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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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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第1篇: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 TRIPS协议 知识产权保护 自主知识产权

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是当前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标准最高、影响最大、保护力度最强的国际条约。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TRIPS协议的规制内容,结合国内实际,逐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基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起步较晚,以及独特的国情,因此如何借鉴并利用TRIPS协议,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知识产权和TRIPS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者是经济活动有标记的持有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其具有无形性、地域性、专有性、可拷贝性、时间性等特点。知识产权看似无形,但其中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范畴内,知识产权保护都日益显现出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普适准则,是世界各国艰苦谈判的结果,也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1991年12月8日,TRIPS协议初步达成,并写入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草案》,其中就专利、商标、版权、产地标志、集成电路、工业品外观设计、未泄露的信息、许可证协议中的反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就实施的基本原则、具体措施、争端解决、过渡期安排等进行了明确要求。1994年4月15日,TRIPS协议正式签署,并于1995年1月1日随着世贸组织的成立而正式生效。2005年,在香港召开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对TRIPS协议作了相应修改,以适应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依据TRIPS协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一是修订了以前与TRIPS协议不相符合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二是加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和内容;三是逐渐加强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四是对政府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等。由此带来的变化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每年知识产权申请量大幅度增加,其中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申请的国际专利增长幅度日益加快。但我国改革开放进程毕竟才三十余年,仔细审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整体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少部分与TRIPS协议不相符合的内容,主要是基于国内保护主义的考量,并且没有及时跟上时展的步伐,需要尽快予以调整。

(二)对国内企业侵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的执法力度不够,引起了诸多跨国公司的不满。

(三)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不够,重视不足,特别在一些还没有开展国际业务的企业身上得到较多体现。

(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多,质量也还需要提升,企业模仿国外高新技术现象比较严重。

(五)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现有储备不足,没有很好地建立起立足于未来发展的人才培养机制。

(六)涉外知识产权案例日益增多,重点是和美国、欧盟的一些企业存在知识产权官司,需要我国企业按照相关国际条约去应对。

三、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

(一)政府方面

1、加快制定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从而在国家竞争中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总体谋划。同时,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应该放在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处于同一平台上的国家总体发展主战略上,从更高的层次来推动落实,抓紧抓好。结合当前我国实际,应将专利、版权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从战略的高度去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落地生根。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入世十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与国际社会的整体水平,以及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国应以TRIPS协议为指南,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保护我国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通用做法,制定一批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推动我国的科技进步,保障国内企业更好地走向国际化。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要继续推行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明确各自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盗版、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4、加强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全民保护意识。每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作为政府部门,要发动各种宣传媒体,切实转变普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其转化为公众的自觉行动。宣传措施主要包括:制作并播放保护知识产权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送法律到社区;举办专项培训班;开展竞赛活动等,努力扩大社会宣传面,提高普及率,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市场和文化氛围,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5、加快培养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人才。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人才发展战略,加紧研究知识产权人才吸引、培养、评价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创新发展有利于知识产权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和机制。同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激励参加专利人考试和在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学科等方式,大规模培养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使知识产权事业成为吸纳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的创新高地。

6、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合作。知识无国界,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上升到国际范围内进行合作与交流。一是加强与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参与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发出中国的声音,体现出中国的意志;二是完善知识产权涉外工作,建立应急机制,妥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参与国际社会发起的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遏制跨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蔓延和泛滥。

(二)企业方面

1、加大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打造自主知识产权。打铁还须自身硬。我国企业要想提升核心竞争力,光靠模仿或引进是不能够持续发展的,并且很容易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必须要依靠自主知识产权,树立起企业永续发展的基石。一是加大科研投入,从企业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科研资金;二是加强科技创新,从关键技术入手,形成企业自有的高新技术;三是在引进境外技术的基础上,将其升级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并产生知识产权的外溢效应。

2、加强管理体系建设,及时申报和维护知识产权。要通过强有力的管理,使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体系化运作:一是企业高层要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给予高度重视;二是实行知识产权转化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三是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才;四是按照相关法规,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的申报和维护;五是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促进知识产权的投入产出比。

(三)规范、提升专业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机构主要集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的鉴定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建立一个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实行知识和信息共享。同时,专业机构要从专家角度,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战略规划,促进相关行业和产业的良性发展。

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要重点做好服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在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和效益的同时,展现出中介机构的价值。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国际法专业)

参考文献:

[1]张维珍. 入世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之一[J]. 山西: 生产力研究, 2003(4).

[2]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3]张乃根. 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7.

第2篇: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关系

一、对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基本概述

技术创新在广义上的概念其实是对生产技术的创新,即将全新的生产技术引入生产过程中,通过对生产技术的创新,以此完成经济效益的获取[1]。人们对于创新的应用十分广泛,各个工作领域都可以被应用到,其中在经济领域中创新主要被应用于通过技术创新推进生产技术、经济效益的发展。知识产权在概念上是指对思想以及专利等进行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同时知识产权也是对人们在进行文化知识创造以及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对其成果进行保护的有效途径[2]。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对知识、技术拥有者的尊重与保护,是对知识技术成果的维护。知识产权自身是无形的,由于知识产权是对知识成果的保护,所以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体现,同时知识产权自身又是可以复制的,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定的知识成果在网络中都可以进行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借鉴;另外知识产权还存在一定的特有性,即知识产权专利。

二、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关系概述

(一)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化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对技术创新成果以及技术拥有者的尊重及保护,与此同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从另一个层面代表了我国文化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以及对于产权维护意识的提高。近年来我国科技在不断进行发展,对技术的创新也不断多元化,因为技术创新不断的发展,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进行了一定的要求,之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已经不再适用于现阶段技术创新发达科技时代,尤其是现在互联网科技发展的迅猛,对于网络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不断进行完善。在网络中一些相关知识内容、技术方法在其保护层面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对其产权的保护还需要进行完善,否则知识、技术内容一旦进入网络就会失去保护,导致侵权现象越来越严重。因此,在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同时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的优化。

(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是对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

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由于技术创新是个人在技术思维方面的创新与实践,通过相关法律与制度完善对技术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也是对保护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3]。其一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其实是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建立的,同时也是在技术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不断优化;其二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因为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有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其三在进行技术创新之后,面对技术创新的成果,需要对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优化与完善,因而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对技术创新成果通过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保护,是实现个人或者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个人或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首要目标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或是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并需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有效的推动技术的创新。在取得技术创新成果之后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技术的使用上才能更加具有合理性以及科学性,从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其他工作人员的重复劳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人们进行工作的积极性上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一个技术创新成果的出现,是技术拥有者个人思维成果,如若对其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其成果随意可以内借鉴、模仿,那么人们在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在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竞争中就会存在不平等的现象。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很大程度的推动作用,同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对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通过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优化,从而大力推动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发展进程,提高了对于技术创新的水平。

作者:刘佳琪 单位:吉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贺贵才,于永达.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关系的理论分析[J].科研管理,2011,11:148-156+164.

