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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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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报告

第1篇:地质勘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编制;程序;图表编制要点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不断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基础建设项目不断兴建。地质勘察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占有重要地位,加强地质勘察工作,有利于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的顺利完成。而地质勘察报告是工程地质勘察的最终成果,提高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编制质量十分重要。当然,不同的工程项目,报告编制反映的内容和侧重有所不同。对于水利工程勘察而言,其勘察工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专业性等特点,对勘察报告编制的要求也更为严格。

1 报告的编制程序

一项勘察任务在完成现场放点、测量、钻探、取样、原位测试、现场地质编录和实验室测试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即转入资料整理工作,并着手编写勘察报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写工作应遵循一定的程序,才能前后照应,顺当进行。不然的话,常会出现现场编录与实验资料的矛盾、图表间的矛盾、文图间的矛盾,改动起来费时费力,影响效率,影响质量。

2 报告论述的主要内容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正文应包括绪言、区域地质概况、水库区工程地质条件、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天然建筑材料及结论和建议等。

绪言应包括:工程位置、工程主要指标、主要建筑物的布置方案,工程地质勘察提出的主要问题和结论,本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概况,完成的工作项目和工作量。

区域地质概况应包括:区域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貌和物理地质现象、水文地质及地震地质等概况,可溶岩区应重点说明喀斯特发育规律及喀斯特地下水的补排条件,有关区域构造稳定性的主要结论和地震基本烈度。

水库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水库地质条件、水库渗漏的性质、途径和范围,计算参数的确定,计算公式的选用,计算成果及其分析和说明,处理方案的建议和结论。水库浸没区地质条件,地下水壅高计算参数和公式的选定及计算成果的分析说明,浸没标准的确定。根据水库运用水位预测的浸没范围,浸没区的分类,可能的发展情况和防护措施的建议。库岸稳定性分段,不同设计水位时的不稳定岩土体的位置、高程、方量,主要地质条件,计算参数选择,计算成果和观测资料等以及失稳影响和防治措施的建议。评价水库诱发地震的条件潜在震源区的确定及其震级上限的预测。

各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坝、闸址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地质概况与选定坝型、坝轴线、枢纽布置方案有关的工程地质条件,坝基岩体工程地质分类,工程地质问题及评价和有关工程地质问题处理的建议。引水隧洞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工程地质条件分段及说明,围岩工程地质分类和工程地质问题评价及处理建议。渠道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工程地质条件分段及说明,渠道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问题评价及处理建议。厂址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厂区工程地质条件,调压井或调压塔或压力前池,地下压力管道或明管,地面厂房或地下厂房。尾水渠或尾水洞的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工程地质问题评价及处理建议溢洪道,通航建筑物和导流工程等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工程地质问题评价等。

天然建筑材料应包括:各类材料的实际需要量,并按不同材料和不同料场分述产地地形地质条件,勘探和取样情况,储量和质量评定,开采和运输条件等。

结论和建议应包括:阐明建筑物区的基本地质特点,对各建筑物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及评价以及对技施设计阶段勘察工作的建议。勘察报告依据主要规范、规程说明工程地质问题是勘察工作的基础,工程地质问题的论证和解决则是勘察工作的核心。现对工程勘察报告组成的几个部分进行分述如下:

2.1 地质地貌概况

地质地貌决定了一个建筑工地的场地条件和地基岩土条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论述:(1)地质结构构造。主要阐述的内容是:地层、岩性、厚度,构造形迹,勘察场地所在的构造部位,岩层中节理、裂隙发育情况和风化、破碎程度。如果勘察场地为平原区,应划分第四系的成因类型,论述其分布埋藏条件、土层性质和厚度变化。(2)地貌。包括勘察场地的地貌部位、主要形态、次一级地貌单元划分。如果场地小且地貌简单,应着重论述地形的平整程度、相对高差。(3)不良地质现象。包括勘察场地及其周围有无滑坡、崩塌、塌陷、潜蚀、冲沟、地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

2.2 地基岩土分层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这一部分是工程勘察报告着重论述的问题,是进行工程地质评价的基础。下面介绍分层的原则和分层叙述的内容。

(1)分层原则。土层按地质时代、成因类型、岩性、状态和物理力学性质划分,岩层按岩性、风化程度、物理力学性质划分。厚度小、分布局限的可作夹层处理,厚度小而反复出现可作互层处理。

(2)分层编号方法。常见三种编号法:第一,从上至下连续编号,即①、②、③……层。这种方法一目了然,但在分层太多而有的层位分布不连续时,编号太多显得冗繁;第二,土层、岩层分别连续编号,如土层Ⅰ-1、Ⅰ-2、Ⅰ-3,,;岩层Ⅱ-1、Ⅱ-2、Ⅱ-3,,;第三,按土层成因类型分别编号。如某工地填土1;冲积粘土2-1、冲积粉质粘土2-2,冲积细砂2-3;残积可塑状粉质粘土3-1、残积硬塑状粉质粘土3-2;强风化花岗岩4-1,弱风化花岗岩4-2,微风花岗岩4-3。第二、三种编法有了分类的概念,但由于是复合编号,故而在报告中叙述有所不便。

(3)分层叙述内容,对每一层岩土,要叙述如下的内容:

①分布:通常有“普遍”、“较普遍”、“广泛”、“较广泛”、“局限”、“仅见于”等用语。

②埋藏条件:包括层顶埋藏深度、标高、厚度。如场地较大,分层埋深和厚度变化较大,则应指出埋深和厚度最大、最小的孔段。

③岩性和状态:土层要叙述颜色、成分、饱和度、稠度、密实度、分选性等。

④取样和实验数据:应叙述取样个数、主要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⑤原位测试情况:包括试验类别、次数和主要数据。也应叙述其区间值、一般值、平均值和经数理统计后的修正值。

