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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合法的生育权益,规范再生育审批管理工作,保障生育审批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双方或者女方常住户口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
第三条再生育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由市、县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分级负责。各级应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如实上报。
第四条再生育实行集体审定制度,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政法领导任副组长,政法、科技机构负责人参加的生育资格审批小组。
第五条再生育审批情况实行公示、公开制度。再生育申请人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县、市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报送上一级部门(机构)审查、审批前,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和申请理由张榜公布。审批后,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人员名单及理由在各级政务公开栏中定期公开。
第六条各级生育审批机关应实行再生育审批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故意拖延审批、刁难申请人的,严格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再生育审批程序
第七条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一份,需经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应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所在单位。
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同时填写《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一份。
第八条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和申请理由进行认真审查,张榜公布十日,经确认无异议后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内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所在村委会报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
第九条报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时,除报送《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外,还应当提交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并应根据不同申请理由,分别提交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
(一)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病残有关病史资料或医学证明。
(二)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应提交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和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现已怀孕的证明。
(三)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经调查后出具的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四)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应提交残疾者所在部队或民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属于“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应提交《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或成人伤残有关病史资料。
(五)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所属民族的证明。
(六)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应提交市级侨务行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婚育状况的证明。
(七)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应提交县级沿海渔区边防部门发放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从事海上作业的证件或县级渔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从事海上作业的证明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女方为农村居民的证明。
(八)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应提交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村居民且具有农村居民户口连续10年以上、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证明。
(九)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九)项规定的,应提交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妻双方及女方父母均为农村居民、且男方落户女方家庭并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的证明。
(十)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十)项规定的,应提交矿工所在的经依法批准的采矿单位或其管理机关劳动工资部门出具的连续从事井下作业时间及继续从事井下作业情况的证明。
(十一)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提交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村居民且具有农村居民户口连续10年以上、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证明。
(十二)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规定,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原属离婚的,还需有与原配偶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和协议书。
(十三)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按《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提交的证件或证明,一般应为原件,并同时提交其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原件保存或持有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公章。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有关证件应及时退还其保存、持有人,复印件存档或上报。
第十条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收到再生育申请及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由政法员初审、乡级计生办集体进行审查,经审查情况属实、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将审查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计生办主任签字,并加盖生育审批专用章,随有关审批材料一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报送的再生育审批材料后,由政法机构进行审查,提交本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审定,在一个月内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依法应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将审批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局长签字,加盖生育审批专用章,并签发《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复》(见附件2),一同下达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二)属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四)项规定条件,依法应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由县级科技机构将初审意见填入《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呈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科技机构组织鉴定,鉴定后,市级科技机构将鉴定结果名单下达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经县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审定后,将审批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局长签字,加盖生育审批专用章,并由县级政法机构签发《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复》,一同下达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三)依法应由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将审查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随其他审批材料一并呈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待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下达《再生育子女批复》后,再签发《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制作《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复》(见附件3)一同下达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第十二条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送的再生育审批材料后,由政法机构进行审查,提交本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审定,在三个月内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将审批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主任签字,加盖生育审批专用章,并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复》,下达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属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四)项规定条件的,由市级科技机构组织鉴定,将鉴定意见填入《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经市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审定后,将审批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主任签字,加盖生育审批专用章,并由市级政法机构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复》,下达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再生育审批事项通知书》(见附件4),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认为申请材料不全或需要更换申请材料的;
