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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为了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调控政策从立法性质来说,均是法律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但对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从经济法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与措施。
关键词:宏观调控;整体性;间接性
一、经济法视角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与特征
宏观调控的实质,实际上是政府针对市场情况,以特定的经济、法律或者行政手段,以协助市场客服缺陷和市场调整的失灵为目的,以调整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为手段,对经济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行为的结果必然是为了追求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稳定、持续增长的最终目标。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宏观调控具有整体性(即宏观性)、间接性的特点。其中,宏观调控的对象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它关注国民经济总体活动、经济的宏观结构,注重对社会经济总量进行调节。具体来说,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包括经济增长、发展稳定、促进就业和经济结构协调,作用范围涉及社会经济全局。
间接性是指宏观调控不是通过直接手段而是间接手段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政府等监管部门不会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个别经济活动。间接手段主要是指能够影响社会经济总量的杠杆工具,包括财政手段、税收手段、金融手段等财政经济政策。国家直接作用于杠杆的此端,力量传递到杠杆的彼端,影响和带动社会众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二)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职能定位
依据市场经济的理念,市场实际是范对国家的管制的,而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抛开结果,其实质是加强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干涉,最终实现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管制。经济社会发展到现在,国家已经作为重大影响的经济实体存在在市场经济中,已经不可能有任何国家独立与市场之外。这就决定了国家权力的运用必然会对经济行为产生影响,因为国家掌握了大量的资源和权力,而如何有效的规范国家行为,让国家和市场在法制规范中有效运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当前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上,国家应当恪守经济法基本精神,更多地对市场进行引导和促进,而不是限制和剥夺。在对房地产市场调整中,政府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序的的环境。
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原则与措施
(一)整体性原则
做为社会整体利益来看,以下特征是必须具备的:首先,社会整体利益的收益对象必须具备非特定性,不能是某个指定的个体。其次,在利益设定上,不会排斥涵盖整个社会的商业目的,更不会排斥促进公共利益的各种群体利益,但是设定上不能是基于个别主体的商业目的而设定。第三,公共利益不以个体为意志为转移实现,而必须通过特定的法定程序来实现。经济法基本原则要求宏观调控要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影响对象的范围是社会经济全局,其作用方式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政府在调控目标的制定和调控对象的选择上,必须将稳定房价,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维护公众利益作为调控目的,以整个房地产行业作为调控对象。
(二)间接性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一种间接调整的方法,这是由宏观调控的性质决定的。政府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通过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物价等方面的法律化的政策作用于市场,而后者通过市场引导经济主体的交易活动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
我国对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向来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这些政策对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有很大的指导作用,而经济法恰好是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法律化,在法律框架下的宏观调控有利于依法贯彻落实。反过来,宏观调控政策又为制定经济法的具体条款进行了有效尝试。
(三)经济法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
在房地产领域,经济法是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原因在于,宏观调控对经济运行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行政、经济、法律三种,这三种均为间接手段,行政和经济的性质决定了这类手段不能在法律框架之外运行,那就决定了所有的宏观调整的认可和保护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制。关于房地产调控的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法律及各类施行措施组成统一整体,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决策手段对市场进行规范与调整,实现国家房地产调控目标。
比较以上三种手段,决策手段主要包括货币、财政、土地、投资等方面的决策,反映了房地产市场的短期调控要求;房地产经济手段以房地产决策为导向,包括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等;行政手段主要包括许可、审批、监察行政行为。这三种调控手段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其中,法律手段是调整房地产宏观调控关系过程中最规范、最主要的手段。
三、结语
严格来说,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国家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出台的引导意见,区别于权力机构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而为的立法行为。无论是作为行政管理立法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实体立法《物权法》,均没有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内容。虽然这些这些措施对房地产的调控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我国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的态势。
政府在房地产调控过程中,必须防止调控行为与措施过度政策化,回归经济法宏观调控的本位,坚持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职责,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立法。(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参见徐孟洲:《耦合经济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208 页—209 页。
[2]参见聂飞舟:《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反思》,载于《中国房地产》,2009年10月,总第346期。
[3]参见黄珊珊:《经济法视野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载于《法制与社会》,2012年3月(上)。
一、宏观调控的经验总结
“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曾经是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怪圈,也是宏观调控在活力与秩序面前常常面临的两难选择。但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宏观调控突出了调控和综合性、间接性、灵活性和适应性,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艺术性大大提高,调控能力明显增强,微观主体放活了,宏观经济有序了,有效地解决了调控中的两难选择,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13年宏观调控实践基础上取得的成功经验。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宏观调控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治理整顿时期的反通货膨胀。执行宏观调控紧缩政策后,物价上涨得到遏制,通货膨胀得以缓解,社会总需求膨胀的局面初步得到控制。二是“八五”时期的“软着陆”。启动间接宏观调控,在“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指导下,经济实现了“软着陆”,既降低了通货膨胀率,又保持了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三是“九五”时期及“十五”初期的扩大内需。这一时期,国家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既成功地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和自然灾害的不利冲击,又有效地克服了世界经济衰退带来的困难,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稳定快速增长。13年来的实践使我国积累了丰富的宏观调控经验。
