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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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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第1篇: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范文

1.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特殊规定性)

第一,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是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的电子契约。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对商务在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长远来看,网络技术本身也提供了很强的商业激励,为商务提供了一种新的信用服务商业模式.在这种新的商业模式下,交易活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在诚实信用上即使要求很高也不满足,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当事人要用合同来保护自己,这样,电子商务合同就成为诚实守信要求的必然。

第二,电子商务合同就其最终目的来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有诚实信用的社会商业环境,而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使得这一良性环境很难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诚实信用下的商业环境是当前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目标。“契约即法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当事人一旦签订就必须诚信地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电子商务合同是以诚实信用为执行原则的法律程序限定。我国修改后的新《合同法》统一了此前的几个合同法,适用于整个民商事领域,合同法第 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应适用于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作为合同的一种,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既然新《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执行原则的地位,那么电子商务合同就其法律程序如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来看,也就应该以诚实信用为限定原则,即要以诚实信用作为执行原则的法律程序限定。

2.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的作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表现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原则。正如台湾学者林诚二先生指出的:“诚实信用原则系道德规范,乃法律道德化之表征,学者乃立之为法律之最高指导原则。易言之,诚实衡平原则系一种领导性规范。”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诚实信用原则更是电子商务中重要原则的支柱,即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它必然要上升为一种原则性的要求,并最终以多种形式进行奖罚。因此,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遵守诚实信用是一切合同包括电子商务合同都要履行的义务,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虽然这种原则往往表现为一种道德内容。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电子商务双方当事人相互约定,以诚实不欺、遵守信用的方式和态度签定和履行合同。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就其适用性来讲,应该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各个阶段,而就其地位来说,则应该是电子商务合同的重要执行原则。关于这一点,具体表现在:在电子商务合同订立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对先契约义务具有指引作用;在电子商务合同履行阶段,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原则与前提;在电子商务合同解释过程中,诚实信用是重要的解释原则和标准;在电子商务合同终止后,诚实信用原则是后契约义务履行的重要保障。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还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限定。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决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必须在诚实信用原则限定下才有可能实现。

3.电子商务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契合性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作用使得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契合。表现在:

一是相互规定性上的契合。从电子商务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特殊要求来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的电子契约,本身就是诚实信用交易需要下的产物;就其最终目的来说,为了在诚实信用的环境下实现资本的有效运行就必然把这一原则加以强调,并上升到法律条款高度,如上面所述,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终止等过程中,诚实信用作为执行原则已经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了。从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作用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表现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原则,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了。可见,两者在规定性上具有契合性。

二是两者所张扬的经济价值目标可以契合。从经济交易安全看:电子商务贸易是一种契约贸易,在这种契约贸易下,有效的电子商务合同以契约的方式为信任提供风险限定,从而为商务贸易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电子商务的灵魂,通过为电子商务合同风险分担确立的一般原则,能有效地救治合同失灵,保障经济交易的安全有效运行。从经济价值本身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蕴涵了丰富的经济价值,它本身所决定的高效性,能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它还具有解释电子商务合同、填补其条款漏洞的功能,如果与电子商务合同相契合,就能有效平衡合同当事人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降低成本并实现资本的有效利用,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价值。

二、合同法支撑下的电子商务合同有效性问题探讨

1.功能问题上

我国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其实是以“功能等同”的方法认可了由“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为表现形式的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这种对电子合同功能的承认,是一个前提性的条件,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充分认可与支持,基本上解决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2.时间问题上

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着数据容易编造以及各种病毒侵蚀等问题,因此在现有法律滞后的情况下,新《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和第 16条第2款也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而一般把数据电文到达的时间确定为承诺到达的时间。此外,合同法在第33条中还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之间可以以签定确认书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这对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立又进了一步。

3.地点问题上

第2篇: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范文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大量的数据和信息在计算机系统中存放、传输和处理。系统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系统被黑客入侵、被各种病毒感染等,导致系统拒绝或中断服务,破坏了系统的有效性。1.系统入侵攻击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破坏系统的有效性,使系统无法进行正常的操作和使用,危害范围广,危害后果极为严重。其中最让人防不胜防的就是黑客入侵,黑客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修改网页、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等相关危害活动,世界上不少大公司都深受其害。黑客入侵成为电子商务中计算机网络的重要安全威胁。2.病毒感染病毒是一种可以干扰和妨碍甚至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感染性的一段程序。病毒通过感染某个程序而进入一个系统,一旦执行这个已感染的程序就会感染系统中其他部分或全部的可执行文件从而给企业和客户造成巨大损失。它们主要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所以网上银行、网络支付就成为病毒攻击的主要目标,这就使得大型企业、重点行业的病毒传播和攻击增多。3.拒绝服务攻击这是一种破坏性的攻击,是通过过量使用资源而使其他合法用户无法访问系统,从而导致系统瘫痪或明显降低系统的性能的一种手段。它通过一些非法用户向网络或主机发送大量非法或无效的请求,使其消耗可用资源却无法继续提供正常的网络服务。常见的拒绝服务攻击方法有:SYNflood、ICMPflood、UDPflood、Ddos等。拒绝服务攻击是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又一重要威胁[3]。

二、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形式的合同,与传统的合同在形式上和法律效果上有了很大的变化。由电子合同所产生的法律纠纷问题也随之而来。比如电子合同中的数字签名,若数字签名被恶意复制和仿照,产生的合同纠纷解决起来就会很复杂。又如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计算机或网络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出现错误而产生的合同,它的法律效力如何进行界定,最终产生的违约责任又如何划分等。

