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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系统的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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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系统的建议

第1篇:保护生态系统的建议范文

Abstract:A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people's requirement to the life environment increases. The images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history of the "silly,big,black,coarse," has developed into ecological water conservancy,ecological engineering and many areas have already achieved great results. People have realized the Awareness of negative impact of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on river ecosystems. Taking engineering measures and biological measures to compensate the damaged river ecosystem and maintain water ecosystem functions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tasks for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关键词:规范;生态建设;堤防工程;发展

Key words: ecological construction;embankment project;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TV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3-0248-01

1堤防工程生态技术必要性

随着科学进步,人们认识到水利工程对于河流生态系统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自然河流的人工渠道化,包括平面布置上的河流形态直线化,河道横断面几何规则化,河床材料的硬质化。二是自然河流的非连续化,包括筑坝导致顺水流方向的河流非连续化,筑堤引起侧向的水流联通性的破坏。从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这种负面作用,积极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对于受损河流生态系统予以必要的补偿,维护水域生态系统的功能,是流域生态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近年来,各地在进行防洪工程建设和河流整治工程中,已经采取了一些新技术和新材料加强河流的生态建设。比如生态型护坡技术,堤防绿化措施等。但是这些技术经验还缺乏系统的总结,也迫切需要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导则的指导,使之更具科学性和规范化。

2生态化建设的建议

2.1 有关防洪工程规划的原则。工程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方面应加强,权衡满足人的需求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即进行工程项目经济技术及生态环境效益评估,改变现行的单一经济技术评估指标体系。以往的治河工程着眼于河流本身,往往忽略了河流湖泊与岸上生态系统的有机联系,忽视了河流周围的生物群落的存在,也常常忽视了整治后原有生物群落的恢复。因此,在进行防洪工程的规划时,应明确河流与其上下游、左右岸的生物群落处于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中。建议按照“河流生态廊道”的范围,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在平时的设计当中除说明需进行常规的水文、地质的测量勘察外,还要补充加强相关范围的生态系统调查,重点是生物群落(动物、植物)的历史与现状调查,对特定的生物群落与水体的相互依存的关系有明确的认识。

2.2 堤线布置及堤型选择河流形态的多样化是生物物种多样化的前提之一,河流形态的规则化、均一化,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因此,针对有关条款,建议补充或强调以下要点:在堤线布置原则中,补充说明应尽可能保留江河湖泊的自然形态,保留或恢复其蜿蜒性或分汊散乱状态,即保留或恢复湿地、河湾、急流和浅滩。在确定堤防间距时,遵循宜宽则宽的原则,要处理好行洪和生态保护要求与土地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河槽和河漫滩不仅要能满足设计洪水行洪要求,还要保持一定的浅滩宽度和植被空间,为生物的生长发育提供栖息地,发挥河流的自净化功能。堤型的选择原则除满足工程渗透稳定和滑动稳定等安全条件外,还应结合生态保护或恢复技术要求,尽量采用当地材料和缓坡,为植被生长创造条件,保持河流的侧向联通性。

2.3 河流断面设计。自然河流的纵、横断面也显示出多样性的变化,浅滩与深潭相间。因此,设计规范中应提出河道尽量要做到河床的非平坦化,采用非规则断面。避免因规则断面而导致流场的均一化,增加与生物的亲和力,并有助于与自然风景相协调。与上述设计相对应,需要推广使用一些与非规则断面有关的水力学计算方法和配套的实用工具或计算机软件包。

2.4 岸坡防护。在河流整治工程中,对生态系统冲击最大的因素是水陆交错带的岸坡防护结构。水陆交错带是水域中植物繁茂发育地,为动物的觅食、栖息、产卵、避难所,也是陆生、水生动植物的生活迁移区,至关重要。因此,岸坡防护工程的设计应从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建设要求出发,采用与周围自然景观协调的结构形式,在满足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确保生态和景观的护岸形式多种多样。在典型的岸坡防护结构中,可尽量使用具有良好反滤和垫层结构的堆石,多孔混凝土构件和自然材质制成的柔性结构,尽可能避免使用硬质不透水材料,如混凝土、浆砌块石等,为植物生长,及鱼类、两栖类动物和昆虫的栖息与繁殖创造条件。

2.5 景观建设。城市水域整治的景观建设中,可以强调注意保留江河湖泊天然的美学价值,避免将水流置于过多的亭台楼阁等混凝土与砌石形成的人工环境之中。水利工程设施要造成一种人与自然亲近的环境,现代的城市景观设计,应更多注重生物栖息地建设。水利工程还应为公众广泛参与和对儿童进行水环境保护教育创造良好条件。如水生态公园等。

2.6 工程施工。在工程施工中,建议强调施工期对生物栖息地进行保护和恢复,避开动植物发育期进行施工。对特殊区域的物种,在施工期要采取其它辅助保护措施,如它处养育等。取料场开挖后应进行适当处理,以满足美观和环境方面的要求,要求合理设置排水、平整地形和改善有利于植被生长的条件。料场区应进行植被恢复,与周围景观相一致。

2.7 工程管理。为降低施工环境对生态系统的冲击,保障工程效果的实现,并延长生态工程的寿命,宜强调加强前期的养护和后期的管理,包括维护、监测和评估,并积累数据和经验。

第2篇:保护生态系统的建议范文

内容摘要:作为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青海省,其生态建设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生态法理念滞后、生态保护地方立法不完备等问题,法律运行中也存在许多缺陷。基于此,本文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了树立区域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理念,完善地方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并对现行政策进行有效整合,以推进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的相关建设。

关键词:青海省 生态系统 综合管理法律 政策

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法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主流意识仍支配人们行为。尽管从理论上政策上都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但观念的转变比政策和行为的转变难度更大。作为生态系统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工程,生态法理念并没有深入到立法部门、执法部门的公务人员意识中。第二,区域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理念没有形成。青海省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以区域生态系统保护理念为指导。如果没有区域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理念,依然沿用传统生态系统各要素保护的模式,则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必将事倍功半。尽管在政府的文件中生态立省、生态保护、生态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观念不断强化并被广泛宣传,但这种宣传和强化仅仅是停留在对青海省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上面,对具体涉及到需要借助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问题并没有清醒地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的理念并没有被重视,青海省生态保护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缘由于此。

(二)青海生态保护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

笔者对青海省省级及以下地方权力机关、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将近200件进行了统计、归纳和分析,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地方立法水平不高。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立法尽管在数量上具有一定的规模,但在立法质量上普遍存在水平不高,针对性不强的问题。研究过程中,笔者对青海省地方立法文本与相对应的上级立法文本进行对比,发现青海省地方立法缺乏适合地方特殊性的制度创新,在许多文本中主要是对上一级机构的法律文本简单删改。第二,地方立法缺乏系统性。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地方立法,基本上针对上级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细化,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之间缺乏系统性,相互之间衔接不够紧密,体系不完整,地方立法体系显得零散。第三,地方立法操作性不强。地方立法是弥补国家法律不能完全适应地方特殊性的缺陷,但青海生态保护地方立法,没有很好的处理维护国家法律统一与结合地方实际之间的关系,在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地方立法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地方立法中的实际操作问题。第四,地方立法未能充分体现生态保护的区域性和生态系统保护的综合管理性。生态系统保护是一项综合系统管理的工程,青海省必须按照区域生态的特点来制定并实施保护措施,但青海省生态系统基本上按照部门分离保护的现状制定法律,没有打破现有的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第五,地方立法没有突破第一代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止和治理的理念和模式,没有将立法的重点从传统的环境保护法模式转变到生态系统保护法模式。但目前青海省生效的很多地方立法文本仍然是前几年制定的环境保护的配套法规和规章,依然将环境保护法中的资源利用和环境污染防止作为中心,在生态保护方面处于被动局面。

(三)青海省生态保护法律实施存在的问题

青海省生态保护法的遵守基本处于自然状态,即大多数普通民众遵守生态保护法并不是因为知道法律规定而遵守法律,而是处于传统习惯和道德。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对生态保护法律遵守较好的往往是偏远地区的农牧民,受教育程度低,也不清楚国家和本地政府对生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其遵守法律仅仅是基于习惯、道德或者,而违法者往往是了解法律规定的。

生态保护行政执法存在执法不严、部门相互配合不力、执法物质保障不足等问题。调研中发现一些行政机关在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问题,具体表现为对应当严格查处的生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处罚不到位,致使违法者不能受到应有的制裁,导致一般群众并不认为该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群起效之;行政执法涉及利益问题时许多部门争,而无利益的相互推诿。同时,由于青海省生态保护涉及面积广阔,行政执法事项多,而执法人员相对较少,执法经费缺乏,行政执法机关物质保障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青海省生态保护法律监督不力,缺乏法律监督体系。由于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法律监督方面尚无针对生态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生态保护表面上关乎各个部门,但实际上这些部门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在法律监督体系不完善或者不能适应生态保护需要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必然的。

