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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房地产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房地产具有很高的产业关联度,在其发展过程中具有“两面性”,其不利的方面对于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严重的阻碍作用,因此,认清问题的所在并从政府相关部门宏观调控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房地产业 可持续发展 宏观调控
一、引言
房地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成也房地产,败也房地产”。一方面,房地产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房地产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大,房地产具有很高的产业关联度,能有效带动相关联的上游与下游产业群的发展,在长时期内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非常重要。另一方面,房地产业自身的粗放发展,又有可能对社会经济带来严重的危害。房地产业粗放型的“重复建设”,不仅耗费了大量的资源,而且加剧了环境的污染;高房价与低收入使得很多居民的住房条件没能得到改善和提高,加剧了社会矛盾。
二、可持续发展与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当今的各个产业发展过程中,如何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成为业界讨论的焦点。对于房地产业来说,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文章认同这样一种观点,其认为,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房地产业的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对各种房地产品的要求,又要满足子孙后代未来发展的需要。其中包括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住宅业的稳定协调发展、房地产市场的完善及人居环境的改善等;二是既要保持产业自身不断增长,又要与社会以及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主要包括社会的公平性;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性;产业发展的协调性等等。
三、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不可持续性及存在问题
(一)资源的不可持续
资源的不可持续性问题主要是土地资源的不可持续。根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以占全世界7%的土地,养活了占全世界22%的人口。在仅有的土地资源中,其中尚有大部分是没有办法开发的地域,可供开发的土地资源更加稀缺。而且存在资源的浪费与流失。据统计,由于建设占用、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自然灾害损毁,至二00五年十月底,中国耕地面积已减少为十八点三一亿亩,人均耕地下降为一点四亩。近十年,失地农民达到四千多万。
(二)生态环境的不可持续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对房地产高速增长目标的过分追求,忽视了这些条件,许多开发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致使建筑密度过高,容积率过高,缺少绿色空间,一些房地产开发建设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结果这种房地产开发中的短期行为,造成了大量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违背了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高房价高空置率的不可持续
根据国研网行业数据的资料显示,近几年来,全国主要的大中型城市房价基本都超常规上涨,且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呈逐年上升之势,大部分城市超过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1998年至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6%,但许多城市商品房年均增长达到了两位数。这样的增长速度给居民购房带来很大压力,导致空置商品房面积增加。截至2006年3月底,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3亿,同比增长23.8%。按照国际通行惯例,空置率在5% -10%之间为合理区;空置率在10% -20%之间为空置危险区;空置率在20%以上为商品房严重积压区。中国的空置商品房现已接近20%,如此高的空置率再加上居高不下的房产价格,尤其是住宅价格上涨偏快,已经远超过普通居民的承受能力。
四、实现我国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宏观调控应对策略
1.加大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科学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一是实施用途管制,加大保护耕地力度,制止农用地向非农用地转化。二是科学利用土地资源,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2.重视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首先,在房地产开发选址应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生态林地,不影响风景名胜、人文景观。多在荒地、废弃地上进行建设开发。其次,应建立规范的房地产建筑质量保障制度,通过消费市场约束机制,抵制劣质、有毒材料、部件的使用。第三,大力推进房地产建筑节能工作,采取有效的节能技术与管理措施,加大节能材料的使用。第四,提高绿化质量和城市园林水平。
3.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范市场秩序,实现供需平衡。政府首先该做好定位,对应该由政府来建立的中低收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应加快步伐尽早建立,以减轻商品房市场的涨价压力;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中、高档商品房市场监管,杜绝开发商挤占普通品房及廉租房土地的不法现象。此外,政府应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严格执行住房开发、销售有关政策,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
五、结论
房地产业是具有高关联度的产业,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应该同时兼顾房地产业与资源、环境、社会和国民经济的关系。
参考文献:
[1]董藩,丁宏.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控.新疆大学学报.2007.9.
[2]杨秀娟.简论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时代经贸.2007.9.
[3]徐双飞.论房地产开发的可持续发展.现代商贸工业.2009.9.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各地要在充分分析房地产市场需求的基础上,确定与当地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和各类商品房的供应比例,实现房地产市场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商品房空置量较大、空置比例过高、增长过快的城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大空置商品房的处置力度,加快消化空置商品房。
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采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房地产业运行中的动态数据,并通过科学的分析、整理,对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作出准确判断,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使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避免市场的大起大落。同时,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市场信息,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全国联网,尽快建立全国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要加强对重点地区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和指导,防止出现新的房地产“过热”。
二、强化土地供应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要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坚持城市人民政府对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和管理,防止出现多头无序供地现象。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鼓励危旧住房的改造。要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供应管理,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土地供应计划,逐步实现按计划供地。
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越权批地、利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圈占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过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各地要集中进行一次清理,依法应当收回的土地,要坚决予以收回。
三、充分发挥城市规划职能,规范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使用
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所有列入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近期拟开发建设区块的规划条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按规划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住房,不得交付使用;商业银行不得提供个人住房贷款。
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供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划条件,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供应。其他用途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城市,在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时,要适当增加居住用地的比例,确保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的供应,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居住水平。