(二)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决定不予批准再生育或不予呈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况的,应告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或更换材料的全部具体内容。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作的《再生育审批事项通知书》,转由乡级计划生育机构送达申请人。
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收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作的《再生育审批事项通知书》,应在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以下时间:
(一)按规定组织病残儿、成人伤残鉴定的时间;
(二)报送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时间;
(三)审批机关限定申请人提交补充或更换审批材料的时间。
《再生育审批事项通知书》送达后,申请人超过告知期限提交补充或更换审批材料的,审批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申请人对不予报送审批、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作出该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重新复查。作出该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应当认真复查;经复查维持原审批决定的,应当耐心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封面分绿色、蓝色两种。
绿色封面的适用于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夫妻;蓝色封面的适用于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第(十一)项以外其他项规定的夫妻。
第十七条每年十二月底前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将本市下年度《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所需印制数量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签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再生育妇女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五周岁零三个月;
(二)第一个子女年龄不得早于三周岁零三个月。
再生育妇女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生育间隔可以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九条生育审批机关签发《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印;印章一律使用“××××××生育审批专用章”,并加盖在夫妻合照上;审批机关负责人和政策法规员印章,应当使用行体字(见附件6)。
第二十条《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由持证人保存备查。当年持证未生育的,应在下年一月底前办理延签手续。
延签《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由乡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并填写《上年度持证未生育夫妻名单》(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后,因婚姻状况变化、户口变更等原因不再符合《条例》规定且持证人尚未怀孕的,自不符合《条例》规定之日起《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应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作废。
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生育子女死亡的,凭子女死亡证明并经原发证机关认定,可以重新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原《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予以收回。
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户口迁移后仍符合《条例》再生育规定的,自迁入之日起60日内由户口迁入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验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所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
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户口迁入本省的外省人员,已怀孕的由户口迁入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验登记;未怀孕的所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重新进行再生育审批。
第二十二条市、县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应分年度或按审批时间建立和保管再生育审批档案、资料。
(一)乡级计划生育机构主要保存以下资料:
1、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乡级计划生育机构的《再生育子女批复》和《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复》;
2、《上年度持证未育人员名单》。
(二)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保存以下资料:
1、依法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审批表》及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2、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存根;
3、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乡级计划生育机构的《再生育子女批复》和《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复》;
4、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再生育子女批复》;
5、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特殊情况照顾生育批复》;
6、经本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审定通过的病残鉴定名单。
(三)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主要保存以下资料:1、依法由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审批
表》及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2、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再生育子女批复》;
3、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特殊情况照顾生育批复》;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行政,服从服务于医院中心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管理目标。
二、人口管理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综合节育率100%
3、一孩报名领证率100%
4、孕情普查率100%
5、统计求实率100%
6、完婚率100%
7、晚育率100%
8、早婚早育率零
9、生流比1:0.2
10、男职工、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
三、重点工作安排
1、第一季度,医院与各科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文件学习;完善健全计生组织机构;对调整的计生干部进行政策学习、业务培训。
2、第二季度,进行生殖健康普查;五月二十九日在纪念计生协成立二十四周年之际,进行上街宣传。
3、第三季度,在九月一日“生育文化节”和纪念《公开信》发表进行年终总结,迎接公司计生办检查验收。
4、每季办一期计生宣传栏;每月发放避孕药具;及时报计生月报表等。对申报一孩及开具各种计生证明手续提供全面服务。
四、保证措施
1、积极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让职工真正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发》的内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使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三为主”工作方针,开展“三结合”,用“三个代表“的要求指导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深入人心。
3、认真贯彻,*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采取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强化法制建设,继续签定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5、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供婚、孕、生育、节育等生殖健康一条龙服务。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使他们以充沛的精力为患者服务。
6、继续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做到帐、卡、表、介绍信、会议记录、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服务、协会等原始资料齐全规范。
计划生育承诺书范文一:计划生育管理承诺书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企业在贵地区从事建筑活动期间,本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统一管理本企业在贵地区所有项目部,并按照人口计划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项目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督促各项目部自觉服从工程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社区)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各项目部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保本企业及各项目部不发生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问题。
二、统一管理各项目部招用建筑民工工作,核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重点加强进驻建筑工地的育龄妇女(包括职工随带家属)计划生育管理,督促建筑工地建立项目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台帐,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宣传教育,督促各项目部在建筑工地生活区宣传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情况,并在人口计生部门(社区)的指导下,开展各项计划生育活动。
