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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是特殊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让每一个特殊儿童得到其所需要的适当的教育,最大限度地满足其发展的需要是特殊教育的宗旨。从特殊儿童的教育诊断与评估到制订适合其发展需要的教育目标,再到选择合适的教育训练内容,最后到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教育和训练,这一过程无不体现着伦理道德的活动轨迹。在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中,从业人员肩负着沉重的伦理责任,由于面临特殊教育的实际和社会过高的期望与要求,从业人员也经受着严峻的伦理挑战。正视并关注特殊儿童教育训练过程中的伦理问题,使教育训练体现出人性、合理、公正的伦理理性,不仅体现了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价值取向,还决定了特殊教育发展的质量和方向。一、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存在伦理失范现象在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中,伦理失范现象屡屡发生。伦理失范现象的出现不仅影响了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效果,还增加了家长的心理负担,从长远讲,也阻碍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具体而言,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在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的伦理失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某些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存在个人利益至上的伦理失范行为,如有的从业人员为了提高个人的工作成绩,为特殊儿童布置了较简单的教育训练任务,其目的是为了使教育训练活动在表面上取得一定的成效,从而赢得家长或社会的好评;有些从业人员却恰恰相反,不顾特殊儿童的实际,为特殊儿童制定了过难的教育训练计划,把教育训练活动安排得过密,其结果是教育训练的效果不佳。有的从业人员看重报酬,缺乏奉献精神,报酬低工作就没有动力,对特殊儿童的困难熟视无睹。有些从业人员出工不出力,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这些情况反映出有些特殊教育从业人员时刻把个人利益摆在前面,无视特殊儿童和家长的利益和需求,这种功利化的倾向严重影响了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效果,损坏了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有些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存在职业倦怠的现象,工作敷衍,没有激情和动力,忽视特殊儿童的需求,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有些从业人员缺乏责任心,在教育训练中不管特殊儿童的接受情况,自行设置教育训练的节奏,导致训练效果不佳。甚至有些从业人员在特殊儿童犯病时,不及时采取措施施救,或没有采取隔离措施保护其他儿童的安全。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是一个长期的、反复的过程,工作难出成效、没有成就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特殊教育从业人员长期面对这种工作状态,难免会出现一些倦怠和疲惫,工作失去激情,没有动力也在所难免。但是,职业赋予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使命,要求从业人员必须负起责任,这是不能推脱和轻视的。
有些特殊教育从业人员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特殊儿童的行为,体罚行为一般有罚站、推、搡等;变相体罚一般指语言暴力,如侮辱性地称呼某些特殊儿童,有的从业人员在批评、纠正特殊儿童的错误时,语言及语气中带有讽刺挖苦嘲笑之意。对特殊儿童而言,特殊教育从业人员是其依恋的重要“他人”,是他们成长环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特殊儿童发展最具动力的因素,从业人员对特殊儿童的体罚和语言暴力不仅侮辱了他们的人格,也损伤他们的自尊心,更严重的还会导致个别特殊儿童丧失生活勇气,引发违法犯罪等严重后果,甚至有的特殊儿童会因此而付出生命的代价。
有些从业人员偏爱那些聪明的、漂亮的、家境好的特殊儿童,对其有一定的耐心,当他们犯错误时也能给予体谅;而对一些个性执拗的、难教育的、训练效果差的特殊儿童,往往失去信心,对其态度冷漠或忽视其感受。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在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的行为失范折射出他们的道德失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失范,不仅造成了教育训练的低效率,还损害了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使特殊儿童家长失去对特殊教育的信任。因此,从业人员需要在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中用伦理准则规范其行为,建立起人性化、合理化、公正化的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伦理体系。
量力性原则又称“可接受原则”或“适度原则”,是指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在安排特殊儿童的教育和训练时要与特殊儿童现有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从特殊儿童发展的实际可能性出发,使教育训练的任务、时间、密度、方法和组织形式是特殊儿童可接受的。维果茨基提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对特殊儿童来讲也是适用的。从业人员要使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负担不要过重,但也不能使教育训练的内容过于简单,让特殊儿童轻而易举地完成,最理想的情况是教育训练的任务既要高于现有的水平,保持一定难度,又要在能力尚处在形成状态的“最近发展区”内引导特殊儿童经过努力去解决问题。贯彻这一原则,要求从业人员准确了解和估计特殊儿童现有的接受能力和智力、体力发展水平,采取合理方式,恰当地由近及远、由已知到未知、由简单到复杂、由易到难、由具体到抽象、由部分到整体地进行教育和训练,要根据特殊儿童的实际安排进度,小步子进行,不能急于求成。
系统性原则也可称为整体性原则,它要求把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视为一个系统,系统内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影响整个系统的完整和平衡。因此,从业人员在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训练时,应该把每一个环节都放到整体中去权衡,以整体系统的总目标来协调各个小系统的目标。例如,言语语言障碍的矫治要抓好一系列环节,如对儿童言语语言障碍原因的了解、障碍程度的分析和评估以及康复训练方案的制定等,每一个环节都关系到言语语言障碍儿童最终的康复效果。从业人员要善于从整体的高度去看待特殊儿童的教育和训练,只有重视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每一个环节,才能保证特殊儿童得到最有效的康复训练。贯彻这一原则,要求特殊教育从业人员首先要树立一个大教育的观点,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来考虑对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问题。其次,要抓住每个教育训练的阶段、教育训练环节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解决主要矛盾;三是要巩固各个阶段的教育训练成果,使其得到不断的强化和提高。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是一个系统工程,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应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从医疗养护、教育训练、就业培训三个方面的需求出发,不断巩固和发展学前教育、学校教育、成人教育的成果,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训练效果。
个别化原则是指特殊教育从业人员要根据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的具体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制定个别化的教育与训练方案,进行针对性的教育。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对特殊儿童进行个别化的教育有助于实现因材施教。特殊儿童由于障碍类别、障碍程度、发展过程以及所处环境等诸多因素的不同,其身心发展水平表现出较大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个别化的教育可以根据特殊儿童的不同需要设计不同的教育方案,还可以根据该儿童的能力设计最适当的教育训练计划,以保证其得到最适当的发展。贯彻这一原则,首先要求从业人员对特殊儿童有客观的认识,承认特殊儿童的个体差异。特殊儿童不仅有各种生理缺陷,还存在着情感发育迟缓、情绪不稳定且调节能力差、意志薄弱、缺乏主动性、易受暗示、固执等诸多心理问题,他们与普通儿童相比,表现出更大的个体差异。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只有先承认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会摆正自己的位置,树立正确的特殊儿童观,针对其具体问题制定出独一无二的教育训练计划。其次,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在对特殊儿童进行个别化的教育训练时要持平等的态度,对不同性别、年龄、家庭背景、智力、个性、相貌的特殊儿童能够做到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以个人的私利和好恶作标准,要让每一位特殊儿童都能得到公正、平等的教育。#p#分页标题#e#