四、严格控制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项目
各地要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控。对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工项目,防止“半拉子”工程的产生。
五、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
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管理,完善计划编制工作,提高计划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对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项目,要确保各项配套优惠政策的落实。
要严格限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控制建设标准。各地要尽快明确并公布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的收入标准和其他条件以及购房面积标准和超面积的处理办法。有关部门对购房对象要严格审核,对销售价格要严格审批并加强监督,对违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要严肃查处,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切实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未制订相应监督管理办法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核的城市,不得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继续鼓励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多渠道、多层次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六、加快落实住房补贴,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
各地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切实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住房补贴以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为主,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应尽快将其转换为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职工的住房补贴,并在以后年份保证补贴资金来源的稳定性。要抓紧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清理和转化,各地区、各单位出售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收入,在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维修基金以及房管所转制资金后,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要进一步完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各地要加大对前几年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发放项目贷款的清理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按期收回;对于拒不执行国家政策,挤占、挪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充分发挥金融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
当前既要发展房地产金融,又要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金融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要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范个人贷款审查的程序和标准,推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标准化,逐步建立并完善个人征信系统。要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条件,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使用的监管。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贷款。要完善住房保险政策,合理确定保险费率,明确保险赔付责任,减轻借款人负担。要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个人购房的作用。要健全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制度,加快完善住房贷款担保办法,加强对担保机构的业务规范和监管,推行标准化的担保合同示范文本,以提高居民个人住房贷款的信用度,保障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回收,有效地防范贷款风险。
八、继续加大对住房建设和消费环节不合理收费的清理力度
要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各项清理收费政策,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消费环节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减轻购房人负担、支持住房消费。对于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各地不得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仍在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的,各地主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 宏观调控 存在问题 发展前景
一、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
(一)投资增速波动前行
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房地产市场低迷,我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达到2000年以来最低点,仅增长2.8%。随着国家采取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经济及政策措施,经济形势好转,房地产业也跟着复苏。2009年、2010年房地产开发投资提升,并保持较快的增长态势,增速分别为23.7%、62.8%。2011年,银根紧缩成为国内金融市场的主旋律,房地产企业贷款受到较大限制,拿地、开工、施工进度均受影响,增幅再次呈现回落,仅增长8.7%,比2010年回落54.1个百分点。
2012年国家继续对房地产市场实行严格的调控政策,但长时间的市场调整,使得我市部分能够继续保持较大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开始购地并进行项目开发。2012年上半年,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54.65亿元,增长44.5%,增幅比上年同期提高30.9个百分点。
(二)商品房销售面积呈倒S波动
2008年,在调控政策和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房地产市场进入观望状态,成交量大减,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84.12万平米,下降37.4%,全市商品房销售处于低谷。2008年第四季度开始,各商家纷纷采取降价、优惠促销等措施,从2009年2月开始出现连续大幅反弹。2009年,商品房销售市场由低迷转变为繁荣,全年销售面积213.98万平米,增速达154.4%,总量、增速均创历史最高。
2010年,房地产“新国十一条”出台;央行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投放减少;全市实行二套房首付5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1.1倍。这些调控措施导致欲购房投资者放弃入市,相当一部分有改善性需求者持币观望,使得商品房销售出现下降,全年销售面积139.03万平方米,下降35%。2011年尤其是下半年,受银根紧缩的影响,购房者按揭贷款难度增加,投资客户进入门槛提高,较大程度地影响了购房者热情,全年销售面积122.53万平方米,下降11.9%。
2012年房地产销售量继续延续2011年第四季度以来的下降态势。而较长时间内市场并没有出现大的波动,开发商开始采取如打折、低价车库、赠送面积等一系列变相降价的形式,加上6月初央行宣布降息,使得部分市民尤其是刚需族出手购房,2012年上半年房地产销售降幅逐渐缩小:1-6月当月销售量分别为3.36、5.54、9.21、11.56、8.4、13.31万平方米;1-6月,房地产销售面积下降21.7%,降幅比一季度缩小29.3个百分点。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持续上涨
2008年,全国房地产销售市场低迷,在资金回笼、房屋滞销等压力下,为促进商品住房销售,我市部分楼盘采取打折优惠、购房送车库、购房送装修费用等促销手段,变相降低商品住房价格。2008年六月份到2009年一月份,全市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均在2800-3000元/平方米之间。从2009年二月份至年底,房地产销售触底反弹,商品房销售价格开始逐月上涨,全市商品住房销售平均单价3675元/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市新开盘楼盘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多数在每平方米2000元—6000元之间,核心区高层楼盘房价在4000—8000之间,销售价格均有较大反弹。
随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不断攀升,通货膨胀预期明显增强,为防货币贬値,部分投资者把钱投向房市;用地、人工成本等的上涨,使得房地产开发成本不断上升,加上房地产市场管理不规范,存在炒房、惜售、囤地等情况,国家调控政策在短期内效果不明显,造成房价的持续上涨,2010-2011年全市商品房销售平均单价继续呈现上升态势。
2012年央行的两次降息、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提高,使得房地产销售市场形势好转,部分新开楼盘由于地段好、品质高,其销售价格居高不下。2012年3—6月,全市住房销售平均单价每平方米在5000—5500元之间,中心城市在7200—7500元之间,龙腾明珠二期、清华御景、依云水岸、厦鑫博世园,理想城、幸福公馆等销售较好的楼盘销售均价每平方米在6900—8700元之间。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序推进
