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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在人代会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不论是对去年工作的回顾,还是对今年 工 作的任务,都再次展示了他的亲民特色、务实作风和新的发展观,给人以新风扑面之感。细 读他的报告,可以感觉到本届政府一种鲜明的行政理念,这就是:建设一个现代公共服务型 法治政府。
从去年下半年到今年初,“科学的发展观”成为各级政府和官员耳熟能详的一个名词, 其主要内涵即“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与过去“以速度论英雄”的发展观相 比,这个新的发展观更具现代色彩。现在改革已经推进到纵深阶段,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日益 突出,如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城乡差距与区域差距拉大的隐患、基 础设施滞后的拖累、社会管理能力的欠缺,等等。如果经济的发展未能注意解决这些矛盾, 而且使这些矛盾更为激化,那不仅经济发展的本身无法持续,而且其已经取得的发展成果也 会因社会的失衡而被部分抵销。本届政府深明这一要害问题,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 重申,将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保护耕地、努力提高农民收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础等。
现代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向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产品,其中包括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及人民生活保障系统,也包括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综观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 动力主要来自市场,政府对具体的经济运行一般都卷入不深,只是通过制定规则、监督实施 、完善基础、适度调控等相对间接的方式,来保证经济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本届政府组建 以来,在经济领域有所为、有所不为,显然深受这些现念的影响。总理强调要把 重点放在加快电力及铁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调控货币投放、调整税收政策、推进金融改革 、出台市场规范管理措施等方面,其他则交给企业或社会组织,主要通过市场来调节。政府 职能的这种转变是恰当而有效的,去年经济发展速度达到了百分之九点一,就是最好的证明 。
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有赖于政府的有序运作;而政府的有序运作,则必须通过依法施 政来实现。就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明确了目标和步骤。政府去年以来加快了行政管 理体制的改革,出台系列措施和规定,规范自身行为,将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工作逐步纳入 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从制度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减少行政许可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份 量。同时,各部门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纷纷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这也使行政人员的服 务意识更加明确。
从温总理的报告中,可以清晰地感觉到“现代”、“公共服务”和“法治”,这三点在 构成本届政府的鲜明特色的同时,也成为新一届政府行政理念的基石。
1、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各级各部门能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在工作机制、措施、抓手和载体等上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如在全省率先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其经验在全省民主法治社区建设工作会上作了介绍;推广店口镇《村务简报》,省委书记对此作了批示;创造性地开展“外来干部管理外来人口”做法,该做法被国务院办公厅的《专报信息》转发;积极弘扬法制文化,该做法得到省委副书记梁平波,省委常委、宣传部长陈敏尔的批示;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创建还被告人清白的公开正名制,此经验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简报》的转发介绍;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推行“四环工作指导法”,先后被新华社内参、省委办公厅《信息通报》、省委政法委《浙江政法》、省高院《今日信息》等刊载,等等。
2、取得了一些实实在在的荣誉。几年来,我市的法治建设得到了上级的多次肯定,也取得了不少的荣誉,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得到了两项全国性的荣誉,即我市被、司法部评为2001—2005年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县市,市司法局被司法部荣记集体一等功。这是对我市法治建设、普法宣传工作的最好肯定。
3、提高了全社会的法治素养。通过扎实有效的普法教育和法治建设工作,法律知识得到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深化,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有了新进展。
4、有力地促进了稳定与发展。诸暨近五年社会总体和谐稳定,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离不开“四五”普法工作的深入推进,也离不开法治的有效保障。
二、进一步深化对推进“法治诸暨”建设、“五五”普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五五”普法、推进“法治诸暨”建设,事关发展全局,关系民生,意义十分重大。
1、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法治诸暨”是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诸暨”,根本的是要把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包括人的权利、人的利益、人的安全、人的自由、人的平等、人的发展等,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必须站在构建“四位一体”、建设政治文明的高度,从更宽的视野、以更大的力度、在更深的层次上,切实推进法治建设和“五五”普法工作。
2、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法治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开展“五五”普法,建设“法治诸暨”的一个重要着眼点,就在于不断深化“平安诸暨”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法治建设是创新落实“枫桥经验”的必然要求。我市作为“枫桥经验”的发源地,在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探索创新落实“枫桥经验”是新时期的一项重大责任,理应在普法教育和法治建设方面走在前列,更好地利用法治的力量,协调和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切实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枫桥经验”的与时俱进,用法治精神丰富“枫桥经验”的时代内涵,用法治实践夯实“枫桥经验”的实践基础,始终保持“枫桥经验”的强大活力和生命力。
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推进“法治诸暨”建设和“五五”普法各项工作
1、务必创出特色。一要认真探索建设“法治诸暨”与创新落实“枫桥经验”的内在联系。切实找准两者理论和实践上的有机结合点,使“枫桥经验”在推进“法治诸暨”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更多更好的经验。二要认真探索建设“法治诸暨”与创建“平安诸暨”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有效途径。和谐社会的第一特征就是民主法治,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要研究如何更好地利用法治原则、法律规范和法治的力量来协调解决新问题新矛盾,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环境。三要认真研究有诸暨特色的法治建设的具体载体和抓手。积极探索“五五”普法的新思路、新办法、新手段,使“法治诸暨”建设更好地创出特色、创出亮点、不断走在前列。
2、务必突出重点。一要突出健全组织体系。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人大、政府、政协、司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法治建设组织体系。二要突出重点对象。法治建设和“五五”普法教育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中之重要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职工、农民与外来建设者等重点对象,注重分类施教,整体推进,不断增强普法教育和法治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要突出重点领域。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和特点,重点加强与他们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法用法制度,全面提高法律素质。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
