弱力量感化影响身边需要帮助的人。
3高校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途径
高校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学校的特别重视,需要教师的积极引导,更需要大学生的积极践行。首先高校要发挥构建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渠道功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学理念和教育理念,真正做到树德育人。其次教师要做好引导,特别是高校辅导员要经常性的组织学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践行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践行核心价值观的良好习惯。最后学生个人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真正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到自己的成长过程当中。
作者:张静 张斌喜 单位:山西农业大学 山西博韬科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1和谐法治思想更加关注人的尊严与人的幸福的需求把人的尊严与人的幸福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作为指导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尊重和保障人的自由发展是和谐法治思想的宗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治来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让每一位公民的正当权益都能切实得到保障,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里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让人民群众真正地成为国家、社会的主人。为此,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里,应当尊重社会成员的独立人格,让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保障,让社会成员能有平等的机会去充分发挥其能力。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不断满足人民的多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体地说,就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就是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现代法治以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为指导。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义务的设定和履行都以维护公民的一定权利和利益为目的,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制约权等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公民的利益得到切实实现。这就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制度基础。因此,我们说只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使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能够依靠和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1.2和谐法治思想更加注重人文法治环境的构建注重良好的人文法治环境的构建,主要体现在将人的解放、尊严、幸福作为追求的目标,将民主、公平、宽容作为法治社会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在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这是人们进入二十一世纪的新的愿望,公平、正义、有序、自由、平等、效率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应有之意,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只有实行了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只有真正当家作主,整个社会才能和谐。故和谐与法治都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两者的统一结合代表社会主义发展的成熟。社会主义社会成熟阶段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和谐社会同时又是完善的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的建设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要求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和文化的繁荣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续的,所以和谐社会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但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要求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正义,人民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个人能够安居乐业,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营造良好的人文法治环境,需要以和谐法治思想为指导。
2和谐法治思想的价值
2.1为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提供理论支撑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和方式,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都依法管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借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依靠人格的权威或当权者的威严,更不是依靠亲情。它要求把坚持法律至上、树立法制权威作为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国家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确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法律地位,规定其任务、职权、活动范围和程序,以及国家机关间的相互关系等等,即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组织国家机构体系。法律同时也是社会关系的调整者,它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要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要无例外的接受法律的规范以及约束。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法律规范,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积极引导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稳定的方向发展。法律正是通过对各种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确认、保护和促进社会安定、政治稳定的,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社会平安、稳定,可以通过法律这种特殊的调节手段,制定出能够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的法律规范。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让人们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2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思想保障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包括: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差别的合理的分配,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进而使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提高。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公平与正义正是现代法治所追求的价值取向。法治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应该更准确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用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法律来调整不同主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利益格局等经济问题,让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同时用法律来保障公民权利、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等问题,使人们生活在一种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之中。这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法治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和价值构建。
