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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朝历代的文史典籍中,都能发现儒家思想对讼狱观念的阐述。孔子的施政纲领中就有“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表述,儒家思想中所向往的“合”、“和”为贵的理想深刻的影响了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无诉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不可估量的影响。
关键词:
无讼思想;法治建设;儒家思想
一、传统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概述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诉讼观念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指封建社会的文化,在中华民族两千多年的发展历史中,各种思想交融,其中儒家思想深入其中。儒家文化不仅直接促使产生了封建法律制度,还固定了民众的法律意识,继而形成了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我国的诉讼观念根植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其形成源于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诸多因素,中国传统社会以礼立国,以礼施政、以礼立法,根本上决定了传统诉讼观念的归属。而孔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更是诠释了传统的诉讼观念———无讼。至此,“无讼”几乎成了中国人民的共同理想。事实上,传统诉讼观念中除了“无讼”思想,还演化出了“息讼”“、厌讼”、“耻讼”等思想。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中最理想的状态,是统治者所倡导的诉讼意识。在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下,统治者压制诉讼以达到社会繁荣稳定的景象,并通过宣扬儒家伦理法律观:“礼”“义”“仁”思想、重德耻法等,让民众逐步形成一种“耻讼”意识,即打官司是一件羞耻的事情,是道德败坏的表现。无论是“厌讼”、“息诉”、还是“耻讼”,都是民众所追求的“无讼”,构成了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国传统诉讼观念其实质是追求纠纷在表面形式上的消失,并非是在法治的基础上使矛盾、纠纷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在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中,传统诉讼观念制约了权利意识的伸张,束缚着法律意识的发展,进而影响法治建设。
(二)无讼思想的内涵“无讼”,从字面上理解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出现冲突和纠纷不是通过诉至官府,寻求法律的强制手段来解决,而是通过相互间的妥协与退让而解决;二是通过道德教化等手段使人们无争无讼,使得任何纷争都能得到及时化解,甚至没有形成诉讼的可能,做到禁之于未然。“无讼”思想注重和睦,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无讼”秉承儒家思想,而“和”是儒家的精髓。诉讼则意味着对和谐的破坏,即只有达到无争无讼才能实现天人合一。儒家思想的“以和为贵”、“以人为本”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精神。这种儒家特有和谐观、息讼止争和追求无讼的主张对传统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传统社会中,人们都是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生活,即使发生纠纷也是内部矛盾,由家族内部人员调解。如果有人一发生纠纷就诉至官府,不但影响彼此的关系,而且劳民伤财,有时甚至会反目成仇。这样必定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无讼思想在当代延续的必然性
(一)人情规范在社会中仍起着重要影响先生认为:传统社会是一种“礼俗社会”、“人情社会”,人情在社会中起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尽管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指导社会依靠人情来规范。“德”、“礼”、“义”仍是社会的主导思想、备受推崇。人们靠着德与礼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也以此评价别人的行为。法律虽然为社会提供了行为规范,但人们还是希望通过道德来教化、规制他人的行为。虽然道德与法律一起发挥着规范市场秩序和人们的行为的作用,但是道德调整的范围较之法律调整的范围仍是很宽泛的。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仍是以人情为纽带、道德为依托的。
(二)控制手段之间的相互排挤法律作为众多社会控制手段中的一种,与其他控制手段一起发挥着协调社会的功能。众多控制手段,互相配合的同时也会出现相互之间的排挤。政策对法律的调控空间排挤最大。从本质上讲,法律、习惯都属于制度的范围,因而无论是法律还是不同的习惯,都可以使人们对于自己的交往与行为产生合理的预期,进而规范人们的行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成功,但是法律运用较少,加之人口众多法律知识传播较慢,基本常识比较缺乏,都使得传统习惯较之法律有更大的存在和发展空间。并且习惯更具有灵活性,在国家强制力介入伤害交易双方信赖基础时习惯就成了首要选择,其作用范围更大。这种更为温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更容易为大众所接受,对于日后的交往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少。所以说,习惯对法律调整空间的排挤为“无讼”思想的存在和发展留下了空间。
(三)诉讼的高成本的影响一旦诉讼即要面对高成本、高消耗。利益最大化是人们追求的目标,诉讼从心理层面到经济层面都是一种巨大的消耗。人们害怕付出高成本却没有收获,或者换来低回报而不愿诉讼,是人之常情。打官司有着严格的程序,复杂的手续,必要的诉讼成本。最重要的是,有些司法素质、工作效率不高,这无形中增加了诉讼的时间成本。而且即使得到判决,判决的执行也是经常要面对的问题。诉讼中经济的支出也在所难免,比如请律师提供的费用,由此产生的误工费等等。当事人还要面对社会心理成本的付出,被认为有失“体面”、伤害了信赖关系等都使得无讼成为首选。
三、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影响
(一)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无讼”的前提是不争,它体现了人们对和谐的向往与追求,这种和谐的思想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就是“无讼”。所以,“无讼”是和谐社会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应。古代“无讼”社会“礼法互补”、“德主刑辅”的治理模式给我们现代社会最大的启示就是德法并治,德治和法治并举,综合运用道德、法律和公序良俗以及舆论引导等各种方法来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另外“,无讼”思想推崇道德教化,有助于培养全体公民良好的道德规范,为以德治国培育良好的社会土壤,无讼思想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古代“无讼”思想下的调解手段是现代人民调解制度的渊源,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应该合理利用好人民调解制度,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纠纷,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把双方原有的良好关系继续保持下来,不至于矛盾加剧、关系恶化,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为促进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二)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1“.无讼”法律文化妨碍人人平等法制观念的认同。如上所述“,无讼”思想根植于儒家传统文化中,君君、臣臣、子子,等级森严,高低贵贱有着严格的差别。“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来维持,而是靠宗法、靠纲常、靠下层对上层的绝对服从。”这一点在今天的社会经济建设中尤为显著,市场交换主体事实上的不平等仍大量存在,严重制约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权力至上”等腐朽观念严重损害执法、司法的公正。百姓不信任司法救济,纠纷得不到解决,以至影响社会的稳定。法治社会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人人平等,严格按照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无讼”思想尊崇“道德至上”。“权利”的概念源于西方,是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利益,本身含有道德“正当”的意味。权利一语,“表达的是尊重个人,尊重他的尊严和价值,以及尊重他作为自主的道德行为者的地位。”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至上”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在传统思想中是没有“个人权利”这个概念的。国家一个大家庭,个人是家里的一份子。每个人对国家都有着责任,人人都是兄弟姐妹都应该遵守“礼”的原则。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在与他人的利益冲突面前,是懂得礼让和妥协的。在儒家思想教化下,法律的目的不是化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保护私有财产,而是抑制、消灭人的私欲,做到使民不争。争财成讼历来为官府和舆论不容,甚至有言:“良民畏讼,莠民不畏讼;良民以讼为祸,莠民以讼为能……”。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但凡是诉讼都是不可取的。“无讼”就是从思想上否定人的私欲,忽视人的权利诉求,并用严酷的刑罚加以威慑,这是导致民众忽视权利意思的重要原因。正像美国汉学家费正清所说,中国古代“很少甚至没有发展出民法保护公民;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性和刑事的,是民众避之唯恐不及的东西”。