1、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进一步推进“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更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重要标志。按照十七大报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的要求,我们全面实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推进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这不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我们站在全局的高度,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把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牢牢抓在手上,精心谋划,全力推进。通过开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稳定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按照《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迁西县依法治县纲要》的要求,扎实全面地开展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强化目标管理,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年终总评制度,努力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从根本上规范和促进各部门、各单位的民主法治建设。二是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积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普法教育实效。应利用科技手段普法,设立普法网站,加大网络法制宣传力度,广泛与新闻媒体协作,形成多层次、多手段、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态势,构筑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平台,开拓普法依法治县工作宣传教育新途径和新领域。三是全面推进和深化“送法八进”活动。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坚持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到人,培养树立先进典型,总结交流推广经验,务求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四是坚持以考促学,切实抓好对全县各类普法对象的学法考试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等部门文件要求,适时认真组织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统一参加全省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五是继续深入开展全县“民主法治单位”创建活动。及时组织开展县级民主法治单位全面检查验收活动,推进全县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2、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稳定是基础,是群众利益的根本所在,更是实现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可以说,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位任务,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坚定地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已任,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为目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强化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和预防性作用,维护社会和谐,实现科学发展。健全完善“调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坚持“民不转刑”的原则,深入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好“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大厦的基石。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断拓宽安置途径,预防和控制“两劳”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完善工作措施和衔接制度,扩大试点覆盖面。要围绕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建全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的保护功能。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对社会弱势群体、下岗再就业人员、农民工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并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减、免、缓收费,扩大救济制度的惠及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每年都有近200件的法律援助,减免收费年均20万元。
3、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实践证明,改革是破解发展难题的最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创新则是更大的发展。按照十七大报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的要求,积极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积极拓展经济类公证业务,对符合我县县情的经济类公证项目,争取政府支持,为开展经济类公证奠定基础。加强公证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公证业务软件和管理软件,逐步实现了公证工作的科技化、数字化、信息化,提高了公证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办证效率。进一步抓好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由零星突击检查向常规检查转变。积极开展律师“AAA”信用等级评定、星级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级评定等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4、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十七大报告强调,“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整体素质,是做好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建设高素质的干警队伍为目标,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思想,树立依法治警、依法治所、公正执法、科学管理的理念,不断强化司法行政干警职工、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开展活动,树立全员学习、终生学习的理念,有计划地采取措施,提高五个方面的素质。一是在提高政治素质方面,把学习十七大精神作为理论学习和支部党日活动的中心内容,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十七大报告,深刻领会报告的精神实质,吃透报告的精髓。二是加强队伍的业务培训,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每年都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以司法考试、学历提升、网上培训和外出学习考察为内容的综合培训。同时,组织全员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公务员法》、《公证法》、《律师法》、《法律服务工作者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综合业务素质。三是提高理论素质。严格学习日制度和中心组学习制度,侧重学习哲学理论,进一步提高用历史的、辩证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四是提高文化素质。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日常鼓励开展读几本好书,唱几首好歌,培养几个好兴趣,做几件好事,交几个好朋友活动。五是加强基本技能训练。熟练掌握微机操作、公文写作等方面的技能,以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此外,特别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及职业道德建设。教育职工自觉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出关系证、人情证,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纪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不断提高全县法律服务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存在的不足
在看到我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我局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全县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普法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在人力、物力和经费资源方面的投入不够,普法深度、广度不够;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度低、服务面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还没有有效衔接;在法律服务方面,服务水平、质量不高,律师、公证员队伍的素质教育有待加强;在法律援助方面,覆盖面低、受援面窄,工作中应加大对残疾人、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关键词:高校;和谐校园;科学发展观
一、和谐校园的内涵
1 和谐校园是稳定法治、公平有序的校园。稳定法治,是校园和谐的前提;公平有序,是校园和谐的基础。和谐万事兴,校和事业兴。和谐校园能够确立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引领学生激荡青春理想和追求公平正义,倡导师生依法办事,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营造法治公平的发展环境。
2 和谐校园是文明向上、求新活跃的校园。和谐校园能够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趋势,以崭新科学的教育理念和开阔视野迎接新的变革;和谐校园能够提高各级领导者的执政能力和现代化教育管理水平,激发师生员工的创造活力;和谐校园能够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减少摩擦,努力形成人人想干事、人人能干事、人人干成事的发展氛围。
3 和谐校园是宽松体恤、协调包容的校园。和谐校园,必然是有共同情感和共同价值的校园。能化解矛盾,能理顺情绪,促成心和气顺、和谐共事、和谐创业的境界。和谐校园注重人文关怀,倡导“师道”意识,建立“师行”规范,创设竞争合作的良好氛围。以宽松的文化环境鼓励创新,容忍失败,师生与学校自然有机地融为一体。
二、构建和谐校园的意义
1 建设和谐校园,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高校作为知识的殿堂和人才的摇篮,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应该以人为本,敦化师德,涵养师生心灵,扩阔师生胸襟,建立师生员工身心愉悦的物质和精神环境,和谐校园正好体现了这种要求,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和谐校园建设,要求高校把和谐理念渗透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各个方面,要对社会有责任意识。在宏观层面,高校要为可持续发展创造先进的生产力;在微观层面,高校要成为一个社区、一个城市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一面旗帜,并且通过科技输出、人才培训、文化交流、文明共建和大学生志愿者的爱心奉献等措施和活动,参与、推进和谐社区、和谐城市建设。
2 建设和谐校园,是加强软实力建设,实现学校发展目标的现实需要。当今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实践证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单位的发展,既需要硬实力,也需要软实力。软实力建设即是文化建设、精神建设和凝聚力建设。如果一所学校能够把师生员工的全部心思都引导到教学、科研、管理、学习和工作上来,使大家在思想上有共识、感情上有共鸣,从而心理相容、情感相通、真诚相待、人心思进,学校的发展目标就会很快实现。
