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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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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第1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立法 执法 保护现状

二十一世纪是人类社会经济、技术、科学和社会各方面高速发展的年代,是知识经济时代。这个依靠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作为经济增长的主推动力的全新经济形态中,知识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便成为知识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之处,有待提高。要吸引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和投资,还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别是加大执法力度。

一、知识产权立法

中国用短短20年的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100多年知识产权立法的历程,成绩举世瞩目。目前,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在保护内容、保护期限、保护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与国际规范基本保持一致。在执法方面,中国根据国情采取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美国国会提交的2002年度中国履行WTO承诺情况报告中,美国政府与美国产业界都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所作的立法修改是重要进步,使中国在大多数关键领域总体上符合了国际标准。”这些都说明,中国政府20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成果,已经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世贸组织将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8年内对中国进行年度的过渡性审议。2002年9月17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加入议定书中有关承诺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过渡性审议。审议前,中国向世贸组织提交了14项包括中国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在内的通报,并回答了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6个世贸组织成员向中国提出的101个书面问题。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果,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履行承诺所做的努力予以了积极评价。

从过去一般的政策到现在的立法层面,这意味着我国在逐步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立法推创新,首推出《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这是国内第一个省份从立法的角度促进自主创新的做法,覆盖了创新全过程。从科研人员的奖励、投入增长、政府采购等方面,都有一个量化的规定。比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以技术转让或股权形式对创新成果进行产业化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或股权中提取20%到70%一次性奖励相关研究人员。《条例》规定,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设立创投或风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成长前期的科技型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除此之外,国家和广东省还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2010年12月,《广东省专利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后正式施行。2011年10月,我国第一个集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知识产权门类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2012年1月,广东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同年10月,《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正式实施,12月,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措施的不断完善,为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知识产权执法

为改善营商环境、优化创新环境,五年来,我国长期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署,要求相关部门重点抓好“双打”、“三打两建”、“护航”等专项行动,着力加强广交会等重要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至2012年,广东省共立案处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1198件,结案950件;立案查处假冒专利案件745件,结案622件;通过指导各类会展和行业协会解决专利纠纷5720宗。该省“双打”专项行动成效得到国务院督查组和全国“双打”办“认识有高度,工作有力度,整治有广度,打击有深度,成效显著,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高度评价。广东省六个维权援助中心有效发挥服务作用,建成了全国第一个单一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构——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从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程序、责任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和稳定,导致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些工作中存在疏于主动查处、安于消极行政的现象;执法中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和得力措施,致使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了往往因为处罚力度不够,对侵权行为起不到震慑和严惩的作用;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少、力量不足的问题;在现有的人员中,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法律性较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队伍素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要求。另外,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不能完全打破部门分割,从而使一些地方和部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

从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比较复杂,限于法官对知识产权知识的了解及案件审判经验的积累,难免会造成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相同的案件会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的现象,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障碍。例如,各地的立案标准不统一,当事人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在一法院能够立案,在另一法院依据相同的事实材料却不能立案;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也难以做到统一,这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此外,各地法院判决中,对被侵权人的赔偿数量偏低。

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顺畅,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消极对待的情况多有发生。要注意的是,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受害方一般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后,即使发现构成犯罪的,极少移送公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行政执法部门往往将大量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只作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结案,“以罚代刑”现象仍较普遍。这种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使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屡禁不绝,结果是许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未得到彻底追究。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吴汉东.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J].法商研究,2006(5).

[3]李利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效应分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3).

第2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

>> 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构想 论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我国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析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研究 知识产权与文化创意产业 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前提与保障 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对策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现状与发展 浅论我国文化软实力建设中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上海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策略分析 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 内蒙古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论文化创意产业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我国历史文化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 浅谈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现状及保护对策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 成都创意产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试析知识产权背景下我国文化的发展问题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16-02-20.

②参见《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从第9条到第40条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③相关论述详见孙玉荣的《大数据时代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选择》;余 翔、李 伟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初探》;姜 南、徐 明的《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实证研究》。

④名人形象,即名人的身份及其所代表的商业价值。在美国知识产权体系中有专门的形象权,未经许可而在商业活动中适用他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签名以及显著服饰,均属于侵犯形象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禁令和损害赔偿的责任。

④《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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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郑成思.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J].知识产权,2003(5):3-6.

第3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

1 我国生物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1 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种少,质量差 我国医药行业多年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大量仿制国外药品,由于科研水平较低,研究与开发投入严重不足,致使新药开发能力弱,我国生产的化学药品中大多数是仿制自国外药品,“八五”期间开发的1500多种新药,70种为一类新药,但仅有2种具有独立的分子结构,为世界公认的创新药品凤毛麟角。同时,在我国临床医疗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中,主要有47大类,3000多个品种,11000多种规格的产品,但产品主要集中在常规设备等中低档医疗器械,而高档产品的生产较少,并且在技术方面较为落后,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1 2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制度对作为知识产品“生产基地”的医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临床医院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然而这一功能还没有为生物医药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所认识,不少人对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含义知之甚少。据对某高校抽样调查显示,知道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人员占45%,进一步了解其内容的仅占15%;知道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立法、司法、执法过程的不足20%,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和合法权益的不足10%.这种现象在我国生物医药行业同样存在。这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淡漠反映在:对无偿使用别人的成果习以为常,对自己的成果被别人仿冒、抄袭不以为然。这一现象应引起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1.3 人员流失导致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医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转化的科技成果主要是职务性成果。近年来,由于科研人员流动数量日益增多,导致高校、科研院所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流失状况日益严重,这不仅挫伤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侵犯了科研院校和院所的权益,而且直接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1.4 管理不严导致知识产权无法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部分采用技术转让方式。在这种合作中,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或由于责、权、利不清,或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导致有意或无意中造成资产流失,同时不少管理者对这种现象并不介意,采取一种听其自然的默认态度,造成知识产权无法保护的局面。