[2]汪海粟,韩刚.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关联研究述评[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04:151-155+150.

第3篇: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范文

一、知识产权及技术创新的内涵、过程

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性

知识产权是指社会公民或企业法人对脑力劳动所创造的非物质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它具有法律上的专用性、空间上的地域性、时间上的有限性等特性。

2、技术创新的内涵及模式演化

技术创新是指在自然界中为某种自然物找到新的应用,并赋予新的经济价值。技术创新过程是一个随着时代的推进不断变化的过程。经过五代模式演变,如今已经进入了系统的一体化和扩展的网络模式。

二、技术创新产权关系的法律界定

技术要素构成权利权的内容,经济要素构成专利权的目标,而法律要素是确保技术内容界定的有效性与专利权经济目标实现的手段。在专利权中,法律要素表现为对产权关系的法律界定和对垄断权进行限定。一般法学家把技术创新产权关系归纳为:原创性创新产权、从属性创新产权、交叉型创新产权三大类。

三、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技术创新是产业发展链的开端,是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前提。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界定贯穿于技术创新的整个过程之中。在创新的准备和开发阶段,需要通过专利查询系统获取信息,进行新的创新竞争。在技术成果的实施阶段,需要靠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创新的权益。通过这些产权保护的激励,技术创新者可以在保护期内获取超额垄断利润,所付出的智力劳动、物质消耗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得到补偿,从而转化为促进下一轮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进入良性循环。

伴随着世界科技发展的新潮流,国际知识产权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十五”期间,虽然通过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我国专利申请量以年均18%的速度增长。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创立能力依然不强。据统计,在我国的发明专利中,外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占绝大多数,其中高科技领域是国外企业的专利主要分布区域。专利制度的国际化,使得各国之间加强了对技术专利的保护。因此,法律杠杆中对技术创新产权进行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越来越突显出了它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知识产权的产生、许可、实施、获利是一套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影响,我国的从业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高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

1)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

注重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手段,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创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的激励机制,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科技管理和创新活动的全过程。

2)搞好知识产权的保护、转让、实施和维护

单位对自主创新成果进行筛选,符合条件有可能申请专利权的项目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宜申请法律保护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3)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从立项到成果的转让实施都要有明确的协议,签订知识产权合同,用合同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立项时,承担单位在合同中就要签订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等目标条款,在项目执行中,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对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竞争优势,创造转让条件。

综上,增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总量、提高原创性知识产权质量、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提升我国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许庆瑞,《研究、发展与技术创新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4篇: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范文

前言

人类社会继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后,即将进入一个新的社会主导型经济形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即将成为这个新经济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形态。知识经济社会仍然是商品经济社会。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和知识产权等取代了土地、资本等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最主要的致富手段。1虽然知识经济一词现在仍有争议,但无法否认的事实是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模式的确发生了远远不同于以往的变动趋势。知识产权法对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否更好地保驾护航,取决于其能否因应新的制度需求而做出适时和有效的调整。

与以往社会形态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利形态一样,知识经济时代也有适合其发展需要的权利形态。因此,必须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作用:知识产权在工业经济时代既已出现,随着(特别是互联网)的加速发展,其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新的社会形态提出了新的制度需求。如果说物权是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社会的主导权利形态的话,知识产权无疑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主导权利形态。

一、知识产权法对社会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制度。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它当然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作用:首先是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的作用。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和保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确立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对侵犯创造者权益的侵权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其次是促进智力成果推广的作用。知识产权法确定智力成果可以有偿使用和转让,鼓励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推广应用其成果,确定保护智力成果传播者的权益,规定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和强制使用。2若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的产生和传播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可以断定的是人类现在绝不可能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为解决技术、文学成果的权属而设立的,是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法律制度,它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调节因智力创造而产生的相应关系,以激励知识的创造、推动社会进步、知识产权制度在工业经济时代已经出现,为人类社会可能走到知识经济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要作出相应的调整,继续发挥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规范作用,可调节当今世界经济竞争的秩序。其次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保障作用,可保证知识产业财富的实现。再次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作用,可促进知识技术的创新。3知识经济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逐渐扩大,其保护难度在增大,保护期限应缩短。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占有如同财产的占有,需要得到产权的确认。知识产权与物权等一样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独占权、垄断权。知识的不可替代性、不可逆性、非磨损性、不可分性、可共享性、无限增值性等使得其保护较之物权等的保护更依赖法律制度。许多知识产权的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主体将一无所有。4可以想见,若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则这个时代的整个经济基础都无法得到保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的生产环节就已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知识经济的推动力源于知识的不断创新,知识的生产是创新的源头,而知识的创新,要承担高风险的成本,唯有激励才有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就是用法律的形式确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而且用法律保护这种专有权的实现。5

人类对知识是一种权利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第一个在上明确提出以知识为基础的发明技术具有价值的是英国古典学家亚当·斯密。知识之所以被赋予权利的地位,并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出现是基于以下的考虑:6首先,知识产权大都是智力劳动的成果,主要是由复杂的脑力劳动创造的。其次,知识产权是特殊的商品,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归根到底在于是先获得更多的价值。再次,知识产权在发明过程中,它的生产成本构成存在着极强的不完整性、弱对应性和虚幻性,因此知识产权的市场价格即使在市场经济充分发育的经济环境中,仍然是可能带来的超额垄断利益上。最后,知识产权的价值量有很大的例外性,直接与他们的获利能力相关,并非与凝结其中的人类一般劳动成正比。

