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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馆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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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馆管理制度

第1篇:科技馆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的科技统计工作,明确部内统计工作的分工和衔接,建立、健全部内常规的科技统计体系,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部各厅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科技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科学技术活动的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开展指标研究,发挥科技统计的服务作用、监测作用和导向作用。

第三条部内科技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发展计划司负责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部内各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部内各有关单位要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各类科技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制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调查计划必须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调查方案应包括:

(一)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及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方案;

(四)统计调查所需人员、经费及其来源。

第七条部内统计调查分为综合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综合统计调查是涉及科技发展全局性的重要统计调查。由发展计划司会同部内有关单位共同拟订,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文件形式下达后实施。

专项统计调查是部内有关单位为业务归口管理需要而组织的统计调查。由组织调查的单位拟订,发展计划司会签,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发文的形式下达后实施。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符合精简、效能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调查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应明确,避免歧义;调查内容应简洁,避免交叉、矛盾。调查应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制定补充性标准。

第九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

第十条调查前要进行业务培训,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在调查及数据处理的过程中,要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新增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具备完整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与

第十一条综合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发展计划司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专项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统计调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报发展计划司备案。

第十二条建立科技统计资料公布制度。以科技部名义对外公布的统计资料,由发展计划司会签,并报科技部领导审批;以部内有关单位名义公布的统计资料,报发展计划司备案。

第十三条公布的统计资料若引用其它单位资料,应注明资料来源;引用尚未公开的统计资料,应征得数据提供单位的同意。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单位要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未公开的统计资料,需经统计调查单位审核批准,方可对外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不得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统计调查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统计调查单位要加强对其支撑机构统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发展计划司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九条统计调查单位和个人应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第2篇:科技馆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科学技术投入,规范科学技术投入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投入,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资金、实物或其他形式用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学技术普及以及其他科学技术发展的投入。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投入和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科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科技经费的财政预算,监督、检查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科学技术投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分行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科技信贷和投资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事业组织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引进外资为补充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政府对在科学技术投入、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科技事业捐赠数额较大的组织的个人,可按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科学技术投入

第八条科学技术投入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科技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

(二)以政府名义设立的科技开发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三)政府有关部门把生产建设发展资金用于开发新产品、设备改造等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

(四)企业事业组织自筹以及国家规定留给企业事业组织用于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

(五)金融机构用于支持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产品更新换代、设备改造等发展科学技术的信贷资金和其他科技资金;

(六)国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发展科学技术为目的投资或捐赠;

(七)其他用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投入。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和其他科技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

市科技三项费用应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以上,县(市、区)科技三项费用应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5‰以上。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划拨2%的科研基本建设费,用于一般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另行划拨。

市、县(市、区)要有专项经费用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每年用于科普工作的经费不得少于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3/10000。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可根据需要建立科技开发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将一定比例的生产建设发展资金用于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政府对企业事业组织从事下列科技活动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并予以扶持: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科研中间试验基地建设、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

(三)农业技术的示范与推广;

(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进出口;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活动。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增加科技贷款规模,提高科技贷款比例。每年科技贷款余额可按全市贷款余额的4%左右的比例安排,由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分行及各商业银行研究确定。

投放资金安排在本市的重大科技项目,政府应按规定给予支持。

本市承担的国家级科技项目,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按规定投放科技贷款。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型的企业事业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按规定优先给予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四条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科技投资、科技保险和科技租赁业务。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组织应逐年增加科学技术投入。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科技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其他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以上。

企业事业组织应将国家支持科技发展所减免的税金用于科学技术投入。

第十六条研究开发资金的筹集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股份制、合资、合作、发行债券等形式。

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事业组织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向社会集资。

第十七条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奖励科技人才,允许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科技专项基金。

第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国外组织和个人可依法在本市以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章科学技术投入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科学技术投入重点,协调有关部门合理安排科学技术投入,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科技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进行科技立项;对投入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纠正科学技术投入经费的不合理使用行为。

第二十一条财政投入的科技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科研和重大公益性研究;

(二)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专家培养;

(三)科技成果转化、新型产业以及科技经济一体化;

(四)科研基本建设;