在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训练时,特殊教育从业人员要做好长期和反复的思想准备,遵循反复性原则。遵循反复性原则,不仅是因为人的认识过程是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完成的,还因为特殊儿童的身心发展是相对滞后的,他们的教育训练需要在从业人员的指导下反复地进行才可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有的从业人员在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训练时,常常因为他们理解和接受得慢而失去信心,否认特殊儿童发展的所有可能性,采取排斥拒绝或敷衍的态度;有的从业人员对特殊儿童要求过高,从一开始就制定了较高的教育训练目标,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对于特殊儿童的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应该不厌其烦、循序渐进地反复进行。
整合性原则是指将特殊儿童发展的各种需求统一在教育训练活动的项目中,使得特殊儿童的动作、认知、语言、日常生活技能和社会技能等几个方面,在每一次训练活动甚至在训练的每一个环节都得到尽可能多的实践,从而提高教育训练的成效。整合是特殊儿童教育训练实施的基本途径,特殊教育从业人员需要将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各项内容有机结合和互相渗透,在教育训练的内容、形式和方法上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使教育训练活动的功效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例如,在智力落后儿童的教育训练中,在方法上应综合使用听、说、读、写、唱、演、玩等方法,不过分依赖一种方法的训练;在内容上应该把生活内容融入到教育训练活动中,培养智力落后儿童的社会适应性,使他们成为能够生活自理、自食其力的人。实施整合性原则,要求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类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方法,针对特殊儿童的特点及教育需求,有机地整合各种教育训练的内容、方法,使教育训练活动发挥最大的教育效能。
早在1995年,美国特殊儿童教育协会就宣布了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八条职业伦理准则,涉及了从业人员在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的职责、知识、社会作用、职业态度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较为具体,从业人员较容易执行,为从业人员提供了具体的工作规范。目前,我国缺乏适用于从业人员在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的切实可行的、可操作的伦理规范,社会及特殊儿童家长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一般是从道德角度出发的,比如“德高”、“身正”、“严谨”、“廉洁”、“奉献”等,这些要求过于笼统、抽象,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够。为从业人员制定伦理规范,应当立足大众伦理和世俗性道德,不宜用口号式的语言来表述,而应着眼于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规范,如要求从业人员“根据特殊儿童的实际进行教育训练”、“为特殊儿童制定个别化的教育训练方案”、“在教育训练活动中保护特殊儿童安全,维护特殊儿童的合法权益”等,要求从业人员在日常生活情境中作出正确的伦理规范选择。
关键词:特殊儿童;教康整合;特教教师;转变观念
随着特殊教育的迅猛发展,“教康整合”理念已经在该领域凸显出重要的应用价值,所以要求学校教育康复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知动能力。传统观念认为,难道要让我们穿着白大褂来为他们治疗吗,这是医生的事情,应该送去医院,我们只负责教授知识。可是,人群中就有那么一类人―特殊儿童,他们不仅渴求教育的侵润,也需要医疗的康复。其实,这是我们特教老师的专业和职责,我们要转变观念,勇敢接过社会抛给了我们的绣球。
2008年以来,在总结改革开放30年中国特殊教育发展成就的同时,人们不禁会思考一个划时代的课题,那就是未来中国特殊教育何处去?中国特殊教育将以什么理念引领未来发展方向?正是怀着这样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心理与特殊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孟万金教授站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在系统总结古今中外特殊教育发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和国际特殊教育发展趋势,及时提出了“人本特教”,即“以人为本的中国大特殊教育新理念”。中央特别重视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明确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要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的规模。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确保残疾孩子在同一片蓝天下共同学习、共同成长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统计,全省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比率仅达到27%,目前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校长、教师绝大多数从普通中小学校转任,更要求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
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关心、重视与否,反映了国家、民族和地区文明程度的高低。
学校教育的目的是学生的发展,而学生的发展更需要教师的发展,因此,特殊教育师资的成长是提升特殊教育品质的前提和保障。然而,特殊儿童的发展不仅依托于教育、教师的发展,还需要医疗康复的介入。鉴于特殊儿童康复的需要,医生、教育人员康复知识技能的欠缺现状,教育界和医学界普遍达成了“教康整合”理念。
在云南省第四期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向阳儿童发展中心胡菡老师提出了“评估疗法”,并对脑瘫儿童动作训练、脑瘫的概念沟通、脑瘫的动作特点与全体学员进行了探讨,进一步提出“教康整合”的重要性。
一、从培养方向上看。
特殊教育主要培养在特殊教育学校从事教育实践的工作者,而教育康复则培养的学生则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残联康复机构、福利院、医院相关科室等从事教育康复实践工作。
二、从课程内容上看。
课程内容在传统上历来被作为要学生习得的知识来对待,重点放在向学生传递知识这一基点上,而知识的传递是以教材为依据的。所以,课程内容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上课所用的教材。这是一种以学科为中心的教育目的观的体现。教材取向以知识体系为基点,认为课程内容就是学生要学习的知识,而知识的载体就是教材,其代表人物是夸美纽斯。特教核心课程以教育和心理为主;教育康复则以听觉、言语、语言、认知、运动功能的康复为主。
三、从手段上讲。
特殊教育教学是以形象直观为其特点的,但是直观的感性认识只能产生表象,掌握知识还必须从大量直观材料中去提高、概括和抽象,上升到理性认识。人的大脑皮层的两种信号系统的活动是紧密相关的,没有第一信号系统(具体、形象、直观)的活动,第二信号系统(抽象、概念、思维、词语)就不能活动。对于听觉障碍的儿童理解事物只能靠视觉的观察,因此对他们的教学应该特别突出色彩和影像,但是再直观的图片和再真实的影像,都是为了一个目的──解决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将直观性与抽象性紧密地结合起来,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
特教以教育教学为主,而教育康复则以言语、听觉、语言、认知、心理、运动等个别化康复手段为主。
四、从对象上来看。
特教以学龄儿童为主,而教育康复以学前和学龄儿童为主、兼顾成人。
目前的医学手段尚无法治愈这些疾病,这些特殊儿童只能接受长期的康复治疗。到了受教育的年龄,他们只能带病接受教育。同时,由于特殊教育零拒绝理念的推行,与十多年前相比,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对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特殊儿童障碍程度加重、残障类型增多、多重障碍儿童增多。面对这些特殊儿童,特殊教育学校原有的教育教学目标及教学计划无法实现、难以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必须全面改革。
社会在发展,科学在进步,儿童患病的类型也在发生改变,感染性疾病的发生率下降,遗传疾病、先天畸形、早产儿、极低体重儿的存活率逐渐上升,从而脑瘫、智力障碍、听力障碍、孤独症等特殊儿童的人数有上升趋势。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特殊教育的改革就是要以特殊儿童的需要为本。特殊儿童在入学之前主要由医生提供医疗服务,入学后主要由特殊教育老师提供教育服务,医生的作用逐渐淡化,教育与康复随之分离。而目前特殊教育界倡导与实施的“医教结合”,则将特殊教育服务的时间提前,康复医疗服务的时间延伸,从而使两者相互结合,融为一体,这就为最大限度满足特殊儿童教育与康复的需求提供了一条新途径。
参考文献:
[1] 卢红云.言语听觉康复科学.华东师范大学.2012.5
一、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伦理失范的危害
