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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粮食安全;状况;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5-0162-02
1 粮食安全的重要性
1.1 粮食安全是经济安全的前提
自从人类社会的起源开始,农业就是人类社会生存繁衍的保障。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关系着14亿人民的生产生活,它是其他产业生存发展的根基和保证。一个国家不论发展何种产业农业粮食问题都必须先行得到解决。没有农业保障和稳定的粮食供给其他产业经济也就无从发展。粮食是人类生存之本,这无关于工业社会还是农业社会,而与粮食安全直接决定于农业产业。农业产业如果得不到良好的保障,那么,与其息息相关的工业服务业等二、三产业必将得到严重的制约和限制,国家整体经济业会发展缓慢。
1.2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保障
在我国的产业结构中农业处于最基础的产业,是我国第一产业。农业生产者是我国生产经营者中基数最庞大的人群。所以如何发展第一产业,如何保障广大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如何保证粮食安全就成为了国家的大事。国家安全分为内部和外部安全,外部是战术性的,内部是战略性的。对于外部,粮食安全保障可以稳定经济状况从而提升整体综合国力。在国际交往中不会受到粮食进出口的制约,而受制于外国。对于内部,粮食关系人民的日常生活,更是兴国安邦,人民安居乐业的根本保障。
2 我国粮食安全的现状
2.1 国内粮食生产难自给,威胁粮食安全
农业产业虽然是我国的第一产业,可是近年国内粮食生产能力还是不能很好地满足国内需求。近年来,由于环境破坏严重,生态环境恶化,又加之早涝灾害频频发生导致我国粮食进口量近一步创出新高,大量的进口导致粮食价格进一步的上涨。国内生产量不足,国外进口量递增,就会导致国内粮食的价格随国外粮食进口价格相应提升,这严重影响了现阶段的国家粮食安全。
2.2 落后的农业生产状况,制约粮食安全
从技术角度来看,我国农业生产技术并不先进,对于农业生产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也并不多。由于国家科研政策趋向和落实原因,农业科研工作者得不到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充足科研经费。科研人员的收入得不到改善,农业科研项目就很难长期进行下去。这位提高粮食安全造成了一定阻力。
从经济角度来看,我国对于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做得还不足,并没有形成真正的相关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纵向发展,没有很好的衔接金融资本和活跃资本的注入。相对于外国农业保险和农业金融模式的运行,我国的农业保险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农业金融避险效果也并不尽如人意。政府落实力度和农业生产的小农思想也都制约着农业的发展,也从而制约了国家粮食的安全。
2.3 农业利润水平低,粮食安全无法保障
由于大力发展国家经济的需要,保证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我国长期实行农业支持工业,工业经济优先发展的政策方针。这就导致了我国长期以来农业生产虽然重要但却不重视的状况,没有政策支持又没有先进的技术保障,造成农业生产规模小,生产经营者利润低的现状。同时,随着工业与农业发展的差距导致了相关于农业生产工具的价格上涨,农业种子、锄具、化肥、农药价格都大幅提升。长期以往,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生产收入水平降低,农业生产者根本利益无法满足,将导致农业粮食生产在根源上无法得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就会失去积极意义,也就无从发展了。
3 保障粮食安全的建议
3.1 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
保护优质农业土地,提高粮食的生产能里和生产质量。土地对于国家粮食安全的意义重大,对于农业经济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于农业生产也具有稳定生产的作用。粮食价格的保障依赖于国家通过国家粮库对市场攻击的调节,而粮食价格水平的保障则得益于土地的利用效益,所以要严格地守护好优质高产的农业土地资源。主要方法如下:
(1)农业耕地的保护是坚决不能懈怠的,对于国家经济,是一条必须坚守的底线。各级政府要严格把关,把农业更低的保护落实到每家每户。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保证农业耕地质量不恶性下降,保持现有的生产能力,确保全国农业土地资源保持动态的均衡。保护好农业耕地,使其数量不在减少,对于我国粮食生产与安全都意义重大。
(2)在保持现有的农业耕地数量水平之上大力提高单位生产能力。在全国农业耕地总量均衡和不大量开垦新的农业土地的双重条件下,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粮食质量。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农业耕地复垦工作和农业土地旧地翻新工作,同时严格控制工程建筑占用土地。粮食产区的政府要针对中小农户加强其小规模土地的生产能力提升,对于农村大量的荒地废地从新利用起来。加大农业产品如:种子,农具,化肥,农药等的质量和价格管控,从各个方面改善农业生产能力底下现状。
(3)大力建设水利灌溉工程,确保农业耕地的在培育和循环使用。自古以来农业粮食的生产都离不开水利灌溉,水利是农业生产的生命之源,也是使土地循环高效使用的基本保证。水利工程并不局限与灌溉功能,更要发挥抗洪抗灾的责任。要建立更够抵抗突发洪灾的水利工程,做到有灾防灾,无灾养地的双重农业保障。
3.2 加强政府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粮食供给的调控按照各级省、市、县的实际情况做好粮食的储备和调控,构建完善的粮食储备体系。粮食的供给要考虑我国现阶段政策方针的指向,例如随着我过城镇化的进行步伐,农村逐步向城镇延伸发展也就要求粮食供给方向也要从农村转向城镇。把从前粮库主要在县乡地区转向为城市,同时对粮食相关产品的供给如:食用油、农副产品等也要配套转向。对于粮食储备体系的建设要根据地方的财力和粮食消费水平为依据,逐步建立粮食及其相关产品的调控体制和储备体系。加强对于粮食储存安全和调运机制的管理控制。
对粮食发展起根本作用的是价格
《小康》:你曾引证古代“贵粟”粮策,能展开谈谈粮食价格如何起作用吗?
丁声俊: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是调节多种利益关系的强大杠杆。我主张“贵粟”,就是实行适度的高粮价政策。高粮价让农民增收,要让农民得到好处。
目前粮价上涨具有温和性、结构性、合理性、可控性的特点。长期以来,粮价一直低迷,农民兄弟收入一直低下去,生活一直苦下去,农业粮食发展就有萎缩危险。
现在应该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时候了。城市居民应该理解农民种粮不容易。针对城市低保人员、低收入者、大学生这部分人群,要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粮食作为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运行;另一方面,给低保人民以补贴。不应该因为这小部分人群,让中国数以亿计的农民种粮无利,让整个农业粮食都发展不起来。
目前粮价上涨的幅度远远低于城市人收入上涨的幅度。近年来实施的托市收购政策,就是为了把粮食价格“托”起来,为了在粮价持续低迷的情况下,给农民一个种粮的积极信号和信心保证。
今年的托市收购价格已经有所上涨,我想稻谷一斤再涨三四分钱,小麦一斤再涨两三分钱都是不为过的,但在这个过程中要防止通货膨胀,防止经济过热。
《小康》:民以食为天,高粮价政策是否会引发系列的物价上涨?
丁声俊:粮价是百价之基。肉食品价格与粮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不是所有物价上涨都和粮食有关。如去年爆涨的是猪肉,大家都说是粮食价格上涨造成的,这种看法不确切。实际上粮价还没上调时,猪肉价格已经开始上调了。猪肉大幅度上涨主要是因为疫情和规模化养殖跟不上,是猪肉供求关系失衡造成的。
在现在的消费结构下,不像以前低消费水平的时候,粮食能成为宝中之宝。现在很多价格并没有受到粮食的影响。实际生活中,粮价不涨的情况下,其它也是照涨不误。
总之,我的粮食价格观主张的是适度高粮价,对农业粮食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大有好处。
中国完全有能力养活自己
《小康》:13年前,美国布朗先生发出“谁来养活中国”的悲观论调,13年过去了,现在咱们国内的粮食完全实现自给自足了吗?
丁声俊:13年的实践表明,特别是近4年来,我国粮食持续增产,而且储备增长,事实证明,中国完全有能力“自己养活自己”。多年来我国粮食自给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对外依存度很低。
我的粮食安全观,是“以粮食为重点的综合化食物安全”,提出以粮食为重点的食物安全,有利于发挥整个资源的效应。像广袤的草原,广阔的水域,广大的丘陵等自然资源部可合理开发,地尽其利,物尽其用。
人的身体健康除了需要谷物之外,还需要动物蛋白食品,因此我们需要放开眼界、放开全部国土资源,来发展食物。粮食安全不应该仅仅狭隘的看粮食,而应该看的更广阔、更远大一些。
《小康》:今年“两会”上,袁隆平院士提出要彻查各地的粮食储备。在储备粮方面,中国目前的储备粮能够保证安全吗?是否存在袁院士的担忧?
