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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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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

第1篇: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范文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2012年1月-2013年1月我院住院的毒蛇咬伤患者共95例,其中男70例,女25例;年龄最大75岁,最小2岁,平均42岁。职业:农民82例,外来民工10例,学生3例。受伤部位:足部42例,手指20例,手背13例,前臂9例,小腿11例。发病季节:春季5例,夏季73例,秋季17例。咬伤至就诊时间:最早25分钟,最长72小时,平均6小时。严重程度分型参见2001年12月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急救医学专业委员会蛇伤急救学组通过的《毒蛇咬伤的临床分型及严重程度评分标准(修订稿)》:轻型43例,较重型37例,危重型15例。91例全部治愈,4例死亡,治愈率95.78%。

1.2 治疗方法

1.2.1 外治法

1.2.1.1 扩创冲洗 对污染的伤口进行清洗、消毒,常规消毒后沿牙痕处作纵行切口,如看不清牙痕,则作“+”形切口,使淋巴外流。如有毒牙遗留,则应取出。用拔罐法抽吸或用手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使毒液排出。敷料覆盖切口,再用1:5000高锰酸钾溶液持续冲洗、湿敷,根据病情的轻重不同,持续时间为24~72小时不等。但对血循毒患者或伤口流血不止者,则不能行扩创法。

1.2.1.2 中药外用 肢体肿胀部位均用中药外敷,但不可封住切口(伤口),以免妨碍毒液流出。用清热解毒草药,如半边莲、草、马齿苋、蒲公英、芙蓉叶等,选一种洗净、捣烂外敷,保持湿润;季得胜蛇药片研成细粉,用适量白醋和蜂蜜调成稀糊状,涂于肿胀之处,保持湿润。

1.2.2 内治法

1.2.2.1 中医治疗 全部患者均内服季德胜蛇药片,每次10片,每6h服1次,首次加倍,危重患者将剂量增加10~20片并适当缩短服药间隔时间,不能口服者可行鼻饲法给药。中药以清热泻火,散风解毒,通腑利尿为主。基本方药物组成:半边莲30g、半枝莲30g、白花蛇舌草30g、蚤休10g、徐长卿20g、白芷10g、生大黄10~20g(后下)、黄连15~30g、黄芩15~30g、元明粉10g(分冲)、车前草30g,并随证加减。病情较轻者,每日1剂,水煎分2次服;病情较重者,每日2剂,分4次服用。1.2.2.2 西医治疗 注射抗蛇毒血清,使用前皮试;常规使用地塞米松抗过敏, 1次/d,连用2~3天;破伤风抗毒素1500U肌肉注射,使用前先行皮试;使用肝肾毒性小的抗生素防治伤口感染;补充营养物质、足量维生素,维持水、电解质平衡,早期可用利尿剂;尿闭伴尿毒症、高血钾症者,及时作血液透析;肝脏损害者予护肝治疗;心肌损害者予能量合剂治疗。呼吸衰竭者,予吸氧及早作气管切开、气管插管、人工同步呼吸机。

2 护理体会

2.1 密切观察生命休征及神志变化

定时观察体温、脉搏、血压及尿量等,给予心电血氧血压多功能监护仪监测,特别注意观察血压、呼吸、血氧饱和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对风毒型应注意观察呼吸,有无胸闷、气急等呼吸肌症状;对火毒型病人如五步蛇、竹叶青咬伤者,着重观察血压、出血情况、尿量及尿色等。

2.2 局部护理

局部护理是减少致残重要一环。应随时注意出血、血泡、组织坏死范围和肿胀程度。大血泡及可疑脓肿应及时穿刺穿刺液留样送检。蛇伤多在热天,应加强创口护理,防止蚊蝇叮咬。加强消毒管理,防止院内感染。四肢蛇伤患者适时早期指导功能锻炼,以防肌萎缩或(和)关节僵直。

2.3 出血的护理

血循毒素主要损害血液循环系统,因而严密观察穿刺部位、伤口有无活动性出血、出血部位面积色泽,注意皮肤黏膜的出血情况,以及皮肤瘀斑有无增大,牙龈及口腔有无出血。大小便颜色、有否突发寒战高热、要背四肢酸痛、头痛、呕吐、烦躁等溶血症状。按医嘱及时准确作血常规及生化检查,及时查看结果,了解血小板计数、监测血红蛋白白浓度、血红细胞比容、全血细胞计数,出凝血时间、纤维蛋白原含量[2] ,若血小板计数仍低,常提示抗蛇毒血清用量不足,需追加剂量 [3] 。发现凝血功能障碍者,要及时报知医生对症治疗。2.4

危重并发症的护理

(1)循环功能衰竭 蛇毒对心肌有明显毒性,可引起循环功能衰竭。如发现心悸、胸闷、气促、烦躁、面色苍白、唇绀、血压下降、心率>110次/分、心音低钝、心率不齐、肺底湿罗音,应及时给氧,控制输液量和输液速度,报告医生,作好循环衰竭的抢救准备; (2)肾衰 急性肾功能衰竭是蛇伤严重并发症之一,重点观察尿量、尿色外,还要观察有无恶心呕吐、头晕头痛、胸闷气促、腰酸腰痛、烦躁、嗜睡及血压等,并及时查三大常规、肾功能、电解质、血气、心电图等,准确记录24h出入量。如有肾损害先兆症状和体征,应控制输液量和速度,并作好透析治疗准备工作; (3)呼吸衰竭 银环蛇、眼镜蛇等含神经毒蛇所伤的病人,因呼吸肌麻痹引起呼吸衰竭、心跳骤停,并发严重的脑缺氧、脑水肿,因此,必须充分给氧,迅速改善全身缺氧状况,打断脑缺氧、脑水肿的恶性循环。抢救时首先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采用有效的人工通气和合理的氧疗,并作好人工通气管理,加强观察,如出现烦躁不安、心率加速、血压增高、肢端紫绀,这是供氧不足的表现,要检查呼吸管道是否通畅,氧压是否过低,管道接头是否完好,气管内是否有痰液阻塞。如患者烦躁,又无明显缺氧的表现,而眼底静脉怒张时,有可能是脑水肿或机械潮气量过大,影响静脉回流,导致循环系统受影响[4]。因此,尚须观察眼底、监视供氧量、分析水电解质、调整液体浓度和机械潮气量。

