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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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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制度

第1篇:生态修复制度范文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污染问题越发严重,从沙尘暴到雾霾,我国民众经历着各种环境事件。同时,随着这些问题的到来,癌症村等社会事件开始在人们的谈话中越来越多,民众正在走入一个关心环境、关注自己环境权益的时代。空气问题、水资源问题得到更多的关注,但是大家都有些忽视了土地污染的问题。

20世界70年代的“拉夫运河事件”让美国在切肤之痛中开始了棕地修复之路,1980年制定了美国污染防治体系的基础――《超级基金法》。该法通过制定全国性计划来解决废弃或失控危险垃圾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的风险,并规定了对污染的应急响应、信息收集和分析、责任方和责任及场地清理等措施。在迟于美国30多年后的今天,我国土地污染触目惊心的情况下,我国土地修复制度才开始了自己的艰难跋涉。我国土地修复开始晚,发展慢,但是其优势在于国外经历多年的探索,已有了较为完善的土地修复制度,这将给我国提供极大的助力。

二、我国土地修复制度面临的困难

(一)责任主体难确定

土地污染在一般情况下是个长期的过程,具有隐蔽性和积累性。我国长期以来对于土地污染的监管是散漫的,并没有将预防为主的原则真正贯彻在行政过程中。如2004年4月28日,北京宋家庄地铁站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工人中毒事件。宋家庄地铁站所在地点原是北京一家农药厂厂址,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尽管已搬离多年,但仍有部分有毒有害气体遗留在地下。当挖掘作业到达地下5米处时,3名工人急性中毒,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该施工场地随之被关闭。北京市环保局随后开展了场地监测并采取了相关措施。之后污染土壤被挖出运走进行焚烧处理。像这种事件还能找到确定的污染者,但是在某些事件中,被污染地可能经过多任使用者,也可能是多个污染者的共同行为导致,或者是多年前的某个已不能寻找的单位个人所为。

同时我国还没有对该责任主体进行法理上的一个定位,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寻找并区分出责任主体是较为困难的,使被侵害人获得赔偿的几率降低,同时我国实行的污染者负责原则使污染者赔偿成为被侵害人赔偿的唯一来源,这就使被侵害人极可能陷入没有赔偿的危险境地。土地污染所造成的侵害是长期而隐蔽的过程,使被侵害人容易患上慢性疾病,治疗这些疾病需要大量的费用和长期的过程,被侵害人得不到赔偿就必须自己负责,这是不公平而且容易影响社会和谐的。

(二)修复标准不确定

我国现行的关于土壤环境标准的规定是1995年1月1日颁布,1996年03月01日开始实施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已使用了近20年,这20年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土壤污染事故频发,该标准已不能适应新情况。同时,土地修复是件困难而且长期的事情,不同的污染土地在现有条件下能够修复到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不同的修复后的用途也决定了土地修复所要达到的效果是不一样的。修复标准的制定是国家对土地的一种保护,只有制定切实可用的,符合客观需要的修复标准才能使土地修复在技术上得到长足的发展。

(三)修复技术发展缓慢

根据环保部、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的全国第四次环保产业调查结果来看,在我国环境服务业中,涉及土壤治理的生态修复企业仅仅占3.7%,还有巨大的提升空间。我国土地修复技术起步较晚,在具体实践中多采用较低级别的处理方式,如异地填埋,容易造成处理不彻底或者二次污染。

(四)修复资金缺口大

我国现在的污染土地还是靠污染者治理和政府财政支持,具有极大的限制性,无法长期实行。因为土地修复所需的资金极大,污染者很难自己承担,同时,污染土地对公共安全的不利影响又迫使政府尽快的解决,政府在无法使污染者付费时只能使用财政资金。这实际上是增加了财政负担,同时对污染者给予了利益。

(五)法律、制度等规制不够

在环境保护的实践中,人们发现预防的费用远远少于治理的费用。事前行为的规制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功能,在土地修复制度中不能只看着土地被污染之后的修复,更应采取措施在其他土地被污染前就进行防范。我国新《环境保护法》强调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就是为了建立看重预防的国家意识,敦促各级政府,特别是环保部门,加强监管力度。但是因为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先预防,从源头减少土地污染的新机制。

三、制度构建

(一)树立土地保护意识

在全国树立土地保护意识,增强政府和人民对土地安全的重视,强调土地的重要性。只有人民都意识到土地的重要,土地现在的被污染程度,及土地污染对人类的重大灾难性,才能发动人民的力量,为下一步政策的顺利实行创造一个有利的社会环境。

人类的法制化进程告诉我们,国家政策的顺利实施必须依靠民众对其的认同,民众认为该政策对他的生活是正影响时他才会从行动中遵守,同时,当该政策对其具有有利性时,他会积极的参与,使该政策更好的得到实行。土地安全关系着人民的菜篮子,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制定良好的土地制度,增加人民的参与度,比如规定人民可以在发现污染土地或者污染土地的行为时,有权利向政府、环保部门举报,接收到举报的部门必须在时限内给予答复,若该部门漠视人民的举报,人民有权利或者向上级机关投诉,也就是说建立一个人民可以使用的解决途径,就可以将广大的人民力量吸收到土地修复制度中来。人民将承担发现者,监督者的角色,更好的促进土地修复制度的实行。

(二)完善法律制度

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定从土地被使用之初到使用中再到使用结束后这一过程中的土地污染监管流程,务必从源头上减少土地污染的面积和程度。国外在土地修复的立法上有很多的实践,我国在土地污染上具有特殊性,不能直接照搬国外的立法。我国本身是一个土地类型多样,气候等自然条件不一致的国家,土地污染原因也具有多样性,特别是社会环境与国外有较大的差别,如丹麦半数的修复工作都由私人实施。1995 年,自愿修复工作预算达到了 840 万美元。这在我国现在的条件下很难达成,所以我国立法要更注重自己国家的国情。

(三)理顺管理机构

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分类较细,土地修复这一问题就涉及环保、土地、工商等多个部门。各部门都有自己的利益需求,造成的矛盾使土地监管主体混乱,延迟了土地修复的发现和急时的治理。可以建立以环保部门为主体的联动机制,联合各部门的力量加大对土地使用者的监管,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将土壤污染压缩到最小,同时在出现土地污染的时候更快的发现及治理。

(四)完善土地标准

制定完善的土地标准,给土地使用者一个限度,才能迫使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时做好风险防范,在利益权衡下选择更好的土地使用方式。同时,在修复土地的时候有标准才能估算土地修复费用,涉及资金的问题都是重要问题。

(五)增加资金来源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污染治理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但是政府财政资金具有有限性,完全依靠政府治理是不现实的。欧盟国家污染土地修复资金来源包括废弃物征收税法,工业基金,政府津贴,土地注册交易费用,污染土地拍卖价格和私人筹措资金。这些方式提醒我国在土地修复上,要有政府的资金投入,更多的是其他利益方的资金投入。政府要积极引入其他主体参与土地治理问题,比如被污染土地出让时,可以以降低价格的条件,让受让方承担土地污染的治理费用。同时政府做好监督工作,确保该受让方实现土地的治理。

第2篇:生态修复制度范文

一、我国土地污染状况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土地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1.5亿亩的土地受污染,其以耕地的污染量居多,并且由污水灌溉而污染的耕地达到3250万亩,由固体废弃物而污染耕地达200万亩。除了在我国耕地中其受污染的耕地比重较大,由重金属、持续有机物、电子废弃物及有机污染为主的石油化工等造成的土地污染场地也呈逐渐扩大的趋势。据2014年4月全国土地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除港澳台的陆地国土以外,大陆内地包含耕地、林地、草地及未利用的土地,其整体土壤状况都不容乐观,尤以耕地土地污染问题和工矿业废弃地土地环境污染问题最为突显,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达16.1%。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还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毒地”问题。