丁声俊:FAO(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17%到18%的粮食储备标准,我认为对中国不完全适用,对中国来讲,这个储备标准太低了一些。
因为中国幅员辽阔、版图广大,中西部交通闭塞,经济发展不平衡,多种风险难以预料,如果粮食储备太少,不能满足全国的需求。粮食安全是保障每一个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能够有足够的保证身体健康的食物。在中国,粮食安全储备量应当提高到相当于当年粮食消费总量的30%左右。这包括战略储备、周转库存等。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地区分布都要合理。
袁院士提出的问题,可能是个别案例,这种个案是存在的。过去确实出现过造假的现象。现在,国家粮食行政部门每年都组织检查,中储粮也常组织异地互查。总的看,国家粮食储备还是可信的。
通过国际分工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小康》:在去年粮价上涨情况下,国家在贸易政策上采取了限制粮食出口的措施。这些贸易政策是否合适?对保证国内供应影响多大?
丁声俊:最近,国家采取限制粮食出口的政策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但是,要把杂粮、杂豆等大宗粮食区别开来。也就是说,对于大宗粮食品种(稻谷、小麦、玉米)及制粉,要严格控制出口,对于小宗的粮食品种(像小杂粮、小杂豆)要继续放开出口。
我认为对于小杂粮、小杂豆等品种限制出口不妥。因为小杂粮、小杂豆在中国产量很大,多分布在我国绵长的边疆地区,多不占用优良的耕地,在耐干旱或是半干旱的丘陵地,生长以后对土壤改良有好处,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我国的小杂粮、小杂豆历来以国际市场为主,在世界上独占鳌头,是中国的特产,而且目前国际市场的价格比国内要高得多,利用这些我们可以赚钱。
第三,种植这些作物的地区一般都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可以靠这个增收,这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一个重要的特色产业,而且国际上我们有传统的市场。
第四,出口这些并不影响我们的粮食安全。小杂粮、小杂豆和我们的粮食安全没有直接的关系。在国际影响上也不会导致WTO规则的非议。
宏观调控总体是对的,中国粮食能够保证自给,因此小杂粮、小杂豆应该自由的出口。
《小康》:大豆是中国农产品第一个放开自由出口的品类。当前国际大豆价格高涨已经严重影响国内食用油市场。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丁声俊: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我国农业粮食日益外向化、国际化,这是有益的,也是必然趋势。我国在确保国家粮食、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应适当融入国际分工中。在中国人均耕地和水源数量低少的情况下,要求每一种产品都靠我们自给自足,这不大可能,而且给农民的压力太大了。
从这种国情和需求出发,中国的三大谷物品种(稻谷、小麦、玉米),我们必须要保持较高水平的自给,但对有些品种,我们在一定程度保持自给的基础上,要更多的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比如说大豆、大麦。中国是大豆的故乡,大豆是我们的民族产业,但是大豆的需求量很大,中国本土不能够满足需要,在国内也要保持一定的自给率的情况下,这样的产品不妨多进口一些。
我们进口这些我们缺少的品种,就等于进口了国外的耕地和能源。
论坛以“互利合作、共赢发展”为主题,总结回顾了中拉农业领域友好合作发展历程和取得的积极成就,并就新形势下加强中拉农业合作的机遇和愿景交流了看法,探讨了全面开展合作的方式和途径,达成了广泛共识。
论坛通过了核心成果《中国一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农业部长论坛北京宣言》,描绘了未来中拉农业合作的蓝图。一致同意,确定此论坛为中国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就农业经贸、农业研发创新等开展建设性对话的有效机制;共同探讨并推动《中国一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农业合作战略规划》的制定;在优势互补、互利平等,尊重多样性、遵守共识和共赢发展的基础上,推出符合相关国际规范、契合各方需求的合作举措,促进中拉农业合作可持续发展;在互利共赢基础上,通过促进消除关税、非关税壁垒,简化动植物卫生许可审批程序,共同推动农业贸易便利化;共同探讨粮食安全应急措施,保障区域粮食安全;共同合作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和农业生产加工示范园,开展联合研究,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农业生产和加工水平;共同推动农业项目投资;共同举办展销会、博览会、推介会等农产品贸易促进活动;共同举办与农业贸易、农业研发创新和动植物卫生相关的多领域政策和技术研讨培训班;充分利用中国政府设立的5000万美元中拉农业合作专项资金,引导中拉农业合作项目的开展。加强在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中的对话与合作。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中拉农业互补性很强,进一步加强中拉农业合作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推进中拉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各自国家和地区的共同繁荣与进步。中拉农业部长论坛是中拉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业间一个重要的对话和合作平台,有利于为中拉农业合作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中拉将以此次论坛为新的起点,继续加强互利合作,实现共赢发展,为区域乃至世界农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中国一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农业部长论坛北京宣言
我们,22个国家的农业部长或其代表于2013年6月8日―9日在北京举行了中国一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农业部长论坛。
我们在优势互补、互利平等合作、尊重多样性和共赢发展的原则下,以中国政府2012年6月提出的农业合作建议为依据,总结回顾了我们在农业领域友好合作发展历程和取得的成就,就未来农业合作的机遇和愿景交流了看法,探讨了全面开展农业合作的方式和途径,达成了广泛共识,发表如下宣言:
我们认为:
中国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都非常重视农业发展。中国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同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开展对话与交流,有助于推动中拉农业进步互鉴,促进农业可持续改善,维护世界粮食安全,推动世界农业的繁荣发展。
国家间合作要通过互相借鉴彼此的优势、条件和多样性,大力推动公平合理的国家发展议程;国家间合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合作,即各国要像伙伴一样开展合作;共识合作,即农业合作战略规划的实施要提交各国达成共识;公平合作,即让每个参与者都能分享合作成果。
我们认识到,虽然我们各国之间在经济和发展上存在差异,但在农业上存在一定互补性,双方在市场需求、资源潜力、产品结构、产业特点、资本、技术等方面各有优势,进一步加强农业合作符合各方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推进中拉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各自国家和地区的共同繁荣与进步。为此,我们认为,诸如改善贸易条件、提高农产品市场准入、促进有更高附加值的农产品贸易以及遵守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多边规则等问题,是建立推动中拉农业合作的框架时需要加以考虑的关键方面。
2012年6月,中国国务院总理访问拉美期间提出的中拉农业合作政策主张,包括倡议举办中国一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农业部长论坛。该主张旨在深化中拉农业合作,标志中拉合作进入新阶段、新起点和新水平。
中国一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农业部长论坛是中拉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业间一个重要的农业对话和合作机会,有利于为中拉农业合作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农业科技是推动农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当今世界前沿高新技术迅猛发展,后绿色革命时代和可持续农业生产体系为未来农业发展开辟了新道路。在此背景下,加强科技创新与推广合作,有利于提升中拉农业科技和农业发展整体水平。生物技术的进步以及对生物安全的关切是这一进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在遵守现有多边协议的基础上充分应用于农业发展。
农业经贸合作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加强农业经贸合作,有助于满足农业发展对资金、技术、产品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通过更好地了解动植物卫生问题获得新市场准入,增加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要求各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下进行合作。在农业领域则要实施这一领域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能力建设和灾害风险管理措施。
我们决定:
确定此论坛为中国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就农业经贸、农业研发和创新等问题进行建设性对话的有效机制。
在优势互补、互利平等合作、尊重多样性、遵守共识和共赢发展的基础上,推出符合相关国际规范和良好做法的合作举措以及契合有关各方需要的国际合作,同时承认现有的经济和发展差异,全面推进中拉农业合作。
在充分考虑此次论坛决定的基础上,共同探讨并推动《中国一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农业合作战略规划》的制定,确定机制,明确近期农业合作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优先领域和主要项目,指导农业合作可持续发展。
认识到拉美和加勒比各国在地理、生产、社会和自然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在接下来几个月与相关国家和区域机构一起制定完成的《中国~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农业合作战略规划》框架下共同制定有区别的次区域发展内容和重点。我们尽力在一年内完成并评审这一进程。
以中国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共同签署的有关农业贸易、知识产权、遗传资源交换、农业科技和动植物卫生措施等国际法规为依据,共同推动中国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合作;
