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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一种现代企业的安全管理模式,是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在当今世界先进企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同和应用。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责任、有义务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证;企业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重要任务,也是发挥国有企业工会组织特殊作用的重要方面。因此,在企业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过程中,研究和探讨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方式方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切实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企业安全工作中一种全新的工作标准,做为工会工作者,必须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识,才能在构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这项工作中发挥工会组织的特殊作用。所谓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就是企业通过一系列标准为劳动者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及企业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控制的思想理念及管理方法。其目的就是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改善物的不安全状态,形成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使企业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职工也具有我能安全、我会安全的能力,从而有效控制风险、确保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通过推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作,促使企业有效控制和降低各类危险、危害和事故风险,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更进一步保障企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职工的健康安全。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强调通过系统化的预防管理机制彻底消除各种事故和疾病隐患,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企业通过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使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作为钢铁企业,尽管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安全观念、管理、行为、物态文化建设等方面已经建立了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的框架,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要建设成为精品板材基地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钢铁企业,在各项管理工作中也必须积极地与世界接轨。要建立具有钢铁企业特色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就必须用先进、现代的安全管理方法,规范安全管理工作,提升钢铁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建立和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这一系统化、程序化的现代管理模式,就能够促进钢铁企业由传统安全管理向现代安全管理的快速转变。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当中,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充分认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肩负的责任
目前,钢铁企业技术改造任务繁重。在寻求企业生存和更大发展、特别是在技改建设的过程中,片面强调“时间就是金钱”,追求速度、抢工期的现象普遍存在,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施工环境恶劣,职工的健康、人身安全受到较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非常需要工会组织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的权益。现实的工作需要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得到切实加强。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还肩负着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重任,必须切实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好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同时,开展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对促进企业发展、建设和谐企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作中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途径
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作中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突出工会工作的特点,积极参与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当中。1、做到“源头”参与。“源头”参与是做好工作的重要保障。在企业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劳动保护工作条例、规定等重大事项和规章制度时,工会要代表职工参与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影响作业场所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的任何变化的讨论;参与职业健康安全事务。要站在职工的立场思考问题,提出意见,从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就职工关心的劳动保护问题,与行政展开积极的对话、协商,使职工的利益得到切实的维护。在代表职工与行政签定的集体劳工合同中,对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内容定期检查落实。2、做到过程参与。在具体工作中,一是要发动和组织职工搞好危险源普查辨识、等级评定、措施制定、以及预案编辑工作,协同行政部门在醒目的地方、部位悬挂警示标识,提示职工注意安全;二是在职工卫生健康方面,注意噪音、有害气体等方面对职工身心健康的侵袭,建议并督促改善工作环境,设立隔音间、安装有害气体报警器,配备必要的 血压测量仪器,时刻关注职工的身体状况,做到及时预防和治疗,同时还要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三是注意劳动保护的佩带,教育和培养职工文明的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企业职工新形象。3、检修施工中有效参与。工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职工代表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和视察,从根本上维护职工始终在良好的环境下工作。同时,对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要责无旁贷地向行政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4、做好检查和视察,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环境。工会组织一是可以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定期组织员工代表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情况做现场调查;二是可以通过独立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指导,同时还可以给予必要的考核和处罚,以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三是可以组织职工代表就劳动保护发放标准、配备范围、以及质量等有关劳动保护工作进行专项视察,从而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不断发展;四是要不定期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的竞赛活动,并且把职业健康安全作为班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生产安全部门联合开展班组安全竞赛,营造钢铁企业特有的安全文化氛围。
关键词: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1
