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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业院校 法律意识 调查 研究
一、案件叙述
先看两起在学校发生的案件。
案件一,事情经过:叶某,万安县人,是学校2013级数控班3班学生。某年9月1日晚10时许,叶某与8名同学翻围墙出校上网,在围墙外与学院4名萍乡籍老生相遇,双方发生争吵和打斗。事后,感到吃了亏的叶某与同学等8人找正在网吧上网的4名萍乡籍老生报复,但叶某一方遭对方10余人追打,终寡不敌众,落荒而逃。在逃跑中,叶某被对方追上并打倒在地,之后被对方数人用棍子和砖头围殴。叶某身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不治身亡。
案件二,事情经过:在实习期间一名谭姓学生由于不遵守实习场所秩序,遭到一名习姓教师的殴打。这名谭姓学生感觉受到委屈,同时又受到女学生的嘲笑,自尊心受到伤害,于是纠集另一名老乡唐某到实习场所对那名习姓教师进行报复。针对这起事件,学校做出了严肃处理,这两名学生一名开除,另一名留校察看。
教训是惨痛的!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这些学生处理问题都是采取极端的方式,法律意识相当淡薄。为了较精准找到学生法律意识的盲点,分析学院学生法律意识状况,为以后的教学和学生管理提供方向,笔者设计了反映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问卷,调查对象是学院中职和高职学生,各500人,调查的内容包括对我国现行法律和学校校纪校规的了解程度,有守法程度、法制观念、解决矛盾的方式等6个小问题。
二、学生法律意识调查
1.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
高职生法律意识明显优于中职学生。问卷调查显示,“如何评价你对法律的认知”问题,高职生“程度很好”占47.2%,而中职生仅有30%;在看待打群架事件中,中职生认为事件违法仅占25%,而高职生普遍认为违法。
2.学生了解法律的途径
反映出学校在法制宣传方面方式比较单一。在调查问卷中,回答“违反校规后,你有什么感受”这个问题时,高职生和中职生“无所谓”的感受程度都占到60%。
3.解决矛盾方式
高职生和中职学生没有明显的区别,都普遍表现出较强的报复心理。如解决同学受欺负的问题,他们不约而同地选择“帮忙报复”。这说明高职生法律意识在行动上有较大的落差。
三、对策建议
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的定性思维。因此,学院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学生在哪方面欠缺,就应该加大哪方面的培养力度。根据调查问卷的结果,笔者对学院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教学内容改革力度,突出法律知识的讲授
学院中职和高职的教材目前都突出学生思想道德层面的要求,法律知识少之又少;而且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老师很难做到精细讲解。
2.增强学生维权意识,突出对学生维权方式的引导
中国历代教育家都重视学生问题意识的培养,孔子认为“疑是思之始,学之端”“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方法的运用直接决定维权的结果,学生血气方刚或者自以为正义在手,难免会做出愚蠢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要让学生明白:人间虽有正义,但必须争取。争取的好与坏,与方式方法直接有关。
3.开设法律咨询机构,打造心理健康教育第二课堂
从问卷调查表的结果来看,高职学生在法律认知方面良好,但在行动上却存在巨大的落差,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学生在情绪控制和调节方面存在问题。学院有必要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第二课堂,让学生在获取新的法律知识的同时,学会自我调控。
4.依法育人,推进校园法制文化建设
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离不开学校的教育。因此,作为教育行为的实施者,学校一要不断完善依法治校管理机制,推进校园法制文化制度建设。二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夯实校园制度文化建设的基础。学生是学校的主体,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要坚持依法治教,规范教师行为。学校教育任务的承担者是教师,如果教师的法制意识淡薄,法制教育就成了一句空话,更谈不上教育质量的提高。要把有关法规落实到教学实践中去,对于教师违规违法现象要严肃处理。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现状;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部署,强调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得到了重视,教学责任和任务也变得重大。对于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不仅要从观念上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还要创新教学方法,注重理论实践,全方面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和法律道德意识。只有认真对高职院校法律教学发展模式进行分析研究,做好改革创新工作,才能更好开展法律教学。
一、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的重要性
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是现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高职院校开办法律专业教学,对加强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有重要作用。让学生认识了解法律,并能正确使用法律保护自己或他人权益不受侵犯,规范个,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具有法律知识的高素质人才,为到社会从事法律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要求高职院校做好法律教学工作,培养出能适应社会相关法律工作、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学生。就我国目前经济、教育欠发达的部分省份来说,公检法系统人才匮乏,岗位需求量大,国家对该地区的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给予放宽,其中学历就放宽到专科,据统计全国司法考试具有放宽政策的省市有24个,表明目前全国相当一部分地区法律人才匮乏;另一方面来说,就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或农村的各个中小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逐渐增大,开始聘请律师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保护企业的权益不受侵犯。随着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社会的建设,社会对法律人才重视程度提高,与法律相关的工作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增大。
二、高职法律教学的现状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培养的学生毕业之后在社会上主要从事法律辅和基础事务性的工作,例如律师助理、法务助理、基层政府机关法律工作人员等,在部分地区专科符合司法考试的条件,通过司法考试后从事律师、检察官、公证员等工作。高职的法律人才培养教学任务重大,但目前其教学发展现状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种。
(一)教学内容枯燥单一