1、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提高宏观调控的综合性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的宏观调控,注重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等各种政策工具的综合运用,实现了“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扩大内需”与发展对外经济紧密结合;二是坚持扩大需求与调整结构、改善供给并举;三是坚持投资和消费的双向启动;四是坚持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合理搭配和协调运用。通过压缩基建规模、控制支出的财政政策,通过控制信贷规模、减少货币供应量的货币政策,顺利完成了治理整顿的各项任务,实现了反通货膨胀的预定目标。通过在调控总量的同时,加大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力度,在坚持扩大内需为主的同时,积极促进出口的增长,有效地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防止了通货紧缩趋的加剧,通过发行长期建设国债,降低银行贷款利率,扩大融资渠道,放宽投资领域,促进了国有和民间投资的较快增长。通过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提高出口退税率,扩大出口退税范围,扩大企业出口经营权,改善通关环境,促进了出口的较快增长。通过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城镇中低收入阶层收入,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努力扩大消费信贷,确保了消费的稳定增长。
2、减少直接宏观调控的同时,重点加强运用财政货币政策调控为主的间接调控,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财政资金逐步减少直接投入竞争性领域,金融调控手段也从贷款规模限额管理转变为利用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控制货币供应量,中央银行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新型管理体制,主要运用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外汇操作、再贴现等金融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
3、宏观调控政策适时适势灵活调整
“九五”前期,我国针对当时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情况,采取了“适度从紧”的宏观调控政策;随着通货膨胀水平不断下降,1997年在继续实行“适度从紧”政策的同时,实施了“稳中求进”的政策,两次下调利率,使经济实现了“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局面。1998年以后,根据亚洲金融危机影响逐步扩大,商品供给短缺状况基本结束和需求不足问题成为主要矛盾的形势变化,又由“适度从紧”、“稳中求进”转向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消费政策从限制消费转变为鼓励消费,政策目标从控制通货膨胀转变为抑制通货紧缩,并运用灵活的经济杠杆努力“扩大内需”,这一系列调控政策措施的实施收到了预期效果。
4、宏观调控政策的适应性明显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外需是我国宏观调控的战略重点,但为了抵御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1998年及时灵活地提出宏观经济政策要立足于国内市场,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从注重追求增长速度转变为既注重增长速度又注重提高增长质量和结构优化升级,调控的战略重点从出口导向、发展外向型经济,转变为立足国内市场,积极“扩大内需”。立足于国内需求不仅作为1999年度的短期宏观调控取向,而且确立为以后的中长期战略方针,从而使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了可靠的保障,也标志着我国宏观调控水平上升到了一个更高层次。
5、牢牢抓住经济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放松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宏观调控紧紧围绕经济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来进行,把促进发展作为调控的作用点。无论是遇到亚洲金融危机,还是百年不遇的特洪涝灾害,都牢牢抓住经济发展不放松,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实施有力的宏观调控政策。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变革和调整宏观调控的内容、方式和手段,一方面在发展中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是通过实施宏观调控来促进经济改革与发展。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宏观调控的实践,我国的宏观调控逐渐走向成熟,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到2000年,城乡居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
但是,我国的宏观调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也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如,经济增长问题、提高消费率问题、增加农民收入问题、加快战略性产业发展问题等,宏观调控本身也存在一个改革和完善的要求,如何通过自身的法治建设和制度创新,促使宏观调控突破体制性、政策,建立起有效地解决各种问题的政策体系、运行机制和咨询服务机构,使国民经济能够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是今后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二、宏观调控的新阶段特征
1、宏观调控的目标发生了变化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也必须具有市场经济发展的特征,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十六大报告进一步确定宏观调的主要目标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把这四大目标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目标选择,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践。目标的调整意味着我国的宏观调控更具战略性、宏观性,调控行为更为市场化、法治化,适应和满足了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也更有益于新世纪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2、宏观调控环境发生了变化
从外部环境来看,整个世界经济将进入重大调整阶段,动荡不安将构成其基本特点,国际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更强,国际金融市场随时存在着金融危机复发的危险,但我国目前抵御金融风暴冲击的实力明显不足。从内部环境来看,经济运行机制将发生一系列重大变化。我国将进入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后期”,市场化改革将深入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经济也将在确保增长速度和追求增长质量的博弈中谋求发展。在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对外开放度日益增大,各种风险不断加大且相互转化的情形下,宏观调控的任务更加艰巨,而直接依靠金融行政手段进行调控的做法将被逐步弱化,代之以主要依靠公开的政策法规,更多地依靠财税政策等手段,这需要更大的透明度,调控的难度越来越大。
3、宏观调控特征发生了变化
一是结构性调控。从发展的角度看,我们的主要矛盾正由总量转向结构,要想在增长速度和提高质量上获得双赢,就必须着眼于经济的长远发展,将主要精力放在推进结构调整上,实施有效的结构性调控政策,在调控的手段运用方面也要更多地注意解决好对结构的调整问题。因为结构本身是一个动态性问题,始终会随着需求和技术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我们追求的不是一劳永逸式的调控,更不能着眼于一次性调控,否则调控出来的结构总会落后于客观发展的变化,而应必须实施一种动态的连续性结构调控。二是开放性调控。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和加入WTO,我国参与世界竞争和国内市场开放的步伐在加快、领域在扩大,外需和内需一起共同构成了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经济发展更多地受到世界经济走向的限制,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负面影响。我国要在走向全面开放和WTO框架下按照国际经贸规则进行调控,必须既保持宏观经济的内部平衡,也重视对外平衡。三是融合性调控。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宏观与微观的融合,二是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融合。调控是有层次性的,它既是一个宏观上的调控问题,也是一个微观调整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只有融合、落实到微观层次上,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也就是说只有建立在微观层次自主调整基础上的宏观层次的调控才有可能实现预期效果。同时如何在融人国际市场中做好国内资源配置,站在全球范围来考虑国家资源优化配置,这也是宏观调控面对的新问题。四是动态性调控。商品从生产到价值最终实现,是商品价值由潜在的价值到实现价值的动态转化过程。同样,从社会再生产过程来分析,整个社会经济也是一个动态的开放性系统,是由若干动态环节组合而成的链条。同时,现代经济又是一个有秩序的动态体系,一旦这个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整个体系都要受影响,因此,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的是动态监控。五是宏观性调控。在社会产品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出现过剩的时候,生产要素的需求和使用将更加注重资源的配置效率,产品结构调整、资本结构调整、投资成本和风险控制作为供给形成的硬性约束条件已经形成,市场供给主体的微观行为更加自主化、市场化,也更具有效率性,无需直接的宏观调控就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这样的情形下,需要实施的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基础作用的宏观性调控,宏观调控的直接对象已不再是微观主体,而是促进有效率的竞争环境的完善和市场机制的形成,实现市场机制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公平性。
