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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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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

第1篇: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

【关键词】国际 贸易 知识产权 保护 趋势

【论文正文】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贸易发展趋势

一、知识产权保护不断纵深发展

1.知识产权保护的开放性趋势增强

在TRIPS等多种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规定,WTO的成员国要统一接受知识产权多边保护规则,这样就形成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统一规范性体制。在这种背景下,各发达国家纷纷修改和调整本国知识产权法,力求继续主导知识产权国际制度的走向。如2011年9月,奥巴马签署《美国发明法案》,表明新修订内容将陆续开始发挥作用。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我国相继制定并修改修订多次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逐步形成开放性、国际化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2.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知识产权密集型的产品不断发展和最新科学技术的运用,知识产权的应用领域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如技术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详尽并适用于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保护期限较之以前延长。但是,将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保护水平的提升和提高也就形成了新型技术垄断。如我国近些年来3G移动通信标准、华为思科事件等,充分反映了国际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下的贸易保护壁垒。

3.知识产权审查国际化

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诸多共同利益,以共同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模仿行为,因此它们更为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查国际化,以求得更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而带来的利益。专利审查的国际化和保护统一联盟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审查效率,降低了各国付出的成本。同时,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产生了冲击。

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不断提出

目前,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提出了振兴国内经济和提升国家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这主要是一国经济的发展中知识产权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如获得产业集群效应,扩大一国的贸易范围、形成一国的竞争优势等明显的战略优势。一些诸如美国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大国,为了继续保护和扩大本国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通过双边、多边等谈判等形式形成最适合本国当前发展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第2篇: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

【关键词】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随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兴起,西北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样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据统计,近10年来国内涉及西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论文多达160多篇。加上西北地区幅员辽阔,少数民族众多,收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扩展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190项,如何保护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构建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从以下做起。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客观规律,注重利益合理分配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族本族群群体智慧的结晶,本组组员应当是享有真正权利的主体。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本民族群众的意见。不宜采取圈隔固守、异地转迁、搜集保存等直接的行政手段干预,而应该在充分尊重其非物质文化发展规律和实际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化和现代化方向进行开发利用,从静态维护转移到内在生命力的维护上来。尤其要重视利益的合理分配,培育少数民族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从而激励少数民族对本民族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二、积极立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地区特色法律制度

健全法制对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具有制定法传统的国家,制度层面上的建设更显成效。尽管我国于201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西北民族地区各地文化差异较大,民族地区缺乏地方立法保护。西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发展始终与本地区的特色相伴,外来因素影响较小。如果只注重从全国范围内制定法律法规来保护,势必会在实际中损害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在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加快完善本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到一个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进行保护,必定会发挥法律制度的积极功效。当注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这既是民族文化自治权利的体现,又能更好的反映出非物质文化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三、加快知识产权理论创新的步伐,使其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融合

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中,可以发现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体系存在着诸多的差异性。但从根本上讲,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尽管关于其独创性、权利主体和权利性质的不容易被认定,但并不意味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群体权利和财产利益的必然丧失。因此,要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的理论创新的步伐,使其能够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紧密契合。

四、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实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

1、著作权保护制度。为了能够有效地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中的无形文化表达,应当借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示范条款,采用独特的保护非物质文化表达的机制。此外,还应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表演和录制品条约,建立强有力的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表达的版权和相关权利机制。

2、商标权保护制度。含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商品或服务可受《商标法》的保护,并且可以寻求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方式来达到保护目的。此外,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侵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权利时,或商标由于虚假表示而形成与其相联系的事项构成,或商标对其造成侮辱或有损名誉时,国家应拒绝注册该商标或在任何时候撤消该商标。

3、专利权保护制度。对于少数民族医药、手工技艺、铸锻技巧、织染和蜡染技术等民族民间传统手工艺可以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并且应在“申遗”的基础上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制度,当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对非物质文化有特定的文化和精神意义,或这种申请有可能被认定侵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权利时,应拒绝该申请。

五、建立和完善实现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性利益的分配制度

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制度联系的同时,需要建立和完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性利益的分配机制,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各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通过财产性利益实现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物质基础。

转化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旅游资源,积极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渠道。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把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推向市场,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其保护自谋资金,实现双赢。