四、中国传统文化的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法律不是万能的,要重视道德教化法律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需要道德的适当引导。当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而犯罪率也在急剧上升,传统文化中道德体系千疮百孔,人情寡淡。法治建设急需解决这种现象。但现代司法体制治标不治本,收效甚微。有人似乎忘记了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较之下,道德教化就可以做到这一点。“无讼”思想由传统文化演变而来,强调人对其自身的约束,“克己复礼”。只有当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时,法律才有价值。只有在不背离道德的情况下,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以法律为主、道德为辅,可以弥补现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当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倡“无讼”思想中的核心理念即和谐理念,才能减少资源浪费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摩擦,尽早实现法制化。
(二)借鉴以调解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无讼”思想重视多渠道、多元地纠纷解决办法,把调解作为解决民间纠纷,恢复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手段。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即反映了古人对和谐的追求,又有调解对解决民事纠纷的作业。所以调解制度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仍有借鉴价值。第一,调解不需要进入司法程序,简单并且行之有效。第二,法治建设固然要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但法律并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唯一手段。加之我国历史悠久,传统习俗较多,法律不是纠纷解决的唯一办法,调解就是最为简单方便的纠纷解决方法。第三,中国是“熟人社会”,有时无法依靠法律一元手段处理纠纷。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人们必须关注周围环境对自己的影响和评价,对簿公堂往往影响人际往来,并且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现阶段,很多经济交易纠纷尚不适宜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第四,虽然中国经济正高速发展,国民素质有了大幅提高,但民众对法律规范仍然缺乏必要的了解,对法律程序存在偏差,不愿拿起法律武器解决纠纷,维护正当权益。借鉴“无讼”文化解决纠纷,应当加强民间调解,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协同合作共同完成民事纠纷的调解。
(三)“和为贵”等观念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发展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即为和谐,和谐指的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包括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这三个方面。事实上这与传统法律文化中“以和为贵”的精神是一致的“,无讼”思想传播了这种精神。在法治建设中对“无讼”思想进行客观分析是大有帮助的。法律作为调控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手段,最终要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或纠纷,以暴治暴的诉讼方式不能解决人们的思想观念问题。而和平解决纠纷才可以融洽各种社会关系。因此,以传统“无讼”思想的精华来扶正当前的文化无序和道德失范,调处纠纷,以缓和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这是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五、结语
无讼观念虽然产生于传统社会,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但并非完全是糟粕而不能继承。尤其是在当下中国,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法律规范尚未完全,法治文明仍在全面建设下,传统的无讼观念是可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价值的。在法治的视野下审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无讼思想,继承传统文化中的有益成分,革除弊端、创新思路,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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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 1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 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 1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 2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 3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 4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 5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 1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3. 2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3. 3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3. 4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 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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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
【关键词】思想政治工作;企业发展;作用;创新
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对人的思想及思想活动规律开展研究,通过研究成果改变人的思想和行为方式达到提高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广泛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大人群的思想及思想活动规律,通过对这些人群思想活动规律的研究达到提高企业从业人员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能力。近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如何构建和谐企业和做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试图对企业从业人员的思想及活动规律进行研究,通过研究达到充分认识和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构建和谐企业中的重要作用,进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充分认识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发展建设中的意义和重要性
伴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来临,我国现代企业的广大职工思想观念与以往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对物质需求欲望增高,随之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问题和矛盾,使企业面临更大的挑战,这些新的情况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其次,表现在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自身价值的实现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大员工更加渴望得到重用,更加渴望实现人生价值,并且各自的人生价值也伴随着时代特征。在此形势下,企业管理者要时刻重视企业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其实在企业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思想政治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同等重要,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从本质上讲,如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一样,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也是生产力,生产力就是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和劳动者的结合。职工是为企业创造利润、价值的主力军,要让职工和企业共同发展,理解企业、支持企业,就需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改变企业职工的思想觉悟,调动他们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要做好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就要充分认识到企业员工在新时代的需求,仅靠工资和物质刺激已经难以满足职工需求,因为职工的思想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加剧不断变化着的。因此,要达到企业发展目标,并保证企业在改革发展和市场竞争中保持和谐稳定,实现企业的生产目标、经营目标和发展目标,必须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工作心态,建立一支思想稳定和积极向上的职工队伍。
二、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助推力作用