二、我国现行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尽管自2000年以来,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土地污染防治与修复的法律体系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我国仍缺乏针对土地污染的专项立法,并且一些关于土地保护的零散法律法规也仍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土地污染修复的相关立法不成体系

与国外关于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并不缺少法律法规,但是却缺少专门的立法,凌乱的法律不成体系。如目前《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中关于土地污染修复与防治的规定都是附带性的,缺乏完整。另外,多层面的重复立法现象也普遍存在于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中,不仅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也引起了法律冲突,不利于土地污染的修复与防治。

(二)土地污染修复主体单一,缺乏责任追究机制

众所周知,一直以来,我国土地污染的修复工作都是由政府统一主导,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其修复对象多是重大土地污染场地。而作为排污者或土地环境破坏者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却不是土地污染修复的责任人,仅属于参与者。由此导致了诸多企业为了获利而发生生产的重大排污事件,由于缺少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而政府则需为其污染行为买单,不仅加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使得企业单位逃之夭夭,纵然了其不正当行为。

(三)城市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与公众参与机制缺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土地污染事件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城市污染企业在搬迁后,其企业原址未进行专业的治理与修复,使得当地的城市居民利益受损。然而我国关于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多是从农产品生态安全角度构建的,关于城市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制度少之又少,对于公众参与机制也未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规定,城市公众很难会主动支持和参与土地污染的修复与监督,致使土地污染修复效率不高。

三、我国土地污染修复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关于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还不能满足土地污染治理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的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体系。为此,在建立此法律体系的工作上,应该充分结合中央与地方立法、土地污染修复与环境保护立法以及实体性与程序性立法等,构建一套综合性强的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体系。值得重视的是,有针对性的专门法律,即《土地污染修复法》制定是最为重要的,其应该作为一部主要法律来加以制定,在此基础上融合农业保护、大气保护等多种法律进行构建。除此之外,还应该对《土地污染防治法》加以修改和完善,以最大程度的提升土地污染修复法律的实施效果。

(二)强化土地污染法律责任

土地污染的防治与修复必然需要投入足够多的资金,而这些资金的来源则应该主要来源于土地污染的经济责任主体。现行法律中对于土地污染的责任主体判定还未有明确的规定,巨额的土地污染修复费用是当前土地污染修复工作的棘手问题。因此,应该在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中明确规定其法律责任主体,以改变诸多土地污染无人管理与修复的局面。笔者认为,在相关法律中,对土地污染修复的责任主体应重点考虑污染企业单位、被污染土地收益者以及当地居民和政府。只有在这些责任主体中加以明确判定,才能提高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效力。

(三)确立城市土地污染修复制度与公众参与制度

随着我国城市土地污染事件日渐增多,我国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城市土地污染修复法律制度与公众参与制度,在全民参与土地污染修复的情况下,促进我国土地环境质量的提升。相比国内,国外在城市土地污染修复方面具有较为先进的法律基础与技术措施,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关于城市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文件,全面调查个城市地区的土地环境状况,综合各城市土地污染的特性而确立科学的城市土地质量标准,建立一套适合于我国城市状况的可行性法律。另外,城市公众参与是促进城市土地污染修复工作质量提升的重要力量,政府应该提倡和鼓励公众参与,颁布公众参与法律,提高公众对土地环境的保护意识,共促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四、结语

土地是地球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社会发展的环境基础。在土地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我国应加大法律力度,构建完善的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体系,引导全民参与土地污染修复,鼓励全民保护土地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玉歆.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令人堪忧[J].科学,2012(7).

第3篇:生态修复制度范文

近年来,虽然辽西北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生态环境现状仍然让人堪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工业污染程度较重,而且对本地区环境的污染还有继续加重的趋势。其次,城市生活污染问题日益显著,大量现代工业消费品垃圾处理困难。再次,农村环境污染继续加重。农村地区生活中产生废物如污水和垃圾均没有消灭办法及相关设施。畜牧养殖工艺落后,动物粪污尚无处理办法。部分农村地下水源以及土壤受到污染,威胁当地居民以及农副产品的安全。最后,生态环境破坏未得到控制。水土流失问题严重,土地沙化继续扩张。自然湿地大面积萎缩,生态功能减弱。矿产资源“杀鸡取卵”式的开采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水资源过量开发,地下水超采严重,水污染已相当严重。

二、辽西北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性

从生态环境角度看,辽宁西北部地区地处科尔沁沙地东南边缘,气候为半干旱季风型大陆气候。该地区热量资源充足,水资源严重匮乏,气候条件较差。目前辽西北地区沙尘频起、干旱时发,但据历史记载,辽西北地区曾经是一个森林茂密的地方,山于战争、人口增多、乱砍滥伐、放牧和无度开垦,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导致山林退化、水土大量流失。①辽西北地区是指辽宁省阜新、朝阳和铁岭三个城市,长期以来该地区工业发展速度较落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较低,“三农”问题较明显,生态环境较差,与辽宁中部及沿海地区相比,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社会发展差距日益突出,社会保障和就业压力大。由于不合理的开垦草地造成该地区土地沙化严重,植被覆盖率低并质量较差,对于沙漠化屏蔽功能较弱。城市中矿产资源濒临枯竭,使得城市工业发展资源缺失,产业结构调整缓慢,工业污染严重,8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来自于工业产业。并且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高能耗、重污染产业仍是该地区的支柱产业。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化进程,工业垃圾处理率低于各城市平均水平。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就是集全省之力共同促进三市快速发展,也是辽宁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主要是深入挖掘和全力释放辽西北地区的发展潜力,通过推进经济转型和生态建设,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②

三、辽西北地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不足

首先,关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观念较为落后,我国现有立法的观念有先污染后治理,重治理轻监控等问题。其次虽然我国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总体来说不成体系,现有的法律也较为单一,仍需不断完善,构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再次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缺乏严格的资质审查,虽然现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是制度对于综合的指标和对环境长期的影响尚未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最后,对于矿区生态环境破环后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没有法律责任的追究和国家强制力实施很难让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对违法者产生威慑力。破坏环境的违法者应该对自己的破坏行为承担强制性法律后果,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

四、完善辽西北地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对策

(一)树立矿区环境“一条龙”监管立法观念

对于环境治理的各国立法都存在环保治标不治本的问题,重视污染的防治而轻视环境的保护,同时忽略在整个过程中监管的立法思路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所以针对辽西北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中存在的先污染后治理轻污染缺乏监管的现象,应该树立全程监管的立法观念,将矿区环境污染治理落实到资源开发利用的每一个阶段中去。

(二)提高矿区环境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力度

基于矿区环境“一条龙”监管立法观念,继而设个专门的监督部门,全程监督管理矿山企业遵守各项规定的情况,并要求有关部门在破坏行为产生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次,此部门须对矿产企业的生态环境恢复的进度进行检查监督。

(三)完善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治理功能

矿产项目成本较高、进行时间长、不可抗力多,而且,矿业的不合理生产往往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破坏。为有效降低采矿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应使复垦政策与立法须条理清晰,细节明确,增加可操作性。其次,应当建立矿山复垦基金会,负责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辅助工作。

(四)制定矿产开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矿产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在开采实施前对该行为对开采区域附近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提出将负面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的预防措施。设立专门监督矿产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部门,开采方须向提供减少环境污染相关数据,并由该部门进行评审,这将成为矿产开采方申请矿山开采的重要指标。

(五)制定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标准制度

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首先此标准是对矿区污染情况的评估和法律责任的追究有据可依,其次作为衡量矿区开采造成污染后是否积极进行恢复工作的标准。我国其它方面的生态环境标准较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标准还是比较完善的,所以应针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标准制定相应的规定。辽西北地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迫在眉睫,应迅速着手制定有辽西北特色的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作者单位:1.沈阳师范大学;2.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 叶笃正,符涂斌,董文杰等. 全球变化科学领域的若干研究进展[J]. 大气科学.2003.27:435-450.

