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范文

电子合同的真实性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电子合同的真实性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电子合同的真实性

第1篇: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范文

【关键词】网络交易 电子支付 第三方认证 权益保护 法律缺陷

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与消费方式,电子商务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远程性、隐蔽性,在体验其方便快捷的同时,交易双方也承担着比传统消费更大的风险。因此,加强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对于保证电子交易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必要且重要,对作为电子商务三大核心环节(电子交易平台、电子支付体系、物流配送体系)之一的电子支付的制度建设尤为重要,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电子支付的第三方认证制度。目前,我国在电子支付第三方认证的法律建设方面尚属空白,不利于网络交易的安全及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一 网络交易中的电子支付

1.电子支付的法律性质

表面上看,电子支付与传统支付方式在支付手段、技术要求、交易主体的注意义务等方面差异极大。但电子商务只是人们交易的手段之一,它并没有改变交易的法律性质,对传统交易进行规制的现有法律体系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二者均为交易主体履行合同义务(给付金钱或支付对价)的方式,均可达到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其不同之处仅在于履行合同义务的手段不同。值得注意的是,电子支付的实现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其支付过程产生的法律关系较传统的支付方式更为复杂。另外,由于并非面对面的交易模式,加之其技术性等因素,电子支付的安全便成为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2.电子支付的安全性要求

电子支付克服了传统支付方式过程复杂、耗时等局限,以其便利性、高效性在电子商务中显现出重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交易主体得以享受交易成本的节约带来的便利。但其也有自身的局限性,电子支付过程中,网络隐藏的风险增加了交易主体的财产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交易主体的网上支付账号、密码等很有可能被电脑病毒、黑客等秘密窃取,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另外,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及远程性,网络欺诈也时有发生,电子支付的安全成为交易主体最关心的问题。

要保证电子支付的安全,首先要保证的是支付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不可否认性及抗攻击性,这也成为电子支付的安全目标。其实现不仅要求技术上的保障,更需要法律制度的建设。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电子支付进行第三方认证,其可以保障电子交易参与各方身份、资信的认定,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是电子支付相关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 电子支付的第三方认证

1.电子支付中的第三方认证

第三方认证是基于对电子交易中交易主体的身份及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的需要而产生的,其在网络世界中提供对交易双方及多方真实身份的验证,证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及信息的真实性,保证交易的不可抵赖性。在认证过程中,第三方认证机构作为信任中介,为交易主体提供一种身份信任的传递和电子签名的可靠,其本质上是一种服务机构,但更注重权威性和可信度。

2.电子支付中第三方认证的必要性

由于电子支付的虚拟性、远程型等特点,其安全目标较难实现,交易主体通过电子支付履行给付义务存在较大的风险,由此引发的网络欺诈、账号被盗频发,严重损害交易主体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且,由于电子支付并非传统的面对面给付,交易主体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往往很难取证,或者取得证据后交易相对人的身份难以确定,因此对交易主体的救济也很难实现。所以,有必要对电子支付进行认证,作为电子支付安全的保障机制。

首先,电子支付的认证可以在支付前对交易主体的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保证交易当事人的心理安全,同时也可以使其免受网络欺诈等行为的侵害;其次,电子认证可以表明交易人的资金实力、合同履约能力和诚信水平等代表交易能力的因素,保障交易人的信誉;再次,支付过程中,由于电子认证程序的存在,交易主体的资金安全得到了保证;最后,由于无论电子支付风险防范机制多么健全,都无法保证电子支付的绝对安全,因此当支付主体蒙受不合理损失时,对其给予及时的补救是十分必要的,前提便是保证电子支付双方对自己的行为和结果不能否认,保证对过错方责任的追究。而要做到当事人对支付事实的不否认,对支付过程相关信息的保存与调取至关重要,电子支付的认证可以很好地实现这一点。

此外,认证应由第三方主体进行。对电子支付的认证宜由电子支付参与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这涉及利益相关主体回避和保护弱势一方的问题,若由支付参与方承担对电子支付的认证,作为利益相关主体,其很可能对涉及其利益的相关信息进行伪造或篡改,甚至有可能与他人合谋进行虚假的身份认证,侵害支付主体的利益为自己谋利。并且,发生纠纷后,由于认证数据掌握在一方手中,另一方在证据的获取上难度增大,不利于对其进行救济。退一步讲,即便认证方愿意提供证据,证据的可采性也有待考查①。因此,由支付参与方进行认证存在种种弊端,对电子支付的认证只能由中立的第三方承担才能保证其权威性和可信性。

第2篇: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范文

一、电子认证及其含义

在了解电子认证之前,必须先了解什么是“公共密钥”及“数字签名”。

当你在公共网络如Internet上进行信息传送时,别人很有可能把你的信息窃取。为了保证信息的安全,你就必须进行加密传输。公共密钥加密是一种利用成对密钥加解密的方法:一个公共密钥(任何人都可以知道的)和一个私有密钥(只限拥有者知道)。用公共密钥加密的数据只能由相应的私有密钥进行解密。例如,如果你要给某人发送一则加密的信息,你就可以先用那个人的公共密钥对这则信息进行加密,然后再送出去。这样,这则信息就只有掌握着相对应的私有密钥的接受人才能读取。为了证明你的确是某则信息的发送人,而非他人冒名顶替,那么你可以用你的私有密钥先对这则信息加密再发送。别人就可以用你的公共密钥解密以证明这则信息的确是你发出来的。

数字签名可以证明某则信息的确是由某个人发出来的,并且可以保证该信息在传送过程中没有受到修改。在进行数字签名时,先由一个hash算法从要发送的信息中得到一个定长的字符串,称为“信息摘要”(Message Digest),然后对这个“摘要”用私有密钥进行加密以作为数字签名同时发送,从而保证信息是来自该发送者的。

什么是电子认证?由于在数字签名的过程中,我们是用公共密钥来验证的,这样公共密钥属主的认定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你必须能判断出某个公共密钥的确来自于他所声称的拥有者,而不是由其他冒名顶替者提供的。电子认证就是一个随公共密钥附带的,用于表明该公共密钥对应的私有密钥的确属于某个组织或个人的证明文件。电子认证是由能够保证这种拥有性的权威机构提供的,这种权威机构就称为“认证机构”,而电子认证一般又称之为CA认证(Certificate Authority),认证的标准在ITU-T Recommendation X.509中有定义。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中,我们可以通过当事人各方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盖章)以证明其真实性,防止当事人事后否认。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同样需要一个具有权威公信力的第三者作为安全认证机构(CA)对公开密钥行使辨别及认证等管理职能,以防止发件人抵赖以及减少因密钥丢失、被偷窃或被解密等风险。有了此种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将数字签名与电子认证机构的认证相互结合,就能够解决前述数字签名技术自身无法解决的行为主体违反信用、导致行为主体无法确认的问题。

二、电子认证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电子认证需解决电子商务的信任与安全问题,如果从交易流程的三个环节来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身份的问题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基于开放的网络交易环境,传统交易通常所要求的验证营业执照、法人资格等都已无法做到,网上身份与现实身份二者的联系有了间隙和分离。如何确认网络环境中电子商务一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成为电子商务开展的前提,如果交易对象的真实身份尚且都不敢确定,又怎能奢谈合约内容及判断履约能力呢?

