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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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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

第1篇: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 中国 封建社会 近代衰落 原因

中国的五千年文明史,严格意义上讲应是古代封建文明史。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期间,中国创造了辉煌灿烂的古代封建文明。然而当历史进入封建社会末期,特别是自1840年的开始到1945年的结束共计105年间,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侵略中国的历程中,中国屡战屡败,签订丧权辱国的条约,宣告了中国古代封建文明的终结。中国封建社会末期这段悲惨的近代经历,其原因值得深究。要分析中国近代衰落的原因,就必须对构成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科技等一系列要素进行分析。

一、政治上的集权统治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最早进入奴隶社会的国家,但是奴隶社会的发展却远不如古埃及、古罗马帝国那般兴盛。春秋战国时期,是奴隶社会的瓦解和封建社会的形成时期。从此,古老的中国进入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期间,政治上的高度集权制度得到不断加强。自秦代始,中国就确立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创立了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制度。汉代初期,通过平定“七国之乱”,颁布“推恩令”等措施,削弱地方势力,使其无力对抗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唐朝沿用隋朝的“三省六部制”,进一步完善了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元朝时,施行行省制度,在中央设中书省,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大都及其临近地区由中书省直辖,其他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明朝时设立“内阁”,以及锦衣卫、东厂、西厂等特务机构。清朝时期,康乾盛世的三位帝王更是紧收权力之网,把封建皇权统治推向集权统治的巅峰。

中国封建社会落后的上层建筑,在其统治末期已经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与自上而下地体现皇帝意志的中央集权制度相反,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封建社会发展缓慢且缺乏强大生命力。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出现与发展,西方比较早地出现了资产阶级革命,封建主义统治很快让位于资本主义统治,资产阶级集权统治与封建集权统治相比,保证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资产阶级把科技直接作为工业发展、商业竞争与争夺殖民地的一种手段,必然使生产力得到迅猛发展。而强大的中国封建集权统治却束缚了生产力在中国的发展。由此可见,中国历代政治上的集权统治是造成中国近代衰落的根本原因。

二、经济上的“重农抑商”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促进经济发展的因素很多,但经济的发展最终是由经济模式决定的,中国自然经济的农业属性必然会对中国近代经济的发展产生围城效应,严重阻碍了中国近代经济的发展。中国历代封建政权为了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强制推行农本主义,采取民间禁矿、禁海政策,并对工商业课以重税。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发展模式对早期的封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到了封建社会中末期,特别是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其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也日益显露,在欧洲资本主义经济模式完全确立后,这种情况更加明显。明朝中后期,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已开始出现资本主义经济萌芽,但由于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强大阻碍作用,始终没有发展到破坏封建社会经济模式、创立资本主义经济模式的地步。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深刻地认识到农业是衣食之本、财富之源。因此,人们自发地形成了重农抑商的潜意识,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历代统治者都视农业为本而视工商业为末,采取了重农抑商的政策。从汉昭帝的“天下以农桑为本”到明成祖以后的“海禁”等政策,都明显地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维护了男耕女织式的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模式,限制了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和手工业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奠定了农业经济在整个封建社会经济中的绝对优势地位,以致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在中国根本无法形成,而在封建社会上层建筑呵护下的自然经济模式却得以长期延续。所以,长期的重农抑商政策严重阻碍了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与中国不同,西方国家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重视发展工商业,工商业经济就比较发达。欧洲文艺复兴之后,在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过程中,各国都采取了积极扶持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中国历代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是造成中国近代衰落的直接原因。

三、文化教育的“精于治世而疏于制‘天’”制约了科技人才的成长

中国历代封建帝王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只研究“治人”而不重视“治自然界”。从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看,无论是儒家、道家、佛家还是墨家、法家等学派,都属于研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人文社会科学,儒家是典型的政治道德伦理说教,道家关注的是怎样长生不老,佛家研究的是灵魂如何进入极乐世界,它们都不包含制“天”的内容,其他学派也是如此。

从中国传统教育的内容分析,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精于治世的儒经被各级官私学校作为学习的主要教科书。及至明代,更明确规定“非科第者毋得与官”。而且考试又以“八股文”为标准款式,题目和内容都依据“四书五经”。这种死板呆滞的文体和僵化的思想与科学精神是完全相悖的。

从价值观方面讲,“做官”是古代中国人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因此,在封建社会,“当官”成为人生最主要的追求目标。学习儒家经典成为进入仕途的阶梯,所以读书人都“两耳不闻科技事,一心只读圣贤书”,人们不关注自然科学,更不去研究自然规律,这就使中国近代科技人才的成长失去了“动力之源”。可是,在中世纪的西方,人们虽然主要学习宗教神学,但也学习一些被列为宗教教义的自然科学,如亚里士多德的天文学、力学,盖伦的解剖学,等等,这对于近代科学的产生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伽利略对亚里士多德的许多结论的否定,以及维萨里、哈维对盖伦有关人体结构理论的否定,都是在这种条件下进行的。而在中国由于科举制度的束缚,知识界唯以功名为尚,对于自然科学则不屑一顾,社会上处处鄙视科学技术,“艺形而下”的观点十分流行,也就谈不上发展科学了。显而易见,中国封建社会的价值观念对近代科技人才成长的制约作用非同一般。也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单一的文化教育内容是造成中国近代衰落的重要原因。

四、科学技术的垄断封锁禁锢了科技的发展

在中国封建社会科学研究体系中,一方面中国封建社会禁止民间研究科学,另一方面又对重要的科学项目实行垄断。如天文历法,历代都被国家天文台所垄断,禁止民间习历。明人沈德符写道:“国初学天文有厉禁,习历者遣戍,造历者诛死。”因此科学技术研究在中国经常是处于被禁锢、被歧视的地位。中国儒学一直认为科学技术是“奇技巧”。老子学派就认为:“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技巧,奇物激起”,应当“常使人无知无欲”,因而鼓吹“无为而治”。

清代对科学技术的禁锢达到极致。当有官吏主张招商时,雍正说:“农为天下之本,而工贾皆其末也。”当有官吏主张开矿时,雍正表示坚决反对:“今若举开采之事,聚集多人,其中良顽不一,难以稽查约束。”当西方竭力寻找新大陆,拓展殖民地时,清统治者正在为海岸不宁而焦躁不安。清朝的两百年,是中国在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生物学等方面落后于西方的两百年。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民间手工业总是处于市场狭小的受抑状态。手工业者要想在竞争中生存下来,就必须以奇取胜。他们小心谨慎地保守着祖传的技术秘密,父传子、子传孙,一代一代地传下去,而且是以口授的方式,很少有文字记载,以防泄密。这种对技术秘密的极端封锁,阻碍了科学技术的交流和提高,同时也与科学精神背道而驰。

在西方,尽管当时的科学研究还是被局限在教义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即便有时科学的发现因为突破了教会而遭到限制或扼杀,但总是不可避免地在社会上传播开来,如哥白尼的太阳中心说等理论就是这样。这说明科学研究在西方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发展空间。这是因为,同为封建社会的西方与中国有很大的不同,西方没有中国那样独特的儒学教育,没有科举制度和八股考试,没有对科学技术的极端垄断与封锁,更没有中国人那样鄙视科学技术的社会风尚。

五、对外关系的闭关锁国限制了社会的发展

明朝之前,中国对外来的事物一直抱着欢迎和学习的态度。明朝的科学家对中国古代所有的科技成就进行了历史性的总结并达到了空前的高峰,同时也对西方科学进行了系统的引进,西方传教士带来了大量的书籍,其中不少被翻译成中文,明代的传统数学、天文学由于西方科学的引进而得以复兴。到1644年,中国在数学、天文学和物理学等自然科学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但是,中国自清朝立国以来就一直厉行闭关政策。1655年6月,清政府严令禁止官民擅自出海贸易,违者按通敌罪论处。1662年清廷又连下三道迁界令,将东南沿海的村庄居民全部内迁50里,房屋、土地全部焚毁或废弃,不准沿海居民出海。清政府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绸缎和丝棉带出境贸易者,杖一百;若将人口或兵器偷运出境者则处以绞刑。乾隆即位后,在海禁方面基本上沿袭了先祖的政策。

