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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含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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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含义

第1篇:法治社会的含义范文

在宪法和人权史上,世界性的格言是:在分权未确立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宪法、没有法治。这是创立古典人权正文样板的立宪国家――法国留给全人类的警句和财富。走向法治,须从把握法律的至上性始;把握法律的至上性,须从肯定人的高贵性始。当人类的一切行为围绕着人二字展开时,人权与法治的理想便由远而近了。

一、人权与法治的基本含义概述

(一)人权的基本含义

讨论人权概念,首先要明确人权主体的范围。人权主体范围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不断地发展,这也表现在人权主体的理论领域当中。有学者认为,人权主体范围的扩展可以归纳为三个过程:(1)“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人权主体有限的古典人权理论至20世纪中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发挥到了极致。正是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大灾难中才孕育出了对普遍性人权的迫切需要和真切追求。(2)“从生命主体到人格主体”。新的理论认为,法人是存在于社会中的与自然人有同样活动能力的实体,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格与自然人一起构成现代社会的主要要素。所有法律上的人格都是平等的,其待遇应该是同等的,不管这个人格是自然取得的还是法律拟制的。(3)“从个体到集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理论与实践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权主体不仅已从有限的某些人发展为普遍的生物学意义上的每个人,从生命扩展到人格,而且从个人发展到集体,这是人权主体理论的又一次革[1]。学者们所概括的上述过程实际上已经大致的将人权的主体范围勾画清楚了,即人权主体应该包括:(1)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2)集体,如少数人群体、民族、国家等。关于人权的基本含义,本文采取了英国学者米尔恩(A.J.Milne)关于最低限度人权的说法,并且为了将人权概念常识化、普及化,我们将人权定义为“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法治的基本含义

法治是一个内含非常丰富的概念。首先,它指的是与人治根本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其次,法治意味着人民必须守法,政府更必须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有效防范国家公共 权力的专横和滥用。第三,法治还是一种理想的政治社会状态。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法律秩序,它表现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法律化、制度化。所有的法律主体依法维护自己的法定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从而使整个社会在法律调控下有条不紊健康有序地运转。最后, 法治的价值前提是它对于基本人权的承认。宪法和法律不是基本人权的渊源,而是其产物。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但是人的基本权利必须切实维护。

二、人权与法治的关系

(一)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

法治的根本价值和目标,只能是保护人权。法治如果偏离了保护人权的目标,就不是真正的法治。

正如亚里斯多德所言,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是因为在作出决策时,“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做较好的裁断。”“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2]人权是对人治的根本否定。在人治体制下,人权是没有保障的。法治同人治的区别就在于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律的作用是什么,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在人治社会,虽说制订法律,但法律的主要内容是确认国家的统治权 、等级制和家长制,首要功能是维护统治者需要的社会秩序。法是用来治民,民众的人权则不受法律的保护。在法治国家,法律则是确认人权和自由,而不是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对人权进行限制。因此,人权就会成为法律的核心内容。马克思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 ,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3]法治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法治首先要求法律必须是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良法,具有明确性、规范性、公开性、普遍性、不矛盾性等特点,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其次,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法治的核心是法律至上。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任何机构都要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法治面前无特权。法律只有普遍遵守 ,才能得到切实的实现。

(二)人权法律化是现代法治的形象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说明人权法律化,在中国已深人人心,当然,它须具备一些条件。因为人权并不就是法律权利,并且,法律会消灭,而人权作为人的权利,会伴随人类始终。

首先,必要的、相应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次,必要的社会精神生活条件。人权既然由社会承认,就必须与该社会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准一致或大体一致。否则,人权就会成为某些人随心所欲的东西。再次,必须是一般主体所普遍具有的权利。至于特殊群体的权利也不应该超过一般主体所享有人权的平均水平,而只能保持一致或持平。最后,要有被一体遵行的现实可能性,否则,人权就不可能以法律的形态存在,而只能以道德的形态或习惯的形态存在。

第一、二两个条件即人权进人法律领域的社会物质、精神生活条件,表明的是人权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制约性,也表明人权的发展特性。第三个条件则是人权自身的特性。第四个条件表明了人权与法律相契合的特性。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是人权得以法律化的必要前提。它们共同促进人权的法律化,并将最终促进人权的实现。这也是人权进人法律领域,由法律来保障的 目的所在。

在当代,保护人权和建立法治已经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权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离开了人权,就没有真正的法治;离开了法治,再好的人权理念也不能实现。这些道理凝结着人类政治发展的深刻的历史经验,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今天,认真思考人权与法治的关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徐显明、曲相霏.人权主体界说[J].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53-62页

