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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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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

第1篇: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范文

一、经济利益冲突的成因及具体表现

自有文字形成以后到现代媒体技术出现之前,无论载体形式如何变化,人们都是通过直观方式获取信息,档案工作的理论和方法也是以此为基础而确立的。随着缩微技术和音像制品的出现,人们需要借助仪器设备读取信息,档案工作的对象范围有所扩大,机读档案相应而生,但其仍属于辅助部分,并未给档案工作带来根本性变革。在传统的档案信息服务中,利用者的借阅、使用、复制等行为都要同档案机构发生直接关系,在支付作者报酬、支付服务费用等方面可以遵循既定的操作规则,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合法利益的目的。

信息化的发展使人们的工作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工作中产生的大量信息,以数字化的编码、程序化的数据库、电子化的信号等形式存在,档案工作相应建立起数字、电子、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体系,在这种体系中,一方面要建立全新的现代化档案工作模式,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另一方面要保护传统档案成果,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这就必然带来社会各主体利益的分化与冲突。在分化过程中,由于我国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与文化体制建设相对较慢,社会治理机制难以适应处置各种利益矛盾,使矛盾和冲突构成了体制转型中的社会和谐问题。在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这种矛盾凸显在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

(一)对于原始档案信息形成者来说。作为原始知识创造者,网络化、数字化技术使他们难以控制自己的智力成果被非法传播和使用,作品未经许可便被制成多媒体、数据库,被传播机构非法复制,使他们的无形资产得不到恰当的保护。数字化档案的特点是知识密集性,在进行有偿服务和价值认定时,如果按照传统的有形商品计价原则,他们的权益将会受到损害。档案信息包含大量基础研究成果,往往没有明显的经济效益,但利用者通过这些成果转化成增值产品后,其经济效益就会大大增加,但原始档案信息形成者却没有应得的利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作为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公民或社会组织,在自身和知识产权被他人利用时,都应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档案信息化而言,因档案信息产品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更多地落在信息传播者和加工者,甚至是参与者的手中,原始档案信息形成者的经济利益实际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原始档案信息的形成者也逐步开始认识并开始争取自身应得的经济利益,这是档案工作信息化中知识产权利益关系方面出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

(二)在档案工作者这一方面。在信息化工作中,档案工作者承担着信息整理、传播等具体的职责,发挥着档案信息由管理到开发利用,由具有价值到实现价值的纽带作用。档案工作者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利益关系由两方面构成:一是开发、编排档案信息过程中与档案形成者之间就知识产权的问题而发生的利益关系;二是在档案信息化工作中,以网络、数字等形式提供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中与利用者之间就知识产权问题而发生的利益关系。

作为工作的职责,档案工作者有义务加快信息化进程,促进信息资源的流动,实现为社会服务的目标,但要面对信息化进程中知识产权认定和处理与原始档案信息形成者的经济关系的难题。网络空间是一种只能感知的存在,在网络的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利用者使用很难得到有效的控制。这个特点造成了档案工作者不能成为有效控制和管理档案信息的实际困难,使档案利用者的行为无法得到认定,也很难追究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档案工作者在信息化过程中进行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同样享有知识产权,但是传统的档案管理思维方式常把这种智力劳动单纯地视为档案工作者的职责所属,很少重视档案工作者应当享有的经济报酬,档案工作者积极性无法调动,其工作进展与信息化要求相差甚远。

(三)对于档案利用者来说。利用者需要的是健全的社会信息服务体系,尤其在利用档案信息进行文化学习、科学研究等目的时,认为除设备配置、上级网收费之外,不应当再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使用原始成果进行再生产的利用者们,反对对档案信息的利用进行严格的限制,以使他们能合法地利用现有的资料、数据和成果进行信息增值生产。同时,由于他们所进行的再生产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成败风险,所以在投资趋向上更乐于减少成本投入,结果是回避知识产权中的经济关系,大量使用不可控制的网络资源,引发实际问题;对于成功的信息增值生产者来说,新的产品信息,一旦形成档案并纳入信息化的系统,他们的身份就转变成为了产品作者,要反过来维护知识产权,要求保护自己的利益。档案工作信息化目的虽然是为了完善社会网络服务体系,实现国家信息化的总体目标,但在使用网络资源尤其是档案这种特殊的信息资源的时候,档案利用者使用非常规或不正当的使用方法,包括:引用和复制档案信息内容且侵犯了档案形成者应得利益所造成的与档案形成者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恰当传播或使用档案工作者提供的档案信息造成的与档案工作者之间的知识产权利益关系问题等。

二、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立统一关系

综上所述可见,在档案工作信息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中,档案信息的形成者、工作者、利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错综复杂的关系,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是社会发展的两个方面,二者既对立又统一。档案开发和提供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服务。而保护知识产权对属于知识产权的档案利用范围、程度和时间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和矛盾。现实中保护知识产权在某一程度上制约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范围,影响了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时间,但保护知识产权又促进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发挥科技的先导作用,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有利于开展科技的协作,使人们在一个公平、合法、有序的法律保障条件下共享人类的财富;另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赋予产权人一定的义务,即将成果运用于实践之中,使之产生社会效益的义务,其目的仍然是为了实现档案信息的共享。这是引发知识产权经济利益关系的根本原因。知识产权代表的是个体利益,是私权的一种,参与文化活动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权的一部分。在积极推进档案工作信息化的进程中,信息拥有与使用中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赋予档案所有者公布档案的权利和限制利用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利益,但过分强调个人利益,必然会影响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影响社会公众获取档案信息的正当权利。因而《档案法》第19条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20条规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在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档案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档案所有者的义务,既保障他们享有的知识产权,又防止了不正当的知识垄断,使得档案信息能广泛传播,充分发挥其效益。

三、完善平衡机制,协调档案工作信息化中的经济利益

《档案法》对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尊重档案所有者的权利,保护其不受侵犯,但也对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滥用权利,形成对公众和国家利益的损害。我们完全赞同知识产权以保护作者利益为核心,但切不可忘记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对作者的报偿,而且是对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的激励。所以,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获取之间合理的经济的平衡机制,是解决好上述问题的关键。因而,应采取必要的方式协调、规范各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

(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应是档案工作信息化进程必须维系的基本原则。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档案工作信息化中,应明确区分公共信息和有偿信息,并在网上公布时予以标明。对属于公开、公众的尤其是具有明显社会和经济效益,能够促进社会科学、文化发展的成果,要无偿地提供给广大利用者,不能设置附加的收费协议或收费程序,侵犯公众的合法利益。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为了保障国家知识安全、维护档案的完整,必要时,国家可以通过适当的报酬或补偿使档案所有者放弃部分权利。对拥有知识产权的档案信息,要核定有偿使用的标准,明晰各方的经济责任和义务,设置相应的计费、付费和审计程序,保证公平合理的经济运行秩序。为了激励社会文化的发展,要明确授予社会公众获取正当利益的权利。在档案事业领域,无论是原始档案作者还是档案工作者,产生的凡是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的智力劳动成果,都应当明确其知识产权应有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要赋予他们监控和跟踪知识产品的权利、自主使用或享有产品利益的权利、参与信息化管理的权利、消费或根据使用流量获取报酬的权利等。

第2篇: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范文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图书馆权利 图书馆 冲突 协调

分类号 G250.76

1 知识产权与图书馆权利之间的冲突

1.1 法律权益与行为上的相互冲突

知识产权授予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品专有权的法律制度,是私权。私权是一个与公权相对应的概念,是指私人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反映和调整的是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洛克的自然法学说认为,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任何社会及其法律都必须为其提供保护,劳动使人们获得私有财产。现代劳动价值论认为,知识产品是智力劳动的产物,智力劳动者应对其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即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相对应,图书馆权利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反映的是社会对公众知识权利的保障。