[2] 林红梅. “突破辽西北”战略中的生态建设问题研究[J]. 城市发展研究.2010.9:9.

注解:

第4篇:生态修复制度范文

要: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加速矿区生态环境修复进程,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国家战略的优先领域。阐述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造成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系统分析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政策进程和实施效果,梳理我国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面临的现实困难和机制障碍。结合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从补偿资金的筹措机制、使用机制、行政部门间协调规划、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建立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生态补偿机制;矿产资源;中国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0)02―0022-07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加速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成为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一项紧迫任务。我国在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制定了一些生态保护政策,但缺乏法律依据和国家整体政策指引,各地的矿产资源生态保护的整体效果不好。客观分析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所导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系统分析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政策进程和实施效果,寻找我国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面临的现实困难和机制障碍,并结合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设计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筹资机制、资金使用机制、行政部门间协调规划以及监督管理机制,进而提出建立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现状

(一)开采规模持续上升,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

我国现有国有矿山企业8000多个,个体矿山企业达到23万多个。据国土资源部门统计(国土资源部,2008),截至2007年底,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毁土地约166万hm2,其中尾矿堆放占地约91万hm2,露天采坑占地约52万hm2,采矿塌陷占地约20万hm2,以及为采矿服务的厂房、矿区、交通设施(公路、铁路)等所占用的土地。矿业活动,特别是露天开采,大量破坏了植被和山坡土体,产生的废石、废渣等松散物质极易促使矿山地区水土流失。如位于鄂尔多斯高原的神府东胜矿区,由于气候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已使该区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土地沙化、荒漠化的面积已超过4.17万km2占全区面积的86%以上。据对全国1173家大中型矿山调查,产生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所破坏的面积分别为1706.7hm2和743.5hm2,治理投资的费用已达2393.3万元。

(二)矿产资源开发引发地质灾害频繁发生

露天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多数发生在建材类矿山中。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到2005年底,全国矿山开采活动共引发地质灾害12379起,死亡4251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1.6亿元。其中因矿山开采引发地面塌陷4500多处、地裂缝3000多处、崩塌1000多处。全国因采矿活动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80.96万hm2,引发地面塌陷面积35.22万hm2,占压和破坏土地面积143.9万hm2。

(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水资源、土壤环境破坏严重

采矿形成的矿坑水、选矿废水以及采矿废石、煤矸石、尾矿渣等堆放不当,构成了矿区水体和土壤的污染源。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国采矿活动平均每年产生的废水、废液约60.89亿t,排放量约47.9亿t,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尾矿或固体废弃物量约16.73亿t,排放量约14.54亿t。到2005年底,全国尾矿或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约219.62亿t。采矿使地下水均衡系统受到破坏,导致部分区域地下水、地表水渗漏,造成大面积疏于漏斗,引起地表严重缺水,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的均衡和补给条件,导致矿区及周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植被枯死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二、我国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政策法律制度演变轨迹及其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有偿使用矿产资源的政策法律制度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由矿产资源法、税法及其附属法规、国家资源政策等组成的、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诸多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1986年3月1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资源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把盐税并入资源税,并扩大了征收范围。1994年2月,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50号)具体落实了生产资源法》中有偿开采的原则,无偿开采到此结束。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制度。

(二)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备用金)制度的政策进程

我国全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开始于2006年之后。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2006年2月10日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建f20061215号),2007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部门分工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确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定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此外,其他专门法律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和恢复制度进行了相应规范。 镰林法》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法》规定,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土地管理法》明确要求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三)地方政府关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政策进程

我国地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征收最早始于1993年。1993年云南省以昆明磷矿为试点,每吨矿石征收0.13元,用于矿区植被和周边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20世纪90年代中期,矿产资源生态补

偿费实践在更大范围内铺开,广西、福建、江苏等14个省145个县相继开始试点。1993年,国务院对内蒙包头和山西、陕西、内蒙古接壤地区的能源基地实行生态补偿政策,规定每吨煤提取0.45元作为生态恢复资金计入生产成本,用于矿区周边生态环境的修复,同时神华集团神东分公司争取国家补助每年2000万元,共计10年,用于矿区生态重建。陕西省也于1997年颁布《陕西榆林、铜川地区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管理办法》对该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品加工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并制定具体征收标准。但由于征收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不但增加了征收工作的困难,而且在2002年全国整治乱收费过程中,许多地方的生态补偿费征收由于立法依据不足而被取消。

(四)地方政府关于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政策法律进程

在2006年之前,江苏省和湖南省率先在全国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备用金)制度,为我国推行这一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从2006开始,全国各地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总局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先后建立起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从掌握的资料来看,2006年以后全国共有江西、福建、安徽、湖北、山东、河南、河北、山西、陕西、青海、甘肃、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重庆、黑龙江、辽宁、吉林、天津等23个省(市、自治区)陆续建立了保证金制度,目前全国共有26个省(市、自治区)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或备用金)制度。还有广东、上海、广西、北京、等5个省(市、自治区)尚未建立。其中,广西已经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纳入了立法规划。

三、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补偿政策法律实施绩效评价

(一)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政策实施进展

2001年,财政部批准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落实国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2002年,为摸清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查明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和开展矿山环境整治、矿山生态恢复与重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决策支持,国土资源部组织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截至2008年,全国31个省(区、市)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已经完成,基本摸清了我国矿山环境的现状,查明了主要矿山环境问题及其危害。2004年,国务院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牵头制定《全国矿山环境治理规划》、《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代起草关于煤炭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指导性意见。2005年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随后各地正在加紧编制地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委会决定,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探索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加强对矿区周边的环境治理和植被恢复。此后,国家林业局提出了开展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意见和建议,并决定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资金投入情况

从2001年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中央所得的矿业权价款及使用费中安排资金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用于支持计划经济时期及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项目经费支持的重点是: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西部地区以及资源枯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已经开展相关工作并且具有示范效应和典型意义的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国家现行政策重点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2003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共下达60亿元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其中环境治理项目1325个,总金额51.45亿元。项目涉及31个省(区、市)的能源、金属和非金属各类矿山,其中投入煤炭矿山治理资金最多。此外,各级地方财政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投入力度也呈现逐年加大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地方财政资金达62亿元,企业自筹资金达47亿元。

(三)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绩效

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对矿区治理给予高度重视,财政支持力度也在加大,矿区治理在逐步开展,取得了初步效果。据初步统计,2006年全国共恢复治理矿山面积4.5万hm2。实地调查表明,山西省平朔矿区是国有大型矿区,总占地面积4000余hm2,排土场复垦面积已达1466.7hm2,排土场植被覆盖率90%以上,而原地貌的植被覆盖率仅为10%;经过采取水保措施和复垦的排土场,水土流失逐年减轻。复垦后侵蚀模数为3478t/km2每年,减少径流66%,减少侵蚀77%。

