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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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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

第1篇: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第2篇: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关键字]商业保险公司 社会保险 人口老龄化 养老保障 定位 途径

现阶段中国在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商业保险保障作用的缺位,或者弱化,使得中国的保险事业出现了阻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探索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特色化改革与商业保险有效定位发展的实现途径。

社保和商业保险是两类在性质、目的、运作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的社会安全保障方式。由它们的异同可以看出,社保和商业保险并不是是两种截然分开(甚至存在某种程度对立)的保障方式。相反,社保和商业保险总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目前在部分领域,社保与商业保险的边界日渐模糊,商业保险正在更大的程度上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所以现阶段的中国,商业保险公司的定位应为:

补充作用――补充性的为不同层次的人提供不同的服务,满足了富裕层次的人高要求的风险服务和对于不同风险的服务需要,并且能够提高我国社会保障服务的效率与盈利,降低国家财政的压力,使社会保险的职能得到全面的发挥;

组成功能――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介于其个人养老账户的基金管理,有效弥补行政安全管理体制的缺陷,减轻政府负担,提高账户资金的运作效率,也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和强化风险的事先管理。

但是想要在中国实现商业保险公司的合理定位,仍需要采取一些方法:

一 完善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作用

1 对于政府机构来说,应该通过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更好地为社会保障体制服务

(1)对商业保险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全国统一完整的体系。中国目前由于保险行业起步晚,相应配套的税收政策标准不一,过于随意且缺乏权威性,为了改善这种局面,我们不仅要制定合理体系,也要对其优惠程度给予相应的提高。

(2)改善保险市场的管理和监管,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在良好的市场氛围下健康发展。现在的中国保险市场是一个不完整的市场,中国人民的保险意识还不强烈,再加上行业的监管不到位,使得商业保险未能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上占据重要的地位。不完整的市场导致国内保险公司发展的广度与深度都不足以起到补充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所以发展保险市场、改善其管理与监管、增强商业保险公司运营能力是商业保险公司更好为社会保障体制服务的前提。

(3)坚持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实现基本保障的覆盖。坚持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就是从改进保险服务、提高资金效率、促进有效竞争的角度出发,而不让公办社保体系无限制地扩张。如果一味地想要夸大社会保障的能力,则会使得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得不到应有的发展,造成保险市场的萎缩。为此,应继续将“广覆盖、低水平”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向进行到底。

(4)完善法律基础,为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机制提供可以遵循的规范与标准。中国的社会保险发展异于其他福利国家。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先于社会保险法律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推出后仍需时间的检验与修改。

2 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应当加强自身发展,不断寻找与追求准确的定位

(1)注重市场调研,加强市场细分,针对不同人群的多层次保障需求,不断完善保险产品体系,深度开发与基本社会保险衔接的社保补充业务系列产品。

我国现阶段相关数据匮乏,精算力量薄弱,导致有效补充产品供给不足,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严重,创新不足,遏制了整个养老保障体系的结构发展。想要发挥更有利的补充能力,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开拓新的市场,增补性发展其他保险产品。

(2)注重公司保险的专业化,形成产业链发展,追求高层次人群高等服务的定位。

目前国内许多保险公司往往注重产品推广而轻试管理,经营的专业化水平较低,产品低价销售。这样的产业量的扩大不仅没有很好的补充社会保险在养老保障领域的风险转移,甚至还因为低费用多服务侵占了社会保险的市场,使得许多人采取不同的方式避免加入社会保障体系,导致我国的社会保障的全民性发展受到了阻碍。

二 加强商业保险公司的组成功能

商业保险公司的组成功能是建立在其补充功能的基础之上的,此外还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1)允许商业保险公司的加入,引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领域的竞争机制,以促进整个社会保险系统效率的提升。

如今的中国的社会保险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导致效率低下。在法律基础与规章制度不健全的现状下,只有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利用市场的力量来实现其效率。因此,国家有关制度应该鼓励甚至引导商业保险公司进驻养老保障领域,而商业保险公司也不应畏惧社会保险的社会化与强制性,积极投身养老保险领域,开拓创新,提升自我竞争力,开发研究新兴产品。

(2)吸纳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并且合理采用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机制、风险理论与定价原则。

基于中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国家有关负责机构可以吸纳值得信赖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合法的基金管理人,或者组合不同的商业养老公司的技术人员成了基金管理委员会来分析市场,这样不仅能够保证基金的稳定性,而且能够使保险公司明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向,已做出互相裨益的决策。此外,商业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多年的经验都是值得社会保障制度借鉴的,将其经过一定的修改,便可形成一套适用于养老领域的社会保障机制。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受益其中。尤其在商业保险公司认清自身定位,不断自我实现,认清发展、开拓市场的情况下,我国将能够有效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危机,实现社会的稳定,保障人民的基本利益。

参考文献

第3篇: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商业保险重要作用措施

改革开放后,我国商业保险发展迅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我国农村商业保险发展速度却相对较慢。目前,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大力发展农村商业保险也就成为我国保险的发展重点。

商业保险在农村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发展农业保险,可以有效抵御农业风险,保证农民收入和正常的生产经营。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0%以上,农业保险赔款超过2亿元,同比增长90%。农业保险为广大农民群众抗御农业自然风险设立一条“保障线”,在保证农民收入和生产经营方面发挥了不小的作用。通过保单质押贷款,解决农民小额信贷需求。人寿保险大都具有储蓄性质,通过保单抵押提供小额贷款,能够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急需。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帮助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我国农村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解决好逐步发展的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等问题,使他们安度晚年,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大力发展农村人寿保险,就可以减轻人口老龄化对国家财政的压力,消除个人和家庭的后顾之忧。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化解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等因素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体伤害,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力,较好地解决农民因病返贫、致贫问题,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疾病,经常大面积发生。由于农村生活、生产条件差,各种疾病特别是一些地方病发病率较高,使本来摆脱贫困走上富裕的家庭重新回到贫困中去,对本来就很贫困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在经济上使这些家庭致贫,而且会造成家庭邻里、亲友不睦,严重影响邻里关系和子女的教育、就业,形成社会问题。而商业保险能帮助解决这个问题,农民在政府的补贴基础上,只需很少一部分资金投入就能解决后顾之忧。

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业务的赔款与给付支出108亿元。中国人寿的“两康”产品自开办以来累计赔付约42亿元,深受农村群众的欢迎。2006年上半年,5家商业保险公司在8个省(区)的62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涉及的参加农合农民1874万人,试点地区平均参保率为86%。发展农民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在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下,分类逐步建立广大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转移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也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拓宽了渠道。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农村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必然大量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农村寿险工作。以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为例,截止2005年底,农村寿险业务员已发展到3万多人,一方面为农民提供保障服务做了大量工作,为稳定农村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解决了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加快了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

在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可以利用其自身独特的行业优势,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包括农业保险、失地保险、养老、医疗、意外风险、子女教育等在内的多种保险保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保险市场的现状分析

农民的保险意识差距明显,对保险认同度低,风险防范仍处在原始状态。家庭养老、储蓄看病,遇到大难靠亲戚朋友帮助解困,这是广大农村目前保障状况的真实写照。农村由于受经济基础、文化素质、媒体辐射不到位以及保险企业宣传缺乏的影响,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