三、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利用电子商务安全技术1.加密技术加密技术是电子商务系统采取的主要安全技术手段之一,是实现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的有力手段,它可以在一种开放的、具有不安全因素的环境中保证通信及存储数据的安全。它采用数学方法对原始的信息进行伪装,使得加密后在网络上公开传输的内容对于局外人是不能明白信息的真正含义,而局内人利用掌握的密钥,通过解密过程得到原始数据,从而解读伪装信息的真实含义。它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入侵者窃取机密信息,使信息泄露、篡改或被破坏。2.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是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确认身份的一种重要技术。数字签名是指对附加在信息单元上的一些数据进行密码转换,它是利用公钥加密技术来验证网上传递信息的真实性。它可以提供数据的完整性、信息传输的保密性以及交易者身份的确定。当文件的制造者在电子文件上签订一个可靠的、不可伪造,不可抵赖的数字签名,那么这个数字签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签名者一旦签名便需要对自己的签名负责,接受者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信息来源正确,内容完整可靠。目前,数字签名技术已经给人们如何共享和处理网络信息产生巨大影响。3.身份认证技术[4]身份认证技术是为了解决交易中双方不能直接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这一问题而产生的解决方法,目的是为了证实被认证对象是否属实和是否有效,主要是通过验证被认证对象的属性来达到确认被认证对象是否真实有效。被认证对象的属性可以是口令、问题解答或者像指纹、声音等生理特征。身份认证技术是计算机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常用的认证方法有口令和个人识别PIN、个人令牌、生物统计方法、基于公钥密码体制的身份认证等。

(二)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网络安全立法和执法要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有效地进行,仅仅依靠安全技术来解决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不仅要从技术角度防范,还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去解决电子商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要不断地探索和发现,建立适合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规范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现实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资金安全、税收等问题,同时对破坏电子商务合法交易的行为进行立法严惩,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四、结语

第3篇: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3-0126-01

1.前言

电子商务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新形式,是电子商务活动各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性目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电子商务合同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其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和约束,从而确保其真实有效性。

2.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

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般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主要以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合同是以电子方式所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3.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表现形式

3.1 点击合同

“点击合同”是现在最普遍存在的一种网络协议,表现为在网络上的商家或者软件运营商经常预先拟定好一定格式的协议,当客户需要登陆网站或使用软件时,其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协议呈现在网页上,客户只要点击“确认”、“我同意”或相类似按钮就直接确定合同的成立,或者引导进入合同签订的下一步。点击合同的内容往往是由商家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进行合同的起草工作,其目的在于重点保护商家或者网络运营商的利益,规避其认为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从一般意义上讲,合同由谁主导合同条款就更有利于谁的利益。点击合同也是如此。并且,专业律师起草的合同往往都是专业词汇堆积,有的晦涩难懂,拖沓冗赘,一般消费者很难完全理解,或者根本没有足够的耐心去阅读完整个合同的所有条款。大多数消费者都会跳过这些条款直接点击“我同意”按钮,这就使得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能安然无恙地长期存在于合同之中。

3.2 软件拆封授权合同

软件拆封授权合同是市场授权合同的一种。拆封合同的形式演化为合同条款被嵌入到于软件中。用户只能在软件程序下载的过程中或者下载完成后才能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一般在拆封合同条款的开头或结尾显示有如“若使用我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则视为接受所示全部条款”的声明。意味着用户购买后下载并使用该软件,即构成对授权许可条件的接受的声明,同意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4.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4.1 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合同以其显著的优势越来越受到世人的青睐,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得到了各国的广泛认可。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信息能否构成传统法意义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五条规定: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性。

我国的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合同属于哪一种类型,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这实际上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赋予了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国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于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

4.2 电子签名的效力

参照传统签名在纸张环境中所具有的功能,电子签名需实现两个基本功能:一是确认文件作者的身份;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文件之内容。对此,《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按照上述两个条款理解:即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由此可见,我国的《合同法》、《电子签名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5.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有关立法的具体建议

事实上,电子商务合同之所以能引起如此普遍地运用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在于其速度快,便于获得,还在于其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与广泛性。合同要产生法律效力,获得法律保护,还需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的生效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合同生效的应具备如下几个法定要件:“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完整,且达成合意。笔者对此作出分析认为;一、对于电子商务合同主体能力的认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认定手段;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购买标的合法化的判定需要加强技术手段与监督机制;三、对于电子商务合同双方是否达成合意需要完善相关规定。

5.1 电子商务合同主体方面的完善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关于网上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问题,有以下两点建议:第一,对于有限制性条件的交易品或贵重物品的网上交易,需进行交易主体资格认证;第二,建立一个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当企业或个人进入网上交易市场时,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核实该用户的真实身份,并签发一份“鉴定协议”,其中包括身份真实证明、支付能力证明等,证明其作为网上交易主体的合法性。

5.2 电子商务合同的购买标的合法化的判定需要加强技术手段和监督机制

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但网络交易对判定交易内容的判断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我们只要有过网上购物经历的人,都知道网上购物相当便利,但是,东西一多,就泛滥。据调查,网上购买这种限制性或禁止性药品并不困难,甚至纵容了境外犯罪团伙在中国网站购买后进行出口。我们说网上购物是一种典型的合同行为,那么这种明显违法,并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是否能得到查处并宣告无效呢?更或者,是否有严格的电子信息技术能网上购物合法化,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

5.3 电子商务合同意思表示方面的完善

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数据电文的意思表达不真实分为两种情况:一、表示上的瑕疵。二、意思本身的不到达。对于重大过失的错误举证责任应当在接收方,证明发送者存在过错。上述情形均因发送者活动范畴内的因素而产生,对方当事人若由此信赖所接收的电子数据内容,而且该信赖具有认为妥当的理由,应依照外观注意保护对方当事人。

对于双方是否达成合意,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前文说到大多数消费者对于点击合同,基本没有认真阅读过里面的条款,这样是否能代表合意呢?如果发生纠纷,当如何判定?电子化的速度使得承诺到达的时间大大缩短,有时误操作也会导致将错误的或未完成的报价点击发送出去。如果按照到达即生效的理论,是否存在可商讨的余地。

第4篇: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范文

    1电子商务的主要安全要素

目前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靠纸介质单据(包括现金)进行买卖交易。而是通过网络,通过网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工程正在全国迅速发展。实现电子商务的关键是要保证商务活动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即应保证在基于Internet的电子交易转变的过程中与传统交易的方式一样安全可靠。从安全和信任的角度来看,传统的买卖双方是面对面的,因此较容易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性和建立起信任关系。但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买卖双方是通过网络来联系,由于距离的限制,因而建立交易双方的安全和信任关系相当困难。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销售者和消费者)都面临安全威胁。电子商务的安全要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有效性、真实性

