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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基本特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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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基本特征

第1篇:法治社会基本特征范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根据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提出来的重大战略举措。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全面、准确地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

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党不断探索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我们党进行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就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

深刻理解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要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来把握。在历史上,有过各种各样关于和谐社会的构想和实践,我们党所要构建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样的和谐社会,应该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的社会;应该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应该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社会;应该是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的社会;应该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应该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社会。这六个基本特征,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建设这样一个和谐社会,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对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十分重要。我们对这个科学内涵理解得越深刻,把握得越准确,就能在工作中增强自觉性和坚定性,减少盲目性,克服片面性,就能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扎扎实实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2篇:法治社会基本特征范文

通过前一段时间的学习,本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新的认识。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执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3篇:法治社会基本特征范文

建立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然而,法治国

家应当具有怎样的特征,并以此与非法治国家相区别呢?我以为,法

治国家必须具有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至上和法制完备的特征。

民主完善是法治国家的政治前提。民主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政治基

础,完善的民主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国家是以完善的民主作

为基础和目标的,其中,最首要的是政治民主,最直接的是立法民主

。政治民主是立法民主的前提和保障,立法民主是法治国家得以建立

的首要条件。法律包含着法治状态的制度框架或理论格局。从一定意

义上讲,法治国家的立法是立法家们对一国法治状况的制度化预想,

是具有国家权威性的法治蓝图。

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人权权利范围的大小与保护程

度好坏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国家的进步过程,也

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国家由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

转换,也是人权内容与保护的一次飞跃。人权保障状况的良好与否是

区别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区

别,不是法治国家中没有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而仅是在于:法治国

家侵犯人权的事件相对较少;侵犯人权的事件一旦发生,即能获得依

法处理——侵权者会受到应有制裁,受害者能获得应有保护。

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原则和

口号,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它的误解、歧见长期困扰着我们。有

的人认为,法律至上就是对权力的否定;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会导

致对道德作用的否定;有人认为,法律至上会导致对经济决定作用的

否定。其实,法律至上并不是对权力的简单否定,而是强调任何权力

的获得和行使都应当具有法的依据,受到法的约束。法与道德是两个

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作用。任

何法律都以一定的道德准则作为自己的社会基础,法律至上不仅不会

否定道德,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道德的完善和发展。经济决

定法是从法的本源意义上讲的,但就法与具体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

关系来说,一切具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也都得遵守法的规定,符

合法的要求。

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法制完备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

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凡是法律制度所应调整的,均有法律

制度调整;凡是由法律制度调整的,均有适当的法律制度调整;调整

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相互衔接,有机协调;法律制度在执行、遵守、

监督中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制度中找到解决的途径;法制有着良

好的调节机制,能作出适应客观需要的相应反应,进行有效的自我修

正。法制完备对于法治国家的建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法律制

度具有确定性、明确性的特点,便于人们掌握与运用;因为法律制度

第4篇:法治社会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 治理 法治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2-0378-02

食品安全是国家稳定的基础。现代社会发展迅速,食品安全问题大量增加,各类风险普遍呈现,政府缺陷、市场失灵越发凸显,对社会秩序与社会控制提出了挑战。20世纪后期,以“结社革命”[1]为代表的多元社会力量迅速崛起并积极参与到社会事务中来,导致公权力在现实层面处于分享的状态。与此相伴的是治理理论的滥觞,为破解政府缺陷、市场失灵和解释社会组织崛起提供了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并进一步助推着治理浪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转型进入深水区,食品安全问题激增而且内容更加复杂,对社会管理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食品安全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又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乃至重大的政府问题,但我们管理思维的内在局限和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加剧迫切要求社会控制模式的调整升级,从食品安全的管理迈向食品安全的治理,积极回应社会诉求的战略转型。

