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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馆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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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科技馆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是指由科技人员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营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泄露国家的秘密和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

第四条科技、经济、工商、财税、金融、劳动人事等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和扶植政策,鼓励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兴办和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统一管理。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具体负责所在地区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分为集体、个体和私营三种类型。

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财产归集体所有,按照集体所有制组织原则,共同出资,按劳分配,民主管理,提留公共积累,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科技经营机构,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私营科技经营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申请开办集体或者私营科技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

(二)有8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专职科技人员以及必要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创办人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有发明创造、或者有科技管理经验、或者有一定技术专长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离休、退休、待业人员)。

(四)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1万元以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设施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明确的组织章程。

第八条申请开办个体科技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

(二)至少有1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职科技人员。

(三)创办人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有发明创造、或者有科技管理经验、或者有一定技术专长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离休、退休、待业人员)。

(四)注册资金在2000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设施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完整的财务帐册。

个人合伙开办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有合伙人签订的包括各自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或者合伙终止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九条申请开办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应当由创办人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包括机构宗旨、经济性质、专业技术领域、经营范围、人员组成、法人代表、资金来源、财产归属、核算形式和分配办法等内容)。

(三)科技经营机构登记表(由市科委统一印制)。

(四)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

(五)创办人及专职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六)申请开办易燃、易爆、高空、高压、剧毒、放射性、建筑工程、医药、卫生、食品、计量器具等专业领域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外省市科技人员来沪开办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提交当地乡、镇(或者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第十条区、县科委在接到开办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申请后,须在30天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合格的,发给科技经营证书。

创办人凭科技经营证书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合格发给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银行和公安等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开立帐户和刻制印章等手续。

未取得科技经营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集体和个人,不能以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区、县科委对科技经营证书的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一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使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其规模、地位相适应,并反映其所属行业、经营业务等特点。

第十二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经济性质或者法人代表等,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歇业手续。

区、县科委应当将批准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开办、变更或者歇业等文件报送市科委备案。

第十三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因故歇业,须在办理歇业注销手续前,依法缴清应付税款,归还银行贷款,偿还债务,并应当按组织章程规定的办法处理剩余资产。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歇业,给国家、集体和公民带来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十四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

(二)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移植和创新。

(三)开展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业务。

(四)对自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实行生产、经销、服务一体化经营。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技术性业务为主营范围的前提下,可适当兼营其他非技术性的生产经营业务,但不得享受技术性业务的优惠待遇;并不得从事与其业务无关的商品贸易活动。

第十五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对自行研究开发或者其他享有专有权的技术成果,可以实行技术入股。可以以自行研制开发或者其他享有专有权的新产品和出口产品为龙头,与其他企业和经济组织联营,可以组建企业集团,可以承包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

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按规定经涉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在自己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可从事技术引进、技术出口、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开发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业务活动,可在海外设立销售网点。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时,必须按《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可聘用或者雇用非在职人员为专职人员;也可聘用其他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兼职人员。

业余兼职人员如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须经本单位同意,并向所在单位缴纳部分兼职收入。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应当与聘用、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包括工作要求、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以及违反劳动合同须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事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专利、申报发明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使用其他单位(包括聘用或者雇用人员的原工作单位)或者他人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以及仪器、设备等,应当取得持有单位或者持有人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或者有偿使用,不得剽窃和私自转让。

第二十一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可按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贷款。

第五章费用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业务费用的收取,凡国家已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收费;国家尚无规定的,可以根据该项业务的性质、工作量、技术难易程度、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暂免征营业税。技术中介收入依法征收10%营业税。

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的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全年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私营或者个体科技经营机构的收入,按有关的税收规定纳税。个人收入达到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数额,应当按国家规定纳税。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收入,凡用于扩大科研开发和购置仪器设备的部分,可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开发的新产品和中试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科委审核并报市科委批准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免征的税款应当用于科技经营的发展。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非技术性收入,应当与技术性收入划分清楚,单独入帐,并按有关规定纳税。