第2篇: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 工业革命 自然经济

(1840年6月~1842年8月),是中国历史上划时代的大事。自乾隆后期中国实行“闭关锁国”政策使中国落后于世界发展的潮流。同时清政府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清政府在对外贸易时处于优势地位,而作为资本主义世界的头号老大——英国,国内的商品打不入中国市场,在对华的贸易中处于逆差的地位。英国想扭转在对华贸易中的逆差地位,于是对华进行鸦片输出,通过鸦片贸易改变英国在对华贸易的逆差地位;而英国的鸦片贸易却严重的损害了清政府的利益,清政府禁烟以维护其利益,却严重的损害了英国的利益;英国以此为借口发动侵略战争,以图打开中国市场。战争爆发后,清政府不积极的应战,致使战事不利,迫于英国的压力,道光帝派直隶总督琦善与英国议和,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国在条约中第一次向外国割地、赔款、商定关税等,严重危害了中国,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社会性质的变化使成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

的最终结果是中国的清政府战败,英国取得了胜利,而当时拥有4万万人口的清政府为什么会失败呢?我们对战争前中英双方的现状进行一下对比,从中我们不难找出清政府失败的原因。

战争前的中国:从经济体制上看,当时清政府的经济是以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经济。皇帝、贵族、官僚和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则只占有很少的土地,封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必然尖锐;以个体家庭为单位并与家庭手工业牢固结合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生产结构,其主要特征就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中国封建经济中始终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严重的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对新的生产方式具有极强的排斥力,特别是中国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受到自然经济的顽强阻碍,发展十分缓慢;清政府时期的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往往结合在一起,最大限度地剥削农民,农民还要向清政府交纳各种税收和从事徭役,生活是极端困苦。同时中国封建政府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商人没有地位,怕自己的投资失败,往往把通过资本主义工商业赚到的钱不在用于扩大再生产,而是购买土地,把土地作为其财富的象征,导致在中国封建社会无法解决的问题——土地兼并严重,这样的恶性循环,致使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无法或者是艰难的发展,而农民手中土地的进一步流失,使农民的生活状况进一步恶化,无力购买市场的商品,使早期的资产阶级更不愿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进一步限制了资本主义萌芽在中国的发展。在社会内部,也缺乏促使工业迅速发展和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的有效机制,造成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迟滞。从政治上看,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的基本特征是封建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这种封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体制,从秦始皇建立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开始,历代统治者不断的加强皇权,以维护“家天下”的统治,特别是清朝军机处的设立,把中国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了顶峰,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中国社会的生机和活力。从社会结构上看,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是族权和政权相结合的封建宗法制度。其核心是宗族家长制,突出君权、父权、夫权。其保守性在清政府时则日益增强,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从文化上看,中国封建社会的文化思想体系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自汉武帝“独尊儒术,罢黜百家”以后,儒家思想就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严重束缚了思想的发展。清政府的八股取士严重桎梏了知识分子的思想,把知识分子培养成为统治阶级的奴才、工具,并采取镇压异端、大兴文字狱等手段,实行文化专制主义,使老百姓都成为统治阶级的顺民,以达到维护其统治的目的。从军事上看,清政府还是以八旗军为主,辅以地方的军队,武器多以大刀、长矛,拥有少量的火器,而且大多落后于英军的武器,在加上英国对华的鸦片输入,当时戏称清政府的士兵是“双枪”即烟枪和红缨枪,其战斗力可见一斑。从对外关系上看,清政府长期实行闭关锁国政策,严重地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和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同时也阻碍了中国与世界的交流,闭门造车的结果就是对世界的不了解,开始后,清政府竟然还不知道英国在哪?把英国的先进武器还看成是“妖法”,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呀!随着清政府统治的日趋腐败和对人民剥削压迫的加重,国内阶级矛盾日益激化,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此起彼伏,清王朝的统治面临深刻的危机,中国封建社会已经走到了它的尽头。

第3篇: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

《镜花缘》在中国小说史上所具有的特殊地位,源于作者在小说创造过程中赋予它浓厚的现代意识和先锋性。作品一反传统歌颂女子恪守道德、柔美温存的写作,将女性置身于更广阔的社会领域,从而获得了与男子同等塑造自我价值的权利,追求男女平等,显示了深刻的社会意义。郑振铎先生以为《《镜花缘》》并非一味夸耀才情,而是一部“反对封建制度、讽刺性很强”的小说。虽然学界有很多人对于《镜花缘》女性解放的不彻底持有商榷意见,但抛除女性的外衣,将其看作是一种对封建思想的初次尝试,借女性在封建社会的角色特征以及《镜花缘》里的女性对比来寓意作者所要达到的讽刺效果,我们就能很明显的注意到《镜花缘》独特的讽刺艺术。

二.《镜花缘》女性视角的文化源头

李汝珍号松石道人,在小说中作者屡次自称“老子的后裔”,据称此书还是得道仙猿传授给他的,可见《镜花缘》与道教具有很密切的关系。首先,《镜花缘》叙述了百花仙子唐闺臣及群芳因过被贬红尘,以及她们在凡间所历,并于女科应试中高中才女,最后尘缘期满而返本归源的故事。从这一故事的原型来看,无疑受到了道教“谪仙修道”母题的影响。纵观《镜花缘》全书,小说是在对道家思想的引导下进行的人生理想的追?ぃ?唐敖一行的海外探险是在对逍遥成仙的理想指引下进行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镜花缘》的思想必然充斥着对传统儒家道德影响下封建陋习的辛辣讽刺,用道家的逍遥来嘲讽儒家的庸俗与执着。

《老子》第六章中“谷神不死,是谓玄牝,玄牝之门,是谓天地根。绵绵若存,用之不勤。”“‘牝’或‘匕’是女阴之象形字。‘玄牝’是象征着幽远深妙的,看不见的、生产天地万物的生殖器官”。冯友兰认为:“老子把‘道’比为女性的生殖器,天地万物都从其中出来。”从以上众学者的考证和分析可见,老子哲学的基本思想核心和深层内蕴,与女性生殖崇拜有深层关系。倘若把《镜花缘》看作是一部受道家思想影响的作品,我们就不难发现作品之中所塑造的众多女性形象以及作者竭力把这些女性抬升到一个比较高的社会地位并赋予其文化内涵的真正原因,这便是《老子》所倡导的对女性和母体的尊重。

第4篇: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唐代刑罚;唐律疏议;刑罚性别差异;差异表现

中图分类号:G633.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3-0127-02

古代封建社会里,处于封建王朝顶峰时期的唐朝,社会开始对外开放,妇女的社会地位问题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统治者本质上虽然固执地沿袭了传统意识――否定女性的社会地位,但也做出了相应的改善和提高。如《唐律疏议》的制定,彻底地诠释了唐代对于女性罪犯刑罚的优恤,与处罚男性罪犯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差异较大。

一、研究唐朝刑罚制度性别差异的意义

唐朝以文化盛事而闻名历史,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制定了在我国历史上产生了较大影响、非常成熟和完备的法律――《唐律疏议》。在阶级本位的封建社会里,唐朝统治者采用立法的方式在司法方面尊重和保护女性,以提升女性的社会地位,已相当罕见了。因此,研究唐朝刑罚制度中关于性别方面的差异,对当代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唐代的刑罚制度中体现了封建阶级之间的特权制度。自古以来,我国封建社会的阶级等级十分分明,人与人之间有高低贵贱之分。《唐律疏议》的刑罚制度中就明显地体现了阶级地位之间的司法特权,尤其是女性刑罚的规定。比如,很多妇女因为丈夫或儿子具有特殊身份而获得相对应的封号,分为两类:五品以上官爵的母亲、妻子和五品以下官爵的媵。由于相互之间的身份地位不同,依照唐律的规定,享有各自的特权。还有就是没有官品邑号的烈女节妇,也享有一定的司法特权。唐代因身份地位的不同而执行不同的刑罚,显然与现代我国刑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的刑罚执行平等相违背,体现了我国目前法治的进步。同时,通过研究唐朝刑罚制度的性别差异,引发我们深刻思考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立法问题。

