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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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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第1篇: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将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二、宣传重点

(一)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宣传这一战略部署的重大意义、总体规划、工作措施和目标任务,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和谐社会伟大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二)推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把知识产权不同领域、不同内容的宣传普及提升到传播弘扬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理念的知识产权文化层面,推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进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三、宣传主题

年全区知识产权宣传周(以下简称“宣传周”)活动主题:“文化·战略·发展”。

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活动时间

年4月20日至26日

五、活动内容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峡窝镇、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各大商场、医药超市于4月20日至4月25日期间在各自单位门口悬挂宣传标语。4月26日认真组织好广场宣传、街头咨询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并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开设专刊专栏、企业和专利权人现身说法、报道典型案例、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报道。

(二)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开展知识产权“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镇办”的各种宣传活动,形成浓厚的保护知识产权社会氛围。

(三)开展“4.26”知识产权日集中宣传活动。将集中宣传保护知识产权情况在电视台、网站等媒体进行报道,形成声音、网络、画面等交叉的立体宣传声势,达到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

(四)科技部门深入一线宣传和检查。深入企业进行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宣传,鼓励企业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和创新活动,创造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

六、宣传重点

(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特色做法及取得成效,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知识产权制度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三)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作为宣传着力点,通过不同领域、不同内容的宣传普及,弘扬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

(四)上街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成就,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成就。

七、“4.26”集中宣传日活动安排

(一)活动时间

年4月26日上午8:30—11:30

(二)地点

亚星盛世广场

(三)要求

峡窝镇、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各大商场、医药超市以悬挂宣传标语、设咨询台、展板(要求重新制作)展览、发放宣传知识产权的书籍、材料等形式(具体按照任务分解表)进行集中宣传。由各镇、办组织辖区内各有关企业于4月26日8:20前到达亚星盛世广场。

七、工作要求

第2篇: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

1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企业的技术创新本身就是一种智力创造的活动,这种创造的过程和成果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比如,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新方法,开发出来的新产品等都可以通过工业产权中的专利制度予以保护;技术创新中设计的软件文档和设计图纸等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如果创新的成果投入市场时辅以商标战略,就涉及到企业商标的保护了……因此,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多个方面,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保护。此外,知识产仅制度与企业的技术创新还具有相互促进的密切联系,以下将详细论述。

1.1 从历史发展来看,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中完善和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几乎是与近代科学技术的兴起同步。近代科学始于15世纪下半叶,而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的法律―――第一部专利法产生于1474年的威尼斯,这并非偶然的巧合,而是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互相呼应的一种客观反映。

1.1.1 保护领域随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而延伸

知识产权保护首先从专利法开始。到1623年,英国为了发展新工业,颁布了《垄断法》(被称为现代专利制度的“鼻祖”),1803年法国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带有商标法性质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1857年法国又制定了关于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从15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末,是近代科学技术的大发展时期,也是技术创新最活跃时期。正是在这个时候,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从专利、著作权到商标,逐步拓展,其基本法律体系也逐步形成。

然而,在知识经济时代,将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看待的要求日益迫切,以高新技术为例,组成高新技术核心的计算机、生物工程与新材料技术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并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交叉边缘科学。在法律上与之最密切的知识产权中各个专门法也不应再孤立地加以对待或人为地划分种种界限,例如计算机软件需要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乃至商标法的综合保护,其中一种手段占主导地位并不因此否认其他手段的存在。21世纪的知识产权保护要突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性,这不仅有益于我们解决由多媒体、信息高速公路、生物医学尖端边缘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新问题,而且对智力成果的所有人而言,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才能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1.1.2 保护地域随技术创新的发展而扩大

最早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在一定行政区域或个别国家内部实施的。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形成,人们突破了区域甚至国界的限制,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范围也不断扩大,由一国延伸至多国范围。目前,已经缔结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共有20多个,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建立,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已走向国际化和国际规范化。

1.1.3 保护层域随技术创新而高层化

随着智力劳动的高级化和技术创新的高层化,人类的智力成果已超出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相应的保护对象也发生了变化。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的应用和经济发展带来的问题尤为突出,一系列新客体如数据库技术、多媒体产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等都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一系列冲击。这些都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之相适应,呈现出必要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如果我们将代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最新趋势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传统的两个知识产权公约(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相比较,就会明显地看出一些变化。首先,以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为客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了。就专利而言,最新趋势的保护客体包含了包括药品、化学品和微生物菌种在内的几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就著作权而言,扩展到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以至音像作品。其次,在整体的知识产权范围内,已经出现并正继续出现某些与传统的保护方式相互交叉或自成一体的新一类的保护客体,如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1.2 从单项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其各个阶段都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的利用和保护

1.2.1 创新的准备和开发阶段:从专利文献获取信息

专利文献是将世界各国的发明创造按专业类别和时间顺序的统一标准管理的技术文件,从中能够清楚完整地获取反映发明创造实质性内容的信息,因而通过专利文献系统,可以详细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里的最新技术情报。这种宝贵的资料可以开阔设计人员的视野,避免重复开发,提高研究与开发的效率。据统计,有90%~95%的最新技术资料首先反映在专利文献上,查阅专利文献可以缩短科研时间约60%,节省40%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因此,企业的技术创新需要专利信息的指引和导向,美国有人对技术创新作了一次调查,作出的结论是:“不重视专利信息,凭空构思,只有1%~3%的方案能够成功”。

1.2.2 创新的实施阶段:靠知识产权制度来维护权益

技术创新的成果在高科技的今天,特别容易被仿冒、仿造和复制,给技术创新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知识产权制度是维护创新者利益的利剑: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发明创造;对于某些特定的工业技术,如计算机软件、半导体、集成电路图、生物技术等,也可以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创新者的权益;此外,对于大量的专有技术(Know how),也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的法律加以保护。从经济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制度的这种独立性向创新者提供了“产权激励”。因此,它是保护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有力手段。离开了知识产权制度,创新者在仿冒、仿造与复制的打击下就会失去动力。

1.2.3 创新的应用阶段:在知识产权制度下,通过技术贸易获取高额利润

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有相应的规定。以此为基础,专利技术和Know how、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参加经济活动才成为可能。知识产权可以出售、许可转让、抵押,所以创新者可以利用它进行资金周转,获取高额利润,充分利用自己的无形财产权可以在经济生活中处于有利地位。另一方面,创新者可以通过生产、销售其所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或者通过转让、许可取得收益,可以对技术创新中所付出的智力劳动、物质消耗及所谓的风险进行补偿,进而获取高额利润,从而可以转化为促进下一轮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进入良性循环。

1.3 从社会整体的创新活动来看,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了科学技术的传播与利用

首先,拥有新技术、新产品的产权对技术创新及其扩散收益具有法律保护作用。对专利使用费、软件使用费等知识产权费用的征收,将提高他人模仿的成本,有利于创新者在一定时期内对技术垄断并回收创新的投入。其次,新技术的产权对其竞争者的创新是终止信号,避免其重复研究开发,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再次,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能进一步帮助创新的企业不断投资于知识和资本密集型产业,为新技术成功应用于产业创新环境。最后,知识产权促使发明内容的公开,促进了技术的扩散,节省其他发明的创新时间,促进其在更高水平层次上进行新的创新的竞争,这反过来又推动了技术创新活动。

2 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在技术创新中提高企业实力

我国自1985年4月1日专利法施行以来至1997年,国内共授予专利权332209件,其中发明专利14822件,占4 5%;实用新型专利253528件,占76 3%;外观设计专利63859件,占19 2%.这里,发明专利授权量少的原因主要是对发明专利的技术要求比较高,依据专利法的规定,要求其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同时,发明专利申请要经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才能授予专利权。所以获得发明专利权是不容易的,它是专利中技术含量较高的部分,其数量可作为一个单位或地区科技实力质的标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占3种专利合计授权量的3/4以上。对它的技术要求比发明低,要求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同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经实质审查而是“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的,即授予专利权。所用的审查时间短,批准授予的数量较多,其数量可作为一个单位或地区科技实力量的标志。外观设计专利不像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是“新的技术方案”,而是指为了使产品符合市场需求、让顾客满意而“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同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只是经初步审查就能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用意在于市场,所以其数量可以作为一个单位或地区市场经济意识的标志。

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作与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是相辅相成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向市场推出新产品,这种新产品采用新的技术方案或新的设计,且在工业上应用。这样,新产品作为技术创新的成果很可能同时具有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新性和实用性,亦即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但企业要获得专利权必须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成为企业的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企业具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有利地位。如上所说,企业拥有的授权专利的数量和是企业科技实力和市场经济意识的重要标志,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宝贵的无形资产和有力的竞争武器。

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研究开发新产品,要取得专利权必须是新的技术方案或新设计。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所以企业在着手开发新产品前要做广泛而细致的调查,对自己提出的技术方案或设计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是否国内外已提出或实行过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方案或设计,假如自己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构不成新的技术方案或设计,而别人相同或相近似方案或设计又是受专利保护的,再去研究开发,就属于重复劳动,做无用功,据此推出的产品将侵犯别人的专利权而引起侵权纠纷或诉讼。没有技术创新,在技术上重复研究,对企业是十分有害的,会浪费企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降低企业的竞争实力。经过调查检索,若企业提出的确属新技术方案或设计,而此方案或设计还在完善之中,应注意保密,一旦方案或设计完成,一般应及时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因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3篇: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

Abstrac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os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ppened frequently, it needs to be paid attention to.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improve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strengthen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of each department and the professional team construction, develop publicity and training, strength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rotators and the whole process management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key research projects,handle disputes properly.