第二十四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除按规定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工商管理费之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区、县科委缴纳营业额的1%管理费,用于民办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管理。管理费均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五条集体所有制的科技经营机构,每年应当提取利润的40%作为科技发展基金,其余用作社会保险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私营科技经营机构,每年应当提取不低于50%的利润,作为科技发展基金。

第二十六条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职工的平均工资和奖金标准,可参照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从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收入中按本市有关规定所提取的津贴和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私营或者个体科技经营机构的职工工资和奖金分配由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自行决定,并按规定的计税工资列入成本费用。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区、县科委及工商、财税、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对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并督促其按期填报政府部门的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辞职、退职到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科技人员和职工,其档案材料,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人事部门管理。

第二十九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科委责令改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

外地科技人员来本市开设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本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在外地增设分支机构或者开办联营机构的,除在当地登记注册外,应当向本市原批准和登记注册的区、县科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2篇:科技馆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县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县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县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开行政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布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向社会提供项目申报咨询。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验收项目。

第六条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在研项目的责任人应当于每半年以及年终向县科技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由县科技行政部门按合同条款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作为该单位申报的下一个项目是否立项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申请的项目应符合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以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具有技术创新性和经济、社会意义。

第八条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2、具有实施项目必备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4、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申请者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审批的方式。项目的立项审批实行项目申请、形式审查、对外公示、可行性评估、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召开办公会议审定的审批程序。

1、项目申请:申请者按照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要求向县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

2、形式审查:县科技局对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县科技计划项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对属以下情况的项目申报县科技局在5个工作日之内通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或重新申报:

(1)申报内容与之前已立项的项目重复的;

(2)明显缺乏技术创新性的;

(3)不属县科技计划支持范围的;

(4)申报资料格式不符合申报要求的;

(5)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6)对有关内容表达不清的;

(7)申报单位科技信誉不佳的;

(8)申报单位已承担两项以上县科技计划项目但均未通过评审(或验收)的;

(9)不符合县科技计划项目的其他要求的。

3、对外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申请,在*科技信息网上公布,设立举报电话,听取公众异议,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情况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4、可行性评估: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项目的技术水平、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意义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可行性评估情况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5、联合办公会议审定:在形式审查、对外公示、可行性评估的基础上,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召开办公会议进行集体审定后,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

第十条县科技计划项目分重大、重点、一般三类。项目分类主要根据对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意义、技术水平、产业化及推广应用前景、项目实施条件等4个方面的综合评价来划分。项目分类以项目可行性评估情况为主要依据,由参加联合办公会议成员单独评价、根据评价汇总结果筛选确定。

第十一条县科技经费原则上对每个县科技计划项目都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额度根据当年的县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确定,一般为:重大项目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重点项目5――10万元(不含5万元)、一般项目1――5万元。

第十二条工作时限要求:

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

第3篇:科技馆管理制度范文

一、组织形式:

1、以年级学科为单位进行集体备课,双周一下午放学后开始活动(集体研究课时间由本备课组商议临时决定,不要利用周一下午的集体备课时间,一个月备课组至少开展一次研究课活动)。内容主要是教材教法的研究,知识点的确定及学法指导。

2、全校以学科为单位进行集体备课,研究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新的教改思路,交流教学中成功的教学经验。

3、全校语文6个备课组,数学分一二年级、三年级、四五年级、六年级4个备课组,英语为1个大备课组,体育1个备课组,艺术1个备课组。

二、要求:

1、集体备课要做到时间、地点、内容及主备人四落实。

2、由备课组长组织本组教师对所备单元进行深入的教材分析,使教师能准确地把握教材的地位、重难点及教育价值,提高教师个体灵活驾驭教材的能力,并确定由主备人对本单元(或章节)进行初备。

