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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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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第1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范文

怎样理解总书记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个方面,概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呢?笔者认为,其中,民主法治既是其他五个方面的前提,又是它们形成和确立的基本要素和基本保障。特别要强调的是,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民主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而非有些人所力主的那样,是具有所谓普世价值的西方式的民主法治。当前我国民主法治建设面对着许多问题,任务繁重,但基本方向已经明确,基本途径已经确定,关键是把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逐步落到实处。在此前提下,笔者从公平、友爱、有序、活力四个方面,来谈谈自己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认识。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体现公平的社会

公平是人类构建理想社会的一个古老而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在理念和制度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地方,主要就是体现公平。但由于我们经济文化的相对落后,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了以利益差别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等方面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群体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变动加剧,形成了欠发达地区、“三农”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潜伏着很大的社会风险。因此,体现公平,从利益协调入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社会风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们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社会、行政等手段,抑制收入差距、贫富差距的扩大,重点解决好合理税负、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快欠发达地区发展、缩小城乡受益差距、增加就业等直接关系利益协调的各种问题。当然,公平是相对的,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相适应,但体现不出公平,就没有正义,就绝对不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彼此友爱的社会

和谐社会重在各种人际关系的和谐,友爱则是人际关系的一种理想状态,因而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是在人格、权利、机会等方面追求人与人平等的社会,它力图从政治、经济等制度上解决社会成员融洽相处的历史难题。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这些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人民群众有效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途径还不通畅、不同社会群体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受益和表达意见的机会不等、社会互助机制尚未完善等等。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民主法治建设在一些方面滞后,思想道德建设在社会转型期出现较明显的不适应,教育文化事业发展不够快等等。在当前,道德失范、交往失信的状况还比较普遍。解决这些问题,也要采用系统工程方法,从制度供给、道德规范、教育发展、文化繁荣、社会组织培育等方面,引导和要求人们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当前重点要治理社会诚信问题。没有诚信,人际关系紧张,就不会有友爱;没有友爱,就不会有社会和谐;没有诚信友爱,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

和谐本身是一种有序状态,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运行有序,就是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出现偏差则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

目前,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等各种条件的约束,也因为我们努力不够,作为社会主义题中之义的平等、民主、自由等的实现程度总体上还不高,社会有序运行所需的法律、体制、机制、秩序、规范、组织、管理等还有不少问题,因而我们面对着大量严重的权利侵害现象、党群干群以及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关系紧张现象、刑事犯罪案件发生率上升现象等等。社会安定在当前成为人们普遍的渴望和需求。对此,我们必须通过加快民主法治建设、强化秩序规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必需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协调机制的发育、健全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等途径,来保证社会安定和运行有序。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是衡量是否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

第2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范文

一、构建和谐社会是法治的根本目标

和谐是法律的目标。法通过调整不同个体、群体、地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相对和谐的人际、群际、地区关系,形成相对和谐的社会关系。

和谐社会内涵丰富。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这一重要论述中可以归纳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即“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的一条主线,“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实现手段,“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文明、秩序和效益的完美结合,其基本的标志是: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律的轨道;法律建立在尊重民主、人权、理性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之上;法律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行为模式和准则,法律成为社会权威,成为全社会的信仰,受到普遍的尊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权利、自由、利益与机会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充足的理由不受剥夺。

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基本一致。法治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核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治的推动与保障,依赖于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调整,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法治。法治化程度高,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才能有效的促使社会成员诚实守信,和谐相处。

二、依法行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政府行为,而最有效的政府行为是依法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在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规定,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来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政府的主要职能部门,拥有着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双重职能,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对法治国家的建立和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决定着和谐社会构建成功与否。

1、依法行政是构建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行使的行政权是公民权力和国家权力的体现,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手段,行政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社会各种阶层和各种社会关系利益的调整。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既存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一致的情况,也存在着相互对立冲突的情况。行政机关在调整二者利益时,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要求,树立服务意识,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更快捷、方便、有效的最好的服务,诚信对待每一位相对人,努力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最终一致,才能在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和谐一致的良好关系。

2、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建设要求政府科学地整合和运用各种社会资源和管理手段,履行自身职能,维护社会秩序,有效地实现公共管理目标。而政府要履行自身职能,实现公共管理目标必须借助法律手段来完成。法治作为社会机关的调整器,以实现社会正义为价值追求目标,通过法律的具体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从而达到和谐社会的目的。依法行政体现了社会正义这种价值追求目标,维护政府行使权力的社会秩序,保证和谐社会的利益协调平衡。

三、构建和谐社会为依法行政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依法行政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保证,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对依法行政产生深远影响。