法律的专业知识一般比较复杂枯燥,主要以书本理论为主,其中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实际应用、法律意识的培养都能通过书本以外的方式进行知识传授。但目前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教学无论是哪一方面的法律知识都喜欢通过上课理论式的直接讲解,让学生直接从书本上吸收理论知识,这种单一的教学内容容易使得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对法律专业课感到乏味,缺乏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法律理论的实际应用能力是需要通过案例讲解和实践指导来提高的,当前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上课教师所选择的法律案例都比较陈旧、复杂、针对性不强,难以激起学生的兴趣,不利于学生法律专业理论点的深入学习及学生法律理论的实际应用思考能力的提高[1]。
(二)忽略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高职法律教学的模式受到传统的教学理念影响,一般是集中对学生理论知识的灌输,缺少培养学生理论知识赋予实践应用的意识,因此实践教学培训课占到的比例很小,学习氛围紧张,学生因长期在理论知识灌输的环境下学习容易失去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进入被动式的学习状态使学习效果得不到提高[2]。对于实践课,大部分的高职院校的模拟法庭培训都带有表演性质,学生在进行法庭模拟之前,各种法庭角色有事先明确的定位,对于案例的讲解内容,甚至到不同角色的言论、表达语气、动作等都进行事先反复的练习,这样的事先安排和练习只能让学生熟悉审判的程序,学生在法庭上的言论、应变、协调能力没有得到锻炼。这种带有表演性质的法庭模拟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也是属于传统教育模式中的一种,其脱离了模拟法庭的设计初衷。
(三)社会实践成果得不到重视
大部分的高职院校对学生到社会实习的关注度不高,例如提供实习的岗位少,不关心学生的实习情况,部分被安排到司法机关实习的学生,其中从事的实习工作与真正提高学生法律专业能力并无关联,甚至可能是勤杂工作、跑腿业务等,学生在此实习期间花了时间却得不到锻炼。对于学生的实习结果检验,学校也并没有严格的标准,社会实践方面的考核制度、机制不健全,基本上高职院校的对学生社会实践都没有硬性的考核标准,例如学生周记、结语的真实性检查,学生实习情况跟踪,都没有具体的标准制度。总的来说出去到社会实习,脱离了学校的管束,实习只能靠学生的自觉。学生的社会实践是学生理论实际应用能力提高的最佳时期,学校对学生实践结果的检验不重视容易造成学生不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实习,无法提高实践工作能力,达不到社会所需法律人才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道德意识的要求,不利于国家建设法治社会。
(四)缺乏科学的教学方法
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质量不高的影响因素还包括其教学方式不科学、不先进,还保留着传统的教学理念。法律专业本身就较为乏味枯燥,再加上传统的不科学教学方法,学生在课堂上吸收知识水平降低。其传统的法律专业教学方法一般是教师进行书本理论讲解,要求学生进行死记硬背法律理论知识条文,很少进行与学生的互动,单纯地老师在讲台讲、学生在台下听。这种不科学的教学方法十分容易让学生在课堂上感到无聊,出现学生上课睡觉、玩手机、走神等现象,对于老师安排的课下学习也不能积极主动完成。传统的教学方法让学生跟不上老师讲课的进度,不能全面掌握了解老师所传授的知识,考试考核容易挂科,打击了学生学习的信心,更加对法律知识提不起兴趣[3]。
三、提高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的措施
(一)改变传统教学理念,创建科学教学方法
要提高高职院的法律教学质量,首先要从改变教学理念开始,抛弃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创新教学理念,进行科学的教学方法改革。改变“传授法律专业知识就要对书本的理论知识进行死记硬背,提高考试成绩”这种错误的教学观念,把巩固学生基础法律理论知识与学生法律理论实践能力相结合进行教学,教学的目的不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以及达到顺利毕业的考核,而是要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帮助学生学习、掌握、了解到更多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道德意识,为以后到社会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打下扎实良好的基础,并且可以正确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科学的教学方法要摆脱死气沉沉的上课氛围,可以通过与学生的积极互动进行法律知识探讨、利用多媒体收集相关的法律有趣知识内容来丰富教学方式,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学生的上课热情。这种科学的教学方法能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能力,帮助学生作好进入社会工作的准备,为社会提高高质量的法律人才[4]。
(二)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
任何一个专业学习到的知识最终都需要转化为实际应用才能体现出知识的价值。学校开办法律专业教学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具有法律专业能力的人才,因此学校要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观念容易使得学生与社会法律实际应用脱节,导致学生到社会工作不能适应甚至对工作无从下手的窘境[5]。在巩固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前提下,多开展实践能力提升的课题活动,例如进行多次的法庭模拟训练(这里注意要避免具有表演性质的模拟训练),注重对学生的应变能力、法律语言表达能力、不同角色的训练,全方位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或者让学生分成小组,与法律公司、单位、法院、派出所、检察院等进行合作,带领学生进行参观或工作了解的活动,感受法律工作的氛围;邀请法律专家到学校进行法律专题活动演讲,让学生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面对面的直接沟通,为学生树立教学榜样[6]。
四、结语
综合全文,提高高职院校法律教学效果的措施主要是构建合理的法律教学体系,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实施科学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其主动学习性;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高职院校与当地的法院、检察院、派出所、看守所等的联系,为学生提供更多实习的机会。这些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缩短出去到社会工作的适应期,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赵晓洁.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体系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2(5):12~13.
[2]李聃.高职院校法律教育教学模式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5(10):55~56.
[3]王炳军,王晓川.案例教学在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的运用[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2):20~21.
[4]熊凯.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方法初探[J].机械管理开发,2013(8):41~42.
[5]刘宇.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及其完善[J].高教论坛,2011(2):85~86.