青海省加强生态系统保护法律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生态法理念教育

第一,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深入、综合发展,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论发展是建立在先进的自然科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综合发展的基础之上。这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还对进一步完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第二,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现有管理体制为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提供了制度基础。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是:统一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生态系统管理的统一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系统内具体生态要素的管理工作。这种统分结合的管理制度尽管存在协调性差、部门利益严重等弊端,但却与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模式安排具有某种天然的耦合性。第三,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性要求是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社会基础。传统的资源管理模式忽视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只注重对生态系统内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因而很难维持整体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则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态环境区域的特殊性出发,综合运用各种有效的管理方法维护生态系统。第四,生态系统保护中借鉴先进经验勇于创新的理念。自2002年10月GEFOP12在我国启动以后,从学习、调研到项目试点区域的选定,再到战略与计划行动的制定,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等配套措施的日趋完善,都证明了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广泛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适应性。

(二)完善地方立法

青海省生态保护地方立法要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模式为方向。从当前国内外生态系统保护的成功经验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未来发展方向,国外已经走过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迂回道路,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一定程度上步其后尘,当前环境污染一系列问题均与传统立法模式有直接关系,在生态保护中单靠资源保护行不通,靠环境污染治理也是不适当的,只有生态系统综合管理才可能做到生态保护目标的有效实现。青海省生态保护地方立法要按照区域生态系统制定法规规章。笔者建议将青海省生态系统按照自然属性,将全省国土按照草原生态系统、资源矿区生态系统和农业区生态系统划分,按照生态系统自然属性差异来规定保护的重点和方式。

打破部门分割、生态系统要素分割的立法框架。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立法基本上采取分割生态系统要素的立法模式,但生态本身是一个系统,构成这个系统的各要素有内在的必然联系,系统内一个或者两个要素的变化会给整个系统造成影响。为了切实做到生态系统综合管理,青海省地方立法应该打破目前以生态要素为立法框架的模式,将某一区域的生态作为整体来对待。按照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提升地方立法的级别,解决行政区域与生态系统区域无法吻合的问题。目前青海省,自治州、县、自治县制定的规章或者自治条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在该行政区域适用。由于生态系统区域与行政区划之间并不必然重合,如果一味按照行政区划而制定制度,必然会遇到制度与自然无法配套的问题。解决该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按照自然系统的客观要求提升地方立法的级别。笔者认为还可以考虑由某自然系统涉及的地方之间开展联合立法,或者由相关地方之间对同一法规或规章由各自的立法机构分别通过,这样既可以降低立法成本,符合现行立法体系要求,也可以做到同一生态系统中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

(三)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的实施

第一,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的宣传和普及。青海省大多数民众,从朴素道德意识和宗教意识中就具有生态保护的天然观念,尽管可能不清楚法律规定保护水源,制裁水源污染,但朴素意识观念与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理念是同一的,必须加强对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调动广大群众的生态保护积极性。第二,以奖罚分明来引导群众对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的自觉遵守,让人民群众成为法律执行的监督者。生态系统保护法律遵守不尽人意,是因为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表面上看没有直接利益受害者,现行诉讼制度缺乏完善的环境破坏行为广泛的诉权主体。必须对那些举报破坏生态系统乃至向国家公权力机关主张的行为予以奖励。相反对那些违反法律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惩罚,从而使生态系统保护法律落到实处。第三,生态系统保护综合执法。现行法律按照生态要素分开管理、各自执法,这种现状与生态系统本身的综合性、整体性不相适应。为了弥补这种体制性缺陷,生态系统保护行政执法中的部门联动或综合执法尤为重要,在项目审批和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从综合管理的角度审查相关单位的行为是否对生态系统产生的影响,其效果必将远远好于现行体制。第四,法律监督方面。尽管我国现行体制中法律监督部门很多,但实际发挥效用渠道并不多,因此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的监督除党委、人大、行政监察等部门外,必须强化媒体和社会的监督,应该在省内权威媒体中专门设立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监督的栏目或渠道,设立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监督专线等方式,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到对生态破坏违法行为的监督之中。

(四)生态系统保护配套政策

第一,将生态知识和生态法律意识纳入干部培训必修课。作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域,青海省的生态建设永远会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生态立省涉及各方面利益关系和协调,因此,必须将生态知识和生态法律意识的培养纳入干部在职教育之中。第二,将生态保护纳入干部考核体系。生态系统保护需要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此应当将生态系统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出现的问题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之中,只有在全体干部中树立起生态系统的保护意识和工作职责,才有可能将生态立省战略落到实处。第三,将生态系统保护纳入经济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要件。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更多的是关注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的角度,属于被动性管制。作为主要生态功能区域青海来说,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和审批中必须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的完整和保护,必须要符合生态系统保护的需要。第四,对现有生态保护政策按照生态系统管理要求进行整合。目前青海省的政策不能很好适应生态立省的需要,许多政策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制定出适合新形势需要的政策。第五,借体制改革契机综合生态保护管理体制。青海省有必要借行政体制改革契机对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按照生态系统自然属性对行政机构权限划分进行变动,将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的各要素部门中相关权力进行合并,整合为专门的生态系统保护部门,以此解决各相关部门在生态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将生态立省的职责完全放到整合后的生态系统综合保护部门。

参考文献:

1.杨树明.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研究[M].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2.赵绘宇.生态系统管理法律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3.王作全.三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赵学清.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第3篇:保护生态系统的建议范文

1.1影响因素具有复杂性水生态系统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双重影响,而这两类因素又包含多种不同的影响因子。例如,自然因素中包括有大的天体运动、地质变迁、水文气象条件等自然现象的影响;人为因素中包括有工程截流、工业排污、植被破坏、围湖造田等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这些因子的影响不仅对水生态系统单独起作用而且各因子之间也相互作用,它们进行叠加或叠减作用,因此造成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无法具体计算其影响力参数,也无法用某一因素的线性变化来表达水生态系统的变化。也就是说,水生态系统的状态可能决定于各种因素的状态,有多种可能的状态。

1.2变化过程具有突变性水生态系统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为水生态系统中水质的变化过程是缓慢的。但是多种因素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都发生到一定程度时,水生态系统就会发生毫无预兆的突变,突变所造成的损害常常会让人感觉措手不及。所以说,一旦水生态系统发生突变说明水生态系统受到的损害已经非常严重,突然造成的损失也是十分巨大的。

1.3突变原因具有多样性由于影响水生态系统变化的因素多种多样,因而引起水生态系统发生突变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引起水生态系统变化的原因可以是自然原因如降雨的增多或减少、地质变迁,可以是人为原因,其中最重要的是重大工程建设,例如上游的水库、下游的运河,可以是工业污染,也可以是过度的种植、养殖等。总之,只要是影响了水生态系统构成中的任何一部分,水生态系统的状态就会发生改变,就有可能成为突变的导火线。

1.4损害具有可恢复性水生态系统的变化发生后,甚至发生突变后,都不是不可恢复的。在一定的条件下,水生态系统可以有多种方式进行恢复,恢复水生态系统的方式可以自然修复,人类停止对水生态系统的损害,给水生态系统足够的时间进行自我修复;也可以人为进行修复,如通过补水,补水的水源可以是本流域的也可以是跨流域的,可以通过治理水污染来逐渐改善水质,也可以通过加强水生态系统管理与保护来延缓水生态系统状态的改变等。

2重大工程建设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

本文所指重大工程,不仅指水利工程,还包括公路、铁路、旅游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所有可能影响水生态系统的工程。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期,各项建设活动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然而重大工程建设对整个水生态系统的影响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重大工程建设作为区域水生态系统变化的主要驱动力之一,对区域水生态系统的安全与稳定造成了巨大压力,改变了区域的水生态系统平衡。

2.1对水自身的循环运动的影响地球上的水循环是一种自然现象。海面、湖面以及地表接收到太阳能使水分大量蒸发到上空凝结成云,云随风漂泊遇冷降雨(雪、雾、霜),地面降水形成地表和地下径流,汇集成小溪、大河大江,奔流入海,然后再被蒸发……往复不断地进行着水文循环。在流域中,天然循环就是由大气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之间的相互转化构成的。在水循环过程中,地面径流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水循环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很多看得见和看不见的水流像毛细血管般呈网络般伸展开,对于水循环和平衡、乃至人类的社会、经济、生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各种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除了对江河、湖泊等看得见的水资源造成了影响,更重要的是人为地截断了无数看不见的微小的地表径流,而这些看不见的地表径流正是水循环网络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对农业灌溉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更为显著。