(五)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二十二条技术开发型研究开发机构应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或发展成为现代科技企业,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社会公益型研究开发机构面向社会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开展有偿技术服务。

对财政预算内减拨的科学事业费,主要用于研究开发机构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也可作为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周转资金。

第二十三条政府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科技三项费用由同级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政府总体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预算,及时安排科技项目,会同财政部门下达。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主要具有社会效益的项目以无偿使用为主;对主要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以有偿使用为主。

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由财政部门监督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回收。收回的科技三项费用转为科技开发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申报科技项目,应当遵守有关程序和规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

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筛选、论证和评估,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属淘汰落后的技术,不得立项。

经审定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技术合同制、项目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科研基本建设费主要用于筹建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添置或更新重要仪器设备以及公用科技设施等基本建设。

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教育和普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政府设立的科技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和风险投资。科技开发基金有偿使用,定期收回,循环投入。

企业事业组织自筹的科技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技术开发或配套用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

第二十九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银行建立联席制度,共同对科技投资、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优先投放贷款。

第三十条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科学技术投入必须专款(专项)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克扣或截留。

第三十一条建立、完善科学技术投入统计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科学技术投入的统计资料。

统计部门每年应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投入的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挪用、克扣或截留科学技术投入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归还,并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由直接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全额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失职、渎职,造成科学技术投入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3篇:科技馆管理制度范文

一、组织形式:

1、以年级学科为单位进行集体备课,双周一下午放学后开始活动(集体研究课时间由本备课组商议临时决定,不要利用周一下午的集体备课时间,一个月备课组至少开展一次研究课活动)。内容主要是教材教法的研究,知识点的确定及学法指导。

2、全校以学科为单位进行集体备课,研究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新的教改思路,交流教学中成功的教学经验。

3、全校语文6个备课组,数学分一二年级、三年级、四五年级、六年级4个备课组,英语为1个大备课组,体育1个备课组,艺术1个备课组。

二、要求:

1、集体备课要做到时间、地点、内容及主备人四落实。

2、由备课组长组织本组教师对所备单元进行深入的教材分析,使教师能准确地把握教材的地位、重难点及教育价值,提高教师个体灵活驾驭教材的能力,并确定由主备人对本单元(或章节)进行初备。

3、以备课组为单位对主备人的备课初稿进行讨论、修订。(主备人应在一周前把所备初稿交到任课教师手中。)这一过程应该真正成为师师互动的课程,主备人介绍了设计思路以后,其他教师可以畅所欲言,肯定设计的精彩之处,同时,对有待完善之处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也可提出不同的设计方案,让大家共同品评。最后形成的教案要达到:学目标,学重点、难点和关键。本学期每个学科要建立单元评估制度。

4、在集体备课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各任课教师结合各班学生和教师个人的实际情况,在备课纸旁注部分,对教案进行个性化的修改。

5、在课程教学完成后,教师要针对教学实践写出教后感(或教学反思)。教后感要有针对性,做到言之有物,客观、实际地总结教学过程中,教师教法和学生学法的成功经验和尚存的困惑和不足,对今后的教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各备课组每月要组织一次任课教师教学反思录交流,,从而真正做到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学校每学期在备课组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一次教学反思录交流与展评。

6、 教师要把集体备课中研究出的结果运用到自己的教学中,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三.注意事项:

1、领导参与并检查集体备课情况,及时督促各年级各学科认真开展好集体备课工作。

第4篇:科技馆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痴呆 血管性 天智颗粒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09.19.158

资料与方法

2006年以来收治疗轻中度血管性痴呆90例,根据长谷川痴呆量表(HDS),简易精神状态检查量表(MMSE)确定智力障碍程度。用HDS检查法,询问11项,满分32.5分,>31分为正常,22~30.5分为轻度痴呆,10.5~21.5分为中度痴呆,

方法:治疗组给予天智颗粒,由天麻、钩藤、石决明、杜仲、桑寄生、茯神、首乌藤、槐花、栀子、黄芩、川牛膝、益母草组成,口服,每次1袋(5g),每日3次,低血压患者禁服。对照组给予吡拉西坦0.8g,每日3次口服。两组均以连续服用3个月为1个疗程。两组病例均积极基础病治疗,抗血小板,改善脑循环,应用脑保护剂。病程中有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者进行相关药物治疗。