2.5 情志护理

毒蛇咬伤后,应针对恐惧紧张情绪进行安慰,使增强战胜疾病信心。

【参考文献】

[1] 李其斌 . 毒蛇咬伤的动态分析[J].蛇志,1998,10(3):6

[2] 王庸晋. 急救护理学[M].上海:上海科技出版社,2001:9

第2篇: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范文

1、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

2、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

3、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解决政法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需要;

4、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

5、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目标要求

1、执法思想进一步端正;

2、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

3、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4、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

6、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四、怎样才能保证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1、要把提高认识放在首位,切实增强学习的自觉性;

2、要坚持领导带头,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3、要紧密联系实际,切实解决认识上和工作上存在的问题;

4、要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5、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制度化。

五、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2、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必须首先维护宪法的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即执法和司法权威。

3、严格依法办事: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必须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六、执法为民理念的现实意义:解决了政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基本问题,确保了政法工作始终保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方向。

七、如何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

严格执法、求真务实;立足本职、当好公仆;端正态度、文明执法;执法为民、清正廉洁。

八、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的重要意义:

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2、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方向;

3、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强烈要求。

九、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1、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必须解决合理合法问题;

2、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必须解决平等对待问题;

3、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必须解决及时高效问题;

4、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必须解决程序公正问题。

十、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必须采取的有效措施:

坚持秉公执法,坚持高效执法,坚持规范执法,坚持廉洁执法。

十一、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的重要意义:

1、确定了法治实践和政法公正的方向;

2、要求政法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有大局和战略思维能力;

3、成为检验法治实践和政法工作成效的客观标准。

十二、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1、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必须解决把握方向的政治问题;

2、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必须解决维护大局的环境问题;

3、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必须解决改革创新的认识问题;

4、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必须解决政法队伍的建设问题。

十三、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必须采取的有效措施:

1、确立大局意识:打牢思想基础、理想信念,澄清模糊认识。

2、摆正自身位置: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党全国的整体利益。

3、正确履行职责:努力创新提高工作质量,真抓实干体现工作效果。

十四、树立党的领导理念的重要意义:

1、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2、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

十五、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1、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必须解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内在统一问题;

2、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必须解决坚持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的内在统一问题;

3、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必须解决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内在统一问题;

4、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必须解决对党委政法委工作职能的认可问题。

十六、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必须采取的有效措施:

第3篇: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范文

同志们:

今天,我们举办宣讲《治安管理处罚法》工作会议,这是我市开展送法入家进户的又一次重要活动。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开展送法进基层活动是一种有效的普法形式,已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取得的效果是明显的,对提高全体市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踊跃担负起社会普法责任的在座各位宣讲人员表示衷心地感谢!

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把握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相伴而行。从党的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思想的确立,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直至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不断重视和加强法治建设的进程。按照上级的有关部署,我市从“一五”普法的启蒙教育开始,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经过这十多年的努力,我市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蓬勃开展,法治建设的整体水平获得了显著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可以说我市的依法治市和普法教育工作已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市的依法治市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我们的一些行政管理体制还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个别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时有发生;法制教育的整体发展还不平衡,尤其在农村普法工作还比较薄弱,普法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地去研究解决。进入新时期,我们面临的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步入了新的阶段,要求我们在更大范围和领域内全面深入地推进法治化建设,为优化我市投资和发展的软硬件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新时期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建设高度政治文明的一件大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参与到全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中去,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培育和塑造全社会的法治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

二、肯定成绩,明确任务,开创学习宣讲活动的新局面

自去年我市组建法制宣讲队伍以来,我市各单位密切配合,全体宣讲人员联系实际认真备课、认真宣讲,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宣讲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有效地促进了全市干部群众学法用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受到各级领导的好评,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当前,我市基层基础还不够扎实,群防群治队伍素质有待于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有待于增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不高。我们的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因此,我们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就是想通过利用社会法律人才资源,扩大干部群众参与程度和社会的影响力,更为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我们法制宣讲人员要明确任务:一是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工作,为全市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等普法重点对象宣讲法制理论和法律知识,尤其要在继续提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以及依法管理各项事务的水平和能力上下功夫;二是积极参与全市重大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活动;三是参与本市法制宣传教育的调查研究工作,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四是积极参加大众传媒的法制宣传工作,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多种媒体,直接向广大市民传播法律知识,释疑解难有关法律问题。宣讲人员所肩负的任务既光荣又很艰巨,在实际宣传教育中,要切实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围绕中心的原则,就是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保证和促进全市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二是紧贴民众的原则,就是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出发,多选择一些百姓应学应知应会、百姓热切关注的涉法问题,真正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三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就是要改变说教的老面孔,通过身边人、身边事的法制教育,帮助群众树立权利义务观念,做到宣传教育生动活泼、直观明了、易讲易读易懂,使普法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不断开创法制宣讲活动的新局面。

三、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扎实宣传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管理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武器。开展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教育,有利于群众提高治安防范意识和守法意识,营造浓厚的治安管理法制氛围;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对平安建设的知晓率、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支持和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平安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这次宣讲是今年法制宣讲活动的第一讲,意义重大,大家务必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认识宣传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扎实开展好此次宣讲活动。对这次宣讲活动,我再强调四点:

一是突出重点。这次宣讲活动重点是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和内容,特别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等等的行为。要让群众知道什么行为能做,什么行为不能做,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要让群众知道什么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增强群众打击违法活动的积极性,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二是面向基层。我市农村人口所占人口比率高,广大农村群众和农村干部法律意识还相对薄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了解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经常发生,甚至引发犯罪。因此,这次宣讲活动要以基层、农村为主。各基层机关、单位要切实重视起来,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此次宣讲活动的顺利开展。一方面,要以正面宣传为方针,以贴近群众、生活、实际“三贴近”为要求,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宣传的途径和空间,在农村广泛宣传。另一方面,要认真制定宣讲计划,组织好宣讲活动。尽量动员更多的村(居)民参加,组织专场外来员工和流动人员参加学习教育。要促进村“两委”带头学《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在基层营造一个学法、懂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三是讲究方法。此次宣讲活动要结合实际,改进方法,注重提高社会效果。各位宣讲员要认真备课,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讲活动,结合一些日常生活中较为典型的治安事件进行讲解,要做到简单易懂,使听众乐于接受,易于接受。在宣讲活动中,要注意克服那种单纯的我说你听的做法,充分发挥听众的积极性,激发其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实现学与用相结合,为促进我市依法治市工作的开展打下更加良好的基础。

第4篇: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范文

 

关健词:知识社会 法律知识化 守法精神

      自法治国家目标提出以来,经过十多年努力,我国法制领域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得到了根本改观。然而,在法制日益发展完善的同时,我国社会成员守法精神的现实状况却不能让人乐观。对于社会中守法精神缺失的现状,们理应给予高度的关注。因为,正如伯尔曼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将是死法”。而针对中国的法治,谢晖先生也不无优虑地指出,“缺乏信仰支持系统的法律纵然制定得再多,终究涵化不成一种民族精神,从而也无法支持一场以法治为终极目标的改革的成功。因此,倡导和发扬守法精神是使国家法律实际发挥作用并促进法治实现的重要条件之一。而在社会日益知识化的今天,守法精神与社会的知识化发展究竟存在何种关系?在一个日益知识化的社会中,守法精神又该如何确立?这些无疑都是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守法精神及其意义

    守法精神是对“公民为什么守法”这一问题的终极追问。也就是说,基于各种不同的—诸如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论、暴力威慑论和法律正当论—的理由,人们都可能做出守法的行为,但是在各种各样的理由背后,应该存在着某种不变的或更为根本的力量,它构成了近代社会人们守法的根本前提。在现代社会,这一根本性的因素被称之为“守法精神”。

    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在其《现代化与法》一书中讨论了守法精神这一重要问题。在他看来,“守法精神”的倡导不仅是为了弥补特定时期因“物量”不足而需要采取的补足之策,同时它更是使日本真正实现法律近代化和社会生活民主化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他指出,“近代化的法不同于其他各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它尤其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一定的意识性、精神性的因素;没有这个条件,日本的民主化这一历史课题就不可能完成。在川岛武宜看来,法律生活的近代化,决不只意味着引进近代国家的法制进行立法,立法“只是所需工作中最起码的部分”,而现实生活中法的近代化才是问题的核心。要使现实生活中法实现近代化,必然离不开“守法精神”。那么,什么是“守法精神”呢?川岛武宜认为,守法精神是现代社会固有的特殊的法意识形态,其最根本的因素包括主体性意识和基于价值合理化而自发产生的守法动机两个方面。

    首先,主体性意识是守法精神的根本性要素之一。主体性意识包括了对本人权利的主张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这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对本人权利的主张意味着人对于自身权利的确证,表明人认识到自己作为人的价值,意识到自身是有独立价值的、不隶属于任何人的存在。这种“权利”的意识是近代法得以存在的精神基础。因此,“拥有近代的人格主体性的人,不仅意识到为了对抗侵害权利而主张自己的权利是问心无愧的行为,甚至会感到只有主张权利和为权利而斗争才是维护这种秩序的权利人为维护法律秩序所应尽的社会义务。与此同时,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构成了与“对本人权利的主张”相并列的守法精神本质的组成部分。“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与“对本人权利的主张”的内在联系在于自己权利与他人权利的紧密结合性:一方面,每个人自己权利的确立是以承认和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为媒介的,而另一方面,他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也是以自己固有的权利得到确认为媒介的。这种社会的相互尊重的意识使得近代法中的权利意识脱离了单纯的个人主义而带有了一定的“社会性”因素。

    其次,守法精神的另一内容被称之为“主观自发性”。川岛武宜认为,人们守法的动机可以各有不同,但只有受价值合理性支配的心理动机才是近代法特有的守法精神。近代社会中,法律原则上应该承认市民社会中起支配作用的价值或规范,因此,公民自觉的“守法精神”也并不意味着对于“恶法”的无条件的服从。但无论如何,近代法是以守法精神的行动倾向为前提的,而“市民社会正是把这种守法精神的形成以及其内化作为其存在和成立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并使之现实化”的。

    川岛武宜对于守法精神的论述是深刻的,他恰当地指出了守法精神对于现代法治所具有的基础性、前提性意义。在一个希望建立现代法治的国家中,唯有广大的社会成员普遍地建立起守法的精神,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发自内心的真正认同,才能实现主体精神与主体行为对法律的双重饭依,才能使法律真正地为人信仰。因此在这二意义上来讲,守法精神的主体从整体而言必然应是具有一定理性、知识和社会性的全体社会成员,其中既包括了一般的民众,也包括了法律职业者;守法精神的实现也必然会表现为守法主体外在行为和内在动机与法律精神和要求的相吻合,是守法主体以法的主人的姿态自觉地、积极的去守法,从而实现法的自我内化的良好状态。