其次,唐代的刑罚制度中体现了优待女性的明显特征。通过观察唐代历史犯罪的相关记录,女性的犯罪率要远远低于男性的犯罪率,并且在犯罪的数量和类别上也少于男性。一般而言,女性的犯罪主要与其生活的家庭模式、生活观念相关,而男性犯罪主要与金钱财务、贸易往来相关。《唐律疏议》中就针对女性犯罪和男性犯罪的量刑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并在刑罚执行中明显体现了宽免优待女性罪犯。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中,基于对女性人权的保障,仅针对怀孕的妇女有特殊的规定外,其他犯罪男女之间都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由于女性具有特殊的体质要求,自唐代以来,在刑罚制度上就开始对女性有了一定程度的优待,值得我们当代刑罚制度中关于女性罪犯制度设置的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再次,唐代的刑罚制度中体现了儒家文化的理念。唐朝时期,发展到顶峰的儒家文化,融合了人们的思维意识和价值观念,把“礼”、“法”等文化内容在人们的生活中扎下了深深的根基,不仅对于普通老百姓,也包括唐朝时期的统治者。唐朝的统治者结合儒家文化的理念,制定了唐代的法典――《唐律疏议》。这表明,一种文化的发展,对政治影响甚大甚远。如今,在我国坚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下,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无不流淌着“和为贵”的理念,顺应时代文化的发展方向,使得法制与文化同步前进。

二、唐朝刑罚制度性别差异的具体体现

(一)伦理、亲属类刑罚制度中男女性别的差异

唐朝时期,儒家文化达到了历史上的顶峰,儒家的“三纲五常”、“礼”、“法”等观念得到了空前的融合与发展。由于封建家长制仍处于统治的权威地位,唐代女性的卑微家庭地位虽得到改善,但仍旧很低。按照《唐律疏议》的规定,女性在实际的家庭生活中,由于没有遵守森严的等级制度,存在伤害尊亲属的某些行为,应受到刑罚的相应处罚,并且要比男性犯此罪处罚得更加严重。另外,在唐代女性如果犯有“因擅去而改嫁”的罪名即现在的“重婚罪”,要受到“加二等”的处罚,明显要比男性犯“有妻而更妻”的罪名所受到的刑罚治罪要多四等,进一步减弱了女性在婚姻中的自主性,增加了婚姻束缚感。唐律中,甚至有关于女性在丈夫死亡后或被丈夫休弃的相关规定,一般都比男性犯同种罪名的刑罚惩罚力度大。

(二)家族共同犯罪刑罚制度中男女性别的差异

关于家庭共同的犯罪行为,《唐律疏议》的《名例》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唐代,针对共同犯罪的行为,适用“共犯罪造意为首”的原则来定罪处罚。而在家庭共同犯罪中,首要惩罚“尊长”(即男夫),如果女性为“犯罪造意者”而非男性时,则根据晚辈的男性是否为罪犯来定罪,一定程度上可以免除女性的刑罚。唐律刑罚中如此特殊的规定,表面上充分体现了在唐代刑罚中对女性的宽待,标志女性地位的提升,展现了儒家思想中“礼”、“法”的贯彻实施和实际应用;实际上彻底地暴露了封建专制社会下女性社会地位的卑微和低下,即使是尊长女性与晚辈男性一同做出某些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时,仍然受到晚辈男性的操控,无不体现封建家长制的渗入。由此,才有“男夫独坐”的相应刑罚的规定,符合封建社会的时展潮流。

(三)部分犯罪连坐刑罚中男女性别的差异

刑罚中的连坐,是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的一种刑罚方式,主要针对犯有大罪的罪犯适用。唐朝的《唐律疏议》中也沿用了这一刑罚制度。连坐一般分为两类:一为女性犯大罪而导致男性家属同样受到法律的处罚;二为男性犯大罪而导致女性家属同样受到法律的处罚。在晋武帝时期,针对犯“谋反”的罪名,其离婚的妻子和改嫁的女儿就不再因为原来家族的连坐而受到处罚。到唐代,《唐律疏议》又做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对于触犯“谋反及大逆者”,其年龄在十六岁以上的男性一律受到连坐,而年龄在十五岁以下的孩子、妻子和妾,均不再受到连坐的处分。唐律中甚至规定,如果只有女性犯罪,则其所有的家族亲属不再遭到连坐的处分,即“止坐其身”。针对这样的律令规定,深入剖析便可以发现,一方面唐律在宽待女性,保护无辜的女性;另一方面,更深层次地揭示了封建社会的本质,显示了女性社会地位的低下和卑微,展现了男性对社会的操控。

(四)徒刑执行制度中男女性别的差异

《唐律疏议》的《名例律》对唐代的刑罚体系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它分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以及其下设的二十个不同等级的刑罚体系。其中,徒刑的执行最能体现男女性别的差异。徒刑,最早源自周朝,后经过历代的不同规定,徒刑已变化较大,但其本质没有得到改变。本质上,徒刑就是对罪犯所采取的一定时间段内的强制服劳役,即现代刑罚意义上的“剥夺罪犯的自由权”。按照唐律的规定,只要被判处徒刑,必须服劳役。唐律中对于在京和在外的男性和女性分别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在京的罪犯,男性罪犯要在监狱内从事杂役,女性罪犯要在少府监从事缝纫;在京外的罪犯,男性罪犯要在当地做官役,女性罪犯要在当地缝忍或做配舂。不难发现,男性罪犯要比女性罪犯的惩罚力度大,这体现了唐朝男女在刑罚上较大的差距。

(五)流刑执行制度中男女性别的差异

唐朝五刑制度中,流刑也是刑罚制度男女性别差异的具体体现。流刑,是不忍刑杀,它是自由刑中最重的刑罚,仅次于死刑。按照《唐律疏议》的规定,流刑是指,罪犯被判处流刑,就要按照其所犯的罪名根据唐律中所确定的里数,强制要求罪犯搬离居住地,迁移到远方,终身不得回到原来的住处,并且还要有相应的年限服劳役,详细规定了男女之间不同的服劳役方式。女性被流放,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因丈夫、儿子被流放而需流放;二是因自己犯罪而被判处流刑。针对女性犯罪判处流放的刑罚,唐律又做出了与男性犯罪处罚制度不一样的制度,相当有特色。尤其是女性罪犯不可以单独实施流刑,可以在居作、留住和决杖的刑罚方式中进行选择。有一些学者认为,《唐律疏议》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基于实际成本的考虑,在对女性犯罪单独执行流刑时,由于女性先天的柔弱,不能从事重大的体力劳动,再加上国家还需配置相应人员予以监督,显然不切实际。所以,一般不会单独对女性罪犯采取流刑而采用其他方式取代,足以达到惩罚罪犯的目的即可,除非其犯有较大的罪名才执行流刑。而男性犯罪被判处流刑,没有任何优于女性的制度。

(六)特别规定了女性罪犯在怀孕期间的刑罚执行

《唐律疏议》作为唐代的法律,当之无愧为我国历史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非常成熟和完备的法典,典型代表是它做出了关于女性罪犯怀孕时期的刑罚处罚的规定。看似小的规定,却深刻地体现了儒家思想的理念。唐律规定,女性罪犯在怀孕期间被判处死刑,也需要执行刑罚,但需要等分娩后一百天才执行。如果执行刑罚的官员,不按照唐律的规定提前执行了该女性罪犯的死刑,要受到唐律的制裁。就连女性罪犯被判处笞杖刑,也要等到分娩后一百天才执行,否则执行刑罚的官员也要受到唐律的制裁。这是专门针对女性罪犯而设立的,很鲜明地体现了唐代刑罚中性别差异较大,这在当时已经是很大的法制进步。比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刑法和刑罚,规定判处死刑的妇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怀孕,永久地不被执行死刑,包括死缓。这充分体现当前我国法治的进程、人权保障的加强和时代注重对女性的保护。

三、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深入分析研究唐代刑罚制度中有关性别差异的不同规定,我们不仅可以看出唐代具有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大幅度地增加了对女性罪犯刑罚执行中的宽宥和怜恤,同时还揭示了其仍然深受封建社会本质的影响,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为此,结合当代我国的法律体系,我们应该用发展的、时代的眼光来看待《唐律疏议》中关于刑罚制度中性别差异的不同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促进当代刑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进步。

参考文献:

[1]杨晓辉.《唐律疏议》有关女性犯罪规定的梳理[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

[2]张建峰,张凝凯.从唐律中对杀人罪的处罚来看待同罪不同罚[J].法制与社会.2009(5).