4、宏观调控理论有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实现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有机结合,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多年来经济建设总结的经验。十六大报告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宏观经济调控理论作了新的阐述。一是对政府职能作了进一步准确界定,提出要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这一论述为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也对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对宏观调控
目标作了明确调整,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三是对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作了新概述,把国家计划放在宏观调控政策中较为重要的位置,同时注重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使用和各政策工具间的相互配合,重点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宏观调控理论体系。
三、宏观调控的改革和完善
1、宏观调控要有利于体制转型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我国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的大趋势不会改变,实施宏观调控必须有利于体制转型。一是要处理好政策效应与体制效应的关系。在拉动经济增长,实施反周期对策中,政策作用和体制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二者比较,政策的效应来得快,但它是外生变量,不能持久;体制的效应来得慢,但它是内生变量,作用持久。在转型时期,拉动经济增长的体制因素尚不完全具备,体制作用还会受到很大限制,但我们也不能因此把经济增长的希望全寄托在财政货币政策上而忽视从体制改革和创新中寻找出路。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必须有利于体制转型,把体制效应摆在首位,不能给体制转型设置障碍。二是要处理好拉动经济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关系,积极培育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制度基础和机制因素,不能以加深潜伏的财政金融危机为代价来保持暂时的经济增长速度。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是一把双刃剑,实行时必须把握好“度”,在不牺牲财政金融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谋求GDP近期的快速增长。
2、宏观调控应在法治原则下运行
目前,不少基于宏观调控而实施的政策措施却背离了宏观调控的初衷,变成了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之所以发生这种偏差,关键问题就在于忽视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要遵循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要求,调控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从经济意义上看,宏观调控意味着政府退出市场竞争,成为真正的市场规则制定者与管理者;从政治学意义上讲,宏观调控意味着政府职能从管理性为主转换为服务性为主;从法律意义上讲,宏观调控则意味着政府在管理经济时,不再依赖领导者的臆断,而是遵循体现公民意愿的法律规则来进行。因此,无论从何种意义上去认识和实行宏观调控,都脱离不了法治原则和法制建设的要求。我们认为,宏观调控立法应当注意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立法应对宏观调控的权限范围作出明确规范;二是宏观调控主体应当对宏观调控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三是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遵循规范程序和公正原则。 3、宏观调控要把握好目标平衡
成功的宏观调控既是各种调控手段和方法单独发挥作用的结果,更是各种手段和方法综合实施的成就。只有把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艺术性,调控的综合性、间接性、灵活性和适应性运用得当,才能在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就业率和国际收支四者之间寻求到宏观调控的最佳平衡点。经济增长率、通胀率、就业率和国际收支是宏观经济最重要的四个变量,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而且往往难以同时达到人们期望的理想状态,因而被西方经济学称之为“神秘的四角”。但这四大目标是在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宏观经济总量平衡的内在要求,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新阶段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实施宏观调控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四者之间建立起一定的平衡。在寻求四大变量的最佳平衡点时,要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按照既定的战略部署,适时灵活地调整调控方式。
4、宏观调控要加快制度创新
要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顷利实现,宏观调控的实施也要与时俱进,进行制度创新,尽快突破行政性资源配置体系。目前,尽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宏观资源配置体系中,传统的行政性配置资源方式尚未发生根本变革。主要表现在,发展中的最稀缺的资本投入仍然采取行政性配置方式,一些竞争性行业的行政管制依然普遍存在,基础设施、金融保险等垄断行业以及土地、资本、人力资源等的市场化明显偏低,这些都十分不利于宏观调控的制度创新,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要打破传统的行政性资源配置方式,按市场经济规律,借鉴国际经验,实行间接的、价值化的和引导性的调控,突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取消财政资金直接介入竞争性领域的分配渠道,按照“法治、监管、自律、规范”的要求,健全金融监管和运行体系,提高金融防范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货币政策 宏观调控 金融
央行出于对银行系统流动性过剩引发通货膨胀的担忧,自2010年以来,适时出台了诸多宏观调控措施,并以公开市场操作方式定向发行了央行票据,以此收紧市场上过剩的流动性资金。央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的金融宏观调控措施,操作适时适度,在宏观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实施的效应看, 其调控政策效应不明显。
一、欠发达地区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不明显的原因
(一)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个别非理,影响了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传导效果
主要表现为地方企业的产权制度仍然不明晰,市场中的政府行为过重,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与国家整体宏观经济运行周期和宏观调控政策存在偏差。
(二)金融宏观调控效力被削弱
金融宏观调控效力被削弱和基层央行贯彻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手段有限有直接关系,而基层央行能够有效运用的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和调控措施不多,尤其是在利率和公开市场操作上又仅限于总行。引导信贷投向的作用减弱,和再贴现限额闲置有关。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是因为有着再贴现功能发挥权的商业银行觉得没有什么利益可图。再贴现办理的条件太严格和央行提高再贴现率,让此局面必然出现。在具体操作中,商业银行对现有的货币信贷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并不是很理想,不得不说,如果只是单纯依靠窗口指导或道义上劝告的办法,没有必要的辅助手段加以保证,这样的结局是避免不了的。
(三)商业银行高度集权式信贷管理体制,增加了金融宏观调控政策传导的时滞性
具体表现在现行高度集权的信贷管理体制下,基层商业金融机构出现的营审脱节以及上级行实行严格的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无疑拉长了金融宏观调控政策传导的时滞性,造成基层商业银行对央行实施的稳健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反映不积极,配合不紧密。