⑥承载力:据土工试验资料和原位测试资料分别查算承载力标准值,然后综合判定,提供承载力标准值的建议值。

2.3 地下水简述

地下水是决定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重要因素。报告中必须论述地下水类型,含水层分布状况、埋深、静止水位、降深、涌水量、地下水流向、水力坡度;含水层间和含水层与附近地表水体的水力联系;地下水的补给和排泄条件,水位季节变化,含水层渗透系数,以及地下水对混凝土的侵蚀性等。对于小场地或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勘察场地,论述的内容可以简化。有的内容,如水位季节变化,并非在较短的工程勘察期间能够查明,可通过调查访问和搜集区域水文资料获得。地下水对混凝土的侵蚀性,要结合场地的地质环境,根据水质分析资料判定。应列出据以判定的主要水质指标。

第2篇:地质勘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 地质勘查 矿业开发

一、承担各类勘查项目依旧是经济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

(一)国家勘查项目

国家每年都有大量的勘查项目(基金项目、地质大调查项目等),这些项目只有勘查单位具有资格和实力,依旧是勘查单位资金来源的渠道之一。尽管不能满足勘查单位生存需求,起码能解决部分人的温饱问题。

(二)民营(个体)企业的勘查项目

随着民营企业大量踊入矿业,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拥有了探矿权,初步统计宝鸡市3个(凤县、太白、眉县)矿业大县共有探矿权64个,其中民营拥有的探矿权25个,约占探矿权数的39.06%;采矿权103个,其中民营拥有的采矿权矿权92个,约占采矿权数的89%。见表1。

民营探矿权的勘查,也是非地勘单位莫属,这一块要靠地勘单位的实力和信誉去积极争取。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七一七总队目前沿未介入这方面的勘查工作.

(三)地方及单位的勘查项目

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或单位发展的需要,有时也要开展一些地质勘查工作,这一块的勘查一般都要聘请地勘单位进行。这类项目相对较少,时间也不固定。

二、矿业开发是勘查单位持续稳定发展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

实践证明矿业开发是地勘单位强队富民的一条有效途径。地勘单位不仅具有地质找矿的实力,也具有矿业开发的优越条件,勘查成果,有优先开发权。随着勘查单位由事业向企业转型,勘查单位由过去的单一勘查,一条腿走路模式;也要向矿业开发方面发展,坚持“地质勘查、矿业开发”两条腿走路。

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七一七总队在实现勘查开发一条龙方面走在了同行业的前面,1992建立了二里河铅锌矿,2001年建立了东塘子铅锌矿,两矿山的建立为七一七总队的稳定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经济基础。两矿山都属七一七总队勘查探明并开发利用的矿山,其金属资源储量达到59.95万吨。

从七一七总队目前的现状来看,矿业开发已经占到总队经济收入的70%。已成为七一七总队最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

自已勘查、自已开发,知根、知底,风险小,效益显著。

三、走出去入股合作联合开发也是拓展经济来源的渠道之一

七一七总队在这方面是刚刚起步,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

1、马泉金矿

2003年与甘肃省核地质2队以合作入股的形式联合开发甘肃省礼县马泉金矿。为了确保合作开发资源储量的可靠,同年组织专人对资源储量进行了验证,并提交了《甘肃省礼县马泉金矿床四号矿带勘查验证工作总结》,与2队提交详查报告资源储量数据基本相近。该矿最大的不足就是矿体及围岩比较破碎,开采难度较大。

马泉金矿已建成了年选矿石量6万吨的选矿厂,矿山整体运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较好,同时为当地解决了300人的就业。

2、千家坪钒矿

2007年与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研究院等单位,以入股合作的形式,联合开发商南县千家坪钒矿,2011年提交了《陕西省商南县千家坪钒矿床8—114线勘探地质报告》。 目前矿山已建成,由于钒价格下跌,矿山处在半生产试验状态。生产的钒矿产品基本达到了国家标准的要求。

走出去入股合作联合开发,常常跨地区、跨省作业,运行成本高、不确定因素多、风险大,需要慎重从事。马泉金矿的矿体及围岩比较破碎,开采难度大、成本高,采矿量受到限制,矿山也不能正常运转;千家坪钒矿,由于钒矿价下跌,售价比生产成本还要低,导致矿山也不能正常生产。

四、结论

多渠道开拓经济来源已是地勘单位必须面临的选择,矿业开发是比较适合地勘单位的行业,而自已勘查,自已开发是一条比较理想的致富途径。入股合作风险较大,不确定的因素多,一定要慎重从事。

参考文献

[1]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七一七总队《陕西省凤县八方山铅锌铜矿核查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内部资料)2010

[2]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七一七总队《陕西省凤县铅铜山铅锌矿核查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内部资料)2010

第3篇:地质勘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工程地质;地质勘查;施工技术

前言

建筑工程的顺利开展需要融合众多的地质勘查数据来做参考,在勘查工作中一定要把握各个细节,从细节处入手,因为细节决定成败,而这些小方面恰恰是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综合性地考虑这些内容,从资料收集运用、勘查技术融合、施工工程开展的综合内容中发现问题并找出原因,也将能够促使我们更好得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