在法律权益与行为上,知识产权与图书馆权利的冲突实质表现为:知识产权人行为倾向干强化知识产权所赋予的专有权利;图书馆权利要求限定知识专有保护的范围,尽量拓展知识公有领域,制约权力人的垄断,其行为倾向于更加关注公共利益。

由此,从权利与利益的法律关系看,知识产权与图书馆权利在法律关系中角色的区分实际上是两者所代表的权利主体的区分,其冲突表现为个人私权的利己本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反映了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反映了社会对法律正义的追求。这一矛盾是知识产权与图书馆权利诸多冲突的根源。

1.2 经济关系中的相互冲突

经济关系是社会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客观存在。马克思认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知识产品的公共性、知识产权的实现方式决定了知识产品要进入市场。知识市场是知识产品发生社会效用的保障,也是知识产权人将其潜在权利变为现实利益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通过权利的专有性,制约知识成果的社会公共传播,用市场的经济回报激励知识产权人对新作品的创作。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专有垄断使市场的经济回报十分可观。因此,知识产权实际充当了知识产权人获取经济利益的市场机制。分析知识产品生产、传播与利用所组成利益关系链,陈传夫教授认为:在这个利益链上,存在着一些相互支持的利益体。通常,这些利益体基本可分为三大类:①知识创造者,主要指知识成果的创造者;②知识产品投资人,可以是出版者、投资人、中介人等;③代表知识产品的终端消费者权益的图书馆权利。显然,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是市场中交易对象的主体。知识产权人作为卖方,通常会追求垄断利润的最大化,而忽视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并要求社会公众为知识产品付费;社会公众作为买方,则以知识产品的公共物品特性为由,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大关注对知识产品生产者利益的损害。要求无偿或低成本地利用知识产品。国际图联在《关于WTO对图书馆影响的声明》中进一步明确了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社会知识保障组织,自由、平等、免费提供知识服务的社会机构地位,这就决定了图书馆对知识产品利用时的方法与思路。然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知识产品与普通商品不同,其具有重复利用而不损耗的特性。知识作品在创作完成后,其复制传播的成本几乎为零。如果图书馆权利过于宽泛,知识产品的市场竞争者的自由搭便车行为可将用户的利用成本降到接近零的边际成本。这势必严重影响知识产权人知识创作的积极性。

可见,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主体与图书馆权利主体分别代表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在各主体不断优化配置、不断竞争的过程中,必然产生经济上的矛盾与冲突。

1.3 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图书馆权利双重目标的冲突

从知识产权的直接目标看,知识产权是帮助知识产权人获得利益的制度安排。在知识产权法保障的利益结构中,首先考虑的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但知识产权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原因是,人类的新智力成果体现的是个人的创造精神,但同时又是吸取前人已有创造成果的结果。如果没有对前人创造知识的利用,新的作品就不可能产生。知识产品终将成为社会公共财富的一部分。因此,知识产权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私权、鼓励其创新积极性的同时,又承担了传播知识产品,保障社会公众分享知识进步及所产生的福利的社会责任。可见,知识产权具有保护知识产权人权利与保障社会公众图书馆权利的双重目标。

从法律正义伦理的角度看,正义要求利益的分配和义务的负担具有公平合理性。然而,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利益与图书馆权利的双重目标,实际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内部两种权利的必然冲突:即知识产权人与知识利用者之间权利利益的此消彼涨关系。在同一利益体系中,过分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将削弱或者损害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不能有效地激励智力劳动者的创作热情,使社会公共利益成为无源之水;过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财产独占利益,将使知识的社会共享功能无法实现,达不到促进社会进步、文化发展的目标。这种冲突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其伴随着知识产权制度诞生而诞生,并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发展而不断加剧。

2 知识产权与图书馆权利冲突的典型表现

2.1 知识产权扩张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压缩

知识产权具有不断扩张的特性,这是知识产权适应社会环境与技术条件的必然。知识产权的发展通常表现为新利益的产生和既有利益的再分配。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经济性被深度挖掘,使知识产权的扩张呈加速之态势。

由于知识产权与图书馆权利在法权与利益上的冲突,使知识产权扩张的直接后果之一是导致图书馆权利的缩减。从知识产权产生的根源分析,知识产权激励知识产品的生产与创新,是通过授予知识产权人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两方面来实现的。但在知识商品时代,呈现出明显的精神权利被不断弱化,经济权利不断膨胀的态势。

以“合理使用”为例分析知识产权的扩张对图书馆权利的影响。“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一直是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的,调整的焦点始终集中在著作权法赋予图书馆合理使用权利的限制与反限制上。20世纪以来,新技术革命的冲击,使作品的创作和使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迫于诸多因素,许多国家的立法者开始以怀疑的目光审视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其焦点首先针对“复制权”的限制规则。在数字网络环境中,作品的复制方便、容易,传播速度惊人,以著作权人和出版商为代表的权利人,对廉价复制的传播方式极为恐慌,担心对知识产权的控制将因作品方便复制而受到损害,因此呼吁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1967年,斯德哥尔摩

会议修订的《伯尼尔公约》与198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集的专家会,都提出了针对复制权的限制的两个前提:即:“此复制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损害作品的合法利益”。1993年通过的《知识产权协定》明确提出:“出于某些特殊情况而对著作权所作的限制,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而且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本应该享有的合法利益。”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于2001年5月22日通过并生效的《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中第5条专门穷竭性列举了复制权的例外与限制的各种情况,除所列举之外,成员国不得保留适用其他的权利限制与例外的权利。我国在2002年8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了与国际条约、公约内容一致的合理使用原则。

可见,知识产权的扩张趋势使得图书馆享有的原本就很少的合理使用“优惠”政策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

2.2 数字网络环境加深知识产权保护的危机感

图书馆在数字技术环境中,其知识传播方式与利用手段产生了巨变,使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客体以及权利使用方式更为复杂,客观上加深了知识产权人的危机感,使知识产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更强,这也使知识产权保护与图书馆权利实施的冲突更加尖锐,具体表现为:①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跨地域传播的冲突:网络使知识的传播摆脱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作品在网络上后,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在开放的网络中使用,复制的低成本,方便的利用方式对版权威胁极大。由于版权具有地域性,在一个国家获得的版权,其他国家是否给予保护,要视这些国家的法律而定。数字网络技术使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跨地域传播的冲突加深。②授权许可使用与数字时代海量授权需求的冲突:数字图书馆是海量数字知识资源库,提供的是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播与利用,用户通过网络对信息实现访问和存取,其知识信息量大、覆盖面广、利用方式方便,可使公众方便快捷地获取信息资源,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而版权人的作品也可以通过数字图书馆的广泛传播,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数字图书馆涉及的版权作品不计其数,如果按传统的许可方式一一寻找版权人进行谈判以获得授权许可,在现实操作中极其困难,因此,数字图书馆在建设中常常陷入一种两难境地。

2.3 不断抬高的知识产权门槛对图书馆权利的阻滞

现实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使知识的保护范围已渐渐超出经济领域,进入了公益事业领域,呈现知识产权保护过度的现象。通常,版权扩张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①在传统权利的基础上予以扩张,包括复制权、向公众传播权、发行权的扩张;②以特别权的方式创设新的权利,包括数据库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版权信息与技术措施权。

1999年,在世界贸易组织召开的西雅图会议上,世界贸易组织已明确提出包括教育、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所有的服务领域都应被《服务领域贸易总协定》所约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权利内容也不断深化。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使得图书馆为实现社会文化保存目的和代表用户利益而长期进行的“合理使用”面临挑战。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服务中所涉及的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网络信息与传输、数据库建设、电子出版物等,都在目前的WTO知识产权协议和体制中面临着一种趋势:加强与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缩小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忽视公共利益和版权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

