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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弊端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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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弊端

第1篇:法治社会的弊端范文

党和国家提出了要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并明确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法治保障”要求。那么,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首要方面是理念的更新,另一个是方式方法上的转变。当前社会管理的方式存在一个显著的矛盾性发展,即管理设备与技术越来越先进,然而管理手段却依然像过去那样粗放与粗暴,暴力执法经常被人们所诟病。究其原因是,虽然社会管理设备的性能是提高了,但我们在社会管理理念上却没有与时俱进,作相应的调整与转变。如,我们早就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但是有些管理者和执法者缺乏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把法律当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某法律对自己的管理工作有利则要依法执行,如果对己不利则放置一边。他们仍然没有从最为根本的观念上进行转变,对社会管理法治理念存在诸多误区。中央已提出要用法治思维武装领导干部和管理者的头脑,要用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但由于法治理念未及时更新,尚未来得及对社会管理法治的支撑要素做出相应的调整。而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及时更新,则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动力与引导,促成社会管理创新内外部动力的一种及时回应,这种回应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稳步推进。

二、法治理念更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

前已述及,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理念的更新及社会管理方法与方式的转变。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这是因为理念更新是行动创新的先导,人们的思想和眼光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一个没有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很难想象他在解决所遭遇的社会管理问题时会想到用法律解决问题;人们具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就会对社会管理中的问题与做法有不同的认识,就会形成不同的法治实践效果。在目前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推进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全新的思维与眼光来体察社会,认识自己,以避免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生重大偏差,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实现民主和善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为此,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社会;而这需要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指引。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①换句话说,政府必须要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其社会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必须由法律授予,在社会管理过程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怠行职责;要形成“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以及权力的行使由人民进行监督的意识与氛围。如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还固守原来的理念,如“权大于法”、“把法律作为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国家”、“不严格依法办事”等,将会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无法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三、法治理念更新是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需要

社会管理政策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均具有一定的权力,因而存在着社会管理权力侵害相对人权利的可能性,这已被现实中大量实例所证明。因此需要对社会管理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其实规制也是一种保障。为达到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目的,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社会管理人员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确的法治理念能够武装其头脑,使社会管理者树立依法行使权力和注重保障相对人权利等正确的社会管理的法治观,远离与排斥超越职责范围行使权力、滥用权力、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二是将正确的法治理念具化于具体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使社会管理的各项制度与决策能够体现现代法治观的要求,能真正保障公民权利。对社会管理相对人而言,具备正确的法治理念也非常重要。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当然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活动时依法而为和自我克制,也需要相对人对法治理念的接受与理解,才能在权益被侵害时具有依法维权的意识,能采用合法方式维权,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市民社会的良性成长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是日新月异,社会结构日益多元,人们的诉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由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管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是呼之欲出。于是,国家权力逐渐从一些领域退出,逐步构建起职能范围适度、组织规模适中的政府,在管理中是提供引导、指导与服务。

五、政府职能转变及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更新法治理念

我国传统的治理模式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采用强制命令等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揽,包打天下,另一方面政府应负责的公共职能却长期履行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承担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应该由政府履行的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说明倚重行政手段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是弊端丛生。经济市场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市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等社会结构的变化促使政府要转变职能,要求变革传统的“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打破政府发号施令、群众被动接受的单向管理方式;我们要顺应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重新为政府定位,形成多元多维、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公民人人参与管理,服从管理,并从中受益的格局。这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政府需依法治理,不能越权、不能滥权、更不能怠行职责。公民需要依法参与管理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最终,在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使社会管理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双向的互动的活动,政府与公民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六、结语

第2篇:法治社会的弊端范文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建设;检察职能发挥;具体设想

一、社会管理创新已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的必要选择

回首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所取得的成就,可谓举世瞩目。在感受物质生活的巨大进步的同时,许多人也越来越感到我们这个社会已不那么安全了。一再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让人们忧心忡忡;各地屡发的医患纠纷事件让医患关系失去了应有的信任,人们的就医环境失去了安宁;各地频现的暴力强拆事件又让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保护面临着灭顶之灾;不时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在提醒人们,我们随时可能被这些身边的公共安全事故剥夺生命和健康;而高昂的教育、就业、医疗成本又让贫困家庭失去了改变命运的信心和希望;执法机关执法标准不一,社会各阶层分配不公,腐败的丛生等等问题似乎让人们对我们社会的公平正义失去了信心,等等。我们的社会到底怎么了?为什么越发展矛盾和问题越多?说到底,这其实是我们的整个社会管理出了问题,我们的社会已到了不得不进行社会管理纠偏的时候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大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一直涉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导致我国的社会管理依旧停留在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这种以行政管制为主的管理模式上,已经明显地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这种社会管理模式的主要弊端在于:一是封闭性;二是粗放性、低效性;三是随意性;四缺乏科学性,等等。以这样的缺乏公开、公正、透明性、科学性的社会管理模式,去应对今天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转型期或曰社会矛盾凸现期所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问题,只能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只能是无端浪费社会资源,增加管理成本,却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管理中的根本问题,反而会使矛盾越聚越多,社会危机越来越严重。

中央适时提出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战略部署,为我们解决各类社会矛盾问题指明了方向。可以说,社会管理创新已经成为了当前和今后解决中国社会各类矛盾问题的不二选择。

二、社会管理创新应该是法治主导下的创新

从当今世界发展的历史来看,任何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必然是社会管理发达的国家,而社会管理发达的国家又必然是法治国家。基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共识的背景,我们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只能实行法治的主导,就是要在社会管理中突出法律法规的指引、规制、保障和制裁作用,讲究以公开、公正和公平的机制治理社会,杜绝信息封锁、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等等。对于传统的封闭性社会管理模式来说,法治主导下的社会管理模式就是创新。法律作为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最高规范,理应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主导性作用。通过持续的法律治理,我国的社会管理和建设就会逐渐行走在理性、健康、正确的轨道上。在法治的语境下探讨社会管理创新,才能使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努力探索不再是一场纯粹的、不确定的、粗放式的政治运动,亦即法律规范的指引必须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常态,一切的探索才有意义。