近几年,我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稳步推进保障房的建设。2011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顺利,按时按量完成全年的年度目标任务,全年保障性住房投资18.29亿元,施工面积185.08万平方米,竣工面积73.45万平方米,新开工18237套。2012年上半年,全市保障性住房投资11.45亿元,增长1.6倍;施工面积154.35万平方米,增长85.1%;竣工面积12.58万平方米,增长63.2%;新开工套数7199套,占全年年度目标任务的64.3%。
二、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品房实体投资占开发投资比重回落
2012年由于银行贷款难度加大,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使部分企业因资金链紧绷而不得不放缓施工进度,导致开发投资中实体投资比重回落。2012年上半年,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中建安投资38.06亿元,增长31.1%,增幅比上年同期回落47.7个百分点,建安投资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由上年同期的76.8%回落到69.6%;全市商品房新开工面积118.81万平方米,比上年同期下降24.3%。商品房实体投资的回落,尤其是新开工商品房数量的减少,将难以保证合理的商品房供应。
(二)房价上涨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近年来,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主要目的在于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2011年第四季度针对楼市价格过快增长,我市相应出台限制商品房最高均价的指导性文件。但从相关数据及对市民的调查反馈来看,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仍保持高位,较大程度地超出市民期望。2012年上半年新建商品住房均价为5500元/平方米,增长16.2%,中心城市新开楼盘均价为7300元/平方米。而二手房交易价格也居高不下,2012年中心城市二手房交易均价在6400元/平方米以上。
三、全市房地产业发展前景
(一)房地产开发投资将继续增长
2012年国家银根的放松,有利于房地产销售市场回暖、房地产资金回笼,从而影响房地产开发投资。2012年上半年房地产用地面积仅供应958.83亩,仅占全年供地计划的19.8%,下半年土地市场供应量相对充足。随着商品房销售市场逐渐回暖,企业资金逐渐回笼,以及“商务板块”、“金融板块”、“人居板块”等项目施工进度加快,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将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
(二)商品房销售有望扭转下降态势
2012年上半年商品房房源供应较充足:全市商品房竣工面积102.11万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增长26.4%;商品房待售面积43.28万平方米,增长27.5%;批准商品房预售面积109.19万平方米,增长115%。当前充足的供应量,加上银根的放松、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提高、普通住宅标准的调整、居民改善性需求的释放,今年来商品房降幅逐渐收窄,预计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有望与去年持平,或略有增长。
摘要:近年来,为了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调控政策从立法性质来说,均是法律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但对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从经济法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与措施。
关键词:宏观调控;整体性;间接性
一、经济法视角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与特征
宏观调控的实质,实际上是政府针对市场情况,以特定的经济、法律或者行政手段,以协助市场客服缺陷和市场调整的失灵为目的,以调整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为手段,对经济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行为的结果必然是为了追求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稳定、持续增长的最终目标。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宏观调控具有整体性(即宏观性)、间接性的特点。其中,宏观调控的对象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它关注国民经济总体活动、经济的宏观结构,注重对社会经济总量进行调节。具体来说,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包括经济增长、发展稳定、促进就业和经济结构协调,作用范围涉及社会经济全局。
间接性是指宏观调控不是通过直接手段而是间接手段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政府等监管部门不会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个别经济活动。间接手段主要是指能够影响社会经济总量的杠杆工具,包括财政手段、税收手段、金融手段等财政经济政策。国家直接作用于杠杆的此端,力量传递到杠杆的彼端,影响和带动社会众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二)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职能定位
依据市场经济的理念,市场实际是范对国家的管制的,而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抛开结果,其实质是加强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干涉,最终实现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管制。经济社会发展到现在,国家已经作为重大影响的经济实体存在在市场经济中,已经不可能有任何国家独立与市场之外。这就决定了国家权力的运用必然会对经济行为产生影响,因为国家掌握了大量的资源和权力,而如何有效的规范国家行为,让国家和市场在法制规范中有效运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当前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上,国家应当恪守经济法基本精神,更多地对市场进行引导和促进,而不是限制和剥夺。在对房地产市场调整中,政府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序的的环境。
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原则与措施
(一)整体性原则
做为社会整体利益来看,以下特征是必须具备的:首先,社会整体利益的收益对象必须具备非特定性,不能是某个指定的个体。其次,在利益设定上,不会排斥涵盖整个社会的商业目的,更不会排斥促进公共利益的各种群体利益,但是设定上不能是基于个别主体的商业目的而设定。第三,公共利益不以个体为意志为转移实现,而必须通过特定的法定程序来实现。经济法基本原则要求宏观调控要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影响对象的范围是社会经济全局,其作用方式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政府在调控目标的制定和调控对象的选择上,必须将稳定房价,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维护公众利益作为调控目的,以整个房地产行业作为调控对象。
(二)间接性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一种间接调整的方法,这是由宏观调控的性质决定的。政府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通过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物价等方面的法律化的政策作用于市场,而后者通过市场引导经济主体的交易活动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
我国对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向来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这些政策对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有很大的指导作用,而经济法恰好是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法律化,在法律框架下的宏观调控有利于依法贯彻落实。反过来,宏观调控政策又为制定经济法的具体条款进行了有效尝试。
(三)经济法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
在房地产领域,经济法是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原因在于,宏观调控对经济运行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行政、经济、法律三种,这三种均为间接手段,行政和经济的性质决定了这类手段不能在法律框架之外运行,那就决定了所有的宏观调整的认可和保护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制。关于房地产调控的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法律及各类施行措施组成统一整体,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决策手段对市场进行规范与调整,实现国家房地产调控目标。
比较以上三种手段,决策手段主要包括货币、财政、土地、投资等方面的决策,反映了房地产市场的短期调控要求;房地产经济手段以房地产决策为导向,包括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等;行政手段主要包括许可、审批、监察行政行为。这三种调控手段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其中,法律手段是调整房地产宏观调控关系过程中最规范、最主要的手段。
三、结语
严格来说,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国家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出台的引导意见,区别于权力机构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而为的立法行为。无论是作为行政管理立法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实体立法《物权法》,均没有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内容。虽然这些这些措施对房地产的调控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我国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的态势。
政府在房地产调控过程中,必须防止调控行为与措施过度政策化,回归经济法宏观调控的本位,坚持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职责,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立法。(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参见徐孟洲:《耦合经济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208 页—209 页。