一、食品安全治理理论

1.治理的中心思想

治理(governance)一词在拉丁文和古希腊语中原指控制、操纵,长期以来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泛指与各类公共性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2]。公司、大学等现代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产生于蓬勃发展,极大丰富了治理的对象,扩充了治理的范围,同时随着社会力量的成长和国家与社会的日益分化,治理一词逐渐侧重于描述非国家事务的各类别、各层级组织内部的管理与运行,从而与专门指国家管理的“统治”相互区别。

二次大战后,治理理论萌芽,至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迅速成为社会科学是高频范式,治理理论以对政府失灵和“国家中心”的批评作为其理论出发点,强调在当代社会,“国家―市场”与“国家―社会”的阶层关系在“全球化”与“民主化”演变中转变为多层次与多中心的互动网络关系。大体上治理理论中心思想的发展脉络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期治理主要针对政府低效与失灵而提出,旨在寻求提升行政效率与效能的解决之道。随着社会组织的兴起和全球化浪潮,后期治理理论突破了“国家是权力和资源的垄断者”的既定思维,致力于探索民间力量、个体力量崛起及其引发的公私领域界限模糊、国家和社会事务组织和运行方式变化,以及因之产生的国家角色和政府职能的更张,一种多元、多中心、多向度及层次交迭的复杂权力系统样貌就此浮现,并成为治理理论的基本特质。

2.治理的基本特征

治理理论的代表人物鲍勃・杰索普指出,治理一词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在许多语境中大行其道,以至于成为可以指涉如何事物的毫无意义的时髦词语”[3],关于治理的有相当多的研究成果,总结起来不下于几十种,而社会治理侧重于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即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互动和合作,藉此可以发现治理的基本特征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的多元性

无论是统治型社会控制还是管理型社会控制,系统内的主体都表现为二元对立或二元对应关系,也就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或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并且在这二者之间,其中一方掌握着绝对权力优势并据此对另一方发挥作用,另一方由于其权力与资源劣势对前者发挥的作用则极为有限。多元利益主体并发挥相互作用,是治理不同于管理的鲜明特点,比如食品安全的治理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还有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司法裁判、媒体监督、企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他们各自基于知识、信息、资源、能力等分别掌握一定的影响力,并且在系统运行中相互发生实质性的作用,任何一种力量无法被简单压制或忽略,多元主体的存在和各种力量的正常释放才是组织或系统得以持续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可见。治理改变了“主体――客体”模式的二元单向高权模式,以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参与者逻辑取而代之。

第二,内容的广泛性与深层次性

社会治理的内容更加广泛 ,治理除包含政府对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如前所述,还包含着政府外其他社会组织、个体及其相互间发生的相互影响和制约。为实现有效治理,主体决策层要有超前的顶层设计来影响主体行为;对于个体成员而言,需要采取改善人们的思维,特别是培育主体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思维;对经济、社会组织而言,需关注组织内部行政,寻求恰当的切入点和可能的规范之道使组织行为更符合社会治理的整体目标。

第三,社会成员的强认同感

社会治理是对传统管理模式的理念超越,在多元主体参与和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的治理格局里,发展目标和互动规则或由主体间对话协商达成,或为整合多元主体和多元力量,组织者必然超越形式化、个性化的追求,探索和设定更具有包容性的目标。透过共同制定的活兼顾性的规则,社会对目标和规则具有更高的共识性,各类成员具有更强的认同感,系统运行更为顺畅。这也是治理较之于管理等控制模式往往更为有效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食品安全的治理对法治的依赖

法治不仅是一种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更是一种秩序和生活方式,它虽然没有一个固定的统一模式,然而“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却是法治的根本特点。治理的多元化、多中心化、多手段化容易诱发对于治理与法治关系的某些误解,有的人认为强调法律松绑在去中心化建立政策网络过程中尤为重要,由此强调治理网络中最好去除法律管制[5]。治理对社会自治的强调也似乎印证了这样观点。然而正如罗曼指出:“一切人类的集体生活都是由法律直接回间接地塑造的,法律就像知识一样,是社会情形中一个必要的和无所不在的事实,没有任何一个生活领域――不论是家庭或者宗教共同体,不论是科学研究或者政党的内在关系网――能够找到不立基于法律的稳定的社会秩序”[6]更为重要的是,治理模式的国家运作与法治的关系并不仅仅停留在这个一般性的联系上,并且恰恰相反,其反映出对法治更强的依赖性。法治是治理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善治,在食品安全治理的论域内,实现治理有效必须依赖法治的积极建设。