一、工程地质勘查的内容概述

建筑工程的好坏程度起决定性因素的就是对工程地质勘查的工作落实效果的好坏,对建筑场地的地质条件进行有效的测绘、勘探、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等相关工作,可以给工程总体建设的落实提供可靠的参数和依据。勘查对象主要是地形、地貌、构造、岩性、不良地质现象等内容。查明这些内容存在的问题、现状,可以进行深入的地质调查工作。而工程地质勘查一般所需的因素有地貌、水文条件、土与岩石的物理力学特征、自然地质现象与天然建筑材料等。根据建筑物设计内容的结构域运行特征,发现地建筑物与地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特征,对地基强度条件、地基变形条件进行透彻分析,将地质勘查报告内容作为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材料。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工作是保证建筑设计质量强化的重要基础。

二、工程地质勘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资料问题

许多勘查工作单位没有对拟建工程的主要信息进行详细收集,导致了工程地质勘查工作不能全面、准确地进行,包括拟建工程规模、结构、荷载内容、地面整平标高、拟建物对变形的特殊要求等内容,如果这些内容全部或部分缺失了,将会对实际的地质勘查工作带来不良的影响,进而无法获得拟建物与地质之间的关系说明。

2、技术问题

提升工作人员对高新技术的应用水准,是完成良好工程地质勘查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现在许多建筑单位与勘查人员之间的技术联系失去了原有的准确、合理的实质内容。勘查单位低价承接勘查工作任务,施工单位购进的施工材料有缺憾等问题都是现在技术的应用出现缺失的主要原因。再加上施工人员本身的不重视、缺乏对技术使用的详细了解,将导致技术人员不能利用技术做好勘察工作。融合高新技术的理想存在阻滞的现状,人员使用技术的不科学促使技术问题层出不穷,进而致使地质勘查工作全面崩溃。

3、施工问题

对地层钻探、地质取样、水文研究等内容的勘查施工出现失误,将会导致工程地质勘查工作的失败。比如对粉土、砂层的钻进过程中,没有将优质泥浆用于护壁工作中,出现塌孔与埋钻的现象,致使底层的漏记与许多原位测试不能进行下去。在取样的过程中没能够及时贴签,没有及时送实验室进行试验,导致土工试验成果中的各项指标内容出现失真的现象。如果在标贯与动探试验过程中没有清理孔底残土就进行了深入试验,也会造成试验数据失准的现象。假如勘查场地的底层中潜水含水层与承压含水层没有做好水位分层测量的工作,将导致报告中不能明确地下水性质,只能提供混合型地下水位与水头等施工问题严重影响。如果这些具体的施工工作出现诸多问题,就会使现场作业不能全面、准确地实施下去,由于施工人员的技术失误、没有按照工作规范、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施工具体实施效果将会出现崩溃。

三、解决工程地质勘查问题的措施研究

1、勘查市场的监督力度提升

为了解决资料搜集问题、技术问题、施工问题,必须从勘查市场规划、监督、管理上入手,强化对勘查合同、勘查刚要的审查与管理,预防盲目、无用的勘察工作出现。主要对勘察工程现场的具体工作进行详细监督,全面审查勘查报告中的工作量、资料数据、勘探质量。对勘察市场全面监督,强化政府部门与社会监督结构的监督作用,推行工程严格的监理体质,禁止恶性竞争的出现。

2、技术培训工作落实

对技术员工进行周期性培训,将高新技术的发展与实践内容结合在一起,从这些新兴的技术中发现适合本工程地质勘查工作发展的契机,并对这些技术内容进行加工,用科学、合理的传播手段,给勘查工作的实施人员做好传递工作。勘查单位应该以注册工程师证与个人执业资质来规定勘查技术人员的标准,从而提升本勘查单位技术人员的整体水准,促进整体的工作能力水平提升,使地质勘查工作任务更快、更准确地完成。

3、施工勘查工作的具体强化

对测试新技术、工程设计、施工参数等内容的可靠性进行详细研究,发现将要施工项目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原因,从细节上解决这些问题。对每个施工流程都落实好,重视施工工具、材料的科学使用标准,提升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领导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的联系协调效果。将完整、可靠的测试数据与实际的勘查工作内容联系在一起,统一分析拟建工程与地质环境之间的关系所在,从而获得详细的勘查施工技术与施工思路。采取切实有效地方法测定有关水文地质的各种参数是非常重要的,可为工程设计提供重要依据,同时,也有助于充分利用水里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从而避免出现因水文地质作用而损坏工程或者影响工程施工的现象。

总结:

本文具体介绍了在工程地质勘查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原因,并且从这些内容中发现细节性工作失误的重点,从勘查市场监督、技术培训、勘查施工效果上入手,解决现实的重点问题,从工作的实际点出发,强化技术应用效果,提升施工建设成果,才能最终获得勘查工作的胜利。

参考文献

[1]邓施宝.建筑工程地质勘察与基础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年01期.

第4篇:地质勘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

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第五条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四)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

(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九条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地质勘查资质申请的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将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地质勘查单位因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变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取得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

取得乙级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并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档案管理制度。执业档案应当记录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经历、工作业绩、职业信誉、检查评议、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不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一)审批机关工作人员、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四)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三条地质勘查单位遗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方可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超越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

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不得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给予警告。

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一)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

(三)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第三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第5篇:地质勘查报告范文

随着我国矿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业权市场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矿产勘查工作已经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单一投资的格局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投资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国家投资主要用于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而大量的地质勘查工作则转变为商业性地质勘查。虽然通过近年来商业性地质勘查的实践,使得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逐步走向成熟,但也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甚至严重影响了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现就目前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分析。