电子商务以电子形式取代了纸张,如何保证这种电子形式的贸易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则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前提。电子商务作为贸易的一种形式,其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将直接关系到个人、企业或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声誉。

信息机密性

电子商务作为贸易的一种手段,其信息直接厂代表着个人、企业或国家的商业机密。传统的纸面贸易都是通过邮寄封装的信件或通过可靠的通信渠道发送商业报文来达到保守机密的目的。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网络环境上的,商业防泄密是电子商务全面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

信息完整性

电子商务简化了贸易过程,减少了人为的干预,同时也带来维护商业信息的完整、统一的问题。由于数据输入时的意外差错或欺诈行为,可能导致贸易各方信息的差异。此外,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的丢失、信息重复或信息传送的次序差异也会导致贸易各方信息的不同。因此,电子商务系统应充分保证数据传输、存储及电子商务完整性检查的正确和可靠。

信息可靠性、不可抵赖性和可鉴别性

可靠性要求即是能保证合法用户对信息和资源的使用不会被不正当地拒绝;不可否认要求即是能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防止实体否认其行为;可控性要求即是能控制使用资源的人或实体的使用方式。在传统的纸面贸易中,贸易双方通过在交易合同、契约或贸易单据等书面文件上手写签名或印章来鉴别贸易伙伴,确定合同、契约、单据的可靠性并预防抵赖行为的发生。

在无纸化的电子商务方式下,通过手写签名和印章进行贸易方的鉴别已是不可能的。因此,要在交易信息的传输过程中为参与交易的个人、企业或国家提供可靠的标识。在1nternet上每个人都是匿名的。原发方在发送数据后不能抵赖;接收方在接收数据后也不能抵赖。

2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讨论

2.1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之一-----数据加密技术

加密技术用于网络安全通常有二种形式,即面向网络或面向应用服务。

面向网络的加密技术通常工作在网络层或传输层,使用经过加密的数据包传送、认证网络路由及其他网络协议所需的信息,从而保证网络的连通性和可用性不受损害。在网络层上实现的加密技术对于网络应用层的用户通常是透明的。此外,通过适当的密钥管理机制,使用这一方法还可以在公用的互联网络上建立虚拟专用网络并保障虚拟专用网上信息的安全性。

面向网络应用服务的加密技术使用则是目前较为流行的加密技术的使用方法,例如使用kerberos服务的telnet、nfs、rlogion等,以及用作电子邮件加密的pem(privacyenhancedmail)和pgp(prettygoodprivacy)。这一类加密技术的优点在于实现相对较为简单,不需要对电子信息(数据包)所经过的网络的安全性能提出特殊要求,对电子邮件数据实现了端到端的安全保障。

1)常用的加密技术分类:

对称密钥密码算法

对称(传统)密码体制是从传统的简单换位代替密码发展而来的,自1977年美国颁布des密码算法作为美国数据加密标准以来,对称密钥密码体制得到了迅猛发展,得到了世界各国关注和使用。对称密钥密码体制从加密模式上可分为序列密码和分组密码两大类。

不对称型加密算法

第5篇: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范文

把线下签约搬到线上,做到零门槛还要保证安全有效,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至少在“如何保证合同有效性”上,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的第10年,上上签创始人万敏和团队还需要花大量的精力去“教育”各个公司的法务,所有的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作为生意中绕不开的一环,需要签约的企业客户一边忍受纸质合同和电子签章带来的不变,一边又对能提升效率但“面生”的电子签名抱有天然的不信任。万敏认为,如果能让客户明白电子签约和纸质合同一样安全且有效,这将是一块全新的空白市场。

在此后两年时间内,她把上上签的签约量做到了行业第一,帮助了包括互联网金融、商业地产、在线教育、O2O、电商等诸多行业解决了在线签约难的痛点。任何一位需要签约的客户,都可以很容易地在手机App、WPS或者网页端上传合同,并在线签署。这家公司通过嵌入加密技术和云存储等技术提供电子签名SaaS服务,让在其平台上签署的每一份合约都能实时得到公证,这保证了合约签署的有效性和储存的安全 性。

万敏想做的事情在当时的大洋彼岸已经有了很好的榜样。一家专注于电子签名产品,名为DocuSign的公司,花了10年时间,已经在188个国家累计了5000万的独立用户。超过10万家公司使用其技术完成文件审批、交易和工作流程管理。完成F轮2.33亿美元融资后,它的估值达到30亿美元。

2014年,在苹果中国待了五年后,万敏离职了。她和几位合伙人凑了钱,开始创业。

Docusign当然想进入中国。不过万敏发现,其产品架构基于邮件,这一特性和中国法律存在矛盾―一年后金山没有选择DocuSign,而是选择把产品嵌入上上签平台排他性合作,也证实了万敏的推断。

这也是最初公司法务对于在线签约电子合同效力的担忧之处。多数人对于电子合同的理解,还停留在电子邮件和传真上。尽管目前使用电子签名做电子签约的全球500强企业已经超过90%,但DocuSign平台基于邮件和传真的签约方式,却败在了中国法律效力证据链最薄弱的一环上。

2012年苹果的iPad与唯冠的商标之争就是一个例子。在经历了一年多的马拉松诉讼后,这桩官司以苹果付出6000万美元收购商标结束。这场商标大战背后,是众多经销商的等待,也是万敏等果粉的无奈。背后的一个细节是,苹果提供给法院所有的邮件都不受认可。

要让电子签约靠谱,必须由第三方完成。这在《电子签名法》中也有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这是因为,在签约企业的服务器上生成一份合同时,企业平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比如用户向借贷平台借款时,需要在对方的服务器上签署一份电子协议并确认。所有的协议都是由网站制定,同时也保存在对方的服务器上。一旦出现纠纷,哪怕企业并无篡改,也难以“自证清白”。

