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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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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建议

第1篇:劳动保护建议范文

关键词:家政工人劳动权益;劳动监察;形式平等;实质平等

文章编号:1008-4355(2011)02-0017-07

收稿日期:2011-01-25

作者简介:徐纯先(1965-),女,湖南益阳人,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张先贵(1985-) ,男,安徽巢湖人,西南政法大学2008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生。

中图分类号:DF4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2.03

在我国,保姆作为一项职业具有较长的历史,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保姆的社会地位不断提升,他们已经不再是伺候少爷、小姐的仆人,而是以一种平等的社会身份继续存在,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但由于“保姆”一词的称呼具有明显的身份歧视和地位差别,与社会主义国家工人的主人翁地位以及人人平等的民主思想不相契合。基于这种民主思想文化意识的考量,2000 年8 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将“保姆”这一传统职业定义为“家政服务员”。这一名称的变更,凸显了保姆行业开始朝正规化、规范化、法治化的道路迈进。与此相适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6年组织专家制定了《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将家政服务员分为初级、中级与高级。根据这一标准,“家政服务员”指的是“根据要求为所服务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管理家庭有关事情的人员。”学术界称之为“家政工人”(domestic worker)[2]。

一、问题的提出:以对相关事实之分析为逻辑起点

近年以来,无论是国外抑或国内,家庭服务业都得到了迅速发展,家政服务人数明显增加。据联合国报告统计资料显示,1997年、2000年和2004年,中国大陆移徙家政工人数量较之以往有了较大幅度的上升,分别为49.9万人、64.4万人和86.5万人,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呈不断攀升的趋势。安南提交的《国际移徙与发展》对此问题做了详细分析。资料来源:.

[6] 王竹青.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必要性研究[EB/OL].[201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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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Supervis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Domestic Helper’s Labor Rights

XU Chun-xian, ZHANG Xian-gui

(1.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Yongzhou 425100;

2.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第2篇:劳动保护建议范文

近年来,江苏省总工会和南京市总工会运用“一法三卡”,不仅以新的理念和新的方法规范了工会开展安全检查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内容,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也使工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了对各类事故隐患的超前预防、监控和治理的效果。

一、“一法三卡”的由来

“一法三卡”指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采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及安全检查提示卡、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指在生产(工作)区域内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采取排查、评估、建档、立卡等措施,建立监督控制体系,促进隐患整改的群众性劳动保护方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主要运用于化工行业,包括事故隐患作业点名称、危险等级、易发生事故种类、防护措施、监控要求、紧急预案、责任人、检查周期等内容的提示卡。危险源点警示卡则指通过在危险区域或岗位挂牌,提示存在的危险,让员工提高警惕。安全检查提示卡是一种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提示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解决了工会在企业安全检查中“查什么、怎么查”的问题。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全国总工会开始推广应用国际劳工局推荐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并结合我国的安全生产实际着手制定建筑安全检查表和煤矿安全检查表,把工会的安全检查工作与促进企业对事故隐患的建档和跟踪整改结合起来,较好地解决了工会安全检查查无结果和推进企业整改力度不够等问题。

二、推广应用“一法三卡”的重要意义

“一法三卡”是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工岗位责任制的重要措施,也是动员广大职工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通过推行“一法三卡”,不仅能进一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高预防水平、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而且是提高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者和监督检查员提高有效监督检查的有力措施,也是广大职工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具体有效措施。

1、 “一法三卡”是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一法三卡”的核心就是注重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提示检查、危险警示和信息告知,最终实现重点监控,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预防措施,克服以往的亡羊补牢式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促进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和实践。

2、“一法三卡”是开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形式。

《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但如何运用有效的形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履行这些职责,仍然是一个值得各级工会劳动保护干部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课题,不能否认,当前在一些地区和单位,长期存在着监督检查无手段、无措施、无针对性的“三无”现象,导致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与群众的要求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相距甚远。“一法三卡”为工会组织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效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提供了很好的形式和方法。

3、“一法三卡”是推动群众性监督检查与专业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探索和实践。

“一法三卡”体现了工会群众性监督检查的特色,又与企业的安全管理有效衔接,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互为补充,互相促进,体现了专管与群防的统一。