疗效判断标准:治疗后比治疗前MMSE评分增加>3分为显效,增加1~2分为有效,增加

结 果

治疗效果:两组疗效比较:治疗组显效21例(47%),有效17例(38%),无效7例(15%),总有效率85%(P

不良反应:治疗组2例轻微头晕、恶心、食欲不振,但症状轻,不影响继续用药,继续用药后不良反应消失。

讨 论

血管性痴呆分为5种临床类型,即多梗死性痴呆、大面积脑梗死性痴呆、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丘脑性痴呆以及分水岭区梗死性痴呆。血管性痴呆的危险因素包括脑血管病的危险因素(如高血压、高血脂、心脏病、糖尿病,普遍性动脉硬化及吸烟等)、卒中,缺血性脑白质病变、高龄及受教育程度低等[1]。血管性痴呆的临床症状分为两类,一类是构成痴呆的精神症状,另一类是血管病继发的脑损害神经症状。

天智颗粒组方源自《杂病证治新义》中的天麻钩藤饮,方中天麻、钩藤为君药,以石决明、杜仲、桑寄生为臣药,以槐花、栀子、茯神、首乌藤为佐药,以益母草、川牛膝为使药。《神农本草经》将天麻归为“上品”之药,认为它“久服益气力,长阴肥健,轻身增年”;现代中医药学也认为它属于抗衰老中药。

天智颗粒可通过调节神经元凋亡调控基因的表达对神经细胞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天智颗粒除可以通过上述多种机制发挥神经保护作用外,还具有抗炎免疫调节作用,保护神经细胞的线粒体功能。

第5篇:科技馆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鼓励发明创造,加快专利实施与推广,加快新兴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提高专利推广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实施和保护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在财政资金方面予以支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专利实施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实行“择优资助”的原则,主要资助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化程度高、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实施。

第四条省级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支持专利技术推广实施方面的专项资金。省级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助范围、条件及开支内容

第五条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与通讯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精细化工技术、环保技术以及其他先进技术。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主要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研究和开发能力;

(三)具有基本的科研、生产条件;

(四)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资金;

(五)申请资助的专利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七条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开支内容包括:文献检索费、设备购置费、试验材料购置费、工艺设计费、产品试制费、产品测试费以及协作费等。

第三章资助项目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项目申请单位须填写《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提供专利有效证明(附复印件)、专利文献、该专利技术领域的近期检索查新报告和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附复印件)。经市专利管理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每年10月份集中受理下一年度申请资助项目。

第九条申请资助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核并组织实施。对申报的项目经省知识产权局初审后,对资助金额较大的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或招标。评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合格的项目,经省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编制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年度计划,并于省财政厅批复省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后一个月内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条申请资助项目经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列入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要与省知识产权局签定《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为立项、实施、完结及鉴定验收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完成项目。项目实施中因故确需变更实施内容的,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后可对任务目标进行调整,并续签任务书;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中止项目申请,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对省知识产权局报送的《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预算,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将收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底前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6篇:科技馆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为推动我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对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是指由科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计划和项目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工作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保证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

第二章评估类型和对象

第四条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按科技计划的管理过程,一般可分为立项评估、执行过程评估、项目绩效评估和跟踪评估四类:

(一)立项评估,是在编制科技计划时对实施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进行的评估;

(二)执行过程评估,是指计划实施过程中对计划与项目是否按照预定的目标、规划执行,及对其未来的发展态势所进行的评估。评估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调整或修改目标与策略;

(三)项目绩效评估,是在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的目标实现情况、水平、效果和影响,经费使用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所进行的评估;

(四)跟踪评估,是在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完成后所进行的后效评估,重点评估科技计划的整体效果,各类计划集成支持的重点工作的整体绩效,以及计划实施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的对象:省级科技计划与重大项目,各类科技计划集成支持的重大科技工程与专项。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省科技厅负责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会省财政厅对省级科技计划和重大项目经费的预算、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省财政厅负责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经费预算的审批,并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省科技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具体负责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工作的综合管理:

(一)与修订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的技术规范、标准;

(二)组织中介机构和专项计划主管处室进行科技计划与项目的评估;