一、继续深化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发挥专项经费的使用效能
1.继续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3个县(市、区)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问题。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的,要继续加大协调争取力度,实现一定数量的经费增长,建立法律援助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
2.争取与省财政厅出台相关文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建立办案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向承办人员发放办案补贴,全省办案补贴发放率力争达到90%以上。
3.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监督,规范业务经费的使用范围、使用主体、监督主体,建立定期审计、上报制度。尤其对中央财政、省财政拨付的专项法律援助经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依法规范使用。
二、以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省综治考核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1.要按照“实有人员5人以上、业务经费5万元以上、年度办案数量100件以上,办公面积60平米以上,无违纪投诉”的标准,继续推动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对39个尚未达标的县(市、区)建立台帐,挂牌督办,达标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
2.继续加大法律援助检查考核力度,强化落实检查考核措施,重点考核财政经费投入、人员编制队伍、法律援助办案数量、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法律援助台账利用情况,确保考核评价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3.推动各地参照省、青岛市等地的做法,创造条件,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综治考核,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不足,管理手段滞后、效率不高的问题。
三、以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为突破口,进一步狠抓法律援助业务规范化建设
1.按照司法部关于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构建省、市、县三级网络联动平台,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实时监控,对案件实现动态监督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2.制定《省法律援助程序规定》,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完善、规范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结案、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业务规范化运作水平。
3.进一步强化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市按照《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办法》对本辖区本年度办案质量进行检查,推广案件质量评议的经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水平。
四、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为契机,探索构建法律援助便民长效机制
1.认真研究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法律援助目标人群的需求,进一步挖掘潜力,加大办案力度,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全省办案总数要达到3.6万件,力争实现递增20%的目标,将每万人案件数由3.19提高到3.86,切实做到应援尽援、能援多援。
2.按照“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要求,参照济宁市法律援助服务大厅的做法,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在临街、一层等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解决法律援助“门难找”的问题。
3.在工、青、妇、老、残、、劳动保障和法院、派出所、看守所等部门设立法律援助申请、受理联系站(点),暂时没条件的,要与上述部门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联系制度,畅通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
4.开展“关爱弱势群体,法律援助进万家”活动,向全省248万低保人口全部发放法律援助绿卡,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持卡群众可以凭卡直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
5.在全省所有行政村发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手册》,方便农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联系电话,实现法律援助无缝隙、全覆盖。
6.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对于持有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其他社会救济、救助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就申请事项涉及的案件已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证明文件;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重度残疾并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也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7.继续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力度,联合卫视、电台、大众日报等省级媒体,制作法律援助公益广告,提升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
五、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1.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省、市、县三级培训机制,使广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能力和水平
2.积极吸纳社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继续巩固与工、青、妇、老、残、部队等社团组织的合作,发挥各联络站(点)的作用。与省律协协调出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实习的相关规定》,鼓励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联络站(点)实习。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
3.推广等地“点援制”做法,走律师专业化发展模式,培养法律援助高精端人才,为受援群众提供更优质、更人性化的法律服务。
六、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
1.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转变观念,加大投入,落实宣传人员、经费和设备,为做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利用好系统内信息平台,注重网络媒体宣传,彰显宣传的社会效果。
2.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增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实现法律援助宣传由对上宣传向对下宣传转变,由单一媒体宣传向媒体宣传与行政宣传相结合转变,由一般形式向深入形式转变,营造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小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制约因素
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加速了小城市园林绿化步伐,但各区域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有几个影响小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的因素值得探讨和完善。
1 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设计要因地制宜。由于不同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历史文化进程等的不同,表现出的生态特性也不同,城市园林要与城市相协调,就必须要遵从区域性生态园林建设的原则,根据本区域地理环境、经济实力和历史文化背景,保护和修复具有地带性特征的植物群落,创立多元化的生态配置结构,设计出切合实际、具有浓郁的区域特色、体现本地特有风貌的作品。不要一味追求高档次而刻意模仿、生搬硬套或盲目地求新求奇。