近年来,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主要围绕群众展开的,工作重心一直放在工作场所的现场监督与操作过程的防护,由于监督的滞后以及防护工作缺乏主动性,劳动保护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整个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是各级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是由于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阻碍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展开。
一、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现状
工会作为联系职工的桥梁与纽带,如何在新时期应对和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作用,要积极推进和谐企业的构建,即是工会的工作要求、职工的期望,更是时代赋予的重任[1]。由于劳动安全防护的被动性以及监督的滞后性,劳动保护的可靠性以及有效性大大减小,如果说将来动保护工作重心有被动保护向积极预防转移,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效果会更好。
(一)职工对自身劳动保护认识不足。部分员工技能素质不适应,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还没有形成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主动维护自身安全与健康的意识,大部分的职工没有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以及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问题,会对职工自身的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对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缺乏了解,忽视了劳动保护对身体健康的保护,这说明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不全面。
(二)工会干部对劳动保护工作认识不到位。具体表现在工作中忽视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工会领导对劳动保护工作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经常只是嘴上说,并没有付诸于行动。另外有部分单位在劳动条件改善上的投入不足,对于职工劳保的用品发放不及时,这种情况下阻碍了健康检查的工作展开。甚至有的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减少了相关安全投入
(三)工会对相关维权工作没有做到位。工会对于职工劳动保护相关的决策不能及时参与,意见与建议得不到及时采纳,只有事后监督,导致工作效果差。尤其是有的单位工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维权工作处于滞后的状态[2]。
(四)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低下,对工作监督不足。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专业人才缺乏,工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低下,有的相关工作人员身兼多职,严重影响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的有效发挥。还有的工艺相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差,不清楚工会劳动保护的具体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他们的监督力度不够和不知如何进行监督,使得监督职责难以履行。
二、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对应措施
(一)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是实现劳动保护预防为主的重要基础。在大多数高危行业中的职工中,他们由于缺乏对安全知识的了解,也缺少参加相关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基层各级工会组织必须要学号《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法》等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成为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专业。可以通过举办相系统的内工会干部培训班,强化劳动保护知识培训。加大对职工安全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农民工安全培训力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并对预防事故的意识提升是非常必要的,这是做好劳动保护预防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
(二)加强调查研究与源头参与。加强调查研究是工会正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职工群众呼声真实的反应,是提高源头参与实效性的基础工作。工会应该结合自身的具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另外,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大源头参与的力度,从源头上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进行维护。对于基层工会来说,最主要的是充分发挥平等协商制度的作用,保障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通关相关的职代会,对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监督实施。
(三)完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维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参与立法和依法维权已经成为工会开展好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第一,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时刻关注立法动态,开展相关调查研究,提出当前经济活动中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对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优化法制环境,为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第二,坚持依法维权,以贯彻落实《劳动和合同法》为基础,在高危的行业中应该签订劳动安全合同,这是预防职业危害的有效法律手段[3]。另外,应加大预防性条款的比重,促使基层单位及时发现并对隐患进行整改。在转向合同中要说明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待遇,以期提高职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自觉性。
(四)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是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组织基础。建立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另外要抓好工会劳动保护的专业队伍建设,提升工会工作人员的做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配齐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兼职干部,还应该配齐企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并充分利用工会系统和安全监管部门等各方面的力量,用培训、排除学习等方式提高劳动保护队伍的理论政策和专业技术水平。最后要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工会劳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对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使得劳动保护工作重心转移,依靠基层,发挥基层工会组织贴近职工,了解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并能够及时维权的特点,提高工会劳动保护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培养一支业务知识强、责任心强的劳动干部队伍已适应劳动保护工作重心转移对工会干部素质的要求,鉴于此,才能有效保证基层劳动保护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金玲.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应重在落实责任[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2(03)
年,我局结合实际,着重做了以下六方面的工作:
1、开展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前方监督,后方叮嘱”安全文化活动。实施两个教育。即在我局开展“前方监督,后方叮嘱”过程中,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在广大员工中广泛开展“爱心理念”和“平安工程”理念教育。全局员工、每人都向自己的家属、亲属写了一封“平安家书”,全局共撰写家书210多封,每个员工都撰写、提炼了“安全警句”,我局共提炼“安全警句”294多条,其中有的“安全警句”还被电业局选送到省电力公司报刊上刊登。