上上签的做法是把合约保存在公有云上。在上上签签署一份电子合约的方式很多。你可以在上上签的web端、App端登录,只需阅读并签署协议、发送至云平台并存储,就可以完成整个协议的签署。企业也可以直接在Word、WPS平台嵌入上上签插件,拟写合同后插入数字签名。对于主要合作企业的客户,上上签会开放API接口,把SaaS服务嵌入到对方的系统中,目前最快两个工作日就能完成对接,这意味着在现有的产品或App中就可以直接签约。比如在分期乐上购买了一部手机,用户在分期乐上就能签署并完成消费贷款的合同。每一份合同签署完成后都会得到“已公证”的提示,并能在平台上“验签”,确定合同真伪,是否被篡改过等。

“我们曾帮助120个人众筹了一个餐馆,他们分布在上海、北京、西安各地。如果要签纸质合同,一个月都签不完,但是通过上上签平台,一天时间全部完成。”万敏告诉《第一财经周刊》。

2014年下半年,万敏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林先锋。从阿里巴巴安全部门离职后,他成为了上上签的技术合伙人。

从一开始,上上签就把安全和有效放在了首位。尚未拿到融资时,万敏和林先锋就组建了一支安全管理团队。随后,他们给上上签配置了一个强大的创始团队,包括知名黑客,以及来自甲骨文、思科等大公司的资深从业人员。此后融资获得的大部分资金也投入了技术研发,来提升安全性和并发量(同时提高在线签约数量)。由于SaaS是多个客户同时在一个平台的系统上运行,所以如果这个平台出现了问题,所有客户均不能访问自己的应用平台和数据。而大规模的并发访问,是导致网站瘫痪的最重要的原因。

林先锋和技术团队花了半年的时间完善产品。尽管《电子签名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要证明一份合同的安全和有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一份合同的有效与否,包含三方面要素:签约双方的身份、履约的过程(是否被篡改),以及合同的内容是否受法律认可。若当面签约,通过字迹比对就能很容易地完成前两项认证。但是放到了互联网上,篡改变得容易,因此要证明合同完好,手续会更麻烦,需要一连串证据链的联合论证。

首先是实名认证,确认账号对应的人或者企业验证签约对象。第二要验证签约过程,通过人脸识别、声纹语音、指纹、短信密码等,二次校验这份合同是否由本人签署,并对签名编码,最后盖上时间戳。从用户签署的时间、身份、IP地址、使用终端,到签名数据等信息,整个签名的过程会打包成一份数字指纹保留在云平台,并在东方公证处平台备份。这就解决了可能存在的篡改和恶意抵赖的欺诈问题。

林先锋的技术团队会定期M织一些白帽子(正面的黑客)对网站模拟攻击。如果黑客要从网站上盗取一份1000字的合同文本,先要攻破最外层的细胞壁阿里云,再进攻细胞膜阿里金融云,最后才能从细胞核―上上签的云平台拿到储存的文件。即便如此,最后呈现出的可能只有20个字的加密碎片,依然无从获得全部信息。这和碎纸机的原理相同:在线上把一份合同打碎并分散,然后加密存储。 >> 创始人万敏认为签约领域也能诞生一家卓越的公司,完成从纸质合同到电子合同的过渡。

上上签的拓展方式是,从金融行业切入,先拿下行业内体量大的标杆客户。这也是上上签目前客户最集中的领域。这个行业对钱和契约的涉及最为频繁,对于平台的要求也最为苛刻。“如果能被金融行业的客户认可,再切入其他行业,就容易得多。”万敏说。

以其中的消费金融为例,比如趣分期,它的特点是金额小、频次高和地域分散。如果还按传统邮寄寄送方式签署合同,将是一笔极高的成本,用户也会感到麻烦从而影响购买。万敏已经记不得最先拿下的是哪家客户,只记得从法务、产品经理到客户经理,一轮轮的产品展示和说服,短则几个月,长则半年。

万敏在2015年找到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希望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为电子合同效力的再添一份可信度。这大大缩短了销售的“说服期”。

当时,“互联网+公证”恰是公证处的发展方向,他们自主研发了一套“设备指纹”系统,希望加快公证的流程。尽管双方的合作意向“一拍即合”,公证处依然花了大半年,做了十几次调查,才真正决定和上上签合 作。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完成了公证,能证明的也只是“谁在什么时候签了什么合同”,至于合同是否合法,约定了什么内容,“我们无从得知,也无法保证。”张志明说。

“你们的电子合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从2016年开始,万敏发现,接入东方公证处的系统后,这个问题出现得越来越少。销售需要面对的环节也开始简化,“现在都不需要见法务,因为客户已经明晰你的法律效力。直接见产品经理和业务负责人就可以。”万敏发现,两年来,对客户“科普”的成本越来越低。

目前上上签的客户覆盖到了全行业,比如租房、O2O货运、商业地产、在线旅游B2B交易等,团队近百人,客户过千家。

上上签的付费模式和流量套餐相似,采用预付费的方式,以年为单位按套餐打包购买。比如预计下一年合同量在100万份合同,就订购100万份的套餐,但如果到年底只用了90万份,多余的无法延期到下一年使用。这样的好处是每年都能收到预付款,有着很好的现金流。“客户都愿意多去使用,因为合同是购买份数越多,客单价越便宜。”万敏说。

万敏没有透露上上签目前的签约规模和销售单价,只是声称客单价行业最高。不过这个数字从东方公证处的后台或许能得到答案。由于合同都需要在东方公证处的后台加密备份,东方公证处的数据也从侧面反映出上上签的增长量。东方公证处公证三部副部长王新宇透漏,“一开始的数量不多,但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每个月会有几百万条数据,最近几个月数据量很 大”。

万敏并不害怕竞争对手为了抢客户打价格战。她认为,企业用户和C端用户的心态不同,相对于价格,它们更在乎产品稳定性、可靠性和公司实力,看重的是公司的投资机构。“有公司提出免费,但到最后,竞争对手的客户主动选择了加价到我们这里来。”万敏说。