四、监督检查各项目部探亲来访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确保不应留宿的人员不留宿。对于建筑农民工配偶探亲来访,建筑工地项目部应督促办理暂住证等手续,并安排单间探亲房予以安置。
五、保证本企业及各项目部按照人口计生部门(社区)的要求,报送有关计划生育信息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性。
六、建立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档案,将本年度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文件、资料、宣传、检查等工作原始资料归集建档备查。
本公司保证本企业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社区)指导下,认真落实上述六个方面工作,做好本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如发生违反计划生育及有关规定,自愿接受处理。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计划生育承诺书范文二:个人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承诺书为了切实做好2XXX年本所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稳定现有的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确保无违法生育,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特制订本责任书。
1、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遵纪守法。
2、积极参加辖区办事处、居委会及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
3、督促科室成员实行计划生育,严格执行先登记、后结婚、先持证、后生育的制度,做到优生优育。
4、要求人员本科人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要符合政策生育,不得违法生育。生育后自觉采取有效节育措施。
5、督促科室成员不非法抱养子女,绝不允许窝藏违法生育者。
6、督促科室成员教育已成年子女做好计划生育。
7、督促科室成员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凡出租房屋,一定要与租房户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查验租房户的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结婚证,并登记否则不予出租,责任明确,做到谁用人谁负责。
8、相关科室在办理外来人员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时,必须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证要达到98%以上,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
9、以上纳入科室目标管理任务,由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实施。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计划生育承诺书范文三:计划生育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等法规。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____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为乙方申办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二孩生育证;准予收养证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条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
2.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按乙方需求向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申请优生优育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
3.双月25日(星期日后延)为计划生育知识讲座日。
4.按时对乙方进行随访,配合街道计生办做好“三查”服务工作。
5.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及人口政策的咨询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6.依据《____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为乙方落实有关的优惠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申请生育计划,持《生育证》怀孕、生育。申请抱养要符合《条例》和《收养法》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抱养。
2.定期接受甲方随访服务,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三查”及培训学习,接受甲方管理。
3.向甲方申请生殖健康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
4.持《生育证》到区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婴儿出生后,当月向甲方申报出生日期。月底出生的婴儿,出生24小时内向甲方申报出生,如遇新生儿死亡,应在当日向甲方汇报,并持医院有关证明登记备案,如有虚假,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5.计划外怀孕,在两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做流产手术。持证怀孕的,不得自行流产、引产,如有意外,及时通知甲方。
6.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要向甲方身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有亲属或邻居担保。在外期间,每季度末向甲方交回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三查”证明。
7.分娩后90天以内及时落实避孕措施。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街、区以上政府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者,按《_________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接受以下处理。
1.计划外怀孕,经通知15天内不采取措施按《条例》_________条规定处理。
2.出现计划外生育(或抱养),未到法定年龄生育及非婚生育,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不按要求参加“三查”,不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自通知之日期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并按拖延天数累计
4.持证怀孕,如私自流产、引产,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汇报,经查明系溺婴、弃婴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5.流动人口不按规定时间交回“三查”证明,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如不缴纳违约金,躲避管理,违约金由担保人缴纳。
三、争议处理办法
1.协商解决。
2.经协商无效,可由街、区计生部门调解并裁决。
3.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本合同有效期到女方49岁整。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行政,服从服务于医院中心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管理目标。
二、人口管理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综合节育率100%
3、一孩报名领证率100%
4、孕情普查率100%
5、统计求实率100%
6、完婚率100%
7、晚育率100%
8、早婚早育率零
9、生流比1:0.2
10、男职工、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
三、重点工作安排
1、第一季度,医院与各科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文件学习;完善健全计生组织机构;对调整的计生干部进行政策学习、业务培训。
2、第二季度,进行生殖健康普查;五月二十九日在纪念计生协成立**周年之际,进行上街宣传。
3、第三季度,在九月一日“生育文化节”和纪念《公开信》发表进行年终总结,迎接公司计生办检查验收。
4、每季办一期计生宣传栏;每月发放避孕药具;及时报计生月报表等。对申报一孩及开具各种计生证明手续提供全面服务。
四、保证措施
1、积极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让职工真正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发》的内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使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认真贯彻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三为主”工作资料来源于/方针,开展“三结合”,用“三个代表“的要求指导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深入人心。
3、认真贯彻,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采取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强化法制建设,继续签定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5、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供婚、孕、生育、节育等生殖健康一条龙服务。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使他们以充沛的精力为患者服务。
6、继续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做到帐、卡、表、介绍信、会议记录、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服务、协会等原始资料齐全规范。
口中女性 45人,男性 49人,共落实各种节育措施197 例,其中上环 196 例,,人流产0例,结扎1 例。
2、认真落实“一法三规一条例”,巩固和提高基础工作水平。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全面落实“一法三规一条例”,坚持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注重社会宣传的效果,营造全社会人人都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在运河里社区建立人口文化大院一个,文化书屋一个,依托人口学校开展宣传活动。二是积极开展“关爱女性健康”行动。
4、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政策。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进程。今年落实奖励扶助对象 78 人,兑现资金 81840 元;新批11个。
5、积极开展“生育关怀零距离服务”活动。在会员中开展互帮互学活动,开展知识、真情、关爱进家庭活动,以科学文明的生育文化助推婚育新风。开展生殖健康知识教育,优生优育知识教育,开展关爱女孩、关注母亲行动,宣传男女平等、动员计生志愿者做团儿女、兵儿女,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活动,参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向群众传播科学的生活、创业及生育知识。
6、开展避孕药具绿色通道活动,在客运公司和国美电器安放免费避孕药具箱和宣传挂图
下半年工作打算
1、 利用7.11世界人口日在国美广场举行大型宣传文艺演出,发放宣传单
2、 把计生宣传和药具工作送上火车
3、 打造精品计生宣传社区,在运河里充