3 建设和谐校园,是塑违美好心灵,培育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的客观需要。和谐致美,和谐扬善,和谐的环境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高校必须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把和谐校园思想贯穿到学校的教育、管理活动中去,培养大学生如下几个方面的意识:一是民主意识。重视培养大学生的“亲民、爱民、为民”意识。二是民主法制意识。培养民主的观念,培养依法办事、遵守纪律的素质。三是公平正义意识。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则公道正直地为人处世。四是生态意识。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伦理观念,形成对生态有益的价值取向。五是诚信友爱意识。养成诚实守信、平等友爱、与人融洽相处的良好品德。六是自律清廉意识。要培养大学生中先进分子的清廉意识,为我们党造就具有清廉之风的新一代后备力量。
三、构建和谐校园的理念与要求
1 建设和谐校园,要确立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办学理念。建设和谐校园,高校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为主题,速度质量并重,内涵外延发展并重,统筹谋划,不断增强办学综合实力,推进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 建设和谐校园,要以人为本,优化、净化、简化人际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内涵丰富的和谐社会,关键在人,人际关系的和谐是最根本的和谐。
3 建设和谐校园,要形成齐心创业、’和谐共事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在建设和谐校园的进程中至关重要。高校领导首先要牢固树立和强化“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执政意识,恪尽职守,率先垂范,在营造和谐共事的环境中,端正自己的品行,坚持“团结和友谊比什么都重要”,以自己高尚的品行、实在的业绩、踏实的作风去成就事业和融洽友情。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
1、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进一步推进“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更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重要标志。按照十七大报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的要求,我带领班子成员全面实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推进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这不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我站在全局的高度,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把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牢牢抓在手上,精心谋划,全力推进。通过开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稳定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按照《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利津县第四个依法治县规划》的要求,扎实全面地开展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强化目标管理,实行检查、通报制度,努力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从根本上规范和促进各部门、各单位的民主法治建设。二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普法教育实效。应用科技手段普法,设立普法网站,加大网络法制宣传力度,广泛与新闻媒体协作,形成多层次、多手段、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态势,构筑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平台,开拓普法依法治县工作宣传教育新途径和新领域。三是全面推进和深化“法律六进”活动。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培养树立先进典型,总结交流推广经验,务求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四是坚持以考促学,切实抓好对全县各类普法对象的学法考试工作。按照县委组织部、县司法局等部门文件要求,适时认真组织全县领导干部统一参加全省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五是继续深入开展全县“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及时组织开展县级民主法治村全面检查验收活动,推进全县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2、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稳定是基础,是群众利益的根本所在,更是实现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可以说,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任务,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已任,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法制环境为目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强化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和预防性作用,维护社会和谐,实现科学发展。健全完善“调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坚持“民不转刑”的原则,深入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好“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大厦的基石。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断拓宽安置途径,预防和控制“两劳”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围绕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的保护功能。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资源,对社会弱势群体、下岗再就业人员、农民工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并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减、免、缓收费,扩大救济制度的惠及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实践证明,改革是破解发展难题的最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创新则是更大的发展。按照十七大报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的要求,我积极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制定实施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实现了人民调解员公开竞聘专职化、工资报酬统筹化、工作职责明确化、管理考核制度化、机制运行规范化,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加强公证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公证业务软件和管理软件,逐步实现了公证工作的科技化、数字化、信息化,提高了公证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办证效率。进一步抓好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由零星突击检查向常规检查转变。积极开展律师信用等级评定等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4、坚持司法行政科学发展,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十七大报告强调,“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整体素质,是做好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按照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建设高素质的干警队伍为目标,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思想,树立依法治警、依法治所、公正执法、科学管理的理念,不断强化司法行政干警职工、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开展活动,树立全员学习、终生学习的理念,有计划地采取措施,提高五个方面的素质。一是在提高政治素质方面,把学习十七大精神作为理论学习中心内容,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十七大报告,深刻领会报告的精神实质,吃透报告的精髓。二是加强队伍的业务培训,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每年都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以学历提升、网上培训和外出学习考察为内容的综合培训。同时,组织全员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公务员法》、《公证法》、《律师法》、《法律服务工作者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综合业务素质。三是提高理论素质。严格学习日制度和自学制度,侧重学习哲学理论,进一步提高用历史的、辩证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四是提高文化素质。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日常鼓励开展读几本好书,唱几首好歌,培养几个好兴趣,做几件好事,交几个好朋友活动。五是加强基本技能训练。熟练掌握微机操作、公文写作等方面的技能,以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此外,特别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及职业道德建设。教育职工自觉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出关系证、人情证,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纪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不断提高全县法律服务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存在的不足