3、以备课组为单位对主备人的备课初稿进行讨论、修订。(主备人应在一周前把所备初稿交到任课教师手中。)这一过程应该真正成为师师互动的课程,主备人介绍了设计思路以后,其他教师可以畅所欲言,肯定设计的精彩之处,同时,对有待完善之处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也可提出不同的设计方案,让大家共同品评。最后形成的教案要达到:学目标,学重点、难点和关键。本学期每个学科要建立单元评估制度。

4、在集体备课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各任课教师结合各班学生和教师个人的实际情况,在备课纸旁注部分,对教案进行个性化的修改。

5、在课程教学完成后,教师要针对教学实践写出教后感(或教学反思)。教后感要有针对性,做到言之有物,客观、实际地总结教学过程中,教师教法和学生学法的成功经验和尚存的困惑和不足,对今后的教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各备课组每月要组织一次任课教师教学反思录交流,,从而真正做到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学校每学期在备课组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一次教学反思录交流与展评。

6、 教师要把集体备课中研究出的结果运用到自己的教学中,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三.注意事项:

1、领导参与并检查集体备课情况,及时督促各年级各学科认真开展好集体备课工作。

第4篇:科技馆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痴呆 血管性 天智颗粒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09.19.158

资料与方法

2006年以来收治疗轻中度血管性痴呆90例,根据长谷川痴呆量表(HDS),简易精神状态检查量表(MMSE)确定智力障碍程度。用HDS检查法,询问11项,满分32.5分,>31分为正常,22~30.5分为轻度痴呆,10.5~21.5分为中度痴呆,

方法:治疗组给予天智颗粒,由天麻、钩藤、石决明、杜仲、桑寄生、茯神、首乌藤、槐花、栀子、黄芩、川牛膝、益母草组成,口服,每次1袋(5g),每日3次,低血压患者禁服。对照组给予吡拉西坦0.8g,每日3次口服。两组均以连续服用3个月为1个疗程。两组病例均积极基础病治疗,抗血小板,改善脑循环,应用脑保护剂。病程中有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者进行相关药物治疗。

疗效判断标准:治疗后比治疗前MMSE评分增加>3分为显效,增加1~2分为有效,增加

结 果

治疗效果:两组疗效比较:治疗组显效21例(47%),有效17例(38%),无效7例(15%),总有效率85%(P

不良反应:治疗组2例轻微头晕、恶心、食欲不振,但症状轻,不影响继续用药,继续用药后不良反应消失。

讨 论

血管性痴呆分为5种临床类型,即多梗死性痴呆、大面积脑梗死性痴呆、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丘脑性痴呆以及分水岭区梗死性痴呆。血管性痴呆的危险因素包括脑血管病的危险因素(如高血压、高血脂、心脏病、糖尿病,普遍性动脉硬化及吸烟等)、卒中,缺血性脑白质病变、高龄及受教育程度低等[1]。血管性痴呆的临床症状分为两类,一类是构成痴呆的精神症状,另一类是血管病继发的脑损害神经症状。

天智颗粒组方源自《杂病证治新义》中的天麻钩藤饮,方中天麻、钩藤为君药,以石决明、杜仲、桑寄生为臣药,以槐花、栀子、茯神、首乌藤为佐药,以益母草、川牛膝为使药。《神农本草经》将天麻归为“上品”之药,认为它“久服益气力,长阴肥健,轻身增年”;现代中医药学也认为它属于抗衰老中药。

天智颗粒可通过调节神经元凋亡调控基因的表达对神经细胞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天智颗粒除可以通过上述多种机制发挥神经保护作用外,还具有抗炎免疫调节作用,保护神经细胞的线粒体功能。

第5篇:科技馆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鼓励发明创造,加快专利实施与推广,加快新兴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提高专利推广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实施和保护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在财政资金方面予以支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专利实施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实行“择优资助”的原则,主要资助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化程度高、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实施。

第四条省级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支持专利技术推广实施方面的专项资金。省级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助范围、条件及开支内容