[2]参见聂飞舟:《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反思》,载于《中国房地产》,2009年10月,总第346期。
[3]参见黄珊珊:《经济法视野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载于《法制与社会》,2012年3月(上)。
关键词: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应用分析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及内容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
宏观调控最早是由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提出,其是国家采取各类手段来对国民经济发展进行调节及控制,使得社会再生产能够协调发展的条件,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理中的关键职能。
国家在采取宏观调控时,一般是通过政策、法律及计划等手段,来对经济发展状态进行干预与调节,从而使得国民经济能够持良好事态发展。在市场经济当中,商品及服务的供求关系,是受到价格等市场机制所影响的,经济增长时,会可能带来通货膨胀,随之而来的便是经济停滞与倒退,这种周期性的波动,对对社会资源及社会生产力都造成严重损害。而宏观调控采取人为调节的方式,来对经济运作进行干涉,从而使得国民经济可以适度增长,使产业结合能够合理调整,物价水平持续稳定,进而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宏观调控的内容
宏观调控在应用时,一是国家采取各类经济政策与措施,通过对经济及社会方案等政策的制定,来对产业布局进行规划与挑战,对总量平衡进行控制,对货币及财政政策加以制定,对积累及消费间的关系进行调节,从而实现供求平衡,防止通货膨胀的出现,对市场经济制度做到完善。二是采取价格、税收等经济经济手段,来对国民收入实现分配与再分配,从而对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进行调控。三是通过对各项经济计划的编制,使资源配置发挥出有效作用,弥补市场资源配置依靠市场情况下的不足。
二、宏观调控在经济管理中的具体手段
(一)经济调控
经济调控是宏观调控的三大手段之一,作为国家调控行为,其可以依据财政与货币政策,来对经济管理实施把控,并可以将控制手段细化到工资、税收及信贷等各方面,并对货币有着直接的调控,是国家经济管理中出现经济问题的最直接调控手段。例如,市场上所流行的一种商品,其在国家经济管理中,有一定问题出现时,国家便会采取经济调控的手段,来对该类商品实施价格调控。正如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农作物收成不高,难以对人们要求进行满足,这时,便会产生供求关系不平衡现象,从而造成农作物价格上升,长期以外,给人们的消费能力带来调整,这时,国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便会采取经济调控,或是对物价进行调节,或是对人们工资进行调节,从而使得我国经济状况得到有效控制。
(二)行政调控
行政调控是宏观调控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行政机关在经济管中,下达相关条例及规定时,低下的各层行政单位及部门,都需要无条件的对最高宏观调控命令加以执行。但是,行政调控手段在应用时,也会手段社会主义路线的影响,因此不能长时限的采用。比如,春节时期大面积强降雪的发生,给人们的日常出行及货物流通造成严重阻碍,这时,一些商贩,为了获得巨大利润,便会将其囤积的日用商品及食物价格抬高。这时,国家便会采取行政调控的手段,来对物价进行合理规划,避免这种经济紊乱现象的出现。但是这种调控,只是针对一段时间内出现问题而解决的,其是一种强制性且效率较高的宏观调控手段,不可持续操作,所受到的局限性也较为严重。
(三)法律调控
法律调控能够对公民及国家财产及经济进行合法的管理,其主要是通过经济司法及经济立法两个部门来进行执行,司法部门主要是对经济行为作出审理及检查,立法部门主要是针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问题,来做到对相关法律及法规的制定,从而使得市场经济主体能够处于合法及规范的法律框架当中,这样,一旦有企业或者个人对法律调控框架相违背时,便会受到法律对其的严格制裁。
三、宏观调控手段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分析
(一)对通货膨胀率加以控制
粮食作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一大支柱,长期以来,我国粮食价格都远低于国际市场上的粮食价格,从而给农民生产积极性造成严重打击,农民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作为我国人口比例中的最大群体,农民不仅可以通过自身劳动来提升我国经济经济增长,其还能在经济地位提升之后,做到对我国经济内需的拉动,使我国经济发展再登新台阶。针对这一现状,国家便可以通过宏观调控,来做到对干预政策的强制性制定。例如,通过宏观调控,来对农民手中农作物价格进行抬高,对农作物种植所需物资价格进行降低,从而使得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的积极性得到提升,使我国农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浪潮。通过该种方法,不仅使得农民得到实惠,才能够对我国内需发展起到带动作用。
(二)对国民就业问题加以控制
国家在对国民最低物质生活保障进行满足的前提下,还要确保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国民,都能够有事可做,拥有其自身的事业。国民只有有了自己的工作,才能够对家庭及自身内部需求负担的承受,从而减轻国家实施的低保政策压力及负担,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环节国家相对压力的经济难度。因此,国有企业在面临倒闭及裁员情况时,国家必须要采取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或者是经济手段,来对国民利益进行保护,或是帮助下岗人员再就业。“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宏观调控在应用时,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企业及单位倒闭及裁员现象的存在,然而唯一使我国经济不受到人员流动或是无业可施而带来的经济困扰的方法,就只有国家对人员再就业进行相对的宏观调控措施实施保护策略。比如,对于下岗人员,国家可以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及方向,来对下岗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对其业务技能及素养进行提升,从而使得下岗人员能够跟得上国家经济发展的前进步伐,尽可能的避免国家因大批人员下岗而造成的经济困扰问题的出现。
(三)对国民收入加以控制
国家除了要保证国民有饭吃、有工作做,还需要对国民从事工作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控。对于收入来说,其是每一个公民通过自身努力及劳动情况下所获得的对应回报,通常这一回报都是通过薪酬待遇来进行体现出来的。然而,薪酬待遇是否合理?只有国家根据当前社会的经济状况及物价购买状况来进行衡量。若是物价比较高,国民收入偏低,便会造成国民没有能力去消费与购买,也就是说,国民没有能力去将自己的劳动所得资金去通过货币的交换而获得生活必备的物品。若是国家一直处于这种生活状况下,其直接结果便是国家无法做到对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因此,只有只有物价和国民收入成正比时,才能使收支达到平衡,社会得以稳定,才能让国民在稳定生活中带动内需,使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
(四)对企业生存及成长率加以控制
企业是能够为国家来负担所有国民生存的港湾之一,因此,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只有对企业采取有效的宏观调控,才能够使得企业的生存及成长率得到提升,做到对人民生存需求的满足,在对其进行调控时,采取经济、法律及行政调控这三种方法,都能够对国家经济管理采取有效及有力的保护。
总结:
国家经济的发展,是每个公民持续努力与奋斗的结果,更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在经济管理中有效应用的结果。公民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只有国家采取有效的宏观调控,才能够使其运行状况及质量得到大为改善,在使我国经济管理能够得到稳定运行及发展的前提下,使得我国经济能够做到可持续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卢锋. “十一五”时期宏观调控手段更加多样化[J]. 中国财政. 2011(01)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实行宏观调控的现代市场经济。在房地长市场的运作过程中政府的培育和引导功能至关重要,政府通过各种宏观调控手段不断地调控着房地产市场的走向繁荣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采用行政、法律等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以保证其供需平衡,保证房地产市场稳定的运作。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节过程中,法律手段是不可或缺的,这要求宏观调控要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做到有法可依。研究经济法视野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对加强当前我国宏观调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力度,从而从根本上遏制房价上涨速度过快有着重要意义。
一、从经济法视角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应具备的特征
(一)整体性
整体性,体现在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以及调控对象上。社会整体利益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受益主体的非特定性;第二,公共利益的设定不应出于个别主体的商业目的,但是公共利益的设定并不排斥整个社会的商业目的,也不排斥旨在促进公共利益的次级群体利益;第三,公共利益的确定及实现应通过法定的正当程序来实现,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经济法基本原则要求宏观调控要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目标涉及社会经济增长、经济稳定、结构协调等宏观指标和各类经济总量,影响对象的范围是社会经济全局。观调控往往是指向未来的,具有超前性,宏观经济形式是变幻莫测的。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是介于一般性与特殊性、原则性与灵活性、自治性与强制性之间的法律。因此,经济法要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更一般,只有这样才能涵盖整个宏观经济全局,如果规定得太具体就会导致因小失大,不能进行宏观调控。
(二)间接性