(二)交易内容的证据

基于网络中信息传递与记载数据电文的虚拟性,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经邀约、承诺达成的电子合同这一系列的过程都在网络中实现,传统交易要求的“书面”及“签名”都已无法做到。一旦产生纠纷,各方据理力争明断是非所依赖的就是这样的“电子证据”。众所周知,电子信息非常脆弱,在传输保存的过程中也极易被截获窃取,更为重要的是究竟按照谁的电脑里记载的信息作为证据呢?

(三)电子合同的支付

传统交易中的信用环境下,支付双方尚且忧心忡忡,往往还会借助公证制度中的提存服务,何况是信用更为恶劣的网络环境呢。

三、电子认证制度的目的

电子认证制度应当达到三个目的:一是确认信息发送人的身份,即防止有其他人盗用或者冒用身份。二是保证信息发送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该信息发出后不能被自己和他人非法否认、修改或替换。三是信用公示,表明信息发送人的交易水平和信用水平。

(一)身份确认,即在交易前,对交易者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在开放型电子商务环境下,每个企业、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信息,使参加交易各方对相对方的资金实力、生产能力、履约能力和诚信水平都难以了解,如何识别、判断参与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确认商务交易者身份的真实性,防止欺诈,是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前提。对于参加交易的各方来说,保证交易成功比损失以后获得赔偿更为重要。如果交易各方的真实身份和信誉度没有权威机构进行认证,商务安全就无从谈起。

(二)确认交易者的意思表示真实无误。在传统法律规定下的商务活动,合同的形式、成立、生效条件等问题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网络环境下,因技术或者环境的改变,会产生信息被误传、篡改或信息发送人否认意思表示的情况。经验交易者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会受到这样一些风险的干扰:(1)否认风险。是指数据电文发送人否认已发送电文,或接收人否认已接收电文的行为。(2)内容异议风险。是指数据电文发送人或接收人对相对人发送或收到电文的内容提出异议,认为其内容与自己所发、所收到的原件内容不符。(3)举证风险。这是由于电文只能以数据形式储存于计算机内,很难确定其通过输出设备打印出来的哪一份是“原件”,也很难证明其打印件与原始数据相符而未经改动,也就是说打印件无法作为证明其内容的直接证据。一方面,网络故障和各种交易风险等常会造成用户邮件丢失,一旦在诉讼之前发生邮件丢失或毁损,当事人如何证明其邮件内容就成为一个难题;另一方面,即使邮件仍储存于计算机中,由于相对人可以随时删除邮件或篡改邮件内容,举证人提供给法庭的邮件打印件从证据角度来说很难被法官采信,显然这种打印件需要权威机构认证真伪后方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信用公示,即交易方的能力与交易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生产能力、合同履行能力和信用水平等。与一般的认证不同,电子商务中的认证,特别是身份认证和与之相关的延伸认证,还应当公示参与交易各方的信用水平。如果说电子认证要满足的否认风险、内容异议风险功能主要依靠技术手段的话,那么信用公示则必须依靠法律或制度手段,靠合理确定认证机构,依法规范认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来保证。

因此,设立电子认证机构,除了要考虑其是否具备必要的技术水平,是否具备随电子交易发展不断更新认证技术的能力之外,更要进一步考虑其是否具备如下几个方面的能力:第一,确认交易主体身份真实性的能力;第二,认证证书能否作为直接证据被普遍采用的能力;第三,认证机构的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电子认证中公证的应用价值

网络公证则是迎合网络时代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迫切需要,是网络公证机构利用电子技术在网络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法律行为、文书进行证明并赋予其法定效力的活动,是传统的公证职能和国家司法证明权在网络上的延伸和发展,是传统公证与现代网络的契合。例如对网络中的当事人身份及行为的确认、侵权事实、内容及取证、电子合同的成立、变更与解除、电子合同条款、网上招标投标及数据信息的保密、完整等进行公证并加以固定和控制。在当前的网络技术条件下,网络公证能够控制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特殊风险,促使当事人更广泛地订立电子合同,证明侵权事实和程度,成为维护网络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神。

其一,从我国企业的信用来看,网络公证将对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电子商务认证解决的是交易当事人之间的信用问题。有哪些实体来担任认证机构,则是每个国家和地区在发展电子商务时所必须做出选择的问题。多年来,我国企业(主要指国营企业)的信用,往往需要政府予以补充,实际上就是以国库的财产来担保。尽管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上述情况有所改观,但是要让企业在无形的电子商务市场上充当交易信用的中介人,确实还要有一个市场接受的过程。而公证机构凭借其专职进行法律事实证明的位置和经验,以及为大众所接受的优势,开展网络公证业务,对我国电子商务的普遍推广而言,具有一般企业提供的认证服务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其二,从利益关系上看,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方,有明显的优越性。银行、电信系统或网络公司,本身是服务性盈利企业,并且自身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是服务提供者,是广义的电子商务交易人,具有与其他电子商务交易人相冲突的利益。由他们担任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很难处于中立地位。加之多年来我国银行、电信处于垄断经营的地位,其服务经常是价高而质次,消费者对之早已是意见纷纷,虽说这些机构近年来转变机制,面向市场经营,但它们在社会大众中的印象尚未彻底改变。公证机构专门以法律事实的证明为己任,并不向电子商务交易人提供其他的商业,不仅处于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而且从情感上也容易被网络交易当事人所接受。公证机构是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中介组织,符合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的认证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中立,才能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而不失信誉;独立和非赢利,没有利害关系,才能真正获得交易双方的信任。