1、构建和谐社会为依法行政提供了良好的人文环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文精神为理念,是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整体文明社会。在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社会,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中来,对行政机关给予大力的支持和帮助,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第3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和谐社会 和谐机制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做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决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的经济,然而作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竞争的属性外,还应具有和谐的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竞争与和谐的统一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和谐的市场经济。

一、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1.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社会是否和谐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利益关系是否和谐,只有从经济利益关系出发来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才有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在市场经济和谐运行的基础上,构建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理顺我国现阶段经济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2.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二、发展市场经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市场经济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事实上,市场经济与社会和谐有密切的联系,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不断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1.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首先,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本质上是一致的。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一个要求。发展市场经济能较好地解决民主法治的问题。市场经济越发展越容易促进国家完善民主法治,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必要条件。 其次,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具有统一性。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它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样的规则。

2.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样,贫穷也不是和谐的社会主义。因此,社会和谐的程度最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并受其制约,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而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方法,在宏观上,它能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在微观上它能充分调动企业和劳动者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物质基础。总之,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是殊途同归的,是相容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

三、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和谐机制是指为市场经济和谐发展提供的利益均衡引导手段和控制杠杆。尽管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市场经济固有的规律和特征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和谐是不能自发形成的,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1.坚持以人为本是根本出发点 。经济运行机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类活动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因此,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首先从人出发,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充分保护和激励人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确保人的权益得以实现。

2.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是基础 。

第4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十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方向,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二、主要目标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健全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逐渐强化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使决策的能力,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就我县当下的发展形势,需重点学习宣传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环境和生态保护、防灾减灾工作,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二)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以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为重点,加强宪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廉政法制文化建设。

(三)深入推进依法治理,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推进各部门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依法治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开展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基层依法轻松撰写职场应用文工作转正申请职场考勤请假工资表收入证明工作计划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围绕发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营管理薄弱环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专项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继续加强法制教育,干部职工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结合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全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法用法活动。

(二)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从根本上提高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形成学法用法遵法的好习惯。

第5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范文

论文关键词 和谐检察机关 规范细节 思想教育

一、和谐检察机关的内涵和特征

(一)和谐概念的内涵

和谐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配合得适当和匀称”。要正确、全面地把握这一含义,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1.和谐是对发生关系的事物之间关系状态的描述,是用来表述关系特征的词汇。这种状态的基本特征就是“适当和匀称”。

2.具有和谐关系的事物是性质不同的事物,是存在差别甚至差别明显的事物。如《论语》有云:“君子和而不同”,《周礼·调人》有云:“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这都表明,从“和谐”这一词语被创制的本意来说,被“和谐”的事物本是在性质上存在着差别的。

3.和谐是一种价值评断,是相对于某种标准或者某一目的和任务得出的判断,因而具有相对性;也只有相对于某一目的或任务而言,才有所谓事物之间的配合。比如对道家来说,小国寡民、无为而治就是和谐,而对法家、儒家来说,天下一统、励精图治才是和谐。在时代,坚持阶级斗争是和谐的,在社会主义建设时代,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则是和谐的。

(二)和谐机关的衡量标准

和谐机关从本质上讲,应该是指那些内部要素之间的配合模式十分有利于其公共职能的实现,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机关。因为任何一个机关都是为了履行某种公共职能而存在的,最大程度地履行好本职,是任何一个机关最根本的价值和任务,所以一个机关的内部关系是否和谐,首先应该以能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作为评断标准。另一方面,由于机关也是社会的构成元件,而社会的整体和谐终究还是要落实和体现到每个构成元件的和谐上来,所以机关的和谐还要通过其与和谐社会的契合程度来评断。换言之,对机关和谐与否的衡量依据可以简单概括为“两个有利于”,这是由于机关与社会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两个层面或者说两种不同意义的基本联系。

(三)和谐检察机关的内涵和基本特征

1.法治性。所谓法治性,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指各项具体职能和内部事务都能以法律或者制度规范的形式落实到部门和个人,使得事有其所,人有其责。二是各项职能和内部事务的履行都有明确的程序规范,使得事有其道,人有其缚。三是职能和内部事务的分配和运行程序符合理性,即满足科学和效益的要求。总言之,法治性意味着要消除机关职能及内部事务与单位人员在配置方面的无序性、主观性和随意性。机关存在的根本任务是履行职能、服务社会,其职能的法定性毋庸置疑,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由于其担负的是对其他机关的监督职能,这种机关之间关系的处理尤其需要法律级别的规范予以明确和肯定。从微观上看,履行职能就是组织特定的人员代表机关、消耗一定的资源进行职能活动的过程,由此就产生了一系列内部检力资源管理的事务,如人员聘退、任免、升迁、奖惩、调动,消耗能量和材料,等等。这些事务的运行只有实行科学的规范化,才能确保对外履行职能的效果。