间接性,指宏观调控主要通过计划、税收、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等手段,间接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特性,主要体现在调控方法及手段上。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具备很强的政策性,政策是宏观调控的灵魂。宏观调控政策对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无视宏观调控政策就不可能进行宏观调控。经济法是宏观政策的法律化,为贯彻和落实宏观政策提供了一套法律程式,有利于依法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为制定经济法的具体条款进行有效尝试,国家主要操作直接影响有关经济总量的经济杠杆,影响和带动社会众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二、从经济法的角度看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的问题
(一)未真正以经济法为原则理解宏观调控的意义
提到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人们总是将房地产宏观调控和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政府调节混为一谈。健康的房地产市场实现的应该是均衡价格,并且自然形成消费市场从高到低的梯度分布。如果要分析宏观调控法调整房地产市场的目标、手段以及评价宏观调控法调整房地产市场的不足问题,则必须准确界定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前提。房地产市场的外部效益并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市场机制在公共价值的实现上是失灵的。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属于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房地产利润暴增诱发的房地产市场乱象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可能最终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如果说这种区分在社会层面没有被重视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法学研究中忽视这种区分则是不可接受的。
(二)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不完善,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经济法研究有待加强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房地产市场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无能为力。房价不断上涨,超出了大多数有购房需求的老百姓的承受能力,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和稳定的发展。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大都以下发文件、通知等形式进行,立法层级较低,缺乏完整的法律框架和结构。大部分文件无法自上而下顺利执行,无法起到积极良好的执行效果。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体制就要完善其法律规范体系。土地的自然垄断性特征决定了房地产的垄断性特征,它体现为房地产市场的非同质性。当前,法学界对房地产市场法律调整的研究忽视了市场秩序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国有经济参与法对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调整。经济法其他组成部分对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调整尚未受到重视。
(三)宏观调控的主体权力义务范围不明确、调控主体之间关系不明确
在房地产市场主体各自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房地产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混乱,以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主体之间关系部明确。当前我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常常未明确主体权力的义务范围。由于宏观调控的主体之间关系不明确,房地产市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机制的活力。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房地产市场主体享有法律赋予的财产权、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等权利,作为经济法主体,房地产市场主体要促进公共经济利益的公平与公正。房地产市场主体需要掌握较多的知识和信息,才能成为理性的市场参与者,才能作出其最优决策。因此,需要国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等来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维护合理的竞争结构,实现良性的竞争模式和经营秩序。房地产市场有较高的门槛,具有高交易成本特征。对于调控主体来说,要建立相互监督的机制,要明确每一级执行主体的权力义务,要保证信息公开,保证每一个调控主体和执行主体都能掌握相对应的信息。
三、经济法视野下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路径
(一)规制政府行为,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体现经济法价值
我国经济体制是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是说是从全面的国家干预走向市场的,政府不但养成了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的惯性。经济法所表达利益的全局性与总括性的保护,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之家是紧密相连。干预经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往往有着干预经济的本能和惯性。政府本身难以为市场失灵定出一些具体的标准或界限,使干预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主要矛盾是政府干预过多,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权利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要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公平,这并不与效率优先相矛盾。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基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手段、时效等做出具体的规定,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强调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由市场机制进行资源的配置。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也是经济法所倡导的法治理念。
(二)建立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体系,规范市场主体
运用以法律手段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业运行环境,是促进我国房地产业持续增长、实现房地产市场稳定运行的有效途径。经济法视野下宏观调控是国家职能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经济法的立法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作用,以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法的调控要求。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及时调控需要在法与经济之间建立新的参量经济政策。具有强制性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并且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力度与程度会影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这是政府介入房地产市场的适当性和合法性问题。中间层主体对市场主体的规制权来源于市场主体的共同约定,中间层主体对市场主体的规制难以达到应有效果。当法律手段被当作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建立并完善一种可操作性强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体系。尽管目前我国的经济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在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但政府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的形成仍有实质影响。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手段,实现科学调控
——以T市H区政府为例
一、论文拟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从整体经济到实体企业的发展都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和世界经济形势的风云变幻带来的严峻考验,出于保障经济形势平稳的需要,中央政府已经习惯于在宏观层面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各项政策调控,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特殊形势下更会采取强有力的政策调控措施支持企业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各地方政府如何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正确贯彻落实好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将其快速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从微观层面直接帮助企业克服各种困难,创造和抓住机遇,使企业在确保生存的同时取得进一步的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最紧迫和实际的课题。
本论文试通过研究分析在金融危机形势下,T市H区政府如何贯彻中央各项宏观调控政策,采取符合自身实际的政策措施直接扶持企业发展,及其取得的经验和效果进行概括总结,力争具备一定的指导性。
研究解决上述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在现实意义方面,一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经济越来越融入世界经济,全球性大范围的经济波动对我国的影响将越来越大,地方政府如何应对金融危机等特殊形势,采取何种政策措施帮助企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将会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对其进行研究总结尤其重要;二是中国幅员辽阔、国情复杂、地方差异巨大,中央政府的决策部署必然突出指导性和原则性。当中央宏观调控政策逐级传达到地方后,地方政府在实际落实上级指令的过程中,必然会结合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定适应自己区域特定情况的操作办法,调度区域经济,在金融危机等特殊形势下直接扶持企业发展。那么,总结概括一套符合地方实际、适应地方政府操作的有效的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操作办法,现实意义十分巨大。