二、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知识经济的关系

知识经济是近年来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是在知识创新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的时代趋势下应运而生的。尽管知识经济这个概念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但无可否认的确出现了一种远远不同于以往的新的经济增长模式。根据联合国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1996年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专题报告中提出的知识经济的定义是:一种建立在知识与住处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这里说的知识包括了人类迄今为止所创造的所有知识。7

知识经济时代高度发达的信息和高新技术提供了知识成为有价商品的良好环境,使知识成为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每个人对知识的拥有权实际上就是对财富的拥有权。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对知识的拥有权和知识财富自身的权利特征一般也是通过知识产权来得以体现的。知识产权的出现是人类对知识价值认识的深化,是人类在经历了以金钱为权利主体的社会形态之后,迈向以知识为权利主体的更高级的文明社会的开端。

20世纪末,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孕育和催生了知识经济这种新的经济形态,而到了21世纪,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诉求就更为迫切。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的关系是互动的。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因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制度需求而表现出新的变动趋势:首先,知识产权制度的不确定性因素在增加,主要是保护范围应扩大和保护期限应缩短的问题。其次,产生了知识产权的 地域性与国际性的冲突。虽然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地域性,但随着的发达,国界和地域的概念已经逐渐模糊,知识产权固有的地域性特点也逐渐丧失。再次,知识产权的私权实质也受到了质疑。8当然这个特点的丧失与整个法律制度的变动趋势是相关的,是私法公法化趋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体现。

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多边制裁挂钩,极大地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执法力量。

第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的趋弱和国际化的进一步加强。

第三,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9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了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发展则完善了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促进了知识创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作用,保证了知识产业财富的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作用,调节了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秩序。对于这一问题的考察,主要有以下一些归纳:

首先,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源头。知识产权制度是在知识成为商品的社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都以保护各项智力创造的无形财富为核心。知识成为商品交换的标的在工业经济时代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而正是为知识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充分发展,才催生了知识产权制度。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知识经济的发展创造了重要法律环境。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律制度体系,而已经签订了二十多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协议,也为知识经济的全球化、网络化、数据化发展铺平了道路。10,

也有人认为,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的密切关系表现在:首先,知识经济的发展,决定、着知识产权要素的具体内容,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必须依赖于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反映经济的要求,不可能脱离经济而独立存在,知识经济的发展,对发展知识经济的投资模式、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形成将产生深刻的影响,这就不可避免带来知识产权有关要素的变化。其次,知识产权作为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种权利,通过法律对其加以保护,可以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再次,知识产权对知识经济的发展起着很明显的推动、促进作用。

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知识经济的关系,可以确定的一点是:知识产权孕育和催生了知识经济这种经济形态。

第5篇: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投资投资法

一、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在技术、信息、交通和通讯迅猛发展的今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不可扭转的世界里,谁拥有知识,谁就拥有一切,哪个公司拥有最先进的技术,该公司就是最具竞争力的公司,哪个国家能够拥有最前沿的技术,该国就是最具国际竞争力的国家。借助国际投资谋求技术垄断和运用技术垄断进而加强和维护竞争优势,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全球竞争的重要策略。在发达国家已经率先进入后工业化阶段的情况下,技术成为获得垄断、维护垄断、打破国外垄断、取得国外垄断的最重要的条件。因此,知识产权在当今发达国家对外投资中就处于极端重要的地位。

中国知名国际投资法学者余劲松教授在论及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时曾精辟地指出:"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有密切联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若未作为投资,则可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获得。无论海外投资企业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种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若对知识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其技术就有被竞争者自由和无偿取得的风险,它们当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资了。对于外国投资者,特别是高新技术生产者来说,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无疑有助于其进入他国市场并防止他国低成本地复制出口。所以,保护知识产权也有助于保护国际投资,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1](P329-330)

从跨国公司角度来看,一个跨国公司越是有能力开发新技术,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开发新市场和占领新市场;越是有能力通过含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投资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国际垄断地位,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投资——竞争——投资模式。可以说,在知识经济时代,对外投资的产业选择将主要表现为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投资,知识产权投资在未来国际投资竞争中将占据主导地位。

从国家经济竞争的角度来看,对于发达国家来说,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竞争优势的转变,在全球经济竞争中,发达国家渐渐失去了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密集型服务方面的竞争优势,它们所保有和仍在不断加强的是高技术产品和服务方面的竞争优势①,这种优势的发挥和保持乃至加强,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②。过去几十年来,知识产权的假冒和盗用已经给发达国家经济带来严重影响。仅以美国为例,商业性仿冒、版权和工业设计的侵权和其他的知识产权侵权的狂潮已经严重影响了美国在发明创造方面的比较优势[2](P368).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仅在1986年,美国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因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蒙受的损失就在430亿美元到610亿美元之间,而其中通过平行进口渠道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0亿美元[3](P309)

知识产权侵权往往会使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形成的诸如避免关税障碍、降低生产成本、直接占领海外市场的优势在瞬息间荡然无存。对于高新技术投资,情况尤为严重,因为这些产品的一个致命弱点就是可以被轻易地仿制和假冒。举例而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被掩膜的三维立体集成电路原件布局图,其设计极其复杂,投资巨大,但这种布图设计却可以轻易地通过拍照等手段复制。由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昂,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使跨国投资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的国家投资面临巨大风险。因为,这些投资在东道国形成成品进入东道国当地市场时,虽然没有关税阻挠,有东道国各种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从而使产品在东道国的生产成本低于在母国的生产成本,但是,作为高新技术产品,产品的研制开发费用不会降低多少,而且还面临着培训当地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的负担、适应当地消费者需求等许多新的困难,因此,实现高新技术投资的高利润并非易事。但是,一旦产品被低成本仿造而又不能依靠强有力的当地知识产权立法加以制止和制裁,投资者的产品不但难以进入东道国以外的海外市场,就是东道国当地市场也难以保住。

