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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后,人口流动逐渐频繁,近年来,规模越来越大,有逐渐扩散的趋势。2000年,流动人口数量为10229万人,2014年就已达到25300万人,年均增速达到9.8%,可以看出,我国流?尤丝谑?量日益扩大,一方面可以加快城镇化进程,一方面可以减少剩余劳动力。
二、 文献综述
西方国家对流动人口的研究最早始于19世纪后期,影响力最大的是英国的学者E.G.Ravenstein(1885),提出了人口迁移七大定律;20世纪后,Herberle(1938)首次提出了“推―拉”理论概念,并被广泛接受,成为当时分析人口迁移的最佳理论基础;早期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不断增加,引起了国内相关学者的关注,在借鉴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流动人口进行分析,但主要是定性分析。随着我国政府的注重,开始转向定量研究,刘涛等(2015)利用第五次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分县数据分析发现流动人口向内陆地区的省会等特大城市集中趋势明显,且分布重心出现了明显的北移。劳昕等(2015)利用人口普查数据对流动人口在地级层面的空间分布格局进行探讨,发现人口流动的主要方向仍然是从中西部地区向东部沿海地区。
三、 实证研究
从普查的角度看,流动人口的定义分为广义与狭义之分,一般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常住地与其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人,所以衡量流动人口涉及到空间及其持续的时间。空间主要指其距离,时间指在常住地居住的时间。本文采用第五次与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对于流动人口的概念界定。
解释变量为“流动人口”,由于没有直接的数据可以运用,所以要对其进行测算。经查阅资料,关于流动人口的测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直接利用人口普查资料上的迁移人口数据代替流动人口数据,由于普查不是每年都进行,故而这种方式无法获取每年的迁移人口数据。二是利用国家计生委公布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这种测算方式最为直接,但是数据不易获取,因为动态监测数据并不对外公开。三是利用统计年鉴计算流动人口的具体数据。这种处理方法已被国内许多学者使用,例如鲍常勇(2007)、田明(2013)以及李拓等(2015),其中李拓等测算的是人口流动速率,其他几位学者测算的流动人口规模。测算流动人口规模时,主要是利用常住人口总数与户籍人口总数进行测算。这种获取流动人口数据的方法最为简单,但与真实情况相比,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
三种流动人口数据的获取方式各有优势与缺点,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取性以及处理方式的准确性,本文将采用第三种处理方法,利用本年末常住人口总数减去本年末户籍人口总数之间的差值来表示该地区的流动人口规模。以2004-2014年为研究区间,查找年鉴发现,《中国区域统计年鉴》中关于常住人口数据的统计仅有2010-2013年共4年的数据记录,其余年份统计的是“年底总人口数”。而且在核对的过程中发现,例如天津,其年末总人口数与城市统计年鉴中的户籍人口总数相差较大。综合考虑后,本文在借鉴何鑫(2016)对于流动人口数据的测算方式上,提出本文的测算方法,即按照两个步骤对流动人口指标进行测算。
首先,2006年以后国家统计局要求各地城市人均GDP必须通过常住人口进行计算,故2007-2014年的35个大中城市常住人口数据通过《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GDP数据与人均GDP的比值获得。通过与2010-2014年《中国区域统计年鉴》中有35个大中城市的常住人口数比较可知,计算出来的常住人口数据与统计的常住人口数据是基本一致的。
流动人口数(2007-2014)=(城市GDP/人均GDP)―年底户籍人口数
其次,在2004-2006年间,由于人均GDP的统计口径不一致,本文将通过测算2007-2010年的各城市常住人口年均增速后,以2007年各城市的常住人口数为基数进行推算,最后表明与各城市统计年鉴中关于常住人口数相比,测算出来的数据与实际数据相差较小,可以使用。
流动人口数(2004-2006)=2007年常住人口数/(1+年均增速) ―年底户籍人口数
关键词:云和县;实有人口;服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032-02
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作为一个新概念,是对流动人口、常住人口服务管理的进一步提升,近年来被中央综治委所倡导。实有人口是指在规定的标准时点上,一个地区内实际居留的人口,是一个动态概念;包括了该地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和境外人员。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是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目标是实现动态化管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并以实有人口为服务对象,逐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使大多数流动人口稳定下来,在城镇和农村各得其所。
一、云和县实施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的意义
(一)实施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是“小县大城”向“小县名城”转变的现实需要
云和县自2001年提出并实施“小县大城”发展战略以来,人口、资源不断向县城集聚,通过做大做强县城,带动全县的发展。经过十一年实践,城市化率达到60.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县城集聚了74%的人口、88%的学生和90%的企业。流动人口和进城农民这两个群体虽然常年生活在县城、服务于县城,但与城里人相比,基本公共服务还存在一定差距。如何让这两个群体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加强对他们的服务和管理,是“小县大城”向“小县名城”转变必须要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实施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单位人”逐渐转变为“社会人”,人口的流动促进了生产力的极大解放;与此同时,也给延续了数十年的以户籍制度为主导的传统人口管理模式带来极大挑战。2011年9月,云和县在全市率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将原云和镇的社会管理任务分解到新成立的4个街道,破解了行政体制方面的最大障碍,夯实了社会管理的机制保障。在户籍制度改革缓慢、城乡二元结构仍然存在的背景下,以实有人口作为政府的服务管理对象将是下阶段我县社会管理创新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在社会管理中坚持“温暖、亲和、透明、全覆盖和无差异”的阳光理念,克服原来“以户管人”的局限性,促进“以管为主”向“以服务为主”的转变,扩大政府服务的覆盖范围,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推进“阳光政府”建设。
(三)实施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是破解企业“用工荒”的切实要求
云和县的木制玩具、阀门、轴承行业对劳动力的依赖较大,近年来也逐渐出现普工与技术工招工难的问题。加强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务工环境,有利于促进城市的共建共享,是保障务工人员“进得来、留得住”的重要举措。
二、实有人口服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难以适应现实需要
第一,人口管理制度仍停滞于户籍管理层面。户籍制度以静态管理为主,由于一些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没有户籍登记,或是登记后没有随着居住状况及时更新,户籍制度的管理功能在这些人身上已经失效,大大降低了户籍管理在维护社会治安中发挥的效能。第二,居住证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第三,基层社区管理力量有限,往往造成因力量不足而管不到底,管理措施不能有效落实。
(二)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较低
近年来,虽然各地、各部门人口管理信息化硬件建设水平都有很大提高,但缺乏统一的平台和系统整合,难以做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制约了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一是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尽管各业务部门如公安、计划生育、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都自行设立了数据库,但缺乏可参照实行的统一的人口信息标准规范,系统之间缺乏兼容性和关联性,造成多头输入、重复输入、数据交换困难的情况;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的信息互通、交流协作也是远远不够。二是数据库信息准确度不够,动态更新不及时。三是信息化应用水平参差不齐。各个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对信息资源的重视程度各不相同,在采集人口信息的方式方法和工作效率方面也有所差异。
(三)各部门之间职责尚未理顺
实有人口管理需要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合力,但实际工作中,机构设置、职能分配、经费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一是部门职能交叉、缺乏合力。目前,与实有人口的管理与服务相联系的各部门仍处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状态,管理效能较低。二是缺乏有效制约措施。实有人口管理工作没有纳入部门、街道、乡镇考核目标,缺乏具体明确的管理职责、任务和指标,督促、考核措施不够。三是社会各方之间缺乏协调整合。大多数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未能主动承担对流动人口协助服务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不登记,不上报。
三、加强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的措施和对策
加强实有人口服务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基本公务服务均等化。要立足“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的目标,大力推广“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和“一站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模式,提升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推进“阳光政府”建设。
(一)坚持组织网络化,夯实服务管理基础
一是构建“三级网络”。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村(居委、社区、企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网络,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流动人口登记条例》的有关工作职责,重点落实好宾馆、旅店、医院、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义务。二是配优协管队伍。乡镇(街道)建立专职协管员队伍,由民警、协警和信息录入管理员等人员组成。每个乡镇(街道)配备1名信息录入员,民警、协警的人数按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数,由县公安局统一配备。村(居委、社区、企业)建立兼职协管员队伍,由治保(调解)干部、保安人员、计生服务员、出租房主、私营企业主等人员组成。协管员人数根据流动人口数和管辖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坚持登记精细化,提高信息采集质量
健全的人口信息是流动人口(进城农民)服务管理的基础,要按照“底子清、情况明、反应快”的目标要求,全面提升信息登记率与合格率。一是注重普查。要按照“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工作要求,整合乡镇(街道)干部、公安民警、专管员、协管员等多种力量,开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流动人口(进城农民)登记服务月活动,全方位摸清流动人口(进城农民)流出流入底数。二是突出排查。协管员建立本村(居委、社区、企业)流动人口排查登记档案,随时做到来有登记走有注销,确保底数清晰。三是加强稽查。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建立登记信息质量稽查考核机制,出台稽查考核办法,采取实地抽检、网上随机抽检等稽查方式,经常性地开展稽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三)坚持管理信息化,提升社会管理水平
以信息化推进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的科学化,在云和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设立专门科室,负责协调、指导流动人口(进城农民)信息采集、录入、提供和。一是建立“一网一线”的交流平台。依托“阳光政务”项目和县政府网站,建立流动人口信息专栏,提供网上信息服务,及时就业、教育、维权等方面信息;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热线,提供咨询等服务。二是建立实有人口信息数据库。一方面,要完善公安专网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确保公安职能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要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数据库,实现机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资源共享。三是建立乡镇(街道)流动人口信息直报点,直接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安流动人口数据库。在医院、学校、中介部门、工商、农办等单位设立信息远程申报点,直接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报送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
(四)坚持服务市民化,推进公共服务均等