第2篇:法治社会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法治;法治现代化;依法治国

在现代社会,人们除了关注飞速发展的经济外,还有一个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那就是法制,尤其是在法学界,这个词很热很亮,对于法制的讨论一直持续着。但是对于我们大众来讲,什么是法制呢?这个可谓各持己见,大家对法制的理解和诠释各不相同。有一点大家比较认可的观点就是法治与“人治”是完全相互对立的,且与专制格格不入,所以,在古时候的就社会里,君主独断专行的做法在很多时候并不是真正的法制,而是专制;另外一个比较认可的观点是“法治”与“法制”的理解,两个词音同,字不同,而且表现出的意义更是大不相同,后者的“法制”主要倾向于一种存在于任何社会的文明化形态,而前者“法治”则表现出现代文明的这样一种属性。(1)在西方国家里,关于法治的概念,可追溯到很久以前的历史,著名的就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中提出了自己关于法治的观点,他认为已颁布的法律必须要获得大家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信服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坚持法治理论所倡导的法律是至高无上,它代表着一种神圣权威的法律的社会观念,不容侵犯,这也形成了统治西方各国长达二千多年的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在近现代后,西方国家出现了一次启蒙思想,在这次启蒙运动中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思想的自然法学派人物,他们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都提到了关于法治思想的论述。但是却在19世纪后期由法学界的英国著名的戴塞提出了关于法治的系统含义和诠释,他主要把法制总结成三个原则: “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合法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或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论地位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的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审判管辖权”;“个人的权利——一般法院中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2)从晚清开始,西学东渐,一批有识之士开始学习西方的思想和制度,其中就有关于法律方面的探索。当时中国的统治者和改革家、思想家、法律学家们开始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的整体背景和现实情况不断总结和归纳,推演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观念,然而有些遗憾的是,对于法律权威的推崇并没有迅速成为整个国家和人民最为信守的理念。

简单地从字面上去理解,法治的意思是“法的统治”,不过这样有些浅。因为法制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分析,广义上讲法制是指“人们应服从法律并受法律统治”,可是这个并不适合用来治理,所以另外一种侠义的含义就是:“政府应受法律统治并服从法律”。(3)这样法治的优点就显现出来了,不仅可以防止独断专行的做法,还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加强民众对自身行为和活动的预见能力,防止做出与法律相违背的事情;可以有效保护个人自由,禁止别人强加干涉,自己也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在这几千年的时间里,在治理国家和社会方面都累积了很多经验,其中不乏可借鉴的关于法制方面的。在古时候的社会中,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利,法制主要是为君主服务的,而且还有等级森严,难有民主可言,法治表现的完全只有义务,没有一点权利,对于人民来说,完全是统治者的意志在统治,民众的理性几乎上是被忽略的。中国历史上当然有开明的法学家主张法治,但是法学家所主张的法治在本质上,就与古希腊法学家主张的法治完全不同。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在先秦时期曾出现了“以法治国”的主张,长此以往,人们就习惯性称之为“法治”。而有些对此专门研究的人,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法学家提出的治国理论不能称为“法治”,因为它只是提及到法的功能而不是法的真正价值,从本质上来看,还是“人治主义”。确实是这样的,先秦法学家所拥护的“以法治国”来维护君主专制,而不特别注重法的工具性,可是要是仔细研究研究法家的理论就能看出,它不过就是一套以“法”为核心的体系化的理论学说。比如商鞅把“法”、“信”、“权”作为治国三要素,首先他先将“法者,君臣所共操”提出来,接下来说“权者,君主所独制”,从中可以看出,他是在强调“不以私害法”的原则。所以,如果从理论方面来看,说法学学者完全不讲法的价值,倒不是如此。当然他们所倡导的法治不一定要必须到达某一时期或以某种制度为前提。古代的法治论对于它发展而言。虽有一点阻碍作用,但更有利于理解和诠释现代法治思想的精髓。

晚清以后,一些开明人士开始抵御列强,企图进行变法图存的抗争轰轰烈烈。可是在受挫以后,他们就将变法的焦点从器物转向制度上,并为此进行艰苦的探索和尝试。首先是将法律改革中体西用,后来是引进西方法治的框架。可是,由于当时的历史环境,内忧外患,连年的兵荒马乱,因此法治建设发展不健全,命途多舛,没有取得长足的进步与发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结束战争实现统一,法治的发展也开始了。这样的环境对于法治的成长是非常有益的,唯一不足的是,人们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且在建国初期受前苏联将法律政治化的影响,法治又受到严重破坏,这让刚起步的法治又一次因为环境原因而努力白费。在那些法律被忽视的日子里,法治的命数不得而知。结束之后,人们意识到人治的非理性而恍然大悟。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能得出中国法学家的法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学家的法治几乎上都是具有工具作用,统治者的意志决定一切。第二:法律由政府制定,完全是公共性质的。第三:法律与政策没有明确区分,混为一谈。

所以,在法治传入中国以前,并不存在真正的法治。仅有的只是合理性的法律,但是传统的法律观念已经在人们心里动摇,自由,民主的法治思想已经展现在世人面前。由此看来,开头问题的答案已经很容易回答了。(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晋藩:《论中国古代人治下的法治》,《法律史论丛》(第四辑)

[2]《管子·任法》

[3]《商君书·修权》

第3篇:法治社会的含义范文

今年4月份笔者在美国洛杉矶访学,美国朋友善意提醒笔者乘地铁一定不要忘了买票,因为洛杉矶的地铁进站、出站都没有任何闸口,亦无人验票,全赖乘客自觉购票乘车。乘地铁时果然如此。据闻,在德国也是这样。人们就是这样高度自觉地遵守社会准则,社会则对人们回馈以友善、信任和便利。