发展速度较快,规模小,区域差距较大,发展极不平衡。从区域来讲,南方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远远大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同一地区、同等条件,农民的购买力不尽相同,差距也很大。

农户居住分散,网点不健全,展业困难,服务不到位,商业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小。由于多数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户居住较为分散。现在常年在外打工的人数多,流动大。这些因素都给商业保险的展业带来极大不便,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以河南省为例,城市每百人拥有4张寿险保单,而农村每百人还不到1张保单。其覆盖面很低。各家保险公司在发展战略上,重城轻乡、重效益轻责任、重眼前轻长远是造成农村保险市场竞争乏力的根本原因。

商业保险产品缺少个性,基本没有针对农民研发的险种,买难卖难,成为农村保险发展的瓶颈。在人身保险险种方面,近几年各家公司主要打城市牌、打富人战,忽略了农村广大农民的保障需求,没有开发针对农民的保费低廉、保障全面的产品。

重视程度偏低,政策扶持缺失,农村保险市场开发举步维艰。商业保险公司尽管在农业保险、农村人身保险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由于政策扶持不到位,赔钱经营,企业积极性不高。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的措施

政府应加强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要进一步推行富民政策,使农民的收入大幅度增长,为农民购买保险奠定物质基础。要高度关注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新农合医疗、农民工保险等等。对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保险给予政策支持。比如在开办农民养老保险中采取国家补一点,家庭出一点,保险公司让一点,使其尽快开办起来。在农民医疗方面,政府既要鼓励保险公司的参与,又要在费用上给予补贴,使其在微利情况下健康经营。对农村业务员可以采取减免营业税的办法,维护其在农村销售人身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兼顾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和农民保障二者的利益,出台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

保险监管部门要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优化农村保险的发展环境。要利用各种会议宣导和主动上门沟通的方法,避免地方有关部门干预保险经营。积极与工商物价部门联系,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现象的发生。制定发展农村保险的优惠政策和补偿体制。确保农村保险发展有一个宽松的环境。研究政策支持措施,为保险公司发展农村保险提供支撑。创新监管思路,促进对农村保险机构的审慎性监管和预警监管,及时扼制恶性竞争和有损农民利益的行为。做到关注而不干预,既有灵活性,又有市场监管的政策性。提高办事效率,为农村保险的发展开设绿色通道。监管部门要遵循农村社会发展规律,加大对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保险的支持。要完善农村机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时效,对农村网点机构要做到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开业一个,规范一个。建议对农村业务员实行资格授予制,使那些热爱农业保险,诚实守信,业绩良好的业务员得到展业资格,保证农村有一支稳定的、素质较高的销售队伍。

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三种关系,确保农村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保险公司把经营效益放在首位,还应服务、服从于国家,肩负起振兴经济的使命。因此要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要在对农民的服务中求生存,求发展,力争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就目前来讲,农村保险成本高,费用大,见效慢。从长远看,农村保险是有待开发的“处女地”,市场潜力巨大。农村保险既是保险公司业务新的增长点,也是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处理好企业本身和国家大局的关系。当前国家正在研究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急需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的保险保障,这给保险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保险公司一定要站在大局谋划自身的发展规划,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一方面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加快农民奔小康、建设和谐社会步伐积极开展工作;一方面抢抓机遇,建站设点、扩大队伍,为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和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和理念,增强认同度,为农业保险业务的拓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仅为20%。因此,加大宣传力度势在必行。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文化程度偏低,接受能力较差,在宣传中要针对农村农民的特点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宣传形式要多样化。农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必须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断地宣导。利用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村委喇叭等向群众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充分利用墙体广告,流动宣传车、诗歌比赛、运动会、保险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农民接受保险知识。开展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寓保险教育于娱乐之中,使农民认识保险,了解保险,主动购买保险。

宣传内容要通俗化。要把保险知识和保险理念编成故事、写成歌、绘成画,讲给农民听,教给农民唱,展览给农民看。突出重点,要彰显人身保险的保障功能,宣导理念,使其潜移默化于农民大脑里;理论和实例相结合,利用一些赔案,深入浅出地进行宣传。

宣传范围要广泛化。在农村进行保险宣传,范围一定要大,要有一定的覆盖面。重点人群要包括,农村干部和教师、中小学生、乡镇企业的老板和外出打工者。

保险公司要加快调研步伐,研发适销对路产品。调查研究要分别不同类型进行,量体设计地为不同经济地区、不同保障水平地区开发适合的产品。加快产品创新、产品改造。要加大险种开发力度,尽快开发出一批低保费,高保障,突出保障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乡镇企业年金及农民养老保险产品;适合农民购买的一张保单保全家,一笔保费多保障等方面的产品;适合农民外出打工的高危人群人身意外险等等。条款要通俗化。要让农民一看就明白,做到投保简单,手续简便,理赔快捷方便,有利于农村业务员宣讲和推销。

加强农村保险的渠道构建,进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信息分布和传递不平衡、不充分,来源渠道有限。保险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更可谓是新生事物,这给保险销售和服务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推进农村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探索适合农业保险发展的组织形式创新,也成为推动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比如可以充分运用银行、信用社、邮局、农机站、计生办等代办机构网点,不断丰富农村保险营销渠道。

“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和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要实现的目标,农村商业保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认真研究农村保险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转变观念,积极创新,敢于实践,不断提高,不断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农村保险发展的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措施、组织体系、调控手段,才能探索出一条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农村保险新体系。

参考文献:

第4篇: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发展农业保险,可以有效抵御农业风险,保证农民收入和正常的生产经营。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0%以上,农业保险赔款超过2亿元,同比增长90%。农业保险为广大农民群众抗御农业自然风险设立一条“保障线”,在保证农民收入和生产经营方面发挥了不小的作用。通过保单质押贷款,解决农民小额信贷需求。人寿保险大都具有储蓄性质,通过保单抵押提供小额贷款,能够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急需。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帮助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我国农村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解决好逐步发展的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等问题,使他们安度晚年,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大力发展农村人寿保险,就可以减轻人口老龄化对国家财政的压力,消除个人和家庭的后顾之忧。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化解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等因素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体伤害,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力,较好地解决农民因病返贫、致贫问题,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疾病,经常大面积发生。由于农村生活、生产条件差,各种疾病特别是一些地方病发病率较高,使本来摆脱贫困走上富裕的家庭重新回到贫困中去,对本来就很贫困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在经济上使这些家庭致贫,而且会造成家庭邻里、亲友不睦,严重影响邻里关系和子女的教育、就业,形成社会问题。而商业保险能帮助解决这个问题,农民在政府的补贴基础上,只需很少一部分资金投入就能解决后顾之忧。

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业务的赔款与给付支出108亿元。中国人寿的“两康”产品自开办以来累计赔付约42亿元,深受农村群众的欢迎。2006年上半年,5家商业保险公司在8个省(区)的62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涉及的参加农合农民1874万人,试点地区平均参保率为86%。发展农民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在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下,分类逐步建立广大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转移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也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拓宽了渠道。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农村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必然大量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农村寿险工作。以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为例,截止2005年底,农村寿险业务员已发展到3万多人,一方面为农民提供保障服务做了大量工作,为稳定农村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解决了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加快了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