(一)致使教育事业面临信任危机目前,在中国存在教育信任问题,在特殊教育中,由于一小部分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存在职业伦理失范的行为,导致特殊教育事业也面临信任危机。四川师范大学曹正善教授在《教育信任:减负提质的智慧》中说:“良好的教育信任:有利于生成管理的技巧性,使管理变得富有弹性,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率;能够有效地改变教师和学生的生活,增加教师的幸福感,减轻学生负担;可以提高德育的实效性,有效发展出责任和尊重这样的核心价值。”因此,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应该提高职业伦理的修养,自觉按照职业伦理的要求,进行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和自我提高,形成与教育要求相一致的道德情操和道德境界。(二)损害了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形象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形象、学识和人格魅力,往往是特殊儿童学习兴趣和成长的源泉,如果从业人员有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必定有损于其形象,失去特殊儿童和家长的信任。特殊教育从业人员要注重自己的形象,在事业上体现执着、敬业、乐业、奉献精神;在与特殊儿童交往时要充满爱心、耐心、充满亲情和热情;在处事为人上,体现诚信谦和的品格、高雅知礼的气质。(三)伤害了教育对象及家长特殊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特殊儿童的教育和训练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任何人都取代不了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专业地位,例如,聋生的语言训练,盲生定向行走的训练,以及其它类别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都需要特殊教育专业人员有计划、有条理地进行。正如病人的病患只能由医生解除,其他的非专业人士是取代不了医生的专业地位的。而一些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存在的伦理失范行为,如抱怨工资待遇低;对特殊儿童的困难熟视无睹;思想消极,工作推诿拖沓;承受不了工作的压力,离开了特殊教育工作岗等等,这必定会对特殊儿童及家长带来直接的不良影响。
二、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伦理要求
(一)视力残疾儿童的教育训练与伦理要求视力残疾儿童的特殊性表现在由于视觉器官的残障,个体不能接收到视觉刺激,无法形成视觉表象,进而无法对事物进行整体知觉。这种特殊性使视力残疾儿童必须改换信息通道,训练发展听觉、触觉、嗅觉等其它感官功能的代偿作用。因此视力残疾儿童的教育训练除了与普通儿童一致的教育内容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内容,如感觉训练、定向行走训练、盲文的学习、生活能力的训练等等,这些特殊的教育训练内容需要专业的特殊教育从业人员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在对视力残疾儿童的教育训练中,从业人员要充分考虑到他们的身心特点,对他们提出适度的教育要求。对于视力残疾儿童出现的不良身心现象,特殊教育教师要有耐心,不要操之过急。例如盲态的纠正,需要从业人员长时间的、耐心的引导和纠正,如果一味地责怪和纠正有可能损伤盲童的自尊心,反而起不到教育训练的作用。这时,从业人员应针对盲童的兴趣,采取一些策略来达到矫正的目的,如可以在游戏活动中纠正盲态。因此,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伦理素质关系到视力残疾儿童的未来,关系到他们的生存质量,是视力残疾儿童教育训练效果优劣的关键因素。(二)听力残疾儿童的教育训练与伦理要求由于听力损伤的影响,听力残疾儿童对外界事物的认识和了解有着明显的缺陷,对语言的理解也有着正常人想象不到的困难。一个平均听力损失在55分贝以上的听力残疾儿童,在语言交流中会错过绝大部分的信息,正由于他们存在听力和语言障碍,所以他们在表达需要和情感上存在困难,常常会感到不被理解,不被周围环境所接纳,在对其他人或某一件事的理解上,他们表现出不够敏感甚至有些困难。如果这些困难长时间没有得到周围环境的理解,甚至遭受到一些指责,逐渐地听力残疾儿童就会出现情绪发展障碍的各种表现。所以,听力残疾儿童教育训练的重点是听力语言的训练,也就是沟通和交往能力的训练。在教育训练过程中,从业人员要考虑到听力残疾儿童的心理特征,听力残疾儿童的想象力非常丰富,观察力也极为敏锐,视觉补偿在他们的认知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也正是因为听力残疾儿童需要利用视觉进行功能代偿,他们需要非常专注地聆听和观察,因此容易疲劳,常常会出现精力不集中、注意力涣散的现象,出现对学习没有兴趣,甚至厌学。作为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必须善于观察,依据听力残疾儿童的心理特征,运用他们易于接受的方式和手段探索他们的内心世界,用他们易于理解的方法与其进行交流。(三)智力落后儿童的教育训练与伦理要求智力落后儿童的心理发展水平较低,生活能力和适应能力较弱,情感、意志以及个性方面存在缺陷。智力落后儿童由于智力的损伤,导致身体发展和心理发展脱节,这是智力落后儿童重要的特点,例如,行为幼稚、情绪易波动等。因此,对智力落后儿童的教育和训练要不怕反复,强调“爱”“、顺”、“宽”“、导”。一要“爱”,智力落后儿童接受能力差,学习主动性不强,并且大都比较执拗和任性,如果从业人员对他们没有爱心,就很难耐下心来。二要“顺”,在教育训练中,要尊重智力落后儿童的心理年龄特点,不可强制和责备。如果从业人员对智力落后儿童的“反常行为”不能立刻制止,就先要“顺”,不能急于求成。从业人员通过冷静观察,认真思考后,再找出结症,因势利导,对症下药。三要“宽”,智力落后儿童理解能力差,学得慢,记得少。虽然他们智力上有缺陷,但并不等于他们的智力不发展,他们的智力是可以慢慢开发的。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在教育训练过程中,要有一颗宽容的心,像对待初生婴儿一样引导他们,有时还要“哄哄”他们,让他们快乐起来,轻松起来,高兴起来,在轻松的氛围中开发智力落后儿童的智力,做到扬长避短,充分发挥他们特长。四要“导”,智力残疾儿童对事物的理解简单直接,他们异常的行为背后往往蕴藏着善良的动机,但他们的行为方式又是一般人无法理解的,因此,从业人员要发挥“导”的作用,引导其表达出真正行为的动机,了解行为背后的原因,及时地进行教育。(四)其它类别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与伦理要求视力残疾儿童、听力残疾儿童、智力残疾儿童是传统意义上的特殊儿童,现在,特殊教育的范围已经扩大,特殊教育对象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凡是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都可称为特殊儿童,例如广泛性发育障碍儿童、学习障碍儿童、情绪行为障碍儿童、言语语言障碍儿童等等,对其它类别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也要根据其特点进行,其伦理要求与上述三种类别的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的要求一致,都需要特殊教育教师付出爱心、耐心及宽容心等。
作者:周姊毓单位:绥化学院
教师职业道德(以下简称师德)是一般社会道德或职业道德在教师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它在教师的职业实践中形成,反过来又指导着教师正确地处理教育工作中的各种关系,成为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2008年,教育部修订颁布了新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出了在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等新形势下中小学教师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然而,截止当前,我国对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要求不一,标准不一。因而出现了诸多师德问题。随着时代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特殊教育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道德给予了重点关注。如何建立和完善当代特殊教育教师职业道德标准,笔者结合特教工作实践,认为特教教师职业道德应当具备以下几点。
一、无歧视性,以人为本
特殊教育的对象是特殊儿童,他们或在生理上、心理上和行为上存在差异性和特殊性。这就对特教教师提出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无歧视性、公平公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在教育教学实施过程中,不以种族、肤色、信仰、性别、国籍、年龄、政治活动、家庭、社会背景、性倾向或异常方面的不同而歧视特殊人群;(2)在测量和评价过程中,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儿童,而非因人而异,随性而为。
二、尊重人格,维护儿童自尊
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指出,人有尊重的基本需要。每个人都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其中当然包括特殊儿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可以说特殊儿童对于自尊和尊重有更加明显的需求。在教育实践中,特殊教育教师应该更加关注特殊儿童的尊重需要和心理需求,保障他的人格和尊严,切忌简单粗暴对待、讽刺挖苦、冷漠、无耐心、管教过严等行为。
三、客观准确,实事求是
特殊教育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中起主导作用,对特殊儿童的成长、发展和评价具有重要影响。这要求教师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客观准确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教育训练、管理和咨询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事实资料、准确数据为依据,客观准确地对特殊儿童进行评价,向行政部门、同仁和家长提供资料。
四、保护隐私,坚持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个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特殊儿童的个人隐私更应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特殊教育教师的一个重要操守是保护特殊儿童的隐私,对特殊儿童的各项资料进行严格保密,绝不向任何商业机构、非法团体或个人泄露特殊儿童的隐私信息,或以非道德的方式以特殊儿童的隐私来获利,而是在尊重彼此隐私的基础上,与他人进行交流与合作。
五、注重合作,畅通渠道