据报道,在浙江,宁波建筑业对40多万建筑工人实行高温中午强制性休息;奉化一家民企员工心情不好可以带薪休息;乐清德力西集团专为孕妇建流水线;嘉善为拾荒者建造稳定的居所;不少建筑工地为民工提供夫妻临时住房。这一幅幅和谐社会的动人画面,蕴涵着丰富的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善良情感,让笔者深深憧憬和谐社会的美好。

人的行为背后有文化,社会治理的背后也有文化,文化浸透和展示于人类生活、生存的方方面面,演绎和表达于无数具体的细节、或大或小的场景中。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首先创造和谐文化。

和谐文化:内核是生活方式的和谐

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曾将文化定义为“人的整个生活方式的总和”。和谐文化是当代中国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整个生活方式的总和,其根本的内核是生活方式的和谐。和谐与失衡、混乱、危机、冲突和对抗等相区别。一切反映当代中国人追求人类和平、人际和睦、世间万物和谐共处及其自然关系、社会关系和谐的价值观念、文化形态、行为规范,皆属和谐文化的范畴。和谐的政治文化、法治文化和道德文化是和谐文化应有之义。

和谐文化是和谐社会的体现和升华,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导向、智力支撑和培育土壤。和谐文化的缺席,意味着和谐社会被抽离了根基和灵魂,人、社会、国家就必然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构建和谐社会,既包含和谐文化的创造,同时也需要和谐文化的导引和支撑。创造和谐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理论界普遍认为,营造和谐文化,有利于生成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呼应的坚定的理想信念基础、思想道德基础和精神文化基础;有利于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促进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整合社会力量、化解矛盾、凝聚人心;有利于加速文化自身的发展,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和谐文化:最基本最重要的实践内涵

营造和谐文化尽管千头万绪,但笔者认为当下最应该做的是切切实实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来认真对待,深刻领会并努力培育其中所蕴涵的价值观念、文化形态和行为规范。只有这样的一种生活方式才会给我们带来一个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这是和谐文化最基本、最重要的实践内涵。

和谐文化所界定的民主是一种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生活方式。民主的生活方式,是一个公民遵循正规的制度渠道不断参与公共事务和生活变革的过程,这包含了公民采用宪法所赋予的民主手段维护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可以让每个公民顺畅地把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利益诉求告诉国家和社会,可以向外界自由地表白他的好恶取舍,即什么或怎么对他有利或不利,然后,通过充分的辩论、平等的协商或合法的抗争,使利益冲突方进行理性的整合,最终作出双赢的妥协和决定。积累民主的生活方式应当成为我们的文化自觉。

民主的生活方式必然要求法治,法治的根本是确立宪法至上的原则。宪法是一部庄严的法律,是对权力和权利分配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应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宪法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是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和政府不同机关之间的关系。它为政府权力设定界限,解决政府的权力来源和分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权威应该体现在它能为公民权利提供最后的保护手段,可以作为审判机关维护正义的最后依据。因此,民主的生活方式必然是法治的生活方式,法治的精神是和谐文化的精髓。

对公平正义发自内心的偏爱,是和谐文化的德性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就是公正、平等,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有趣的是,我国的《辞海》也是这样解释公平的: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以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人类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从政治学角度看,公平和正义实质上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执政理念、制度设计和社会产品分配的利益尺码,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地位的表现方式。从人类向往和追求的角度看,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含了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分配公允、利益均衡、机会平等等内容。

培植一个公平正义的人文环境,需要全社会的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民主、法治、道德等方面的气质。营造公平正义的和谐文化,将使公民有渴望公平正义的向往和追求、有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

诚信友爱是和谐文化对人格的基本要求,是培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前提。《论语》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和谐文化要构筑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新型关系,反对急功近利,弄虚作假,言而无信,尔虞我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更离不开诚信,要坚决反对以失信行为来牟取不义之财。政府的诚信,关系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决定着和谐文化的传播和普及。友爱散发着人性与德行的光辉,是和谐文化最温馨的底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以爱己之心爱他人,这是友爱的根本。友爱让人类同情弱者、大度谦让,化解利益纷争,和睦共处,是一切和谐的真谛和本源。

诚信友爱具有极高的精神价值。它不仅有利于增加社会的价值认同感和凝聚力,也会使人们在彼此信任和相互关爱中感受做人的价值和尊严,体验人生的美好和生活的幸福,激发出不竭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是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和行动指南,是当代中国人生活方式应有的模式和内涵,是和谐文化建设的关键和最本质的成果。

第4篇:法治社会的含义范文

一、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

依法治国,首先须有法可依。这就需要加强立法,要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将是杂乱无章,同时也会留下许多法律调整上的漏洞,进而严重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有法可依,关键在于应完善社会主义体制所需的法律体系。

第一,依法治国要严格执法、守法观念。法律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执法权力,使其治理国家和社会,同时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依循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必须依法进行。 只有严格执法、守法,其权力本身才具有合法性,其行使权力的行为才是正当的。法治的含义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现代社会,执法机关依法办事较之于普通民众的守法更为重要。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要加强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道德教育,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公仆”。

第二,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法治意味着法律的至高无上和普遍适用;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由于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伸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由此滋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制定严格的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使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加以完善和加强。同时还必须强化监督机制。

二、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德治观”