(四)金融生态环境欠佳,风险保障机制不完善,制约了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拓展
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的社会工程。尽管近几年各地通过开展信用社区创建活动,金融生态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仍然存在县域金融生态环境欠佳、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政府行为不规范,在制定政策时为达到特定目标,对政策的负面影响未有充分估计,也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此外,对于不遵守诚信规范的企业、个人,拖欠赖账等失信行为,在执法上不够严厉,使金融部门不敢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从而导致整个县域经济陷入恶性循环。所有这些金融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制约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障碍。
二、建议
(一)央行要高度重视宏观调控政策在农村实施效果的差异性问题
针对当前流动性过剩,央行采取强化宏观调控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宏观调控对全国各地的政策是基本同向和同步的,而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城市与农村、地区与地区之间是有差异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总量的高低,对金融宏观调控措施的效应是不同的。因此,建议央行在制定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时,应考虑城市与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的差异性,对县域银行及涉农金融机构应实施因地因时灵活的调控措施,最终促成货币政策目标不仅在面上而且在点上均衡实现。
(二)积极运用非对称加(减)息与差别存款准备金等政策工具,提高其灵活性、针对性
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相比,社会经济基础差别很大,欠发达地区需要更加优越的政策支持,因此,首先应依据各地经济金融地区差别及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按照区域经济的特点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政策;其次在区域内根据不同的金融机构及信贷主体,实行差异化的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使其能向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略有倾斜。
(三)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把握,提高其预见性
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之前,要认真考虑到政策传导的特殊情况,准确判断宏观经济发展方向,正确把握政策的实施时机和取向,才能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政策绩效。
(四)加强宏观调控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政策的配合力度
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为例,两者在作用机制、政策时效、政策功能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五)培育和发展金融主体,构筑比较顺畅的宏观调控政策传导渠道
一是继续深化商业银行改革,真正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金融主体;二是不断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三是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和保护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发展农村金融;四是深化产权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经济主体。
(六)密切银行、企业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适应宏观调控政策的良好外部环境
一是逐步强化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信用意识,广泛宣传和普及社会信用知识,使其深刻理解、切实领会金融运行的基本规律,充分认识到大量贷款损失对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危害程度;二是充分认识地方政府在货币政策传导中的重要性,发挥地方政府在信用制度建设和维护金融债权中的能动作用;三是建立政府、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平台,做到反应灵敏、有效沟通、协调一致,使货币政策传导更加及时到位、权威有效;四是尽快成立由政府出资、多方入股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五是健全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充实企业征信系统,登记范围要能涵盖企业与银行以外单位的信用状况。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宏观调控;目标
一、引言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增加了我国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复杂性,随着2008年9月16日人民银行下调贷款基准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志着5年多来的紧缩性政策转向,同时各地房地产市场普遍出现不景气的局面。然而到了2009年下半年,房地产市场一扫阴霾,各地房地产市场频频上演“地王频出”、“量价齐升”、“一房难求”的火爆场面。随着2009年9月1日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政策重新启动。
二、房价成为调控的目标
房价上涨过快是当前房地产领域最突出的问题,房价为什么会不断上升?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有的人认为是开发商牟取了暴利,有的人认为是炒房团在存心哄抬,也有人说,是很多人的超前消费观念有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可人们明知开发商通过炒作而哄抬价格、明知自己难堪重负,为什么还有超前消费?这是因为房价越调控越涨的事实,强化了人们的预期,如果现在不赶紧买,将来可能付出更多。归根结底,任何商品的价格高低只与需求和供应两项因素相关。当需求旺盛时,价格上涨以抑止需求,同时上涨带来的暴利,又吸引了更多的制造商加入,于是增加了供应,竞争逐步加强,价格慢慢回落,如此周而复始。住房价格是住房市场的核心,是住房市场健康的“晴雨表”,怎样对其进行调控、其调控的目标是什么,这些都是必须关注的问题。一般来说,宏观调控就是政府对经济总量的控制,并通过这种总量控制来稳定整个社会经济周期中的经济上下波动。对国家来说,经济总量就是GDP增长速度、失业率与就业率的高低、货币供应量的大小、利率和汇率的调整等。但从当前政府出台的不少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来看,基本上没有走出那种以微观行政方式来代替宏观调控的窠臼,而仅仅是遏制过热行业的发展等。
三、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进制度创新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化程度逐渐提高,但房地产的生产要素土地与金融的市场化程度偏低,不仅严重制约着房地产市场化进程,而且呈现出一定的伪市场化特征。现有的房地产发展模式其表现形式为“政府低价征用农民土地――政府高价拍卖――开发商开发成商品房后再更高价出售”的“官商联合开发模式”,使得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在短期内容易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但却进一步加剧了市场风险。这也就不难理解地方政府在这一轮宏观调控中首当其冲地承担的救市义务。另外,基于房地产市场准入门槛较高的特点,房地产市场竞争程度低下,垄断特征明显。同时,房地产市场效率不高也是不争的事实,资源闲置和短缺并存的局面并未得以根本扭转。为此,应当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现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有机结合,使市场供求均衡得以优化和保障;应当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竞争能力;积极推进上游资源――土地和金融市场的改革,创新房地产开发模式;按照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原则,积极发展商品房市场,活跃二手房市场,规范租赁房市场,创新经济适用房产权制度以及廉租房分配制度,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给和保障体系,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施监管制度创新,削弱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市场间的利益联结,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其能够真正承担起为各阶层民众提供更多更好公共服务的职责。
四、应积极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提高调控的有效性