(三)监督和考核评估机构。

第八条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负责本部门计划项目的立项、执行过程评估,配合进行项目绩效评估和跟踪评估。

第九条根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省科技厅于每年三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评估工作建议计划和经费预算,商省财政厅后实施。

第十条从事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持有科技部或省科技厅颁发的科技评估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可实行有偿服务。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业务收费数额,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在委托合同中协商议定。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评估需求分析和方案设计;

(二)签订评估协议或合同;

(三)采集评估信息并综合分析;

(四)撰写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在对评估范围、评估对象及评估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咨询和必要研究分析后,确定评估目标和评估方案。

第十四条评估方案得到委托方认可后,评估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评估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评估范围、对象;

(二)评估目的;

第7篇:科技馆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著作权法;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行性

一、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创设与发展

(一)国外创设及发展历程

20世纪60年代,瑞典、芬兰、丹麦等北欧国家为实现社会公益、更大限度地利用作品创设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即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将集体管理组织与会员协商达成的协议也适用于非会员著作权人,使用者按协议规定向非会员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北欧几个国家适用该制度限制在电视节目广播、有线电视信号转播、以教育和商业为目的的复制图形以及图书馆的特定使用等领域。在之后,俄罗斯联邦的《民法典》第1242至1244条规定了这项制度。欧盟在1993年的“指令”①中规定了广播权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英国于2014年10月在立法中授权国务大臣根据合理申请许可著作权中介机构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北欧几个国家在瑞典之后陆续创立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各国对该制度的立法虽然不可能完全相同,但存在许多共通之处。首先,对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严格的资格要求,一般需要具有广泛代表性,能代表广大著作权人的利益。其次,给予非会员著作权人与会员同等权利,支付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报酬是依照和会员协商制定的许可使用合同确定的,禁止歧视或给予非会员著作权人差别对待。再次,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限定在特定领域之内,并用法律形式明文规定,防止该制度适用的不当扩张。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赋予非会员排除适用机制,非会员可以出于各种原因考虑退出集体管理,时间完全不受限制,且有权就已被使用的作品要求集体管理组织转交代收报酬。2006年俄罗斯新修订的联邦《民法典》具体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符合法定条件经过国家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非会员著作权人收取报酬。其行使权力的范围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几个特殊领域:如已发表的音乐、戏剧作品的演出、播发权;文学、音乐作品手稿的追续权;录音、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取得报酬权;表演者、录音制品的取得报酬等权利。同时,也规定了非会员著作权人拒绝集体管理的权利,他们有权在任何时间书面通知集体组织,部分或全部退出集体管理。即使非会员著作权人未曾拒绝集体管理,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给其提供足够的保护措施,向其转付合理的所收取使用者的费用。除此之外,该集体组织还受到联邦行政机关的严格监督,每年按法定程序以报告形式向行政机关汇报自己的情况,并在全国信息媒体公布,接受整个社会的监督。

(二)国内提出背景

2011年7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国家版权局提出的草案第一稿中,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首次在中国引入这项制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从2001年第一次著作权法修订正式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地位和性质起算,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仅仅走过近二十年的时间。虽然,在1992年已经建立了音乐著作权协会,但其组织机构并不完善,也无专门法律规范,导致在很长时间内作用甚微。随着2005年《著作权法集体管理条例》的实施,2008-2010年间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继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时间短,没有像其他发达国家那样经过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妥协才形成的历史传统,自身管理水平有限,且著作权人的作品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导致许多本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未受到有效保护。明确的著作权人的作品保护情况尚且堪忧,更不要说那些尚在保护期内但著作权人不明的“孤儿作品”②了。基于此,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之际,国家引入了延伸性著作权集体保护制度,将那些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也纳入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保护范畴中来。在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制定的《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中,明确将集体管理制度延伸到自助点歌系统所涉及的非会员作品。

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适用的怀疑与可行性

本文对于理论界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在中国适用的怀疑进行了探究,从以下几个方面阐释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具体如下:

(一)符合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状

在著作权草案中首次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受到以音乐界为代表的广泛质疑,他们认为我国目前尚未达到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水平,盲目仿效北欧国家引进该制度,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我国著作权领域现在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没有能够广泛吸纳会员,大量著作权人及相关权人游离在集体管理制度之外。导致著作权领域,创作者的权利没得到保护,投资没能收回,作品未得到充分利用,严重影响了文化、艺术、科学相关产业的发展。正是在此种情况下,引入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将大量未加入集体组织的作品给予有效保护。对于“孤儿作品”,著作权集体组织可以利用自身先进的专业技术,找到该作品的权利人,将报酬支付给他,即减少了使用者因不确定权利人而害怕侵权放弃使用的情况,又将合理的报酬付给了权利人。对于由外国人创作的作品,使用者想要凭借自身力量找到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其作品存在很大困难,加上很多外国著作权人未加入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此时也可发挥其作用。在如今的信息网络时代,大规模使用作品的需求,催生出可制定一揽子许可协议的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对使用者进行海量授权,更具现实性,也节省了单个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分别协商的时间成本和其他成本,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当出现使用者未经许可大规模滥用作品的情况,集体性管理组织可以代为诉讼,集体维权。2009年被报道出的谷歌涉嫌滥用中文图书著作权的新闻,给大众敲响了警钟,也给我国延伸性集体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土壤。

(二)对私人自治合时宜的变通应用

有些学者认为,将集体管理范围扩展到非会员著作权人,限制了权利人的自由意志,属于公权力对私权的干涉,违反了私法领域的“私人自治”的理念。其实不然,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并非像强制许可、法定许可那样具有绝对强制性,它设定了排除适用机制,权利人还是可以以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适用,只是出于保证权利人、使用者以及相关产业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对“私人自治”予以变通。在未书面声明不受集体管理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几个特定领域的作品才可能受到集体管理。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下非会员著作权人仍享有自治权,虽然集体管理组织给其适用的许可合同未曾与其协商,但该非会员著作权人可以拒绝该合同。且该合同是由取得众多会员授权、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集体组织与会员著作权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产生的,协议约定的支付方案基本可以代表同种类型作品的价值。如非会员著作权人不愿被集体管理,在获知作品被集体管理之后,可以在任何时间选择退出,集体管理组织不得因此而不支付代其收取的使用费。

(三)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等多方利益的需要

还有学者认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就具有半官方属性,再扩大其管理范围,可能形成垄断地位,从而左右定价、控制市场,损害著作权人利益。随着版权产业的飞速发展,著作权本身的社会属性更加凸显。在利益变动过程中,各方主体都在全力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著作权人希望自己的作品得到有效的利用,获得尽可能多的报酬来回报自己的投资,以此负担下一次可能产生的创作和追求更高的生活品质。使用者希望以最少的费用来换取更多作品的使用权,获取更大的利润。而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国家则希望作品得到广泛传播,文学艺术成果得到充分利用,同时给予著作权人合理报酬,以刺激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此次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在综合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等多方利益的前提下,结合我国著作权保护现实困境创设的。它并非只为了保护某一主体的利益,而是为了促进整个与著作权相关行业的发展。

三、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本土适用

在我国,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虽具可行性,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本文对于具体使用提出了如下几点建议:

(一)提升公众集体管理意识

我国著作权领域作品保护意识薄弱,很多作品被使用者任意使用,而著作权人并未获得应有的报酬,严重影响了我国文学、艺术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国家应采取措施向公众宣传著作权保护的观念,引导其行使权利保护自身利益,对于不适宜著作权人自身行使的权利,可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集体管理组织也要完善各项机制,取得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信任,接纳会员加入。

(二)规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运行

我国集体管理制度本身具有强烈的官方属性,其自身权力运行的不规范性也使得著作权人对于集体管理望而却步。如音乐著作权协会因自身机构的不健全,将权力授予北京天合公司代为行使,导致其非营利性质遭到怀疑。集体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机构,有能力处理各项事务,为著作权人代收使用费,并在作品被不合理使用时,向侵权人提讼。本着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与著作权人有关信息、统一的收费标准和自身财务状况。建立完善检索平台,供著作权人和其他人检索、查询。