其三,从职能上看,公证机构介入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有利于缓解我国现行法规与电子商务发展相冲突的状况。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立法较为滞后,调整电子商务合同的专项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因而对于电子商务的推广,仍有许多的法律障碍,如果公证机构开展网络公证业务,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这些困难。我国的公证业务与美英国家的不同,即我国实行的是实质性公证审查,不但要对事实的真实性做出证明,还负有对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要求比较高,这表现在公证程序的完备和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等方面。通常由我国国家公证机构做出的证明,法院都直接作为有效证据采用,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公证有着其自身的严谨程序,依法进行相关证明活动。公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延伸到网络之中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信用问题,构建电子商务的信用平台,从制度层面解决电子商务的发展“瓶颈”。

其四,从证明手段上看,公证优于其他证明手段。 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证明制度,依法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其证明内容的广泛性,证明形式的多样性,能够满足电子商务所需的认证多种多样的要求。公证文书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的左右,是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是国际通行的法律文书。在现有网络技术条件下,建立以公证为主体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无疑是控制电子商务特殊风险,促使电子商务发展的有效法律手段。

五、公证系统的网络构筑

公证系统计算机网络化智能公证办证系统可采用公证处内部以以太网建设,而公证处与公证管理部门之间以ATM网建设。公证办证系统是计算机网络化智能办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智能办证就是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来提高办公室效率和办公质量,改善办公条件,减轻劳动强度,实现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防止和减少人为的差错和失误,它是多层次的技术、设备和系统的综合。一个完整的智能化办证系统应该包括信息的生成与输入、信息的加工与处理、信息的存储与检索、信息的复制、信息的传输与交流以及信息的安全管理等功能。

网络公证从技术运作上讲,在网上操作非常快捷。当事人双方确定对数据电文内容予以公证,只需在自己的电脑中下达一些指令,该数据电文内容就会被加密传送到网络公证中心。网络公证员对双方的数据核实无误后,加入自己的数字公证,并留存一份,对一份数据电文的公证也就完成了,省时、省力且准确性也高。当然,网络公证要真正投入实践仍需要规则和技术两个方面的完善,比如,CA认证中公证离线审查业务、审查环节、审查细则;电子商务合同中数据证明的具体实现方式;相关网络公证软件的开发、技术标准、操作规则和流程等,都需要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探讨。

第3篇: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范文

随着信息化普及,使得电子档案开始逐渐在公路档案管理中使用,并开始被认可,甚至依赖,在公路工程的档案管理中占据重要位置。电子档案的存在,能减少档案的储存空间,节约使用面积。也能便捷开展信息交流,实施信息快捷服务,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当前电子档案的使用情况下,还是存在许多问题,想要做到完整化、规范化,必须要找出当前电子档案管理中较为突出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改善,实现电子档案实施完整性目标,辅助公路工程的实施。

2、公路工程电子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档案原件真实性问题。电子档案有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容易被篡改、删除,且不留痕迹。使用电子文档制作材料时,不存在拟稿者笔迹,相关负责人也无法在电子档案上签字,从而导致文件的权威性、真实性无法确保。一旦有人出于某种恶意,对电子文件中的内容恶心篡改,而且只是很细微的改动,难以发现,并且确定。在此方面,目前还没有较好的办法,能够针对文件的保密性、真实性进行确保,做安全防护工作,给了有心之人可乘之机,导致文件真实性受疑。

2.2电子档案内容保密性问题。使用网络中任何一个终端设备,都能将存储于网络中另外一个设备的文件获取。同时,一个终端中的文件,可同时发送到其他的多个终端服务设备。对于保密文件,或受限制的文件而言,其保密性带来了极大的威胁。比如,工程的报价,工程的设计图纸,工程的创新设计,工程合同内容等较为机密的信息,若未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进行储存,很可能被有心之人获取,从而让对手企业获悉,导致企业处于被动状态。

2.3档案管理软件使用统一性问题。档案所用的系统,在地区和单位间,若使用的软件类型不同,在文件查阅,文件使用之时,势必会造成严重的不便。各部门之间所使用的档案管理软件,一旦出现系统不兼容情况,甚至会导致文件自动拦截,或出现损害,导致文件查阅,文件使用中存在极大的隐患,也带来极大的不便。

3、针对问题研究对策

针对当前电子文件中所存在的真实性、保密性、软件使用统一性等问题,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善,以免因网络安全隐患,导致工程重要机密泄露,或文件被恶意篡改,因使用软件差异,导致文件传输和查阅受阻。针对所存在的问题,采用以下对策进行处理。

3.1分散储存。对于公路工程中的电子文档,应该尽量避免使用集中储存方式。对于重要资料,或者已经完工工程的资料,应该将其做备份后,储存于电脑硬盘中。对于存储的重要内容需要进行标注,或者将重要内容再储存一份于U盘中,就算有人恶意篡改资料、数据,也可以使用另外一处的资料进行对比,马上就能发现其中的变动之处。对于一些施工年限较长的工程,可以采取年度做期限,年底时将档案全部进行备份,进行储存。以此避免因资料年份杂乱,导致重要资料丢失,在工程验收之时,工程档案不全,对工程的资料造成严重的影响。

3.2及时杀毒,做保密措施。在文件传输,或者在文件储存时,为减少因U盘的使用,导致文件受病毒感染,应该及时对U盘、电脑做杀毒处理,发现有系统漏洞、木马威胁时,及时处理,不给病毒可乘之机。在工作中做文件传输,尽量采取邮箱传输方式,在满足传输需求的同时,且有传输记录,也能保护文件传输。在做在线文件传输之时,应该加强保护措施,做好文件传输的安全处理。对于企业的机密文件,或者是重要文件,应该避免使用网络在线传输,以免遭网络监视,或者黑客入侵,导致文件泄密,对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

3.3电子文档使用规范化。为将电子文档归档处理规范化,确保其完整性,必须要定期对办公室的电子文件进行分类处理,将有价值,重要的电子文档进行分类处理,将所有文件进行收集,随后进行整理、备份,再进行安全储存,从而将电子文档的管理归档工作安全实施。对于重要文件,可安装安全性能较高的软件,避免遭受病毒、木马、黑客入侵,导致资料流失,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特别是对于最新工程的报价、招投标方案等重要信息,必须要采取非常手段,积极处理,尽量避免在线传输,且应该做好相应的杀毒工作,为确保万无一失,必要的备份必不可少。