    针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守法精神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在《制度公正论—变革时期道德失范研究》一书中,高兆明先生即明确指出,“守法精神是晚发民族克服现代化过程中无序失范的最有效亦最经济的精神法宝。”在构建一个民主良序的法治社会的征程中,我们固然需要主体精神和自由精神,但守法精神的确立却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在现代社会,守法精神表达的是对社会正义制度的道义认肯与信任,对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规范的尊重,表达的是一种自制、自律精神。这一基于道德层面的对于守法精神的解读,实际同样可以运用于我国法治建设领域。十多年的法制建设已经改变了我国社会生活无法可依的局面,但立法的完善却并不一定标志着社会守法精神的形成。中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现实条件决定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创设与法律制度的实现之间仍旧存在着较大的距离,社会成员自觉守法和护法的精神观念还远未形成,因此,培育和倡导守法精神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而当前社会日益知识化的趋势,更为法治建设过程中守法精神的生成提供了不同于以往的背景。

第5篇: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范文

关键词:诗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I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3-0229-01

《诗经・尔雅》由不同部分组成,有反映国君宴会宾客,出使官员思念故乡的,也有君臣、兄弟间的,不同内容的对我们有不同的启迪意义。

一、《诗经・尔雅》

《诗经・尔雅》包括《鹿鸣》、《四牡》、《常棣》、《伐木》、《天保》、《采薇》、《m杜》、 《鱼丽》等在内的13篇文章,其中《南陔》、《白华》、《华黍》三篇今佚。

《诗・小雅・鹿鸣》是一首聚会宴饮之诗。全歌自始至终洋溢着欢快的气氛,显示出主人与宾客的坦诚相待。在《诗・小雅・鹿鸣之什・常棣》中,“常棣”是一个文学意象,它被赋予兄弟情义的意义。后常以常棣代表兄弟.《诗经・小雅・鹿鸣之什・伐木》则劝诫人们要尊老爱友,和睦共处。这首诗说的是亲友间正常的交往,表现了古代人民对待亲友的真挚感情。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稳定有序的社会。具体说,就是一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生产力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浪潮已经波及全球。当今世界,和平是发展的主流,建立一个和谐世界已经是世界人类历史的发展潮流。社会主义和谐中国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为积极构建和谐世界而努力奋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符合新世纪新阶段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实践需要,符合我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客观形势的要求,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适应我们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面临的新挑战和新任务,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深化和拓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是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三、《诗经・尔雅》对于和谐社会的意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这已成为一时代的必然性。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着力建设和谐文化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没有文化,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没有和谐的文化,就没有和谐社会的根基,没有和谐社会的发展方向。建设和谐文化,离不开对中国传统文化精华的继承和发扬..建设和谐文化,要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观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点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诗经・尔雅》从不同方面强调了人们交往的原则,注重和谐,这对于当代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意义。

《伐木》是抒写宴请亲朋故旧的诗歌,表明饮酒摆宴、歌舞欢乐都在于表达人的感情,和睦和关系。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了解越来越少,《伐木》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它劝诫人们要尊老爱友,和睦共处。这在当代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学会诚信友爱、和睦相处。

《鹿鸣》一诗写宴饮招待客人,在欢乐融洽的气氛中,在悠扬的音乐中,尽情享受美酒。此诗体现了一种和谐的氛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讲求的即是和谐,高朋满座、吹笙鼓簧,其乐融融,主人与宾客坦诚相待。这也是我们现在所追求的,对和谐社会也有重要的意义。

《采薇》写西周时期一位饱尝服役思归之苦的戍边兵士从出征到回家的诗歌。诗中叙述了他转战边陲的艰苦生活,表达了他爱国恋家、忧时伤事的感情。 这要求统治者体察民情。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采薇》启示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和谐社会的真正目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我们应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脚踏实地做好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同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内容是十分丰富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借鉴、继承我们优秀的传统文化,从中汲取所需,扬长避短。《诗经・尔雅》从不同方面给我们以启迪,有利于形成尊重劳动、关爱他人、维护公平、相互关爱、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继承优良文化传统,构建和谐社会。

第6篇: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范文

关键词:公民法制教育公民权利公民义务理念创新

公民法制教育对于培养高素质公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注重法制建设,强调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促进了全民法制观念的提升。在历史上,我国是中华法系的发源地,古代法制具有较强的权力属性,权利的观念并不存在,这也导致了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薄弱。历次普法运动对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所产生的积极意义不能否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传统意义上的法制教育已经不能满足新时代的需要,最为典型的就是历次普法运动并未降低犯罪率,相反犯罪率还在不断的上升趋势中。这就需要对我国公民法制教育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检讨与审视,以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制教育目的的实现。

一、公民法制教育目的探讨

(一)传统意义上法制教育之目的

传统意义上的公民法制教育其日的在于宣传法制观念,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从而降低违法乱纪的行为,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如有学者指出,“法制教育主要体现为指引、教育、预测、评价、保护、威慑、稳定、激励、信仰等九大功能。”尽管指引、预测、信仰等也被列为公民法制教育的目的,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传统的法制教育日的乃是促进公民守法,威慑、震慑等功能居于首要地位。这一目的是在社会综合治理理念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基木思路是通过法制教育,实现公民守法。在法律的运行中,大部分情形下法律都是由于被遵守而得到了实施,因此不可否认,公民守法对于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应然意义上法制教育之目的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尽管不能否认公民守法的意义,但是从公民法制教育的目的来看,单纯的公民守法己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公民”这一概念本身即是以权利主体,且是公法上的权利主体而出现的,因此不管是从公民法制教育的本意,还是从时展的需求来看,公民法制教育都应该以权利观念、公民观念甚至民主、法治、意识的培养为目的,而不能单纯地通过公民法制教育实现公民守法。因此,可以将传统意义上的法制教育称为“义务型法制教育”,而从应该意义的角度来看,法制教一育应该是“权利型法制教育”,且“权利型法制教育”从属于公民教育。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权利,尤其是私权利观念在我国曾经有着不好的名声,“权利”甚至被误解为“争权夺利”。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强化公民的权利观念,井不代表公民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公民法制教育应当是全面的,而不能仅限于公民权利观念的培养,公民的义务,尤其是公民的道德意识,同样具有重要性,只不过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公民权利观念的培养,应该居于首要地位。