一是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突破传统思想,牢固树立“新老居民一视同仁”的服务理念,在流动人口(进城农民)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医疗卫生及居住生活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二是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进城农民)职业技术、创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指导,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平台,为转移就业提供有效帮助。三是深化便民服务项目。四是推进社区志愿服务。五是全力落实维权帮扶。要切实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健全日常巡查和劳动投诉举报、受理查处等各项制度,依法查处侵害流动人口(进城农民)合法权益的各种不法行为;开通用工投诉、工伤认定、工资清欠等绿色通道,努力打造“零欠薪”城市。
(五)坚持保障长效化,着力加强工作保障
一是搭建“一站式”平台。云和县前期已经整合了公安、计生、乡镇、人力社保等部门服务管理资源,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窗口,下阶段要进一步加强调研,深入了解群众需求,不断优化服务项目,搭建行政服务中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乡镇(街道)阳光便民服务中心之间相互联动的“一站式”服务管理平台。二是健全长效制度保障。及时总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运行经验,完善各项制度,以制度促进服务水平提升和部门之间的协作,从人员管理、登记管理、稽查考核等方面,加强工作规范和监督。三是落实固定经费。流动人口(进城农民)服务管理工作经费要列入县、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具体做到“人员经费、考核经费、服务经费”三到位。
参考文献:
[关键词]流动人口子女:学前教育;现状;成都市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08)07/08-0039-04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城乡、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多等因素的共同作用,我国流动人口呈逐年增多趋势。由流动人口大幅度增长所引发的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也逐渐受到关注。
近年来,与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有关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然而,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对流动人口子女学前教育阶段的研究明显较少。事实上,流动人口子女中很大一部分正处于学前期,因此,开展对流动人口子女学前教育问题的专门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
成都作为一个大型现代化城市,是中西部地区流动人口的主要流入地。资料显示,2007年上半年全市共登记暂住人口1121275人(次),其中26-35岁的比重最大,而这个年龄段的流动人口大多有学前子女。因此,对成都市流动人口子女学前教育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不仅有利于发现和解决成都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可以作为整个中国流动人口子女学前教育现状的缩影,为进一步研究打下基础。
二、研究设计
(一)概念界定
学术界对“流动人口”的界定并不一致,类似的概念还有“外来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农民工”等。本研究所指的“流动人口”是指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人口,即户籍不在成都市(本研究只包括五城区,下同),但由于工作等原因而居住在成都市的人口。理论上,这个群体由外地农业户和非农业户两部分组成。因此,虽然农民工是这个群体的主体,但并不是全部。流动人口子女不仅包括跟随父母一起生活在流入地的流动儿童,还包括留在原居住地的留守儿童。
(二)调查方法
本研究选择成都市流动人口密集的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青羊区作为调查区域,调查对象主要为流入当地务工(就业)人员。本研究采取有意抽样的方式在各调查区流动人口集中的居住区、工地等寻找调查对象,通过发放自编问卷和现场访谈等方法收集资料。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27份,访谈22人。
(三)调查内容
以教育理论中关于教育活动要素的分析为基础,本研究将流动人口子女学前教育现状分解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物质条件等几个指标,并在逻辑上包含了家庭教育和幼儿园教育两大板块,问卷和访谈的问题都围绕这些指标和板块展开。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基本情况
被调查者均已为人父母,其中男性101人,占45.5%;女性121人,占54.5%。这些被调查者主要来自成都市调查区以外的县、市以及省内其他地市及农村,也有部分来自省外。他们平均年龄30岁,主要在成都市从事个体户、临时工等不稳定的工作。受访者的学历以初中为主(30.8%),其次是高中(含中专,21.1%)和大学(含大专,21.6%)。
被调查者的孩子平均年龄4岁,其中男孩108人,占48%,女孩117人,占52%;随父母来到成都的109人,占63.4%,留守在原籍的63人,占36.6%。适龄幼儿入园率88.3%。只有约一半(54.8%)的流动人口子女平时跟随父母生活,其他的或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40.6%)照顾,或是寄养在其他亲属(2.3%)或非亲属(2.3%)家里。
(二)教育观念及物质条件
1、对学前教育的态度
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普遍重视学前教育的价值。绝大多数受访者(93.4%)肯定了孩子上幼儿园的必要性,同时有超过半数的受访者(56.8%)认为“社会竞争激烈,只有从小对孩子进行严格培养才能有好的前途”。另有10.6%的受访者表示“孩子是大人的脸面,不能让自己的孩子落在别人后面”,此外,还有少数(约28%)受访者对孩子的教育持顺其自然的态度,认为“儿孙自有儿孙福,太操心不好”,或者“吃饱穿暖就好了,其他等孩子大了再说”。
2、教育目的
本次调查发现,多数受访者在子女的教育问题上目的较为明确,且具有较强的功利性。
调查问卷以“职业期待”作为教育目的的一个衡量指标。该指标选项分为三类:没有具体职业期待(30.8%)、随孩子的意愿(19.8%)、有具体的职业期待(49.3%)。受访者关于子女的职业期待五花八门,但其中最多的是“教师”“医生”。流动人口在子女教育问题上之所以表现出明显的功利性,这与流动人口自身的工作压力和生存环境有密切关系。访谈中,很多家长表示,希望孩子能通过读书过上富足、稳定的生活。
3、教育方法和手段
(1)研究者以家长对待子女犯错的态度为指标进行调查发现,受访者对子女犯错的态度较为理性,以说服教育(至少在观念上)为主(55.5%),但也有少数家长认同体罚(7.9%),还有少数家长对孩子犯错持放任态度(11.5%)。
(2)调查发现,在处理孩子的问题时,受访者的行为以民主型为主(44.7%),其次为专制型(24.2%)和迁就型(23.7%),放任型较少(4.2%)。
(3)亲子交流方面,50.2%的受访者表示经常与孩子交流,42.5%的受访者表示偶尔有交流,只有不到7%的受访者表示“除了吩咐孩子做事情,其他没有什么交流”。在交流类型方面,父母主导型(父母话多孩子话少)占22.8%,孩子主导型(孩子话多父母话少)占35.8%,高交互型(父母和孩子话都多)占34%,低交互型(父母和孩子话都少)占7.4%。
4、教育物质条件
问卷以受访者收入水平作为流动人口家庭教育物质条件的一个指标进行调查发现,近一半的受访者月收入主要集中在500-1000元(见表1)。问卷以孩子拥有的玩具及学习用品数量作为流动人口家庭教育物质条件的另一指标进行调查,其统计结果见表2。
综合表1、表2数据进行分析,再加上对部分各种收入水平的家长访谈,研究者得知,经济问题并非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最大制约因素,但经济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幼儿所受教育的质量。
88.3%的适龄幼儿入园率比课题组成员调查前预估的要高出很多。只有29%的受访者将幼儿
没有入园的原因归于经济能力。在为孩子选择幼儿园时,只有27.9%的受访者首先考虑“费用”,其他主要考虑距离和办园水平。关于入园困难问题,只有15.1%的受访者表示曾遇到“择校费”之类的困难。这些都表明流动人口的经济条件还是基本能够满足孩子的学前教育需求,经济条件不是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最大限制因素。
但是,从受访者对幼儿园的满意度来看,他们对幼儿园教学水平和教师素质的满意度与幼儿园收费标准均呈显著正相关,并且幼儿园收费标准与家长收入水平呈显著正相关。可以推断,经济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园选择,进而影响了其所受的幼儿园教育质量。
此外,调查还发现,流动人口子女的学前教育并不存在性别差异,女孩与男孩处于平等地位。本次调查以幼儿园收费标准以及幼儿所拥有的玩具、书籍、光碟、笔的数量作为判断家长对子女学前教育重视程度的指标。通过对不同性别幼儿以上诸方面平均数差异的显著性检验发现,男女幼儿在所就读幼儿园的收费以及所拥有的玩具、书籍、光碟、笔的数量均没有显著差异。可见流动人口在学前教育问题上并不存在男女不平等现象。
5、幼儿自身发展情况
调查中,一些家长提到部分幼儿存在脾气暴躁、不诚实、不爱说话等问题。研究者认为,这不属于流动人口子女的特有问题,其他家庭的孩子也可能存在这些问题。一些孩子脾气暴躁、不诚实、不爱说话等可能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家长的教育观念与现实中的教育行为不一致;二是家长的教育行为和亲子互动并没有传达具有实质意义的教育内容:三是幼儿所生活的环境对幼儿身心造成了负面影响。究竟流动人口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有哪些特殊的发展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
(三)幼儿园教育
1、幼儿园办园水平
本研究主要调查了家长对子女所在幼儿园的环境、设施、师资、伙食、保教等方面的评价,以此间接反映其子女所在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在对各个指标按照“很好、好、一般、差、很差”五个等级进行评价时,受访者选择最多的是“一般”(各个指标平均约为50.44%),其次是“好”(各个指标平均约为37.54%)。虽然没有人选择“很差”,选择“差”的也极少(各个指标平均约为3.76%),但选择“很好”的也很少(各个指标平均约为8.26%)。这表明受访者对自己孩子所在幼儿园的教育基本满意,但是对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提高仍充满期待。
2、家园联系
在家园联系方面,绝大多数受访者表示经常(45.8%)或偶尔(53.0%)过问孩子在幼儿园的情况,并且和幼儿园教师进行交流(83.3%),只有少数家长表示从不过问(1.2%)孩子在园情况,也不与教师交流(16.7%)。可见,大部分被调查的流动人口比较关注孩子的教育,能主动与幼儿园联系,了解孩子的成长情况。这一方面是出于对孩子的关心,另一方面是由于对孩子今后的发展有较高期望。
四、思考
关键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 社区参与 影响因素
一、问题的背景及视角
“新四化”作为未来战略部署,又会促进人口流动,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在其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中为建设与发展做出了贡献。然而他们一直处于“边缘化”。而促进他们社区参与却能体现以人为本,促进“市民化”和创造社区和谐局面的重要意义。
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在其理论中指出“场域”为一种冲突的社会空间和网络关系,里部存在着资本与权力,其中的行动者利用它们交换与竞争,并形成各种支配关系以从中获利。美国学者帕特南在其理论中强调,“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他们能够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并只有在实际参与中才能构建社会性组织、网络与信任等资本,且在其中获取资源与维护公共利益。
二、影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区参与的因素分析
笔者在兰州市典型的多民族聚居社区通过问卷和访谈收取了116份有效问卷,样本以回族和东乡族、男性、青壮年、已婚与文化程度较低为主要特征。
(一)接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区参与的因素
1.参与空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于流入地居民来说,则是一个“外来群体”。因此,要让他们进行社区参与,则需要流入地社区创造“参与空间”。从社会资本理论视角考量流入地社区,流入地社区实际为一个小场域,其最重要的资本为“权力”。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参与空间也是个小场域,而“权利”是这个场域中最重要资本。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区参与实质为权力与权利的统一,即如何构建参与空间则是流入地社区行使“权力”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利”的本质出发点。
为了了解社区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参与权利的具体因素及问题,则对社区负责流动人口的人员进行了访谈。并根据访谈内容总结了如下因素及问题:一是社区是政府的行政“附属物”以及工作人员的管控观念与思维;二是社区参与相关组织系统缺位;三是组织与服务人才缺乏;四是社会组织赋能缺失;五是财力保障不足。上述这些因素与问题是不利于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参与社区事务与活动的。此外,“义务”也是“特殊资本”,是流入地社区需要提供空间的,而在本文不予重点论述。
2.资格接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社区进行社区参与,也需要一定的资格接纳。通过调查发现主要有两大方面资格要求:一是制度接纳;二是文化接纳。
在制度接纳上,主要是户籍制度。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由于受户籍限制,则制约了在社区各方面的参与。为了打破二元体制,社区里已经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可虽然已经实行,但在其中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使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居住证申请就很困难。
在文化接纳上,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传统民族文化的适应问题。笔者了解社区居住很多信仰伊斯兰文化的居民,并且有清真寺等宗教文化活动设施,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很大部分是信仰伊斯兰的民族,且在调查中94%的人口表示能够“适应流入地的语言和习俗文化”。二是现代城市社区文化的接纳问题。为此,笔者访谈了一位社区负责文化宣传的工作人员,她说:
“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适应现代城市社区的文明规范、市民精神与先进网络文化很难,原因主要是他们的文化素质不高以及观念和思想认识不到位,形成的习惯难改啊;再就是社区宣传教育不够;和缺乏必需的条件以及问题的复杂性造成的。”
(二)发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区参与的因素
在发展因素方面,主要考虑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状况,并从下列变量进行研究。
1.社区认同。“社区认同”主要是指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并觉得能够对社区事务有控制和参与感以及影响力,是一种很强的感情联系状态。[1]
在分析中则以“参与意愿”为因变量,并进行相关分析。通过萨默斯dy系数分析法得出结果:社区认同与参与意愿的相关系数为0.286,显著性水平sig为0.004,则分析是有意义的。可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区认同与参与意愿是正相关,但为弱相关。从调查中显示,他们的社区认同度较高的占86.2%,并且参与意愿较高的占94.8%,可见绝大多数人是认同社区并愿意参与的。
2.社会网络。“社会网络”是社会资本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主要是指通过投资而建构起来的并能从中获取有价值信息或实质性利益的社会关系。[2]同样以“参与意愿”为因变量,用萨默斯dy系数分析法进行相关分析并得出结果:两者相关系数为0.178,sig为0.033,分析有意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网络与参与意愿也是正相关,但也为弱相关。从调查中显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网络较大的占了68.1%,可知多半人社会网络是较大的。
3.参与能力和参与认知
在参与能力方面,主要结合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社区的实际情况从“政治能力”、“思维能力”、“互动能力”、“关注能力”等四个维度进行了量表测量。通过统计,政治能力较强的占了调查总人数的53.4%,思维能力占了93.1%,互动能力占了60.3%,而关注能力只占了43.1%。从中可以看出,他们的关注能力和政治能力较弱;其次为互动能力,而这些是妨碍社区参与的具体因素。
从中得知三点:一是他们缺乏“参与时间”,这是个重要因素及问题,尤其对全天工作的人;二是文化水平的限制;三是“参与动力”,即参与价值的问题,可以说这是促使他们社区参与的重要推动力。
三、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调查研究得出了以下结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区参与实质为流入地社区“权力”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利”两种场域中最重要资本的优化结合问题。在接纳因素上,社区传统行政体制的束缚和现代社区建设能力的不足是致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参与空间不足的主要因素。在资格接纳上,化解居住证实施的具体问题和促进适应现代城市社区文化为重要方面。在发展因素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区认同和社会网络等因素对参与意愿具有影响作用。但在参与能力上,他们缺乏专门的社区参与能力,并在认知上表示缺乏价值导向和合理的时间供给。
为此建议:第一、增加制度文化供给,加强社区参与的引导。第二、搭建参与平台,并合理赋予价值与参与时间。第三、健全相关组织系统,多方保障财力、人才和社会组织等能力要素。第四、创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教育平台。第五、建立自治组织,培育社会资本,探索与流入地居民的共同参与。
注释:研究由“西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研究生项目”资助,项目批准号:ycx13051。
参考文献:
[1]朱颖.城市居民社区参与现状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09.
关键词: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遭遇问题;引发问题;文化不适应
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开始走出家门进入城市,成为城市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增长十分迅速,目前在许多城市中甚至已经超过当地少数民族户籍人口”[1]107。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一个在语言、、风俗习惯等方面与汉族迥异的特殊群体[2]。学界虽有学者研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但却没有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进行专门界定。本文尝试就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内涵、组成部分与主要内容、问题出现的原因等进行论述,以就教于方家学者。
要探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必须首先明确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概念。有研究者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称为城市流动少数民族,指的是非当地城市户籍,但在城市从事各种工作和活动的少数民族,并将其与城市世居少数民族、城市新进少数民族一起纳入城市少数民族的范围[1]100。据此,只要是从民族地区及非民族地区乡村、牧区或城镇流向城市而非乡村、牧区及小城镇的少数民族人口都属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范畴。这种界定方式偏重户籍和流入地。还有研究者从文化层面理解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我们不只是把这些被调查的民族(指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笔者注)看作是人口较少的群体,而且把他们看作是拥有和城市汉族居民不同的传统文化、也拥有与城市其他迁移者不同的文化背景的群体”[3]40。民族文化携带者的身份成为区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普通流动人口的重要标准。在借鉴上述成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主要指从农村、牧区、城镇流入城市且不改变户籍的、作为民族文化携带者存在的少数民族人口。基于某一具体城市而言通常是指流入人口,不包括流出人口。当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还应该包括流入地不是城市的那部分人口,但以流入城市者为主体。
由于城市是少数民族人口的最主要流入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更多地指向流入城市的少数民族人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由于自身的民族性、宗教性、文化性等特点,与之有关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更应该予以高度重视。美国社会学家R·E·帕克(RobertEzraPark)对迁移产生的影响的认识则比较全面,“人口从国内的某一区域迁移到另一个区域——例如当前黑人向北方移居——也会引起动荡。从移居者自己的观点来看,这种移居可以具有解放的性质,使他们获得接触新的经济和文化的机会,但是,对于他们所离开的和正在移入的社区,这种运动丝毫不差地都同样是一种扰乱。同时,这种迁移败坏了移居者的本身,尤其对青年一代更是如此”[4]。即人口迁移虽然会为迁移者带来一些新的经济文化机会,但同时也会给迁出地与迁入地带来较大的动荡与扰乱,并影响到迁移者自身及其后代。将相关研究成果应用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身上,笔者认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由于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民族文化等与流入地主要是城市存在着较大差异,其在城市工作、生活期间遭遇到来自城市社会管理体制与政策乃至城市居民的偏见歧视等方面的障碍,他们自身遇到的不适应状况、带给城市社会的某些不良影响等。除此而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还包括流出地以及流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前者系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某些不利影响;后者多系流动途中因为偶发事件等而出现的某些问题,不太引起人们的关注。当然,城市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最主要发生区域,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是其最主要的构成部分。
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组成部分与主要内容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既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主要部分,也是城市社会问题以及当前民族问题的重要内容。按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可以简单地把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分作两大类:一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带给城市社会的相关问题;二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工作生活期间所遭遇到的相关问题,二者共同构成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全部内容。具体说来,前者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放在问题的引发者位置上,将他们作为问题的触发主体来看待;后者则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放在问题的承受者位置上,他们是问题与困难的承受主体。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多把目光投向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作为问题的引发者层面,多讨论少数民族人口流入带给城市社会的消极影响,而没有关注他们作为城市中双重弱势群体所遇到的困难和艰辛。事实上,因为种种原因而给城市带来问题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毕竟只是少部分人,尤其是那些盲目与无序流动的少数民族人口易给城市发展带来某些社会问题,绝大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促进了城市经济文化的发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作为城市中的异质性流动人口,异质文化携带者的身份、弱势群体的地位再加上来自城市社会的制度性与非制度性因素的制约,使得他们中的大部分人会遇到困难和相关问题,这构成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主体所在。因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既包括少部分人作为越轨人群给城市所带来的麻烦与问题,同时包括大部分人作为弱势群体在城市中所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有鉴于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主要内容大致可以按照上述两类作为标准进行划分。由于各个民族在语言、文化、、民族心理和生活习惯上的差异,以及他们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制度不了解,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和纠纷,随着流动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带给流入城市的消极影响逐渐增大,不太容易应对和处理。“少数民族人员大量进入城市必然产生在城市适应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这就会给城市管理带来压力,也带来了新的课题”[5]191。具体说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城数量日益增多,时间持续不断,给城市提出了市场问题、政策问题、市民接受能力问题、风俗习惯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城市管理问题等一系列严峻的挑战”[6]。尤其是那部分盲目流动的少数民族“三无人员”,更是给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城市社会的稳定造成了较大的消极影响,正逐渐演变为城市社会的“问题群体”。
少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带给城市社会的问题和负面效应主要通过影响城市管理的某些问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以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带给城市的社会治安问题等为典型表现出来。其中,影响城市管理与社会秩序的相关问题属于流动人口带给城市社会的普遍性、一般性问题与常见问题,包括某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乱搭乱建住所而带来的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问题;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卫生意识差乱丢垃圾、乱倒弃物、甚至随地大小便导致的城市环境卫生问题;以及某些少数民族小商贩随意摆摊设点、无照经营、偷税漏税以及忽视交通管制依靠摩托车、三轮车违规运营而影响城市交通秩序等违规与违法经营问题等。
此外,还有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偷生、多生、超生等也是重要问题之一,有研究者提到:“由于外来少数民族流动性较大,不便管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早婚、早育、多生、超生,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等现象大量存在,是计生工作的一个大漏洞”[7]。