2、以标准化作业为主要内容开展“安全创记录”活动。安全是供电局发展的基础和永恒的主题。我局在活动中严格执行省公司、电业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立起以行政主要领导为核心的安全生产“三级控制”体系,我局在安全创记录活动中,还成立了由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安全执法纠察队”。执法纠察队定期、不定期随时深入到变电运行、线路检修、农电施工、交通驾驶等工作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都必须考核和说清楚,取得了实效,经过全局努力,月日,我局实现安全生产十周年,在安全工作上取得骄人的成绩。因此,我局受到上级的表彰和奖励。
3、以“平安你我他。幸福千万家”为主要内容,开展送“平安”活动,在活动中,我局除了按照电业局的要求开展活动外,还邀请退休职工及家属参加我局的平安座谈会和各种平安活动,使“和谐”、“平安”的理念不但在员工们的心里扎根,而且还使全局员工的亲属都了解我局开展的送平安活动重要意义,使家属们都倾力支持我局安全工作。
关键词:女职工;用工单位;劳动保护
2012年4月2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中国有一亿多女职工,她们的劳动保护工作不仅联系着经济的发展,影响着社会的稳定,还与国家未来人口素质的提升息息相关。它是经济生产的安全保障,是推进企业健康发展的不竭动力,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在整体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某些方面,仍旧存在着许多不容乐观的问题。第一,不同行业之间,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开展的水平参差不齐。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女职劳动保护方面的工作成绩卓著。女工组织健全,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都较为规范。而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条款时,多数是重义务轻权利,在涉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常常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第二,用工单位为了规避责任,不愿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依法认真履行。拒招或者变相婉拒女性求职者应聘。一些投机企业在制定招聘要求时,有意规避女求职者的生育年龄阶段,推卸原本对女工特殊保护的应尽职责;第三,女职工薪酬低,劳动工时长,用工单位经常强迫女职工长期超时、超负荷生产,千方百计克扣加班费。不严格依法对孕、产期女职工给予应有的照顾,孕、产期工资明显“缩水”,产假时间被打折扣、患病女职工药费得不到报销等等问题;四,女职工人身权利受到侵犯,人格缺乏保障,工作少有疏漏,除去经济处罚以外,还可能遭遇冷暴力、人身攻击甚至殴打谩骂。女职工被扣押证件、搜身、翻包、下跪等事件屡见报端。
当前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出现的这些问题,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来自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用工单位决策层的认识不到位。雇主对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缺少应有的重视, 唯利是图,鼠目寸光,不关心女职工生产安全和身心健康,把用于女职工劳动保护上的投入视作“浪费”。这种错误的认识是导致许多非公有制企业,肆意践踏女职工基本权益的罪魁祸首;其次,女职工文化水平低,维权意识差。为数不少的女职工自身法律意识淡漠,根本不知道自身拥有哪些特殊权益,对她们来说,维权根本就无从谈起,当自身的权益被侵犯时,她们还蒙在鼓里,浑然不知;一些一知半解的女工,在主张自身权利的时候,误打误撞,申诉之路也是异常坎坷,充满艰辛;还有一些女工尽管受过较好的教育,对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心知肚明,但是因为忌惮丢失饭碗,而不得不忍气吞声;最后,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用工单位的女工组织对侵犯女工权益的行为监管不到位、惩罚力度不够,缺乏应有的震慑力,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用人单位内部的监管形同虚设,外部监管的劳动、安监、妇联等相关部门又执法不力。工会女工组织在用人单位没有独立身份和地位,受制于企业,不具有权威, 解决此类问题一贯是采用小心翼翼协商的做法,地位不对等,收效甚微。
基于以上的分析, 笔者尝试对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未来发展提出一下对策:第一,大力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一方面,可以使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民心,家喻户晓。让女职工对自己拥有的合法权益耳熟能详,烂熟于心,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和权利。另一方面,又能让用人单位的管理者知法、懂法、守法,认真贯彻、切实履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呼吁地方政府在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时,为有效规范约束企业的用工行为,摈除性别歧视,在全面性和可操作性上做更深入的考量。让全社会认识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大意义;第二,大力弘扬女工奉献精神,让尊重劳动、关爱女性成为风尚,将女职工用工单位生育津贴补偿落到实处。彻底改变一些企业把招聘女工视作“性别亏损”的错误认识,真正地把保障女职工人权的工作落到实处。尽量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组织的岗位责任与工作内容,杜绝推诿、扯皮、踢皮球现象的滋生。力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中作出承诺:同工同酬、不得随意安排《规定》禁忌的工作;第三,尽快加强非公有制用工单位女工组织建设, 逐步确立该组织在企业中的独立地位,让女工组织在事关女职工重大权益问题上不再仰人鼻息、看企业脸色,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女工代言。建立女工劳动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者的自身建设,转变女工工作漫不经心的旧有作风,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第四,建立女职工培训制度并逐步巩固、完善,倡导女职工积极参加进修,为自身充电,帮助她们确立终身学习的人生理念,学会利用先进的科技和网络资源更新知识,提升技能,增强本领,全面提高就业能力;第五,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全社会的鼎立支持。要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修改、完善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努力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与女工劳动保护相关制度无缝对接。同时,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和社会化维权机制,探索群众性法律监管的方式,成立相应的组织或监管团体,与现行的司法、行政、舆论等多种监督方式互相配合、补充。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完善,不该是标语式的概念,而是要体充分现时代特征,与国际接轨,努力使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水平与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大国的地位相适应。
“十二五”规划的稳步实施,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崭新机遇,同时也对工会女工组织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让我们共襄盛举,众志成城,在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征程中,将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推上更高的台阶。
参考文献:
本文试就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创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提出简浅的思考。
一、当前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
劳动保护,是指国家和生产经营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法律上、技术上、教育上、管理上和组织制度上所采取的一整套综合性的保护措施。现阶段企业劳动保护的管理体制为: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而工会代表劳动者实施群众监督,是这一管理体制中最基本、最广泛、最直接的有效环节。