万敏并不在意新进入者的后来居上,她认为电子签约行业有比较强的马太效应和网络效应。它天然带有病毒传播的属性,只要签约的一方是上上签的用户,另一方自然也会成为其用户。有技术优势,加上产品的先发优势,就能筑起一条护城河。“签约这个行业其实蛮残酷,也很有趣,你一旦成为领头羊,其他几家日子会很难过。”

这也得到DCM中国联合创始人林欣禾的认可,“就算同类公司融资集中,我也不会担心上上签。因为任何有网络效应的公司在寒冬的时候,基本上是不用担心融不到钱的。”

万敏认为,电子签约行业未来的市场还很大。因为签约和支付是互联网商业活动的两端,像是单车的两个轮子。如果在支付领域能产生像支付宝这样的巨头,那么在签约领域,也能诞生一家卓越的公司,完成从纸质合同到电子合同的过渡。

第6篇: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范文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计算机审计;计算机技术

我国计算机审计尚处于初级阶段,审计的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制定一套严谨的计算机审计程序,计算机审计的质量较差。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进行舞弊,使审计人员的工作无法展开。此时审计工作往往仅仅是一些表面上的形式,审计工作的质量根本难以保证,也增大了审计风险。

一、我国计算机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在信息化的推动下,我国的计算机审计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总的来说还是处于学习和摸索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

1.计算机审计法规和准则相对不够完善。计算机审计准则严重缺乏,大多数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计算机审计的水平还偏低,执行业务时仍以传统手工审计模式为主,计算机在审计过程中很大程度停留在文档编辑的水平上。目前的审计法规基本上是适应传统书面纪录形式的,许多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新的审计问题尚无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

2.计算机审计人才不足,人员素质不高。开展计算机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既要掌握财会、审计知识,又要掌握信息系统、计算机与网络技术,我国目前缺乏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人才。

3.计算机审计的风险问题。形成计算机审计风险的主要有:

(1)存储在磁盘上的数据很容易被修改、删除、隐匿、转移,又无明显的痕迹,因此,审计人员发现错误的可能性减少,审计风险增加。

(2)审计技术、方法日趋复杂,由于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应用软件在功能、程序处理上都有一定的差别,其要求运用的审计技术和方法也不一样,从而给审计增加了复杂性,必然会带来审计风险。

(3)在动态中进行审计取证较难,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是一个很大的网络系统,系统必须处于运作当中,一旦停止工作,将会给被审计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而审计人员一方面要完成审计任务,一方面又不能妨碍和终止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系统的运做,这样就只能在系统运作过程中进行取证,难度较高,也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

(4)在审计取证过程中,如果被审计单位不积极提供充分的资料,或隐瞒一些重要的变更事项,将会影响审计人员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其对审计证据评价的客观性,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李金华审计长曾经指出,“计算机审计是一场革命,审计人员不掌握计算机,将要失去审计的资格”。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管理信息化的发展,必须大力推动计算机审计的发展。

1.完善相关的计算机审计法规。加强与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相关的立法,确保计算机审计有法可依。完善与计算机审计有关的法规和准则。立法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可靠性及电子数据传递的安全性。(2)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包括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合同上签名的有效性等。(3)电子货币流通的安全性、保密性等。(4)电子签名的确认,包括密钥的使用等。

2.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人员素质。推动计算机审计的发展,必须加强人才培养。在人员培训上,应对短期培训和长期培养、基本培训与高层次的培养、在职人员培训和未来人才培养进行统筹规划。为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审计人员要充分意识到掌握计算机审计知识的重要性。

3.努力提高审计软件的质量和可操作性。提高审计软件质量和可操作性,关键是做好软件的分析工作。审计软件在开发与使用上,应该尽可能的减少不必要的烦琐程序,应当提供与会计电算化软件相关的标准的数据转换接口。提供审计线索的保留功能,考虑到审计对象的限制和审计内容的扩展。

4.计算机审计风险的防范。为保证计算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计算机审计的质量。防范计算机审计的风险,具体的实行措施:

(1)为保证审计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审计人员在审计时获得的财务数据,应该是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对财务数据作现场备份所得。

(2)审计人员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不同的系统而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和技术,从而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

总之,计算机审计是新兴的学科,目前我国起步比较晚,存在着许多问题,应尽快解决这些问题,适应新形势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周南,赵内晖,高宁.信息技术在会计和审计实务的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第7篇: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范文

一、电子交易制度概要

1、 电子交易制度的基本理念

电子交易指利用先进的互联网,运行于电子交易系统的平台,实现不同地域,不同国家,在同一个相互配置和协议的系统平台上进行空间中的现实交易所达到的现实效果。不同于现实中交易,电子交易在网上进行的跨域跨国的买卖,拥有更加严格,易操作,及时性,互通性,连通性,覆盖面广,交易范围大等诸多优势。

2、电子交易制度的范围

电子交易小至区域之间的城市与城市的交易,大至国与国之间企业公司之间的合作。在网络上进行的电子数据信息的确认与交换,并且能够确实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达一致自会后,就形成了电子合同。无论是陆地,海上贸易都存在电子交易的身影,在国际贸易中更是如此。

3、电子交易制度的原则

一般来讲,跨国企业进行的后续合作中应该保证交易方面的信息各方透明化的要求,保证利益的均衡性。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要做到参与各方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基本原则。

4、跨国电子交易

各国政府都在积极的探讨对于电子交易的征税方式,努力地寻找能够满足各方国家企业利益的解决方法,为了有效的影响促进电子交易发展的进程,使得跨国电子交易中的征税在保证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得到一个很好的方案实施。

二、电子数据讯息是合同载体的基本要点

1、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的法律效力问题

第一,跨国交易中最常出现的问题是电子数据信息本身代表了双方当事人的正是意思表达,真实性可靠,与现实中的合同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双方当事人的已经经过确认后的有签名的电子数据信息,在相同的系统环境下,应该与有法律上的保证“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拥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跨国交易的企业如果出现了任何法律诉讼问题,电子交易要保证其与传统的书面证据拥有相等的可认定性,同样是不能因为其是虚拟化的电子数据信息而不被认可或不作为证据。

