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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旺盛的消费需求有待进一步释放
【数字】长假中期,国内传统热点景区持续爆满,主要旅游城市及景区启动应急预案。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3日17时,南京中山陵、厦门鼓浪屿分别达最佳接待量的10倍与9倍,山西平遥古城为5倍。华山针对“井喷”式客流,放缓售票节奏,每小时售票不超过800人次。
中国旅游研究院最新统计数据显示:预计十一黄金周出游人次将达3.62亿,带动1800亿元的旅游消费,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20%、24%。
【现场】2日,几万名游客拥堵在华山,不少游客夜困山顶下不来,要求退票,与管理方发生冲突,并封堵华山景区入口。
2日,山东泰山迎数万游客。一位游人说,如果两人一起走,只要身子稍稍分开,就会立刻被人流挤得“遥不可及”。
3日,北京故宫,吉林游客李玉顺告诉记者:“我连金銮殿都没仔细瞧,看的都是人头!”在北京长城,游客廖长胜感叹:“长城内外,人海茫茫!”而在厦门鼓浪屿,有游客上网发帖称:“5分钟仅挪动1米。”
【信号】专家认为,这些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旅游拉动内需潜力巨大。
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牛凤瑞说,游客爆棚说明我国仍具拉动内需的超强消费引擎,这是我国扩大内需的重要因素。
“现在我国人均出游率仅为2次,而美国是七八次,大量老百姓没机会外出旅游,每次旅游的人均消费为771元,花费不多,这说明还有很大潜力可挖。”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说。
“供不应求”引发休假制度的反思
【数字】国庆长假前,北京各部门已预料到即将来临的游客潮。北京市假日办首次启用旅游监测调度平台,对故宫等28个景区及12处重点地区的人流、车流进行实时监控,首次与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5省份启动黄金周信息沟通联动机制。然而,这些举措依然难以缓解热点景区的压力。
【现场】游客爆满引来大量抱怨:景区是否提前做好了准备?能否满足巨大的旅游需求?4日的北京恭王府,上海游客朱小文说:“景区应该限制入园人数,不能只顾着收门票。”
一位去郑州旅游的游客说:“酒店爆满,无处可住,真是出来找罪受,可长假只有春节和十一,春节回家探亲不适合外出,其他小长假又不适合出远门旅游。”
【信号】“景区难以招架、供不应求的现状,消费者产生对旅游舒适度的不满和对景区管理、服务的抱怨。”戴斌说,“今年假期长达8天,前期积蓄已久的旅游需求迎来人流集中释放期,这需要我们对长假制度进行反思。”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说,带薪休假、错峰休假制度若能完全落实,景区爆棚的状况也许不会出现。“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带薪休假、错峰休假制度目前落实得不够。”
戴斌认为,要进一步落实带薪休假、错峰休假制度。“在不增加节假日的前提下,可恢复五一黄金周,至少恢复为5天,可分流一部分旅游需求。同时,各地也要开发新景点,引导游客选择新景区。”
中国旅游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魏小安建议,各大热点景区也可试点“细分游览”模式。“以故宫为例,可设置古建、瓷器、书画、皇家文化等几大类游览线路,分流游客。”
如何扔垃圾也能反映国民素质
【数字】记者从北京市市政市容委获悉,长假期间,天安门广场一天清扫出近8吨垃圾;三亚大东海景区3公里海滩更是遍布50吨垃圾。
【现场】4日,记者在天安门一带看到,环卫工人来回捡拾游客丢弃的垃圾,其中以小广告、饮料瓶、烟头、果皮纸屑为主。环卫工人张美林告诉记者:“真希望游客也能体会一下我们的辛苦!”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1月15日,省人社厅表示,今年我省将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人员依法给予3倍未休假工资补偿。
执行范围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可一次性安排,也可以分段多次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等特殊工作任务,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安排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在下年度第一季度也无法安排的,应按规定发放未休假工资补偿。
未休假工资补偿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国家规定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特点,研究制订本单位的年休假制度,确保带薪年休假计划得到落实。积极推行A、B角工作制度,做到工作休假两不误。
公休请假条
尊敬公司领导:
兹有__________ 部门/单位,_____ (姓名)于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起至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需请假,共_____ 天,请假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望领导批准为盼!
请假人:部门/单位负责人: 主管领导:
日期: 日期: 日期:
公休请假条
员工 _____申请公休假 _____天,自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至_____ 日,特此请假,谢谢!