多年来,电力企业各级工会组织,在制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监督体系,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活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各基层单位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并结合企业实际,以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特别是在“安康杯”竞赛活动中,紧密结合电力企业的实际,将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健康列入竞赛的各项指标,加大了竞赛考核力度,取得了良好成效。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电力建设和生产任务日益繁重,电力技术和设备不断更新,电力作业环境不断变化,劳动保护标准和要求的不断提高,现有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观念、工作方式、工作手段等与新时期电力生产发展和保护职工劳动健康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工劳动保护的观念和意识,与新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的高标准高要求不相适应。当前,个别企业领导、一部分职工,特别是还有个别工会干部对新时期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保护职工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是电力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劳动保护的观念没有真正做到深入人心,还存在着必须要监督的被动局面,首先没有形成职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主动维护自身安全与健康,由“要我安全健康”转变为“我要安全健康”的自觉行为。其次没有形成全员劳动保护的观念。认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现场作业人员的事情,安全生产由安监部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由人力资源部发放,没有树立起全体职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企业安全文化理念。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再次有相当一部分职工没有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及其环境对劳动者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健康的影响,对规避的方法和必要的防范措施等不知情。
2.职工劳动保护的档次与新时期电力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当前的职工劳动保护,还仅仅停留在安全规程操作的监督和简单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上,更深层次的劳动保护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如劳动保护工作标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工作规范、外界对电力岗位操作者的影响、生产劳动环境对生产劳动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损害以及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等。
3.工会劳动保护人员的专业业务能力与新时期电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电力工会是实施职工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最主要的主体。工会劳动保护专贵人员的专业水平决定了全局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水平,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决定了职工工作和劳动的安全健康水平。但是,当前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专业业务水平低,且人员极不稳定;(2)岗位不能保证,特别是本次“三改”后,各企业大力压缩工会定员,劳动保护专责岗位只能兼职而且是三、四个岗位职责一人兼,穷于应付,严重影响职工劳动保护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3)一些工会在电力企业中还存在安置型倾向,年轻的、高学历高素质的人员严重缺乏。
4.工会劳动保护与企业安全生产息息相关,安全生产的重点是设备和人身的安全,忽视了劳动者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新时期劳动保护就是要在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与探索职工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作用与反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
5.基层工会的劳动保护检查员,在责、权、利不匹配、激励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不能积极主动进行劳动保护检查,工作的责任心不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就不能很好的发挥。
6.工会对于与职工劳动保护相关的决策不能及时参与,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及时采纳,只能事后监督,工作效果大打折扣。特别是部分单位工会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维权工作处于缺位状态。
7.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应随着电力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和生产作业人员操作方式的变化、工作环境的变化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技术手段也应更新。工作重点也应随着转移,以确保劳动保护工作起到实效。
二、劳动保护工作与电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原因
电力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与新时期电力事业的高速发展存在许多的不适应,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电力企业普遍存在的重生产、重基建、重营销的倾向,对设备和人身的安全非常重视。但是,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在生产作业中的身体健康、工作 环境对职工健康的影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工会、职工代表和安监部门三者的配合协调不到位,优势不能互补。特别是在大多数人的认识中,劳动保护只是工会的事,所以形成了工会在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单打独斗”的局面。
3.激励机制不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不落实,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特别是班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作用受到限制。
4.工会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权设定限制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力度与效果。
5.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手段落后,必要的经费和设备不能保证,工作条件限制了劳动保护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三、做好新时期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思考
电力工业具有高度自动化和发、供、用同时完成的特点,其独特的生产运行系统和大电网、大容量、高电压形成的危险性较高的作业环境,使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区别于一般工业企业的特殊要求。切实做好以群众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对于立足电力工业特性,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管理体制,落实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做好新时期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坚定不移地理直气壮地坚持依法履行工会劳动保护职责。要充分行使《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授予工会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三个条例明确的各项职责,关心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监督行政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
2.协调与处理好工会与安监部门、专业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关系。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同安监部门和生产部门的目标相一致的,只是职责和运作方式方法不同。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处理好与安监部门的关系。只有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才能得到党、政的支持,职能部门的配合,才有人力物力的保障,各项活动的开展才能较为顺畅,才能真正从根本上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标。要处理好专业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关系。安全生产管理是系统工程,在管理的机构、职责、制度、规章等方面,工会同安监部门各有侧重,要共同探索新时期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参与的工作思路、内容、方式和途径。