关键词: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

Key word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intellectual property;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314-03

0 引言

高校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主力军,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主战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也是高校本身赢得发展的必经之路。近几年,随着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和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的有效引导,高校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工作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然而,纵观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需引起重视。

1 知识产权流失的主要形式及原因

1.1 急于,致使专利丧失新颖性 当前,广大科研人员已经逐渐改变了过去“只重成果论文,而轻专利”的习惯,开始有意识的申请专利保护科研成果。然而在申请专利过程中,由于专利“新颖性”概念不清,或缺乏“先申请专利后公开”的意识,时常因为一时疏忽造成对技术方案的公开,致使专利申请因丧失新颖性,而不能授权。具有新颖性[1]的发明创造应不属于“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2]。任何人在申请日之前公开技术方案使得技术方案处于任何人可合法获知的状态,将使技术方案构成“现有技术”。除传统的公开行为,以下几种情形需特别注意:①传统期刊论文是以论文正式刊登日为公开日,然而目前部分期刊采取网络预公开制度,使得论文在正式刊登前已经被公开;②学位论文实际公开日一般晚于学位论文首页记载的时间,该学位论文理应不会作为此期间申请专利的“现有技术”;然而对于专利审查员来说由于现有审查检索系统无法提供学位论文的实际公开日,因此学位论文首页记载的日期将被认定为实际公开日,除非申请人能够提供有力证明证明实际公开日。对于“抵触申请”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科研人员完成一系列关系紧密的技术成果时,由于未把握好系列成果间申请专利的先后顺序,致使在“先申请”成为“在后申请”的 “抵触申请”,而使“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由于专利文件需要满足对技术方案的“充分公开”,致使一份专利文件有时不得不包含其他系列成果的内容,对此可采用系列成果同日申请专利的策略。

1.2 缺乏专业知识,误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非职务专利 “职务发明创造”概念不清,错误的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非职务专利。部分科研人员认为下班后或退休后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其实并非如此,只要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3]第十二条任意一款的,即为职务发明创造。无论是在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还是退休人员返聘到学校继续从事科研工作,只要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或是履行单位交付的任务都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人”[4]概念不清,错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很多科研人员在明确要申请职务专利的前提下,错误的认为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请求书”涉及的“申请人”和常规课题申报书、任务书中的“申请人”概念类似。认为申请人是指具体办理专利申请事务的发明人。其实,职务专利中申请人是指单位。此时,只有单位才是合法的专利申请人,只有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

1.3 科技合作交流与技术贸易中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 很大一部分高校科研人员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约定不明确,增加了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的机率[5]。比如:虽约定了保密条款但缺少对技术秘密内容约定,使得日后对是否泄漏技术秘密难以认定;约定了“知识产权共享”但缺乏具体共享方式和范围。还有一部分科研人员只顾合同金额忽略知识产权保护[6],轻而易举将知识产权拱手相让。有时甚至由于合同约定不明而将科研合同开展前高校已拥有的知识产权也让与委托方。高校科研人员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改变重技术、轻法律的习惯,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谈判技巧的积累[7],切不可目光短浅,对不公平条款一味委曲求全。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对其准确评估非常困难,高校知识产权在运营中经常被低估。例如在技术入股时,没能对技术进行正确评估,仅把直接费用如科研费计算在内而未把预期经济效益算在内,低估知识产权真实价值。由于专利维护需要缴纳高额年费,有些科研人员认为与其因缴纳不起专利年费而使专利权终止,不如将专利低价许可或转让,许可费或转让费用常常低于该专利技术的开发费用。

1.4 人才流动带来的知识产权流失 近几年,为盘活高校科技资源,各地市政府相继出台鼓励及资助政策支持高校科研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越来越多的高校科研人员响应政府号召,一方面在学校从事科研、教学工作,另一方面开办企业把自己掌握的新技术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8]。由此也带来了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的一系列问题。首先,部分高校科研人员开办企业时使用了高校已经拥有的专利权或技术秘密未支付任何费用;其次,科研人员在校内所开展的研究工作和在所开办企业中开展的研究工作高度重合,难以界定企业运行阶段中科研人员完成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再次,科研人员直接将校内各种先进仪器设备、实验装置为开办的企业开免费所用;更有少数科研人员将自己指导的学生作为廉价劳力派驻自己的企业工作。除科研人员兼职过程中易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外,高校学生毕业后[9]擅自泄露、私自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情况也时常发生。

1.5 校名校标管理不到位 近年来,很多学校对校名、校标进行了商标注册,加强了校名校标的法律保护。但大多数学校校名、校标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完善,使得校内部门或个人侵犯本校校名校标的情况仍然频频发生。比如:学校产业集团未经校方批准直接将校名、校标用于设立公司的冠名中;高校院、系办学、办班未经校方批准直接在宣传活动和宣传资料中使用校名、校标。另有一部分学校管理制度相对严格,也有相对完整的审批流程,但在授权合作单位使用本校校名、校标的谈判过程中也时常低估或未考虑校名校标的经济价值。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2.1 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各部门交流合作 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校、院、系三级管理体系。学校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全校的知识产权工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校办归口管理校名校标等工作,校科技处归口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校科技处具体负责全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计划安排、宣传培训、检查实施、业绩考核等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另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密切配合,为知识产权工作持续、纵深发展提供保障。为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应制定并完善知识产权(高校主要涉及专利、校名校标、技术秘密、著作权等)管理制度。同时注重知识产权制度同其他管理制度(科研、教学、人事、档案等)的有效融合[10]。

2.2 强化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及教学水平稳定的知识产权 为适应知识产权管理专业性强、头绪多的特点,应加强管理队伍建设[11],设立知识产权专、兼职岗位,建立一支既懂科技管理又懂知识产权法律和实务知识的管理队伍。同时,为顺利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还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队伍中不仅应包括法律专业老师、还应包括懂得具有专利实务经验、软件著作权登记经验、商标注册经验、专利检索经验的人员。

2.3 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提高知识产权认知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是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高校应坚持“宣传工作常抓不懈”,利用宣传橱窗、横幅、大屏幕、校电台、电视台、校报、互联网等各种载体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报道知识产权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活动要做到针对性强、实用性强.针对不同人员可以分别开展法律基本知识、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合同技术经济、无形资产评估、专利撰写、信息检索、专利检索与分析、软件登记等专题讲座。另外,逐步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必修课教育范畴[12]。在课程内容设置上,即包括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又包含专利等实务技能,将学生(特别是理工科学生)培养成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懂得合理利用知识产权资源、能够处理知识产权实务的复合型人才。

2.4 加强流动人员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传统人事制度的变革,高校科研人员流动日益频繁。人才流动有利于加强学术交流、调节资源余缺,应该鼓励与支持。然而也必须警惕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学校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很多是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储存在科技人员的头脑中的,很多未申请专利,未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这种“自我保护”状态下的知识产权极易随着科技人员的调动而流失。另外,虽然很多学校实行了科研资料的归档制度,对保护学校的科技成果起到了一定效果。但相关科研人员调离后想要再从归档后的科研资料查找出相关技术方案实属困难。专利文献[13]经过专利人的梳理编辑,具有格式统一规范,高度标准化的特点。如果这些科技成果申请了专利则可以更方便的加以利用。加强流动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可以采取了一些列措施:通过在校期间的宣传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构建“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校园文化氛围;实施激励政策,鼓励专利申请;学校教职工和研究生离校必须签订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协议。

2.5 加强重点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 对有重大经济利益、社会效益、对国家建设有重要影响的科研项目,逐步实施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14],力求知识产权管理与科研生产等环节管理的有机融合。在项目立项论证时,进行查新检索;科研项目研究中,跟踪国内外专利发展状况;项目鉴定、验收前,采取合适的保护措施;项目验收时确保技术资料、研究报告归档完整;项目结题后继续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积极推进相关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制定、技术产业化等工作。

2.6 妥善处理纠纷、遏制侵权行为 对擅自许可或转让本校无形资产,擅自泄漏本校技术秘密,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的学校师生员工,应予以严肃处理。对侵犯学校专利技术、校名校标等知识产权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立即采取措施,遏制侵权行为,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王景川.新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8:130-135.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5-16.

[5]康建辉.王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8,11:115-117.

[6]曲博,朱雪忠.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与控制[J].知识产权,1995,6:86-88.

[7]沈永清.保护高校知识产权制止技术权益流失[J].科技成果纵横,2001,1(25):18-20.

[8]吴绮慧.防止高校专利权流失的对策研究[J].高教管理,2010:142-143.

[9]张成立.析高校科技人才流动与知识产权保护[J].东岳论丛,2010,31(5):183-186.

[10]刘东民.对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思考[J].管理科学,2003,17(2):55-58.

[11]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M].(2000年12月26日以科工技〔2001〕1073号文).

[12]郭剑坤.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公共必修课的必要性[J].科技资讯,2006(26):190.