在看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清醒的认识到我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全县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普法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在人力、物力和经费资源方面的投入不够,普法深度、广度不够;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度低、服务面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还没有有效衔接;在法律服务方面,服务水平、质量不高,律师、公证员队伍的素质教育有待加强;在法律援助方面,覆盖面低、受援面窄,工作中应加大对残疾人、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1、理论学习不深入。分析我在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对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理论认识不足,理解不深,未能把学到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知识很好的运用到工作实际中,导致在制定发展规划中缺乏战略高度,工作出现片面性、盲目性;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加深了对科学发展理论的理解,我认识到不靠理论上的成熟指导实践工作,就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的要求。当前我在工作上存在的不足,实际上就是学习不深不透,理论功底不厚,用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不强的表现。
2、队伍管理和行风建设不够扎实。对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得不够得力,导致个别人没有完全做到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做为评判自己工作优劣的标尺,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还没有根深蒂固,服务工作不是十分到位,质量不是很高。
四、今后努力方向
1、带头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创新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一要坚持学习。在学习内容上,紧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对政治理论、业务技能、科学知识和领导艺术的学习。在学习形式上,针对我日常工作繁重的实际,采取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每天坚持自学。二要学以致用。要学以致用,不能停留在对理论、方法的简单了解上,要把学到的理论应用到实践工作中去,要成为本行业、本专业的行家里手,在我的工作岗位上创新工作模式,提升工作水平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三要理论联系实际。学习要与思考相结合,学习要与工作实践联系起来,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工作中,改变思维方式,创新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管理手段,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2、以民为本,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为民服务。
论文关键词 法治环境 行政 司法 社会
一、法治环境的内涵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其基本的内涵是依良法而善治,其核心在于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据此,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认同和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法治环境是全社会主张依良法而善治所形成的特定意义上的社会环境,它包括直接或间接影响法治建设、法治过程和法治效果的所有因素的总和,法治环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法治环境的出发点与归宿点都是公民权利的维护与公民权利环境的不断改善。法治环境的优劣,体现了维护社会文明进步的制度化管理程度和水平。
二、法治环境的特征
(一)系统性
从内涵上讲,法治环境是一个由多因素、多子系统组成的大环境系统。从纵向看,法治环境包含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护法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环境。从要素上看,法治环境包含各项法律法规、相关法治机构及其硬件设施构成的客观要素系统,还有由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等构成的主观要素系统。从横向看,法治环境包括行政法治环境、司法法治环境、社会法治环境等。
(二)历史性
法治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明显的时代和历史烙印,是在时展过程中随着时间、空间、制度等的变化不断变化发展的。环境因素是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也会影响上层建筑的变迁,政治环境、人文环境、人的素养等因素也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法治环境的变化。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这将是法治环境建设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
(三)现实性
法治环境具有客观现实性,法治环境的优劣,影响和制约着当地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或个人投资的成败,因此法治环境是一个地区投资环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地区软实力的体现。同时法治环境也会反作用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四)关联性
法治环境的各组成要素或各子系统之间都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具有很强的关联性,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如社会法治环境中公民个人的法律素养需要良好的行政法治环境和司法法治环境来保障。法治环境的评价也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或某一个因素,而是应该全面把握各要素各子系统的关联性。
三、法治环境的评价标准
依据法治环境的内涵,评价法治环境的核心标准有两个方面,标准之一方面是权力受到良法制约。只有一切权力受到制定良好的宪法和法律的制约,一切依法而行才是法治追求的目标。标准之另一方面是确认与维护公民权利。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均受到良法的保护,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法治的最终目的,也是法治环境优劣的重要体现。
目前,理论界和部分城市或地区政府都对法治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了诸多探索,根据不同的出发点和侧重点,评价指标有较大差异。如《2014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文明城市的测评标准包括廉洁高效的政府环境、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等,其中,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包括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援助、公民权益维护、基层民主政治三个方面。《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法治城市的意见》中对法治环境最佳的目标定位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显著提高,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公共安全体系有效运转,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有效维护。深圳市福田区在《关于打造高品质综合环境 加快建设一流国际化中心城区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着力打造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全民用法的法治环境。综合各方观点,本文认为法治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环境系统,其内涵丰富,从行政法治环境、司法法治环境、社会法治环境三个维度来优化法治环境具体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的对策建议
(一)深刻认识优化法治环境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深化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涉入“深水区”,社会发展跻入“转型期”,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不断优化法治环境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提升地区软实力的重要途径,是提振改革信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的重要抓手。必须通过法治形成长远性、科学性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克服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期化、功利化倾向,避免一系列面子工程,帽子工程;必须通过法治形成更加规范有序地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式方法,避免改革政策方针的不稳定性;必须通过法治化解各类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矛盾,避免问题和矛盾激化。
(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行政法治环境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由原来的经济建设型政府向法治服务型政府转变,不断营造出良好的政务环境。第一,应大力推进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调整财政的公共支出结构,减少并逐步取消财政资金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投资,将公共财政用于政府具有比较优势事关民生的领域,如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卫生、扩大就业、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第二,明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定位,建立分工合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切实解决当前政府存在的“服务缺位”、“角色错位”、“职权越位”等问题,减少因定位不清、职责不明造成的不必要的行政资源的浪费。第三,加大机构整合的力度,强调顶层设计,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依据依照精简、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改革政府组织机构。对管理范围、行政职能重叠的部门单位进行整合、裁汰,对职能相近、业务范围雷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管理,避免政出多门和有限行政资源的无谓消耗。2. 切实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前,企业和公民个人对行政审批的诟病最多,要针对行政审批手续繁杂,服务质量差的问题,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大力简政放权,实现审批制度的法制化。