【关键词】法家;法治教育思想;特征
先秦时期社会大变革,法家思想家在政治上主张以“法”治国,提倡法治,在文化上主张实行法治教育。法家所倡导的法治教育有别于儒家所倡导的“德治”教育,更不同于当今社会的法治教育。在综合各方面文史资料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先秦法家法治教育思想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法治教育目的的功利性
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教育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随着时代的变化,教育也随之发生变化,教育的目的、内容和方法在各个时代也是不同的。从阶级产生之日起,教育就以成为阶级统治的工具。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说:“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1]自古以来,统治阶级总是想通过教育来支配被统治阶级的思想,总是想把教育变作奴役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变作巩固本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家从李悝到韩非子生活的时代,正值战国时代。各诸侯国为争霸天下,对外求得生存,对内谋划变革。在这种情况下,法家为加强君力,实现富国强兵,在变革政治、经济的同时,也对意识形态、文化教育等整个上层建筑做了革命性的变革。法家认识到,教育作为上层建筑,是服务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在当时,就必须为发展和巩固地主阶级,壮大军事实力做出它应有的贡献。在教育措施上,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治教育,排斥法律和政策之外的一切教育,把统治阶级的成文法作为教育的唯一内容,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众的思想自由,也使得一些贤人的聪明才智得不到应有的发挥;让处于统治阶层的官吏做老师,使教育话语权牢牢地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取消了“学而优则仕”的教育政策,降低了民众学习的积极性。法家所倡导的法治教育把巩固地主阶级和实现富国强兵作为唯一的教育目的,抹杀了法治教育的根本目的,其法治教育的功利性可见一斑。
二、法治教育内容的单一性
在法治教育内容方面,商鞅则坚决主张实行以法治和耕战为基本内容的教育,他倡导“燔诗书而明法令”和“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他视儒家所倡导的诗书、礼乐、仁义、孝悌等为祸国殃民的“六虱”,认为儒家的礼治教育内容是不切实际的“浮学”。由此,商鞅主张实行“壹教”来育,“所谓壹教者,博闻、辨慧,信廉、礼乐、修行、群党、任誉、清浊,不可以富贵,不可以评刑,不可独立私议以陈其上。”[2]他所主张的“壹教”,其根本是育内容,仅仅对民众进行法治教育和耕战教育。他主张无论男女老幼,唯一所学的内容只有耕战法治而已。商鞅的这种法治教育主张,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培养了一大批为国而战之士,对富国强兵和农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从长远看,只是一种急功近利的教育,不可能对民众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民众的积极性会逐渐下降。韩非在继承商鞅重视法律教育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为教”的教育思想,精辟地概括了法家法治教育内容。在教育内容上,韩非主张不学历史文化典籍和道德说教,只教官府制定的成文法律、法令,把新兴地主阶级所颁布的成文法律、法令成为教育的主要内容。此外,韩非还将新兴地主阶级制定的法律、法令编辑成书,成为宣传和教育民众的唯一法律教材,使民众的思想、言行统一于统治阶级主张的社会政治经济措施上来。在韩非的思想中,除了法律教育,不要其他任何教育,即反对学校教育,除了官吏,不要其他任何教师。取消了文化知识的传授,抹杀了教师和学校在法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韩非没有看到,教育服务于政治经济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同时,韩非也忽视了一点:教育并不等于法律,教师也不同于官吏。
三、法治教育主体的独断性
法家在韩非提出“以法为教”的教育内容后,为响应“以法为教”的教育方针,确立了“以吏为师”的教育实施途径。“以吏为师”就是让处于统治阶级的官吏当老师,不要其他人做法治教育的老师。这在客观上决定了作为法治教育主体的官吏在法治教育过程中具有独断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唯有官吏拥有法律、法令、政策的制定权。“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3]官府掌握着制定法律、法令的权力,宪令制定的具体内容、法律的侧重点、法令的等都由官员牢牢地掌控着。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本着服务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原则,法令充分体现国家的“公利”,而忽视了民众的“私利”,制定什么,如何制定,民众几乎没有一点的参与权和发言权,这一切都由官员决定着。其次,唯有官吏拥有宣传和解释法律、法令、政策的解析权和执行权。法律、法令一旦公之于众,官吏就要负责向民众宣传和解释法律、法令的职责,“凡术也者,主之所执也;法也者,官之所以师也。”法家特别提出,宣传、解释和执行法令的老师只能是官吏,那些只注重修辞善辩的学者和游宦之民是没有权力和资格向民众宣讲法令的。当然,那些官吏对法令讲解并不是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随心所欲地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而是经过严格的法教训练,附之定期考核,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愿来解释和执行法令的。
四、法治教育手段的激励性
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是否知法、懂法,在行为上是否守法,这是检验法家法治教育实施效果好坏的标准之一。在境之民行为上守法是法家普及法治教育的根本目的所在,因为只有全体民众守法,社会秩序才能有序、和谐,才能为富国强兵提供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基于此,法家为实现全体民众守法,采取了一些奖赏措施,这些措施反映在教育上,则激励着民众为得到那些具有诱惑力的奖赏而努力守法。管仲在《管子•明法》中认为君主治理国家,要学会使用官爵俸禄来引导和劝说民众走上其预定的轨道,用官爵俸禄来激励和教育他们,民众觉得有利可图就会蜂拥而至,去争抢那些奖赏,“明主之治也,县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他还说:“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赏罚。”认为,君主治理国家,没有哪个不用法律、政策和奖励惩罚措施的。商鞅也认为,君主要想治理好国家,要善于利用赏罚激励手段。商鞅的法治教育思想是以农战为基本内容的,他认为法治教育的作用就是引导民众集自身人力、物力和财力于农战上,要想使民众在战场上不胆怯,英勇奋战,就要给予那些立有战功的民众更多的奖赏。“赏多威严,民见战赏之多则忘死,见不战之辱则苦生。”商鞅又在《商君书•君臣》中说:“民之于利也,若水于下也,四旁无择也。民徒可以得利而为之者;上与之也。”商鞅抓住人性趋利避害的特点,把民众对利的追求比作水总是往低处流,来说明只有对民众有利,人们就会纷拥去争。韩非也认为,法治教育要使臣民明白一点:努力耕作,拼命作战,就可以建立功劳,就会得到相应的官爵和俸禄,就会成就自己的富贵之业。“使士民明焉,尽力致死,则劝伐可立而爵禄可致.爵禄致而富贵之业成矣。”[7]韩非建议君主施行奖赏的时候要毫不犹豫,并且赐赏一定要丰厚,这样才能使民众认为它有利,他说:“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所以,圣明的君主要坚决施行奖赏措施来激励民众。先秦法家法治教育思想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精华亦有糟粕。在当代法治教育实践过程中,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批判继承先秦法家法治教育思想精华的基础上,创新法治教育的方式以适应受教育者个性心理特征的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法治教育;要不断增强受教育者自我教育的能力,拓宽法治教育主体的范围;应避免法治教育的空洞说教,使法治教育内容更加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当代法治教育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1]程耀明,程明欣.经典著作导读[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7.