特殊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特教事业的发展,服务特殊儿童和特殊群体。特教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也离不开特殊教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因此,特教教师应和其他专职者、相关人士、特殊儿童家长和社会机构等,相互合作,相互鼓励,共同努力,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畅通特殊教育服务渠道,促进特教事业发展。
六、提高专业,激发潜能
特殊教育教师是一个专门化的职业,也是一个随着时展不断变化,要求不断提高的职业岗位。特殊教育教师应根据学生的需求和特点,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术,营造合适的环境,采用恰当有效的教育教学方法,向特殊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生活和学习的潜能。这也就要求特殊教育教师必须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以更好地适应和促进特殊学生的发展。
七、终身学习,与时俱进
为保证更好的教育教学效果,特殊教育教师应通过参加专业培训、研讨会、专业会议等继续教育计划,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活动等来保持对特殊教育和相关教育领域先行研究和文献学术动态的了解,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
八、为人师表,爱岗敬业
在特殊教育工作中,教师的道德水平集中体现在对待特教事业的态度上,这既是党和国家对教师的根本要求,也是根本的师德要求。因此,热爱教育事业是特教教师必备的基本素养,也是搞好特教工作的前提和动力。特殊教育教师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职业操守,用行动践行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道德准则,绝不容忍、也不做违纪违法违规、有损职业操守的事。
特殊教育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区别于其他行业,究其原因是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和差异性。特殊学生作为参与主体,其自身的特点直接决定了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性质和要求。如何更好地促进特殊学生的发展,规范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道德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探讨和思考,才能不断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 随班就读 全纳教育 特殊教育
中图分类号:G76文献标识码:A
随班就读教育教学模式是指在普通学校正常班级,依据儿童年龄安置残疾学生,通过适应课程、组织安排、教学策略, 满足学生不同的风格和学习速度,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受到高质量教育,进而构建起一个多样化、丰富性、多元化的特殊教育教学模式。①这种教学模式是我国特殊教育发展到今天所采取的一种主体形式,这种形式也顺应了国际上全纳教育的潮流。
1 “随班就读”的发展历程
1.1 “随班就读”的提出
1988年11月在全国第一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上,国家教委在报告中确定了有中国特色的、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三种主要形式的特殊教育发展的新格局和模式。
1.2 “随班就读”的发展现状
1.2.1 政策和做法
(1)入学的要求:对所有那些可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特殊儿童(如有听力语言、视力、以及智力轻度障碍的儿童),可以就近入学。但随班就读儿童人数不得超过3人。
(2)随班就读班级的教学要求:特殊儿童的学习和生活,以及他们使用的教材都与普通儿童无异,但某些特殊儿童(如盲童)的教材,会根据不同教育需要进行适度调整;在教学形式上是以集体教学为主,个别教学为辅开展平日的教学活动;教师在日常教学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为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制定有针对性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个别化教学;并增设辅导员教师一职,协助普通班级教师开展特殊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评估特殊儿童的进步情况等。
(3)随班就读班级中对教师资格及其专业素养的要求:担任随班就读班级中的教师一般都是业务水平好和思想觉悟高的教师,他们必须具备相应的特殊教育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针对特殊儿童教育教学的基本原则和教学方法。
1.2.2 所取得的成绩
多年以来,中国随班就读工作取得的最大成绩是使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有了更多的入学机会,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据2000年统计,中国适龄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有23万人;在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及辅读班等特殊学校就读的儿童仅13、83万人。在实施一体化教育前,只有1%~2%的学生能受到特殊教育,在开展随班就读之后,有10%的学生接受到特殊教育。
1.2.3 困境
目前我国大多数省市都已广泛开展了随班就读工作,但取得的成效存在很大的地区差异。如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取得的成效较大,但其它欠发达地区收效甚微。
(1)班级的规模:在城市的重点中、小学中,每个班级的学生平均下来有50人左右,多的甚至达60、70人,在这样的情况下,随班就读实际上就变成了现在有些人所谓的“随班就坐”、“随班混读”。
(2)班级教师:首先,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本身学历不高,文化水平参差不齐。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学教师的学历要求是:小学教师要求具有中师学历,初中教师要求具有大专学历。即便是这样,也还有一部分教师达不到要求,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教师。其次,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再次,教师普遍缺乏基本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
(3)学生个体方面: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由于自身残疾程度的不同,直接影响教育的效果:由于自身的残疾,因而心理压力大,存在自卑心理,他们缺少自信,以及向上的内趋力;缺少坚强的意志品质,缺少战胜的勇气和毅力。
(4)家庭教育方面:有些正常儿童的家长希望自己孩子受到好的教育,对随班就读中的有特殊需要儿童排斥和歧视;有些特殊儿童家长本身就是残疾人,根本无法教育自己的孩子,也不能给孩子提供适合发展的环境。
2 解决途径
(1)观念的转变。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全纳教育理念给了我们正确的实践指导,不管是哪一类的学生,都有享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这是教育民主的基本保障。很多时候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来自于社会上对差异的偏见和歧视。只有转变我们的观念,让它指引我们勇于变革。
(2)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和给予行政政策支持。针对我国现今的随班就读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全纳教育思想的宣传力度,并把随班就读教育工作的是否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总体工作中的一个指标,以行政干预为手段,确保随班就读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建设一支思想觉悟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专业人员队伍,为随班就读的儿童提供专业服务。
(3)师资培训。教师在教育系统中是最具价值、最强有力的资源。加强随班就读教育工作老师的专业素养培养,更是随班就读工作得以实施的保证。首先,国家可以实施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其次要求普通师范院校开设一些特殊教育的专业。
(4)教育学生自身。学校要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对于普通学生,学校应该正确引导,积极培养他们助人为乐的优秀品质,真心理解和尊重那些随班就读的孩子。对于特殊儿童来说,学校要积极培养他们勇于拼搏、不畏困难的顽强意志,及时疏导他们的心理压力,使他们从自卑的阴影中走出,能够自信、自尊和自强。
(5)家园共育。学校应积极主动与家长取得联系,让家长意识到教育好孩子是学校和家庭共同的责任。另外学校还应开展各种家长学校、及家长会活动,宣传全纳教育理念,提升家长对随班就读的认识和对特殊儿童的教育能力,使家长能够支持和配合学校开展特殊儿童随班就读这项工作,共同教育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有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我们期待着能通过社会各界人士的努力,让更多人理解特殊教育,为特殊儿童营造一个公正而优质的教育环境,促进我们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注释
① 金.轻度智障儿童随班就读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南京特教学院学报,2010.6(2):53.
参考文献
[1] 黄志成.全纳教育、全纳学校、全纳社会[J].中国特殊教育,2004(5):16-19.
[2] 肖非,戚克敏.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重视特教师资建设[J].中国特殊教育,2009(5):4-7.
[3] 七田怜,吕晓彤,高桥智.中国障碍儿童的随班就读现状和课题:北京小学的实地调查[N].中州大学学报,2008.6.