1.透过法治保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内在协调

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监管与被监管都要遵守规则和制度,制度是社会整合的基本路径,各领域各层次间的互动都有各自的规则支撑。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方面就是“规则系统之间通过相互交往实现社会的有序化”[7]。但是多规则的社会系统容易存在规则间的重叠、冲突或漏洞。法治具有系统性,它透过价值确立原则,经由原则规划制度,进而建构具体规范,再透过适用于解释来调整社会生活,以确保其内在的自洽性。治理认可并鼓励社会成员在互动中建立自治规则,并与国家一道形成一整套规则体系,这与法治即规则之治的意涵相契合。但在此过程中,国家法与民间自治规则间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比如行业自治必须在法律的规则内。前者有成为后者的建构基础并依据此任务做出因应强化。法治积极回应迈向社会治理的变化及其带来的需求,首先的就要为自治规范的建构提供最基本的理念、宗旨、原则以及核心制度框架。这一基础性的法治建设,实质是在铺就一种底线性的规则和共识,从而为实现各类各层次的自治组织的活动提供一个共通性的博弈框架和具有融惯性的行为规约,确保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不同治理机制和规制的兼容性或连贯性,使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引领社会发展和运行。

2.透过法治稳定市场主体间的预期

食品安全治理构建出的多元中心、多向度立体的、层次交迭的社会共治网络关系,对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它突出表现在对市场主体行动可预期性产生的冲击;多主体参与的治理活动将人们之间的关系与互动大大复杂化,随之导致预期的复杂化。治理的参与者既要预见到自身行动的结果,也要预见到他人的选择空间与行动方案。或者说,只要更好地预见到后者,才能更准确地预见到前者。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政府部门的监管是补充而非替代,食品安全的监管是多层次、全方位、立体的。因此治理系统的复杂性、实时变得性与成员间的高频互动,使主体往往难以预见自身行为的结果与目标的契合度,因此可能使社会主体的活跃度大打折扣,治理效果因此受到影响。一方面,法是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法本身的重要功能就在于透过制度框架和行为规则降低社会系统的复杂性,使社会成员对外部环境和自身行为形成基本预判,另一方面,执法作为一种规则之治本身就包含了确定性、明确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法治框架明确了主体地位和交往规则与责任,弱化了不确定性和风险,为社会主体间互动所需的长期信任和“即时信任”的瑕疵提供了基础 和可能,因此在社会治理中强化法治有助于稳定预期、便利交往、强化信赖和提升互动的安全与效率。

3.透过法治有助于防范治理失灵

治理是在反思“政府与市场双失灵”基础上,诉诸社会内部动员与自我组织的。然而,治理如同任何其他机制一样,本身也存在结构局限,从而面临功能失灵的可能。首先,治理固然带来了回应性更强,灵活性更高的问题应对,但在食品安全的治理中,广泛参与也将直接影响问题处置的效率,各个主体的积极能动也可能带来食品安全治理系统的整体行动的混乱或效果的相互中和。其次,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层次多类型多个体参与者共同治理的过程中,除了共同的目标和使命外,各参与者也有自己的目标和利益诉求。然而参与者的目标和治理目标并不总是一致,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利益诉求也存在差异。差异越大,治理系统内部的复杂程度越高,一致的治理目标的实现难度就越大。特别是当治理成员间存在利益竞争乃至利益冲突关系,而参与者试图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则无法达成目标一致,甚至导致严重负面效果,乃至诱发腐败[8]。最后,即使对于治理最具优越感的民主性特质,也不无可疑之处。诸多学者都批评由于治理的“非正式”与“因地制宜”特质,吸纳部分非国家行为者进入决策体系或分享资源的过程通常都是跟从的、不透明的、排他的与不民主的。威廉・沃尔特斯坦言,“治理是个诱惑的概念,”“与其称治理是一种政治特质,不如说它是一个理想化的伦理道德的政治诉求”[9]。治理本身仅更具民主的形式而并非必然包含民主的内涵。因此,关于治理的治理本身是高度复杂的。必须透过法治建设科学规划治理机制,方能防范治理失灵,引导协调和保障治理释放其预设效果。