应该说,住宅和房地产区域性很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土地资源情况、不同的消费习惯都会影响其发展。由于级差地租的存在,住宅和房地产本质上不是全国统一市场。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各级地方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制订和实施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各司其职,在不同层面发挥不同的作用。应明确中央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确定宏观调控政策的方向,通过金融政策、税收和财政政策进行调控,而涉及到住宅建设中的土地供应、容积率、户型结构以及市场调控的具体操作则应由各级地方政府来完成。现在我们对地方政府对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不力多有抱怨,但不去追究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现在已到了要建立中央与地方对房地产调控“共同治理”机制的时候了。
[关键词]宏观调控;新常态;供给侧改革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3-0055-01
引言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供给体系质量、效率提升的方针,体现了我国经济工作思路和宏观调控指导思想上的新思维。需求和供给是经济中一对“相反相成”的概念,政府的调控职能在于实现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动态平衡。过去,经验较丰富、较成熟的是总量型的“需求管理”,以抽紧或放松银根、对总需求刺激或抑制实施“反周期”操作。被人们长期忽视的,是供给管理,其区别对待、突出重点、定向调控的结构性特征十分明显,理性掌握的难度也比需求管理大得多。
一、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从2015年的经济运行情况看,我国经济突出表现为增速稳、结构优、就业好、国际化等几个方面的特征。
从增速看,2015年宏观经济的平均增速为6.9%,GDP规模为676708亿元,约合10.8万亿美元,而美国的GDP总量为16.4万亿美元,中国GDP总量约相应于美国的66%。而从GDP的增量来看,中国2015年的增量约为7500亿美元,而美国则仅为4300亿美元,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是美国的1.75倍。
从结构看,2015年我国产业结构比例关系表现为9∶40.5∶50.5,第三产业已经占据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并较第二产业高出10个百分点;在城乡结构上,我国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达56.1%,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差2.73,比2014年缩小0.02;在动力结构上,2015年资本形成额、最终消费和净出口对GDP的贡献率分别为66.4%、32.3%和1.3%,最终消费在GDP增长中发挥了支柱性的作用,同比提高15.4个百分点;在区域结构上,东、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明显缩小;而在居民收入结构上,2015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2,较2013年的0.473和2014年的0.469明显减少,居民间收入差距明显缩小。
从就业看,2015年城镇新增就业1312万人,就业形势的稳中有好,2015年我国居民的恩格尔系统为30.6%,较2013年的31.2%和2014年的31%持续明显下降,在居民收入达到3500美元进入上中等收入国家的同时,消费结构也远超中等收入国家的标准,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从国际化看,2015年,我国继续推进“一带一路”的“五通”建设和发展,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总额保持平稳增长的同时,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合计148.2亿美元,同比增长18.2%。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风险分析
就目前来看,我国宏观经济管理一直将确保就业市场稳定作为重要管理指标。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去产能”政策的实施,就容易影响就业市场的稳定性。因为,“去产能”政策的实施要求进行国内过剩产能问题的化解,需要完成“僵尸企业”的处置,因此将会给企业所在地的就业市场带来较大冲击。就实际情况而言,国内的钢铁、化工、煤炭和船舶等行业都是容纳大量就业人数的行业,但是这些行业同时也都是产能过剩的行业。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容易导致企业和政府承担一定的金融风险。就目前来看,房地产、钢铁等制造行业都属于资金密集行业,拥有着较高的负债率。在经济持续增长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将得到不断扩大。但在经济增长速度减慢的情况下,这些行业也将产生财务风险。而对于供应链金融来讲,这些企业是核心企业,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导致上下游的企业运营受到影响,继而导致所有相关企业的银行贷款出现问题。此外,某些地区的地方政府拥有着较高的负债,一些市级和县级政府的负债率甚至高达100%。在供给侧改革实施的情况下,这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过去积累的巨大金融风险将得到释放,从而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出现“事实破产”状况。
三、供给侧改革的宏观调控原则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控的主要目标,是调控产出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效益。从运行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控需遵循几大原则:
第一,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原则。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控的关键是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够对市场运行产生引导和促进,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则必须根据市场运行的规律和价格机制设计政策体系。
第二,稳中求进的原则。我国正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但仍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改革的进程中要坚持稳中求进,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转型调控之中,也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基本策略。
第三,结构性调控为主的原则。尽管稳中求进是重要的基础要件,但在实际调控中,仍须将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结构性矛盾作为主要调控对象予以应对。
第四,注重政策效益和调控质量的原则。要建立政策工具的筛选机制,工具包的设计组合机制,政策体系的优化完善机制等,从而提升政策的效益,并增强调控的质量构成,既避免政策缺位,又防止政策力度过大,引发不必要的成本和风险。
四、宏观调控在供给侧改革中应发挥的作用
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我国从强调总量的调节,发展到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带有结构性地刺激消费、投资和出口需求,足以见得需求端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需求侧管理的宏观调控需要。然而,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经济治理方式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即从需求侧管理转向供给侧管理,这是国家经济治理思路从凯恩斯主义转向供给学派主张的表现。供给侧改革是从供给端入手,强调在供给角度实施结构优化、增加有效供给,通过调整经济要素比例实现改善效率的目的。与扩大内需的“需求刺激”相比,“供给侧改革”呈现以下两大特点:一是供给侧改革强调发挥企业和创业者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而需求管理政策主要强调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二是供给侧改革强调解决中长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问题,而需求管理政策更多强调解决短期经济波动问题。
如今,我国经济正从粗放向集约、从简单分工向复杂分工的高级形态演进,过去,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在我国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就目前世界经济和我国经济的大环境来看,如果要发挥我国经济的巨大潜能和强大优势,就必须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出发,不断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加快培育形成新的增长动力。但是,发挥我国巨大潜能和优势存在一定的阻碍,因为以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实现持续发展,往往是中等收入国家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必经阶段。
结束语
总体来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把握、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和重大实践创新,是今后五年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工作的重要着力点。现阶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抓好增加有效供给、减少无效供给、降低企业负担、强化风险管控等重点工作。
参考文献:
关键词:道路运输; 宏观调节; 机制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macro regulation mechanism of road transport market position, and analyzes the significance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content and method.