关键词:武汉市;特殊儿童;音乐教育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调查对象:由于特殊儿童身心和智力等方面的发育相对于同年龄段的普通儿童来说较为迟缓,因此此次调查的武汉市特殊学校学生主要为小学高年级、具有一定思想和行为能力的盲、聋哑、智障儿童,年龄多在12-15岁之间,大约相当于普通儿童的9-12岁。
调查方法及内容:调查方法以问卷调查为主,辅以访谈法等。内容涉及特殊学生对待音乐课的态度、音乐课内容的学习和掌握、课外音乐活动的开展等方面。
共向特殊学校的学生发放问卷156份,回收142份,有效问卷135份,回收率91.02%,有效率86.53%。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特殊学校学生对待音乐课的态度
学生态度 音乐喜好度(百分比%) 音乐课喜好度(百分比%)
非常喜欢 28.9 20.7
比较喜欢 42.9 36.3
一般喜欢 19.3 23.7
不太喜欢 3.0 8.9
无所谓 5.9 10.4
表一:特殊学校学生音乐与音乐课喜好度对比表
特殊学校学生对待音乐课态度的调查结果见表一所示,通过表一两组数据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音乐和音乐课在这些特殊学生中是比较受欢迎的,但喜欢音乐的特殊学生的比例要高于喜欢音乐课的学生比例。影响特殊学校学生对音乐课喜好程度的因素在问卷中也进行了预设,其中,喜欢音乐课的原因和不喜欢音乐课的原因均有五个预设选项(可多选)和一个开放性回答项。通过调查,武汉市特殊学校学生喜欢音乐课的原因按选择人数由多到少的排序为:音乐课轻松、有意思;上音乐课能陶冶情操,给人以美的享受;老师教得好,课堂气氛活跃;上音乐课能开发智力,提高我的能力;我喜欢参加音乐表演活动和音乐比赛。不喜欢音乐课的原因同样按照选择人数由多到少的排序为:音乐课的内容我不感兴趣;老师教得不好,引不起我的兴趣;音乐成绩不好,学音乐学得慢;不喜欢音乐课的氛围;音乐课不是主科,没有意义。
(二)特殊学校学生音乐课内容的学习和掌握情况
在问卷中,我们设计了一系列问题来了解特殊音乐教育对象即特殊学生对音乐课内容的学习和掌握情况。调查结果如下:首先,请特殊学生们对自己音乐课学习情况进行自评,结果如图一所示:
图四:武汉市特殊学校学生音乐学习情况图
接下来,我们通过六个题目来具体了解这些特殊学生音乐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在器乐认知方面,31.1%的特殊学生能够认识五种以上的中国乐器或西洋乐器;在器乐演奏方面,57%的特殊学生能够演奏一种乐器,但有26.7%的特殊学生不能演奏任何乐器;在音乐作品认知和欣赏方面,了解或欣赏过十首以上中外名曲的特殊学生占54.1%;歌曲演唱或舞蹈(律动片段)学习方面,能掌握十首(段)以上歌曲或舞蹈的特殊学生占28.9%,不能掌握任何歌曲或舞蹈的特殊学生占18.5%;在乐理知识方面,能够同时认识五线谱和简谱(盲文乐谱)的特殊学生占21.5%;最后,在音乐创造性活动方面,进行过音乐创造活动的特殊学生占63.7%、没有进行过音乐创造活动的特殊学生占36.3%。
在对音乐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调查的同时,我们也就特殊音乐教育对特殊儿童康复治疗作用进行了一个简单的调查。其中有超过65%的特殊儿童认为音乐学习对其他能力的提高或其他学科的学习有很大帮助和有一定帮助,只有21%的特殊儿童认为音乐学习对除音乐外其他能力的提高或其他学科的学习没有任何帮助。
(三)特殊学校学生课外音乐活动开展情况
《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规定,“学生课外艺术活动,是音乐课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音乐教师有责任承担此项任务,学校应将此项工作计入教师工作量,并在设备、经费和场地上予以支持和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三十条也有相关要求:“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活动课程和课外活动的指导,做到内容落实、指导教师落实、活动场地落实”。特殊学校的课外音乐活动是学校音乐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音乐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
武汉市特殊学校的课外音乐活动开展情况较好。在接受调查的特殊学生中,超过70%的特殊学生都有课外音乐学习或实践的经历,如武汉盲童学校的特殊学生们,几乎每人都参加过课外音乐活动。这与特殊教育的升学压力相对较小、班级规模较小、有较多对外交流的机会和重视艺术教育的办学特点有很大的关系。武汉市特殊学校课外音乐活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不尽人意之处。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些特殊学校在课外音乐活动的开展中,存在一定的功利心理,为了使自己学校的学生或艺术团在各种音乐比赛中获奖,往往将课外音乐活动的重心放在培养音乐尖子上,因此造成了学生参与课外音乐活动机会的不平等。在调查中,虽然大部分特殊学生都参与过课外音乐活动,但参与的频率和层次是不同的,除此之外,更有将近30%的特殊学生由于一定原因没有参与过课外音乐活动,而有11.9%的特殊学生表示自己不仅没有参加过课外音乐活动,甚至根本也不愿意参与。可见,如何引导这些特殊儿童参与课外音乐活动,挖掘他们对音乐的兴趣,也应是特殊学校课外音乐活动的一个重点。特殊学校课外音乐活动的开展应该面向全体学生,为所有特殊学生创造和提供均等地参与音乐活动的机会。
三、小结
由此次对特殊学校学生音乐学习情况的调查结果来看,我们的特殊音乐教育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仍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特殊儿童多数热爱音乐,并且有音乐学习的能力。抛开年龄上的差距,总体来看,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在音乐课上掌握音乐知识和技能的水平相差不大,有些特殊儿童甚至在某些方面还超越普通儿童。这一方面是因为特殊学校与普通学校相比,升学压力相对较小,所以特殊儿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音乐学习,同时特殊学校的班级编制也较普通学校要小,特殊音乐教师对每一个特殊儿童的关注度相对较高,辅导力度相对较大。另一方面,由于特殊儿童在生理上的代偿作用,身体的一些感知觉器官往往较普通儿童更为敏锐,这在音乐学习中也常常发挥着一定的优势。例如,盲童由于视觉的障碍,听觉在一定程度上就起着代偿视觉的作用,因此,他们在节奏的模仿与旋律的听唱等方面的表现与普通儿童无异甚至优于普通儿童;同样道理,聋哑儿童由于视觉代偿了部分听觉和语言的功能,他们在律动学习中的观察和模仿力有时也会超出普通儿童。但当音乐被作为一门功课来学习的时候,一些特殊儿童对音乐较为原始自然的喜好和兴趣或多或少地被音乐课上的一些因素所影响了。如音乐教材内容老旧、教师教法的选择、课外音乐活动培养目标片面化等,而这些因素也许正是我们在特殊音乐教与学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反思和改进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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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辉.中国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发展中的问题调查报告[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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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平平. 湖南省特殊音乐教育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 [硕
我们幼儿园在2011年5月份被评为河北省农村示范园的称号,但和城市幼儿园比起来在师资和硬件方面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师资方面,一个班只有一名教师,没有配备保育员,更没有医护人员,以上这些职务多是笔者和副园长兼职的。因园内教师资源紧张,作为幼儿园的园长,除日常工作外,笔者重点就是负责全园特殊儿童的教育。因他们有的很难在同一个地方集中注意力时间过长,总乱跑。真可谓“上蹿下跳”,让带班老师们伤透了脑筋。因为正常的孩子毕竟占大多数,总是为了一两个特殊的孩子而忽视其他的孩子是不可能的,因此教师们常常感到力不从心。而笔者自然而然在完成日常工作后,与这些孩子在一起,看着他们天真无邪的笑,与他们一起玩、沟通,与他们尽可能多的接触。观察他们,对他们多进行养成教育的培养。
2幼儿园的培养措施