2 生物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2.1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十几年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初步与国际接轨,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跨越。但是法规的制定及施行,不等于法制的健全。我国生物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社会观念的转变,执法机制的形成、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司法、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实施监督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仍有大片空白,需要加快填补,使之臻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解决立法问题,同时也要解决执法问题。一方面要严肃查处各类侵权、假冒等违法活动,逐步优化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要积极扶植我国生物制药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努力提高医药行业企事单位自身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2.2 提高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水平 针对当前生物医药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面临着的生物医药,特别是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的强劲走势,要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整体水平,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竟争武器的重要价值及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护竟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从企事业单位科研、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视和看待知识产权问题。

2.3 充分发挥我国中医药行业的优势 尽管我国在生物制药领域没有太大的优势,但在中医药领域发展前景却是广阔的。一是化学药物将逐渐淡出而代之以生物制药和中药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这是由于化学药物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根据WTO的统计资料,几乎所有化学药物的“致病”作用与其治疗作用是等同的,也就是说,应用某一化学药物在治疗某一疾病的同时会潜在地引发另外一种疾病。二是医学模式的改变决定了药物治疗的目的已经由直接杀伤外源病原体转化为调整生物体自身功能,这正是中医药的优势所在。三是由于环境污染、生态平衡失调、医源性药源性疾病增加、老龄化社会来临,导致疾病谱发生了根本变化,传统的化学药物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近几年来,在“崇尚自然”的大潮下,包括欧美在内的各国政府,把希望投向了我国的中医药。随着各国有关法规的建立健全,中医药进入医疗主流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四是在西欧,中医药已被列入医疗保险体系。在美国,由于民众对中医药需求日盛,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已拟定了一部《天然药物法规指南》,颁布实施后,处于“支流”状况的中医药将转向“主流”药品。这为中医药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条件。

中医药是目前我国唯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物,但是欧美国家已加大投入进行研究开发,如美国每年投资近1000万美元在科研机构设立“替代医学”博士后流动站,主要从事中医药的现代化研究,在应用中药治疗癌症、疼痛、艾滋病等方面已经取得了进展,这给我国提出了挑战。我国现有35大类、43种剂型、5000多种中成药,经过长期临床应用,其许多方面优于西药。如果能开发出三效(速效、长效、高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三便(储存方便、携带方便、服用方便)的中成药,就能大大提高我国医药行业的竟争能力。

2.4 进一步完善通过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 加强科技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关键是人才。建立公平合理、有效运行的激励机制是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杠杆。同时专利制度是激励科技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机制。专利制度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依法进行保护,是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为了实现中药现代化的目标,要加强科技研究,在继承传统、保持特色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吸收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中药行业创新能力,要积极鼓励发明创造、调动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发明人的积极性,引导科技工作者把取得专利作为科研开发立项的目标之一。制定激励政策,把取得专利作为业绩考核指标之一。设立专利奖,将专利奖励与科技奖励同等对待。

2.5 培养中医药国际经贸与知识产权的专门人才 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建议在医学院校开设一定学时的知识产权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学生的课程计划中,通过学习基本知识,使学生较早受到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教育,初步树立产权意识。对生物医药领域研究开发的从业人员普遍进行知识产权的宣传、学习、并列为岗前教育的必修内容之一,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医药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负责人,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办短期知识产权轮训班,并将之作为履行职责的考核内容。医药研究开发院所,应培训通晓知识产权的专门人才,负责在医药研究开发立项、鉴定、申请奖励以及有关论文、报告、宣传材料公开发表前的审阅和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的咨询工作。

第4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

[关键词]开放存取 开放存取资源 知识产权保护

[分类号]D923.41

开放存取运动已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而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则是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数字环境下的自然延伸,其滞后于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因而成为影响开放存取运动的主要障碍之一。加强对开放存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在作者、出版者、用户间建立新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开放存取运动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

1 开放存取资源的版权特点

开放存取是新的学术出版与学术交流模式,其信息资源呈现一些新的版权特点。

1.1 受现行版权法保护

版权所有权由一系列权利组成,作者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但不得背离现行版权法规定的“限制和例外”条款,限制用户合理使用其作品。如《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BOAI)并不鼓励违背版权人的意愿或是违反版权法的规定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开放存取,也不倡导突破现有的版权法,而只是在现有的版权法体系内,根据版权人的意愿最大程度地实施开放存取。