第四,电子版合同作为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信息的载体,在相关法律要求的技术支持下不应该因其个体的虚拟化形式而影响其代表的法律效力,有效性,可执行性和可证据性的问题。

2、电子数据信息在数据交易中的合同形式

一般来讲在传统的跨国交易中,合同的形式只要是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比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以及盖章就可以表明其身份,并且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合同的相关性。电子交易合同出现了所谓的电子签名,使用者持有使用相关技术加密的密码密钥,他就能直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自己的密钥在相同的系统环境下去发送电子数据信息,从而实现保密传输的要求。技术人员称为“电子签名”,以此来实现和现实版相同法律效力的合同签署功能要求。

三、跨国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数据的意思表示

电子数据讯息对于交易的双方在进行互联网中的交易中,其各自双方都代表了各自的真实意见或者想法的形式表现。相比现实中的书面文件,拥有相等的法律上的效力。不会因为其是虚拟化的东西而受到影响,也不因为是虚拟化的东西而受到现实版的交易的竞争力的歧视。

2、电子交易的技术保障

电子交易中已经通过电子签名过的数据讯息,操作的系统平台要具有一定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电子版签署的内容与实现中书面的签名和原件要求和规范,达到上述的要求后,这样就与现实版的书面经签署的文书和原件拥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3、电子交易跨国证据性效力

在跨国法律诉讼中,电子版数据讯息的交易具备与其他现实版以及其他传统的法律上形式的可用性和可受性,不会因为虚拟化的形式而受到效力上的不被接受性以及它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影响证据性效力。

从合同的本质本身的价值上来探讨,电子交易与传统的纸质合同差别没有多少。主要的不同是合同的载体问题,并且在信息的表达方式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在互联网中,文字信息通常是通过网络传输,不是文字本身,而是具有一定规范的编码字符串,并且文字的载体也是人们不能直接感知的东西或者说是物质。

通过电子Email和数据信息加密缔结电子交易合同的方式,跟传统合同中法律法规对于合同形式的具体要求带来了严峻的问题和困难。因为这种合同形式显然还不能能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形式相提并论,因为在法律法规上首先就是安全和可靠的问题。

四、对于完善跨国电子交易中的有效性法律建议

1、 加强跨国电子数据讯息交易的意识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编码技术的发展,网络平台所具有的开放性也是法律要求的范畴,跨国电子交易的合作也越来越普遍。随着电子交易平台的搭建和发展,通过各种电子交易方式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处理问题,应该得到大家的认可和广泛关注使用。它涉及很多的活动方面,包括电子贸易,服务,数据交换,合同资金的划拨,跨国商业拍卖,合作产出产品等内容。

2、制定完备的跨国电子数据讯息交易法律规范体系

对于跨国电子交易首先面临的安全威胁,制定跨国企业合作中在互联网交易中要有法律规范所需的交易准则:

第一,安全超文本传输协议:依靠对密钥的加密,保障信息在Web站点间的传输信息的安全性。

第二,安全套接层协议:由网景公司提出的安全交易协议,提供加密、认证服务和报文的完整性。SSL被用于各主流浏览器,以完成需要的安全交易操作。

第三,安全交易技术协议:由微软公司提出,STT将认证和解密在浏览器中分离开,用以提高安全控制能力。微软在IE浏览器中采用这一技术。

第四,安全电子交易协议:指包括银行信用卡在互联网的电子交易中进行加密的,完整的,有法律效力的认证等。SET明确的规定要保障用户的资金周转安全性,并且利于市场的通用和可接受性。

五、完善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的建议

电子交易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必将成为新兴的主导力量,尤其对于处在高速发展中的中国来说,发展电子交易,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合理措施:

第一,在跨过电子交易中的核心技术要有突破。现在处于领先地位的美国,咱们国家很多的路由,交换机,网络操作系统都来自美国,他们对技术产业的保密和加密工作做的非常完善,以此看我国还需要在电子交易中的核心技术有突破。

第二,当下中国应该对于跨过电子交易的法律法规有一个详细的法律立法。对于中国的网民和企业来说,人们对于互联网安全方面意识淡薄,有关跨过电子交易的立法和企业相关的条例管理法规还处于萌芽阶段,我国在互联网跨过交易中所处于的被动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出台。

第三, 全力支持发展大型服务类商务型网站,并且配送与之相对应的物流公司和企业。当下我国的跨国电子交易还并没有在实质上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深入到商家领域,囿于信息领域,未来这将会是对于我国的跨国电子信息交易很大的难题摆在面前,同时也会受到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影响。

第8篇: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范文

【分析】:《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简单粗暴地给一个概括就是,计算机版的处方最终还得变成纸才能有效。

那么这第一张电子处方在法律效力方面,到底咋算?

由电子处方的立法现状

总览《处方管理办法》,对电子处方没有详细的规定,只有第二十八条有一个含糊的指代。但是第二十八条规定中提及的所谓“电子处方”,实际上只是“电脑输入版”处方,与现在医疗界热议的电子处方含义相去甚远。

而如果参考“处方”这个词的定义: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那么,电子处方应该独立于纸张之外,作为一张有效的处方存在,而不是“电脑输入版”。

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支持数字签名,暗示着,不管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效且合法地表现内容,即可认定为有效书面文件。而在电子签名方面,电子处方并未被《电子签名法》列入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之内,所以,综合现有立法,我们完全可以认为,电子处方有其存在的合法性。

电子处方的有效性浅析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所以,可以推论电子处方的有效要件有两个:

1、开具电子处方的医师和提供电子处方开具平台的医疗机构身份合法。

2、有效的签名。

作为互联网开具的电子处方,在医师和医疗机构的身份认证方面还是有些尴尬:网络实名制还有很大的漏洞,如果患者百分之百确认了你是真医疗机构、真医师,那基本上该患者也肯定去过你的实体所在地了(医院、诊室等),电子处方的开具显得不那么必要,甚至多此一举(给我张打印处方,我直接去取药,还快一点),而若是无法实地考察的,大部分患者可能无法确定网络对面的医师是否真实,是否冒用。