六、加强责任认定制度

权利实现的过程同时也是义务履行的过程,而侵犯权利或不履行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没有完善的责任制度,法律所追求的制度目的就不能很好实现。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中,责任制度不完善、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比较突出。

因此,在明确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认定等方面的制度内容同时,还需要大力培育司法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25),65-70

[2]王莉霞.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研究进展[J].人文地理,2009,(5),7-11

[3]曹新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J].法商研究,2009,(2),75-84

[4]杨森,张仲谋.2001-2008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10,(25),61-68

[5]欧阳正宇.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SWOT分析[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1,(7),201-208

[6]彭金山.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N].中国艺术报,2010

[7]江媛.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列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N].江苏经济报,2011

第3篇: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世界贸易格局发展中国家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代国际贸易中竞争优势的主要祛码和最有价值的搏弈工具,是世界各国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及发展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发达国家尤其是具有技术优势的经济强国,不仅在在其知识产权国内政策中制定了符合本国实际和服务国家利益的战略目标,而且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和利益的驱动,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相比之下,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的推进过程中则处于被动,缺乏发达国家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的必要过渡期,在国际贸易的现代化进程中处于不利的发展地位,发展中国家强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对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预期的效果。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对国际贸易格局的影响

从全球贸易角度出发,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增强,使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两极化趋势更加明显,加剧了南北贸易发展不平衡。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后,由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绝对垄断优势,以及发展中国家市场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贸易利益流向发达国家,从而加大两极分化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具有绝对的垄断优势,使之成为发达国家利益分配的有效工具。

跨国公司是知识产权申请的主要微观主体,也是发达国家保持和强化垄断性贸易经营的重要工具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其跨国公司的垄断实力大大增强,延长获得超额利润的周期,进一步加强其技术垄断优势和市场垄断优势,占据更大的市场规模,,始终占据国际市场有利竞争地位。结果必然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公平贸易和竞争无从谈起。

(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遏制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的有力武器。

国际贸易中的标准壁垒己经成为遏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市场的有力武器,发达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遇到更多的贸易壁垒,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降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运用,使得发达国家得以控制产业链、遏制竞争对手,从而进一步攫取产业利益,并削弱后发国家和后发企业的低成本优势,两极分化进而加剧。

(三)发达国际利益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导致国际贸易主体地位不平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则问题成为另一个阻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制约因素。为保持和加强竞争优势地位,发达国家极力主张把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要求建立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减少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而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扭曲和障碍,增强其经济和贸易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发达国家还积极通过国际公约和单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深深打上了发达国家利益的烙印,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从而陷入长期经济贸易发展困境。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及对我国的启示

知识产权通常被称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进步动力,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为知识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带来障碍,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全面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和成本。

各国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科技发展阶段选择适宜的国内知识产权政策,根据经济学基本分析工具,满足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收益的平衡,从而制定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能对贸易及经济造成扭曲,更不能成为知识和技术扩散的阻碍。

(二)从各方引入国外技术,形成竞争机制,削弱国外技术的垄断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国外企业在该国的专利产品的市场垄断能力越大,为了削弱技术持有方的垄断势力,我国在引入国外技术时可以引入多家相同类型的国外技术,加强他们之间的竞争,从而削弱国外企业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的对我国产品市场的垄断力度,降低我国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成本,提高模仿能力。

(三)大力支持民族产业的科技研发,提高我国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转化率。

我国政府要增强对出口企业的技术支持,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有目的性的引导发展核心技术,提高科技的市场转化率,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贸易的不利影响。此外,要加强我国跨国公司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4篇: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

关键词:江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自主创新

在加入WTO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海外发展战略。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经济面临着重大挑战,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江苏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上的缺陷与不足,制约了江苏对外经贸的发展。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第5篇: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

关键词: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侵权

民营科技企业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二十余年来,民营科技企业在促进科技进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民营科技企业数量为150595家,出口创汇已超过2000亿美元,上缴国家税金已超过3500亿元,联想公司和海尔集团已跻身于世界500强企业。在2006年确定的首批103家创新型企业试点中,民营科技企业77家,占总数的75%。在全国53个国家级高新区中,民营科技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0%以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绝大多数民营科技企业都是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下发展起来的。然而,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 距。