1.2 版权保护复杂

开放存取是网络环境下的产物,网络条件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使得版权保护更为复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受保护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可以主张权利的人和机构增加。传统的版权保护主要是调整作者、出版者和用户间的利益关系,开放存取环境下版权保护的主体增加了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图书馆或学术机构等开放存取资源的建设者,版权保护要求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受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作品种类多样。传统版权保护的主要对象是印刷型文献,而适用于开放存取的文献是经过数字化处理的电子文档,主要有论文、著作、原始资料、多媒体资料、课程资料等。

第三,开放存取资源的超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对开放存取资源而言,全世界任何地方的用户只要通过网络就可以免费存取、自由使用,一旦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版权保护起来就十分困难。

1.3 许可协议是版权实现的主要方式

开放存取资源版权保护主要是通过许可协议来调整各方利益关系。作者和版权持有人通过许可协议让渡部分版权给用户,使得所有用户具有免费、不被更改、全球和永久使用其作品的权利。作者保留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等部分权利,用户使用开放存取资源时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等版权信息。

2 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

BOAI认为,开放存取的实现途径有两种:自存档(Self-Archiving)和开放存取期刊(Open-access Journals),这也是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主要方式。在开放存取资源建设过程中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2.1 作者自存档的知识产权保护

2.1.1 自存档作品的保证 作者自存档的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商标权、言论自由权、普通法上的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不能含有对第三方进行诽谤、侵犯隐私或其他歪曲事实的内容。如果是合作者,一方行使权利时须与其他合作者达成一致意见。如英国牛津大学机构库Dspace@Cambridge项目规定,当作者向该机构库提交论文时表示作者承认同意这么做,而且,作者有责任确保在向机构库提交资料时不侵犯版权。中国预印本服务系统会删除非法、有害、、胁迫、骚扰、中伤他人的,诽谤、侵害他人隐私或诋毁他人名誉或商誉的,种族歧视或其他不适当信息,以及与学术讨论无关的内容,对文章不进行学术审核。

2.1.2 自存档作品的版权保护 作者将拥有版权的预印本(preprint)张贴在开放存取仓储中,或存储在个人主页、博客中,不存在任何的版权问题。如果是张贴后印本(postprint),由于出版者为作品提供了增值服务,根据协议应该取得出版者的许可,否则就有侵权的风险。

这里主要有两个服务项目帮助作者保护自存档作品版权:

ROMEO SHERPA/RoMEO数据库是一个可提供检索服务的关于出版者版权政策的指引数据库,分别以绿色、蓝色、黄色和白色来标注它们对开放存取自存档的政策态度:绿色代表允许作者存档预印本和后印本;蓝色代表允许存档后印本;黄色指可以存档预印本;白色代表没有正式提出支持自存档。根据对414个出版者的统计,有68%的出版者允许某种形式的自存档。利用ROMEO,可以检索作者和出版者的权利分配。

JULIET 许多作者的研究项目都是得到资金资助的,不同的资助者对作者自存档的要求也不一样。为帮助作者了解研究资助者关于开放存取数据存档和开放存取出版的政策,确保研究成果保护与存取的复合环境,SHERPA推出了JULIET服务,作为对RoMEO服务的补充。JULIET便于研究者和其他人清楚了解每一个资助者的要求,简要描述每个资助者的政策,并对照开放存取理念对资助者的政策进行比较和评价。许多研究资助者已规定研究成果必须存放在开放存取仓储中,一些资助者强烈要求存档,或另外提供资金帮助研究成果发表在开放存取期刊或一些出版者建立的混合期刊中。

2.2 机构库与学科库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

学术机构、大学、图书馆等是机构库与学科库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在建设开放存取仓储时,应该取得版权持有人的许可,在网页显著位置提供版权声明或免责声明。如著名的学科库“图书情报科学与技术数字图书馆”(DLIST)在其版权政策中声明:DLIST不对版权问题负责,责任应由作者或作品的版权持有人承担。图书馆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时,应尽到注意的义务,发现涉嫌侵权的内容应及时移除或断开链接,避免因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2.3 开放存取期刊的知识产权保护

2.3.1 赋予作者不同的权利 开放存取期刊是开放存取资源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版权问题主要是作者与出版者间利益的协调和平衡问题,要么作者保留版权,要么作者将版权转移给出版者。任何一种情况,版权持有人将同意出版的作品开放存取。JISC-SURF“合伙人版权”计划的报告提到了被确认的四种不同的开放存取期刊版权政策,分别是:署名许可、独占许可、再使用和改变论文形式的权利限制开放存取许可、作者保留所有或大部分权利等。这是四种不同的版权实践模式,四种不同的权利安排。Horrn E等则归纳了A、B、C、D四种新的版权模式,并对每种模式下作者、出版者和其他人的权利进行了探讨。

2.3.2 推行许可协议制度 许可是开放存取发展的障碍之一,是作者、出版者、用户三者问利益平衡的实现方式。由于许可的形式多样、许可的细节材料较难发现和理解、对同一作品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机构和环境面临不同的许可障碍等原因,许可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但它是开放存取期刊版权保护切实可行的制度。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C协议提供作者四种许可方式:署名(Attribution)、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如美国公共科学图书馆(PloS)和英国生物医学中心(BMC)就使用了知识共享的“署名”许可协议;欧洲地球科学协会(EGU)的期刊采用的是“相同方式共享”许可协议,限制对开放存取出版物的再使用。作者可根据自己的授权意愿,进行自由组合,构成六种CC许可协议: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by-nc-nd)、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aa)、署名-非商业性使用(by-nc)、署名-禁止演绎(by-nd)、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aa)、署名(by)。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许可协议。