第4篇: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和市委、市政府“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精神,紧紧围绕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现实需要,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为突破口,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导向,全力推进*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工作,有效提高企事业单位掌握、运用知识产权的综合能力,全面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法治意识和诚信水平,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确立知识产权战略在建设创新型城市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构建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进一步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围绕创新体系建设,着力培育有利于区域经济长远发展的自主知识产权,加快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进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增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自我保护能力,争取早日建成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二)具体目标

1.全市专利年申请量年均增长18%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全部申请量10%以上,每10万人口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年专利授权量保持全国副省级城市前列,*企业获得国外专利授权量稳步增长。全市商标注册量稳定增长,著名商标数量明显增多,驰名商标有新的突破。以计算机软件为主的各类作品著作权登记数量和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稳定增长。若干优势产品专用生产技术融入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

2.加大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制度,新培育至少80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3.进一步加强市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县(市)区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4.增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能力,提高执法保护水平和效率,不断完善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全市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年结案率超过95%以上。

5.加大宣传培训的力度,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各级各类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不低于1万人次/年。

6.加强知识产权专业、法律诉讼、研究咨询、评估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

7.支持建设3-5个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信息的有效利用,完善知识产权转化及交易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完善政府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逐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经济、贸易、司法等部门协同配合、横向联动的工作机制。

2.建立、健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重点推进县(市)区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

3.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加强重大项目所涉及技术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为重大项目的选择、确定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确保重大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积极支持*国家高新区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点园区。强化*国家高新区的知识产权管理,发挥区内高技术企业的优势,提高园区的知识产权产出能力。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1.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和社会服务组织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引导、鼓励和支持组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重点培育专业化、规模化和多功能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并不断强化其服务功能。

2.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数据库,开展对知识产权信息的采集、加工和运用。政府相关部门要针对我市支柱行业、重点领域,支持建立共享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为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为企业研发、决策和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撑。

3.完善知识产权市场转化交易机制。发挥发明协会、企业家协会等协会组织及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桥梁作用,建立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市场转化机制,提高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

4.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援助权益受侵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加强知识产权政策法制环境建设。完善《*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年度定期制度,积极研究和制定在科技、经济、贸易、教育等领域鼓励发明创造、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

2.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积极受理专利纠纷,提高办案的质量,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案,打击侵犯商标、版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开展多种形式的各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加大跨地区执法协作,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

3.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大我市专利、商标、版权、文化、质监等部门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力度,密切与法院、检察院和海关的信息沟通,并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

4.加强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切实做好生产、科研、商品流通、技术贸易、作品创作和传播等重要环节,以及大型展会、技术交易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监督和执法工作。

5.探索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维权,支持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维权性组织依法开展维权活动。

6.加强外经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加强重点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海关登记备案工作。

(四)进一步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1.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积极开展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加大培育国家、省、市专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力度,不断增强试点企业的普及效应和示范企业的辐射效应。鼓励各示范、试点企业参与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订。

2.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优先支持发明专利产业化,以发明专利带动产业发展。对具有自主专利权、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导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产品,安排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3.推进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通过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组织企事业单位决策层学习知识产权法,了解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提高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识和能力。

4.鼓励中小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认真落实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发挥该政策的示范导向作用,引导广大中小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

5.完善涉外知识产权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做好涉外企业知识产权状况调查和分析,帮助企业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

(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1.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舆论环境。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将知识产权宣传作为科普活动的重要内容。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要日期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组织发明创新大赛、创业计划大赛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积极创业的社会氛围。

2.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教育环境。各级科技、经济、人事、教育等部门,要将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纳入部门工作计划,针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知识产权工作者开展知识产权专门培训。推动知识产权进学校,在科技人员再教育、公务员培训等方面增加知识产权内容。培养一支高层次的熟悉知识产权管理、执法、评估和许可贸易等知识的人才队伍。

3.拓展对外合作交流,提升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学习、掌握国际惯例和规则,拓宽涉外知识产权工作的视野。举办若干有特色的高层涉外论坛,通过多种渠道学习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保护的国际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决定创建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检查、协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落实创建工作牵头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市级专利、商标、版权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作为本部门中心任务,并牵头负责本系统创建工作。

(二)政策法规保障

1、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模范执行。

2、贯彻执行《*市专利管理条例》等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的方案、决议,研究制定与创建工作相配套的政策文件,推进*市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三)经费保障

1、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资助、专利实施、专利保护、表彰奖励、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方面。

2、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本地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转化实施,提高区域创新能力。

(四)机制保障

第5篇: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

1.1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在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上主要以著作权、商标权、合同法及专利和商业秘密等形式实现,计算机软件作为专利形式保护还必须和计算机硬件结合在一起,单纯的计算机软件本身并不能作为专利得到保护。因此,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处于一个较为薄弱的地位,这也是导致我国的软件产业的发展在全球软件行业内相对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软件开发整个过程中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平衡。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非法复制和传播,这使得软件的构思者和开发者开发新的软件的积极性会受到极大的打击,极不利于软件行业的有序稳定发展。

1.2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尚未规范,各国都依据自身软件行业的发展在立法、司法及行政管理上实现对本国内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著作权为主体,辅之以商业秘密法等其他法律的保护。然而现有的保护模式中,著作权保护仅仅是软件的作品性,对于在在软件开发中的构思和技术方案并不能保护,我们都知道计算机软件最具价值的便是其自己巧妙的构思和创新性。专利权缺少对单纯的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很少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能够获得专利,不具有广泛的保护意义。现有的可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都有其优越性和不可避免的不足,缺乏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专业色彩,因此,无法实现完整有效的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

2完善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2.1软件开发公司自身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在软件市场发展中,软件开发公司作为市场中的主体应由积极应对在竞争中的各种潜在的状况,涉及自身软件的抄袭与抄袭等。企业自身应积极增强对自身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企业新软件开发进入市场时及时将自身的软件录入至软件登记中心注册为新软件,作为新软件版权所有的依据;在软件开发过程中,要注意软件机密文件的保存,可通过与公司员工在进入软件开发过程前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进入软件开发中的员工;积极与行业内的协会和反盗版组织合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与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关注行业内的软件发展新动态;软件公司内部更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对核心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建立起部门负责制。软件开发公司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对于规范自身行为和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是极其有效的。

2.2加快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

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使得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在当前的受保护的法律中,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中内容构思的保护尚且不需要达到申请专利保护的程度,计算机软件的更新速度也使得其在形式上的保护也不要达到著作权的长期的保护期。当然,专门的关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能更好的满足软件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强度和时限需求,已有的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也尤其独特的优越性。因此,可适当结合著作权、专利及商业秘密等已有的法律,建立起相互联系的法律体系,这样一方面弥补了已有的法律各自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更使得软件开发者得到更适合的知识产权保护。

3总结

第6篇: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

作者简介:范 超(1973 - ),女,辽宁锦州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贸易问题研究。E-mail:

摘要:TRIPS实施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可诉诸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为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研究提供技术支持。WTO内知识产权争端格局分析表明,知识产权争端数目发展稳定,是国际贸易摩擦的潜在因素;发达成员间专利、地理标志、版权及邻接权争端是主要内容;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间药品专利争端尖锐,并兴起版权执法争端;争端诉因丰富化,重点转向执法程序;争端解决以协商为主,更符合发达国家利益。厘清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的特点,有助于理性认识和解决中外知识产权贸易摩擦。

关键词:WTO;知识产权争端成案;贸易摩擦

中图分类号:F75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1)06-0101-10

WTO成立前,由于国际裁判机构相对封闭,技术和传统观念的限制无法或不愿公开知识产权贸易争端资料,争端案件研究存在信息不足的困难[1]。WTO成立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正式实施,各成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衡量全面履行WTO规则和义务的一个重要指标;一些知识产权保护引发的国际贸易摩擦诉诸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争端各方、争端诉求、解决流程、专家组报告、裁决结果及时,从技术上揭开了知识产权争端的神秘面纱。研究WTO内知识产权争端的发展,有助于深入厘清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多变格局,发挥先例作用,分析预测国际贸易摩擦的发展动态,指导中国对外贸易实践。

一、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成案概述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成案是指WTO成员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TRIPS义务,使其他成员方在TRIPS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或TRIPS任何目标的实现受到阻碍,从而向其提出交涉请求而产生的争端[2]。根据TRIPS协议规定,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分别有1年、5年和11年的实施过渡期[3],因此与TRIPS协议有关的争端记录始于TRIPS协议对发达成员适用后。1996年年初,美国针对日本录音制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提出磋商请求,是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的首例案件。从1995年1月1日到2011年3月28日,在向WTO通知要求进行磋商的423件争端案件中,知识产权贸易争端共有29件(见表1所示),约占WTO争端总数的7%。

表1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案件一览表(1996-01-01―2011-03-28)

资料来源:根据WTO网站数据编辑整理,访问日期2011年3月28日,docsonline.省略

二、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格局分析

(一)争端领域

1.知识产权类型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主要标的涉及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版权及其邻接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计算机软件及数据汇编等新型知识产权几乎没有成案(WT/DS196美国阿根廷专利及测试数据保护措施案只部分涉及了测试数据)。其中,专利保护贸易争端数额最多,涉案13起,占近1/2,这与专利权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占有最重要地位是相符的;5起商标和地理标志争端案件中,地理标志保护案占4例,说明地理标志保护在商标权保护中逐渐受到重视;版权及邻接权保护争端有7起,占1/4多,其中5起案件仅涉及版权保护,其它2起案件同时诉及版权及邻接权。

知识产权争端成案不仅涉及上述实体问题,有3起案件还直接指向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即WT/DS124、WT/DS125、WT/DS362分别针对欧盟、土耳其的电影和电视节目版权保护措施和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TRIPS规定各成员应提供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程序和救济措施,而且要求有效性[4]。

还有的知识产权争端成案标的是综合性的,如WT/DS186关于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及其修正案中,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及邻接权以及国民待遇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等各种实体和实施要求以及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和国际保护,这种复杂性使此案尚未得到解决。

2.产业分布

与专利有关的13起案件中,有9件涉及药品和农用化学制品,占争端成案总数的31%;与版权及邻接权有关的7起案件中,4件涉及电影、电视节目、录音制品等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占争端成案的14%,是比较重要的知识产权贸易争端领域。

(二)争端主体

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主要发生在美国、日本、巴基斯坦、葡萄牙、欧盟、印度、爱尔兰、丹麦、瑞典、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澳大利亚、中国、墨西哥、荷兰等16个国家或地区之间,其中10个是发达成员方、6个是发展中成员方。当事方以外,作为与争端有实质利益的第三方参加的,除上述国家或地区外还有瑞士、中国台北、哥伦比亚、危地马拉、新西兰、土耳其、韩国、秘鲁8个成员方,共同组成了知识产权的争端主体,见表1所示。

1.申诉方与被诉方格局

从成员类型看,申诉方与被诉方均为发达成员的有18起,占知识产权争端总数的62%,其中美国与欧盟两个发达成员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共7起,占发达成员间知识产权争端的39%;申诉方为发达成员而被投诉方为发展中成员的案件也为7起,与美欧间知识产权争端持平,占知识产权争端案件总数的24.1%;发展中成员作为申诉方对发达成员提起磋商请求的有4起,占知识产权争端总数的13.9%;发展中成员之间尚未提出知识产权争端诉求,见表2所示。