Keywords: road transport; Macro regulation;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 U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宏观调控的市场地位
亚当·斯密提出在“看不见的手”机制作用下,市场可以进行自身调节达到资源的优化,而宏观调控则会干扰市场。在20世纪“经济危机”后,经济学界认识到市场本身具有缺陷,开始强调宏观调控的作用。之后经济学界开始对政府调控进行了大量研究,如管制经济学研究、产业政策研究、制度经济学研究等等。但是只有在市场运行出现问题或效率低的时候,人们才重视调控的作用。只有在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与竞争机制在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时,才利用调控作用来进行调节。现实中存在“管制—放松管制—管制”不断循环的过程,把调控作为市场的补充部分。而关于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与供求机制对宏观调控的影响作用并没有太多的研究。在市场发展的各个阶段,市场上的价格、竞争与供求对宏观调控的实施具有反作用力。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与宏观调控应该是相互影响作用的关系。
2政府对道路运输业调控的意义
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产业,它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政府对运输业进行宏观调控目的是使运输市场能够合理有效发展,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1)在运输市场供求关系上,政府调控就是要保持运输市场在总量上与结构上的均衡。当市场供求存在失衡且市场无法调整时,就需要政府的调控来影响。如在我国的运力严重不足时期,政府通过推行“有路大家跑车,有水大家行舟”的发展政策,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极大的提高了运力的供给。随着运力供给的提高,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运输供给与需求结构发生了变化,政府宏观调控要及时地引导生产与需求在总量与结构上达到一致。
(2)在运输市场运力结构上,对运输方式结构、运输对象结构、运输质量结构、运输区域结构等进行调控,使运输市场在整体效益上得到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总是呈现出一种“过剩”的调节形式。当市场在某段时间、某区域或某一需求方向存在超正常利润时,市场供给会往这个方面大量增加,最终会出现供给过剩;同时在某方面的需求则会出现供给不足现象。要发挥运输市场的整体效益需要合理的运力结构。对运力结构的调整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才能避免市场调整地盲目性,从而达到运力结构的优化。
(3)在运输市场价格上,克服价格引导机制的盲目性、滞后性,使价格及时地反映市场信息,调节供求结构、运力结构。价格是市场中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市场主体最直接的信息承载体。通过价格,生产者调整市场供给,需求者调整其需求,从而实现市场的供求均衡。但是,价格作为市场引导因素是市场调节存在盲目性与滞后性的重要原因。价格是市场的反馈信号,从价格的反馈到市场上供给与需求的调整齐中存在的一段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差里,若单凭价格行事则会造成供给过剩或供给不足,从而造成济损失因此政府需要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保持运输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4)在运输市场竞争上,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作用,促进市场竞争,有效地配置资源。竞争是市场机制的动力。通过竞争,优胜劣汰,使资源的利用得到不断的提高。一方面,合理有效的竞争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这需要政府的调控来实现;另一方面,根据“马歇尔困境”,竞争的结果会导致垄断,而垄断会导致市场竞争力的缺乏。要求政府要对垄断进行干预,维护竞争局面的存在。
3政府对道路运输调控的内容及方式
从国内外的道路运输发展历史来看,政府在道路运输发展中发挥巨大的作用。运输业是一个基础性产业,运输业的发展能带动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各国政府在运输业发展上都制定有一系列的相关政策。
3.1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是为了避免过度竞争导致市场无序与避免垄断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道路运输业具有外部性的特征,当存在外部经济性时,市场自身可能导致市场供给不足,而存在外部不经济时,会导致过度供给,造成过度竞争使市场环境恶化。同时,道路运输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自然垄断特征,垄断会造成市场竞争活力低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安排是保持市场有效竞争,保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市场准入制度以道路运输市场划分与营业许可两部分作为具体实施措施。
3.2价格管制
价格管制是政府进行管制的主要手段之一。价格管制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同时也鼓励经营者的投资。价格是市场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得出以价格自身调节是市场缺陷的一种原因。对价格进行合理的管制是保持市场活动力的必要手段。在道路运输市场上主要是运价制度。运价制度是政府防止企业过度竞争,保持运输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具体的运价制度主要考虑运价的制定、运价费率的变化等。
3.3模拟市场机制
模拟市场机制是政府进行机制设计使管制手段接近或类似市场竞争方式,以解决市场失灵现象与政府直接管制造成的不利影响。模拟市场机制主要从价格与制度设计两方面来进行。
在模拟市场机制中价格路径的基本框架式拉姆齐定价。拉姆齐定价法就是一种价格路径的模拟来使资源达到次优配置。拉姆齐定价也叫差别定价,是指在相同生产成本情况下,同一种质量产品,对不同需求弹性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其含义是:在保证生产者收支平衡的情况下,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价格由边际成本与各消费者的需求弹性来决定。拉姆齐定价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支付能力和需求特点定价,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
4结语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一直实施以“市场经济为主,宏观调控为辅”的方针。把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看成是为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与供求机制服务的地位,促进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市场经济 财政政策 宏观调控
一、市场经济下为什么需要财政的宏观调控
以完全的市场机制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手段,并不就一定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即使是最完美的市场机制,也不可能靠自身消除其固有局限性,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不健全或不能良好运行的情况,在资源配置上表现为盲目性、自发性和后发性。因此,仅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组织、调节经济是不够的,必须同时运用国家干预的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财政是政府经济的核心,是国家调节社会分配总量的职能部门,是弥补市场资源配置缺陷的重要手段。财政宏观调控在整个宏观调控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既是中国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采用的办法,加强财政宏观调控是当今世界各国财政发展战略的十分重要问题。
二、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
1.经济总量均衡。市场经济要求经济供求总量大体均衡,使宏观经济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力求保持物价、币值、财政的基本稳定,力求增加有效供给能力,力求合理调控需求。
2.产业结构优化。一般来说,产业结构是长期投资形成的。投资结构是形成产业结构的重要环节,财政投资又是引导产业结构优化的关键一着。调控在于消除产业结构的“瓶颈”,实现产业结构现代化,包括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
3.资源配置合理。财政配置资源是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基本方式,政府配置资源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必要补充。所以财政合理配置资源,不仅影响资源的方向、效率,而且必须确保为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所需要的资源,同时还要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引导资源,特别是主要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现代新兴科技的迅猛发展,资源能否配置合理,直接涉及生产要素配置效益,规模经济效益,科技进步效益的实现,也是资源配置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的关键。
4.收入分配公平。政府、企业、居民是市场经济的三大经济活动主体,各种所有制之间、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国家和个人之间等,均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收入分配关系。财政作为政府经济活动的利益主体担当者,协调总体利益分配。以达到公平分配的目的。政府通过财政进行疏导,形成收入分配中的激励与约束相兼容的分配机制。