二、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在资本输入国外资法中的地位

资本输入国为保护和管理外国投资,通常制定一些关于外资的法律,对于外资的准入及投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国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税收及优惠、原本及利润等合法收入的汇出、征用、国有化及补偿、企业自的保障及投资争议的解决等作出规定。这些法律往往被称为外资法。广义的外资法除了专门的外资法以外,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外国投资的规定,如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海关法、民法、商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因此,各国对知识产权投资的保护,不仅要借助专门的外资法,还要借助于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专向性立法以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其他立法,有的甚至可以上升到宪法保护的高度。

为保护外资和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对外资和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利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在中国,作为第一层次的立法规范,中国宪法规定了利用外资举办企业的形式,并规定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从而从根本上肯定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应该说,宪法保护的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包括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所有形式的财产权,而不仅仅是那些现金资产和有形财产。

各国专门的外资立法,通常包括对外国资本构成(即外国投资的出资方式)的专门规定,往往对外国资本形式做广义的理解。为各国外资法保护和管制的外资形式,通常同时包括现金、有形资产、工业产权。各国外资法上保护的工业产权,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专利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财产形态。各国外资法上保护的工业产权,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专利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设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财产形态。不少国家的外资法还有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各种管理性规定,涉及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条件、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权利担保、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作价等法律问题,从而为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方式投资创造了一个权利得以保障、权利的行使有明确引导的法律环境。

从各国外资政策的制定和外资法对外资投向的引导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在发达国家,虽然有些国家政府几乎不指明重点投资领域,或在把投资引向特定领域方面几乎不进行任何干预,而让市场力量有较大的自由来决定投资的性质与程度,但有些国家政府在指导外国投资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日本,政府就对工业增长作长远规划,注意有系统地削减被认定是衰落的工业部门的生产能力,而把长远规划和支持集中在新兴的或在将来会具有较高增长和竞争潜力的领域。在法国,政府的工业政策重视把工业发展引到高级技术部门,支持发展诸如微电子产品、生物部门和宇航等尖端技术领域[1](P185-186).这些高新技术领域,外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较高,因而,产业政策必须得到投资政策的配合,而投资政策和投资立法就必然要注重对外资的知识产权保护。

外资知识产权的保护,仅仅依靠专门性外资法的简单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各种专门性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在外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当地法人,不论是销售产品,抑或正式设厂进行制造、销售产品,都须受到以保护专利权为代表的专利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制约。具体地讲,外国投资者必须掌握及了解其所进入的各国工业产权制度及著作权制度的基本概况及其立法原则,这是确立项目抉择的前提之一[4](P133)。反过来看,只有一国拥有高度发达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体系,具备高度的知识产权立法透明度和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才能创造一个对外资,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外资具有强烈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三、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在资本输出国国内立法中的表现

作为主要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一直积极支持本国拥有高新技术、良好商誉、驰名商标和技术秘密的跨国公司通过国际投资占领国际市场、谋求超额垄断利润。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向来很高。以美国为例,该国甚至将促成其他国家对美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外交政策。美国在许多公开的和官方的场所明确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美国经济和整个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体系的重要性。早在80年代中期,美国官方就曾经强调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正"迅速成为一个在本10年和未来的最重要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中的问题。"[5]自此,美国就一贯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贸易问题和投资问题。也正是基于此种理念,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就不仅被美国视为是一种传统观念中的对文化、科学技术财产的侵犯,而且应被视为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这种观念的形成和逐步被发达国家接受,也为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GATT多边谈判范畴奠定了理论基础,因为国际社会一直认为GATT是只解决贸易问题的。

为维护本国作为知识产权拥有者的跨国投资者的利益,发达国家往往运用自身强大的经济力量和政治影响,不断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施加压力,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甚至不惜动用经济制裁和报复的手段。虽然发达国家不能直接干预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和知识产权立法,但迂回地通过贸易制裁和报复的手段,的确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差的国家的压力,间接地促进和加快了这些国家在外资立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订立和改进以及知识产权专门立法的形成。

美国是通过国内贸易立法敦促外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国家。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该法增加的作为1974年贸易法的第182节(美国法典第19篇第2242节),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特殊301条款③。该款对知识产权和市场准入的重点国家(即所谓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作出了专门规定。特殊301条款规定,在美国贸易代表应确定对知识产权拒绝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对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拒绝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的国家以及从上述国家中确定重点国家,贸易代表还可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美国的上述立法,在现实生活中的确产生了一些重要影响,虽然这种做法遭到其他国家的激烈反对,也往往造成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纠纷与摩擦。以中美贸易摩擦为例,从1989年以来,美国数次对中国运用301条款,使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了重大妥协。1989年,美国贸易代表将中国列入知识产权重点观察国家名单。1991年,美国贸易代表宣布将中国从重点观察国升至重点国家名单,并威胁进行单方面贸易报复,双方谈判的结果是,中国承诺:加入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修改专利法和著作权、颁布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1994年,美国再次将中国列入知识产权重点国家名单开始调查,经过近6个月的调查,美国贸易代表宣称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法妨碍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宣布将对中国进行贸易报复,双方对峙的结果是,1995年2月达成中美知识产权协议,避免了一场重大的贸易战[6](P410-411)。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三年中国没有被放进特别301条款中观察,有人因此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已经满意了,所以不放在特别301条款中观察了,但中国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郑成思教授曾警告指出,情况并非如此!美国在1996年以后,又出台了一个特别306条款,中国是在特别306条款里的观察对象。特别301条款规定,已经与美国达成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如果没有执行协议,美国就不用按特别301条款的规定,要多少天的观察期,多少天的磋商期,而是马上就可以制裁,实际上比特别301条款还要来得快[7]。

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别301条款的目的在于提高外国知识产权水平,似乎与国际投资没有关联,但笔者认为,虽然我们反对借助经济势力滥用单边贸易报复的作法,反对将一国国内立法标准强加于其他国家的霸权行径,也反对不顾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两类国家之间立法和司法传统的差异,片面维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的不公平作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特殊301条款对美海外知识产权投资具有重大意义,这不仅仅因为美国强大的贸易力量和贸易制裁的威慑力,还在于美国本身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通过特殊301条款促成的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改善,对于美国高新技术投资者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战后产生的海外投资保险体制资本输出国国内立法的新形式,对海外投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作为一项重要的投资保证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般都对所有形式的投资提供政治风险的保险。各国对所承保的投资一般没有形式上的限制。符合承保条件的投资,通常既包括投资者用现金、实物进行的投资和基于契约安排的权益投资,也包括用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进行的投资。可见,知识产权形式的投资得到了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应有重视和充分保护。