设计要以乡土树种为主,维持区域性植物群落的相对稳定。因为乡土树有较强的适应性和抗逆性,具有丰富的林相和季相变化,可以形成地方特色景观,降低后期的施工和养护费用。以乡土树种为基调,利用不同树种的树型、树姿和色彩,把乡土的乔、灌、藤、草、花巧妙地搭配起来,其间按景点分主次地安排少量时尚优美、个性鲜明的树种、花卉或雕塑、小品等做点缀,彼此映衬,体现文化美和艺术美。绿地设计不能片面强调艺术性及植物配置的视觉效果和经济成本,一味的疏林草地加上花坛花架,需要侧重生态设计,如鸟类、昆虫类、爬虫类、鱼类等的生息环境设计,充分发挥本地野生花草树木的自然特色,形成生物生息环境的连接网络,从而为野生生物创建良好的栖息环境和迁移廊道,这样就能利用有限的土地建造生态效益巨大的园林,改变千城一面的格局,体现出与众不同的地方风格,形成人类、动物、植物和谐共生的城市生态环境,使景观充满时代气息。
要有节制地引种少量经多年试验观测、在本地有良好生态学特性和观赏性的树种,并在小范围内使用。如果大量用在主干道上,几年后发现问题则难以全面彻底地改换,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对生态环境景观效果的严重破坏。如栾树,外形美观,但在生长季极易受到蚜虫侵害,而且不耐寒冷,每年冬季都有许多枝条抽干,甚至整株死亡,缺枝断干现象严重,影响景观效果,也使后期补植养护费用增高。
要充分考虑植物配置时树种间的影响,如生长速度、观赏效果、病虫害交叉感染、耐旱耐湿性等。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绿化景观的形成效果,如考虑不周就可能会使植物后期生长不良,或引起病虫害的大爆发。如悬铃木,在土壤偏碱性的地区做行道树尚可,但如果树下为冷季性草坪或百三叶则常常出现枯枝死树现象,使整条街道的景观遭到破坏。
大力发展立体绿化。立体绿化是园林植物景观营造中的重要形式,小城市绿化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大力发展立体绿化,把绿化延伸到立体空间,不但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城市绿量和绿化覆盖率。构造出城市空间的多层次绿化格局,丰富城市色彩,提升城市的立体景观艺术效果和品味。而且提高滞纳烟尘、净化空气和降低噪音功能,缓解城市热岛效应,改善生态环境。
园林建筑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要符合造景的要求,其体量风格和色彩要做的得体,比重不宜大,现代建筑应以开朗、淡雅、明快为好。园林建筑在现代园林中虽是配角,起点缀作用,但其重要性不能忽视,尤其是园林建筑小品,在园林绿地中与花草树林相互衬托,常能形成引人入胜的园林景观。
所以为最大限度地避免设计的失误,减少绿化建设的浪费,除应着力提高设计者的设计水平外,还应加强设计规划的论证,对设计作品进行多方面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后再实施。
2 施工时注意工程细节的实施到位
施工人员不但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充分理解设计的意图,并且要有较强的责任心,把握住施工中每个细节的准确到位。“细节决定成败”,要把地形、山石、植物等要素加以灵活的艺术性处理,把无形的灵魂变成有形的景致;如果不求细节,不负责任,就会使形成的景观大打折扣,也会给后期的养护工作造成极大的不便和资金资源的浪费。如,对土方的处理,无论是用原土或客土,都必须对土壤进行精确的理化测验,使其适合所栽植物的生长需要。做地形时要充分考虑土壤的沉降系数和所栽植材的土球大小、栽植方式,因为忽视这些细节会使建成的绿地与原设计存在较大的高差,改变景观效果,也容易使绿地积水或难以存水,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也给日后养护增加难度,给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如,分车带中绿地高于路牙石后浇水时则存不住水,要反复淋浇才能浇透,否则水就会漫到街道上,既浪费水源,又给行车带来诸多不便。施工中还有很多细节,如挖栽植坑时,好坏土要分开,底表土要分开,栽植时注意植物的观赏面,把握栽植密度,修剪程度,回填土要踩实,施肥浇水应及时合理,支架要搭牢等。这些细节都与创造高质量的园林绿化景观有密切关系,做好每个细节可对日后养护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 提高养护水平,完善管理机制
“三分种,七分养”,绿化养护是一项持久细致的社会性工作。小城市在养护中绿化专业部门的管理虽然比较正规,但因其直接管理的比重不太大,而占相当比重的单位和居住区养护水平良莠不齐,影响了城市绿化水平的提高。
3.1 养护经费不足是导致绿地重建轻养的主要原因
尤其是在居住区由于缺乏长期的资金投入,又缺少有力地监管,致使建成的绿地逐渐失去了原有的风采,甚至变成了菜地、荒草地,不但失去了绿化景观,而且成了病虫害的滋生地、传染源,影响了城市的生态环境。
3.2 缺乏高水平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受资金缺乏、园林植物配置的复杂性和绿地位置的特殊性等因素的约束,养护的大多数工作都是由人工来完成,机械化水平低,工作效率低,工作量大,而专业管理人员少,养护工人多数是在社会招募的临时工,技术水平低,对日常养护中的修剪、施肥、除病虫等一些技术性较高的工作,难以按标准完成,尤其是在居住区的绿化养护中,这一现象更加突出。
3.3 不能及时有效全面地防治病虫害
由于专业技术人员少,专业技能低,园林植保存在预报预测不及时、识别检查不到位、防治时机和措施不恰当等现象,只注意单一治理,过度依赖农药,忽视综合防控,致使防治效果差,且由于反复用药、过量用药,有的甚至出现植物药害中毒现象,形成恶性循环,造成了防治成本的增加和对环境的污染。由于城市绿地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对植物同期发生的病虫害难以同步实施防治,造成了病虫害间的相互传染,增加了治理难度。
3.4 切实制止人为毁绿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基础》;问题;路径
课堂教学的实效性是指通过课堂教学活动,学生在学业上有收获,有提高,有进步。具体表现在:学生在认知上,从不懂到懂,从少知到多知,从不会到会;在情感上,从不喜欢到喜欢,从不热爱到热爱,从不感兴趣到感兴趣。但是,通过笔者对三所高职校学生的一项“《法律基础》课程及内容是否能引起你的学习兴趣”的问卷调查,发现有51.4%的学生对这门课程有点兴趣,18.6%的学生对此非常有兴趣,而22.6%的学生对该课程毫无兴趣。可见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渴求程度不高,学习兴趣并不浓厚。因此,分析和探讨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实效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高职《法律基础》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教材内容而浮于表面的“教条主义”
主要表现在教师没有从《法律基础》课的课程目标、高职校人才培养目标以及高职生的特点,整合教学内容,唯教材是从。在教学内容上,教师片面追求知识的完整性、体系性和逻辑性,以理论讲授为主,缺少对法律实践性、应用性教育。限于教学时数的限制,勉强做到蜻蜓点水,无法深入。教学内容缺乏梯度性,教学重点难点缺乏科学考量。导致当课程结束时,学生记忆中只存在一些零散的法律名词而已,无法真正领悟并养成法律信仰,更无从谈起如何帮助解决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注重教学方式而忽视内涵的“形式主义”
主要表现在教师只注重教学方式的设计,而较少考虑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内在联系。如在情景教学中,一味单纯地迎合学生,把情景教学设计的重点放在如何设置丰富多彩的情景去吸引学生,而不是设置有探究价值的情景去吸引学生,激发学生探究的欲望,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在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取缺乏时代性、新颖性、针对性、示范性。也就说教师没有紧跟立法的进展增添新的内容,习惯于随机虚构案例或只关注案例与教学内容有关,而忽视案例当事人的社会角色与年龄以及整个社会关注度。
3.赞成课堂生成而应对乏力的“虚无主义”
主要表现在教师按照事先的预设展开教学,只关注自己的教学环节进展情况,对于学生的回答及出现顾及不暇,尤其是学生提出一些独到的见解,教师解释错误或不予理睬。现在大部分老师在理论上开始重视课堂生成,不再排斥另类回答。但实际操作中,课堂生成资源往往不受老师重视。因为课堂生成的内容往往稍纵即逝,很难把握,生成的内容五花八门,让人措手不及,生成的内容打断了原有教学思路,干扰课堂进程。
二、提高高职《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实效的路径
1.提高教学实效的基本点――整合教材内容
教材是教师教,学生学的依据。由于教材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使得教师不能唯教材是从,完全照搬照讲教材。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学生的学情以及学生未来的职业需求,即在把握一目标一中心一立足点的前提下,整合教学内容,确定教学内容的主次,避免面面俱到,满足够学够用。具体来讲,一目标一中心一立足点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以学生的兴趣、需要、认知能力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思想为立足点,合理整合教学内容。以此为依据,在教学中,笔者根据学生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将《民法》、《刑法》和《经济法》确定为全书的重点,每章有每章的取舍。如《民法》部分突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刑法》突出“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经济法》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劳动法展开,为学生走向社会做好法律储备。同时,又根据不同专业学生关注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进行专题讲座。如商务管理系的学生更关注经济领域的法律知识,而建筑工程系学生则更关注建筑施工、招投标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样结合大学生实际,结合生活,有所取舍,有所侧重,既满足学生的不同知识需求,取得良好教学效果,又能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