我们毕竟是普通园,特殊幼儿是个别的。而我们一日活动的主体是儿童,教学活动的内容与要求符合多数幼儿的认知水平,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的关系是“融”与被“融”的关系,教师要充分了解特殊孩子,为他们提供平等参与课堂教学的机会,创造合适的保教环境,在每次教学活动前,笔者都与带班教师进行沟通,制定出特殊幼儿和普通幼儿的教学活动目标,在集体活动中充分运用多种教育策略和教育形式,以满足特殊儿童不同教育要求,使教学活动能符合普通幼儿发展的需要,又能让特殊幼儿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对于特殊儿童更为重要,怎样让他们有正常的人际交往和适应社会的能力,不过于依赖成人,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解读一书中,明确要求我们要为幼儿创设温暖、关爱和平等的家庭和集体生活氛围,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同伴关系和师生关系,强调幼儿的社会性在日常生活和游戏中通过观察和模仿潜移默化的发展起来。笔者认为这一点对特殊儿童更为重要。对特殊儿童的保护不应过度。人只有经过社会化,逐步接受社会化,习得社会生活技能,我们所处的时代最低的要求。而只有从幼儿时期注重社会性特征的获得,将来才能积极的适应社会环境,乐观的对待人生。我们有针对性的提供和创设活动环境,使幼儿在环境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中,发展与人交往和社会适应的能力。我园对不同年龄段的特殊幼儿进行观察和研究的同时,更注重家庭教育的重要。家庭教育是人一生教育的准备和奠基阶段,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幼儿园教师是专业人员,而农村的家长文化水平低,素质较差,可幼儿社会适应能力的发展又离不开家长的率先垂范。幼儿的思维是形象具体的,凭借观察和模仿的方式来掌握日常生活的信息,家长更应注重自身的修养。因此,幼儿园在培养幼儿的同时,也尽最大的努力改变家长的育儿方式,转变家长的教育理念。以家园共育的方式,定期召开家长座谈会,讨论孩子的表现,共同发现孩子们的点滴进步。
3实例观察分析
王俊是大班的一名小朋友,五周岁,男孩,眼睛先天性斜视,好动,注意力不集中,很调皮,家长及其娇惯。在园的表现很让人头痛,小朋友们经常告状,没有一个孩子愿意和他成为朋友。可他却满不在乎,斜着眼睛望着你,一副不服气的样子。偶然的一天早晨,我在幼儿园门口值班,一个小女孩一进园门,就甜甜的向我问好,我摸着她的头。亲切的问候她。正好王俊在她后面进来,看到他羡慕的目光,我立刻也摸摸他的头。先向他问好,并帮他整理衣服。结果他受宠若惊,一整天都很开心,表现很好。我心里一动,这孩子很向往被人关心、被人爱。一次,我去大班听课,教师讲的是手工课,其他小朋友都自顾地剪,纸屑掉了一地。只有王俊放下手中的剪刀。把地上的纸屑捡得干干净净,还忙得不亦乐乎。多可爱的小朋友!我听完课后,在班内表扬了他,还奖励了他一朵小红花,他别提多开心了。从那以后,我尽量交给他一些小任务,象发餐点,课外活动整队之类,给他锻炼,让他感到老师和小朋友都喜欢他,树立他的信心,慢慢地他进步了,还主动与教师、小朋友交流了。刚放五一假期回来,我在幼儿园门口,遇见王俊妈妈,她告诉我王俊在放假时一直在讲怎么还不上学,以前他提起上学是很不乐意的,又哭又闹,他妈妈很感谢我们,还给老师们拿来了自己种的甜瓜,我告诉她,不能收,这是我们该做的。她急了,对于这个质朴的农村妇女,我心里酸酸的。还能说什么呢?
[论文摘要]区域性特殊教育指标,有益于全国各省、区、大中城市特殊教育的评估、督导与规划,有益于在发展地区特殊教育中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以天津市特殊教育指标为例,探讨了区域性特殊教育指标的基本属性,设计了区域性特殊教育指标的结构框架,并且对指标体系所含的四个领域做了简要分析。
国际上通常将特殊教育发展水平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与此同时,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整体质量也是评价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教育发展水平的一个有效的指标。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特殊教育应该是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特殊教育指标的属性
本课题全称为“天津市完备的特殊教育体系的发展指标研究”。
依据我们对课题主旨的理解,本课题应当完成一个指标体系的建构过程,而这个指标体系应该定位于“不确定性研究取向”,并且应该满足“区域性”、“完备性”和“特殊性”的要求。
(一)指标应定位于不确定性研究取向
鉴于本课题并未明确指标体系的研究取向,我们暂且将其定位于“研究取向不确定”性质的指标。正因为其研究取向不确定,经过加工改造可以随时转化为具有特定取向性的指标体系,因而具备广泛适用性。
教育指标通常是在一个特定的目标或需求下开发出来的,因而必然会带有与之相适应的价值取向,以下几种比较常见:(1)统计指标。由教育统计部门收集并,旨在描述某个时间点(例如某个项目结束的时候)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2)督导指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旨在对教育活动某个方面的状况进行监控和过程反馈。(3)规划指标。由教育规划部门,旨在描述某一时期教育事业应该达到的发展水平。(4)绩效指标。多由办学主体采集,重点关注的是教育投入与教育产出的比例关系。(5)公平指标。由不确定的主体与执行,例如某个研究机构。它是用来描述不同个体、不同学校、不同地区在教育机会、教育投入和教育效果方面差异的指标。
本课题研究的“天津市完备的特殊教育体系的发展指标”在其执行的主体、功能、对象等方面均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因此暂时将其按照“研究取向不确定”性质的指标进行研究。这样的定位自有其有利的一面:无论将来出于何种理由,都可以在此基础上重新建构出符合特定价值取向的指标体系。
(二)指标应具备“区域性”的特点
区域性的含义应该主要指向“天津市”这一概念,但其中也并不排除在一定意义下包含“区县”一级的区域性质。天津市作为我国四个直辖市之一,环渤海经济圈的核心,在国家新一轮发展战略中居于重要地位。与天津同为直辖市的城市尚有北京、上海和重庆,相对其他省市自治区,这三个城市更具直接可比性。因此,本指标的区域性特征应当定位在“直辖市”这一水平上。
(三)指标应符合“完备性”的要求
一个“完备的”特殊教育体系的发展指标,至少应该从这样三个方面来体现它的完备性:
(1)特殊教育门类的完备性
理想的特殊教育体系,从根本上讲,各个门类的特殊儿童都应得到公平的、能够满足其特殊需要的教育机会。我们国家目前只发展了听力残疾、视力残疾和智力残疾三个类别的特殊教育,天津市的特殊教育发展也基本是在“三类特殊儿童”这个框架里面展开。“完备的特殊教育体系”就应该在此基础上向更多类别发展,近期可以做好的是将超常儿童、问题儿童、肢体伤残儿童、学习障碍儿童的教育尽快发展起来,并且将其纳入特殊教育体系进行管理。以后,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逐一发展其他门类的特殊教育。
(2)特殊教育层级的完备性
我国的特殊教育主要集中在“义务教育”阶段,能够顾及到学龄前和高中阶段的省市不是很多,能够提供高等教育机会的省份就更是屈指可数。天津市的特殊教育虽然也主要集中在义务教育阶段,不过高中阶段的特殊教育已经初具规模,高等教育和学前教育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当然也不排除尚有许多有待完善之处,或许正是需要“完备”的地方。
(3)支持系统的完备性
支持系统的完备性主要指对教师的全面支持。这里包含新增教师的养成、在职教师的进修,重大课题的攻关,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以及信息、技术、技能的有效提升。此外,还应该在“资源教室”和“教育康复”等特殊领域提供人力支持、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
(四)指标应充分体现“特殊性”的品质
特殊教育毫无疑问应该属于教育整体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与众不同的一部分。它纵向贯通了从婴幼儿教育(甚至包含胎教)到高等教育的所有等级,横向涵盖了生理残疾、心理障碍和资赋优异等所有类别。它既自成体系,又与普通教育建立了千丝万缕的联系。由此,该指标既要充分体现其特有的完整性,又要最大可能体现其特殊性,例如“全纳教育”,例如“资源教室”。
综上,本课题的具体任务可以表述为:(1)设计“天津市完备的特殊教育发展指标体系”整体框架,(2)为该体系解释理论依据以及细节说明,(3)提出关于天津市完备的特殊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二、指标的确定方法与主要特征
(一)确定指标的基本方法
首先,我们在对已有研究文献进行充分梳理的基础上,依据课题研究目的,运用演绎法分解出区域特殊教育完备发展程度的构成要素,归纳为“资源”、“机会”、“机构”和“成就”四个领域,称之为一级指标。以此为基础,对一级指标进一步分解,得出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在确定第一、二、三级指标的过程中,我们主要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教育指标体系,比较多地参考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在进行教育分析时常用的教育指标,同时也经常比照我国进行教育统计时常用的一些指标。对于上述指标,我们根据本课题的研究目的进行选择,同时根据天津市的特点和特殊教育的特殊性,还创建了一些新的项目。
(二)指标的主要特征
在科学性与易用性原则的思维框架内,我们试图使本研究所创建的指标体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指标体系的规模较大,因而包含了丰富的信息,能够比较准确地实现指标项目的具体功能。
第二,逻辑上层次分明,实际使用时可根据需要进行时间和空间重新编排而不至于混乱。
第三,既具有比较强的国际可比性,又与我国目前常用的教育指标最大限度衔接,在凸显我市特殊教育指标国际化的同时,又增强了指标体系的现实可用性。
与常见的教育统计指标相比,它可以更综合地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教育状况,因此具有独特的价值。
三、指标的结构框架设计
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0EcD)的教育指标体系为主要参照,较多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教育指标,同时比照我国进行教育统计时常用的一些指标,我们设计了天津市完备的特殊教育体系的发展指标,它由分别代表“资源”、“机会”、“机构”和“成就”四个不同领域(一级指标)构成,这四个领域又被分解成47个二级指标,继而将二级指标再次分解为l75个三级指标。(参阅图1)
四、一级指标及其含义分析
(一)“资源”指标所体现的政策含义