法治主导下社会管理的特点:一是公开、公平、公正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治倡导管理规则(即法律法规等)的透明,而透明规则的治理能更好地获得公民社会的认同,能更好地平衡社会中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从而使社会管理中的对抗和抵触最大程度地减少,从而真正地实现社会公平。二是有效性。在明确的法律规则指引下,各利益主体均能有效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之中,故该种模式的社会管理能代表最大程度的民意,会得到较好的执行。三是科学性、先进性。法治主导下的社会管理会最大程度地发扬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激发国民发展、创新的热情,提升全体国民的精神素质和道德水准,以致提振整个国家的软实力。

在步入市场经济社会的今天,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阶层早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已经成为大多数社会组织和个体的主要追求,因此“绝大多数社会矛盾是利益性矛盾”[1],解决这些矛盾用行政强制的手段已经是行不通了,必须引入法律治理的方式去进行精细化的调处。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应然设想

在当前至今后相当长的一个发展阶段,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各类矛盾将会大量出现,许多社会矛盾将通过利益诉求或激进或平和的方式进入到司法领域,因而司法机关将面临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只能更加繁重。面对新的形势,作为国家对社会实施管理的重要司法力量,检察机关只有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动力,推动各项检察职能充分地实现,才能最大程度地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才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作出历史性贡献。

“在庞大的社会管理体系中,司法处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的特殊的环节,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体系中同样处于特殊的地位。检察机关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当立足职能、积极作为。”[2]明乎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就应主动创新理念,及时摒弃就案办案、关门执法的陈旧思维,依托法律监督职能,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充分发挥打击、预防、保护和保障的职能作用,为整个社会各层面的管理创新提供法治的保障。

一是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执法实践中,要真正坚守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认真办理好每一件案件,最大程度地通过办案化解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通过办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相应社会管理环节所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在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一些轻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邻居之间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以及未成年犯要适当从轻处理,该不捕的不捕,该不诉的不诉,对初犯和偶犯也要较累犯予以从轻。

二是要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检察机关必须加强能力建设,认真研究一些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多发、频发的规律,不断强化职务犯罪案件的突破能力,提高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和效率,不断净化社会管理所必需的政务环境。

三是要加强诉讼监督力度。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执法情况,检察机关要及时有力的予以监督,发现问题,应迅速处理,该纠正的纠正,该查处的坚决查处;对民生领域的案件要高度关注,对重大环境浸染事件要积极发声,要强力介入,要支持民间维权,必要时可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广大民生利益,制裁侵权的经济组织。针对被监督方不愿接受监督意见的情况,要改进检察建议的方式,以向人大或被监督者的上级机关报送等更加有力的方式督促被监督方采纳监督意见。

四是要打造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要加强对检察队伍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建设,注重专家型、学者型检察官的培养,探索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从而造就一大批忠于职守、法律素养高、办案能力强的检察官队伍。

五是要加强检察体制改革。要进一步改革当前不合理的检察人事、经费等管理制度,消除检察执法时常遭遇地方阻碍所存在的制度上的制约因素;要改进目前不合理的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优化检察权配置,从而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效率。应逐步提升检察官工资待遇,让他们不再为面包和牛奶而发愁。

六是要加强检务公开力度。要积极打造各种传播平台,努力宣传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宣传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大实践;要探索“检察开放日”、“检察执法听证”等与群众对等交流的沟通机制;主动建立检务网站,受理群众有关职务犯罪的举报,倾听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积极回应网上的涉检民意,正确引导网上舆情等等。

七是要延伸检察监督工作触角。要继续深化检察工作机制改革,通过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形式将检察监督工作的触角向乡镇、社区等基层地区延伸,强化对基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底导执法单位的法律监督,及时纠正违法现象,促进执法人员公正廉洁;对弱势群众,要以法律援助、教育援助、司法救助等形式关注其民生问题,持久推进基层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注释:

[1]郭彦:《在化解矛盾中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人民检察》2010年第22期,第31页。

第3篇:法治社会的弊端范文

人类的历史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一部法律的选择史。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办法,法律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法律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从国家产生之日起一直以势不可挡的趋势发展,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成为一个民族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东西方又各有自己的特色,西方国家走上的是纯法治化的道路,法律与公平、正义同名。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相比之下就显得浅薄,因为中国对于法一向不为重视,而更为重视的是道德与伦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依法治国也写进了宪法,探索依法治国的道路是法学界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目前的审判制度存在很多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以法官为中心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种诉讼模式并没有很明显的弊端,但是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时候,这种局限性就一览无遗了。在实践部门首先表现为法院的积案过多,案件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法院承受着很大的压力,所以法院自身开始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探索,对于法院来说有两种选择:随案件的增长而增加人手或是改变审判的既有模式。增加审判人员数量从表面上看积案的矛盾似乎是得到了缓解,但却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极易造成法院机构的臃肿,人员的膨胀:而从法官的素质来看,我国法院中从正规的法律院校毕业、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的法官并不是很多,法官阶层还不像外国那样成为社会的精英,所以增加审判人手也并不一定能保证公平与正义。法院系统内部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从庭审开始的,在前一段时间,法院的自发改革运动此起彼伏,层出不穷,但是由于是自发的,缺少理论的指导,对于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并没有起到很大的作用。

改革究竟要怎样改?从程序开始改革的思路是否正确呢?有的学者认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之所以是在于程序的变化,是看准确民事审判轻程序、程序不公正的弊端,但这种弊端的长久起因不是程序本身,而是受几千年人治传统文化影响的官本位思想和计划经济体制塑造的法院制度。从理论上讲,不是不公正的程序塑造了法官的超强职权、权力滥用、司法腐败,而正好相反,为适应法官超强职权的行使,才塑造了这种不公正的程序,进而才是这种程序放纵了法官职权的滥用和腐败。因此,程序只是病名而不是病根。即使是正当的程序,让不公正的法官去实施,也很难产生出公正的结果来。因此目前从程序的变化开始的审判改革,将会遇到很大的阻力,改革到一定程度将难以继续深入。”