表2WTO内知识产权争端的成员类型格局

资料来源:根据WTO网站数据编辑整理,访问日期2011年3月28日,docsonline.省略

从国别情况看,美国涉案最多,共22起,占争端总数的75.8%;其中以申诉方身份参与案件16起,占争端总数的55.1%,其余6起处于被诉方地位,占争端总数的20.7%。欧盟〖ZW(DY〗WTO文献多使用“欧共体”一词指代欧盟,统计上欧盟一成员就自身利益提出争端解决不计欧盟争端中。涉案数目14起,占争端总数的48.2%,其中1/2都是同美国的知识产权争端;作为申诉方的有6件,占争端总数的20.7%,其余8起处于被诉方地位,占争端总数的27.6%。其他发达国家涉案比重则较低,加拿大涉案4起,占争端总数的13.8%,申诉方和被诉方地位案件各2起,各占争端总数的6.9%;日本2起涉案都是作为被诉方,占争端总数的6.9%;澳大利亚提起申诉案件1起,葡萄牙、爱尔兰、丹麦、瑞典、荷兰以被诉方地位涉案各1起。涉案发展中成员集中在巴基斯坦、印度、阿根廷、巴西、中国和墨西哥等6国,其中印度、巴西涉案均为3起;印度2起作为被诉方、1起处于申诉方地位,巴西则相反;阿根廷涉案2起;巴基斯坦和中国各1起涉案都是作为被诉方;墨西哥惟一一起涉案是主动申诉。

2.第三方格局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多边形,当一项争端被提起后,允许涉及实质贸易利益的第三方加入申诉方和被诉方的磋商及争端解决程序[2],无论当事双方是否同意。根据第三方介入阶段不同,理论上可以分为磋商程序中请求加入磋商、参与专家组程序和参与上诉程序三种模式,其中由于磋商阶段未进入司法程序、上诉阶段第三方无上诉权等原因,第三方在专家组程序中的参与相对更为复杂和重要。

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案件中,具有实质贸易利益的第三方加入磋商的有13起案件(包括WT/DS28、WT/DS36、WT/DS42、WT/DS153、WT/DS171、WT/DS174、WT/DS196、WT/DS199、WT/DS224、WT/DS290、WT/DS362、WT/DS384、WT/DS386);第三方介入专家组程序的有10起案件(包括WT/DS50、WT/DS79、WT/DS114、WT/DS160、WT/DS174、WT/DS176、WT/DS186、WT/DS199、WT/DS290、WT/DS362);只有8起未有第三方参与。

从国别情况看,欧盟以第三方身份涉案8起,巴西7起,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6起,美国、阿根廷5起,中国、日本、墨西哥4起。还有一些成员从未在知识产权争端中以申诉或被诉方出现、而仅以第三方身份涉案,包括瑞士、新西兰、韩国、中国台北、斯里兰卡、泰国、土耳其、哥伦比亚、危地马拉、秘鲁、以色列、波兰、捷克、塞浦路斯、匈牙利、保加利亚、马耳他、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罗马尼亚等。

(三)争端诉因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诉求范围主要依据TRIPS文本,涉及总则和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可获得性及范围和标准、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及效果、知识产权获得维持及有关当事人间的程序、过渡安排WTO内知识产权争端关于第65条过渡安排的案件也较多,包括WT/DS28、WT/DS36、WT/DS37、WT/DS50、WT/DS79、WT/DS82、WT/DS83、WT/DS86、WT/DS115、WT/DS170、WT/DS171、WT/DS174、WT/DS196、WT/DS290这14个案件,但由于过渡期安排已无现实意义,本文在此不做分析。和机构安排等方面。争端诉求内容与成员方加入WTO承诺义务、过渡期间特别履行义务、过渡期后条约义务直接关联。争端诉因表现为成员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空白或与TRIPS及相关多边协定不一致,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未有效实施或违反TRIPS及相关多边协定的规定。当然,知识产权争端成案中,只有极少数案件的被投诉内容是单一的不符合TRIPS法律规定,大多数案件都因多种范围不符合TRIPS规定而被投诉,明确争端诉因类别有助于掌握看似形式复杂的知识产权争端内容的共性问题。

1.基本原则和总则

TRIPS基本原则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法理和价值取向,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成案诉及国民待遇的有6件,最著名的是WT/DS174、WT/DS290美国、澳大利亚诉欧盟农产品和食品的商标和地理标志权保护案,认为经修订的欧盟条例2081/92及实施和执行措施未对外国地理标志提供国民待遇,专家组也认为欧盟条例限制了外国人使用欧盟条例提供的地理标志制度[1]。WT/DS186案中,欧盟诉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的重要部分违反进口产品享有国民待遇。WT/DS176欧盟诉美国1998年综合拨款法第211节案中,认为“若持有人因其企业或财产已依据《反古巴法》被没收而放弃的商标,将不允许美国注册或续展”、“美国法院此类权利的任何主张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规定违反国民待遇 [1]。WT/DS28美国诉日本录音制品案及WT/DS362美国诉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案中也涉及国民待遇问题。WT/DS28、WT/DS174、WT/DS176和WT/DS290同时还诉及最惠国待遇。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成案中,有7起与透明度原则有关,即WT/DS50美国诉印度药品和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案、WT/DS83、WT/DS86美国诉丹麦、瑞典影响知识产权实施措施案、WT/DS82、WT/DS115美国诉爱尔兰、欧盟影响版权及邻接权授予措施案、WT/DS174和WT/DS290欧盟农产品和食品的商标和地理标志权保护案。WT/DS50的透明度问题争议比较复杂,专家组认定印度未能履行TRIPS第63条第1、2款透明度义务,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报告进行了修正,但并不是关于印度是否违背透明度义务的,而是认为透明度问题不在专家组职权范围内 [5]。

TRIPS总则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基于知识产权保护与行使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转让与传播,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促进权利和义务平衡,第7、8条赋予各成员可从公共利益出发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众健康和营养。知识产权争端的新近发展WT/DS408、409印度、巴西诉欧盟和荷兰以侵犯专利权为由扣押在途药品两案,就是这一总则精神在实践运用中的矛盾反映。

2.知识产权保护实体标准

知识产权保护实体标准是知识产权争端的核心内容,除5个案件外都涉及这一问题。有的诉及成员方法律不符合TRIPS相关条款(如WT/DS37、WT/DS153、WT/DS160、WT/DS170、WT/DS171、WT/DS176、WT/DS186、WT/DS199、WT/DS224、WT/DS362、WT/DS408和409);有的诉及成员方没有相应法律规定提供保护,如WT/DS82、WT/DS115美国诉爱尔兰、欧盟没有在过渡期后制定相关授予版权和邻接权的立法。从知识产权类型看,版权方面主要涉及TRIPS第9、14条,商标方面主要援引第16条,地理标志主要援引第22、24条,专利权主要援引第27、28、33条,工业设计和集成电路布图只在WT/DS170中分别涉及第26条和第36、37、38.1条,未公开信息保护只在WT/DS196中被援引第39条,对合同许可证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还未被诉及,其中援引频率最高的是TRIPS第27、28、9、14条,见表3所示。

表3知识产权争端实体问题主要诉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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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执法

TRIPS对成员方的有效执法约束是知识产权争端的另一项核心内容,涉及15起案件(WT/DS28、WT/DS82、WT/DS83、WT/DS86、WT/DS115、WT/DS124、WT/DS125、WT/DS174、WT/DS176、WT/DS186、WT/DS196、WT/DS290、WT/DS362、WT/DS408、WT/DS409),其中WT/DS124和WT/DS125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执法而提起的。从与TRIPS承诺义务的法律关系上,知识产权执法争端主要援引第41、42、46、50、61条款,表现为被诉方被指责贸易设置或未实施符合TRIPS相关规定的措施。如WT/DS83美国诉丹麦未在民事诉讼中提供临时措施,WT/DS125美国诉希腊对电视台未经版权人授权而经常播放受版权保护的电影和电视节目等侵权行为,没有提供有效救济措施,WT/DS362美国诉中国刑法、海关措施不符合TRIPS相关规定等。

(四)争端解决

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是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进行解决的,它规定了磋商、仲裁斡旋、专家组审议、上诉机构复审、执行监督等司法程序。磋商阶段是所有争端解决的开始,当事方可自愿采取调解、调停程序,若未能通过斡旋解决争端,则可请求设立专家组继续进行争端解决[6],结果是不同磋商案件进入到不同争端解决程序中结案或搁置(见表4所示)。

表4 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成案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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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磋商结案

WTO内申请磋商的知识产权争端案件中,13起案件通过斡旋达成和解协议,磋商时间几乎都超过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期限,有的甚至跨度数年、频繁磋商。如DS196美国诉阿根廷专利及测试数据保护措施案,从2000年到2002年历经9次磋商才达成和解。有的在提交专家组程序中还在继续磋商,如DS36美国诉巴基斯坦药品和农业化学品专利保护案,1996年7月提出建立专家组的请求,1997年3月双方达成互谅解决;DS82及DS115美国分别诉爱尔兰、欧盟影响版权及邻接权的授予措施案中,1998年1月各方请求设立专家组,近3年后,2000年11月仍以磋商结案;DS199美国诉巴西专利保护案中,2001年2月请求启动专家组程序,5个月后于2001年7月达成和解。

2.专家组结案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成案中,9起案件进入专家组程序并结案,对于专家组和争端双方来说,这是贸易争端解决中最为艰难的程序。其中7起案件(WT/DS79、WT/DS140、WT/DS160、WT/DS170、WT/DS174、WT/DS290、WT/DS362)都推迟了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在请求方再次要求后又都批准设立专家组,负责案件审理并撰写专家组报告。专家组报告由争端解决机构审议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有6起完成专家组程序后即结案。另有3起则在专家组报告公布后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复核审议修正专家组报告后获得通过。从执行情况看,9起案件中有7起已被执行,还有2起(WT/DS160、WT/DS176)尚在执行之中。