2.公正性。所谓公正性,是指内部资源的分配要保持公正。世界上只要存在群体,就避免不了公正这一话题。机关其实是一个微型社会,失去公正必然使机关在其组成人员心目中德性减等,进而导致失去人心,失去凝聚力和向心力。对于我国检察机关来说,其本身近乎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其内部还不能确保公正,就无疑会使检察官在维护社会公正的使命感方面大打折扣,由此影响到职能的正确履行。

3.活力性。所谓活力性,是指机关内部能够创造一种积极作为、奋发向上的氛围,以及适当的激励和竞争机制;个体对工作能够产生充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勤于思考,善于创新,不断去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推动整体工作不断完善和进步。如果说法治和公正是一种“硬件设置”,活力则是一种“软件设置”。徒有法治和公正,只是实现了静态的、形式的、基础的和谐,有了活力,才会有动态的、实质的、深层的和谐。在法治和公正的环境下让一群没有激情、不愿思考的人履职,和让一群有使命感、肯思考的人去履职,其效果显然是有差异的。这是因为社会事务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是具体的和个别的,而法治中的法总是抽象和一般的,是相对稳定和滞后的,不可能囊括和列举所有的情形,必须由执法者将抽象的法与个别的情况结合起来,根据基本的法律价值来判断如何处理,此时执法者的执法态度和内心感觉将直接影响到执法的效果。

4.友好性。所谓友好性,是指机关内部能够建立起友好的日常人际关系,组成人员之间能够彼此理解和认同,互相帮助,形成一种良性的人际氛围。在理解友好性时,笔者想强调以下几点:一是机关内部的友好性应该主要是基于共同的使命感或者责任感而形成的。二是友好不等于没有原则,理解、认同和帮助不等于徇私。换言之,友好绝不以破坏内部的法治和公正为代价。三是友好不等于拉帮结派,党同伐异。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性格、气质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总是会不自觉地接近,同时对那些与自己性格、气质或者观点不同的人,总是会不自觉地疏远。这本是一种正常现象,只是不能走极端,将这种好恶扩展到履职和内部事务的处理中,否则就是以一己“友好”破坏一个机关的“友好”,导致内部关系的紊乱。四是友好与竞争具有辩证关系。不能因为讲友好而否定必要的竞争机制,也不能因为讲活力和竞争而破坏内部的友好氛围。把握这一关系的关键在于把握根本,即机关内部一切关系的处理基本上说都是围绕着更好地履行职能来进行的。

概而言之,和谐检察机关就是能够用科学、合理的规范来确定职能和内部事务的责任分配与具体程序,用公正的规范来确定内部资源的配置,用有效的激励机制来激发内部人力资源的创造力和能动性,并用道德来辅助养成内部友好之人际氛围,从而确保和推动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履行的检察机关。

二、和谐检察机关的构建

(一)建章立制,规范细节

1.建立健全规范,确保职位与人员相对应。分析和归纳所有职能和内部管理事务应当具有的类别、数量、基本环节和过程,以及职能与职能之间、事务与事务之间、职能与事务之间基于工作的需要应当发生的联系之类别、数量、基本环节和过程,同时理清所有人员当前基本的工作事务之类别和数量。在此基础上,对上述两项数据进行比较,以此明确当前应当去做、但还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能和事务,同时也明确当前职能和事务在人员配置中的基本情况。然后结合本机关的现有人力资源,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实现职位与人员的基本匹配。

2.建立可行的绩效考核和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绩效考核的宗旨在于鼓励先进,质量管理的宗旨则在于防微杜渐,及早查漏补缺。两种机制能从正、反两个方面有效促使机关内的个体依照规范去履行职能,做好本职工作。

(二)加强各种思想教育,激发个体的主体性

1.加强对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培养。即通过多种方式的内部宣传、教育,使机关内的个体对外树立起责任意识,对内树立起规范意识。所谓责任意识,是指在履行公共职能时,要明确意识到“执法为民”这一理念,要认识到自己手中的职权本质上是用来服务人民和社会的手段,社会和人民需要我们用好手中的权力。因此,权力首先意味着责任,对社会和人民的责任。所谓规范意识,是指在履行内部管理事务时,要找出明确的规范依据。

第6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法律;现代性;多元

刚拿到这个题目的时候有些不知所措的感觉,在自己的知识体系中搜索了好久,似乎都没有链接。多元的法律现代性?我想我要先从法律现代性入手,所幸我曾粗略读过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法律与宗教》,我就以这两本书为主要材料,在作者对法律现代性的理解的基础上,谈谈我对多元的法律现代性的认识和了解。