“资源”指标包含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用于考察政府的教育投入以及对其控制的强度。具体说来,本指标反映出社会的全部教育投入,以及用于发展特殊教育的专项经费占国家资源的比重、资金来源以及全部资金在各个教育层次的分布比例。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突出反映特殊教育方面投入的充足程度。这是体现政府对教育(尤其是对特殊教育)努力程度上的重要指标。
(二)“机会”指标所体现的政策含义
“机会”指标包含学生获得教育和发展的机会,反映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机构的办学规模和入学率。包含一切服务于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学历教育完成后的职业技术教育和非就业性的成人教育。通常将义务教育阶段理解为教育机会,义务教育后自第三级教育开始理解为发展机会。
(三)“机构”指标所体现的政策含义
“机构”指标包含学习条件与学习组织,指向全部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任何能够为特殊儿童提供学习机会的组织。“学习条件”集中反映教育机构的硬件设施的拥有与使用状况;“组织”侧重反映教育机构的软件环境,重点是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的状况。
(四)“成就”指标所体现的政策含义
“成就”指标包含教育质量及其影响,反映特殊教育的整体质量及其社会影响。其中包含:学前教育和康复教育的预期目标达成情况,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保持情况,第三级教育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业完成情况,第三级教育毕业生的就业与发展情况,以及从事上述各级教育的教师参与教育科研活动的情况。
五、尚待解决的问题
本研究虽然已经初有所获,不过尚未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另有不少在研究过程中的新发现。集中表现在:
(一)教育指标体系的学理问题
教育指标的研制与开发如果离开对于指标原理的探掘和解析,则只能停留在“照猫画虎”的模仿层次,难以构建出经得起推敲的指标体系,在实践过程中也会时常遇阻。本研究虽深明此意,但精力所限,难以深究。这将是日后长期研究的课题。
(二)指标体系功能化
本研究的成果并非指向明确的某种指标体系,因此我们将其定位于“研究取向不确定”性质的指标。接下来还应该在得到具体指向的任何时候,将其按功能重新设计为“统计指标”、“评价指标”、“规划指标”或者“督导指标”。
一、特殊教育的对象
一般地说,特殊儿童都是特殊教育的对象。特殊儿童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狭义的特殊儿童指生理或心理上有缺陷的儿童,也称身心障碍儿童或残疾儿童,如视觉障碍、弱智和肢体残疾儿童等。广义的特殊儿童除残疾儿童外,还包括超常儿童等。②但事实上,特殊教育实施对象因地区的情况而异。一般地说,教育越是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特殊教育实践的范围也越广,它包含的特殊儿童的类别也越多。
台湾实施广义的以特殊教育儿童为对象的特殊教育,包括身心障碍和资赋优异两大类。③身心障碍包括:智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身体病弱、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多重障碍、自闭症、发展迟缓和其他显著障碍共12种;资赋优异包括:一般智能、学术性向、艺术才能、创造力、领导才能和其他特殊才能6种。
大陆近十几年来主要是以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弱智儿童等残疾儿童为主的特殊教育。2006年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时规定为六类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实际在调查和统计中又增加了综合残疾(多种残疾)。根据调查数据推算,大陆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
通过对两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的比较,残疾人口总量增加,残疾人比例上升,残疾类别结构变动。但在实践操作中,大陆对各类发展异常儿童的区分比较模糊,仅有少数高校招收个别残疾类型学生。面对诸多类型的残疾儿童,仅实施以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弱智儿童等残疾儿童为主的特殊教育,其他各类儿童更多地被纳入到普通教育系统内,没有接受特殊教育。
二、特殊教育的教育体系
对于特殊儿童的安置,两岸有很大的相似性,主要是特殊学校、普通学校中的特殊班及普通班,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又有一些区别。
台湾专设的特殊学校,分为启明(收盲生)、启聪(收聋生)、启智(收智力不足学生)、仁爱(收肢体残障学生)四类。目前,台湾各类特殊学校有24所, 2000个特教班,共约4万人接受特殊教育。其程度可分为幼稚部(3-5岁)、小学部(6-12岁)、初中部(13-15岁)、高职部(16-18岁)四个阶段。有启智、启聪、启学、启健、启仁等班;还设有辅导资赋优异和才艺优异的资优、数学、音乐、美术、体育等班。
大陆特殊教育发展较晚,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机构数量有限,各机构和系统之间的关系还要调整。但目前,大陆已把特殊教育列入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不少特殊教育学校开办了职业高中或中专班,普通高中班,10余所高校建立了特殊教育学院和专门招收残疾人的专业、班级,从服务的对象和所负担的任务上,它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残疾儿童的学前特殊教育:主要面向3至7岁的残疾儿童,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担负促进残疾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补偿其缺陷,准备进入小学的任务。
2、残疾儿童的初等特殊教育:面向学龄的残疾儿童(年龄各地不全相同,有的地区从6、7岁开始招收,有的大于7岁)。担负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较发达地区可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和进行一定劳动教育的任务,使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建设者。
3、中等文化和专业的特殊教育:面向受过基础特殊教育的残疾学生。任务是进一步提高文化科学知识,为升学做准备,或学习一门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并达到专业等级水平。
4、高等教育:面向具有高中水平或同等学力的残疾青年,进行国家规定的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教育,以至研究生教育。
三、特殊教育的法律保障
“特殊教育法”是台湾一部有关特殊教育的专门法,这足以体现台湾对特殊教育的重视,其规划了特殊教育的发展目标和努力方向。自1984年颁布“特殊教育法”后,特殊教育从过去点的实验变成全面性的推广,有84%的身心障碍和资质优异的特殊儿童进入了普通学校学习,其余的进入特殊学校和特殊机构。
从台湾“特殊教育法”来看,台湾特殊教育朝着一个长度、宽度和高度的三度空间在发展。长度是特殊教育向下延伸至三岁,向上可以进入大学学习;宽度是特殊学生的入学率逐渐提高,特殊教育的类别和程度有所增加;高度是特殊教育的质量有所提升,为特殊学生提供合适的个别教学计划和教学服务。
大陆特殊教育的法律的较大发展主要在改革开放后的近20年。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包括:第一层次,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1982)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是大陆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依据;第二层次,《义务教育法》(1986)和《残疾人保障法》(1990);第三层次,《残疾人教育条例》,对特殊教育的各个方面作了原则而又细致的规定;第四层次,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教育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和地方法规。
