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过户协议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卖方:
买方:
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养路费缴付有效期自2001年4月27日 至2005年9月30日。
最近一次年检时间:2005年8月。
行驶公里数:25万公里。
车辆使用性质:(/ )客运、( /)货运、(是 )出租、( /)租赁、( /)非营运、(/ )其它。
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车款为(不含税费)11万元;大写 十一万元整 。
买方应于2005年9月 1 日在买方住所地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当天内向买方支付全部车款。
卖方应在收到车款后当天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方在允许办理车辆过户时30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 全部由买方负担。
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费凭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改气合格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车船使用证、社会集团体会员证、保险单各一份。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5.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其中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养路费和相关罚款等全部费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力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
一切损失。
2.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 2 %的标
准支付违约金。
3.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允许办理期限30日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允许办理期限30日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保护。
第六条 买卖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车辆自交付之日起,车辆的全部产权归买方所有。
此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即生效。
卖方(章) 买方(章):
(1)签订合同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本人签字(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缴纳税费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为了子女进城读书,为了能在城里安家落户,农民纷纷花钱买户口进城。那个时候要成为一个“城里人”,那是相当之难的,“农转非”都是明码标价,只有花足够的钱,才可以把农村户口变成城镇户口。一个城市户口需要花上2万-3万元,这个数额在那个年代对于一个农民家庭而言,负担已是不言而喻。尽管如此,农民还是普遍认为,花这个钱值得。由于城市户口炙手可热,那时还出现了户口贩子。1992年8月,人民日报《情况汇编》刊发《河南对收费办“农转非”褒贬不一》的报道,说河南省一些市县收费办理“农转非”之风盛行。在半个月左右的时间里,河南全省已有郑州等40多个市县搞了各种名目的收费“农转非”,已办了4万多名农民进城落户手续,户口单价6000元至30000元不等。速度之快,普及面之广,影响之大,是历史上未有的。当时,总理在看了报道后,还作了批示。
为有效增加城市人口,缓解“农转非”指标过少和大量农民要求进城落户的矛盾,1992年,公安部下发《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其实就是“蓝印户口”。
“蓝印户口”并非所有进城人员都可以取得,只有投资或购买商品住宅的外省市人员,且具备规定条件的人才可以取得。上世纪90年代是“蓝印户口”的“黄金时期”,该户籍政策刚开始在中小城市实施的居多,1994年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等大城市也相继跟进。那时,由于房地产开发过热,导致大量商品房积压,在大多数城市,“蓝印户口”因此成为推销房子的手段。特别是在取消福利分房后,“蓝印户口”政策的实施,对商品房的销售的确是一个很好的促销卖点。
不可否认,早期“蓝印户口”政策确实对刺激房地产市场起到了一定作用。1998年,广州市政府《广州市购买商品房申办蓝印户口暂行规定》,于当年2月1日起生效。白云区的汇侨新城是广州最早一批“侨汇购房入户”的楼盘之一。其时,该楼盘打出的“有楼,有广州城市户口”的广告词一度风靡,成为打动购房者的有力武器。据悉,当年购房落户成为汇侨新城的一个独特优势,大约90%的业主都因需要落户,而选择了汇侨。广州市政府部门有关权威人士表示,1998年出台的“蓝印户口”政策,起初意在促进减少广州市空置积压商品房,剌激广州市房地产市场,从而拉动地方经济发展。事实证明,的确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关键词] 环境保护 国际贸易 协调发展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在世界上的经济地位越来越重要,但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基于环境保护的“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造成了极大冲击。因此,寻找贸易和环境问题协调发展的出路,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就具有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冲突
1.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制约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存环境有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以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为核心的绿色国际贸易应运而生,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某些限制性措施就构成“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一些产品的进出口被禁止或限制;出于环保压力很多产品被迫增加成本,从而影响其竞争力;生态环境被污染后,出口产品的质量受到影响,甚至有些产品因污染不得不停止生产;由于各国理解、角度、利益的不同非常容易引起贸易与环境争端。