一、矿业权意识薄弱

商业性地质勘查的最终目的是为矿产开发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因此,投资人是否在取得合法探矿业权或采矿业权的基础上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如果不拥有合法的矿业权,就会造成投资损失,也是违规勘查。矿业权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在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测查两个方面。造成无证勘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矿业权过期、失效,很多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领取的探矿业权期限较短,开始地质勘查时,往往拥有探矿业权,但勘查工作结束后,提交勘查报告时,其探矿业权已经过期失效;二是利用他人的探矿业权进行地质勘查,在取得勘查成果后,常常会造成矿业权纠纷;三是地方保护主义,长官意识,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或局部利益,采用行政手段,对勘查投资人进行许诺,结果造成勘查投资人无证勘查,违规勘查,给勘查投资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四是有些勘查投资人法律意识淡薄,明知在自己的勘查区内已经设置了矿业权,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强行进行地质勘查,其结果只能是徒劳无益。

二、勘查的目的与任务不明确

目前在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地质勘查的目的与任务不明确,绝大多数勘查投资人对地质勘查的目的与任务没有具体的要求,他们只是一味地要求以能够办理采矿许可证为唯一目的。众所周知,地质勘查的最终目的是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等必需的地质资料,以减少开发风险和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绝大多数勘查投资人由于对地质勘查工作的性质和目的不清楚,不能对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具体的要求,而地质勘查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也没有向投资人说明地质勘查的目的与任务,致使较多的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不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也给勘查投资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勘查资金投入不足、周期限短

商业性地质勘查是一种市场行为,一个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往往有多家地勘单位参与投标和竞争。一方面地勘单位为中标竞相压价,另一方面勘查投资人在确定勘查单位时只考虑价格因素,忽视设计方案、技术力量和人才优势,由此造成商业性地质勘查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勘查投资人以最小的投入来完成地质勘查任务本身是无可非议的,但以勘查价格作为唯一的因素则是不可取的。地质勘查工作有其特殊性,必要的勘查投入是必须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勘查投入不足,地勘单位也只能是偷工减料,减少工用量,这就势必会影响商业性地质勘测查工作的程度、质量和成果,其结果也只能是增大矿产开发的投资风险。勘查投资人为了加快矿业开发的速度,不按照地质勘查的客观规律办事,过分要求地勘单位缩短勘查周期,而一些地勘单位为了取得商业性地质勘查的工作费用,也违背勘查工作的基本规律,盲目勘查。要切实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勘查投资人和地勘单位的共同协商和努力,并以地质勘查的客观规律为准则,合理确定地质勘查工作的周期。

四、勘查阶段确定不合理

一些勘查投资人为了减少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费用,不考虑矿床的实际情况和矿山建设设计的需要,盲目确定勘查阶段。一方面是勘查程度偏低,不能满足矿山建设设计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勘查程度偏高,造成资金浪费。商业性地质勘查阶段的确定主要是要考虑到矿床规模,矿山生产规模,矿体赋存的地质条件,矿体的复杂程度,勘查投资人的具体要求等综合因素。

五、水、工、环工作程度普遍偏低

商业性地质勘查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资源储量方面的资料,二是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资料。目前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普遍存在只重视矿石质和量方面的工作,而忽视矿床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工作。在矿产勘查工作中,矿石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工作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六、勘查工作质量下降

由于商业性地质勘查的投入不足和勘查周期过短等原因,造成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质量明显下降,严重影响了地质勘查工作的成果质量和资源储量的可信度,并给矿山开采带来巨大的隐患,也增加了勘查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勘查工作质量下降主要表现为不按勘查规范的要求进行工作,地质综合研究程度明显偏低。甚至是虚报勘查工作量,伪造地质勘查资料,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这样做的结果势必会造成勘查投资人的投资失误,同时也使地勘单位失去商业信誉,解决勘查工作质量下降的问题已经成为高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中的当务之急,这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勘查投资人、地勘单位的共同努力,坚决杜绝高业性地质勘查中出现的质量下降和质量问题。

第6篇:地质勘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地质勘查;勘查评价;勘查管理;策略

前言

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高层建筑的数目与日俱增,这也给建筑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建筑工程中,工程地质勘查工作作为最容易被忽视的部分,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工程地质勘查是工程建设的三大部分之一,如果不能实现科学的工程地质勘查工作,则很不能保证施工参数的精确性,给建筑和人民安全带来隐患。笔者根据工程地质勘查工作经验,探讨工程地质勘查的弊端和方法,希望能够给广大读者提供理论支持和具有实效性的帮助。

1 工程地质勘查中存在的问题

1.1 工程地质勘查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

工程地质勘查工作是一项专业化、系统化的工作,需要每一位工人的密切配合才能完成精确科学的勘查工作。由于勘查工作的系统性,要求勘查工程必须建立在整个建筑工程设计部署内,这一点尤为重要。与此同时,工程地质勘查工作也需要提前做好勘查准备,做到正确了解和明确建筑工程的勘查影响因素。然而在我国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地质勘查过程中,很多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造成工程地质勘查管理混乱,施工人员没有受到高的勘查要求和监督。由此造成工人工作随意性很大,完成勘查任务积极性不够,不能高效地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可以这么说,工程地质勘查监督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不仅影响了地质勘查工作的精确性,还给建筑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

1.2 缺乏科学的周期勘查

地质勘查工作遵循一定的工作周期,在勘查报告提交审核直到下一次勘查结束前称为一个周期。勘查周期是非常有必须的,缺乏一定的勘查周期而草率进行建筑施工,极易出现严重的后果,导致出现施工安全隐患和没有必要的经济损失。从我国当前部分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分布看来,对地质勘查工作的时间安排并不多,导致缺乏了必须的勘查周期。这表明地质勘查人员不能在有效的时间内进行一定次数的勘查周期,等待施工出现问题时才能发现地质勘查科学周期的重要性。