近年来,版权领域一系列相关条约纷纷出台。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极大地提高了对版权所有人的权利保护。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将版权保护扩展到数字空间。欧盟则在1991年――2002年先后通过了8个涉及数字化问题的知识产权指令。《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数字千年版权法》等都设有保护技术措施相应的救济条款。另外,技术手段已被纳入了版权保护的范畴,权利人可以通过技术措施控制自己的作品。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

2.4 知识产权保护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冲突

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知识产权呈现持续升温趋势。发达国家由于经济与技术的强势,有能力用国家财力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因而也希望国际上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究其原因,发达国家作为智力创造大国,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资源,在国际知识产品市场中占据垄断地位。例如在数据库方面,美国占有世界的70%左右,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只占世界数据库资源的1%。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提高,无疑将能充分保护其既有权益,并获得巨额回报。而另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发展中国家作为知识产品生产的相对弱势方,在发达国家的压力下,如果相应调整知识产权政策,则意味着在知识资源的利用时,将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势必导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利用差距越来越大,国家间科技文化差距的进一步加大。

此外,经济发达国家,在较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可以通过市场调节自动实现利益平衡。而在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人、公众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市场调节能力低下。就此,国际图联呼吁对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回顾与检查,以确保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都有与之相应的法律。

随着国际知识产权的日益强化,意味着知识的获取无不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图书馆权利越来越被漠视,知识需要付费才能获取;而发展中国家受经济水平的制约,有的连温饱都尚未解决,根本无付费获取的要求,严重影响到信息资源的公平获取。在如此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图书馆权利空间如何保护,公众的知识获取权如何体现,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标如何维护,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3 对知识产权与图书馆权利协调的思考

知识产权与图书馆权利具有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这是知识产权与图书馆权利协调的基本点。但由于知识产权与图书馆权利的侧重点和出发点不同,使知识产权与图书馆权利间存在冲突,协调的关键在于寻求两者利益的平衡点。

3.1 知识产权与图书馆权利协调的利益平衡

法理学认为,权利是有一定的“边界范围”的,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行使是权利人享有法律设定的边界范围内的自由。权利的这一特性表明,权利主体的权利效能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超出范围,即可能构成侵犯他人权利。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权利与权利之间是可以划清界限的,严格依法界定并保护一个主体的合法权利时,实际上也就界定和保护了他人的权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科斯提出的“权利的相互性”理论认为:任何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都

是相互冲突的,一方主体权利的实现意味着另一方主体权利不能实现,即法律在保护一种权利的时候,必然会侵犯到另一种权利。从法理角度分析知识产权与图书馆权利可以发现,“权利的相互性”理论在此领域也比较适用,即:如果只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则会影响图书馆权利的实施,从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用知识的需求;如果只注重维护图书馆权利而不顾及知识产权人利益的保护,则又必然会使知识产权人知识创作积极性下降,而使知识生产原动力不足,最终导致全社会的知识贫乏。正如科斯所主张的,在权利冲突时,法律应当按照一种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损害的方式来配置权利。换言之,权利配置应能使产出最大化。

因此,合理的权利设置应当是运用法律的力量,在知识产权与图书馆权利之间对利益进行平衡配置。同时,这种均衡又要注意避免对权益双方的损害,保证知识产品权益产出的最大化。

3.2 知识产权公共性与专有性的合理配置是协调的具体要求

作为私权,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任务。但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利益目标,决定了知识产权又具有很强的公共性。知识产权兼具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它的私权属性是冲突的主要方面,公权属性是冲突的次要方面。因此,对公共性与专有性的合理配置是协调的基础。

知识产权的公共性与专有性,存在着既冲突又统一,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合作的关系。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科学文化的发展。同时,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授予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专有权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知识产品的公共性存在于知识产权同一法律体系框架内,一种权利的扩张必然导致另一种权利的缩减,是一种此消彼涨的关系。因此,要实现知识产权与图书馆权利的协调,关键之处是在维护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识创新与知识利用的目标前提下,实现对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与公众权利的合理界分与配置,使两者既保持制衡又相互融合,尽可能地达到公平合理,共同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最高价值目标。

3.3 立法协调是基本方法

第3篇: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范文

一、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差距

所谓创新型国家是指那些把科技创新作为国家基本战略,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从而形成日益强大的竞争优势的国家。目前全世界有20多个,如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新加坡等。创新型国家具有四大特征:一是创新综合指数明显高于其他国家,科技进步贡献率在70%以上;二是R&D投入占GDP的比重都在2%以上:三是对外技术依存度指标在30%以下:四是这些国家获得的美国、欧洲和日本授权的专利数占这三方专利总数的97%。当前我国科技进步贡献率约为39%左右,R&D投入占GDP的比重为1.4%,对外技术依存度大于50%,获得的美日欧三方专利数占其总量的比例不足1%。可见,目前我国离创新型国家的标准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改革开放以来,从1978年至200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67%,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3.3%左右的年均增长速度。1993年我国GDP增长速度高达14%,1994年开始放缓,1994、1995、1996年增长速度分别是13.1%,10.9%和10%。1997年到2002年我国GDP增长速度一直低于10%,但到了2003年,我国GDP又以迅猛速度增长,2003、2004、2005、2006年我国的GDP增长分别高达10%、10.1%、10.4%、10.7%。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过去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方式是粗放型的,以大量的资源消耗为代价。以2003年为例,我国大约消耗了全世界27%的资源,仅换来了全世界GOP的4%的经济增长。2D06年虽有好转,但也不容乐观,这一年我国消耗了全球17%的资源,换来的也仅仅是全世界GDP的6%的经济增长。

总理在2007年3月5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今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的目标,并强调“要引导各方面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工作重点放到优化结构、提高效益、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上来,防止片面追求和盲目攀比增长速度,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温总理讲话对于我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重要指导意义,切实遏制住经济盲目增长的势头。然而今年第一季度我国GDP增长却进一步攀升到11.1%!这说明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并不顺利,以高能耗为主的工业扩张模式仍在延续。

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三大障碍

一是人口问题。我国人口超过了13亿。总理曾经说过,“13亿是一个很大的数字,多么小的问题乘以13亿,都会变得很大,多么大的经济总量,除以13亿,都会变得很小。”2005年世界各国PCT专利申请量排序,按总量排序前14名的依次是美国45452件、日本24800件、德国15981件、法国5710件、英国5100件、荷兰4493件、韩国4492件、瑞士3236件、瑞典2839件、中国2501件、意大利2357件、加拿大2317件、澳大利亚1962件、芬兰1884件,中国排在了第10位。但是,把这14个国家按每百万人的PCT专利申请量来排序,则就成了瑞士436件、芬兰360件、瑞典316件、荷兰276件、日本194件、德国194件、美国1 55件、澳大利亚98件、法国95件、韩国94件、英国85件、加拿大73件、意大利41件、中国仅2件,我国立刻就排在7最后。而且连倒数第二名的意大利每百万人口PCT专利申请量都是我国的20.5倍,更不用说第一名的瑞士是我国的218倍了。显然,按照人均的概念排序,肯定还会有很多其他国家排在我国前面。正因为人口问题,尽管2005年中国GDP达到22350亿美元,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位居世界第四,但人均GDP仅为1703美元,只相当于美国的1/25,日本的1/21和世界平均水平的1/4,大体上相当于刚果、乌克兰、摩洛哥,全球排第110位。