2.国际贸易的发展对环境的破坏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为了获取竞争优势,往往造成资源与能源的过分消耗,由于各国的资源拥有量的不均衡,往往会产生一国对别国生态资源的依赖性,通常表现为环保标准较高的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大量进口原材料和初级产品,这样就加速了资源与能源的枯竭。因为一味地追求贸易的发展,导致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以货物出口形式的转嫁污染,通过直接投资渠道转移污染密集型企业,这些不合理开发对环境形成了严重破坏。
二、制约我国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协调发展的问题分析
1.出口结构不合理
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出口是以初级原料型产品为主,企业生产粗放,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较大。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明显优化,但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初级产品和污染严重的中间产品和制成品仍占较大的比重。粗放型对外贸易发展模式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产生了很大的负面作用,比如农药残留超标,化肥施用过多过滥等。目前我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远远超过环境容量;五分之一的城市空气污染较为严重;三分之一国土受到酸雨影响。
2.进口贸易带来的环境问题
由于我国对进出口贸易的环境影响和风险评估的能力不强,进口了一些有害废弃物,一些危害环境和生物安全的产品也被带入我国,对我国的环境安全构成威胁。比如广东沿海的一些乡镇企业盲目进口大量有色金属废渣、旧汽车蓄电池等有毒废弃物,其再生过程已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
3.国外投资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我国加入WTO后,一些外国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纷纷进入我国,虽然带来了先进的管理制度、先进的技术和污染控制设施,但也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披着“投资兴业”的外衣,利用我国环境法规和标准的不健全,将一批批污染密集型产业(如化工、印染、电镀、农药等)向我国转移,如不加强环境管理,我国有可能成为发达国家转移污染密集型产业的避风港。
4.名目繁多的环境壁垒阻碍我国的出口贸易发展
目前,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为名,通过立法制定各种环保公约、法律和法规,蓄意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环保标准,目的是限制国外的产品或服务的输入。各种环境(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已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出口产品的市场准入。以食品为例,目前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500多种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量制定了严格甚至苛刻的标准。加入WTO的10年间,我国出口产品中遭受的绿色贸易壁垒日益严重,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出口贸易带来巨大的影响。近几年,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绿色贸易壁垒的最大受害国,每年由于绿色贸易壁垒造成的出口损失占到当年出口总额的20%左右,因不符合国际环保标准而损失的出口商品价值近400亿美元,对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三、我国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协调发展的措施
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发展的关系问题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提高环境质量,坚持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协调发展,提高出口国际竞争力,是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点。
1.政府要做好宏观层面上的统筹工作
(1)提高认识,成立相应的绿色壁垒研究机构
我国应积极开展关于国际贸易与环境管理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收集各国与绿色壁垒有关的信息,对中国出口产品产生严重影响的国外绿色壁垒措施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应对绿色壁垒提供最及时、最准确、最完整的有效信息,及早采取措施,以防患于未然。对发达国家违反WTO非歧视原则,滥用绿色壁垒进行贸易歧视的行为,我国可以提出抗辩或采取相应的合理的报复行动。同时,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国际交流合作,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2) 向国际接轨,加强法制,完善环境标志制度
近几年来我国虽签署了一些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环境公约,但是,在国内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而且很多还停留在行政立法的层面上,其立法层次也有待提高,进一步的完善现有的一些法规和WTO基本原则的衔接。进一步完善环境标志制度,一方面在出口产品的质量标准、制造工艺和产品认证方面,应参照国际标准和准则,争取国际社会承认。另一方面,应加强进口商品的管理、审查、检测,坚决杜绝危险、有毒的废旧物资进口。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审批,禁止外资在我国兴建污染大、难治理的企业,尤其要杜绝农药、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等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对现有外贸企业的污染问题要限期整治,必须符合我国现有的环境标准要求,不然令其关闭处理。
(3)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
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应该从全局出发,合理调配国家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资源的破坏,限制附加值小的初级产品的出口。同时,要在环境保护的大趋势下,以环境保护为契机,提高出口产品的环保标准,增强本国产品、企业、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利用符合国际环保标准的产品扩大出口贸易,形成可持续的出口能力。
2.企业要解决的微观问题
在我国政府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确保贸易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同时,企业自身也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充分把握绿色浪潮中的商机。