首先,现代性问题并非仅仅在中国这样后发国家才被广泛关注的,在西方,现代性问题也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启蒙运动以降,人们似乎发现自己正在走向现代,或者正在现代中行进,人们也乐此不疲的标榜自己的这种状态,故而,现代性成为西方人津津乐道的、可资炫耀的东西。但这个可资炫耀的东西,却仍然是一个可资商榷的东西,即使提出了现代性概念的西方人,也没有也无法为我们指出究竟什么是现代性。而在这样一个情景之下,韦伯预见到了铁笼,霍克海默直陈工具理性之弊,而哈贝马斯也认为现代性的基本原则——主体性在其内部发生了分裂,自然与精神、感性与知性、知性与理性、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判断力与想象力、自我与非我、有限与无限、知识与信仰等等决然的对立着,使得现代性无法为自己找到一个规范性的标准,换言之,现代性无法自我确证。这些都是现代性的后果。

现代性造就了上述后果,自尼采之后,他就不停的受到后现代性的拷问。那么究竟什么是后现代?后现代能否独立于现代而生?究竟是现代可欲还是后现代可欲?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不能回答的,因为我们连现代这样一个基本概念尚都无法理清。或许,这样一种表述是合理的:不能贸然的分隔现代与后现代,不能将其对立,现代与后现代也绝对不是前后相继、此起彼伏的关系。这样说,也仅仅是将现代这样一个概念从逻辑的基础地位中排除出去,但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后现代为何要成为后现代,为什么要在 modernism 之前加 post ?卢曼认为,后现代社会系统的基本特征是功能分化。在后现代社会,社会系统分化出它们各自的子系统,如政治、经济、法律、宗教等,这些子系统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定功能。因此,社会系统都是自我参照的,高度自治的。“政治系统不可能代替经济系统,教育系统不可能代替法律系统,法律系统也不可能代替政治系统,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功能子系统能够解决其他子系统的核心问题。”系统日益增长的分化和独立自治必定导致对系统控制的衰落。因此,后现代社会的一个典型特征是“社会的集中代表”、“自然代表的丧失”或者说是“代表身份的不可能”。社会的全体性完全不在了,社会也不能被实现为一个整体。因而,后现代社会是一个自我观察、自我描述的社会,是一个“群龙无首”的社会。

作为身在法门的我们来讲,担负着另外一项任务,即解决现代性的法律面向的问题。这种论说其实包含了某种深层次的意思,即现代性是多维度的。现代性问题最早发源于艺术之中的“古今之争”,但自此之后,现代性问题就逐渐扩展到人类所能关注的其他领域,制度、技术、文化乃至信仰,作为制度文明的法律,当然不能外于此。我们看到,中国选择法律作为治道实是迫不得已,高鸿钧曾经这样论说西方选择法治的原因:“神治失据,德治失灵,人治失信”。而这样论说确有道理,也适合于中国的语境。在中国这样的宗法文明下,走法治的道路确实不是自生自发的。那么,我们既然以法为治的话,就一定要有一种标准来判断我们所走的道路是否合适,而无疑地,现代就成了这样一种标准。于是,现代法、法制现代化、法律现代性等等这样的表述也就成为我们所乐道的话语。但是,与现代性基本问题有着相同困局的是,究竟什么是现代的法,现代的法应该具备怎样的品性。一段时间,马克斯·韦伯成为显学,这种趋势至今犹存。于是,韦伯对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划分,就让学者们找到了对现代法定位的出路。最为典型的就是高鸿钧根据这两种合理性的划分对法治进行的形式与实质的区分,最终认为民主型形式法治是西方现代法治的基本立场。

尽管高鸿钧分析了形式法治可能存在的问题,但他坚持认为应该坚守形式法治的立场。其他学者,但凡信奉现代主义法律、法学是中国法律、法学正当性的标判,都也不同程度上主张法律的形式性、实证性,而我们反顾在现代主义影响之下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实证主义就等同了法律的现代性,莫里森就把法律实证主义看作是现代法理学占主导地位的传统。对于传统中国的法律一直都是反形式主义的性质,并得到儒家伦理的支持,儒家伦理在法律中的落实便是法律的伦理性,它不是形式注意法律而是实质的伦理法——追求道德上的正义而非规范的法律。

但是,不得不说的是,法律实证主义的问题一直层出不穷,即使没有二战德国法律实证主义的困境,我们也会找出各种理由来审问法律实证主义:合法性危机、事实与规范张力、工具理性等等。这些尽管都是德国或者西欧的经验,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问题在某种程度、某种层面上具有某种普遍性,美国人伯尔曼不也在不停地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吗?不过,表现方式、发生时间不同而已。因此,我们既不能回到自然法,又必须对法律实证主义时时刻刻提防。