[3]樊文杰.唐代妇女地位探析[J].史志鉴研究,2008(8).

第5篇: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儒学 法律思想 司法实践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1.在刑法上

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

2.在民事法律中

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孟子是儒家学派中对法律与经济关系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薄税产”“制民之产”,告诫统治者不要暴敛,重赋。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为民事的基本原则和富国之策。

儒家思想毕竟是与封建大一统相适应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具体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坚决贯彻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严格的户籍赋税制度。本着重农抑商的原则,在商业发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会最为发达开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开放。在婚姻继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变。

3.关于行事法律

中国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色,其本身却饱含了儒家的特色。从选官制度看,汉代举孝廉强烈的体现了儒家重孝对社会的影u向,而魏晋的九品中正制也是儒家重门第,区分,维护封建等级制的表现,隋唐后科举的出现不仅体现了儒家“为政在人”的思想,科举其本身也促进了儒学的发展,巩固了儒学的统治,因为国家以儒学考生,举人都是因儒学而致世。而在为官之上,儒学影响也颇大。举例来说,官员的品级不论多大,父母去世都要弃官守丧,否则有悖伦常,遭人谴责。连明朝首辅张居正也不例外,其不为父守丧虽有皇帝夺情,也不免他人非难。

(三)对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1.在法律解释上

儒学并不是一开始就获得统治地位的,其在法律上的确立经历了很多过程,而其中法律解释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我们知道一种学说成为法律思想,不单单是一部法律就能达到的,它必须通过解释使大多数人了解,接受,并通过此使法律更好的适用于实践。儒学在汉代确立后,就是通过以经断律和以经注律使儒学法律化,再经过后世纳礼入律最终到《唐律》一准乎礼,法律的儒家化告成。

2.在司法实践中

儒学对司法实践影响的最大体现就是《春秋决狱》,将儒家经典直接作为律文案例指导实践。此外,儒家思想讲究天人合一,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从刑狱时令到灾异赦宥,都有浓厚的对自然与和谐的考虑。另外,秉承儒家一贯的等级观念,封建法律大多都规定了特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着不平等的原则。而且行政与司法不分,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色。

第6篇: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

一、以家为中心的法律观念

“孝”的第一要务是以家为中心,维护本家族的利益(不能和国家利益相冲突)。具体要求是敬畏祖先,赡养父母,这有利于家族的和谐。古代家族中,家庭成员数量较多,人员庞杂,但是只要牢牢依附在强大的父系长辈的威严之下,统治者就会非常乐意保护这种家族的利益。因为整个封建社会是一个大家族,皇帝是国家范围内所有小家庭的拥有至高权威的家长,只有小家庭和谐了、稳定了,整个封建王朝这个大家庭才会繁荣富强。作为封建社会大家长的统治者必须要用一种兼具教化和威慑力的武器来维护整个封建社会的稳定,这就是有浓厚孝文化的法律。

(一)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用今天的话来解释就是亲属犯了罪,自己帮助窝藏、隐瞒,包庇他和他的罪行。在封建法律中这是不受到处罚的,相反的,如果大义灭亲,亲属相告反而是获了罪。为什么其他人包庇窝藏是犯罪,但身份是亲属,就不是犯罪,反而受到提倡呢?封建社会的法律保护的对象是家族制度,保护的是封建纲常道德。在不威胁统治者利益和地主阶级利益的前提下,法律势必要维护家庭伦理道德,要维持一种亲族和睦、父慈子孝、兄弟友善的家族秩序川。否则在以血缘为纽带、封建宗法为教义、族权与政权相互补充的中国封建社会中,统治者的地位会被家族矛盾威胁而动摇,政权则会面临被分裂割据的危险。

所以不难理解,《孟子·尽心》讲述的:作为一国之君的舜,当他的父亲杀了人,怎么办?孟子的观点是舜应该象丢弃烂鞋一样,放弃王位,和父亲一起逃脱法律的惩罚。古代的法律在“孝”的面前也会变成一种工具,这种孝道优先于法律的治国思想为汉代以后的统治者推崇。

(二)留存养亲

留存养亲是典型的孝道优先于法律的体现,是法律实践中最为直接的关于孝道原则的体现。它基于家族血缘关系,是封建法律原则中另一个重要的原则。留存养亲的意思是为了伺奉家中年迈或者病重父母、祖父母,作为独子、单丁的罪犯如果被判死罪就不杀,被处徒流而不遣。其实这是一种对于赡养父母的一种保障,一种优先于法律的实现孝道的一种制度。准确的说,这种制度己经作为一种减刑、缓刑和免刑的法律原则融入传统法律制度中。

(三)代亲受刑

代亲受刑是家庭成员犯了罪即将受到刑事惩罚时,经过天子或者官府同意后,自己代替亲人承受法律惩罚,从而免去亲人受罚的一种制度。翻阅历史文献,可以发现有许多关于代亲受刑的记载,充分证明这样一种制度是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审判原则。但是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了代刑条款,一般这种案子都是由刑部向皇帝奏请,然后执行法官按照皇帝的诏令来审理。发生相似的案件就按照先前的有关案件的处理来裁判,逐渐成为一种法律实施制度。甚至有些朝代,为了推崇这种至孝至诚的行为,不但让代罪者不为罪,反而对此行为大加赞赏。这种制度是孝道在司法实践中的另一体现。

从今天的法律角度而言,惩罚犯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戒犯罪分子,警告其不要再犯,并对未犯此罪之人发挥预防犯罪的效果。而让子代父、弟代兄、孙代祖受刑,不管这子弟孙是否是自愿的,似乎都与这种立法目的相悖,并且与古代所说的因果报应不符。但是这种制度深受血缘关系和宗法思想的影响,是符合当时的封建道德伦理要求的,子代父、弟代兄、孙代祖受刑某种程度上是对这种家族制度很好的维护,极大的维护了以父为纲,以君为纲的封建体制。

(四)血亲复仇

血亲复仇是一种源于原始社会的古老习俗。一开始它是氏族社会的人之间的一种血亲义务,是家族团结、互助扶持的一种体现。这种习俗到了封建社会也不曾消退,甚至有更加激烈的发展:一方面因为封建社会也是基于血缘联系组成的一个一个的家庭,这与原始社会的家族结构类似;另一方面是因为统治者大力倡导孝文化,推崇亲亲相爱,父慈子善等伦理道德。封建伦理道德显示父母兄长之仇,不共戴天,知仇人而不报甚至与其为伍是大不孝,大不敬。但是封建法律没有赋予除了君主之外的人的生杀大权,东汉之后,各朝代的法律都明令禁止血亲复仇,因为如果不禁止,将极大地威胁封建统治者和地主阶级的利益。可是,虽然有法律禁止,这种风气依然顽固。虽然很多人以身试法,但他们符合封建伦理道德,算得上是孝子,再加上舆论同情。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受到从轻处罚。

二、长幼有序的等级法

孝的本质就是亲亲和尊尊,也就是亲疏有别和尊卑有序。这种孝道在封建法律实践中的表现是:在家族内部不同血缘关系的人相互侵犯按照血亲亲疏来加刑或者减刑;这种孝道在法律规定中的表现是:片面的强调卑者的绝对义务,维护尊者的绝对权利。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很大不同。

在封建法律和封建传统伦理道德中,有个非常重要的立法原则就是“视服之等差定刑之轻重”。长幼有序,尊卑有别,同罪也不同刑。比如都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同样的故意,类似的手段,一致的结果。但是父亲杀儿女和儿女杀父亲,弟弟杀哥哥和哥哥杀弟弟的定罪和量刑都有着巨大的差别。如果罪犯是尊者或者是长者,那么他们就减刑甚至是免刑;如果罪犯是卑者或者是幼者,那么他们入罪就要加刑,加的等级程度因家庭成员身份的亲疏远近来定。这种亲亲和尊尊的原则直接维护封建孝道伦理。