第五条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与通讯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精细化工技术、环保技术以及其他先进技术。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主要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研究和开发能力;

(三)具有基本的科研、生产条件;

(四)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资金;

(五)申请资助的专利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七条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开支内容包括:文献检索费、设备购置费、试验材料购置费、工艺设计费、产品试制费、产品测试费以及协作费等。

第三章资助项目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项目申请单位须填写《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提供专利有效证明(附复印件)、专利文献、该专利技术领域的近期检索查新报告和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附复印件)。经市专利管理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每年10月份集中受理下一年度申请资助项目。

第九条申请资助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核并组织实施。对申报的项目经省知识产权局初审后,对资助金额较大的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或招标。评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合格的项目,经省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编制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年度计划,并于省财政厅批复省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后一个月内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条申请资助项目经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列入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要与省知识产权局签定《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为立项、实施、完结及鉴定验收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完成项目。项目实施中因故确需变更实施内容的,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后可对任务目标进行调整,并续签任务书;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中止项目申请,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对省知识产权局报送的《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预算,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将收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底前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6篇:科技馆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为推动我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对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是指由科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计划和项目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工作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保证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

第二章评估类型和对象

第四条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按科技计划的管理过程,一般可分为立项评估、执行过程评估、项目绩效评估和跟踪评估四类:

(一)立项评估,是在编制科技计划时对实施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进行的评估;

(二)执行过程评估,是指计划实施过程中对计划与项目是否按照预定的目标、规划执行,及对其未来的发展态势所进行的评估。评估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调整或修改目标与策略;

(三)项目绩效评估,是在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的目标实现情况、水平、效果和影响,经费使用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所进行的评估;

(四)跟踪评估,是在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完成后所进行的后效评估,重点评估科技计划的整体效果,各类计划集成支持的重点工作的整体绩效,以及计划实施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的对象:省级科技计划与重大项目,各类科技计划集成支持的重大科技工程与专项。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省科技厅负责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会省财政厅对省级科技计划和重大项目经费的预算、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省财政厅负责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经费预算的审批,并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省科技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具体负责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工作的综合管理:

(一)与修订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的技术规范、标准;

(二)组织中介机构和专项计划主管处室进行科技计划与项目的评估;

(三)监督和考核评估机构。

第八条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负责本部门计划项目的立项、执行过程评估,配合进行项目绩效评估和跟踪评估。

第九条根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省科技厅于每年三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评估工作建议计划和经费预算,商省财政厅后实施。

第十条从事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持有科技部或省科技厅颁发的科技评估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可实行有偿服务。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业务收费数额,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在委托合同中协商议定。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评估需求分析和方案设计;

(二)签订评估协议或合同;

(三)采集评估信息并综合分析;

(四)撰写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在对评估范围、评估对象及评估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咨询和必要研究分析后,确定评估目标和评估方案。

第十四条评估方案得到委托方认可后,评估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评估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评估范围、对象;

(二)评估目的;

第7篇:科技馆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著作权法;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行性

