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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90后”高职女大学生;社会性别;性别角色
从2008年开始,20世纪90年代的最早一批出生的人已经以其自有的姿态跨入了大学生校门,这个庞大的群体很快就要成为走上社会大舞台,成为社会中最具有活动力的群体。随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高职女大学生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多。而作为90后的新一辈,成长于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年代,可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思想的历史沉淀,使“90后”高职女大学生在接受时代赋予的现代意识的同时,也要接受着传统文化遗存的习以为常的东西,这种东西将对其一生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而在大学阶段培养她们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对于她们走入社会后的工作、生活、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从社会性别观层面上,将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性别教育的相融性进行探索,探讨高职女大学生受传统社会性别观影响下心身发展出现的问题及成因,为当代高职院校的思政工作者敲响警钟。
一、传统社会性别影响下的“90后”高职女大学生发展特征
1.自我定位的扭曲
“90后”高职女大学生有个性、有想法,更有自己的见解,不管在校园或职场都表现的比以往更为自信,努力来改变传统的性别角色定位。然而,自然社会普遍认为的定型模式“男主外,女主内”,男性的工作就是赚钱养家,女性的任务就是保持美丽和照顾好家庭。使一部分的女大学生以“贤妻良母”作为自己的目标和定位,造成女大学生不考虑自己实际的特长及所学专业,而单纯地根据社会对女性的要求进行知识学习和职业选择,具有本应该发挥的技术潜力被埋没,导致大量的人才流失。
同时,激励的社会竞争,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也使一些女大学生对自身的竞争能力、素质产生怀疑。正常情况下,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的挫折和压力要比男生要大得多,为了避免日后的辛苦,一些女大学生试图通过其他方式来“曲线救国”,在校期间不是埋头苦读自己的专业,而是费尽心思到社会上找富翁,想通过搭上成功人士的顺风车少奋斗几年,甚至不用奋斗。这种定位使得“学的好不如嫁的好”、“急婚族”、“干的好不如嫁的好”的观念在大学校园流行。
2.对外貌的重视胜过对内在素质的培养
中国古典文学中从不缺乏对女子美貌的描述,甚至在劝解男子求取功名、发奋读书时也不忘以美女做“诱饵”,“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现代传媒更在用一种庸俗的商业观,无限夸大女性美丽的重要性。同样,时尚美丽也成为当今“90后”高职女大学生的价值追求。进入大学后,有许多的女大学生存在目标发生了转移或迷惑,开始片面地追去时尚、超前消费,盲目地购置大量的衣服、护肤化妆品,拼命摆弄和改变她们的脸和身体,将自己锻造成为“人造美女”。她们在失去金钱的同时,也失去了自信和判断力,无法判断女性自身美的标准,最终使她们失去自我,掉入商业的消费陷阱之中。
3.成才动机弱化
尽管历史的车轮已经进入21世纪,但今天的社会仍然是男权社会,中国封建文化传统作为女大学生成才的文化背景,“男强女弱”、“男高女低”的传统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削弱着“90后”高职女大学生的成就意识。有部分女大学生局限于“自己是女人”,认为某些方面“女性不该超过男人”,工作上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不自觉地约束自己的发展,担心事业上强于男人而失去传统女性的定义,失去女性的“小鸟依人”形象和柔弱顺从的女性之美,追求事业会导致“女性气质”的丧失,成为人们眼中的“女强人”、“悍妇”。还有一些边远山区的女大学生报考大学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跳出农门,找一份象样的工作和一个未来侣伴,对自己将来的发展则很少考虑。
二、“90后”高职女大学生传统社会性别角色成因分析
1.家庭教育对学生性别角色的影响
家庭的教育和氛围对于一个人的成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位置,是一个人社会化过程的最要场所。受到历史传统思想的影响,男、女性别的差异,从男女出生起,父母已经开始了最初的性别角色社会化。父母在子女的取名字中赋予了不同的性别角色含义,男孩子取名要体现力量、睿智、权势等阳刚之气,女孩子取名则要赋予温柔、秀美、简约等阴柔之意。此后,在为子女选择衣物、玩具,教育态度与行为,到大学选择专业,从无形中潜移默化地影响子女的社会性别角色意识,使子女从最初的婴儿状态就按照传统的性别发展模式要求自己,女孩子应该以“温柔、乖巧、贤淑”塑造女孩模式,从而抑制了女孩的独立能力和创新能力。很多父母认为女性能念大学已经很不错了,女人不必做出一番大事业,只要一份稳定的工作,过上舒适的生活就可以了,这种思想影响了女大学生成才的动机,弱化了女大学生的成才观念,造成了女大学生人才的自我埋没。
2.现代大众传媒强化了女大学生的社会性别意识
在商业文化席卷全球的今天,大众传媒的繁盛是有目共睹的。然而,出于商业目的,商业广告、电影、电视作品到报纸杂志和互联网,总是以或暴露或隐晦的方式大量复制着男女角色的陈规定型或模式,如商品+美女=销售、性感+=对象、洗衣+做饭=贤妻良母、成功女士=灭绝师太等。以这种模式不断地对受众“主观现实”施加影响,让广大受众都觉得女性“应该是这样,而不是那样”。同时,这种被强化的传统观念,逐步促使女性对传统角色的认同,最终使其成为自觉的要求。
社会正处于信息发达的时候,女大学生们可以足不出户了解到很多社会的信息,促使她们会越来越依赖传媒的描述,而不去与现实做对比,最终就会非常容易认同这种角色定位。如各大电视台争相推出“非诚勿扰”“百里挑一”“我们约会吧”等相亲节目,而里面大部分女嘉宾都是有着国外留学背景并且高学历、高收入、高智商的“三高”人群,因为过于优秀让男性都“近而远之”,所以成了“剩女”一族,沦落到相亲的地步。这让现在的女大学生害怕成功,她们害怕成为男人们眼中的“女强人”,害怕成为与男性“结婚型”择偶标准不相符合的人。这对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异化思想冲击的青年少年期大学生来说,更是一种无硝烟的战争。
3.高校忽略了女大学生的社会性别教育
高校是培养学生成才发展的重要环境,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非常重要。但是,目前许多高职院校忽视性别的教育,忽略了学生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性别差异。对女大学生的教育上,不重视她们的群体特殊性,忽视她们思想上的矛盾和困惑,从而影响了对女大学生良好品质的再塑造以及心理问题的疏导,致使女大学生不能准确找准自身定位,也不能及时解决其心理矛盾。
高校的教育主导者,在教育、管理、评价学生的时候,有意无意的传递的刻板印象,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行为规范的确立和性别角色。她们愿意用认真、听话、乖巧等词语表扬女生,用个性、坚强、聪明等词语表扬男生;在安排工作的时候,总喜欢给男孩子安排有挑战性和创新性的工作,而女孩子受到一定的“照顾”,自然而然地让学生形成了规定模式,并顺延着这种模式发展。
4.女大学生自身对传统社会性别角色的认同
在当今时尚美丽成为女性价值追求的消费社会里,对身体美的充分展示,对女性身材美的高度认同,让价值观尚未成熟的女大学生产生误导,让女大学生偏离女性美的真正涵义,把外在的美当成衡量自身价值的标码,而内在创造力、丰厚内涵、潜在才能等优秀品质都被其忽略。
传统观念中“男尊女卑”的价值定位、“男外女内”的分工模式、“男主女从”的权利等级、“男公女私”的活动范围对女大学生的人生价值取向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并逐渐内化为女大学生自身发展的信条。让女大学生认同了“学历高还不如嫁的好”、“女人不用做女强人”、“女人应该以家庭孩子为主”等观点,把家庭作为人生价值的落脚点,降低了女大学生对自己的期望值,造成了女大学生人才的自我埋没。
思考
从分析中,看出“90后”高职女大学生受到传统性别观的无形影响,对她们成才形成了障碍。因此,对“90后”高职女大学生社会性别意识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高职院校应该将社会性别理论溶入高职女大学生成才教育中,让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充分认识性别差异,科学、合理地进行教育。开拓适应女性发展的环境,注重培养她们的创新能力和实际能力及社会参与意识,让女大学生充分认识自我,将潜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让女大学生在走出校门之前,对社会性别的相关内容有一个理性而清晰的认识,使其自身的实际行动和现代观念来削弱这个传统力量。
参考文献:
[1]姚钦英.女大学生成才学新编[M].湖北: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徐杰玲.新时期女大学生社会性别意识教育问题的反思[J].江西: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学院,2008(5).