5.财政稳定发展。财政稳定内含经济稳定要求,同时也是财政发展的前提。财政稳定主要是财政减少周期波动,提高人均收入水平,增强财政的承受能力、应变能力和调控能力,从而保持财政收支结构协调和合理。
6.社会全面进步。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的现代化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全面进步则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和目的,只有经济发展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水平,才有可能消除贫困,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社会全面进步的不少领域,离不开财政的必需投入,社会教科卫等各方面的改革,也需要财政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所以,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就成为政府和财政的坚定不移的目标。
三、财政政策在宏观的调控中并不完美,存在以下问题
1.改革开放以来,财政连年赤字,财政政策基本上丧失了反经济周期的作用。当经济运行中需要抑制需求总量,调整经济结构时,财政总是力不从心, 这必将使财政陷入困境,削弱甚至丧失调控能力。
2.目前的财政政策对结构调整的成效不大,结构矛盾依然非常突出。
3.在金融业管理方面,财政政策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中央财政本应在银行、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资产质量约束机制等方面发挥较大的影响,但现实的财政政策对金融业管理往往不到位,甚至对资产、财务管理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势必导致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者缺位,国有资产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 同时也影响金融企业改革成为真正的企业。
四、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对策建议
1.整合财政职能,强化财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主导地位和权威性。国内外实践证明,国家财政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性,是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但近年来,我国财政职能被肢解,严重损害了财政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净化财政支出内容,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目前财政支出仍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要从有利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适度从紧的政策,切实清理整顿财政支出范围。
3.加强税收征管,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经济增长成果不能如实体现到财政上来,税收征管存在漏洞,是导致收入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税收流失有多种原因,但就目前看,主要不是税收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而是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如纳税户依法意识不强,征管手段不能适应形势变化需要,部分税收征管人员素质差,在征管过程中存在主观随意性等。为此,要在加强财税法规建设的同时,强化税收征管。
4.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亏损补贴,是财政的一个沉重包袱。搞好搞活国有企业,促进国有资产的流动增值,也是减轻财政负担,使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要利用好财政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作用。
5.推进机构改革、控编减员,缓解财政支出压力。我国行政机构庞大,财政开支人员众多,给财政带来巨大压力。虽然近些年来,各级普遍进行了机构改革,但实际效果并不是很明显,一直未走出“精简一膨胀一再精简一再膨胀”的怪圈,机构和人员反弹现象严重。控编减员、缓解财政支出压力,已经不是一个认识问题,而是一个现实的迫切需要落实的问题。应结合机构改革,严格核定编制,根据需要,按照定员、定岗、定编、定额的原则,严格核拨经费,超支不补,节余可自主确定用途,同时制定各种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鼓励机关人员向事业单位和企业分流。
参考文献:
[1]王群,许莹.财政宏观调控与现代市场经济[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02).
[2]王陆进.我国财政宏观调控中值得商榷的问题[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3,(05)
一、产业结构演变和调整中的市场机制
1.市场机制的作用机理分析。市场机制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的。首先,完善的市场机制可以保证诸生产要素在一国乃至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通过流动,各生产要素可以找到发挥自身最大效用的“最佳区位”,在那里,集聚起一批资源配置效益最高的部门和企业,由此形成一定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的优势产业或优势产业群。其次,完善的市场机制要求价格体系趋于合理,在价格体系合理的基础上,通过竞争,表现为优势产业迅速发展,在全部产业或整个经济中的比重上升;劣势产业发展迟缓甚至衰退,在全部产业或整个经济中的比重下降。第三,竞争机制促使各产业尽可能地采用最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最充分地发挥资源的作用,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
2.市场机制的局限性。显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是产业结构演进的基本机制。但是,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单存依靠市场机制自行调整产业结构,是有一定局限性的。(1)市场机制调整产业结构,要求市场必须是完全竞争的,这样才能保证价格体系不会发生失真、扭曲乃至误导,而完全竞争的市场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2)市场机制调整产业结构,要求有一个健全、完善的信息系统,这样,作为微观经济细胞的企业才能作出及时、灵敏的反应,而充分健全和完善的信息系统在实际中是一时难以建立起来的。(3)市场机制运作是对企业、地方政府建立在“经济人”假定的基础上的,而现实生活中大量非经济因素的客观存在,使市场机制对产业结构的自行调整作用受到很大约束。第四,市场机制调整产业结构,不仅产业结构的变化程度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调整过程极为缓慢,所需时间也长,再者其事后调整的固有属性,也难免会给经济造成并非不可避免的损失。
二、产业结构演变和调整中的宏观调控
1.产业结构宏观调控的作用机制。产业结构演进和调整的宏观调控,是指中央政府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出发,为从总体上及时、有效地协调产业结构,引导产业结构向高度化演进所运用的一切宏观经济杠杆、产业政策和其他措施的总称。
宏观调控对于产业结构的演进和调整,主要是通过产业结构政策等来实现的。(1)中央政府主动、积极地深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内部,根据各地区的要素特征和比较优势,从“全国一盘棋”出发,合理地确定国家和各地区产业发展的方向、重点、规模和速度,对全国区域产业结构的分工配置勾画出一个大体的轮廓。(2)中央政府通过运用财政、税收、信贷、补贴、价格、工资等经济杠杆,甚至采取经济立法措施,保护和扶持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育、成长和发展,缩小和遏制某些特定产业的发展,从而引导产业结构向着国家规划的目标演进。(3)中央政府从宏观经济角度为产业结构的市场机制调整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即国家有计划地调节国内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矛盾,保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使市场诱导向着政府的意图倾斜,从而在产业结构的演进和调整上,形成政府意向和市场诱导两者同向化。
2.产业宏观调控的不足。如同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调节产业结构存在“市场失效”等缺陷一样,单纯依靠政府对产业结构的演进和调整进行干预,也有其不足之处,存在一定的“政策失效”问题。(1)政府不可能对整个庞大复杂的经济系统和产业体系拥有及时、充分的信息,因此很难制定出完全切合实际、充分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利益主体的产业政策等调控措施。(2)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利益问题上虽然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但有时在局部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而利益上的矛盾难免会导致宏观调控政策上的制定与执行之间出现某种程度的脱节现象。(3)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对产业结构的演进和调节进行引导、干预,需要大量的财力和物力,管理成本高昂,而政府能够掌握和支配的财力、物力总是相对有限。因此,也不可能单纯依靠政府从宏观上对产业结构进行直接调节。
摘 要 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都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国家宏观调控都是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但同样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的宏观调控必须被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应该限制在什么的样的限度内,本文进行简要探析。
关键词 宏观调控 市场机制 政府角色
一、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角色定位