还有某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因为种种原因违法犯罪而带给城市的社会治安问题成为影响城市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盲目进城后,找不到活干,没有正当的生活来源,做一些违法勾当,如盗窃、吸毒贩毒、扰乱社会秩序等,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少数民族盲流人口成群结派进行犯罪活动的现象。这些不仅影响了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且损害了少数民族的形象,并给城市民族关系带来了不好的影响”[8]。后面这两种情况属于流动人口的共同问题,也是少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带给城市社会的问题,对城市社会的影响较大较恶劣,容易引起城市居民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抵制和排斥。
大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作为弱势群体所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研究者认为,“一些现实的困难也是构成负面影响产生的诱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到都市后,会面临就业、住房、交通、医疗保健、孩子入托、入学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对社会的安定造成不利影响”[9]。困难与问题的存在致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成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与边缘群体。
少数民族人口来到城市后,由于自身文化低下、专业技能缺乏,以及语言不同、文化迥异等因素,在适应城市社会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困难和问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除了一般流动人口的各种困难与烦恼外,还抱有作为少数民族的特殊困难和心理适应问题。一方面,大中城市居民绝大部分是汉族,他们语言相同,习俗相近,生活上不受任何障碍,而对少数民族来说许多城市不具备一些少数民族必备的生活设施和条件;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本身汉语交际能力较差,汉语不好的大有人在,而且一些少数民族固有的生活习俗和需要相对应的一定设施。由于上述原因,许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甚感不便,他们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比汉族流动人口深刻”[8]。具体说来,大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主要有来自城市社会的歧视问题、基于文化素质低下与专业技能缺少而导致的就业困难问题、就业过程中的工资拖欠与克扣问题、基于就业不足或底层就业导致的贫困问题以及子女教育问题等。其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贫困问题与子女教育问题对他们自身而言影响更大更深远,其他问题则属于常见问题。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受到城市的歧视主要表现为语言藐视、有意回避、职业排斥、人格侮辱等层面。就业问题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的文化程度、语言能力、专业技术等重要人力资本的缺失以及城市中就业必须的社会关系、社会资源等社会资本缺位所必须面对的直接后果之一。当然,有些人在城市中实现了就业,还会遇到工资拖欠与克扣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直接或间接导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陷入生活贫困,成为城市新贫困人口中的一员。当然,这种贫困既包括绝对贫困,也包括相对贫困;既包括物质生活贫困,也包括精神文化贫困,其中以相对贫困为主,包括少部分的绝对贫困人口,以物质生活贫困为主要外显层面,绝大多数属于精神文化贫困者。除此而外,“滞留在城市的少数民族农牧民由于没有户口,加上语言不通、风俗习惯不同、经济条件承受不起等原因,小孩上学成为问题”[10]。这是一个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非常关心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让城市教育部门棘手的问题;既是民族教育的延伸与继续,也是义务教育的难点与重点
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出现的原因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不单纯是民族问题,而更多的是经济和社会问题,但由于少数民族在数量上的“少”和经济文化素质上的“差”,使这方面的问题相对突出。从表面上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产生无怪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来自城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城市现行体制、制度与政策等制度化与非制度化方面的因素;另一个就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的原因,主要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文化素质低下、专业技能缺乏及其他相关因素。当然,更深层次的原因应该是城乡之间、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以及因此而导致的文化冲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出现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
1.来自城市尤其是管理体制方面的因素是产生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外在原因,也是流动人口问题产生的共同因素。有研究者指出,“在中国,与流动人口有关的许多问题实际上是由我国的制度建构出的”[11]。当前,我国是典型的城乡二元体制,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福利等政策均将重心偏向于城市居民,而作为不具有城市户籍的外来人口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则不能够享受。对此,社会美国社会学家帕金(FrankParkin)认为,任何社会都会建立一套程序或规范体系,使得资源和机会为社会上某些人享有而排斥他人。其中一种是集体排他方式,例如以种族、民族、宗教为区分标准,而将某些社会群体整体地排斥在资源的享有之外[12]。包含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内的流动人口群体由于不具有城市的正式户口,而在整体上被排斥在了城市的正式居民之外,他们与本地城市人形成两大截然不同的群体,构成城市社会的“新二元结构”。作为流动人口的重要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亦被排除在城市体制之外,不能够在城市中享受到普遍意义上的国民待遇。在就业方面,“中国许多城市在劳动就业方面仍将相对较好的职业留给本地人,以保证城市居民享有好职业的优先权和独占权,外来务工人员被明确地排除在这部分职业的范围之外”[13]。城市的这种“职位保留”政策也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排除在很多正规职业之外,使其只能在非正规部门谋求就业,从而会遇到就业问题。再加上他们在城市生活期间,城市支持系统功能的缺位与弱化使得城市社会支持系统无法为其提供更多的支持与帮助,最终容易陷入贫困之中。当然,在现行教育体制下,城市公立学校不能满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需求,现行的教育体制使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成为一个大问题。
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的文化素质以及专业技能的缺失与不足是问题出现的内在因素。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携带的人力资本禀赋较低,不仅文化素质低下,语言能力较差,而且专业技术缺乏,缺少竞争能力,并非像普通流动人口一样系来自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的底层精英,这已为已有的研究成果所证实[14]。一般情况下,受教育程度是衡量劳动者个人素质高低的重要方面,也是个人社会生存能力的内在基础。显然,部分少数民族人口自身低下的文化素质使得他们在城市中不太容易适应城市管理方式和城市现代文明,最终给城市社会带来诸如环境卫生问题、影响市容市貌问题、违规与违法经营问题乃至超生多生、违法犯罪等问题,影响到城市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环境稳定。另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由于自身的文化层次较低,专业技能欠缺,先天性人力资本的不足以及后天在城市中的社会资本积累有限,使得他们在城市中不能够顺利地实现就业与创业,部分人除了可依靠民族身份实现底层与自雇式就业外,很多人在残酷的市场与就业竞争中只能是处于下风。当然,与就业问题紧密相连的就是贫困问题,无法实现就业或就业不足肯定会导致在城市生活困难,再加上城市社会保障系统的缺位,其很可能会陷入到贫困中去,甚至有些还可能因此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威胁到城市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
3.城乡之间、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以及基于此出现的文化冲突与文化不适应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文化冲突以及文化的不适应。这种不适应是一种双向的不适应,一方面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的不适应,不仅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往往承袭流出地的生活习惯,不去主动地适应新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而且包括他们面对城市的异质性文化无法无力来应对;另一方面是城市居民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不适应,他们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生活习惯、行为方式等感到不理解,导致纠纷矛盾频繁发生。这种双向不适应问题最终导致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出现。其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社会的文化不适应是关键的环节。
有研究者指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属于时间、地域、文化的三维空间移民: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时间移民;从农村地区到城市领域的空间移民,从少数民族聚居区到汉族聚居区的文化移民。他们面临多方面的交流与适应难题: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适应;从农村生活到城市生活的文化适应;从少数族群边缘文化到主体民族主流文化的适应,从家乡的主人角色到他乡的客居角色的适应,从民族语言文化到汉语言文化的适应,从传统教育向现代教育的适应[15]。在这个过程中,基于地域、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导致的文化冲突与文化不适成为一个新问题。有研究者提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适应城市方面面临的压力更大。他们不仅要面临城乡文化冲突和融合问题,而且也要面临与其他民族的冲突和融合问题;不仅要突破城市户籍制度、单位制度等障碍,还要突破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和语言等障碍,因此,与汉族流动人口相比他们面临的困难更大[16]。他们从陌生偏远的民族地区进入到五彩斑斓的城市后,由于在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他们自身携带并适用于民族地区乡村的民族文化、乡土文化与城市现有的生活方式与管理制度等城市现代文明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不一致,“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个人行为和生活方式上与城市生活方式也存在文化冲突”[1]184,致使某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异质的城市社会环境中不知道如何去面对、去适应,不懂得努力改变自身的行为方式,以便积极主动地与城市社会相适应,而是仍然按照原来的行为准则与处事方式行事,必然会影响到城市秩序与城市社会环境。显然,市容市貌问题、环境卫生问题、违规与违法经营问题以及社会治安问题等都是区域文化、民族文化、城乡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都市文明冲突的一种必然凸显。
另外,来自城市居民的偏见与歧视也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之所以会出现的一个因素,是城市居民不去适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重要表现。偏见通常是歧视产生的基础,很多形式的歧视都产生于偏见的态度。而“偏见经常源自刻板印象,源自对某一群体成员固定的、僵化的刻画……刻板印象在文化观念中根深蒂固,即使明确歪曲了现实,也很难被改变”[17]。城市中的部分居民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怀有一种概念化的印象,总认为他们落后、野蛮、不讲卫生、缺少教养等等,不愿意不喜欢主动与他们打交道,处于一种主动交往隔离与断裂的状态。美国社会学家W·G·萨姆纳(WilliamGrahamSumner)提出,根据群体成员对待群体的立场和态度可把群体划分为内群体与外群体。凡是成员感到自己与群体关系密切,对群体的归属感强的群体就是内群体,内群体中的人可以产生一种同类意识,在群体内成员表现为合作、友善、互助、尊重。外群体指凡是自己没有加入的、由他人组成的,或这群人与自己无关的群体,人们对外群体常常表现为冷漠、轻视或有偏见,尤其当内群体与外群体对立时[18]。毫无疑问,城里人与流动人口尤其是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之间有着鲜明的内群体与外群体的界限意识,他们分别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将对方视为一个与己群体完全不同类的群体,在心理意识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由于受城市排斥而存在着高度疏离感,成为游离于城市之外的群体。虽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于民族、宗教的因素与城市原有的少数民族之间会产生某种认同,但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与城市管理体制的影响下,这种认同可能会让位于城里人与农村人、汉族人与少数民族的差异。因此,内群体与外群体的区分会产生来自城市人对流动人口群体的歧视与来自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的不认同感与无归属感。另外,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身上被打上了污名化的烙印。德国社会学家埃利亚斯(NobertElias)认为,污名化指的是一个群体将人性的低劣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的过程[19]。肮脏、随地吐痰、偷盗、不礼貌、不文明等,似乎天然地加在农民工的身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不例外。在城市人的偏见与歧视的社会环境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难以谋求自己在城市生存与发展的更多空间,文化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得问题显现出来。