二是资源问题。我国的土地资源是“一多三少”,即绝对数量多,人均占有量少,高质量的耕地少,可开发后备资源少。内陆土地总面积约144亿亩,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土地面积约为12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3。人均矿产资源占有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58%。铁、铜、铝、铅、锌、金等多为贫矿。45种主要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石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铜和铝等重要矿产资源人均储量,分别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1%、4.5%、79%、42%、18%和7.3%。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2200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只相当于是世界人均水平的1/7。我国600多个城市中,400多个城市存在供水不足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缺水城市达110个,全国城市缺水总量为60亿立方米。而且水资源污染、地下水超采和用水效率低下,进一步加剧了有限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量在世界上排第6位,但人均量分别仅及世界人均值的1/6和1/8。森林覆盖率为13.9%,仅为世界平均值的1/2,在世界上排名100位之后。几十年前我们曾经引以为豪的国家“地大物博”的说法恐怕用“地大物薄”来形容才更为贴切。

三是环境问题。我国过去的经济快速增长不仅是靠过度消耗资源换来的,而且还以环境的破坏为代价。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约占70%,是少数几个以燃煤为主的国家之一,污染严重。2006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的《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显示,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如果在现有的治理技术水平下全部处理2004年点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需要一次性直接投资约为10800亿元,占当年GDP的6.8%左右。同时每年还需另外花费治理运行成本2874亿元,占当年GDP的1.8%。照这样算下去,如果2004年的环境破坏得到彻底治理,那么这一年GDP的实际增长仅仅为0.63%。当然,我们没有花费10800亿元加上2874亿元来治理,但5118亿元的经济损失必须从当年GDP中减去,那么2004年的真实GDP增长则是6.74%,而绝不是10.1%。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2007年1月3日说过,当前中国的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环境与经济的矛盾空前突出。改革开放20多年取得了西方100多年的经济成果,而西方100多年发生的环境问题在中国20多年里集中体现。20多年的成果与20多年的污染,过度消耗了资源与环境。环境资源问题已经对建设“和谐社会”构成了严重挑战。

三、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创新发展之路

上述三个问题将进一步制约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搞不好会得失相抵消,甚至导致得不偿失。因此,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国家发展方略,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切不可“吃了祖宗的饭,断了子孙的粮”。

可持续发展可以包含三种模式一是资源节约型,即尽量节省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这在很多国家都已经成为公民意识和经济政策。但是,哺育人类的地球所能提供的资源终归是有限的,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用一点就少一点,节约资源充其量不过可以延长资源耗竭的时间。二是循环经济型道路,把生活废弃物当作资源重新使用,循环往复,力争永续利用。有一句话说得好, “世界上没有真正的垃圾,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资源”。然而,任何资源做到永续利用都是不可能的,每循环一次都有一定的损耗,而且重新利用还要耗费能源甚至其他的资源。三是创新型道路,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方式的革新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新型道路是以人的智慧和知识为根本性资源,即智力资源主导的发展模式。智力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而且愈用愈丰富。将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结合起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所以说,创新型发展道路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由之路。如何在不太长的时间里通过创新型发展道路实现我国的跨越式发展,跻身于创新型国家行列,我们不仅需要加强技术创新,努力提高国家的科技水平,更需要制度创新,通过制度保护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是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宏伟目标的制度保证。

四、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特征是鼓励创新,它通过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来激发人们的发明创造热情。在知识产权制度下,知识产权具有显著的生产力特征,也是先进文化的一种体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就是保护先进文化,就是鼓励创新。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实行“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模式,即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保护相互衔接,共同构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也是最根本的保护途径;但因为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历史很短、民众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司法保护还不能全面应对众多知识产权纠纷,我国也采取了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保护措施。行政执法具有快速及时、积极主动、投诉方便、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很适合当事人不愿意激化矛盾、尽快解决问题的心理,也符合中国人民“礼之用,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理念。因此,行政执法保护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可或缺的方式。

通过“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成效显著。仅以2006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为例,这一年,在专利权保护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1,227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43件,结案973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案件33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933件;出动了20,475人次,检查商业场所7,780个,检查商品2,968,249件,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12件,接受其他部门移交案件35件,与其他部门协作执法469次。在商标权保护上,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广的大要案件,全年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50,534件,其中涉外商标案件9,562件;共收缴和消除违法商标标识3,036万件(套),罚款3 98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252件、涉嫌犯罪人263名。在著作权保护上,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受理案件10,559件,结案10,344件,其中处罚8,524起,调解1,585起,移送司法机关235起:共收缴各类盗版品7,300多万件,其中查缴的盗版图书1,800多万册,盗版期刊100多万册,盗版音像制品4,800多万盘,盗版电子出版物201多万盘,盗版软件379多万张,其他各类盗版品24多万件。

另外,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上,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进出口侵权案件2,473起,涉及侵权货物数量近2亿件,案值超过2亿元人民币。在公安机关知识产权保护上,全国公安机关以深入开展“反盗版白日行动”为着力点,全力开展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共检查出版物销售市场和经营单位10.5万家次,收缴盗版影响制品、计算机软件等各类非法出版物2,831.6多万件,破获各类侵权盗版案件2,300多起;全年收缴非法光盘生产线14条。在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上,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4,219件和14,056件,其中受理和审结专利案件3.196件和3,227件,商标案件2,521件和2,378件,著作权案件5,719件和5,751件,技术合同案件681件和66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256件和1,188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846件和844件;共受理和审结民事二审案件2,686件和2,652件;新收再审案件42件。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上,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2,277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508人,其中有罪判决3,507人。

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来说还有很多不适应的问题。一是知识产权意识的淡漠给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观念障碍;二是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体系分散,多头管理:三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还远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四是现行法律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五是知识产权执法手段严重不足,六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使得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思考

第一,理顺国家知识产权宏观管理体制,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高效的体制保证。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宏观管理体制是分散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分管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管商标,国家新闻出版署分管版权,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都有植物新品种的管理职能,海关总署、文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都负责相应的知识产权宏观管理,这种“多龙治水”的管理体制难以形成合力,造成管理协调乏力,管理资源分散,管理成本高,管理效率低。也为外商在我国实施各个击破的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便利。因此,亟需在国家层面上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宏观管理体制,譬如成立知识产权部或国家知识产权总局,统一管理包括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专有权、地理标记专有权等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事务,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方便而不是设置障碍。

第二,加强地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正斤级行政单位的2家,正厅级事业单位的3家,副厅级行政单位的7家,副厅级事业单位的15家,正处级行政单位的3家,正处级事业单位的1家,独立建制的15家,由科技厅分管的16家。条件好一点的有执法车,有工作经费:条件差的连起码的工作条件都不具备。地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这种参差不齐的局面严重制约了保护知识产权职能的发挥。因此,应率先整合地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国家层面上的管理整合打下基础。

第三,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但在我国的实施才仅仅20多年。除了专业人员外,普通老百姓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怎样保护知识产权,都感到很陌生。而且,我国自古就有“偷书不算贼”的传统观念,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薄,这也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产生和加强设置了思想障碍。因此,要使我国民众树立“侵犯知识产权为耻,保护知识产权为荣”的观念是一件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第4篇: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范文

一 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社会运行的法律基础。成熟和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能有效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以造福社会,同时也能为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应当和必须积极主动地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即使法律再完备,往往也无济于事。对于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一旦由于保护不力、管理不善,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失效或受到侵权,其损失往往是难于挽回和弥补的。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保护问题