(三)完善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要在我国适用,仅仅只有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的几条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还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才能有实际运作的可能性。对以下几个事项应作具体规定:第一,应明确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适用于非会员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不具现实性或即使可以行使而成本过高的领域。这样既可以保证权利人的利益,又节约社会资源。如不对其适用进行严格限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权很容易不适当扩大,从而将本来通过著作权人自身即可行使的权利,也纳入到其管辖范围。本来由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强烈的官方色彩,如不对延伸性集体管理范围进行严格限制,极易招致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双重抵触。第二,应明确许可费收取和分配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使著作权人能够充分表达对于作品期待的报酬,赋予著作权人法定的收取报酬权,并规定权利行使的程序和机构。建立公开、透明的机制,使著作权人可获知使用费收取和管理费扣除的情况。第三,应健全排除适用机制。《著作权法》草案中仅仅原则性规定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受集体组织管理的不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但未明确规定可以提交书面声明的时间,也未规定提交程序、受理机构以及退出管理之后报酬收取权情况等。

(四)完善双重监督机制

为保障延伸性集体管理机制顺利有效地运行,必须建立内部、外部双重监督机制。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来自已加入的会员著作权人的监督,保证会员充分享有各项权利,如可以通过与集体组织平等协商来确定使用费收取和分配情况,要求公开与自身相关的各项信息等。外部监督主要是指非会员著作权人、政府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首先,建立综合查询平台,确保非会员著作权人及时获知自己作品被使用情况和收取报酬等权利,以及一旦发生争议,非会员著作权人的申诉机构。其次,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权利范围、权力行使都应受到政府机关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严格限制滥用权力。除此之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将其使用费收取标准、财政状况通过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结语

2011年7月,我国首次引入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引发了广泛关注。本文从探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出发,认为其在我国现在著作权领域的实施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为了确保其在我国的合理适用,应借鉴西方先进立法经验,提升公众保护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现实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注释:①1993年欧盟颁布的《欧盟卫星广播和有线广播指令》第9条第2款规定了关于广播权的延伸性集体管理规定。②“孤儿作品”,一般指无人主张作者身份和报酬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作者:谷鑫娜 王鑫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M•雷炳德.著作权法[M].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3-168.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5-239.

[3]吴汉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J].法商研究,2012(4):3-7.

[4]梁志文.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J].法学:2012(8):122-131.

[5]胡开忠.构建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J].法商研究,2013(6):18-25.

第8篇:科技馆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精细绩效管理医院科室分配制度对策

一、传统医院绩效管理体系存在的不足之处分析

现有的医院薪酬管理体系包含很多方面的内容与环节,诸如:薪级工资、相关津补贴等方面的内容。医院能够以实际的工作职权来作为根本依据,对相关岗位进行设置,其有关部门科室主要由聘任的工作人员所组成。一般薪酬分配的主要内容为岗位工资,可以以工作以及具体的出勤内容对绩效工作加以分配,以临时性或者特殊性岗位的需要作为根本依据对各种津贴进行一定的分配,并发放一些生活必需品。

(一)传统医院绩效管理体系存在的不足之处分析

传统的医院绩效管理体系及分配制度比较陈旧,在这样的制度之中是以岗位工资与奖金分配,从而组成各个科室人员的工资收入,其发放的奖金主要由提成比例与收支两个方面所决定。此种分配方式是早期医院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产物,其过去在对劳动报酬加以调节,对成本加以管控的过程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随着医疗事业地快速发展以及不断进步,现代医院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严格,早期传统的分配体系很难对当前时期下医院发展的根本需求加以满足。所以,完全能够发掘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不足之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早期传统的分配体系并无充分的社会效益;(2)在分配体系之中,完全将工作价值与经济价值二者完全相混淆,难以将工作业绩在分配之中充分地加以反映,无法充分地反映多劳多得的相关原则。与此同时,医院的性质较为特殊,所以说,务必存在政策性亏损科室,这些科室的经济效益水平较低甚至是没有任何经济效益,然而其劳动水平却较高。所以说,往往会导致不公平的收入分配的现象产生。传统的医院绩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分配,其在价值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偏差,一味地追求经济水平地提升,而完全忽略了以人为本的根本理念。因此,需要深化创新以及改革绩效管理体系,从而确保其有效以及操作性强。