四、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面临的现实困难

(一)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任务重,生态恢复差距甚远

多年来,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先发展起来,再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错误思想,忽视了矿产资源开发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因而所属企业利润全部上交财政,没有留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备用资金。目前总的复垦率不到10%,与国外大多数国家的50%以上的土地复垦率相比,差距巨大。森林植被的恢复差距更大,2001-2005年实际恢复森林植被面积仅为7.7万hm2,占同期应恢复森林植被面积的14.3%。

(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范围小,对矿山外部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重视不够

矿山企业占地以外的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未纳入矿山企业职责范围。矿山企业占地范围的植被与生态破坏只是矿产开采引起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的一部分。除了露天矿以外,矿山企业占地在矿区面积中只占很少的部分,矿产开采中造成的植被与生态破坏必然涉及到矿区周边范围。根据山西省调查结果,矿产开采除了引起径流量减少、地下水位下降和湿地缩小外,还因产生采空区漏斗状辐射区域而影响地表植被,其面积约为采空区面积的2.6倍。当前,由于矿区周边影响范围的生态恢复治理的职责还没有明确,矿区整体范围内的生态系统难以在环境自净和自然演替的作用下得以恢复平衡。①

(三)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划

从调研情况看,目前规划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矿山企业占地以外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不清,二是乡镇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企业占地范围内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不清。家底不清,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缺乏系统的综合规划,是造成矿区植被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滞后的重要原因。

(四)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筹措机制还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由于矿产资源开采对矿区生态影响破坏严重,矿区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难度加大,从而加大了资金投入。从各地的不同矿区的治理情况来看,矿区生态治理与植被恢复的单位面积费用普遍比常规工

程的成本要高很多。据世界银行资料,发展中国家要彻底改善本国的矿山环境状况,需要拿出占GDP的2%~3%资金用于环境保护。00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07670亿元,照此标准计算,要彻底改善我国矿山环境现状的投入需要6140亿元~9270亿元。从当前我国综合国力来看,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政府财政难以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需求。

当前,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筹措的良性运行机制仍然欠缺,专项资金来源单一,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名目多、部门多,部门收费使用方向不明确,地方政府投资积极性整体不高,企业投资和治理意识淡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不够宽。目前全国多数省已经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均规定保证金只适用于新建矿山企业,或新矿山开发新产生的破坏。而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成本仍然未纳入保证金的范畴。

第二,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体现生态环境补偿的政策含义。国家将补偿费的开支主要集中于矿产资源勘探成本补助上(不低于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资金没有纳入补偿费的支出范围。

第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过低,未能随矿产资源价值、市场情况变动而变动。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16%,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矿产资源远比中国丰富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补偿费征收率也高达12.5%。

第四,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中央专项资金资助范围有限,资金总量小,地方配套困难。当前,中央矿山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权使用费与价款,但是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估计只占三项收费收入的10%~20%,占矿山历史所创利税的1%,可见总体投资量不大。相对于老旧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实际资金需求,中央投入的资金远远无法满足需要。此外,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中央专项资金要求地方政府和企业配套,但由于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财力有限等原因,实际到位配套率不高。

第五,部门经费整合效果不佳,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矿区生态破坏问题不单纯是土地破坏问题,还涉及污染和森林植被破坏等多个方面。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看,目前只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家“孤军奋斗”,其他部门基本上置身度外,没有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提供过应有的资金支持。值得关注的是,最近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强化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垄断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的权力和义务,相关的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被排除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之外,环境保护、林业部门无法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方面行使执法权。

五、建立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改革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投入机制

第一,进一步把矿产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所有的矿产资源,改革征收办法,增加矿产资源税收水平,提高矿产资源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可以考虑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提高单位计税税额,实行差别税率,对重要的、稀缺性矿产资源、处于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功能脆弱地区矿产资源的开发课以重税。对重要的、稀缺性矿产资源课以重税的部分收入可用于生态补偿;同时向矿产资源的初级产品消费者征税,让他们作为矿产资源利用受益者来承担部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责任。

第二,逐步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创新矿产资源及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之真实体现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我国长期以来矿产成本构成中包括直接生产成本,致使我国矿产成本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矿产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耗费,没有将矿产开采的外部性内部化,造成了矿产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没有资金来源。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矿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将适当的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矿产资源价格构成中来(约占矿产资源各阶段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的15%~30%),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集聚更多的资金。

第三,调整矿产资源税费使用方向,大幅度提高矿产资源税费中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支出比例。可以考虑设计将矿产资源税费收入的大部分(50%~70%)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以克服资金投入不足,治理步伐缓慢的问题。

第四,整合各种资源税费资金,扩展政府资金来源渠道。在矿山开发过程中,相关部门均依法收取了相关费用。并坚持“专款专用,专款定向专用”的原则,规定各部门收费中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资金开支比例,以此整合部门资金,作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政府专项基金的补充。

第五,探索建立矿业开发生态环境税费新体系。从长远看,应该建立合理的相对独立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税费体系,打破生态税费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混合,根本上解决矿业开发中的生态保护问题。

第六,积极探索建立由企业、地方和中央共同负担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专项基金制度。目前,对于老旧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其资金来自中央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收费中的一部分,而未纳入基金来源。新的基金制度可以考虑将中央和地方的林业、水利、环保以及农业部门的自然资源收费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基金组成。对于目前仍在开采中的生产矿山,可考虑从矿产品的收益中按比例收取一定费用,作为基金的资金补充。同时,要区别老矿山与新矿山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老矿山历史遗留的土地复垦、环境治理等问题应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基金和预算制度加以解决。对于虽有责任人的原国有矿山企业,矿山开发时间较长或已接近闭坑,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矿山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的,政府基金可根据适当情况予以奖励性补助。

(二)充分运用市场和社会参与机制,拓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资金多元化渠道

第一,创建公司化运行机制。成立独立的专业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投资公司,由公司具体承担资金筹措、运行和治理项目管理。在所有制性质上,公司可以是不依附于政府和采矿企业的民营企业,也可以是有政府投资介入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法律地位上,公司是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法人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逐步改变目前存在的政府部门分散投资的政府行为。

第二,探索多元化市场融资机制。如果是矿山企业自己复垦的,可以由矿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融通资金,或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复垦资金;如果是专业投资公司作为复垦的,也可以通过直接融资方式从资本市场融通资金,或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向银行或财团借款。

第三,探索矿山治理项目的资源化和市场化途径,建立煤矿区复垦和高效益复垦同步销售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谁投资、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通过治理工程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回

收资金并获得土地出让收入,即通过出让矿山整治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增值收益的方式,开拓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渠道。由于我国矿山多数位于偏僻的山区,地理位置远离经济发展中心,整治出的土地商业价值相对不大。为了克服这一矛盾,可以考虑将矿山复垦与效益较高的建筑用地复垦或工业用地复垦进行同步销售,使复垦后开发土地的收益可以弥补矿山复垦的亏损。

(三)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我国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中存在的按资源要素分工的部门管理模式强化部门利益弱化统一监管,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难以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为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行政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第5篇:生态修复制度范文

一、总体要求、总体目标和指导方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市为主线,以污染减排和环境整治为重点,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环保工作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加快形成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全面加强城乡环境保护,努力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二)总体目标。通过今后三年努力,基本解决目前我市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生态市建设初见成效。

(三)指导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效;坚持协调共赢,优化发展;坚持统筹城乡,突出重点;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坚持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实现以下八个方面、二十三项工作目标。

(一)污染减排工作目标

1.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年下降15.1%以上;

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年下降15%以上。

(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目标

3.飞云江水质继续保持目前水平;

4.温瑞塘河、环城河水质逐步改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比20*年降低10%以上,初步解决河水黑臭问题;

5.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75%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村达到30%以上;