但是我们要看到的是,诉讼审判制度从很大意义上来说还是一种程序上的东西,孟德斯坞的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官从某种意义上体现了程序正当与完善的重要性。加之正本清源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我们从适应时代需要的考虑出发,应该先进行程序方面的改革,但是不能放松理论指导的作用,要以先进的理论为前锋,改革紧随其后,相信改革将会是前途光明的。至于改革中的挫折那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帆风顺,但是我们要看到,从程序开始的改革其方向是正确的。在民事诉讼制度中,调解制度向来为人们所关注,现实中的种种弊端使学者们对它的存废问题争论不己。而通过探索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规律,通过对调解制度自身的观察,就必然会得出从法院调解走向诉讼和解是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这一结论。

第4篇:法治社会的弊端范文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18-02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文化不断发展的时期,对法学知识、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根据我国法治发展报告资料显示,我国近三十年,法学专业设立在高校中增长了100倍,然而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却处于文科专业中的最低位,这种供求严重的不平衡和反常,对我国的大学生法学教育提出了质疑。本文将对我国大学生法学教育的现状、现状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这种现状的对策进行探析。

一、我国大学生法学教育的现状

(一)教学培养目标不明确,教学理念滞后

教学目标指导着教学方法、内容,同时也是培养何种类型人才的指南。当前我国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由于缺少社会实践,在专业技能方面存在很大欠缺。对于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定位不准确,往往按照同样模式进行培养,导致我国法学人才适应不了当代社会需求。法学专业是一门具有实践性、社会性和应用型的学科,因此培养实务性人才是当今大学生法学专业学生发展的方向。根据对我国法学学者的调研,“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培养实务性法学专业人才,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是当前大多数学者一致赞同的教学培养目标。然而当前我国法学专业的院校,对于本科专业的学生不能有效的定位,导致毕业四五年后才能适应工作岗位。在教学理念方面,重理论轻实践普遍存在,理论课所占的时间远多于实践课的时间。对于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培养理念和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的培养理念方面存在模糊不清以及定位不准确等弊端。

(二)教学模式、方法、内容存在缺陷

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科目,然而由于当期应试教育的影响,导致很多高校对法学的教育模式采取单一的“填鸭式”教学和师本教学。这种教学模式不能适应时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同时也满足不了人才培养的要求。“统一性”的教学模式,导致学生培养的统一性和无特色性。在教学方法方面,教师通常采用简单地课本讲解,即使应用案例教学,也不能对案例进行细致、透彻的分析。教学的主战场被束缚在课堂上,学生成为不了学习的主人,缺少实践的教学方法。在教学内容方面,教师讲解的内容主要源于教材,而教材本身缺少创新性及知识点的陈旧。我国现有的教材通常是按照对现行立法的注释,缺乏从学理上进行的更多地探究。

(三)理论与实践相脱节

受我国应试教育的影响,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非常强的一门学科,目前出现了严重的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很多法学专业或者综合性大学的学生把学习法律条文、理论及概念等作为学习的重点和目标,甚至有的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都会不会起草合同、文书及办案等。然而当今社会对于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是应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遇到的问题,因此社会需求与学校的教学存在很大的矛盾。“法学的封闭性很大程度源于法学训练和教学的传统”,因此传统的教学模式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如果想要打破这一封闭性就必须进行改革。理论和实践的脱节,不利于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同时也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二、我国大学生法学教育现状的成因

(一)我国大学生法学教育制度本身存在弊端

1.司法考试束缚素质教育的培养。司法考试作为法学专业学生步入工作岗位的通行证,在法学学习以及学生思想中都占据很大的地位。因此目前很多高校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渗入司法考试知识,将大学作为司法考试的培训班,这种现象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学生、老师将学习、教学的重点放在应试上,忽略了法学专业素质的培养,从而导致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法律技能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同时法学修养也欠缺。

2.精英教育被大众教育所取代。据相关数据表明:在美国职业中社会地位与收入方面居于前两位的就有律师行业。而在中国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困难,高专业素质的律师更是缺乏。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法学专业院校非常普遍,不论是有没有教学实力的院校都开办,导致学校教育层次的参差不齐。这种现象是一把“双刃剑”,它有利的一面是可以普及法学知识,让更多的人学习法学,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不利的一面是大众教育取代精英教育,导致高校培养出的学生不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无法适应岗位的需求,就业率下降以及职位的不稳定性增加。

3.应试教育的弊端。我国采取的应试教育给法学学习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首先是转移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学习的重点转移到死记硬背法学知识方面,而忽略了对于法理的专研以及实践的价值。其次是转移学校、老师的注意力,学校为了提升就业率和司法考试通过率,在学生上学期间就对学生进行理论考试重要性的思想灌输,并且鼓励学生考研升学,减轻就业压力。老师在教学方法和安排上,将理论知识的学习时间远远多于社会实践的时间。最后是给学法学习形成根深蒂固的障碍,法学本是专业性、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复杂的法律条文、概念等如果死记硬背将不利于学生的长久发展,然而应试教育为法学树立了重理论轻实践的思想,限制了法学的发展。

(二)学校设施不足、师资力量欠缺

目前多所开设法学专业课程的学校都没有完善的教学设施,如多媒体、模拟法庭、案例体验途径等。这制约着法学专业的发展以及学生专业技能的学习。教师扮演着“传道、授业、解惑”的重要职位,因此教师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成绩与专业素质,而当今法学专业的教师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教师实践能力欠缺,缺少实战经验,就不能传给学生实践的经验,其次个人的文化水平及专业素养仍存在很大的不足,大专、本科学历仍占据教师的大多数,最后是缺少出国进修学习的培训机会,没有机会学习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方法。这些原因制约着我国法学专业学生的发展和我国法治的进程。

(三)社会的法学现状、氛围的影响

虽然我国实行的“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法学的学习起到了巨大的带动作用,然而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困难,导致全社会学习法学专业的热情收到了严峻冲击。提到法学,家长、社会的反应就是就业难,这种思维制约着法学专业的发展。同时社会的这种法学氛围也影响着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要想成为依法治国的国家,前提就是营造学法、守法、崇法的社会氛围,因此学法氛围的短缺将对守法、崇法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我国大学生法学教育弊端的解决对策