3.4培养专业计算机技术人才。在实现全员计算机知识定期培训的同时,也需要采取员工深造、招考等方式,为企业培养高、精、尖的计算机专业人才,在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中,单靠基础计算机知识显然力不从心,必须要请专业人员,熟悉计算机的操作技术,并且对档案管理中的业务流程熟悉,热衷于档案管理工作。在管理过程中,不仅要会用档案软件,还要会自己设计程序,自己做软件开发,使得企业能够有自己的网络空间,并帮助企业加强网络安全性。专业计算机技术人员,还需要使用软件,将工程图纸储存于电子档案,因此,运用自如的设计图绘画技巧,也必须要熟练操作。

3.5健全电子文件安全性与真实性法律条例。电子文件的归档、形成、处理、保管等事宜,中间的每一个环节中,都可能会导致档案信息被篡改、丢失,甚至无从发觉。因此,必须要针对电子文档管理真实性、安全性建立起相关的法律条例,以此成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加强落实监督,从而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原始性,以及安全性能进行保护,对电子文档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3.6制定合理、科学的电子档案规范与标准。电子文件的累积、形成、整理、分类、归档等处理事宜,使用规范、标准的进行确定,规范每一个流程,使得电子档案能够确保其科学性,能够实现整体、规范的管理模式,也是目前必须要进行解决的基础事宜。根据电子文件的管理需求,在全国的公路工程电子档案管理中,开发一款适用性强,且使用安全性高的软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工作重点与方式,形成大转变,面对时代挑战,依然可以愈战愈勇。

4、结语

第4篇: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范文

摘要:电子签名不同于传统的签名,表现为特殊的形式,它从内部保证了电子合同的效力安全;电子认证及认证机构则是从外部来确保合同关系的存在。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应对电子合同的签名和认证予以法律规制。

一、电子合间引发的签名及认证的新问题

随着信息高速公路和因特网技术的迅速普及,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现代通讯手段在商务交易中的广泛应用,合同以一种新的形式即电子合同的形式出现,并迅速发展成为电子商务活动的一种重要工具和载体。电子合同利用信息技术改变了传统的贸易观念和方式,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在此就与安全有关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问题做些讨论。

第一,电子签名与合同安全。众所周知,电子合同是通过网络中的数据交换来传递信息的,其赖以存在的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它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是将信息记载或附着于一定的物质载体(纸)_L。由于电子合同的“无纸性”,对其进行传统意义上的亲笔签字即在文件上写上当事人的名字或盖章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应以在确认书上签章为要件。但如果在现实中每签订一份电子合同都要事先签订一份确认书且在确认书上进行签章,那么将无法发挥电子合同快捷、低成本的优点,电子合同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另一方面,签名在法律上的意义就在于证明及确认某项意思表示或法律文件之成立、生效以及内容的确实性。川为了保证交易安全,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及合同内容,签名对于电子合同来说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现实对传统的签名提出了挑战。

第二,电子认证与合同安全。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虽有与传统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却始终是不同于传统合同的。交易双方甚至往往是相互陌生的,互相不确定真实身份及真实意图,即使交易双方是在一定的信任基础上进行交易,网络中的交易信息在传输存储交换过程中被删改、窃取、拦截等情况也会发生,不能通过有效途径或有关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通过认证,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不可抵赖性,就会导致当事人责任不明,阻碍交易的进行或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电子交易就会处于相当脆弱的境地,其发展的余地可想而知。安全是电子合同的生命之所在,没有安全,就不可能有电子合同的存在与广泛应用,而电子合同的安全性主要体现在签名和认证上。因此,有必要对电子合同的签名及认证问题进行研究,找到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来解决由电子合同引发的安全间题。

二、电子签名在我国法律上的确认

关于电子签名(electronicsi,ature),国外及国际组织或是从签名形式的角度,或是从法律意义的角度阐述了电子签名的含义。笔者认为,电子签名简言之就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及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者。

电子签名本身是一种电子数据,储存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中,极易被修改或破坏,且不会留下痕迹,而书面签章可以向法庭提交初始文件,因而电子签名的证明力不如书面签章;在电子交易中,当事人一方可能同时拥有多个电子签名,可能在不同的系统中使用不同的电子签名,不如书面签名那样具有唯一性。尽管电子签名在这些方面逊色于传统的签名,但它满足了电子合同快捷的要求,其存在的价值在现代交易中得以体现。因此,不妨先认可电子签名的可应用性,然后找到一种依赖于高新技术的安全可靠的方式以及完善的制度设计来增加对电子签名的信任度和安全感。

纵观各国立法或条例,其中都涉及到了电子签名的概念、效力问题。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反观我国大陆,无论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未涉及电子签名,我国《合同法》显出了它的滞后性。笔者建议在《合同法》或司法解释中对电子签名的概念、种类、效力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使之更有利于指导实践。具体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电子签名的概念。适用一个新的概念之前,首先应清楚其具体含义。电子签名主要包含了三层惫思:(l)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2)电子签名能确认电子合同的内容:(3)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表明其身份,并表明接受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继之表明愿意承担可能产生的合同责任。

第二,电子签名的种类。目前电子签名的主要方式是以非对称密钥体系为荃础建立起来的数字签名,但不可否认还有其它签名形式的存在,如PIN码等,以及今后可能会出现的更先进的签名方式。在法律中不能只规定流行的做法,应考虑到在现实基础上的技术的多样性及可能性。电子签名离不开技术的支持,而技术由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的不断提高也是不断进步和完善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后出现的技术优于先出现的技术,也包括攻击破坏技术。如果法律只规定现今广泛应用的技术,则不能适应新环境下对安全性的要求)为此,法律必须不断修改以适应新的需求,如此必将牺牲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另外,法律的单一性规定可能会妨碍其他技术的应用,导致垄断、歧视。因此,法律需要在电子签名的种类问题上保持中立我国应采取折衷的方法,一方面规定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允许运用以任何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保持技术的中立性;另一方面.又对所谓的“安全电子签名”(即数字签名)作出特别规定,并建立配套的认证机制,与国际接轨。

第三,电子签名的效力。有学者认为,根据“功能等同原则”,电子签名具有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然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由原则来赋予的,要使电子签名具有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效力,只能通过立法的形式。就电子签名的内涵而言,它与传统签名别无二致,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在电子交易中,只要能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电子意思表示的发端人并证实发端人认可了该电子意思表示的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国外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或正在提交审议的草案中均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效力。为了便于国际领域的商务活动,法律应该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