本人很赞同卢曼关于后现代状态的描述,大概就是群龙无首导致了现代性的发展。现在也同样是处在这样的一个群龙无首的状况下,就中国的法律,抛开其他因素不谈,本土的道德观念、传统文化、思维方式、信仰这些深深扎根与中国土壤的社会基础价值的多元,再加上外来文化的影响,就使得我国注重实质的法律在现代性的过程中表现出多元化。多元的法律现代性我是否可以理解为法律现代性的多样性,法律现代性内涵的多元、价值体系的多元、实现途径的多元、评价标准的多元,这些是否都构成多元的法律现代性。这个问题似乎是很复杂的,读了一些东西后,因为发觉自己对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存在断层,所以目前只能如此理解,可能有很大出入,望谅解。

参考文献:

[1]何勤华著.《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第7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范文

一、大学生心理健康与心理健康教育观

大学生心理健康,是指大学生的心理特征符合自己的身份和年龄,心理能力能满足自己学习、生活与工作的需要,个性心理能适应自己所处的环境并处于积极发展的态势。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就是教育者有计划有组织地帮助大学生了解心理健康的知识理论,掌握实现心理健康的途径与方法,学会对不健康心理进行调适与矫治,从而促进大学生的身体、理智、情感、意志、个性、行为等发展到更佳状态所进行的全部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活动。

心理健康教育观,是人们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问题的根本看法,包括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实质、构成、标准的认识。这些认识的不同,形成了人们不同的心理健康教育观。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有着内在的联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这六条基本特征,既给我们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也给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和内容提供了六个重要的参考维度。

(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大学生是社会公民群体里的重要分子,也是最具发展潜力和可塑性的一代新人。他们接受了系统、规范的高等教育,理应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拥护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但是,“马加爵现象”却使我们警觉:要使“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种子在当代大学生心中萌发,必须与加强和改进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否则,心理的严重失衡可能导致行动上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原则的践踏。

(二)诚信友爱与大学生心理健康。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如果说诚信是社会发展的灵魂,那么友爱是人际交往的准则。从心理健康的外部特征看,心理健康的个体其行为能够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主流价值观,人际关系和谐,社会适应良好。当代大学生总体上是诚信友爱的,但考试作弊、论文抄袭、拖欠归还助学贷款、宿舍内盗、同学间人身伤害等不诚信、不友爱的现象,也在各高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里大部分应该归结到学生个体的思想品德修养问题,也不排除心理问题。心理学研究表明,个体的内心需求无法实现,或者虽然实现却得不到社会的赞许和他人的认同,就容易产生心理障碍,形成人际不和谐。个体的心理健康程度与他的个人价值选择受尊重的程度成正比。因此,积极发掘心理健康的社会交往和社会适应意义,倡导诚实守信、平等友爱、互相帮助的社会交往准则,尊重多样化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有利于调节社会情感和社会认知,形成积极健康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利互惠、和谐共赢。

(三)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与大学生心理健康。当代大学生风华正茂,富有青春的激情和创造的活力。心理学研究发现,人是追求不断成长与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一切动力的源泉。心理健康的个体对自我、对社会的正确认知,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百折不挠的人生态度,勤于学习、勇于实践、敢于创新,志存高远和脚踏实地的精神都有助于创造潜能的开发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和谐社会强调充满活力有利于激发创造力和竞争力,但无序竞争将极大地破坏社会和谐。心理健康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社会适应良好,个体在特定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中形成与社会、文化相适应的人格,掌握或遵循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可见,心理健康能够促进社会的活力迸发和安定有序。

(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与大学生心理健康。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可持续发展最核心的问题,涉及人类的命运和未来。生态心理学认为,人类保护自然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持续的、更好的外在生存环境,也是内心本能的需求。心理健康的个体具有积极的自我观念,能够体验到自我存在的价值和尊严,同时,能够尊重和认同其他生物乃至环境的价值,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发展,从而走向真正的和谐社会。但是,当前部分大学生的环保意识、生命意识还相当薄弱,发生在大学生中的“硫酸泼熊”事件,作为一个反例证明加强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任重道远。

三、基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观内涵

(一)全面教育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终极目标,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共荣共生,这些勾画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图景。随着社会的转型,心理健康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作用和对社会进步的意义得以凸显。心理健康是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与提高的基础。高校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目的就是促进大学生知、情、意、行的协调统一,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宝贵的人才资源。