在互利共赢基础上,在遵守相关国际规范(例如世界贸易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国际植保公约)的前提下,根据各国动植物卫生机构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和程序,利用此合作框架,逐步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简化动植物卫生许可审批程序,共同推动农业贸易便利化。
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共同开展合作,该合作不应取代双边合作计划,而应是其补充。
共同探讨粮食安全应急措施,以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实施人道救援,展示我们的保证粮食安全的承诺。应急措施的运行应该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粮农组织人道主义援助标准,运行模式应由我们共同商定。
共同合作开展农业科技项目,加强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合作,在农作物品种选育与栽培、农业生物技术、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开展联合研究,共同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共同推动有关新生物技术引入问题的对话。维护农业贸易。
有关各方共同合作建立农业示范园,在农作物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兽医学、农产品加工、粮食加工转化及副产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展示、示范与合作,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共同提高农业生产加工能力和水平。
共同推动农业项目投资,以刺激在源头增加附加值、农产品加工、生产基础设施改善、交通运输和物流服务,提高我们各国农业领域的国际竞争力。所有投资项目均应遵守被投资国的法规。
共同举办展销会、博览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的农产品贸易促进活动,为扩大农产品贸易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提供便利条件。
共同举办与农业贸易、农业研发创新和动植物卫生相关的多领域政策和技术研讨培训班,开展人力资源培训,互派农业专家,提高农业生产者和管理者的能力。
充分利用中国政府设立的5000万美元中拉农业合作专项资金,引导中拉农业合作项目的开展。鼓励并引导各种社会资本与企业结合,共同参与项目建设。
推动在国际机构中的对话与合作,如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相应国际和区域机构。
认识到宣言中所涵盖的问题有的不在各国农业部职责范围内,因此同意邀请其他有关机构积极参与本倡议。
认识到藜麦在提供高营养食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家庭农业在减少贫困和应对饥饿上拥有巨大潜力,参加2013国际藜麦年和2014国际家庭农业年活动,
关键词:粮食收购;问题;对策;财务管理
从2005年起,我国在部分粮食主产省实行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最低价粮收购政策对稳定和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亟待改进和完善的问题。笔者就江苏省建湖县(下面简称“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执行最低价收购粮食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人从事粮食财务管理工作实际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执行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所面临的问题
实行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改进和完善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一)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仓容紧缺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许多仓储设施都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造的,年久失修;加之改制后大部分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了租赁经营,前几年经营困难,一般不会投入资金对老化的仓储设施进行大规模维修改造,不少基层粮库仓储设施老化、仓房条件差、仓容紧张,出现了有仓不能收粮的现象,已不能满足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的需要。有的企业只好打露天囤满足农民售粮,安全储粮存在问题。
(二)农发行系统“库、贷分离”的问题
2008年由市级农发行向中储粮直属库承贷,收购资金由中储粮直属库下划到各县粮食购销总公司,然后再由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会同县级农发行根据延伸收购企业粮食收购情况拨付收购资金;延伸收购企业逐期结报收购实绩,库存随之划转到中储粮直属库管理,这一模式看似合理,但是贷款人毕竟是市级分行,库存监管人却是县级支行,造成贷款、库存分别由上、下两级行管理,库、贷分离,难以实施有效的库贷挂钩管理。
(三)在途资金利息成本的分摊问题
由于收购辅底资金由中储粮直属库按预计收购量向市农发行一次性贷款全额下划到各县粮食购销总公司,其利息按农发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而延伸收购基层企业的收购辅底资金是由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会同县级农发行为强化信贷资金管理,根据各延伸收购企业粮食收购情况先预付部分然后再按入库进度陆续拨付的,其利息只能按同样方法计算。对于未能全额下划仍停留在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账上的收购资金期间利息无着落,造成资金利息难以分摊。
(四)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到位的问题
在2008年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中,到收购点售粮除农民外,还有大部分是“粮食经纪人”,这样就有可能让国家的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受益于农民。究其原因,目前在农村,家中男劳力大部分常年在外打工,在家留守的一般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小孩,在出售粮食时,因家中缺乏壮劳力,往往图省事售给“粮食经纪人”,坑农损农事件时有发生,出现了国家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到位的现象。
(五)最低价粮食收购质量、价格难监控的问题
最低价收购不同于一般的市场收购。它是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执行的。有收购主体资格的企业在收购时必须公开收购价格,公开质量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满足农民售余粮的要求,同时又要坚持质量标准。但近几年随着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连续出台,农民的质量意识也逐渐淡薄,特别是农村收割机推广使用后,田间初步整晒,除杂基本上简化,加之2008年收割期间连续阴雨,给粮食收购工作增加了压力,带来了难度。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执行的主体是粮食购销企业,在执行《预案》过程中,购销企业本身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现了个别企业以质量标准为借口,对需整晒入库的粮食,变相压级压价的现象,而且点多面广,价格监管难度较大。
(六)粮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还不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至少应包括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机构,才能保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而有效地开展。还有基础工作不扎实、执法对象还不够明确、执法外部环境还不宽松、执法行为还不规范等等。
二、对所面临的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面对粮食购销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单位应发挥现有优势,扬长避短,抢抓机遇,迎接挑战,继续做好新形势下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工作。就我县基层粮食购销企业而言,大部分已采取了租赁经营模式,还没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仍是国有企业性质,享受的是国家税收减免政策,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业务。
(一)加大投入,解决仓容不足的问题
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是保证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需要现代化的仓储设施,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对粮食主产区仓储设施的维修及改造资金的投入力度。除新建一批符合现代化储粮标准的粮仓。同时,还要立足现有仓库资源,给予专项仓储维修、建设费用,对其进行维修和改造,延长现有仓储设施的使用寿命。另一方面,中储粮分公司、直属库和县级粮食主管部门都要建立起专门用于承担最低价粮食收储任务的基层粮食购销企业仓库维修方面的基金。另外,中储粮总公司还应根据粮食主产区的粮食库存现状,适时开展移库调运、拍卖销售。可采取提前上市拍卖或与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签定定向合作协议,消化吸纳一部分最低收购价粮食,以此解决当前仓容不足而影响秋粮收购的问题。
(二)加强对最低价粮食的质量管理,明确损耗补偿标准
1.要参照储备粮管理,推行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收购及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对不具备清粮设备、通风设备及保管条件的企业,不认定其收购及代储资格,从源头上把好关。2.要严格把好收购质量入库关。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质量管理办法,健全制度,做到依法依规加强最低价粮食的质量管理。笔者建议在执行预案中明确最低收购价粮的正常损耗标准和补偿办法,在粮食拍卖后给企业一次补偿到位。同时,指定符合条件的专业检验部门为质量检测权威机构,成立粮食质量检测小组,对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要求在入库量达1/3、1/2及满仓时不少于三次抽查质量,出具书面质量检查报告,对一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对二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资金投放,待整改到位后再行投放;对三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取消其承储和贷款资格。