3.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与“安康杯”竞赛紧密地结合起来,将劳动保护工作细化分解落实到“安康杯”竞赛的各个环节,实现与“安康杯”竞赛同布置、同实施、同考核。在不断深化“安康杯”竞赛活动中提高全体职工的自我保护的意识与水平,做到让全体职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充分行使劳动保护的权利,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别人不受伤害。
4.善待生命,才能善待人生。工会劳动保护要从新时期电力企业的发展出发,研究与探索更深层次的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立足实际,从制度上解决电力设备、工作环境、企业外部因素等对职工身体的伤害以及职工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切实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知情权”5、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夯实基础,壮大力量,故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全面落实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建设,解决工会劳动保护专责兼职过多的问题,配备好专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努力构筑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安全网”,以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的培训,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层次,灵活多样,讲究实效。对持证的劳动保护专职监督检查员要定期集训,在“专”字上下功夫、在创新上求发展;对基层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要做到有适应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培训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和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建立一支懂理论、懂政策、懂法律、懂技术,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高素质的工会劳动保护骨干队伍。
6.努力提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将安全生产人员与工会劳动保护专责人员相互交流,提高全局劳动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解决工会劳动保护干部与所要监督检查的专业不对口造成的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
同时,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岗位的考级制度,调高劳动保护专责的岗级与奖金系数,实现层层往上考,考到哪一级水平,就承担哪一级劳动保护职责,就兑现哪一级待遇。吸引更多的有识之士加入到工会劳动保护行列,促进工会劳动保护护工作走向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对单位劳动保护工作要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达标升级竞赛活动,并且将此列入工会年度目标考核,促进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7.坚持开展企业劳动保护的民主管理活动。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确定职工享有的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待遇。托职代会行使对企业劳动保护措施予以审查同意或否决的权力,依托职代会生产安全专委会检查、监督职代会关于劳动保护方案的决议和有关提案的执行与处理以及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托职代会征集提案的渠道,集中反映生保护、改善作业环境的方案等。建立健全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保护决策的相关制度,积极参与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规章制度的活动,努力实现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源头维护。
8.认真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各项制度,改善工会劳动保护专贵人员的工作条件,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检查设备及工具,解决通讯、交通等困难,为适时进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创造通畅的工作环境。
9.认真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质量、足额发放是企业是否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重视安全投入的重要标志。各单位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应每季度派专人对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人员岗位变更情况以及劳动保护用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在形势下,工会组织应当立足实际,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在旗帜鲜明地支持企业改革的同时,注重在参与中维护、在实施中监督、在新情况下寻求新出路、在具体问题上具体维护,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一、新形势下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各类企业的发展势头强劲,在活跃市场经济、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与此同时,暴露出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各类事故频发,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一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不强,管理不到位,安全工作存在短期行为。一些业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缺乏长期规划;劳动保护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缺乏专门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放松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
二是―些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不经过“三同时”审查验收,尤其是新建企业违反国家法规,未经安监局、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在消除事故隐患、尘毒危害治理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有的企业私自修改厂房建筑设计,造成厂房垮塌,酿成事故。
三是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存在薄弱点,劳动条件差,安全防护设不全。个别乡镇、三资企业的生产工艺相当落后,劳动条件极为恶劣,生产设施简陋陈旧,生产现场粉尘飞扬,且劳动强度大。有的企业生产车间与仓库合一,侵占消防通道,存在火险隐患。危险区域缺乏警告标识,防护栏杆不全。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大量的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消除。对于涉及尘毒作业企业,大部分未给职工建立健康档案和定期体检。
四是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三违”问题突出。有大多数职工缺乏基本的安全卫生常识,安全技术素质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些职工不能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时常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导致事故屡屡发生。
二、新形势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对策。
《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工会劳动保护的职权,确立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关键是如何结合当前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实际,抓住机遇,面对挑战,努力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使工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发挥应有作用。
――处理好同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关系。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同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行政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目标相一致的,只是职责和运行方式方法不同。总体上讲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承、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工会在实际工作中对行政主管部门要多尊重、多协助、多沟通,多合作。要在服务指导中对企事业单位行政实施监督,引导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加强自我保护,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处理好与行政的关系。只有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才能得到企事业单位党、政的支持,职能部门的配合,才有人力物力的保障,各项活动的开展才能较为顺畅,真正从根本上做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处理好专业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关系。