(1) 树立绿色营销理念
绿色营销,又称环保营销和生态营销,是指企业以不损害人类自身及后代的未来需要为条件,运用营销工具,满足社会和消费者环保需求的经营销售活动。企业应顺应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协调发展要求,以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作为经营理念,放弃以往的以自身经济利益为核心的“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以绿色消费为出发点,将节约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等绿色理念贯穿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中,树立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的经营宗旨,力求满足消费者的绿色消费需求,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成长。
(2)强化绿色管理
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要做到从产品设计开始,包括原材料的选择,产品结构、功能、制造过程的确定,包装储存与运输方式,产品的使用直至产品废弃物处理等环节都要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比如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绿色环境标志,获得绿色环境标志就是获得国际绿色通行证,通过绿色环境标志的使用,促使国内企业提高科技水平和环境标准,降低污染排放,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扩大其在国际的市场份额;加速我国对环境影响小的产品的发展,加快中国绿色产品走向世界,进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今天,只有作好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协调发展,才能规避发达国家对我们的绿色壁垒,真正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1]段丽娜 马云俊. 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相互影响分析.《辽宁经济》, 2007.4
中消协公布2004年度全国投诉情况 移动电话质量问题占八成以上———
2004年移动电话的投诉占总投诉量的9.6%,意味着每十件投诉中就有一件是投诉移动电话。今天上午中消协公布了2004年度全国消费投诉的六大热点,移动电话投诉高居投诉榜首。而六大投诉热点中有四个热点均是质量问题占据首位。
互联网投诉上升最快
会上,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指出,2004年投诉上升最为突出的是互联网投诉,较去年增长了53.6%,居服务类投诉增幅的首位。目前又到了春节前夕,情人节也马上来临,王前虎主任提醒那些喜欢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选择网上购物的时候尽量选择知名的网上购物公司,选择当地的网上购物公司,并且尽量做到货不到不付款。
移动电话高居榜首
在对手机的投诉中,对自动关机,非正常关机、通话质量差、显示乱码等质量问题的投诉占据了投诉总量的84.4%.
面对手机增幅居首位这一现象,王前虎主任说:“目前市场上移动、联通以及小灵通的使用者快要达到4亿,市场对手机的需求量也增加了,一些商家为了争取市场,加快了新品手机的上市,这样就导致了手机质量的下降,投诉也就相应的增长了许多。”
私家车投诉跟着销量长
2004年,个人购车首次超过全国汽车销售总额的50%,相关投诉位居商品类投诉增幅的第二位。从各地消费者协会反映的情况来看,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占到70.5%,包括发动机有异响、大梁断裂,油管漏油,刹车跑偏等。甚至有的消费者反映,汽车购买后行驶回家的过程中,发动机就出现了故障。
食品质量问题大
2004年涉及食品质量与安全的投诉分别上升了10.9%和19.1%.食品质量问题仍是食品投诉的重点,占投诉总量的55.2%.其中对劣质奶粉坑人事件的投诉仍未结束。
商品房合同成新热点
2004年商品房投诉的增幅在连续6年以两位数字增长的背景下首次放缓,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纠纷则上升了24.5%.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升的原因是:一些开发商强迫消费者接受显失公平的条款;任意改动房屋结构,扩大或缩小房屋面积,擅自改变公用场所用途;拖延交房日期和办理产权证。
短信费用投诉“掀狂澜”
2004年,消费者对电信的投诉上升了22.4%.其中关于价格的投诉比2003年上升了44.9%,这中间包括大量消费者对短信息费用的投诉。众多消费者反映,自己经常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订”了包月短信,而与服务商交涉时,服务商多会采用拖延战术。
中消协节后点评 20条不公平格式条款
1、本协议书由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和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按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格式翻印。
2、本协议书全省统一编码,填写号码的小方框为红色,其它印刷字符为兰色,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复印无效。
3、需求信息登记鉴证号是确保毕业生就业有关手续顺利办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湘教通[2019]190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到我办(委托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了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手续的,方有此鉴证号;如未办理,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补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学校及其毕业生自行联系的省外用人单位,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4、查询、了解湖南省高等院校毕业生有关情况,可登录湖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网址为:。
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编号: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 业 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国 家 教 育 部 高 校 学 生 司 制表
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翻印