一、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近几年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然有所提高,但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整体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不少民营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保护意识不够。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中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以为只要是自己开发的成果就是自主知识产权,忽视对创新成果进行法律保护,有知识无产权、有产品无商标等现象十分普遍;许多企业认为开发了新产品、新技术,不申请专利或不申请注册照样能够打开市场,根本没必要花钱申请保护;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

(2)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知识产权流失严重。首先,人才流动频繁。特别是掌握商业秘密的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向国外流失,是造成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最主要原因。其次,保密措施和约束机制不健全。有些民营科技企业保密制度不健全,加之领导和职工对保密不重视,往往无意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另外,管理不到位。许多民营科技企业对是否申请专利、申请授权后如何管理等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缺乏统一管理,随意放弃专利权,造成知识产权流失。

(3)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弱、维权成本高。随着民营科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业务范围的拓展,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侵权与被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影响到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形成和良性运转。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项数据表明,2002―2003年,中国内地公司已经成为亚洲受到专利权打击最多的企业群体。“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但20万元以下的侵权行为我们一般不去追究,因为追究下去往往得不偿失。”天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道出了不少企业对维权高成本和高难度的无奈。

(4)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不到位、管理弱化。我国许多民营科技企业对设置知识产权管理专职机构和激励机制重视不够,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营科技企业专利申请的积极性。目前,许多民营科技企业既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规定,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绝大多数企业未设独立的知识产权机构,大多由企业副总兼管有关工作;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专业水平较低,对知识产权研究利用的能力差,管理处于松散状态。有的企业只是将专利权、商标权作为一种摆设,无人管理,一旦看到自己的专利、商标有了市场、有了可观的效益,方才想到要保护知识产权;有些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无人过问,造成专利年费因漏交而被视为放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忘记续展等,导致企业丧失自主知识产权,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5)知识产权在管理体制、立法方面也不够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着多头管理、侵权打击不力、维权成本高、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等体制“瓶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仅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等主管部门,还涉及文化、广播电视电影、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以及海关、公检法等执法司法机关。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不能形成打击合力,也容易造成多头执法,这些都给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很大影响。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新类别相继出现。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由于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信、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而在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而知识经济所涉及的一些高科技智力成果尚未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之列,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存在一定差距。

二、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策分析

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资产,越来越多的民营科技企业已把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核心竞争战略,也把知识产权视为与人力、资金、物力并列的四大资源之一。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意识贯穿于科技创新全过程。民营科技企业应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命根子”的观点,增强全体员工尤其是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树立既重视科技创新又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并贯穿于科技创新全过程,即从选题、立项调研、专利与非专利技术查新、研发过程专利法律状态监控、阶段性成果管理、成果转化乃至商品化及市场化等各个方面,注意运用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保护。

(2)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制度,防止知识产权流失。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资源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和运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资源效益。民营科技企业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总体框架进行运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专人管或兼管,或在相关部门兼设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同时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依法规范管理与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健全保密措施和约束机制,对本单位科技成果的技术商品消费特征,加强跟踪管理。

(3)适当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有效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民营科技企业尤其在创业初期应根据自己的需要与经济科技实力,采取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一般来说,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且有明显市场前景的发明,可申请专利保护;不易被通过“反向工程”破译的发明,可用技术秘密保护;科技论文、技术报告、产品说明书等皆可用版权保护,并应强化登记意识,以避免诉讼时举证困难。

(4)提高企业自我保护的能力。民营科技企业应从多方位关注和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及发展趋势,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司法救济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注重对知识产权的多角度保护。如果技术产品符合专利“三性”,应抢先申请专利;其中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产品上市前要申请注册商标;产品的包装、装潢应采用外观设计或版权保护;其产品说明书要选择版权保护;委托设计的广告图案和广告语要明确版权归属。没有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会轻易地被投机者以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乘虚而入,使产品丧失竞争能 力。

(5)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知识产权管理需要有专门的人才,尤其需要既有专业技术背景,又懂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和实务的复合型人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人才的竞争。能否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直接关系到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败。因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工作,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训与教育的投入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提高知识产权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 质。

(6)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政府应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为民营科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环境保障。一是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政策支持。要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人事、分配、奖励等多方面探索建立民营科技企业有效吸引和使用人才、增加技术开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二是为民营科技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技术创新环境,切实保证民营科技企业和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在同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良性互动、共同发展。三是加强行政引导,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科技企业择优扶持。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应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格执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社会信息系统与信用机制,使之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接,从而有效地维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学院外经贸学院

参考文献:

[1]本报评论员.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恰逢其时[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3-9(第001版).