4、“一法三卡”是职工群众自我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有效措施。

分析多年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职工违章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而职工违章往往是由于不懂、不会和不重视。“一法三卡”通过简单明了的应知应会,使职工知道遵章守纪;知道本岗位存在哪些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知道如何预防事故的发生;知道一旦发生事故怎样进行紧急处置等等。因此,“一法三卡”将在防止职工习惯性违章,保证操作安全;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懂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各级工会要加强推广应用“一法三卡”的工作力度

各级工会要加强“一法三卡”推广应用力度,提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更有实效,进而促进企业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治理,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加强领导,建立制度,为推广和应用“一法三卡”提供组织保证。

各级工会要从思想上重视“一法三卡”的推广应用工作,真正将这项工作纳入到重要的议中日程,认真研究,着手制定推广工作计划,提出目标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特别是各企业工会组织,作为“一法三卡”经验的具体组织实施者,更要注重结合本企业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建立起必要的制度,确保“一法三卡”的有效推广应用。

2、加强宣传,广造舆论,为推广应用“一法三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工会的宣传教育阵地,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宣传介绍推广“一法三卡”经验的重要意义和其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广造舆论,扩大影响,不仅要让从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同志认可,还要争取得到政府行政部门的认同和支持。广大职工群众是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受害者,也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和中坚力量,要注重对他们进行 “一法三卡”的宣传与普及,取得他们的赞同和配合,为顺利推广应用“一法三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为推广“一法三卡”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法三卡”是安全生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作为一种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形式,既方便灵活,又简单实用,非常适合于工会组织开展的群众性安全监督检查和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各级工会组织在实际推广应用中,应该注重加强对劳动保护干部和监督员的培训教育,使他们能够深入了解、熟悉并最终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种方法去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现场观察学习等形式,提高应用人员的素质,为推广应用“一法三卡”奠定坚实的基础。

4、加强指导,培育典型,为推广“一法三卡”做好示范引导工作。

第3篇:劳动保护建议范文

所谓绩效管理,是指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方法和制度确保组织各部门及其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务成果,能够与组织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并促进战略目标实现的过程。随着企业市场化的逐步推进,绩效管理在企业各方面工作中得到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劳动保护工作作为工会参与企业生产管理和职工权益维护的重要载体,在企业管理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技术装备水平持续改进和提高,给劳动保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河北钢铁集团宣钢动力厂工会从创新、实效、量化的角度审视和强化劳动保护工作,在劳保员队伍建设和考核中引入绩效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劳保员的积极主动性和主观能动作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广大职工提供一个安全、稳定、高效的生产工作环境,实现了保障企业生产稳定和职工安全健康的“双赢”。

一、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实施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落后观念需要更新的问题。绩效管理崇尚效率,要求员工以积极的态度来对待工作。但现在很大一部分劳保员认为基层的劳动保护工作,无非就是督促职工背背规程、巡检设备查查隐患、隔三差五搞搞培训,只要不出事故,没有必要用具体量化的条条框框来“绑定”;一些劳保员或者满足现状,或者过分依赖管理经验,对劳动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创新性不够。

二是片面认识需要澄清的问题。绩效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不同于在管理中实施的绩效管理,劳动保护工作中的绩效管理,需要一个pdca的闭环控制过程。从制定计划,到具体实施,到绩效考核,再到持续改进,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有些劳保员片面地认为绩效管理就是绩效考核,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事,自己只要走走现场、填填表格就算完成了任务,而忽视了其他环节。

三是绩效沟通需要完善的问题。沟通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在绩效管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由于沟通不畅,使劳保员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长此以往会使劳保员产生消极心理,阻碍劳保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二、绩效管理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实践

劳动保护工作倡导“以人为本”,通过发动各级劳保员、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形成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查处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维护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益。对劳保员实行绩效管理,有利于提高基层劳动保护工作的针对性与时效性,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在前头,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的。

首先,以“绩效管理”为手段,树立劳动保护工作新理念。

绩效管理包括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考核、绩效结果反馈等环节,这与劳动保护工作pdca闭环控制目标同向,通过对各级劳保员工作的计划、实施、考核、改进过程,使各级劳保员充分认识到劳动保护工作的持续性和长期性,引导劳保员了解企业生产任务及对劳动保护工作的要求,明白自己应该做什么,要达到怎样的效果,提高劳保员对劳动保护绩效考核的认可程度,实现劳动保护工作由“全员参与”向“全员负责”转变,由“被动执行”向“主动履职”转变。