一、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创设与发展

(一)国外创设及发展历程

20世纪60年代,瑞典、芬兰、丹麦等北欧国家为实现社会公益、更大限度地利用作品创设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即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将集体管理组织与会员协商达成的协议也适用于非会员著作权人,使用者按协议规定向非会员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北欧几个国家适用该制度限制在电视节目广播、有线电视信号转播、以教育和商业为目的的复制图形以及图书馆的特定使用等领域。在之后,俄罗斯联邦的《民法典》第1242至1244条规定了这项制度。欧盟在1993年的“指令”①中规定了广播权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英国于2014年10月在立法中授权国务大臣根据合理申请许可著作权中介机构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北欧几个国家在瑞典之后陆续创立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各国对该制度的立法虽然不可能完全相同,但存在许多共通之处。首先,对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严格的资格要求,一般需要具有广泛代表性,能代表广大著作权人的利益。其次,给予非会员著作权人与会员同等权利,支付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报酬是依照和会员协商制定的许可使用合同确定的,禁止歧视或给予非会员著作权人差别对待。再次,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限定在特定领域之内,并用法律形式明文规定,防止该制度适用的不当扩张。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赋予非会员排除适用机制,非会员可以出于各种原因考虑退出集体管理,时间完全不受限制,且有权就已被使用的作品要求集体管理组织转交代收报酬。2006年俄罗斯新修订的联邦《民法典》具体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符合法定条件经过国家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非会员著作权人收取报酬。其行使权力的范围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几个特殊领域:如已发表的音乐、戏剧作品的演出、播发权;文学、音乐作品手稿的追续权;录音、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取得报酬权;表演者、录音制品的取得报酬等权利。同时,也规定了非会员著作权人拒绝集体管理的权利,他们有权在任何时间书面通知集体组织,部分或全部退出集体管理。即使非会员著作权人未曾拒绝集体管理,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给其提供足够的保护措施,向其转付合理的所收取使用者的费用。除此之外,该集体组织还受到联邦行政机关的严格监督,每年按法定程序以报告形式向行政机关汇报自己的情况,并在全国信息媒体公布,接受整个社会的监督。

(二)国内提出背景

2011年7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国家版权局提出的草案第一稿中,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首次在中国引入这项制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从2001年第一次著作权法修订正式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地位和性质起算,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仅仅走过近二十年的时间。虽然,在1992年已经建立了音乐著作权协会,但其组织机构并不完善,也无专门法律规范,导致在很长时间内作用甚微。随着2005年《著作权法集体管理条例》的实施,2008-2010年间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继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时间短,没有像其他发达国家那样经过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妥协才形成的历史传统,自身管理水平有限,且著作权人的作品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导致许多本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未受到有效保护。明确的著作权人的作品保护情况尚且堪忧,更不要说那些尚在保护期内但著作权人不明的“孤儿作品”②了。基于此,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之际,国家引入了延伸性著作权集体保护制度,将那些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也纳入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保护范畴中来。在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制定的《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中,明确将集体管理制度延伸到自助点歌系统所涉及的非会员作品。

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适用的怀疑与可行性

本文对于理论界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在中国适用的怀疑进行了探究,从以下几个方面阐释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具体如下:

(一)符合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状

在著作权草案中首次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受到以音乐界为代表的广泛质疑,他们认为我国目前尚未达到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水平,盲目仿效北欧国家引进该制度,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我国著作权领域现在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没有能够广泛吸纳会员,大量著作权人及相关权人游离在集体管理制度之外。导致著作权领域,创作者的权利没得到保护,投资没能收回,作品未得到充分利用,严重影响了文化、艺术、科学相关产业的发展。正是在此种情况下,引入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将大量未加入集体组织的作品给予有效保护。对于“孤儿作品”,著作权集体组织可以利用自身先进的专业技术,找到该作品的权利人,将报酬支付给他,即减少了使用者因不确定权利人而害怕侵权放弃使用的情况,又将合理的报酬付给了权利人。对于由外国人创作的作品,使用者想要凭借自身力量找到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其作品存在很大困难,加上很多外国著作权人未加入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此时也可发挥其作用。在如今的信息网络时代,大规模使用作品的需求,催生出可制定一揽子许可协议的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对使用者进行海量授权,更具现实性,也节省了单个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分别协商的时间成本和其他成本,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当出现使用者未经许可大规模滥用作品的情况,集体性管理组织可以代为诉讼,集体维权。2009年被报道出的谷歌涉嫌滥用中文图书著作权的新闻,给大众敲响了警钟,也给我国延伸性集体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土壤。