第6篇: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

前言

人类社会继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后,即将进入一个新的社会主导型经济形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即将成为这个新经济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形态。知识经济社会仍然是商品经济社会。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和知识产权等取代了土地、资本等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最主要的致富手段。1虽然知识经济一词现在仍有争议,但无法否认的事实是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模式的确发生了远远不同于以往的变动趋势。知识产权法对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否更好地保驾护航,取决于其能否因应新的制度需求而做出适时和有效的调整。

与以往社会形态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利形态一样,知识经济时代也有适合其发展需要的权利形态。因此,必须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作用:知识产权在工业经济时代既已出现,随着(特别是互联网)的加速发展,其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新的社会形态提出了新的制度需求。如果说物权是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社会的主导权利形态的话,知识产权无疑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主导权利形态。

一、知识产权法对社会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制度。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它当然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作用:首先是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的作用。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和保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确立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对侵犯创造者权益的侵权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其次是促进智力成果推广的作用。知识产权法确定智力成果可以有偿使用和转让,鼓励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推广应用其成果,确定保护智力成果传播者的权益,规定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和强制使用。2若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的产生和传播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可以断定的是人类现在绝不可能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为解决技术、文学成果的权属而设立的,是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法律制度,它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调节因智力创造而产生的相应关系,以激励知识的创造、推动社会进步、知识产权制度在工业经济时代已经出现,为人类社会可能走到知识经济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要作出相应的调整,继续发挥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规范作用,可调节当今世界经济竞争的秩序。其次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保障作用,可保证知识产业财富的实现。再次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作用,可促进知识技术的创新。3知识经济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逐渐扩大,其保护难度在增大,保护期限应缩短。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占有如同财产的占有,需要得到产权的确认。知识产权与物权等一样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独占权、垄断权。知识的不可替代性、不可逆性、非磨损性、不可分性、可共享性、无限增值性等使得其保护较之物权等的保护更依赖法律制度。许多知识产权的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主体将一无所有。4可以想见,若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则这个时代的整个经济基础都无法得到保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的生产环节就已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知识经济的推动力源于知识的不断创新,知识的生产是创新的源头,而知识的创新,要承担高风险的成本,唯有激励才有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就是用法律的形式确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而且用法律保护这种专有权的实现。5

人类对知识是一种权利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第一个在上明确提出以知识为基础的发明技术具有价值的是英国古典学家亚当·斯密。知识之所以被赋予权利的地位,并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出现是基于以下的考虑:6首先,知识产权大都是智力劳动的成果,主要是由复杂的脑力劳动创造的。其次,知识产权是特殊的商品,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归根到底在于是先获得更多的价值。再次,知识产权在发明过程中,它的生产成本构成存在着极强的不完整性、弱对应性和虚幻性,因此知识产权的市场价格即使在市场经济充分发育的经济环境中,仍然是可能带来的超额垄断利益上。最后,知识产权的价值量有很大的例外性,直接与他们的获利能力相关,并非与凝结其中的人类一般劳动成正比。

二、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知识经济的关系

知识经济是近年来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是在知识创新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的时代趋势下应运而生的。尽管知识经济这个概念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但无可否认的确出现了一种远远不同于以往的新的经济增长模式。根据联合国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1996年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专题报告中提出的知识经济的定义是:一种建立在知识与住处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这里说的知识包括了人类迄今为止所创造的所有知识。7

知识经济时代高度发达的信息和高新技术提供了知识成为有价商品的良好环境,使知识成为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每个人对知识的拥有权实际上就是对财富的拥有权。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对知识的拥有权和知识财富自身的权利特征一般也是通过知识产权来得以体现的。知识产权的出现是人类对知识价值认识的深化,是人类在经历了以金钱为权利主体的社会形态之后,迈向以知识为权利主体的更高级的文明社会的开端。