(一)改革大学生法学教育制度本身

教育制度是改革弊端的根本,因此要想解决这种不利现状,关键就是要改革大学教育制度本身。首先,明确司法考试的意义与价值。大学教育不仅仅是传授某个法学概念、理论或者案例分析,而是培养法学缜密的逻辑思维和较高的法学专业素质。因此将大学学习与司法考试区分开,同时改革司法考试,使其更加适应学生专业技能提升,将大学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重点转移到实务性人才培养上来。其次,树立精英教育的理念。法学需要普及同时法学专业学生也需要精英似的培养,即对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进行详细、严格的审批,对未达到标准的学校取缔此专业的开设。对教师进行定期考核,淘汰专业素质低的教师。通过对学校、教师方面的努力,达到精英教育的目标,培养出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高端人才。最后,改革应试教育,将实践更多的渗入到平时的学习、训练以及考试过程中,将培养学生专业素质以及修养作为学习的重点。

(二)改进教学模式、方法、以及内容

传统的单一教学模式、方法和内容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因此需要进行改革与完善。模拟法庭的设立可以给学生现场发挥提供平台,同时也有利于对学生学习的理论知识进行应用。还可以跟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伙伴,提供学生现场体验的学习机会和逻辑思维培养、训练的机会。在教学内容方面,要突出法学的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可以通过生动的案例进行教学,同时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广泛参与,不仅提高了学生上课的热情,同时也提高了具体应用的能力。例如可以通过某起刑事犯罪进行探究,从而明确“刑事犯罪”与“民事责任”的区别,同时也培养学生探究的乐趣和逻辑思维的训练。

(三)将理论教育与实践密切结合

英国著名法官科客有一句经典名言: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因此,对于法学的学习应该将理论与实践密切联系在一起,并且经过长期的训练和培养。这样要求高校应该定期举办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或者旁听等社会实践活动,这些活动对于学生的训练益处是不穷的,也是课本所学不到的。还可以组织学生去律师事务所进行见习或者实习,把学生真正融入到社会实践过程中。

(四)营造学法、遵法、崇法的氛围

学法、遵法、崇法的氛围有助于学生对于法的学习热情的带动以及对法在内心深处的遵守,而营造这种氛围需要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的共同努力。学校的“依法治校”,家里的遵法守法以及社会的无违法乱纪等都有助于这种氛围的形成。可以组织学生定期观看法律讲堂等电视节目,对法学部分概念可以有更深的学习和理解。

第5篇:法治社会的弊端范文

关键词:法治;后现代主义;理性;人性;信仰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7-0314-02

导语――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

人类总是对未来怀着美好的憧憬和希望,正是这些美好的憧憬和希望鼓舞着我们不断地进行追问和探索。在西方,自希腊时代柏拉图的“理想国”理论起,历经伟大的罗马和辉煌的中世纪文明,直至近现代的资本主义经济进步和文化繁荣,先哲们一直在探求实现善治之道。在以中华文明为代表的东方,我们的祖先也早就开始了对治国方略的探讨,并由此而有先秦诸子的争鸣,直至不断地革新。虽然人类历史饱经磨难和辛酸,人们却从未放弃过对善治的希冀和探求。正是这些眼泪和鲜血激励着今天的人们,共同为限制强权、消除不义、实现公正而谋取治理之道。

1 扭曲发展亵渎法治的灵魂,不泯希望插上理想的翅膀

后现代主义文艺的商品化倾向是与当代社会的高度商品化和高度媒介化相呼应的。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手机等通讯工具的普遍使用,进入信息时代以后,以电视、广告、摇滚乐为代表,凭借高科技电子声光媒介手段而出现的文艺新样式占据了传统文艺市场,形成了一个利润极为可观的“文化产业”,一批批以愉悦性精神解脱为目标的短暂性“消费文化”扩张和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文艺的商品化使文艺不再成为人类精神产物,在更大程度上进入了物质生产领域,好莱坞的电影、流行歌曲、商品广告等产业化的文艺作品是工业产品而绝非精神产品这一点应该是全人类的共识。

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尔库塞对后现代主义商品化和反艺术两种极化运动的相互关系有过下面这段描述:“现代科技成果使人陶醉于流光溢彩的声色享受而沾沾自喜;非审美的反艺术则因揭示繁荣后面的矛盾而发人猛醒。以技术为中介的现代资本主义统治的特色是理性精心设计的反理性,而反艺术的非审美倾向却是在反理性形态中包含着理性。然而反艺术的最终结局却往往逃避不了被技术社会同化的命运,常被市场吸收和改造而变得毫无锋芒,反抗本身成为一种滑稽的自嘲。”这正是在多重对立的极化运动中矛盾发展的后现代主义文艺的真实面貌,这种发展对文学艺术存在的合理性构成威胁,文学艺术在商品化的蓬勃生机和反艺术的生存危机中一步步走向消亡。

当我们还沉浸在后现代主义普遍流行的奢靡财富里时,它也在悄然使得西方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受到冲击并趋于崩溃。如果没有健康发展的精神文明建设,如果没有完善规范的社会秩序,如果没有条分理析的法律体系,一个社会纵然拥有再丰富的物质基础也是没有发展前途的,这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决定的。

可因为后现代主义也试图建立起与现代社会混乱的精神价值观相适应的精神文明体系,我们不能完全提出它是没有前途的片面观点,至少在今日的美国它已经成为艺术的象征,后现代主义完成了毁灭传统价值观的第一步,它宣布了腐朽没落的文化是可以在后工业化社会合理存在的,也许这种文化是人类绝望情绪的真实反映,也许在破坏后的精神废墟上能诞生新的文明,也许我们就能翻开最黑暗的一页,迎向新文明的曙光。

2 文化冲击点燃理性火把,心存信仰吹响人性集结

文化问题,往往会引起国人无限自豪。中华五千年优秀文化历史,伴随着数不清的岁月风雨同舟走到今天。现代文化的多元主体性和自由个性不断自我调适和重建,离不开先哲们及其追随者对人类感知方式坚持不懈地探索和符号建构。