四、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体现

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投资,仅仅依靠各国的国内法还远远不够,因为国际投资具有跨国性,不仅涉及到私人投资者与他国间的关系,还涉及到投资者本国与投资所在东道国之间的关系。资本输出国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贸易法和海外投资保险法,如果不能得到东道国的支持与配合的话,是难以达到其立法目的的;同样,无论资本输入国的外资法和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投资者作出多少保护和鼓励的规定和承诺,投资者始终担心政策和法律随时可能发生的变化,因而,投资者难以仅仅依据东道国国内立法确立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的持久和完全的信心。建立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投资条约关系,借助条约来加强国内法的效力,确立成员国相互之间的国际义务,无疑是帮助投资者更加持久和稳定的投资信心的重要手段。

双边的投资立法,从来就重视对投资者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最早出现的双边投资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虽保护对象的重点在于商人而非工业投资者,但其中关于保护商人及其资产的规定所涉范围相当广泛,知识产权通常被认为是包括在资产范围之内的。随着关贸总协定的出现,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作为调整双边贸易关系的重要国际法手段的意义大减。条约保护对象的重点逐步转向投资者,其内容也开始更多地涉及国际投资保护。现代的美式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开始涉及众多的投资保护条款。其主要条款中,有不少是专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包括关于专利商标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有关科学和技术知识转让的保护等。

战后出现的大量的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既包含大量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如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政治风险的保证等等,也含有关于代位求偿、争议解决等程序性规定,内容十分详尽。在此类双边投资条约中,受保护的投资的范围通常比较广泛,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股份、可通过诉讼取得的财产权,而且包括知识产权和特许权。有的双边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权利的列举十分详尽,有的协议甚至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投资的政治风险防范,例如中英协定明确规定:投资者从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商誉中所得的使用费,中国政府应允许把当地货币兑换成可兑换货币进行转移。

重视对知识产权投资的保护已经成为战后国际投资多边条约的立法趋势。晚近出现的一些冠之以自由贸易协定的多边条约,实际上也是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性质的条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这些自由贸易条约,开始采取三位一体的立法方式,即,在一个条约中同时规定缔约国之间多边贸易纪律、多边投资纪律和多边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问题,从而大大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多边的基础上同时推动了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为知识产权投资和知识产权贸易创造了良好的多边环境。例如,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就设定了许多条款专门就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④。这些专门条款,广泛涉及版权保护的范围、权利所有者的排他性权利、版权所有者的精神权利、缔约权利、国民待遇;商业秘密的保护;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强制许可;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保护;平行进口;知识产权执行措施;例外规则等等。这种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投资、贸易自由化规则并重立法的立法模式,可能对未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甚至对日后的全球性贸易投资条约产生影响。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TRIPs协议,更是集中体现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多边立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高新技术国际投资的未来发展创造了更加完善的投资环境。TRIPs协议是迄今为止最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处处体现着人类追求知识产权更高保护标准的精神。该协议无论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在保护标准方面都比以往知识产权公约有了很大的突破。TRIPs协议的保护范围几乎涉及到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程序及未公开的信息等,而且,不少为协议所保护的权利和标的,如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原产地标识、驰名商标、版权中的邻接权和租借权,是首次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获得承认和保护,从而快速全面地提升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上的长期分歧和法律上的巨大差异。有学者认为,TRIPs协议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间建立了普遍适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这一保护标准是不低的。同时,TRIPs协议将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将有助于成员方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趋同和成员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五、结论

作为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是一种最容易被侵占、盗用、复制的财产,此类产品的仿冒速度快、成本低⑤,极易造成对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严重损害。因而,知识产权需要特别的保护。而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侵权更是难以防范和控制,建立完善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就成为尤其重要的问题。所有的知识产权所有人都期望建立一个承认其权利并保护其权利顺利行使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国内法制度,也包括国际法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制度,应当就知识产权权利产生的条件、权利行使的规则、权利保护的期限、权利滥用的制止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侵权行为的制裁和知识产权执法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应当防止跨国界的侵权,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需求,通过保护技术革新和创造来促进投资,通过制约知识产权方面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来鼓励竞争和维护人类共同利益。未来知识产权国际投资的顺利拓展以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普遍提高为前提,适当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是应当引起各国注意的问题。

注释:

①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比较优势的工业部门已经从传统的制造业转向远距离通讯、生物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等高新技术产业。

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比较优势的发挥和加强,有两个主要的途径:一个是贸易途径,通过出售技术产品获利;另一个途径就是通过国际投资直接占领海外市场。

③欧共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追随了美国的作法,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类似的政策目标,即为了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欧共体保留采取单边行动的权利。

④有学者认为,NAFTA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基于乌拉圭回合缔结的TRIPS协议的基本规则,但其保护标准要高于TRIPS协议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且,美国并为将NAFTA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作为最终的保护标准,而仅仅作为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起点。SeeCharlesS.Levy&StuartM.Weise:TheNAFTA:AWatershedfor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TheInternationalLawyer,93Fall,Vol.27.No3,at672.⑤据报道,价值2万美元的信息容量最大的计算机光盘,其假冒产品在有的地区销售的售价仅为50多美元,而且难以与真品辨别真伪。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Z].法律出版社,1997.[2]SeeMarkLDamschrode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theGATT:UnitedStatesGoalsintheUruguayRound,Vanderbilt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Vol.21,1988.[3]SeeGeorgeY.Gonzalez:AnAnalysisoftheLegalImplicationsoftheIntellectualPropertyProvisionsoftheNorth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Vol.34,No2,Spring1993.[4]姚梅镇。比较外资法[Z].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5]SeeIntellectualPropertyandTrade:HearingsBeforetheSubcomm.onCourts,CivilLiberties,andtheAdministrationofJusticeoftheHouseComm.ontheJudiciary,99thCong.,2dSess,at51(statementofHarveyE.Bale,Jr.,AssistantUnitedStatesTradeRepresentative)(1986).[6]左海聪,陆泽峰。国际贸易法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7]郑成思。WTO与知识产权法研究[J].中国法学,2000年,(3):26.