企业存在的最终目的是推动自身不断发展以满足社会需要,达到为社会创造一定的价值,为企业创造一定的利润,否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有人说,小企业做效益,中企业做品牌,大企业做文化。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其职工组成模式便呈现多元化,机构与组织逐渐扩大,管理幅度与层次也趋于复杂。此时,企业要想进一步扩大规模和快速发展,势必要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能够达到广大职工思想统一、情绪稳定,心系企业,能够与企业共存亡。唯有如此,企业才能不断壮大,并且保持稳定长久发展。
随着职工队伍理论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职工的维权意识更加强烈,他们的需求不再停留于正常的薪资,还要求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要求厂务公开。特别是针对工伤、劳资纠纷等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他们就可能上访、,最终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较差的社会效应。所以,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紧紧围绕生产经营这个中心工作来开展。比如说,近几年延长油田七里村采油厂不断提高职工民主政治权利,建立了干部激励评价机制。采取“现场述职、职工打分、领导评价”等方式,加大干部绩效考核,使领导干部队伍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新局面。同时还通过公开竞聘、岗位调整等,使一批有干劲,有理想的年轻职工走上领导岗位,由职工们共同推选出的领导干部,带领大家干事创业,极大地提高了职工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广大职工群众具备了主人翁思想。可见,思想政治工作要紧紧围绕企业发展大局,以企业的中心工作为出发点,以广大职工群众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形成有计划、有组织的思想政治活动。
三、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当前,世界经济环境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自我变革和改进。面对此种情况,要做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就特别要在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上下工夫,保持经营管理、发展目标和思想政治工作都能够与时俱进。思想政治工作是广大企业职工思想意识的基础,是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强大精神支柱,更加要适应时代步伐、与时俱进和不断创新。
做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注重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要善于分析职工的心理。要能够做到寓教于理、寓教于乐、形式多样,不能脱离实际、讲大道理,要贴近生产、经营,贴近职工思想。不能单纯强调我说你听、我打你通,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这样才能使思想政治工作由枯燥无味变得丰富多彩,进而使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既有教育性又有知识性,既有感召性又有趣味性,既生动活泼又引人入胜。比如,延长油田七里村采油厂一贯注重职工文化娱乐活动,组织开展的“团队精神大比拼”活动,提高了团队凝聚力;“送书送报进队站”活动丰富了生产一线的文化生活;老年门球队、秧歌队、健美操、功夫扇在离退休老职工之中广泛开展,活跃了老职工晚年生活。由职工自编自演,与延安电视合拍摄的电视短剧《石油亲情》、《爱在七里村》,在延安电视台播出后赢得广泛好评。隆重举办了职工群众文学创作团体“村里人”读书会成立15周年庆典及丛书首发仪式,邀请省内外文学界知名人士来厂共庆,展示了油厂职工坚持读书创作的丰硕成果,极大地提升了百年老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关键词:诚信;基础;价值;启示
中图分类号:D0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4-0060-03
春秋战国时期,群雄争霸,社会动荡。诸子百家针对当时的社会现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出现“百家争鸣”的局面,其中比较有名的有儒、墨、道、法四大流派。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主张“以法治国”,而且提出了一整套“法治”的理论和方法,为绵延两千多年的“中华法系”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思想变为法律,法律付诸实践,实践体现思想。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一贯奉行“外儒内法”的治国方针,“行儒术愚民,施法政御民”。故而,法家思想自产生之后,便被中国历代统治者一直推崇应用达两千年之久,它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极为深远。虽然有些学者认为法家思想含有不少糟粕,但笔者却认为其精华也是不能忽视的,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仍然有重要的借鉴和启迪意义。“信”的思想便是精华之一。
一、法家代表人物关于“信”的思想的论述
(一)商鞅“信”的思想
商鞅认为,君主治国,必须倚仗暴力,“唯法为治”,但他并不排斥诚信。商鞅在把“法治”作为强国利民的重要工具的同时,仍十分强调诚信的重要性。他在《修权》中说:“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1]这里,他将信放置于法之后作为治国之道,并正确指出,信需要君臣共立。由此可见其对信的重视。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时,为建立社会的诚信,曾经“徙木立信”。
商鞅十分重视臣民对“令必行”的信任感及执法的决心。在“法必明,令必行”及“赏随功,罚随罪”的情况下,虽王公大臣也不可免于刑,那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更不免了。守“法”者自然就服从法令,实现“民信其赏则事功,下信其刑则奸无端矣”。其实要想得到“信”,并不是很容易,商鞅为了维护“法”令的威信得罪了宗室贵族,最后被车裂。另一方面,对于君臣共同建立的“信”,又可表现为君对臣的“信”,即“知自议誉私之不可任也”,这样可做到“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臣对民众也要做到“赏诛立法不失其议”。
(二)韩非“信”的思想
先秦法家的另一代表人物韩非受商鞅的影响,崇尚信,宣扬信。在《韩非子・难一》中通过实例对信与不信从哲理角度做了分析:“晋文公将与楚人战,召舅犯问之曰:‘吾将与楚人战,彼众我寡,为之乃何?‘舅犯曰:‘臣闻之:繁礼君子,不厌忠信;战阵之间,不厌诈伪。君其诈之而已矣。’文公辞舅犯,因召雍季而问之曰:‘我将与楚人战,彼众我寡,为之乃何?’雍季对曰:‘焚林而田,偷取多兽,后不必无兽;以诈遇民,偷取一时,后必无复。’文公曰:‘善’,辞雍季。以舅犯之谋与楚人战以败之。归而行爵,先雍季而后舅犯。群臣曰:‘城濮之事,舅犯谋也。夫用其言而后其身,可乎?’文公曰:‘此非君所知也。夫舅犯言,一时之权也;雍季言,万世之利也。’仲尼闻之,曰:‘文公之霸也,宜哉!既知一时之权,又知万世之利。”
韩非子举此例是为了说明,利用诈伪取得战争胜利,只是一时的权宜之计;通过对文公先赏雍季后赏舅犯的行动,说明了法家对诚信道德观的肯定。当然,法家关于信的观念和儒家是有区别的。法家强调的“信”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互信,而是要确立“法”的诚信,即有功则赏,有罪则罚。法家把信置于变法改革措施之中,带有强烈的实用色彩;而儒家则把信仅作为一种纯粹的道德标准,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我们现在一直在强调司法公正,这里面其实即包含着“信赏必罚”的问题,韩非有关“信赏必罚”的论述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二、“信”的思想基础
法家关于“信”的思想是建立在他们人性论的基础之上。“法家”学从人的存在层面来探究人性,提出了“人性自为”的理论。商鞅言:“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2]。很显然,这既是对战国时期人们生存状态的一种描述,也是对人的存在方式的一种认识。而且,这是法家学者考察人性的独特视角。管仲学派是从这一角度来揭示人性的:“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也……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3]慎到也同样认为:“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4]韩非不仅继承了法家前辈的人性思想,而且不厌其烦地、淋漓尽致地揭示了各种社会关系中人的自利行为。在韩非眼里,举凡“君臣”、“父子”、“夫妇”、雇佣关系中的“主人”与“雇工”、各种职业人员“舆人”、“匠人”、“医生”等等,“皆挟自为心也。”[5]
从法家关于人性的论述来看,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当不同的人面对同一法律时,或者有害,或者有利。由于人趋利避害之天性使然,利则趋之,害则避之,如此一来,法必不能得以完全实施之。那么,如何使法能够完全实施呢?法家的观点是“信赏必罚”!信,会意字,从人,从言。“信”字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已有之。《孟子》:“有诸已之谓信。”《墨子经》:“信,言合于意也。”《白虎通・情性》:“信者,诚也。专一不移也。”《国语・晋语》:“定身以行事谓之信。”《贾子道术》:“期果言当谓之信”等等。《说文》解释:“信,诚也。”由此可见诚信互义。英语同样翻译为honest或sincere。
根据古今中外对“信”字的解释,笔者认为“信”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具有的针对有关事物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而且能够保证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一种品质。因此,“信”应该属于道德范畴。如果个人或组织有“信”,其他个人或组织则会对其生“信”。生“信”之后,则会接受其意思表示并且执行之;如果个人或组织无“信”,其他个人或组织也会对其失“信”。失“信”之后,便不会接受其意思表示,更不会执行了。
法律实质上就是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针对某些事项所做的意思表示。如果国家有“信”,则无论涉及何人、何种情况,国家都应该保证法律在它所调整的范围内得以实施。由于人的趋利避害的天性,当其违法而面临惩罚时,必然会选择逃避。当违法者是一个普通百姓时,国家对其进行惩罚轻而易举;但当违法者为达官显贵时,国家的惩罚就可能遭遇巨大的阻力。这时,如果国家免其罪责,则必会导致失“信”于天下,人民不“信”国家,也不再遵守法律。如此一来,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法律的权威性也会丧失殆尽。由于法家学派已经认识到人之趋利避害的天性,那么他们要想实现“以法治国”的理想,必须“信赏必罚”。