参考文献

[1]严海良.全球结社革命的理论反思[J].法律科学, 2011.2

[2]俞克平.治理与善治引论[M] 2012.5

[3]梁平.;“老问题”与“新动向”的交织与治理策略[J].河北法学,2013.5

[4]陈青蓝.“有型之手”的限度[N].中国房地产报,2013.5

[5]Pierre,J.&B.G.Peters.Governance,Politics and the State[M].London;Palgrave Macmillan,2000

[6]Niklas Luhmann.A Soxiological Theory of Law[M].Beijing;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1999

[7]张镭.迈向共生型的社会规则交往--善治理念与当代中国社会规则交往模式的更新[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3

[8]孙迎春 译.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M].2008.

第5篇:法治社会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和谐机制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做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决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的经济,然而作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竞争的属性外,还应具有和谐的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竞争与和谐的统一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和谐的市场经济。

一、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1.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和谐的社会,其中经济的和谐是基础。因为,和谐社会的实质是要处理好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协调好人们的各种利益,使人们和谐相处,充分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经济利益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只有首先协调好经济利益关系,满足了物质生活这一最基本的需求,人民才能更好地追求和享受其他利益。因此,社会是否和谐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利益关系是否和谐,只有从经济利益关系出发来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才有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在市场经济和谐运行的基础上,构建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理顺我国现阶段经济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2.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它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外,还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具有社会主义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以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既要促进效率的提高,发展生产力,又要防止两极分化,注重社会公平;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的作用要受到社会和谐目标的约束;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竞争都要受到共同富裕目标的协调和相应政策的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效率与公平、竞争与和谐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经济。

3.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在促进经济增长、带来高效率的同时,其自发性、盲目性的缺陷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从而引发恶性竞争、短期行为、道德缺失,带来经济增长的盲目性、收入分配的悬殊,乃至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以及其他不和谐因素。市场经济的缺陷不仅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对立,而且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要求相对立。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虽然使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这就为市场经济消极性、缺陷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更多空隙,从而产生竞争无序和失范、不讲诚信、假冒伪劣、欺诈活动等不和谐现象,而这一切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越迫切需要和谐机制来引导、规范、推进和保障,以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良好秩序。

二、发展市场经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市场经济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事实上,市场经济与社会和谐有密切的联系,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不断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1.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

2005年2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这些要求与市场经济的某些属性有着共通的地方,因而是可以相容的。

首先,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本质上是一致的。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一个要求。发展市场经济能较好地解决民主法治的问题。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法治保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不能够运行良好的。同时,完善的法治体系也需要民主作为保障。发展市场经济,能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增强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促使国家民主法治体系的完善。市场经济越发展越容易促进国家完善民主法治,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必要条件。

其次,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具有统一性。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它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样的规则。尽管由于每个人的条件不同,在公平竞争中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公平,但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生产者经营者都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实现优胜劣汰。因此,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平等意识和公平竞争观念,从而能较好地解决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

再次,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诚信友爱的建立。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通过契约为纽带来维系的,“诚信为本”是现代市场经济长期生存的法则,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背后调节着商品运动,一切商品的价值和质量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这有利于树立人们的质量意识和诚信观念,为和谐社会的诚信友爱的建立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通过发展市场经济,还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要求创造必要的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充满活力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为了追求利益,相互竞争,不仅使社会充满着活力,而且也能很好地解决效率问题。同时市场经济不仅能优化资源配置,还能促使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这就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另外,市场经济承认并肯定人的利益,而对人的利益的承认和肯定,有利于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