在高新技术企业所发生的各种纠纷中,最突出的是职务与非职务发明权的归属纠纷。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由此看来,在我国职务发明分为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此外,如果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有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这一类发明创造才能和单位就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如果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这类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则不能就发明权的归属问题订立合同。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引发新的专利问题不断增加、层出不穷,而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许多对此缺乏必要的准备和对策。在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上,理论和立法方面尚存在一定欠缺,有待于进一步的论证和研究。 [1] [1]同时业已实施的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践,留给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空间在迅速的缩小,发达国家已经初步解决了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立法框架并完成了专利技术在世界各地的申请和铺设,一张高技术的专利壁垒网已见雏形,张网以待,只等时机成熟,收网捕捞。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对此保持警惕,扎扎实实做好准备和对策,否则,将失去很多的机遇。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着作权保护问题

从企业文化建设到公众形象的塑造,从产品说明书到产品的包装装潢商标,从计算机软件到域名标记等等,都涉及相关的着作权问题。对于以科技发展为基本推动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这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更是不可忽视。

科技作品的保护,不论是计算机软件还是其他技术方案的图纸表达方式都涉及到着作权问题,是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有效的保护、运用和管理企业的着作权,事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生死存亡。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科技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即该作品是职务作品还是非职务作品问题。 [2] [2]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着作权归作者个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比如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这种情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其着作权则属于单位。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标记权保护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域名权等以区分商品和服务为宗旨基于商业标记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商业标记所具有识别、表彰、保证和广告的独特功能,对于刚刚成立和兴起的高新技术企业抢占市场、打开局面、巩固地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进一步开放,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领域、程度不断扩大,与商业有关以区分商品和服务为目的的表现方式不断丰富,所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尤其是从事信息科技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要妥善保护和管理传统的商标、商号,还必须切实注意网络环境下的域名、网络标记等新兴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问题。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也是最早被确认为商业秘密并加以保护的。这种技术秘密是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创新的结果。是技术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其特征在于可以用于生产活动,以制造新产品、提高效率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由于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密性和无形性,容易流失或受到侵权,高新技术企业理应保持高度的重视。

二,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主要由《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构成,由于各专门法基本功能不同,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也不同,在高新技术保护的效果和方式具有明显的差异,因而,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确定采用何种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1)考虑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程度。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又称垄断性、独占性,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和授权,他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或使用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商标法在保护商品名称方面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但很难保护技术本身。着作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延及思想、产品、方法、公式、工艺等。对于采用商业秘密来保护技术秘密,他人完全可以合法方式通过研究开发或者采用反向工程获得该项技术。采用技术措施也可以保护知识产权,如加密法、软件锁、防火墙等,但随着解密技术的发展,其排他性也会逐渐减弱。 [3] [3](2)考虑知识产权费用的因素。所谓费用是指取得、维持、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即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以及相关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诉讼费等等。在实施的过程中,专利的保护费用最高,其次是商标、技术措施、商业秘密保护。着作权因实行自动获得权利的制度,除了计算机软件外,一般不必支付任何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如果采用专利的方法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申请量大的企业,费用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之一。(3)考虑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但可以续展保护且不限制续展次数。着作权则分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除非作品消亡,着作人身权永远受到法律保护,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 [4] [4]在专利保护期限中,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只要其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不公开,维持秘密的状态,就将一直受到保护。高新技术企业采用何种方式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视当时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而定。

在诸多考虑的因素中,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是最重要的因素,没有排他性就没有绝对的权利,也就没有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期和费用也是必须要结合考量的因素,同传统产业相比,高新技术更新速度和周期更快更迅速,呈跳跃式发展、超常规发展,一项高新技术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落后被淘汰,因此,对于一项发明专利来说,20年的保护期的意义也许仅仅是有限的和形式上的。同时,高新技术产业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其高产出高回报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凭借其手中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在有限的时间、空间、投资的状况下,迅速崛起、占领市场,获得高额利润和回报,取得跨越式的发展,同高新技术企业的高产出高回报率相比,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保护费用还是较为低廉的。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在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费用因素、保护期限的基础上,采用最佳的方案和手段,合理有效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并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根据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势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加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推动企业自身提高完善的同时,从而带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整体发展。

注释:

[1] 参见郭庆存著:《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新论》,王兵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 参见朱波尔著:《浅析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12期

第5篇: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范文

为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全体师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我校根据教体局的有关文件及要求,在学校开展2020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织领导我校成立了以毛海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教导处牵头,组织各教师学习有关文件,要求老师们高度重视,组建专班学习,认真行动。教导处具体负责宣传周活动各项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班主任负责协调。教导处确定了宣传周活动宣传要点、重要活动、各班的工作任务及要求等方面内容,具体实际可操作。

二、活动时间:2020年4月20日—26日

三、活动主题“创新创造改变生活,知识产权竞争未来”

第6篇: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范文

从立法层面看,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从一开始就站在国际水准上,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内容已基本与多数国家采纳并实践的国际标准接轨;从法律适用层面看, 我国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实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双轨保护机制其中, 司法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途径, 任何人如果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 均可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而行政保护泽是司法保护的有机补充, 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 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 查处侵权案件, 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及管理机构设置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是指相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遵循法定程序和运用法定行政手段的前提下, 依法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维护知识产权秩序和提高知识产权社会保护意识, 从而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扬长避短的一种保护方式。保护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知识产权虽然属于民事权利, 但它同时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内容, 大多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而且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给予行政保护。行政管理与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大特色, 但并非独有。

按照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基本态度来看, 对各成员采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持积极肯定的扬弃态度, 即:既肯定行政保护的有益性又适当予以限制, 同时要求已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传统的成员, 倘若放弃这一制度, 必须受到TRIPS协议不降低已有保护水平原则的限制。

1.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势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优势明显:第一, 由于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能主动、及时恢复权利人的权利;第二,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程序相对简便快捷, 能加快案件的处理, 有效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第三, 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能充分发挥行政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 科学处理涉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第四, 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建立一种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威慑, 从而起到侵权预防作用。

可以说, 行政保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在我国仍然是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制度。

2.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本制度形式

(1)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一般认为,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授权, 并依照法定程序, 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但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传统行政裁决理论认为, 行政裁决权尽管具有司法权的属性, 但由于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该项权力, 因此其在本质上依然是一种行政权, 而经过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就已经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双重法律关系, 这时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那么应当依据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主体提起行政诉讼, 而不应是就原来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有鉴于此, 一些学者认为行政裁决制度的存在混淆了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因此,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 知识产权管理领域行政裁决权的行使应不断弱化, 直至完全取消, 并被司法保护方式所取代;在司法保护还确有困难, 不能完全担当此任务之时, 行政裁决仍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但应将其定位于作为司法保护的补充方式。

(2)行政调解制度。从广义上理解,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参与主持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为依据, 以受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通过劝说、调停、斡旋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 达成协议, 消除纠纷的一种调解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调解方式, 行政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接受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应当合法和符合法定程序等原则。行政调解制度能起到节约司法资源、有效补充司法保护的作用。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及管理机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 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工作由诸多专门部门来分别负责。这种制度设计的优点在于分工较细, 相应的机构职责也较为明确, 加之行政执法自身高效、简便的特点, 对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意义重大。然而, 由于这种分散管理形式对执法权的分配过于专业和细致, 导致执法主体过多, 不易协调, 且行政管理成本过高, 显然会影响执法的效率, 笔者认为, 这恰恰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领域存在的最大症结。

三、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及执法机制的基本构想

(一)重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必要性

有效的行政管理活动有赖于有效的行政机构设置, 健全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是行政管理科学研究生中第一个重要课题, 科学的合理的行政机构设置是提高行政效率和实现行政职能的开端和基础。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 实行工作责任制, 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 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反对官僚主义。而我国目前关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状况很难体现精简和效率。