二、当前公民法制教育存在的误区

(一)公民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我国己经经过数次大规模的普法,这是中国历史上所没有过的事情,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其意义相当深远。但是在公民法制教育的实施过程中,公民法制教育往往流J立形式,在一些地方只是简单地发放一些调查问卷,或者发放一本法律宣传画册,显然这些不能构成公民法制教育的全部内容。此外,公民法制教育呈现短期化的趋势,在普法期间要求全民学法,一旦普法结束,法制教育便束之高阁。过于追求短期化效益并不能有效地促进公民法制观念的提升,相反普法教育可能反而会对社会带来一定的负担。

(二)公民法制教育内容陈旧

从我国以往公民法制教育的内容来看,这些教育内容也己经不能符合时代的需要。例如,法制教育过程中往往要求公民回答一些婚姻家庭法的问卷;又如,公民法制教育往往被定位于邀请公民观摩一两次刑事审判。这些教育内容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过于注重具体制度的宣传,而忽略了法律理念的培养。在公民法制教育中,最常见的就是对《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进行提问,这些具体制度上的问题严格来说不应成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相反,一些基本的权利观念、法律理念,在法制教育中被忽略;第二,法制教育的内容被定位于加强对社会的管理,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尽管社_会治安一与社会稳定对几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制教育不应止步与此,而是应该结合时展,对法制教育的内容进行拓展。

(三)公民法制教育理念落后

在公民法制教育的理念上,我国现阶段还比较落后,主要表现为“管理型法制理念”与“权利型法制理念”的冲突。所谓管理型法制,是指强调社会管理的法律制度及其理念的总称,这样的法律是治民之法,强调对社会的管理:所谓权利型法制,是指通过“权利一义务”的关系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承认公民享有基木权利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我国当前公民法制教育仍然注重于管理型法制理念的灌输,主要表现为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往往注重于告诉公民“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而不是告诉公民“你有哪些权利”或者“你可以做哪些事情”。

在公民权利意识层面,山于“人治”传统的影响,法律木身的不足以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不公”现象,人们对权利尤其是法律权利仍心存疑虑。之所以出现这一局面,与我国历来权利观念不发达有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被要求服从政府的安排与调配,自身的权利需求则处于抑制状态。反映在公民法制教育中,就是公民法制教育的理念仍然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与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人们的权利需求不符。

三、公民法制教育新理念的贯彻

(一)应该明确公民法制教育的目的

如前所述,我国在公民法制教育上的目的存在偏差,在公民法制教育的理念上比较陈旧,因此在加强公民法制教育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认清公民法制教育的日的,并且树立公民法制教育的全新理念。由于单纯要求公民守法的法制教育己经不能满足时代之需,因此建议我国将唤醒公民权利意识作为公民法制教育的基本目的,公民的权利在内容上应该兼容公法上的权利和私法上的权利,将公民法制教一育的日的彻底从公民守法转变到公民权利观念的培养上来。

(二)加强公民意识、公民权利的灌输

“何谓公民意识?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身份意识,即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公民的认识。公民身份处理的是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应具备清晰的公民意识,即对自己的身份、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尽的社会责任有一种自觉,并在政治生活和日常行为中显现出来。”公民意识、公民权利对于一个现代国家的发展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如果离开了具有权利意识公民,则国家的发展是无法想象的。因此,在公民法制教育中,不是背一两个法律条文、观摩一两次庭审就可以实现公民法制教育的目的,而是应该在长期的、循序渐进的、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加强公民意识的培养,灌输公民权利观念,使公民能够认识到,自己在法律上是一个权利主体,而不仅仅是一个义务主体。

(三)政府应该作为守法的表率

我国在公民法制教育中往往强调公民守法,事实土正确的做法是强调公民权利,同时强调政府守法。政府守法的意义在于树立表率作用,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和谐社会有诸多前提,其中根本的前提是政府必须守法。政府守法,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最大目标。”当前的时代主题是构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义,政府守法意味着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预先设定的轨道内运行,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行事。政府守法能够给公民树立良好的表率,从而实现上行下效的效果;相反,如果政府违法,则会使人们丧失基木的法律信仰,如果法律没有被很好地遵守,而法律的践踏者又是政府,这会使任何法制教育都起不到任何作用。

当前,政府守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政府官员违法乱纪、的现象又比较多,这就需要公权力一方面实现自我抑制,树立基本的法治理念,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还要听取、采纳公民的意见,使公民成为一个监督者,以促进政府守法的实现。

(四)加强公民参与,提升公民权利观念

第7篇: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范文

关键词:新闻自由;宪法;权利

前言

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逐渐彰显了新闻自由与宪法自由的紧张关系,尽管新闻自由一直是各国宪法与国际条约相互约定的条款,但是真正的新闻自由永远在宪法自由的范围内。法治社会追求的是社会上的一切调整事物的规范都应该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受法律的调整。法治社会拒绝任何专断权力在社会上调整的效力。新闻自由与宪法自由的关系是社会事实与法律自由的关系,从法治社会的角度来说,必须把新闻自由放在宪法视角内,在宪法视角范围内深层解读新闻自由的法律含义与意义。宪法视角范围内的新闻自由,是随着新闻媒体的迅速发展与演变而逐渐演变的,新闻媒体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发展都是要积极保护人的基本尊严、基本自由,从而为人的社会生活创造积极的社会环境与法治环境。