社会和谐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长,没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物质财富的增长,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尽管物质财富的增长不会自发地导致社会和谐,但社会和谐却离不开物质条件。因为和谐与贫穷落后是不相容的,一个贫穷落后的社会永远不可能达到真正的和谐。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样,贫穷也不是和谐的社会主义。因此,社会和谐的程度最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并受其制约,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而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方法,在宏观上,它能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在微观上它能充分调动企业和劳动者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物质基础。转总之,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是殊途同归的,是相容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

三、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和谐机制是指为市场经济和谐发展提供的利益均衡引导手段和控制杠杆。尽管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市场经济固有的规律和特征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和谐是不能自发形成的,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1.坚持以人为本是根本出发点

经济运行机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类活动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因此,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首先从人出发,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充分保护和激励人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确保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机制的核心,它要求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不断提高,形成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

2.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是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有的道德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而新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形成,因此积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确立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要着力培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的关系,营造扶正去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在人类的道德体系中,诚信友爱对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最有价值,要建立企业、个人的信用档案,完善现代信用体系,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3.加强法制建设是保证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保证。要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界定各市场主体的产权,明确各自的活动规范,使市场活动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展开,引导人们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目标,自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解决所遇到的矛盾;要坚决打击市场不法行为,真正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运行。

4.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是关键

社会公平是衡量和谐社会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和优越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表现。而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则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促进社会公平,就必须健全收入分配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要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在科学发展观提出的“统筹规划”方法指导下,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制定社会普遍能够接受的分配政策;要加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并以法律形式来调控收入分配差距。

同时还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推进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器。因此,必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失业者给予资助、对困难群众给予保护,实现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满足每一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的经济,也应该是和谐的经济,既具有竞争机制,也应该有和谐机制,只有把竞争机制与和谐机制有机的统一起来,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奠定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永昌:《坚持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的有机统一》.《北方经贸》,2005年第10期

[2]顾枉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建设》.《经济纵横》,2008年第1期

第6篇:法治社会基本特征范文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把是否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是否有利于党员干部的成长,是否有利于经济社会共同进步,贯穿反腐工作的全程,检验反腐工作绩效,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腐败,有利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构建和谐社会,包括构建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人自身的和谐。其中,人与人的和谐是基础。实践表明,挖“蛀虫”、揪“硕鼠”,排解人民为之痛恨的腐败现象,能使社会各阶层心情畅顺,消除因职务犯罪而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检察机关要因势利导,从构建和谐社会前提出发,抓腐败的源头,消除党内腐败,促>!

惩治腐败,有利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总书记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当前,民主法制建设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消除行败是其中的重要一项。要强化监督机制,使执政行为和执政意识保持清正廉明,尤其要从提高人们的法制意识,强化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程序,履行法制手续入手,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增强反腐成效,使民主法制建设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充分体现。

惩治腐败,有利于创造廉洁的政务环境。和谐的社会应当是一个清正廉洁的社会,基本消除职务犯罪的社会。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包括官员腐败和司法腐败,仍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肆意渎职侵权、贪污受贿,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和正当性,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形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动摇了党的执政地位。因此,一方面巩固和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成果,一方面从治腐入手,“咬”定当地有影响、有震动、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不放松,“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形成制约权力,使人不能腐败;提高觉悟,使人不想腐败;有效监督,使人不敢腐败的良好法制氛围,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创造廉洁的政务环境。

检察部门在履行检察职能,惩治腐败的过程中要讲究方式方法。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办案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办案的意识,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严肃处理。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增强惩治腐败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意识。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把握政策、讲究方式、方法,既要严格执法,更要文明办案、安全办案。坚持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使惩治腐败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