(二)顺应时代潮流, 借鉴先进经验, 理性选择二合一体制

第7篇: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范文

地处繁华地带的湾仔胡忠大厦,香港知识产权署所在的大楼并不太起眼。但是,就是这么一个百来人的机构,却让香港成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净土。

对香港而言,保护知识产权已有百年的历程。它的商标注册始于1874,版权保护于1912,外观设计保护于1928,发明专利注册于1932。但这多是英国法治的功劳,因为回归之前,除商标法外,香港没有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律,都是通过英国的枢密院令和香港法例,使英国相关法律直接延伸到香港,相关的普通法判例也援引至香港。

直到1990年,香港知识产权署成立,虽然依然在英国治下,但他们已经开始为回归后筹备知识产权法律的起草,到1994年底,香港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那一年,香港在还制订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条例》,这是亚太地区较早的此类法律。这一具有相当前瞻性的法律也被称为知识产权署“初出茅庐第一功”,而这正是香港知识产权署第一副署长张锦辉一手操办的,他认为知识产权对香港的未来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1997年7月1日前,香港立法局相继通过了《专利条例》、《版权条例》、《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商标条例》于1998年开始着手修订,最终形成了具有香港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张锦辉在自己的办公桌上贴了一张座右铭,“多快好省”,在他看来,这虽然是内地五六十年代“”的过期口号,但是用在知识产权事业领域,恰到好处。

张锦辉口中,常常出现“知识管理”一词“知识管理”正是此次访谈的关于知识产权署的新角色、知识产权新战略的重要内容。大学学哲学,后来获得大律师资格的张锦辉感到香港目前的繁荣很大部分是楼宇经济造成的,它并不是最可持续的产业,所以他利用一切场合为知识产权战略鼓与呼,他认为这是自己作为政府官员的职责所在。

同时,他也承认这些观念可能比较超前,以至于知音太少。

禁之于微

《南风窗》:香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被外界评价为“非常到位,甚至苛刻”,因为许多规定比国际条约都还要严格,尤其是2005年掀起全球首例BT侵权入刑案。香港为什么要这样操作呢?

张锦辉:其实,1997年的香港版权条例就已涵盖互联网,那时,互联网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以至于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Dr.Bogsch也惊讶香港政府动作快速。这样做是因为香港是一处充满创意的地方,正是由于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才使得香港电影制作、电视制作、录音制作、书刊、时装以及珠宝和平面设计闻名遐迩。

香港既然充满创意,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们也需要创意,需要与时俱进,努力应对在传统和新兴领域盗版的各种表现形式(包括在网络环境下)。全球首起BT案的查处,说明我们的执法机构能够紧跟与版权有关的新技术发展,对新兴盗版行为能够迅速做出应对。同时,尽早查处和打击利用新技术的盗版案件,对于促使该技术不被广泛用于盗版具有相当积极的作用。

《南风窗》:网络技术没有国界,始终在不断进步,甚至一些专门突破既有法律规定、绕开既有保护手段的软件已经开发或正在开发,香港方面要如何应对这些问题?

张锦辉:全球首例利用BT点对点链接技术的网络侵权案在香港得以顺利查办,不仅对利用互联网从事侵权盗版的未发人员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而且净化了网络环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目前,香港海关实行24小时髦监控互联网,随时应对查处在香港利用互联网从事侵权盗版的刑事案件。

当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新技术侵权盗版的现象肯定会有增多的趋势。为应对这些问题,除在这方面要继续加强执法力度和网络技术革新外,我们也会及时检讨在网络环境下如何更为有效地加强版权作品的保护。如在2006年12月19日,政府发表咨询文件,就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在数码环境中更为有效地保护版权作品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目前已收到意见600余条。

《南风窗》:历史上,香港对知识产权是否也经历了一个从不重视到重视的过程,这种转型是如何实现的?

张锦辉:香港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始于1912年,1997年回归后实现了本地化,至今已有百年历史。香港特区政府重视香港市民包括青少年的守法诚信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文明素质和守法意识,由此还让公众对法律有一种普遍的敬畏感。我们还根据宣传对象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宣传策略,比如根据在校学生、青少年的身心特点,我们多采取的是以其最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如制作公益广告、开设网上教材、开发电脑游戏等);甚至邀请施瓦辛格、成龙、Twins等明星出演香港知识产权宣传片或代言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从1997年起,我们还推行了“中学探访计划”,为他们举办一系列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讲座,还推广青少年打击网上盗版大使计划等活动,充分培养青少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此外,我们明白打击盗版一个最佳方法是“禁之于微”,因此在1998年率先制订《防止盗用版权条例》,2001年对其修订,其中规定细致到“把在戏剧院和音乐厅盗录列为刑事罪行”,后来又规定,凡在复制服务业务过程中,企业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用于商业目的,都属刑事罪行,这大大压缩了盗版的生存空间。

香港的重视是把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采取严厉的执法措施和进行持续不断的公众教育宣传等三方面工作有效结合起来,使社会公众能深入了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保持和推动香港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要知道,严刑峻法只可取得短线的压抑,长线的计划是要市民尊重知识产权,继而利用知识产权作为创富的工具。因此在回归后开展了知识产权的公民教育工作,通过校访及各种媒体的推广将有关信息全方位送到香港每个角落,计划开展得越来越大,反应亦越来越好。

从制造到创造

《南风窗》:内地近来正在如火如荼地探讨如何走“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路,香港也有类似经历,你认为知识产权部门该起什么作用?

张锦辉:一般而言,政府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此外,国内企业也要积极向国外企业学习,在企业内部尽快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研发、生产与经营的全过程。要及时将自主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以期得到有效保护。在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积极应对跨境产权纠纷。

香港也走过从制造到创造的路,但是香港知识产权署也还是像上面一样被动地在起

作用,所以,最近我主张知识产权署应该扮演一个新的角色。表面上看,我们和内地的版权局、专利局差不多,负责登记、注册等事务,好像和银行只坐柜台一样,等着别人上门来,我给你提供服务。这样的工作太被动,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即便是银行,它也有对外投资的功能,它也有赚钱还利息,但是我们却没有这样积极主动,守着一大堆知识财富却无所作为。

《南风窗》:那么香港知识产权署的新角色究竟是什么呢?

张锦辉:目前,香港在知识产权方面主要都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很少发明专利,虽然其在集成电路、纳米技术和生物科技也有领先的地方,但是成果很少,主要集中在外观设计方面。我们外观设计专利1997年申请960件,注册170件;2006年申请5724件,注册5356件,分别增长了4764件和5186件。现在广东和香港都比较重视这一块,希望能够联动打造这块产业。

我举一个例子,就是iPod,拆下来看,里面没有一件东西是自己生产的,关键就是外观设计、一种概念,一种感觉。他卖给你,让你拥有一种时尚、潮流的感觉,还有文化,有创新的意识。当然它的质量也值得保证,它的最大效果或者最成功之处就是让你觉得不买不行。

自第一台iPod在5年半前的2001年11月售出开始,苹果公司已经推出了超过10代新款式的iPod,到今年其销量超过1亿台,成为全世界销售最快的音乐播放器。香港在高新科技方面很难全面赶上欧美,保持与他们同步都需要花很大代价、很长时间,何况赶超。但在外观设计上却可以比较快赶上,这是我们要走的路,知识产权署可以在这方面推动产业的发展。

《南风窗》:你的意思是香港需要很多像苹果这样的公司?

张锦辉:对,但这只是一部分。在没有“苹果”之前,香港更应该成立很多为苹果这样的公司提供无形资产管理的服务公司,去发掘和帮助那些有可能成为苹果的公司。这些提供服务的公司就像探宝者,去发现公司既有的知识财富和能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良好管理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标准普尔曾对500家企业的价值成分进行测算,其中80%是无形资产管理带来的财富,另有20%是房地产方面增值的财富,这是有形资产的管理。香港需要通过无形资产管理重塑一个新鲜、充满活力的经济,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房地产上。

《南风窗》:无形资产管理需要怎么做?