为维护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用人单位应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学校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范围,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毕业生报到后体检不合格者,在其报到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与学校协商征得同意,可将其退回学校;超过一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关键词:原产地规则;“中国制造”;保护
中图分类号:F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166-02
“中国制造”的商品已经遍布全球,让中国有了“世界工厂”的美称,更让中国获得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但在这场全球化的盛宴中,中国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却远远低于那些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说白了,许多中国制造的商品只是贴着一个“中国制造”商标,而真正的制造者却是那些跨国企业。本文中,作者将从利用原产地规则的角度探讨如何保护“中国制造”的真实性,维护中国正当的贸易利益。
一、“中国制造”泛滥背后的原因
由于中国加工贸易政策在世界是最宽松的,且在2005年1月1日《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实施之前,原产地证发放标准较低,导致大量的发达国家企业利用这项政策在中国加工出口到第三地,发展迂回贸易。仅以日本为例,日本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投资企业向第三地出口占其销售额大致两成,而日本企业在中国经营的加工贸易向第三地出口规模更大。更加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中国现在成了某些国家企业避免贸易摩擦的“安全港”和再生基地,如今中国背负着巨额贸易顺差的“名声”,仅仅得到一小部分利益,其中绝大部分利益实际上归国外企业所有,同时它还成为美国施加压力迫人民币升值的因素之一。
二、保护“中国制造”的政策背景
针对这一不合理现象,当时的国家检验检疫局出台了于2001年4月1日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规定》和办法适用于原产地标记的申请、评审、注册等原产地标记的认证和管理工作,有利于加强原产地标记的管理,规范原产地标记的使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
此外,国务院审时度势于2005年1月1日颁布施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该条例与1986年海关总署的《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和1992年国务院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相比,统一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规则,把“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作为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共同标准。规定,中国企业在部分或全部使用进口料件生产、制造产品时,只有使其在中国发生“实质性改变”(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才能取得中国产地资格。《条例》主要用于签发中国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即确定货物的中国国籍。
三、利用原产地规则保护“中国制造”的对策
1.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虽然对于保护“中国制造”迈出了关键性的第一步,但是由于出台时间较早,鉴于现实情况,急需进一步完善。首先,《规定》中,原产地标注并非强制性的,而是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原产地标记经注册后方可获得保护。因此只是对申请了原产地标记的产品加以保护,对于违反《规定》随意标注“中国制造”的情况并未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只是笼统地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不能在根本上对滥用“中国制造”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对法律法规加以完善。
2.加强签证调查,确保虚假“中国制造”的商品无处遁形。由于有些商品据进口商的要求需要出口商到相应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因此签证机构可以在此环节加强监管,防止披着虚假“中国制造”的商品走出国门。例如,某生产出口聚合橡胶产品的外资企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签发中国的原产地证明书。经调查发现该企业生产的原料全部都是从美国进口的,在中国只是经过初级硫化、混合、挤出等简单的加工,原材料的HS(税则归类)四位数编码并没有发生改变。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该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达到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不符合“中国制造”的原产地标准。因此,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判定该产品不可以签发中国的原产地证明书,但是符合加工装配的条件,建议该企业改为申请签发“加工装配证明书”,证明该产品原料虽然原产于美国,但是在中国经过了一定的加工。因此,认真细致的签证调查工作是保证“中国制造”货真价实的有力武器。反之,一旦签证机构工作人员在日常的签证调查工作中稍有松懈,仅凭其生产企业在中国而贸然签发证明“中国制造”的一般原产地证明书。那么,该产品在进入国外海关的时候,国外海关就会因其“中国制造”的标签,而将产品的全部价值计入自华进口,从而导致对华逆差的虚高。
3.利用分类管理系统,培养企业诚信自律意识。随着外贸业务量的增长,签证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对每一批出口商品的实际产地进行调查也不现实。为解决这一矛盾,可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外贸类型和诚信度将其分为若干个等级进行管理。例如,对诚信度良好的企业减少调查比例,而对诚信度较差或者贸易方式复杂的企业加大调查力度,从而合理利用有限的人力资源,保证调查工作的质量。同时,配合积极的宣传引导,使企业逐步养成诚信意识。
保护“中国制造”的真实性任重而道远。使“中国制造”名副其实,既能防止由于“中国制造”字样的随意加贴和任意标志导致的国际贸易中的摩擦,尤其是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又可以防止本国的原产地知识产权的流失,使中国众多具有原产地知识产权的物种免受国外企业抢注的威胁,充分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
参考文献:
[1]陈凌英,张军亮.WTO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评估[J].国际商务研究,2002,(5).