20世纪末,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孕育和催生了知识经济这种新的经济形态,而到了21世纪,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诉求就更为迫切。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的关系是互动的。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因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制度需求而表现出新的变动趋势:首先,知识产权制度的不确定性因素在增加,主要是保护范围应扩大和保护期限应缩短的问题。其次,产生了知识产权的 地域性与国际性的冲突。虽然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地域性,但随着的发达,国界和地域的概念已经逐渐模糊,知识产权固有的地域性特点也逐渐丧失。再次,知识产权的私权实质也受到了质疑。8当然这个特点的丧失与整个法律制度的变动趋势是相关的,是私法公法化趋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体现。

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多边制裁挂钩,极大地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执法力量。

第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的趋弱和国际化的进一步加强。

第三,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9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了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发展则完善了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促进了知识创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作用,保证了知识产业财富的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作用,调节了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秩序。对于这一问题的考察,主要有以下一些归纳:

首先,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源头。知识产权制度是在知识成为商品的社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都以保护各项智力创造的无形财富为核心。知识成为商品交换的标的在工业经济时代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而正是为知识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充分发展,才催生了知识产权制度。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知识经济的发展创造了重要法律环境。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律制度体系,而已经签订了二十多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协议,也为知识经济的全球化、网络化、数据化发展铺平了道路。10,

也有人认为,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的密切关系表现在:首先,知识经济的发展,决定、着知识产权要素的具体内容,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必须依赖于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反映经济的要求,不可能脱离经济而独立存在,知识经济的发展,对发展知识经济的投资模式、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形成将产生深刻的影响,这就不可避免带来知识产权有关要素的变化。其次,知识产权作为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种权利,通过法律对其加以保护,可以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再次,知识产权对知识经济的发展起着很明显的推动、促进作用。

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知识经济的关系,可以确定的一点是:知识产权孕育和催生了知识经济这种经济形态。

第7篇: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3.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4.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5.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第8篇: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合资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331-02

1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1.1 有利于企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当今中国许多合资企业已经开始着眼于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健全和完善。他们针对知识产权的各个类别,相应地制定实施具体的方案。举例说明,依据技术难度和资本的现实状况选择恰当的开发模式,针对技术的发展前景和企业自身的实力,选择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保护专利技术的方针政策。

1.2 有利于加大企业在高技术开发的投资力度

随着合资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实施,高新技术从研制到推广的时间期限得到大幅度的缩短。与此同时,科学技术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首要武器,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新的技术给企业带来了新的契机,合资企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紧密联系起来。

据有关资料统计,对一项新技术的保护措施问题上,只有47%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其他的企业大多因技术专利性不强、专利保护力量不够而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他们十分重视产品的标示商标的正确性,突出强调商标与企业形象的密切关系。

1.3 有利于增强合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调查统计中表明,在我国合资企业中有7.8%的企业在境外获得专利,13.7%的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5.9%的企业在境外同时获得专利和注册商标。这充分显现了我国合资企业在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等方面的保护政策的进步与发展,企业通过已加入的国际条约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另外,我国合资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已经学会将代表自己公司商号或商标的字串注册为域名;一旦被他人抢注,则积极谈判,要求买回域名;而对恶意抢注者,则寻求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

2 合资企业中方知识产权的流失现象分析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起步比较晚,而这一套制度的保护依据实际上是传统的制度模式。由于科技的发展已经强烈地冲击着这一传统模式,使得制度本身面临着变革的必要性。

2.1 制度自身存在的阻力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虽然在制定实施之后,应实际情况的需求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旧表现出一些法律法规自身的不合理性。例如,专利的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这就导致许多合资企业放弃了专利申请。实践中,专利审查机构由于不受期限的约束,造成常有任意拖延专利实质审查时间的情况。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失去了占领市场的先机,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阻碍新技术尽快投入市场,妨碍更尖端技术的产生。