3.尚未结案

知识产权争端成案中,有7起案件仍处于践商过程中,其中WT/DS153、WT/DS186、WT/DS224、WT/DS408、WT/DS409案件当事方还处在磋商解决阶段;WT/DS384、WT/DS386则进入专家组程序,但当事方暂时搁置争端,尚未撤销争端,也没有达成一致解决方案,说明还有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

三、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特点分析

上述WTO内知识产权争端综述反映了单个指标的静态结果,若把各指标综合汇总并置于国际贸易争端的整体格局中,再加上时间轴反映纵向变化的话,WTO内知识产权争端分析能更明确地反映出其发展特征和趋势。

(一)知识产权争端地位

目前,在WTO不同协议下争端总量中,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所占比重并不大(见表5所示),仅占争端总数的7%。但从发展时序看,与GATT时期只有一个案件间接与知识产权有关相比,TRIPS实施的最初几年,知识产权争端立即密集起来,1996―1999年平均每年5起。2000年因摩擦形式由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转移到发达国家国内相关机构(美国337调查数量增长)而有明显下降 [7],2001年仅有的巴西诉美国专利法典案实际是对2000年美国诉巴西的报复;2003年欧盟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案和1999年WT/DS174案是同一个问题,此后连续3年未有向WTO递交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磋商案件,这一阶段可视为知识产权争端的“静默期” [1]。2007年后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发达国家的经济压力,以及发展中国家在TRIPS谈判中维护自身利益获得的一些成效,WTO内知识产权争端小幅增加,至今平均每年1―2例。

表5WTO内不同协议下贸易争端数目

资料来源:根据WTO网站数据编辑整理,访问日期2011年3月28日,docsonline.省略

从WTO争端总体结构看,知识产权争端在各年份发生的比例相对稳定,说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国际贸易的一个持续、潜在威胁。从知识产权争端数目时序变动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变动取决于国际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2007年后WTO内知识产权争端的复苏能否预示新一轮争端浪潮,取决于各种力量对比间的矛盾和解决途径。随着知识产权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知识产权意识在全球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可能会从当前潜在威胁地位发展成贸易摩擦的热点。

(二)知识产权争端关系

1.发达国家间知识产权争端是主体内容

成员类型分析表明,发达国家无论作为申诉方、被诉方还是第三方,在知识产权争端参与程度上都占有绝对多数。尤其在申诉方地位上,绝大多数都是由发达国家发起,充分说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争端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其中美国是名副其实的“第一用户” [6];WT/DS50案中的第三方地位随后转为WT/DS79案件独立的投诉方,为争端解决程序中第三方权利扩大和深化开创了先例。发达国家运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的状态如此活跃,进一步说明知识产权对其重要性,证明了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为什么在TRIPS谈判过程中那么坚持不懈、不惜代价,也反映了美国为切实发挥TRIPS协议作用、避免成为一个空壳而持续对其他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施加压力的实践主张[8]。

2.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争端中开始绝地反击

由于能力建设限制,利用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利益缺乏必备的技术和制度基础,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争端中处于劣势或次要地位。迄今为止,只有巴西、墨西哥、印度在4起案件中主动申诉。但动态上看,2007年WTO内知识产权争端复苏主要源于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亚洲、南美、东欧的一些发展中成员以第三方身份介入知识产权争端,维护其实质利益;知识产权争端的最新发起也多是由发展中国家主动申诉,说明部分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主导意识增强。

3.利益集团推动的发达与发展中成员间药品专利争端是新焦点

美国、欧盟等发达成员的制药利益集团利用各种途径单边推动药品专利保护,维护制药企业的既得利益[9],这与人口众多、负有较重公共利益义务、具有药品生产能力的发展中成员发生尖锐矛盾。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发展中成员在TRIPS药品专利谈判中取得一些维护自身利益的成果,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大国开始就药品专利保护问题主动申诉美国、欧盟。两类经济体在WTO内的知识产权争端与TRIPS谈判中发达与发展中成员的争斗和矛盾如出一辙,说明发达与发展中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问题上的分歧长期存在,始终是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焦点。

4.版权执法是发达国家申诉的关键

版权执法成为关键问题,缘于版权争端主要由美国、欧盟提起申诉,美欧在国内立法和国际保护别强调版权保护的执法效果,从而成为版权争端的核心内容。版权争端被诉对象主要也是发达成员,不过从时序看,主要发生在1999年前知识产权争端频发阶段;2007年知识产权争端再次集中爆发后,WT/DS362美国诉中国版权保护案开启了对发展中国家版权执法问题的关注。发展中成员版权保护尤其是执法状况普遍不乐观,是一个需要关注的现实隐患。

5.争端解决更符合发达国家利益

大多数知识产权争端案件几乎都以申诉方全部或部分赢得诉讼而告终。值得注意的是,发达成员是知识产权争端的主要申诉方,尤其是美国和欧盟,众多知识产权争端都由它们发起;但相对于发达成员申诉胜利一边倒的结局,发展中成员对发达成员的申诉(WT/DS224、WT/DS386、WT/DS408、WT/DS409)却全部处于悬而未决的结果。显然,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更符合发达成员利益,申诉方大获全胜的局面从某种程度上是发达成员利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约其他成员的合法化武器;被诉方尤其是发展中成员面对发达成员成熟的证据收集和申诉事实几乎难以反驳,只有承认并切实强化国内立法和执法。因此,有学者将之视为“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与发展中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尖锐冲突从规则制定阶段向执行过程的延伸”[10]。

6.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也存在知识产权争端

WT/DS170美国诉加拿大专利保护期案,WT/DS384、386加拿大、墨西哥诉美国特定国家原产地标志要求案,WT/DS114美国以第三者身份参与欧盟诉加拿大药品专利保护案,反映了国际经济一体化内部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问题上也呈竞争格局。这是知识产权贸易争端主体关系的特殊问题,是知识产权全球争端的区域性表现。如药品专利方面,加拿大因研制力量稍逊,同发展中国家一样主张“合理使用”,美国对此绝不因更紧密的经贸联系而姑息,说明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焦点问题上是寸土必争的。

(三)知识产权争端诉因的时序变化

1.争端诉因丰富化

药品专利保护和版权执法保护一直是知识产权争端的焦点,但从时序发展看,WTO内知识产权争端诉因日渐丰富化。首先,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总则的案件明显增多,表明知识产权争端不仅包括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标准和执法规范,还包含更宏观的知识产权保护价值理念问题;其次,包括原产地名称在内的地理标志保护争端增多,主要问题是欧盟、美国在确保涉及自身利益的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保护时,歧视性地要求制约其他成员的相应权利。这种争端不仅存在于发达成员间,也引起了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围攻,或以申诉方地位直接控诉,如墨西哥诉美国原产地标志规定,或作为第三方参加;最后,争端诉因综合化特征加强,涉及被诉方各类型知识产权立法及执法,甚至是TBT、GATT1994、WIPO等多边国际条约,知识产权争端案件复杂化。

2.争端重点从实体规则转向程序规则

TRIPS过渡期后,知识产权争端首先集中于各成员知识产权保护实体标准设立和与TRIPS是否一致的问题,以及过渡期内成员方保护标准的一致性问题,如美国诉加拿大专利保护期案。2007年后,以WT/DS362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案为标志,知识产权执法争端首次进入到专家组程序,标志着知识产权执法争端时代已到来。它需要专家组妥善界定被诉方未履行执法义务的程度,具有制度规范模糊和操作困难的问题,对申诉方、被诉方及专家组都提出了更高的证据收集和分析的要求。

(四)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方式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方式多以协商和解为主,有的历经几年磋商,有的提交专家组后又协商解决,而且所有提交专家组的请求都被推迟,只有少数案件上诉。表明各成员方从经济角度希望避免漫长的司法程序、专家组也愿意通过磋商和解方式解决贸易争端的姿态。总体来说,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相对是有效率的。

四、启 示

第一,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的稳定发展表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是一种常态,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利益格局冲突的结果。中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断升级,是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全球发展趋势一致的,是中国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伴生物。

第二,WTO内知识产权争端关系和争端诉因的时序变化体现着全球化贸易摩擦发展的新动向,是理性分析包括知识产权争端在内的中外贸易摩擦性质和内容的基础。首先,争端诉求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专业性使贸易摩擦更有针对性,如药品专利、电影电视节目和录音制品行业的版权保护、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争端,不像反倾销可遍及所有货物贸易领域。专业性带来较高的诉讼成本,动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需要强大的法律服务力量。专业性还增加了争端解决的实施难度,不像只征收高额关税那样相对简单。其次,争端各方强调社会责任感,具有名义上的非经济性特征,这容易导致合理性界限模糊的问题。各方可从不同角度对同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如药品研制力量强的国家要求以专利形式保护高额收益,维护研制新药品的热情,而发展中国家从公民生存权和健康权等角度强调药品专利的合理使用。欧盟强调葡萄酒、烈酒的地理标志保护,而发展中国家则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角度提出要求传统产品也应纳入其中,协调难度增大,易引发长期争端。此外,争端诉求领域广泛,内容更复杂,知识产权国际冲突已不仅是法律范畴的问题,而是事关科技发展、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经济增长等经济领域,并继续深入到政治、军事、文化等领域,共同执导了维护国家综合利益和复合竞争力的贸易争端,其实质是争端主体间关于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的争夺战。