中国古代的“德治”,对统治者来讲是要求国家的君主和所有的官吏,都必须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对老百姓来言是要对其重视“羞耻心”的培养,强调要对老百姓实行“德政”,其目的是为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服务的。我们今天所说的“以德治国”的“德治”是完全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

第一,我们所说的“德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主义的“德治”把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从而决定了今天的“德治”不但不可能导向“人治”,而且,正由于强调了从政者的道德品质,在遴选和造就干部中,更有利于克服“人治”弊端。

第二,社会主义“德治”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把提高人的道德素质作为实现中华民族振兴的一个重要环节。正如同志所指出的,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就能使人们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就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

第三,社会主义的“德治”,对党政干部,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今天的“德治”,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道德准则,因此,“以德治国”首先是针对各级领导干部而提出的思想道德约束,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不仅要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依法行政,而且要以德行政。我们的党政干部,要把“以德治国”当作是对自己的更严格的要求,不断地激励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

三、“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第5篇:法治社会的含义范文

社会是人类梦寐以求的一种社会状态,是马列政党永恒追求的崇高社会理想。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口号以来,党的十七大、十都对这一概念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和谐社会这一概念包含五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个人自身的和谐;第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第三、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和谐;第四、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第五、国家与世界的和谐。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点建设内容和目标。和谐社会具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个基本特征。民主法治是指党在治理国家时,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体现;公平正义是指党和国家要恰当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使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充分体现;诚信友爱是指全体社会成员能够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充满活力是指党和政府要尽一切可能尊重有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愿望,支持各种创造活动,使全体人员享受创造的成果;安定有序是指党和国家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机制、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定,以此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指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要尽量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在保证生态良好的前提下,使人们过上富裕的生活。

二、习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习惯形成于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里,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完善和发展。习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社会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在现代文明社会,成文法取得了飞速发展,但是我们依然要看到各民族的习惯在规范民族行为、处理名族内部事务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来说,习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民族团结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五十六个民族大杂居、小聚居,共同生活在同一个社会里。习惯这一作用的发挥有助于各种社会资源的整合,使得拥有不同信仰、不同生活习惯、不同文化积淀的各个民族能够进行相互融合。名族团结就能由理想变为社会现实,中华名族的伟大复兴指日可待。

(二)有利于社会结构的稳定习惯作用的发挥,有助于涵盖人口结构、区域结构以及民族结构的社会第二系统的构建,这样一来,社会就能达到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社会结构的稳定就有了现实的可能。

(三)有利于社会行为的规范人们常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规范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引导、评价、教育,使人类的活动能在社会制度的约束下进行,这样一来,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才能得以进行。法律对人类的社会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但却不是唯一的方式。风俗习惯也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其对人类心灵和行为所起到的净化作用也不容忽视。因此,党和政府在治理国家时,要充分发挥法律和习惯的综合作用,促进人类社会行为的规范。

(四)有利于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核心和关键。人类和大自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自然,大自然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所需的各类资源,因此,人类必须要善待自然。党和政府在治理国家时,要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为行动准则,努力达成社会和谐这一伟大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民主法治,在这一全新的时期,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党和国家所面临的重大建设问题。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构建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要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充分发挥民主和法治的重要作用,同时,要重视习惯这一具有浓厚历史底蕴和文化积淀的社会资源,对社会制度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三、习惯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习惯法是一种区别于成文法的社会规范,它产生于人类的生产、生活中,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它对人的思想和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民众社会意志的体现,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解决争端的机制。习惯法对传承民族文化传统具有重要意义,它与民族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习惯法对我国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变迁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自古以来,习惯法都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支配作用,具有名族性、稳定性以及地域性等显著特点,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一)有助于司法和谐司法对维护社会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和谐建设是人民法院的重点工作内容。在司法和谐建设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要加深对习惯法的重视程度,看到拥有社会历史积淀的习惯法的独特优势,在保证法律和谐的前提下,将习惯法灵活运用于司法领域,将法律和习惯法进行有效融合,使二者进行优势互补,保证依法治国的人性化,以此来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将情与法相结合能够使群众的心声得到真切反映,缓和社会紧张关系。

(二)有助于乡土社会正义观的维护公平与正义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社会理想,公平与正义二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社会正义的存在使得社会公平有了实现的可能,社会公平能促进社会正义的发扬。公平和正义与社会的道德和伦理相符合,它在纠纷处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保证社会秩序破坏的最小化以及人际和谐的最大化。社会大众朴素而现实的正义观区别于法律条文中的正义,这种正义观是具体的、微观的,是百姓心声和民意的体现。习惯法的价值和特点主要体现在对民意的关注、对人情的重视以及对道德的维护上,它能对基层社会秩序进行合理安排和维护,对乡土社会正义观的维护意义重大。

(三)有助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发展失衡是其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要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就一定要看到习惯法的重要作用。习惯法在少数民族的发展壮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资源十分丰富。因此,党和国家可以对民族习惯法进行清理、改造和提升,使其能在少数民族自治中充分发挥作用。

四、结语

第6篇:法治社会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法制;法治;联系;区别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向来是法学界所争议的焦点。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司法领域一度对法制和法治区分不清,界限不明,部分人滥用法制和法治。党的“十五大”明确的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一字之差,是思想认识上的巨大提升,代表了党对人权的保障,迈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第一步,可谓意义深远。因此,探究法制和法治的区别和联系关系重大。