在正常的文明社会中,文化系统是有着相对独立自由的组织逻辑的“流运动体”,所谓主流是社会自组织复杂性机制“自然”选择的结果。而在权力总体化社会(就是“极权”社会),政治全能,文化并非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因此文化中的所谓主流就是因为政治全能选择机制而成为主流的。

但随着现实社会的进步,人文思想认识的改变,主流文化已满足不了当今人们对生活的需求,所以出现了我们所说的“非主流”。非主流文化的出现,其实就是针对主流文化。它以随意的搭配形象风靡全球,并运用非主流文化的优点弥补主流文化的不足。

人类在进步,教育让人脱离了蒙昧,信仰却在不断的缺失。亲情,友情,爱情,利益,名誉,尊严,甚至自我在价值的权衡间可以完全的放弃,纵观历史,有许许多多的人都做到了这一点的,承受了所有的不公正,挑战所谓的权威。每个新学说的诞生,每个新时代的来临,每个新思想被公众的接受,其实都是有一批默默无闻的人为之奋斗终生,都只为坚守着深深植根于心的那份最为崇高至上的信仰。

“理性是基础,时间是尺度,发展是方向,价值是最终衡量决断的标准。”

理性具有丰富的内涵,也可能包含着相互对立的理论指向和变革。特别是近代以来,韦伯对形式合理性法律的经典表述,已经昭示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内在矛盾。从那时开始,如何克服工具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弊端和缺陷,就成为所有有远见的法律思想家无法回避并且试图努力超越的难题。

我们可约略概括东西方社会因于人性之善恶的判断不同所导致的社会与国家治道的差别,即传统中国社会圣人道德乌托邦:西方社会俗人法治现实邦。因为传统中国治道模式表现为将人人塑造成圣人,并以人类行为无法再提升的至高规范的道德为标准。而这一标准无法让人人实现。但是西方社会,首先把人摆在世俗的层面,人具有自私性与恶,但是这种欲人的生活在社会行动中有一最低底线,即不能违背法律。而任何一个俗人是否成为圣人,则在法律上面留下了无限的道德提升空间,因而这一社会是符合日常生活饯行的,是可行的,也是人性的。因此,对人性的善恶判定不同,实乃影响社会之治道,也是一个社会选择人治与礼治抑或选择法治与制序的原因之一。

3 法治魂来把人治情苦难化解、人治情更将法治魂弘扬

法治的优势,首先来自于对人性的深刻观察和法律的透彻了悟。在社会资源有限和人类需求无限的矛盾世界里,法律从人是自身利益最佳判断者和利益最大化追求者的“经济人”假设出发设立规则,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法律鼓励善、引导善,却不强制善。因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抑制恶、法律主要正视与面对的是人性的灰暗面与社会的消极面。因而法律恪守的是人的道德底线,法律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既然法治最后胜出,就好比战争的胜者虽然获胜仍不免要付出胜利的代价,那么,法治就要为自己的胜利付出代价,并且这些代价是法治内在的因素。例如,规则的平等适用往往忽视对象个体的差异性,规则的相对稳定往往忽视社会形势的变化,因而人们说:“法律的威严不可侵犯,但却抹煞了对人性的追求。”也有人说:“法律从制定时起就已经过时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在的利益未必符合社会利益。只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人员不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就必定不会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在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符合性。

相反的,人治认为贤明的统治者在给每个人分配权利资源、财产和荣誉时,可能理性地实现正义。例如,英国衡平法的创立就是基于人对人的考量,衡平法法官以公正、良心审判。可以说衡平制本身就是人治。人治论者相信,贤明政治决策可以不受僵化规则的约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而在当事人存在个体差异时就可以因人而异,在具体环境不同时就可以因地制宜,在时势不同时就可以“与时俱进”。也许这也是理想法治国的最高境界,但是根据哈耶克“分立的个人知识”的观点,“我们所必须利用的关于各种具体情况的知识,从未以集中的或完整的形式存在,而只是以不全面而且时常矛盾的形式为各自独立的个人所掌握。”即便是英明神武的万代明君也有他不知道的、尚未掌握的治理国家的知识与技能,因而将治理国家的希望寄于个人的知识则不是一个合理的“知识运用”。

以现时法治话语论,法治一般与人治对称,前者倍受宠爱,后者屡遭贬斥,宛如善恶分明的孪生兄弟。然而法治的发展,实际上是为了纠正人治的失败,同时人治在很大程度上针对法治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由此,若固执于事事皆依法治,则违背了法治的初衷。法治与人治的结合当是不同层次的结合,人治的范围必须受法治的划定。

法治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一个法的神圣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在法的神圣性(也就是法的宗教性)被强化的同时,法的价值蕴含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正如伯尔曼所说的,“所有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合法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与原则具有普遍性。”实际上,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促成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它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不但付诸他们物质的、客观的、有限的和合理的利益,而且还向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的信仰呼吁。

4 坚毅探求 光荣荆棘路 臻于至善 绚烂彼岸花

虽然我们一直在追求法治与自由的和谐,但从抽象意义上或许很难对“集体本位的刚性法治”和“个人本位的柔性法治”作优劣比较,然若将其放置于中国乃至东方文化传统中,甚或是现今社会秩序越来越更加规范的全球大发展进程中,则“柔性秩序”科学建构的不完善,使得必要法律维护迫在眉睫,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法律意义。然而,法治情感的培育和法治精神的形成又实在不是一蹴而就或者短时期就能见效的,它需要长期地、一点一滴地生成、积累。在法治化的过程中,物质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相对而言是比较容易构建或引进的,但它们若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则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意识和观念,予以奠基和支撑。因此,培养全体社会公众的法治情感和心态,使之成为普遍的社会民情,这是法治化进程中非常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可以肯定,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和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它不是真正的法治。

对此,梁治平先生曾对我国法治现实的真实情况作过如下分析:“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尊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

由此可见,中国的法治之路的确还相当遥远,它艰辛而漫长。法治社会的建立绝不仅限于其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绝不仅限于其技术性“硬件”系统的完备周详。法治社会的有效建立,最为基础、也最为关键的,乃是作为其基础以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是作为其内在灵魂的“软件”系统的开发。