[2]冯国超.商君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2005.
一、对和谐税收基本内涵的理解
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体到税收部门,就是要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要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是检验税收工作成败的一个基本标尺,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核心。构建和谐税收就要求时时刻刻把依法治税贯穿税收工作的始终,为和谐社会营造一个公平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要诚信服务。诚信服务是构建和谐税收的重要手段,是密切征纳关系的有效形式,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更新服务理念,全面推进纳税服务向深层次发展,使税收工作切实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
三要科学管理。税收部门要全面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基本职能,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财力保障,就必须切实加强税收管理,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的基本理念,着力从管理制度和管理技术等方面提高管理水平。
四要为税清廉。腐败践踏法治,破坏公平正义,背弃诚信友爱,影响安定团结,损害人民利益,阻碍事业发展。因此,构建和谐税收,必须要求我们廉洁奉公,反对腐败,使税收秩序规范有序,税收风貌健康向上,征纳关系健康友好。
五要团结进取。团结凝聚人心、团结鼓舞士气,构建和谐税收需要领导及干部之间真诚合作、相互支持的人际关系。而我们所构建的和谐税收是变革中的和谐,发展中的和谐,这就要求税收干部不断改革创新、锐意进取。
二、构建和谐税收的有效途径
构建和谐税收的途径有两条主线:对内,要营造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税收工作环境,以改革推动和谐,以文化孕育和谐,以党性引领和谐。对外,要营造良好的税收服务、法治、调控环境,以发展促进和谐、以公平求得和谐。
一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和谐税收对外涉及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政治、社会的各个领域,对内涉及组织收入、执行政策、税收征管、队伍建设、后勤保障的方方面面。构建和谐税收要立足税收工作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构建和谐税收的实践中坚持四个统筹,即:统筹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统筹税收与社会和谐发展,统筹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共同发展,统筹税收事业与人员素质全面发展,使和谐税收的构建建立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上,在和谐中追求全面发展,在全面发展的前提下实现和谐。
二是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构建“和谐税收”,就是要通过不断改革创新,打破陈旧的习惯思维,真正实现内和外顺。要不断推进各种形式的创新,激发全体干部的创造活力;要创新观念,推进思想解放,活跃思想创造;要创新制度和机制,革除一切影响和谐发展的体制性弊端;要大胆实践,对于看准的要大胆尝试,全力推进。
关键词:法律意识;大学生;内涵;结构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3-0253-02
法治的支柱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法律意识是现代法治构建的心理基础。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国家法治的希望,同时也是体现法治国家水平的标准。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群体法律素质如何,将对中国法治的未来产生重要的影响。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作为非制度因素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社会基本方略的最重要的精神力量和内在支柱之一。因此,研究大学生法律意识已是十分必要和日益紧迫的课题。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探析
“意识”(consciousness),从哲学的观点看,是指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人的自觉的心理活动。至于什么是“法律意识”(legal consciousness),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学者对之有不同的界定和论述。西方学者很少对法律意识的概念范畴直接进行界定,从而也不对法律意识本身进行分析、研究,只是从各自的研究中,涉及到法律意识中的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问题,主要有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律理想、法律感情、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形态等。这些概念都是属于法律意识的研究范围,或属于法律意识的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
中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意识的概念,在20世纪50―70年代主要是接受前苏联学者的观点。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法律意识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什么是法律意识?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现阶段,国内学者对法律意识的主要学理解释,可以概括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如孙国华教授认为,“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1] 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2] 这种观点已成为中国现阶段关于法律意识的主流观点与通说。第二种观点: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中间部分。如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意识是法律心理向较高层次的法律思想体系的一个过渡。法律意识中既有法律心理的成分,也有法律思想的因素,是位于两者之间的一个中介环节。” [3] 这种观点着重强调法律意识的心理层面的内容。第三种观点:法律意识是一定的心理现象。如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对法律现象的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4] 这种观点强调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