3 开放存取资源利用的知识产权保护

3.1 图书馆利用开放存取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3.1.1 善于利用法律和政策为自己免责 图书馆既是开放存取资源的建设者,又是开放存取资源的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作为后者,图书馆应该自觉遵守有关版权的国际公约和当地的版权法律、法规,尊重版权人的权利,合法地使用开放存取资源,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善于利用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国际组织等有关支持开放存取的政策为自己免责。

2005年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发展议程中有关图书馆的原则》,规定“政府拥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都必须在公共范围内传播”,“由政府基金资助研究和出版的所有作品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提供免费公共获取”。

2003年12月5日IFLA管理委员会在荷兰海牙通过《IFLA关于学术文献与研究文献开放存取的声明》,要求全球各地的图书馆与信息服务网提供过去、现在及未来的学术文献,确保这些文献的保存,协助用户发现及使用它们,并提供教育课程以帮助用户进行终身学习。

2007年12月26日,布什总统签署了《2007综合拨款法案(H,R,2764)》,其中规定美国国家健康研究院(NIH)强制要求其资助的研究人员研究成果之后的12个月之内,将其经过同行评议的原稿电子版存放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的开放存取仓储PubMed Central中,通过网络提供开放存取,便于公众获取利用。

《关于申请2008年度博士点基金自然科学类课题的通知》(教技发中心函[2008]16号)第十一条规定:为使博士点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能尽快发表和交流,获资助课题负责人结题前,应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2-3篇(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发表后,允许同时在其他刊物上发表),并认定与其他刊物发表等同。

《中国图书馆学会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中第五条提出“图书馆不为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方侵权责任是指图书馆采集的知识信息制品本身存在侵权的,以及图书馆的用户在利用图书馆资源过程中发生侵权的。

3.1.2 提醒终端用户 由于开放存取运动的跨国界性,利用开放存取资源的用户并非都是本地的,为了存取开放存取资源去研读当地的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必要。因此,为了保护开放存取资源,图书馆可在其主页上相关的版权政策,让用户一目了然,知道作品保护的方式、保护的程度,从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3.1.3 帮助作者管理自己的版权 图书馆要积极宣传开放存取理念,争取作者的支持,帮助作者获得更多的版权。

当作者出版著作或时,出版者往往要求作者签订出版协议转移作品的所有版权,这使得作者失去了对作品版权的控制。当作者使用、再使用或授权其他人使用作品时,就会受到来自出版者的限制。为帮助作者管理好自己的版权,研究机构、图书馆等通过律师等帮助作者与出版者签订版权补遗协议。如由12个世界级的美国研究型大学组成的联盟――机构合作委员会(CIC)的教务长于2006年一致签署的出版协议声明及补遗,就是帮助成员大学的作者保留在多种条件下共享作品的权利,包括张贴作品到机构库或学科库中。

由于大多数作者并不非常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作者版权补遗搜索引擎可以帮助作者产生PDF格式的版权补遗协议,附在版权协议上,确保作者保留某些权利。

第5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

关键词: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

文化创意产品中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高度融合,使得文化创意产品的价值与依附其中的知识产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作为现代社会各方文化、知识、创意高度融合和碰撞的场所,高等院校不仅是文化创意产品的消费市场,近几年也成为文化创意产品的重要输出地,对促进当地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起着愈发重要的作用。然而,与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蓬勃发展不相协调的是,因疏于对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导致的各方矛盾和问题也日趋激化。如何保护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维护高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成为高校管理者、高校师生需要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一、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背景

(一)文化产业的发展。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视,以及人们对文化产业的内在需求,文化产业的发展模式也由原有的政府扶持建设特色创意产业园区,形成企业集聚从而带动创意产业的集群与规模的从上至下、单一的发展模式逐渐变为政府扶持、行业带动、以点带面、特色鲜明产业发展模式。在这样一种模式的推动之下,文化创意产品的种类、形式呈也现出年轻化、大众化、实用化、科技化等特点。

(二)文化创意产品的市场需求。艺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加,使得文化创意产品市场增大。文化创意产品作为文化、艺术、科技的物化表现形式,其高知识性、强融合性及实用性受到普通群众的喜爱。文化创意产品也逐渐成为彰显个性、传递生活理念、宣扬传统文化的方式,越来越受到年轻一代的关注,使得文化创意产品的需求主体呈现低龄化发展。而大学生作为集创意、文化水平、技术能力为一身的高素质人才,既是文化创意产品的消费者,更是文化创业产品的创造者,这就使得校园文化创意产品得以流行和热销。

(三)高校转型发展的背景。部分高校在教育部制定的《关于开展部分普通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下,逐步从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技术类型高等学校的转型,就要求高校把办学定位转到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上来,转到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上来。因此,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创新创业,开展多种多样的产教融合方式成为高校在转型发展中的重中之重,为校园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资源和发展空间。