[2]何蓉.自由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分析[J].经济经纬,2007,(1).
[3]曲建忠,李平.生产全球化对现行原产地规则的挑战[J].经济问题探索,2006,(5).
[4]林发彬.原产地规则的效应及其对中国在WTO后过渡期的意义[J].亚太经济,2005,(5).
关键词:优质护理服务;肝硬化;上消化道出血
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疗服务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患者医疗服务的质量也推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医疗形势下,卫生部门号召各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活动,我院领导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在消化内科建立了试点病房。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2005年1月~2011年12月我科收治的病毒性乙型肝炎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患者共110例。随机将患者分为对照组和护理干预组(各55例)。对照组,男性50例,女性5例,年龄38~88岁,平均63岁;干预组,男性47例,女性8例,年龄29~77岁,平均53岁。所有患者均符乙肝后肝硬化诊断标准,主要临床表现为呕血、黑便、消瘦、贫血等。出血诱因:主要有饮食不当、过度疲劳、精神刺激等。两组在性别、年龄、病情、病程等方面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实行常规护理,干预组采用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模式进行护理。干预组患者除了积极治疗外,患者从入院到出院,由所分管的责任护士负责住院期间所有的护理。包括收集病史,了解病情,根据病因、诊断结果、临床表现、阳性体征等,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价,并结合患者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性格特征、生活习惯等制定护理计划,给予相应的护理干预措施。在实施干预中注意收集临床反馈信息再作适当的调整。
1.2.1心理干预 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患者心理负担重病程长,无特效药物治疗,容易复发,反复住院,给家庭增加沉重的经济负担。患者既要承受躯体痛苦,又要接受精神折磨,使患者苦不堪言,产生顾虑及自卑、抑郁心理,加之出现消化道出血,更是紧张、焦虑、恐惧,担心自己会有生命危险,对疾病的治疗护理几乎丧失信心,从而加重病情。因而做好有效的心理护理尤为重要。责任护士要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帮助患者创造有利于治疗和康复的最佳心理状态。
1.2.2健康指导 责任护士向患者及家属讲解其最想知道的、最重要的知识和信息,讲解本病知识及疾病发生的原因、症状、治疗方法、护理措施、疾病的转归、愈后等。使之对疾病知识及治疗过程有一定的了解,取得配合。指导家属做好消毒隔离方法,重点强调家属与患者的牙刷、剃须刀等生活用品及用餐、餐具等必须分开。帮助患者及家属识别早期出血的征象及应急措施,出现呕血或黑便时应卧床休息,保持安静,减少身体活动和搬动。做好饮食指导,对于急性出血的病员应绝对禁食,对于少量出血或没有出血倾向的患者,可选用温凉清淡无刺激性流质,出血停止后的患者,应给予营养丰富易消化的半流质软食,开始少量多餐,完全正常后改为正常饮食。禁止食用酒类、产氨、产气过多的粗糙食物,多食新鲜蔬菜水果,多饮水。
1.2.3认真细致观察病情,做好预见性护理 ①休克:按时测量血压、脉搏。失血性休克的主要原因是血容量不足,表现为血压下降和脉压差缩小。如患者出现头昏、心慌、面色苍白、出冷汗、肢体冷感、血压下降、脉搏细速等休克表现时,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有效止血和抢救。抗休克、迅速补充血容量应放在一切医疗措施的首位。输液开始滴速要快,快速大量所输入的液体应适当加温,防止引起不良反应,而且要选择粗针头和容易固定的较大血管。要密切观察整个输液过程,防止发生肺水肿或诱发再出血。②肝性脑病:主要表现是意识障碍、行为失常和昏迷。是肝硬化伴上消化道出血最严重的并发症,也是最常见的死亡原因。出血、蛋白质食物摄入过多、酒精、感染、便秘、大量利尿及放胸腹水等都是肝性脑病发作的诱因。应及早识别、去除其诱因。让患者绝对卧床,做好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因晚夜间是消化道出血的好发时段,故晚夜间护士要加强巡视,做好晚餐饮食指导很重要。此期应限制蛋白质饮食,起病数日内禁食蛋白质,神志清楚后从蛋白质20g/d开始逐渐增加至1g・kg-1・d-1,植物蛋白较好。
1.3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患者的基础护理合格率、护理满意度、心理问题的改善情况、健康教育知晓率。基础护理合格率:由护理质控组按基础护理考核标准进行打分;护理满意度:采用我院自制的《住院患者护理满意度调查表》;心理问题改善的效果评价:护理前后采用Zung焦虑、抑郁自评量表(SAS、SDS),对两组患者的焦虑、抑郁的心理问题进行调查测评。SAS、SDS分别有20道题组成,将患者所填写的各个得分相加之和乘以1.25后所得的整数部分为标准分,两者标准分的分界值均为50分,≥50分为焦虑、抑郁。健康教育测评问卷共10分,0~3分为不知晓,4~6分为部分知晓,8~10分为知晓。