通过上述对法律意识的各种理论观点的分析,我们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律文化的一个十分重要而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它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和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和认知把握状况。简言之,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其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5]。而大学生法律意识则是指大学生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特点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如同样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同样是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认识和把握,同样有多方面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又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等,但因作为主体的大学生具有自身的特点,因而大学生法律意识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同时还有着自己的特征。
就其主体而言,当代大学生是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感受到了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的实惠。他们善于独立思考,思维敏捷,容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追求时尚;喜欢表现自己、设计自我,注重个人的现实利益;在政治思想上,热爱祖国,关心国家的经济建设,密切关注社会的热点问题,积极上进;对自身的素质要求较高。但同时,当代大学生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结构解析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之横向结构
从人类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大学生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五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知识是人们对法律意识理性认识的产物,是全部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法律理想是在对法律理性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应当是怎样的反映,它对法律的发展目标的确定以及法律调整价值取向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直接情感态度,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一般具有直观性、自发性、易变性的特点。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冷法;法律意志是法律意识结构体系中的意志因素,它是社会主体不畏、不畏利诱、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自己内在的消极法律意识因素作斗争的心理基础;法律评价是社会主体基于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理想的追求以及对法律的情感体验而产生的评价法律的标准体系以及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评价尺度对一定时期和一定国家的具体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主观判断,具有强烈的价值指向性;而法律信仰则是上述各种法律意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的全身心的认同,是理性化了的法律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律理性。因而它是主体一系列法律心理活动的有机的结合体,是主体各种心理要素按照特定的结构组合而成的法律精神行为系统,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形成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也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法律意识培养和公民个体法律修养的最高目标和上乘境界。
因此,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大学生法律意识就是由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这些要素构成的有机的结构系统。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是指从法律意识的深层―― 表层结构的角度对法律意识进行结构性探讨,以揭示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多数学者认为,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包含三个层次,即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
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是大学生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自己的社会法律生活的实践和感受而形成的对法律的直观的、表面的、片面的、零散的认识、感情、情绪、体验等主观心理活动和反映。
法律观念是指大学生在对法的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意向和决策思想,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与法律心理相比,法律观念有更加自觉、明确和理性的法律心理,但与法律思想体系相比又不成系统、相对易变。在法律观念中,法律价值观念其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法律价值观是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态度、认识、信仰、评价。法律价值观对大学生的行为趋向和行为选择起着决定和支配作用。当代大学生要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首先是建立在知法、知悉法律和崇尚法律的基础之上的;良好的法律意识至少就要求大学生知晓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懂得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样,良好的法律意识使大学生能够充分认识到现代社会中法律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法律意识形态,或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认识,它表现为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自觉的、系统的反映,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体系。法律意识形态通过对社会法律现象的内在的、本质的、系统完整的认识,从而将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提高到理论化、系统化的水平,并对社会法律实践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总之,厘清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特征及结构,进一步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本质特征,对加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的培养,进而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47-248.