签字: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公休请假条
姓名_____所在科室_____
参加工作时间_____ 年 月
工作年限_____年;应休天数_____天
已休天数_____天;公休年度_____年
申请公休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天(不包括周末节假日)
科室负责人意见:__________
分管领导意见:__________
主要领导意见:__________
公休请假条
敬爱的所领导:
根据《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按规定本人参加工作的年限已满一年,可享有每年五天的年休假期。本人定于20xx年9月26日~30日休年休假期。
请给予批准,为盼!
请假人: 20XX年9月20日
公休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单位的相关规定,本人拟申请休公假_____天,即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恳请领导予以批准为感!
一、窗口工作人员因故需要晚到或提前(或中途临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前向所有窗口负责人请假;窗口负责人或当事人向大厅值班长请假。临时请假一般不超过30分钟。
二、因公需要请假的,应当在事前做出书面申请,由窗口负责人签署意见,1天以内(含1天)报行管办副主任批准;1天以上报行管办主任批准。
三、因私事请假1天以上(含1天)的,实行双向请假制度。无论是窗口工作人员或者窗口负责人,均应事前向原单位报告,凭原单位批准的书面请假条,报行管办批准(特殊情况可由窗口部门分管领导与行政管办行政审批科电话联系)。
四、工休假、探亲假、产假、产后哺乳假等向原单位请假,报行管办备案。工作人员请假后不得影响窗口工作,需要派人顶岗的必须由原单位派人顶岗。
五、只有一个人值班的窗口,其窗口工作人员无论何种原因请假,均实行双向请假制度。经原单位同意并由原单位派人顶岗后,行管办方可准假。
六、窗口工作人员的病假以符合医保规定的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七、违反以上规定的,视为旷工。
八、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由行管办定期向所在单位通报,并在行政审批网站上公示。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1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每周双休制度。
1.2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请部门负责人于加班前填写《加班审批单》,交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执行。
1.3遇大型展会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需要全体加班的,由管理处统一安排。
1.4各部室应严肃考勤制度,如发现舞弊行为,对部室负责人及考勤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100—2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罚。对检举、举报者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第二条休假管理及审批权限
2.1职工(含部室副职)半天以内事假、病假由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半天以上的事假、病假由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2.2各部室正职病、事假,半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半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
2.3请假流程:职工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公休假等),填写《请假审批单》,经党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相关假期时间并签字认可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领导确认,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请假审批单》交到党政办公室备案,方可执行。
2.4凡请假者,假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假满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及时向部室负责人说明原因,电话续假,并在返回单位后补办超假手续。否则,超假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假期标准及相关事项
3.1迟到(早退):凡不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者,30分钟以内为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以上者按事假半天处理,须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每迟到、早退1次扣10元。
3.2事假:职工因事请假,需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审批单》,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由办公室负责人确认后方可执行,若特殊原因(如交通事故等)不能事先填写《请假审批单》的,事后可凭相关单位的相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事假半天以内扣20元,满1天扣40元,并按管理处考核细则规定,从季度考核奖中扣除。
3.3病假:员工因病申请病假,1-3天内需出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医院(含社区医院)当日病假证明及门诊收据,3天以上需出具三级甲等医院病假证明及门诊收据,填写《请假审批单》,办理请假手续。病假一天扣20元,并按照管理处考核细则规定,从季度考核奖中扣除。
3.4探亲假: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仅限两地分居的职工享受,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且为带薪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3.5婚假:员工申请结婚,可持结婚证明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婚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且为带薪假。
婚假时间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3.6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丧亡去世,丧假时间为3天,丧假为带薪假期;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假期,延长假期按事假处理。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3.7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法定条件晚育的初育者,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两个月(即五个月),难产、剖腹产给予五个半月假期;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二胎只享受法定产假三个月,同时男方不再享有护理假。
3.8公休假:职工公休假时间规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原则上公休假不延至下一年度执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9旷工:凡没有办理假期手续的,事后又没有正当理由办理补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旷工3天以内,每旷工1天扣除100元;旷工7天以上者,除按实际天数扣处罚款外,另取消当季度的考核资格;连续旷工15天以上者,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取消当年各项考核资格,扣发各类奖金、补贴,并按照国家、市、区人事制度执行,给予相应的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
第四条考勤管理
4.1考勤周期:为当月的一日至月底。
4.2各部门负责人于次月一日前签署本部门考勤,送至党政办公室存档。
4.3办公室抽查考勤记录及员工上岗情况,遇异常状况或违规事情,应即主动签办,并与部门负责人联络。
4.4职工出勤情况,办公室应于每月终了后,编制职工每月出勤统计表一份报处领导及公示备案。