(三)提高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保障政策效果不偏离
中储粮是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的执行主体,而承担最低价粮食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则成为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的责任主体。在最低价粮食收购工作中,为了严格执行政策,不打“白条”,直接向中储粮直属库申请收购辅底资金,这辅底资金与粮食收购入库存在时间差,期间利息则由收购企业承担。而最低价收购的粮食粮权在中央,企业除去微薄的收购费用,没有任何收益,不仅谈不上效益,还要为执行政策而背负沉重的利息债务,势必严重阻碍购销企业的发展。目前,在一些工作环节上还存在信息沟通不够、信息不透明的问题。由于目前粮食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加上最低价粮食收购实行垂直管理,中储粮与地方粮食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完善《预案》各条款,清晰地界定各执行主体、监督主体、配套服务主体的权、责、利,明确财政各项补贴费用的分配方式、在途时间、利息分摊合理方式。(四)采取措施,方便农民,把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针对部分农民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政策缺乏了解的实际情况,粮食主管部门要借助新闻媒体,加强最低收购价粮食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到粮食收购点直接售粮。有条件的购销企业可以在交通不便、离库点较远的地方设置临时收购点等途径来方便农民售粮;还可以组织一些移动收购点,到困难农户家直接收粮等措施,使国家政策确确实实惠及到每一位种粮农民。2008年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不畅压库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尽快加以解决,否则,将影响到秋粮收购工作,影响到党的惠农政策的落实,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多方配合,着力抓好最低价粮食环节管理
1.在收购上,粮食主管部门和农发行要通力协作,实行“联手”管理。建立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管理联合督查小组,实行分片督查,通过明查暗访、核实收购码单等措施,监控企业收购期间是否有“压质压价”等欺诈行为。如发现上述现象,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加以解决,保证托市粮收购正常有序进行,从源头上防范因价格而可能导致的经营风险。对那些恶意抬价,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对于“质”和“量”环节上的监管,要指定符合条件的专业检验部门为质量检测权威机构,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按入库的进度进行质量检查。同时对最低收购价粮食贷款实行“预案”管理,要求企业缴纳一定的质量保证金,落实好相关风险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因质量问题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减少经营风险。2.在储粮保管上,由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的粮权是国家的,托市收购企业无粮食经营权和所有权。粮食入库后由中储粮系统和农发行联合检查,质量、数量合格后才能验收入库。为了获得30元/吨(在预案中规定50元/吨)的收购费用,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季节都想最大限度掌握粮源,从而对收购市场形成竞争态势。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由于托市企业都敞开收购,掌握了粮源的个体粮商生意火爆,待价而沽,使企业在收购环节实际支付的收购费用高于核定的,无利润可谈。为争取每年70元/吨的保管费用补贴,企业从上至下都高度重视库存管理工作,基本上都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来履行存储合同,以确保储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但是,粮食在储存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如水分减量、保管自然损耗等,得不到额外补偿,全部由企业负担。由于保管费是按实际保管月份拨付的,剔除粮食保管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人员工资后,国家给的保管费用已所剩无几了。在此,笔者建议中储粮总公司根据2008年的实际情况,应补足20元/吨的收购费用,用以弥补承储企业正常的费用支出。在库存管理上,中储粮直属库、粮食主管部门和农发行要协调一致,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库存检查,做到既节约费用,又杜绝信贷风险。3.在粮食销售上,中储粮总公司要建立季节性、稳定性、可控性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多元化销售机制。国家指定的托市粮食拍卖交易市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电子信息的交易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在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况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尤其是粮食主产区的粮食要优先在网上挂牌销售,最大限度地方便客商,提高拍卖成交率,扩大销售量。承储企业必须凭《出库单》无条件地执行出库计划,并对出库费作出严格的界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地粮食承储企业在出库时,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
(六)制定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措施
1.加大学习宣传粮食流通法规的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粮食行政执法是当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准确,关键是看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这也是重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良好形象的关键所在。因此,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务必在强化、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上下功夫,特别要在学习宣传粮食流通法规方面下深功夫,加大工作力度。2.完善执法工作体系,夯实执法工作基础。争取增设政策法规、粮食监督检查、粮食质量监管等行政执法必需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尽快实施统一粮食行政执法标识和执法监督电话。探索在辖区内的乡镇政府设立或聘用粮食行政执法协管员的办法,以解决执法人员不足的矛盾。3.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沟通与协调。一方面,要在粮食系统内部经常交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又要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学习执法技巧与方法;另一方面,要重视与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执法,各履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全方位开展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和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总之,只有通过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迈上新台阶,真正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生产”的良性机制,不断改进与创新,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确定在一个合理的、正确的位置上,使之真正成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载体,才能执行好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种子管理;监管;粮食安全
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首要物资,在粮食增产中发挥着重要的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近年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种子管理机构深入开展依法治种,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保障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
1 推广应用优良品种,护农打假