6.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达到72%以上;

7.大力提高村庄绿化水平,村域范围内的宜林荒山绿化率达95%以上,平原村的村域范围内以乔木树种为主的农田林网控制率达90%以上,网格面积在20公顷以下。

(三)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8.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9.重点工业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飞行监测”达标率达80%以上;

10.基本完成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生态化改造。

(四)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11.完成年存栏猪100头以上、存栏牛1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户)排泄物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12.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23.8万亩,农药减量控害增效面积达到10万亩,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面达7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提高5%;

13.提升标准农田总体地力,建立农田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区,示范区内农田土壤重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3%,中、轻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左右。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作目标

14.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中占90%以上污染负荷的企业全面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上传率、准确率均达90%以上;

15.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16.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六)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目标

17.森林覆盖率达到45%,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以上;

18.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8平方公里,废弃矿山生态治理率达90%以上,完成国、省道边坡复绿任务,“三沿五区”视线范围内坟墓治理率达70%。

(七)生态乡镇创建工作目标

19.累计新创9个以上省级生态乡镇。

(八)环境质量目标

20.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0%以上,市本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达标率在90%以上;

21.市区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天数大于292天/年;

2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

23.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

(一)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1.健全完善污染减排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污染减排工作机构,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全面完成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任务。加快建立以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为主,涵盖核查、预警、公告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督促企业建立污染物增量、减量、变量等“三量”台账。

2.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减排。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深化印染、造纸、制革等行业污染整治,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坚决取缔各类污染环境非法场点,腾出环境容量。

3.加快治污工程建设落实减排。加快完善污水处理厂纳污管网,抓紧建设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服务范围内的旧城区、安阳新区、经济开发区排污管网,加快塘下镇、汀田镇、莘塍镇及上望街道的污水管网建设,市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实际处理量在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加快建设飞云江沿江乡镇污水处理工程,中心镇建设污水处理厂,重点工业镇和其他乡镇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中马屿镇于2009年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建立锅炉设置联合审批制度,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锅炉,“十一五”后三年规模以上用煤企业的原煤消耗量削减9%,全面实施4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至2010年建成1-2个集中供热工程。

4.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减排。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总量控制。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严查违法排污行为。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安装与联网工作,建立健全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市在线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促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的提高。

(二)加大水环境保护力度。

1.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组织实施飞云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干流水质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编制实施瑞平塘河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市温瑞塘河(环城河)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温瑞塘河、环城河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比20*年降低10%,初步解决河水黑臭问题。

2.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源地和集雨区的生态保护、绿化工作。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管,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健全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安全预警机制,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三)深化城镇环境综合治理。

1.提高生活垃圾和其他固废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建设,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集中处置;抓紧抓好垃圾焚烧发电厂等项目建设,力争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面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全市垃圾收集处理率达95%以上。编制实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2010年前建成固体废弃物收集中心及社区回收点,大力推行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置。

2.加强城市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制订并实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规划,2010年前建成城市机动车尾气监测体系;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在机动车销售、上牌、年检、维修、淘汰等各个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和防治措施。继续巩固和扩大“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重点防治交通噪声、娱乐业噪声。

(四)加强乡村环境保护工作。

1.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临近的行政村,要加快推进生活污水截污工程建设,实现城乡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不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行政村,结合生态村创建,因地制宜建设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到2010年,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行政村达到30%以上。

2.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居清扫收集、乡镇集中待转、市转运处理”的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完善设施建设、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确保人员、经费到位。新建、改建一批垃圾中转站,已建成的中转站确保正常运行。

3.开展“清水河道”建设和河沟池塘整治。继续对主要骨干河道、平原河网开展清淤、疏浚、清障、保洁、生态护岸等综合治理;科学调度水资源,修复改善河道自然生态;疏浚淤积严重的河沟池塘,建立农村河沟池塘长效保洁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到2010年,完成农村河沟疏浚整治任务,河沟池塘水面面积不低于现有水平。

4.大力提高村庄绿化水平。加大扶持力度,深入开展绿化示范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村庄道路、水体沿岸和庭院绿化,加强农田林网建设与改造,加快实现村庄和村居周边环境绿化美化。到2010年,创建温州市级绿化示范村30个以上、省级绿化示范村15个以上,村域范围内的宜林荒山绿化率达95%以上,平原村的村域范围内以乔木树种为主的农田林网控制率达90%以上,网格面积在20公顷以下。

(五)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1.加快解决环境污染突出问题。着重整治区域性、行业性污染,建立重点污染问题限期整治制度,着力解决一批污染严重、群众意见大的环境突出问题。巩固电镀、熔炼、废塑料洗涤加工业污染整治成果,坚决取缔小制革等非法场点,建成电镀园区,完成酸洗业专项整治,开展锻压、废旧橡胶加工业的污染整治,实施餐饮业治理。

2.强化排污总量控制工作。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要求、选址和布局不合理、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从严控制新污染源。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建设项目“三同时”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严格执行和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继续加强环境日常监管。加强重点污染源企业日常监察工作,继续开展“瑞剑”环保专项行动。强化限期治理,采用污水处理新工艺,深化“治污再提高”工程,依法关停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加强放射源监管,强化许可制度,及时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继续开展环保信用等级管理,不断完善评定程序,并将评定结果与金融信贷、产品出口、企业上市以及企业参与的各种评比评定挂钩。不断完善环境隐患排查、化解和环境投诉调处机制,防止发生因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事故和。加强环境监测、监察能力水平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4.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全面完成重点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快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工作,完成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生态化改造。着力构建合理的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在生产环节和资源重复利用上降低消耗、减少污染。加快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加大技改投入力度,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大对污染减排、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等方面关键技术攻关力度,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

(六)全面推进农业面源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治。

1.继续深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散养密集区饲养量,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畜禽业布局调整,加快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深度治理,建立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小区。

2.加快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依据水体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水产养殖方式,严格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推进生态渔场(塘)建设工程,建设高效生态、有机水产养殖基地和健康养殖示范区。

3.大力开展化肥农业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鼓励开发使用有机肥等新型高效肥料,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积极推进秸杆综合利用,到201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

4.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土壤污染调查建档、监测和修复制度,开展土壤生态修复综合试点,加强对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生态保护,建设5个“沃土工程”示范区。到2010年,确保全市土地退化指数小于15。

(七)积极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1.严格控制排海污染总量。严格执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因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区划的,必须从严把关,符合相关条件。探索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强陆域污染源入海控制。全面清理入海排污口,严格执行持证排污制度,确保达标排放。新建入海排污口必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2.大力推行海洋生态养殖模式。统一规划近岸海域和滩涂利用,合理布局水产养殖。加强海洋保护区、渔业资源增殖区建设,严禁在自然产卵区和重要渔业水域布局污染项目,加快推行生态养殖模式。

3.严格涉海工程环境监管。完善港口、码头、船舶排放油类、化学品、垃圾及生活污水的接收和处理设施,加强造船业、拆船业的环境监管。强化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可能造成海域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实施环境影响后评估。科学控制海岸和海上作业风险,有效防止船舶溢油、泄漏等污染事故发生。

4.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赤潮灾害预警能力建设。加强重点入海污染源监测,建立重点港湾和生态脆弱区监测体系,实施重大涉海工程生态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完善赤潮监测系统,建立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提高应对海上环境事故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八)深入开展生态修复和生态创建工作。

1.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落实矿业产业政策,加快调整矿业结构和布局,减少矿山数量,促进规模化开采。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备用金制度和“以奖代补”制度,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最大限度减轻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特别是露天开采矿山的边坡整治和复垦、复绿及景观修复。