(二)发展教育观。和而不同,张扬个性,尊重差异,是社会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大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社会化为旨归,许多心理学家对发展性心理健康教育进行过较为详细的论述,布洛克尔认为:“发展性心理辅导关心的是正常个体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任务和应对策略,尤其重视智力、潜能的开发和各种经验的运用,以及各种心理冲突和危机的早期预防和干预以便帮助个体顺利完成不同发展阶段的任务。”发展性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的建构,是以大学生发展需要为基础,是顺应大学生心理发展水平的模式。

(三)大众教育观。心理健康教育不是特殊化教育,而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因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有赖于每个个体的身心和谐,尽管这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但应该成为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现实生活中,一些教师认为心理健康教育的对象是带有心理问题的少数学生,某些学生也认为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就是患有心理疾病而产生恐惧和害羞心理,其实都是出自对心理健康教育的误解。心理健康教育的重点是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心理健康水平,预防心理疾病,而不是以解决大学生心理问题、排除心理障碍或实行危机干预为主要出发点。实施心理健康教育,首先要更新观念,树立心理健康大众教育观,正确引导广大学生接受心理健康教育,消除不良心态,提高认识水平,同时应以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为出发点,热忱关心每一位同学的成长,为所有学生提供心理支持,帮助全体学生了解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确保全体学生受到系统的心理健康教育。

(四)全员教育观。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取得良好的成效,需要学校、家庭、社会齐抓共管,良性互动,形成合力。从学校层面看,心理健康教育的含义,不只是开设几门心理学选修课,设立一个心理咨询室,搞几次团体辅导那么简单,它也不单是心理辅导老师的责任,而是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需要学校各级各类人员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学校要努力构建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形成学校――院(系)――学生三级心理教育网络,营造人人重视心理健康教育,人人关心心理健康教育,人人参与心理健康教育,人人为心理健康教育做贡献的良好氛围和格局。

(五)终身教育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历时久远,不可能一蹴而就。与之相适应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局限在大学阶段。教育者应树立心理健康终身教育观,不断进行自我心理健康教育,在提高自身心理健康水平的同时,把科学的心理健康教育理念传播给学生,促进学生心理的不断发展和人格的不断完善,为学生逐步构建自我终身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从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坚实的心理保障。

第8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范文

( 一) 乡村规范与国家法的矛盾

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治理结构的重新审视,一时间,原本相对独立的乡村社会也被纳入到这种新的社会秩序构造中来。乡村社会固有的、传统的乡村规范体系曝光于国家法治建设面前,面对这一看似与国家法治建设格格不入的东西,究竟怎样协调平衡成为现阶段不断讨论的话题。什么是乡村规范,有的学者称为民间法、有的学者称为习惯法、还有的学者称为软法等。无论称其为何,基本上在传统性、民间性、内部性等方面达成一致。目前,就乡村规范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上,大多数观点认为: 乡村规范属于非国家法,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地域性,国家法要吸收一部分乡村规范;而乡村规范也要向国家法靠拢,逐渐将部分乡村规范上升到国家法的层面。持这种观点的往往前后自相矛盾,在前面承认乡村规范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而之后要上升到国家法。因为既然作为国家法,就必然具有普遍适用性或普遍指导意义,然而乡村规范只在一定地域内部人们基于身份关系或者血亲关系而形成的长时期的、延续的约束本地域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则。自然这与国家法的基本特征相违背,又怎能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还有部分观点认为: 乡村规范与国家法格格不入,自然要实施国家法废除乡村规范,要在乡村社会中依照国家法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对此,这种观点是法律万能论的体现或者说是法律中心主义的表达。任何社会,都有其自身发展的规范约束,倘若社会只能依赖于法律,可想社会将会凝固,陷入一片拘谨当中,整个社会的发展会受制于各式各样的条条框框当中,这样的社会会发展? 那历史是如何进步的? 因此,这种观点完全否定了社会变迁发展的连续性,忽视了历史的进步性,陷入法律万能论当中。基于上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笔者认为: 乡村规范首先是一种文化,是一种法律文化,既然作为一种文化必然具备传统性、延续性的特点。而且这种文化是约定俗成的,一般不会轻易做出改变。