1.3 地质勘查质量问题较为严峻

在地质勘查过程中,部分施工工作者缺乏相应的勘查专业知识,对于勘查工作重点和勘查设备的操作不明确,极易导致出现地质勘查质量问题。纵观众多工程质量问题,大部分都与施工工人施工意识以及专业知识相关。由于部分勘查工作者没能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计算方法,导致不能完成精确的勘查工作。与此同时,一旦没能掌握专业知识,即使出现了问题也不能快速地发现并回应,造成地质勘查出现质量问题。

1.4 缺乏地质勘查评价体系

由上文便知道,地质勘查工作具备有独特的勘查周期,因此需要评价系统来辅助勘查周期的进行。地质勘查评价体系不完善不仅影响了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还导致勘查结果的不明确,严重时影响到工程建筑的稳定性。

2 工程地质勘查问题解决探讨

2.1 普及勘查知识,学习工人勘查理念

地质勘查单位要适应时代竞争,就要建立一支专业的地质勘查队伍。由于地质勘查队伍每一位成员掌握的专业知识不一致,因此需要地质勘查企业对勘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普及专业知识和工作理念。并在企业招纳新员工时,落实持证上岗,保障每一位工人的专业实力。培养勘查工作人员对自身所在领域的设备操作,以促进专业理念的培养。勘查理念是人们在进行地质勘查时的指导思想,也是人们在判断勘查问题并及时解决的依据之一。因此在日常的工程勘查过程中,给勘查人员进行的理念灌输,以培养其积极的、正确的勘查意识,并落实这些理念的实效性。与此同时,努力提升施工检测指数,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参数的稳定性。

2.2 建立健全地质勘查监督管理体系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地质勘查工作中也一样,缺乏专门的勘查监督管理体系,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这要求我们建立健全地质勘查监督管理体系,使勘查的每一个环节都落实到工程规划中。专门成立一支地质勘查监管小组,不定时对勘查数据和勘查设备进行检查,审核勘查现场报告,避免数据造假,并抄录入册,及时把相应数据输入计算机系统。加强勘查市场和项目管理,增加地质勘查监督力度。与此同时,对勘查市场需要部门进行有力监督,完善监督管理理念的构建,使每一个勘查环节都可接受到监督;在勘查人员管理方面,建立奖罚机制:如果发现表现优异,能够实现精确的地质勘查,并懂得科学地操作和保护勘查仪器设备的勘查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公示,相反亦如此。

2.3 完善地方性勘查研究

由于地质特征具有区域性,因此在一定区域内,其地质条件具有相似性。因此必须完善地方性勘查的研究,笔者建议从以下角度推进:区域水文条件调查、土壤性质勘查、地方建筑风格调查、地方建筑建材等。当然,地方性勘查研究只局限在地质环境相似的区域,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其他物理性质差异较大,不具有代表性。不过如此更应当加强地方性勘查研究,寻找相似和不同之处,使更加便利于以后的勘查工作。

2.4 地质勘查评价体系构建

地质勘查评价体系的构建包括水文地质评价、岩土水理性质评价、地下水引起岩土危害等。以下笔者便浅谈这些地址勘查评价体系的构建:

(1)水文地质评价。水文地质评价指的是评价地下水对岩体和建筑工程的影响,并及时根据评价体系预测出岩土的危害程度,提出有效的治疗方法。并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判断最佳的建筑地基类型,明确水文地质对建筑地基钢筋的腐蚀性,并对地基的抗承压测评等。

(2)岩土水理性质评价。岩土水理性质评价指的是根据地下水的不同形式进行水理性质评价。地下水形式可分为结合水、毛细管水以及重力水三种。一般来说,水理性质评价方法包括软化性、透水性、崩解性等,这三者都体现了不同水质对土壤的作用。

(3)地下水引起岩土危害。地下水引起的岩土危害包括水位上升引起的岩土危害、地下水水位下降引起的岩土危害以及地下水动压力作用等引起的岩土差异等等。地下水水位上升、下降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是由于人为导致,是在施工时大量抽取地下水,采煤挖矿等工作时导致的地下水位发生变化;地下水动压力作用指的是在施工条件下,人为改变地下水的动力平衡状态,导致流砂、管涌等现象的出现。

3 结语

总的来说,工程地质勘查对于建筑工程的意义重大,落实好地质勘查工作对建筑多方都有裨益。本文从地质勘查监督管理机制、周期勘查、地质质量问题以及勘查评价体系等问题出发,针对性地提出策略。要求我们广大地质勘查工作者提高工作积极性,学习先进的勘查技术,努力完善地方性勘查研究和勘查评价体系的构架。只有这样,才能集思广益,为我国建筑行业奉献智慧。

参考文献:

[1]常娟.工程地质勘查中存在的危害及地质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05).

[2]朱文华,任庆弟.工程地质勘查中存在的危害及地质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25).

[3]蔡富军.工程地质勘查中相关问题的研究与分析[J].硅谷,2013(22).

第7篇:地质勘查报告范文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做好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

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十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包括使用地方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下同)出资勘查或者合作勘查的,合同约定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的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使用费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勘查许可证的申报、审批、核发和变更、注销登记,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格。

探矿权人不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应当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地质勘查。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法定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延续登记。可申请延续登记2次,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和勘查项目进行勘查,并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勘查报告。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大中型勘查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小型勘查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复。

未经审批的勘查报告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填报矿产储量登记统计资料。

矿床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八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是,开采矿产资源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者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并用于本工程建设的;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并用于公益性建设的;

(三)个人为生活自用在规定范围内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

(四)采挖用于抢险救灾的砂、石、粘土的。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统筹规划,优先保证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需要。除国家规划矿区外,对自治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自治区规划矿区方案,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三)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五)依法可以边探边采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矿产储量规模的小型、小矿和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划分标准,由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矿山建设规模应当与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勘查报告或者地质资料,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认为申请的矿区范围需要实测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聘请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实地勘测。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或者个体采矿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