其次,以“绩效管理”为激励,调动劳保员工作积极性。

近年来,围绕劳保员绩效考核,动力厂工会先后在班组开展了“优秀劳保员”、“安全卫士”、“十佳小班劳保员”、“劳保员民主评议”等评选活动,用“绩效”说话,有效地调动了各级劳保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了进一步发挥各级劳保员的积极作用,推进劳保员绩效管理向更深层发展,厂工会开展了,“星级劳保员”评选活动。“星级劳保员”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条件一是必须是在职劳保员;二是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被车间、厂工会评选的优秀劳保员;三是必须查处隐患避免事故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有突出事迹的。20__年6月份,动力厂工会隆重对13名绩效突出的“星级劳保员”进行了表彰和奖励,起到了典型激励的作用。

此外,动力厂工会以办公局域网为平台,创建了劳动保护源点化管理信息网络,通过电脑网络逐级汇总和申报劳保员发现的隐患问题和意见建议,同时以劳保员隐患整改情况和建议、意见的“含金量”作为衡量劳保员绩效的重要依据,畅通沟通机制,公开、透明,使绩效考核成为劳保员的工作动力。

三、绩效管理的效果与下一步探索

第4篇:劳动保护建议范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项法规。《规定》自1988年颁布以来,对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调动、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由于《规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起草、颁发的,因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及改革的深入,各地普遍反映《规定》中的有些条款已不适应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规定》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已经刻不容缓。

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于 2011年11月2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连日来,该稿引起了新华网、人民网、中工网、易安网等媒体及网民的高度关注,究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重点与难点在哪儿?我们就此加以归纳,供大家思考。

以人为本亮点多

上海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劳动法专家谈育明,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赵秀玲律师,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诉讼部主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委员张帅,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霞等法律专家认为,该征求意见稿主要亮点如下。

亮点1:禁忌岗位须书面告知

谈育明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增加该规定意味着所有劳动妇女在上岗之前都将获得禁忌岗位的明确信息。

亮点2:禁忌劳动范围以附录列示范围扩大

赵秀玲认为,为避免因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整而导致《条例》频繁修订,将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并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上述规定,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谈育明指出,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更为具体,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也由现在的8项变为10项。

亮点3:核心理念是强调协商原则更为人性化

赵秀玲认为,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的核心理念是强调协商原则,只有在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否则就是侵害女职工权益行为。该稿对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作出明确细化规定:如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同《社会保险法》衔接,同时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及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更为人性化的是 “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而“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亮点4:单位违规将受罚

赵秀玲认为,原《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该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罚款金额将“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同时辅以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后再次强调女职工的“自救渠道”――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这样势必形成一个全方位的保护体系。

亮点5:生育保障或取消“计划生育”歧视

现行法规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这一规定被删除。张帅认为这是立法进步,此前该条款备受诟病,因为无论什么原因,女职工生育保障应当是平等的。

尚需明确更完善

建议1: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列入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个体经济组织。谈育明认为,范围扩大有利于保护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例如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等单位)列入适用范围,他以为,《劳动合同法》已经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列入适用范围,《条例》也应将其列入适用范围。

建议2:将“痛经假”纳入立法

张帅透露,2009年时的草案,尚有对女性经期的保护,比如规定痛经的女职工1个月可以有1到2天的休假。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没有了这个规定。张帅建议法律恢复关于痛经女职工休假的规定。

建议3:将劳务派遣工的劳动保护纳入立法,并将电磁辐射纳入禁忌范围

易安网的一些网友们在讨论中反映:“我们这些被派遣员工中的女职工,虽然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却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派遣公司的人,我们成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两不管’的员工,建议征求意见稿将我们劳务派遣工的劳动保护纳入立法范畴。”

还有一些易安网的网友们认为,电磁辐射对女职工孕期、哺乳期间有一定的危害,建议应将有电磁辐射危害的作业纳入禁忌范围。

担忧对妇女歧视更严重

新华网在报道中指出,该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广大网友关注,网友的意见基本分为3派。