推广应用优良品种,护农打假是种子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重点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大力选育推广优良品种,让应用品种更优,农民选择范围更广。推广高标准审定玉米、大豆、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新品种投入农业生产,将进一步增加粮食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增加农民收入。目前,我省良种更新更换速度已经由过去的5~7年缩短到3~5年,优质专用品种覆盖率达到90 %,良种科技贡献率达到38 %,优良品种覆盖率稳定在98 %以上。二是坚持适地适种,规划品种布局,引导农民科学选种。遵照省种子管理局《黑龙江省主要粮食作物高产优质品种区域布局规划》,在当地确定玉米、大豆、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主栽品种、搭配品种和苗头品种,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和设立宣传板、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向农民宣传,引导农民适地适种、科学选种,充分发挥优良品种的增产潜力。三是开展种子市场治理整顿行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为良种下地提供保障。贯彻落实省农委制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关于严防省外假劣种子流入黑龙江省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的通知》精神,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在春耕播种前,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整顿,严防假劣种子下地。抽调专业技术骨干组成几个检查组,分赴各地重要的种子集散地市场,重点打击无证经营、未审先推、侵犯品种权、虚假标注、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坚决维护种子市场秩序,让农民用上放心种子。
2 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种子市场秩序
从省到地方种子管理部门要大力规范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消除种子安全隐患,建立规范、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每年春季,按照《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种子企业经营行为:
2.1种子企业需达到经营资格
种子企业(商店)需要具备种子经营条件,具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和具有委托代销、分装销售资格的企业要按规定备案。
2.2经销的品种需经过国家或省审定
种子企业(商店)经销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要经过国家或省审定通过。不能以试种、订单农业、送科技下乡等各种名义打“球”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
2.3销售的种子要附有标签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要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规定。
2.4种子质量要合格
种子企业(商店)经销的种子纯度、发芽率、净度、水分等质量指标合格,无假冒种子行为。
2.5经营的保护品种不侵权
2.6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档案记载的内容、项目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销售种子有发票。
2.7种子包装要合法
销售种子的包装物要符合包装规定,没有散装种子和包装种子拆零销售行为。
2.8销售的种子要适合当地种植
3 建立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自2000年《种子法》实施后,种子市场放开,种子经销单位骤增,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品种复杂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给种子市场监管带来一定难度,面对新形势,种子管理部门应加大种子市场管理工作力度,制定严格把关的严把长效机制
3.1制定一套严格的“两证”审查审批制度,严把种子企业市场准入关
依据种子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体申领条件、申办程序等严格的审查审批制度。各级种子管理机构依据法定条件和审查、审批制度,集体办公、“阳光”作业,严格核发“两证”。
3.2定期开展全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田检查,严把种子生产关
每年7~8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种子生产田大检查,在各县市自查,市地联查的基础上,省种子管理部门组成由种子质检员和管理执法人员共同参加的检查组进行抽查,从“源头”上严格控制种子质量,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3.3定期开展种子市场大检查,严把种子流通关
在每年销种旺季,开展种子市场执法大检查,各地种子管理机构按照上级部门具体要求和部署,认真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抽调执法骨干,开展种子市场大检查。
3.4定期对在库种子和市场流通的种子开展普查和抽查活动,严把种子质量关
每年由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对本辖内在库种子和市场流通的种子开展质量普查,省级重点搞好抽查。对普查和抽查的种子样品统一进行密码编号,检测种子净度、水分、发芽率三项指标,对经营质量不合格种子的企业进行处罚,对不合格的种子查封后转商处理,防止给农业生产造成危害。
刚才,魏局长宣读了《*市粮食局开展"建设高效责任政府部门塑造诚信创业粮食行业"活动实施方案》,陈局长对今年开展活动进行了具体安排,刘局长在动员讲话中讲了三点意见,我非常赞成。为切实把活动开展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我在他们的基础上强调三点:
一、要端正态度,提高认识
首先,要深刻领会开展活动的目的意义。
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设高效责任政府塑造诚信创业*"活动,就是要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不断优化发展环境,着力解决制约全市经济发展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向规范部门和行业行为要环境,向转变机关和干部作风要环境,向优化基层和窗口单位服务要环境,促进各级机关转变职能,促进党员干部转变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营造诚信氛围,为建设和谐社会,推动全民创业,实现*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和保证。
我们开展"建设高效责任政府部门塑造诚信创业粮食行业"活动,就是通过持之以恒的作风行风和投资环境建设,把市粮食局机关打造成为高效责任政府部门和"四满意"机关;把局属粮食企业打造成为诚实守信和开拓经营的创业型企业;把各县区基层粮管所打造成为服务优质和惠农为民的站所,使我市粮食系统成为工作效率高、责任意识强、投资环境优,国内外客商投资兴业的热点行业,成为货通天下、客商云集的粮食经营福地。
其次,要克服一些错误认识。
目前,在系统内有些同志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主要表现为:"无用论"、"对立论"、"无为论",这些错误认识对"建设高效责任政府部门,塑造诚信创业粮食行业"将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必须加以克服。一要克服"无用论"。有的同志认为,开展"建设高效责任政府部门,塑造诚信创业粮食行业"活动只是一种形式,一种过程,对优化投资环境起不到实质性效果。但事实并非如此,三年来,全市营造了高效快捷的政务环境、营造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营造了亲商、安商、富商的服务环境和安全稳定的法制环境,市委市政府铁心硬手抓环境,通过暗访查处违纪违规人员287人,其中去年115人,投资环境明显得到优化。20*年底,《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显示,*的环境排名跃升至第20位,政府管理竞争力排名跃升至第8位,政府服务能力跃升至第5位。等等,都是优化投资环境带来的回报。二要克服"对立论"。有些基层的同志认为,加强作风行风建设和优化投资环境是机关的事情,与企业无关,企业只要搞好经营,而且开展活动还会占用时间,牵扯精力,花费财力。这种论调看上去很有道理,其实不然。优化投资环境在发动宣传方面虽然要花费一些时间、精力,但这些时间、精力所带来的回报是几倍,甚至十几倍。几年来,全市粮食系统通过优化投资环境,大小客商纷纷落户,既为企业带来了稳定的收益,又解决了大部分职工的再就业难题。全市粮食系统非购销企业80%以上的收入来自招商引资(各类门点、仓库出租),购销企业的部分仓容也成招商引资的亮点,招商引资对粮食经济发展的推动和支撑作用是有力的。所以,我们是花小钱获大利,花小的力气获得大的回报。三要克服"无为论"。有些同志认为,几年来,市局在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和优化投资环境上花了大量精力,却没有取得理想效果,还不如不努力。这种理论和看法是完全错误的。三年来,在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局在全市"双评"排位中虽然没有挤进前列,但也不在最后,这其中有客观的一面,如,历史上市民、农民对粮食部门存在偏见、有看法,粮食行业整体不景气,目前粮食职工就业率不高。但更重要的是全市各单位都在竞争,都在赛跑,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谁如果不努力,如果不重视,谁就可能落到最后。
因此,只有对开展"建设高效责任政府部门,塑造诚信创业粮食行业"活动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二、不辱使命,增强责任
同志们,市、县区粮食部门承担着社会"放心粮油"供应、托市价粮收购、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安全的重任,承担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的重任,承担企业生存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这是党和政府交给我们的重任,这是几千名粮食职工对我们的寄托。我们身上的担子是不轻的,可谓任重而道远。开展"建设高效责任政府部门,塑造诚信创业粮食行业"活动,进行诚信经营、诚信服务,是我们的必然选择,是我们的历史使命,是我们的时代责任。因此,我们的各级领导、各级机关、各级企业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做到"四个确保"。一要确保活动做到"六个有":有研究部署、有组织领导、有机构、有计划方案、有督促落实、有检查评比。二要确保各单位主要领导做到"四个亲自",即亲自过问、亲自布置、亲自检查、亲自协调。俗话说:领导重视与不重视,结果就是不一样。事实也是如此,领导重视了,事情就解决了,领导不重视,容易的事情也会变成难事,好事也会变成坏事。三要确保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建设高效责任政府部门,塑造诚信创业粮食行业"不只是少数几个领导的事情,更是全系统每一位干部职工应承担的责任。刚才,刘局长提到的少数单位和干部中仍然存在"大局观念不强,工作责任不实,安商服务不足,信用程度不高"、"中梗阻下搁浅"、"不作为乱作为"和"麻木松劲、办事脱节、效能低下"等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责任心不强的集中表现。只有全体干部职工的责任心提高了,积极参与诚信创业、诚信经营、安商扶商,才能塑造诚信创业粮食行业。四要确保责任追究到位。这次活动过程中全市将开展"双百评"、"专项评"、"绩效评"等评比活动。对年终"绩效评"排在末位的,坚决按规定进行待岗培训。对被评为差的站所主要负责人、差的处长给予组织处理。市效能办还将进行明查暗访,我们也将组织督查,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不论是谁,局党委决不说情,决不搞下不为例。