[3]黄菊香.社会性别意识视角下的女大学生发展分析[J].中国成人教育,2008.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文化 建设途径
【作者单位】 第二炮兵指挥学院。
【中图分类号】 C93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3)01-0054-03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它不仅是有形的制度,同时也是无形的文化。法治是否昌明、法治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法治的成果能否真正有益于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法治文化作为支撑。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以平等、公正、自由、诚信和人权等为主要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文化,本身具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范性。因此,弘扬法治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教授指出:“所谓‘法治’,不仅仅是指‘以法治国’,还包含着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也就是说,法律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以西方法治文化为范式的、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法治文化。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制定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本质所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措施和效果,即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则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属于一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从其生成的动力来讲既有外在动力也有内在动力。一方面,其生成依赖于中国社会的内在力量,这些内在力量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民主政治、法律(良法)、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体需求的转向等社会因素。另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外来法治文化的刺激,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刺激,这种刺激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其独特性。
1. 民族性。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经世代相传而取得了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形态”,即使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已内化为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和性格,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
2. 现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现代性表现在它能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相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法治文化也产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 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开放性表现在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治文化成果,特别表现在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上。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西方的法治文化必将互相融合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将向“大同法治世界”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时代性。建设法治文化,不仅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权力异化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切权力为人民”的重要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民当家作主为逻辑起点,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求权力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并使权力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法治文化在为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提供思想保障的同时,也通过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并结合中国实践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为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提供智力支持。
在新的历史时期,仅仅注重对权力进行制约是不够的。因此,构建法治文化同时还要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权力具有客观性,只要将权力运用好,就能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但怎样用好权,从而使权力既有限、又有效地得到行使,必须有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法治文化要求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越权、不滥权、不惜权,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法治文化还要求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程序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包括维护程序法的权威。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行使权力,从而不仅实现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正义,同时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更有效地为人民谋利益。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任何社会建设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必要的文化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可以在多重意义上满足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的成员充满活力。整个社会成员要充满活力,要求每个成员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都需要法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也就通过它的这些作用,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最生动、最富有生机的力量。和谐社会要谋求安定有序,而任何安定有序,都是在规则的基础上,无规则便无秩序。而在所有的秩序中,法律的秩序规则是最明确、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因此,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上有着它不同于道德、传统、习惯的独特作用。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法治在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谐社会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没有法治文化作为基础是断不可能的。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因为任何制度都需要人去制定,更需要人去遵守,如果没有人的道德信仰、价值理念相配合,再好的制度也会被侵蚀得面目全非。只有当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中,有关法治的价值理念占有了稳固之地并渐成一种法治文化,并进而成为中国文化传统内容的一部分时,我国的法治才有了真正坚实的社会人文心理基础。因此,目前只有努力培养我国民众的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文化,改良、培育中国法治的“土壤”,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努力。