2.2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自然生态是自我平衡的,在不受人为因素破坏的情况下,是可以依靠自身力量实现生态自我修复的。也就是说,如果人不去伤害大自然,自然生态就会休养生息、自我修复。反之,如果人为地破坏大自然的生态,就会对自然生态造成无法估计地损失。与水资源有关的生态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河流及湖泊萎缩、地下水位下降、森林及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盐渍化、地表和地下水体污染等等方面,这些都与重大的工程建设有着密切关系。重大工程建设对自然生态的破坏是更加严重,难以修复的。其中,重大工程建设产生的废弃垃圾对地表水造成了污染,地表水污染再由地表径流网络传送至溪流,扩大到渠、库,造成河水、湖泊严重富氧化,鱼类、水生植物等大量死亡;同时,重大工程建设截断的地表径流,造成下游河道、湖泊、湿地断流、萎缩,无数动植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家园;根据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进行的盲目围垦降低了湖泊的调蓄能力,缩小了湖泊水面,建造的闸坝隔断了鱼蟹的回游产卵,破坏了生物链的循环,将很多生物推向了濒危的边缘;因重大工程建设,给森林及珍稀动植物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并且,面对大自然,人类始终是渺小的,人为的力量终究是有限的。工程建设造成的坏境问题,终究还是反作用于人类,给人类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2.3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水人类的生存及现代文明建设,都和水直接联系,许多大江大河都是人类文明史创建与发展的源头。水资源是支撑着国民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重要的支持条件,与人口、经济、社会有着紧密联系,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工程、管理等各方面有着复杂的影响。因此,重大工程建设对水资源及自然环境的影响,都会间接地对人类的社会生活产生影响。一是重大工程建设对土地的大规模利用以及对土地状态的改变,成为洪水、干旱、土地沙漠化、盐碱化、沼泽化发生的重要原因。二是农业生产对水资源具有较强的依赖性,重大工程建设对农业经济业有着极大影响。工程垃圾对水资源造成污染,这就会对种植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可能颗粒无收,或者生产出的粮食带毒,根本无法食用。工程建设对地表径流的改变,导致农业丧失了自流排水能力,农田不该旱的旱了,不该涝的涝了,给农民造成了巨大损失。

3针对重大工程建设的水生态系统保护的法律对策

3.1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第二款和第26条第一款对自然资源进行保护的规定是我国水资源立法保护的依据和基础。以宪法为依据和基础,国家制定并颁布了水资源保护最为重要的专门性法律《水法》。此外,我国涉及水资源保护的其他重要法律法规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还有很多行政法规对水资源保护进行规范。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关于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法规性文件以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构成了我国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在保护水资源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执法有据。但是,对于本文所探讨的对于重大工程建设对于水生态系统的影响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可以说是一片空白。

3.2针对重大工程建设的水生态系统保护的立法建议水生态系统保护立法应该体现“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将保障水生态系统安全与平衡作为立法目标,切实提高针对重大工程建设的水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视程度,针对重大工程建设的水生态系统保护制定专门的制度予以规范。因此,针对重大工程建设的水生态系统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构建。

3.2.1要建立针对重大工程建设的水生态系统保护的综合评估和规划制度现行的《水法》虽规定了对水资源的全面规划制度,但仅仅是将其作为实施水资源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并没有将针对重大工程建设的水生态系统评估与规划纳入其中予以规定,未能使其取得明确的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将针对重大工程建设的水生态系统评估与规划制度从水资源行政管理制度中独立出来,将这一制度转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包含环境、经济和社会等因素的综合评估与规划制度。针对重大工程建设的水生态系统评估与规划制度是以水资源为核心,以流域为基础的,对在重大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水生态系统是否良性循环以及水资源相关的其他自然资源是否得到合理利用,对流域的经济结构,人口的增长速度等方面是否产生良性、合理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和规划设计。不仅要对工程所在流域的发展进行评估和规划,而且要对相关流域的发展进行评估和规划;不仅要有水质保护规划,而且有水量保护,水生生物保护,水体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规划;不仅要对看得见的径流进行评估规划,而且要对严重影响农作物生存条件的看不见的地表潜流进行评估;不仅有具体的规划内容,而且要有执行规划的有效组织机构和法制保障措施。

3.2.2要建立针对重大工程建设的水生态系统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水生态系统保护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必须依公众及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参与。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决定着水生态系统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要通过学校教育、新闻出版、传播媒介、社会实践等途径,强化对公民的生态意识教育,尤其要强化对重大工程建设生产第一线的工人的水生态系统保护教育,使他们在实践中注意保护水环境、水生态,保护自己的家园和生产、生活环境。完善针对重大工程建设的水生态系统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应吸纳地方基层干部和当地居民参与,从根本上找到在重大工程建设后旱涝保收的地方反而易涝易旱的根源,并加以规避。在制度设计上可以采取鼓励和奖励机制,发挥公众参与制度的监督作用,从侧面也起到了公众对自己水权益的保护作用。

3.2.3要建立针对重大工程建设的水生态系统保护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这是促进水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协调水资源、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抓手。其制度内容包括:第一,补偿主体。一个是水生态系统本身,也就是已经被破坏的水资源,应该对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补偿,使其恢复生态功能,另一个主体是在水生态保护活动中的贡献者和因水生态破坏而遭受利益损失者。第二,补偿方式。一种是政府补偿,另一种是财政转移支付,政府从收取的相关税费中支取资金进行补偿;还有一种是市场补偿,由受益方进行补偿。第三,补偿标准。以实际遭受损害的程度进行分类补偿。第四,补偿金的监管,由水利部门作为水生态补偿基金的监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统一协调水生态补偿工作。

3.3针对重大工程建设的水生态系统保护的执法建议

3.3.1管理机构相互配合在针对重大工程建设的水生态系统保护执法过程中,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处于主导和统筹的地位,其他各部门都应当严格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将现行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利工程保护甚至交通运输、旅游、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有效整合,建立起行政许可制度、行政收费制度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执法新机制,把有限的人力、财力集中整合起来开展针对重大工程建设的水生态系统保护工作。

3.3.2各级政府大力支持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着眼于长远利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狭隘思想,大力支持针对重大工程建设的水生态系统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吸取已经发生的重大工程建设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教训,支持执法部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违反水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的人进行严处,做到依法依规办事。

第4篇:保护生态系统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河流生态系统;修复;生物

Abstract: Through the river ecosystem elements, structural features and service functions introduced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our region's river ecosystem status and existing problems, a careful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lies, and made a good job of river restoration several recommendations. And hope that through this research project, called on the community to pay more attention river ecology problem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Yuhang District strategy, building the beauty of the island, the quality of life of the city contribute to a force.

Keywords: river ecosystems; repair; biological

中图分类号:Q14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河流生态系统概述

河流生态系统是指在河流内生物群落和河流环境相互作用的统一体,是湿地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类型。

(一)河流生态系统的组成

河流生态系统组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环境两大部分。非生物环境由能源、气候、基质和介质、物质代谢原料等因素组成,其中能源包括太阳能、水能;气候包括光照、温度、降水、风等;基质包括岩石、土壤及河床地质、地貌;介质包括水、空气;物质代谢原料包括参加物质循环的无机物(C、N、P、CO2、H2O等)和联系生物和非生物的有机化合物(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腐殖质等)。这些非生物成分是河流生态系统中各种生物赖以生存的基础。生物部分则由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所组成,其中生产者是能用简单的无机物制造有机物的自养生物,主要包括绿色植物、藻类和某些细菌,它们通过光合作用产生脂肪和蛋白质,建造自身;消费者是不能用无机物制造有机物的生物,主要包括依赖河流环境生存的水禽、鱼类、两栖动物和浮游动物,它们直接或间接地利用生产者制造的有机物,进行加工和再生产;分解者又称还原者,主要指细菌、真菌、放线菌等微生物及原生动物等,它们把复杂的有机物逐步分解为简单的无机物,并最终以无机物的形式还原到河流环境中。

(二)河流生态系统的结构

河流生态系统的结构是指系统内各组成因素(生物组与非生物环境)在时空连续及空间上的排列组合方式、相互作用形式以及相应联系规则,是生态系统构成要素的组织形式和秩序。作为一个特定的地理空间单元,河流生态系统有着自己的鲜明的特点。河流生态系统的结构特征可用纵向、横向、垂向和时间分量等四维框架模型来描述。