三、“信”的思想在法律上的价值
(一)有利于平等原则的实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但是目前社会上还有很多不平等的问题等待我们去解决。目前社会上的不平等分为制度上的不平等和制度实施中的不平等,“信”的思想有利于解决制度实施中的不平等。如上所示,“信”的前提是有“信”者须先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而后保证自己的意思表示能够兑现。兑现意思表示不是只针对特定的某个人或组织,而是意思表示的所有对象。如果有“信”者针对多人做出了意思表示,而只对部分特定的对象给予兑现,那么不能称其为有“信”者。
国家的法律或制度相当于国家对人民做出的意思表示,国家要做个有“信”者,要维护它的公正和权威,必须平等地对待它所统治范围内的每一个人。如果国家在制度和法律的实施中允许某些人享有特权,有罪反而不罚,无功反而受奖,而将处于社会底层的普通老百姓应该享有的权利剥夺殆尽,无罪者反而受罚。那么,普通百姓必会认为国家无“信”,必然不再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和制度。国家的权威必将不能维护,政令难以实施,统治必定不会长久。古今中外的统治者都希望国家长治久安,而要实现此目标,必先做到“信赏必罚”。
(二)有利于法律的实施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法律实施与法的制定相对。法律本身反映了统治者或立法者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愿望与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法律或制度作为国家的意思表示,国家若是有“信”者,必须使其意思表示得以兑现,即必须使法律或制度得到执行。若国家允许某些个人或组织享有特权,超越于法律制度之外,则国家必然失“信”于天下。人民不相信国家,必然不会遵守国家的法律与制度。法律不能实施,无异于一纸空文。因此,国家要使其制定的法律或制度得到全面地实施,必先成为一个有“信”者。
(三)有利于诚信社会的建立
目前,社会上人与人之间普遍缺乏诚信,商人将自己的商品吹嘘得天花乱坠,实际上商品质量却极其低劣。城市居民宁愿高价到农村购买面肉菜果,也不愿到大型超市去购买生活用品。究其主要原因,主要是现实生活中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掺假使杂的事情太多了。“狼来了”的故事在现实生活中频频上演,导致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人人自卫,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如果我们借鉴法家“信”的思想,在中国建立一套诚信机制,上自政府机关,下自普通百姓,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单位内部和睦,国家上下和谐,则个人自然心情舒畅,工作积极;国家自然经济发展,政治稳定。诚信机制的建立应自国家始,只要国家法出行随,平等待人,百姓必然会相信国家。百姓知道国家制定的法律是一定要执行的,则必不敢轻易违法,国家的法律得以实施,依法治国的理想就会实现。
四、“信”的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成为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治即国家先行制定调整社会生活不同领域的各种法律,无论国家、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必须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换言之,即法律至上,唯法为遵。国家颁布的法律即国家的意思表示,社会主义国家对待人民是言而有信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现实生活中行政执法人员有法不依的现象屡见不鲜,执法不公正,严重影响行政机关的形象及法律的威信。执法的无法性、任意性,不仅使行政机关降低了信誉度,而且也使制定的行政法规难以贯彻执行。
因此,中国要想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首先自国家开始坚持和实行“信”的思想。只要是已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和制度,国家必须执行之,除非经过法律程序将其废除而无效。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取得老百姓的信任,老百姓才会相信政府,才会遵守法律。如果国家制定和颁布法律之后,朝令夕改,法律缺乏稳定性,老百姓就会认为政府颁布的法律会很快废除,不需要严格遵守。如果国家制定法律之后只对部分人执行,允许部分人超越于法律之外,则老百姓必然会认为政府制定的法律是专门约束他们的,从而对法律或制度产生抵触情绪,更加不会遵守法律。所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的关键在于国家或政府坚持和实行法家“信”的思想。
参考文献:
[1]商君书・修权[M]. 北京:中华书局,2009.
[2]商君书・算地[M]. 北京:中华书局,2009.
[3]管子・禁藏[M]. 北京:中华书局,2009.
[4]慎子・因循[M]. 北京:中华书局,2009
[5]韩非子・外储说左上[M]. 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3.
The Analysis about Credit thought of the Legalism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Modern Legal Construction
LI Yu-xia
(Chongqing College of Humanities,Science and Technology,Chongqing 401524,China)
历史上,儒家法律思想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春秋时期百家争鸣和汉代以后被统治者奉为正统,至隋唐时期中国法律儒家化趋于成熟,成为了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儒家对中国、东南亚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儒家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其思想对我国封建社会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1.1礼治。礼,是关于人们应该怎么做人、如何处事、特别是应该怎样对待与自己不同关系的他人的种种原则,即长幼、尊卑、贵贱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儒家主张礼为立人之本,因为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决定着国家的治乱,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1.2德治。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说教来感化教育人,注重治心。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其内在地知道耻辱而摒弃奸邪,但它并不是彻底地抛弃了刑罚,而是认为德是最彻底和最根本的办法,能收到绝非仅靠惩罚所能达到的效果。
1.3人治。儒家认为,人治为安国之本。主张“为政在人”,即统治者应当以身作则,因为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人,人的作用大于法的作用,只有贤人才能制定出良法。法的执行也是需要靠贤人来贯彻和实现的,离开了人法就成为了一纸空文。
2、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社会的借鉴意义
2.1德治与法治互补。
儒家主张“德主刑辅”、“先德后刑”,注重德礼教化,“德”与“礼”与我们今天所说的道德概念接近。“法苛难行”,这是古人的一般共识。“法能杀不孝者而不能使人孝;能刑盗贼者而不能使人廉”,这实际上就是“刑”所固有局限性,老百姓虽然受到了惩罚,短期内出于对刑罚的畏惧而不敢再犯,但是毫无以犯罪为耻之心,没有从内心中真正地摒弃恶念,这样的治理是难以长久的。单纯的刑罚,只能为一时之计而难以长久,要想建立理想的秩序,仅靠强制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具有良好效果的还是“德教”。德治与法治,作为现代社会安邦定国的重要手段,它们相辅相成,二者不可偏废,只有二者完美地结合才能更好地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因此不会过问该行为是出于自觉、对刑罚的畏惧、还是盲目地服从。而道德则不同,它更加侧重人的内在信念,故从德与法二者发挥的作用来看,道德起到了在事前治本的作用,法律则是事后治标的作用。儒家的“引礼入法、礼法互补”的主张,对我们当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广泛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一方面要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另一方面更要加强广大公民的道德建设,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新时代应有新时代的“礼法”,这不是历史的倒退,只是借鉴哪种形式而已,剔除其封建落后的非理性内容,赋予其新的时代精神,这样的“礼法”是有生命力的,它能成为社会公德和精神文明的有力倡导者。
2.2儒家法律思想的“和谐观”。
儒家讲求自然和谐的中庸之道,“中”是适合,“庸”是按照适宜的方式做事。而按照适宜的方式做事就可以长久,就是“善”。作为传统文化,“中庸精神”就是适度把握,按照适中方式做事,并力求保持在一个合情合理的范围之内。和谐决定着个人乃至国家的幸福。尤其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注重互谅互让,每个人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各司其职,安分守己,避免纠纷和矛盾的产生。为了达到和谐,人们就应奉行中庸之道的做人处事原则,“和而不同,以和为贵”,在崇尚和谐的传统社会中,追求的是“无讼”的和谐、理想的大同社会,人与人揖让有序,社会之风淳朴自然,法律几乎可以束之高阁。
2.3儒家的“民本思想”。