河南省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探亲规定》第二条所称: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系指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 实习、见习生和学徒工、熟练工,在实习、见习和学徒、熟练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上半年实习、见习期满和学徒、熟练期满转正的职工,可以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下半年实习、见习期满和学徒、熟练期满转正的职工,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入伍两年以上的退伍军人当学徒的,可以和固定职工一样享受探亲待遇。
第三条《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养父母或职工在十六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或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由他人抚养长大,而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以人事档案或劳动保险卡片登记为依据)。不包括岳父岳母和公婆。
第四条《探亲规定》所称的公休假日系指每周休息一天的假日而言。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各单位在执行时可根据《探亲规定》的精神,结合路程远近和交通条件等情况,具体分析,适当掌握。
第五条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在职职工,如果是实行公休假日集中休息的,仍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第六条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而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七条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三地,其配偶在当年、父或母在四年中到职工工作单位所在地分别和职工团聚满三十天或二十天的,职工即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或该四年探望父母的待遇。如职工配偶、父母是农村社员或城镇居民,职工所在单位可分别报销一次职工的配偶、父或母一人次的往返路费。
第八条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军队干部如已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 (二)军队干部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所在地团聚时,职工可按《探亲规定》享受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的待遇。 (三)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已经享受探亲假待遇,而军队干部又利用年休假到职工所在地探亲的,职工原领的往返路费原则上应该退回。
第九条夫妇双方都是职工,一方实行休假制度(如学校的教职工等),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利用休假期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另一方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利用休假期探亲的,其配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条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工作地点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将探望父母的假期和婚假合并使用。并按其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结婚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十一条确定职工是否与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报销往返路费,均以职工的配偶、父母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派往外地工作、学习满一年以上,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二条职工违犯法纪,但没有被劳动教养、判刑或开除公职的,仍可享受探亲待遇。受开除留厂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厂察看期间不得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三条已经享受了产假的女职工,仍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产假期满后,又与配偶团聚三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第十四条职工探亲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职工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分两次使用。但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探亲往返路费只能按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五条职工回家探亲时,因患重病或遇有紧急事情不能如期销假,应取得当地公社(街道办事处)以上机关或医疗单位的证明,超假时间方可作为病假或事假处理。职工无故超假弄虚作假延长假期的,其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须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经所在单位核准,其超假日期可按探亲路程假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照发。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病假已超过六个月,在病假期间,经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其探亲假期的工资,应按有关病假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应在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根据职工的申请,有计划地统筹安排好职工的探亲假期,并通知本人。同时,要建立严格的请假、审批、登记、销假等制度。职工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应将本人的探亲情况书面通知调入单位。
第十八条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经济条件参照《探亲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xx八年河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职工探亲假的具体日期职工探亲假的具体假期为: 职工探望配偶的,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 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 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 可以两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45 天。
为增强组织观念、严肃工作纪律,随时掌握干部职工去向,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批准权限
(一)镇党委、政府、人大主要领导请假应经市委、政府、人大批准。党政班子成员、村(社区)书记、主任请假需报经镇长、书记批准。
(二)办公室(中心、所)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含1天)报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镇长、书记审批。
(三)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办公室(中心、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办公室(中心、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镇长、书记审批。