但总体上,大陆的特殊教育立法比台湾起步要晚,而且至今还不健全,特殊教育法律体系本身还有许多重要的方面需要加以完善。首先,在现存的特殊教育法规体系中缺乏核心的特殊教育法,也就是说,从法律的整体系统来看,大陆还缺乏一部较为权威的至少应该与《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具有同等效力的特殊教育法。其次,现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不能满足“特殊”教育本身的需要,致使残疾儿童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再次,现行的特殊教育法律有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问责制,导致了对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到位。如:1990年1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就已提到了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1994年8月23日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又规定了学前残疾儿童的教育方式、教育机构、支持保障系统等。但由于法律法规执行、监管不到位,致使大陆目前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非常薄弱。以经济、文化和教育比较发达的北京市为例,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北京市7岁以下的残疾儿童仅有160名接受到学前机构的教育,而此部分儿童不到学前残疾儿童总数的10%。⑥因此,大陆要借鉴台湾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 对特殊教育的资源配置、教学管理、经费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加强普法执法,迅速提高我国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切实解决当前现实中最紧迫也是最棘手的难题。
四、从事特殊教育的资格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力量,师资的水平决定着教育的质量。台湾重视特殊教育师资的正规化与专业化, 于1975 年颁布了“特殊学校教师登记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从事智能不足、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性格或行为异常、学习障碍和资赋优异等类教育的教师的登记资格。对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采取双重资格认定,除了特殊教育系所毕业者以外,均要求须具有普通教育教师资格者再修特殊教育16个学分,并对三种级别的学校教师有不同的要求。对高职部特殊教育教师的要求较高,一般要求至少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特殊学校教师登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应是岛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特殊教育系毕业者;第二款规定:应是岛内外师范大学、师范学院、教育学院,或研究所本科系,或相关科系,或有学士以上学历者。对于仅有大专文凭的教师,该办法规定至少要在高级中学有3 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且成绩优良者。对于中学教师部的资格,台湾规定,获得高职部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在中学部任教而不必重新登记,因为中学教师的资格要求水平较高职部低些。台湾对小学教师登记资格有些特殊,不但允许本科学士水平的教师,还允许在普通小学或幼稚园教师在修习特殊教育科目后可以担任小学教师。
随着台湾特殊教育的发展,目前台湾各类特殊教育师资培育制度也竞相出现:(1)短期特殊教育师资培育制度。为了推行特殊教育计划,针对实际参加工作的教师施予短期的,大约一年或半年,乃至更短时间的特殊教育师资的专业教育;(2)特殊教育师资正式专业教育制度。主要是由师范或教育院校的有关系组作较长更具系统性的专业课程以培育师资的制度,目前有两种系统:师范专科学校的系统和师范或教育学院的系统。⑦这保障了特殊教育师资的质量,提高了特殊教育教学水平。
随着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大陆也陆续建立了一些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对特教师资进行长期、短期培训,但发展较快的地方只是少数。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大陆在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7条作出过明确规定,但缺乏措施来保障落实,这一制度只是在经济发达的上海率先得到了实施。可是在其他省市,这一制度并未得到普及,一些特殊学校由于师资不足而不得不聘请没有资格证书的老师。因此,除部分特殊教育教师来自中等特殊师范学校或高等学校的特殊教育专业之外,大部分来自普通教育系统,基本没接受过特殊教育理论训练,对教师的培训更多地停留在传帮带阶段,即老教师带新教师。使得特教学校师资严重老化,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缺乏。目前大陆仅有4所高等师范院校设有特殊教育本科专业(每年毕业生总数不到50人)、两所大专层次特教专业(每年培训30人左右)、34所中等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机构(每年毕业生不到400人),算下来,大陆每年培养的中、高等特殊教育师资不足500人。据统计,到2000年,在3.1万专业教师中仅有3%的人是特殊教育专业毕业,获得了完全资格认证。到目前为止,仅有1.1%的具有特殊教育大专以上学历,27.6%具有特殊教育中师学历,17.7%的教师经过半年以上的短期培训。⑧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大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已成为当前和今后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五、台湾特殊教育的启示
通过对台湾和大陆特殊教育以上四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 台湾的特殊教育对大陆特殊教育的发展具有借鉴价值和启示。
1、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特殊教育本身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 对特殊教育的发展是很不利的。大陆的特殊教育体系处于初步形成阶段, 教育目标定位尚未具体化。因此,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建立纵向通达、自成体系、横向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特殊教育体系,即纵向上使特殊教育在各个学历层次开展,横向上使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成为可以互相交叉的立交桥体系,使特殊教育体系逐步完善。
2、培养特殊教育师资。目前大陆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比较的薄弱,严重影响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针对此现状,一方面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基地的建设,在重点建设好特殊教育师范院校的基础上,要在一部分有条件的普通院校增设特殊教育专业,增加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生的数量,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另一方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基层特殊教育学校应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在职教育的岗位培训,努力提升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也可以像台湾地区那样,经过特殊教育培训后上岗。
3、建立健全政策、法规。政策和法规是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社会进步,特殊教育立法的社会基础条件将逐步成熟。保障公民受教育机会均等是《义务教育法》的重要原则。“人人共享,普遍受益”是教育公平的基本宗旨,也已成为各国或地区教育制度、法律和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受教育权利更是被视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吸取和借鉴台湾先进的特殊教育理念,与时俱进,逐步完善内地特殊教育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法规来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以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益、保障特教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质量。重点通过法律来解决特殊教育学校数量明显不能满足需要的矛盾,真正达到促进特殊教育的发展目标。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
注释:
①朴永馨:《特殊教育辞典》,华夏出版社,1996年。
②汤盛钦:《特殊教育概论》,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
③台湾师范大学特殊教育中心编印:《特殊教育季刊》,1997年63期。
④李惜雯等:《中国残疾人口研究》,北京,华夏出版社,1996.10。
⑤《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及其回答》,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2006年12月1日。
⑥张毅、陈亚秋等:《北京特殊儿童学前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中国特殊教育》,200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