2.积极开展交通干线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交通工程水土保持和弃土方治理。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到2010年,力争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交通长廊。继续开展“青山白化”专项治理,全面推行生态葬法。

3.加快生态林建设。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沿海防护林建设,加强湿地保护,促进城镇、平原绿化和水系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提高重点公益林林分质量。到2010年,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的比重达到50%以上。

4.加快推进平原承压地下水禁限采和封井工作。地下水禁限采地区要加快地表水厂和管网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乡统筹的区域一体化供水。加强执法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开挖新井的行为。2010年底前,除按规定保留必要的战备井、回灌井和监测井外,全面封堵现有的承压地下水井。

5.深入开展区域性生态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活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注重生态创建实效,严把生态创建考核验收关。到2010年,累计新增创建9个以上省级生态乡镇。

6.广泛开展社会化绿色系列创建活动。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继续开展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开展保护母亲河系列活动,建立多层次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平台,不断扩大公众参与面。积极探索社会化的生态创建机制,充分发挥环保民间组织、志愿者队伍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源头解决环境问题。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发展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运用现代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努力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定期更新高耗能、高污染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的淘汰目录,严格执行落后生产能力限期淘汰制度。

(二)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严格环境准入政策。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严把环境准入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准入区,要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限制准入区,要坚持保护优先,严格限制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规模,禁止新上高污染工业项目,适度发展先进制造业,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重点准入区,要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前提下,优化布局,有序推进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优化准入区,要依据环境容量,调整优化城乡布局和产业结构,确保环境功能达标。

(三)继续强化环境法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更多地采取环保专项行动等突击性的执法方式。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部门联合执法和重点环保案件移送督办机制,通过责任追究等措施,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环保管理,提高企业环保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监督生态环保工作。

(四)完善环保基础设施,提高污染集中控制能力。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水、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泥等集中处理设施。加快推进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一体化、标准化。深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切实加强运行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监测监控体系,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强化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完善省市县三级联网、全天候实时监控的现代化环境监管网络。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监控数据在环境执法、环境统计、总量核算和环境科研等方面的作用。完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提高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加大农村环境监测力度,重点加强土壤、主要农产品基地的环境质量监测。新扩建项目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作为环保“三同时”的重要内容。

(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完善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建立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决策系统和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及信息传输系统。以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建立固定污染源排查机制,强化化学品运输等流动源的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环境应急装备建设,不断强化应急技术储备。加强特征污染因子、饮用水源有机污染物的分析监测装备建设,提高分析监测能力。

(七)加强环保科技建设,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充分发挥科研机构、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力量在环保科研中的作用,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环保科技创新,着力提高污染治理与防治技术及其产业化水平。大力培养引进环保科技人才,不断提高环保科研人员和技术成果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提升环保专业化水平。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以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设备制造业、环保科技咨询、环保“第三方治理”为重点,形成一批环保产业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污染设施专业化运营。加快培育环保咨询业市场,在建设项目决策和污染治理工程实施中推行咨询报告制度。

(九)健全完善环保经济政策,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和土地等经济政策,加快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制度。把环保信用纳入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严格信贷环保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扩张;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机制,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第6篇:生态修复制度范文

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能够为旅行者提供学习的平台,更加深入地了解历史文化、古代文明。可以说,历史文化是文化遗产旅游的的本质,遗产只是文化的载体。换而言之游览者通过对文化遗产的游览中在不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坏的基础上,依旧可以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文化遗产资源,都能成为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这些资源特征如下:

(一)稀缺性

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具有稀缺性,因为它们是历史积淀的成果。正因如此,它们不可能被大规模复制、生产。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以其自身的历史厚重感,反映着当时历史时期的审美特征、建筑风格、社会民俗等文化信息。这些都是它们弥足珍贵之处。比如说,江南的苏州园林代表着我国明清时期古典园林的特殊风味,这些都是无法复制的古色古香。这是在其它资源中无法体会到的历史风味。这也说明了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稀缺性。

(二)不可复制性

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它的不可复制性。它们一旦受到破坏,几乎再也无法修复。比如说,我国北京的古城墙遭到拆除之后,很多就再也不见了,北京的历史韵味就稀薄很多。因为受到空气污染影响,泰姬陵由白变黄,美感大减。2001年,世界文化遗产巴米扬大佛被炸毁,一座1500年的文化遗产就这样消失不见。这些惨痛的事实都在告诉我们,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不可复制性。

(三)美学性

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具有独特的艺术造型,也深受特定历史年代的审美趣味、建筑风格的影响,这些都是古代文化的样本。比如说,秦始皇陵兵马俑具有规模宏大,动静结合,形态逼真的艺术特色,表达了秦代威武宏大的文化气魄。它的美学性还因为不同地理区域造成的差别。比如说,同样是古典园林,北方园林更加富丽堂皇,南方苏州园林更加精致婉约。这些不同提高了我国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美学性。

(四)传承性

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具有传承性。只要保护得当,避免人为破坏,它就能够传承多年,成为子孙后代的财富。我们今天能够观赏的故宫、长城、孔府、布达拉宫等都是经过历史风尘保留至今的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我们应该在开发这些旅游资源的同时,更要注重保护。毕竟,它们记录着发展和变迁,是先人留给我们的财富。

二、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价值含义及其价值研究

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是旅游活动的客体,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他们通过参观客体资源,通过各种媒介用来收获旅游价值。这种价值多种多样,可以是娱乐休闲、探亲访友,也可以说商务考察、学习文化等等。针对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价值会有很多研究标准,而资源要素层面划分是最常见的划分方式。本文针对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要素进行价值划分,结合众多学者划分标准,将资源要素价值划分如下:

(一)历史价值

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本身就是历史文化的一部分,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因此具有非常高的历史价值。它是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产物,携带着那个时期特有的建筑风格、服饰礼仪、民风民俗、审美特征的文化信息。举例来讲,比如河南安阳殷墟就是我国第一个有文献记载并有甲骨文和考古发掘的商代都城遗址,从这里我们可以甲骨文和商王朝遗址,为了解商王朝提供良好的窗口。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能够让我们领略到盛世大唐的风范,对唐朝时期的礼仪制度、建筑风格都能够有所了解。

(二)观赏价值

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吸引游客游览,因此具有观赏价值。它主要表现在精湛的艺术工艺,别具一格的美学特征,巧夺天工的表现手法。比如说,秦始皇林兵马俑,每一个兵马俑都形态各异,栩栩如生,让每个参观者都赞赏不已。比如安徽古村落宏村、西递,它们以别具一格的空间布局,清新淡雅的艺术格调,都能让游览者在观赏过程中感受到我国明清时期的哲学思想和审美追求。

(三)科教价值

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能够为现代人提供一个了解历史的窗口,因此它具有科教价值。科教价值主要包括科学考察和教育科普两方面,前者指的是科学考察和研究,后者指的是历史文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比如说,安徽明清古村落宏村的“牛”字结构造型,具有非常高的科学研究价值。而我国的、延安窑洞等旅游资源能够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四)社会价值

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是先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是特定历史时期才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结晶。我们可以通过参观游览来感受前人的智慧,从而让我们更加具有民族归属感,提高对中华文明的认同感。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具有社会价值。比如说,我们去山东曲阜游览孔庙,能够感受到孔孟之道,仁义道德,儒学思想等。在构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今天,这些思想无疑也有很高的借鉴意义。