从纵向分析,河流包括上游、中游、下游,其物理、化学和生物环境都有明显的变化,从而形成丰富多彩的生物群落和外貌特征。

从横向分析,大多数河流由河道、洪泛区、高地边缘过渡带组成,河流的横向结构是维持河流生态系统的核心。河道是河流的主体,起到维持水位、输送水能的重要作用;洪泛区是河道两侧受洪水影响、周期性淹没的高度变化的区域,洪泛区可蓄纳洪水,吸收并逐渐释放洪水,这种特性可使洪水滞后。洪泛区光照及土壤条件优越,可作为鸟类、两栖类动物和昆虫的栖息地。同时适于各种喜水植物生长。它们可降解径流中污染物的含量,截留或吸收径流中的有机物,起到过滤或屏障作用。高地边缘过渡带是洪泛区和周围景观岸的过渡带,常用来种植农作物或树木,形成岸边植被带。河岸的植物提供了生态环境,并起着调节水温、光线、渗漏、侵蚀和营养输送的作用。

在垂向上,河流可分为表层、中层、底层和基层。表层水体流动大、光照充分、氧气丰富,因而水生和两栖生物众多;中层和下层,流动性、光照量、含氧量逐渐减小,生物多样性也逐渐减少;基层的结构、物质组成、稳定程度、营养物质的性质和数量等,都直接影响着水生生物的分布。天然河床适于水生植物及微生物生存,同时透水的河床又是连接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通道。这些特征丰富了河流的生物环境多样性,是维持河流生物多样性及河流生态体系功能完整的重要基础。

在时间上,河流系统随着季节的变化,其结构特点及功能也呈现周期性变化。由于水、光、热在时空上的不平均分布,使整个河流生态系统新陈代谢、周期循环。

(三)河流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河流生态体系服务功能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从河流生态系统中获取的利益。根据河流生态系统组成特点、结构特征和生态过程,河流生态体系的服务功能具体体现在供水、发电、航运、水产养殖、水生生物栖息、纳污、降解污染物、调节气候、补给地下水、泄洪、防洪、排水、输沙、景观、文化等多个方面。按照功能作用性质的不同,河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类型可归纳为淡水供应、水能提供、物质生产、生物多样性的维持、生态支持、环境净化、灾害调节、休闲娱乐和文化孕育等。

二、我区河流生态系统现状

(一)我区河流生态系统的基本情况

我区境内共有200米以上的河道780多条,1700余公里,其中省市级河道4条100公里,区级河道52条300公里,镇乡级河道729条总长度1324公里,河流水域面积占区域面积15.83%。全区年平均径流深695.3毫米,径流量8.4933亿立方米。

水质方面:我区河流总体水质比较差(见下表),平原河网大部分河流污染严重,污染源主要来自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服务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污染的主要原因一是污水处理未全覆盖;二是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意识不够;三是河流生态遭受破坏,水体自净能力减弱。

2010年余杭区主要河流水质状况统计表

生物多样性方面:我区河流生态系统生物种群在近20年来有所减少,特别是平原河流生物种群数量减少明显。主要原因是人类的掠夺性捕捞、栖息环境破坏和水体污染。以大运河为例,粗略统计,20年来生物种群数量由原来的约300种(水鸟类、水生湿生植物、水生动物、两栖类动物、藻类和浮游生物等)锐减至目前的不足100种。

(二)我区河流生态系统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河流经受了大量的人为干预,我区部分河流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退化明显,目前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境地,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河道渠道化、断面几何化

在河道整治等过程中,缺乏对生态系统保护的研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防洪安全,大量的河道变得顺直、断面规整,使得河道逐渐退化为渠道,河流的服务功能也大幅度退化。

纳污总量超过环境容量

我区日供水能力约为42万吨,使用后产生的污水约为35万吨。虽然目前有4家大型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5.79万吨。可见很大部分的污水未能得到了收集处理,还有农业面源污水等。这些污水最终直接或间接地方式排向河道。河流的自我净化能力根本无法承担这么巨大的纳污容量。

水域不断减少,洪水调节能力减弱

随着城市化推进与土地资源矛盾的日益突出,向水要地成了人们惯用的思维,水域或湿地不断被钢筋混凝土代替,即使被补偿的水域很多也只能算是渠道而非河道。因此整体的洪水调节能力减弱,从而往往造成不大的降雨产生较大洪水的现象。

生物多样性锐减,水体自净能力丧失

天然河流有较强的自我修复能力,它是通过生态系统中的各种生物的物质和能量代谢来实现的。但是由于人为干预,河流生物生存环境遭到破坏,一些生物种群遭受灭顶之灾,切断了水体自我净化的循环过程,从而使河流失去了生命。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来举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例子。

在人类工业化之前,临平梅堰河是一条诗情画意般的江南小河,荷香飘渺、清波粼粼,上塘河的水翻过梅堰而下,成群的鱼在这里戗水。旧临平十景中的“梅堰渔火”指的就是这里。然而如今的梅堰河,虽然两岸树木葱葱,花团锦簇 ,远看赏心悦目。但是你走到河边,就不得不捂住鼻子。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是有人偷排大量污水,而是这条河已完全丧失了自净能力。首先高高的浆砌挡墙密不透风 ,阻隔了河水与堤岸呼吸(即水土交换过程),水中的金属离子和有害的化合物无法被泥土吸收;二是水体与堤岸间缺少了非常重要生物带,湿生植物无处生长,两栖类动物无处栖息,鱼类无处产卵,生物生存环境被彻底破坏;三是河水中的铁元素氧化使河水发黑,硫元素还原使河水发臭,河水严重缺氧使所有喜氧生物消失,河底的植物也因缺乏光合作用而死亡,就连淤泥中的微生物也因大量毒素沉淀而无法生存。可以说,梅堰河中已经没有任何生命存在,其生态系统彻底破裂。然而我区境内像这样的河流并非仅此一条。

三、河道整治工程的基本形式及其对河流生态系统的影响

河道整治是当前水利实践中最重要的工程措施之一,在城市化建设、灾害防御、土地利用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河道整治的方法和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的方法和形式对河流生态系统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有的与河流生态维持正相关,有的则破坏了河流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下面是目前我区常见的河道整治基本形式及其对河流生态系统的影响分析。

(一)河道疏浚

河道疏浚的主要措施是河道阻水物的清除、底泥清淤,是一种最简单、原始的河道整治形式。这种整治形式扩大了河道的输水行洪能力,减少了河道水体污染源。在河流结构上,通过河道疏浚,改善了河流的垂向结构,使河流能量交换和物质交换过程更为畅通,而河流纵向、横向和时间结构基本没有变化。显然,河道疏浚对河流生态系统修复非常有利,但它的缺点是河道稳定性差,因此河道疏浚适于河宽较大、水流平缓的平原地区河流。

(二)岸线整治

岸线整治是通过河流岸线的调整,达到河流畅通、景观优化、土地利用率提升等目的。我区实施岸线调整的方法主要有堤防加固加高、裁弯取直、切滩、改道、岸线绿化等,这种整治方式虽然对水流状态和景观改善比较有利,但是由于它对河流生态系统横向结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实施岸线整治时应非常慎重。必须遵循的原则一是尽量少动或不动,二是岸线整治后必须保证河流生态系统横向结构的基本组成要素(河道、洪泛区或滩地、高地边缘过渡带)。可以说,合理的岸线整治对河流生态系统修复有积极的作用,但是不科学的岸线整治将对河流生态系统产生根本上的破坏。

(三)砌石护坡

砌石护坡也是目前常用的河道整治形式之一,是在河流迎水坡表面覆盖一层石或混泥土外壳,以达到保护岸坡的目的。按施工工艺可分为浆砌护坡和干砌护坡,按断面形式可分别立式护坡、卧式护坡和复合式护坡。砌石护坡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岸坡稳定,但对河流生态系统来说是最大的威胁。从结构上分析,它破坏了河流生态系统最关键的横向结构,景观效果差,阻隔了水体与护岸的物质交换过程,破坏了水生、湿生、两栖等大多数动植物的生存环境。相对来说,在各种砌石护坡形式中,复式干砌护坡对河流生态系统的影响最小。因此在今后的河道整治工作中,在岸坡稳定要求较高的地段,我们应尽量采用复式干砌护坡。确实需要浆砌护坡的,则应间隔一定距离设置生物栖息地,保证两栖动物上下岸、鱼类产卵等需要。

(四)准天然护坡

准天然护坡是利用少量的天然材料,对岸坡进行稳定保护的一种河道整治形式,最常用的是叠石或木桩护脚。这种形式既保护了岸坡的稳定,又保护了生物栖息环境,还有较好的景观效果,是一种比较生态的河道整治方式,近年来有较多的应用。

(五)其他形式

除了上述常规的河道整治形式外,近年来也有一些新的研究成果不断推出,比如生态窝砌体护岸、有机混凝土护岸等。这些新材料、新工艺在保护生态系统方面做了较大的改善,建议积极试验并逐步推广。

四、河流生态修复的先进理念与实践

河流生态系统修复是一个长期的、多学科综合的系统性工程,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律和理念。分析国内外实践经验,我们归纳出以下两条先进的理念。