儒家强调,“民贵君轻”,“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为水,君为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政治思想肯定了民众对于一个国家的根本性地位,要求统治者关心百姓疾苦,倾听百姓声音,反对统治者为所欲为、横征暴敛,呼吁统治者善待他的子民,与民休息,以求长治久安。民本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古代政治文明的最高表现形式,其中蕴含了深厚的政治哲学和智慧。民本思想在今天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中仍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科学发展观强调的以人为本,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是完全一致的;依法治国的理念,应当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使制定的法律真正体现和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成为人民的法律,而不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总之,一定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2.4儒家的“人伦情怀”。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
学校领导班子要深刻认识到做好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加强自身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的建设,明确管理重点,强化工作力度,把法制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范畴,优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工作环节的法制责任体系。
二、拓宽法制教育渠道,充分发挥德育主阵地的育人功能
1、法制教育要经常化。在内容上,可以宣传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形式上,要充分发挥以思想政治学科教学、班会课教育等为主体的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学生集会、专题法制讲座、黑板报、宣传栏、讨论会、座谈会、知识竞赛、张挂图片等途径及时通报典型治安案例,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让学生明法理、懂法规、守法纪。
2、专项活动要具体化。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安排两周的专项法制安全教育活动。专项教育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有实效,班级结合专项活动开展好具体活动。如:开一节法制教育主题班会,开展一次学法、用法、守法的大讨论;出一期以“法制教育”为内容的文化橱窗;写一份遵纪守法的承诺;评选一名行为规范优秀生。
3、专题活动要系列化。要充分利用班会、国旗下演讲、校内外活动等途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以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德育活动。
可以以礼貌用语周、纪律周、卫生周、文明月、法制安全月,进行专项教育;以报告会、演讲会、主题班会、品德课、法制课进行集中教育;通过团队倡议、个人承诺、个别交流、学生民主评议、“告别不良行为”签字宣誓、“争做文明中学生”演讲比赛,实现自我教育;利用国旗下演讲、校园广播、张贴宣传画、自办墙报、橱窗,净化环境实现环境教育;利用值周、监督岗、领导各处室交叉督查、午休督查、校外督查,进行强化教育;领导、教师包班包人、定人定责、深入家庭、深入村社、交流谈心,建立“重点生”转化档案,对他们生活上解难、思想上解惑、学习上指导、行动上纠偏,实现责任跟踪教育;以“行为规范优秀生”,每周、每月、每学期“文明之星”评选,“三好学生”,文明班级,优秀班团干部,班级“十最”评选活动为内容,开展激励教育。
4、注重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学生心理素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同时,要注意对个别学生进行个别的心理辅导。教师可以通过QQ、微博、论坛、电子邮箱等途径与学生建立最适宜的交谈方式,耐心、细心地引导、释疑,有效地帮助学生消除或缓解各种心理问题与心理困惑,促进学生遵纪守法意识的形成。 三、以加强班级管理为关键,强化法制教育
1、实行班级管理目标责任制。
学校每学期与班主任签订《班级管理目标责任书》、《法制安全目标责任书》,责任目标设置涵盖班级建设、教育氛围、学校活动要求落实、法制安全教育成效等,把班级的活动开展情况和学生的教育效果作为班主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大领导抽查与值周检查力度,及时检查,及时反馈,及时纠正。
2、实行学校领导包挂年级、班级制度。
包挂年级领导全面负责本年级的日常管理、督导、检查。包挂班级领导负责所包挂班级的思想、纪律、法制、安全、卫生等教育工作的落实情况及督导、检查、管理工作。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上下联动,交叉管理,既可对班级管理进行全方位的督查与指导,又可及时掌握学生中出现的问题,为制定全盘的计划和措施提供第一手资料。
3、实行班级自动化管理。
要充分发挥学生的自治作用,让班级每一个同学参与到班级管理中来,把班级事务划分到每一个同学的人头下,分工明确,靠实责任,把握导向,提高质量,构建“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事做”的班级管理格局。
4、以“细”和“勤”的工作态度做好班级管理。
班主任既要细心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更要潜心了解学生的心理、交往状况,从而知道他们在学习上、生活上、认识上的偏差、困难、需要。班主任要尽可能地深入到学生吃、住、行、学的地方,做到勤观察(观察他们的所作所为、所想所需)、勤研究(研究他们在学校、家庭、社会的学习、生活、行为习惯及形成原因、应采取的教育措施)、勤记录(记录每位学生的优点、不足、兴趣、爱好、特长)、勤表扬(表扬优秀生、表扬进步生、表扬特长生)。
5、加强特殊学生教育。
关键词:三下乡;社会实践;指导教师;职能
中图分类号:G642.0?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2-0134-02
社会实践是大学生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的有效载体,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是高校育人的重要内容[1]。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是大学生广泛接触社会,增长见识、锻炼成材的有效途径,是学生了解国情,服务社会的必由之路。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广素质拓展,使“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成为当下大学生能力素质教育的试验田。石河子大学水利建筑工程学院积极响应团中央、兵团团委关于大学生暑期“三下乡”活动的号召,统一部署,结合专业的特点,连续几年组织了暑期大学生“三下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上级组织的好评[2]。现就在大学生暑期“三下乡”活动中教师职能的发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指导教师在大学生暑期“三下乡”活动中存在的误区
1.指导教师一言堂。暑期“三下乡”实践活动中,学生是实践活动的主体,指导教师仅仅是对实践活动起到技术指导的作用。一切指导教师说了算,学生只是教师实践思想的执行者,导致活动本末倒置。
2.指导教师大包大揽。在暑期“三下乡”实践活动中,往往会出现学生不知道怎么干,具体需要做什么。指导教师无奈之下,自己策划,自己执行,学生成了整个实践活动的陪衬。指导教师成了实践活动的践行者。使学生没能在社会实践中锻炼成长。
二、指导教师在大学生暑期“三下乡”活动中的职能发挥
1.精神上的指导。当前的大学生,大多都是90后,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父母的精心呵护下,绝大多数学生没有经历过生活上的挫折磨难,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而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是一个践行青春理想,将专业知识服务于社会的实践性活动。因此,指导教师要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先从精神层面上告诫学生,这是一个要顶着烈日炎炎,付出辛勤汗水的工作。让学生知道这是个“苦差事”。同时,也要告诫学生,这也是一个了解社会,了解所学专业在社会中需求量的一个有意义的“好差事”,使学生对实践活动有个真正的认识和接受。从而使学生从精神上认为自己能行,使学生精神饱满的去践行实践。
2.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一般由大三、大二、大一三个年级的学生组成,大三的学生由于已经学完了专业主干课程,因此他们是实践活动的主体,大二和大一的学生是主要参与者。指导教师在实践活动中主要起到学生所学专业知识与社会所需知识的桥梁作用。学生所学的书本知识,需要在指导教师的指导转化下,转化成社会所需,使学生能够用专业知识服务于社会。因此,指导教师在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发掘实践者潜力的执行者。在整个“三下乡”社会实践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指导教师就需要了解学生的需求,始终和学生保持一致,给予他们解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挖掘学生潜能,帮助学生践行实践,使实践活动顺利进行。比如,实践经费不足,指导教师可以指导学生通过找盈利部门赞助的方式解决等等。通过实践活动,使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大大增强,使学生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大大提高,从而增强学生不畏困难的自信心和对知识的求知欲。
三、建议
1.加强与社会相关部门的联系。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实践场是社会,需要社会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及大力支持。所以学校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增大自己学校专业的宣传力度,增加影响力,加大与社会相关部门的联系,为后续学生的实践活动奠定社会基础。
2.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指导教师在整个社会实践中需要对实践团队做全方位的指导,因此,指导教师个人能力的培养不容忽视。指导教师不仅要有丰厚的专业背景知识做基石,还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增强实践经验,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有效进行提供技术保证。
四、结束语
短短一个月的大学生暑期“三下乡”实践活动是践行志愿者精神,积极服务于社会,发挥大学生在当代社会的先进性作用的有效途径。“艰辛知人生,实践长才干”,只要你愿意去尝试和经历,并坦然的接受过程的酸甜苦辣和结果的成败得失,人生就会很精彩。
参考文献:
[1]周福阳.关于开展暑期社会实践教学活动的几点体会[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1,(25):169.