制定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着眼于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逐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手续。推动各项行政审批减少环节、压缩时间、简化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和规范审批的自由裁量权,严禁变相审批,逐步建立公开透明、便利高效、程序严密、权责一致的行政审批制度。对已经取消、转移、下放的审批事项,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做好各职能部门间的衔接工作,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和耦合性。3. 完善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这就要求政府部门依法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一是依法制定和公开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推进行政权力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和过程监管。二是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和收费、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保护等领域政务信息公开。三是将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四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五是加强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4.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政府的最主要功能之一是行使行政决策权,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决策权领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所以导致经常出现“三拍式”决策(即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执行完拍屁股走人),决策过程中违法、随意或滥用决策权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同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对重大决策的社情民意调查反馈制度,广泛开辟社情民意的反馈渠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热线、部门以及调查机构等多种形式,了解群众对南宁市政府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监督制度,政府重大决策要主动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打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优化司法法治环境
1.着力推进科学民主立法。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真正反映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各项权利,继续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方面要积极完善和出台“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法规规章;另一个方面要主动清理过时的,与上位法明显不一的或成效不明显的法规规章。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2.强化程序公开管理,增强司法透明度。司法涉及的环节和程序较多,从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到开庭审理、依法裁判、执行等过程,都必须公开、规范、合法。通过系统化的管理,规范办案流程,使案件从立案时起就进入有序运作的轨道,提高司法质量和司法效率。一是强化立案公开。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等重要内容,建立诉讼引导、风险告知、程序指导机制。二是强化庭审公开。积极组织庭审观摩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增加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比例,真正推行“阳光庭审”。三是强化裁判文书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外,逐步推进其他裁判文书都公开。四是强化执行公开。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执行风险、执行程序等相关信息以及执行人员的情况及联络方式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以及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及时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五是强化司法鉴定公开。随机抽选的方式选定的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告选定的名单。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和拍卖的情况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真正做到权益保障更加有力,便民措施更加丰富,司法公开更加深入,民主参与更加有效,司法环境更加优化。
3.完善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努力形成高效司法合力。建立健全司法协调联动制度,加强政法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措并举,切实形成解决纠纷矛盾的高效合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解决纠纷渠道多样性、畅通性的满意度。建立审判与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司法促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农民工追讨工资等涉及民生案件的联动联调机制建设,联合工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公安、妇联等部门共同化解,切实做到涉民生案件化解在基层。建立法院与公安机关执行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清理积案和执行工作有效运行。
(四)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大力优化社会法治环境
1.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紧紧围绕政治安全、治安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等主题,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把深化平安建设长效化、制度化。一是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政法部门联系面广、工作网络健全、基层组织接近群众的优势,坚持调处优先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当前,应高度重视工作,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给弱势群体更多的人文关怀和贴心帮助。二是积极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继续扎实有效开展平安创建及打防控一体化建设活动,优化社会治安巡逻防控体系建设。重点强化人防物防技防,加强对主要路段、商业繁华区和治安复杂场所的监控系统和技防设施建设。
2.全面提升公民法律素养。只有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才能真正使公民积极主动参与立法、司法、执法等全过程监督,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加和丰富公民的现代法律知识。二是培养和巩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信赖和理性守法的精神,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三是引导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行为习惯,为提高公民法律素养营造广泛的社会基础。四是创新普法理念,丰富普法形式,重视不同对象人群的个性特征,使普法成为公众的内在需求,而不再是“走过场”和“走形式”。五是培养文明、诚信,遵纪守法的社会风气,遇到矛盾和问题,要顾全大局,依法解决,避免“想闹就闹,想堵就堵”的现象出现,真正把营造好的法治环境变成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
3.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完善的法律援助服务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一是要深入学习贯彻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努力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援助事项范围,及时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是积极探索创新,寻求多种援助方式,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拓宽、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更多地采用诉前调解或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三是建立和完善告知制度,强化监督,更好地增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的功能和作用。大力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队伍职业化建设,广泛调动社会资源,强化服务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力。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G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01-0060-02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上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价值保障。
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具有高效率的运行机制
在历史上,资本主义让市场经济初试锋芒,就显示了巨大的威力。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因此不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像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是多么地不公平,但整个社会的财富毕竟增加了,尽管个人分配相对不公平,但对整个人类来说毕竟是进步了。30年前短缺经济的状况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计划经济把我们带入了普遍贫穷的死胡同。而我们引入市场机制后,社会财富就像喷泉一样涌现出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1.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之间经济上的收入差距的确拉大了,但无法否认的是机会均等却大大加强了。一个基本事实是,计划经济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即农民与城镇职工这两个社会阶层的身份不平等及与之相伴的全面的机会不均等。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参与竞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机会均等意味着尊重人们的自由选择,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