1.4统计方法 采用SPSS15.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采用率表示,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两组患者基础护理合格率、护理满意度、健康教育知晓率比较,干预组高于对照组,经χ2检验,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优质护理服务的核心是夯实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改变过去全部由家属承担生活护理的局面;其次是简化护理文书书写,所写内容表格化,提高护士的工作效率,避免了因护士工作忙碌或业务水平低而出现护理工作项目漏项错项。真正把时间还给护士,把护士还给患者,改变了过去把大部分的时间用于书写,而忽略深入病房和患者沟通交流、通过给患者洗头、喂饭等来观察发现病情变化的重要性,有的因此给患者增加了痛苦和经济损失,甚至是延误病情,丧失最佳抢救时机而失去生命。这些惨痛的教训值得深思,也正是推动护理模式向科学化、人性化发展的重要原因。
优质护理亦更加注重健康教育和心理护理,患者从入院到出院,期间的休息与活动、用药、饮食、检查、治疗等一系列相关知识,无不有护士一一指导、实施直至完全掌握。焦虑、抑郁、自卑、恐惧、孤独无不有护士日夜陪伴,适时疏导,反复耐心讲解,直至缓解不良情绪,对治疗充满信心。并始终把健康教育和心理护理贯穿于患者整个住院的全过程。
乙肝后肝硬化伴上消化道出血起病急,病情危重,除做好急救护理外,干预组把优质护理服务的理念贯穿在每项护理工作中,把基础护理和人文关怀贯穿于护理全过程,把患者的需求和利益放在第一位,已取得满意的效果。
总而言之,乙肝后肝硬化伴上消化道出血的治疗和护理工作必须要有针对性,优质护理方案的制定也必须要符合该病症的特殊情况,进而有效的对疾病进行治疗[1-3]。
参考文献:
[1]董开兰,苏婷.护理干预对肝硬化上消化道出血患者再出血的影响[J].中国现代医生,2010(32).
论文关键词:竟业禁止协议 商业秘密 就业自由
当商业秘密这一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市场贸易中引起广泛关注时,被认为可以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不被雇员窃取或侵用的竟业禁止协议被推而广之的用于了实践中。然而,竟业禁止协议并不是一个无往不利的法宝。它在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同时,也为雇员就业自由设置了障碍。美国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协议规定的不合理会导致这种障碍设置的不合理;而障碍设置不合理有可能导致整个儿协议的无效。美国的司法实践为我国合理运用竟业禁止协议带来了有益的启示。
一、竟业禁止协议的无效原因
竟业禁止是指对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为保护自身权利要求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其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在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竟业禁止协议被作为有效的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被逐步认可,有些企业甚至认为它是自己应有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种竟业禁止协议美国法院并不十分青睐,仅在合理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才可能支持其有效。美国法院在诸多的司法判例中均不约而同的给予了这种协议十分狭义的解释。从而做出有利于雇员自由流动的裁决。对于美国的市场经济发达,发达经济背后是重述自由竞争的原则。市场主体可以与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充分公平竞争。显而易见这种竞争包括人才竞争。优秀的市场主体可以提供优厚的调解吸引优秀的人才,而优秀的人才也可以自由选择最适合展现自己才能的主体作为平台发挥自己的优势。因此人才从一个企业自由地流向另一个企业,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核心。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美国司法实践在对于禁止或者限制雇员的此类协议多不予青睐。早在1960年的“Wexler诉Greenburg”案中,宾西法利亚上诉法院指出:“任何形式的竟业限制,都会降低雇员的流动性,限制他们择业和维护生计的自由”。毕竟,相对于雇主来说,很多雇员属于弱势群体,在签订任职协议的时候,竟业禁止条款就自动含在劳动合同之中。在这样的情况下,雇员不可能具备平等的或者足够的合同谈判地位。换言之,雇员即使明显认为竟业禁止协议不够公平,会严重影响日后工作的调换与开展,也没有足够的话语权去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因此,在1976年的“Reed,Robert Association诉Strauman”案中,纽约上诉法院认为: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不支持此类限制性协议,这样的协议会导致一个人丧失生计。雇员有权利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使用它在此前被雇佣过程中所获得的技能和知识。