尊重自然理念

天然河流是经过千万年自然演化形成的,是自然界的选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不能因为眼前的一时利益,而轻易地去改变河流的固有形态。这方面教训的例子非常多,例如西苕溪流域整治中,将河流很多地方裁弯取直、砌石护坡,结果整治后的几年中连发洪水,将有着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几座古石桥几乎冲毁,后来不得不再把河道改回到原来的曲折状态。我区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近几年来东苕溪连续出现的小流量、高水位现象,与前几年河道整治不无关系。尊重河流的自然走向,不裁弯取直;保留洪泛区的作用,不大量切滩、不围垦河道;保留原生动植物,减少人为干预已是当前河道整治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人水和谐理念

人水和谐的理念已经被广泛的接受,但是不同的人对人水和谐理念的理解并不相同,我的理解,一是从保障防洪安全方面,要从视洪水为猛兽向人与洪水和谐共处转变,从洪水控制向洪水管理转变。也就是说我们要消除对洪水的敌对思维,容忍一定程度的洪水灾害,注重开辟洪水出路,做好对洪水的管理;二是要重视河流生命的内在价值,以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眼光,适度发挥河流的淡水供应、水能提供、物质生产、生物多样性的维持、生态支持、环境净化、灾害调节、休闲娱乐和文化孕育等的综合效益,不要为了某一项功能把河流开发到极致,而丧失了其他许多的功能;三是要怀着对水的敬畏之心,爱护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生态的良性循环。“水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生产之要”。但是由于水很常见,长期以来,我们并没有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她,导致可用的淡水资源急剧减少,缺水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严重制约,有识之士已经预言,如果爆发下一次世界大战,不为别的,就是一场争夺水资源的战争!

做好我区河流生态系统修复的建议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面对日益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党和国家终于提出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重大举措。要保护和修复我区的河流生态系统,首先要认真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纳污总量三条红线。

进一步做好截污纳管工作,严厉查处违规排污行为。河道水质不达标既是河流生态系统的最大问题,也是水资源管理的最大矛盾,而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关键的是要控制污染的源头,然后再逐步恢复河流自净能力。因此,现阶段我区还需大力推进截污纳管工作,使我区污水管网在区境内全覆盖。同时必须大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的整治,调整农业种养殖结构,推广先进的生态农业生产技术,努力减少高残留农药、化肥使用量。

大力推行生态护岸形式。在今后的河道整治工程中,要更多地考虑生态的需要,形式上要选用生态型护岸,保护生物的生存环境,兼顾河流的各种服务功能,避免将河道整治成渠道。

保护生物多样性,重视生物栖息地修复。生物是生态系统的主人,不管河流建设得如何漂亮,如果河里没有生命,那也只是一个美丽的躯壳而已。今后涉及河道的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注意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建议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项目设计阶段进行考量,将生物栖息地建设作为对生态系统破坏的补偿措施。

积极引进先进适用技术促进河流生态修复。国内外先进地区在河流生态修复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我们要认真学习,积极引进,为我所用。例如生物浮岛、人工湿地等是修复河流生态系统、净化水质的有效方法,适用于水面较大的河流。而生物膜法、定点曝气法等则适用于污染严重、水面较小的城区河流。

结束语:

河流是有生命的,河道形态演变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形成,即使是人为介入干扰,其形态的改变也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然而,表征河流生命力的河流生态系统功能在人为的干扰下,却会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就可能发生退化。为了我们的明天更美好,让我们都来保护河流生态系统,尽我们最大努力修复已经被破坏的河流生态服务功能。

参考文献:

第5篇:保护生态系统的建议范文

滨海湿地是海岸和近海生态系统中很重要的一环,具有如净化水质,生产食物,支撑生物多样性,鱼虾的重要育幼场,飞禽及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休闲旅游,稳定岸线及作为沿海风暴潮的缓冲带等多种服务功能。滨海湿地的围填海开发又能为人类发展提供海洋养殖,运输、港口等服务功能。可以看出,这两组服务功能之间有一定程度的互排性。因此,要达到人类对海洋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必须充分考虑海洋生态系统、目前经济利益和长远社会发展三方面的目标,以规划海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

在修编海洋功能区划的框架下,需充分考虑到海洋空间资源的多重贡献和不同用途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在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下,制定全国和区域性围填海规划,确定全国围填海规模的中长期和年度总量控制目标。在具体实施围填海项目时,还要对有关海岸带和海区进行有针对性的、更细致的科学调查研究,对与项目有关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渔业、生态损失补偿进行充分论证后,方能按照有关规定措施严格执行。

将海洋功能区划纳入国民经济规划和计划

近年来,围填海形成的土地游离于全国宏观管理计划之外,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给经济建设和结构调整带来冲击,也为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困难。因此,只有将海洋功能区划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围填海指标按照国家宏观政策要求制定,才能有效控制围填海规模,规范用海秩序,促进海洋空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

为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特殊生境,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截止2007年底,已建立各种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2个,省(市)级122个。实践证明,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是避免和减少人类活动干扰,保持局地海洋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有效途径。

当前,有不少地方拟在海洋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围填海活动,国家级和省(市)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面临着受冲击的危险。如果不能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实施有效保护,不久我国就很难看到自然的海洋面貌了。

加强围填海的科学技术支撑研究

对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的研究是滨海湿地开发利用的基础工作。目前我国对滨海湿地的海洋生态系统的研究还相对薄弱。远远不能满足评估人类用海活动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影响的需求。建议围绕以下与围填海有关的四方面问题深入开展科学技术研究:

1)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除红树林外,我国对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研究工作不足。必须对全国的主要河口、重要海湾和其它重要的海岸带等的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研究,尤其是利用这些湿地的经济鱼类、一些重要海洋生物和野生动物等的生活史研究。

2)围填海对滨海湿地的其他服务功能的影响和围填海总体效应的研究。如海湾内外集群围填海工程对海湾的水动力、沉积物和湾内水体自净能力的变化,对海湾生物群落结构、经济鱼类和候鸟等物种多样性产生的影响等。建立围填海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价值损益的评估体系,将其纳入围填海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

3)围填海工程技术研究。重视围填海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研究,关注海洋空间多目标利用的综合技术,将围填海工程与海岸生态保护、滨海景观建设和旅游相结合,尽可能地降低对海洋生态与环境的影响。

4)围填海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后评估研究。围填海工程的后评估研究是纠正工程错误和总结经验的必要工作,重点开展围填海前后的水动力环境变化,岸滩变迁,海洋生态系统变化,以及环境地质灾害的研究,包括建立适合我国沿海海洋生态环境过程的综合模型。

第6篇:保护生态系统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城市土地利用;生态环境效应;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土地利用是指人类为了获取一定的社会、经济或者环境利益,对土地进行保护和改造并且凭借着土地的一些属性,进行生产性或者非生产性活动的方式、过程以及结果。但是,目前生态环境问题形成与加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好不合理的土地开发,现在,城市化和生态环境关系、土地利用变化的生态环境效应等现象被学术界广泛关注,现在已经有研究成果为城市土地利用变化以及生态环境效应表征指标的生态效应打下了好的、积极的基础。

(二)北京市的土地利用情况

2014年北京市土地总面积为1641100公顷,其中土地利用结构以林地、建设用地和耕地为主,草地、水域和其他土地所占的比重较小。而在2009-2014年间,北京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逐年减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逐年增加。

二、研究指标选择与数据来源

(一)指标选择

1、生态资源消耗水平(ER)。就一个城市来说,该城市的资源消耗的越多,相对的,这个城市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就越大。一个城市需要正常运转,水资源和电资源都是必不可少的,这是一个城市能否正常运转的基础条件。而本研究用地均用电量(ER2,104 kW・h/km2)和地均用水量(ER1,104t/km2)来表征资源消耗水平。

2、污染物排放指标(EP)。显而易见,一个城市的污染排放物越多,表明对该城市的生态环境越大,那该城市的拥有越高的生态环境恶化程度。而,城市的主要污染源则是工业废弃物的相关排放。本研究选择固体废物产生量、工业废水排放以及废气排放这三个方面的指标来衡量城市污染物的排放水平。

3、生态系统服务价值(EV)。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是指生态系统及其生态过程中,形成和维持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和效用,是通过生态系统的功能,直接或间接得到的某种服务或者产品。反应图表利用辩护以及环境效应的重要梁欢的指标可以用土地利用变化导致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计算公式为:EV=∑Ai×Ri

其中:

EV:生态系统服务总价值;

Ai:第i类土地类型的面积;

Ri:第i类土地类型的生态价值系数;即单位面积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二)数据来源