三、电子认证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通过电子签名,从实体法角度来讲,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成立,确定了合同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身份和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从诉讼法角度来讲,保证了合同因签名而具有的证明当事人交易关系的能力。然而,电子签名只是从内部为当事人提供了数据信息安全性的保障。如果有人盗用电子签名进行交易以达到其诈骗的目的,如果交易一方否认合同义务而不予履行,那么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仍是处于危险之中的,交易信用安全仍然岌岌可危。因而,从外部对当事人合同关系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以及对电子签名、当事人身份、合同内容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证明显得尤为重要。此种外部保护就是由不涉及合同利益的第三方公平地对交易信息的真实性主要是当事人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证明,它依赖于电子认证以及认证机构。

电子认证是指电子商务认证机构(CertifieationAuthority,简称CA)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过程。我国信息产业部《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CA定义为: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电子认证包括站点认证、数据信息认证、当事人身份认证等。CA能提供比较易于使用的手段,使依赖证书的当事人得以证实:信息认证人的身份;用以鉴定签名持有人身份的方法;对使用签名目的方面的任何限制;签名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已失密。

电子合同的有效运作离不开认证及CA,没有CA的认证,电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就无从得到保障,当事人对交易对方的信任也无法建立,整个电子商务活动就会因为得不到人们的信任而无法进行下去。要使整个认证体系及认证活动受人信赖,使通过认证程序颁发的电子签名证书被广泛应用于电子合同交易中,CA的建立与完善问题首当其冲。这就涉及到CA的功能与机构设置问题。

第一,功能方面。目前,在世界范围内CA的主要功能都是接收注册请求,处理、批准或拒绝请求,颁发证书,以此达到对内防止否认,对外防止欺诈。J3]在认证体系中,CA应该是一个受单个或多个用户信任的,提供电子签名及用户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CA应该具备这样的特征:(1)它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2)它具有中立性,提供的是一种信用服务;(3)它的运作是为了建立或保证一个公正的交易环境。在具体的电子合同场合,CA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以及合同关系证明的角色。

在功能方面的建立及完善措施主要是规定CA的义务,明确CA的责任。从义务的角度来看,主要是明确CA的信息披露、数据保护、安全保密、歇业安排等的基本义务。比如,CA有义务确保自己作出的所有重大陈述,就其所知悉和所相信的最大程度而言是准确无误与完整的。另外,所有的CA都必须强制取得许可证,非许可的CA将丧失电子签名在证据法上的推定和相当优惠的责任限制。从责任的角度来看,证书是电子交易的基础,需要稳定性和准确性,认证人对自己因疏忽或告知不实而导致的用户损失与第三人损失,都应当负赔偿责任。通过义务及责任体系的建立及完善,将使CA的功能得到极大限度的发挥,也有利于电子交易活动中对电子签名的信任感的建立。

第二,机构设置方面。CA的建设机制可分为树形验证结构与邦联结构。日队我国当前实际考察,宜采用树形结构,建立一个独立于所有行业、所有交易的全国性的权威认证机构,由这样一个机构制定认证行业的统一运作规则,包括认证机构的人员、组织形式、营运章程等,并向下级CA发放根证书。目前,由人行牵头、组织12家商业银行联合共建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建设已取得重大进展,认证体系一期工程建设已宣告结束,相继向全国的商业银行、商业用户和个人发放证书。毫无疑问,在CFCA建设运营的基础上发展国家根CA是可行的,国家根CA将来为全国其他所有的CA(包括金融CA与第三方CA)发放根证书,并对全国的认证机构进行监管。它的中立性、权威性将保证电子商务的深人发展,也将有利于保障电子合同的安全。

总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电子签名主要是用于数据电讯本身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是一种技术手段上的保证;而电子认证,则主要应用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方面,保证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是一种组织制度上的保证,不管从哪方面来说,都有利于电子合同的安全。电子签名和认证的价值也得到了体现。因而,在立法中对它们作出相关的规定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曾更莹.网际网路上运用电子签名所步及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台湾:万国法律,1997(4).

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J].律师世界,l999(11).

梅绍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68.

第5篇: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范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外汇管理

目前依托现代电子信息技术进行的新型商业商务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引领生产生活方式变革,推动支付新浪潮,催生新的支付需求。如何顺应电子商务发展新需要,规范电子商务跨境支付行为,建立相应的监管政策措施,势在必行。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业务管理的现状

所谓跨境电子商务,就是一种较为高级的电子商务形式,不同国别或地区间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交易,实际上就是将传统国际贸易加以网络化、电子化的新型贸易方式。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而以中小企业占主体的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也呈现出喜人的态势。并由此带动了跨境第三方物流、外海仓库租赁等相关行业的迅速发展。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类型

当前的跨境电子商务存在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境内用户在境外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即境内用户通过国际性的电子商务信息平系卖家购买境外商品或服务。二是境内商户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销售商品或服务,通过国际性的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向境外买家出售商品。

(二)跨境机构的支付方式

一是由第三方支付工具统一购汇支付,即支付机构集中代客购汇结算给境外卖家,或者境外的电子支付平台接受人民币支付。二是依靠境内外第三方支付工具收款结汇流入。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目前已经开展真实贸易背景下的结汇服务,境外买家直接汇款到支付宝公司的境内银行账户,然后通过支付宝系统集中统一到银行结汇,以集中结汇或居民个人名义结汇流入,付款给国内商家。

二、国家政策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一)当前国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城市

目前全国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的城市有11个,分别是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广州、苏州、深圳、银川、平潭、长沙。

(二)当前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地区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不包括支付机构提供的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相关服务。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实施主体管理,外汇局对其电子商务跨境外汇支付行为所涉结售汇及跨境收支等业务进行规范。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2月1日《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至2013年末,共有包括财付通、支付宝、汇付天下在内的22家第三方支付公司获得外汇局批准,成为首批跨境支付试点资格企业。

三、宁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基本情况

2014年1月2日海关总署批准银川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工作,以支持宁夏加快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为宁夏抢占国际新兴贸易业发展先机找到新的着力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奖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地区需具备的条件:辖区内有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含互联网支付),具有跨境互联网支付实际需求、业务量较大且技术条件较为成熟的支付机构可开展试点业务。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定位和市场准入问题有待明确。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支付清算服务,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一种,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在跨境的外汇收支管理中,承担着与外汇指定银行类似的职责,既是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者,又是交易行为的监督者,如何界定这类机构并对其所经办的跨境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管理,需要在外汇管理法规和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层面予以规范。

(二)交易真实性的审核难以把握。由于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传输电子交易信息,没有传统的合同、发票等纸质单证,导致货物和服务贸易传统的纸质单证审核失去基础,跨境交易真实性审核的难题为资本项目混入经常项目办理电子商务跨境收支提供了途径,也为非法资金流出流入提供了可能。