在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可以利用其自身独特的行业优势,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包括农业保险、失地保险、养老、医疗、意外风险、子女教育等在内的多种保险保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保险市场的现状分析

农民的保险意识差距明显,对保险认同度低,风险防范仍处在原始状态。家庭养老、储蓄看病,遇到大难靠亲戚朋友帮助解困,这是广大农村目前保障状况的真实写照。农村由于受经济基础、文化素质、媒体辐射不到位以及保险企业宣传缺乏的影响,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

发展速度较快,规模小,区域差距较大,发展极不平衡。从区域来讲,南方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远远大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同一地区、同等条件,农民的购买力不尽相同,差距也很大。

农户居住分散,网点不健全,展业困难,服务不到位,商业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小。由于多数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户居住较为分散。现在常年在外打工的人数多,流动大。这些因素都给商业保险的展业带来极大不便,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以河南省为例,城市每百人拥有4张寿险保单,而农村每百人还不到1张保单。其覆盖面很低。各家保险公司在发展战略上,重城轻乡、重效益轻责任、重眼前轻长远是造成农村保险市场竞争乏力的根本原因。

商业保险产品缺少个性,基本没有针对农民研发的险种,买难卖难,成为农村保险发展的瓶颈。在人身保险险种方面,近几年各家公司主要打城市牌、打富人战,忽略了农村广大农民的保障需求,没有开发针对农民的保费低廉、保障全面的产品。

重视程度偏低,政策扶持缺失,农村保险市场开发举步维艰。商业保险公司尽管在农业保险、农村人身保险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由于政策扶持不到位,赔钱经营,企业积极性不高。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的措施

政府应加强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要进一步推行富民政策,使农民的收入大幅度增长,为农民购买保险奠定物质基础。要高度关注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新农合医疗、农民工保险等等。对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保险给予政策支持。比如在开办农民养老保险中采取国家补一点,家庭出一点,保险公司让一点,使其尽快开办起来。在农民医疗方面,政府既要鼓励保险公司的参与,又要在费用上给予补贴,使其在微利情况下健康经营。对农村业务员可以采取减免营业税的办法,维护其在农村销售人身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兼顾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和农民保障二者的利益,出台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

保险监管部门要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优化农村保险的发展环境。要利用各种会议宣导和主动上门沟通的方法,避免地方有关部门干预保险经营。积极与工商物价部门联系,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现象的发生。制定发展农村保险的优惠政策和补偿体制。确保农村保险发展有一个宽松的环境。研究政策支持措施,为保险公司发展农村保险提供支撑。创新监管思路,促进对农村保险机构的审慎性监管和预警监管,及时扼制恶性竞争和有损农民利益的行为。做到关注而不干预,既有灵活性,又有市场监管的政策性。提高办事效率,为农村保险的发展开设绿色通道。监管部门要遵循农村社会发展规律,加大对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保险的支持。要完善农村机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时效,对农村网点机构要做到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开业一个,规范一个。建议对农村业务员实行资格授予制,使那些热爱农业保险,诚实守信,业绩良好的业务员得到展业资格,保证农村有一支稳定的、素质较高的销售队伍。

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三种关系,确保农村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保险公司把经营效益放在首位,还应服务、服从于国家,肩负起振兴经济的使命。因此要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要在对农民的服务中求生存,求发展,力争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就目前来讲,农村保险成本高,费用大,见效慢。从长远看,农村保险是有待开发的“处女地”,市场潜力巨大。农村保险既是保险公司业务新的增长点,也是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处理好企业本身和国家大局的关系。当前国家正在研究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急需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的保险保障,这给保险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保险公司一定要站在大局谋划自身的发展规划,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一方面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加快农民奔小康、建设和谐社会步伐积极开展工作;一方面抢抓机遇,建站设点、扩大队伍,为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和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和理念,增强认同度,为农业保险业务的拓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仅为20%。因此,加大宣传力度势在必行。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文化程度偏低,接受能力较差,在宣传中要针对农村农民的特点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宣传形式要多样化。农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必须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断地宣导。利用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村委喇叭等向群众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充分利用墙体广告,流动宣传车、诗歌比赛、运动会、保险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农民接受保险知识。开展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寓保险教育于娱乐之中,使农民认识保险,了解保险,主动购买保险。

宣传内容要通俗化。要把保险知识和保险理念编成故事、写成歌、绘成画,讲给农民听,教给农民唱,展览给农民看。突出重点,要彰显人身保险的保障功能,宣导理念,使其潜移默化于农民大脑里;理论和实例相结合,利用一些赔案,深入浅出地进行宣传。

宣传范围要广泛化。在农村进行保险宣传,范围一定要大,要有一定的覆盖面。重点人群要包括,农村干部和教师、中小学生、乡镇企业的老板和外出打工者。

保险公司要加快调研步伐,研发适销对路产品。调查研究要分别不同类型进行,量体设计地为不同经济地区、不同保障水平地区开发适合的产品。加快产品创新、产品改造。要加大险种开发力度,尽快开发出一批低保费,高保障,突出保障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乡镇企业年金及农民养老保险产品;适合农民购买的一张保单保全家,一笔保费多保障等方面的产品;适合农民外出打工的高危人群人身意外险等等。条款要通俗化。要让农民一看就明白,做到投保简单,手续简便,理赔快捷方便,有利于农村业务员宣讲和推销。

加强农村保险的渠道构建,进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信息分布和传递不平衡、不充分,来源渠道有限。保险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更可谓是新生事物,这给保险销售和服务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推进农村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探索适合农业保险发展的组织形式创新,也成为推动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比如可以充分运用银行、信用社、邮局、农机站、计生办等代办机构网点,不断丰富农村保险营销渠道。

“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和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要实现的目标,农村商业保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认真研究农村保险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转变观念,积极创新,敢于实践,不断提高,不断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农村保险发展的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措施、组织体系、调控手段,才能探索出一条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农村保险新体系。

第5篇: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目前我国实行的大病医疗保险并不是单一的制度,而是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商业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统称。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障是在新农合制度框架内,卫生部、民政部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针对特定重特大疾病,通过实行按病种付费和提高报销水平等措施,为参合者建立的医疗保障机制。2010年首先启动了提高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的医疗保障试点工作,2011年以省为单位全面实行农村儿童两病保障,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6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2012年又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范围。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则是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的起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等情况,利用部分新农合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在参(保)合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商业大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完全依靠单位和个人意愿自愿参加的一种保险。商业大病医疗保险通常依照个人患病的风险情况缴纳保费,遇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目前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中已经普遍开展了商业大病医疗保险。此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也有相应的补充保险形式。国务院在1998年《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指出,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2大病医疗保险的属性