由于2009年之前的统计数据不完整,本研究拟探讨北京市2009-2014年城市土地利用的生态环境效应。数据来源上,北京市全年供水量、全年供电量、废水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烟、粉尘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来源于北京市统计年鉴,北京市土地面积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的生态价值系数参照谢高地等人在对我国200位生态学者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中国陆地生态系统单位面积服务价值表。研究时为简化数据,采用各个数据的地均水平,即各个数据的数值比上北京市的土地面积。

三、数据处理

(一)生态资源消耗水平(ER)

北京市ER1水平在2009至2014年间,除2010年和2012年略有下降外,其他年份成大幅度上升态势。由图3-2可知,北京市ER2水平在2009年至2014年间,呈逐年递增态势。说明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北京市的资源需求水平逐年增加,若资源供给水平不变,势必会造成资源短缺,影响北京市的发展。

(二)污染物排放指标(EP)

1、北京市地均废水排放量整体上有小幅增加;地均二氧化硫排放量呈逐年减少态势;地均烟、粉尘排放量2009年到2012年逐年增加,从2012年开始有所下降;地均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呈逐年减少态势。单从统计数据来看,近几年北京市的环境情况有所改善,但这似乎与人们的直观感受大相径庭。

(三)生态系统服务价值(EV)

根据文章土地利用分类的标准,在进行估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时候,进行了以下的划分:园地和林地对应的是森林,草地对应的就是草地,耕地对应的还是耕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水域对应的则是水体。

2009-2014年间,园林地、耕地以及水体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正在逐年地递减,并且2010年后,草地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也在逐年的递减;显而易见,生态系统服务总价值正在逐年递减,呈线性,回归方程为y=-0.25974x+602.78,由图示看出显著相关。

四、研究结论及建议

(一)研究结论

1、直接结论。(1)北京市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以林地、建设用地和耕地为主,草地、水域和其他土地所占的比重较小。(2)2009-2014年间,北京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逐年减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逐年增加。(3)2009-2014年间,北京市资源消耗水平逐年增加。(4)2009-2014年间,北京市污染物排放水平量大体呈减少趋势。(5)2009-2014年间,北京市生态服务系统价值呈线性下降趋势,回归方程为:y=-0.25974x+602.78。

2、间接结论。(1)在北京市总面积不变的条件下,城市建设占用了大量的园地、水域、草地、水利设施用地、耕地以及林地,建设成为了交通运输用地、工矿用地以及城镇村及。

(2)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为环境改善所带来的成效远远小于生态用地的减少为环境改善带来的损失,最终的结果是北京市生态服务系统价值逐年线性减少。

(二)建议

1、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的变化对土地生态服务价值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要因地制宜进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在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基上,可以通过生态补偿等措施优化各地类的规模和空间布局,进而改善人地关系和生态环境。

2、明确功能定位,开展生态功能区划。通过生态功能分区控制和引导土地利用方向,进而对不同的分区进行生态空间管制,实行差别化管理。

3、调整生态建设政策,明确提升土地生态服务价值的主攻方向。部分地区由于政策多变,林权不稳,放了收,收了放,几经折腾,失信于民,林木、农田不断遭受破坏,使其土地生态服务价值骤减,这点亟须调整。此外,可主攻其山、坡、沟等生态脆弱区以进行生态修复。这些途径将有助于实现区域生态平衡并提升土地生态服务价值。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 彭文甫,周介铭,罗怀良,杨存建,赵景峰.土地利用变化与城市空气环境效应的关系[J].水土保持研究,2010,17(4):87-91

第7篇:保护生态系统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湖荡;稳定性;生态系统;水环境

水是人类生存之源,而湖荡被称为地球之“肾”,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湖荡系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水环境生态系统,系统内的水量、水质和生物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湖荡生态系统的主体。长期以来,人们对湖泊脆弱性认识的不足,使人们在向湖泊索取的同时,忽视了对湖泊资源的有效保护,大面积的围湖造田、破坏植被等导致湖泊资源不断减少,水质不断下降。不仅使得湖内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同时使其周边生态系统也受到了极大的破坏[1]。

从发展的角度看,湖荡生态系统恢复效益由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组成,其中生态效益是湖荡生态系统恢复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正是衡量生态效益的一个客观尺度。对生态系统稳定性的理解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生态系统因受外界干扰而产生的耐久性、抵抗性;另一方面生态系统受到内部扰动后,回归到原始状态的能力,即还原恢复性。

鉴于湖荡生态系统所遭破坏的严重性,从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对其进行保护同时,应对已受损害的湖荡生态系统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湖荡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

1湖荡生态系统稳定性分析

1.1湖荡生态系统稳定性的制约因素1.1.1动物对生态系统的作用动物在生态系统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不仅有利于提高生态系统中物质循环的效率、效益和稳定性,而且还影响着生态系统的组成和结构,并在生态系统协同进化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1.2人类活动对于湖荡生态系统的胁迫人类活动对于生态系统造成的不利影响,在生态学中被称为胁迫。对于湖荡生态系统的胁迫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工农业及生活污染物质造成包括氮磷等营养物和有机物的污染;(2)超量引水,使得其本身流量无法满足生态用水的最低需要;(3)通过对湖泊及其滩地的围垦挤占水域面积以及上游毁林造成水土流失,导致湖泊、湿地的退化;(4)不适当地引入外来物种造成生物人侵,使乡土种消失和生态系统水平的退化;(5)城市化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对于生态系统的胁迫。

水利工程对生态系统的胁迫。水利工程在不同程度上造成河流形态的均一化和不连续化导致生物群落多样性的下降,是水利工程对于生态系统胁迫的主要原因。

1.1.3自然条件与区位特征的影响平原湖荡湿地处于的水系位置;肩负的缓洪滞沥作用程度;上游流域面积、湖荡直接汇水面积、湖荡湿地水域组成及之间的连接河网、来水水量与水质等水文条件;行政区划,村落位置,人口,工农产业格局及经济发展趋势,以及包括流域内城市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的入湖河流带来的污染物。对生态功能有重要影响。

1.2湖荡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影响机制1.2.1制约因素对湖荡生态系统结构的影响[2]制约因素对湖荡生态系统时间结构的影响表现在,由于湖荡生态系统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因此系统的结构和外貌会随时间发生有规律的变化。

制约因素对湖荡生态系统营养结构的影响,湖荡生态系统各个生物成分间,通过食物网和食物链发生直接和间接的联系,保存结构和功能的稳定性。

1.2.2制约因素对湖荡生态系统功能的影响制约因素对湖荡生态系统水文调节功能的影响。自然和人为的因素对水文调节功能的影响非常显著,湖荡系统面积数量上的减少和功能质量上的下降导致蓄水减少,调蓄洪水能力下降,土壤风化。改变了水分养分的循环过程。

制约因素对湖荡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是环境恶化的基本特征。

湖荡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取决于生物多样性的状态。遗传多样性降低,能降低生物生存能力,物种灭绝使得生物多样性降低。

制约因素对湖荡生态系统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的影响。人为和自然因素改变了原有物理化学循环过程,改变了各元素的循环模式。会造成能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制约因素对湖荡生态系统小气候的影响。多水的自然体中,发生大量的大气、植被、土壤的辐射、感热和潜热交换、土壤热传导和土壤孔隙的热量传输,发生在水文过程中的大气降水和地表地下径流的输入、表面的腾发、水汽凝结、液态水的流动与渗透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气候环境。

1.3湖荡生态系统稳定性的平衡机制与临界特征1.3.1湖荡生态系统的平衡机制[3]生态系统的平衡反映了系统内生物间、各环境要素之间以及生物与各个环境要素之间的一种稳定的关系。生态系统内部各组成成分之间相互作用的必然规律性就是生态系统的平衡的机制。

生态平衡的调节机制,主要通过系统的自然调控和人工调控来实现。由于具有自我调控和自我修复能力,才使淡水生态系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所谓稳定性具有两层含意,一是指对于外界干扰的适应力或称为弹性,二是在受到干扰后回到原平衡态的恢复能力。需要指出的是,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是相对的,其适应性也是有限的。

1.3.2湖荡生态系统的临界特征[4]当系统演化超过某种临界点以后,会突然出现状态跃迁,但由于环境演化极其复杂,这种经济学中常用的优化方法可能并不适用于环境系统演化的临界性,环境演化有可能超过临界范围。

所以,研究环境演化状态跃迁的产生机制,分析环境演化在临界点附近的特殊行为就变得非常重要。

1.3.3湖荡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失调的临界标志湖荡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失调的临界标志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结构上的标志,结构缺损造成湖荡生态系统的某一组成成分消失,引起功能和效益的变化。另一方面,功能上的标志,包括能量循环受阻和物质循环中断两方面。

2湖荡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评价

从发展的角度看,湖荡生态系统恢复效益由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组成,从生态平衡的角度出发,由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着手,分析湖荡生态系统恢复的生态效益,提出湖荡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评价体系[1]。