二、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问题的现状

(一)学生课程作品、实践作品。学生的课程作业、实践作业属于学生的劳动智力成果,因此,学生对于自己智力劳动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享有相应的权利。而在目前实践中,我们看到,有些教师利用教学之便,侵占、抄袭学生的作品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是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教师将个人承接的设计项目作为课程作业布置学生完成,从而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教师的这种行为,既有损教师、学校的声誉,破坏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更是侵犯了学生的正当权利,打击学生创作的积极性,不利于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

(二)师生共同参与完成的创作作品。教学科研活动是高校重要的教学活动,是促进教师个人素质、知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教学活动,同时,对于促进学科的建设、行业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在科研活动中,教师带领学生共同的参与,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科研、实践能力,而学生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作品该如何界定其知识产权的归属?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完成的作品属于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应属于科研单位所享有,科研单位可以给予创作者相应奖励。而在实践活动中,因高校相关制度的缺失,导致学生参与教学科研创作活动,未得到相应、相当的奖励和报酬。

(三)在高校举办的文创产品创作比赛、竞赛成果。文化创意产品的流行以及学生创新创业的意识高涨,高校联合一些社会企业、组织更积极的在校园内展开相关的文化创意产品创作的比赛、竞赛。这些创作竞赛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也助于提高高校的创新环境和氛围。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意识的缺失,并未明确文化创意产品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导致学生的创作作品被学校、社会企业、组织所使用,但却未得到相应的报酬和权利。

三、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种类和内容的特殊性。校园文化创意产品消费对象主要针对在校学生、青少年,因此校园文化创意产品多为学生常用品、必需品,相比根据社会需求所设计的文化创意产品来说,校园文创品的科技、技术含量较低,易于复制和仿制。而校园文创品所融合的文化内涵更偏向于年轻化,如当下流行的动漫、影视、游戏等,其创意理念也更为推陈出新。因此,其产品面向的消费群体广大,不仅限于在校学生,更包括有同种文化追求的社会共同体,面对庞大的消费群体和市场,不良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牟利。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集中体现在文化创意产品创作过程中,防范侵权意识不强,例如关于产品的设计草图、手稿、说明未进行妥善的保管。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还体现在文化创意产品被侵权后,不敢于、不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甚至是对自己的创意产品的侵权行为全然不知。而对于知识产权的救济途径、救济程序的认知空缺,即使知道自己权益受损也只会让人不知所措。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也会导致大学生在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创作过程中,无意有意的侵犯到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借鉴之名为抄袭之实。

(三)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应该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顺应师生关系的变化、顺应应用性高校的转型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才的培养模式不再是单纯的知识讲授,融入了更多的社会实践,而教学培养模式的变化也使得师生关系除了教学之外,师生间的合作、共赢也越来越普遍。这就使得原有教学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更为复杂的、经济性、社会性更高的高校教学环境,制度的缺失,从而就导致了大学生在教学活动和校园活动中的所创作的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易受到侵害。

四、高校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一)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特别建立知识产权意识,不仅能明确学生在创作过程中对于借鉴和抄袭的界限,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更有助于有效地防止学生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除此之外,具有专业法律意识的综合性人才的培养,也是应用性本科院校转型发展的人才培养要求。因此,高校应根据专业需求,开设相关专业法律知识课程,定期举办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宣讲,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第6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

论文关键词: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

一、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直以来,哈萨克族传统医药在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成为保障哈萨克族人民乃至其他地区人民的健康所必不可少的元素。在许多国家,传统医学是穷人惟一负担得起的治疗方法,在发展中国家,大约80%的人口依靠传统药品满足他们的健康护理需求。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一直未得到足够重视(如{(TRIPS协议》只字未提传统医药),以至于长期以来大多被非法使用,传统医药知识创造者与所有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是哈萨克族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的传统医药商业化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即“生物盗版”的问题。

在我国,一些国外企业利用我国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并申请了专利,如果任由类似的“生物盗版”行为蔓延,我国的传统医药权利人将遭受巨大的损失,后果不堪设想。这与我国对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明确密切相关,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传统医药法律保护是迫在眉睫。

二、我国立法应明确对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分散,各个部门从不同角度的立法对我国传统医药的法律关系进行规制。该种立法对传统医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明确,权利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救济途径不明确,直接导致传统医药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导致其既不知自己有哪些权利,也不知当权利遭到侵害时如何救济,这使得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处于不利的境地。我国应当改变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分散立法,应以专门立法为宜。我国宜将传统医药纳入到知识产权框架下,制定专门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或传统医药资源丰富的地区如哈萨克族实行地方立法,明确规定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主体、传统医药的类别、保护方式、法律责任等,使传统医药保护明确起来。这种立法具有明确具体,针对性强,保护主题突出;有利于传统医药持有者传统医药财产权的行使。另外,更能适应我国当代社会的发展现状,提高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第7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立法强度;执法强度

引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4年12月16日报告说,2013年全球专利申请量以中国两位数增长为支撑,延续强劲增长势头,其中中国的专利申请约占三分之一。根据《2014世界知识产权指标》的报告,虽然中国专利申请方在国外提交的申请量相对较少,但来自中国居民的专利申请量位居全球首位,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成为全世界专利申请受凉最大的机构。并且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技术创新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尽管有诸多学者已经开始探讨有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量,但是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一直没有得到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量方法。但是只有明确中国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够去衡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所以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更为详细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测量体系。