一种是赞成, “是法治和人性的进步”“希望有成套的配套执行措施,否则仍是白纸一张”。

另一种认为,“对于私企员工来说,99%的人享受不了90天,更不用说14周。”

第三种是担心对妇女歧视更严重,盐城一网友认为,“这一条例,很多企业会刻意回避尽量避免招聘女员工,或导致妇女无法从事重要工作。”

易安网的网友们也担心,《条例》如将部分相对高薪的岗位列为女性就业,在客观上会形成了女性就业的障碍,加剧职业性别隔离。建议职业禁忌中增加“女职工自愿的除外”的表述,禁止用人单位任意扩大劳动禁忌范围,并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妇女。

落实需要制度

保驾护航与监管及时跟进

第5篇:劳动保护建议范文

摘 要:我国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保护方面的条款,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欠缺,职工缺乏安全保护培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主要原因在于,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内容抽象,缺乏可执行性,行政部门和工会对劳动保护工作监督不力,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薄弱,技术的落后也是原因之一。应制定狭义的劳动保护法,强化企业法律责任,加强劳动保护执法监督,加强法制宣传,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以有效改善我国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状况。

关键词: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23-0137-03

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用两章的内容对劳动保护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在劳动保护问题上,我国还相继颁布了《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制下,我国劳动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状况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了解乡镇企业的劳动保护状况,我们成立了课题组,在江苏省的连云港、南通、南京、苏州4座城市进行了“乡镇企业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状况调查”,有大约2 000名职工接受了调查访问。本文拟根据调查结果所反映的当前乡镇企业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运用劳动法的相关理论,结合劳动立法实践,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保护方面的条款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从调查结果来看,42%的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相关内容,44%的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也没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内容。就目前而言,乡镇企业职工很难凭借自己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工会与企业之间的集体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有效保障自己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 2.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欠缺,缺乏安全保护培训 调查结果显示,60%的企业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而是用一定的金钱补助来作为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的替代品。在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的企业中,12.5%的企业只提供质量较差、种类不全的防护设备、设施。45%的企业在职工上岗前,没有对其进行如何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方面的专门培训。劳动保护措施的不完备无疑给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是对职工权益的极大侵害。 3.劳动保护监督力度不够 全国总工会早在1985年就已《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该条例第3条规定:凡有300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00名职工以下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下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中小企业迅速发展,企业经营方式发生改变,加之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管理和监察体制不健全,使原有的安全管理体系受到冲击,甚至不复存在,安全生产受到很大影响(《人民日报》,2003-02-12)。如一些私营个体企业和改制后的国有集体企业呈现无主管部门、无工会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据调查,28%的企业没有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分别有38%和30%的企业没有设置监督检查员和保护检查员。正是由于缺乏这些监督、检查专门委员会和专员的设置,以致工会在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的监管力度不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企业在安全生产的运行中问题颇多。 4.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调查发现,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了相应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下,仍有52%的职工不会使用。其中有的是嫌麻烦,有的则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自己注意安全即可,不使用也无所谓,还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安全保护用品不会对劳动保护产生作用,只在应付检查时才使用。可见职工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于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重要性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二、劳动保护现状原因分析 1.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内容抽象,缺乏可执行性 我国已出台的法律法规由于涵盖范围广、包容性强,对于解决劳动保护措施方面的问题针对性不强,很多都只是笼统地提出对策或者努力方向,缺少实施细则等配套的法规来辅助提供一种具体、可行性的操作机制,使得一些法律条文还停留立法层面,真正由纸上法转化为活法的微乎其微。如卫生部和原农牧渔业部1987年颁发的《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所有乡镇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卫生法规、标准,接受卫生部门的劳动卫生监督。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乡镇企业,劳动卫生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已建成投产的乡镇企业,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逐步达到国家或地方卫生标准。《办法》还强调指出,乡镇企业不得安排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者从事有害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胎儿和婴幼儿健康有影响的有害作业。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的乡镇企业,应建立定期监测制度和劳动卫生档案。违反本办法,造成职业危害加重或严重后果的企业领导及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本办法从宏观上对企业的劳动保护措施提出了要求,但在微观有待完善。其未能有针对性地对乡镇企业职工这样特殊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 2.行政部门和工会对劳动保护工作监督不力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第10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履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等职责。这里所说的检查是指日常检查、定期检查还是抽查?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该项职责运作起来没有形成固定的检查周期。