一、法制与法治的辨析

1、法制的含义

纵观我国的历史文献,“法制”一词可谓由来已久,如《管子·君臣上》中有“法制有常,则民不偷”;《左转·文公六年》中有“策之法制,告之训典”。根据我国《法学词典》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法书》之解释,广义上的法制包括狭义上的法制和法治,狭义上的法制包括法律和法律制度,是属于制度层面的,其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等。可见,法制在汉语中就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在西方,古希腊的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也曾多次适用“法制”一词。在英文中,法制为legal system,即法律的体系。

从字面可以看出,无论是我国古代所讲的“法制”还是西方的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制”,主要是指有关法律的制度、法律条文、法律体系等,强调的主要是静态的法,强调法的本身,即法是由国家统治阶级制定出来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普遍社会规范。

2、法治的含义

同法制一样,“法治”一词亦早已有之。西方的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了“法治”的概念,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些伟大思想家,如商鞅、韩非等已主张“以法治国”。我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书》这样解释“法治”:指法律机关(如法院、检察院、警察部门、监狱等等)的专门法律活动,如审判、检察、诉讼、辩护、公证等等,也包括权力及行政机关的各种立法及执法活动。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统治阶级依法对国家权利的限制和制约,以有效的制约和合理的利用公共权利,以维护和保障个人的尊严,使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认可。法治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法律要明确、具体、肯定;(2)法治要具有时效性,要让人们受到法律约束;(3)法治要具有稳定性;(4)法治要树立权威;(5)法治要具有公正性。真正具有了这几个要素,才算初步具有了法治的雏形。

二、法治与法制的联系

(一)法治是法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制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法治是法制发展的产物和必然趋势。我国在“十五”大前提出过“法制国家”的口号,有其合理性,因为当时经济落后,思想保守,行政权比较大,必须在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基础上发展法制。只有在量变(法制建设)的基础上才能产生质变(法治)。经过努力,我国实行法治的条件基本成熟了,我国在“十五”大上才提出“法治国家”的治国模式。另外,法制的发展也不能只追求量变,而不追求质变,法制的最终发展趋势是法治。

(二)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在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推进民主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法制现代化”的口号,其实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就是法治。对现代化的最通俗的理解指的是欠发达国家发展到与发达国家一样拥有富裕的社会和强大的国家。从这个对现代化的解释来看,法制现代化就是要赶上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制水平。我们承认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制建设水平更高,但法制现代化不能等同于西方化或资本主义化,只要其法律的发展处于世界最高水平时,我们就需要力图以这最高水平为标准而赶上。所以我认为法制现代化就是使欠发达国家的法制赶上法制建设最发达国家的水平

三、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法治与法制的概念涵义不同:通过对法治与法制词义的辨析可以知道,法制一词正是强调的法的本身,任何法律制度,只要是国家创制的,即使是残刑酷法也属于法制,同样具有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效力。现代社会的法制概念强调严格依法办事,主张实行民主政治,反对专制和各种特权,主张法律至上,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使各种权利,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办事。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从字面意义上看法治具有以法律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的意思,强调的是动态的法律运行,即依法治国。法治要创造和保障个人的各种权利,维护人身尊严,提供人民充分的自由空间和社会经济条件来行使法律赋予人民的广泛权利。同时法治要求政府要严格限制自己权利的滥用,以便更好的保护人民的权利。综合世界各国对法治的涵义的论述,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1)法治要求权利服从于法律;(2)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3)法治的重点是治权、治官;(4)法治的理想是让社会成员都过上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

2、法治与法制产生的时间不一样:法制是随着国家的形成、法律的出现而随之产生的概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形成,原始社会的逐步解体,出现了早期的国家。在国家形成之后,统治阶级为了更好的进行统治而相应的制定了合乎当时社会现状的制度来统治其臣民,法制正是在这种统治阶级为了更好的进行管理而进行探索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法制从其出现的第一天就不可避免的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制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统治阶级更好的进行统治。追溯法制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夏朝,自夏朝开始就已经有了法律制度,也就有了法制。

“法治”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上溯到古希腊的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法治”一词也曾多次出现在中国的古文献中,但是其本身并没有现代社会法治的涵义。事实上,法治是在近代资产阶级反抗封建专制,反对君主专制的过程中提出来的。近代以来,随着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人文主义精神的弘扬,人民对法治也有了更深层的认识和要求,开始在原则和更深层次的制度层面来研究探讨法治问题,并逐渐将法治的核心归结为通过法律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以及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保障司法的独立公正等方面,其内涵随着时代的进步而逐步丰富。

第7篇:法治社会的含义范文

刘婧

从"土头土脑的乡下人"入手,作者展开了对中国社会乡土性的阐述。在作者看来,"土"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土气",是一种城里人对乡下人的藐视;一种是泥土、土地,是乡下人的"命根",于我而言,一个从农村来的人而言,土对我们,是有着特殊含义的。村落的形成必须有土地的存在,土地, 带给我的是种踏实的归属感,突然想起艾青的《我爱这土地》: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从作者论述的乡土社会中,我体会到了一种浓厚的淳朴气息,和谐的乡土社会在渐渐向现代社会过渡,内心真的希望,在世界的某一角落,可以一直有"土气"的存在。