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可能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财富是大自然的恩赐,人们更多注意的只是财富的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这意味着一部分人“富”了,另外的人就一定“穷”。因此,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和谐是不可调和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主要不是来自于大自然的恩赐,而是人的创造,创造财富是人类对来自制度的鼓励和刺激的一种反应,某种制度越是能提供对人类创造力的刺激,这个社会创造的成果、财富也就越多。在这一制度下,人类创造的财富会不断增长,社会分配就是对不断增长的财富的分配。
1.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商品生产关系,这是一种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诚信是这种契约关系的基石,法律则是维持这种关系的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为取得某种权利而必须付出的一种义务,它是参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必要品格。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而这正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完善
从理论上看,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它有明显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市场经济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这是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必然反映,有其客观规律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解决这样的问题,缓和经济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如何也不能克服由基本矛盾造成的单个或局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无论如何也不能摆脱追逐超额利润的破坏性后果和根本局限。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为了避免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为探索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开辟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双重体制并存,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仍是框架式的,存在不少的漏洞;我国的体制改革虽然减少了资源行政性的配置,但仍存在“双轨”,行政性垄断权力直接介入市场,资源行政性配置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使少数政府部门或官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占社会财富,削弱了社会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保障的覆盖面窄,农村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导致大量的社会成员甚至作为社会主体的工人、农民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被边缘化,成为弱势群体。
可见,仅靠市场本身不仅无法实现社会公平以及社会和谐的一系列重要价值,也难以解决关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既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有效克服其带来的缺陷。
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
3.1 民主法治的社会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完善法治,法治和民主政治也是很有关联的,法治本身就包含着平等、正义和公平的价值判断,民主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说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目标要素,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3.2 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标准是最多被用来问责市场经济的,而市场经济实际上蕴涵并强调公平,这种公平是一种过程的公平,是机会的公平,民法和经济法的首要原则就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3.3 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是市场制度中市场文化内涵的基本观念、思维方式和道德规范,它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同时又作为社会契约的基本表现形式和市场制度的构建而存在着,它是市场规则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遵守诚信原则可以获得更大收益,信用可以作为企业的生产力,品牌的力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完善的市场规则包含诚信友爱原则,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增强了社会的诚信友爱。
3.4 充满活力的社会
充满活力就是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市场机制是最具活力的机制,单个人、单个组织分散决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人会在约束条件下,充分发挥自身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预期目标。因而增进社会活力的改革应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
3.5 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但安定有序的社会并不排斥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的经济。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市场交换实质上是一个动态均衡的过程,价格形成是均衡的结果,均衡本身就是一种和谐。理想的市场体制最终能够达到稳定有序的状况,这种状况就是经济学所称作的经济的核。虽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可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照、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因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目标也是社会稳定有序,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
3.6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显然,在今后一段时间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贯穿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深化和拓展的重要方面,也即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参考文献:
[1]曲迎波.强化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支持的六大对策[J].中州学刊,2006(5):67.
[2]张素瑜.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6(5):42.
【关键词】法治;依法治国;法治建设
一、对法治中国的内涵解读
法治,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法治中国是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和目标的丰富与深化。深刻认识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对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以为建设法治中国应当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从主体、客体和空间三个层面分析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素。
从主体层面看,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法治自觉、法治自信、法治自立、法治自强的有机统一。法治中国的主体是人民,尽管法治建设离不开立法、执法与司法机关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但他们只是法治的执行主体而非本源性主体。只有人民才是法治的主体力量。法治中国的主体有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法治自觉,指社会主体对法治的认识达到了一定的深度和高度并从一种知识发展为内心认同与自觉接受,从而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人生观与生活观。二是法治自信,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信心与信守。它可以消除因为现实中存在着某些不公现象,就对法治失去信心的社会心态。三是法治自立,即依据法律进行独立思考、公正判断,使法治演进为一种常态化思维方式、常设化行为模式和常规化生活态度。四是法治自强,就是通过法治实现国富民强,使法治成为推动发展、激发活力、鼓励创新的有效手段。
从客体层面看,法治中国是依法治权与依法维权的和谐有序。法治中国以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为手段,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依托和归宿。从实践上看,我国的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同时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多发期。法治中国建设就是要以法治的思维方式化解矛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建设,构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具体来说,需要通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司法,使政府提供较高水平的服务,使人民对司法充分信任、人与人之间团结互助,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从空间层面看,法治中国是提高中国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法治中国要求将我国的法治建设置于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进行思考。提升我国的法治能力是增强我国国际形象与综合实力的关键之一。为此,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三个方面着力:一是法治话语权。对国际事务、双边和多边关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应当具备通过法律的方式发表意见、表达诉求、维护权利的能力。二是法治治理权。尽管国际社会奉行多元化的治理模式,但法治始终是不同治理模式所通用的治理手段。如果不懂游戏规则、不知法律技巧、没有自己的公认权威的国际裁判机构,就不可能在国际纷争的解决中占据主动地位。三是法治发展权。我们要结合实际进行科学借鉴,大力加强法治中国建设,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提供保证。