法律规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审批意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开采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手续可以从简。

第二十四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申请时间从修改或者补充资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

不予登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依法取得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六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窿(井)口或者采场张挂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采矿权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开采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变更前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变更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

第三十条采矿权人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一)开采大中型规模矿产资源,在2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

(二)开采小型规模、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在1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1年的。

第三十一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不得随意丢弃矿产资源。

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第三十二条收购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出售的矿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要求出售者出示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四章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三十三条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三十四条转让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缴纳经评估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

第三十五条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探矿权人的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和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费以及其他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财务决算报表和勘查成果资料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违法的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二)进入违法勘查、开采的现场进行勘测;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单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留违法开采的矿产品。

第三十八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采取查封、扣留措施时,必须出具查封、扣留凭证,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查封、扣留者一份。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查封、扣留的矿产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从查封、扣留矿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解除查封、扣留。

第三十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妥善处理生产中的废水、废渣和废矿,对有害物质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地质环境破坏、资源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

第四十条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不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擅自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擅自收购和销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地质环境破坏、资源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未按规定恢复治理的,责令限期恢复治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地质勘查报告范文

1.体制不健全,认识不到位。地质勘查项目工作的出发点是以地质找矿为主,多年来形成的惯性思维是以技术要求为第一位,其次考虑的是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因素,成本管理往往只是流于形式。管理人员只注重成本核算而忽略成本控制,技术人员只注重地质找矿而忽视成本支出,施工人员只注重质量工期而不顾成本浪费,很少有单位能形成完善的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制度,。

2.管理不科学,控制不得力。地质项目从立项之初编制预算书时,设计人员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实现地质找矿技术目的,往往忽视收支预算,使得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预算支出捉襟见肘,大大提高了成本管理的难度。项目野外施工地点多面广、偏僻分散、工种复杂、工期较长,不可控因素多,可量化支出少,如果不加强成本管理,会造成大量的成本浪费。在项目转入室内资料整理和报告提交阶段后,地质报告编制时间跨度大、人为因素多,报告提交评审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有时为了及时提交报告,成本支出大大超出预算,使得单位的经济效益流失严重。

3.内包不包亏,外包不监管。目前地质勘查项目对内承包一般采取项目经理承包负责制,项目经理大部分是由地质技术人员担任,在实行项目承包经营过程中,重技术轻管理,无法承担亏损风险,往往是包盈不包亏。地质项目对外整体转包或将其中的物探、化探、钻探、槽探等施工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实施,往往是一包了之,监管不到位,容易造成资料流失、拖延工期、质量不保、安全风险等严重隐患。

4.权责不明确,奖惩不落实。事前不测算,事中不控制,事后不考核。干好干坏一个样,节约超支一个样,不能明确工作职责,不能按照制度奖罚,责权利不能有效结合,致使员工成本控制的责任心不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效益和发展。

二、地质项目成本管理的原则

1.成本最低化和效益最大化原则。地质项目成本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保证地质勘查工程的技术、质量、工期、安全等前提下,采用经济、技术、组织措施,充分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不断完善项目管理手段,以尽可能少的支出,实现预定的成本目标,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

2.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无论是承揽社会地质项目还是争取财政预算地质项目,从项目的立项申请开始,就应该充分考虑到地区调整系数、地形等级、岩石硬度、槽探方量、钻探深度等各种技术条件,尽可能将项目预算额做大,从源头为项目盈余打基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审核制度,制止可能发生的浪费,确保成本目标的实现。

3.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地质勘查项目涉及到的部门和工种比较复杂,成本的管理和控制需要各个部门群策群力,只有地质勘查单位内部相关的各职能部门、各地质项目部、各施工队以及各个班组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把成本目标落实到每个部门乃至个人,真正树立起全员管理的观念,才能实现地质项目成本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成本的全过程管理,是从地质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设计、野外施工、报告编制、报告评审、资料汇交一直到项目验收结算整个过程的全面管理,既不能疏漏,又不能时紧时松,使项目成本自始至终置于有效管理和控制之下。

4.中间为主兼顾两端的动态控制原则。地质勘查项目一般均为一次性施工项目,即使项目能实现滚动发展,后续的项目一般都会与前期项目合并实施,也可以另设单独的项目部。对于一个独立的施工项目,成本支出主要集中在野外施工作业的中间阶段,一般都会占到全部成本的70%左右,所以要特别强调项目成本的中间控制。但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也不能忽视,项目施工准备阶段主要是做好编制预算、签订合同、明确责任、核定目标、组建队伍、制订方案等工作,为今后的成本控制做好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报告提交阶段的成本管理主要着眼于控制预算外的非正常性成本支出,同时要做好考核和奖惩兑现工作。

5.分包预算控制和自营目标管理相结合原则。对于分包出去的项目,成本管理的重点是要加强合同管理,按照合同预算严格控制分包成本支出。自营项目要按照目标管理的原则进行成本控制,通过对成本目标的设定、执行结果的考核、奖罚条款的落实以及事后对目标的评价和修正等方法和手段,将成本管理置于良性循环中。

6.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地质项目经理是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体系中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内的地质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相应都负有一定的成本责任,从而形成了整个项目成本控制的责任网络。每个责任人在其所负责的成本目标范围内均享有相应的权限,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成本进行实质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者在项目施工结束后,按照原定的目标成本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与工资奖金挂钩,做到奖罚分明。