安全生产管理是系统工程,在管理的机构、职责、制度、规章等方面,工会同行政安全管理部门各有侧重。工会的任务是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注重通过民主管理,源头参与,科学管理、民主决策,形成专业管理和民主参与管理的辩证统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积极探索企业改革改制中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参与的工作思路,内容、方式和途径,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坚持安全生产工作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积极推广职工代表安全监督巡查制度;完善各类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立案建档工作;积极配合企事业行政做好专项治理达标工作,在巩固、发展、创新上下功夫做文章,促进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人性化。
三、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具体做法
要充分认识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要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必须坚持不懈的努力。在这新的形势下,工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紧迫性、重要性、严峻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一)精选队伍、加强培训。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夯实基础,壮大力量,是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全面落实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当务之急要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配备好专兼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努力构筑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安全网”,以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的培训,是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关键。队伍的培训,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层次,灵活多样,讲究实效。对持证的工会领导干部和劳动保护专职监督检查员要定期集训,在“专”字上下功夫;对企事业单位工会的劳动保护干部的培训,分行业、分期、分批,采取不同类型讲座,专题研讨等;对基层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要做到有适应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培训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和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建立一支懂理论、懂政策、懂法律、懂技术,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高素质的工会劳动保护骨干队伍。
(二)指导服务,面向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其目的是以人为本,为基层服务,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这是工会组织的性质和职责决定的,要面向基层,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达标升级竞赛活动。通过竞赛,促进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的基础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并且将这一活动纳入年度目标考评,逐步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开展“安全在我心中”职工安全文化系列活动,把安全文化活动作为企业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内容。通过组织开展受职工欢迎的喜闻乐见的安全文艺演出、知识竞赛、书法漫画、影展、安全警句等系列安全文化活动,努力在企业中形成“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爱安全”的良好氛围。
――工会应积极主动,协助企业开展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发挥工会的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安康杯”竞赛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在职工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使职工懂得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自觉做到遵章守纪。通过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达到职工群众既是活动的参与者,也是受教育者,更是最终受益者。
――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长期战斗在生产第一线,他们最了解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状况以及班组职工的思想状况,他们是劳动保护的“哨兵”,是劳动保护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关键环节。
――不断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工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企业行政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教育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倡导并支持职工抵制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营造“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
(三)在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中突出劳动保护内容。
劳动保护是集体合同的重点内容,是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平等协商的难点和焦点,是企业履行劳动保护职责的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也是工会依法监督、依法维护的重要依据。劳动保护涉及面宽、整治技术复杂且投入大,需要认真分析和做可行性研究,提出明确具体的劳动安全卫生条款。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协商制度。工会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检查活动,对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通报和反映,督促其整改。可以将查出的问题及建议形成平等协商议题,特别是对落后的生产工艺,陈旧简陋的设备,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故事隐患和职业危害,要通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平等协商,按照先整改后生产的原则,加大督促隐患的整治力度。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放到工会维权工作大局中去认识和把握,应有利于企业经济的发展、效益的提高;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管理运行机制的建立建全;有利于广大职工素质的提高,达到全员“安康”。通过切实有效的工作,为实现本单位、全行业的安全目标做出工会应有的贡献。