参考文献

[1]夏勇,李林.法治与21世纪(The Rule of Law and the 21st Century) [瑞士]丽狄娅・芭斯塔・弗莱纳[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第6篇:法治社会的弊端范文

(一)公共服务社会化的需要公共服务的社会化的实践来源是西方国家政府管理改革。弊病在西方同样存在,导致了西方社会经济陷入滞胀,官僚和官僚机构日趋变得冷漠和保守,公民对政府的不满和厌恶已经溢于言表,政府必须改革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公共服务社会化的理论来源是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的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虽然批判了政府机构的,提出了放松规制、委托等医治政府旧有管理机制僵化的原则,但没有解决社会力量在公共管理中地位。新公共服务理论则是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它强调社会力量对公共管理的参与,提倡公民和社会对公共事物的更积极、更多的参与。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现今政府的作用在于,与私营与非盈利组织一起,为社区所面临的问题寻找解决办法。其角色从控制转变为议程安排,使相关各方坐到一起,为促进公共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提供便利。”新公共服务理论阐释了政府改革与转型和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必要性。在实践方面,西方国家政府在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引导下,开始了政府再造活动,特别是英国的布莱尔政府和美国的克林顿政府在政府再造方面进行了许多工作。“政府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主动收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以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和供给方式的多样化。”政府再造运动促进了公共服务来源的多样化,提高了服务质量,提升了公民对政府的满意度。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已成为世界性发展趋势。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中国社会需求已变得越来越多元化,在一些社会服务领域,单靠政府的力量已无法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管理体制也亟需改造,以适应全球化发展需要,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公共服务社会化。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过程,也是政府从全能型向法治有限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为了纠正全能型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中的错位和越位行为,政府必须从一些公共服务领域退出。政府退出后,需要社会力量填补政府退出所造成的真空,公共服务社会化是政府转型的需要。中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矛盾和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的努力,更需要社会自身的努力,社会建设成为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的重要途径,公共服务社会化在培育社会力量,促进公民公共参与意识和能力方面有重要作用,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为现代型政府的建构奠定了基础。

(二)现代型政府建构的必须全能型政府的哲学理念是建构理性,对人类理性充满乐观与自信,全能型政府认为“只要对目标做更为恰当的筹划和理性的协调,就能消灭一切依然存在的不可取现象。”而社会历史的发展,特别是苏联的解体说明了人类理性的局限。因为“即使行使权力的人动机十分高尚,由于他们无法掌握许多人变动不息的信息分别做出决定,因此他不能为目标的重要性等级制定出一个公认的统一的尺度。所以,即使是一心为民造福的权力,其范围也是应当受到严格限制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政府能力的限度,“正如市场本身有缺陷易导致市场失败一样,国家自身的缺陷也决定了其行动的有限范围。超越了相宜的范围,国家行动就有可能出现失效的危险。”世界上许多国家之所以选择有限政府,是对人类理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且在政治实践中尝尽了全能型政府的苦头。有限政府在国家治理上的尽管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相对于全能型政府,仍不失为人类一个比较恰当的选择。正如丘吉尔在评价现代民主一样,民主不是一个好东西,但目前还没有找到一个比它更好的东西。因此,中国建构一个法治的、责任的、有限的现代政府对于今后的发展将大有裨益。中国政府体制从全能型向法治有限型的转变,是一个漫长且艰难的建构现代型政府的过程。从世界政治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现代型政府应具有这三个特征:法治、责任和有限。法治是现代政府良性运行的重要保证,有了法治的前提,政府的权力就不会逾越自己的边界。在责任政府中,“统治者相信自己应对治下的民众负责,应将民众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责任政府不仅在工作中恪尽职责,而且在由过错时也被追责。有限政府包含四个主要原则“一是相对于人民,政府治权始终是有限的;二是掌握治权的政府的行为始终处于有的人民的监督之下;三是人民对政府治权的服从是有条件的;四是治权是一种周期性存在的权力。”改革开放后,中国已进行了六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构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现代型政府成为中国改革的重中之重。中国政府的变迁并不是从全能型政府直接向现代型政府发展,而是要经历一个后全能型的阶段。改革开放后,通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通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能型政府逐渐变为了后全能型政府。后全能型政府继承了全能型政府的组织资源,具有很强的刚性调控能力,它采用低政治参与和高经济投入的发展模式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后全能型政府发展模式“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的后发展国家来说,是一种有助于应对各种复杂矛盾,有助于在秩序稳定状态下,完成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发展模式。”但后全能型政府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力层腐败和社会的两极分化。腐败和两极分化长期持续将严重腐蚀政府的政治合法性,政府就会逐步失去人们的信任与支持。同时也催生社会的极端思想和极端势力,对于整个国家的发展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强调公平、民主、法治的现代型政府将通过民主法治建设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努力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危机的发生率。加强社会建设,壮大社会力量,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共事物,将为现代政府建构奠定社会基础,提供动力支持。

二、公共服务社会化对现代政府建构的推动

后全能政府主要通过压制底层的政治参与来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化解社会危机,保持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进步,人们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并自觉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继续压制公民的政治参与不仅会引发危机,而且也无助于以后的发展。通过公共服务社会化培育公民的理性参与意识和能力,通过公共服务社会化促政府职能的转变,从而推动现代型政府的建构。