乡下人因没见过先进的器物被称为"愚",但有些城里人,甚至教授在基本技巧上却不如乡下人,在我看来,各有各的长处,谁也没有资格对另一人做出评价。先生在文中论述了文字与"愚"的关系,文中令我印象深刻的一句话是"乡土社会的一个特点就是这种社会是在熟人里长大的。"正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熟悉,大家才会使用"特殊语言",推行文字下乡,的确需要考虑文字和语言的基础。

记忆

学习,若要打破今昔之隔,必须要通过记忆。"文化是依赖象征体系和个人的记忆而维护着的社会共同经验。"读了这篇文章,愈发的感觉,任何一件事的实施,都是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的,比如推行文字下乡,不仅要考虑社会文字和语言的基础,还要考虑社会特点(

基层)。

作者以苏州人家城里的水道、走廊为例,展开了对"私"的表达,"私"与"公"相对,"私"的背后,隐藏的是一种以"自我"、"自家"为中心的网络结构,现在的社会,充满了利欲的诱惑,有些人也变得越来越极端,社交的圈子也变得越来越乱,作者提到了孔子的"推己及人",我认为,人都应该以一种包容的心态,由己及人,使自己拥有一种宽阔的格局,一种心怀大事的气魄。

道德

社会的格局决定道德。课本上学到了我们的行为应该以道德为标准,以法律为底线。我认为,道德不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引导,引导着个人去构建更美好的社会。提起道德,脑海中首先闪过的是"百善孝为先",其次便是"忠义理智信",作者提到了"仁","仁"与"礼"是孔子学说的两个核心,在成长的路上,我们应该通过学习,见闻丰富自己,使自己真正成为一个有格局的人。

家族

看到文章的题目《家族》,倍感亲切,因为从小生长在大家族里,村里几乎一半以上的人都姓刘,从小到大,离家的距离越来越远,家,对于离开家的我来说,意义重大。曾有制作了一份简易家谱,发现,四世同堂的我们家,真的很幸福。作者在对家的阐述中,尤为认真的指出了其生育功能,家是绵续的。

作者说,男女有别。不仅是生理上的区别,更是一种在社会分工,地位上的区别,大概正因为这种区别,才形成了安稳的乡土社会(作者一直在强调,乡土中国是安稳的社会),因为对感情方面的是不太了解,而且文章读的也不是很懂,所以,也没什么感想。

作者以"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开头,引出后文乡土秩序的维持是靠一双看不见的手来维持的——"礼治",不同于法治的被动,从作者的论述中,我感受到礼治是一种主动的、自发的、由内而外的规范,乡土社会是传统的,因而"礼"在其社会里发生作用便成为顺理成章,乡土社会给我的感觉是"车马很慢",在慢悠悠的生活状态下,礼治社会出现了。

在礼治的乡土社会中,社会秩序必然是稳定的,但也有例外,一定会有人因为特殊情况而"逾矩",诉讼便变得必要,但又由于乡土社会传统、稳定的特殊性质,那些从西方引进的法理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发生着很特殊的副作用,传统的观念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碰撞,使得推行法下乡成了一个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

权力

一直以来,课本中的权力与权利是同时出现的,作者从社会合作与社会冲突两个角度分析权力的存在。当今社会,权力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的确是比金钱更诱人的,作者看来,权力可以带来经济利益。在乡土社会,在小农经济的体制下,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是微弱无力的。

契约

这篇文章,作者带我们更深入的了解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提出:在乡土社会中产生的是一种教化性的权力,在对社会规律的论述中,引入了社会契约,社会契约的确在人们的生活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中,我认为携着社会契约的教化权力在维持社会稳定、慢步发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但从"缘"字来看,我认为"缘"代表一种关系,由于乡土社会的稳定性及社会的生育的持续性,在规模比较小的乡土社会中,血缘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在范围较小的乡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又多了一种地域上的联系,即地缘关系,血缘与地缘像两条丝带,维系着乡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乡土社会整体向前发展。

名实

随着社会的变迁,时势造成了乡土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第四种权力:时势权力。乡土社会的变迁是很慢的,这种"慢",又导致了时势权力的不发达。这样,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中就存在四种权力:同意权力、横暴权力、长老权力与时势权力。

第8篇:法治社会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法家;法治;当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B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1-0014-02

千百年来,儒家思想一直在我国传统文化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孔孟将道德看作生命的最高价值,其以德服人的思想更是深深植入我们每个人的心中。随着国家的不断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发展,人们不禁发现道德虽然可以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内在的指导作用,但是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更能产生外在强大的约束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而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法家的法治思想越来越具有时代价值。本文将从法家“法治”思想的产生背景、特点及其当代价值对这一无论在先秦时代还是在今天都具有重要价值的思想体系做一简要论证。