第三,灵活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实践为利用全球化治理模式解决中外贸易摩擦提供借鉴。首先,灵活化的磋商机制有助于争端解决。WTO内知识产权争端磋商中,各方可自主决定磋商时间、地点、内容、希望达成的解决方法,形式保密,不会损害各成员方的利益,即使进入专家组程序,仍可进行磋商解决,磋商结果也比较灵活,可以超越知识产权争端范围来达成和解,如WT/DS199案中美国承诺在与艾滋病毒携带及艾滋病感染中与巴西进行合作。其次,专家组对相关条款的解释事实上也是司法解释。TRIPS一些条款规定不明确,争端双方争议较大,WTO争端解决机制要求专家组根据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负责澄清,事实上具有先例遵从效力,值得认真研究和分析。如WT/DS36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案中,专家组对“商业”、“规模”、“简单”、“有权”等词语进行了细致分析和论证,对TRIPS第三部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执行问题做出有益的尝试。再次,可要求灵活安排审议程序,创造先例。如WT/DS36案中,即使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没有出现一致不同意设立专家组的局面,在巴基斯坦反对下最终也没有成立专家组;WT/DS174和WT/DS290两案由于基本事实相同,首开并案审议的先河;WT/DS115案中美国所涉内容同WT/DS82诉爱尔兰完全相同,但也同时受理了美国向欧盟的诉讼,提升到欧盟违反义务的程度,意在提高诉讼效率;WT/DS79案中欧盟由WT/DS50案中的第三方转换成独立投诉方,开启了知识产权争端主体的变革。

当然,WTO内知识产权争端判决虽然大多比较有效率,但争端判决和争端有效解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争端中诉及的法律政策相关各方接受约束并作出有效修正才是真正解决的结果,是评价争端解决机制有效性的标尺。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特别强调争端解决的执行与监督,但有些知识产权争端中的败诉方凭借处理中控辩等各种机会拖延执行或拒绝履行 [11]。如WT/DS176美国综合拨款法第211条案本身并不复杂,但执行建议时间一拖再拖,专家组报告作出后,仅合理执行期限就修改了4次,直至2009年10月美国提交的执行状况报告中依然未指出确切的执行期限,从而成为程序最复杂的案件,WT/DS160美国版权法第110节第5条案的执行也如出一辙,这种迹象表明WTO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还存在执行力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及案例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74,322-339,295-318,181.

[2] 张桂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成案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97,188-190.

[3] 李顺德.知识产权概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453.

[4] 贺晓勇.WTO新议题研究――中国外贸战略转型的法律思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61.

[5] 王火灿.WTO与知识产权争端[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98-241,31.

[6] 刘文华.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390-391.

[7] 钟云龙, 马聪.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报告――全球化与信息化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及其启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110-112.

[8] Matthews,D.Globali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TRIPS Agreement[R].Routledge,2002.82.

[9] 吴郁秋, 刘海云.知识产权保护差异与贸易摩擦诱发机制――基于利益集团视角的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9,(5):110.

[10] 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23.

[11] 杨艳红.国际贸易摩擦的新格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64.

Development and Guid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isputes in WTO

FAN Chao

(Colleg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 Trade,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Liaoning 116025, China)

第7篇: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

一、加强工作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借知识产权试点区成功申报的契机,我们着力建立健全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机制,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工作动力,用良好的机制保障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

1、加强组织领导。自被批准成为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单位以来,区委、区政府和市局领导高度重视我区试点工作,对试点实施工作分别给予了很多关心和支持。区领导多次专题听取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情况汇报,督查试点工作的实施进度,对试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在网络体系的建设、工作机制的完善、组织领导的加强、资金费用的保障等方面都推动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推动我区知识产权工作整体迈进,促进区域试点工作的开展,2004年7月,区政府发文成立了xx区知识产权试点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试点的领导,2005年7月,我区专门成立了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并落实了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领导小组针对全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能召集各成员单位开会,为试点工作出谋划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2005年8月,区政府及时调整充实了区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化程度,为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健全管理体系。2004年初,两级政府分别批复同意设置xx市xx区知识产权局。5月,区知识产权局在区科学技术局挂牌成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2005年6月,区编委对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的“三定”方案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三定”方案确定在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内设知识产权科,并明确知识产权科的职能。为此,局党组及时从局机关落实配备2名专职管理干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工作。并安排了专门的办公场所、硬件设施和专项经费。这些都为在全区范围更好地统一管理和协调知识产权工作,规范知识产权领域活动,提供了很好的组织保证。

与此同时,我们还建立了区、乡专利及知识产权工作三级管理网络体系,各乡镇街道和工业系统都分别成立由分管领导带头,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专利及知识产权工作班子;每个村委会和居委会也都指定一名知识产权工作联系人;各工业系统也有1-2家企业作为知识产权重点联系单位,对这些单位,区局实行定期跟踪,及时服务。

3、完善相关制度。为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区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实施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我们着力从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包括目标考核、激励支持等知识产权工作各项制度。2005年10月,由区知识产权局调研论证和提议,经区长常务会议讨论通过,xx区正式设立了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并配套出台了《xx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今后区政府每年将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xx万元用于对全区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的资助、专利宣传培训工作的补贴、专利授权的奖励、专利考核工作奖励等。2005年12月,区财政专门拨付xx万元专利发展资金,其中用于资助专利申请费用xx万元。

去年,区科技局起草、区政府办下发了《xx区三项经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申报区级三项经费的科技项目,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之后,区委、区政府下发《关于推进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意见》特别提出,区政府对新批准的省“重点领域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实施项目最高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主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最近,由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制订的《xx区鼓励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已在区长常务会上获得原则通过。《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加大了对创新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力度,对促进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具必将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4、严格目标考核。为提高全区特别是乡镇街道对专利和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步伐,促进全区科技进步,我们注重强化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考核,以此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的有效开展。每年年初,知识产权局会同区科技局将专利申请量、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专利等与其它科技工作目标一道下达到各乡镇街道,以区政府名义,将专利申请量等知识产权工作指标纳入对各乡镇、街道的三个文明特别是经济工作综合考核目标体系,从而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创新工作的全过程。年中,科技局和知识产权局对各乡镇、街道知识产权工作进行督查,年底统一组织考核和验收。此外,区知识产权局近年来还与各乡镇街道知识产权工作的负责同志,专门签订了知识产权工作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加大了考核工作的力度和要求。

二、努力强化各项措施,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两年来,在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中,我们立足区情,强化措施,注重宣传,狠抓服务,把试点区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和责任要求落到实处,努力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1、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宣传培训是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环节。我们把宣传培训作为重要工作加以落实,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形式大范围的宣传和培训活动,良好的工作氛围。

①培训经常化。2004—2006年,我们连续三次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分别举办了主题为“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的大规模知识产权专题业务培训。培训由知识产权局邀请外地专家面向全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科研人员进行,培训重点是知识产权重要性、基础知识和实务,其内容均以较强的针对性,受到参训人员的好评。2004年,区知识产权局专门刻录了xxx多盘相关内容的光盘在培训现场免费分发给参训人员。

此外,区知识产权局还充分利用每季度一次的“送科技下乡”、“科教进社区”和科普宣传周等各项活动,开展相关内容的宣传工作。为提高广大市民和农民的科技素质,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打下扎实基础。

②宣传基层化。区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初根据市下目标,精心制订全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计划,到各乡镇、街道和社区宣传专利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举办各类知识产权知识学习班。针对全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在明确重点对象的同时,我们把触角延伸到基层,重点对知识产权工作相对基础薄弱,法律意识淡漠的广大社区、乡镇、农村,尤其是xxx、xx等乡镇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普法宣传。在2004年四次科技“三下乡”活动中,我们印制了有关专利申请的条件、方法、程序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资料,深入基层,现场分发资料,接受咨询。2005全区今年共发放知识产权工作宣传材料xxxx多份。近年来,区知识产权局、专利事务所工作人员的足迹遍及全区全部乡镇、街道和骨干企业。今年5、6月份,针对企业员工掌握商品专利和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迫切需要,应市区xxxx超市邀请,我区知识产权局派专人到该企业,就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商品包装上专利标识的正确鉴别和假冒、冒充专利的有关知识及分别作了两场专题讲座,参加培训的企业管理人员和营业员共计达xxx多名。

③氛围浓郁化。每年围绕“4.26”世界知识产权纪念日,区知识产权局通过制作过街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知识竞赛、制作专题网页,发送群体短信等各种形式,在全区城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咨询活动,每年服务人群超过xxxx人,较好地营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浓郁氛围。在一些重要的宣传日里,我们在市区xxxx广场等地举行纪念“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宣传咨询活动,专门设立宣讲咨询台,把有关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十大措施、真假专利巧识别等资料散发给前来咨询的各方面人士;每年的科普宣传周期间,我们都组织人员参加在xx和xx广场等地举办大型宣传咨询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知识竞答,现场解答问题,深化企业和全社会对于知识产权及其保护意义的认识,增强了广大市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期间前来进行专利咨询及接受知识产权保护普法宣传有数百人次。

④工作外显化。为扩大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影响,我们借助区政务信息系统和省市知识产权部门信息系统两大渠道,加强对外宣传,及时报道全区知识产权工作动态。2005年由区知识产权局编写相关信息6篇,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xx市科技信息网站、《xx日报》和《xx信息》等各类媒体上稿件、信息8篇。

2、狠抓服务工作重点,提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在企业,企业是实施技术创新的主体。近年来,我们结合省知识产权试点区工作的要求,把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作为重点,深入企业,强化各项服务,激发主体意识,努力提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全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①帮助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推进计划。按照推进计划的要求,我们通过政策引导和宣传培训两大措施,提高企业申报专利的热情,促进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帮助企业落实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人员、经费、职责等各项制度,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努力,到2005年年底,全区已有xx集团、xx电子、xx机械、xx电器、xxxx公司等x家企业加入全省知识产权管理推进计划企业。典型企业的示范,有效带动了全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我们还把列入知识产权管理推进计划的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和服务对象,组织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它们做好知识产权、咨询和策划服务。

②推动专利项目产业化发展。我们将产业化实施作为最终目标,重点对区内xx集团、xx建材、xx数控机床等产业化试点企业开展服务,支持帮助企业在专利项目产业化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2005年区科技局帮助xx集团xxxxxx有限公司的xxxxxxxxxx项目申报了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该项目实施前期已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其中xxxxxxxxxxxxx技术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种xxxxxxxxxxxxx等技术获得x项实用新型专利。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区知识产权局抓住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亮点,会同区科技局多次上跑省厅,下跑企业,为专家、为企业、为项目及时提供服务,大大提高了项目申报的成功率。该项目于2005年12月份通过省科技厅审核,项目实施期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下拨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该项目产业化。