张锦辉:无形资产管理分为三个境界,第一层是知识管理,也就是最现有知识资源的搜集、保存、取得和使用,前面说的服务公司就要先做这个方面,知道自己有什么“宝贝”或优势。第二层是创新管理,分析和预测未来的趋势,始终保持创新的理念,比如现在香港的产业有资讯科技(信息科技)、生化科技、纳米科技几大优势领域,但是,我们知道资讯科技和生化科技都已经发展到很高的层面,冲击这个领域不太明智,纳米科技则方兴未艾,大家起跑线接近,这就是我们的首选。香港现在强调外观设计专利的重要也在于此,我们在这方面的实力不逊于人。

第三层境界就是知识产权管理,其中又包括制定策略、整合优势、主攻一面,通过考察香港已有资源,我们知道自己在外观设计上有优势,那么就把重点集中在这。而且要独辟蹊径,比如内地的老品牌“恒源祥”开始把品牌开发延伸到人们的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上。

给内地的建议

《南风窗》:与香港处境不同,内地知识产权现状在国际上备受压力,你怎样看待内地这种窘境?

张锦辉:内地近几年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盗版方面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之多、强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取得成效也很明显。但同时也得承认,内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任重道远。

我的建议是,第一要继续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和政策扶持力度;第二继续强化知识产权执法,依法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第三,要进一步培育全社会的创新理念和氛围,他们会明白保护知识产权的好处。

其实,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关键不是法律健全不健全,而是法律能否有效地执行。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和执法是相辅相成的,当受众看到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维护,违法分子得不到惩处,盗版制品依然明目张胆地充斥于市场时,宣传攻势就不再有任何效果。因此,只有侵权盗版行为受到严厉打击,法律尊严得以维护,才能增强守法者的信心。所以,对于大多发展中国家而言,除了要继续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进度,加强对民族产业的保护研究之外,更需要在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刑事制裁上下功夫、抓实效。

我还想举个例子说明,法国的鳄鱼品牌闻名全球,但是全球各地都有“鳄鱼”(即其产品很容易被侵权)。有一次,我和法国鳄鱼品牌的第三代掌门人交流,这位掌门人说他知道有法国的鳄鱼、香港的鳄鱼、大陆的鳄鱼,还有新加坡的鳄鱼。针对这些问题,他的回答是“需要耐心”。我觉得很有道理,很有启发性,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步登天,他明白做生意的真谛。

《南风窗》:内地知识产权管理涉及众多部门,知识产权局管专利、工商局管商标、出版署管版权,还有文化执法总队、广电局、公安局、科技局、教育局、海关等众多部门参与其中,有时会造成权责混乱,你有什么建议?

张锦辉:内地的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和现有法律制度、法律环境都有别于香港地区,不能照搬香港的做法。香港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是两个部门,一个是知识产权署,主要负责立法、注册、宣传教育等工作。另一个是香港海关,主要负责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执法工作。内地可尝试大部门管理体制,整合现有的专利、版权、商标等部门资源,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

《南风窗》:目前跨国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比较多,香港与内地是否多有合作,具体是怎样操作的?

张锦辉:合作确实不少,一般有两种形式:第一,通过授权的形式,委托内地民间组织向内地专利、版权、商标等职能部门投诉,通过行政处罚、调解或向当地法院提讼,以维护香港知识产权拥有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与内地警方合作,共同打击跨地区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今后还将加强这方面的合作。

《南风窗》:是否可以总结一下香港的知识产权策略,以及对内地的借鉴意义?

第8篇: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范文

知识产权已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乃至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大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已经刻不容缓。

缺乏知识产权保护观念

在中学,特别是普通高中,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学生科技创新成果。这些成果在不同程度流失,导致产权流失现象严重,侵犯中学生知识产权的案例时有发生。

知识产权流失已成为中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是什么造成了现在的这种局面呢?

知识产权意识淡薄。高中学校虽然进行了一些普法宣传,但涉及《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几乎没有。调查中我们问学生是否知道什么是“知识产权”时,回答知道的占27.6%,不知道的占68.5%,另有2.3%的学生能简单表述自己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理解。

当问及学生“对自己的小发明应采取何种措施”时,有80%的学生选择参加大赛和评奖,争取获保送资格,为学校争光,有5%的学生选择看看是否申请专利保护。由此可见,许多中学生缺乏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而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往往只顾及升学、荣誉,而没有考虑知识产权。

“重论文、重成果,轻专利、轻知识产权”的状况普遍存在,申请专利保护的敏感度很低,正是在这种形势下,许多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发表,丧失了专利或者专有知识产权的保密性,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中学生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完善。中学生科技创新中的成果管理包括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报奖、统计、归档等,知识产权管理是由专利、著作权、版权等组成的中学生无形资产的管理。而各学校由于人力、财力等资源的不足,不可能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中学生知识产权管理关系处理不当。成果完成后,科技创新的管理部门不能严格为学生的科技创新成果予以保密,导致科技创新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流失到校外,无论是著作还是专利很快被传播到网络,造成知识产权的严重流失。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渠道不畅。现在,中学生科技创新成果量较大,但被企业购买转化为生产力的却很少。原因是,中学生的科技创新成果中,有90%以上不能使企业取得较大的效益,这也是由中学生知识的局限性造成的。

渗透知识产权意识教育

针对当前中学生普遍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学校在进行法制教育时,要渗入《知识产权法》的教育,主要措施有:

1.立足校园,宣传《知识产权法》。

各班级召开以“《知识产权法》”为主题的班会,学校的法制宣传栏开辟《知识产权法》专栏,各班黑板报出《知识产权法》专刊,在校园网上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开展全校中学生的《知识产权法》知识竞赛活动,并进行总结。

2.以“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加大宣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从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而我国“NOC活动”组委会则组织和策划了“NOC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并开通了网站。我们以此为契机,向全市中小学生普及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展示知识产权领域动态信息,展示地方产权局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的经验与成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利用市科技节,整合科普与知识产权法的宣传。

每年的11月份第一个星期天是我市的科技节,很多学生会通过科技节这个平台展示他们的科技创新作品,这时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法的宣传,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知识产权法对学生的影响

有人认为,中学生的职责就是努力学习,考上好大学,《知识产权法》对他们来说没什么影响。

其实不然,《知识产权法》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

1.提高文化素养

首先,知识产权是一种文化,它是国家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障公民在科技、文学、艺术等精神领域所创造的劳动成果,使其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的一种手段。

其次,《知识产权法》调整了由知识产权所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有利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2.调动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之前,广大中学教师和学生把学生的成绩看作是衡量学生能力的唯一尺码,通过对《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和宣传,使教师和学生认识到,利用《知识产权法》,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产权利益,进而提高学生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3.利于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最终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知识产权法》对维护专利拥有人的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避免了知识产权的流失,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提供了保障,从而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技术与设计一》的第一章第五节“知识产权”的教学中,我考虑到“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知识必须要结合我国与世界的实际,只凭教师在课堂上用一般的方法进行教学会显枯燥乏味。

备课时,笔者结合新课标的基本理念与目标反复考虑决定:将本节课改为辩论赛,题目为“使用盗版软件的利与弊”,提前两周公布,要求以各班课代表为核心组成辩论赛组委会,组委会负责制定辩论赛程序以及正反方组员……各班学生用一周时间通过各种方式做调研查资料,了解知识产权等有关知识,并对我国与发达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现状作对比评价等准备工作。

本次辩论会的辩题是“盗版软件的利与弊”。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盗版现象十分猖獗,除了盗版软件外,还有许许多多侵犯版权的行为,但其本质都是一样的。因此,我们选了盗版软件这个话题进行辩论。盗版软件有弊,其弊在于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利于公民的道德法制教育,对市场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但盗版行为也有它的利之处,盗版的出现,使设计者更注重反盗版的技术开发,使得科技不断在进步。因此,这个辩题十分有趣。

下面看一段这次辩论精彩的部分。

正方观点:

①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要大力发展经济,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而盗版是这一时期的必然产物。

②从价格方面,盗版软件显然占优势,一张正版的价格是盗版的数倍。当你用1000元买一张正版时,我用10块钱就可以买到一张盗版,我们从小就被教育要勤俭节约,怎能铺张浪费呢?而且,这是父母的血汗钱啊!