三、结语
应当认识到,“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不仅仅是一个孤立的人口流动问题,它既关系到城市自身的发展稳定,又牵动着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的大局,已经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迫切需要研究的现实问题”[16]。正确认识与妥善处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对民族关系、城市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民族地区繁荣发展、城乡关系以及民族政策的贯彻乃至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处理好有关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不仅利于城市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对城市经济成分的多元化都有重要意义[5]。
当然,不能因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存在某些问题就否定、反对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必须正确全面看待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现象,正确看待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的必然性、必要性与合理性。少数民族人口流动是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的潮流与趋势,其出现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现象应该持一种肯定与支持的态度,应该采取一种引导与疏导的做法,而不是拒绝、限制与堵截。权衡利弊,比较得失,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利大于弊、得大于失[20]。要采取措施兴利除弊,鼓励少数民族流动,并要发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积极作用,抑制、消除其消极影响。
基于此,要积极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适应城市社会,使其能够融入城市社会,加大其对城市社会的认同感与归属感,积极谋求传统民族文化与现代都市文明的和谐一致,这样才能不断强化他们带给城市的积极效应,最大程度降低其对城市的消极影响。笔者认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应该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社会相适应,努力构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预警机制,积极寻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消减对策,并要采取主动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来缓解甚至消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对城市、对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自身的负面影响,尤其是要通过城市民族工作机能的加强来不断强化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与利益,最终实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社会的真正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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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弱势群体
“弱者”是与强者相对应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气力小、势力差的人”[2]。百度词条中的解释为:“弱者是社会资源占有量较少,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或受侵害后难以维护自身权益的人或事物”,包括社会弱者、法律弱者、经济弱者、家庭弱者等等。笔者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各种客观条件制约,社会资源占有缺失,缺乏生存竞争能力,无法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使其收入分配较少或很少,未能摆脱贫困,同时缺乏抵抗风险的能力,也不可能依靠自己的努力来改善生活境遇和状况,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心理上都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换句话说,弱势群体是那些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竞争能力、权益维护等多方面陷入不利与困难境地,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3]。
对弱势群体的界定要有一定的参照物作为标准,因为它是一个动态集合体,其概念和范围会因各种客观条件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对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社会弱势群体与正常群体相比呈现出如下待征:(1)经济拮据,生活贫困。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是社会弱者的根本属性,决定着社会弱者在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上的共同特征。”[4](2)政治影响微弱,社会竞争能力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上的贫困使得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参与政治的机会微乎其微,更无法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利益需求。这同时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3)基本权益被忽视,维权意识和能力弱。由于现行法律和制度的滞后,再加之自身教育的欠缺和社会资源占有的劣势,弱势群体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被剥夺。而且他们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意识和能力也非常薄弱,遭遇侵权或意外,对他们而言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是无奈承受、沉默相抗,即使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权也是艰辛而坎坷的。因此有学者说:“我国的弱势群体目前普遍处于”六难“困境中,即就业难、生活难、住房难、医疗难、子女教育难和法律救助难。一旦遭遇重大疾病或者其它灾害,他们几乎没有任何承受能力,贫困的生活不得不面临着能否维持生存的风险拷问。”[5]。
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组成部分
流动人口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1年)不改变自身户籍状况,并且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另一行政区域暂住寄居或临时外出的人[5]。同样,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是少数民族成员以谋生营利为目的,自发在社会经济部门从事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城市暂住人口,也就是“指非城市户籍,但又在城市从事各种经济、文化活动的少数民族”[6]。
大多来自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进入城市后,因他们大多知识层次低、就业能力差,只能从事以体力劳动、饮食服务和小商品经营等为主的工作,劳动强度大,收入低微,生活贫困,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再加之来自国家制度政策和城市的各种社会排斥,使他们成为“城市的边缘人”,上文提及的各种弱势群体的特征和困境,他们都完全具备。
不仅如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进入城市后,与城市的常住人口和其他汉族流动人口相比,在文化教育、语言交流和民族习俗等各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和欠缺,且原来居住地大多自然条件恶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生活秩序和习惯与城市有着较大反差,使他们更加缺乏城市适应能力。而且在我国很多地方,少数民族独特的民族宗教信仰和习俗并没有被人们完全了解和认同,甚至还存在着对其误解、轻视和排斥的心理,这就使他们在城市认同、融入等诸方面也更加困难。这些流动人口在城市的生活生存、就业教育等法律权益的保障和实现由此而变得更加困难,成为真正的社会弱势群体。[ LunWenData.Com]
“由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发展的不平衡性造成了弱势群体的产生和存在,但如果社会长期存在差距悬殊的弱势群体,不仅极易诱发各种社会问题并产生严重社会危机,而且会严重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动力,加大改革和发展的成本。”[5]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于以上因素也是我国社会转型中的弱势群体的组成部分,对于我国这样的多民族的人口大国来说,还会直接影响到各民族之间的民族团结和国家的安定繁荣。因此,必须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三、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作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一)完善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使法律的规定更加具体全面。
尽管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方面已经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论文格式但由于立法技术、法律滞后等原因,这些立法规定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比如,法律规定的适用对象的范围与当下我国社会的转型现实并不完全符合,新时期产生的大量的农民工、下岗工人、失业者和流动人口等并没有包括其中;相关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规定在法条上也过于笼统和抽象,对损害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制度的规定都很少,这样就会使得弱势群体在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时无法可依、查处不严,维权路程更加坎坷。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当下要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首先应当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司法救济程序、法律援助制度,更有针对性的制定保护不同弱势群体的专门性法律,合理有效的解决户籍制度、政治参与、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等与弱势群体生存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并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责任认定和追究等从法律规定上予以具体化,使其具有操作性和实践性,从实体和程序上全面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应当根据他们的地域特征和民族习俗增加其更加具体、利己的权利,从立法上尊重他们合理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逐步消除社会公众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排斥和歧视,使隐性的法律公正逐步显现,以便他们的基本法律权益得到真正的实现。
(二)废除制度的藩篱,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受我国封建传统思想和民族习俗的影响以及现行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我国长期存在身份、所有制、户籍等各种歧视和不平等。当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到城市后,成年的劳动者就会因为户籍制度的种种限制而无法进入城市主流劳动力市场,无法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也会因户籍制度而被城市的公立学校所拒绝。没有城市户口的他们更是无法享受其它各种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在这样的不利局面下,他们就永远不能得到与城市人口相同的发展权利和条件,只能为了生计而挣扎于社会的底层。要保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这样的弱势群体就必须废除行政法律制度的限制,拆除城乡壁垒,让大众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