一、法家“法治”思想的产生背景

法家思想产生于战国时期,在经济方面,由于当时社会中出现了铁质的生产工具并且在农业生产中大量运用,使得社会原有的生产力得到了极大提高,从而开垦出了大量私有土地;在政治方面,西周以来建立在宗法制、分封制基础上的权利体系进一步崩溃,固有的统治秩序不断受到新兴地主阶级的挑战,各诸侯国之间征伐不断;文化上人们固有的思想体系也在这种社会动荡之中被打破,一批社会有识之士针对当时的社会问题纷纷著书立说发表自己的看法,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社会新兴地主阶级为了维护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取得的利益,希望社会进行变革,这其中以战国中期的法家思想家李悝、商鞅为代表先后在魏国和秦国等国进行变法,将法家思想深入贯彻到这些国家的社会之中,以维护地主阶级利益。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通过对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这三个方面的总结充分吸收道、墨等社会大家的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变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家思想,其在以法律方式反对儒家封建礼教思想,保护地主阶级利益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二、法家“法治”思想的特点

在中国的历史上,法家是以“法治”作为其代表思想的学派。法家为了实现其以法治思想进行社会管理的愿望,通过对法律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在法的定义及本质、法的适用对象和法的量刑尺度上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这些“法治”思想特点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法的定义及本质

首先,法家思想家们认为法律是客观的,是被大众所接受的并体现公正的行为准则。作为行为准则的法律不会因为一个人的喜好而改变,也不会因为一小部分人的愿望所变更,正如《商君书・修权》所说:“法者,国之权衡也。”它体现的正是法的客观、普遍、公正的特性。其次,法律也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作为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它主要通过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约束作用实现的,并且这种约束作用是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要实现其维护统治管理社会的作用,必然要与刑罚和国家机器联系起来,封建社会庞大的军队和种类繁多的刑罚就是对此最好的例证。最后,法律体现社会整体利益,在法家看来法律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其必然要体现社会整体利益才能被百姓所接受。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叫作“公法”,而体现部分人利益的法叫作“私法”。法家制定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存在的,必然在约束人们日常行为时是从社会整体利益方面考虑的,这样既能满足普通百姓的要求又能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私法”因体现一部分人的利益必然被社会所抛弃。

(二)法的适用对象

法家在历史上曾提出“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法治思想,这些法治思想将法律的适用对象扩展到社会各个阶层中,打击了旧贵族、大夫阶层,这无疑是对于西周时确立的“刑不上大夫”的旧礼制传统的一种突破。法家的这些思想尽管在当时社会中的作用主要是为了提高君主和法律的至高无上权威,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也可以说是对旧式的、较为原始的、根据宗法血缘身份关系而确定的“礼”的标准来规范社会的代替,但是我们同时也不能忽视其所具有的平等意识,长期以来我国古代一直主张以儒家的人治思想来进行社会管理,其“尚贤而非尊法”的思想更是一直在我国古代思想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法家法治思想的提出,特别是“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思想的出现,打破了人们固有的等级思想,这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是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而人们对于法治的认识特别是对法律的平等意识的认识更是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种相对的法律平等意识的出现对于法家乃至整个古代社会来说都是一次巨大的进步。

(三)法的量刑尺度

在春秋战国时的诸子百家中法家也是一个特别强调刑罚作用的派别,法家更是以主张“重刑”而闻名,法家的“重刑”说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是在赏赐与刑罚上,法家更重视刑罚。法家认为给予赏赐的行为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人们应该遵循的社会行为。而刑罚在作用上是可以代替赏赐的。另一方面是“重轻罪”上,这可以认为是“重刑”最典型的含义。法家认为,刑罚是对已经出现了的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并且大的犯罪往往是从小的犯罪发展起来的。人本身就具有“好利恶害”的本性,这是人们无法改变的。因此,预防犯罪只能从刑罚上采取措施。轻罪重罚成了当时法家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从当时统治阶级的角度来看,法家的“重刑”思想对于维护当时的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从整个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法家的“重刑”主张并不能长久维护社会稳定,当社会的经济等相关方面出现问题时这种“重刑”思想反而会成为引起社会矛盾爆发的导火索,并且会对于后来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三、法家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法治就是强调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家法治思想虽形成于战国时期,主要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这是它的历史局限性所在,但是其法家思想的精髓“法治”仍然对我国当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价值。

(一)法律至上的法治思想

21世纪以来法治建设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继续坚持法家的“法者,国之权衡也”的法律思想作为规范公民行为的准则,努力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凡事“一断于法”。立法上,我们要把所制定的法律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结合起来,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制定的法律要客观、公平、公正。同时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执法上,首先要保证所执行的法律是依据社会整体利益而制定的。其次在执行中要坚持“公”高于“私”的法治思想进行执法活动,做到执法有理有据,公平公正。同时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上,“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保证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因此也应该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论从哪一个方面来讲我们都要坚持把法家的这种法律至上的法治思想贯彻下去,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

“刑无等级”“法不阿贵”体现出法家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意识,法律上的人人平等是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一条重要原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巨大成果,但是我国居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很淡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也没有得到真正保障。我国现阶段构建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保护人民的福祉,因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思想必然成为其重要内容。尽管法家“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法治思想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法家“法治”思想的合理性,应该坚持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发扬法家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人民群众是历史的推动者,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必然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这样才能深入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真正起到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作用。