此外,作为电子处方的电子签名,也由于医疗的特殊性,应该采用严格的技术手段来防止冒用和篡改。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第9篇: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范文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的若干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而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但口头合同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来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合同仍为人们广泛采用的方式。与传统的书面合同相比,电子商务合同具有以下显著特征:1、在表现形式上,电子商务合同必须依赖计算机才能表现其内容,而传统的文字毋需依赖机器设备。2、在存储介质上,电子商务合同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依赖的是诸如计算机硬盘、软盘等磁性储存介质,而传统的书面文件所依赖的主要是传统纸张。3、在可信度上,基于电子信息的储存原理,电子商务合同容易被篡改而不留痕迹,可信度较低,而记录在传统纸张上的文字原始保真程度较高,被篡改后容易被发现,因而可信度较高。基于电子商务合同的书面形式的上述特点,要将传统的书面形式要求照搬到电子商务合同中是根本不可行的。针对此种情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在起草《电子商务示范法》时,采用了一种称作“功能等同法”的立法技术,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对合同的作用,以确定通过电子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六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假如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规定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的前提下,扩大了“书面形式”一词的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其目的不是确立这样一项要求:在任何情况下,数据电文都应起到书面形式的全部功能,而并不注重于信息可以复制和阅读这一基本核念,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种客观标准,即一项数据电文内所含的信息必须是可以随时查找到以备日后查阅。使用“可以调取”字样是意指计算机数据形式的信息应当是可读和可解释的,使这种信层、成为可读必须的软件应当保留。“以备”一词并非仅指人的使用,还包括计算机的处理。新加坡《交易法令》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要求信息、采用文字、书面形式或规定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定后果的情况下,如一项电子记录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则其应被视为满足了该项要求”。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是在借鉴《电子商务示范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合同也属书面形式对“书面”作了扩大解释,使之涵盖了数据电文,也就是说只要一项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所含信息可以显示且是完整的就被视为书面形式,这种不拘泥于概念本身从功能角度出发的做法消除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障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中国合同当事人可以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法律要求的“书面合同”。但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对其形式和内容的特殊性应该进一步制定相应的规范加以约束。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意思表示电子化,传统合同法中关于要约与承诺的制度面临着重大挑战。要约,又称发盘或发价,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由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所以这里有必要对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和要约邀请加以区分。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要约的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由的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列举了要约邀请的几种常见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使人将商业广告都理解为要约邀请,该条随后特别指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在争议的问题。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一般交易活动的特点,应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第一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但这是从交易对象的种类出发,而不是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目的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其结果必然是不准确的。譬如,在网上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中,相当普遍的情况是商家的广告内容十分详尽,覆盖了标的物、价格、交易方法、时间及地点、付款方式,甚至售后服务、免责事由等诸事项,更为重要的是商家自己实际上己将其视为要约。在此情况下,按照上述观点,这种广告仍视为要约邀请,允许两家可自由拒绝消费者的承诺或随时撤销意思表示则于消费者没有任何公平而言。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应回到《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约符合的条件。《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电子商务合同中亦是如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十八至二十一条的规定:“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2、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3、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及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我国《合同法》也是明确承认了这一制度,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它仅指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的问题,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在要约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上,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崇尚契约R中原则,所以允许当事人自由提出或撤销其意思表示,们也有例外的规定,美国《统一两法典》第2-205条规定:(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间内向要约人提供了对价;或(2)受要约人对此发生了依赖,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并且不能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撤销,对于货物买卖合同,未规定期限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得撤销,这个合理期限也不应超过三个月。大陆法系中,要约方向他人发出包括合同订立的基本条款在内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于到达相对方时生效,这种生效使要约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在要约发生效力后,要约人不能任意撤销要约。这个根源于法国合同法的传统理论:要约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并不当然的具备法律效力,但是考虑到实践中的交易安全等因素,规定了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不得任意撤销。而在有效期内作出的与要约内容一致的规定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在这里“相一致”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我国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从己有的立法(譬如《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新加坡《交易法令》)来看似乎都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有人认为:数据巴文的传输速度极快,从而使得对其的救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的不可能。这但也有人主张:法律贵在严密,即使要约能撤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应完全否认这种己得到广泛承认的合理权利的本身。只要要约人的要约尚未获得承诺,应允许其对要约作出重新安排。本人认为:在电子环境中,由于数据电文的传递速度极快,在要约人发出要约指令几秒钟内就会到达对方系统,实务上基本不存在其他的更快的方式能够在要约指令到达之前便撤回的指令到达对方系统。然而,电子要约的撤回虽然非常困难,但并非绝不可能。在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或线路过分拥挤的情况下,就可能耽搁要约的收到时间而使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在特定前提下电子要约存在撤回的可能,尽管这种可能来源于意思表示之外。至于意思表示的撤销,在电子网络环境下,有些情况是可以实现的,例如,要约人以电于邮件方式友出一份可以撤销的要约,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并没有马上答复作出承诺,此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得予撤销;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另外,受要约人使用了自动回应系统,对符合条件的要约自动进行回复,则要约人可能无法撤销要约”。所以我们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四)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在一般情形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确立了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相应的确立了合同效力起始与合同当事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c合同成立的地点则对确定适用惯例,在诉讼时确定管辖以及对确定适用的法律均有重大意义。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问题,英美法系采用“邮箱规则”一项承诺生效的时间为投入部箱的时间,生效的地点为投入邮箱的地点。如今这一传统原则也有所松动要约人有权在要约中规定,承诺的通知应于送达时才生效。“邮箱规则”的另一个例外是,双方当事人以非对话形式如使用电话、电传打字机或传真等方式来传递要约与承诺,承诺于到达要约手中生效,所以这种即时通讯方式的合同的成立的时间、地点,采用“到达主义”原则。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规则,即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所支配的范围内生效据此,合同成立于承诺到达之时,合同成立地为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所在地。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主效采用到达主义,与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并不矛盾,即使对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来说,也不冲突,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有规定当双方当事人以非对话的即时通讯方式进行要约承诺,该承诺的生效应应采用“到达主义”原则。所以对电子商务这种即使通讯,他们也倾向于采用“到达主义”原则。关于这一问题,《电子商务示范法》只规定了“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与地点”并未规定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的法律判别标准。我国《合同法》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可见,在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生效规则采用到达主义,并且也对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有明确规定。