2.提高教学实效的着力点――优化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直接关系到《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实效性,前苏联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指出,只有能够激发学生去进行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根据《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学情,教师应将情景式教学、案例式教学、专题式教学、互动参与式等教学方式落到实处。譬如在情景式教学中,要学会引入生活情景,激发学生的兴趣,设计问题情景,启发兴趣,善用感情元素,增强情景的感染力。如:在学习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维护时,单纯的理论讲解并不能够引起学生的共鸣,设置了生活中“法院执行机关处置“老赖”的情境,让学生在自我分析体会中,了解到“老赖们”的行为不仅仅是对相应行为人或对象的不负责任,更是对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践踏。在案例教学中,教师选取案例时尽量满足“三贴近”,即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现实。也就是说案例的选取应是大学生接受的视野范围以内的典型案例,案例中的典型人物要与大学生学习、生活或阅历有一定共通之处的,能跟上立法和立法实践的发展,及时更新以使教学跟上立法和法治实践的步伐。
3.提高教学实效的成长点――捕捉、催成课堂生成资源
课堂教学是一个动态生成的过程,教师所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主体,他们有着不同的知识、经验、思想,从而使课堂呈现出多变性、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使得教师对教学过程难以预料,常常会出现一些麻烦。为此,教师要善于发现“麻烦”,变“麻烦”为资源,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例如,在课堂教学中,学生的发言出乎预设的思路,但又合乎整个教学的流程时,教师可以打破原有的常规,用学生的所想重新组织教学,这样学生的积极性会更高,更易于实现教学目标。如果遇到学生的发言打乱了教师的设想,打乱教学程序时,教师可借机调整转向,重新设计和组织学生进行教学活动。教师还要善于制造“麻烦”,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例如,教师设置典型对话,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捕捉课堂生成资源,或通过各种活动的组合,如开展辩论赛、模拟法庭、成果汇报会等活动搭建平台,给学生展现自己的“闪光点”。
三、结 论
综上所述,为了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实效,教师应突破传统教学理念和模式,紧密结合高职学生实际,以高职理念,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整合教学内容,使其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现实。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优化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的兴趣,发挥学生自主探究的能力。通过催生、捕捉课堂生成资源,建造和谐的师生关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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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党部,郭孟媚,段喜涵,陕西省礼泉县植保植检站,邮编713200。
收稿日期:2015-02-07
桃小食心虫(以下简称桃小) 在陕西礼泉北部旱塬地区是苹果园主要蛀果害虫,近年在该地区石榴园危害趋于严重。我们于2010—2014年在礼泉县昭陵乡庄河村对此虫进行了发生规律观察和防治技术研究。
1 危害特点
幼虫多由果实胴部或底部蛀入石榴果实内,果面上留有针状蛀果孔,呈黑褐色凹点,蛀孔微小,不易发现。入果4~5天后,被蛀果实出现直径约2.5 cm、近圆形浅红色晕,以后加深至桃红色,在背阴的果面上此红晕尤为明显。幼虫蛀食果肉后,朝向果心或在果皮下取食籽粒,在果内纵横窜食,虫道弯曲,充满红褐色虫粪,幼果变黄。老熟幼虫脱果前3~4天咬一脱果孔,从中间向外排出粪便,粪便粘附在孔口周围。此时虫果最易被发现。幼虫脱果后, 果面上脱果孔较大,虫孔可引发石榴软腐病,导致果实腐烂脱落(未腐烂者不脱落)。从7月下旬到采收均能看到虫果,采果时仍有许多幼虫未脱果,被带到果库及市场。
2 发生规律
越冬代幼虫从5月中旬初开始出土,始期一般在5月中旬末,出土盛期在5月下旬末到6月下旬,出土高峰期在6月上旬末。越冬幼虫出土后一天内结土茧化蛹,蛹期12天左右。
降雨量是影响幼虫出土的关键因素。从5年调查结果可以看出,5月下旬至6月上旬降雨偏少年份全年蛾量明显偏少,降雨后有利于幼虫集中出土。降雨量变化对桃小羽化数量有明显影响,不同程度的诱蛾高峰都在降雨增加后、空气相对湿度较大时出现。5—6月份的降雨量是影响越冬代成虫羽化早晚的主导因素。
从5月下旬至9月下旬,礼泉县石榴园均可发现桃小成虫,有两个高峰期,分别在6月中旬末和7月下旬。越冬蛾始期在5月20日左右,6月中旬末进入发蛾盛期,6月下旬为盛末期。第1蛾不整齐,发蛾盛期7月下旬至8月上旬,发蛾高峰不明显。越冬代蛾盛期距第1代蛾盛期35天左右。
3 生活史
桃小在礼泉县石榴园1年发生1~2代,以老熟幼虫结冬茧在树下土壤、梯田壁、堆果场土壤和根颈部越冬。成虫昼伏夜出,产卵于石榴果面胴部,每果1粒卵,从果面蛀入果内,蛀孔很小,幼虫蛀食果肉。树下越冬幼虫入土深度多为1~10 cm。幼虫在果内为害20天左右脱果。第1代幼虫脱果盛期在7月中旬至8月中旬。观察箱中蛀果幼虫,8月上旬幼虫脱果结夏茧发 生第2代。8月中旬后延迟脱果的幼虫结冬茧越冬。
5年调查结果表明:卵果率达1%~1.5%的时间是第1代卵孵化盛期,一般在6月下旬(小麦收获后18天左右),高峰期在6月下旬末至7月上旬初;第2代卵孵化盛期在8月上中旬(据第1代卵孵化盛期约35天)。
4 防治对策
防治石榴园桃小,准确测报是关键,树下防治为主要,树上防治作辅助,应狠治第1代,控制第2代。
1)抓住地面防治适期,将成虫消灭在上树前。在幼虫出土达到始盛期(5月中下旬),诱到第1头雄蛾时即为地面防治适期,可开始第1次地面施药——25%辛硫磷微胶囊均匀 喷洒在树盘内。及时对树干周围2 m以内,以及果窖、落果收购点周围进行地面防治——地面喷50%辛硫磷乳油300倍液,喷药后立即耙土以防光解。隔1个月再次用药,可基本控制危害。
“法律诊所” 作为法律教育术语,是一个外来名词,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法律诊所”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
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首次在全国7所高等院校尝试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到目前为止,在全国近400所高校的法学院(系)或专业中,已有33所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
我国法律教育向来是把法律作为科学理论来讲授的,不注重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造成法科学生应用能力差,往往毕业后要两三年才能适应司法实践工作。法学教育已受到了实践界的批评,也引起法律教育学者关于我国法律教育方法改革的思考。近期,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各高校要把实践育人工作摆在人才培养的重要位置,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深化实践教学方法改革,要把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与组织课堂教学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与专业学习、就业创业等结合起来。学习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学教育经验,探索我国法学教育新方法,重视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由之路。如何改革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不足?来自美国的一种新的教育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开拓了我们的视野。诊所式法律教育以其鲜明的实践性特征,给我国的法学教育带来了一股清新之风。本文旨在探讨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是否具有普适性的推广运用问题。
二、研究方法
主要运用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价值分析等方法。笔者收集了已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院校的实证资料,并与其他法律课程进行分析比较;查阅了大量有关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专著和学术论文;结合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培养的要求,对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造就既具备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同时又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的高端技能型法律人才所具有的价值意蕴进行分析。
三、结果分析
1.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入,及时填补了传统课程设置的缺陷,培养了学生的实践思维