(二)对私人自治合时宜的变通应用

有些学者认为,将集体管理范围扩展到非会员著作权人,限制了权利人的自由意志,属于公权力对私权的干涉,违反了私法领域的“私人自治”的理念。其实不然,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并非像强制许可、法定许可那样具有绝对强制性,它设定了排除适用机制,权利人还是可以以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适用,只是出于保证权利人、使用者以及相关产业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对“私人自治”予以变通。在未书面声明不受集体管理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几个特定领域的作品才可能受到集体管理。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下非会员著作权人仍享有自治权,虽然集体管理组织给其适用的许可合同未曾与其协商,但该非会员著作权人可以拒绝该合同。且该合同是由取得众多会员授权、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集体组织与会员著作权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产生的,协议约定的支付方案基本可以代表同种类型作品的价值。如非会员著作权人不愿被集体管理,在获知作品被集体管理之后,可以在任何时间选择退出,集体管理组织不得因此而不支付代其收取的使用费。

(三)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等多方利益的需要

还有学者认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就具有半官方属性,再扩大其管理范围,可能形成垄断地位,从而左右定价、控制市场,损害著作权人利益。随着版权产业的飞速发展,著作权本身的社会属性更加凸显。在利益变动过程中,各方主体都在全力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著作权人希望自己的作品得到有效的利用,获得尽可能多的报酬来回报自己的投资,以此负担下一次可能产生的创作和追求更高的生活品质。使用者希望以最少的费用来换取更多作品的使用权,获取更大的利润。而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国家则希望作品得到广泛传播,文学艺术成果得到充分利用,同时给予著作权人合理报酬,以刺激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此次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在综合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等多方利益的前提下,结合我国著作权保护现实困境创设的。它并非只为了保护某一主体的利益,而是为了促进整个与著作权相关行业的发展。

三、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本土适用

在我国,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虽具可行性,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本文对于具体使用提出了如下几点建议:

(一)提升公众集体管理意识

我国著作权领域作品保护意识薄弱,很多作品被使用者任意使用,而著作权人并未获得应有的报酬,严重影响了我国文学、艺术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国家应采取措施向公众宣传著作权保护的观念,引导其行使权利保护自身利益,对于不适宜著作权人自身行使的权利,可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集体管理组织也要完善各项机制,取得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信任,接纳会员加入。

(二)规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运行

我国集体管理制度本身具有强烈的官方属性,其自身权力运行的不规范性也使得著作权人对于集体管理望而却步。如音乐著作权协会因自身机构的不健全,将权力授予北京天合公司代为行使,导致其非营利性质遭到怀疑。集体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机构,有能力处理各项事务,为著作权人代收使用费,并在作品被不合理使用时,向侵权人提讼。本着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与著作权人有关信息、统一的收费标准和自身财务状况。建立完善检索平台,供著作权人和其他人检索、查询。

(三)完善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要在我国适用,仅仅只有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的几条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还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才能有实际运作的可能性。对以下几个事项应作具体规定:第一,应明确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适用于非会员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不具现实性或即使可以行使而成本过高的领域。这样既可以保证权利人的利益,又节约社会资源。如不对其适用进行严格限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权很容易不适当扩大,从而将本来通过著作权人自身即可行使的权利,也纳入到其管辖范围。本来由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强烈的官方色彩,如不对延伸性集体管理范围进行严格限制,极易招致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双重抵触。第二,应明确许可费收取和分配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使著作权人能够充分表达对于作品期待的报酬,赋予著作权人法定的收取报酬权,并规定权利行使的程序和机构。建立公开、透明的机制,使著作权人可获知使用费收取和管理费扣除的情况。第三,应健全排除适用机制。《著作权法》草案中仅仅原则性规定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受集体组织管理的不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但未明确规定可以提交书面声明的时间,也未规定提交程序、受理机构以及退出管理之后报酬收取权情况等。