(五)电子签名传统的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而且手书签字和盖章还是合同真实性的证明。然而,就电子商务合同而言手书签名或盖章己经无法适用了,那么如何确定合同主体的真实性保障交易安全呢?我国《合同法》没有正面回答这一问题,而是规定:“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这一条文为任意性规范,建议电子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在网上达成的合意转化为“纸面合同”,再以纸上的手书签名和盖章为准。这一建议固然不错,它极大的增加了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不签定确认书,不把网上的合同内容记载在纸面上,问题就还没得到解决。况且如此一来也就大大违背了电子商务合同的快速交易、简化交易过程而节约成本的初衷。如果合同一方恶意否定合同的存在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网上的数字化文件记载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明合同的充分证据,仍然是个疑问。《合同法》之所以回避这一问题,是因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并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电子签名示范法》第二条对电子签名下了一个定义,所谓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的数据,该数据在一段数据信息之中或附着于一段数据信息,有逻辑上的联系,数据可以用来确定签名人与数据信息的联系并可以表明签名人对数据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与亲笔签名相比,电子签名主要具有如下特征:l、签署比较复杂。这并不是指签署的具体过程多么复杂,而是就其所需条件和后果而言。签名人需要相应的硬件和软件设施,而不是一张纸和一只笔就能解决问题;签署的程序对设计者来说可能容易,但对普通用户而言往往是复杂难懂的;此外,由于对程序的陌生和不需要亲临现场,签名人并不总是象在亲笔签名那样知道行为的后果。2、不具有可靠的持久性。从物理层面看,电子签名只不过是储存于个人电脑或服务器的硬盘、软盘或其他介质上的一系列信息位和字节,不能以书面形式储存,虽然书面文件也不绝对可靠,但稍加注意还是可以长久保存的,电子签名的持久性除取决于保存者的细心程度外,还取决于所储存的介质的持久性、所用软件的持久性等多方面因素。3、不能直接辨别。对亲笔签名可凭视觉辨别:对电子签名则无法通过感官直接辨别,需凭借一定的系统和程序来鉴别。4、原则上不具有独特性。一个人只有一种亲笔签名的样式(虽然字迹可能发生变化,但至少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况且变化也可凭字迹判断人但他可能有多种电子签名的方式,每使用一个信息系统,就可能配发一个。电子签名必须借助于某种手段,以采用公共密匙的电子签名为例,在使用电子签名之前,签名一方必须将其公共密匙交由一个可依赖的第三方(即安全认证机构)登记,并由该机构签发电子签证。签名一方用私人密匙在文件上签名之后和电子凭证一起交给接收文件的对方。对方通过电子凭证用公共密匙验证电子签名的正确性。由于电子签名具有技术特征,是否要把电子签名技术特定化就成为两难问题。一方面如果确定了一种签名技术,则安全认证等所有制度都必须围绕这一技术来设置,从而忽略了技术不断发展,日趋多样化的事实。另一方面法律完全不涉及电子签名技术也是不可能的,电子签名不是法律简单的规定“电子签名与手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就能解决的。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认证机制,而一定的机制总是与特定技术联系在一起,在解决上述立法模式问题上,新加坡《电子商务法》采取了折衷的办法,一方而规定了电子等名的一般效力,保持技术的中立性,适用于以仟何技术为基础的电于签名;另一方面,又对所谓“安全电于签名”(即以公共密匙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作出了特别规定,并建立了配套认证机制。这一立法模式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现实性。受到英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和充分肯定。关于电子签名安全认证机构的审核,从世界范围看,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由政府组建或授权的机构担任;一种则是通过市场方式建立。前者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后者以市场信用为担保。出于促进技术的无拘无束发展和我国电子商务技术不落后于世界水平的目的,本人建议采用后一种方式,但是政府在其中的监督管理功能应得到相当重视。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于电子商务中签名问题如何解决仍然不明确。这种状况对于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非常不利,同时也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我国应以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的《电子签名法》为蓝本,在将要制订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对电子签名加以规定。新晨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

(一)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资格认定在贸易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或者通过长期的交易伙伴关系,或者通过对他方的资信状况等可见指标来建立一种最起码的信任关系。如果不具备这种合同履行的可信度,信用危机由此产生,甚至会导致债务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法弥补债权人损失的严重后果c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中,当事人的资格认定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电子商务合同是通过开放性的互联网订立,并且当事人不是面对面地直接商谈,所以,在比传统合同当事人陌生得多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要具备比传统合同当事人资格认定更严格的认定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所以在电子商务领域内应建立一种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机制。有的学者建议,取得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易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经营项目符合电子商务交易要求;(3)取得有关部门签发的允许该类产品、服务进行网络交易的许可证,并符合质量要求:(4)资信状况良好;(5)已建立了固定的销售和服务网络体系。这是一一种准则制的审定方法,只要交易上符合上述条件,就可进入电子商务市场。既然是电子商务市场,就应有其本身的交易规则,交易双方除满足这些具体规则的要求外,还要求买方具备一定的网上支付能力和有效的网上支付工具。卖方具备一定的供货能力,固定的销售网络用以传输商品和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等。但是,所有这些条件靠谁来认可,又靠什么来保证实施,就需要建立一个交易服务与认证机构。美国建立了一种认证机构,这种认证机构有三种类型:官方机构管理型、民间合同约束型、行业自律型。在我国,我们建议成立一个互联网上的认证机构,在用户进入电子商务市场时,由认证机构按网上交易的要求核实该用户的真实身份,签发一份“鉴定证书”,其中包括身份证明、支付能力证明等。以后该用户进行任何交易都要附带这份电子证书,用来证明它作为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性。电子证书的功能相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这份电子证书同样要经认证机构的定期审核,以保证其有效性。另外,认证机构应该对所有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主体的基本情况的评估。审核进行保存,以便交易者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