针对大病医疗保险的属性,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大病医疗保险是一种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上的补充保险。[3]补充医疗保险是泛指对某一主体医疗保险的各种补充形式。[4]对城乡居民而言,无论参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等社会保险,都可视为其主体保险,在此基础之上自愿参与的其他补偿形式,都可被纳入补充医疗保险范畴。它既可以是非营利性的医疗保险组织形式,如社会性医疗保险、企业(行业)互助医疗保险;也可以是营利性的商业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仅是满足城镇职工对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筹资机制,而且也是提高医疗费用风险共担与控制道德损害的平衡机制。主体医疗保险着重于关注卫生服务的公平性,而补充医疗保险强调卫生服务的效率。补充医疗保险应该体现自愿性与选择性原则,更多地依赖于市场机制,通过需方选择与市场竞争,达到其最有效率地提高卫生服务可及性的目标。因此,城镇职工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大病保险更符合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近年来实行的大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5]在新农合制度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下开展的大病保险,从性质来看,由政府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从建立基础看,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而不是参保者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约形式形成保险基金。从参保对象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都必须办理大病保险,而不是参保者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从资金来源看,大病补充保险的资金大部分来自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而不同于一般补充保险的个人或单位。从上述特点看,在新农合制度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下开展的大病保险应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3不同模式大病保险的政策要点

不同类型大病保险在实施主体、对大病的判断标准以及具体操作等方面均不相同(表1)。具体表现在:一是保障的主体范围不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全体城乡居民,而新农合大病保障仅限于参合的农村居民,商业大病保险针对是自愿选择该险种的参保人;二是对大病的判断标准不同,新农合大病保障是以病种作为切入点,从流行病学、临床医学的专业角度出发,选择患病率高、费用高的疾病,通过实行按病种付费和提高报销比例的方式实现费用控制,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均以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为基础;三是报销的具体比例和实施时机不同。新农合大病保障先判断患者病症是否符合大病条件,如符合直接进入新农合大病保障政策,按照定额或限额支付,报销比例不低于70%,剩余部分患者自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需要参保人先按照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的各项政策进行补偿,超过补偿标准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偿。不同大病保险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不同制度的衔接上。如在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地区,优先将20种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范围,对自付部分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标准的部分,再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有效实现对大病风险的分担。

4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经办

我国现有的大病医疗保险,尤其是具有社会医疗保险属性的大病保险主要有两种经办模式:一是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大病医疗保险;另一种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医疗保险。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确保基金安全,也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效延续。而商业保险机构拥有专业化的组织机构,在精算定价、服务网络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可建立单独财务核算体系,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而从国际经验看,不同类型经办机构均可以承办补充医疗保险。有的是政府直接举办,如新加坡的健保双全计划和增值健保双全计划,由中央公积金局承办[6];有的是非营利机构举办,如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均有大量非营利的社会合作团体、互助会以及互济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的医疗保险机构,提供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未覆盖的医疗服务项目[7];还有很多国家的补充保险直接由商业保险公司举办,如英国、德国均有商业医疗机构经办补充医疗保险[8]。值得注意的是,大病医疗保险的经办选择与对大病医疗保险性质和未来发展走向的认定有紧密联系。如果认为大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延伸,其筹资与支付方式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无实质性区别,从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的角度出发,更倾向于选择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但也有观点认为,目前的大病医疗保险并没有体现补充医疗保险的自愿性与选择性,如果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不能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独立核算,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控制能力将会降低,从而难以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因此建议由商业机构独立经营管理。无论是由哪个机构进行经办管理,实际保费都要取决于社会保障部门与经办机构对保险标的、费用风险、增长趋势等技术指标的具体界定商讨。为控制管理成本、提高保障效率,目前许多地方仍选择由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大病医疗保险基金。

5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第6篇: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特点及联系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使社会成员在年老、患病、伤残、死亡或失业时,能够从社会或政府获得最基本的经济援助,确保社会的基本稳定,而通过立法所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非盈利性质。

“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形成银行和受保人之间的一种企业经营活动,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盈利性特点。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两大主要分支结构,有着不同的意义,却又相互联系,从功能来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的化解机制,不同的是,社会保障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而商业保险则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二者相辅相成,共同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一)社会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覆盖及保障情况

截止2011年底,全国国家试点地区参保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数达到3.3亿人,8759万人按月领取养老金。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至2011年底分别达2.8亿人、4.7亿人、1.4亿人、1.8亿人、1.4亿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稳步提高。

(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现状

20世纪80年代至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业越来越成为人们理财的又一金融产品,并成为金融产品的一匹黑马。中国各大保险公司竞相成立,发展速度较快。商业保险可分为人寿和财产。人寿分人身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财产分车险、货物险,等等。

目前,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性越来越高。我国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涉及养老险、健康险和农村保险三大领域。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大病补助上,商业保险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因补偿的标准较低,患者的个人负担还是很大。在养老保险方面,由于长期受部分群众对保险的误解以及各种条件的限制,目前来看国内商业养老保险与潜在的市场需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以企业年金为例,国内的主要购买群体还只限于国有企业,且大多依赖于行政手段,企业、职工进行自主参保的积极性并不高。

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相互融合的必要性

从本质上来讲,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均是满足人类寻求保障需求的主要载体,因此合作也将成为二者之间最主流的关系。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例子并不鲜见,且逐渐成为发展趋势。笔者就两者融合的必要性做如下分析:

(一)商业保险可以实现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

首先,目前国内基本医疗保险体制以“低水平、广覆盖”为基本发展原则,确保每个民众都能享受到“基本医疗”的需求,在诊疗项目、用药以及医疗基本服务设施等方面均给予了相应支付标准、支付项目的明确规定,同时还明确了“起付标准”要求及“封顶线”,尤其目前新农合和居民医保补偿比例偏低,实际给予的保障水平和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现实差距。尤其是对超过封顶线的统筹基金不予报销,目前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动辄几十万元以上,一旦发生这种大额医疗费用,病人及家属无法承担如此高额的医疗费用,这不仅是患者自身的一种危害,更危害到家庭及社会的稳定。如与商业保险相互融合,作为社会保险的基本补充,即可发挥其社会医疗保险的优势,提高参保人基本医疗水平。同时,这种商业保险还应加大个人医疗的保险力度,以此来缓解社会压力。

(二)商业保险是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同时也是社会保险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我国的职工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其二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它主要由个人进行自愿性选择。对于个人来说,即便由国家、单位将其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但实现保障也只能是在退休之后生活方面的基本保障性需求,根本无法实现较高生活质量居民的需求。因此部分职工会选择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养老保险,为退休养老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障。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也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障。但随着我国老年人数量的不断增加,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渐改善和提高,为满足群众养老的需求,政府和社会提供的保障金额对于满足农村养老而言依然是杯水车薪。这种情况下,广大居民、农民就要求政府和社会能够为其提供保障。

(三)商业保险可以实现对特殊对象的补充

纵观世界各国的福利制度措施,英国应属世界性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即便是生活在这样的国家,往往也会因为社会保险的缴费不足导致退休后无法领取应有的全额养老金。而国内的社会保障覆盖则更有限,还有相当一部分的人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带来的保障,商业保险则可以覆盖到全体国民,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险种越来越多元化,人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实际需求及经济状况来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不同险种,商业保险绝非是富人的奢侈品,而应是社会基本保障的必须补充。