在理论意义方面,我们可以发现,研究国家层面经济调控政策的研究非常集中,而对地方政府如何在微观层面扶持企业发展进行分析研究的不多,更没有形成一套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理论。本文即尝试从上述角度进行研究,力争为相关理论的形成做出一些贡献。同时,金融危机形势下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及其指导下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是应对危机的非常举措和直接干预手段,政企在金融危机特殊情况下联系十分紧密,明显有别于我们普遍倡导的政企分开等发展方向,由此将会引出金融危机形势下对政企关系的重新界定。
二、论文基本理论、核心概念及相关文献综述
由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必然从政府财政分配及其提供公共服务职能角度出发,因此本文以公共经济学、政府经济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相关理论为支撑,并作为概念框架来分析。
本文研究的基本范畴是由政府经济学研究衍生的,具体指金融危机特定经济形势下地方政府如何从微观角度发挥服务企业职能。核心概念包括:政企关系、地方政府、扶持企业等。
通过有目的地查阅相关文献,我们认为,国外与国内从宏观角度研究把握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文献比较丰富,成果比较丰硕,特别是从宏观角度研究分析社会转型期如何理顺政企关系的文献很多。同时,结合地方政府职能和施政特点,从微观角度研究其施政过程中如何具体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文献较少见,更少有对社会主义国家地方政府如何采取非常措施扶持企业发展的研究,没有一套具备较强操作性的规范实施办法,更没有形成具备一定借鉴意义的相关理论及概念。对此,本文在克服相关文献较少的困难,尽量搜集查阅相关资料的同时,更多地采用联想推理、逻辑判断、数字比较等方法对涉及问题进行原创性思考和分析研究。
三、论文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本论文研究思路(逻辑进程)主要是:首先,概括总结金融危机形势下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政策的背景和方法。其次,结合上述背景分析,以T市H区政府为实例,综合分析研究基层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所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的目的、实际操作办法及其效果。最后,试归纳总结出具备一定借鉴指导性的、符合地方政府施政特点的金融危机等特殊形势下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思路办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除经济学基本方法论外,主要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实证分析与规范经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包括定量统计分析法、试验方法等研究方法。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进行调研,掌握企业需要政府提供的服务其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并通过准确的统计数据分析,对企业在接受政府直接扶持后生产经营效果变化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得出结论。
本文具备以下特点:一是选题原创,比较符合时势,具备较强现实意义,创新性总体较强;二是论文纵向跨度较大,从宏观经济走向、中央政府调控到地方实体企业发展形势、地方政府措施都需要阐述,从政府经济学相关理论到地方政府对促进经济、服务企业的施政尝试都需要分析研究,分析的层面、角度较多;三是研究方法涵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四是以顺应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形势的有代表性的地市级行政区为研究实例,采用资料真实客观、鲜活;五是提出观点、得出结论在当前具有较强的借鉴性、实用性、推广性。
四、论文基本框架结构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缘由
第二节 选题研究的目的意义和理论贡献
1.2.1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2选题研究的理论贡献
1.2.2.1金融危机特殊形势下对政企关系的新界定
1.2.2.2对地方政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操作办法进行总结
第三节 选题研究的创新点和下一步研究方向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整体架构
第二章 政府与企业关系概述
第一节 研究政企关系重要性
2. 1.1 研究政企关系的理论意义
2.1.2 研究政企关系的现实指导意义
第二节 政企关系基本概念和理论
2.2.1 政企关系研究的历史脉络和趋势
2.2.2 政企关系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第三节 我国政企关系特点
2.3.1 我国政企关系的复杂多样性
2.3.1.1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2.3.1.2政府与三资企业的关系
2.3.1.3政府与中小企业的关系
2.3.2 我国政企关系的发展变化性
2.3.2.1改革开放前政企关系发展特点
2.3.2.2改革开放后政企关系发展特点
2.3.2.3金融危机特殊形势下政企关系特点(比照美国凯恩斯主义)
2.3.3 改善我国政企关系的途径
第三章 中央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宏观调控政策分析
第一节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
3.1.1 政府宏观调控的历史演变和现实必要性
3.1.2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
3.1.3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趋势
第二节 21世纪初全球性金融危机及其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影响
3.2.1 21世纪初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到来
3.2.1.1 金融危机的起因及发展趋势
3.2.1.2 各国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政府直接干预经济)
3.2.2 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影响
3.2.2.1 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
3.2.2.2 金融危机也为我国企业发展带来了机遇
第三节 中央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宏观调控政策
3.3.1 金融危机形势与我国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分析
3.3.2 中央政府应对金融危机宏观调控的具体政策(财政、就业等)
3.3.3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及发展趋势
第四章 金融危机形势下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实例分析—以T市H区为例
第一节 地方政府施政特点概述
4.1.1 地方政府施政环境特点
4.1.2 地方政府施政方式特点
4.1.3 地方政府落实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方式及效果
第二节 T市H区区域发展背景概况
4.2.1 T市H区区域发展的战略定位和规划定位(具备滨海新区特殊背景)
4.2.2 T市H区区域快速发展的趋势
第三节 金融危机形势下T市H区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实践
4.3.1 金融危机对T市H区企业发展的影响
4.3.2 T市H区政府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具体实践
4.3.2.1 扎实开展基层调研并制定落实中央调控政策的实施方案(从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角度,结合区域发展规划)
4.3.2.2 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从政府经济调节职能角度)
4.3.2.3 努力扩大内需消费(从政府经济调节职能角度)
4.3.2.4 潜心打造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公平环境(从政府市场监管职能角度)
4.3.2.5 全力保障企业人员就业、分配和生活水平稳定(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角度)
4.3.2.6 利用政府优势直接扶持企业发展(分为正常服务和特殊政策措施方面)
4.3.3 T市H区政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过程中的特点和创新
4.3.4 T市H区政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观察
第五章 结论
第一节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措施的归纳总结
5.1.1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遵循原则
5.1.2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具体操作方法
第二节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相关问题展望
5.2.1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的发展趋势
5.2.2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的相关理论研究
结束语
关键词:土地政策;宏观经济;指标体系Abstract: The concept of this paper is from the land policy to regulate and control the function of the land policy in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is defined, then discusses the four basic theories of the land policy in the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everal key in effective demand, China's current land policy to participate in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should be emphasized in the land to strengthen the basic role of the land reserve system in the regulation of government control and to correctly define the role.