今年,区科技局帮助申报的新产品项目xxxx有限公司的xxxxxxxx项目是一项完全由企业技术人员自主研发,自主创造和拥有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实施项目,是我区专利产业化实施的又一成功范例。

③加强专利信息服务。为加强专利管理,充分发挥专利信息的作用,我们近年建立了全区以数控技术为代表的专利信息库,面向企业开展专利信息服务,帮助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查新,专利文献检索,引导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自觉利用专利信息。仅2005年区专利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利检索、专利咨询等服务达xxx多人次。

3、严格行政执法,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新路

近年来,我区严格执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有关文件的精神,专门配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积极参与和组织了城区知识产权执法的各项专项行动,区知识产权局共有x名同志取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证。

2004年底,区知识产权局根据《xx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选派执法人员对主城区食品、医药领域的流通企业进行了专利执法检查。通过人员培训、商品登记造册、抽查取证、专利检索核查等环节。对经销x种涉嫌冒充专利产品的相关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较好地维护了城区商业零售业的市场秩序,积累了专利行政执法的工作经验。

2005年4月上旬,区知识产权局为配合对2003—2004年度知识产权管理优秀商业企业的复查挂牌活动,在城区范围对xxx超市、xx商场等部分商业零售企业假冒、冒充专利商品及其它专利侵权商品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此次检查对涉及专利标识不规范企业发出了整改通知书,对xx起专利侵权案件进行了撤柜查处,初步净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环境,维护了专利商品生产厂商的合法权益。11月下旬,区知识产权再次组织力量到市区xxxx超市开展了流通领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共查出x件专利标识不合格商品。

三、试点区工作回顾与今后打算

回顾两年来我区的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我们在政府给予的重视和支持、管理机构的建设和工作体系的完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增长、专利技术产业化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以及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服务、中介机构的支撑、行政执法、宣传培训等方面都做出了大量的努力,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基本完成了省知识产权试点区的各项指标。

但对照省知识产权试点区工作的要求,我们感到还有很多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全区上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普及;企业知识产权主体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激发;知识产权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专利申请量在面上分布还不平衡,专利申请量中发明专利的比例还不高;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还要进一步抓紧抓实;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和效果还要不断探索加强。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改进。在今后工作中,我们打算:

1、深入扎实地推动试点区建设。按照试点区建设的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各项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力争早日创建成省知识产权示范区。

2、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重点针对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推进计划”和市“百企三创工程”计划,组织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认真落实各项具体工作措施,引导和促进企业开发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自主标准,着力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3、继续深化宣传培训。组织专家在党政机关、企事业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和企业一般技术人员三个层面深入开展各种类型的宣传和专业培训工作,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推广传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务,提高相关人员素质。

4、认真执行相关激励政策。切实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兑现知识产权工作各项奖励扶持政策,进一步充实完善激励措施,调动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和积极性,努力探索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新路。

5、严格知识产权目标考核。对各乡镇、xx街道办事处,xx园区分别在机构建设、宣传培训、专利申请量、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签订等指标任务方面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硬性考核和奖励。

第8篇: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的影响

随着国家科学技术的进步,当今社会中,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紧密联系。由此可见,我国在发展国际贸易的同时,也应该注意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防止被他人窃取。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或措施是不同的,对一国的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下面分几种情况加以讨论: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在我国的初期阶段,只是一项国家用于刺激国内经济发展而采取的对智力成果保护的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对外贸易范围逐渐增大,对参与贸易的商品和服务的技术和知识含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只有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好,我国国际贸易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贸易条件。就目前的国际经济形式,各国的经济发展出现不平衡局面,科学技术发展随之产生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在科学技术中处于优势地位,他们手中掌握着世界上大部分的专利权,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他们凭借强大的贸易实力,推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虽然发展中国家也能从中得到一些福利,但产品贸易却失去了原有竞争力,贸易条件逐渐恶化,遭受严重损失。

二、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战略现状及问题

即使我国最近几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这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下面我们通过几点来进行探讨:我国申请专利的竞争力不强,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当前,发达国家在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等行业的专利申请上占据着绝对的优势,而我国仍然处于低端位置。比如在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科学技术等核心领域,美国与日本的专利申请量占全世界的90%左右。我国在超导技术、永磁强磁材料和计算机等方面曾占据专利申请的优势地位,现在却被别国抢先了。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产权流失严重。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都没做好知识产权的确权工作,从而造成许多知识产权严重流失。以中国传统的中草药为例,众所周知,这一项科学技术是由我们国人首先研发的。可是,外国公司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竟然能达到900项以上。缺乏系统的法律保护体系,政府的执法力度还有待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公开征求公民意见的环节,立法程序的透明度也比较低。根据一些外国投资商的反映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经过广泛征求公民意见环节就直接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无法充分地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要求。除此之外,我国法律部门对侵权行为规定的赔偿额比较低,惩罚力度还不够,致使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屡禁不止。遭受西方发达国家引发的知识产权争论。西方发达国家常常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某些漏洞为由,挑起知识产权争端,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关系。既阻碍了我国对外贸易活动,又抑制了我国的相关产业的发展。所以,我国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应对措施

第9篇: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范文

1.景区景点旅游商标抢注现象非常严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60%以上的重点旅游景区(点)的名称都被其它企业抢注为商标。在北京怀柔,有7家景区的名称被人注册,如响水湖景区名称被人注册为饮料、水果等三个商标。在扬州,琴曼集团抢注了“凤凰岛”旅游商标,著名旅游景点“瘦西湖”也在七八个类别被抢注。在襄阳,一家主营房地产的企业湖北钻石公司斥资100万先后抢注了“高峡平湖”、“神农架”、“武当山”等多个知名景区景点和600多个文化遗址的名称。桂林的“西街”旅游品牌已被个人在旅游、服装、食品等类别抢注。安徽的黄山、九华山在被一家旅行社和一家乡镇企业注册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注册英文版的黄山旅游服务类商标———“HSTD”,而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也只能以“九”字变形的山峰图案作为自己的旅游服务商标。四川的“九寨沟”、云南的“香格里拉”分别被抢注,贵州景区黄果树、龙宫被外地企业抢注为商标。少林寺在海外多个国家或地区被注册。最著名的旅游商标抢注案是“天堂寨”商标的抢注风波。天堂寨是位于安徽金寨县、湖北罗田县、英山县两省三县交界处的著名旅游景区,2003年11月湖北省罗田县抢先注册了“天堂寨风景区”、“天堂湖风景区”两大旅游商标,此举引起安徽金寨县的强烈不满,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席卷安徽、湖北两省旅游界的争端。

2.旅游产品、旅游商品仿冒、假冒现象非常普遍。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一些景区景点的旅游项目抄袭、仿冒的情况比较突出。如1990-1995年间,全国以“微缩中华景观”为主题的旅游开发项目就有23处,以“微缩世界景观”为主题的开发项目也有18处。“西游宫”、“鬼城”、“海底世界”等主题公园有数十处,这些项目无论从形式到内容都没有多大区别,完全是复制品,没有创新。在旅游线路开发方面,抄袭现象比比皆是,如“农家乐”旅游线路最先是由浙江省海外旅行社开发的特色旅游产品,由于没有注册保护,这种新型旅游产品被多处模仿和抄袭,虽然有些“农家乐”加入了一些地方元素,但本质上并无多少创新。而首创“农家乐”的浙江省海外旅行社则因未注册“农家乐”线路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导致经营成本高、利润低,最终放弃了对“农家乐”的经营。在旅游商品开发方面,旅游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混同现象也很严重,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会标被许多不法商家仿制印在文化衫和体育用品上,许多到北京旅游的外国游客因误以为这是北京奥委会生产的相关产品而购买受骗。北京著名的“胡同游”案件中,北京四方公司仿冒北京胡同文化游览公司开发的“红蓬三轮车外观和身穿马甲、头戴毡帽、脚蹬黑靴的车夫服饰”,使旅游者产生误认行为,损害了北京胡同文化游览公司的知识产权。

3.旅游著作权、旅游专利权侵权现象比较突出。在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中,与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相关的著作权主要涉及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图和地图、示意图等。因此,旅游业发展中的许多环节也就涉及到旅游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如旅游营销创意方案、旅游规划文本、旅游地图、旅游线路、旅游产品宣传资料、旅游文学和艺术作品等。福建省某旅游企业在崇武旅游开发区建造了一个“中华石雕工艺博览园景区”,在其寓言园中设置的《三个和尚》、《熟能生巧》、《叶公好龙》三件石雕作品,与雕塑家刘政德在武汉东湖公园寓言雕塑园创作的作品基本相同。刘政德后法院判决该旅游企业拆除侵权作品、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另一个著名案例是云南大江公司诉云南风情国旅一案。大江公司投入数十万元资金精心包装了南盘江漂流旅游线路,并申请注册了“南盘江”商标。昆明风情国旅通过不正当手段挖走大江公司旗下舵手,并在杂志报刊上登载了“野蛮之南盘江漂流二日游”产品广告,经营线路也与大江公司完全相同。但大江公司后,法院却认为风情国旅并不构成侵权,理由是“南盘江”是地名,是公共资源,风情国旅在使用南盘江时有自己的标识,属于善意使用,不会误导旅游者的选择。该案引起了国内法学界、旅游界的广泛关注。在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旅游商品的外观设计、旅游项目工艺技术、旅游商品(如特色食品、特色菜肴)的生产配方、生产技术、包装装潢等领域旅游专利权被侵权也时有发生。如各地到处都有所谓“正宗重庆火锅”、“正宗武汉香辣虾”、“正宗武汉臭桂鱼”,尽管许多商家做出的菜品味道、品质比较差,但旅游消费者却是无法分辨的。还有一些地方特色工艺产品,如贵州安顺的蜡染等,也多被仿冒。