1. 培育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
法治文化的培育旨在为法治国家奠定尊崇法治的社会文化意识基础。一个社会能否建立起法治,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治文化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法律自身的正义性。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必然体现为一种社会正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来自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社会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信仰而对法律自觉遵守。二是法律实施的正义性。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在于因法律实施的正义而对法律的神圣产生高度认同感,在于法治历程中对法律强烈的自觉意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普法教育,不仅是普及现代法律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另外,还应该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性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公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
2. 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体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法治文化的一般特征,又富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因此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在五千多年的文明发展和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然而,民族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说,与法治存在着密切联系。我们应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中华文化体系之中,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中华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融入中华文化的价值内涵,体现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理念,使法治文化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一旦如此,就能进一步发挥宪法和法律的文化功能。使分处各阶层的社会成员,能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切实利益、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并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新标志。使之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精神的新载体。
3. 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
改革创新是我们时代精神的核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注入新鲜血液。坚持理论创新,推动法治文化的一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没的重大理论问题,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体系。坚持制度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治体制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中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环节之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改变原先不合理、不科学的体制.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相应的制度依托。坚持实践创新,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实践素材。法治文化是广大人民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实践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不竭动力。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化形态。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丰富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1] 赵学昌.试论法治文化的培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7,(7).
[2] 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J].南京社会科学,2001,(11).
关键词:法治和谐法律法治精神道德规范
一、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理想的社会状态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产物,同时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就。现代法治的原则包括:法的普遍遵守即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任何权力、高于任何其他规范、高于任何人,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良法的实体价值即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良法的程序价值即良好的法律要具备不溯及既往、明确性、公开性、普遍性、不矛盾性、可行性、安定性等形式;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认为法治是在法律至上、人权保障、良好形式、基本制度设立原则下的一种社会状态。“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的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法治国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从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发展要求,到2007年10月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和谐社会的概念已在人们心中刻下深深印记。什么是和谐社会?2005年2月20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对“和谐社会”的特征、要求作了具体的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对社会生活的具体设计,而是社会整体的价值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从二者的含义看,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秩序井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等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义也同样是法治社会的目标。