另外从美国传统的立法角度上来看,依据合同的“对价说”: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希望才能够对方获取某物时,同时应当做出相应的承诺,即提出自己交易筹码。依据对价说,当雇员已经离开雇主公司时,雇主如若在提出竟业禁止性要求,却未能向雇员支付任何筹码,这样的协议是没有对价的,是不公平的,所以是无效的。例如在“Lake Land Employment Groupof Akron,LLC诉Columber”案中,Columber认为纠纷中涉及的竟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协议没有对价支持,而且协议中对于自己就业的限制是完全限制性的,给自己带来了难以克服的困难。
二、竟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条件
虽然竟业禁止协议从产生之初便没有受到美国法院青睐,但是这并不表明该协议在商业贸易中没有任何的使用价值,更不证明此类协议会当然无效。毕竟,技术研发人员及高管的流动可能将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带到另一个企业,从而侵犯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概言之存在两种保护途径:其一是权利人与他人签订保密合同,一旦对方侵犯商业秘密,那么权利人可以提出违约之诉来获得权利救济;另一种是在商业秘密收到侵犯时,权利人提出侵权之诉获得权利的救济。然而这两种保护途径都属于事后救济,职能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之后,才能够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特性以及司法实践中维权的困难,这两种保护措施实施时都有些许缺陷。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甚至被公开,原有的商业秘密信息就不能再得到商业秘密法保护。而且,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的特征。因此无论权利人通过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来获取权力的救济,在举证上都存在难度。总而言之,这种事后救济手段并不难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竟业禁止协议这种对推定损害实现防范的制度悄然而生。它帮助权利人将商业秘密的保护从事后权利救济变成了事前预防。克服了前两种救济手段的不足。
基于竟业禁止协议的上述法律效果,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虽然对于竟业禁止协议持否定态度,但是对于维护商业秘密的此类协议是基本支持的。在著名的“Pepsi Co.Inc诉Redmond”案中,百事公司与快客公司是一对商业上的竞争对手。两个公司均认为1995年对于他们各自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销售年份。早在1994年相关的市场营销计划便被制定。本案被告Redmond原为百事公司加州区总经理,并且参与了1995年度市场营销计划的制定。在1994年被告解释快客公司邀请,加盟该公司并担任其两个下属公司合并后新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原告百事公司担心被告会在快客公司就任期间,泄露本公司的营销计划及其他商业秘密。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下达禁令,使原告不得在快客公司任职,并不得泄露属于百事公司的商业秘密。一审法院判定原告胜诉,下达禁令:要求被告不得担任快客公司新职位,永远不得透露百事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不服判决,认为该禁令侵犯了其作为员工自由从业的权利。而且依据对价学说,百事公司的这一要求也不应得到支持。所以他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该案件中,原告首先需要证明商业秘密的确存在,以及被告窃取或者威胁窃取商业秘密。上诉法院强调,被告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决不能等同于被告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职业技能和知识。由于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百事公司的1995年市场营销计划属于其商业秘密。被告参与了计划的制定,所以他知晓这些秘密。在整个上诉案件审判中,上诉法院强调了论证“威胁窃取商业秘密”时,如果被告“不可避免地披露和使用”这些商业秘密,即使没有披露商业秘密之实,也依然可以下达禁令。显然这样一个判决对于所有的离职雇员,尤其是可能进入竞争对手的离职雇员是相当不利的。因为,如果这个离职雇员他知道或应该知道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就很有可能被禁止去对手公司从业,即使原雇主无法证明该雇员在竞争对手公司“确实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自己商业秘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