(四)村(社区)副书记、副主任请假,3天以内(含3天)报村(社区)书记、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村(社区)书记、主任和挂点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镇长、书记审批。村(社区)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各村(社区)书记、主任审批。请假条要报镇组织人事办备案,作为村(社区)干部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
(五)凡请公休假、探亲假、婚育假等的,须先报组织人事办或计生办签属意见后才能逐级审批。假条按程序批准后,先到组织人事办登记,然后将请假条交党政办公室及督查办备案。假期满后应按时销假上班。
(六)因工作需要,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无法休息的,由分管领导认真审核管理。
二、对病假、事假的规定
(一)请事假的天数年底从所享受的公休假天数中扣除,超出天数每天扣缴60元。
(二)请病假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三)一年内累计请事假1个月以上或病假2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和先进工作者。无故超假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为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请假一律不得与法定节假日两头拼假。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二、具体制度
本制度主要包括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值班制度及处罚措施。
(一)考勤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30。
2.全体干部职工上下班实行签到制。上班时间每天签到四次。干部职工出差、下乡实行审批制,如因在外开会、出差、下乡等原因不能签到的,凭出差、下乡审批单,做为出勤登记。
3.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严禁聚众聊天、串岗、看电影、打游戏、上网聊天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迟到超过30分钟按旷工登记。干部职工每月迟到、早退达6次的,记旷工1天;未按要求参加局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或加班的记旷工1天;每月迟到、早退3次以上6次以下(不含)的,在干部职工大会上做书面检讨。严禁以下乡为由上半天班,下乡的工作处理完毕后要返回单位上班。
机关干部职工的电话应保持24小时畅通。如不畅通严重耽误工作者,每一次按旷工1天做相应的处理。
4.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或遇中心工作、突发事件、上级临时安排的紧急任务需要加班的,以局办公室通知为准,全体干部职工要无条件服从调遣和安排。
5.实行上班期间查岗制度。局机关成立督查组,负责干部职工的出勤登记、检查、公示等工作,每周对干部职工在岗情况进行一次以上不定期抽查,并对在岗情况进行通报和公示。查岗时不在岗又不能说明原因的,一律按旷工论处,并要求在职工大会上作书面检讨。
(二)请销假制度
1.机关干部职工非工作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自觉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擅离职守,自行其是。
2.干部职工请假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条,按规定逐级报批。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股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含4天)的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股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含)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报局长审批,并严格按县委有关规定执行;越级请假的一律不予审批。确属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在事后一天之内补假,并按逐级审批程序说明原因,否则以旷工论处。假满后须及时向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否则以超假论处。所有人员请假离开本地到外地须报局办公室备案。
3.公休假、产假等法定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但请公休假、探亲假的必须提前报主要领导审批。原则上,同一部门不能有两人同时请公休假。
4.机关作风督查组负责建立干部职工请销假登记薄,严格详实记载职工请假情况,每周一通报、每月一汇总,作为年终干部职工考评和处罚的依据。
5、一年当中,事假(除公休外)累计在15个工作日内,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照市财政局有关的文件要求处理。病假,要有医院相关证明,无证明,视同为事假,所以干部职工务必注意请假天数。
6、关于值班天数抵消事假天数相关事宜。由于工作原因星期六、日进行加班的,可以向股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以此为证明,加班天数可以抵消事假天数。
(三)值班制度
1.为确保节假日、汛期及特殊时段机关安全和信息畅通,及时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局机关实行节假日、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每个值班周期由1名科级领导带班,最少1名机关工作人员和1名驾驶员值班。值班期间,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按正常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值班,下班时间必保证通讯畅通,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值班顺序并进行公示。
2.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在值班过程中,局领导要不定期地对其值班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因失职、渎职造成的工作失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处。
3.值班期间,凡接到外来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反映的情况,都要全面、准确地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凡涉及交通系统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以及其他重要的紧急情况,值班人员都要认真、准确地记录,及时报告值班领导。一般日常业务事项,由值班领导协调处理,重要事项、重大事故、社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局长报告,并按照领导要求做好上情下达和协调处理,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4.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值班期间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未处理完需继续处理的必须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四)为了保持政令畅通,严肃工作纪律,对下列情形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1.上下班、开会、学习等迟到、早退一次罚50元,在开会期间讲话、打手机等违反会议纪律的罚100元,开会、学习缺席一次罚200元。
2.全局职工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对在值班期间有工作安排而联系不上的罚100元。不参加单位集体活动一次罚200元,累计超过3次(含3次)者,取消当年所有年终奖。
3.旷工一天罚200元,病、事假以书面请假条为准(他人代请无效),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相关文件规定天数的,报组织人事及纪检部门处理。
4.当月请事假、病假(有相关证明除外)超过5天(含5天)以上的,每天扣100元;当月内事假、病假天数累计超过7天(含7天)以上的,每天扣200元。工伤、因病住院治疗以医院证明为准,不予处罚。慢性病及传染性疾病等病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县委、政府及局领导安排的公务活动,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
6.公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7.按月扣取的处罚金额在次月5日前进行公示,同时,被处罚人员将被处罚金额交到局工会,所收取的处罚金额用于工会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