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首要之义,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意味着民众拥有平等的权利,政府给不同群体平等地提供与政府沟通的渠道,让各个群体都可以参与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它也要求政府通过民主的程序,为不同群体间的博弈提供平台,由此制定出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法治意味着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政府的一切权力均须具有法律依据,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一旦社会主体的权利与利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官员的侵犯,他们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民主程序能够使民众感觉政府制定的法律规则、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司法体系则能恢复受到侵犯的权利和利益;反之,民主的欠缺与法治的不完善,必然损害公平正义,而造成社会不和谐。可以说,公平正义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结果,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这两者,也就没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三、和谐社会是以人权为基础的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法律上体现为对人权的承认、尊重与保护,国家和社会应当充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福社,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人本身理应成为法治的逻辑起点和归宿。事实上,法治也是一种源于人类对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命运的制度安排,“以人为本”是深藏在它背后并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最高精神力量和终极价值追求。法治的目的,是让人成为具有完整人格和富有人性的人,并应当体现着对现实的人当前命运与未来前途的热情关注。经济增长、技术进步、收人分配以及社会现代化等固然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但它们最终仍只属于工具性范畴,人的发展和人类福利才是目的。因此,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谐发展必须以人为中心,协调好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形成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既相互制衡,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和谐关系。
四、和谐社会应是一个由法律建立和维护起来的有秩序的社会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和睦相处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所谓秩序是指一种有规律、可预见、和谐稳定的状态,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是构成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社会有序就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章可循。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尽管有多种力量可能发生作用,但其形成必须依托于一定的规则。不同类型的规则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现代社会,起主导作用的应是法律规则,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也是社会利益的分配器。“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是安定有序。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而秩序一旦形成,社会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自我维持、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能力,就能减少、消除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形成符合人们期待的和谐。
五、和谐社会应该是体现法治的正义价值的社会,法所维护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
正义的具体形态体现为平等、公正等,恩格斯指出,“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现代社会的和谐是机会均等、主体平等,政治法律上平等和经济利益分配平等相统一的和谐。“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机会。人类社会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又处处充满矛盾。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矛盾的剧烈冲突,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与正义不可分,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正义,法律有良恶之分,法治国家的法律不仅是“法律之治”,而且更是“良法之治”。而公平正义则是“良法”的灵魂,是现代法律合法性的基础。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个人的美德是不足以维持的,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化、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最终使社会成为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的和谐社会。
关键词:宗法伦理;传统社会;宗法精神
引言:
宗族在词源中的意义是指:“以家族为中心,按血统的远近来区分感情的亲疏。”《礼记》中的:“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能伦理者也”则很好的解释了伦理。实质上,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有着太大的区别。宗法制度作为个人与社会的选择标准、个人与家族的亲疏远近、个人与国家的附属关系,很完整的体现了伦理的价值观。古代的宗法伦理是如何发展的呢?它对现代法治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中国传统社会宗法伦理的发展
(一)夏商时期:以“天神”观为核心的早期宗法伦理思想
夏启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都。这个王朝正是建立在浓重的血缘和浓厚的神权之上,迷信色彩非常很重。商王朝也是以此为基础而建立并壮大起来的。夏商统治者以“天讨”“天罚”的观念作为刑法的理念,并以此来治理国家和威慑人民。
(二)西周时期:周公制礼,确定人伦等级秩序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伦理思想是在西周时期形成的。周公认为人与人之间等级秩序的基本原则是“尊尊”“亲亲”。“尊尊”要求小辈服从大辈,下级忠于上级;“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种思想理论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阶层的基本宗法伦理道德观念。
(三)先秦时期:构建“君臣父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
孔子继承了周公的“礼治”的思想,主张“为国当为礼”,“安上治民,莫善于礼”,他要求人们的一举一动都要以礼而行。孟子不仅强调人治,而且强调德治,重视教化。教化的方式是“教人以伦―父子有亲,君臣有礼,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太平”。这就是儒家所倡导的正心、修身、齐家、平天下的治国之道。
(四)两汉时期:从“天人感应”到“三纲五常”
儒家伦理之所以登上历史舞台是因为董仲舒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极力推崇天人感应说,他认为,天是有自主意思的神,人间的一切因缘皆取决于天。他以“天人感应”为依据把“三纲五常”进一步系统化、神秘化。
(五)近代:儒家传统伦理受到严重冲击
19世纪末,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原因,儒家的伦理思想遭到了重创。“依伦理而轻重其刑”中华法律受到很大的冲击和影响,它标志着中华伦理体系开始瓦解。