第7篇:法治社会基本特征范文

电子档案的特征

电子档案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为法律事实提供证据。电子档案具有一些基本特征,这是它成为法律证据的基础。电子档案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一是具有相关性。以往记录人类社会活动的形式主要是口语和文字,电子档案是一种新的记录形式。同时社会的各项工作可以通过电子档案形式直接记载下来,这样社会活动就与电子档案建立的联系,它们息息相关。二是具有合法性。电子档案作为法律证据具有合法性。我国相关法律对证据形式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七种形式,其中试听资料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形式,电子档案可以归为这一类。三是具有客观真实性。档案资料要想成为法律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客观真实性必不可少的条件。资料内容要与发生的客观事实保持一致。档案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记载。电子档案具有客观真实性。

提高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

提高档案部门依法履职的能力。档案部门要依法行政,用实际行动维护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档案部门一方面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不断优化档案行政执法事项,一些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告知承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加大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力度,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予以通报,增强档案法治的严肃性,有力促进了档案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另外,积极适应市民档案意识和法制意识都很强的现实,妥善处理好相关工作。应对法律诉讼,不回避问题,认真准备,依法应诉,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与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提供条件,提高其执法监督指导能力。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的档案工作,又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和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支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的档案事务,严肃查处各类档案违法案件。

加强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第8篇:法治社会基本特征范文

今年,是全区“深化法治教育,构建法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年,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和《区法制宣传教育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其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推进全区法治化管理能力和服务社会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举办这次全区执法人员法制讲座,机会难得,我们要充分认识这次讲座的重要性,请大家遵守会场纪律,至始至终参加好讲座。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依法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冶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依法行政反映了新时期政府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战略性工作,势在必行,务必做好。

二、依法行政是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经济建设是我们一切工作的中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成份和经济主体越来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这些变动引起社会利益格局的重大变动。政府要处理好错综复杂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工作难度越来越大,仅凭热情、凭干劲、凭经验难以推动政府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比起以往政府工作更加需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需要法制,市场经济运行需要法律来保障,市场经济管理也要依法进行,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管理市场,朝令夕改、随意发号施令或搞行业垄断、地方保护,那么正常的市场就无法培育和发展起来,市场经济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依法行政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三、依法行政是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为了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从严治政,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变质、不变色,必须依法行政。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应当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摆正自己与人民的关系,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否则人民的公仆就可能变成人民的“主人”,人民的权力就可能转化成个人的权力,由此就会产生、命令主义甚至站到群众头上作威作福,就会产生腐败。法律制度是、保持清正廉洁的根本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只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必须依法行政。

同志们:行政执法机关在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方面担负着繁重的任务,行政权的运用最广泛、最经常、最密切地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行政执法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政治、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新的历史时期,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必须由长期习惯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行政命令领导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法律程序进行管理的转变,我们每个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要主动适应从“人治”到“法治”的思想转换,更新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第9篇:法治社会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和谐社会;人权保障;弱势群体;妇女人权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2005年2月,总书记进一步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阐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使“和谐社会”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以人权视角审视。和谐社会就是人权受保障的社会,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贯彻宪法人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应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阿基米德支点’。”

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入的全面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和谐社会追求的理想目标,正是在此意义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尽管学者对“以人为本”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包括以下内容: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强调人的主体地位,社会的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改造,要以人为中心。

人既然是一切之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便是不言而喻的事;以人为本,“在法律意义上也就是以人权为本”。和谐社会必然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之上,人权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就偏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就不会有社会的和谐;人权问题就是和谐问题,没有人权的普遍实现,就没有真正的社会和谐。“不言人权,和谐社会也是虚幻的。”离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提来构建和谐社会,无异于空中楼阁。

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关键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它的实现取决于人权的保障程度。只有充分保障人权的社会,人民才是自由的,才真正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享有经济权、发展权,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利,才能在真正意义上成为国家的主人,成为国家公权力的真正来源,这样的国家才是民主的。