第7篇:生态修复制度范文

[关键词]环境企业;商业模式创新;价值空间;生命周期

[DOI]10.13939/ki.zgsc.2015.44.038

当前环境污染问题严重,跨行业、跨领域、系统性的思考、设计治理大气、处置固废、处理污水、修复生态的商业模式,是推动环境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015年2季度上市公司行业的分类结果,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业(行业大类代码为77)共有14家上市企业,其中中小企业板3家,创业板6家。由于博世科(300422)、伟明环保(603568)是在2015年上市,缺少对应数据,可观察12家上市公司2012―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都是正值,因此,当前环境企业商业模式运行整体比较合理,环境企业迎来一个好的时代。但不同环境企业的利润值变化是有差异的,利润值连续变大的企业有7家,即中国天楹(000035)、桑德环境(000826)、国电清新(002573)、碧水源(300070)、中电环保(300172)、永清环保(300187)和中电远达(600292);出现波动的有3家,即凯美特气(002549)、东江环保(002672)和维尔利(300190);连续变小的企业有2家,即国祯环保(300388)和高能环境(603588)。商业模式是影响企业获利能力或潜力的重要决定变量,通过透视这14上市企业的商业逻辑,可以洞察到环境企业商业模式的创新策略。

1 商业模式结构的分析框架

好的商业模式是环境企业成功的根本。但当前,商业模式仍然是异质性的概念,如商业模式就是解释企业如何工作的一个故事;从技术中获取价值的一个中间构造; 做生意的一个方法;企业已实施战略的一个映射;组织创造、传递和获取价值原理的一个描述;决定企业如何做生意的一个相互依赖、相互连接的活动系统[1][2],而Cavalcante et al.(2011)将商业模式视为一个核心重复的标准过程(Core Repeated Standard Processes)。[3]从本质上看,商业模式完成两大功能性任务:价值创造和价值获取。因此,李永发和李东(2015)认为商业模式由三个组件组成:顾客价值主张(Customer Value Position)、盈利模式(Profit Model)和可重复的核心标准过程。[4]其中顾客价值主张组件定义了顾客价值;盈利模式组件定义了企业价值,可重复的核心标准过程成为顾客价值主张和盈利模式的约束条件,界定顾客价值主张和盈利模式实现的可行值。为了更直观且更有效说明商业模式价值创造和价值获取的功能,我们提出一个价值空间的概念,将价值空间定义为顾客价值与企业价值之积。参见下图,由于组件间存在一个匹配关系,实际商业世界中,商业模式不同的组件或许存在冗余资源或活动,因此若假设CVP表示顾客价值主张组件的实际效应,PM表示盈利模式组件的实际效应,CRSP表示可重复的核心标准活动组件的实际效应,S(t)表示在时刻t时CVP,PM和CRSP产生的价值空间,即直角三角形的面积,则S(t)=CVP×PM,并且商业模式从时刻t1到时刻t2产生的总价值空间V=∫[DD(]t2[]t1[DD)]S(t)dt。一个特定商业模式最理想的状态是各个组件间完美匹配,不存在冗余或不足状态。

商业模式CPC 结构框架

2 商业模式的生命周期

企业商业模式生成演化是一个迭代过程,包括四个阶段:探索阶段、匹配阶段、复制阶段和重塑阶段。企业家洞察到一个独到的、有价值的商业概念,然而在商业概念实验实践之前,都应该归属于商业模式的前生命阶段。但一旦进入实践阶段,哪怕只是刚吐芽的种子,尽管还产生不了任何实际价值,但作为真实模式的存在,进入到探索阶段。探索阶段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找到蓝图模式,就是为这个商业模式幼苗想到理想的培养方向、目标。探索阶段之后,就是匹配阶段,此时真实模式和设计的蓝图模式相互融合、调整、修正,两者相互作用的结果是调和模式,因此调和模式不等于蓝图模式。调和模式是一个理想与现实都妥协的稳定成果,若是产生的价值空间足够大,便进入复制阶段。但是商业模式效能不可能永远维持在一个高水平,利润区会因为顾客需求、市场竞争以及政策规制等变化而发生漂移,因此,商业模式必然会从复制阶段进入重塑阶段,在位者对当前的商业模式进行迭代、转型。

商业模式生成演化的过程,其产生的价值空间在时刻发生变化,过程充满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对于一个特定企业的特定商业模式而言,其创造出的价值空间必然是一个有限值,并且从商业模式投资到实际价值的产生存在一个时滞,因此,商业模式创新必然要有足够现金流支撑到商业模式可创造出足够大的价值,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而且还要选择合适的时点重塑商业模式,通过不断迭代,延续企业的寿命。

3 商业模式创新策略

3.1 创新顾客价值主张

深层次洞察政府、社会、客户的环保痛点,善于描述独特的价值主张。中国环境保护部《201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161个空气监测点城市中超过90%空气质量年均值超标;4896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较差级和极差级水质的监测点比例共为61.5%。环境问题严峻,社会十分关切。若能在改善环境层面做出大的贡献,将是环境企业提升社会声誉、口碑的关键切入点。2013年,桑德环境发现乡镇环保是政府和社会的一个重要痛点,具有爆发性成长的潜力,于是创新乡镇环保的商业模式,并在土壤修复市场提前布局。上市公司,如永清环保和国电清新,从装备制造商、环保设施运营商转向定位于综合环境服务商,本质上,改变环境企业对顾客价值的定义。

3.2 创新盈利模式

盈利模式创新策略主要聚焦于收入源、创收频率、获利时间的设计。环境产业是一个法规和政策引导型产业。2013年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用制度保护环境和资源。2014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将节能环保产业建设成为一个生机勃勃的朝阳产业。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境法》迄今为止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企业排污成本增大。法规和政策对于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严格性约束,为环境企业创造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商业模式创新的市场动力源于两类客户:一是政府类客户。环境条件成为城市评比的一项核心要素,关乎城市、当地政府及其主政者重大利益,政府诉求成为环保市场爆发的示范力。中国环境保护部《2013年环境统计年报》显示中国2013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是9037.2亿元,污染治理设施直接投资为4479.5亿元。二是企业类客户。2013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明确未来3年的发展目标: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在15%以上,到2015年,总产值将达到4.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环境企业的盈利点主要在于:环保设备销售、环保项目设计与安装、总包、托管运营、建设运营。不同盈利点创造价值空间的能力不一致、价值耗散的风险不一致、从投资到价值获取的时滞性也存在差异。

3.3 创新可重复的核心标准过程

增加、减少、创造、删除、创新、整合可重复的核心标准过程中的核心活动,实际有效扩大商业模式特定时点的价值空间。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需要推动行业领军企业、相关科研院校、重点客户和金融服务组织构建产业链网,促进不同价值活动之间的相互匹配、增强活动互补性,从而创造良性循环圈。跨界协同创新将会创造惊人的生产力,比如,大量碳元素留存于空气中变成为污染物,而回归土壤中就是肥料,因此,相关领域的跨界合作可以产生企业与企业间的共赢、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环保产业发展到现阶段,企业间的并购行为会使得商业模式的核心活动发生改变,从而改变商业模式创新进程。碧水源模式的本质是一个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创新PPP模式,战略引入互补性合作者,必将加速其复制扩张的进程。国祯环保从设备商向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方向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累积经验、资源转化、人员变动、观念转型,必然会经历一个痛苦的过程。

参考文献:

[1]Amit R,Zott C.Creating value through business model innovation[J]. MIT Sloan Management Review,2012,53(3):41-49.

[2]Zott C,Amit R,Massa L.The business model:recent developments and future research[J]. Journal of management,2011,37(4):1019-1042.