ThePreliminaryAnalysisoftheStatusof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inInternationalInvestmentLaw

第6篇: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文昌鸡;知识产权;保护;思考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2-0110-02

一、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概况

知识产权保护现今已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重视。随着日益多样化的农产品与食品种类的出现,地理标志更是普遍受到关注的热点。地理标志保护具有较为长久的历史,从最初提出这个概念起,至今已有约一百年了。法国是最早开始提出并施行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的国家。例如一提到葡萄酒,人们很容易就会联想到法国。这样,商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就具有了代表意义。从国际上来看,许多国际公约也引入了地理标志保护。如《里斯本协定》、《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等,都有相关地理标志保护或者原产地保护的内容。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涉及了七大类的知识产权,其中,用专门的章节对地理标志这种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的概念,在《知识产权协议》中作了明确规定,即指“能识别某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领土内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区域或地方的那些标志”。地理标志标识的产品,必须能够保证让消费者一下子就能识别出该产品出自何处、本身具有何种特定的质量、且特定的产地就享有一定的信誉保障。比如提到手表,我们很自然会想到瑞士;提到雪茄,最有名的会想到古巴;提到香水,会想到法国等等。地理标志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地理标志与其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或特色具有密不可分的关联,它能使所标示的产品区别于其他的同类产品;第二,地理标志必须真实地反映产品的来源地;第三,地理标志本身也体现出一定的信誉保障性。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保护现状

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有些产品拥有较为悠久的历史传统。虽然产品的自有优势使其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产品竞争力的保护体现得更加充分。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三个体系:

(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体系

我国国家工商总局于二十世纪末建立起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体系。这一体系是借鉴了法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与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的一种保护模式。其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工商局总局。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

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规定》于2005年7月15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开始实施。目前,这一保护体系体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三)农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

为了保证具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的自身品质和保留地方特色,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也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地农产品对地理标志的正确使用,农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此办法于2007年12月25日,并从2008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

之所以把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划分为三大体系,是因为这三种保护办法分别由我国政府的三个主管部门负责,它们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不尽相同,相互之间更是没有协调合作的关系,都是独立按其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工作。

三、海南文昌鸡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现在普遍认可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源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它是指特定地区或区域的生产或加工的,具有产品特有的质量、较好的声誉或者其他良好的特性在本质上必须依赖于该产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并且经审核批准同意以当地地理名称对该产品进行命名。按照这个规定,地理标志产品大致包括两类:一是由特定地区种植或养殖的产品;二是原产料全部或部分由特定地区提供,且在特定地区按照当地的特殊工艺生产或加工的产品。海南的文昌鸡既符合第一类由特定区域(即文昌)养殖,又符合第二类以海南地区特有的烹煮方式加工。因此,对海南文昌鸡进行地理标志的确认和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海南,素有“无鸡不成宴”的说法,海南文昌鸡更是位列海南四大名菜之首。早在2004年,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就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了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年10月29日正式签发了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此外,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对海南文昌鸡制定了地方标准。

(一)海南文昌鸡保护范围

海南文昌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指使用经过提纯复壮的文昌鸡苗、采用传统型的和生态型的饲养方法,在文昌市范围内饲养的、符合文昌鸡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和质量要求的产品。这一范围包含了对文昌肉产品外观的等级要求和文昌肉产品的营养成分含量、酸碱度、嫩度等要求。如下图:

(二)文昌鸡专用地理标志的使用

符合海南文昌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其生产者(饲养或加工者)可向海南省文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一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申请提交后,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和审核,在检验合格的文昌鸡产品包装上加贴“合格产品”标志。获得的“合格标志”的文昌鸡肉产品的标签上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

四、加强海南文昌鸡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对策

第7篇: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范文

一、企业责任竞争力的界定

企业责任竞争力是指企业运用自身的专业优势解决社会、环境和员工等方面的问题,使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经济效益也得以同步提升,即企业的责任竞争力得到增强。企业责任竞争力主张把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到企业经营的过程当中,将其视为企业战略和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视为企业生存和长远发展的重要前提。

企业责任竞争力实际上是关于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没有社会责任的企业不可能有竞争力,有竞争力的企业必定以履行社会责任为基础和前提。企业既要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又要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因而,企业责任竞争力本质上也是企业实践可持续发展可资借鉴的一种新理念。

企业责任竞争力还是组织社会责任概念和体系的深化和具体发展,组织社会责任是组织通过透明和符合伦理道德的方式,将利益相关方期望整合到组织的各项活动之中,以使组织的各种决策和活动贡献于可持续发展,它既包括组织社会责任的目的(促进可持续发展),也包括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方法(将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融入到组织决策和活动中)。而企业责任竞争力既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可持续发展目的的具体化,也是企业将社会责任要求融入企业各项决策和活动的具体衡量标准。

二、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企业责任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大潮涌动和新科技革命突飞猛进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关系中的地位得到空前提升,已经成为关系企业成败的核心竞争力、创新型经济的根本要求和维持企业持续竞争能力的不竭源泉,更是提升企业责任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1.知识产权保护从法律要求的角度提升企业责任竞争力

知识产权是法律认可的无形资产,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是以法定形式固定的竞争优势。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绝大部分国家都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政府的普遍共识。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自然更应该承担和履行自己在社会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企业行为都客观上面临着受到法律制裁的后果,从而给企业带来诉讼的困扰和增加侵权成本的损失。可见,知识产权是受法律所保护的,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即是遵守法律精神,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