2.1系统整体稳定性及评价指标

湖荡系统稳定程度可以从多方面进行说明,结合湖荡生态系统建设的需要,可以从重建和恢复后生物的多样性程度、自然保护区所占的比重以及自然灾害的等级三个方面出发,对湖荡生态恢复的生态效益进行评价。

2.2系统结构稳定性与能值分析

系统的结构稳定性是从生态系统物种之间的作用强度入手,以物种之间的能量流作为研究对象,研究过程涉及能值理论与方法。能值分析理论就是将能值为统一度量标准,将系统内各种生态流转化为能量来计算。能值分析湖荡生态系统结构稳定性的步骤是衡量湖荡生态恢复与重建工作成功与否的尺度之一,能值分析的步骤可以分为四步:(1)收集各种数据资料,并对其进行整理分类,用于评定的原始数据主要来自于实地调查和近年的考察资料;(2)绘制湿地能量系统图解,以期对湿地生态系统有一个整体的认识;(3)编制能值系统评价表,列出湿地系统的主要能源;(4)查取资料获得各种资源相应的能值转化率,求出各种能值转化率的数学平均值,得到生态系统的结构稳定性指数。

3湖荡水生态系统稳定性保护管理3.1原则与策略3.1.1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核心原则湖荡生态系统具有物种多样性和脆弱性的特征。因为生态稳定性原理,物种越丰富,生态系统越稳定。抗干扰能力就越强,功能越易发挥。

3.1.2注重湖荡生态恢复与重建

生态恢复和重建工作对于整个湖滨生态系统来说产生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削弱或减少剧烈的水土流失,防止湖滨区域内大量表层肥沃的土地受到冲刷,保护湖滨土地的肥力,提高周边土地的生产潜力。

其次,起到对湖滨生态系统的自身保护作用,恢复岸边植被直接保护了该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减少流域内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对种群数量或种群结构的影响。第三,湖荡生态系统的重建和恢复有效提高了湿地的蓄洪能力,减少湖滨周边地区旱涝灾害出现的频率,增强整个生态系统的抗灾能力。第四,由于水土流失影响力的削弱,同时对湖滨生态系统的保护措施的实施,生态恢复使区域生态环境朝着有利方面发展,湖滨生态系统出现良性循环,这种良性循环保证了湖泊内物质和能量的输出和输入平衡,减少了进入湖区主河道的淤积,提高了整个水系的环境质量。

3.1.3注重湖荡生态恢复与生态系统稳定性之间的关系湖荡是个动态的生态系统,与周边环境不断地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是从一个群落经过一系列的演变成为一个新的群落,历经很多短暂性的稳定和变换,直到相对稳定。实践证明,对湖荡采取必要的恢复和重建,有力地维护和支持了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3.1.4处理好水利工程的生态胁迫问题在研究水利工程满足人的需求的同时,兼顾水域生态系统健康性与稳定性需求。水利工程要尽最大可能保护和恢复湖荡形态的多样性,采取必要的补偿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

3.2湖荡保护区管理

保护区所占比重即自然保护区所占的国土面积与湖荡的总面积的比值。建立各种湖荡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湖荡生态系统和资源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同时也是湖滨湿地生态恢复与重建工作中的重要组成。同时,保护区所占比重因此成为评价生态系统稳定性的指标之一。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保障湖泊的可持续管理,必须在调查湖泊基本情况、开发利用状况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根据湖泊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湖泊的要求,编制湖泊保护规划,确定湖泊管理的范围及湖泊保护的目标、对策与总体布局方案,以促进流域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3.3湖荡生态系统的可持续管理对策法律体制与宣传教育机制。完善的政策和法律体系是有效保护湖荡生态系统和实现湖荡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关键问题。

1)深入调查研究与全面监测。要加强湖荡生态保护区的水文监测管理、物种多样性监测管理和水环境监测管理。

因地制宜与分层的管理策略。对湖荡生态系统,其特征和功能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采用不同的措施,同时它还是等级系统,不同层次上的系统具有不同的特征和功能,其管理目标也不尽相同。要求我们对湖荡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特征进行实时的监测和评估,并且随生态系统状况的变化不断调整管理目标与管理对策。

2)社区参与式管理模式。为建立湖荡保护区经济利益与物种多样性保护的结合机制,让保护区变为社区群众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动持久行为,就要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采纳建议,吸取经验,应用公众知识,最好要引入参与式管理机制。

3)科学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采取二者并重的原则,生态系统的保护与管理涉及多部门多学科,利益主体较多,应统一决策、统一领导,避免多头管理,建立综合管理机制,协调各部门利益关系。

4小结

近年来,水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已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只有修复湖泊良性生态系统,湖泊富营养化才能真正得到控制。

根据生态系统稳定性原理,许多现存湖泊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都不很完善,甚至接近或已经达到临界状态,需要进一步开展和实施对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方案制定,尽早实施生态系统稳定性维护措施。参考文献[1]柳新伟,周厚诚,李萍等.生态系统稳定性定义剖析[J]生态学报.2004(11).

[2]蔡博峰,秦大唐.能值理论在生态系统稳定性研究中的应用[J].环境科学,2004(05).

第8篇:保护生态系统的建议范文

1.优化水工程调度方案

淮河流域兴建了约1.1万余座水库和水闸,闸坝工程建设在防御洪水、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也改变了河流水文情势及河流天然连通性,阻断了洄游性鱼类等洄游生物的通道。现有水工程调度方案都基本上没有考虑生态和水环境用水需求,为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作用,应修订现有部分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方案,以兼顾河道内生态用水要求。

对于拟建或在建的水工程应考虑生态用水需求,在工程建设中设置生态库容及鱼道等;对于现有水利工程,建议设置10%的兴利库容为生态库容,用于生态用水调度。生态用水调度对象是大中型水库及可以起到拦蓄作用的大型闸坝,通过调度保障河湖最小生态用水要求,维持河流天然连通性。

2.跨区水资源调度

利用淮河水系和沂沭泗河水系雨洪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实施淮、沂水资源互补利用;通过流域水资源优化配置与调度及跨流域调水过措施,积极发挥南水北调东线和苏北引江等跨流域调水工程的作用,维系受水区良好的水生态系统。

3.实施生态用水调度补偿

淮河流域生态补偿应主要围绕生态水量调度进行,补偿对象比较分散且不易精确限定,建议采用政府公共支付的方式进行流域生态调度补偿。根据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特点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淮河流域生态补偿应以公共财政转移支付为主,以资源有偿使用为辅,以投资、辅助流域水利工程建设为途径,进行淮河流域生态补偿。

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对策

水生态保护工程包括生态用水保障工程和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生态用水保障工程主要是结合水库建设和现有水利工程改造增加生态用水功能,通过水资源优化调度提高河道内生态用水保障程度;对于生态敏感期和敏感水域,要充分利用水库和水闸对水资源的调节能力提高枯季河湖生态流量和水位,保障重要河湖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第9篇:保护生态系统的建议范文

一、流域水生态补偿的机理与总体框架

1.流域水生态补偿的概念生态补偿是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对行为主体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调整,是以生态系统为传递介质,行为主体活动影响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增加或降低了利益相关者的生态保护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情况下,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生态价值,通过“补偿”的方式来调整行为主体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生态环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态补偿既包括行为主体的活动增加和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对利益相关者带来效益,接受利益相关者的补偿,也包括行为主体的活动对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对利益相关者带来损失,对利益相关者进行补偿。与水相关的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核心内容,流域水生态补偿的产生是由流域水循环系统的整体性、河流水系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以及流域与行政区域之间的相互分割所决定的。伴随着水在河流中的流动,流域内水资源、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系统相互作用,不断进行物质、能量交换和信息传递,形成了独特而完整的流域水文生态过程,构成一个完整的复杂系统,与之相关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要素在空间和时间上不断发生着变化。流域内不同区域对水土等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等过程,会对流域的水文循环过程、泥沙等物质运动过程和水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以水生态系统为介质将影响传导给利益相关者,产生利益的损益关系,以维护流域健康的水文生态过程为目标,通过生态补偿方式对这种损益关系进行合理的调整,即产生了流域的水生态补偿。流域水生态补偿是由于行为主体的活动对水文循环过程和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产生影响,并通过水生态系统传导给利益相关者,从而需要对行为主体和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一定的利益调节的方式。流域水生态补偿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水生态补偿包括流域水资源管理过程中所有的利益关系调节,包括在一般的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通过资源税费的形式对资源利用进行的调节,对增加环境负荷通过环境保护费的形式对环境容量占用的调节以及违规违限排放而进行的“惩罚”,也包括行为主体对既有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占用而产生的“赔偿”等内容;本文主要研究的生态补偿范畴是指狭义的流域水生态补偿,专指对流域水生态保护建设过程以及水土资源开发过程引起水生态系统功能作用改变引发的损益关系的调节,不包括违法行为产生的赔偿关系,如企业违规取水或排放废污水等利益相关者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包括行为主体给利益相关者造成直接损失的赔偿,如淹没居民土地、住房等。