第8篇:生态修复制度范文

青海地处三江源头,世称“中华水塔”,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功能和地位极其重要,但同时也是生态系统极为敏感脆弱的地区。因此,绿色发展既是青海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担起历史责任的必然要求。“十三五”时期,我们将在履行好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责任同时,紧紧把握绿色发展机遇,以绿色发展协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如期实现。

理念提升 夯实绿色发展认同基础

理念决定行动,世纪初以来,青海之所以在生态保护方面取得重大成效,首先取决于生态立省理念的确立和强化,以及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同。对生态责任和绿色优势,青海历届省委省政府都有深刻的认识,不断巩固和强化生态立省战略,在理念革新、制度设计、功能布局、工程推进等方面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省委2007年12月青海提出“生态立省”,2012年5月青海省十二次党代会提出“打造生态文明先行区”。党的十以来,高度重视青海的生态工作,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指示。通过认真学批示和系列讲话精神,我们对绿色发展的认识得到了升华,措施进一步强化。2014年11月,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确立了以生态文明理念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方略,为生态文明迈入新时代夯实了的政治保证和思想保障。我们也十分重视生态文明和文化的宣传教育,从世纪初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建立以来,通过不懈的政策引导、舆论宣传和工程示范,使广大群众切身体会到生态保护带来的诸多实惠,同时也使生态文明理念逐渐厚植人心。下一步,我们将以观念先行促进生态先行,实施生态文化建设行动,加强生态环境省情和绿色价值观教育,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和生态道德,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合理消费模式,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工程建设 夯实绿色发展工作基础

工程治理是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硬支撑。在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们深入实施生态立省战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把大部分地区列为禁止或限制开发区域,在三江源、青海湖、祁连山实施了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加大退牧还草、退耕还林力度。经过不懈努力,重点治理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黄河源头玛多县重现千湖美景,高覆盖度草地正以每年2300多平方公里的速度增加,长江、黄河、澜沧江对下游供水能力明显增强。通过工程实施,在项目设计、施工组织、科技攻关等方面,我们还形成了一支生力军,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下一步,针对总体生态环境尚未根本好转、重点生态工程占应治理区的覆盖面不足40%、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保护区生态退化等问题,我们将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完善“一屏两带”生态安全格局,力争到2020年实现重大生态治理区全覆盖。加快推进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青海湖流域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二期、祁连山和柴达木水源涵养地等重大生态工程,从整体上恢复和强化生态功能。全面提高区域生态治理和植被覆盖率,实施高原湿地保护、沙漠化防治、高寒草原建设、东部地区水土保持等生态修复工程,持续推进退牧还草、退耕还林草、天然林、防护林和湟水河两岸南北山造林绿化等专项工程,努力维护高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强化江河源头水生态保护,加强水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完善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增强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功能,呵护好“中华水塔”。

综合治理 夯实绿色发展社会基础

生态环境质量与民生质量息息相关,必须呼应大众利益关切,满足他们对良好生态产品的需求,从而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近年来,针对大气、水和土壤污染直接影响群众生活质量问题,青海各级政府采取全方位举措,开展西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落实湟水河系统治理方案,实施农牧区清洁工程,集中开展生态保护执法大检查,促使东部城市群空气质量、湟水河水质持续改善,农牧区面源污染得到遏制,国省道、重点景区及周边、农村连片环境得到净化,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得到好转。下一步,我们在发挥政府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的同时,将着力调动社会各界共建共享积极性,继续抓好湟水河流域综合整治工程,确保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深入推进东部城市群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快重点企业和园区环境治理步伐;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广泛开展“家园美化行动”,实现重点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加大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统筹农村饮水安全、改水改厕、垃圾处理,推动农药、化肥等减量使用,实施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全面提高城乡净化、美化水平;发挥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使大众受益于生态环境改善,也使生态环境受益于大众参与。

改革创新 夯实绿色发展制度基础

制度改革和创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重要保障。近年来,青海生态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使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得到有效配置。当前,青海作为生态文明制度 “国字号” 改革试点地区,不仅肩负保护好生态的重大责任,还要为全国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部署后,青海及时印发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并依据责任分工形成具体任务的工作台账,成为全国第一个出台“总设计图”和“总施工图”的省份。一年来,我们坚持试点先行和整体推进相结合、改革举措与重点工作相结合,深入推进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共出台40多个方案报告和意见办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局良好,特别是在草原生态保护补奖与保护责任效果挂钩、扩大生态保护管护公益岗位规模、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等方面进展较快。下一步,我们坚持试点先行和整体推进相结合,探索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重点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实施分类指导的区域政策。在自然资源产权、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等8项基本制度、32项重点改革任务上取得重大突破,力争形成一批改革亮点,以先进健全的制度体系保障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

经济转型 夯实绿色发展经济基础

第9篇:生态修复制度范文

(一)重点民生工程完成情况。

一是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全市新开工综合改造老旧小区107个、744栋、365万平方米,涉及居民5.32万户。已争取到位资金8.49亿元。二是棚户区改造工程。已开工1796套,开工率82%。三是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已改造二次供水管网60公里。四是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程。城区改造供热老旧管网110 公里、分户改造4.49 万户、320 万平方米。五是燃气管网建设工程。新建天然气管网21.85 公里。

(二)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一是采取PPP模式建设沿江景观带江滩基础设施修复一期工程。二是推进氧化塘生态治理招商引资项目。水体治理取得成效,氧化塘已集聚200余种鸟类等珍稀动物。三是民意路俄罗斯风情街区招商引资项目,已完成部分项目结构加固。四是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被评为“省级装配式建筑 材料生产基地”。

(三)行业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完善黑臭水体治理长制久清工作机制,其中纳污坑塘建设一座5000吨永久污水处理站,已调试运行。二是11个国家级重点镇均已实现污水收集处理,在全省率先完成11个国家级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备案工作。全市14 座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均已实现一级A 排放标准。三是推进污泥处置资源化利用和应急处置。北三区已建成污泥应急暂存和处理场地,应急搅拌设备已启动运行,污泥含水率降至45%后进行填埋;北三区污泥资源化利用项目开工建设,2022 年6 月投入使用。四是保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新开工商品房面积140 万平方米。探索实施公租房信息化管理。我市被省住建厅确定为全省唯一公租房信息系统试点应用城市,被国家住建部确定为全国10 个公租房APP 试点应用城市之一,住建部在全国宣传了我市可操作、可复制的典型经验。

二、存在问题

建设资金紧张。老旧小区改造、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城市排水防涝等重点民生项目主要靠向上争取 资金和融资。但从政策取向上看,国家支持不确定性增加,同 时更要求地方匹配一定资金,由于我市地方财力有限,资金问 题依然是制约项目建设和改善民生的瓶颈问题。近两年,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棚户区和政策性贷款额度缩减,棚户区改造市场化难度较大,因此也面临资金难题。

三、2022 年重点工作安排情况

(一)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全市计划改造老旧小区124 个、

808 栋、406 万平方米、涉及居民52573 户。

(二)推进棚户区改造。全市计划改造棚户区9689户。

(三)推进市政路桥升级改造。计划升级改造市政主要道路3条;落实市委“主题教育”要求改造支路巷道务 7条;整治检查井2000 座。

(四)推进供排水工作。一是完成城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推进污水提质增效,污水收集率达到62%。启动北三区污水三期项目。完成城区污泥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

(五)推进供热燃气工作。继续推进热电联产项目。按计划完成老旧供热管网及分户改造工作。完成《燃气管理条例》的制定。

(六)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加强一手房和二手房市场联动,活跃二手房市场,带动一手房销售。

(七)推进建筑业转型发展。培育6 家重点建筑业企业,拓宽外埠市场。探索外埠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转注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