实现社会实质公平和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根本途径是建立一个健全的、能够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些年我国党和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投入了很多的关注和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已基本确立,覆盖人群也不断增加。在以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代表的弱势群体方面,社会保障体系还可以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1)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向少数民族及流动人口这样的弱势群体倾斜。(2)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廉价住房、低价医疗等全方位的社会救助。(3)完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主要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8]。
(三)提高执法的实效水准,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和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提高执法的实效水准,帮助弱势群体在权益受损时得到相应的救济和帮助。尤其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他们不仅因为自身文化教育程度和思想意识的欠缺以及经济的拮据而难以实现法律维权,还受到语言不通、宗教信仰的制约等因素限制,使得他们的司法维权被二次“剥夺”或“侵害”。司法实践中尽管也有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规章制度,但因规定的笼统和不具操作性,当弱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能真正得到法律的救济。
针对以上情况,就应当在《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广泛开辟各种法律援助资源,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给予人文关怀,提供语言翻译、法律普及等帮助,为这些弱势群体实现自身权益提供保障。国家相关机构还要加强司法的监督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保障情况进行监督和制约,加大司法宣传力度,让全体民众普遍关注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问题,使平等公正的观念深入人心。
(四)加强人文关怀,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更好更快的融入城市生活。
国家和政府,尤其是城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消除偏见和歧视,了解和尊重他们的民族信仰和风俗习惯,并将他们纳入到城市的基本管理和服务体系中来,使他们充分享受市民待遇,不被边缘化。尽可能提供必要的就业培训、展开技能培训工作,增加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同时鼓励辖区范围内的各个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并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依托自身的民族文化与民族身份实现就业大开方便之门。
同时,政府和城市相关职能部门还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促进城市居民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交流和了解,使人们认识到各民族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一部分,都有其优秀和闪光之处,应当、相互尊重,消除隔阂和歧视,尽可能地接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这样,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能够有一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使得他们所带来的传统民族文化与现代都市文明能够和谐发展,强化他们带给城市的积极效应,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和实现。
(五)实现教育公平,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4-0305-03
1 引言
相对于城市常住人口,大多数的流动人口对相关健康知识的掌握较为缺乏,再加上流动人口的经济条件普遍较差,导致流动人口的公共卫生管理利用率相对较低,从而流动人口卫生服务的管理工作不能有效实施。
2 流动人口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从20世纪开始,对流动人口的研究从未停止,直到现在已有近120年的历史。人口经济学指出,人类的出生、死亡以及迁移等会决定人口本身的规模是增大还是减小,也对人口的结构变化起导向作用,这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因为人口的流动表示人类的生存和进步,而随着人类出生率和死亡率趋于稳定,人口流动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变化的重要因素。
据我国公安部门统计,1978年底我国流动人口的总量还不曾达到1500万人,到1992年,我国的流动人口总量已经达到8000万人,而到了2000年,人口普查显示:我国流动人口居然已经突破1.2亿人。一方面,城市中大量涌入的农村人口可以很大程度上促进城市的建设发展,另一方面,这也会对城乡结构造成有力的冲击。因为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资源规划是以固定户籍人口为基础的,而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会大大影响流入地的各种资源配置,从而引起许多社会问题。而且流入城市政府常常在经济建设上依赖流动人口,又会或多或少地产生抵触心理,认为他们会影响当地的社会生活。
除了工作原因,旅游也是产生流动人口的主要原因。自从1999年开始,每年的“五一”黄金周和“十一”黄金周都会在短时间内产生数以千万计的流动人口,这一方面能给旅游等行业带来非常可观的收入,但是同时,也会产生各方面的问题,比如造成交通堵塞、住宿和卫生管理问题,甚至会发生各种公共卫生应急事件。
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如《暂住证申领办法》、《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来加强对流动的人口管理。
3 流动人口容易发生的公共卫生问题
健康是每一个人最基本的个人权利。保障每一个社会居民的健康权,不仅是为了社会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也是一个社会重要的目标。 为了使每个国家一级地区的每一个民众都能享有基本的健康权,提高总体的健康水平,世界卫生组织在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了全球性社会目标希望“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并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将“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作为主要途径。我国也做出了承诺来支持该社会目标,并且把改善农村基本卫生状况作为主要目标。随着在全国各地深入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使农民实现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权利。但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日益突显:当农民作为主要的流动人口流入城市后,如何来保障他们应该享有的卫生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当前来看这还是一个管理的盲点。流动人口公共卫生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孕产妇保健
一个地区的孕产妇的死亡率是评估该地区妇女是否处于健康状态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这个指标能充分体现国民的健康水平,于是,加强妇女产前的保健活动,对于有效降低产妇死亡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研究分析表明,主要因为产科原因,非户籍孕产妇的死亡率比户籍孕妇高出不少,而且其中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
3.2 流动人口传染病的管理
3.2.1 HIV/AIDS
艾滋病现在已经成为全世界最关注的传染病,我国在1985年首次发现AIDS病例,目前艾滋病已经进入快速增长期,其中流动人群是艾滋病的高发人群。
3.2.2 结核病
结核病是世界卫生组织公认的传染病第一杀手,已经成为严重的全球性公共卫生问题,它严重地危害着人类地身体健康,使人们处于疾病与贫困的恶性循环之中。而流动人口中肺结核的发病率远远高于户籍人口的发病率。由于流动人口一些经济、工作等特点,他们很难对结核病进行规范性地治疗,甚至有时候他们会为了就业而隐瞒病情,从而成为结核病主要的传染源。
3.2.3 麻疹
我国现在已经基本控制了麻疹的传播。但是由于流动人口很少接受计划免疫接种,而且即使接种可能也不规范,所以麻疹病例时常在流动人口中出现,并导致流动人口主要聚集地麻疹的流行。流入地对流动人口麻疹的控制已经成为麻疹控制的重点。董蒲梅等分析了郑州市2000~2001年麻疹确诊病例后得出,在2000、2001年,市区确诊病例中流动人口占57. 23%。由于流动人口群体中的儿童没有得到及时的免疫接种,极易为感染麻疹埋下隐患。
3.2.4 疟疾
疟疾是一?N社会性疾病,它由蚊媒传播,而且它与人们的社会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疟疾是我国的主要传染病之一,现在经过40多年的防治,我国许多省份已经彻底消灭了疟疾。但是,由于流动人口大多来自于疟疾流行地区,所以他们的迁移往往会导致其流入地的疟疾流行,还有许多人因为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各种原因而进入疟疾流行区,然后他们在感染疟疾后又进行迁移活动转而成为传染源引起下一个流入地或其原来流出地疟疾的流行。
3.3 职业安全
流动人口中大多数人一般是体力劳动者,一些企业为了减少开销,在工人工作中没有实施相关的劳动保护,再加上劳动者自身缺乏防护意识,所以存在着各种安全隐患,常常会发生很多职业安全问题,甚至会导致劳动者致伤、致残和致死等严重后果。
3.4 食物中毒
一般情况下,流动人口普遍收入较低,所以他们就餐经常会选择一些没有营业证、环境简陋的餐馆,这些餐馆的食具不经常消毒,而且食品经常交叉污染,很容易引起食物中毒。根据相关数据分析,在一个城市总的食物中毒人群中流动人口会占到一半以上。
3.5 儿童计划免疫
由于一般情况下,儿童的免疫接种是按照户口来进行分地区管理的,但是由于许多父母流动而使儿童脱离了原户籍的所在地,而其流入地的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可能不是很完善,再加上流动儿童的父母大多缺乏保健预防知识,不是特别重视相关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导致儿童计划免疫率较低。
4 我国的流动人口公共卫生管理成效
4.1 与户籍居民卫生服务有所差距
在很多比较发达的城市地区,流动人口公共卫生问题已经被逐渐重视,但是与户籍居民卫生服务相比仍然有不小的差距,这主要表现为相关经费投入不足,尤其是一些卫生院以及区疾病防控中心的补贴较少,很难切实实行流动人口的疾病预防工作。除此之外,由于流动人口非常多,而且暂住人口登记不充分,导致很难顺利地进行相关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由于从事流动人口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人手不足,不能设置固定人员来服务与监测传染病患者。关于流动人口传染病的监测范围依然有待扩大。而且由于流动人口的流动无序可循,这又大大增加了控制传染病的难度。由于受流动人口的经济工作以及生活环境的影响,他们往往在就医时选择一些收费较低的私人诊所,或者自购药品,导致疾病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的医治,但是医院就诊又是传染病主要发现途径,所以流动人口中的传染病往往不能早发现早治疗,不能得到及时的控制,更对社会公共卫生构成严重的威胁。由此可见,必须重视监测流动人口的传染病情况,按照传染病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针对流出地的传染病流行情况,科学制定传染病监测方案。
4.2 现有服务利用率差
我国现在部分发达城市对于流动人口的公共卫生管理主要是减少孕产妇死亡、传染病控制和儿童免疫等方面。比如北京市主要给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免费流脑疫苗和麻疹接种,而且还给新发现的结核病患者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物,并设立了定点医院来主要为流动孕产妇服务。但是由于流动人群各方面都不固定,而且他们的健康意识较差,相关部门很难开展相应的服务以及监测,造成结核病患者不能连续保持治疗、儿童不能持续按要求接种等。一般情况下,流动人口在1年内很少体检,远远不及国家相关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标准,说明流动人口并没有完全享受到国家的公共卫生改革成果。
4.3 健康宣教不到位
在卫生服务的整个过程中,宣传教育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它贯穿了卫生服务的整个过程。而在我国,宣教不到位导致的流动人口健康意识差等问题依然普遍存在。流动人口是接受宣传教育的一方,需要积极地参与、主动地配合宣教,但是很多流动人口因为工作、生活以及个人素质等问题,常常不会自己主动接受教育,不能认识到公共卫生问题的重要性,导致健康宣教收效甚微。流动人口常流动的特点,也决定了健康教育不能连续地进行。
5 关于解决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问题建议
5.1 以医改精神统领研究工作导向
我国现存的一个问题是对公共卫生服务的概念不统一,内涵一般都局限在传染病、计划免疫、孕产妇保健等方面,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统一的问题。2009年出台的《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明确了以下9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①建立居民健康档案;②健康教育;③预防接种;④传染病防治;⑤儿童保健;⑥孕产妇保健;⑦老年人保健;⑧慢性病管理;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在此基础上,各级地方政府也接连做出行动,纷纷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一些规定,用以提示相关研究人员和政策制定者,应该根据医疗改革的需要,切实实行对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的研究和实践,重点关注政策保障、可操作方案等方面。
5.2 研究流动人口流动性的特征