[2]姚莉,黄庆华,彭军.积极开展“三下乡”活动在实践中锻炼成长[J].乡镇经济,2004,(1):41-42.
关键词: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师资队伍建设
作者简介:李红浪(1973-),男,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李潇(1989-),女,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学。
基金项目:江西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度项目“新形势下高职院校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对策研究”(编号:GL1220),主持人:李红浪。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34-0071-05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国家的未来竞争有赖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的健康发展需要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资力量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高质量的师资队伍是教育质量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现阶段教师队伍正在加强专业化建设,职教师资的可持续健康地发展,需要专业的成长和发展。
一、教师的专业化地位
职业主要分为专业性职业和普通职业两种类型。专业性职业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职业进行专业化分工中所形成的一种职业分化,这种职业要求深入系统地学习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这种职业人群必须经过长期的专门的训练和教育,其职业活动要求按照专业标准来开展,通过专业性的工作来获取相应的社会地位和报酬待遇。教师的专业化发展的理论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理智取向的教师专业化发展(intellectual perspective of teacher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二是实践-反思取向的教师专业化发展(practical-reflective perspective of teacher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三是生态取向的教师专业化发展(ecological perspective of teacher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1]。专业化和职业化是教师工作的一种重要发展目标,加强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已经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的一种目标取向。
我国教师职业的专业化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上世纪80-90年代,我国开始实行教师职称评定和教师职业资格制度,教师工作开始体现专业化的特征,教师也开始成为了专家,教学工作是一种专业化的工作,教学的技能和能力水平开始予以重视。对于专业化的教师来说,不仅应该拥有进入教学职业体系时的基本的技能和能力水平,还应该拥有以大量知识为基础的专业能力,要求能够体现渗透于行动并且能力指导行动的专业特征,应该形成依赖于特定的教育学术水平的与特定的教学情境相结合的平衡整合实践应用的专业化的特征形式。按照我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2012年9月6日,国家教育部、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提出,我国实行5年一周期和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制度,以推动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并使之常态化。教师队伍的建设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必要保障,因此必须深化教师教育的改革,努力推进教师教育的内涵式发展,提高教师教育的质量,尽力造就专业化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二、职教师资的专业化发展
职教师资的专业化发展指的是职业院校教师的内在的专业知识的更新、演进、发展和丰富,是职业院校教师依托专业化的组织机构,通过终身的职业历程的专业训练,开展持续不断的学习和训练,提升基于自身知识结构的专业技能,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丰富专业知识底蕴,同时加强教学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努力使教师成为熟练的专业教育工作者的过程。
职教师资的专业化发展主要涉及专业知识、专业精神、专业能力以及专业制度等方面。第一,职教教师要具备系统的学科专业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实践知识等。教师的首要任务是教书育人,成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就必须了解所教学科的所有知识,掌握知识,精通知识,运用知识,把握学科发展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发展趋势等。职业院校对教师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教师需要系统且扎实地掌握学科专业知识,才能够准确地传授给学生,教会其掌握知识与技能的方法,并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实现科学精神与知识以及人文精神的统一。
第二,职教教师需要具备专业的服务精神。这种精神是指热爱教育事业,严于律己、无私奉献、学无止境、追求真理、关心学生、具有使命感以及创新合作的意识。职教教师需要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自我价值实现尺度,热情投入,不断学习,提高个人的觉悟和修养,积极探索教书育人的规律和艺术,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三,职教教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专业能力主要包括研究能力、课程能力、信息能力以及教育预见能力等。专业研究能力指教师要自觉掌握教学的规律并探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进行有效的科学研究,以适应学生自主性增强的现状,保证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专业课程能力是指对课程的选择与评价能力、设计与开发能力以及组织与实施能力。专业信息能力是指教师获得信息并加工与处理的能力,通过信息进行判断与决策。专业教育预见能力是指教师可以根据社会经济以及科技生产的发展进行预见性的对策判断,制定合理的教育目标。
第四,职教教师专业化发展需要专业的制度作为保障。目前,我国大部分高等职业院校采取的是科层式的管理体制,这种严密的、权责分明的、严格的具有等级特征的制度对于教师的专业化发展起到制约的作用。职教教师的专业化发展需要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专业的自,在课堂教学中可以有自己的判断以及相对的自,这与学校的科层管理制度是相互矛盾的,严重阻碍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因此,职教师资的专业化发展首先要求职业院校教师能够有自身的内在性和主动性。即教师的专业化发展要求教师认识到自身是专业化发展的主人,教师应该有着主动的专业化发展的意识和动力,应该主动积极地投入到专业化发展中去,把专业化发展作为自身职业生涯的一项重要活动。应该能够清醒认识到自身专业化发展的历程和专业进步的阶段,应该规划好自身专业化发展的前景和专业化发展的目标,为专业化发展打下基础;其次职教教师应该掌握专业化发展的规律,努力使自己成长为专家型的教师。专业化发展是与职业情感、职业道德、职业理想、实践能力、教学经验和社会责任感同步成长的,专业化发展也有一个学习――提高――再学习――再提高的过程,它是伴随着教师对于知识的扬弃而呈螺旋式进步的,专业化发展是一种伴随着入职前专业学习、入职后专业培养和后期的学习型职业生涯而进行的;再次职教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也是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的[2]。职业教育的应用技术特性,使之与产业紧密相连,职教教师必须密切关注产业技术的提升和产业结构的发展,因此职教师资的专业化发展应该更要加强对新知识的吸收,也更加强化实践性的建设。
三、职教师资专业化的能力不足
职业教育要发展,需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强化职业院校师资队伍专业能力的培训力度,这也是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职业教育的应用技术型的特征,要求职业院校师资拥有精湛的专业技能,但我国的现实是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在结构水平和规模数量上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职业院校师资队伍专业能力的不足首先是因为职业院校教师的进入门槛太低。职业院校的师资队伍主要来自于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由于职业院校的各种现实原因,导致职业院校师资队伍普遍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同时与普通院校相比还存在着学历学位偏低的问题,这种先天的不足制约着职业院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职业院校师资队伍专业能力的不足其次体现为教学能力的欠缺。现实中许多职业院校的教师教学水平不够高,教学方法比较陈旧,教学手段比较单一。在确定教学目标、设计教学任务、进行教学评价时都无法达到最优的效果。职业院校师资由于专业能力的欠缺,根本无法参与到企业的技术研发中,专业教学能力低下,导致对于面向应用型的专业无法提供最新的教学内容,也使学生在认知结构中难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整合。