二、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时期的历史转型
宗法伦理文化在近代中国的法制变迁中遭到了很多拷问。在时代的变迁中,宗法伦理文化一直发扬着它固有的传统观点,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现代法制社会的改革。
当今中国社会建设的必然趋势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表现为法律至上,传统的宗法伦理强调的是等级制度的威严。传统的观念并未因为时间的远去而消散了它固有的魅力。强调等级森严和人治为本的法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法治的独立精神。现代之法治具有不同于传统礼治的现代内容。现代法治把宪法视为最大的契约,要求通过宪法来保障公民权利;法治的基石是以宪法界定、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说,宪法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利是法治的本质特征,宪法做主导的法律高于政府的运作。中国传统的“礼治”没有宪法的主导,而是一种“治法”,即政府通知的工具,人所获得的是人伦义务而丧失的是人的基本权利。
三、宗法伦理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影响深远的中国传统宗法伦理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宗法伦理带来的影响也日益显现。那些消极的影响不容小觑:
(一)等级观念导致权利崇拜
宗法伦理过分强调等级制度,“亲亲”“尊尊”的伦理观念在等级差异精神体现的特别明显。在现代社会中,受等级观念的影响,一般民众在面对事物的选择时,最先考虑的是不冒犯不违背当权者的利益,其次才可能会考虑这种行为是否会违反法律秩序和社会道德。
(二)裙带之风盛行
传统的宗法伦理强调个人权利的极端扩张,以血缘关系为中心并因此导致了裙带之风盛行。在古代中国,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形成了一个个大小不同的伦理圈。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下,人们是无法公平的做到平等看待一切并且平等对等一切的,追求人人平等的契约精神在远古中国是没有滋生的土壤的,以血缘为远近关系的宗法伦理是不可能接受这种契约精神的。
(三)群体为重
现代民法的精神是讲究公平正义客观公正的,宗法伦理过于强调群体观念,不注重个人的价值,这种价值取向是不利于现代法治的发展的。宗族在远古社会占据了大半江山,家族、社会的整体利益是宗族社会人们做出选择时唯一所需要考虑的东西。重视群体价值,轻视个体价值,不注重个体在群体中的作用,这必然会导致各种束缚的条款,阻碍人们思想的发展,逐渐使人们价值观趋于统一,并确立群体观念,不利于个人价值的体现。
(四)“和为贵”的伦理观
现代法治的诉讼意识是为了解决诉讼,而在宗法社会是强调“非讼”“和为贵”的。在人们厌讼观念的观念中,现代法治的解决讼争的制度很难得到正常有效的贯彻实施。宗法伦理消解了人类追求正义、理性的价值观念。在此基础上进行社会法治建设,必将走进胡同。
四、现代法治对宗法伦理的继承和发展
一、法的现代性、理性与法治
今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已经以不可阻挡之势参透到各个方面和领域,人们不仅用法律确认、维护、巩固原有的社会秩序,而且还试图用法律创造一个崭新的社会。这正是法的现代化的一个直接结果。“现代化是基于科学技术革命,整个社会从物质到精神、从制度到观念的总体变迁,是特定社会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葛洪义)法的现代性因素,也就是现代法律的特征,主要有:1、公开性。法律的内容、法律制定与实施的过程向社会公开;2、自治性。法律是一套独立的并由专门的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加以适用的规则体系,法律活动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领域;3、普遍性。法律调整的是一般人的行为,其价值内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层次性或称道德性。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普遍的价值准则,并与人类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保持一致;5、确定性。法的内容,至少它的中心含义应该尽可能明确、无歧义;6、可诉性。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7、合理性。现代社会的法律机制必须成为由法律职业者操作的、符合一定理性原则的秩序机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从而能够增加个人行动的可计算性;8、权威性。现代社会的法律就外在强制的效力而言在社会生活规范体系中应该具有最高核心的地位,具有不可忽视、不可冒犯的最高权威。“上述八个法的现代性因素,概括起来说,就是理性化,或者说,法的现代性就是指法的理性化……一般认为法治化是现代的重要特征之一,那么,实际上也可以肯定,法的现代性就是法治的属性。”(葛洪义)
理性一词现在已为人们耳熟能详,它在世界范围的流行则源于启蒙时代。狭义的启蒙通常是指从17世纪洛克开始,在18世纪的法国进入,到19世纪的康德黑格尔达到顶峰的“启蒙运动”。启蒙运动的核心是弘扬理性,提倡科学,反对宗教,倡导确立世俗的人的崇高地位。启蒙运动的思想基础就是理性主义,而理性也成为现代的核心概念。关于理性,必须提近代哲学的始祖笛卡尔。笛卡尔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思想家,但他从“笛卡尔式怀疑”出发,在寻找作为哲学研究推理前提的公理的过程中,确立了人的理性思维至高无上的地位。他提出:绝对确实可靠的公理、原则在传统的经院哲学中找不到,从前辈流传下来的见解中找不到,感觉到的东西也不能提供公理,甚至数学证明也可以怀疑,因为许多人在数学问题上陷入错误。所以对于我们来说,无可怀疑的、确实的东西就是我怀疑或者我思维,怀疑的存在意味着怀疑者的存在,思维意味着存在一个思维着的东西,由此,他得出一个著名的结论:“我思,故我在”,确定了人的理性思维的至高性。我们知道,法治作为一种实践,是西方近代社会经济政治革命的产物;作为一种信仰,是西方知识论文化背景的产物;作为一种理论,则主要是理性主义的结晶,因此,法治正是法律意义上的理性统治,正如韦伯将人类历史理解为不断理性化和解除魔咒的过程一样,法的现代性其核心在于理性,而法治正是理性的特定产物。
然而,正是理性的崇高地位导致了现代社会深刻的人文矛盾。用理性解释一切、评价一切、规范一切的结果,是建立起来了一个以理性为中心、科学为基础的权力与知识体系,它在带来工业文明辉煌的同时,也导致了现代思想的严重封闭,加剧了社会的紧张、焦虑、分裂,导致了对现代的痛苦反思-学术界称其为“现代性危机”-并催生了以“粉碎理性”为特征的后现代思潮。在
而这种论说的成立,必然依赖主客体两分的思维范式。按席沃尔曼的概括,现代主义的特征是:对基础、权威、统一的迷恋;视主体性为基础和中心;坚持一种抽象的事物观。而对这一切的质疑便构成了后现代主义的特征。从思维特征看,“后现代思维涉及反思-发现差异的地位,考察非决定性的铭文,致力于意义、同一性、中心、统一性的消解”。
消解法治,可以说是后现代思潮的逻辑必然。众所周知,根据我们习惯的划分方式,历史上长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理论,概括地说,可以分为形而上学的法律理论和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论两大类。在所有形而上学的法律理论中,法律都已经被价值化,即从好与坏、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理性与非理性等二元对立结构中,选定前项为立足点和价值根据以设定并努力建构一个理想的法律图式;分析实证主义法律理论则竭力否定价值判断,猛烈批评形而上学的二元结构模式。但是,法律思维中无论是经验归纳的方式还是理性演绎的方法,都是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之上,也就是都必须为法律寻求一个合法性根据,因此,法律和法治都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支点,以使法律和司法具有合法性根据。也就是说,现代法治是建立在理性认知基础上的。而后现代思潮所要否定的正是这一点。对于后现代法律理论来说,法律并不存在一套可以被理性所认识的确定的内容和使其正当化的根据,所以,法律并不存在一个普遍的本质化的规定性。将法律建立在某种确定的根据基础上以使其正当化,不过是现论宏大叙事的组成部分,这种观点连同作为其知识背景的宏大叙事都是一种神话。
在后现代法律理论中,批判法学对现实法律制度的抨击极具代表性。批判法学又称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兴起于美国70年代到80年代,其基本观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推理的非确定性。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都是不确定的,某一案件适用什么法律规则,确认哪些事实,完全是法官和陪审团的主观选择,没有客观性。法律推理并不具有不同于政治的特殊模式,而是穿着不同外衣的政治。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同时还具有深刻的原因,这就是个人主义与利他主义的基本矛盾;第二,法反映统治者的意志。并非传统的自由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中性的那样,法律使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关系和观念合法、正当化,把有政治倾向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东西打扮成中性的、有利于全社会的;第三,法不是适应社会需要的必然产物,而是阶级统治的偶然产物。法是政治的,是不同社会力量、阶级和个人之间相互斗争的产物,完全没有必然性可言。批判法学重要代表昂格尔认为,现代性面临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其内在矛盾的体现。法律秩序、法治是现代性的观念反映,是现代社会内在矛盾的集中体现,而这个矛盾是传统政治哲学和经典社会理论无法克服的,显然,昂格尔借此将现代法治从思想根基上瓦解了。