2.2 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资料统计,我国目前仅有21.6%的企业着手于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企业人才培养方面,严重忽略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有5.9%的企业完全没有进行任何的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和教育。而在聘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顾问的问题上,除了一些规模较大的合资企业较为重视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外,其他一些中小型企业皆因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轻视而忽略了法律顾问的重要性。

3 对策与建议

3.1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我国对专利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缩减了申请和审查的时间,将生物技术这一部分纳入了专利法的保护范畴,顺应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明确商标侵权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的侵权行为方式,制定有关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等有关规定。明确数字化技术对复制、发行等传统版权概念的影响;对互联网上的著作权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对新出现的网络主体即网上信息提供者和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上的地位与责任做出规定;建立适合于版权发展趋势的新的公示制度;对数字化权、传输权有关问题加以明确;重新定义版权侵权行为方式等。

3.2 强化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信息资讯的传播速度得到了迅猛的提升,缩短了不同地域之间的差距。为了适应新的环境,合资企业必须时刻掌握最先进的科学技术,了解并学会运用在技术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但现实中,我国的许多的合资企业仍未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目光短浅,毫无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合资企业应当改变错误思想,灌输新的经营理念,提高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

3.3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法国的著名经济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认为,阻碍技术进步的首要因素来自社会方面。在专利申请中为提高企业申请专利和高科技发展创新的积极性,国家可以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资助。其次,加强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版权管理机关等的人力和设备投入。再次,合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设有的专门机构与专业人员的力量不足,而对这些专门的机构所提供服务方面缺乏了解和认同。最后,合资企业可以自发地创建行业协会组织,共同探讨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与服务,并对侵权加以防范与打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出面对受害企业予以支持。还有加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宣传工作,这可以使公众逐步树立知识产权观念,培养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

3.4 提高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

由于我国自身技术能力比较弱,一味地模仿、仿冒,造成许多产品侵权。因此,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已成为必然趋势。我们应当积极正确的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条例来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遵循国际惯例,不断加强技术开发与创新,研制和开发企业自己的技术专利,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于我国企业创新能力受限制的情况,可以通过对短期内无法拥有核心专利的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行业中重大关键技术,应鼓励行业内企业进行联合开发、联合招标,形成合力。

3.5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1)中方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的缺陷。

自后,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符合自身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融入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依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还有待完善。两个国际组织的法条与协议均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按程序获得企业商业秘密者,负有保密义务,尤其禁止从主管部门那里将商业秘密流入商业通道。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偏偏把这一部分漏掉了。中国的许多经营者,非常关心主管部门是否会利用其职权从事这类不正当竞争。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没有涉及,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涉及的部分,我们法律中的缺漏就更大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列为禁止的内容之一。但除此之外,借他人未注册商标为自己牟利的情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却没有任何体现。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细节方面的疏忽和遗漏,给我国合资企业在经营上带来了诸多不便。在与外商交涉时,无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

知识经济时代在发达国家的现实化,使全球经济系统将面临一次新的国际分工。在这次分工中,知识经济国家将进一步摆脱物质生产的拖累,而成为向全球经济提供知识、技术、智能、思想进行物质生产的“躯干国家”。我国身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之一,在进行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同时,更加重视对我国合资企业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首先可以根据国家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协定,彼此保护有关知识产权;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保护这种方式(在当事国双方均既未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又未签订双边协定的情况下采用);还可以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此保护知识产权。

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书中讲到,所谓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采取多边国际公约的方式,一般而言,并不是直接在国内使用国际公约办事或者办案,而主要是要求在国内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应根据本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接轨。要同本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协调和合作,要根据本国所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定享受权利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4 结论

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发生了根本的变革,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的在发展经营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知识产权的拥有、维持、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未来发展的兴衰。世界各国也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为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而且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限制是一种完全合法的、并不受到谴责的手段。为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的涉外经济活动中就是一项不得不加以关注的方面,它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不仅涉及到国内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也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正如主席1996年底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曾指出的,“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一场激烈的国际经济斗争。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占有优势,他们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其目的就是要垄断市场和技术。”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与发展,将是我国合资企业安全稳健的迈向世界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冯晓青.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第9篇: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范文