[2]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34-236.
[3]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26.
关键词:商鞅变法;民族价值观;人性
一、商鞅变法的基本内容以及其价值观基础
商鞅是我国历史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历史人物,他心中的理想,是希望通过王道法治对国家进行治理。这里,我们先解释一下“王道法治”的含义。王道,即君主的权力,君主依靠所颁布的法律进行国家的治理,凭借自身的强大权力,按照国家需要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法律体系可以正常实施而不受到质疑。国家的强大、王室权力的集中等层次组成了王道法治理念。商鞅推崇中央集权政策,认为君主的权力神圣不可侵犯。同时,需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将《战国策》列为治理国家的主要依据。他认为治理国家不可以太严苛,也不可以太散漫,要遵从“君国治一体同造”理念,遵从富国强兵而利民的宗旨,确保德行统一,刑赏统一,做事先难后易等。
1.君权法理
(1)中央集权。中央集权的重大好处,就是确保了诸侯兼并所产生的强大权力得以压制,这种权力可以更好地实施主要是因为有军国化的背景作为支撑,这也进一步推动了法家王治政策的施。同时应该注意,商鞅所推崇的变法政策中,建立的中央集权政策和以往的理念是有区别的,这不是一种将皇帝的权力无限放大的过程,而是遵从“国强民弱”和“百县一行”的理论。此外,商鞅变法过程中出现了迁都咸阳的情况,这对中央集权政策的实施非常有利。新都的建立主要是出于军事考虑,确保可以尽早收复失地,为后起之秀创造更多展现实力的机会,同时也除去了旧都所带来的元老派保守势力,避免约束中央政权情况的发生。
(2)农战国策。商鞅变法的基本政策,主要还是采用中央集权、法治主义和农战国策的方式。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学术界对商鞅变法的内容进行过深入探讨和研究,按照变法的重点进行课题的设定。对其中的压制人权、轻视道德文化的行为不予推崇。而作为学术界一直争论不断的问题的愚民主义与商鞅变法的法治实质是争论的焦点。以上述问题作为基础,下面我们对史学界的分歧进行剖析,讨论商鞅变法在治国方面的重要特点和作用。
2.价值观基础
商鞅在变法中所宣扬的价值观,自然是以其本身的价值观为根基的,而商鞅本身的价值观中,最为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人性本恶”。
(1)他认为,人的本能就是趋利避害。认为人民的本性就是“饥而求食,劳而求逸,苦则求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 。人们总是过分追求感官的享受,而拒绝危险和出力。但是如果纵容人们的享受,国家就会变弱;推行四件难事,兵力就强。但是“夫农,民之所苦。而战民之所危也” 。如何解决人们的本性和国家需要的农战之间的矛盾成为商鞅面临的首要问题。
(2)商鞅认识到名利的诱惑作用和赏罚的威吓作用。
(3)商鞅认识到只有“利出于一孔”,人们方能专心于农战。
总结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我们能够发现,商鞅变法的价值观基础是比较消极的,是建立在商鞅本身的“人性本恶”价值观基础上的,因此它使当时的人性直线发生了偏移,与民族价值观的整体发展趋向有所出入。
二、商鞅变法对民族价值观相对于人性直线的偏移牵引
1.重刑法,弃礼义
君主为了方便统治,制定了多项条款的法律,用来约束各个阶层的人民。随着法律的健全,人们发现这种轻罪重罚的统治方式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也对他们的生活产生了消极影响。人们惶恐度日,生怕哪天一不小心就会触犯法律,丢了性命。为了平安生活,人们已经没有心思去管其他的事,吃饱喝足成了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由于法律约束过于严格,人们已经抛弃了道德和仁义,丧失了对礼数的学习,也没有了对知识追求的欲望,这段时间人们的生活是黑暗的,是没有方向的。与此同时,商鞅更加严格采取“令行禁止,法出奸息”的管理手段,不顾及人们不断降低的道德水平,而是用严格的法律约束人们的生活。人们摒弃了仅有的价值观,功名利禄成了他们追求的目标,这是古代愚昧思想的悲哀,更是法律不考虑民情所带来的恶果。
2.军功爵制的影响
战国时代,各路诸侯纷纷起兵征战,力图扩大本国疆土。此时的秦孝公重用商鞅,无外乎想“复穆公之故地也” 。此时的商鞅作为一名大学士,深知战争带给国家的害处有多么巨大,他也曾说过:“民之外事,莫难与战。”虽深明大义,却无奈寄人篱下,不得不遵从君主的旨意。兵强马壮才能保卫一国疆土,所以,为了获取战争的胜利,商鞅只能采取激励机制,鼓励人们为自己的国家完整而战争。土地是农民所求,此时为人们灌输农战的思想,无疑是最好的时机。将稀有的珍贵土地资源纳为己有,是每个农民最渴望的事。而就现在的情况而言,只要有敢于战争的勇气,土地唾手可得,这种巨大的诱惑是秦国士兵无法抵抗的,每一位农民为此不惜舍命。通过战争就能让生活变得美好的思想已经在每个士兵的心里扎根,所以,秦国的士兵战斗尤为英勇。同时,军中也制定了“军功爵制”政策,这对那些平头百姓的诱惑力非常大。虽是达官贵族,如若没有战功,也会被贬为庶民。如果是百姓刁民,只要你战功显赫,就可以加官晋爵,这种以战功论成败的做法在当时非常普遍。利用军功爵政策,人们可以获得锦衣玉食的生活,这对调动老百姓的积极性有很大帮助,也正是这些好处,让人们全身心投入战斗中去,无暇顾及其他。
3.愚民政策影响
商鞅认为,不学习,思想就会愚昧,而落后的思想无法建立外交,国家就会走向灭亡。但是他又提出,如果君主任用过多有学问的人,那么人们又会更加重视教育学习而无心从事农战,这样国家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为了顾全可以看得见的眼前利益,商鞅认为不让人们学习是正确的。正是这种迂腐的思想,让当时的秦国民众思想封闭,无知的民众将生活中的实际利益作为追求目标,功利化也日益严重。《日书》中大量的民间禁忌就是此种观念的体现。
总之,就变法而言,商鞅变法本身强化了君权,强化君国一体思想,君就是国,反君叛君就是叛国,君利就是国利,君可以国之名为所欲为。从这些方面看,它不但虚化剥夺了臣民自身权益,而且对个体人格也是一种限制,掠夺个人财物也变成得合理,变法对中国人的民族价值观影响深远,尤其是对现实社会的影响更大。不只秦人,其实几千年来帝制政治都沿用了商鞅法统思想。功利主义虽然从本质上看较为积极可取,但变法也从功利主义价值观出发,客观分析,即为唯利是图或者伤天害理、相互侵害等,这种忠君而断义 等非理性价值观是不可取的。这对民 族价值观的影响十分明显,是民族价 值观相对于人性直线的偏移牵引的重要方面。
三、商鞅变法中关于中央集权、人性以及专制主义的一些客观分析
从郭沫若的《十批判书》中可以看出,商鞅比较顾全大局,虽是将国家主义作为本位,以国强视为治国之本,百姓受到严刑的压迫,可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让众多群众从奴隶的命运中摆脱出来。商鞅变法的主要目的,是巩固君主的权力,将刑赏作为基本评判标准,让人民出现对立从而产生阶级划分,进而有利于君主对国家的治理,实现资源的最大获取与利用。
商鞅将法治思想作为治理国家的政策,同时结合政府的权力来治理国家。虽然在某些方面制定规范约束君主的权力,但终究由于机构的不完善而形同虚设。同时,用统一的标准约束社会中的所有人,看似达到了统一效果,可在客观上抹杀了人性,这是商鞅变法中的弊端。商鞅认为,在不对人民造成伤害的同时帮助君主更好地治理国家,才是一个忠臣应该做的事,显然商鞅没有做到这一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秦国的灭亡。
首先,由于战国时代战乱不断,君主是国家权力的主要代表,而同等情况下的君国治一体机构也具有一定的政治权利,这就造成了两种权力之间有了高度的重合。在保证改革和进步的同时,本位主义要以君主的政治轴心作为基础,才能执行相应的权力,这就促使国家本位主义的权力无法更好地实施,从而在权力的执行上大打折扣。