(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有助于优化管理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比产生较早,一些技术和应用原理都较成熟。如它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将各种疾病的发生率等都充分考虑进去,人口寿命、人口老龄化等也都做了较为缜密的科学计算和预测,这些方法措施和适合一些社会医疗保险拿来借鉴和引用。再者,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压力较大,只有采取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以及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它更强调在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因此强化了激励制度、绩效评估制度等,激发员工的斗志和工作理性。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管理将有助于减少其监督管理成本,提高社会保险工作效率。

四、实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对策

(一)商业保险应提高专业经营能力

我国商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树立专业的经营理念,提高专业经营能力。一是要针对市场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发一批包含失业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定额给付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小额保险产品在内的适销对路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补充社会保险适用上的空白点,丰富社会保障的层次和内容。二是要通过内部培养、外部引进等方式组建商业保险公司急需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健康管理等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二)加强合作,降低风险管理成本

两种保险都遵循风险共担、大数法则的基本原则,因此可以通过有效机制进行组合,从而降低风险管理的基本成本,提高保障水平。大型商业保险公司具有齐全的销售服务网点、完善的内探体系、先进的信息系统,在保障型、政策性业务等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同时,商业保险因其以追求商业利润作为主要目标,会更加重视风险控制。因此,假如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合作开展一些保险项目,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那么该项目如果发生赤字,财政将不承担兜底责任,主要由保险公司自己承担,而保险公司为了获取利益,也必然将其市场化和专业化的动作机制运用到管理之中,自然有效提高社会保险的管理水平,减少财政支付的风险。具体的例如:

江苏省宜兴市自引入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新农保业务以来,每年节省财政开支900余万元,参保率和领取率均居江苏省首位。因此,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和现成优势,使其在政府主导下有效参与社会保险的具体承办与经营管理,将有利于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实现国家、参保者和商业保险公司的三方共赢。

(三)商业保险应加大保险产品的研发

商业保险公司应在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借助自身灵活性,加强新产品的研究,着重一些可以为社会保险补缺的多元化险种,将自己推向市场。对于疗效保险来说,商业保险主要着重点满足“受保”者更高层次的保障需求,如可以提供社会保险提供的药品目录、保险诊疗项目等意外的费用支出,如因疾病引起的交通、营养、误工费等,均可通过商业保险来获得保障。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较低,可以为这类人群量身定做保险产品,如按大病补助和按日补助等。这也是商业保险公司能够立足的主要方法措施之一:根据不同的消费者提供不同层次多元化的险种。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能够互补且共同发展需要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共同支持才能完成,这同时也符合我国发展的基本国情,同时也是历史的必然。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将有效的改善当前保险发展的现状,并且可以有效将二者融合,共同发展,为社会经济的稳定,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社会老龄化等问题的改善工作提供基础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陈韦潮,毛超.“新农保”实施背景下商业保险发展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11(07).

[2]段赵清.中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03).

第7篇: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定位

商业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从当前现状以及未来发展空间来看,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要立足于以下四个方面:

社会医疗保障的经办人。当前保险业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模式有管理型和经营型两种。管理型模式是指保险公司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但不承担基金管理风险和盈亏。它的优点在于利用了保险公司管理具体医疗行为的特长,使政府能够从烦杂的具体事务中脱离出来。但是这种模式市场化程度低,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经营动力去参与管理。同时,这还需要地方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财力支持。经营型模式是指社保部门作为投保人代参保人在基本医疗基本保额以上统一向商业保险投保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以合同形式承保,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它的优点在于市场化程度高,并符合未来的发展方向,但从现实看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从投标来看,保险公司多以低费率作为招标的主要竞标手段。二是从承保来看,医院卫生系统、社会保障系统、保险数据未实现相互联通,医疗数据基础较差,缺乏厘定费率的历史数据。三是从管理来看,目前保险公司参与程度太低,很多地方都无查询病历权、无驻院监督权、无信息系统参与权,只有事后简单核查、支付赔款的权限。四是从政策来看,社保部门经常会进行较为重大的政策调整,比如说起付线的降低、参保人群结构的变化等等,这必然改变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由于存在以上问题,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营型模式在我国举步维艰,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

商业健康保险的承保人。商业健康保险是运用市场化手段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路径。近年来,商业健康保险持续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要求。它将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逐步由简单的费用报销和经济补偿,向疾病前、疾病中、疾病后的综合性健康保障方向发展,改进参保人员健康水平,提升了健康保险服务内涵。尽管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占比只有4.8%,远低于成熟市场30%的水平。这里既有保险行业内部的原因,比如说经营理念落后,重规模轻服务;发展方式不科学,以外延式增长为主;创新能力薄弱,保险产品不能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等等。也有保险行业外的原因,与欧美国家奉行的大市场小政府理念相比,我国更加注重以政府主导去构建医疗保障体系,因此使得现实中极少人在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限额之上投保商业健康保险。

医疗责任风险的管理人。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在现代医疗保障体系中,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经常发生,医疗责任险作为转嫁医疗风险的必要手段之一,在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等方面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目前,北京、上海、福建、云南、青岛、广东等地开展的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分散医疗机构财务风险,引入第三方机制缓解医疗纠纷等方面已经取得了积极效果。目前医疗责任险发展存在不少问题,对保险公司而言,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发生的可能性较大、赔付风险高;对投保医院而言,大医院实力较强、投保积极性不高,小医院则认为医疗责任险索赔困难、手续繁琐,不愿投保。当然,这种情况是医疗责任险发展初期面临的普遍问题,需要在下一阶段中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引入第三方调解、完善机制制度等措施,扩大医疗责任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医疗卫生机构的投资人。2010年,国家颁布《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医疗机构。从欧美的经验来看,保险机构持有医疗机构的股份,不仅可以在业务领域深入合作,实现保险行业和医疗行业优势互补,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健康保障服务。而且能够有效控制医疗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在保险公司通过参股方式投资医疗卫生机构中,平安保险先行一步,先后投资了慈铭体检、保利祝福你大药房、广州宜康医疗投资管理公司、深圳龙岗中医院等,逐渐形成体检、门诊、线上和线下药房的医疗产业链。此外,人保健康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签署“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项目,在医疗数据分析、预付标准测算、诊疗绿色通道和慢性病预防服务等方面展开深入合作。保险业投资医疗机构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许多问题,比如:大型公立医院积极性不高,医院参股门槛较高等。这些问题在短期内很难克服,但长远来看,保险业参股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将是发展的趋势。不久的将来,保险投资医疗卫生机构将越来越多,双方的合作也将越来越密切。