举报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劳动者积极检举揭发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同时,也没有对检举揭发的劳动者进行专门保护,部分劳动者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实际状况不令人满意。 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会组织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企业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备而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未及时进行有效的监督。工会不是执法机关,没有足够的权力,且其成员大部分本身就是劳动者,受制于用人单位,现实生活中还大量存在着工会主席被用人单位收买的情况,从而导致工会这一重要的监管机构形同虚设,不仅降低了工会组织的权威形象,也使得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方面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3.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薄弱 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没有社会责任感。企业在逐利天性的驱使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势必会尽可能减少成本,从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设备下手,能省则省,或者选择较为劣质、便宜的用品和设备,弱化了劳动保护工作,没有承担其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劳动者维权意识薄弱,缺乏相应的知识。劳动者在利益上受制于用人单位,经济上不独立,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不敢检举揭发。加之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对于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权益,不会据理力争,拿起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4.技术不达标,存在潜在危害 当前社会新兴产业飞速发展,由于劳动防护措施不完备而导致的潜在的职业危险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有时很难发现和检测,容易诱发一些劳动安全事故。比如在电子厂中的核辐射、化工厂中的尘毒危害煤矿的粉尘危害等等。一桩又一桩的职业危害事件无不在向我们敲响警钟,必须加强技术发展,提高检测水平,及时淘汰劣质防护用品、设备,更新、引进先进劳动器具,使得劳动保护措施真正有保障[1]。 三、完善乡镇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劳动保护立法,强化企业法律责任 尽快出台与已有立法相配套的细则、条例,弥补法律法规的漏洞,使其更有可操作性。建议制定狭义上的劳动保护法,专门调整劳动保护问题,规定可涉及劳动防护用品、设施的配备与监管,劳动保障监察的运行程序和强制措施,劳动卫生安全工作环境监管等等方面。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比如德国,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中,原联邦德国也于1974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两德合并后于1996年修改完善并颁布了《劳动保护法》,该法规定详尽具体,规定了企业是劳动保护的责任主体,企业要建立由雇主代表、工人代表和企业医生及劳动保护专业人员组成的企业劳动保护委员会,并对该委员会的任务做出了规定[2]。现行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轻微,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为了惩治对待劳动防护用品能省则省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3条明确了处罚力度: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相比较企业收益而言,很多企业会选择接受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整改意见置若罔闻,究其原因,就在于违法成本太低,这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所以必须尽快调高惩罚基准,同时相对明确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使处罚落到实处,给违法者以警示。 2.加强劳动保护执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律进行监察,强化执法监督功能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严格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履行自己的职责,完善检查和检举揭发机制。确立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对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实施状况进行监督。同时明确检举、揭发的激励机制,加强对勇于揭发的劳动者的保护,消除劳动者的顾虑。 各级工会组织要配合、协助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进行定期、全方位的检查与监督,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提出一定的整改意见[3]。对置若罔闻、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置职工安全于不顾的企业应建议有关部门对其采取惩罚、整治措施。 3.加强法制宣传,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 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贯彻的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的法律意识。对于乡镇企业而言,要提高其安全意识,自觉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提供质量合格与种类齐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积极主动接受工会组织和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于职工而言,要提高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综合运用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各种途径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4.设立行政许可,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生产的监督 政府对于劳动保护器具的生产许可应从严把关,将许可证颁发给真正有资质的生产商。并由具有国家资质的社会检验机构对器具进行强制检验认证,质量合格的颁发认证标志[4]。在投入企业生产过程中,政府也不能放松监督,采取抽查或者定期检查的方法,保证劳动保护器具的质量。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说明及相关标准中的要求督促、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制定并实施适宜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的职业、工种要求发放不同种类的、质量合格的防护用品。职工也有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维护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和责任[5]。 四、结束语 劳动防护措施犹如是司机身上的“安全带”,如何让这根“安全带”真正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值得企业、职工和政府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同时这也是三方主体共同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只有企业提供完备的“安全带”、职工正确佩戴和政府、工会对质量及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三者相结合,才能最大程度地处理好当前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漏洞,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 温仁.美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体制[J].劳动保护,1993,(1):45.[2] 陈黎.友邦的启示——在德意志感受劳动保护(连载一)[J].现 代职业安全,2004,(12).[3] 贺媛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J].法制与 社会,2009,(6):335:339.[4] 李嘉.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发展[J].劳动保护,2008,(10):35-37.[5] 王银有,闫慧芝.加强职工劳动保护的实践与探索[J].管理荟萃, 2012,(1):40-41.(责任编辑:赵蕾)