其次,商鞅提出的“国强民弱”理念,虽然在短时间内或有所收获,但是这种“以民所恶求民所乐”的做法,让朝廷和君主的权力无法更好地实施,从而造成民众活动空间过大,君主无法全面治理局面的产生。民众是国家的根本,而民众权利的扩大势必对君王的统治造成一定的阻碍甚至威胁,所以,为了保证君王的权力可以更好地实施,商鞅提出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非常有效的。矛盾的产生势必会推动社会的发展,商鞅变法的出现也正好验证了这点。
最后,是归于理论与现实的差别问题。作为德才兼备的商鞅与秦孝公,他们能够将理想与现实良好地融合,让理论更好地应用于实际,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次成功的尝试。可是,由于君主的权力问题,理论无法完全成为现实,而后又有一些玩世不恭君主的出现,这就造成了两者之间背道而驰。可以说,秦朝灭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后世君主没有将商鞅所提出的理论与现实相结合的观点更好地加以实施,这才造成君主本位权力的削弱。
四、结束语
商鞅变法的初衷,当然是为了推动秦国的发展与强大,但是由于变法本身的价值观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上,导致变法中很多思想对人性产生了一定的偏移牵引,使人们的价值观更加趋向权势、金钱,更加鄙视底层人民,在变法的推动下,弱肉强食的思想更加突出。但是,我们不应该否认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作为春秋战国时期的变革中最彻底也是影响最大的一次变革,它使秦国迅速富强起来的同时,当然也会产生很多隐性影响,导致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出现改变。这些改变在后来的研究中产生很多争议,这正是商鞅变法的学术r值所在。本文从商鞅变法的基本内容开始论述,研究了商鞅变法对价值观、人性的影响,也对中央集权、人性以及专制主义方面进行了一些客观的分析,希望能够对商鞅变法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意义
行政管理法制化是指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将行政管理置于法律的调整与支配下,切实保证行政活动能够依照法律进行,从而使行政行为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道路。行政法制化主要体现在法制意识的培养、行政管理组织法制化、行政管理职能法制化、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等方面。法制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核心观念,是和人权保护的坚实基础。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府的法制意识薄弱、依法行政能力欠缺,因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推进整个社会的法制化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依法行政是维护政府形象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和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着公民的各种权益。依法行政不仅是一种政治理念,更是一种政治道德和社会价值。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落实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现状
1、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滞后当前,我国的许多行政程序还没有实现法律化、规范化,许多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仍处于杂乱无章的状态,野蛮执法、越权执法、滥权执法、以权压法等行政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受到了很大的质疑。这些大大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此外,由于执法体制不畅、行政管理体系不完善带来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扰民执法等许多执法问题。以食品安全监管为例,涉及的监管部门有十几个,结果是大家都管,但是都管不好。这种重复执法不仅带来了行政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2、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集中体现在城市管理中。由于执法人员素质、执法环境与执法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城市行政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社会管理主体单一,政府是唯一的社会管理主体,社会机构、民间组织等很少参与社会管理;缺少长效管理机制,执法部门热衷于专项执法、运动式执法,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少整体考虑和长远规划,缺少长效管理机制,以致于群众满意度低、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三、推进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几点建议
1、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内容,法治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更体现在人们的法制意识、法律素养等方面。因此,推进依法行政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文化变革,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在现实中许多执法者将法律作为统治百姓的工具,执法手段简单粗暴,在民众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为此,广大执法人员应转变执法理念,应树立服务意识、理性执法意识,将执法作为增进民众福利、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手段。执法观念决定着行政人员的执法行为,影响着执法效果。因此,执法者应树立行政服务、民主参与、平等互动的执法理念,自觉约束自己的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应在严格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提高执法的能动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的契约论及其阐释
法的契约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大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古希腊就已存在,古罗马帝政时代的法学家们曾用契约论来为王权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关于法的契约论萌芽最详细和最明确的阐释出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记载,按照柏拉图的说法,智者格劳孔在与苏格拉底讨论正义的本质和起源问题时,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法律来源于社会契约的思想。契约论萌芽在古希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就是伊壁鸠鲁功利主义国家契约思想的出现。