(四)完善双重监督机制

为保障延伸性集体管理机制顺利有效地运行,必须建立内部、外部双重监督机制。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来自已加入的会员著作权人的监督,保证会员充分享有各项权利,如可以通过与集体组织平等协商来确定使用费收取和分配情况,要求公开与自身相关的各项信息等。外部监督主要是指非会员著作权人、政府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首先,建立综合查询平台,确保非会员著作权人及时获知自己作品被使用情况和收取报酬等权利,以及一旦发生争议,非会员著作权人的申诉机构。其次,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权利范围、权力行使都应受到政府机关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严格限制滥用权力。除此之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将其使用费收取标准、财政状况通过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结语

2011年7月,我国首次引入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引发了广泛关注。本文从探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出发,认为其在我国现在著作权领域的实施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为了确保其在我国的合理适用,应借鉴西方先进立法经验,提升公众保护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现实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注释:①1993年欧盟颁布的《欧盟卫星广播和有线广播指令》第9条第2款规定了关于广播权的延伸性集体管理规定。②“孤儿作品”,一般指无人主张作者身份和报酬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作者:谷鑫娜 王鑫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M•雷炳德.著作权法[M].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3-168.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5-239.

[3]吴汉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J].法商研究,2012(4):3-7.

[4]梁志文.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J].法学:2012(8):122-131.

[5]胡开忠.构建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J].法商研究,2013(6):18-25.

第8篇:科技馆管理制度范文

一、通过各种媒体及时了解医疗市场发展变化趋势,实地调查了解分析患者的建议、意见及需求,准确把握患者来信、来电、投诉的内容、目的、危害程度、联系方法等第一手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负责向患者回访、解答,特殊且技术性较强需要权威回答的问题,经请示有关领导后,组织专家、权威解答,化解误解和矛盾。

二、负责调查问卷的初步设计,搜集相关信息,与时俱进的提出调查问卷内容的增减。负责患者资料的收集、整理、填写、归纳。以及筛选回访。

三、主动与一线沟通,了解患者实情,有针对性地定期做好就诊患者,尤其是优势患者的回访工作。

四、为患者提供健康咨询及解疑答惑。了解同行竞争对手动向。保持院内院外口径一致。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中心服务规范

一、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积极、主动、热情地为患者提供人性化、个性化、优质化的高品质服务。

二、中心所有工作人员都要统一着装、佩带工号牌和淡妆上岗,做到仪表端庄,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接待每一位就医患者及其家属。

三、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做到就医患者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执行首问负责制,耐心解答、主动关心患者需要,为患者排忧解难。

四、认真接听各种来电、接收网络咨询信息,以抖擞的精神应对各种来电、咨询。

五、禁止中心电话、网络用于工作无关的方面(如聊天、上网)。

六、自觉遵守医德规范、劳动纪律、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中心服务行为规范

一、在岗工作时,不得擅自相互串岗、脱岗或离岗,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得与其他人员闲聊。

二、服务过程中,面带微笑,亲切热情,当知道患者姓氏时应尊称姓氏。

三、实行“首问解决制”,谁受理,谁就负责处理到底,面对患者提问时,不得回答 “不知道”,先请患者稍候,代为询问后诚恳地回答患者的问题,对无法立即处理或答复的事项,应记录患者联系电话,告知答复时即,认真核查 、处理后答复患者。

四、提前上岗做好班前准备,生产用品、单据、书写工具定制定

位,摆放有序,便利作业,杂物不外露,工作柜台,各类电脑、设备应保持外观整洁、放置恰当。

五、不得拒接办公电话,电话响铃3声内提机。

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查看、更改患者档案资料、索要或接受患者馈赠工违反正常操作规程的事。

七、下班时若未办理完患者的业务需继续将业务办理完毕或交待接班人员办理,不可推诿、拒办业务。

服务礼仪规范

一、客服专员上岗必须着统一的标志服务、佩带工号牌,服务卡放置于与营来员相对应的柜台前;仪容庄重大方,应淡妆上岗;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给患者造成不良的视觉形象;

精神饱满、举止文明、彬彬有礼;