赋予其法律文化的内涵,是因为在文化的大系统中,乡村规范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尽管这种作用在现代观念当中有时显得不可思议或难以理解,但是对于一个充满乡土气息、人员流动缓慢的地方而言是最适合不过了。其次,在乡村社会中,规范的选择是基于人们的偏好,就好比一个消费者在选择商品的时候会综合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商品的性价比、用途等等,最后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选择最优化的商品。再次,与其说是选择规范不如说是选择文化,因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地域内,长期基于身份关系建立的熟人社会已经形成,面对国家法的不断冲击下,其往往表现出抵制或不认同。这种抵制或不认同不是两种社会治理结构的博弈,是两种文化之间的较量,它们各自表达不同的意愿,国家法所表达的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而乡村规范表达的则是乡土社会的乡土正义、熟人社会的连续性。因此,两种不同的意愿表达不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也不可能存在优劣之分,只是文化所体现的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而且在短时期内这是不能消除的,也是社会发展正常的表现。于是乎这并存于社会中的两套规范体系被广泛热议。如果说非将乡村规范吸收于国家法之中,这多此一举。当然,并不是说不能吸收,这就必须要考虑效益问题、在吸收的过程中成本与收益是否成正比等问题。笔者认为: 乡村规范在一定地域内起到的规范约束作用见效快、人们普遍认可和信服。它是一种社会延续的产物,完全可以由国家法来实施外部监督和适当改变( 这里说的改变是不改变乡村规范的本质内核,使一些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规范趋于合法化) 。不必排挤乡村规范使之没用存在的空间,也不必完全废除,况且既然说其是一种文化,它是一种深埋人们内心的东西,已经根深蒂固于乡村社会之中没办法废除之。因此,在既要建设法治又要面对乡村规范的矛盾中,可以采取国家法对乡村规范的外部监督使其在不改变原有文化内核的同时逐渐合法化,并存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

( 二) 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与法律选择乡村社会的矛盾

初看这句话似乎有些矛盾,其实不然。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中,这里说的法律是广义的概念,包含了乡村规范。而法律选择乡村社会,这里的法律仅指国家法。也就是说,前面是从静态的角度阐述国家法与乡村规范的矛盾,这里从动态的角度去阐释。在不断进行的法治建设中,乡村社会也摆脱不了法治框架的干预。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社会表现出消极、抵牾的态势,但国家法的强行进入使得原本不愿意接受的乡村社会只能被动去接受这些看起来条条框框的东西,至少是表面上接受了。原本传承的特有文化受到了国家法的影响,乡村社会开始反思其本域内的规范,试着去接受国家法。然而,在试用行中,乡村社会发现本土社会不适应强制的、冷冰冰的东西,对于国家法的强行介入,以往存在于乡村社会固有的社会治理结构受到冲击,熟人社会受到国家法的外在束缚。所以,每当乡村社会发生一些纠纷矛盾时,他们还是会依赖于长期传承的温和、高效、便捷的乡村规范。因为,固有的社会状态是长期保持的结果,他们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公正,更多的是乡土的公正。

一旦国家法适用其中,就会僵化保持已久的社会氛围,而且很难恢复其共同维持的社会秩序,后续问题要比现实纠纷重要得多。所以,建设法治社会不仅仅是政策性的,更多的是多元化的,不仅仅是国家法的强行推行,不单单是法律宣传、法治教育等停留在表面化的措施,更多的要考虑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的社会环境、文化状况、人员文化程度、当地乡村规范等等一系列实际因素,倘若只是盲目地追求法治化的指数、指标的完成百分比这只是一时麻痹公众的眼睛,没有从根源上实现法治建设。如果一味的把国家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每当出现一些事件时就批评社会法制不健全、体系不完善等制度性的原因,那么社会将受到各种条框的约束,每个人行为时考虑的因素往往比不为行为的成本要大,故而人们更多的去选择小心谨慎办事,一旦稍有不慎,将会有法律制裁。试问,这样的社会怎么发展怎么进步?

二、知法还是不知法

目前,每当乡村社会出现发生一些棘手的案件时,总是批评该地区法治建设落后,百姓法治观念欠缺等一系列论断。而且这种论断似乎成为当今正统的论断。初看这样的观点,觉得有些道理,但细细推敲,会发现一些问题。

( 一) 对个案的分析趋于表面化,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这种观点呈现出一种公式化、套路化的姿态。

( 二) 政治性色彩浓厚,往往这些腔调出现在政府公文或者新闻报道中,这就使得这类语言得到普及为人所熟知。每当发生于乡村社会一些案件时,究其原因时,这些套话就跃然而起。

( 三) 这种观点呈现出扩大化、覆盖化的趋势,缺乏对个案的深入分析,因为每一个案件的发生表面上看似相同或相似,但究其原因都会有各自不同的背景。仅仅从表面上类推一些相似案件就套用这种观点似乎有些不负责任。当然,我并不否认在分析案件时可以比照相类似的案件,比照分析只是方法,但是不能套用结果。多年来,我国的普法工作没有停止,难道是普法工作没有做好? 还是另有原因?