美国在商业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的经验借鉴

美国的医疗管理体制是完全的市场化运作,商业保险深度参与到其医疗保障体系之中,其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美国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美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是由公共医疗保障和私人医疗保障两大部分组成。公共医疗保障类似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主要由三个医疗保障计划构成。第一个是面向65岁以上老人和残疾人的医疗照顾制度(Medicare)。这是一个强制性的基本保险制度,投保人年轻时参加并按月缴费,到65岁退休时才开始享受待遇。第二个是面向穷人的医疗救助制度(Medicaid),救助对象是低收入人口和没有参加医保的人口,其资金来自联邦与地方财政。“贫困医疗救助”制度的支付方式不是将现金直接支付给个人,而是以购买服务的形式支付给医疗健康机构的提供商。第三个是针对低收入家庭、儿童的健康保险制度。实际也是一个由财政拨款的救助制度,不是保险制度,无需个人缴费,救助对象为19岁以下儿童。在有些州,这个制度与医疗救助合二为一,在有的州是分开的;其资金来自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财政。美国政府举办的上述三个医疗制度覆盖人口合计大约1亿人,仅占美国3亿总人口的33%。私人医疗保障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雇主性医疗保险,美国大约有99%的大企业、62%的中小企业为雇员及其家属购买雇主性的医疗保险,覆盖大约1.75亿人。主要采取企业为主与个人共同承担的模式,由政府提供税收的优惠政策,第二部分是商业性个人医疗保险,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商业保险,这大约覆盖了2700万人。此外,还有5000万人大多为自雇者或失业者等,既不享受雇主性医疗保险,也不够享受公共医疗保险的条件,没有任何医疗保障。2009年奥巴马推行的全民医疗改革方案,就是把这5000万人纳入私人医疗保险体系,并采取完全的市场处罚方式予以强行推进:如果有人不去购买,就将受到一定的经济惩处;如有保险公司对患有疾病的人申请参保拒绝门外,也将同样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从而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全民的医疗保障。#p#分页标题#e#

经验启示。美国的商业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其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一是分工科学。公共医疗保障与商业医疗保障按人群进行较为科学的分工,公共医疗保障负责老、残、幼、穷这些弱势群体,而其余都交由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医疗问题。二是着眼长远。美国市场化的医疗保障体系,与企业发展和人才建设紧密联系,企业要吸引人才,必须要提供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在健康医疗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人才才能充分发挥才智。三是要使个人受惠。美国个人健康自付部分逐步减少,从1960年占“个人健康支出”的55.2%下降到2007年的14.3%。四是税收优惠。雇主为雇员提供的工资收入要纳社会保险工薪税,购买医疗保障计划的保费可以抵扣相关税收。

推进我国商业保险业参与医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思考

商业保险参与医保体系建设能够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取更大的福祉,是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大方向。

加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主要是厘清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适应人群、职责边界以及经办主体,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提高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

出台保险参与医保项目的管理办法。对经营主体、经营模式、费率和管理费、经营期限等进行明确规定,引导保险公司根据自身实际和能力,理性参与医疗保险项目,以盈亏基本平衡为原则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减少恶性竞争、努力实现商业保险参与医疗保障项目能够持续经营。

形成与政府部门更紧密的合作机制。保险公司与社保、卫生部门要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保险公司需加强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投入;社保部门则要树立更为稳定、可持续的政策导向,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对医疗行为进行监控;卫生管理部门则要扩大商业保险监督权限,允许保险公司进行病历查询,并不断完善驻院监管制度。

第8篇: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关键词] 农村金融需求 农村商业银行 商业保险

一、引言

农业、农民和农村始终是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问题,“三农”问题是我国解决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关键。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农民的民生问题,采取了多种措施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作为全国百强县之一的张家港也积极响应,统筹城乡发展,是张家港经济发展的鲜明特点之一。同时,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是全国首家由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提高农户的收入水平,稳定发展农村经济,然而随着城镇化的进展,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的成立对满足农户金融需求又有多大的帮助呢。为了了解上述问题,在2008年寒假期间,笔者对张家港市杨舍镇、凤凰镇、乐余镇等地进行了调查,共发放115份问卷,有效问卷95份。

二、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总体资金需求不足,储蓄多贷款少,农村剩余资金流向城市。(1)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结构发生变化。金融需求主体分为一般农户,专业农户,个体工商户和私人企业等三类。一般农户大多从事非农产业,外出务工的收入为其主要来源,这类人具有较多的资金结余,很少具有资金需求。而专业农户年末基本收支相抵,其更容易产生资金需求,并且金额较大。至于个体工商户和私人企业,其资金需求主要来源于生产周转,数额较大。过去,专业农户的比例较高,随着新农村建设以及城镇化的发展,一般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等逐渐成为金融需求主体,金融需求主体结构发生变化,使得总体资金需求下降。(2)资金结余户多,直接融资的交易成本低。金融机构存在的一个主要作用是联系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利用其规模优势降低交易成本。由于该地区农户的平均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资金盈余必然使得储蓄率提高。由于大部分家庭都具有储蓄,因而发生资金困难时,可以很方便的通过自我积累或从亲友处获取,基本上不存在信息难以获取的情况,并且这种借贷多是无息的,即使有,也会低于银行的贷款利息。这种直接融资行为,绕开了金融中介,导致了贷款需求的不足。

2.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作用受限。(1)农村商业银行起步晚,市场份额小。工资性收入是全市农户的主要收入,大部分农户的薪酬都是直接存入工资卡中,而这些工资卡一般都是由为企业开设基本账户的银行发行,农户不会繁琐的将工资卡中资金提出再转存别家银行。而农村商业银行是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老企业不可能愿意去农村信用社办理基本账户,而新企业则倾向于向一些资金实力雄厚,资历深的银行办理。农村商业银行与企业联系不紧密,存款来源减少。(2)非正规融资渠道成为农户资金筹集的首选方式。本次调查显示,农户在遇到资金困难时,有76%的农户愿意选择向亲友借钱,一般这种建立在比较亲近的关系上的借款是没有利息的,很多农户都会选择“无偿帮工”或“若对方借款也对其不计利息”这两种方式代替付息。而愿意向私人放贷者借款的只有2%左右,其他方式6%。而向农商行(12%)或农行(4%)借款的两者之和才达到16%,远远低于非正规融资渠道的比例,因而非正规融资渠道是农户筹资的首选方式。(3)商业保险覆盖率低,远小于合作医疗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张家港市在农村推行合作医疗保险和农业保险都取得了一定成功,然而农户对于商业保险的参与积极性不高。这首先是政府支持的问题,由于农业保险是政府大力推行的,并且在支付保费上给予了一定的补贴,这些都能激励农户去购买该保险。其次是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不同,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且受气候突变影响大,发生灾害的不确定性更大,因此农户更愿意通过保险转移风险。而商业保险大都保的是人身、财产,人们普遍认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低,因而不愿购买。

三、优化农村金融市场的对策建议

1.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刺激农户消费需求,促进农村资金回流。由于储多贷少,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政府要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农村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引导农户从事专业化和商品化种植及养殖。同时积极鼓励农户自主创业,积极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另外,采取优惠政策刺激农户的消费需求,鼓励消费贷款。

2.农村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农村商业银行在支持农村金融上没有能够发挥足够的作用,主要是由于非正规融资渠道的存在和农户申请贷款有阻碍,对此农村商业银行要提高自身的吸引力,发挥非正规融资渠道所没有的专业优势,同时完善金融服务,丰富金融产品。例如,可以提供理财产品、金融咨询等服务。在吸引农户贷款方面,不仅要提供农村小额贷款,还可以提供附加服务,这样不仅可以随时掌握贷款的资金动向,还可以帮助农户尽快回笼资金,偿还贷款。