(三)量刑适度的法治思想

刑罚是维护法律权威所不可缺少的手段,适度的量刑才能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功效。“重刑”思想一直在法家法治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这在当时维护统治阶级统治,镇压人民百姓保证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长久下去只会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社会法律体系大厦的坍塌。并且法家这种“重刑”思想从根本上就模糊了轻罪和重罪之间应有的界限,本身就是对法律的公正性和规范性的破坏。作为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的我们来说,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时刻警惕法家的这种“重刑”思想的滋长,坚决破除法律工作者头脑中的这种重刑思想意识,注重用规章制度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坚持做到法律工作者权力运行的公开化、公正化。发挥大众媒体对于法律的监督作用,坚持做到刑罚得当,保障公民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坚决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四、结语

自两千余年前诞生以来,法家思想就一直在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也曾被秦朝(自孝公重用商鞅施行变法后)作为官方的治国思想加以运用,其“法治”思想对中国社会、文化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到了今天,法家的“法治”思想依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经历了三十余年快速的经济社会发展后,中国已经具备了成为法治国家的政治、文化基础,而且广大人民群众也希望国家更加现代化、法制化。所以,在吸取世界上其他国家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我国更应该从自己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中汲取思想、制度的营养,而法家思想无疑是我们最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邵汉明.中国文化研究二十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张亲霞.韩非子与中国传统政治艺术[M].长春:长春出版社,2009.

第9篇:法治社会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司法;和谐;法治;公正

司法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和谐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支持,是当今形势下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 对司法和谐的基本解说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相关活动。而和谐是指矛盾双方的同一性,是一种平衡协调、对立合一的状态。司法和谐是指司法权运行的一种理想状态,是在宪法和法律构建的民主与法治的大框架下所形成的一种公正、高效、权威、便民的良性循环机制,它强调平衡协调的价值关系和运行过程的统一。

司法和谐所秉承的理念,是要求司法人员尤其是审判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坚持“能调则调,当制则制,调制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进行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将效率与公正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实体上公正和程序上公正的真正统一。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实现做好司法保障。

二、司法和谐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营造一个和谐良好的司法环境是我们党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和谐社会的建设,和谐司法的实现,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需要,也是法治社会的时代召唤。所谓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将我们所倡导的公民的人权真真正正落到实处。

和谐司法环境的营造也充分体现了司法工作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也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民主法治社会是指充分发扬社会民主,切实落实法治原则,积极调动各种因素。公平正义社会则指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矛盾,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三、司法和谐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有机整体

司法和谐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限于一个和谐司法理念的提出;它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的有机统一体。

司法和谐的实现,首先必须树立和谐的司法理念,让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走向规范。在法院,法官们要在和谐司法理念的引导下帮助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各项诉讼权利。而当事人也要明确自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进行诉讼的,这是宪法权利的体现。

其次,司法和谐是有程序保障的,即“正义必须是以看得见的方法实现”。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坚持一种中立的态度,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不能厚此薄彼。而当事人也应该平等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能滥用权利。

在审判方式上,人民法院的选择要合理。对不同的案件要采取不同的审理方式,甚至对同一案件也要根据其不同的情形采用不同的方式予以审理。“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调解不但表现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同时体现了一种社会秩序的安排,反映了传统文化追求自然秩序和谐的理想。”

法院的裁判是否公正,有没有体现司法合谐,判决具有最终的说服力。在审判过程中,法院通过公正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让当事人亲身感受审判过程的公正。同时,案件的公正裁判又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度提高,司法权威从而得以确立。

四、我国司法和谐的现状以及不和谐的原因

在我国司法职权的行使总体上是和谐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他们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维护了司法秩序的和谐和统一。但如果从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来看,又存在许多不和谐的因素。

首先是司法解释存在不和谐。现阶段我们的司法解释仅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这是两大司法机关执行的依据。但实际上我们司法解释的效力不平等,如两高联合司法解释较少,检察解释与审判解释对于冲突部分的解决不到位,在民事和行政方面的解释不够好。

其次是在司法政策方面存在不和谐。司法方面的政策是指导规范司法工作的重要依据。而事实上,由于法院和检察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互相配合存有间隙,从而使他们的意见不能达成共识。同时,由于依据的司法政策性文件都是内部使用的,导致法、检两院在执法依据上存在很大的差别。

最后是在司法改革中存在不和谐。目前我们所进行的司法改革主要是针对法、检两院相对封闭、各管一处的体制所进行的。改革的初衷和目的是好的,但由于没有总体的规划和统一的指导,使得改革根本不可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五、构建司法和谐务必确立的司法理念

首先,司法和谐必然是公正的和谐。“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条件的反映,它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臀 ,而公正则是人类社会永远的追求目标,因此可以说公正在法律之上。” “不论是判决还是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都不能用牺牲公平和正义来求得短暂的和谐。不尊重法律不讲原则,没有标准,不仅不会有和谐,甚至会导更多的纠纷发生。”

其次,司法公正应该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程序公正是指以客观公正的诉讼程序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从而保障当事人获得实体上的公正。所以说,如果没有程序公正的支撑,实体公正是不能实现的;但如果离开实体公正而一味地枉谈程序公正,那又是毫无现实意义可言的。毕竟实体公正是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最终诉讼目标。

最后,争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将其诉诸法院的目的在于从法律上获得公正的审理和裁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所追求的司法和谐也应该包括这一诉讼目的。我们评价一个法院审判工作好坏的标准,并不在于它审理了多少案件;而在于定纷止争、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它是否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

[2]汪太贤、艾明:《法治的理念与方略》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