长期以来,我国在培养法律学生的过程中,片面强调理论学习而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认为只要掌握了理论,在实践中稍加磨练,就可以应付自如。学生们只是强调了对知识的掌握,而没有意识到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缺乏对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直观理解,易于为社会风气所影响和左右。法律为社会履行的职责,必然要求对培训法律工作者的方式方法进行控制。教师要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全面素质的法律人才,就应当扭转这一观念,转变重学理而轻实践的思想,即全面考虑法律教育的功能构成,加强法律实践教育的比重。全面的法律思维应当是兼具学理性思维和实践性思维的能力,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所不可或缺的。法律的实践教育,特别是诊所式的法律教育恰恰能够弥补这一功能的不足。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思维上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相比较,其独特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真实的背景。传统的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和虚拟的基础上,即便是模拟法庭或案例分析这些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也是使用虚拟的或是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作为分析材料。这种模式有以下不足之处:其一,学生不能得到充分的训练。因为是已知的或是虚拟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都可以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自由确定,不像真实的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未知的情况,所以,它们无法真正地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二,难以引起学生兴趣。由于缺乏实际的利害关系,无法让学生全身心投入案件,因而也难以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其三,难以对案件做尽可能全面的注意,特别是某些程序上的问题。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体会到案件的过程和全部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对个案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的处理也使学生感受到了法律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
(2)具体的思维方式。传统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对学生的学理性思维的培养,将正义和公平的理念深深植入学生的头脑,意图使学生在考虑任何问题时都不由自主地直接去探究公正合理与否,而忽视了其产生的原因和各方面的利益衡量,结果往往陷于抽象的价值判断。例如在某些案例分析演练中,学生们在没有全面的了解案情之前,由于只听当事人一方的陈述,就已经先入为主地用情感替代了法律的思考,忽视了作为一个“准律师”应当具有的职业素质和职业精神,忽略了运用证据和事实来分析案件。这就暴露出了学生缺少对学理性思维之外的其他因素的
考虑。
而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对每一个环节都要注意并认真思考,即便是对案件的处理并不会起重要作用的细节也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对事情作出判断,而要结合具体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甚至要去推测和判断法官的想法,了解案件所具有的特定的社会背景。这就是实践中具体的思维方式。
(3)实践的角度。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更加偏重于让学生练习从全局来把握问题,重视掌握理论分析方法。通过参加诊所的工作,学生感受到了自己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脱节以及在解决实际问题上能力的提高。学生在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时,有时会因对法律法规的陌生而感到难以应付;但学生发现自己可以运用掌握的事实和理论去尝试解决一些没有既有规定可循的情况,从而作出处理。
(4)多元的效果。与传统教育模式相比较,诊所式法律教育所取得的效果更为丰富一些。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学生可以体验多样性的角色,进行不同角度的思考,也获得了多重的收获。学生们通过办理案件,不但掌握了一定的知识和技巧,更为重要的是进一步了解了社会,同时通过为一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了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职业责任,这些都是传统的法律教育所难以达到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这样通过解决具体问题,锻炼实践性思维的能力,学生们从法律诊所的课程中可以学会运用实践的理性来解决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充分发挥了学生在实践育人中的主体作用,激发了学生参与实践的自觉性、积极性,使学生在实践育人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2.诊所式法律教育造就了既具备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又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的高端技能型法律人才,具有特有的价值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对法律教育目的的回应。所谓法律教育的目的,浅而言之,不外乎四端:其一,训练立法及司法人才;其二,培养法律教师;其三,训练守法的精神;其四,扶植法治。而欲达到法律教育的目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则给学生一种机会,以便实地观察并练习法律的运用,最终造就既具备法律理论素养、社会责任感,同时又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的高端技能型法律人才。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事实上已经给我们指明了它特有的价值。
(1)诊所式法律教育实现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有机结合。传统法学教育的困境之一是以教为本,教师教学难以克服单向性和封闭性。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一反传统的 “填鸭式”的以教师为主导的单向教学模式,使学生真正参与到一种自我指向的学习中。诊所式法律教育有效地实现了身份和场景的转换,教师和学生并非简单的教与学的关系,学生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他是以一名“准律师”的身份去思考和学习并担负责任。教师处于辅助地位,仅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反馈评价。
(2)诊所式法律教育实现法律教育与社会现实的有机结合。“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诊所式法律教育建立了法律教育与社会现实之间联系的纽带。它通过最大限度地为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使学生不仅能够切身感受到司法系统实务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而且事实上也拓展了学生认识社会的视角。在此过程中,学生得以接触社会生活的复杂层面,了解社会生活的真实面貌,从而有助于更好地激发学习和服务社会的热情。
(3)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道德的升华。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具有丰富内涵的法律教育模式,蕴含的是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通过法律援助活动,一方面有助于在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同学与同学之间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由于所经办案件以对弱势群体的援助居多,从而可引起他们对底层民众的同情,养成服务大众的精神。
(4)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因为世界上的事情并不总是处于是非黑白的鲜明对照状态,还有灰色地带,所以教师既要教会学生正直、诚实、善良的为人之道,教会他们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律人信仰,又要教会他们应对各种事情、各色人物的本领。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学生“像律师一样去思考”,而不是从法官角度对事物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学生们要注意并认真思考每一个办案细节,即便是对案件的处理并不会起重要作用的环节也应引起注意。不要简单地对事情作出判断,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甚至要去推测和判断法官和对手的想法,了解案件所具有的特定的社会背景,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寻找有利于委托人的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3.高职院校具备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客观条件