(一)公共服务社会化与公民的政治参与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政治参与在现代政治发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具体地说政治参与的作用体现在约束政府、反映公民的意愿和教育公民。特别是教育公民的作用对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来说尤其重要,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的公民由于长期受的压迫,缺少公民意识,对国家政治生活漠不关心。而“通过政治参与可以学习如何发挥自己的政治作用,变得关心政治,增强对政治的信赖感,并感到自己是社会的一员,正在发挥着正确的政治作用……公民通过政治参与,提高了对政治体制的归属感。”因此,公民的政治参与对于公民个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政治效能感非常有帮助。公民的政治参与对于现代型政府来说也非常重要,没有公民的政治参与,政府的政策制定和执行就无法顺利进行。公共服务社会化是公民进行政治参与的有效途径,政府通过外包形式,将政府的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让社会组织加入到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进程中。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来说,这是两者之间的一个互动。在全能型政府状态下,国家吞没了社会,国家和社会没有分离,不存在两者之间的互动。在后全能政府时期,国家和社会已经有了一定的分离,呈现出强国家弱社会的局面。在强国家-弱社会格局下,政府能和社会互动,并将自己不能承担的一部分职能移交给社会组织,本身就是建构现代性政府的一个重要步骤。当然,政府在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时,会有所选择,会购买和自己关系密切的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并会给予一定的资源支持。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政府能将一部分资源分给社会组织,这是帮助和支持社会力量的发展,这对于社会力量仍相对弱小的中国来说实属不易。中央在提出社会建设的方针之后,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制度化的机制来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有了制度化的机制,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就会变成常态化的行为,有助于社会力量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为社会组织权力的获得和能力的提升创造了机会,“社会组织的能力指的是其从事公益,慈善,社会服务等形式内容的专业性能力、组织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社会组织的权力指是其在自我成长和发育的获得的空间大小,与政府对话的权力。”社会组织能力的提高和权力的获得对于参与公共事务非常有帮助,这有助于社会组织和政府进行对话,影响政府的决策和行为。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社会化过程中和政府有了更多的沟通,增强了对彼此的了解和认识,加强了彼此之间的信任,为中国社会建设提供了动力,也为法治、责任、有限型政府建构奠定了社会基础。

(二)公共服务社会化与政府职能转变公共服务社会化是在中国政府转型分不开的,在从全能型、后全能型向法治、责任和有限型政府的转变过程中,政府必须把属于社会的职能还给社会,把属于自己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仅多样化,而且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欧美国家的政府不仅社会管理经验丰富,而且资源雄厚。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欧美政府仍需借助社会力量来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以弥补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之中。面对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社会变化,政府不仅经验不足,而且资源也相当有限,借助社会力量来提供公共服务,可以弥补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不足。否则政府就会陷入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数量单一、质量低下的窘境。中国现代型政府建构过程同时也是后全能型政府不断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现代型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管理社会公共事物及提供公共服务。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和党的十明确提出要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公共服务社会化不仅是政府社会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一种创新,也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契机。“公共服务社会化意味着政府向社会转移了一部分职能,那么政府就要把与这部分职能相对应的的权力也一同转移给非政府的公共组织。”公共服务社会化就是政府还权于社会,有权为有能提供了前提。政府在还权于社会的过程中转变自身职能。公共服务社会化要求政府职能从管理向服务转变,从独断型向协作型转变。“政府主要通过政策引导、规则制定等手段,在公共服务领域实行“市场准入”,吸引社会资金(包括各种内资和外资)共同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从而形成政府与市场相互协作的新局面。”

三、公共服务社会化与现代型政府建构的良性互动及发展愿景

第7篇:法治社会的弊端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宏观调控;法治政府;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6)-06-0112-01

依法治国自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以来,便被作为国家方略贯彻至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战略指导思想。这是国家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的要求,是一项政治问题,同时也是一项法律问题。在依法治国的话语空间下研究经济法的时代使命,是经济法的职责所在,也是其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经济法是国家应对经济危机的利器。

市场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决定了经济危机发生的必然性,而在宣扬自由、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理念下又催生了垄断。市场经济在给人们带来物质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及2008年的经济危机足以说明这一点,自由经济的发展理念和模式已经受到动摇。有鉴于此,包括我国政府在内的各国政府纷纷加强了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力图通过各种政治、经济、法律手段保障经济的平稳运行。

经济法正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以经济危机为诱因,以消除危机为宗旨而兴起的部门法。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着力于市场机制的引导、规范和保护,矫正和规制市场机制的负面效应,增强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机制之间的耦合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各类经济活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时,在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指导下,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行为同样要纳入到法治轨道,经济法成为政府进行经济管理的标杆和尺度,为依法行政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二、经济法是弥补民法不足的最佳选择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经济法出现之前,民法这一调整范围决定了其具有经济法的功效,并且在现实中也或多或少的履行着经济法的职责。然而,由于市场经济自身所具有的弊端,投机倒把、行业垄断、诚信缺失等市场失灵的现象折射到法律方面便是民法的失灵。面对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以抽象人格和权力类型化为基础所进行制度架构的民法,难以应对现实中的人性差别,其自身的面对市场经济的弊端是与生俱来的。

尽管,近年来许多民法学家试图通过修补民法漏洞来增强民法在商品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如在民法中填补一些基本原则,力图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为民法在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时候增加些幅度空间;还有些学者极力推进私法的公法化,在民法中积极吸收国家权力的加入,以增强民法在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时的强度,加强国家干预;有些学者则是倡导民法自身的改革,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解决行业垄断、贫富差距扩大、环境污染等问题。然而,民法的这些变革和调整始终无法突破自身的逻辑困境,难以消除市场中的根本问题和现实矛盾。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囊括在民法调整范围之内,且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就消除市场经济中的弊端更为有效。并且经济法中与生俱来的公权力干预,使得经济法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为民法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是故,经济法成为弥补民法不足的最佳选择。

三、经济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便是经济因素。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是社会稳定的经济基础,而一旦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很可能会引发罢工、游行、示威甚至暴乱等社会治安问题,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并且在历史上因经济危机引发的动乱不胜枚举,如上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危机席卷欧洲,德国法西斯趁机上台,进而造成了长达十几年的世界大战;近几年欧洲债务危机,同样引发的欧洲各地的游行示威。经济因素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是深刻的,而市场经济中对个人利益追求的同时,如何维护他人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利益成为了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所面临的重要课题。而经济法恰恰以此作为其价值追求,它通过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行业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银行、财税、证券、土地和房产的管理规范以及环境保护等,全方位的保障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和途径。并且在打破垄断、消除贫富差距、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以及规制政府经济管理行为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有效的化解了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在更深层次意义上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经济法是法治政府依法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依据