以殴譬罪为例,明清之前的朝代,无血缘关系的普通人之间互相辱骂是不构成犯罪的,明清才开始在法律中认定普通人互骂构成“骂警罪”,但处罚非常轻。但是如果主体变换一下,不是普通人之间,而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那结局就会迥然不同了。如果是尊者或长者骂卑者或幼者,没有例外的无罪;但是反过来,如果是卑幼之人骂尊者或长者,那就一律入罪,并且按照血亲关系的远近,罪名和量刑也会随之加大。比如责难兄弟的人,依据唐宋律例规定,杖一百;如果是责难祖父母和父母的,那就是重罪,为“十恶”之一的“不孝”,在各朝代的刑律中都要被处以绞刑。

再比如说,亲属之间的杀伤罪,这是牧关人性命的重要案件,也要按血亲远近不同等级来加刑和减刑。父母和祖父母杀死儿孙一般情况是免议,就算是故意杀害,处罚也是非常轻的。但是如果要是反过来,儿孙杀害祖父母和父母,无论是故意杀害还是过失杀害都是道德伦理和封建法律所不容许的。被称为“恶逆”和“逆伦”,是一种十恶不赦的x逆行为。在唐宋的律例中,杀害祖父母和父母的要被处斩,元明清律是将其凌迟处死(这种极其残酷的刑罚是适用于大逆不道的大罪的。由此可见,以下犯上是多么的大不孝,是多么的大逆不道。

封建法的本质就是片面保护尊长者绝对权利和片面强调卑幼者的绝对义务,另一典型的表现在各朝律例明确了家长对家族的财产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子女如果私藏自己的小金库就入罪。再一表现就是对儿女婚姻的决定权,父母之命,媒约之言为封建社会广为接受,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历代法律都只认可尊长为卑幼者婚姻的决定权,如果私定婚姻,违背家长的意志,就要以刑罚论处。还有一个表现就是除了死刑,家长还有对子孙实施其他制裁的权力。只要是涉及户籍、婚姻、田地等民事案件,都是由家长在祠堂自己先行解决,按家法裁判家事。虽然这种做法在各朝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却是各朝所认可和容许的。最后一个表现就是家长对子孙有处死的权力,封建礼法认为子女是专属父母的财产,父母可以依照家规对其进行处分,例如将他们的婚姻按照父母的意志来进行,或将他们赠送给其他人或者杀死有罪的子孙。对于这种行为,封建君主采取不告不理,即使告诉了也是处罚很轻。

三、以和为贵法律观念

孝对封建社会最为重要的一个目标就是团结了家庭,稳定社会,实现和谐。所以孝一方面强调子女要孝敬长辈,同时它更深层的的一面是强调尊卑主体之间的交流和个人素质的修养。

传统儒学认为家长和君王的仁爱德行的修养是施行孝治的必要条件。它关乎一个王朝的兴衰,它关乎一个民族的强弱。处于上位的尊者的影响力是巨大的,他们的位置决定了他们必须起表率作用和感化作用。如果一位父亲将慈爱倾注于他的子女,那么他的子女也必定是以孝报恩;如果一位君王礼遇群臣,那么群臣必定是以忠诚来回报君王。这个是一个思想和情感互通的过程,也是一个上位者用自己的修养来感化带动卑幼者的过程。各朝统治者以自身的德行来号召臣民遵守孝道,为国尽忠。如此一来,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为古代中国的法律重刑轻民,整个社会都将法律作为一种打击违法犯罪,惩治不忠不孝乱臣奸人的手段。统治者非常重视忠义孝道的推行和教化,不轻易的动用法律,他们将“无讼冈”作为社会稳定和谐的最高标准,因此古代人们的法律观念中有浓厚的厌讼情结。

自汉以后的朝代受儒家思想影响颇大,它有别于秦朝推行的法家思想。法家思想崇尚较为严格的法律制裁来防止人们犯罪,扰乱社会秩序,而儒家则强调仁德,封建伦理教化,特别重视“孝”的社会规制效用[f31。统治者认为推行“孝”的文化有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国家昌盛,所以他们将“无讼”作为安宁盛世的一种治国法律思想。不仅在朝廷中这种思想被大家所认可,而且在民众中这种思想也是被广为接受的:民间俗语“家丑不外扬”就是典型的一个表现。古代中国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家庭内部出现了矛盾,按照儒家所提倡的价值观,是由各家族的家长先行处理。一开始家长进行调解,如果能和气处理那就最好;如果问题比较棘手,并不是调解就能解决的,那么各族家长就要动用家规在祠堂里进行初步审查和实施惩罚。这样不仅人情味十足;同时可以起到社会教化的作用,为朝廷省去了不少解决纠纷的成本。

第7篇: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独立人格 自我价值 生命意义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4)02(a)-0083-02

杜十娘是冯梦龙在“三言”中着力描写的一个人物,也是冯梦龙描写得最成功的人物之一。那么,从杜十娘的形象中,我们可以依稀见到作者的影子。杜十娘的身上,必然带有着作者冯梦龙的某些创作意识与思想观念。明末,小说的功用思想已由自我抒解,反礼教、崇尚自主爱情,藐视封建礼教发展到“情教观”和提倡爱情至上与主张男女平等。明末的“情教观”最早见于冯梦龙《情史》。有情疏者亲,无情亲者疏。无情与有情,相去不可量。我欲立情教,教诲诸众生。……无奈我情多,无奈人情少。愿得有情人,一齐来演去。冯氏的“情教”虽形式上类似于佛教的宗教形式,但从根本目的上说,是以男女之情来宏教化、正人伦、厚风俗、向儒家的大同世界进取。

冯梦龙生活在资本主义萌芽,传统主流意识形态面临严峻挑战,传统士大夫日趋世俗化、市民化的时代。他深受李贽等王学左派思想的熏染,在传统价值标准的失落中彷徨四顾,放浪于青楼舞榭,反叛传统,追求自我,发挥主观能动的想象力量,把自己的意念与生命感悟倾注于笔端,描摹出了杜十娘这个富有人文气质的性格人物。杜十娘的独立人格是冯梦龙沧桑一生的情感迸发,是冯梦龙一生人生理想的浓缩。我们从杜十娘的身上可以看到,冯氏“情教观”中的尚情至情、女性自主择偶意识的觉醒、男女平等要求的呼声。这些冯氏创作观中的人文意识,成为促使杜十娘独立人格形成的强有力的内在推动力量。

1 低头吟,坎坷心事更与何人说

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的经济结构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商品经济发展迅速。“机户出资,机工出力”,在天时地利人和的情况下,资本主义萌芽茁壮成长。明代商业经济是在宋元商业经济的基础上继续和发展的。宋代,冶金、造船、纺织、印刷、制瓷、制盐等行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技术进步。农业发展,手工业繁荣,纸币流通,酒饭茶肆兴旺,海外贸易频增。元代,随着蒙古铁骑入主中原,南北大一统,结束了唐末以来的纷争与战乱,农业逐渐恢复。宋末之后,我国城乡的手工业和商业又重新焕发了生机。朝廷重视商业经营,“以功利诱天下”,商人的地位大大提高了。

明代初期,商人们的身影遍布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商人们亦开始附庸风雅,“与贤士大夫倾盖交欢”。文人士子们也逐渐改变不屑与商贾为伍的态度,留恋于市井民巷。文人仕者的身上越来越具有一种世俗平民化的特征。商人们对财富的掌控及其社会参与程度的加深使明代社会被金钱的光辉所笼罩。金钱,逐渐成为维系人与人之间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纽带。传统的儒家圣化观念已面临前所未有的猛烈冲击,传统的仁义道德、忠君守阙思想开始无条件地让位于个人主义和利欲的追求。物质至上,精神世界世俗化,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观念沦丧,封建宗法大厦日渐倾圮,封建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的冲击。在激烈的生存竞争和游戏规则中,金钱日益成为一种衡量人的价值标准和崇拜对象。