职业院校师资队伍专业能力的不足还体现在师资专业化发展不畅。杨延在天津、上海、深圳、广州和顺德等五个城市中曾经开展过关于职教师资专业化发展的调查问卷工作,发现由于缺乏有效的专业培训和通畅的技术信息来源,职业院校师资中有41.32%获取技术信息是通过自学实现的,有7.02%的教师的信息获取是通过技术培训获取的。同时一年之内能够获得各种培训机会的教师只有36.78%,这些都直接制约了教师的专业教学水平的提高,限制了教师专业教学的视野[3]。
四、基于专业化发展的职教师资队伍建设思考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日益显现,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专业化发展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加强职教师资队伍的建设需要从多个方面努力,其中亟需加强的是制度化建设,建立职教师资培训体系。
(一)促进职教师资队伍专业化发展亟需加强制度化建设
促进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根本途径就是加强专业化的职教师资队伍的制度化建设,加强制度化建设也是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律和发展趋势。加强制度化建设,也是促进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重要手段。
第一,加强专业化师资队伍建设的制度化建设就是要加强职教师资的准入制度建设。必须实行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要求职教师资必须拥有从事职业教育的职业能力,必须具备所从事专业的基本专业能力、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而且基于职业教育的实践属性和特定的培养目标,建议教师应该拥有突出的专业工作的经验和专业能力。
第二,加强职教师资的评估制度建设。教育部十分重视高等教育的评估工作,通过评估制度来规划和引导高等教育工作。教育部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2004]16号)和2008年颁布实施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都要求加强教师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建设[4];职业院校应根据这两个文件的精神来建立教师专业能力的评估指标,构建教师专业基础、专业教学知识、专业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评价的指标体系。
第三,加强教师的培训培养制度建设。教师的专业能力的提高需要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教师培养制度,针对不同背景不同专业的教师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特别应该加强专业能力的培养培训。应该建立鼓励教师自我发展的激励制度,把教师的培训培养与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结合起来,鼓励教师主动参与到各类企业的生产建设中去,将教师的职务晋升与教师的专业培训结合起来,鼓励教师主动参与专业培训,并关注行业的发展,提升专业能力。
第四,改革职业院校教师评聘制度。职业院校教师的职称评定要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树立“能力不等于文章”的观念,引导职教教师向产学研Y合方向发展,建立职教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和评审办法,将技能考核等级、专业建设、课程开发等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到职称评定标准中去,综合考虑教学、学术、技术以及企业经历各个方面。另外,适当淡化评审、强化聘任制,择优聘任或实行竞争上岗,实行任期聘任制,打破职务终身制,激励教师以岗位标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主动更新知识,进而促进整个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稳定发展。
第五,加强与职业院校教师专业发展相匹配的激励制度建设。明确职教师资队伍的需求水平,按照学历、职称、年龄等信息进行层级划分,实行分层管理,对于科研能力较强,学历与职称较高的教师重在为其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而对于年轻的教师则重在给予生活上的关心与鼓励,并提供进修与发展的可能。另外,要采取动态化与多样化的激励手段,根据教师的成长与专业化发展不同层次,实行物质激励、精神激励,使多种需求得到满足,并不断改变激励的方法和措施,实现动态的激励手段。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把握好激励的尺度,并正确处理量和质的关系,实现激励的公正与公平。
(二)促进职教师资队伍专业化发展亟需建立师资培训体系
加强职教师资队伍专业发展是响应国家的政策要求,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出:“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做好培养培训规划,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大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力度”,“严格教师资质,提升教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5]。
首先,促进职教师资的专业成长,需要构建学习时期的职前培养、进入职业院校后的入职培训和成为职教师资后的职后提高三部分组成的完整的职教师资队伍培训体系。通过职前培养、入职培训和职后培养这三者的有效衔接和连贯,构建多层次多体系的职教师资培训体系。在这个培训体系中,职前培养是前提和基础,职后培训是发展和继续。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是一个可持续的、动态的过程,每个阶段都应该建立特定的培训目标,都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6]。职前教育主要是在学校时期所受的教育,这个时期主要是根据专业的要求学习基础课、专业课和公共课,以最终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其中也包含部分毕业之前的一些实习实训,但总体的学习主要还是以获取学分以顺利毕业为主;入职培训则主要是已经成为职业院校教师正式进入教学岗位前的学习,此时的学习应该是加强教学能力和基本教学技能的学习,同时基于职教的特征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强实践能力的培训。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可以把教师安排到企业、实训中心去开展专业技能的实践训练,并尽量要求教师获得相应职业的中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职后培养则是一种提高教育,职教师资已经开展了一定时期的教学工作,对于专业理论知识已经有非常深的理论功底,也通过实践教学拥有一定的专业操作能力,此时的培训则是更有针对性地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此时的学习可以穿插到学校、企业中进行,使理论与实践最佳地结合起来,通过学习使教师在理论学习――实践应用――自我反思――实践总结中不断积淀和提高,最终实现教师终身性的专业化发展。
其次,促进职教师资的专业成长,需要完善职教师资队伍培训的保障体系、运行体系和教学体系建设。政府通过制定各项政策法规、加强财政拨款、建立国际交流、加强校企合作等方式方法加强政府的支持力度,通过各种方法保障职教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师资队伍的专业能力的提升,实现职教为我国的制造业大国地位的智力和人力资源服务的目标;通过建立多元化的职教师资培训机构来加强专业化的职教师资培训、建立健全职教师资研究生培养等方式加强职教师资队伍培训的运行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化企业的作用,加强校企合作来构建多元化的师资培训机构。通过专业化的师资培训机构,针对师资的专业能力进行学术能力、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训,促进师资队伍的专业能力的提升。通过职教师资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来提升师资队伍的学历层次,加强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努力加强针对职教师资培训的方案和课程建设,整合专业技术和教育课程,加强职教师资的专业化能力。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要实施职业院校教师提高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师资培训的支持。职业院校师资队伍的专业能力影响着职业教育的发展前景,关系着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必须加强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必须强化职教师资的专业化地位,重视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促进教师的专业化成长。
参考文献:
[1]Fullan,M et al. The New Meaning of Educational Change. Second Edition Cassell [M]. Cassell Educational Limited,1991:48.
[2]于京波,史W军. 基于教师专业发展的职教师资培训思考[J].职业教育研究,2013(12):76-77.
[3]杨延.改革管理制度,加强职教师资队伍建设[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11(4):32-33.