__街道工业企业主要以服装、玩具、机械行业为主,共有企业269 家,职工总数8745人,其中女职工数4325 人,女职工在企业生产中占有近一半的比例,且90%以上的女职工分布在生产一线,是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管理不可缺少的力量,因此如何关心女职工的生产、生活和学习情况显得尤为重要。近两年,街道妇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女职工“关爱行动”。一是召开女性创业就业座谈会3次,招聘会2次,提供就业岗位500多个,促进女职工就业;二是举办服装缝纫、计算机网店操作、家政服务等岗位技能培训6次,惠及女职工600多人。三是争取资金扶持,帮助32名女性个体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276万元,引领女性创业;四是开展巾帼示范岗创建活动,通过选树典型、表彰先进,激发广大女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五是组织女职工为企事业发展献计献策活动,收集合理化建议近百条。六是强化源头参与机制,企业妇代会积极协同工会女职委积极参与企业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过程,突出将女职工特殊权益尤其是女职工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禁忌和“四期”劳动保护等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纳入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依法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七是女职工法律维权宣传,利用“三八”、“12.4”法制宣传日等契机,深入企业宣传发放《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辅导读本、女职工健康知识宣传挂图和宣传手册近千册。八是强化爱心帮扶机制,建立完善特困女职工档案和女农民工健康档案,邀请妇幼、玛丽医院的专家免费为女职工进行妇女病查治及“两癌”筛查3000多人次,走访慰问单亲、特困职工和困难女农民工家庭近百户,发放慰问品、助学金及实物5万多元。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女职工“关爱行动”活动,实现了女职工的素质提升、技能提级和人文关怀。
我街道开展女职工“关爱行动”做好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够。一是大部分企业对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不够重视和支持,尤其在女职工素质提升方面没有总体目标和规划,资金投入很少,女职工培训工作只注重一些岗前技能培训,对女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安全、健康、法律、文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不够,导致基层一线女职工整体素质不高;二是女职工权益保障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从宣传普及面上看,仅仅局限于女职工干部这一层面上,私营业主的认知度不高,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者对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特别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各项新规不了解、不熟悉,以及私营业主的利益驱使等因素,导致非公企业贯彻落实女职工法律法规氛围难形成、工作难到位。
2、女职工组织建设覆盖面不高。一是因受人员编制、活动经费和活动场地等因素制约,女职工组织名存实亡,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二是全街道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女职工委员会主任都是兼职,工作事务忙,待遇难落实,难以兼顾女职工工作;三是部分区域,特别是小企业和零星分散的三产服务业等单位,女职工组织组建工作非常薄弱,基层女职工组织形同虚设,工作制度不健全,活动不正常,女职工组织活力难以体现。
3、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落实不到位。从我街道近年来推行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情况来看,少数规模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落实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履约情况较好,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基本得到落实。但部分小型企业、个体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难度较大,一是部分私营企业业主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淡薄,只重视企业经济效益,不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存在较大的性别歧视,突出表现在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和社会
保险缴纳不到位,不按规定支付女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部分企业妇代会协同女职委参与平等协商和民主管理的机制不健全,渠道不通畅,特别是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留于形式,主要体现在合同文本格式化,有关条款不够细化,内容更新不够,难以体现企业的个性特点;三是部分企业女职工素质偏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女职工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却不敢、不会维护、加之女职工组织维权不力,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任重道远。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现就全街道落实女职工“关爱行动”,加强人文关怀,进一步做好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强化措施,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女职工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宣传对象上要突出重点,分层次、多形式地组织开展学法培训,尤其要将地方党政干部和私营业主作为宣传的重点;在宣传形式上要多重并举,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有机结合,纳入街道普法规划和妇女教育培训计划,切实加强女职工心理关怀培训工作,大力实施”关爱女职工行动”,举办女职工身心健康知识讲座,建立和培训女职工心理咨询辅导员;为女职工实施身心健康关爱帮扶活动,积极营造关爱女职工的浓郁氛围。
关键词:“三期” 《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护 劳动关系
肖某自2006年起,在北京某IT公司人力资源部担任人资主管,2008年7月1日该公司以无法提供与其匹配的岗位为由,书面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肖某不同意解除,并表示可能已经怀孕,但公司要求一周内提供怀孕的医学证明,否则办理离职,肖某表示短期内无法提供怀孕证明,无奈之下办理了离职。离职后肖某检查身体确认在职期间已经怀孕,遂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赔偿“三期”工资。仲裁过程中经仲裁员暗示不恢复劳动关系无法保证女职工“三期”利益,故肖某同意恢复劳动关系。恢复劳动关系后,公司没有恢复肖某离职前的工作也没有安排新的岗位,不提供任何办公设备和办公条件,并在一个月后又给肖某发了书面解雇通知,理由是原告多次迟到,工作时间内脱岗,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肖某再次经过劳动冲裁、劳动诉讼、上诉等途径,最终无法维护自己的“三期”权益,只获得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三期”女职工是对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简称。女职工“三期”是其妊娠、生育、哺育婴儿这三种生理特殊的时期,保护好“三期”女职工不仅攸关她们个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关乎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未来,故我国制定了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予以特殊保护。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特别是在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不少用人单位为开源节流,不愿意承担“三期”女职工的生育成本,把“三期”女职工视为企业的包袱和负累,想方设法辞退“三期”女职工或不择手段逼迫其主动辞职,这些做法极大损害了“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文尝试从“三期”女职工被两次违法辞退的新型案例入手,分析目前《劳动合同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缺陷及乏力,并就 “三期”女职工的法律保护做出了相关建议。
一、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的相关规定
1.对“三期”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对此《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也颁布了不少保护“三期”女职工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三期”女职工禁忌的工作做了明确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期至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从上述法律法规看,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拥有的实体权利做了很多详细的规定,如在劳动保障权方面,规定不得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及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在健康保护方面,规定不得安排“三期”女职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在休息权方面,规定了“三期”女职工的产假及产前检查、哺乳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等。当然,为了平衡“三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利益,避免劳动法立法上出现完全一边倒的局面,《劳动合同法》规定若“三期”女职工在“三期”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法的相关规定,辞退严重违纪的“三期”女职工且无须向其支付任何赔偿金或补偿金。