一、宪法视角下的新闻自由的含义

(一)新闻自由是在人权范围内的自由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权逐渐受到国际与国内社会的重视,人权实际上也正是在国际与国内社会的普遍关注之下逐渐成长,并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项基本共识。新闻自由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人权的应有含义,在当代新闻自由的发展彰显着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人权保障状况,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在当前国际社会的发展中,新闻媒体工具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自媒体(智能手机)的迅速普及,人们对新闻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出相似的发展共识。新闻自由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人们的一种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任何自由的前提与基础,只有人们能够通过言论自由才能最大程度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建议,以这样的方式参与社会事件与社会问题的讨论是公民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更是人们对关系到自身利益的相关社会事项进行意见表达的基础。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新闻自由的发展程度都是一个国家言论自由度的重要保证,只有真正把公民的言论自由度放在国家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上才能真正对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作出应有的贡献。总之,对于新闻自由来说,新闻自由的发展都是建立在宪法范围内的自由,是在基本人权保护范围内的自由。

(二)新闻自由是与社会公共利益一致的自由

世界上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极其重视集体利益的,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社会公共利益永远是国家发展的重心,也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方面。具体到我国来说,新闻自由也是我国宪法保障的重要方面,我国宪法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实际上代表着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新闻自由从宪法上来说,至少是符合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共秩序的自由,也是符合国家建设根本目的的自由。首先,对于新闻职业者来说,必须真正把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新闻自由放在新闻发展的重要方面。新闻报道必须坚持求真、求实、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坚决摒弃不利于国家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于新闻发展的维度。其次,社会公共利益在新闻发展的任何阶段都是新闻自由的首要考虑对象。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是否能够真正促进了国家的根本利益,主要是看这个国家是不是在发展的各个方面是否始终做到维护与发展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这是检验国家性质的重要方面,也是判断国家的利益观的主要维度。从国家发展的角度来说,新闻自由在科技迅速发展与推动之下,逐渐呈现迅猛发展之势,必须把任何阶段的新闻自由放在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的轨道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国家对于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

(三)新闻自由是以符合法治原则为最低限度的自由

法治原则指的是在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中必须坚持的具有法律意义从而对国家的各项社会生活具有明显指导意义的原则。法治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拒绝人的权力的主观臆断,对人的权力进行法治之下的限制是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重要目标。新闻自由坚持法治原则意味着:其一、新闻自由的各种新闻行为是立基在法治之下的。新闻行为无疑是一项具体而又复杂的行为过程,对于这项行为过程必须坚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这也是法治之下的新闻自由的含义。新闻自由的各项行为目标,都是对人们的合法权利的保护,更是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贡献。其二、新闻自由下的法治原则以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并以国家的法治建设为主要推动对象。在法治国家中,任何法治范围内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必要方面,更是对新闻自由实行法治控制与法治监控的主要途径。国家的新闻自由只有真正树立法治原则并在法治原则的指导下完成新闻自由的各项行为,才能最大程度地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实现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目标。

二、社交媒体时代新闻自由的宪法原则

(一)坚持人民的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指的是在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中,尤其是在一个国家的宪法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具有绝对最高效力的原则。宪法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指引着一个国家的建设方向,也是一个国家进行修宪、改宪乃至立宪必须坚持的最根本原则。新闻自由是宪法自由的一方面,也是宪法自由的重要含义。新闻自由既包括新闻者的新闻行为自由,也包括新闻接受者的新闻接受自由。作为宪法自由的重要方面,新闻自由的建设与完善,也必须真正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新闻自由发展的方向上。这就需要国家的法治要做到:第一,以国家法律对于新闻自由能够真正体现并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其始基。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新闻自由能够代表并表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真正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新闻自由发展的起点上,才能够把新闻自由的政治方向搞清楚、弄明白。第二,人民原则要求新闻自由必须坚持人民监督的原则。人民掌握着国家的、掌握着国家的发展方向,这就要求人民必须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尤其是新闻自由行为是否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检验新闻自由能否遵循宪法原则的基准。

(二)坚持权利的法律救济原则

确保新闻自由行为不至于侵犯人们的基本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有权利必有救济,任何权利都必须是法治下的权利,作为法治下的权利必须有法律途径的救济。西方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新闻自由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自由势必是一种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干扰人们行为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限制的一种自由。从发生侵权行为的概率上来说,新闻自由的不当扩张及任意滥用,容易侵犯人们的隐私权、肖像权、人格权等,所以建立对新闻自由下侵权行为的适当救济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权利救济原则首先要求建立司法救济,亦即要求新闻自由下的侵权行为必须能够使得受害人寻求法院救济,法院救济是最中立、最公正的救济方式,同时法院救济也是人们当代寻求权利救济最权威的方式。其次权利救济原则还要求把行政复议、行政申诉等纳入到新闻自由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中来。在对受害人权利进行救济的过程中,必须把取证过程、质证过程,尤其是要把对受害人侵权的各项证据真正放到权利救济过程中来,是权利救济的必要维度。有必要指出,在法治视野下,法律救济原则并不仅仅局限于诉诸司法程序的救济,其他与司法救济相配套实施的救济形式也必须提高到相应的位置上。行政复议、行政申诉都具有比司法救济更加优势的地方,任何一种救济都拥有属于自己的优势的救济形式。对于新闻自由下的侵权行为,必须建立立体式的救济形式,从根本上来说,宪法也真正赋予了人们司法救济以外的各种救济途径。