总之,后现代思潮隐含着突破、破坏、解构法律的合法性根据的基本理论倾向,其结果无非就是彻底动摇启蒙时期以来形成的现代法治理念和结构。后现代的出现意味着现代法治神话的破灭,后现代思潮对法治的颠覆使本来就缺乏法治基础的我国法治建设雪上加霜。我们需要更多更深的理论阐释与文化积淀,以夯实法治基础,却在后现代思维中发现我们寄予厚望的法治理念乃是一个行将破灭的幻想,这岂不令人沮丧?正如蓦然发现正在审理一件复杂案件的法官其实对法律一窍不通一样,那种被审判权威迷惑的心绪将会出奇失落。
三、“现代”情结对法治的阻碍
“落后就要挨打”,这是对
一、法的现代性、理性与法治
今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已经以不可阻挡之势参透到各个方面和领域,人们不仅用法律确认、维护、巩固原有的社会秩序,而且还试图用法律创造一个崭新的社会。这正是法的现代化的一个直接结果。"现代化是基于科学技术革命,整个社会从物质到精神、从制度到观念的总体变迁,是特定社会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葛洪义)法的现代性因素,也就是现代法律的特征,主要有:1、公开性。法律的内容、法律制定与实施的过程向社会公开;2、自治性。法律是一套独立的并由专门的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加以适用的规则体系,法律活动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领域;3、普遍性。法律调整的是一般人的行为,其价值内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层次性或称道德性。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普遍的价值准则,并与人类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保持一致;5、确定性。法的内容,至少它的中心含义应该尽可能明确、无歧义;6、可诉性。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7、合理性。现代社会的法律机制必须成为由法律职业者操作的、符合一定理性原则的秩序机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从而能够增加个人行动的可计算性;8、权威性。现代社会的法律就外在强制的效力而言在社会生活规范体系中应该具有最高核心的地位,具有不可忽视、不可冒犯的最高权威。"上述八个法的现代性因素,概括起来说,就是理性化,或者说,法的现代性就是指法的理性化……一般认为法治化是现代的重要特征之一,那么,实际上也可以肯定,法的现代性就是法治的属性。"(葛洪义)
理性一词现在已为人们耳熟能详,它在世界范围的流行则源于启蒙时代。狭义的启蒙通常是指从17世纪洛克开始,在18世纪的法国进入,到19世纪的康德黑格尔达到顶峰的"启蒙运动"。启蒙运动的核心是弘扬理性,提倡科学,反对宗教,倡导确立世俗的人的崇高地位。启蒙运动的思想基础就是理性主义,而理性也成为现代的核心概念。关于理性,必须提近代哲学的始祖笛卡尔。笛卡尔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思想家,但他从"笛卡尔式怀疑"出发,在寻找作为哲学研究推理前提的公理的过程中,确立了人的理性思维至高无上的地位。他提出:绝对确实可靠的公理、原则在传统的经院哲学中找不到,从前辈流传下来的见解中找不到,感觉到的东西也不能提供公理,甚至数学证明也可以怀疑,因为许多人在数学问题上陷入错误。所以对于我们来说,无可怀疑的、确实的东西就是我怀疑或者我思维,怀疑的存在意味着怀疑者的存在,思维意味着存在一个思维着的东西,由此,他得出一个著名的结论:"我思,故我在",确定了人的理性思维的至高性。我们知道,法治作为一种实践,是西方近代社会经济政治革命的产物;作为一种信仰,是西方知识论文化背景的产物;作为一种理论,则主要是理性主义的结晶,因此,法治正是法律意义上的理性统治,正如韦伯将人类历史理解为不断理性化和解除魔咒的过程一样,法的现代性其核心在于理性,而法治正是理性的特定产物。
然而,正是理性的崇高地位导致了现代社会深刻的人文矛盾。用理性解释一切、评价一切、规范一切的结果,是建立起来了一个以理性为中心、科学为基础的权力与知识体系,它在带来工业文明辉煌的同时,也导致了现代思想的严重封闭,加剧了社会的紧张、焦虑、分裂,导致了对现代的痛苦反思--学术界称其为"现代性危机"--并催生了以"粉碎理性"为特征的后现代思潮。在
一的迷恋;视主体性为基础和中心;坚持一种抽象的事物观。而对这一切的质疑便构成了后现代主义的特征。从思维特征看,"后现代思维涉及反思--发现差异的地位,考察非决定性的铭文,致力于意义、同一性、中心、统一性的消解"。
消解法治,可以说是后现代思潮的逻辑必然。众所周知,根据我们习惯的划分方式,历史上长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理论,概括地说,可以分为形而上学的法律理论和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论两大类。在所有形而上学的法律理论中,法律都已经被价值化,即从好与坏、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理性与非理性等二元对立结构中,选定前项为立足点和价值根据以设定并努力建构一个理想的法律图式;分析实证主义法律理论则竭力否定价值判断,猛烈批评形而上学的二元结构模式。但是,法律思维中无论是经验归纳的方式还是理性演绎的方法,都是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之上,也就是都必须为法律寻求一个合法性根据,因此,法律和法治都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支点,以使法律和司法具有合法性根据。也就是说,现代法治是建立在理性认知基础上的。而后现代思潮所要否定的正是这一点。对于后现代法律理论来说,法律并不存在一套可以被理性所认识的确定的内容和使其正当化的根据,所以,法律并不存在一个普遍的本质化的规定性。将法律建立在某种确定的根据基础上以使其正当化,不过是现论宏大叙事的组成部分,这种观点连同作为其知识背景的宏大叙事都是一种神话。
在后现代法律理论中,批判法学对现实法律制度的抨击极具代表性。批判法学又称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兴起于美国70年代到80年代,其基本观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推理的非确定性。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都是不确定的,某一案件适用什么法律规则,确认哪些事实,完全是法官和陪审团的主观选择,没有客观性。法律推理并不具有不同于政治的特殊模式,而是穿着不同外衣的政治。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同时还具有深刻的原因,这就是个人主义与利他主义的基本矛盾;第二,法反映统治者的意志。并非传统的自由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中性的那样,法律使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关系和观念合法、正当化,把有政治倾向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东西打扮成中性的、有利于全社会的;第三,法不是适应社会需要的必然产物,而是阶级统治的偶然产物。法是政治的,是不同社会力量、阶级和个人之间相互斗争的产物,完全没有必然性可言。批判法学重要代表昂格尔认为,现代性面临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其内在矛盾的体现。法律秩序、法治是现代性的观念反映,是现代社会内在矛盾的集中体现,而这个矛盾是传统政治哲学和经典社会理论无法克服的,显然,昂格尔借此将现代法治从思想根基上瓦解了。
总之,后现代思潮隐含着突破、破坏、解构法律的合法性根据的基本理论倾向,其结果无非就是彻底动摇启蒙时期以来形成的现代法治理念和结构。后现代的出现意味着现代法治神话的破灭,后现代思潮对法治的颠覆使本来就缺乏法治基础的我国法治建设雪上加霜。我们需要更多更深的理论阐释与文化积淀,以夯实法治基础,却在后现代思维中发现我们寄予厚望的法治理念乃是一个行将破灭的幻想,这岂不令人沮丧?正如蓦然发现正在审理一件复杂案件的法官其实对法律一窍不通一样,那种被审判权威迷惑的心绪将会出奇失落。
三、"现代"情结对法治的阻碍
"落后就要挨打",这是对
归"下的"四海为家"将使中国法治更具包容性。而倘如此,消解法治的后现代思潮与民族情结将应验荷尔德林的名言--"危险孕育拯救的力量"。
作为一名农村合作银行的员工,我认为除了做好本职工作,服务当前经济建设发展外,还应该层次高一点,作些理论上的探索,今天就要谈谈学习科学发展观的事。我们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目的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标志是什么?我认为应具有以下六个特征:
一、民主法治
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有机统一,物质文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而民主法治是政治文明最重要的特征,是构建和谐社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我国现阶段,腐败问题、“三农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地区和贫富差距问题、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等一些“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依然存在,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我们要用民主法治的手段解决这些问题,达到社会的和谐。
二、公平正义
坚持并实现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公平正义的维护和实现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均贫富,也不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绝对公平观,而是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鼓励竞争、提倡先富和共富一致的原则,是扶持和帮助弱势群体由弱变强的原则,这才是我们真正提倡的公平正义。
三、诚信友爱
诚信友爱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而且也是全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和普遍价值,也是我们共同的道德标杆。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
四、充满活力
社会活力是历史进步与发展的源泉与动力,是社会生产力持续增长的保证,离开了社会活力一切便会变得僵化,构造和谐社会便失去支撑。那么社会活力来自于哪里?来自于制度保障,来自于体制创新。我们就是要运用制度,运用体制,给全社会,给每个人创造活力,保持我们国家的勃勃生机。
五,安定有序
安定有序是指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只有安定有序,和谐社会才能指日可待。
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内涵是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这既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定位,也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社会特征认识的新境界。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要正确认识自然,合理改造自然,充分利用自然,有效保护自然。只有这样,才能在生产发展和生活富裕的同时保持生态良好,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一、构建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
1.和谐社会是历史的。翻开中国历史,追本溯源,“和谐”思想亘贯至今,源远流长。汉语的“和”字告诉人们:所谓“和谐”就是人人有饭吃,人人都有“话语权”,这也是中国历史最朴实、最通俗的诠释了。“和谐”是儒家思想的精髓,是老庄思想的灵魂,也是政治有为的尺度。自古以来圣贤帝王和有为政府无不将社会和谐作为自己最高的执政理念和崇高目标,传统“和谐”思想绵延至今,大家朗朗上口、耳熟能详的“心平气和、吉庆祥和、邻里和睦、家和万事兴”强调的都是和谐问题。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2.和谐社会是世界的。深刻理解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要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来把握。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进行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就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所以和谐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是没有国界的。
3.和谐社会是具体的。和谐社会不是虚无缥缈、高不可及的远大理想,而是实实在在的。这样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的社会,应该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应该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社会,应该是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的社会,应该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应该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社会。
4.和谐社会是终极的。生活幸福始终是人类的共同最求,而和谐则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社会政治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进而使人们过上幸福生活。对于发展问题,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既要追求速度,更要关注质量,既要重视经济效益,也要重视生态效益。要切实把发展的目的落实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来,要将人民生活是否幸福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评判标准。
二、树立正义价值理念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
所谓正义的价值理念就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建立起崇尚正义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匡扶正义,弘扬正气,最终实现社会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能否实现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基本标准和重要尺度,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社会。
1.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呼唤树立正义价值理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2.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要求树立正义价值理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三、树立正义价值理念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途径
正义价值理念的确立,就是要在全社会广泛建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评判体系,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和不懈追求,是有为政府积极作为的根本目标,也是全面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前提。
1.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公平正义氛围,促进社会和谐。
在加强舆论引导和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体现公平正义的正面典型,用正面的典型引导人、教育人、感化人,用正义的力量弘扬正气,匡扶正义。
2.完善制度建设,确保法制环境公平,推进社会和谐。
在完善制度建设上,主要体现在立法方面。而在立法上,要着重突出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没有立法的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整个社会才会和谐安定。
【关键词】依法治国 和谐社会 意义
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这就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某—特定乃面的问题,相对于整体而言只是局部性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据此而论,宪法确实不是法律汇编和法律大全,而仅仅是根本法。因为如果任何问题都由宪法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那么普通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也就谈不什么法律体系了。