4.旅游地理标志侵权现象屡见不鲜。旅游地理标志是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来源地或原产地的证明,它在法律保护上具有“原产地保护”和“证明商标保护”两种形式。旅游景区景点具有典型的地理标志特征,它是当地自然资源演化和人文历史沉淀积累的结果。但我国一些知名的景区景点的名称、符号、象征图形等都被外地抢注,并且大多在其他产品上进行注册,这会严重影响旅游者购买产品时的认知。旅游商品中的地理标志侵权尤为突出,如金华火腿、北京烤鸭、烟台苹果、贵州茅台、郫县豆瓣、桂林腐乳、武汉精武鸭脖、孝感米酒、绍兴黄酒、普洱茶、西湖龙井等等,都是具有典型地理标志的土特产品和旅游商品,只有原产地的商品才是正宗的。但市面上,特别是在一些旅游景区景点,假冒和仿冒的原产地旅游商品比比皆是,这实际上是对旅游者的一种欺骗。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保护意识淡薄、保护制度缺失、保护力度不足等原因致使旅游市场混乱,严重影响了旅游市场的正常运行。一是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大挫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创新、创造、创作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的创新和可持续开发,导致旅游业核心竞争力下降和旅游产品、旅游商品质量的降低,影响了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的品牌地位,使旅游业发展速度减缓。二是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利益。由于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的假冒、仿冒行为,使旅游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时产生误解,购买或消费了他们不应该购买或消费的假冒、仿冒产品和商品,不仅使他们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甚至在精神上也受到伤害。三是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了旅游资源的浪费。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导致旅游业发展中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商品设计等出现严重的趋同性,难以满足游客日益增长的差异性旅游需求,致使旅游产品吸引力受损,高投入的旅游项目开发却不能达到市场预期的效果,投资效益低,旅游资源浪费严重。四是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整体上破坏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公序良俗,影响了旅游市场的正常运行,阻滞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

1.对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意识不清。旅游知识产权是旅游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旅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谁掌握了知识产权的主动权,谁就能掌握市场的主动权、经济的主动权。旅游业是一个正在成长中的新兴服务行业,发展时间短,发育程度不高。在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中,旅游业出现了各种知识产权问题,如商标抢注、侵犯地理标志权等,其主要原因是旅游企业对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意识不强。例如著名旅游城市桂林市,2005年时拥有旅游服务类商标知识产权的景区景点只有29个,全市80%的旅游景区景点都没有注册商标。湖北省著名的旅游景区武当山、神农架

等,也被他人抢注。除企业外,政府也同样缺乏对旅游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意识。所有那些旅游商标抢注行为的发生,或多或少与政府不重视或保护意识不强有关。2.严重缺乏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知识。一般情况下,旅游企业只注重旅游商品的商标注册,对有关服务产品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等,则因为缺乏相关知识没能及时予以注册进行保护。许多旅游企业好不容易打造出来的品牌被别人轻而易举地利用甚至夺取。例如,著名景区张家界在旅游专利申请方面主要集中在土特产品、旅游食品外包装、旅游工艺品等商品上,其他旅游服务类产品的注册几乎为零。再如海南省,2009年有32处景点没有进行注册,23处景点注册不完整,有27处景点被其他组织和个人抢注。旅游企业或旅游经营单位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管理者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是旅游服务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

3.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缺陷。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然而,在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设计上,却并不存在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旅游业中涉及到的许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旅游地名的决定权问题、象征性标志的专属权问题、域名保护问题等,根本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保护依据。目前有关法律在保护旅游知识产权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1)商标法。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该原则使一些个人或组织可以利用各种机会抢注旅游景区景点的商标,获取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不尽合理。商标法规定,凡是领取营业执照的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而不管申请的注册商标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相符。这种规定过于宽泛。没有明确什么人能申请旅游景点商标,以及可以申请旅游景点哪些商标,这必然导致申请泛滥,抢注行为时有发生,而且商标法对商标抢注定性不明确,商标抢注以后的救济程序也不完善。表面上看,商标法规定可以撤销抢注人的商标注册,但实际上由于景区景点实行的是三权分离管理制度,即资源所有权在国家,管理权在各部门,经营权在企业,这一制度造成了谁都不管的局面。特别是旅游经营商,由于考虑经营期限、申请商标注册及续展费用以及商标初审、复审时间太长,成本太高等多方面的原因,申请旅游商标注册的积极性不高,对商标抢注反应也较冷淡。正如著名古镇西塘景区管理者所言:我们有信心赢回“西塘”商标,但在时间上我们会彻底输掉。(2)著作权法。旅游产品中涉及到一些传统知识,如民歌、民间舞蹈、民族音乐、民间传说和故事等,是一种群体性、公开性、历史性的知识产权,由于权利主客体的不确定性,著作权法在保护群体性主体时,显得无能为力。这样,就为传统知识的侵权行为留下了缺口。(3)专利法。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旅游商品中只有小部分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传统知识是一代代人继承、发展的结果,属于过去的发明,而且是群体的发明。传统知识一般处于公开状态,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特征。专利保护有一定期限,但传统知识在传承中处于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过程中,专利法不能有效保护发展中的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因而也就不能很好地保护旅游知识产权。

4.政府对旅游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监管不力。旅游知识产权能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侵权行为不断发生,这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一方面,旅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市场,旅游知识产权是一个新兴事物,监管部门对此缺乏认识,不熟悉基本特征和运行特点,同时又缺乏法律规制,不知如何进行监管。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市场监管体制的特点,旅游市场的监管处于分割状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秩序的监管部门,负责整个市场秩序包括旅游市场的监管,国家旅游局是旅游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也负责旅游行业市场的监管工作。另外,文化、公安、体育、宗教、规划、城建、商务、林业、水利、园林等部门,也分别对涉及旅游的本行业市场负有监管职责。这种多头管理体制的结果是,各部门利益冲突加剧,监管摩擦加大,整体效果降低,由此造成旅游知识产权缺乏有效的保护。

三、美丽中国建设视域下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思路

1.完善旅游知识产权立法与制度规范。做好完备的立法工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本建成,但对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还不完善。虽然一些地方制定了有关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和规章,如贵州省制定有《贵州省旅游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意见》、云南省颁布了《天地自然与文化遗产协议》、《非物质文化遗产协议》、《云南民族民间呆板文化防卫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规章,但国家层面上还没有专门针对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民法通则》、《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法律体系中有关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已经不适应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要求,需进一步修改完善。重点应修改的内容有:(1)扩大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的范围,把传统知识或其他有关方面融入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界域,以排除他者在传统知识或其有关方面获得商标授权,从而确认和保护传统知识上的消极衍生性知识。在传统知识中,有许多属于特定民族和社区的传统标记、符号、图腾等,都可以注册为特定商标和服务的商标。但必须从立法上对运用特定民族或社区的特定标记和符号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规范,禁止未经许可而擅自运用特定民族或社区的标记和符号注册商标的行为。(2)明确政府作为旅游知识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如规定政府具有申请旅游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对著名景区景点、旅游商品、传统知识等公共资源或公共产品有权申请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代表社区行使权利人权利。(3)扩大对旅游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旅游商品和服务的全部商标注册共有45类,但很少有旅游企业在全部分类中注册,这样就给其他人以该商标在不同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机会。对于这种非驰名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中则是不允许的。因此,应当将著名景区景点、著名旅游商品、著名传统知识等都纳入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增加旅游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4)明确旅游商标抢注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定性,并完善其救济程序。首先是明确旅游商标的异议权,规定对初步审定并公布的旅游商标,任何人均可自公布之日始三个月之内提起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商标局将依法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如果被驳回,权利人还可在收到商标局通知后的15日内申请复议,对复审裁定仍然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向人民法院。对恶意抢注行为,不仅要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还应给予经济处罚,用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和管理部门的管理成本。为了更好地对旅游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与管理,建议国务院制定颁布《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暂行办法》,以便从国家层面对旅游知识产权进行专门管理,从而强化保护的力度。

2.建立国家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加强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是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国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前正处在成长过程中,制度建设和保护方法很不成熟,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体系的建立、旅游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制定、旅游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创新等。有效方式是在国家层面建立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旅游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议该工作小组由国务委员主持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组成,着力于我国旅游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以及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交流等工作。

3.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赋予其在保护旅游知识产权中的职责。地方政府虽然也可以代表社区对旅游商标进行注册,但因注册费用受公共财政的约束,同时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对市场进行监管,故而作为旅游商标权利主体有许多不便之处。因此,作为行业组织的旅游协会可以起到这个作用。旅游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多以会员制的方式组成,主要功能是通过制定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规范,解决行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纠纷,推进行业自律。旅游协会具体负责会员所代表的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服务、旅游商品和传统知识等的商标注册、专利和著作权的申请以及地理标志的申请等事项,并对此进行经营管理。运作模式是由会员交纳会员费,由旅游协会统一进行运筹,如开展注册申请、品牌宣传、营销策划,侵权诉讼等。

4.加强旅游知识产权的资质标准管理。旅游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使得商标抢注、版权和著作权以及地理标志侵权行为不断发生。要堵住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通路,一个有效办法就是提高注册门槛,加强资质标准的管理。具体的办法:一是建立旅游知识产权的“申报-认证-评定-审核-公示-复审-确定”的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知识产权申报人资质的审查与核定;二是加强对申请旅游知识产权的旅游产品、旅游商品、传统知识的标准进行严格审查与核定;三是加强对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的防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提高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层次,促进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细化管理。

5.建立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援助与激励制度。一是要设立专项基金,为旅游产品提供知识产权援助与保护。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应当设立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基金,用以资助旅游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和保护。例如,从2007年起,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就对“多彩贵州”、“两赛一会”获奖作品申请专利实行特别资助,现已获得资助的专利就有495件,这对提高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促进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二是对那些积极申报旅游商标、旅游地理标志、旅游专利等产品的旅游企业加大奖励力度。国家和地方都应该设立旅游知识产权奖励基金,对积极申报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激励,充分调动各方利用知识产权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