二、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思考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时代条件之下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落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等表述,国家宪法日的设立,都让宪法学者们多了新的研究和宣讲课题,在公共领域也受到了更多关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说“其实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都是连在一起的。宪法解释主要是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作出的,是附着性的。比如公民认为征地补偿不够,觉得(征收补偿条例)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有权机关申请解释宪法。否则宪法解释就成了无根之水,无本之木。”他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三十多年来,宪法的实践一直没能充分发挥,主要被当做政权合法性的认定书,即国家总章程,“镇国之法宝”。这一次,就大不一样。随着四中全会的召开,宪法学者们感受到了明显的变化。令他们高兴的是,讲课的邀请不止是官方主导的政策宣讲,很多是由民间自发提出。这让他们看到,老百姓们已经充分意识到宪法的重要,开始关心宪法和他们生活的关系。老百姓开始认识到,宪法是保护人民最基本权利的,包括对财产权的保护。例如,你去征收农民的土地,他希望能有一个东西能够保护他们祖祖辈辈生活的土地,就对宪法的功能有所期待了。
(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整合执法主体,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很多专家都认为,这一表述,是《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大亮点。比如,在我国早已建立了追责制度,但往往只是官员在位时追究,而一旦离任或者退休,一般不再追究,但这次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其中“终身”二字就是关键。还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倒逼党政干部在重大行政决策时认真履行法定程序,让公众、专家学者实实在在参与进来,有效避免或降低决策失误风险,从而实现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助推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三)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检察机关使命神圣、责任重大。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公报指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表示,这项要求包含的内容上至宪法,中有检察院组织法,下到三大诉讼法。目前应当把精力放在检察院组织法的完善上,同时总结各地有关检察监督的地方性立法经验,为起草专门的“人民检察院监督法”作准备。
(四)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要求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就是内部怎么做到有权有责,独里行使相关权利,同时认真负责地承担相应责任。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要求。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认为,依法治国的核心是真正确立宪法的主导地位,并防止司法不公。如果司法人员法治素养不高、依法办案能力不强,甚至办一些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存在严重司法不公现象,那么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最后希望就会被打破,社会将失去最底线的公平正义。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平正义。社会才能守住公平正义的法治防线,也才能以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托起“中国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公正性的强化仍旧是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司法不公不仅仅是实体上的不公,更主要的是程序上的不公。公正司法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键,当务之急是要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表述,司法机关要去行政化和地方化,破除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的体制机制障碍。
(五)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这是继党的十把“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以后,在人权保障上的又一重要部署,体现了我们党高度重视人权保障,高度重视司法在保障人权中的突出作用,高度重视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陈卫东看来,写入刑事诉讼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不是一句口号,其背后有一系列原则、制度和程序保障。针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受到诟病的刑讯逼供、重口供轻物证等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认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陈卫东说:“这意味着公安、检察机关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施加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等违反法律程序获取的证据将不被法庭认可,即使这些证据是真实的,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和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
一是对公共政策能动吸收意识的欠缺。有的地方立法机关认为立法和公共政策分属不同的工作场域,后者主要为党政机关的工作范畴,与立法无涉,不愿对其吸收;有的则对公共政策发展的现状和规律及其与立法的关系等研究不够,疏于对其进行主动吸收。二是对公共政策中显性或者隐性的“部门利益”破除不力。部分公共政策中存在“部门利益”,既有直接利益——规定了不当甚至不合法的行政权力,如无法定依据创设行政收费等,也有间接利益——体现为重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轻行政监管,或者重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轻行政指导、行政服务。地方立法对公共政策的吸收,因未建立规范化的立法吸收机制,致使政府层面的意见征求和利益表达相对充分,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主体层面的利益表达和意见征集不够充分,对公共政策中隐藏的“部门利益”破除不力,从而与法治的内在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三是对公共政策和地方立法两种范式的转换机制缺乏把握。表现为对两种范式的性质、特征、功能和转换的具体机制,缺乏研究和把握,致使地方立法对公共政策难于吸收或者吸收不充分。
二、地方立法对公共政策的吸收机制建构
地方立法对公共政策的吸收十分必要,但在吸收的过程中又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建构以下四个方面的吸收机制予以保障。
(一)能动吸收机制
树立能动吸收的理念。基于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驱动,地方立法应当坚持把公共政策作为重要的立法资源予以开拓和吸收,使制定的法规成为行政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各类利益主体的权威的行动指南。如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应进行工伤等级鉴定,但因对“伤情稳定”理解不一,致使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医院三方有时发生纠纷。广东省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的通知》(粤劳社[2006]155号)等公共政策的实践,于2011年制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时,将“医疗终结鉴定标准”这一行政制度吸收为有关具体法律制度,实现了对上述三方的定分止争。建立反应—推动的联动装置。“相对于社会变迁而言,法既是反应装置又是推动装置;在这两种功能中,尽管法对社会的被动反应得到了更普遍的认知,但法对社会的积极推动作用正在逐步加强。”地方立法应当适时发挥规范、确认等顺应作用,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稳定、成熟的公共政策及其执行中的有益经验予以固化,并在顺应基础上增强法律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弥补成文法滞后性的不足,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立法工作应当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设定价值目标去引领实践、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因此,地方立法对公共政策的吸收,应当建立基于反应功能的反应—推动的联动装置。
(二)利益衡量机制
马克思强调,人们需要的对象构成了他们追求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现实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结构。现代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动,从其动态视角看,利益冲突是利益关系的表现形态。博登海默指出,“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和调和上述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社会上的各种利益经由立法成为法律利益,为法律确认和保护,并具有稳定性和法定性等特征。因此,建立立法过程的利益衡量机制十分重要。在借鉴西方政治学和法学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学者将立法过程的利益衡量机制分为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两个阶段和两种机制。本文在借鉴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张德江委员长关于“更好地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的论述,将立法过程的利益衡量机制分为利益表达、利益平衡和利益调整三个阶段和相应的三种机制:
1.利益表达机制立法中的利益表达机制,既是各类利益主体对其利益主张的充分表达和利益博弈的平台,也是利益平衡和调整机制的前提与基础。“如果在立法之前所有人的主张都已得到无偏见的考虑,即使最终某一阶层的主张从属于其他阶层的主张,该选择可以从偏见或不公的指责中解脱出来。”立法中的利益表达机制,主要通过以下三个制度予以实现:
(1)立法公开制度立法公开包括立法信息、资料和会议三方面的公开,是专家和公众参与立法的前提。该制度要求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修改稿、法委的审议报告等立法文件与资料,有关立法会议的时间、地点、讨论事项及议程等内容,以及其他与立法工作有关的信息,向社会及时公布,以保障公众的立法知情权和监督权。
(2)立法征求意见和反馈说明制度地方立法机关应当搭建各种利益主体意见充分表达的平台,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修改稿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及时整理研究,对是否采纳有关意见及其理由等情况予以说明和反馈。
(3)专家和公众参与立法制度专家参与立法制度,是指地方立法机关打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三会”等平台,充分发挥立法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保障科学立法。如2013年5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与五所高校合作建立了五个具有“产学研”综合功能的省级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并制定了相应的运行和管理规则,是专家参与立法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公众参与立法制度,是指地方立法机关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和方式,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包括引导公众参与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议等各个阶段的立法工作,以及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等后续立法工作;允许公众依照规定旁听立法会议;发挥工青妇、行业协会、消委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立法的作用,增强公众参与的针对性和组织性;发掘博客、微博等新媒体的作用,吸引广泛人群参与立法讨论,以收集民意和集中民智。如2013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听证规定,特别规定了网络听证,探索了听证的新方式。
2.利益平衡机制该机制
由两个操作步骤组成:利益厘清。按照利益主体的不同,学界对利益结构的划分有“两元结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和“三元结构”(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两种主要方式。结合当前国情,本文认为,立法中的利益可划分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从利益分配的角度看,立法和公共政策均为利益分配机制,但立法是一种法定和权威的分配机制。现代社会利益结构的分化和多元,增加了立法中利益分配的复杂程度。为此,在利益表达机制运行的基础上,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开展立法调研等社会调查,厘清立法所需吸收的公共政策中的各类利益主体、利益关系和利益结构,包括厘清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强势群体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等。利益平衡。利益的识别与厘清是立法中利益平衡的前提,而利益平衡则是立法的核心环节,其实质是立法中的价值判断和利益选择,其实现则应依据平衡原则(人权保障、统筹兼顾和效益最大化)和平衡方法(利益位阶、成本效益、利益兼顾和利益倾斜保护等)。同时,立法中的利益平衡也要受公共政策、利益结构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在利益衡量过程中,立法者会根据公共政策的指引适时地废止一些过时的利益,确认和保障一些新生的利益,合理地调整利益格局。”
3.利益调整机制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其独特的机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利益约束和强制功能作用于人的行为,两者有机结合并影响人们的动机,引导人们的行为。”立法对利益的调整也基于这一调整机制,即把厘清和平衡的各种利益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归属于相应的法律主体,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和对各种利益的首次分配。经由利益衡量机制所初步确立的行政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力)和利益,体现在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等立法文件的相关规定中,并通过立法审议(主动审查机制)和表决程序予以最终的确立。
(三)主动审查机制
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包括审查的性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法律监督权)、对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标准(越权、违法和其他不适当情形,监督法第三十条对此作了规定)、方式(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和纠正程序(沟通说明、书面建议和撤销等)。本文认为,有必要在借鉴上述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立法过程中对相关公共政策的审查机制,实现立法审议制度的具体化。即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将其所需吸收的公共政策经由现行立法审议程序导入立法过程,建立立法审议中的主动审查机制(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权),并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有关公共政策进行审查或者列明(国家政策等):形式审查(或者列明)方面,确立审查(或者列明)公共政策清单和吸收说明制度。根据立法法第四十八条“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规定,明确法规案应附相关公共政策清单及其文本和吸收说明等资料,包括立项阶段收集与整理立法资料、起草阶段制定法规草案指引和审议阶段制作立法文件时,均应附有相关公共政策清单及其文本;对地方政府提请审议的法规案,要求其在法规草案的说明中增加一个部分为“参考的公共政策”,并对吸收的情况和理据予以说明。实质审查方面,明确审查的对象、标准和重点。一是扩大审查范围。在有权审查的前提下,除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还应纳入两类对象,包括行政部门制定的公共政策(目前大多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内部备案审查)和法规草案中的授权条款(通常表述为某种情形“按省〔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某某实施办法,由省〔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该规定可能具体由行政部门制定和实施,未纳入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备案审查)。二是完善审查标准。包括重申监督法规定的前两条标准,以及细化第三条标准——“主要是指不恰当、不合理、不公平,有损人民利益和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宗旨”。三是明确审点。即公共政策中已为地方立法初步吸收的部分,体现为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修改稿中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尤其是配置了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规则。
(四)范式转换机制
地方立法对公共政策的吸收过程,也是公共政策范式向地方立法范式转换的过程。两种范式转换的动力、基点、要件和模式,构成范式转换机制。
1.转换的动力地方立法和公共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种范式在法治内在要求上的不一致,是其转换的范式动力。其深层动因,则是社会的时代变迁推动社会问题的法治化、权威化解决,要求将公共政策转化、上升为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的法律规范。
2.转换的基点建设法治国家和依法行政的时代语境,决定了法治主义(核心内涵为依法规范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形式则表现为立法和法律至上)是两种范式转换的基点。对公共政策进行吸收后的地方立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成为新的公共政策制订的“元政策”,即为其提供了法治框架。由此,实现了以法治主义为基点的地方立法与公共政策两种范式的双向转换。
3.转换的要件具体而言,公共政策的指导思想或工作原则、工作目标、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和行政制度、措施、手段,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语言等,经由地方立法这一路径,吸收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目的、工作方针、立法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和具体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以及法规的结构和语言等。
如广东省于2011年制定《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积极探索了地方立法对公共政策的吸收。参考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广东省政府为其配套的五个子规划等配套政策,将其中所规定或者蕴含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目标(珠三角地区经济社会的先行发展)、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等)和政策措施、手段(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等五个一体化),通过立法予以了转化和吸收。包括突出了《规划纲要》的重要战略定位及指导地位,《条例》规定《规划纲要》是经国务院批准指导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建立了促进产业布局一体化等五个具体法律制度;重点构建了组织协调机制、争议处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法制协调机制和评估考核机制等保障规划实施的新机制;甄别、吸收上述公共政策的语言规范,将其转化为法规的“法言法语”。
4.转换的模式以法治主义为转换基点,地方立法和公共政策两者相互吸收和转化并构成双向对流模式,是两种范式的转换模式。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