首先在法律效力上,分析。任何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三个“基本”,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宪法是各种法的渊源,它是我国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只是“子法”。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其根本法的具体化。各种行政法律法规也只是宪法在行政法规定的具体化、实施化,也都基于三个“基本”,,构成违反宪法的行政法律法规必须废或修改。宪法的具体实施是依靠的,所以要使宪法的这种效力表现具体贯穿与其他法律之中,使其他法律符合宪法,就必须依宪行政。依宪行政必然有利于宪法的“母法”地位具体贯彻于其他法律部门之中,从而确保其合法。加以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活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和程序,可以进行制定行政法规
其次 和其他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活动来看。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和程序,可以进行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活动,即行政立法活动。行政立法制定的各项制度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以确保他们的合宪性,以致于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具体实行。依宪法为理论依据,他的推行必然有利于行政机关明确宪法在行政方向的具体规定和体现的精神,执法者了解到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理论基础,从而开成对宪法全面而又客观的认识。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正如我国的法学界学者言:“宪法居于所有法系中处于最高地位,而在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具有优先性与普遍的约束力,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约束行为准则。”我国行政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员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分别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在行政问题中,一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公务员部必依宪法为高行为准则,他们的活动都必须围绕“宪法”展开并从宪法的规定中寻找妥当性的基础,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由此,我们可以下个结论: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迫切要使依宪行政成为社会进步的必然。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以求的社会理想。”然而,社会和谐绝不会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只有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条基本特征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机结合下才能实现。其中,法治应该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和谐。因此说法治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调控器,构建社会和谐,离不开依法治国。
笔者认为: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由于实现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社会表现出不同的社会状况。建立在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现代民主政治既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现代谐社会的发展动力。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相对人治而言,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一个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政和进行社会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制的轨道,国家权利的行使和谐社会的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行政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的特权,经济、政治、文化村门皆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现代民主法治首先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的。资本主义民主法治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也有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社会主义法治以民主观为指导,吸收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体现为民主法治的理论,制度的建设的实践。通过了对和谐社会其他特征的了解,可以清楚的看出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对当今构建和谐社会地位和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依法治国能够为社会安定提供法律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要有稳定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如社会动荡、秩序混乱、矛盾激化,人们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然而,任何一个社会又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分歧。法治是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社会的安定。
(2)、依法治国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制度支持。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空前发展,但也面临着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以法律的形成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
(3)、依法治国为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和矛盾创造有利条件。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我国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多样化,使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得以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使各个社会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
(4)、依法治国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环境。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有相互的合作和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和谐。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法治社会可以创造诚信友爱所需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地相处。
参考文献
[1] 《十报告辅导读本》 人民出版社
[2] 《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则要》中央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