应当说,西方社会中已长期存在并日益普遍化的契约实践为法的契约论的理论构建提供了宝贵、实用且易于为人们所接受的资源。正如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所指出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作为自由合意的产物,契约关系所反映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态度是:社会关系的双方是理性的,须承认并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以个人独立为基础,以个人自治为内容,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平等的讨论和自由的选择是社会交往最基本的形式;对他人的支配须以双方一致同意的条件为前提;每个人都须独立地对自己的判断和行为负责,人须自助,然后社会助之;契约关系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在一个需要相互协作的社会,能够把无数独立而平等的个人维系在一起的只能是法律。这样,契约便成为社会关系产生的基础、连结的纽带、根本的内容和实现的方式。
法的契约论的理论模式在形式上吸纳了至少是有选择地接受了功利谋划、理性权衡、主体平等、自由合意与信守承诺等一般契约要素,但作为一种主义论说,它的基本旨趣,却不在日常生活层面的交易行为,除了对法的基本属性及其到底从何而来作出解答外,对政治统治的正当性及其合理边界表现出了更为强烈的关注。契约论认为,法律是所有社会成员民意或公意的体现,它是所有社会成员参与订立的一份契约,由于是民众的意志体现,自然容易受到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成为人人可以遵守、信服的游戏规则。谈到国家,我们往往把它看成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契约论认为,国家像其他任何社会组织一样,都是人类行动和理性选择的产物,它是为我们每个人服务的,而不是拿来压制和对付我们的暴力工具。国家的合法性要建立在社会协商和合意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个人或集团的强力和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国家的合法性或权力是由人民大众通过一个社会契约过程授予的,国家应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也就是说,通过平等协商和相互合意的方法来组建契约国家,每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社会,再由社会授权将这些权利集中委托给一个统一的权力机构,由这一机构代表社会行使对每个人都有同样控制力的权力。但为了避免强大的公权力对弱小的私权利的侵犯,必须将国家权力控制在一定界限之内。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便是建立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游戏规则,创立法律、实施法治的目的,在于如何对国家的权力进行界定和约束,以保证国家向每个人提供谋求福利和保护个人权利的服务承诺。
法的契约论与我国法制建设
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并非像有些学者所言,走向契约化的背景与西方近代社会走向契约化的背景完全不同。西方的契约化是以近代市民社会的逐步成长壮大为依托而实现的。市民社会是一个以人格独立为前提、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内容、以平等交往为标志的生活共同体,而契约化的经济关系恰恰是市民社会全体成员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方式。
由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多元、决策分散、个人自治的经济,即允许、鼓励和保护人们在法定范围内自由抉择自己的行为、追求自己极大化的合法利益,因此市场经济是一种个人本位经济,会导致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我国就是: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法律制度从公法主治走向了私法主治。契约是私法的核心,没有契约就没有私法进而也就没有法治,因为私法所具有的主体平等、意思自治、个人本位以及自己责任,这些基本内容恰恰是法治的核心内容。契约不仅是个人设立权利义务的基本方式,而且是设立国家权力的基本方式;不仅是设立私权利、公权力的基本方式,也是平衡、制约私权利、公权力的基本手段,只有从“身份社会”到了“契约社会”,才谈得上真正步入法治社会。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容和现实意义
1、自觉守法意识
自觉守法是法治的重要标志和归宿,创制法律的直接目的也是法律的普遍服从。守法还是违法取决于大学生对法律的内心信服的程度,当他们有信奉法律的心理时,即使个人需要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源自其心灵深处对法律至上权威的深切认同,内在地驱动着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因此,培植当代大学生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把自觉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的规范性和自律性注入大学生的意识里,达到大学生自觉自愿服从法律、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目的。
2、严格执法意识
即严格适法和执行法律的意识。通过强调公正执法的重要性,培植起当代大学生积极捍卫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意识,使当代大学生能够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把法律当作唯一的是非标准和行为准则。
3、诉求法律保护意识
即各种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识。西赛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因此,我们应该教导大学生摒弃避讼、厌讼、惧讼的心理,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与诉讼,树立正义观念,主动追求正当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权利的正确实现,通过参加诉讼活动,监督司法公正。
4、法律监督意识
依法行使监督权既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行使公民权利的表现,大学生注重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以权利为本位,实现个人的理想和抱负,就必须参与法治建设,发挥主人翁精神,依照宪法给予的公民权力,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充分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的宪法监督权利。在大学的法律意识培育中,我们应该把督法意识、守法意识与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结合起来,培养当代大学生的宪法至上观念和主人翁观念,使他们亲近法制、依赖法治,最终实现法律意识的飞跃,形成强有力的法治信仰。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由于有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存在如下缺失:
1、法律知识不足或对法律一知半解,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念
当代大学生从中小学政治理论课中了解了一些法律基本概念,知道了一些比较贴近生活的法律规范,比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而对其他法律的了解不多。就其对法律的了解深度来说.他们也是一知半解,纯粹靠死记硬背,目的是为了应付考试,而不是掌握法律的理论和精神实质。要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按正确的法律意识去处理矛盾时,他们又表现出“知”“行”脱节,知法而不能守法、用法。