当前我国的研究者大多将研究的重?c集中在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上,而他们却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于流动人口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所以与所提供的服务不相适应而造成服务利用不足。相关研究需多探索如何一方面适应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另一方面还能持久有效地服务,真正实现让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流动起来。当然,要实现这一愿望,流动人口积极主动地配合是关键。一方面,要研究怎样才能使流动人口通过对其宣传教育的方式让他们能真正认识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好处,另一方面,也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是否会对流动人口寻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产生约束。
5.3 研究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投入的规律
当前我国的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人数是按照户籍人口来配备的,而且经费也主要是以户籍人口数量和对流动人口的估计数量为标准来进行配备的,所以由于现在的流动人口大大增多,导致现有的服务人员和经费己经不足以满足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的服务需求,这对相关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来说就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级政府应从当地的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加大投入相关资金和加强一些政策研究。一些研究者提出,应该研究如何收取费用,不但能减小政府的经济压力,还能使流动人口都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权利。
5.4 研究流动人口的动态管理
在流动人口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中,还需要研究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以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在各个部门之间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共享,还可以开发关于流动人口的信息共享平台,使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部门拥有不同的权限,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很方便地在信息平台上添加或者获取流动人口的信息,从而方便、快捷、高效地掌握流动人口相关动态。
5.5 进行政策研究加大对流动病患者的救助和关怀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流动人口是从事体力劳动的,他们虽然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由于流动人口这个群体的经济收入普遍较低,在生病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疗,导致一些传染病或职业病对患者家庭带来很严重的影响,所以国家在研究和制定相关法律或政策时,应该有意识地考虑到对流动人口的具体情况的特别研究,以此来加大对流动人口的救助和关怀,防止由于经济原因而导致的疾病扩散。
5.6 研究借鉴国内外的经验与做法
现在的社会大环境下,世界各国为了解决由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人口流动加速的问题,都对流动人口的公共卫生服务的管理工作作出了比较先进的研究,美国人口流动率一直位居世界前列,而他们的每一个居民都享有几乎相同的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权利,这是因为美国对流动人口先进的管理方式,他们主要依靠社会保障号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社会保障号管理系统己经在美国境内实现全面联网,用于为全体居民提供公共救援和医疗援助等服务。
【关键词】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问题
随着流动人口规模逐年扩大,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问题日益严峻,已经严重影响到流动人口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和长远发展,成为中国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本文针对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主要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强调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以期唤醒社会各界对该问题的关注,从而促成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进一步解决,让每一个孩子都能翱翔于同一片蓝天。
流动人口是在中国户籍制度条件下产生的一个概念,指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到其它地方居住的人口。而流动人口子女不仅指随父母或其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也应该包括留在乡村的“留守儿童”。对于家庭教育,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由家长(其中首先是父母)对其子女实施的教育。而按照现代观念,家庭教育既包括生活中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和子女等)之间相互的影响和教育,也包括聘请专门从事家庭教育的教师对子女的教育。
一、流动人口及其子女的产生和特点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逐渐加快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步伐,并努力实现现代化。然而,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了众多新问题,人口流动加快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流动人口是城市化进程的产物,它们在为城市建设做出来很大的贡献。随着流动人口的迅猛增长,催生了“流动人口子女”这一新的社会群体。流动人口子女成长与发展面临的困难显得错综复杂,家庭教育问题无疑是一个最容易被忽视却又不能被忽视的问题。
二、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的特点
1.家庭强烈的自卑心理与自强意识。当前外出“闯天下”的多为中青年,他们对自己的命运有不满情绪,但敢于挑战现实,试图以自己的劳动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但严格的户籍制度将他们拒之城门外,更无从享受子女上学、住房、医疗等社会生活保障,有被随时解雇的危险。所以,他们在看到改革的希望同时,愿意通过劳动改变自己的命运,有时城市并未真正接纳他们,他们本质上还是把自己当成外来户。故自卑与自强的矛盾常常交织于他们的内心,他们既希望改变现状又感到自己力量的不足。
2.居无定所,缺乏起码的家庭教育的物质条件。流动人口作为一种外来劳动者,大都居住条件简陋,许多人居住在临时搭建的简易房内,人口多而杂,孩子没有自己的学习思考空间,甚至没一张像样的书桌,家庭成员基本没有阅读习惯,子女上学的随意性较大。
3.亲属分居,孩子缺乏应有的归依。流动人口中很多是单独外出的打工者,他们将妻儿安置家中,孩子与父亲接触的机会大大减少。由于父母异地而居,家庭教育总量减少,父亲或母亲对孩子的影响作用减弱。流动人口子女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给家庭带来了不少的物质财富,但他们也牺牲了与孩子生活在一起的机会,这就放弃了培养与增进亲情的机会,他们抱有深深的歉疚,希望通过物质等方式来补偿孩子,但常常忽视与孩子精神上的沟通。
4.辍学经商,过早加入流动人口大军。在外出打工孩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辍学者,他们放弃了在校学习的机会,过早走上社会,加入了劳动者的行列。在大量辍学者队伍中,女童又占相当的比例。
5.流动中从传统的封闭性转向现代的开放性。进入城市从而获得都市体验是农民接触现代、培养个人现代性最便捷最直接的途径。流动人口以家庭形式进入城市社会后,其家庭教育面临着从传统的封闭模式转向现代的开放模式。开放的家庭教育可以帮助流动家庭更好地适应城市生活,充分利用城市资源教育子女,让子女在生活中主动接受教育。以社会为课堂,以社会生活为教材,鼓励孩子亲身体验社会生活,在实践中经受磨练,增长才干,提高他们对社会的认识和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从社会的大趋势来看,家庭教育从封闭走向开放是必然的,所以流动人口的家庭教育也不例外。
三、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流动人口收入偏低,家庭生活相对贫困,能享受的教育资源很有限,融入社会容易受挫,有些父母对家庭教育不太重视,故本文针对流动人口子女家庭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通过对身边的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的观察和访谈,总结以下三个普遍存在于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中的典型问题。
1.对“流动”的认识不够,家庭教育时间投入贫乏。大多数人口子女的家长们出去工作是为了孩子,为了让孩子过上更好的生活,接受更好的教育。他们意识里认为暂时的离开是为了家庭的未来,所以对于自己的缺席,他们虽感到无奈但也无大碍。父母在管教孩子方面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较少,有的父母甚至不知道孩子学校的地址,班主任是谁,他们很少关心孩子真正需要的是什么。
2.溺爱现象严重,管教方式过激,期望值过高。在流动人口中,有许多父母外出打工把孩子留给祖辈照顾或寄养在亲戚家。这时,日常生活中的父母之爱就变成了祖辈之爱,亲戚之爱,祖辈和亲戚的百依百顺成为普遍现象。其消极后果是:孩子一切以自我为中心、胆怯、孤僻、懒惰、娇气、意志薄弱、缺乏责任感和独立人格。很多家长因深受文化之苦,所以总是希望孩子能够自立自强,他们认为改变这一切现状途径就是考上大学。但是很少有家长根据自己孩子的实际情况而对孩子前程做出合理的规划,只是对孩子成绩提出高要求。很多家长一旦发现孩子犯了错误,就先数落一顿再说,基本不起什么效果。
3.家庭教育内容失衡。在流动人口子女中,很多孩子做不来或做不利索力所能及的家务活。家长们普遍把家务劳动看作简单的劳动,实际上家务劳动不仅可以培养他们吃苦精神,而且这种良好的品质还可以“迁移”到学习等方面。但家长没有时间来教孩子怎么做家务,而当每次有家务需要完成的时候,家长们总是没有耐心看着孩子磨蹭半天,于是很果断的放弃了对孩子进行劳动教育的机会。家长们除了关心身体健康问题就是关心学习问题,他们对于子女的教育更多的是侧重在子女升学问题上,对于子女的全面发展却往往缺乏应有的责任心。由此说明,流动人口家庭教育内容严重失衡。
总之,流动人口同样是城市社会的“细胞”,流动人口家庭教育应处于主流视野之内,这样才有利于流动人口家庭自身和城市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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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工作中的主要做法与成绩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演变,虽然“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根本任务没有改变,但在海淀区人口计生委的工作方法中已越来越多地融入了现代政府管理的理念与方法,更加注重了人口、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关注人自身的价值。他们在基层的具体工作中也越来越感到,在当前社会全面改革的浪潮中,人口和计生部门必须将自己的社会管理角色由“演员”变为“导演”,由被动地接纳上级布置的具体工作任务转变到更加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建立工作长效机制,特别要在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上下功夫,找准本区域存在的发展瓶颈问题并研究解决方案、开展工作试点并不断总结推广经验,才能使工作更有针对性,保证改革发展的大局。
从起,海淀区在北京市率先启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结合区域内街道、乡镇的特点、难点及工作优势,确立了“现居住地管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新型封闭式物业小区管理”、“建立并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农村小城镇化建设中管理服务新模式”等课题,选定十三个乡镇、街道作为试点单位。通过近两年的努力,目前海淀区人口计生委在现居住地为主管理、居(村)民自治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积极推进现居住地管理
实现以人为本的有效的现居住地为主管理,是当前作好人口计生工作对基层政府的更高要求。随着海淀区的快速发展,人户分离人员大量增加,加之流动人员的大量涌入,如何准确掌握现居住地人员的基本信息成了海淀区人口计生委面临的最大难点。在全国人口信息还没有形成统一交流平台的情况下,海淀区人口计生委对区内形成的人户分离人员率先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制定了《海淀区计划生育现居住地为主管理办法》,在全面登记人户分离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本区内人户分离人员,通过自主开发的“管理与服务软件”、联系会、信函等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信息交流-反馈-再交流。在“wis”系统和国家外来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建成后,又积极运用这两种渠道开展交流。同时,海淀区人口计生委还修订了《海淀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将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率纳入现居住地考核,促进了现居住地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到底,已登记各类人户分离人员共7.8万余人,区内人户分离信息交流率92%,确认率为62%。
在现居住地管理中,海淀区人口计生委还遇到了另外一个难题,即新建物业小区中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在北京的整体发展中,由于各区域功能的重新定位和城市产业的重新布局,人口向近郊的聚集已形成趋势,而海淀作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核心地段,各类功能完备的新型封闭住宅小区迅速崛起,而小区内的各种社会管理职能却难以及时到位。为防患于未然,海淀区人口计生委组织开展了对物业小区的专项调查,发现目前全区256个新型封闭住宅小区中已建立社区居委会或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的有179个,未建立和未纳入的77个,而且相当一部分因基层组织缺位或工作不得力,使小区游离于行政管理和服务之外;同时,小区内居住人口结构复杂,据抽样调查小区内居住的人户同在人员占近40%,人户分离占36%,流动人口约占25%,居住人群收入较高,普遍重视“隐私权”,因而有关人口计生工作信息收集渠道不畅。