三、加强地质勘查项目成本管理的措施

1.加强组织制度建设,形成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体系。一是要完全打破地勘单位多年来形成的以项目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的成本管理模式。二是要在项目经营目标责任制内将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项目部、落实到人,对项目部和具体人员制定相应的责任、权利及利益分配等相配套的管理体制,加强约束的同时也实行激励。三是要落实考评奖惩制度,只有将负责与追责、放权与制权、奖励与惩罚并举,按照目标考核结果如实地兑现奖惩,才能切实提高地质项目部全体人员的效益意识和成本意识。

2.加强成本预测分析,制定合理的经营责任考核指标。无论是项目分包还是项目承包,无论是采取招投标还是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首先要做好项目成本预测工作。成本预测是成本控制的目标,是成本核算的参照,是成本考核的依据,是成本分析的基础。在每个项目分包或承包之前,都应由地勘单位内的经营管理部门会同地质勘查业务部门,以项目设计预算书为基础,充分考虑项目实施的难度、工期、人数、工作量、工作条件、地形复杂程度、预算高低等因素,正确合理地预测项目的责任成本范围,制定出合理的经营责任指标和奖惩办法,达到既能降低成本,又能提高责任人积极性的目的。

3.加强设计预算管理,通过增收为控制成本预留空间。地质项目设计预算书都是依据国土资源部地质调查预算标准编制,预算书一经评审通过或投资方审查认可,即作为项目施工和结算的依据,因此设计预算的管理非常重要。一是要建立完整的项目设计预算书编制审核签发制度,由地质技术人员根据技术条件和预算标准编制设计预算书,然后由财务人员审核,最后由地质总工程师签批。二是在编制项目设计书前一定要安排技术人员实地踏勘,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地的地区差、地形级别、岩石复杂程度等必要的技术条件,要把各种困难问题考虑充分并体现在设计预算中。三是在编制预算书时一定要充分考虑项目实施的难度和进度,把制约成本支出的条件尽量放宽,比如野外施工工期及提交报告时间的设定要尽可能宽余,以免项目部为了抢时间而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4.加强分包合同管理,降低分包项目成本。一是对于大的分包项目要通过招标议标等形式降低分包成本;二是要把分包项目中相关的技术、工期、质量、安全、资料、成果等具体要求明确写入合同并抓好落实,以免责任不清多付成本;三是采取经济激励或优先合作等措施鼓励分包项目优质提前完成任务,为项目整体顺利推进创造条件,并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5.加强勘查施工管理,采取措施控制野外作业成本。.野外施工阶段的成本支出在整个地质勘查项目中占据绝对大的比例,是项目成本管理的重点。一是人工费的控制管理,实行合理的奖惩制度,调动野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合理安排野外工作时间,充分利用工余时间和风雨天进行室内资料整理;压缩非生产用工和辅助用工,严格控制非生产人员比例。二是机械施工费的控制和管理,施工前要做好钻机、激电仪、磁力仪等机械设备的保养维护,提高机械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从而加快施工进度,降低机械使用费。三是材料费的控制和管理,主要是改进材料的采购、运输、收发、保管等方面的工作,合理使用材料,综合利用一切资源。四是加强各工种间的协调和配合,地质项目野外作业是一个综合性工程,包括地质、测量、物探、化探、槽探、钻探等各工种间既相互独立又互相配合,通过项目经理对各工种间的技术成果和施工进度密切协调,使其有序衔接,避免无谓浪费。五是严把质量关严防返工,野外施工项目有着严格的技术质量验收标准,如因达不到验收标准而造成返工,既耽误了工期又浪费了成本。

6.加强报告编制管理,按期按质提交报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地质勘查报告的编制和提交完全是以人为本的工作,地质技术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的积极主动性决定着报告的编制质量和提交进度,要严格奖惩制度,做到按期按质完成则奖,提前优质完成重奖,超期低质完成的根据拖延的时间及质量差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9篇:地质勘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固体矿产勘查;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O21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一般来说,我们会将除了液体矿产、或是气体矿产以外的固形矿产统称为固体矿体,而固体矿产勘查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是由地质勘查技术人员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一个地区的地层、构造、岩浆岩、矿产等方面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从中得出准确的固体矿产勘查成果资料,通俗讲是一项寻找矿产的活动。可以说,地质勘查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固体矿产勘查的质量控制管控十分必要。

1、固体矿产勘查面临的问题

1.1固体矿产勘查人才相对紧缺

解放初期,地质矿产勘查产出比还是相当高的,很多人愿意投身到矿产勘查的行业当中去,涌现了很多人才。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勘探地质行业一度从解放初期的繁荣景象走向衰退,很多技术人员放弃地质找矿,从事其它行业,甚至是整个勘查团队转行,造成矿产勘查人才大量流失,同时一些开设地质学的科研院校也取消了此类专业。2000年后,地质业开始复苏,大批的毕业生来到生产一线,但由于地质勘查工作有很强的实践性,对于刚毕业的学生仍无法胜任,同时缺少有经验的师傅指导。这导致了目前30、40技术人员这一中坚力量相对紧缺的现状。

1.2固体矿产勘查资金不足

资金是固体矿产勘查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它为矿产勘查提供物质基础。资金投入不足对我国矿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资金投入不足主要是(1)由于我国政府部门和地方各企业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投入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而且固体矿产勘查投资风险大,多数矿产勘查资金投入大、资金回收周期长,因此导致资金审批难、投入缓慢;(2)由于缺乏长效机制,可长期依靠的公益性资金投入微乎其微,政府部门对此类性质的矿产勘查投入的责任模糊不清,延续性差;(3)我国矿产资源市场还没有健全,致使买卖信息不对称,造成了金融市场上的融资困难。这些原因都造成了固体矿产勘查投入明显不足。