按照上述公式化的分析,就会得出这样的且是这样的结论:

xx 乡村地区发生了xx 案件

xx 地区法治建设不健全又

xx 地区法治不健全

xx 地区人们的不知法

第9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理念,本源,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基础

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曾经指出,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这种思想运动一方面是人类智慧的体现,是发现世界、解释世界、说明世界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人类行动的指南和制度创新的先导。对经济法理念的研究其实就是对经济法背后所蕴藏的思想的探寻。经经济法理念属于形态的范畴,其产生有着深厚的社会、经济、基础。

一、经济法理念产生的经济基础——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矫正

20世纪以前的西方社会崇尚经济自由,反对国家干预。体现在法律领域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只需要由建立在私权本位,强调个人主义,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商法调整即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自由主义思想所引导的经济活动日益显现出其弊端,表现为外部不经济、信息不对称、公共性危机及公平性危机等问题。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特别是20世纪以来,各国政府普遍加大了对市场的干预力度,政府凭借其掌控权力的普遍性和强制性,在解决宏观经济问题方面拥有独特的优势。但事实表明,这些优势同时会诱发政府低效或无效干预的重要因素。由于政府失灵的普遍存在,干预成本的不可避免,因此,政府并不能完全替代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

应当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并行存在是经济法理念产生的基础前提。市场失灵理论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强力支持,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又使得政府干预陷入了两难境地。作为制度规范化的结果,经济法在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过程中,一方面要克服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又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定,遏制政府失灵从而追求其实质正义、社会本位、适度干预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经济法理念产生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渗透和融合

在传统的理论框架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被严格进行区分,并以宪法作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订立的契约,划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然社会实践表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正在不断地相互渗透并逐步走向融合。一方面是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更多干预,另一方面是社群主义、法团主义的市民社会对国家生活的积极参与和权力分享,这便是社会的国家化与国家社会化双向互动。经济法正是基于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基本特征的认识,捕捉到二者互补、互动、互长的客观规律,整合了社会与国家的矛盾运动,对二者的良性互动做出了法律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说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并不是天然的敌人,二者是可以共存的。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无论是外国还是中国,能够连接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正是公私性质兼容的经济法。只要我们稍稍回顾下就就会发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运行,同时也影响了经济法理念的形成。事实上在我国,经济法作为现代国家、现代社会孕育的法治成果在国家与社会的融合与互动的关系结构中演绎和诠释者实质正义、社会本位、适度干预,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基本理念。

三、经济法理念产生的基础——经济民主、人权和法治

1、经济法理念的产生式民主思想贯穿于经济领域的必然产物。民主是的核心,民主的统治形态是是法律支配权力逻辑起点,也是正常运行的基础。民主政治思想一旦与经济生活相结合,便诞生了经济民主的概念,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共同构成的核心。经济民主的观念指引经济法理念不断成熟与完善。经济法中,经济民主首先 意味着微观层面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多元,还要求在充分尊重企业自由的前提下,要求企业建立一套有效地民主机制,保障企业职工的民族权利,促进企业管理民主化。在宏观层面则要求国家在干预市场活动时,以是否符合需求作为干预是否成功的标准。经济民主同时还要求市场主体有权以各种形式参与政府决策。

2、经济法理念的产生式人权思想贯穿于经济领域的产物。几乎所有现代国家的宪法里都载有人权保障的条文,我国学者通常将人权界定为: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即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经济法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高目标,以全人类的整体利益为首要价值目标,同时追求人、社会和自然地整体和谐,其理念的诞生离不开人权保障观念和人权保障原则的支撑。经济法倡导的社会本位,以人为本思想是人权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格化和人性化的表达。经济法倡导的实质正义、社会效益与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追求,体系了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3、经济法理念的产生是法治思想贯穿于经济领域的产物。之所以说经济法理念的产生是法律思想向经济生活渗透的必然产物,理由如下:首先,经济法的理念以经济法治的信仰为前提。现代法治认为,法治不仅仅是制度规则的简单罗列,而且还必须取得社会公众的情感认同。其次,经济法理念的践行以经济法律规范的构建为基础。市场经济的法治诉求要求建立一套确定并具有强制性的市场运行规则,并且通过国家政权体系的强制力加以推行。

综上分析,经济法理念的求得不能离开一般法理念的本源价值,如自由、平等、正义、效率和秩序等。尽管法理念本源价值首先是从西方国家中产生的,但是这种理念已经被证明并将继续被证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法律文化,可以为我所用。其次经济法理念的求得一方面要适一国所推行的有效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使经济法理念建立在完备的经济法体系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1]刘立,罗才荣.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准则在经济法中的适用[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28(4).

[2]单弋跃,李莉.语境中的经济法一关于经济法的话语体系[J].南京大学学报,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