(三)坚持新闻自由度的原则

新闻自由度指的是国家的新闻行为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多大范围内能够自由,这是新闻自由度的基本含义。从新闻自由度的含义出发,实际上就是要求新闻行为必须能够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逾越宪法与法律约束的范围。从实质上来说,新闻自由度是从正面规范新闻的自由行为,任何一种自由都不可以妨碍其他人自由的行使,同时任何一种自由也都是在既促进自身自由又是在促进社会整体自由的情况下实施的。坚持新闻自由度原则要求:首先,国家法律法规有必要为新闻行为划定一定的界线,新闻行为实际上就是在这种界线范围内的活动。这就是从法律上规范新闻行为,从而为新闻行为的规范行使确立正确的轨道。尤其是在新闻自由的模糊地带,最容易引发侵权行为,这就有必要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就为新闻自由划定界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做好准备,不至于发生这样的侵权行为。其次,国家法律法规在确定新闻自由度的同时,也必须要真正考虑新闻自由的特殊性。新闻自由不同于其他自由,进一步说,新闻自由关涉着人们的言论自由,也关涉着出版自由,这一系列的自由行为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都与新闻自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在为新闻自由划定限度的时候,必须真正考虑新闻自由的复杂性及其与其他自由的特殊关系,这是新闻自由得以成立并能够真正保证新闻自由的逻辑前提。实际上,不能真正划清新闻自由的界线,以及不能理清新闻自由与其他自由的关系就不能真正实现规范新闻自由的目的。

三、结语

从宪法的角度观察新闻自由必须真正树立新闻自由的宪法原则,同时在法治视野下对新闻自由依法进行保护,尤其是在真正保证新闻自由的情况下对新闻侵权行为实行法律救济更是必要途径。必须指出的是,明确新闻自由的宪法原则是真正从作为根本大法的“母法”的角度来考虑新闻自由的真正法治意蕴,也是更好规范新闻自由行为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马得华.我国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类似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吗?[J].比较法研究,2016(7).

[2]张奂奂,高益民.美国高校教师学术自由保障的模糊空间——基于判例制度的宪法解释视角[J].高等教育研究,2016(5).

第8篇: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范文

冀州的法制思想丰富多彩,具有恒久的生命力,有许多法制思想原则仍可以为当代所用。我们应该广泛吸纳这些可借鉴的历史资源,并加以继承和发展。

(一)冀州“礼法合一,综合为治”的法律观念对当代“以德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西汉冀州广川人士董仲舒提出“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治国原则,对儒法合流、礼法并用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且这一指导思想一直指导和影响着冀州封建法制建设的走向。到了隋唐时期,冀州儒学家推动法制建设的发展,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理论原则。礼与法走向了统一,古代冀州德礼的法律化正式完成,从此,冀州“礼法合一”的法制思想就深入人心了。虽然冀州法学家提出的这种“礼法合一”、“德主刑辅”的原则把“礼”当成主调节器来调整社会关系,把伦理道德摆在最高位置,当作是指导原则,而忽视“法”的作用,认为“法”只是实现“礼”、“德”的工具,这一思想固然是与现代法治所提出的法律至上、依法治国是相背离的,但是,冀州的法学家们并没有全面否定“法”在治国中的作用。冀州法学家们认识到法律应该与伦理道德相辅相成,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共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也是我国当代法制建设所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冀州传统儒家“重义轻利”的观念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有积极的作用

冀州大地可谓人杰地灵,自古多慷慨悲歌之士。“豪杰冀州出,丹心照后人”。正因为冀州人重信义、轻名利的美好品质,故体现在冀州的法制中表现出了“重义轻利”的法律观。这一法律观包含“取利有义”、“见利思义”等思想,看到利益,首先应该想到道义。这一思想无论是作为一种人格品质,还是作为一种商业精神或立法指导原则,都给人一种积极的正能量。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导致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地变化,这种变化的影响是双重的,既有正面效应也有消极的一面。“重义轻利”的观念可以使人们在面临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冲突时,能够舍己为人,能够为了尽到法律义务而忽视或放弃个人利益,这种高尚的品质在如今更是值得提倡的。

(三)冀州“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观念对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有正面影响

早在氏族社会时期,习惯法还未产生,冀州先民就形成了对自然的崇拜,人们敬畏超自然的力量,认为有天神的存在。发展到封建社会时期,冀州人民讲究“天人合一”。“天人合一”是随着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它是指人与自然相统一。封建社会初期,社会生产力非常落后,人们对大自然的依赖性非常强,冀州人民只能靠天吃饭,人民的生活完全依赖大自然,风调雨顺可以使他们人寿年丰、平安无事,人们才能幸福的生活下去。旱涝不均的恶劣自然条件则会严重威胁到他们的生存问题,因此他们懂得珍惜保护自然[1](P146-147)。当今我国处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而经济发展的同时却导致了对大自然的过渡索取,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森林减少、资源枯竭、沙漠化严重、自然灾害频频不断,人类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如今,人们在大自然的惩罚中觉醒开来,国家提出了保护生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政策。所以现在重新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观念———科学发展观,这一观念的提出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

(四)冀州人“无讼”的法律价值观念对我国特色调解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

古代冀州人历来追求和谐、安定的大同世界。这是他们心目中的理想社会,他们认为人们相处应遵守礼节、互相谦让,将人们之间没有争端的和谐状态看作是最好的社会状态。因此,一直以来,“无讼”成了冀州传统法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为了实现“无讼”的目的,人们宁可委曲求全、丧失公平、曲解法律。当然,这种一味地强调调解的做法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存在很多的消极因素,与现代社会的调解制度并不相符。但是,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对于我国这样人口众多、民族众多、管辖面积辽阔、地区差异大,公民文化素质和法律保护意识不是很高的、法律基础薄弱,法律专业人员与司法人员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2](P57)。我们应该继承吸收古代冀州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自治方式,构建一种公平、自愿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调解制度。这种调解制度的建立能够起到重视人权、减少诉累、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