Keywords: Land policy; macro economy; index system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国家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概念理解
土地政策作为调控的一种工具,构成了宏观经济调控系统的一个要素,所谓调控是指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土地政策具有的调节功能。这是因为单纯依靠市场配置,会导致市场失败,市场失败的原因包括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和信息不对称等[1]。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利用土地政策进行调节使之与市场配置相机协调,实现土地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总量平衡以及各类用地结构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土地政策具有的控制功能。土地资源是稀缺的,即土地供不应求,在此种情形下土地所有者就会形成垄断[2],因此,国家必须对土地进行调控管理,以便合理配置各个部门的土地资源。
目前,明确提出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一个工具是首次,首先,土地作为国家重要的、不可再生的资源,土地的供应与需求对经济的发展有显著影响,成为能够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基础,另外,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这在客观上使国家具备了调控的能力。
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理论分析
土地政策作为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是建立在一个理论框架或分析框架之内的:
生产要素理论
根据生产要素理论,对土地要素加以调节与控制,不仅会调节土地资源在各部门的分配与利用,并且会对生产或扩大再生产以及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作用[3],而通过土地政策就可以实现对土地市场这一基本生产要素的供给与需求的调控,进而影响经济发展中的各个方面,从而实现对宏观经济调控的参与。
地租理论
土地政策是土地收益分配的调节器,实质上通过地租理论来实现的,因为地租理论的核心是对土地与其他要素的收益分配及土地收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重新配置[3],可以说,地租的作用,就在于保证平均利润率规律对经济的调节[4],地租的合理分配也是有效调节资本在不同级差土地以及部门和产业之间的合理流动。但是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常常会出现土地所有者拿的多了,用地者得不到平均利润,影响土地使用者的竞争力和积极性;或者是土地所有者拿少了,用地者有超额利润,就可能盲目投资、盲目扩张,这两种情况都是市场机制没有完全按照平均利润率规律调节的。所以,必须通过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来协调土地收益在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合理分配。
3.公共利益理论
在一定意义上说,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是国家政府向社会提供的一种特殊公共产品,尽管市场竞争机制可使成本最小化与效益最大化,但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1],土地市场的失灵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的稀缺性,土地产权拥有者很容易垄断;二是土地利用造成的外部性;三是土地关系到粮食安全以及住房保障等公共产品。为了克服和纠正市场失败,需要政府进行调控,而土地政策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社会福利。
丁伯根法则与蒙代尔法则
根据丁伯根法则,在政策手段选择时,应做到政策工具变量数必须不少于政策目标的变量数。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那么土地政策就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的组成部分,要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目标,就需要有相应的土地政策工具。同时蒙代尔也指出,在政策工具对政策目标的影响实现中,只要了解政策工具对政策目标的相对效应就可以[3],这样把每一种政策工具都用于其影响力最大的政策目标,同样可以用N个政策工具实现N个政策目标。这就是所谓的蒙代尔法则。所以,不论是丁伯根法则还是蒙代尔法则,都说明要实现相应数量的政策目标都需要有足够的政策工具。
三、做好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几个重点
1.改变以需求为导向的供地方式为供给引导需求,同时要重视土地的有效需求。
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快增长已经成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重点。我国土地资源配置一直以被动式供地,虽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在管理中也造成了土地利用的粗放,土地市场秩序紊乱、土地利用效益的低下等等,政府应该更加注重从市场供应方式和市场结构调整入手,加强对土地供应的宏观管理,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调节土地供应总量、安排不同的土地用途来抑制或鼓励市场需求[5],有效地引导投资、消费的方向和强度,实现经济运行调控的目标。另一方面,通过适当地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盘活闲置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等手段调控市场经济的发展,调节房地产开发的结构和房价。
2.加强土地储备制度在调控中的基础性作用
政府通过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实物土地,可以及时对市场做出反应,这样土地储备制度在调控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目前,由于国有土地缺乏明确的产权代表,造成增量土地出让主体的混乱。同时,存量划拨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补办出让手续进入市场流转以及土地隐形交易市场的存在,使得众多划拨土地使用者或其主管部门,也成为土地的供应者,等等这些造成了土地供给总量失控。所以,以储备的手段,实现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是土地储备的出发点和归宿。但是,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①缺乏法律支撑。虽然我国各地已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但全国尚未制定和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和颁布全国性的土地收购储备专门法律,明确城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功能定位问题,将土地收购储备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保证政府依法行政。
②融资问题。土地收购储备过程实质是资金循环的过程,如果没有巨额资金的支持,土地收购储备就难以有效运作。目前,我国解决资金制约的办法主要是通过土地抵押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这不仅不能满足需要,还有可能带来银行贷款的风险,所以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是必然选择。
③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应尽快明确。性质不同,决策方式肯定不同。如果属于盈利性质,就必然追求利益最大化,收储哪些土地、储备多长时间、开发成何种用途以及开发程度、上市方式(是招标还是拍卖)等就全由预期带来的利益决定;如果属于非盈利性质、注重社会性,就要视政府的目标而行。
④土地收储的费用支付问题。现在都将其称为收购价格,事实上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有用地行为都属于租赁,用地者使用土地即使有所付出也属于租金性质,因此收回用地者使用的土地肯定就不属于购买,自然不存在购买价格;收购价格在农地征用环节倒是存在的,但也存在农地农用价格和农地非农用价格的问题。同时,价格与权属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用地者拥有的权力大小决定着收储土地所付出的资金的多少。
⑤各级政府的收益分享及其实现形式。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已无争议,而且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谁能代表国家拥有是存在争议的,相应地,土地收益归谁享有也不明确,但像目前各地操作的那样完全归城市享有肯定不行。到底如何分享,采取何种形式,是税、是费还是租,应尽快明确并加以统一。3.正确界定政府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中的角色。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一般来说是政府,但是政府究竟担当什么样的角色,就要看政府采取什么样的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目前,参与宏观调控的政策主要有土地供应政策、地价政策和土地税收政策。在土地供应政策中,政府是一级土地市场的供应者,政府要做好的是,以中央政府为主的国家各级政府通过对全国或本辖区内的土地资源的供应总量和结构的干预,对一定范围内宏观经济的总体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在这里政府代表的是国家来供应土地,是作为管理者的身份对经济的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
其次是地价政策,政府通过对土地市场的价格水平进行管制和引导,影响土地的需求,达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在该政策中政府依然充当是管理者的身份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政府根据土地市场中的价格信号适时地做出调控判断,或者对土地政策的执行与落实进行监督。当前的低地价政策不但表现在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就是市场配置较为充分的经营性用地价格也由于政府的干预而大多偏低。