2.知识产权保护从道德伦理诉求及社会公众期待的角度提升企业责任竞争力

知识产权是人类聪明智慧和劳动成果的结晶,凝聚了专利所有人在精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辛勤付出和大量投入,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并得到应有的回报。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遵守市场经济秩序的应有之义,企业作为市场的参与者有义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是对他人知识产权成果的一种尊重,也是对市场其他主体的一种责任,是企业在道德伦理上的一种自律行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企业必将是为社会所尊敬的企业,其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实践和绩效也必将有利于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进步,激励社会创造和创新,从而帮助企业在广大公众心目中树立负责任的正面社会形象和提升企业品牌价值与影响力。例如,微软公司因在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所取得的显著成效,在全球社会赢得了广泛赞誉。

3.知识产权保护从企业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角度提升企业责任竞争力

知识产权是构成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奠定了企业实现持续提升效率和不断创造新的竞争优势的稳定基础。我们今天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核心竞争力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无论是企业的核心技术研发能力、产品的制造能力和市场的推广能力等,毫无例外地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有力支撑,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企业竞争是不能被模仿也是不能被取代的。当今世界著名的企业大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例如,索尼公司的微型化电子技术、飞利浦公司的光学介质领域技术、NEC公司的数字集成技术等。一定意义而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是上述著名企业之所以著名的关键,也是其得以迅速发展壮大和纵横驰骋国际市场最重要的秘诀所在。

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在法律要求、道德伦理诉求及社会公众期待抑或企业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等诸多维度,都有利于帮助企业提升自身责任竞争力,对内显著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外显著提升企业的运营透明度和品牌美誉度,实现责任与竞争力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让企业更具责任、更具价值、更具竞争力。

三、提升企业责任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企业责任竞争力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帮助企业平衡公平与效率问题,从而提升企业责任竞争力。从提升企业责任竞争力的角度看,企业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

第8篇: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问题产生的背景

在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的过程中,人类创造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是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而且凝聚了民族精神、传承了民族文化,在维系人类创造力、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是人类文明之路继续前行的源泉和动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很多随时代迁徙而容易湮没的文化记忆,现代文明的发达离不开这些历史遗产的沉淀积累。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世界日趋全球化的今天,人类在享用其现代成果同时,也逐渐发现自身历史、文化、地域环境相关的艺术、知识,甚至是日常传统生活形态都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肆意开发、利用各种文化传统之余,却忽视了对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使其濒临灭绝的边缘。

为了维护全球文化多样性,世界各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方面已达成共识。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本文从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出发,在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内,讨论如何高效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沿革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各地为快速发展经济,大量文化古迹遭到空前的破坏。为了保护濒危的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9年11月,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提出了民间传统文化的概念;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提出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正式启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在我国,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进行了解释和分类。该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内容广阔、种类繁多,本文的观点是作为文化遗产的特殊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尽管各种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不同的特征上可能会有所侧重:1.无形性,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性”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蕴含在具体事物之中的民族的思维方式、价值诉求、和文化心理结构;2.活态流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和价值是通过人的活动表现传达给大众的,是通过相互间的互动、彼此的交流而延续的;3.唯一性,是一定时代、环境的产物,代表着当时当地独有的文化信仰和生活方式,展示着一段时期、一个民族的生活风貌、情趣和艺术创造力;4.传承性,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人们依靠口传心授、言传身教等传承活动在群体内部的成员间传播和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存和延续。

三、知识产权制度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争论

随着现代技术的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济、科学和商业等方面都表现出了更加巨大的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长的重要性,以及不断消失的文化及生物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逐渐被世界各国重视。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并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其中,他们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了现代技术或产品,一边强调现代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边形成了对市场的垄断攫取利益,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地群体或团体则不但得不到任何回报,反而受到该知识产权的约束。

在现行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一项知识产权的构成要件涉及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期限等方面。有文章指出,发源地如何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正当利用和其他侵害,争论焦点问题在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保护对象定义是否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1.客体的部分不相容,按照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科技、传统识别性标志可以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传统生活方式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场所或文化空间等适用知识产权制度是不恰当的;2.主体的不相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决定了其权利主体难以确定,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主体的确定是获得保护的前提;3.保护期的不相容,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多代人的创造,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无法获得确定的完成日期,难以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要求;4.法律性质的不相容,采用行政措施等公权保护方式会有保护不力的弊端,而采用知识产权制度等私权保护方式又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续流传。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现行知识产权法的理念存在根本冲突,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现行知识产权法的规则上的巨大差异。

四、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

依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口头传说和表述;(b).表演艺术;(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共享性,即同一条信息可以被不同时间的人反复使用,而不会有任何损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涵在于精神的实践和经验的积累,是一种智力成果,而现代的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民事行为主体对于其所享有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的独占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本质上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本质为信息,具有知识产权客体应有的共享性。

知识产权是私权,并不能仅仅理解为一种“个人化的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长期由一个民族或社区世代相传、共同完成的,对于能够直接确定具体的创作者或保存者时,则该创造者或保存者为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对于无法认定的,群体和集体也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早在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保护政府间委员会”,重要工作内容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作为公共文化领域的特殊部分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各国国际专门立法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与知识产权法价值取向之间具有契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同知识产权客体之间具有兼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诉求内容与知识产权内容具有重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诉求主体与知识产权主体之间具有一致性,现行知识产权法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求,现有知识产权法框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主要包括如下四种情况:

1. 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已基本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伯尔尼公约》的定义和我国《著作权法》均有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集体性,是发源地、民族的整体财富,因此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的作者是发源地的所有人民,《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规定,在一切向公众传播的印刷出版物中,均需以适当方式注明一切来源明确的民间文学表达形式的出处,即指出所使用的有关表达所出自的居民团体或地理位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散存于偏僻地域,因此通过记录、整理将其固定下来形成较完整版本的过程是长久、艰苦的,并且具有相当的成本,尤其对那些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而记录人、整理人的发掘工作是重要的,整理、记录人虽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享有著作权,但是其应该享有注明改编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邻接权制度则可以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

2. 商标权保护模式:商标权保护模式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商品或服务,通过商标注册而获得保护的方式。商标权保护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适用于保护发源地、土著社区特殊符号和标记。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权人在商标权遭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方式寻求救济,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通过续展而延长,从而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性,而且权利主体可以注册集体商标,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特征相一致。商标权保护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尤其适用于保护土著社区特殊符号和标记。本土及土著社区的工匠、商贩,或代表他们或他们所属的团体所制造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因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不同而被区别开来。