第6篇:劳动保护建议范文

    吴某与某皮鞋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吴某被安排往鞋面涂胶水,一进车间,刺鼻的气味就扑面而来。吴某在这里连续工作2年。现在,吴某已怀孕3个月,医院建议她最好不再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以保证胎儿的健康发育。吴某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书,多次请求领导解决好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保护问题,或重新安排劳动岗位,被领导拒绝。于是吴某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去仓库协助做辅助工。皮鞋厂认为吴某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遂作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吴某该怎么办?

    该皮鞋厂不得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6条规定,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他化合物、苯、苯胺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属于怀孕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已怀孕的妇女吸入过多有毒气体,妊娠中毒症的发病率较高,也容易引起胎儿先天性缺陷,致畸致残。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对在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吴某多次要求皮鞋厂重新安排其他劳动,皮鞋厂无正当理由拒绝其合法请求,吴某自行离开有毒有害的工作岗位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7篇:劳动保护建议范文

年,我局结合实际,着重做了以下六方面的工作:

1、开展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前方监督,后方叮嘱”安全文化活动。实施两个教育。即在我局开展“前方监督,后方叮嘱”过程中,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在广大员工中广泛开展“爱心理念”和“平安工程”理念教育。全局员工、每人都向自己的家属、亲属写了一封“平安家书”,全局共撰写家书210多封,每个员工都撰写、提炼了“安全警句”,我局共提炼“安全警句”294多条,其中有的“安全警句”还被电业局选送到省电力公司报刊上刊登。

2、以标准化作业为主要内容开展“安全创记录”活动。安全是供电局发展的基础和永恒的主题。我局在活动中严格执行省公司、电业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立起以行政主要领导为核心的安全生产“三级控制”体系,我局在安全创记录活动中,还成立了由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安全执法纠察队”。执法纠察队定期、不定期随时深入到变电运行、线路检修、农电施工、交通驾驶等工作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都必须考核和说清楚,取得了实效,经过全局努力,月日,我局实现安全生产十周年,在安全工作上取得骄人的成绩。因此,我局受到上级的表彰和奖励。

3、以“平安你我他。幸福千万家”为主要内容,开展送“平安”活动,在活动中,我局除了按照电业局的要求开展活动外,还邀请退休职工及家属参加我局的平安座谈会和各种平安活动,使“和谐”、“平安”的理念不但在员工们的心里扎根,而且还使全局员工的亲属都了解我局开展的送平安活动重要意义,使家属们都倾力支持我局安全工作。

第8篇:劳动保护建议范文

【关键词】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

一、前言

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电力企业在改革的过程中,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利益关系等都有了很大的变化,这样就会增加电力企业工会的工作难度。作为电力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在工作时,一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且要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以及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创新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开展好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二、优化电力劳动保护工作措施分析

1.依法履责,围绕生产经营中心,开展劳动保护工作

要想开展好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就必须对电力劳动保护工作进行优化,工会劳动保护是电力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经营的基础,首先,电力企业在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定要充分行使国家授予工会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代表权、监督权以及各项权利,同时还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然后,电力企业一定要紧密围绕生产经营中心来对工会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有效的开展,在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进行民主管理,达到重在参与的目的,同时还要对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保护决策的有关规定进行有效的管控,这样才能有效的参与到企业生产中,从而制定出安全生产等有关规章制度。最后在对劳动保护工作进行调研时,电力企业一定要结合全体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方式,这样才能保证工作人员享有一定的劳动保护待遇。

2.树立正确理念,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技能

在开展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除了要依法履责,围绕生产经营中心,电力企业还要树立正确理念,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技能。第一,电力企业在树立正确理念时,必须要求企业的工会干部充分认识当前的形势,增强安全责任感、肩负起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以及要从各个方面抓好安全工作,并且严格履行管理的义务,这样才能做好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己任。其二,提高职工安全技能,首先要组织职工查找在管理和个人行为等方面存在的不利于安全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了解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继而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然后工作人员的工作习惯进行培养,这样企业的管理人员就必须从自身出发,端正思想认识,并且正视各种安全规定和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培养工作人员的工作习惯,同时企业的工作人员要对自己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进行熟练的掌握,严格的要求自己,这样才能养成规范操作的良好习惯。