关键词:耕地资源;空间自相关性;空间计量
中图分类号:F32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409(2013)01-0064-05
一、引 言
耕地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要素。中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可开发为耕地的土地资源极为有限。在我国山地、高原、丘陵占65%,有55%的地域不适宜人类居住和生产。中国拥有的耕地虽然占世界耕地总量的10%左右,然而,按人均耕地计算,其资源还是相当贫乏。《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10》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实有耕地面积18.26亿亩,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37亩,仅为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40%。因此,如何利用这些有效的耕地资源,为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耕地资源储备,就成为政府、学术界及社会各界关注的课题。过去,有重农抑商的思想,认为工商业的发展,会导致耕地资源被侵蚀。当人类进入信息技术时代,经济发展模式也在不断调整,工商业的发展与耕地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能否通过有效的方式得以缓解,实现工商与农业的共同发展,成为新经济增长的重要议题之一。
在中国经济起飞的同时,耕地资源却不断缩减,耕地资源的保护成为政府重要的政策。目前,对于中国耕地资源安全的重要性没有争议。学术界都充分肯定耕地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在具体采用何种政策或者方式来确保中国耕地资源安全,却存在不同的观点。分歧主要在于,如何协调耕地资源保护和工商业发展之间的矛盾[1]。从耕地资源保护的角度,一切破坏耕地的因素都是其对立面[2]。但是,从经济系统而言,耕地是经济增长中的重要生产要素之一,具有其价值[3]。耕地资源的价值和开发量,是由经济系统内生决定的。不同的见解有待于实证检验。本文通过对中国360个县级城市的耕地面积进行研究,试图探讨县级市耕地开发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和空间动态机制,进而为确保耕地资源开发以及保护提供政策建议。
二、理论与研究回顾
对于中国耕地面积变化的驱动力,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张晓慧、李洪建和范晓辉通过对山西省耕地变动情况进行主成分分析,发现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农业技术进步、粮食安全保障和畜牧业生产这五个因素是导致耕地面积萎缩的驱动因素[4]。崔亚锋通过对河南省耕地变动特点进行主成分分析,发现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农业科技进步是影响河南省耕地数量变化的3大驱动因素,且都是负面影响[5]。杨萍果和赵建林通过对河北省耕地资源的时空结构分析,发现耕地面积与每公顷耕地化肥施用量呈负相关,与第二产业总产值和粮食安全呈正相关关系。因此,得到结论是,农业投入量、农业结构调整、国家政策和市场经济是引导河北省耕地变化的主要原因[6]。上述研究,都是在试图探究导致耕地面积萎缩的原因,都采用了主成分分析办法,总结出一些因素。但是,由于耕地面积变化是个复杂的过程,具有时空特征及经济、社会等综合作用。由于都针对特定的某个省进行研究,因此,上述研究无法有效解释不同地理空间结构对耕地面积变化的影响。
事实上,即使是相同的驱动因素,在不同的环境下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这就是所谓的耕地变化的权变理论。比如郑宇和刘彦随对无锡不同发展阶段的耕地进行研究发现,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阶段变化,土地利用类型转换的驱动因素及其对土地转换的影响程度也随之发生一定的变化[7]。李伟、郝晋珉、冯婷婷、张洁瑕和谢敏利用计量经济模型发现,土地利用是涉及自然、社会、经济、政策的复杂过程,耕地面积的变化因为土地资产、土地政策及区域地理特征的不同而不同[8]。这些研究说明,耕地面积变化是个动态复杂的过程和系统,在特定环境和历史阶段,会有不同的驱动机制。但是,这些研究忽略了局部地理空间结构对耕地面积变化的影响,而无法有效揭示耕地变化的空间动态机制。
越来越多的研究发现,局部的地理空间结构会对土地的使用产生影响。土地的使用方式往往具有地区特色,即相邻地区往往采用类似的土地使用方式,这种现象被称为空间自相关性。探讨耕地资源变化的空间特征及邻近效应对其驱动机制的影响,相关的研究比较少。近期,文继群、濮励杰和张润森通过对耕地资源变化的空间计量分析发现,邻近地区之间在耕地资源的使用上具有显著的互相依赖特征,这表明特定地区的耕地资源使用情况受到邻近地区耕地使用情况和政策的影响[9]。他们的研究发现,人口、经济增长和粮经作物比都会对耕地面积产生负面影响。但是,由于他们的样本仅限于江苏省内的13个地级市,因此,不具有全国性。他们的结论能否推广到全国,尚需要进一步检验。
本文以全国360个县级市为样本,研究局部地理空间结构对县级市耕地资源变化会有何种影响以及可能的动态机制。这里隐含着一个假设,即每个县级市除了依据自身发展需要而开发耕地资源之外,还会考虑到邻近县级市在耕地资源开发上的做法和政策。邻近县级市在耕地资源开发上,往往不是彼此独立的,而是互相关联的。特定地理空间上的居民对于耕地资源具有不同的看法和价值判断[10]。换言之,社会与公众对于耕地资源的价值判断,与其所处的特定地理空间位置有关[11]。这种空间上的彼此关联性,其强弱以及是否显著,都与特定的局部地理空间位置相关。这样的研究能为制订全国性的耕地资源保护和开发提供重要的决策支持,还可以为地区性耕地政策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和实证证据,尤其可以为兼顾经济发展与耕地资源保护的内涵式增长提供新思路。
三、数据、样本与方法
一、领导重视是做好监测工作的关键
市场监测工作是一项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较大,花费精力较多,而又很难在短时间内见到显著成效的工作,但其作为国家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及时进行宏观调控、为广大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的重要作用是毋庸质疑的,也是粮食行政职能转变后粮食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我局领导正是因为认识到了市场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实际困难,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力度逐年增强。在经费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先后投入1.6万元购买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上网设备以及其他办公用品等必要的设备、设施,并在市信息中心的支持添置了传真复印一体机等信息传输工具,基本实现了监测工作办公现代化;为保障监测工作人员有良好的办公环境,在办公用房相对紧张的情况下,腾出具备办公和接待条件的套房作为信息室;为扩大监测范围、掌握更多的市场信息,从相关业务科室调配3人,参与、协助监测工作;为深入了解粮油市场动态,凡监测人员需要到企业调研,车辆优先使用,人员随时调配。一年来,因监测工作动用车辆达80多次,调配调研人员160多人次。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监测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得以充分调动,监测工作成效逐年提高。
二、调查研究、广泛交流是做好监测工作的有效手段
04年我们突出的成效之一就是提升了监测质量。我们认为市场监测工作内容分为两个层次,作用有两方面。监测内容第一层次指及时监测粮油市场价格变化,第二层指监测粮油市场价格变化的内外因素;监测第一方面作用指为上级提供进行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真实依据,第二方面作用指为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服务。基于此点认识,我们的监测工作也是从两个层次、两个方面展开的。在市场价格监测方面,有固定的监测网点和固定的监测人员基本上可以圆满完成工作,而监测粮油市场变化的因素就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在体现监测作用方面,提供依据只要如实上报监测结果就完成了,而服务则需要大量的工作。为真正使监测工作到位,我们在重视第一层监测内容和第一层监测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抓住另一方面,而主要的做法就是深入企业,加强交流。我们有个监测制度,在市场平稳时期,每个月到企业调查了解一次情况,市场波动期随时到企业摸实情。深入企业主要是与企业领导和业务人员交流信息、沟通情感,首先将我们日常获得的信息进行综合,向企业谈我们对市场的看法,征求企业意见,探询企业所掌握的更多的、深层次的信息,并综合所有方面的信息,共同研究、探讨市场变化趋势。在各企业对市场认识分歧较大时,我们还通过市中心和其他途径进一步了解市场,并将部分企业领导聚到一起共同探讨,以期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通过实践,这种做法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不但使我们了解、掌握更多的、深层次的信息,增加了上报信息和分析文章的数量、质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信息监测的成果,指导企业经营,达到了为企业服务的目的。
例如:在04年3月初,我们监测到玉米价格有上涨趋势,我们及时到XXXXXXX等国有购销企业和XX粮贸有限公司、XXX粮油经营部、XX粮油经销部等个体、私营玉米经营企业了解并通报情况,当时有部分企业认为玉米价格真正上涨期在7-9月份,目前不可能有大的上涨空间,而另一部分企业则根据小麦与玉米的比价效应认为玉米会大幅上涨,价位应该在1500元/吨为正常。为此我们及时与信息中心取得联系,了解全国的玉米生产、库存、使用量等情况,并与在吉林、辽宁、内蒙等地搞运输的XXX等粮食经营者了解产区动态,基本上掌握了玉米价格上涨和制约上涨的内外因素。随后,我们在上仓粮库召集了部分企业负责人,将我们所掌握的各方面信息进行转达,请各企业讲述自身渠道内得到的信息,大家共同探讨玉米未来发展走势,达成了玉米在短期和中期具备上涨动力,目标价位在1340-1440元/吨的共识,并约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随时沟通,随时调整经营策略。在此基础上,我们上报了关于玉米市场现状及未来走势预测的分析文章,得到了市信息中心的认可,企业据此进行了适度的经营活动,大部分企业取得了毛利润15-20%的经营成果。
04年3月底,小麦价格上涨,部分企业根据我国粮食总体短缺的信息,得出小麦还将大幅上涨的结论。为此,我们深入农村、企业和消费者中广泛调查,深入了解,提出小麦价格全年处于上升通道,最高价应出现在10-12月份,最高价位在1700-1800元/吨,最低价应出现在6月底-7月初,最低价位在1460-1520元/吨的分析结论,并及时与XXX等五家国有购销企业和XX面粉工贸有限公司、XX面粉厂等8家个体私营面粉加工企业进行沟通,达成了在夏收前以销定购、以产定购、夏收初期充实库存的经营观点,避免了部分企业盲目抢购的行为。结果显示,小麦价格走势基本符合分析结果,仅高位区的预测价格略显偏高,遵循这一经营思路的企业大部分取得了不错的收益。