(1)对政府而言,建立法律诊所,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能够缓解政府法律援助供不应求所带来的压力,起到为百姓解难、为政府分忧的作用。实践育人基地是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各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基本都依托现有资源,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支持,多渠道增加实践育人经费投入,建设了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和法律专业实训基地。这些基地的建设,努力将教学与科研、社会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强化现场教学环节。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资源还比较贫乏,法律诊所中的教师和学生,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虽然学生还不能代替律师,但他们仍可为委托人提供多方面的服务。社会有许多弱势群体需要得到法律服务,却支付不起律师费、诉讼费。高职政法类专业可以为法律援助事业和基层法律服务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法律人才,培养了后备队伍,解决了法律援助事业和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匮乏的隐忧。
(2)对高职法学教育改革而言,诊所教育在实务方面为高职政法类专业教学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诊所式法律教育把加强实践教学方法改革作为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推行基于问题、基于项目、基于案例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加强综合性实践科目设计和应用,为法学教育模式从传统的理论型向实践型转变开辟了新的道路。
(3)学生对诊所教育有极高的热情,他们对诊所式教育有浓厚兴趣。因为诊所使他们有机会接触到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的当事人,熟悉法律在实践中是如何被应用的。
(4)高职院校法学教师负有实践育人的重要责任。各高校陆续制定完善了教师实践育人的规定和政策,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实践育人水平。有些院校还主动聘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鼓励教师增加实践经历,积极选派相关专业教师到政法部门和律师所进行挂职锻炼。高职院校法学教师大多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在律师所任兼职律师或被企业聘请为法律顾问,他们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为指导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提供了师资保障。
(5)诊所法律课程已取得的成绩,为高职院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了典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入无疑弥补了我国多年来轻视法律实践教育的缺陷,也为我国法律实践教育的改革提供了新的参考模式。自2000年9月至今,部分院校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积极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探索,并取得了可喜成绩。他们的初步成功,为高职院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6)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在加大教学改革力度,突出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特色过程中,与政法机关和律师所合作,建立了大批优质法律专业实习实训基地,聘请了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兼职教师,为诊所指导教师提供了多渠道的来源。
四、结论与建议
一是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不仅需要诊所式法律教育,而且应该大力推行这种法学专业教育模式。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接触实务的机会,既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职业道德,又会产生社会效益,帮助弱势群体。
二是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学校管理层给予经费支持。法律诊所的筹办经费、办公场所、学生办案的必要费用、指导教师的合理报酬问题等都需要资金保障。经费是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非常关键的问题之一,这笔钱是法学教育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是法律教育的应有成本。
一、 校园意外伤害的概念和类型
何谓校园意外伤害?它通常是指在学校辖区上发生的非人为因素导致的人体伤害事件或者虽有人为因素但并非故意导致的人体伤害事件。校园意外伤害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在学校辖区范围内,脱离学校辖区的不属于校园意外伤害;其二是在人的意料之外的人体伤害,在人可以控制的意料之内的人体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
从已经发生的事故来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常见类型大体上包括以下类别:
第一,拥堵引起的意外伤害。例如,楼道、厕所、校门、校园内的栏杆、围墙、水泥地面等可能成为“隐性杀手”。第二,体育活动中以及学生之间互相玩耍造成的意外伤害。例如,体育活动中,学生踢足球踢坏眼睛,甚至突发疾病被夺去生命。例如某小学一男生把篮球打出了围墙,男生翻墙捡球,不幸摔伤手臂。第三,食物中毒造成的校园意外伤害。中毒事故涉及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夏季为多发季节。根据统计,发生在校内的占81.3%,其中发生在学校食堂的占61.5%。中毒原因多为扁豆未炒熟、空心菜等易发虫害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外购食品变质、购买无证摊贩有毒米粉等,还有食堂条件差、不按有关要求操作等原因,也有个别投毒事件。第四,因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意外事件。例如四川德阳某小学校发生校舍垮塌事件,造成1名学生当场死亡、18人受伤。第五,校园交通事故引发的意外伤害。例如重庆市奉节县一无牌无证客货两用车在私自运送27名学生返校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5名学生死亡、3名重伤。第六,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例如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山体塌方、台风、海啸、冰雹等。二、 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防范机制(一)构建学校安全预防机制
第一,健全安全责任人制度。校长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各部门领导分别就各自负责事项承担安全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第二,健全安全教育常态机制。学校组织相关部分(如消防、公安等)定期对学生安全知识教育讲座,时间上每月至少一次。教育内容主要为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如何自救和互相救助、如何使用110、120等紧急电话,等等。第三,健全安全事故汇报制度。学校出现重大伤亡事故要在获悉后第一时间内向教育局汇报,报告采用书面、电话、当面汇报等形式。第四,健全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健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二)构建安全的校园内部环境
校园内部环境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校园客观环境(硬件),二是校园社会环境(软件)。兹分述之。
校园的客观环境包括校园宿舍、食堂、体育馆等学生衣食住行的地方。例如1.教学和办公的地方、学生宿舍楼道中的安全出口、学校内部道路旁的照明设施等,应设立好安全疏散指示标记并保障相关的照明设备等切实完好可用。2.实验楼上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必须专人负责保管,在做实验的时候,教师需要全程在场,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学生受到化学用品的伤害。3.图书馆、实验室、教学楼、计算机中心等场所严禁吸烟。4.加强学校用电管理和维护。学生宿舍不允许私自更改线路,使用大功率的电器。5.食堂中使用的压力容器、锅炉,要质量合格并定期检修。6.校内各种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并留下检查记录。并设立监管人保障制度——谁负责谁监管。
校园的社会环境包括日常影响学生和老师交流以及沟通的政策、规范、风气和管理机制等。良好的校园社会环境能够促进安全,较差的社会环境会增加校园意外事件发生的概率。营建安全的校园社会环境:一要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因为学生出现的容易导致校园伤害的偏差行为(诸如酗酒、泡吧、打架斗殴、上网成瘾等)与学习成绩比较差等密切相关。相对应的是,成绩比较好的学生较少出现此类行为。因此,学校可以提供专门的资讯和帮扶,例如帮助有学习障碍的学生。二是营建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学校应切实采取制度化的措施,鼓励学生积极进取,勇于拼搏,反对懒惰怯懦和欺凌弱小。学校应积极组织乒乓球、篮球、足球、书法、体操、游泳等比赛,使每个学生的特张都得到发挥,提高每个学生积极进取的信心和勇气。①(三)构建安全的校园外部环境