3.创新方式,多举措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创新方式也是有效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举措,在电力企业创新方式的过程中,首先要根据以案说法的方式来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主要是运用典型的安全事故案例以及季节的特点来开展活动,这样能起到监督检查的效果。然后要从工作人员不安全心理因素出发来开展活动,主要是通过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并且组织所有的工作人员在一起对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改进的措施,这样就能保证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正规化和实效性。最后,把企业营造一个家的活动,主要是推行工作人员把全家福照片挂在墙上,亲人嘱托紧随其后,要经常与家人保持联系,这样就可以构筑起家庭第二道防线,也起到了优化电力劳动保护工作的效果。

4.加强队伍建设,为做好工会劳动保护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队伍建设是优化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最后一个措施,首先,在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中,除了要保证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基础实力,还要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体制和组织,这样才能充分的发挥其作用。同时还要对工会劳动保护队伍的成员搭配好,这样才能适应安全生产的形势。然后,电力企业要对工会劳动保护队伍进行严格的培训,培训的内容一定要结合实际,主要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实力,从而建立出一批适应安全生产形势、优秀的工会劳动保护队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提出了优化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具体措施,主要是从四个方面对此进行了开展。要想做好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首先必须要健全劳动保护管理体制,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一定要落实好各项措施,同时还要不断创新电力企业的工作方式。然后要增强电力企业全体工作人员的保护意识,并且在一定的条件下要对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进行有效的改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企业劳动保护有关问题。最后要有效的监督和检查电力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保证他们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突破,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从而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建设和谐的电力企业。

参考文献:

[1]蔚红.浅谈当前企业工会工作而临的问题及对策[J].魅力中国,2010(01)50

第9篇:劳动保护建议范文

一、组织领导

成立“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组员:

徐新华、

二、活动时间

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结束。

三、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各工会小组的作用,紧紧围绕省公司1号文件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着公司2007年“两会”和公司工会工作要求,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增强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实现职工自身价值和公司发展的互利双赢。

四、活动内容

紧紧围绕“保安全,促生产,助力公司发展”这一主题,结合实际,在全所广大职工中重点开展以下活动:

1、围绕中心,开展建工立业劳动竞赛活动。

工会组织要从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入手,立足本岗位,以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提高职工素质为重点,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电网建设、节能降耗、扩销增收、优质服务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按着2007年公司工会会议要求组织好《长春供电公司电网建设争先创优竞赛活动》,深入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活动,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员工”活动。

2.巩固创新,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

围绕“安全生产、扩销增收、优质服务、提高技能”等方面内容,认真组织职工重点开展“六个一”活动:①组织开展双增双节合理化建议活动;②组织开展无违章班组竞赛活动;③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安全生产巡视检查活动;4做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3.结合“保安全,促生产,助力公司发展”系列活动方案,做好下列工作。

(1)建立健全群监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由工会主席、总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负责本单位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和生产现场安全监督。

(2)认真学习春检专刊、安全月活动两本专刊,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

(3)组织开展三项活动:安全示范岗、青年安全哨活动;当好贤内助、吹好枕边风竞赛活动;个人无违纪、班组无违章、单位无轻伤竞赛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筑起安全生产第二道防线,以保证全年安全生产指标的顺利完成。

(4)积极开展“十佳班组”活动,按着公司工会制定下发的“十佳班组”评比条件,申报、考核、评比。

(5)提炼总结百条合理化建议。广泛发动群众,结合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大力开展攻关有价值的建议或课题,将科技知识转化为生产力,为公司生产、经营、增效做出新贡献。

五、开展“创新活动的主要措施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取得行政、党支部的支持。把制定的“方案”落到实处。

2、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重点抓住创新活动的群众性,结合今年“安全月”,广泛宣传“创新活动”的意义和作用,形成全体参与,人人努力创新的热潮。

3、着眼于新,立足于创。热情支持广大职工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职工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总结好行之有效的“创新活动”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