一、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体系及其缺陷

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量化研究最早起始于Rapp & Rozek(1990)1使用立法评分法,根据国家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情况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划分为5个级别,用1,2,3,4,5来表示。该方法早期被一些学者采用,但是却有不足之处。首先,它使用的是静态指标,只考虑了一国是否制定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其次,5个整数级别的划分,有可能将两个相差较大的国家划分到一个级别里,也有可能把两个相差不大的国家划分在不同的级别里。所以在此基础上Ginaete & Park(1997)2对RR方法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一个更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量方法,被称为G-P指标。该指标划分为5个类别,(1)保护的覆盖范围 (2)是否为国际条约的成员(3)权利丧失的保护(4)执法措施(5)保护期限。每个保护类别又包含若干指标,该方法规定每个度量指标各占1分,每个类别中各指标得分之和除以该类别中的指标个数即为该类别的得分,5个类别得分的累加和即为量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根据此方法测量欧美及亚洲部分国家和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如表1和表2.

数据来源: Ginarte J C, Park W G,(1997)“Determinants of Patent Rights: A Cross-national Study,” Research Policy 26, 283-301

通过上图比较可以发现中国在第一次修改《专利法》后1994年的指数3.19就已经达到某些发达国家的水平,在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后2001年的指数为4.19甚至超过了某些发达国家1990年的数值。从我国的现状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基于Ginarte-Park 方法测量到的只是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的立法强度。这只能说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强度已经完全甚至超过发达国家的立法保护强度。自1992年以后,尤其是为加入WTO2000年、2001年中国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做了全而的修正,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已全而符合以TRIPS协议为核心的国际标准。但是,由于中国法律体系自身不够完善,在立法与司法之间还不能匹配,加上老百姓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水平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可见,要正确度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强度,就必须对Ginarte-Park方法进行修正。

国内学者韩玉雄、李怀祖(2005)3对Ginarte-Park方法进行了修正,把“执法力度”加入其中。“执法力度”这一指标作为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变量,这一指标介于0到1之间,0代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条款完全没有执行,1代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条款完全得到执行。“执法力度”是由4个二级指标组成的,即(1)社会法制化程度(2)法律体系完备程度(3)经济发展水平(4)国际社会的监督制衡机制。许春明、单晓光(2008)4在韩玉雄、李怀组的基础上把社会公众意识加入其中,即”执法强度“指标由(1)司法保护水平(2)行政保护水平(3)经济发张水平(4)社会公众意识(5)国际监督。姚利民,饶艳用(2009)5“执行效果”指标替换“执行强度”指标,其由四个二级指标构成,即(1)社会法制化程度(2)政府的在执法态度(3)相关服务机构的配备(4)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沈国兵,刘佳(2009)6提出在TRIPS协定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主要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水平、执法水平有关。代中强等(2010)7提出以上学者的研究所选取的指标并不能很好地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执法力度指标的变量,例如选取人均律师率作为社会法制化的衡量标准并不准确,因为现有数据中的律师人数多数是不能办理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律师,选取成人识字率作为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指标也在2009年被代中强的实证研究否定定。其提出用结案率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执法力度指标,是最能用直观数据解释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司法水平。但是吕敏,张亚斌(2013)8提出一种改进方法测量中国的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运用熵值法和主成分分析等方法,得出我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强度指数,分析了各因素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强度指标体系的构建

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继续采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P(t)应该由“立法强度”L(t)指标和“执法强度”E(t)指标构成。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应该是由立法强度与执法强度的乘积决定。可以表示为:

P(t)= L(t)* E(t)

P(t)表示一个国家在t时刻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L(t)表示知识产权立法强度,一般用GP指数表示;E(t)表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设执法强度E(t)的值介于0到1之间,0表示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完全没有执行,1表示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被全部执行。因此,执法强度E(t)就是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执行效果的变量,表示法律规定的保护强度被实际执行的比例。

(一)立法强度指标

理论上讲立法应该包括该法律所涉及到的所有法律,知识产权法包括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商业秘密法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动植物新品种等相关法律。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对一国经济发生主要作用的是专利和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还是选取专利法作为立法依据,以专利法作为立法强度,并采用Ginarte-Park方法计算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强度。计算结果为上图1-2.