③盗版更广泛的传播知识,提高人的平均素质,加快普及。中国是一个尊重人权的国家,每个人获得知识的权利是平等的。难道就因为正版的价格太高而拒我们于知识的门外?剥夺我们获得知识的权利?

反方观点:

①盗版软件的出现,严重损害了正版商的利益,这种行为无疑是“杀鸡取卵”的行为,这样下去,正版都没有了,还谈何盗版呢?

②盗版软件的行为是不道德也是不合法的。盗版商侵犯了正版商的知识产权,是违法犯罪行为。盗版也不利于公民的道德教育,特别是儿童,如果他们从小用惯了盗版,长大就不会使用正版,甚至也参与盗版的行为。

③盗版软件对市场产生负面的影响,使市场动荡,打击设计者设计的积极性,使经济发展不稳定,不健康。

……

辩论会由于时间不够充足,没能按计划进行结尾。但是同学们精心的准备,使得辩论会紧扣主题、有条不紊地进行,显现出了班级的风格。

显然,这样的课堂教学设计极大地调动了全体学生的积极性,学生能够广泛而充分地用各种方式获取了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并针对盗版软件这一严重的社会现象,从各角度各层次进行剖析和判断。最终达到了提高学生技术理念素养等目标,学习方式多元化的效果得到很好体现。

第9篇: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方法范文

[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图书馆;公益性;知识产权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07. 094

[中图分类号] G258.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07- 0203- 02

公益性是图书馆服务的本质属性,读者权利的实现要以公益性为前提。也就是说公益性是图书馆服务的一个原则,图书馆公益性的终极意义,在于它通过同等条件免费地向公众提供文献信息,使社会成员参与现代社会生活,参与社会管理,获取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知识。这么一来,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公益性问题就突现出来了,既然要求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公益性,那么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又怎么保护呢?这也就是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

1 社会呼唤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信息服务

2010年5月27日全国数字图书馆建设和服务联席会议在上海举办,八家数字图书馆将提供免费服务,会上了《数字图书馆服务政策指南》与《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指南》。其中, 《数字图书馆服务政策指南》提出:。数字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应立足于公益性,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提供广域网范围的免费服务。图书馆是文化领域中典型的公益单位,它以开展读者教育、提高读者素质,传播文化、启迪大众智慧 ,开发信息资源、传递科学技术为己任,来服务于教学、科研。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在我国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中,公共图书馆是实施公益的主力。随着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快速多变的数字信息新时代。在数字信息时代的历史条件下,社会要实现高度的信息化,就必须要走信息资源共享之路。信息资源共享,既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也是信息时代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更是图书馆界多年来孜孜以求并为之长期奋斗的社会目标。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网络通讯技术和信息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信息资源的收集、处理、存储及传送的方式,为图书馆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了切实的技术支持和保障。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特别是人们对数字图书的需求日益迫切,它是社会文化普及与文明传播的重要基础和载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党的十七大把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为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任务,提出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

2 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及保护期问题解析

著作权一般认为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其权利客体必须是精神产品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是指“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数字图书具有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功能, 是人们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 属精神产品或知识产品,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必须以一定的可为他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固定下来。存在于作者头脑中的智力成果是不能被他人感知的, 著作权法是无法对其实施保护的, 在著作权管理及司法实践中也缺乏鉴别根据。而数字图书是以可感知的形式存在的,可被下载、拷贝, 也能打印到纸张上。因此, 数字图书是可以有形形式磁盘、光盘、磁带、纸张等载体表现和固定下来, 是可以复制的, 具有传播性。除法律明确规定的, 如法律、法规、时事新闻和历法数表、通用表格等外, 其余作品只要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 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是公民的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 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 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 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网上数字图书, 凝结了作者辛勤的劳动和汗水, 具有文化的继承性、思想性与学术性, 应象印刷型图书一样享受保护期限。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期, 同样适应数字图书的情况。

3 数字图书馆信息的合理使用及知识产权分析

为了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教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现行的著作权法在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 也规定了使用限制。使用限制是对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限制, 使用限制分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三种形式, 通过这些形式, 使用已发表作品,如数字图书馆里的数字图书, 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和犯罪。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 用户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持有者的许可, 也不向其支付报酬, 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但是使用人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定条件下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强制许可是指如果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作品已发表后一定时期内, 没有授权他人以某种方式使用其作品, 作品使用者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使用作品的申请, 政府部门根据申请颁发使用许可证, 但使用人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要正确处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一般均将网络传输行为认作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因此, 作者在使用他人数字图书时, 除著作权法规定的“ 合理使用”等情况外, 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或向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申请请求批准, 并支付报酬, 这无疑有利于调整由科技发展而引发的社会关系的变化, 有利于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作品的使用与传播。

4 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数字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应立足于公益性,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提供广域网范围的免费服务。这里所说的“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如何体现和落实呢?也就是说数字图书馆在进行公益性信息服务的同时,其知识产权如何得到保护的问题。

4.1 在数字图书馆公益性信息服务的同时,增强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图书馆作为网络信息资源的组织者和知识导航员, 在数字图书馆利用过程中, 应树立强烈的著作权意识, 努力避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为个人学习和欣赏、科学研究、教学活动、公共借阅的需要, 不以赢利为目的, 就不会构成侵权。图书馆在馆藏数字图书过程中应主动将使用费用交给著作权人和出版者, 自觉调整信息领域中经济利益的合理分配。

4.2 调整和修改现行著作权法

制定政策、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为数字图书馆利用提供有力保障。扩大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 增加数字图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款, 明确其权利归属、保护期、付酬方法等。制定网络保护法规, 约束侵权行为。

4.3 采用技术手段防止网络侵权

技术手段是法律保护的必要补充。如在网络传输过程中, 采用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 或在网络上使用不对称加密技术, 安全协议, 防止网络传输被窃取与破坏。还有信息智能识别技术、访问控制技术、数字水印技术, 权限设置等, 对不同用户访问数字图书加以区分和控制, 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和对知识产权的盗用。

4.4 加强网络队伍建设搞好网络管理

培养专业管理人才,在落实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公益性的前提下,做好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管理人才队伍, 这是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关键。建议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组织, 可以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某些权利, 网络管理人员也可通过这个组织机构,调整因科技进步而引发的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使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与版权保护、网络管理、资源共享与非法复制等网络、信息关系得以协调。作为专业管理人才须具备高学历, 懂法律, 精通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 成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发展的专家型、律师型、网络管理型复合人才。这是执行知识产权法规, 有效保护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同时需要广大科研工作者、图书馆网络信息技术管理人员共同努力, 去建立一个规范、严密、完整的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赵龙. 公共图书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30).

[2]李玉兰. 论图书馆文献资源 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10(5).

[3]张文德,李婵.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识别研究[J].情报杂志,2011(3):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