04年10-12月份,我们多次对玉米、小麦、面粉、大米市场进行调研,综合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多方观点,结合我们所获取的各方面信息,分别写出“玉米市场现状及后期走势分析”、“小麦及面粉市场动态”、“大米市场出现降价形式”、“玉米、小麦市场近况分析”等10多篇分析预测文章上报,并被中华粮网、中国商情网、粮油市场报等多家网站和媒体转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监测工作也得到了上级的认可。
三、部门协调、密切联系是做好市场监测工作的基础
关键词:《农业协定》;不平衡性;国内支持;出口补贴;改革
一、引言
尽管1995年开始实施的WTO《农业协定》已将世界农业生产与贸易置于多边贸易规则的控制之下,但其条款的本质及实施方式却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农业协定》在很多方面都是不平衡的:发达国家总体上已有很高的农业补贴水平却只承诺轻微地降低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先前就维持很低的补贴水平却不能增加,且不能免除减让。这使得得到大量补贴的发达国家农产品充斥市场,发展中国家小农民的生计却大受打击。作为发展中国家,是否只能坐视这种现象呢?本文将通过分析《农业协定》不平衡的体现及发达国家补贴的特点,从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出发对农业谈判的改革提出建议。
二、WTO《农业协定》的特点
1.《农业协定》概述
1995年1月1日WTO《农业协定》(Agreement onAgriculture,本文所称的“协定”即指该协定。)正式开始实施,将世界农业生产和贸易纳入了多边贸易规则的控制之下。《农业协定》前言中写道:“忆及它们在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时所议定的长期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并应通过支持和保护承诺的谈判及建立增强的和更行之有效的GATT规则和纪律发动改革进程”;“注意到应以公平的方式在所有成员之间作出改革计划下的承诺,并注意到非贸易关注,包括粮食安全和保护环境的需要,注意到各方一致同意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谈判的组成部分,同时考虑改革计划的实施可能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产生的消极影响”。可见人们预期《农业协定》将在农业领域开创一个自由贸易的新时代,因为时至今日,农业已不像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时代那样实际上脱离多边贸易体制的管制了。而且,从上述前言可以看出,《农业协定》的美好初衷是要寻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点。
但是正如本文后面将要论述的那样,《农业协定》在很多方面都是不平衡的,其条款的本质及实施方式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它使发达国家可以继续维持高度保护而众多发展中国家却不得不接受自由化它使得到大量补贴的发达国家农产品充斥市场,而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却面临着严重且具有破坏力的竞争,面临着人为造成的廉价进口农产品的竞争。
2.《农业协定》的有关承诺
《农业协定》的有关承诺主要分为三类:
(1)市场准入
所有成员方必须取消数量限制和关税壁垒,以关税代之。成员方还必须减少关税:1995-2000年的六年中发达国家成员应将其所有农产品的关税平均降低36%,任何一种农产品的关税最少要削减15%发展中国家成员所有农产品的关税应平均降低24%,任何一种农产品的关税最少要削减10%;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被要求约束其全部农业关税,但不承担关税减让。
(2)国内支持
国内支持政策分为三类:
①黄箱政策(Amber Box PoHcies),即可能导致贸易扭曲并对生产造成影响的措施,如投入补贴、价格支持;
②绿箱政策(Green Box PoUcies),即对生产不会造成影响的措施,如调研支持、营销协助;
③蓝箱政策(Blue Box PoHdes),即诸如直接支付给农民用于补偿其因工程而致生产受限之类的措施。
“黄箱”政策补贴用综合支持量(Aggregate Measure 0fSupport,简称AMS)进行衡量并应予减让。限度内的补贴(发达国家成员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成员为10%)可免除减让。超过此水平的补贴发达国家成员须在1986-88年综合支持量的基础上减少20%(1995-2000六年内),发展中国家成员须减少13%(1995-2004十年内),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如果有综合总量支持一定要对其加以约束,但不要求削减。
(3)出口补贴
发达国家成员应在实施期内(1995-2000六年)将直接出口补贴在1986-88年平均综合支持量的基础上,从出口补贴金额和补贴产品数量上分别削减36%和21%,其中实施期第1年必须削减6%的补贴金额和3,5%的补贴产品数量。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在实施期内(1995-2004十年)将直接出口补贴从出口补贴金额和补贴产品数量上分别削减24%和14%。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免于削减。
以上表明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一样收到开放农业的相同约束,唯一的让步只是减少率低一点,时间表稍长一点。最不发达国家不必减少关税或补贴,但也不可提高其水平。
3.《农业协定》中不平衡的体现
《农业协定》不平衡的本质在于其对发达国家有利,对发展中国家不利。其允许发达国家增加国内支持而不是减少(因为发达国家某种程度上可实质上继续其扭曲的农业贸易,甚至是加重扭曲,这点本文将在第二部分继续论述),使其能实质上继续采用出口补贴并在进口增长时为当地农民体提供特殊保护,降低国内价格。但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支持却不能超过最低减让标准(某些极有限的目的除外),不能对当地农民提供出口补贴和特殊保护。
下面本文就分析《农业协议》中不平衡的具体表现:
(1)不平衡首先表现在国内支持上
使用高标准国内补贴的发达国家可在六年实施期后继续采用高达基础水平80%的补贴。比较而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极少数例外)由于资源缺乏,极少或基本没有补贴,现在也被禁止使用超过最低减让标准的补贴(农业总值的10%),一些极其有限的范围除外。此外,可免除减让的补贴也大都被发达国家所采用。这些国家将其须减让的补贴减到80%的同时却在增加免于减让的补贴,结果发达国家现在的国内支持总量与1986-88年的基础水平相比反而有所增加。例如:1999-2001年与基期1986-88年的情况相比,欧盟的生产者支持(PSE)的绝对水平(按美元计算)没有下降,并且略有上升,由937亿美元增加到993亿美元,上升了6%。虽然一般的看法是,承担了综合支持量义务的国家已经满足了农业协定的要求,对某些政策亦进行了调整,宣称发达国家的此类补贴没有扭曲贸易,因此可免除减让。但这种补贴很明显地让当地农民的销售价比没有补贴要低,所以事实上也是扭曲了贸易。
发展中国家可免除减让的补贴主要局限在四方面:给予贫困农民的投入补贴、土地改良补贴、对生产者提供支持以鼓励不生
产违禁麻醉作物的补贴和贫困生产者的粮食援助补贴。范围十分有限,几乎只有五六个发展中国家采用了此类补贴。并且,免除减让且大多被发达国家所采用的补贴(附录2之补贴)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可免受制裁,不受反倾销税或正常争端解决的约束。但,免除减让且常被发展中国家所采用的补贴却没有此种待遇。
(2)不平衡也表现在出口补贴上
关于出口补贴,发达国家6年后仍可保留其预算分配的64%、补贴总数量的79%。而发展中国家除极少数情况外,过去基本都没有采用出口补贴。原先没有采用补贴的发展中国家现被禁止采用,原先采用了几乎没有多大意义的补贴的发展中国家现也必须减少补贴比率。
(3)不平衡还表现在特别保障条款的操作上
进口中采用了非关税壁垒或数量限制的国家须取消这类措施,并将其转换为等额的关税。对产品采用了此种关税的国家可使用特别保障条款,这样他们就可在进口超过一定限制或价格降到一定水平时保护当地农民。而没有实行此种关税的国家则没有“特别保障”的权利。过去发展中国家除个别外几乎都没有任何的非关税壁垒,因此没有可以转换为关税的,所以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结果就是采取贸易扭曲做法的发达国家可以保护其本地的农民,而没有此种行为的发展中国家却不能为当地的农民提供特殊保护。
(4)不平衡的其他表现
如再考虑农业一般保障条款使用的局限性,协定中的不平衡和不平等显得更加严重。采用一般保障条款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对国内生产造成伤害或威胁,但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农民都分散在国家的各个角落,因此很难在农业生产中找到证明。
除补贴和保护等具体问题外,协定还有一个基本问题,那就是协定假定农业的生产和贸易是以商业为基础进行的。但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农业不是按商业运作,相反主要是小型农场和农户的形式。大多数农民从事农业并非出于商业因素,而是因为土地的世代拥有,除此之外他们没有别的生计来源。如果让这样的农民去面对国际竞争,他们当然会失败。这会导致大规模的失业和农村经济崩溃,而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还是几乎全部以农业为基础的。
三、发达国家对《农业协定》的履行
1.发达国家实质上没有履行减让保护和支持水平的承诺
《农业协定》实施多年后,两个主要问题开始暴露:首先,发达国家没有履行他们的承诺(至少从精神上讲);其次,发展中国家因第一个问题或其自身履行了承诺而遇到严重问题。这里先讨论第一个问题。
《农业协定》本应约束发达国家的高度保护,并给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准入上提供实质性的便利,因为后者在农产品上相对有优势。但事实上,发达国家在减少农业保护和补贴上却几乎没有什么进展。
(1)对于发展中国家有利的高关税只是轻微地降低了
协定实施第一年,美国的高峰关税非常高(糖244%,花生174%),欧共体(牛肉213%,小麦168%),日本(小麦353%),加拿大(牛油360%,鸡蛋236%)。根据协定,发达国家只需在2000年末将关税平均降低36%,所以一些产品的税率仍然很高。
(2)国内支持有所增长而非减少
虽然人们预想协定将使农业国内支持减少,但事实上这类支持总体却呈上升趋势。协定规定发达国家应减少综合支持量,但只有一些类型的补贴降到了综合支持量之下,两类补贴还可免除减让。发达国家在减少综合支持量的同时也在大大增加免除减让补贴,从而抵消综合支持量的减让,最终导致国内支持水平总体上升。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资料,所有发达国家的生产者补贴等值(PSE)从基础时期的2470亿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2740亿美元(欧共体从996亿美元增加到1298亿美元,美国从414亿美元增加到469亿美元)。
如前所述,更具讽刺意味的是,比较而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先前很少或几乎没有国内或出口补贴,现在协定却禁止其在将来采用或提高这类补贴。发达国家本来就有高度的国内支持现在却能保留大部分的补贴(事实上,由于协定的漏洞,这种保护还加强了),而发展中国家本来的补贴很少或没有却被禁止将保护水平提高到最低减让水平之上,这显然是极不平衡的。