(三)外汇收支信息准确性难以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充当跨境电子商务的收付款方,境内外交易主体不发生直接的资金收付行为,因而国际收支申报的收付款主体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而不是实际的交易对手,从而导致这部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失真。

五、有关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所涉及外汇管理政策建议

为更好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将网络跨境外汇资金纳入监管体系,外汇管理部门应积极研究,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外汇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结汇购汇的资格、真实性审核职责、外汇收支统计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管理规定。具体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市场准入管理。从经营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业务主体承担的职能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企业实质上是代替了网下的银行承担了部分监管以及清算服务。因此,可以考虑参照商业银行办理外汇经营业务的准入标准,从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外汇政策监督等方面建立准入标准,防止不具备条件的第三方组织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及相应的结售汇业务。

(二) 重点监管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交易的真实性。保障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交易的真实性应该成为外汇管理的重点。要指导第三方支付企业从国内外买卖双方的资质、贸易合同信息、交易货物品种方面,做好交易主体的识别、交易信息的完善、交易货物的合规等工作,保证贸易的真实性。同时,要督促经营网上跨境交易业务的第三方企业健全内控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做好对网上跨境交易业务的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有序开放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业务品种。在业务品种管理上,本着既积极支持又严控风险的指导思想,稳妥、有序推进的总体办法,可以先放开个人网上跨境交易,后放开企业网上跨境交易;先放开有市场公允价格的物品网上跨境交易,再放开不易把握真实性的物品以及服务贸易的网上跨境交易;先放开出口贸易,后放开进口贸易。

(四)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统计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严格执行外汇收支信息统计监测制度,如实、准确地向银行提供交易双方的信息,如名称、资金属性等,特别是改变目前以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做法,实行以实际交易主体名义办理跨境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确保申报数据与交易实际情况一致,保证统计申报数据信息的准确性,防止虚假交易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第6篇: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范文

【关键词】当事人;行为能力;电子人

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55-01

一、当事人身份确认问题

我国于2004年8月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该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的电子签名如需认证,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确认了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此时,电子商务合同用以确认当事人身份的电子签名虽获得法律承认,但对于认证问题,又要如何规范呢?我国已有的法律条文并无具体的规定。在传统的书面合同缔结过程,常通过公证机构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对于电子商务合同,国际间的通常做法是成立电子认证机构,对电子文书进行真实性的认证。因此,我国在探索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过程中,可以借鉴国际间建立的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建立第三方的“电子认证”机构,一方面通过电子签名来确认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身份之表征,另一方面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认证,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二、当事人行为能力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关于自然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订约能力及对合同效力影响的问题,在此需要讨论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电子订约能力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的问题。对此问题的看法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持肯定的态度,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关系与传统的合同关系并无本质区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为无效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人的追认方可有效。

第二种观点对传统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持否定态度,认为应该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和维护交易稳定角度考虑,将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有效。我国台湾地区“电信法”第九条也有相关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使用电信之行为,对于电信事业,视为有行为能力人。”持该否定态度的出发点有两方面,其一在网络环境里,网上商城经营者难以辨别相对人的真实情况;其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法定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即使依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享有撤销权,但是电子商务合同在发出承诺之时即为履行之时,相对人根本没有机会行使撤销权。因此,为保护电子之交易安全和善意商家的合法权益,应该承认未成年人在网上订立合同之效力。

第三种观点持折衷态度,认为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只是身份识别的难度在网络环境下有所增加。若仅仅着眼于现有技术状况,就认为传统的合同法关于未成年人订约能力的规定不能适用于电子订约未免太过草率。但是,倘若未成年人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时实施了欺诈行为,并与网上商城订立了电子商务合同,就认为该电子商务合同为有效合同。之所以这样做,除了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之外,还应当考虑交易安全以及尽了善意且谨慎的网上商家的合法权益。

作者认为于电子签名法和其他电子商务相关法未设置特有规定的情形下,不宜类推适用观点二中“电信法”之规定“分别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邮政和电信行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这样便会忽视法与法之间的差异性,从而给具体的法条应用带来疑义。然而依据第一种观点,这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对方商家极其不利,进而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保护,因此认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时实施了欺诈行为时,使相对方相信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已经取得法定人的追认,应认其法律行为有效,以达到权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与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维护的目的。以上可以看出传统与新式法制思想碰撞,传统的合同法更强调对当事人的约束以达到对交易安全的维护,而新式的电子商务合同法制思想强调对合同缔结过程的规范,追求在科技进步与民法基本原则间寻求新的平衡点。

三、电子人问题

电子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自动化手段。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但并未明确规定“电子人”的订约能力以及订立合同的效力。考虑到我国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以及“电子人”的广泛应用,对“电子人”以及其订立合同的效力做出明确、具体的立法规范就十分的必要。鉴于我国已经签署了UECIC和UECIC作为国际性电子商务公约的影响力,作者认为应当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明确承认“电子人”所订立的合同与履行效力。本质上“电子人”并不具有法律的人格主体,而是一种能够执行当事人的意思的、职能化的交易工具,从属于合同一方主体。基此,借助这种“工具”所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应由其所代表的主体承担。

参考文献:

[1]刘满达.电子交易法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第7篇: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范文

一、我国现行有关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一)实体法方面

在互联网环境下,随着互联网用户数量的激增,网络行为的内容不断丰富和扩充,网络侵权纠纷方式层出不穷。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行为的认定、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责任承担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在电子商务纠纷案件方面,我国涉外电子合同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二)程序法方面

无论是在网络侵权方面,还是在电子商务方面,对于司法管辖权的确定和行使,都还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仍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即依据属地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则确定对网络侵权和涉外合同案件的管辖权。为了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互联网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外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对我国现行有关互联网案件管辖权规定的评析

(一)我国现行有关互联网案件管辖权规定的合理性

在网络侵权案件方面,上述司法解释以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一般规则,以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补充和例外。在电子商务方面,依据传统管辖规则,确定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等均具有管辖权,对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予以肯定,对于一些与本国国民的根本利益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民事案件,实行专属管辖。这样也就扩大了管辖法院的范围,使得与案件有关的法院能够依据以上任意连结点主张对案件的管辖权,维护本国或其国民的利益。