2.对“三期”女职工权益受损的赔偿规定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劳动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若违反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三期”女职工可以依法要求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撤销用人单位的辞退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三期”女职工若不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法律法规却付之阙如。《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该法亦没有专门针对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即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计算,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选择权由劳动者决定。
二、案例中女职工能否利用现行法律争取到“三期”权益
案例中女职工肖某是专门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工作者,对《劳动合同法》也比较熟悉,所以在自己无任何过错又处在特殊的受保护的“三期”被辞退,她起初坚信拿起法律的武器就可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事实证明《劳动合同法》对“三期”职工的保护很乏力。
毋庸置疑,肖某两次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和法庭诉讼过程,都被认定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六种情况。
在公司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有2中选择:
第一种就是恢复劳动关系。在此案例中肖某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最终同意恢复劳动关系,回到公司上班,事实证明恢复劳动关系也不能保障劳动者权益,而是增加了劳动者更大的心理负担,特别是处于特殊时期的劳动者。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与公司有劳动争议的劳动者重新回到公司上班后,都不能受到公平的待遇,如案例中肖某受到的对待一样,很多私企所用来逼走复职员工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例如怀孕女高级白领被逼洗厕所等新闻屡见不鲜。
另外一种选择就是不恢复劳动关系,获得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计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案例中肖某在公司工作2年,最后获得4个月的赔偿金。对于一个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来说,这样的赔偿是远远无法抵消她在这个“三期”过程中的生活开销的,在实际生活中,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基本上是不可能找到新的工作的,被辞退后是几乎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和保障的。特别是如果“三期”女职工在职期间比较短的话,例如半年,那她获得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只是相当于2个月的工资,比正常休产假3个月应得的工资都要少,这样的赔偿明显是很不合理的。
作为人资主管的肖某,虽然懂得利用《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在经过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多次审理后,最终没能争取到自己在“三期”的合法权益。
三、现行新法在保护“三期”女职工方面存在缺陷
《劳动合同法》设立了赔偿金制度,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成本,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凸显了劳动立法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整部《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亮点之一。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金制度不加区分地适用普通劳动者和“三期”女职工,由于“三期”女职工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弱势群体之一,赔偿金制度在保护“三期”女职工方面没有体现出差别对待。其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从经济利益层面上讲,赔偿数额不合理。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三期”女职工获得的赔偿金的待遇和普通劳动者并无二致,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三期”女职工获得的赔偿金待遇难以抵消其在“三期”内的开支,尤其是“三期”女职工工作年限较短的话,其获得的赔偿金数额甚至会低于其应得的产假工资。
第二,从法理层面上说,《劳动合同法》赔偿金制度设计应体现法律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赔偿金的数额理应远大于劳动者受到的实际损失,这才能体现法律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就“三期”女职工这个特殊群体而言,《劳动合同法》赔偿金制度显然忽视了这部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保护“三期”女职工方面甚至与法理不协调。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的目的无非是想降低劳动力成本,司法实践中看,用人单位及早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甚至有可能达到其降低劳动力成本的目的,实在是有悖立法目的。
四、如何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补充建议
笔者认为,要彻底落实特别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立法目的,有效抑制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的不良风气,应该在《劳动合同法》赔偿金制度的基础上,规定用人单位还需要赔偿“三期”女职工“三期”期间的工资损失,进一步平衡用人单位和“三期”女职工的利益,加大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的法律成本。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中法2006(88)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座谈纪要虽然不是法律规定,也是地方性政策,但是它曾经有过成功的司法实践,确实起到了维护“三期”女职工权益的作用。这样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赔偿女职工“三期”的工资损失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在今后的《劳动合同法》的完善及修订过程中,这样的方法应该被重视或运用。
参考文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称简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 职工聘用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 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制度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 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 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 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 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公司根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 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 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 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条 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劳动保险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九条 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培训。
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集体合同的意义 ·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 各类处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公司承认并备案。
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