在她的爱情破灭之后,她完全可以带着藏有万金的百宝箱飘然离去,但她却选择了投江,保留下生命中最后的尊严。她的精神世界是独立的,她的人格亦是独立的。杜十娘13岁零落尘泥,七载之间,历过无数公子王孙,个个都不惜倾尽家财。虽有鸨儿从中盘剥,杜十娘却仍存下“装满金银翡翠,各色珍奇”的百宝箱。杜十娘为了在扭曲的社会中生存下来,不得不承认金钱的重要性,不得不喜欢金钱。杜十娘深知自己的“商品”性,自己只不过是被当作高级商品“出售”而已。因此,她“久有从良之志。”盼望着自己能够成为一个肉体与人格都“独立”的人。身为下层,却深藏万金巨富,从某种程度上说,杜十娘在经济上是“独立”的。金钱成为杜十娘追求独立人格的物质基础,为杜十娘谋求独立人格提供了可能。

2 抬望眼,香消魂断撼坼千秋世

封建社会的男性,无论公卿士族还是布衣书生,他们人生的至上追寻唯有“学会文武艺,货卖帝王家”,封爵赐禄、光耀门楣。统治阶级的垂爱是他们获得那些无尚“光荣”的唯一的橄榄枝,当任何妨碍他们仕途经济的人或事出现的时候,他们便会毫不犹豫地将那些人或事摒弃和铲除。这种先天的软弱性和妥协性是封建专制社会中的男性无法逃避的。这是一种必然。而封建专制社会中的女性只不过是男性专权下的附庸,当她们成为男性仕途经济上的阻碍或是危害男性在等级社会中健康“成长”时,她们便会被男性负心寡情地、毫不犹豫地抛弃。李甲的负心薄幸是封建宗法社会男权专制的必然和代表,李甲的负心薄幸不只是他个人的人格缺陷,更是封建专制社会的性格缺陷。

从一个侧面上看,杜十娘以纵身投江来捍卫自己的独立人格,是对男性负心薄幸的血泪控诉。可是,若我们细细品味,不难看出,这一切亦更是对金钱罪恶的锋芒指斥。杜十娘的悲剧是一个凄美壮丽、激动人心的爱情悲剧。造成她悲剧命运的根本原因是封建礼教的滔天罪恶。封建礼教对青年男女自由爱情的扼杀,本是封建时代的普遍现实,并非明代所特有,但是杜十娘爱情悲剧中显现的独立人格却孕育在明代城市经济繁荣发展和市民思想勃兴的反理学的进步思潮中,其本质是“情”与“理”的矛盾,其实质是对封建礼教、封建社会的指斥。

她用心良苦地经营自己的爱情,但万万没有想到,一年多的恩爱与海誓山盟,竟然抵不过萍水相逢的新安盐商的一番挑唆和一千两银子的蛊惑。在李甲心中,她终究是个。她痛悔自己的痴情,仇恨造物的捉弄,诅咒礼法的虚伪。杜十娘在猝遭弃掷之时化悲泣为冷静,纵身投江,说明其心已死,而此时也正是其独立人格觉醒之时。杜十娘的壮烈投江显然更具震撼力。她的独立人格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女性陈封几千年的压抑情感的爆发,她的独立人格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女性指斥男权压迫的匕首与投枪。杜十娘的沉江断魂足以撼坼千秋万世的世人之心。她的独立人格亘古未有,她的沉江悲情天地尤怜。杜十娘的独立人格谴责的是封建社会的负心薄幸、金钱罪恶,谴责的是封建礼教的吃人本质,谴责的是宗法社会男权的专横束缚。杜十娘的独立人格之锋芒直指封建社会的主轴动脉,其社会意义广泛而深远,其历史回响持久而弥远。

3 回眸处,丰碑永驻笑傲天地间

金脂妆楼,舞袖添香,轻纱慢拢,秋波百媚。悠悠一曲青楼梦,赢得生前身后名。作为生活在封建等级社会最低层的一位青楼名姬,杜十娘的独立人格在中国青楼文学史上可称得上永镌千古、流芳万世。杜十娘的独立人格,使青楼女子乃至整个封建社会中的女性摆脱了“物品化”的囹圄。中国青楼文学发展到杜十娘形象的出现,才真正把的人格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主体意识才开始成为作家们创作实践关注的焦点。

杜十娘渴望“万里丹霄,何防携手共归去,永弃却烟花伴侣”。较之悲凄哀婉的霍小玉,私奔遭逐的李千金,麻木随波的谢天香……其人物形象的透明化、动态化、立体化展露无疑。较之前人对女性形象塑造拘于意识化、静态化、平面化的捆束,杜十娘的形象对女性作为“人”的人性化关注大大加强了。杜十娘沉宝投江的悲壮之举便是封建社会的女性对生命本质的感悟外放,生命的价值、人生的本真是人类永恒探索的不解之题,而对于身处中国古代封建宗法社会中的各式女性,人格的独立、自我的觉醒、命运的归宿、灵与肉的统一,永远是值得深深思索的。杜十娘的独立人格犹如屹然矗立于天地间的丰碑,在中国文学史上拥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作文青楼文学中的女性,其独立人格的出现使的主体意识得到充分地关注;作为独立的女性形象,其独立人格的出现为《红楼梦》中个性各异的女性群像的塑造奠定了基础,铺平了道路。

杜十娘的生命结束了,可她那炽热的、跃动的激情仍在;杜十娘的悲剧结束了,可她那执著的、真挚的追寻仍在。杜十娘以她的飒爽,思忖着她的苦短心事;思忖着她投江断魂的千古流芳;思忖着她镌刻铭诔的天地永傲。物欲横流、浊浪蔽空的明末社会,正是因为有了杜十娘的独立人格,人性的光辉才没有泯灭,而是焕然勃发为熊熊火焰照亮乾坤;束缚人欲、桎梏伦常的封建宗法大厦,正是因为有了杜十娘的独立人格,才会面临千百年来从未有过的颓然溃圮之兆;姹紫嫣红、百艳竞逐的中国文学,正是因为有了杜十娘的独立人格,女性对自我的关照才会凝眸良久、精深邃远。杜十娘的沉江悲情以其惊人的震慑力刺破苍穹,人们在慨叹杜十娘傲世独立的人格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其人格内质中所蕴涵的生命的真谛。杜十娘的生命在她的侠骨悲情中得到了慰籍,而她带给我们的关于生命的感悟与动容,也将随着那滚滚逝去的滔滔江水延绵永生永世!

参考文献

[1] (明)冯梦龙.闲云庵阮三偿冤债[M]//喻世明言:第四卷.唐松波校注.金盾出版社,2005:81.

[2] (明)冯梦龙.卖油郎独占花魁[M]//醒世恒言:第三卷.唐松波,校注.金盾出版社,2005:58-59.

第8篇: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

摘要服饰既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一种文化的载体。服饰艺术既是人类物质文明的结晶,也具有精神文明的含义。服饰艺术是一种符号,也是一种象征,本文就从服饰艺术所蕴含的民俗寓意、所代表的政治意义、受儒家影响的理性意识三个方面着重地分析一下服饰艺术中蕴含的文化意义。

关键词:服饰艺术 民俗寓意 政治意义 理性意识

中图分类号:C953 文献标识码:A

从远古到现代,从树皮遮身到绫罗绸缎,再到现代的棉麻衣物,服饰艺术一直随着人类历史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发展着。服饰不仅仅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也作为一种文化的载体,具有独特的文化意义。本文对此作了简要的分析。

一 服饰艺术中蕴含的民俗寓意

民俗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发展中积累下来的特有的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习惯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华民族文化中的民俗寓意,在服饰上则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