在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指导下,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三位一体建设被提上了日程。其中法治政府建设是当前我国社会追求现实和迫切的,长期以来行政治国的流弊在我国根深蒂固,政府的行政行为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状态,全国范围内曝光的个别地方政府侵犯私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暴力拆迁、等。严重挫伤了政府在公众心中的权威,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在经济领域,国家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其经济政策的制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任意性较大,基本上是依靠行政长官的意志进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宏观管理并未纳入法治轨道。而在市场竞争领域,由于职权不明,很多行政机关对于市场竞争的干预不当,常常出现以调查、监管之名,行妨碍市场竞争之实的情况,严重扰乱的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而经济法通过银行法、证券法、财税法、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等有效的规制的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使得政府在进行经济管理是有法可依。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制度和颁布,保障了政府在干预市场竞争时能够做到有法有据,合理定位自己的角色,避免行政垄断行为的出现,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参考文献:

[1] 程宗璋.依法治国与经济法论要[J].贵阳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

第8篇:法治社会的弊端范文

关键词占座 习惯 成文法 法治建设

一、校园占座现象的基本描述

在开始探究占座问题之前,首先须厘清的是,由于高校管理大多属于“自治”领域,在其自身拥有的权限内,国家法律一般不加干预。因此,本文中的法律并非指国家法律法规,而是以自然法为基础,从法理角度进行分析,此亦是本文的基调。

占座,概言之,就是利用放置物品或做标记等方法,在某一公共领域向他人明示或暗示这一领域已有归属,从而排除他人使用权的行为。占座现象在大学校园已是司空见惯。一般情况下,人们对这一做法普遍认可,很少出现破坏这一习惯的行为。

那么,对于这样一种算不上善良风俗的习惯,具备较高文化水平的高校学生为什么会普遍遵循?当这一习惯形成后产生了哪些弊端?“成文法”如何解决这一习惯带来的问题?其成效如何?无疑,这一细微处蕴含着深刻的法理,这也是本文的探究重点。

二、占座习惯的形成及其弊端

(一)占座习惯的成因

占座习惯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高校扩招,学校的硬件设备不能满足学生对自习室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来自于人们对占座行为的普遍认可。同时,像许多习惯的形成一样,占座习惯的形成有一个自我加强的特点,随着占座者的增多,不占座的成本越来越高,这就使更多的人加入了占座者的行列。最终,占座被绝大多数的学生所承认和采用,成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习惯。

(二)占座习惯引起的弊端

占座习惯的形成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比如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但其也不可避免的导致一些弊端的出现。

占座制度易于导致占而不用,座位虚以待人,从而降低座位的使用率。此外,替他人占座的现象也层出不穷。诸如此类的问题,尽管在同一自习室的同学能掌握完全的信息,然而,这些同学缺乏足够的激励对这一行为进行监督,也缺乏监督的标准,只能任凭习惯“为非作歹”。

三、成文法的出现及其与习惯的冲突

由于占座现象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学校出台了一些制度来改善这一现象。比如,在每晚自习结束后收缴占座物品;在自习室张贴诸如“杜绝占座,提高座位使用率”的标语等。

相比于自发形成的习惯,校方的制度即为成文法。借用哈耶克的概念,这条成文法可以称为“外部规则”,而占座习惯相应地称为“内部规则”,在“外部规则”向“内部规则”渗透的过程中会存在着的阻碍因素,无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豍。这种冲突可以用一个抽象的场景加以概括:在成文法出现后,当一个占座者发现自己的座位已被他人使用时,一方面他认为按照习惯他应该能够要回座位;另一方面他又会担心使用者会援引成文法而拒绝让位,于是陷入两难境地。

三、结语

习惯与成文法产生冲突,一个重要原因即是“立法者”忽视了习惯的影响力,认为作为“外部规则”的成文法可以轻易地取代作为“内部规则”的习惯,借用哈耶克的话说,这是一种“致命的自负”。因为“立法者”没有认识到秩序并非一种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压力,而是一种从内部建立起来的平衡。

成文法的介入实际上使自习室呈现出了一种类似于“法律多元”的状况,人们的行为会同时受到成文法和习惯的影响。“立法者”忽视了人在法律面前的能动性,事实上是把法律视作游离于社会之外的规则,“立法者”的这种态度在面对一个有着根深蒂固传统的社会注定会产生期望之外的结果。

许多时候人们会把立法与社会生活的脱节简单地归结为“法制宣传不够”“群众法制意识淡薄”等一些外部原因,而事实上这种脱节的出现有着更深层次的意蕴。或许本文研究对象渺小得不值一提,但目前的法学研究已充斥着太多的宏大命题,而一名法科学子需要的,恰恰是于平凡处发现法理的细致与审慎。

1840年以后,中国发现自己正置身于世界历史之中,这个发现绝对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因为它自始就是不情愿地被一种异己的力量推动着进入现代。而今,我国的法治建设在阔步向前,借鉴别国经验同时,更须注重传统文化的解构,这对于扫清制度运行之阻力,更快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豍必须指出,由于本文研究的是一种极为简单的法律现象,因此对“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概念只是从最朴素的意义上来使用的,其详细意义参见,邓正来:《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观:哈耶克法律理论的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55-83页。

参考文献

[1]阎伟.占座现象的实证观察和理论分析——个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经济研究.1998(8).

第9篇:法治社会的弊端范文

在有组织的社会中,用以调整或引导人们行为的工具有很多,除法律外,还有行政、道德和习惯等等。尽管法律是必不可少的社会生活制度,但其也存在一些缺点和弊端。有些问题,特别是以家庭关系为代表的人际关系就不是很适合用法律这样的一般性规则来规范。因为这样的人际关系具有无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更适合用较为宽泛的道德与习惯来调整。

在大力提倡“法治社会”的今天,很多人误认为“法治社会”就是普遍性地运用法律来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从而片面地强调“有法可依”,希望对有可能引起争议的大小事务都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不论从历史还是现实中都可以得出结论,法治社会更应该是科学严谨的良法社会,更应该是法律与行政、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推动进步的社会。

当然,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总体情况来说——“不是多,而是少”,还有很多方面的社会行为亟待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作明确的判定与调整。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商业领域,但却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期杂志封面故事所关注的“商品化权”就是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给予保护的典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