关键词:房地产;工程造价;存在问题;全过程控制
1 目前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造价控制基本上仅仅着眼于预算(标书、标底)及结算的审核,这种控制虽能取得一定的效果,但这种控制模式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1.1只能事后承认“事实”,无法事先做好预测和影响,从而影响建筑项目各实施阶段的决策,造成工程造价的失控和心中无数。
1.2忽视了建设工程前期工作阶段的造价控制
在做好投资决策后,设计阶段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影响是最大的,如果对工程造价影响大的设计阶段不加以控制,而在施工阶段、结算审核阶段来算细帐、小帐,其结果可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1.3工程技术和工程造价结合不够
当前,普遍存在技术人员的经济观念淡薄,而造价工程师(投资监理)目前普遍未能参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设计、设计变更、工程现场变更等),只是事后复核,纯粹从工程经济和概预算规则方面加以控制。这样你做你的,我算我的,很难收到良好的控制效果。
2 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投资决策阶段主要是对项目提出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合理估算投资和编制设计任务书。这一阶段的项目采用技术对工程项目造价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有着决定性影响,是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阶段,而且投资决策阶段的项目定位、选址等工作对整个项目投资的影响甚至可高达70%。
而我国大部分建筑企业普遍重视施工阶段,忽视了项目前期的造价控制,造成了工程资金源头控制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进而导致整个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混乱或者投入资金不足等问题。
在投资决策阶段最重要的是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要做好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这项工作做得好与不好,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投资和效益的比例。工作做得不好则会导致投资多,效益少,造成投资浪费现象。
目前,有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对项目的研究缺乏科学性,对工程缺乏实地调查研究,仅仅从主观意愿以及经验出发研究工程的可行性,给项目以后的工作埋下了很大的隐患,导致工程项目后续资金跟不上而不得不延长工期,有的甚至不能继续施工,造成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造成了国家资源财产浪费。因此,要想顺利完成工程项目,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做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3 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在项目做出投资决策后,控制造价的关键在于设计,这是也是控制造价的重点。
据有关资料分析,设计费一般占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左右,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度却占75%以上,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设计单位及个人对工程质量负有明确而重大的责任,而设计保守(在功能不影响的前提下),既可减少工作量,又避免被追究其责任。
因此容易产生设计保守从而造成投资浪费的情况。建议采用限额设计,与设计单位签订限额设计责任书。造价工程师(投资监理)的具体工作:
3.1在短时间内对每个设计方案做出经济估算及评价,在此基础上推选最佳的设计方案。
3.2确定设计方案后,根据相关的资料(之前,我们尽可能地收集当地的造价相关资料,如以前曾做过的同类项目的经济指标),提出合理的限额设计指标,供公司和设计单位确定设计限额是参考。
3.3参与图纸会审的工作,并对不影响功能而可以降低造价的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
3.4 同时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着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甚至因施工质量较毛糙,从而导致设计更改,联系单较多,造成工程造价认为失控的现象,因此全过程应正对性地加以监控。
3.5实行设计招标和设计监理制度
实行设计招标制度,加强设计阶段的监理,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成熟的工艺,减少在施工阶段重大设计变更和方案变化的发生,对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在工程设计中,设立监理人员,对工程设计严格监督,排除不利因素,促使设计人员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设计水平和经济核算的科学性。通过技术比较和经济分析,力求选择在技术先进下经济合理,在经济合理下确保技术先进,在满足使用功能前提下力求风格新颖,从而更有效地控制项目的投资,发挥最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 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
4.1可能会出现的情况:
所选单位并非正真的最低报价单位或选中的报价低于成本价而希望在今后施工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方法取得弥补的单位。(容易引起扯皮而影响工期及造价失控)
4.2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不够严密、明确,在今后结算时造成扯皮或给施工单位钻空子。造价工程师(投资监理)的具体工作:
4.2.1参与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及招投标的组织管理。
4.2.2编制合适的施工预算标底及工程量清单。
4.2.3详细分析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详细列出各投标书中存在的明显的低于市场价、漏项或标书中不明确的内容,在询标时明确优惠条件及今后的结算口径,并详细了解投标单位漏项及明显低于市场价项目的弥补方式或消化途径(否则,会成为造价控制隐患),在此基础上推荐真正意义低价并可行的中标单位。
4.2.4 参与招标答疑时尽可能明确今后可能采取的一些控制措施,如:甲供材料、分包项目及相应的经济责任,减少索赔隐患。特别是专业分包队伍的招投标,是否由集团采购中心提供专业的投标单位,有投资监理参与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及招投标的组织管理。我们C地块总承包招投标范围中有7项分包项目:
⑴铝合金门窗分包工程
⑵外墙保温分包工程
⑶会所通风空调系统分包工程
⑷消防系统分包工程
⑸弱电系统分包工程
⑹电梯安装分包工程
⑺会所游泳池设备分包工程
对以上分包项目中重点是确定主要材料品牌的工作。另外消防系统分包工程是由天津队伍还是有上海队伍施工?如是天津队伍将如何招投标?上海队伍做,则将面临竣工验收通过的问题;消防门、控制箱和其他消防设施单价是如何确定。还有电梯安装工程要在结构施工前就要确定电梯的品牌,这就要求电梯的招投标最先要进行。等等。
5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5.1可能会出现的情况
⑴设计变更偏多,一般而言设计变更越多,造价越不易控制;
⑵无价材料价格签证偏高,依据不明造价越不易控制;
⑶隐蔽工程验收不到位,记录资料不全,甚至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⑷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甚至和施工方共同作弊;
⑸联系单的签证存在不明确,内容界限超合同,甚至不真实的情况;
5.2造价工程师(投资监理)的具体工作
⑴从造价的角度帮助承发包双方进行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合理化,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⑵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各种变化,如地质条件的变化、材料的代换、工程量的增减、设计的变更等,这就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变化,充分深入施工现场,争取第一手资料(隐蔽工程资料、实际施工记录等),包括联系单上的签署意见,为日后的索赔处理、结算决算提供依据,(建议对所以联系单进行经济分析并签署意见(并附相关计算稿),公司管理层应明确未经造价人员签署意见前,项目经理不得签署肯定意见);
⑶参与无价材料的市场考察,并提出建议供项目部或公司参考;
⑷为业主指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既要保证工程建设有足够的资金,不至因资金不足或资金提供不及时而影响工程的建设进度,又要做到尽可能不占用过多的资金,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资金筹措的难度。
⑸为业主做好承包商进度款资料的复核,既能使承包商正常开展工作,又防止工程款付过头。
6 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应坚持以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为依据,按照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根据竣工图结合隐蔽签证、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进行审核计算,审核是否按图纸及合同的规定全部完成工作,是否有丢、拉项工程。
要认真核实每一项工程变更是否实施,该增的增,该减的减,做到实事求是。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计价必须准确。预算人员不但要熟练掌握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定额子目的组成内容和套用规定、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还要掌握三者的编制原理和内在联系,确保工程造价计算的准确性。
此外,预算人员要坚持到现场了解情况,掌握工程动态,对特殊材料进行市场询价,掌握价格动态,提高工程造价计算的准确性。控制工程造价的最后一环是竣工结算。在工程竣工结算中洽商漏洞较多:有的是有洽商没有施工;有的是施工没有实施应该核减,却没有洽商;还有的洽商工程量远远大于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时,必须进行现场核对,认真核算工程量。同时,应实行工程结算复审制度和工程尾款会签制度,以确保工程结算质量。
7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后评估工作
在竣工结算审核的基础上,将项目的有关资料及分析结果汇总并建立数据库,为后续工程提供参考。会同项目各部门总结并找出本项目工程造价控制过程中存在的经验、教训,提出今后工作中的改进方向,便于完善今后建设项目的管理,以最优的技术和成本完成房地产工程项目的建设。
8结语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对经济活动的关注与监控必然不断加强和深化。房地产项目的造价控制与管理,是企业在掌握市场信息的基础上,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成本控制、计价、定价的系统活动,其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概括而言,房地产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就是以决策阶段的估概算为静态控制,以设计、施工等实施阶段的动态管理组成。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