(二) 执法强度指标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把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强度指标分为四部分:经济因素、法律因素、社会因素、国际因素。

(1)经济因素

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应该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应该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应该采取相对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韩玉雄,李怀祖以及许春明等采取人均GDP作为指标,沈国兵,刘佳选取GNI作为指标,吕敏,张亚斌则从个体和整体两个角度考虑分为选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作为指标来源。本文结合以上人的研究认为人均GDP是度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指标。目前中等收入国家的人均GDP为2000美元,超过2000美元为分值为1,不足2000美元,用实际值除以2000作为分值。

(2)法律因素

法律主要包括立法和司法,由于立法已经在立法指标中考虑过了,所以这里的法律因素主要指司法方面。司法水平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执行强度,完善的司法体系,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必然能够使知识产权保护被较好的执行。通常律师占总人口的比例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在衡量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方面的司法水平时,理论上选取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律师比例更能说明问题,但是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参照前人的研究本文选取律师比例作为衡量司法水平的指标。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律师比例已经超过了千分之一,在其他重要的工业化国家律师比例也已经超过了万分之五。所以当律师比例超过万分之五时分值为1,不足万分之五时用实际值除以万分之五作为分值。

(3)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主要是指政府的执法态度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因为政府对于知识产品保护的态度将直接影响知识资产的投资回报。政府的执行能力将影响到知识产品的创造和传播。所以我们直接选取政府在专利侵权方面的结案率作为政府执法态度的分值。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是影响执法强度的影响因素,若公众没有意识到需要为自己的知识产品确权的话,当发生侵权时就不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选取人均专利申请量作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指标。本文借鉴姚利民的方法,当一个地区万人拥有专利申请量达到或者超过10件时, “人均专利的申请量” 的分值为1, 当万人拥有专利申请量不足10件时,“人均专利的申请量” 的分值等于万人拥有专利申请量的实际数量除以10。

(4)国际因素

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国际化问题。WTO也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三大支柱之一,规定了在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及争端的解决机制。所以从这一角度看,一国是否加入WTO,是判断一国运用国际社会通行法则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程度的重要指标。一国加入WTO分值为1,没有加入WTO的分值为0。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计量

立法强度借鉴Ginarte-Park方法计算得到,以上考虑的四个因素涉及到的五个指标设定其对执法强度的权重是相等的,所以为上述五个指标得分的平均数。本文涉及到的“律师比例”、“人均专利申请量”、“人均GDP”、“专利侵权结案率”数据来自于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数据局以及中国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计算得到。根据P(t)= L(t)* E(t)计算得到2002-2012年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如表3所示。

表3 2002-201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

从上表可见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是逐年提高的,从表中可以看出中国的知识产权理发水平早就已经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由于执法强度的限制导致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大打折扣,这是当前我们在发展中必须要面临的问题,也充分说明中国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在立法与执法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直到2012年我国在知识产权的执法强度是0.7848,也就是说立法强度只有3/4得到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是3.28,仅仅高于1990年加拿大的水平,而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1990年的水平相差还很远。这也与中国的实际相符,也是在国际贸易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满的原因。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水平较高,但是执法水平与立法水平是不匹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司法水平较弱人均律师比例较低,这与法律体系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相距甚远,其次是由于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这也与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符合,还有很多人没有意识到需要对于自己的知识财产进行保护,同样很多人没有把侵犯别人的知识财产当做违法,导致我国现阶段知识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但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重要话题,我们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需要在执法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我国能够在国际贸易中取得优势。

参考文献:

[1] 韩玉雄,李怀祖.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学研究, 2005,(3):377-382.

[2] 许春明,单晓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体系的构建及验证[J].科学学研究,2008,(4):715-723.

第8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

【关键词】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

前言: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早已成为人们密切关注的重要话题。特别是近些年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资源的大幅度共享,致使档案信息资源作为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化时代下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以至于原本在知识产权规定之下较为平等的权益关系受到碰撞。以下笔者就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所产生的矛盾进行粗浅的分析,以提出解决建议。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又可以称之为智力成果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学等各个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享有的一种个人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限,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目前知识产权主要依靠知识产权法来维持权益关系之间的平等、特有性质。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到八十年代初期,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组织,第二年颁布了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保证法律《商标法》自此我国进入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日益进步的历程。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目前我国从中央政府到地方部门已经建立了一些类的知识产权职能部门,例如:国家专利总局,国建商标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以及各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应管理机构,而所有的职能管理机构,都拥有着共同的热舞就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手段去参与并维护知识产权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保护知识产权发明者的隔热合法权益。可以说我国的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主要是围绕着国家行政管理与国家司法管理两条途径进行的。然而目前由于我国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以及法律意识仍然比较单薄,无疑给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2.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矛盾

档案是人类经过历史发展积淀下来的智慧结晶,无论从材料形成还是到内容形成上,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凝聚着人们的智慧与汗水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因此,档案也应该包含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然而随着我国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档案通过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形成了一种大规模的资源共享趋势,各个档案机构在互联网上互利互惠,互补玉泉,进行一种协调的共享档案资源活动,有利于满足人们对档案的需求。然而恰恰是由于档案网络信息化建设的飞速发展,目前档案知识产权保护早已成为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了人们智力学习的经济性,对促进国家的繁荣发展,社会的进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为知识产权的侵犯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档案信息过多群众化的发展势必造成无形知识产权的更多的侵犯;其次,档案信息资源的广泛流通,促进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率,给知识产权发明者提供了不可小视的宣传作用,但是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发明人对自己创造的知识产权有个人的所有权利,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而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高度发展,群众化发展,知识档案信息成为所有网络成员都有权拥有的精神产物,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共享性”。而此共享性与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排他性”形成必然的矛盾,是原本的知识产权权益关系受到严重的冲击。导致目前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和知识产权形成一种既矛盾又统一的尴尬局面。