一是与学校所述辖区的派出所、司法局、街道办(或社区)、卫生局、交通局、文化和教育局、法院排除法庭等建立长期的工作联动机制。二是学校应建立校外危险预防机制。一旦发现校外社会闲散人员(如小混混、古惑仔之类)对本校学生有进行威胁、骚扰或聚众斗殴等事件或有发生此类事件的危险,应及时启动该预防机制。三是可定期请交通局等合作单位派员到学校宣讲。例如教育学生遵守具体的交通安全规则。四是建立校外或假日学生活动安全防范机制。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必须制定详细、可行的计划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例如遵循下列程序: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交给学校领导审阅——获得批准——实施过程中及时反馈——备案。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组织学生外出活动(例如游玩和进行野炊等),禁止组织类似攀岩等危险活动,在野炊中注意食物的健康和卫生以及用火的安全。(四)构建医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校医院药品必须有正规进货渠道,该进货渠道需要由卫生许可部门同意(或者在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在特定医药公司购买),不得从药贩子手中购买。
发给学生药品时要告知学生安全使用药品方法,并在药袋上写明每日服用次数、服药时间、药量、分几次服完等告知语,警惕用药过量引起的药物中毒。第二,学校医院医生要定期对全校师生进行卫生、健康知识教育,做好常见传染疾病的预防工作,防止发生全校性传染病事故,影响师生的工作和学习。第三,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四,为杜绝意外发生,我市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市卫生防疫站提供,各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未经市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法律应对
一是建立、健全校园社会保险机制。笔者认为,建立社会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是解决当前学校事故损害赔偿的一剂良方。就当下而言,应当由教育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保障学生在校安全。在教育行政部门所给的现行保险政策下,学校要强化保险意识,主动购买的“校园责任险”和“学生意外险”等险种。②
二是建立、健全校园依法治理机制。学校治理方式的“进化”是当前中小学生校园亟待解决的重中之重。传统的校园治理模式以行政指令为主,该种治理模式有见效快、失效快、不持续的弊端,而且隐患颇多。笔者认为,建立、健全校园依法治理机制是学校治理的必经之路。1.理念的更新。认识到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学校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要合乎法律的规定。充分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教育管理的法治化。2.建立依法治理机制。例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并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参与其中;学校无法自行调查处理的,上报请求有权部门(如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处理。如果出现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如大面积中毒事件),应当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如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相关事故详细调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特定时间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3.受到意外伤害的学生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必要时可以参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有知情权。4.事故的民事赔偿事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或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5.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一般应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赔偿。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此外,至于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上述措施应依法予以制度化,使之成为校园治理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 C29 文献标识码: A
一、认为试用期过后仍然可以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且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企业要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应当在试用期内做好日常考核工作,考核应当量化和客观,考核记录应当要求被考核者签字确认,特别是考核不达标部分。超过试用期, 施工企业就不能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是哪一方先提出协商解除,如果是施工企业一方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的,施工企业仍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施工企业一般情况下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认为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依据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这六项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施工企业一般情况下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施工企业违法或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员工被动提出辞职,施工企业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认为员工辞职需经用人单位批准才可以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很多员工提出辞职时都是向施工企业提交辞职申请书,导致施工企业错误的认为员工提出辞职必须经过同意批准,否则就不能辞职。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辞职并不需要施工企业的同意,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没有其他条件。如果员工辞职时与施工企业有未了事项或纠纷,施工企业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权利,但不能以此限制员工辞职,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五、认为辞退员工事先不需通知企业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人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有工会的施工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对工会的意见予以高度重视和处理,以免发生争议,产生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解除行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六、认为员工违约辞职可以通过扣留档案、留置工资或者不办理退工手续等手段来制裁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企业与员工不管任何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一定要为离职员工在法定时间之内办理退工手续和结清工资,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如员工违约,施工企业要维权可通过合法手段,在60天时效之内提起仲裁,或者与员工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否则员工违约辞职造成施工企业的损失就可能无法弥补。
七、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随每月工资福利一并发放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竞业限制条款限制了劳动者择业权,施工企业必须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保障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间的生活。经济补偿金不能在劳动者在职时发放,也不能随工资发放,发放时间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发放方法为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发放。很多施工企业不理解保密的概念,经常把保密等同于竞业限制,把保密费等同于竞业限制补偿金,这些错误的认识导致施工企业在实践中错误的操作,最后无法追究员工辞职后泄密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