1 中国服饰艺术的形式美和民俗内涵。服饰是最贴近人、最能体现人的特质的元素。服饰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会体现出浓厚的民俗性特征。求福趋吉,是人们最普遍的一种心理,因而在中国传统的服饰艺术中,特别地重视服饰的形式美以及其所代表的寓意。所以服饰图纹中表现吉祥如意、避晦驱邪的内容特别多,这些图案的内容包括神话传说、日月星辰、花鸟鱼虫、文字谚语等,通过比喻、双关、谐音等创作手法,使服饰的形式美与其中的吉祥寓意完美地结合起来,成为一种完美的艺术形式。中国传统服饰的形式,多追求对称、整齐、圆满的特色,比如梅、兰、竹、菊四君子或者松、竹、梅岁寒三友的吉祥图案,多是成组地出现,以此组图案来表现文人雅士高尚的情操和坚贞不屈、不与世俗同流合污的高贵品质;另外,在汉语中,“鱼”和“余”的发音相同,“葫芦”谐音“福禄”,因此,鱼和葫芦纹样造型应用得也较为广泛,像年年有鱼(余),福禄双全等,这些饱满的图案使得衣服的造型别致又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同样,少数民族的服饰也具有独特的民俗寓意在其中,比如彝族妇女戴的鸡冠帽,就被认为有辟邪的作用,而其缀饰在帽子上的大小银泡,则是头顶月亮星星的象征,表示光明永在,幸福长存。这些服饰纹样不仅融会了民众的审美情趣、伦理道德,也表现了他们的人生理想。这些吉祥图案不单单是造型优美的装饰纹样,还是一种文化内涵的体现,古人早已将种种具体的观念注入其中,正所谓“图必含意,意必吉祥”。这些富有民俗内涵的的中国传统服饰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文化与艺术完美结合的一个重要特色,是中华民族自我意识的一个重要表现方面,更是中国传统服饰艺术对中华文明内涵的一个重要表现。

2 服饰艺术中表现的民俗个性。服饰具有两重民俗性格:一是保护身体,二是装饰。保护身体、遮身蔽体是服饰的基本功能,这是服饰艺术发展早期最为人重视的方面,慢慢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服饰的装饰功能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而在这种服饰装饰艺术中体现了更多的民俗个性。这种服饰装饰艺术的民俗个性主要表现在服饰的纹样内容、所选题材上。比如汉族服饰中多有“龙”、“凤”的图案纹样,就来源于人们原始崇拜中的信仰与追求。本来龙和凤都是不存在的动物,但在原始社会中,落后的生产力使得人们幻想出这两种图腾,以此来除灾、避邪,避免自然界中的危险,以便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中求得生存。慢慢地,这种原始崇拜成为一种文化留存下来,成为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民俗个性在各个少数民族的传统服饰中也有体现。布依族妇女的头上总是包裹着尖角往左右延伸的帕子,形似两只水牛角,俗称“牛角帕”。这一特殊形制的头饰就与该民族的图腾崇拜有关,因为在布依族的民俗中,牛是圣物,是该民族的图腾。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这些图腾纹样是服饰纹样的一个重要来源,也影响着中国服饰艺术的发展。中国传统服饰在内容选材上以当时的生活、故事、祈福、避邪等为主,再加上个人的情感与创意,表现出一种朴素自然的美好愿望。比如表示长寿的“松鹤长春”、“蟠桃献寿”等;表示平安的,如“四季平安”、“竹报平安”等;表示富裕的,如“年年有余”、“五谷丰登”等。这些都是古代劳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民俗个性的一种表现。

二 服饰艺术中蕴含的政治象征意义

服饰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代表了一定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主张,是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文明水平的反映。因此,服饰艺术也就具有了一定的政治象征意义。

1 服饰等级分明,政治地位不同。服饰艺术由当初简单的遮身蔽体功用发展到今天,由实用性到社会性,其内涵和作用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在阶级社会形成之后,服饰的社会性特征成为主要需要,彰显了穿着者的社会角色和等级身份,具有非常强烈的政治意义。统治阶级为了巩固政权,在服装方面制定了非常完备的服饰礼仪制度。虽然随着朝代的更替,一些细小的地方会有些改变,但是身份的尊卑、地位的高下在服饰上的表现仍然很明显,几乎是“贵贱之别,望而知之”。以明朝为例,其服饰多承古制,用冠冕衣裳。文武官员凡遇到重大节日,必须戴梁冠,穿赤罗衣裳,平时则穿常服即可。官员等级可以从服色、冠上的梁数、所持的笏板及所佩的绶带来区分。这种服饰区分的政治意义不仅在官员中有所体现,在平民百姓中也是如此,孔乙己的长衫和短衣帮的打扮就足以证明服饰的社会属性的强大影响。不仅在服饰的外在表现形式上,而且在服饰的用料上也有等级规定。如商周、汉代商人的地位很低,高级的服装用料如丝帛、绢、缣、绮、锦、绣和精细的麻织物都由大奴隶主贵族所专用,政府设有专门的官吏,掌管生产、保管和供应,商人是不许穿用的。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服饰制度已经不仅仅只是一种人们穿着打扮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更是统治阶级用以“定尊卑、分等级”的一种工具,同时也是藉以维护和巩固统治权的一种典章制度,具有非常强烈的政治象征意义。

2 服饰色彩禁忌代表的政治寓意。在中国传统服饰中,什么人穿着什么颜色的衣服都具有严格的规定,色彩被赋予了人为因素――象征高贵或者卑微,在服饰礼仪之中明确规定了服饰色彩的穿着应用。首先服饰色彩禁忌代表了不言而喻的政治寓意,是“昭名分,辨等威”的重要工具。在服饰的色彩上,中国古代视青、红、皂、白、黄五种颜色为“正色”,这是礼服的色彩。绀(红青色)、红(赤之浅者)、缥(淡青色)、紫、骝黄是间色,象征卑贱,只能作为便服、内衣、衣服衬里及妇女和平民的服色。不同的朝代也是各有崇尚,一般是夏黑、商白、周赤、秦黑、汉赤,但是从唐朝以后,黄色被认定是尊贵的颜色,只有皇室才能使用。红、紫,是官服之色;黑色,后来多为小吏之服色;青蓝,多为低品位的服色,常为婢女所用。在这里,服饰颜色就代表着一个人的尊卑贵贱,服装色彩带有非常浓郁的政治意味。其次,人们还将一些色彩定为“凶色”和“艳色”,在日常生活及喜庆日子里忌讳穿着“凶色”,在某些时代某些场合忌讳穿着“艳色”,根据不同的情况衣服的色彩有所区别,不能用错。我们知道,由于历史和文化的不同,在服饰色彩上,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人们有着各自不同的观念,但是一些基本的观念确是大家所共有的,如中国古代白色和黑色被视为凶色,尤其忌讳全身穿着白色服饰,白色是家里办丧事时必须穿着的颜色;红色则为吉、喜之色,婚假、生子、过节最为多用。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服饰色彩是礼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有效手段,其作为一种无声的语言成为古代封建社会“明贵贱”“别尊卑”的重要标志。

三 中国传统服饰在儒家思想影响下的理性意识

儒家思想是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它的影响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服饰艺术也不例外。中国古代服饰艺术受儒学思想意识的影响很大,一直弥漫着一种理性意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极其重视服饰之美。中国古代是极其重视服饰之形式美的,也非常重视衣服的整洁性和规范性,你的衣服可以很破旧,但是必须要符合你的身份地位以及所出席的场合。《论语・雍也》中有言:“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意思是没有合乎礼仪的服饰,就像没有文化修养的凡夫野人。只有着装适度才能体现出社会制度的有序和本人的综合修养,也才能符合社会规范。孔子对于服饰的穿着明确指出:“君子正其衣冠”,以为衣冠的周正本身就是君子的起码礼节和必备条件。由此可以看出,儒家非常重视对服饰仪容的要求,这种要求一直影响着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甚至到今天。

2 “克己复礼”,崇尚礼制。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儒家思想几乎是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他们的思想自然对中国古代的服饰艺术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提倡“文武”,他们崇尚古代礼制,重视礼仪伦常,维护等级观念,主张一切言行,包括衣冠服饰都必须“约之以礼”,“克己复礼”。这里所说的礼,指的是周礼,因为儒家认为只有周礼才是最完美的。因此,在服饰的形制方面,他们推崇古代的礼服,致使以后的中国社会的服饰都是以周朝为模本变化发展的。并且儒家讲究礼制,以后的统治阶级充分利用了这一点,在服饰上制定了严格的等级制度,对服饰加以礼法的约束,这些直接影响了几千年来国人的服饰观念和风格。