(二)我国现行有关互联网案件管辖权规定存在的不足

首先,无线网络的发展,为确定计算机终端设备例如大量手持和车载终端设备所在地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其次,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要求时要有“明确的被告”,而现行互联网管辖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在确定被告时,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可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两者在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方面是相互冲突的;最后,对侵权行为地的扩大解释,必然增加了享有管辖权法院的数量,由此也增大了各国法院间产生管辖权冲突的可能性。在电子商务方面,电子合同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合同法是实体法,而管辖权属于程序法范畴,因此合同法对于网络管辖权的影响十分有限,并不能解决其中的大部分问题。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案件管辖权规则的几点建议

互联网的全球性与各国法律的地域性存在着突出矛盾,各国对互联网进行管辖,都是为了净化电子商务的社会环境,推动和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发展互联网经济。完善我国互联网案件管辖权规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在网络安全性要求较高的领域,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要求网民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进行上网登记,只有通过验证后,才能在各网站的留言板上发言。

网络实名制有很多具体的实施方法,例如,采用真实身份登录、网名登录,采用技术识别手段等。网络实名制的实行与隐私权保护和言论自由产生冲突。因此,对于实名制的推行仍需进行合理的设计,如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有效的网络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双方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网络服务提供者保证用户个人信息不向外泄露等。

第8篇: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范文

一、电子商务公证的内涵

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基本支撑,对信息技术的依赖性较高,但与传统的交易形式相比,安全性相对较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平性需要有足够的保障。电子商务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电子公证员通过公证网络平台依照法定程序来证明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之间以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系列活动。电子商务公证是公证权力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和扩展,虽然公证的法律效力没变,但其公证程序、方法都在传统公证手段的基础上发生了变革,其对网络和技术的依赖更加明显,可以说,电子商务公证是电子商务发展领域的一次重大进步,更是公证领域的一次重大突破。

1.在电子商务公证中,对于主体的公证是通过对申请当事人的身份认证来完成的主要以数据信息等方式来实现,例如:通过电子签名等手段来完成。需要强调的是,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公证过程中的重要部分,其实现方式有:利用特殊符号或者有特殊意义的代码来进行签名。随着电子商务公证业务的发展和完善,关于电子签名采集工作也不断走向成熟。首先,要保证电子签名的独特性、唯一性;其次,要保证其具有明显的代表性;另外,电子签名必须由拥有者自行设定,并设定附加信息和反馈信息,以保证在签名被改动时,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取提示信息。

2.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网络化、开放性、信息传输实时性等特征,所以介入这一特殊领域的公证必然要全方位电子商务公证的客体是交易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活动细节,而这些细节大多是虚拟的,要保证这些细节的真实性、合法性、全程性,对电子商务公证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3.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交易合同的公证电子合约的公证可以依附于有形的物质载体,也可以是贮存数据信息的复制文件,总之,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合同,都必须在电子公证员的主持下,经交易双方共同确认,这样才具有公证效力。

二、发展电子商务公证的必要性

传统的公证形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对于公证的需求,因为电子交易是一种基于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虚拟交易,交易的双方无需当面订立契约,而是完全通过信息数据来达成交易目的。因此,电子商务公证必须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确认双方的身份,尽量缩短交易双方在身份确认环节所浪费的时间,保证无纸化环境下的交易享受面对面交易时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否则,电子商务公证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另一种形式实现了降低生产成本、减少交易时间、简化交易过程、改善物流环节,公证行业适时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等功能介入,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权利有着特殊的意义。

1.认证效力更高一般认证环节中的电子签名在诉讼中需要经过质证,但是《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公证机构出具的数字证书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的认证机构,对于主体身份的确认更加有效。

2.社会认可度高。公证机构是非营利性的国家机构,比起普通的认证机构,更具权威性。如今,我国市场领域的企业信用度亟待提高,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更倾向于向国际权威公证机构寻求帮助。

3.法律地位更高。公证机构具备完全意义的中立性,这一特性决定了其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不偏不倚,自始至终保持中立,其公证结果受法律保护,比起由企业担任交易过程中的认证角色,可以更有效地确认双方的交易资格和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公证在电子商务认证过程中的地位是任何私立认证机构无法比拟、无法取代的。但是,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缺乏专业的电子商务公证人才,公证技术和手段也需要提升,维护电子商务公证领域的法律体系也不尽完善。要想实现电子商务公证技术的突破,必须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投入人、财、力支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公证体系。

三、电子商务公证发展措施

电子商务在我国起步晚,但却呈现出跳跃式发展,网上银行、网上招标、网上拍卖等业务发展迅猛,在这一过程中,很多弊病集中爆发,如果不妥善处理,会导致我国电子商务畸形发展。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

2005年,《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为确定交易方的身份和权利有很大的帮助,但是,电子商务公证体系需要严谨、全面的法律加以辅佐,网络公证的配套法规并不健全,这严重制约着电子交易领域维权工作的顺利进行,更间接地导致一些网络诈骗案不能有效破解。

2.没有先进的网络平台

依前文所述,电子商务的实施依托于完善的互联网技术,网络硬件的建设程度和软件的开发程度都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公证结果。此外,电子商务公证是全国范围内的系统化工作,这就需要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商务公证体系。而这一平台的建立需要巨大的技术、资金、人才作为保障,其推广更需要大量的专业辅导工作跟进。

3.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源

公证员是电子商务公证最直接的实施者,其素质、知识面、技术水平直接决定着公证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从事电子商务公证工作,最起码要兼具扎实的电子商务知识、优秀的公证工作能力和丰富的网络操作经验。可是,在公证行业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能达到在其中一项的人才都屈指可数,何况兼具三者。这是制约电子商务公证体系发展的瓶颈。电子商务公证体系是一项全民、系统、高端的工程,需要多方合作才能实现。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公证工作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统一的网络平台

想要规范电子商务公证工作,必须有规范化的平台做支撑。目前,我国很多地区拥有专业的电子认证中心,但是,并没有完善的、区域性的或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公证网络。为了更好地发挥公证的身份认证作用和维护交易主体权利的作用,公证部门应该着手建立遍及全国的、以及区域性的电子商务公证网络平台,形成层级分明、职责权限明确的公证体系。

2.形成规范的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规范化是保证工作效率的必要因素,这点在公证领域尤为明显。首先,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要在意见统一的基础上通过权威的网络平台,将具备合法电子签名的合同传送至网络公证中心,后者依据法定程序受理公证申请,并严格执行审查程序,明确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合同内容等事项。其次,进入电子商务公证审查阶段,也是非常重要的阶段,因为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特别是民事行为能力真实与否,电子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直接取决于审查结果,这对审查技术、手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想要做好审查工作,需要电子公证员具备对虚假信息的高度识别能力和在严谨的网络平台上鉴别虚实的技巧。随之进行的是公证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关系着审查结果的真实性,这部分工作应该脱离网络,即进行实际形式的调查,收取具备证据能力的信息。最后,进入网络公证书的传达阶段。