另一个就是土地税收政策。这是为了进一步发挥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效果,而在土地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的措施之一。在土地税收政策中,政府是政策制定者,也是政策执行的监督者。在以上调控经济的土地政策中,政府担当的角色不一样,对经济的影响作用将是不一样的,所以要正确界定政府角色,遏制地方上随意的管理,增强政府的服务和监督功能,同时政府的角色应弥补市场的缺陷,达到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4.对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效果究竟如何,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使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效果实现从定性到定量的评价。选取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包括国民经济的总量、结构比例、增长速度等大的指标。微观层面包括如土地年度供应总量、结构比例,主要是建设用地和耕地的比例。在选取以上两个层面的指标后,针对不同的经济区域,分别进行分析研究,建立数学模型定量化分析不同条件下,经济增长速度与土地供应及投资强度之间的关系曲线,在此基础上,结合不同区域的特点,运用数学方法计算出未来时间段内科学的土地投放指标,另外必须强调的一点是,运用数学方法进行分析时,不能完全建立在土地供应的绝对平衡的条件之下,这里必须考虑我国不同地区的特点、土地的基本国情、土地自然供给的刚性、土地用途管制以及土地利用由粗放到集约的转变趋势等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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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政策; 国民经济; 宏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04-0013-03
一、引言
土地与资本、劳动等要素都是发展经济不可或缺的投入要素,配第曾用“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和能动的要素”来概括土地对于经济发展的基础作用。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投入要素,不仅具有像资本、劳动等要素的一般属性,也具有其独特的属性。资本、劳动都具有极大的流动性和可再生性,而土地则是固定、缺少流动性,并且具有很强的空间属性,尤其是可适宜经济社会发展的土地几乎是不可再生的,这些特点使土地与其他要素不同,也为土地政策成为宏观调控工具增加了难度。众所周知,我国传统的宏观调控工具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土地政策还未曾从真正意义上成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工具。虽然自2003年我国经济进入新的增长周期扩展阶段,我国政府曾明确提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并与传统的信贷政策并列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但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国家一直不能像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那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灵活运用,因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形势下新的研究课题。笔者认为,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作为宏观调控工具是由国家调节控制货币(财政收入)的供应量和需求量,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围绕供给量和需求量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调整经济运行中的货币量,使其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而与此类似,土地作为宏观调控工具也应由国家控制土地的供给量和需求量,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对土地资源的总量和结构进行干预和调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要求“在2020年初步完成主体功能区布局”。而主体功能区的理论创新,其实质是将空间维度重新纳入理论分析。主体功能区的不断发展及其变化,必然是土地政策在“空间维度”上的一种属性表现。因此,进一步探寻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必然是深入主体功能区理论基础建设的客观要求。
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工具:基于我国土地政策实践视角
最先把土地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学者是认为“土地是财富之母”的配第,以及认为“土地是所有财富由以产生的源泉或资料”的坎蒂隆。此后,生产要素理论不断发展,直至今天的“生产要素六元论”(人力、财力、物力、运力、自然力和时力,其中土地属于自然力)学说在理论界几乎达成共识。事实上,土地要素是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运行的空间载体,如果能够引导和调节土地要素的投入方向和投入量,就能通过不同的土地政策产生的不同经济效果来调节宏观经济,所以生产要素理论成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理论依据。根据我国土地政策实践,土地政策是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参与宏观调控。在供给方面,虽然我国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总面积是固定的,但由于土地公有制使我国政府对土地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因而从供给方面能够进行效果很好的调控,可以从土地供给方式、供给结构、供给价格三方面制定土地政策对经济进行调节。在土地需求方面,包括农业用地需求、工业和建筑用地需求以及服务业和居民住房用地需求构成了土地的总需求,而土地需求的调节主要在于房地产市场对住房需求的调节。由于我国农业用地实行,具有稳定性,不符合宏观调控政策所需要的灵活性,而工业和建筑用地以及服务业的用地需求应从土地整体规划的大方向来考虑并与产业政策等相关政策综合考虑对需求的调节,因而只有房地产市场适合调控手段的灵活多变。
土地政策的主要调控工具包括土地供应与市场规则工具、土地价格与收益政策工具、土地收购储备工具以及“道义劝告”工具等。其中,土地供应与市场规则工具包括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转让政策等;土地价格与收益政策工具包括基准地价、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出让最低价格、土地税费政策、征地补偿政策等;“道义劝告”工具指中央土地调控部门通过发表正式声明、导向性政策和指导意见或私下谈话,表明对当前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的判断和对地方政府的希望,以达到影响地方政府、用地企业和个人用地行为使其符合中央政策目标要求。结合我国土地政策实践,我们可以对我国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效果进行分析。例如在土地供应方面。过去的十年间我国建设用地供应总体趋势为上升中略有波动。如2012年第一季度,我国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同比增长超过30%,全国建设用地供应11.44万公顷,同比增长33.6%。我们可以看出建设用地供应量与GDP之间呈正相关的关系,尤其是2007和2008年,建设用地供应量明显下降,GDP也明显下降,表明建设用地供应量对国内生产总值有重要影响,国家通过控制建设用地的数量对经济进行有效调节。
而在土地供应结构方面,我国2010年土地供应结构中比例最大的是工矿仓储用地,占36.6%,其次是住宅用地,占26.7%。这说明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调节已经成为我国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而从整体上看2012年我国供地结构也出现了较为明显的调整趋势,其中基础设施用地增长幅度最大,占我国土地供应总量的45.2%;房地产用地增长幅度次之,占我国土地供应总量的23.6%。这表明土地审批、土地结构制约了我国各项产业的发展,国家通过土地政策同产业政策相联系,有效地实施了对支持产业的扶持。此外,在土地价格方面。从整体上看,土地出让价呈上升趋势,尤其是2008年以后土地出让价格大幅度攀升。土地出让面积和土地出让价格几乎是同向变动。由于土地出让价格是影响房地产市场房价的重要因素,因此也成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三、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
土地若能够解决自身的难题,即空间性和不可再生性,则土地政策可以像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一样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流调控手段。对于不可再生性,可通过技术的进步向空间和地下两个方向发展、增强利用率等方法解决;而对于空间属性问题,则应该通过资本和劳动等要素的自由灵活流动与不可流动的土地要素相结合,需要土地政策与其他政策的配合,同时处理好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因此,结合上述分析,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国家应有一个统一的土地调度机构,构建由中央和地方不同级别但同一系统的机构体系。在我国宏观经济实践中,财政政策的总机构为国家财政部,下有各级财政部门相呼应;货币政策的总机构为中央银行,下设不同级别的各级银行;土地政策的总机构包括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等部门,由于没有统一专门的政策制定机构,往往会导致多部门由于未能提前沟通而使各项政策之间出现矛盾,最终不能达到政策制定的初衷。
2. 土地政策应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政策手段相互配合使用,如国家在使用土地政策调节房地产市场,抑制对住房的过度需求时可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配合:如上文所说使用货币政策提高利率、使用财政政策征收房产税等措施配合远比单独使用土地政策效果要好;又如使用土地政策的工具(土地规划)时要与产业政策相配合,在土地审批时对于支持的产业放宽限制等。
3.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运用土地政策对经济进行调节时不仅要从供给方面进行,还要从需求方面同时调节,双管齐下,综合运用才能达到既定的效果。这同样需要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利率政策等制度配合。
四、结论与启示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对经济进行调节的原因在于市场调节经济存在失灵现象,而主流经济学推崇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并不能完全满足调节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波动,需要新的宏观调控手段加入对经济进行调节。土地是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载体,离开土地任何经济活动都不可能进行,这就使得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成为可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调节经济时要求市场主体有灵敏的反应度,如国家上调利率期望市场主体能够较少地使用资金,而在经济运行中市场主体很有可能不计成本的进行投资,从而使调控达不到目的,而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比,土地政策成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优势在于离开土地任何经济活动都无法进行,市场主体对土地供应政策完全具有弹性,政府可以通过土地政策调整以取得良好的调控效果。
参考文献:
[1]郝大江.区域经济增长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物质出版社,2011: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