【关键词】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

前言: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早已成为人们密切关注的重要话题。特别是近些年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资源的大幅度共享,致使档案信息资源作为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化时代下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以至于原本在知识产权规定之下较为平等的权益关系受到碰撞。以下笔者就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所产生的矛盾进行粗浅的分析,以提出解决建议。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又可以称之为智力成果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学等各个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享有的一种个人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限,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目前知识产权主要依靠知识产权法来维持权益关系之间的平等、特有性质。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到八十年代初期,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组织,第二年颁布了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保证法律《商标法》自此我国进入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日益进步的历程。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目前我国从中央政府到地方部门已经建立了一些类的知识产权职能部门,例如:国家专利总局,国建商标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以及各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应管理机构,而所有的职能管理机构,都拥有着共同的热舞就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手段去参与并维护知识产权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保护知识产权发明者的隔热合法权益。可以说我国的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主要是围绕着国家行政管理与国家司法管理两条途径进行的。然而目前由于我国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以及法律意识仍然比较单薄,无疑给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2.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矛盾

档案是人类经过历史发展积淀下来的智慧结晶,无论从材料形成还是到内容形成上,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凝聚着人们的智慧与汗水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因此,档案也应该包含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然而随着我国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档案通过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形成了一种大规模的资源共享趋势,各个档案机构在互联网上互利互惠,互补玉泉,进行一种协调的共享档案资源活动,有利于满足人们对档案的需求。然而恰恰是由于档案网络信息化建设的飞速发展,目前档案知识产权保护早已成为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了人们智力学习的经济性,对促进国家的繁荣发展,社会的进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为知识产权的侵犯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档案信息过多群众化的发展势必造成无形知识产权的更多的侵犯;其次,档案信息资源的广泛流通,促进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率,给知识产权发明者提供了不可小视的宣传作用,但是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发明人对自己创造的知识产权有个人的所有权利,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而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高度发展,群众化发展,知识档案信息成为所有网络成员都有权拥有的精神产物,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共享性”。而此共享性与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排他性”形成必然的矛盾,是原本的知识产权权益关系受到严重的冲击。导致目前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和知识产权形成一种既矛盾又统一的尴尬局面。

3.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3.1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中法律法规的作用严把网络共享关: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加强知识产权,可以采取严把网络共享关,发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的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的转换,以防止网络使用者侵犯知识产权发明人的合法所有权。数字转换就是指将档案的文字、数值、图像、声音等信息通过进一步的加工、存储和传送转换为二进制编码的固定形式的另一种载体上。使用这种方式可以将档案信息中设计到知识产权者个人的合法利益良好的维护起来。也就是说通过此种二进制编码的数字形式,将数字化信息直接与计算机网络进行搭载,形成一种新型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技术。建立一种新的下载模式,凡是未经过所有权人许可的,不可在互联网上下载器档案信息,不论发表或者为发表的知识产权,均不可以私自在网上下载转传,以此保证知识产权的“排他性”。

3.2 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的局域网络管理:对档案进行信息化建设是为了促进公众合理提高智力成果创造的优越条件,因此如何处理档案知识产权保护和档案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是目前我国信息化建设的突出问题之一。二者由于一辆汽车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正确良好的处理档案信息共享中的知识产权权益问题,尤为重要。在采取二进制编码限制互联网下载的同时,要对内部局域网加强管理。首先,必须使用严格的加密技术,对知识产权进行特定编码方式存储和传递信息,编码后信息看上去就由于乱码,而这些乱码只有在特定解码后才可以恢复使用;其次,对知识产权在内部局域网的传送过程中严把加密管,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存在任何一个位置,在任何网络上进行传送都必须保持加密的手段。以此维护知识产权发明者的个人利益。

结束语:综上所述,档案信息资源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包括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内。然而随着我国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档案信息资源的大幅度提高,势必给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我国档案部门在档案信息现代化建设中,应该大力发展档案共享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在保护知识产权发明者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建立更为理想化的档案信息共享模式。

参考文献

[1] 于淑琴. 档案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J]. 兰台世界, 2000, (04)

[2] 洪源清,孔祥云. 网络环境下利用科研档案如何保护知识产权[J]. 科技档案, 2006, (03) .

[3] 吴坚. 数字时代档案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J].作家, 2007,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