二、冀州法制对当代法制建设的消极影响

尽管冀州古代法制在当代现实中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同时,冀州古代法制观念受到等级制度、封建礼教、宗法制度等影响,更多地是为维护封建皇权贵族的利益的,反映了封建法律对广大农民的剥削和压迫,缺乏公平公正。另外,因为时代的变迁,当时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一些迂腐顽固的法制思想以及其保守、非理性的残存陋习已不再适用当今社会,反而给如今的法制建设带来了一系列的消极影响,阻碍社会的发展和前进。所以,我们应该克服这些传统法律文化弊端,摒弃这些传统迂腐的法制思想观念。

(一)冀州法制受传统“礼治”和“人治”观念的影响,而忽视了“法治”

在古代,冀州人民主张“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政息”,认为人在治国安邦中起主导作用,法律不过是人治的附庸。并且,冀州的法学家多是名臣大儒,他们把儒家的“礼”发挥地淋漓尽致,把“礼”当作调节社会生活的主要工具,认为“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冀州早期存在的各种礼仪,例如,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等这些构成冀州人民早期的日常行为准则,而忽视法律在治国安邦中的作用,认为法律则是道德的附庸,是居于道德和“人治”之下的。这种顽固的思想一直影响至今,造成了现代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没有按照法律的适用处理,而是按照上级的指示来处理,更有甚者,对案件的审理是按照道德习俗来评判的。这种轻视法律的现象违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违背了制定法律的初衷,应为我们所遗弃。

(二)冀州古代“亲亲互隐”的观念延续至今,造成包庇犯罪,阻碍案件的侦破

冀州的法学家大都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他们制定法律,依然是从维护礼教原则出发,为了维护以宗法制为基础的儒家礼制,他们肯定孔子提出的“亲亲互隐”的原则,同意“事亲有隐而无犯”的思想,认为亲人犯罪,对其包庇,为其隐瞒,则不构成犯罪,允许亲属容隐制度的存在[2]。这一思想一直延续到今。现如今很多人都不赞同“大义灭亲”的行为,认为亲人是不可背叛的,这一思想助长人们相互包庇之风,袒护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阻碍案件的侦破。所以这种“亲亲互隐”的原则是我们所不提倡的。我们应该将法律放在第一位,为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为了社会的和平安定,我们应该维护法律,不避亲友,并及时劝阻亲人正视罪行、承担罪责、投案自首。

(三)冀州自古形成的“法刑一体”的观念,使公民害怕法律,难以自觉守法

春秋战国时期,赵国的《国律》中就制定了残酷无比的刑罚,即使在汉代以后,“德主刑辅”的法制原则开始提倡,但刑与法始终是分不开的。“刑”本身不是一种规范体系,而是法律的附属,仅仅是国家用来保证“法”实施的强制手段,是从属于“法”的。这种情况导致冀州人民形成了畏惧法律的心理,对法律不够信任。这种观点根植于人们心中,至今仍有些人抵触法律、害怕法律,没有将法律当作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工具。然而,现代法治对公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信仰法律、拥护法律,公民的信仰和拥护构成当代法治最广泛的社会和群众基础。每个公民都应该明确理解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工具,最终产生对法律由衷的赞叹和深厚的感情,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只有这样,法治有可能实现。

(四)冀州“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法制思想,不利于创造公开的法制环境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最早是由孔子提出的。原是指国家对人民进行统治,指使驱赶他们去做事就行了,不需要让他们明白为什么做和在做什么。后唐朝冀州法学家孔颖达将这一观点进一步发挥,提出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今制法已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不敢越法以罪已,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则权柄移于法,故民皆不畏上[3](P135)。认为应该保持法的秘密状态,不向社会公开,以便“临事议罪”,使民畏于上。这是儒家“人治”思想的突出体现,构成冀州法制的特点之一,在当时封建社会或许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观念违背了法律的“可知性”和“可用性”原则,不利于建设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在今天看来,已经完全丧失了正面意义,是我们所摒弃的。

三、结语

第9篇: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范文

通过开展法律政策七进活动,全面贯彻落实“两联一进”群众全覆盖和依法治县目标,教育干部职工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提高法律素质;引导机关、乡村、社县、学校、企业、寺庙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工作重点

(一)推进法律进机关

1.加强机关法律学习。重点学习《宪法》,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州、县各级领导关于依法治理重要讲话;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廉洁从政相关法律法规。局党组中心组坚持定期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习法治1次,党组成员每年底结合年终述职专题汇报学法用法守法情况;完善机关干部定期学法制度。每年组织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

责任股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20年11月

2.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审核,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责任股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20年11月

3.加强机关普法阵地建设。办好单位法制宣传专栏,利用政务公开栏、短信、qq群、订阅普法读物等进行法制宣传,配合各类新闻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责任股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20年11月

(二)推进法律进乡村

1.重点开展《宪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学法、懂法、用法意识,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股室:办公室、基财股、农财股;完成时限:2020年11月

(三)推进法律进寺庙

结合“两联一进”群众全覆盖活动,深入川主寺镇元坝寺,重点学习宣传关于依法治县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寺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宗教教职人员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责任股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20年11月

(四)推进法律进单位

重点学习《宪法》;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市、县各级领导关于依法治理重要讲话;依法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财政资金安全、新《预算法》相关法律法规。

责任股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20年11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政策七进”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律政策七进”活动有步骤、有秩序地实施。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造条件。在做好自身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开展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制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