这一阶段需要做好保密性工作,保证交易主体双方对第三方的隐私权,同时由公证机构将备份好的公证信息以数据形式传达到交易当事人手中。这阶段,建议做好传达回馈工作,确保可靠的信息安全传送至当事人手中,当事人收到后按约定形式进行回馈,避免信息意外丢失。

3.培养高效的公证人员

从事电子商务公证的人员必须取得公证资格,必须熟悉网络办公的基本流程,必须掌握基础的电子交易知识。在培养中可以与部分信用度好的企业结合,根据企业需要来开展培训工作,这样既能提高培训效果又能缩短培训时间,避免盲目浪费人力和时间的现象。

四、结语

第9篇: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范文

(一)目前财务软件对凭证附件的处理

以某财务软件为例,该软件网络版能同时运行多个账套,集团各用户通过互联网登陆到服务器使用相应的账套,对会计凭证附件保存信息化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其做法是先将原始凭证扫描或拍照保存为电子文档资料,会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内容后,需上传附件时,点击保存附件按钮,从电子文档中选取相应的文件保存,基本可以实现查阅会计凭证时就可以查阅相应的附件。但是,凭证附件数据采集程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扫描或拍照的图片文档格式大小不一,一般扫描文件过大,影响网络传输速度和保存容量;二是附件采集人和相应的修改记录不能保存,对于审计来说,无法查找相应责任人;三是由于凭证和附件生成不同步,填制凭证选取文档时,易发生对应性错误,出现凭证与附件不匹配的现象;四是会计人员填制凭证时效率不高,附件采集往往不完整。可见,该软件系统解决了远程审阅凭证、账、表的问题,但对审计所需的其他原始凭证保存还达不到审计所需的要求。

(二)对财务软件二次开发嵌入凭证

附件采集模块,实现原始凭证采集与填制会计凭证的无缝对接。针对目前市场上财务软件存在的不足,组织二次开发了凭证附件采集模块,嵌入到财务软件总账凭证模块中(见图所示)。该模块克服了目前财务软件存在的缺陷。具体操作过程是:会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内容后保存时,会自动驱动该模块,弹出是否进行原始凭证采集对话框,需要采集时,点击“是”按钮,自动启动电子拍照影像设备,将原始凭证放置提示区域,点击“拍照”按钮,即生成该附件影像,影像图片在指定区域以加密格式保存。同时,记录录入人姓名、时间等信息;若删除该影像时,原有图像删除,但删除操做人姓名、操作时间均会永久保留。图像大小为50K左右,图片清晰满足查阅要求,网上审阅时,传输速度较快,每张会计凭证附件保存数可以按需要设定。

(三)附件保存信息量大,包括内部审计所需的大部分资料

会计凭证附件主要有从外部取得的发票单据,内部填制的各种审批单据、进出库单、验收单、合同、文件、工程结算单等,在进行内部审计时,点击凭证右上角的附件按钮即可查阅(见右图所示),大大提高了审阅的速度和效率。

(四)会计基础资料信息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规范会计凭证附件采集的范围。对高速公路企业管理来说,除原有财务核算的原始资料采集外,可以针对成本费用的管理重点领域,路面养护维修增加相应实况图片资料及工程维护审批资料,将业务管理资料纳入到财务核算管理中,做到精细化管理。同时,对如停车费之类的小额原始单据简化采集方式,按重要性原则,不必一一采集。

2.建立完善的确保电子附件真实性的制度。现阶段要求会计凭证填制人员采集保存影像资料,对资料一致性和真实性负责,会计凭证稽核员也要审核采集的附件。随着电子签名采集制度的建立,以后可以充分利用电子签名文档直接作为财务资料。

3.提高采集效率,减少采集工作量。首先,要充分利用内部信息化成果,包括利用网络电子签名的工资表、文件、合同等电子化资料,减少工作量和提高资料的真实性;其次,利用外部信息化成果,例如网上银行形成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税务局提供的纳税单据信息联网查询等。

(五)会计凭证影像系统应用效果通过会计凭证影像系统将所有会计资料转换成影像资料存储在相应会计凭证附件后,在进行内部审计时,上一层组织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在办公室通过网络登录到被审计单位的账套,就可以查看被审计机构所有应审阅的资料,对收费管理所站一级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时间由原来的每个单位平均两天缩短至四个小时。同时,实现二级机构对三级机构(收费管理所、信息中心、养护中心、各类分支机构等)的会计凭证进行审核,可将内部审计与凭证稽核、预算管理控制结合并即时实施。集团内审人员可随时审阅下属各级机构的审计资料,只需对重点情况进行现场审计检查,实现了快捷高效、有的放矢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会计凭证影像系统在高速公路企业内部审计应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

1.影像数据的安全性相对于财务报告等数据性财务资料,图片影像资料具有直观、真实、可读性强的特点,特别是有许多经办人员的签名,真实性的核查较容易。如果数据流失,会给企业集团造成不利影响。从经营角度来说,成本控制、进销渠道、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可能会全盘泄密,对生产经营造成打击;从高速公路建设公益性方面来说,片面地读取其中的信息可能在社会上形成对企业经营不利的舆论影响,我们企业目前还没有做好公益性项目财务公开的相应准备工作。因此,加强服务器数据安全管理非常重要。要从数据加密、接触数据人员、防病毒攻击等多个方面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投入相应的技术设备。

2.部门利益的阻挠高速公路企业集团下属机构比较复杂,有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企业,也有参股的企业、还有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利益目标不尽一致,还有企业短期目标与政府监管目标的差异,推进此项工作会进一步加快信息透明度,需决策层引起足够的重视才有可能推广应用。

3.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比传统审计,利用影像资料进行审计,其优点是可高效率地获取海量信息,从较全面的信息中提炼有价值的观点,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信息较易发现。不足是首先要对影像资料的真伪进行鉴别,同时失去了现场观察和与相关人员面对面交流可获知的信息,对类信息不易掌握。审计人员必须充分利用大量信息,善于总结规律,善于横向比较找差异,纵向比较找原因,结合实地现场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形成问题原因。多分析、多比较来弥补非现场审计的不足。这对内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综合素质要求。因此,应注重从多渠道对现有审计人员的培训,以适应审计信息化的要求。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