3.将商业保险与农业保险相结合,共同构建农村保障体系。虽然调查地区的合作医疗保险和农业保险都取得了成果,对农户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保障,但是“保险”不是“包险”。商业保险可以补充农业保险产品的投保范围和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政府和保险公司可以将一般性商业保险――养老险、医疗险、教育险、财产险等与传统的农业保险相结合,再将农村建房险、农用车辆险等针对农村特殊情况设立的险种纳入,设计出多样的险种组合,采取“以险养险”的方式,构建新型农村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李 敏:以需求为导向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基于对浙江农村金融需求的调查[J].浙江金融,2008,(1):35~35

第9篇: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关于人口结构对商业保险发展的影响,现有文献主要从人口结构包括的三个方面进行研究:(1)人口自然结构对商业保险的影响;(2)人口社会结构对商业保险的影响;(3)人口地域结构对商业保险的影响。人口自然结构对商业保险的影响方面,主要通过人口性别和年龄结构来研究对商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Yarri(1965)和Fischer(1973)提出的,他们根据生命周期理论,通过模拟研究证实,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如果人们不能确定死亡的确切日期,而且又希望在死亡之前给被抚养者留下足够的资产来维持生活,那么,购买保险产品尤其是寿险产品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国内方面,主要从性别和人口抚养比两个层面研究的居多,其中卓志(2001)结合我国的社会、经济、人文以及人寿保险的实际情况,运用多元回归分析了我国人寿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发现我国较高的少年抚养比和增加的老年抚养比将使我国的寿险业受益。性别结构方面,何贵兵等(2002)研究认为,女性为了避免损失更愿意冒风险,男性为了获得确定利益更愿意冒风险,而保险主要功能是对损失的弥补,从这个意义上讲,女性对保险的需求强于男性。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不少学者关注老年抚养比的提高对商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尹成远等(2008)认为老年人群比例的不断提高,从而导致了对年金保险、终身寿险等寿险产品需求的大幅度增长,有利于促进人身保险的发展。

张连增、尚颖(2011)运用面板回归的分析方法,对中国老龄化背景下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认为人口老龄化率与人身保险密度之间存在着稳定的正相关关系,中国的老龄化进程对人身保险市场发展存在着明显的促进作用。关于人口社会结构对商业保险的影响,从婚姻家庭结构角度,Lewis(1989)认为寿险需求取决于受益人、配偶及子女的效用函数最大化,因此保险产品发展与家庭结构密切相关。从人口教育结构角度,郭金龙等(2005)分析了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人口因素,研究认为,提升文化教育无疑延长了自身被抚养的时间,增加了家庭对死亡保险的需求,而且由于自身人力资本的增加,提高了未来收入预期,会促进本人对储蓄类保险产品的需求。Preeti和Rajesh(2010)通过研究印度寿险需求,发现寿险需求与家庭主要收入者的教育水平相关,教育程度越高的人越倾向于购买寿险。从人口职业结构角度,张冲(2013)考察了我国人口结构变化对人身保险市场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人口社会结构中的已婚人口比重,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从业人口比重对人身保险市场发展有显著正向影响。

在人口地域结构与商业保险发展关系的论述中,主要是通过城乡和行政区域结构两个角度展开研究。人口城乡结构方面,郭金龙等(2013)对我国城镇化率与保险密度进行回归分析,研究发现城镇化率与保险密度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城镇化推进有利于提升居民的收入水平和保险意识,从而提高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人口行政区域结构方面,孙秀清(2004)分析人口区域结构变化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研究认为人口的经济区域结构失衡加剧了保险在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廖海亚等(2012)研究发现,人口区域结构对保险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乡人口对保险的观念差异;二是人口聚集程度对保险网点布局的影响;三是人口流动带来的风险转移和风险增加导致的保险整体需求上升。基于文献回顾,可以发现目前有关人口结构对商业保险影响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正在引起学术界的关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人口结构的快速变化,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开始引起中国国内学术研究和决策部门的重视。综观目前现有的研究,发现人口结构对商业保险影响的研究还处于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缺乏从动态角度分析人口结构对商业保险的影响,因此,本文运用向量自回归模型(VAR),从实证角度分析中国人口结构对商业保险的动态冲击效应。

二、现实描述

(一)中国人口结构的变化趋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累积效应带来了中国人口结构的转变,这种转变,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呈现出如下趋势:1.人口年龄结构的老龄化人口老龄化,一般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相对比例上升。根据联合国国家人口学会的标准,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超过10%或7%,即可看做是达到了人口老龄化。这种变化既可以是由于年龄金字塔底部少儿人口增长减慢所造成,也可以是因为顶部的老年人口增长所致,在人口学中称之为底部老龄化和顶部老龄化。发达国家经历了由底部老龄化到顶部老龄化的逐渐演变过程,而我国,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及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底部老龄化与顶部老龄化同时“夹击”(图1),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发展很快,形势越发严峻。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结果显示(表1),截至2010年11月1日,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为1.78亿,占比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数接近1.19亿,占比8.87%,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数的比例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数的比例上升1.91个百分点,中国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数超过1亿的国家,这说明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快速老龄化。2.人口教育结构的高等化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大陆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有1.18亿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人口为1.87亿人,具有初中文化程的人口为5.18亿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3.57亿人。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相比,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增加7400万人,增速达到168%,说明我国人口教育结构高等化趋势明显。

从绝对数量来看,全国受高等教育人口累计达到1.18亿人,是全球唯一的受高等教育人口数量超过1亿人的国家;从相对数量来看,每10万人口中的大专及以上人口数达到了8930人,比10年前增加了1.5倍(表2)。我国的高等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受大专及以上教育人口数和占总人口的比例是各级各类教育中增加最快的。例如,普通高校招生人数,1990年为61万人,1997年达到100万人,2005年突破500万人,2012年达到689万人,20多年间,大学招生人数和研究生招生人数分别扩大了10.8倍和18.0倍。3.人口城乡结构的城镇化城镇化主要是指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第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从而使城镇数量不断增加,城镇规模逐渐扩大的社会过程。它主要表现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人口居住点向城镇迁移和农村劳动力从事职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城镇化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是经济特征,表现为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农业的比重不断下降,非农产业的比重逐渐上升;其次是社会特征,主要是城市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量的比例增加;再次是行为特征,主要表现为生活方式逐渐向城镇化方式转变。一般而言,城镇人口按照城镇常住人口来统计,目前我国的常住人口是指在某地区实际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人口。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的统计,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6亿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49.68%,比2000年上升了13.46个百分点,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4亿人,占总人口的比重是50.32%。从2000年到2010年间,我国城镇化率从36.22%提高到49.68%,累计提高了13.46个百分点由此可以看出,近十年来农村人口持续向城市转移,人口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