1.3固体矿产勘查工作难度增加

一方面,建国初期,我国地质勘探的方向主要是露头矿和浅位矿。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原先的浅层矿、露头矿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经过多年的开采,这些矿山均面临资源枯竭。在这种形势的迫使下,我国的矿产地质勘查方向不得不转到隐伏矿和深位矿。另一方面,建国初期优先在交通和经济发达地区开展找矿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原先的矿产地或资源枯竭或不适合开展找矿工作,这样矿产勘查工作不得不转向西部的高山、荒漠。这些转变无疑都大大增加了找矿难度。

1.4固体矿产勘查技术落后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很多更新、更好、更准确的地质勘查技术被发现。但是我国的勘查技术人员还在使用比较传统的勘查技术,对于新的技术、新的方法还不能熟练掌握,难以应用到实际的勘查工作中,从一定程度上使矿产勘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这极大的阻碍新的矿产矿地的发现。

1.5固体矿产勘查体制落后

我国现有的地质勘查单位绝大部分都是在解放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国家是出资人和收益人,而且对矿产勘查行业管得过严、过死,这样就导致私人无论是在资产、人员、装备、机制、特别是独立融资的能力、抵抗风险的能力与市场匹配的条件差距甚远。私人投资矿产勘查行业变得举步维艰,但是在如今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模式阻碍了矿产勘查的发展,不利于矿产勘查行业的扩大发展,以前的勘查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

2加强固体矿产勘查质量管理的重要举措

2.1确保地勘项目部质量

在实际的地质勘查工作中,地勘项目经理部组建工作是非常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质量的好坏对于固体矿产勘查质量管理水平有着直接的影响。其中,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的第一负责人,是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这就要求项目经理不单就有较高专业技能知识水平,同时还需要具备良好的综合管理能力,有着先进的管理观念,并能够对固体矿产勘查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不断的强化与完善。此外,地勘中的项目经理部中要配备水平较高的专职技术负责和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只有切实保证了项目班子质量,选择高素质人才组成的项目经理部,才能充分保障固体矿产勘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2加大矿产勘查资金投入

资金在矿产勘查每一个环节都起着很重要的地位。造成固体矿产勘查资金投入不足的原因很多,要加大矿产勘查资金的投入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建立全国性的“地质勘查基金”,给予勘查单位适当的补贴,有效地调动更多的资金进入;(2)促进矿产勘查企业与开发企业深化合作或重组,以大型矿业企业为导向,建立适合现阶段的现代化企业制度,组成勘查开发企业联合体;(3)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加强矿业权市场规范化、标准化,消除行业垄断和地方性垄断,保证地质勘查企业的市场收益;(4)加强政府部门对地质勘查的组织协调,尽量减少企业的勘查风险,鼓励和促进企业有信心投入地质勘查行业。

2.3加强矿产勘查理论研究

研究矿床形成的基本原理就是成矿作用的动力学问题,它是地球化学过程动力学的分支。因此加强矿产勘查理论研究特别是隐伏矿、深部矿理论研究,通过成矿模式建立相应的勘查模式。对已有的矿床还应进行反复研究和总结,在新矿床的预测方面,对已有的理论、假说、不应照搬,也不应全盘接受。不应仅限于对已知矿床的研究,不能只满足于采集一些证据性的数据和样品得到学术上的结论。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正理论、形成新的理论指导。这样对于隐伏矿和深部矿的发现就变得更加容易。然后结合我国矿产资源分布特点,依照自身的实践经验,合理和正确选择矿产勘查靶区,增加发现矿山的成功率,依靠先进的技术,寻找新的矿产资源。

2.4引进先进矿产勘查技术

先进的矿产勘查技术对整个勘查活动意义重大。不断引进先进的勘查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效率和准确度。目前地质矿产勘查的先进技术主要有以卫星和雷达为技术手段的卫星遥感技术、以计算机数据处理和信息采集为应用的物探技术、以化学为基础的地质分析和各种偏心提取技术、深部钻探技术、信息技术及计算机处理技术等。这就要求地质勘查人员能够熟悉操作先进的设备和仪器。因此必须加强对勘查技术人员的仪器操作技术培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会有更多精确、复杂的设备被发明,必须及时更新勘查设备,提高矿床勘查的成功率,使其勘查工作能够迅速地实施。

2.5勘查单位应建立并落实质量体系

首先,想要确保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固体矿产勘查质量,就必须加强建立完善的固体矿产勘查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其中所有涉及的环节、资源以及程序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从而确保最终固体矿产勘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在当前的固体矿产勘查管理体系中主要包括的内容有:支持性文件、程序文件、手册等等。其中,程序化文件是整个质量管理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在实际的固体矿产勘查质量体系建立过程中,一般的流程顺序为:第一,相关的地质勘查单位应该确立明确的质量管理目标,制定统一的规范标准和勘查方法,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第二,编制相应的质量管理手册以及程序文件。第三,固体矿产勘查质量管理体系在应用中,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领导作用,尤其是管理阶段的人员,更应该注重对下属人员质量意识的培训教育,以此来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其次,地质勘查单位要定期举行评估大会,对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讨论,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同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改善对策,从而逐步提高固体矿产勘查质量管理水平。

结束语

我国的地质勘查依然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能盲目冒进,随着国家对地质矿产勘视,地质矿产勘查的问题会逐一被解决。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相信通过广大的地质勘查技术人员不断探索和实践。我国的地质矿产勘查将会取得卓越的成就。在国家规范的体制和正确引导下,在矿产勘查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的前提下,地质矿产勘查必将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真正的服务于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李厚民,吴良士,李建武,王安建,王勇毅,王高尚. 矿区范围的划分与勘查程度的确定[J]. 地质通报,2014,05.

[2]黄林. 浅谈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质量管理中的若干问题[J]. 低碳世界,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