分利用人口文化大院、计生文化书屋、人口学校、生育文化长廊进行宣传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始终坚持发展经济和控制人口两手抓。要落实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任务,首先狠抓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省、州、市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条例。其次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商务工作规划之中,作为一项任务来实施完成。以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有保障。
二、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我局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计生部门,采取各种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在扶贫济困方面,重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予以优先扶,帮助计划生育贫困户增加经济收入,妥善解决基本生活、居住、就业、就医、维权等方面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勤劳致富,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协调落实了各项优待服务政策,切实解决好老年人的实际困难。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好。同时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优生优育技术咨询服务。在基层建设中,充分体现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要求。通过努力,我局20__年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成效,基本实现了职工及职工家属子女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决策知情权、民主参与权与民主监督权。
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能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婚姻登记情况反馈给计生部门。
三、措施到位,检查督促
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局机关设立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拔权任组长,由副局长谭忠明、商如东、廖康凡、田星耀、谭勇、丁凤桥为副组长,其余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有关工作。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四、狠抓宣传工作,营造贯彻《决定》良好氛围
通过多种形式,全方位搞好计生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学习贯彻《决定》的浓厚氛围。一是利用每周集中学习时间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决定》内容,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人口意识;二是大力宣传以《决定》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及市委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明确学习《决定》和工作目标任务,职工计生知识知晓面达到100%;三是显著位置张贴永久性标语一幅;宣传栏二期,分四是积极参与计生部门组织的各种宣传活动。
五、高质量做好计生业务工作,圆满完成计生目标任务
一是及时准确向相关部门报送计生表册,做到不漏报、瞒报、缺报、拒报;二是配合相关部门抓好流动人口管理,按要求上报表册;三是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落实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兑现率达100%;四是积极落实三结合工作措施,认真完成好三结合工作目标任务;按照全市的安排,做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六、落实计生协会及人口学校组织机构
2008年6月2日,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郑州召开。会上,省委副书记、代省长郭庚茂表示,人口问题是河南加快“两大跨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长期面对的重大课题和挑战。
那么,作为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法律保障,在2003年1月1日便开始正式施行了的新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中究竟有哪些内容是与咱老百姓息息相关、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呢?为此,我们专门对广大读者关注频率较高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问:你好,我和丈夫在去年刚刚结婚,属于再婚。婚前,丈夫身边已有一个孩子,我是单身。前不久,爱人向我提出想再要一个孩子。请问,我们可否再要二胎?
答:您好。由于种种原因,我们身边有不少朋友确实存在着生完一个宝宝后还想再要二胎的情况。对此,我省在新《条例》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可要二胎。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您和您的爱人完全可以进行再次生育。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话,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也可以要二胎。“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在深山定居5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最后,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生育二胎的朋友还需注意的是:女方应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
问:你好,我是农村的,听说我省在新《条例》中制订了不少针对育龄夫妻的免费措施,可以简单介绍一下吗?
答:您好。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对于我省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除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外,其所需经费还会由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一、市人口计生委党组十分重视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初制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并每季研究一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成立了由市人口计生委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计划生育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郭云久负责日常工作。
三、在市政府网站设立了网页,并开通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站,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我们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行政处罚(征费)程序、收费标准、依据、举报电话等事项在网上公开。
四、坚持公开办事制度,随时接受监督。
我们在村以上单位都实行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对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计划、人口出生情况、计划外生育费收支、行政执法程序、病残儿鉴定结果、再生育证审核、人口计划考核等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的事情公布于众,公开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到目前为止,全市没有违反“七不准”的问题,也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了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首长负责制度、首问负责制度、首办责任制度、“十公开”制度等,并层层落实了责任,按章办事。
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素质。
年初就进行了全员培训,重点学习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了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依法行政的水平。
七、残疾儿医学鉴定及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核准和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等三项审批项目实行“十公开”制度所取得的成效。
1、残疾儿医学鉴定及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审批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鉴定,年共鉴定审批合格的名,经张榜公布,无一例上访发生,合格率100%。
2、在市、县、乡、村四级全面实行了避孕药具服务公开承诺。
八、抓好内部事物的公开。
在抓好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加大了内部事物公开的力度,将干部交流、考核奖惩、单位办公费使用情况以及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和事项进行了公开,增强了透明度。
九、坚持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制度。
工作人员在工作岗位都佩带了胸牌,并摆放了桌牌,明示本人姓名、职务职责等。
十、抓好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站——服务窗口的政务公开工作。
完善了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了工作职责、收费标准和承诺内容,并抓好落实,进一步转变了工作作风,增强了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受到社会好评。
十一、强化了窗口工作,责任到位,效果显著。
为了更好地开展窗口工作,我们不断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一是安排一名副主任亲自抓,两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制定了工作守则,做到责任到人;二是公开了办事程序,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三是在长日报上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四是简化程序,每个许可事项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事,提高了办事效率;五是公开办事结果,对符合再生育条件及病残鉴定条件的人员,将其名单在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以及市人口计生委网站上公示天后,群众无异议的方可发证,提高了办件质量,年病残儿鉴定例,通过鉴定合格数为例,得到了群众的充分肯定;六是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病残鉴定小组深入县(市)区进行病残鉴定,减轻了群众疾苦;七是在“软环境在线”专栏接受群众电话上访及政策咨询服务;八是在“软环境在线”专栏进行诉诺,进行群众监督。
十二、在全市开展了“阳光计生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