(3)出口补贴仍然很高
关于出口补贴,协定规定发达国家将预算费用降低36%,获补贴的出口数量减少21%,以1986-88的年平均水平为基础,在1995-2000年内完成减让。但即使到2000年以后,其出口补贴仍可达基础水平的64%。
2.发达国家虽然转换了补贴的种类,但仍起到保护的效果
(1)发展中国家补贴种类的转换
如前所述,协定将国内支持措施分为三类:“扭曲市场”的措施(黄箱政策)必须受到约束且须减让,对市场扭曲少或没有扭曲的补贴(蓝箱和绿箱政策)不但不受约束或无须减让,事实上还可无限制的增长。由于这一特殊分类,发达国家将国内农业从直接的、与价格有关的补贴(须减让)转为直接支付和其他“间接”补贴(可免除减让),其国内支持因此整体上升。
特别是美国,重新设计了其补贴体系,将大量补贴从黄箱政策转为蓝箱和绿箱政策。据估计,美国的绿箱补贴过去几年占主导地位,1998年美国的绿箱补贴为500亿美元,黄箱补贴为100亿美元。欧盟也在转换中,据估计1995年欧盟的黄箱补贴为480亿美元,蓝箱和绿箱补贴为400亿美元,而在2002年已转为黄箱补贴340亿美元,蓝箱和绿箱补贴520亿美元,整体补贴水平维持相同(880亿到860亿)。
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CAP)也可看出其中的转换。根据共同农业政策,第一主轴补贴(商品支持体系,尤以价格为基础)占CAP预算的90%,而第二主轴补贴(支付给农民用于结构调整和转换及环境管理)构成CAP预算的10%。还有一些间接措施(国家援助),如疾病控制、地区收入不等补贴。据估计到2006年第一主轴补贴将从CAP预算的90%减至21%,大多数补贴将转为给农民的直接支付,到2006年时构成CAP预算的68%。比如可能限制生产的支付将以拥有的耕种面积和/或一定数量的牲畜为基础进行,这样就不会直接与生产有关。根据协定,直接支付补贴属于蓝箱政策,因而不须减让,相反还可增加。
(2)黄箱政策和蓝箱/绿箱政策对农业影响的比较
虽然从一种类型的补贴(通常被认为是扭曲市场的,因此受到约束,须减让)转为了另一种类型的补贴(被认为是不扭曲市场的,因此可以保持和增加),但事实上这种类型的补贴对市场和贸易也是有很大影响的。对农民来说,重要的是他们能否得到足够的收入,能够盈利。而他们足够的收入是否来自高价销售(通过价格支持措施)还是来自直接支付和政府不同形式的补助却不重要。不管是何种形式的补贴,只要是帮助农民获取收入,经济上养活自己,那么这种补贴对生产和市场就有重要影响。
下面就通过一个表格来举例说明黄箱政策和蓝箱/绿箱政策对农业的影响(其中的数据是假设的):
上表中,用方法A(黄箱政策),补贴是通过价格支持(被认
为是扭曲了市场)。用方法B(蓝箱/绿箱政策),补贴是通过直接支付或给农民的各种补助(错误地被认为对市场没有扭曲)。两种方法都假定世界价格和生产成本不变。
方法A中国内价格通过价格支持抬升得比世界价格相对要高。这样农民的收入就大于成本,结果就盈利。尽管生产成本比世界价格高,务农仍可行。再者,一部分产品用于出口,通过高额的出口补贴,农民仍能以与世界价格相同的价格销售产品。通过这种方法,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显然扭曲了市场,必须受到约束。
方法B中没有价格支持也没有关税保护,这样国内价格就与世界价格相同或更低。虽然农民的销售价比生产成本低很多,但他们通过直接支付和/或其他形式的补助获得高额补贴。这样农民就可得到与方法A相同水平的收入,同样可盈利。务农在高额补贴下同样可行。而且,由于补贴,农民还能以低于世界销售价的价格销售产品,出口价格有竞争力(因为补贴而造成的人为的廉价),农民无序出口补贴就可出口。通过方法B,补贴的效果可能没有方法A那么明显,但它却使一个国家不会受到违反《农业协定》承诺的嫌疑,因为所看到的是没有采取扭曲市场的补贴。但方法B的效果与市场扭曲型的补贴却没有两样,让务农有利可图,还可让农民在即使没有出口补贴的情况下将产品“倾销”到别国。由此看来,方法B应该说更是扭曲了市场。 所以结论是《农业协定》错误地将几种类型的补贴分为所谓的蓝箱和绿箱政策,使其受到尊敬而不受约束,这些补贴给受补贴的农民提供了不公平的便利。发达国家因而可继续维持甚至增加国内支持总体水平,对发展中国家造成损害,却还说他们遵守了协定,黄箱政策补贴的综合支持量减少了。
四、《农业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1.发展中国家减少或取消的补贴
如前所述,发展中国家对当地农民的国内支持同样受到限制。发展中国家须在1986-88年黄箱政策补贴综合支持量的基础上减少13%(1995-2004十年内),生产总值的10%中有少部分符合普通最低减让标准的(针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补贴)和农业生产总值的10%(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补贴)可免除减让。同时对于一些用于有限目的的补贴也可免除减让(如贫困农民的投资补贴和投入补贴)。除这些专案外,协定禁止发展中国家提高对农民的国内支持,相反还须降低。而即使是那些允许国内支持的范畴,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由于缺乏财政资源而无法让自己受益。发展中国家唯一的好处只是在关税、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的减让比率上只及发达国家的三分之二,且执行的期限更长。最不发达国家可免除减让,但这些国家微乎其微,尤其是考虑到发达国家被允许继续保持高水准、重要的保护和补贴。
同时,发展中国家出现了严重的执行问题。一些国家由于国际或地区财政机构贷款的限制被迫减少或取消补贴或帮助农民销售的机构。《农业协定》的双重标准是不公平的,发达国家可保持或提升高水准的国内支持,而发展中国家的农业补贴体系却被摧毁,或者是税率被减少。
南非国家的一些情况就是例子:受世界银行贷款条件的影响,南非国家的补贴不得不减少或取消,同时海外市场也被关闭。对马拉维、赞比亚、莫桑比克的影响调查表明:某些领域的投入和信用已崩溃,粮食储备则被自由化。在赞比亚,玉米和化肥补贴已被取消。世界银行2000年的一项内部调查说:“取消补贴导致了停滞和衰退而不是帮助了赞比亚的农业”。
2.进口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根据《农业协定》,发展中国家须取消农产品非关税壁垒,还须逐步减少关税,这在很多发展中国家中造成对小农生存的威胁,他们无法与廉价的进口产品竞争。成千上万的第三世界小农都受到影响,同时也增加了粮食安全的隐患,发展中国家将因此而变得更加不能自立。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外汇短缺,粮食进口可能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WTO《农业协定》之影响最全面的研究之一当属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对14个发展中国家执行协定的调查。调查发现了以下情况:
(1)进口自由化有重大影响。所有的14个国家中,1995-98年粮食进口年总值超过了1990-94年的水平,从塞内加尔的30%到印度的168%不等。两个国家(印度和巴西)的粮食进口值翻了两倍以上,五个国家(孟加拉国、摩洛哥、巴基斯坦、秘鲁和泰国)增幅为50―100%。
(2)粮食进口增长通常大大高于农产品出口增加。只有两个国家的出口增长快于进口,而大多数国家的进口增长都大大快于出口增长。该研究还测量了粮食进口与农业出口的比率,14个国家中有11个国家1995-98年问该比率比1990-94年间要高。这一增长说明影响是负面的,粮食进口支付比农业出口收入增长得快。最糟糕的是塞内加尔(该比率增长了86%)、孟加拉国(该比率增长了80%)和印度(该比率增长了49%)。
(3)虽然约束税率通常很高,但调查国家中施行关税平均值却比较低。大多数国家早已重新制定了国内政策,进行了结构调整,14个国家中12个国家的施行关税平均为22%,而约束关税为90%。一些国家为了满足贷款条件,被迫将施行关税降到协定约束关税之下。
(4)几项案例研究表明个别产品进口在猛增,尤其是奶制品和肉。一些地区,尤其是加勒比海地区,进口竞争压力大的产业面临很大的困难。在圭亚那,很大主要食品都面临着进口猛增的威胁,而80年代时这些产品都在保护体制下在国内生产。
(5)由于贸易自由化,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农业有集中的趋势,导致农村劳动力转移和边缘化,尤其是小农和粮食没有保障的人群生活越来越难,安全网络几乎不存在。研究,尤其是对巴西的研究表明,奶制品、玉米和大豆正在形成合并,影响了传统的合作,使得小农被边缘化。
五、农业谈判改革的建议
正因为前面所讲的《农业协定》存在的不平衡性及其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影响,为了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实现真正的平衡,进一步的农业谈判应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应能有效地、迅速地降低发达国家的保护,其次,特殊、区别对待必须对发展中国家有实际效果,且须立即到位。下面就谈谈谈判有关方面的具体建议。
1.关于市场准入
在市场准入方面,谈判的目标应当是减轻当前权利和义务的扭曲,减轻当前由于发达国家各类国内保护和出口补贴引起的严重不平衡。为此,发展中国家可采取直接的进口控制措施,即对从发达国家进口的农产品进行数量限制,直到发达国家各类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被取消。而对于发达国家,应当要求其对于任何产品都应有最高关税率。
在这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区别对待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为了保证粮食安全,有必要保护国内生产者不受进口产品的伤害。为此,应当明确规定发展中国家拥有以下权利:关于粮食安全可采取直接的控制措施可不降低食品的约束关税当某特定产品的约束税率仍不能保护国内产品的生产时,可在
与该国主要利益方协商的原则上提高该关税,而此种情况下无需支付赔偿。
(2)为了帮助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小农,应当明确规定发展中国家拥有以下权利:可采取直接的进口控制措施,如进口农产品的数量限制;可不降低农产品的约束关税;当某特定产品的约束税率仍不能保护国内产品的生产时,可在与该国主要利益方协商的原则上提高该关税,而此种情况下无需支付赔偿。
2.关于国内支持
(1)降低发达国家的保护
发达国家有高额的补贴却可继续采用(只是轻微地减少)而发展中国家没有或有很低的补贴却不能采用和提高,为了纠正这样的不平衡状况,弥补《农业协定》的漏洞,应当提议:
①协定所谓“绿箱”和“蓝箱”补贴的国内支持应当与须减让的补贴相同看待,必须受约束、减让和取消。
②发达国家的所有补贴,包括所谓的“绿箱”和“蓝箱”补贴,均应在一定时间内取消。为此,发达国家应每年制定一个比率,减少国内支持。
④采用争端处理时,不应免除国内支持的补偿责任。
④应假定发达国家的农业补贴超过生产的一定比率即给其他国家造成伤害。
(2)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区别对待
①为了确保粮食安全,应提议:为了让食品生产用于国内消耗,发展中国家可以对用于国内消耗的食品生产进行补贴,这类补贴不属于争端解决或反倾销机制。
②为了促进农村发展,应提议:本着保护小农的目的,发展中国家可对小农提供补贴,这类补贴不属于争端解决或反倾销机制。小农的定义将根据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情况来决定。
3.关于出口补贴
虽然其他措施也可达到与出口补贴相同的效果(即人为提升出口),如出口信贷、出口信贷保证和出口保险等,但《农业协定》却没有规定这类补贴须减少,因此发达国家可按承诺减少出口补贴,却可同时增加出口信贷。与国内支持一样,他们也有逃避的办法,巧妙地完成减少出口补贴的承诺。而发展中国家没有足够的资金提供出口或出口信贷或类似的其他手段。因此,即使允许这样做,他们也不能采取此种办法提高出口。这就加重了出口补贴的不平衡和不公正。
为纠正当前的不平衡和不公正,应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