和谐社会应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民主法治的实现依赖于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公权的本原、界限、目的,法律能够调处出这种状态,法治便存在。在公权不受限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法治。法治是一系列排列规整的程序,人权是法治程序所要实现的组合本体。所谓民主,就是要把这两者融合后的制度化。言民主而不言法治,言法治而不言人权,民主和法治都是虚假的。

三、和谐社会应更多关注弱势群体的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庄严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是平等的”。而在现实社会中人人之间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在财富、身份、社会地位上是各不相同的,弱势群体是客观存在的。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无庸讳言,相对于社会主流人群,他们的人权更依赖于公权的救济与保障。

当前,我国发展势头强劲。但弱势群体的出现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据统计,我国目前弱势群体的规模已达到1.4亿-1.8亿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主要包括:贫困农民、农民工、失业下岗人员、无劳动收入的残疾人、长期患病的人、孤寡老人、妇女、儿童等。经济上的贫困,政治文化的贫乏是他们共同的特征。弱势群体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由于自身生理上的缺陷或衰老的生理因素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自然灾害或自然条件恶劣等自然因素造成的,还有可能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如因体制转轨、结构调整、国家政策等因素造成的下岗工人、城市贫民等等。对这类弱势群体,国家和社会尤其应当关注和保障他们的权益,因为他们承受了过多的社会转型的阵痛,为改革做出了一定牺牲。当他们为改革所做出的贡献与应得的补偿不对等的时候,权益失衡会导致心理失衡,这是当前诱发社会不安情绪,加剧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

世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20世纪40年代后,经历了一个经济稳定、迅猛发展的黄金时期,这与各国普遍实行高福利国家制度,注重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具有很大关系;相反,当代很多拉美国家人均GDP已超过3000美元,个别国家甚至超过5000美元,却不断发生动乱,原因之一就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忽视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各国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能否妥善处理弱势群体的人权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处于人均GDP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既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黄金期,也是一个矛盾凸现期。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弱势群体扩张,这些都是社会不和谐的音符。当务之急,是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积极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正如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述,“要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建设的成果。”

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社会是由不同的个人、群体、阶层构成的,人与人之间会不可避免产生矛盾和冲突。我们不能苛求和谐社会是无差别无矛盾的社会,但和谐社会一定是弱势群体基本的生存尊严可以得到起码维护的公平社会。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一国人权状况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衡量社会和谐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

四、和谐社会中的妇女人权保障。

男人与女人共同组成了社会。和谐社会必定是男女两性和谐共处的社会。从男女两性的关系来看,男性和女性无论在生理上、心理上、社会协作关系上都是彼此联系,而不是彼此独立于对方的群体,而更多地表现为一个互为依存的统一体。男女平等,天性使然。但有史以来,男女并未真正平等过。在母系氏族社会,女性由于其在食物生产、人类自身生产中的优势而为男性尊祟,女性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由于男女两性生理的差别,女性逐渐退居从属地位。

当今时代,由于受传统父权文化的影响,男性的社会化定向是在社会上谋取成功和地位,而女性的社会化定向是在家庭中充当贤妻良母。于是,习惯了男权社会一统天下局面的男性,不适应女性作为竞争对手的存在,希望“妇女回家”成为很多男人的共同心声,而男性则扮演着“超人”的形象,既要充当工作中的强者,又要成为家庭的顶梁柱。性别歧视在社会观念中根深蒂固,于是限制、侵犯妇女人权的现象便屡见不鲜,诸如在招生中限制女生比例、在职业招聘中提高妇女就业门槛、附加苛刻条件,在农村剥夺已出嫁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等土地权利,无视妇女的生育权,以及拐卖妇女等丑恶现象屡禁不止。

如前所述,妇女属于弱势群体,农村失去土地而又除了土地而别无长技的妇女,城里下岗失业的困难女职工,流落他乡的被拐卖妇女,他们比一般人更需要社会的救济和关爱。只有充分保障妇女的人权,才能达到每个女性自我身心的和谐,进而促进性别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和谐,最终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