3 提倡中庸之道,穿衣主张庄重矜持。儒家思想注重礼仪,讲求中庸之道,在向往人伦亲和、人格完善、善视人生的同时,主张沉毅不屈、自强不息、庄重矜持、不越规矩的生活态度,而不赞成标新立异和偏激的个性自由。在这种独特的人文思想的影响下,中国人的着装讲求和谐、融洽,不喜欢出现独特的个性主义特色,因此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传统服饰始终以繁冗、宽博的主要特征出现,几乎没有特别跳脱的元素出现,这里面也表现出含蓄、端庄的民族性格。同时,儒家思想主张“天人合一”,主张和谐美,“文质彬彬”就是儒家和谐美的中庸思想在服饰上的生动体现。

4 崇尚简朴,反对奢华。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爱”,讲究仁义礼智信,提倡以德服人。这些思想表现在服饰质地上,就是崇尚简朴,反对过分奢华,这一点在程朱理学盛行的宋代尤其明显。受程朱理学影响,宋代对妇女的服饰做了严格的规定,提倡简洁质朴,一改唐朝时妇女奢华艳丽、袒胸露背的习惯,多为拘谨、保守的样式,在色彩上以淡雅恬静为主,襦衣、褙子的“遮掩”功能加强,并且出现了缠足的陋习。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宋代各朝皇帝还多次申饬服饰“务从简朴”,“不得奢华”。并在宁宗嘉泰初年,将宫廷中除帝王后妃外,妇女所用的金石首饰集中放火焚烧,以此警示天下。再如《宋史・舆服志》曰:“妇人假髻并宜禁断,仍不得作高髻及高冠。”这反映的是宋代初年妇女的一个服饰潮流,即当时妇女的发式继承晚唐五代遗风,以高髻为尚,这种高髻的梳成,大多掺有假发,有的直接用假发编成各种形状的假髻,用时套在头上,这就违背了理学关于服饰简朴的原则,因而遭到否定。由此可见,在程朱理学影响下,宋人的服饰是十分拘谨和质朴的。

综上所述,服饰艺术不仅仅是一种日常生活的点缀,它更具有丰富的文化意义。服饰文化中民俗寓意、政治象征以及理性意识,不仅影响着中国古代的服饰艺术,也对我们现在的服饰文化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服饰艺术蕴含的文化意义是非常必要且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 吴民庆:《试论古代政治和礼法制度对服饰艺术的影响》,《中国学术研究》,2007年第7期。

[2] 伍魏:《中国古代服饰艺术的理性意识》,《装饰》,2002年第10期。

[3] 陈曦:《传统服饰专制主义的文化反思》,《西安外事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4] 王大凯:《传统服饰纹样中的民俗寓意》,《新闻爱好者》,2008年第12期。

第9篇: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儒家;礼法文化;意义;作用

一、儒家礼法文化对西汉中央及地方政权(循吏行政重教化)的影响

(一)行政法律的转变

在西汉初期,在总结秦亡教训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不施仁义、纯任刑法会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的观点,所以在汉初时,叔孙通定宗庙礼法。用儒家的等级观念,规范朝政的礼仪制度,将朝政礼仪纳入法律的范围。文帝时期的贾谊主张通过等级制度、礼仪制度、社会制度来实现政治的有序性,不平等状况下的等齐。把“刑不上大夫,刑不主君子”写入法律。并正式提出了“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的引礼入法的问题。在汉武帝时期,董仲舒运用阴阳五行来解释德、刑的关系,并提出了德主刑辅的观点。“王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通过用儒家礼法融入法律之后,法律在实行过程中也带有儒家的礼法原则。在法律面前近亲可以相互隐瞒罪行。这虽然维护着所谓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但是对法律的规范性是一种挑战。法律也有等级性,在贵族犯罪之后,一般的审判机关不能直接对他们进行审理,需要向皇帝上奏章,通过皇帝对此的认证进行量刑定罪。

在论刑定罪方面,西汉依照“春秋决狱”,特别强调“原心定罪”。“《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如果没有特别规定的,直接引用《春秋》或者儒家的经典事例对所要决策的案件进行量刑定罪。春秋决狱将儒家的礼法引入司法决断过程,成为定罪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西汉法律的不足,改变了法律强硬的一面。

(二)教育的转变

远古时期的教育大多是以口授为主。可考据时期西周至春秋时期有辟雍、泮宫、庠序之教,主要是对阶级上层人士的教育。在学校学习的主要是习射,出兵则受成于学,古代教育和政治密切相关。在孔子到战国时期,由于中央政府的权威逐渐消失,各列国大夫对教育渐失动力,这种上层教育移到了下层教育之中。而在此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孔子,他开私学之风。他招收的学生来自各个阶层,学习的主要是礼、乐、射、御、书、数,称之为六艺。当时的社会境况时是百家争鸣,各家都形成了学派,讲授教学。这时的教育是社会下层酝酿出的一种社会风气,并不是一种制度。

在秦朝,又想把这种私学之风改变成为官学,设立有官方的博士官。汉初时沿袭了秦的博士官,但是真正设立学校是在汉武帝时期。由于从汉朝建立时期开始到汉武帝时期,儒家的礼法文化对汉代的各方面都产生了影响。特别是汉武帝,他的教授老师是儒学的卫绾,因此受到儒家思想的熏陶。加上在汉武帝当政时期的儒家代表董仲舒改变儒学,形成新儒学,迎合了当朝政治的需要,遂被汉武帝立为官学,在教育方面改动颇大。汉武帝一反秦制,废除议论战国百家言论的博士,设立五经博士,讲授古代史实,依靠儒家经典《诗》、《书》、《礼》、《易》、《春秋》为教材。教学方法沿用孔子教学时期的问难论辩的方式。在对文章解读上采用的是章句的方式,学校教育也是和做官联系在一起。在教育制度上就奠定了儒家的统治地位,同时也统一了百姓的思想,固定模式的教育使百姓产生不了反抗之心。

二、儒家礼法文化对汉代民间及乡里的影响

(一)风俗教化

汉以前,民间信仰的主要是图腾、山川河流、火、井以及有功于民的古贤圣人。汉以前也有一些有名的人士民间信仰的对象,但是他们不是因为儒者的身份而成为崇拜的对象。在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又选官制度选举孝廉后,一些孝廉之人的事迹被人们传诵,从而形成对他们的崇拜。同时还有另外一些民间人士也是因为孝而被传颂,如媳妇对婆婆的孝顺,在《汉书》中有记载一名孝妇不嫁,服侍其姑,其姑是偶,有人状告她杀其姑,最后冤死狱中,当地大旱三年,后来太守查其原因,还其清白,太下大雨。这件事情广为流传,人人称颂其妇。儒家礼法文化对西汉的民间信仰的转变起了推动作用,在宣扬孝的同时,统治者提倡以孝治天下,配合着政治上选官举孝廉,推动社会进入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二)忠孝观念

在西汉的法律之别凸显出“孝”,西汉统治者提倡“孝”,同时在官员选拔上也推举孝廉,由此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孝的风气。一方面是一种功利心理,一方面社会风气。因此,西汉百姓在对待孝顺之人特别看重,同时在他们犯罪时,会考虑到孝的因素。特别是宣帝时规定,子藏匿父母、孙辈藏匿长辈、妻子藏匿丈夫是符合“三纲”的,可以免与刑法,这虽然维护伦理道德,但是对法律的严肃性却起了破坏作用。忠不仅体现在对家庭的忠,也体现在朝堂之上臣对君的忠。董仲舒提倡的君权神授,代表着帝王的尊贵地位,同时要求臣子、百姓对帝王的忠心,三纲五常之中的“君为臣纲”也是要求臣子忠的儒家礼法要求的代表。

三、小结

儒家礼法文化对西汉的中央到地方各方面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更深一层次的到达了民间及乡里,对基层的民风民俗起到了导向作用。儒家礼法文化在中国封建社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封建社会的发展和朝代更替下的统治,维护着社会的稳定,安定着民心,是贯穿封建社会发展的主线之一。(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方向东译注.新书[M].中华书局, 2012(10)

[2]曾振宇 傅永聚 注.春秋繁露新注・为人者天[M]. 商务印书局,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