(二)中国商业保险的发展现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商业保险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从少到多的发展过程,不管是从保费收入、保险深度还是保险密度的增长来看,都取得了巨大进展。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仅为4.6亿元,2012年保费收入达到1.54万亿元,年均增长超过30%,远高于同期GDP年均9.5%的增长率,也高于全球保费收入4.6%的年均增长率,商业保险业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从2000年起中国保费收入世界排名平均每年上升1个位次,2012年保费收入的国际排名上升到世界第4位,比2000年上升12位。中国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以来,保险市场逐步进入快速成长期,保险深度(保费收入与GDP之比,反映的是保险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程度,代表了一国经济的整体保险保障水平)由1980年的0.1%增长到2012年的2.98%;保险密度(是指人均保费,代表了一国公民的平均保险保障水平)则由1980年的0.47元提高到2012年的1143.82元(图2);2012年末,保险资产总额达到7.35万亿元,同比增长22.3%。

三、实证分析

由于人口结构对商业保险的影响具有长期性和滞后性,影响机理相对比较复杂,本文选用向量自回归模型(VectorAutoRegression,VAR)进行计量分析,试图克服传统计量方法在预测相互联系的时间序列系统及其分析随机扰动项对变量系统的动态冲击方面的不足,寻求人口结构对我国商业保险动态冲击效应的直接影响。

(一)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根据相关理论分析,在数据可得的前提下选取了一系列指标对人口结构和商业保险进行计量。1.人口结构指标人口自然结构中,本文选取的是人口的年龄结构指标,即用传统的老年人口抚养比(AR)和少儿人口抚养比(CR),分别用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0~14岁少儿人口数与15~64岁劳动人口数之比进行衡量。人口社会结构中,本文选取的是人口的教育结构指标,教育结构的量化指标为教育深化度(ER),定义为大专及以上人口占6岁及以上人口的百分比。人口地域结构中,本文选取的是人口的城乡结构指标,城乡结构的量化指标为人口城镇化率(UR),通常用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表示。2.商业保险指标对于商业保险的测度到底选用什么指标?Thorsten等(2002)根据Lewis的模型,通过选择23个OECD国家和40个非OECD国家的数据,研究人口结构因素对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影响,发现无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各种因素对保险密度的影响要大于对保险深度的影响[13]。考虑到人口数量因素对商业保险发展的影响,本文选取保险密度(ID)来衡量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情况。3.数据来源本研究根据数据实际的收集情况,最终将样本期确定为1990—2011年。历年老年人口抚养比、少儿人口抚养比、人口城镇化率三个变量的数据皆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历年保险密度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保险年鉴》和中国保监会网站;历年教育深化度的数据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历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以及历次人口普查资料计算得到。各变量的统计描述见表4。

(二)实证模型设计为了研究人口结构对商业保险的动态冲击效应,本文选用向量自回归模型(VectorAutoRegres-sion,VAR)进行计量分析,通过向量自回归模型(VAR模型)的脉冲响应函数分析人口结构各方面对商业保险的影响。向量自回归(VAR)常用于预测相互联系的时间序列系统以及分析随机扰动对变量系统的动态影响,VAR模型通过把系统中每一个内生变量作为系统中所有内生变量的滞后值的函数来构造模型,从而将单变量自回归模型推广到由多元时间序列组成的向量自回归模型。式中,Yt是由5个内生变量组成的向量,即Yt=(AR,CR,ER,UR,ID),其中AR:老年抚养比;CR:少儿抚养比;ER:教育深化度;UR:人口城镇化率;ID:保险密度,εt为K维扰动向量,A1、A2为参数矩阵。对Yt所选用的5个变量的时间序列进行了协整检验,检验的结果表明各变量之间满足协整关系。这表明,所选的人口结构指标与保险密度之间具有长期的均衡关系,在短期内由于随机干扰,这些变量可能偏离均衡值,但这种偏离是暂时的,最终会回到均衡状态。利用Eviews7.2软件使用上述模型对老年抚养比、少儿抚养比、教育深化度、人口城镇化率和保险密度五个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回归方程的形式如下:

(三)脉冲响应函数分析脉冲响应函数描述的是VAR模型中一个内生变量的冲击给其他内生变量所带来的影响,刻画的是在一个扰动项上加上一次性的一个冲击,对内生变量的当前值和未来值所带来的影响。利用上面公式建立的VAR方程,分别给予老年抚养比、少儿抚养比、教育深化度和人口城镇化率一个冲击(选择乔利斯基分解),采用广义脉冲法得到关于保险密度动的脉冲响应图,如图3所示。在图3中:(a)图表示老年抚养比冲击引起保险密度变动的响应函数;(b)图表示少儿抚养比冲击引起保险密度变动的响应函数;(c)图表示教育深化度冲击引起保险密度变动的响应函数;(d)图表示人口城镇化率冲击引起保险密度变动的响应函数。人口城镇化率引起保险密度变动的响应函数由图3中的(a)可见,当在本期给老年抚养比一个正向的冲击后,保险密度会反向微弱变化,在第2期开始同向变化,影响强度逐渐增强且此影响具有较长的持续效应。这表明老年抚养比的提高对保险密度先是产生短暂的负向的拉动作用,随后产生正向的拉动作用。这种现象说明,1990年以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是不断提高的,在老龄化加速运行的背景下,保险密度不断提升,我国的保险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壮大。由(b)可见,当在本期给少儿抚养比一个正向的冲击后,保险密度会同向变化并在第2期达到最大值并开始缓慢下降,在第5期以后趋于反向变化。这表明少儿抚养比的某一冲击会先给保险密度带来正向的冲击,即少儿抚养比的提高会先带来保险密度的上升,并在第2期以后达到最大值,随后对保险密度上升产生的拉动作用逐渐减弱,在第5期后,少儿抚养比的提高会对保险密度产生反向的拉动作用并持续增强。产生这种影响的机理主要在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生活水平比较低,社会医疗保障不完善,随着少儿人口比重的上升,父母对于子女的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增加,减少了保险方面的费用支出。

由(c)可见,当在本期给教育深化度一个正向冲击后,保险密度会反向变化并在第2期达到最小值并开始缓慢上升,在第3期开始正向变化,影响强度增强且此影响的效应持续。这表明教育深化度的某一冲击先会给保险密度带来负向的冲击,随后对保险密度产生正向影响且具有长期的效应持续,即教育深化度的提高会对保险密度先是产生负向的拉动作用,随后产生正向的拉动作用。这种影响现象说明,1990年以来,随着文化教育水平的提升,人们对自身需求和相关保险产品有了更科学的判断和认识,文化教育素质的提高促使人们把理性分析的保险需求转变成现实的保险需求,从而助推商业保险的发展。由(d)可见,当在本期给人口城镇化率一个正的冲击后,保险密度会反向变化并在第2期达到最小值并开始缓慢上升,在第4期以后趋向于正向变化,影响强度逐渐增强且影响具有长期效应。这表明人口城镇化率的某一冲击先会给保险密度带来负向的冲击,即人口城镇化率的提高先会带来保险密度的下降并在第2期以后达到最小值,随后对保险密度上升的拉动作用逐渐增强。产生这种影响的机理主要在于中国城镇化所处阶段的影响,中国的城镇化发展经历了人口漂移阶段的影响后,目前正处于农村居民身份转移阶段,因而,人口城镇化率的提高首先会对保险密度产生负向拉动作用,然后会对保险密度产生较强的正向拉动作用。

四、研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