3.专利权保护模式:借助优越的科学技术研发能力,一些发达国家不断将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转化为自己的专利,所以在发源地地区,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作品的形式或者“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而产生的新发明”的形式出现时,可以通过专利申请得到保护,从而扭转劣势。专利权模式主要适用于传统科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统科技主要包括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及实践,以及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专利权保护具有更高的独创性和技术性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利开发和利用的成本较高,在合作开发过程中,通过给予投资、开发者开发成果相应的专利权可以增加研究者、开发者参与创新、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投资,还可以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从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延续。

五、结语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五千年的历史留下了内容丰富、形态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千百年文明的积淀、智慧的结晶,包含着丰富的可利用信息,凝聚着各民族、地域的生命力,蕴涵着人类无限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作为一个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没有国际规则和成熟实践可以借鉴的崭新的课题,还是一个处在起步阶段的重大复杂的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在我国任重道远,许多问题亚待研究和解决。

参考文献:

[1]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认定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7,1期

[2]白庚胜.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中国民族,2006,6

[3]飞龙.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文艺理论与批评,2005,6

[4]青峥.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观察与思考,2007,14

[5]崔艳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07,8

[6]李小侠.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间接保护.黑河学刊,2010,2

[7]李宗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知识产权法为中心的思考.知识产权,2005,6

[8]黄玉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中国法学,2008,5

第9篇: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范文

(一)创新与普惠势不可挡

科技发展激发更大的创新活力。中国政府正在推动“中国制造2025”计划,随着机器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发展的日渐成熟,科技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深远,也必将推动电子商务向智能商务转型,创造新的商业模式,极大降低人工成本,商品搜索和推荐更加精准化和个性化,最终带来消费者体验的提升。

普惠贸易极大调动中小企业和个人参与热情。中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普惠贸易发展。随着电子世界贸易平台(eWTP)的推进,跨境贸易的门槛将不断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人参与全球贸易的能力逐步增强,“贸易是每一个人的权利”终将得以实现。

新的规则体系推动消除贸易壁垒。世界海关大会与中国海关于2018年2月在中国召开了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探索如何在海关角度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消除不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贸易壁垒问题。欧盟各国法律的差异导致其内部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成本高,阻碍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近些年也在极力推行“单一数字市场战略”。2017年3月,阿里巴巴与马来西亚数字经济发展机构(MDEC)合作,联手打造eWTP“试验区”,建设“数字自由贸易区”,探索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新规则,提供“一站式”外贸综合服务,目标是促进贸易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贸易发展。

(二)新与旧的冲突和博弈

1、旧秩序与新文明: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管辖。目前,知识产权的权利创设、运行、保护以主权国家的权力为依归,权利效果也局限于一国之内。一个在某国完成并得到保护的作品,在它国则得不到保护。对此,各国用国际条约的方式相互承认知识产权,这一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因为商标和专利必须注册或申请才能得到保护,需要权利人到各国去注册或申请。在传统国际贸易中,只有较大的制造商和经销商才能承担在众多国家注册商标(申请专利)以及运营的成本。由于传统贸易也主要是大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造成的冲击被暂时抵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起来后,中小企业和个人参与国际贸易逐渐增多,一旦发生侵权,传统的权利救济成本就难以负担。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各国不统一,也会增加跨境电子商务运营的成本,迫使卖家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在不同国家遵守不同的规则,进行不同的运营设计。

2、旧观念与新创造:未来科技

科技创新对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人工智能现在已经可以相对独立的创造出作品(创造物),随着人工智能、机器智能的不断进步,其在创造领域所占份额将越来越大。微软于2017年5月出版的《阳光失了玻璃窗》,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百分之百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但是根据现行著作权制度,无法确认权属。现行著作权法是以自然人创造为核心进行设计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属于创造作品的自然人(法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取得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也与自然人的生命时长相关。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权属问题,现行法中很难找到解决办法。

3、旧体系与新需求: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效益

电子商务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与效益的新需求,凸显了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匹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侵权、恶意侵权并存,如果过分信任投诉人,因为投诉人的一纸通知直接将店铺商品下架,则可能让卖家失去抗辩和举证的机会,误伤商家的正常经营权,而如果确系侵权,则又可能因为侵害后果加大而要承担连带责任。电商平台作为商业经营者,并非专业人员,难以对侵权与否做出超越其能力的判断,立法的滞后性和现实的复杂性已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阿里巴巴旗下平台有着超过10亿的商品数量,历史图片存量达一千亿张,每天新增6到8亿张图片,如果用人工识别图片中违规侵权的内容,工作量难以想象。为解决这一问题,阿里巴巴引入了“图片保护”机制,腾讯也有“原创保护”机制。但是,各个平台之间、平台与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尚未实现共享,难以发挥联动效应。

4、旧惩罚与新破坏:灰黑产业链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产业进步,但也滋生了一些新型的违法犯罪形式,网络灰黑产业链即是典型。灰黑产业以营利或者破坏性攻击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和平台注册规则,通过自动化软件批量自动注册,异常创建互联网平台用户账号,虚假认证身份信息、虚假交易,进行非法网络工具买卖以及数据信息非法交易等。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例,售假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通过恶意注册、虚假认证等手段从事售假活动,对于这些行为存在立案难、取证难、认定犯罪数额难和适用法律难等问题,假货的刑事打击一直难如人意。

(三)用科学的方法找到面对明天的办法

立法和监管部门应该保持一种开放心态,鼓励探索、倡导创新,理性、包容、谦抑地对待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既要重视域外相关法律的发展,也要重视本土形成的治理规则,将这些实践经验作为制定法律和政策的重要参考,推动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面对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冲击,相关利益主体往往表现出疑虑的心态,担心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冲击其既得利益,甚至会发生阻扰行为。在制定规制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法律过程中,应该让相关利益主体充分表达意见,听取他们的诉求,以高度的公开透明打消疑虑,达成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新规则的共识。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特别是假货治理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挑战。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当以激励相关各方合作、共同治理为要义,推动包括政府、权利人、电子商务平台等在内的多方主体共享治理信息和治理技术,以协同共治,实现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