2.流域水生态补偿内涵流域水生态补偿问题的界定主要包括流域水循环机理、流域水循环过程影响、由流域水循环过程改变引发的利益损益关系以及利益关系的调整等四个方面。流域水生态补偿关系见图1。①流域水循环机理:水是以流域为单元进行循环、平衡和转化的,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之间不断地相互转换,并与循环过程中的环境不断发生相互作用,引起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要素的不断变化。流域水循环是自然界物质运动、能量转化和物质循环的重要方式之一。水在循环运动过程中及其连带的物理化学及生物作用要素之间遵循以流域为单元的水量平衡、物质平衡、能量平衡、化学平衡和生物平衡等方面的动态平衡关系。在自然因素影响下水循环的途径及其循环路径以及程度的强弱,决定了水土等资源的地区分布及时程变化规律,也就决定了区域天然水生态的基本状况和特点。②流域水循环过程影响:在自然循环因素的背景下,流域不断受到人类活动的干预和影响,从而使得水的自然循环过程和动态平衡关系不断发生演变,从而使得流域的水量平衡、物质平衡、能量平衡、化学平衡和生物平衡等动态平衡关系发生显著的改变,导致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水生态系统的功能作用改变。流域水生态系统功能的改变包括改善生态系统功能的行为和破坏生态系统功能的行为等。③由流域水循环过程改变引发的利益损益关系:流域土地上及河流水系周围自古以来就有人类的生养生息,当行为主体活动对流域水文循环过程产生显著的影响后,必然会引起流域水生态系统结构和水生态系统功能的改变,以水生态系统的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为传导,必然将这种变化传导至利益相关者,从而使得利益相关者的固有利益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④利益关系的调整:利益相关者在接收到水生态系统传导的信息后,必然对自身利益的损益关系的变化产生诉求,如果这种损益关系不能得到合理的调整,必然导致“搭便车”行为和“公地悲剧”,因此需要从维护流域健康的水文生态过程的目的出发,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行为主体之间产生的利益损益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价值形式体现流域水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价值、生态投入代价以及发展机会成本补偿等。

3.流域水生态补偿机理流域水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涉及水资源系统、生态环境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三大系统此消彼长的利益得失关系平衡,其理论依据主要是水资源学理论、生态学理论、经济学理论以及法学理论。水资源理论明确了水资源及其伴随的物质、能量等的形成转化和演变的动态平衡规律,生态学理论明确了流域水资源和水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原理和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经济学理论明确了水资源和水生态的外部性、公共物品属性,明确了流域水生态补偿的必要性,法学理论明确了流域水生态补偿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别是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等,为流域水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体现了流域水资源作为公共物品,所具有的特殊的外部性和稀缺性,具有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建立和完善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实际上就是按照水资源系统—经济社会系统—生态环境系统协调发展的要求,立足于维护健康的流域水量平衡、物质平衡、能量平衡、化学平衡、生物平衡等五大基本平衡关系,综合平衡流域的资源收益与环境损益关系、发展收益与代价损益关系、流域内区域间损益关系,合理调节行为主体与利益相关者关系,规范流域水土等资源开发和环境容量占用的行为。流域水生态补偿机理见图2。流域水生态系统功能主要包括自然演变功能、生态服务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水文循环过程中维系地质自然演化、物质输移、维系岸线和冲沙防淤功能等的输移、传导支持功能等为自然演变功能,其价值为水生态系统的自然资源价值;在水文循环过程中,产生的调节洪涝、稀释净化、调节气候以及景观、娱乐旅游等生态功能,其价值为水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基于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形成的生产生活供水、发电、航运、水产养殖等功能,其价值为水生态系统的社会服务功能价值。流域水生态系统的不同功能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此消彼长,并通过水文循环过程连接成一个独立整体。行为主体活动对水文循环的影响,必然会对相应的功能产生影响。从经济行为外部性产生条件来看,水生态系统中的自然演变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因而在实践中必然会导致“搭便车”这种外部行为产生,形成“公地悲剧”,最终导致流域水土等资源的过度使用和环境容量的过度侵占而无法满足合理的供给要求以及水资源质量恶化而无法继续使用;从水的社会服务功能来讲,我国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具有明确的产权界定。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但由于水权制度不完善,这种产权在实践中不能通过市场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因而经济活动对水生态系统功能的影响更加突出地表现在对水的社会服务功能的影响上,其外部性更多地体现在经济活动对水文循环要素产生影响并传导给其他行为主体,增加其对水资源使用的成本。因此,在流域水生态补偿中,将水生态系统作为准公共物品,其外部性既反映对生态效益的影响,也反映对水资源利用的影响。

4.流域水生态补偿的分类体系流域水生态补偿总体思路是遵循公平公正、责权一致、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以流域为单元,围绕补什么、谁补谁、补多少、怎么补以及如何实施等5个方面的问题,形成水生态补偿的框架体系,包括分析和识别行为主体活动对水生态系统功能和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明晰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估算和制定反映水生态系统功能变化的生态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方式和途径以及建立监督保障机制等,逐步建立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受益者和受损者、水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和受益区域之间的补偿与利益调整关系,逐步建立流域水生态共建与利益共享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均衡流域整体发展,维护区域和谐和良好的流域水生态环境。按照流域水生态补偿的概念和机理,根据不同类型活动和不同地区水土等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保护行为对流域循环过程的影响及流域生态服务功能的改变和对利益相关者造成的影响,流域水生态补偿类型可划分为二层次12类重点区域。(1)第一层次第一层次,根据行为主体对流域水土等资源活动的正、负外部性,即对水生态系统功能的改善或损坏等行为,将流域水生态补偿分保护修复类以及开发建设类等2类。①保护与修复类。行为主体活动以保护流域水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资源使用价值及其所赋存的生态功能为主要目的,对其他相关的利益群体产生的是有利影响,相关受益者为补偿主体,由于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具有准公共物品特性,在受益者范围难以确定时,需由政府承担相应的补偿,作为补偿主体;对水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的行为主体是补偿对象。其中又可分为限制与禁止开发类和修复与治理类等。在限制与禁止开发类中,由于对水资源与水生态系统实施保护的要求,使得区域内一些资源开发或生产建设等经济社会活动受到限制,当地居民丧失了一定的发展机会,同时承担着更多的流域性的生态保护责任,增加了相应的生态保护成本。因此,按照公平公正和协调发展的原则,限制与禁止开发区由于生态保护与丧失发展机会的成本应当得到补偿,主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补偿;在修复与治理类中,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进行修复治理,对提高和改善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维护流域或区域生态系统整体功能和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应给以补偿。修复与治理类生态补偿主要由于历史原因或长期过度开发,导致水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造成生态恶化的行为主体已无法追溯或难以确定边界范围,主要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承担补偿,界定补偿内容和补偿范围。②开发与建设类。行为主体活动以获取资源利用效益或经济价值为主要目标,改变了流域水文循环过程,对水资源及其所赋存的生态环境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降低或破坏水资源及水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损害其他相关的利益群体的权益,应承担补偿责任,其应为补偿主体;而因此活动利益受损的利益群体,为补偿对象,影响范围难以确定时,政府作为补偿对象。其中根据资源开发的形式和影响不同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能源矿产开发类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类等。能源矿产开发类中,由于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及项目建设行为对流域水循环过程的改变显著,对水生态环境产生的扰动明显,减弱了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水资源及水生态服务功能使用权益产生显著影响,行为主体明确,应承担对影响范围内的利益相关者受到损害的补偿;水资源开发利用类中,区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过度取用水资源以及废污水排放等行为,在一定程度改变了水文循环的时空规律和资源环境状况,由开发利用者和受益者对因资源开发而生态环境受损区域的利益相关者和公共利益代表者进行补偿。(2)第二层次第二层次,按照行为主体所作用的水生态系统类型和区域类型的不同,可划分为12类重点补偿类型和区域。其中在限制与禁止开发方面,主要为江河源头和水源补给区、河湖湿地及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区和蓄滞洪区等;在重要的水生态修复治理方面,主要为由于长期过度开发利用资源而导致生态环境严重退化的地区,主要包括重要河湖生态修复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在能源矿产开发方面,主要为矿产和能源资源的开发影响区;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主要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区、水资源开发区和水资源利用区(如表1所示)。由于以上12种区域的经济社会活动方式和受约束程度不同,在水土资源开发治理与保护中的利益得失关系也不同,因此需要针对各自的特点分别确定补偿的主体与客体,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二、加强流域水生态保护的有关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