针对这种情况,海淀区人口计生委开展了“高档物业小区计生管理新模式”的试点工作。通过与物业座谈以及在小区中针对育龄群众开展生育现状及需求调查,找到公司与政府合作的结合点——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小区居民的需求。思想统一后,政府加大了对物业公司在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指导,给予人力、物力支持,物业公司也指定了专人负责计生工作,从居民购房起就填写计划生育情况卡片,做到对入住人员底数清,同时为小区居民提供多方面服务,方便了居民。物业还出资制作了一些有关计生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品在小区内、楼道中开展宣传,并积极推动小区内居委会的建立。试点单位原有的13个小区在一年促成12个单独成立或挂靠到其他居委会,物业的前期工作也为居委会的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试点成功后,海淀区人口计生委及时召开了全区综合改革工作会,在全区推开这种管理模式,努力推进在物业中形成一种“社区管理、部门配合、物业协助、业主受益”的长效工作机制,谋求政府、企业与业主的互利“三赢”。
(二)大力推进实现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20世纪90年代初,海淀区开始在农村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通过建立村民自治章程、自治公约等形式,使计划生育逐步融入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出现了聂各庄“十星文明户”评比等一些典型的村民自治工作经验。初,海淀区在继续总结、推动村民自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城市管理的新特点和社区居委会的组建工作,研究出台了《海淀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指导意见》,推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与居民自治整体工作同步启动。
在自治工作启动中,海淀区人口计生委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居委会还习惯于作为政府的基层组织,对自治工作的概念、目的、形式等认识模糊。为转变这种观念,海淀区人口计生委加强了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宣传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涵义,要求结合社区群众的特点开展不同侧重点的宣传和需求调查,通过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的形式拟定有社区特色的居民自治公约和自治章程,依靠协会的资源和优势将居民自治工作的内容以适当的形式落到实处,形成“以宣传为先导、以章程为保障、以协会为载体、以需要为核心”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通过努力,海淀区出现了一批以自治承载的“相约健康在社区”、“生育文化社区”活动,诞生了精品“社区计生卡通形象”,并有了“交互式自治”这样的创新工作形式。一些社区还引入香港社区服务理念,实施“新家庭计划”,建立生殖健康服务自助平台,以服务为出发点引导社区居民从关注健康到主动支持、帮助政府做好本社区居民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推进了“四自”理念的落实。目前,全区所有的居委会都已制定了自己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公约,并根据指导意见全面开展自治工作。
(三)全方位推动计划生育综合优质服务
在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中,海淀区人口计生委逐渐体会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从其提出时还以较为单纯的技术服务为内涵,到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涵盖知识宣传、技术服务、满足人的尊严和社会发展需求的这样一个综合优质服务的概念。这一结论的提出,为海淀区人口计生委全方位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搭建了一个更为完整的工作框架。
1、在技术服务中,通过整合服务资源,提升服务水平,延伸服务网络推进优质服务,形成以区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为基点,以地区医疗机构为主体,以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为补充的“全方位技术服务网络”。
海淀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承担了免费为农村及城市无业育龄人群开展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为外地来京无业育龄妇女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待外地来京人员9万余人,未出现一例并发症和事故差错。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近几年海淀区人口计生委通过对服务机构外环境的改造装修、配置先进的医疗设备、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制定严谨的工作制度和人性化的服务流程等对服务硬件、软件进行全面升级,为术后人员提供“亲情搀扶”、送健康礼品、发健康处方等温馨服务,就诊群众满意和比较满意率达98%。
为充分利用地区卫生资源,海淀区人口计生委开展计生卫生联手,建成由66家医院和69家社区卫生站、有500名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主体服务网络,不仅保证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还承担了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提供咨询服务以及发放“健康处方”等服务,实现了服务资源的有效利用。,海淀区启动《海淀区开展育龄夫妇享有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以政府工程的方式启动对城市无业、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的生殖健康检查,已有8万多名已婚育龄妇女接受了此项服务,并全部建立了健康档案,还有2.8万名已婚育龄男性进行了生殖健康检查。
在药具服务工作中,海淀区人口计生委以承接国际项目为切入点,在全区安装了500部自动售套机,同时推进免费药具的发放渠道,实现了在全区所有的居(村)委会、外来人口一站式办公地点、人才职介中心、社区卫生站、乡村卫生院(室)、66家医院、部分高科技公司、大型集贸市场电子市场、地下空间外来人口租住地等地设立了避孕药具免费发放自取架,又增设了26个免费自取发套机,使生活在海淀的群众能够方便、快捷地得到需要的服务。
2、在知识宣传中,通过构建宣传网络,创新宣传方式,拓展服务人群推进优质服务。海淀区人口计生委构建了以“空间四条线、地上精品现、沟通面对面”的广覆盖宣传网络:一是抓住北京电视台、《中国人口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海淀报等主流媒体,通过设专栏、出专版,开展对生殖健康知识、政策法规以及工作经验的总结宣传。二是抓住特色活动出精品,组织开展了“樱花香,碧水长、婚育新风传四方”的昆玉水系大型流动宣传、“独生子女艺术节”、“生殖健康进军营”等一系列精品特色活动。三是建成了以“生育文化墙”、“人口文化园”为代表的一批精品生育文化宣传阵地。四是树起了以人文关怀为基、以计生宣教公益广告组成的城市风景线。五是相继开发了针对大学生、公司员工、外来人口等不同人群知识需求的网络模版和dvd光盘,出版了以《海淀区人口计生委对您的关爱一如既往》为主旨的一系列科普图书及电子图书。六是建成了三个计生宣传网站和一个网上人口学校,推进政务公开、宣传人口国情、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并及时开通了网上行政审批。
海淀区人口计生委还尝试通过在互联网开设网上直播的方式组织了“关注新《条例》,专家与您零距离——《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网上宣传咨询活动”和“中关村白领,大方谈性——‘男性健康日’专题活动”,两次活动共得到近70万网民的关注。
通过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知识服务,使海淀区人口计生宣传的受众面不断扩大。但海淀区人口计生委的目标还有更远。在圆满承接联合国人口基金在海淀区高等院校大学生中开展的“青春期性与生殖健康教育”项目后,海淀区人口计生委根据需求调查,将青春健康知识传播的时间从育龄人群拓展到中学生,在全区中学生中启动“青春期性与生殖健康教育”,按照项目动作的方式总结经验,组织专家编写并出版了北京首部《青少年性健康教育》教材,目前全区已有70%的中学将此教育内容纳入了教学计划,直接受益学生已达9万多人次,家长受教育为3万多人,亲青服务咨询人数约1.5万人次。海淀区人口计生委还拟将此项工程继续向小学高年级拓展。
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仍是海淀区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人口流动状况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规模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一方面,人口的流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城市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调整城乡劳动力结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起到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人口的流动,也给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海淀区在城市化进程中封闭物业小区增长量大,人户分离人员持续增加,外地来京流动人口不断增长,加之国家和北京市为流动人口多项便民措施的出台,加大了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与服务难度。
一是对目标人群管理脱节,服务对象不明晰。当前,我国人口流动整体上处于无序状态,作为流动人口的主要管理机关的公安部门,在现存管理体制、方式下对其管理对象底数不清、分布不明,特别在人性化管理推行的进程中,公安机关原有的强制手段取消,综合的社会管理模式还没有建立,进一步加剧了对流动人口管理措施的弱化,作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更难以做到明晰。
二是政策执行需要的财政资源保障脱节,财政资金到位困难。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的安排系中央与地方分享税制,通过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税收收入及中央的统一支付体制共同实行管理。这样,在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中,经费的负担主要落在地方财政中,而地方政府层级间财政体制的类似安排,又将经费负担继续逐级下移。以海淀区为例:底,全区户籍人口共178万人,其中育龄妇女46万人,成年流动人口36万人,流动育龄妇女约10万人。同期区级财政对户籍人员的经费投入平均5.2元/人,全年区财政至少需为户籍人口投入计划生育事业经费926万元,按要求应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事业经费187万元,此外还应相应增加管理人员编制,核拨行政经费。:
当前,在一些外来人口大规模聚集的地方,基层政府为解决当前一些矛盾,还常常通过设置一些临时机构、临时人员去实施法制性政策性很强的管理工作,使公共政策实施不仅面临管理主体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而且一些管理人员本身的行为失范可能又会酿成新的冲突甚至局部管理危机。况且这种管理与服务的要求可能还会使城市进一步扩大人口吸引的态势,在交通、住房、能源、教育资源等多方面对城市发展形成新的压力,也使得地方行政领导对类似的财政的投入有一定的顾虑,因此地方财政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方面不够积极。
三、建议
(一)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综合改革的规划
海淀区是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大局中的一个很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改革开放的程度。海淀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东部地区的一个缩影,同时又客观代表了东部地区,因此海淀区市的综合改革工作在东部地区具有突出的典型意义。经国务院原则通过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宣布了北京的使命:国家首都,世界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当前,北京的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新一轮飞速发展之中。经济的发展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海淀区人口计生委要抓住难得的发展机遇,为区委、区政府当好参谋助手,把人口发展纳入到海淀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之中。要按照到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在2010年前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基本建立新的工作机制的要求,制定海淀区关于综合改革的规划,率先实现建立新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
海淀区人口规模较为庞大,特别是人口机械增长过快,全区人口机械增长率达31.15‰,增长量为5.6万,总户籍人口数已达184万。同时,海淀区的人口安全问题开始显现。全区新出生人口的性别比达111,区域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全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8.49万,占总人口的15.5%;性病和艾滋病在特殊群体中有蔓延趋势。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加强人口发展研究。要以人口计生委更名为契机,充分借助区域人才资源,加强开展适应区情、适应区域发展状况的人口战略研究,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的人口发展规划,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海淀区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每一个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