(二)传统医院绩效管理体系不足之处地原因分析

传统医院绩效管理体系存在着很多方面的不足之处,其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管理机制方面的问题

在管理体制方面,体制方面的问题涉及面非常广,受到医院全体领导以及职工的高度重视。在全院范围内形成良好深厚的医疗行业文化。从本质上来说,应该积极地细化绩效管理工作,且医院各个科室应该强化差异性的管理。而在实际过程中,有关科室的医生的底薪是医院工资体系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缺乏相应的衡量标准。在实际过程当中,很难对医院医护工作人员的脑力劳动、工作性质以及贡献水平等进行鉴别以及区分等,很难将不同的医疗岗位的劳动投入与劳动价值加以体现及反映。所以说,对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的提高极为不利。

2、现有的绩效考核不够合理与公正

在这个方面,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在绩效考核制度方面严重匮乏以及缺失等,尚需不断进行完善。医院的医护工作属于一种特异性较强的行业,在对相关岗位进行考评时显得尤为困难。同时,一直以来,医院在实际管理过程当中,均存在着很多方面的突出性问题,严重阻碍了绩效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与开展,医院工作人员与医院整体目标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以促使医院绩效考核仅仅流于一种形式,难以尽快实现医院的总体目标。此外,医院的各个科室的职能划分也存在着很大的短板,显得十分老套、刻板,在绩效管理界限划分方面也比较模糊。总的来说,现有的绩效管理体制以分配为主体,其价值偏差水平非常大,过于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而医院内部科室之间存在很多不平衡。所以说,应该与医院实际发展现状相结合,从而制定操作性强的、具有量化标准的绩效管理体系。

二、现阶段医院科室精细绩效工作的具体对策

针对如上关于现阶段我国各大医院绩效管理与科室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引起问题的相关原因的分析,现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关于现阶段我国医院科室精细绩效工作的具体对策:

(一)积极确认医院发展目标

构建绩效管理体系的基础以及前提条件即为绩效管理体系,在某种特定的区域中的医院承担的功能对其中长期发展目标具有决定性作用,然而其自身的各项条件往往会对其发展产生较大的限制性。作为一个动态化的体系,医院的发展目标并非一成不变地,而往往是时刻处于不断变化过程当中,此种改变往往会对绩效管理的实施效果产生实质性地影响。

(二)构建基于发展目标的绩效管理模型

绩效管理模型主要包括量化的核心要素与关键指标,且对其开展相关性分析,从而制定可应用于不同部门以及科室的考核表。

(三)强化沟通以及考核结果的应用

在绩效考核完成之后,应该积极地开展沟通工作,且注意将考核结果进行充分地应用。沟通与反馈是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的一个基础性环节,同时它也是绩效管理动态化管理过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更是与以往静态化管理相区别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是实施“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主要途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现阶段我国医院精细化绩效管理与科室分配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很多方面的突出性问题,影响了我国医院绩效管理的实施与开展。对此,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提高医院绩效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孙统达,陈健尔,张秀娟等.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9(29).

[2]韩翠娥,郎淑敏,等.关于医院科室绩效考核的研究与实践[J].中国卫生人才,2013(2).

[3]谢世堂,尹金淑,张梦平,等.北京市公立医院内部绩效考核分配现状与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2015,04:12-15.

第9篇:科技馆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并结合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国土规划局负责本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运用于本园区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行等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设计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及保证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方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事故的发生。施工现场对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以造成损害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资料基本齐全、规范。

2、施工现场场地整洁、排水通畅,做到文明施工。

3、脚手架必须使用钢管架,脚手架片铺设规范,有安全网封闭。

4、施工用电应使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三级保护,采用电缆线的,必须使用五芯制(三相五线制)。

5、井架必须有牢靠的断绳装置,上、下限位及停靠装置。

6、“三宝”使用情况正常,“四口”等监边际防护规范。

7、塔吊必须有安全的限位装置,操作工人持证上岗。

8、起重吊装有专项施工方案,起重司机持证上岗,各项设施齐全、牢靠。

9、施工机具需经验收合格后使用,并有保护接地及漏电保护器。

10、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有操作证,按章操作。

11、爆破作业必须由当事人负责,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均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