五、站姿、坐姿、行姿端正、自然,正确使用标准的身体语言,任何情况下接待患者都以友善亲切的态度解答患者的询问,查询问答时保持眼神接触、微笑与细心聆听;

六、与患者交接时注意轻拿轻放、不抛不丢;站立迎候,主动招呼客户,微笑自然,热情接待患者,态度和蔼,耐心解答患者询问,不与患者争辩顶撞;

七、在公共通道或电梯遇到患者,应暂停、侧身礼让、示意患者先行,严禁与患者抢道通行;

八、在工作时间内保持有足够人手接待患者,若有多于三位患者等候,应及时疏导。

服务用语规范

一、使用规范服务用语,建立专业、有礼的职业服务形象,常使用文明服务十字用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禁止使用服务忌语;

二、实行“三声”服务: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三、语速适中,语音甜美、语调柔和。忌说话没有激情,语调平淡,过于施拉或速度太快。咬字清晰,避免出现方言过浓的普通话;

四、耐心解释、热情周到。严禁与患者通话时出现反问、质问的口气;

五、应答过程中遇患者咨询自己不熟悉的医疗业务时,忌烦燥、不懂装懂、推诿、搪塞患者,不得无故打断患者说话,不要急于对患者做出解释,应请患者将问题表述完后再答复;

六、严格按照服务规范用语应答。

服务态度规范

一、总体要求

(一)服务人员要以良好的精神状态为患者服务,做到彬彬有礼、落落大方、善解人意、热情周到。

(二)对患者提出的问题有问必答、耐心解释,对患者不懂的地方不教训、不责备;

(三)对自己不懂的疑难问题不装懂、不推诿,婉言向患者解释并请相关人员解答患者;

(四)对有特殊需要的服务对象(残疾人士、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应坚持站立服务;如果在值流动岗位时,遇到残疾人士或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要主动、优先上前给予帮助并提供服务;

(五)对个别患者的一些失礼言行,要尽量克制忍耐,得理让人,不与患者争辩顶撞,必要时请患者经理协助共同解决问题;

(六)服务过程中,有工作差错,应立即向患者致歉,并立即纠正差错,诚恳接受患者的批评;

(七)客户提出表扬道谢时,要谦虚致词,不骄不躁。

二、视线和神情

(一)眼睛是心灵的窗口,视线与患者接触时要真诚热情;

(二)神情专注大方,不过分亲昵,也不呆板面孔;

(三)禁止有斜视、瞟视、俯视或眼神闪炼等不礼貌的神情;

(四)禁止以貌取人。

三、接递物品

(一)使用双手与患者之间的接递物品;

(二)交递文具如纸张、笔等时,应保持让患者方便使用的状态。

四、谈话礼节

(一)与患者谈话时,表情自然大方,保持平视;

(二)语言平缓、清晰易懂;

(三)视患者语言,正确使用普通话或方言;

(四)在解答患者疑难问题时,尽量不使用专业术语;

(五)在患者谈话时,应注意聆听,不可心不在焉;

第9篇:科技馆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并结合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国土规划局负责本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运用于本园区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行等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设计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及保证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方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事故的发生。施工现场对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以造成损害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资料基本齐全、规范。

2、施工现场场地整洁、排水通畅,做到文明施工。

3、脚手架必须使用钢管架,脚手架片铺设规范,有安全网封闭。

4、施工用电应使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三级保护,采用电缆线的,必须使用五芯制(三相五线制)。

5、井架必须有牢靠的断绳装置,上、下限位及停靠装置。

6、“三宝”使用情况正常,“四口”等监边际防护规范。

7、塔吊必须有安全的限位装置,操作工人持证上岗。

8、起重吊装有专项施工方案,起重司机持证上岗,各项设施齐全、牢靠。

9、施工机具需经验收合格后使用,并有保护接地及漏电保护器。

10、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有操作证,按章操作。

11、爆破作业必须由当事人负责,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均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