2、法律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严重
在对法律的社会效用的理解上,绝大部分大学生把法律理解为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社会使人臣服的工具或手段,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玩偶。现代社会的法治,也是国家尤其是司法机关用以严惩犯罪、制裁违法的有力手段。这种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使大学生们在内心深处认为他们的遵纪守法行为只是迫于国家和学校的强制,而偷偷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只要没有被学校或司法机关抓住证据就是与强制力对抗的“伟大胜利”。有了这种错误思想,在大学生的心理底层,形成了对正确的现代法律意识教化的潜意识抵制。
3、强调权利,忽视义务、责任
大学生一般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对于经常遇到的权利内容已基本上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强烈要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经常把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权利、物质帮助权利、受教育权利、恋爱自由权利、参与社会活动权利等等放到了自己拥有的首要位置上,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和自身价值提供条件并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权利、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了他人权利,是否对国家、社会造成危害,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权利与义务发生了严重的偏差,责任心不强。
4、法律意识淡薄,崇尚权力,对法治没有信心
当代大学生由于过分追求书本知识,法律意识十分淡薄,没有法律的思维习惯,一切强调以自我为中心,追求个性和自我发展,看问题往往主观偏激,缺乏足够的明辨是非的能力,故常常发生因一时冲动而不计后果的现象,导致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发生。相当一部分学生还从个别现象中得出了“权大于法”的结论,对法治缺乏信心,认为法治建设是政府的事情,因而那部分学生学习目的不明确,态度不端正,视读书为日后追求名利地位和享受的“阶梯”。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路径选择
1、制总体规划,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意识的培养连续实效
法律意识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教育系统工程。首先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从学校教育全局出发制定学校法制教育发展纲要,并用严格的制度强力贯彻实施,保证各级各类学校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体制与教学计划上的连续性与升华性。目前,由于我国学校法制教育缺乏一种统揽全局的、有制度保障的法制教育模式,小学、中学与大学的法制教育内容上没有连贯性,许多地方甚至还存在着肤浅、重复的可能,无法调动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这些弊端是造成我国当代青少年整体的法律知识不足、法律意识薄弱,判断违法与犯罪的能力不强的最主要的原因,我们应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国家教委的领导下,利用全国法制教育资源,重新审视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目标,确立以现代法律意识教育为主线的政治理论课改革方案,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小学、中学与大学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与其思想行为特征相吻合的整体推进方案,从制度上保障我国法律素质教育稳步发展。
2.课内课外相结合
学校的法制教育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和法律文化,尤其是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与固化,需要良好的法治运行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文化背景。最好的法律意识教化理论、最先进的法律意识教育手段,如果没有现实社会依法办事、司法公正和法律公平观念的支撑,也只是纸上谈兵,对大学生的意识产生不了多大的影响。如果我们“闭门造车”,只是学校进行法律意识的培植,而忽略整个社会对人的意识的作用,也不可能促成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自主升华和稳定。学校的法制教育与国家的法治文明建设唇齿相依。
我国己经在立法科学化、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与公正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社会法治化程度越来越高,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优秀的法律文化逐步形成。在法律意识培植的外部环境上,取得了良好的成就。但是,对于大学生群体来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普遍不高,我们应该利用广泛的社会资源,把大量的外部信息不断地输入大学生的头脑中,促使大学生不断被社会优良的正确的现代法律意识“同化”,“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
3.法律意识培植与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互动
我国要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当代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政治素养,建立大学生法律意识培植与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互动模式。具体的措施是:开展专题、专业的政治与法律融合的综合教育活动(如专题报告会);开展法律与社会理想、道德、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紧密结合的专题讲座,即开展人生理想与法律理想、社会秩序正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融合与升华的教育;还可以采取演讲比赛、主题讨论、辩论会、班会等灵活多样的意识培植方式。通过形式多样的互动性教学,及时地把已经升华为法律基本内容的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方针政策等内容传授给学生,把权利本位、自由正义、道德升华以及程序救济等法律精神实质注入大学生的心灵深处,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升华其人生理想,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这样做既使法律意识的培植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又能使思想政治理论更具有时代性和实践性,并为政治理论课寻找法律上的依据,不仅保障了我党的政治指导思想进法制教育课堂,而且合理利用了课时和教学资源,防止重复教学,从而增强教育合力,共同提高“两课”教学的时效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