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最佳形式,但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的,它存在内在不稳定性和盲目性的缺陷,如公共产品短缺、外部性、贫富分化、垄断与竞争摩擦,而这些缺陷是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为解决“市场失灵”而产生的,它是以国家干预、补救和矫正市场机制为特征的、市场经济继续发展的制度保障。经济自由主义者从根本上反对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干预,认为市场机制本身足以进行自我调节。直到19世纪后半叶和20世纪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认识到市场机制的不足,这也使国家干预经济的观念被普遍接受,但是国家干预应该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
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或曰国家的经济职能、或曰国家的经济作用既非是哪些国家有、哪些国家无的问题,也不是国家应不应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问题。从本质上讲,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一种客观的必然性,是各种类型国家都具有的共同职能。的经典理论家对于国家的产生、性质和作用已有的科学论断,是我们认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必然性的至关重要的理论依据。
国家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法治的结果,是维护统治阶级经济利益的需要。正如列宁所讲“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统治的机器 ”。经济上的统治是统治阶级对社会统治的重要内容,国家总是要维护其统治阶级利益的,而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多元的,但基础性的还是经济上的利益。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客观的必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又是通过政府的行为来实行的,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就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
政府干预主要是指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中的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干预。那么,政府干预的范围应该是什么呢?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就跟治水的道理是一样的,当洪水来的时候,我们固然可以筑坝围堵,但我们更应该顺势引导,尊重事物的内在规律,也只有在尊重事物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加以施加外力才能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政府的干预应该在尊重市场机制内在规律的基础和前提下进行干预,也就是政府干预的界限在于不妨碍、限制、有损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政府干预只要是超过了这样一个界限,或者说这样一个限度,那么政府的干预就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换句话说,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政府都不应该去干预。
我们应该把政府的角色定位在哪里?1986 年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布坎南在回答中国记者的提问时专门谈到中国国家的作用他说:“政府应该把重心放在框架结构上。…… 这种总则比起具体的直接干预来要有效的多,建立这样一个准则并在其范围内运作,这就是我要指出的一般性重点。”因此政府的角色更重要的是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范围内,构建框架结构,作为市场机制运行的补充,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的干预调节,以促使资源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合理配置。
二、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
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机制包含供求、竞争和价格三个基本要素,并且这三个要素决定着市场机制的运行和效率。法律制度对市场机制的确认和保护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具体地体现为对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的保护。从法律的角度看,交换、竞争和价格都属于私权的范畴,属于私法调整的对象。因此,法律保护市场机制的实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社会成员自由地行使处分财产、参与竞争、决定价格的权利,这些权力的行使越自由,市场机制分配社会资源的效率也越高。但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的,它存在内在不稳定性和盲目性的缺陷。
宏观调控和相应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通过市场进行有效的配置,是经济运行机制最本质的特征,而这一运行机制需要以产权独立、分散决策、自由争和分工交换的经济制度为基础,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宏观调控及其法律制度作为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的补充因素,在价值取向上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保持着内在的一致性,以国家干预改善市场的调节功能,以使通过市场分配资源的经济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以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存在为前提,并且通过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发挥其作用。
三、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限度
尽管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有很大的作用,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的作用比任何历史时期都显得更为重要。但是国家干预本身与市场调节一样,并不是尽善尽美,也就是说国家干预本身也会失灵,所以它也并不是万能的。第一、国家干预总是要通过人来实现、但是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不可能总是全面的、完善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作用的经济规律构成一个庞大的体系。当人们的认识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时,所制定的方针政策、计划、法律、措施、办法就可以起到良好的作用,一旦认识上出现偏差或者违背了这些客观规律的要求时,就会产生不良后果,受到惩罚。第二、信息的不准确和不全面,是造成国家干预失灵的又一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作出决策时,除了要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外,还应当取得尽可能充分的信息,而且必须是真实的信息。但这是很难做到的。国民经济作为一个庞大的体系,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国家要占有完备的信息是非常困难的。在不完全占有信息的情况下,有时可能会给国家干预带来极为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这也成为不赞成国家干预者的一个重要依据。第三、寻租活动。
在这里租金成为由于政府干预而带来的一种非生产收益,从而使人们拼命地寻求租金。政府机关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个自利机关,政府机关自己也会要参与到社会中,但是政府机关是市场活动的管理机关,他是没有责任和风险的,而市场主体的活动是有责任和风险的,这样就会发生政府机关本身的寻租行为,产生不公平。所以在国家干预条件下,难免不会出现导致寻租活动产生的情况,随之而来的是、权钱交易的腐现象。在经济上,造成干扰资源的合理配置、资源的浪费、破坏公平关系和额外福利损失等严重后果。在政治上,会危及社会的稳定,政权的巩固。寻租活动在经济转轨时期,往往表现得更为突出。如果对此没有有效的预防解决措施,国家干预越多,寻租现象越严重,其造成的危害也就越大。所以反对国家干预的学者们认为政府干预的成本太昂贵了,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寻租活动的存在。在肯定国家干预的同时,必须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和克服国家干预中失灵的对策。
国家宏观调控活动的实质是以国家权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以改变经济运行的宏观状况,由于市场经济运行是建立在以市场主体行使私权为条件的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在范围和手段上不能受到有效的限制,便会破坏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因此,通过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中以分权制约的形式对国家宏观调控加以限制是一种必要的制度性保障。
总之,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一个原因,但不是所有的市场失灵问题都应该有政府来干预解决,政府更多的是一个服务的角色,是一个维护市场秩序的角色。政府宏观调控的限度应该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个范围要以不妨碍,不毁损市场机制的自行运行为准。政府干预要有其合理性,而宏观调控法律就应该是限定政府宏观调控权的法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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