3.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3.1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中法律法规的作用严把网络共享关: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加强知识产权,可以采取严把网络共享关,发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的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的转换,以防止网络使用者侵犯知识产权发明人的合法所有权。数字转换就是指将档案的文字、数值、图像、声音等信息通过进一步的加工、存储和传送转换为二进制编码的固定形式的另一种载体上。使用这种方式可以将档案信息中设计到知识产权者个人的合法利益良好的维护起来。也就是说通过此种二进制编码的数字形式,将数字化信息直接与计算机网络进行搭载,形成一种新型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技术。建立一种新的下载模式,凡是未经过所有权人许可的,不可在互联网上下载器档案信息,不论发表或者为发表的知识产权,均不可以私自在网上下载转传,以此保证知识产权的“排他性”。

3.2 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的局域网络管理:对档案进行信息化建设是为了促进公众合理提高智力成果创造的优越条件,因此如何处理档案知识产权保护和档案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是目前我国信息化建设的突出问题之一。二者由于一辆汽车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正确良好的处理档案信息共享中的知识产权权益问题,尤为重要。在采取二进制编码限制互联网下载的同时,要对内部局域网加强管理。首先,必须使用严格的加密技术,对知识产权进行特定编码方式存储和传递信息,编码后信息看上去就由于乱码,而这些乱码只有在特定解码后才可以恢复使用;其次,对知识产权在内部局域网的传送过程中严把加密管,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存在任何一个位置,在任何网络上进行传送都必须保持加密的手段。以此维护知识产权发明者的个人利益。

结束语:综上所述,档案信息资源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包括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内。然而随着我国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档案信息资源的大幅度提高,势必给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我国档案部门在档案信息现代化建设中,应该大力发展档案共享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在保护知识产权发明者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建立更为理想化的档案信息共享模式。

参考文献

[1] 于淑琴. 档案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J]. 兰台世界, 2000, (04)

[2] 洪源清,孔祥云. 网络环境下利用科研档案如何保护知识产权[J]. 科技档案, 2006, (03) .

[3] 吴坚. 数字时代档案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J].作家, 2007, (14)

第9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

[摘 要] 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显得愈来愈紧迫。本文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促进相应立法,完善监管制度;增强保护意识,促进企业创新;建立行业协会,发挥引领作用等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 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建设;不足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5. 061

[中图分类号] F8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5- 0115- 02

0 引 言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优化的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发展迅速。作为国际产业转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金融服务外包因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和规模上的优势,受到广泛关注,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2月公布的《金融服务外包》文件,金融服务外包是指金融机构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利用外包商(为公司集团内部的附属实体或公司集团的外部实体)来实施原由自身进行的业务活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尚处于起步阶段。综观金融服务外包较发达的国家都已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因此为促进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亟待进一步完善。

1 金融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1.1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是发包方衡量接包方的重要因素

知识是发包方赖以创造价值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是发包方的生命线。在发包方与接包方合作的过程中,资源共享是常态。金融机构需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信息提供给外包商开发、运行和管理,因此必然非常关注自身信息在外包合作过程中的机密性,知识产权保护程度随之成为发包方选择接包方所考虑的重要因素。

1.2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决定金融服务外包环境的优劣

在众多服务外包区域竞争力评价体系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都被作为一项重要标准纳入金融服务外包环境中进行考察,如主要用于城市服务外包竞争力评价的由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科尔尼、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和埃森哲咨询公司(Accenture)四方共同研制的中国服务外包承接地的综合评价体系;为评价全球服务外包承接地竞争力,科尔尼管理咨询公司(A.T.Kearney)构建了2007年全球服务区位指数。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金融服务外包环境中起着重要作用。

1.3 知识产权保护是金融服务外包所具有的知识产权风险的内生要求

金融服务外包形式的快速发展及其存在的复杂的委托-关系,使得金融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较为复杂。在金融服务外包过程中, 接包方与发包方都可能需要将自己的商业秘密或者核心技术提供给对方,从而加大双方的知识产权泄露风险。同时由于外包合同的不完备,往往会产生知识产权归属问题。金融服务外包过程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要求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状与不足

2.1 我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状

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影响各国参加金融服务外包国际竞争的核心因素之一。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亦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2006年《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中提到要完善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基地城市建立知识产权投诉中心,严厉打击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各基地城市应根据服务外包产业的特殊需求进一步完善保护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制定服务外包数据保密相关规则,建立服务外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评价体系,并在全社会营造诚信为本的良好氛围。2015年1月16日,国务院正式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这是国务院首次对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其提出要建设法制化营商环境,加大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的执法监管力度。自2009年以来,国务院相继认定了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其中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建立了金融服务后台。几乎所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制定并实施了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条例等,这些城市对于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引领作用。

2.2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足

2.2.1 缺乏相应立法与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尚处于萌芽阶段,各种立法相对落后和欠缺。我国银监会颁布的涉及金融服务外包的立法主要有《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此外证监会和保监会作为金融业务的监督机构,也未确立完善的金融服务外包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没有专门针对银行业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指导,未形成具体的系统性的监管程序。同时对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难以落实,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等。

2.2.2 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由于我国企业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的束缚,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方面意识薄弱。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仍待加强,缺乏对核心技术的控制和保护意识,对核心技术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对服务外包中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保护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