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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积金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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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积金政策

第1篇: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问题;原因;改进措施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现行的财务管理模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要求,我国在住房保障体制方面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政策性的住房管理制度,经过十多年的稳步发展,住房公积金在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推动房地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控制不严,缴存比率单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管理机构很难取得企业的真实工资数据,经常出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实不清现象。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还存在缴存比率单一的问题。各地区采用单一的缴交率,未能充分考虑职工、企业、政府三方面利益,难以适应我国住房公积金参与者收入层次多、结构复杂等实际状况,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2)封闭运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限制了公积金的发展。当前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地域性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具有保证公积金稳定性的优势,但是其效益低、增值途径少弊端逐渐限制其良性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住房公积金的增长幅度、政策覆盖面的增长幅度远小于贷款业务的增幅,一旦出现资金回笼和归集速度低于提取与贷款需求,这种管理机制就会产生大的资金缺口。为避免风险的产生,公积金管理者采取降低资金利用率来降低风险,结果却导致公积金的沉淀;二地域性封闭管理使得各地区管理中心的资金相互之间不能调用,结果致使某些地区有钱无人贷而造成资金的沉淀,而有些地区却要通过限额贷款来解决“能贷却没钱贷”的窘况。两种极端的公积金发展现状都会降低公积金的使用率,难以实现最大限额的公积金增值。

(3)住房公积金使用方面的问题。当前,我国的公积金制度中关于公积金增值的管理机制还不完备,住房公积金除用于购买国债外,几乎不存在其他的允许用途,这样的管理机制致使资金大量沉淀,难以实现资金的增值。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公积金的投资渠道单一所造成的资金增值能力差;其次,沉淀资金量大导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最后,存在较为严重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现象。

2.原因分析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在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辅助作用。为更好的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必须针对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究其背后隐藏的原因。

(1)公众法律意识淡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缺乏实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职工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公积金只能做贷款用、不能随时提取,不如单位将其以工资的形式存入银行;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认识不清,认为缴存公积金是增加企业负担,不履行为其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义务。两方面因素使得住房公积金在进行归集时缺乏外部环境。

(2)公积金用途受限,区域之间不流通导致公积金使用率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关于公积金领取还具有区域之间不流通的制度缺陷,地域的差异、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结果造成公积金“供不应求”“大量闲置”两个极端。而且从条理的规定可以看出,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被限制的过死、规定过窄。这两种状况都降低了公积金的使用率,增值空间受到影响。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的改进

1.营造实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的外部环境

首先,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知识的宣传。一建立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网站,鼓励职工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二利用广告宣传栏制作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标语;三通过报纸、杂志等媒介登载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宣传知识等。其次,为督促企业积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而言,应加强与税务、工商的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单位的设立、重组等情况,做好单位领导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住房公积金的利弊及其自身对职工所担负的义务,督促其按期缴纳住房公积金。通过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能够增强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还能够提高公积金的归集,为有效实施财务管理模式提供观念上的支持。

2.构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区域一体化模式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区域化,不仅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发展,而且还阻碍了住房公积金自身的积累。要构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区域一体化模式,一方面要打破当前住房公积金在各行政区域的封闭运营,加大公积金在不同区域内的流通,使放贷规模大的地区避免资金短缺,房贷率低的地区避免资金沉淀,进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还应针对当前人才流通速度逐渐提高的趋势,建立全国公积金网络化管理的平台。

3.协调好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与使用机制

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与使用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与互动性,只有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促进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的改革,才能更好的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要建立公积金的收缴与使用互动机制,既要借鉴外国优秀管理经验还要结合我国公积金管理实际,合理运用公积金生成与流出参数互动规律,充分认识到公积金缴交率的变化对公积金适用范围的要求,依据我国职工工资的增长水平,提高单位和职工的公积金缴交率来增加公积金缴交额,同时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在留存额与投资额之间找出一个平衡点,将现行的沉淀、保值、增值转变为使用、保值、增值,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

四、结语

基于以上有关公积金管理模式的分析,要保证我国公积金健康发展,组重要的就是保障公积金的安全管理。即在现行的有关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下,不断改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模式,减少公积金沉淀量,提高公积金利用率,实现公积金最大增值空间,更好的服务于房地产业的发展及提高职工购房能力等。

参考文献:

[1]平凡.浅谈如何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J].青海金融,2007,(08)

第2篇: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完善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已被广大职工所熟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现住房保障模式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寻求住房资金支持的首选。而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基础的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则是1999年财政部根据当时的公积金发展情况制定颁布实施的,在此期间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财务制度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量的增加、服务类型的增多,现有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应加以补充和完善,本文就当前管理机构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应收利息会计科目的核算

应收利息。根据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的利息,如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而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做法大不相同,有的管理中心对于贷款根据核算办法来执行预提应收利息,但对于管理中心来说,正常的贷款大都实行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则不存在预提应收利息的问题,而对于逾期贷款,时间越长收回的希望越小,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收回的希望,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计提应收利息,实属无奈。这样就虚增了当年的增值收益。有的管理中心对于贷款并不计提应收利息,只有在实际收回时,直接作为业务收入入账。但此种做法,在每年的审计检查中往往被作为问题提出。另外,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现有的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对此没有涉及。

2.业务支出科目核算内容涵盖不全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业务支出下设三个明细科目即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和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但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量的不断扩大,为了提高数据处理的速度和准确性。住房公积金正从手工操作转向电算化管理,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保证硬件配置费用和软件开发、系统运行和系统维护费用。此外,还有日常的宣传费、行政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支票工本费、跨行电汇费、等一些费用。都是一些经常发生且数目不小的费用。在现有的业务支出科目核算的范围内并没有涉及。目前在实际工作中,都以经费的方式来列支,挤占了很大的一笔经费。

3.保证金存款科目的核算

随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日新月异的发展,全国各地担保方式呈多样化,大部分地方开展担保公司担保与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贷款介入的方式。则应按协议规定存有一定的保证金存款。而现行的会计核算办法根本没有涉及。

4.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口径不一致

根据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是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按照这两种计算方法算出的结果有很大的差异。目前各地执行这一规定的情况都不一样,增值收益规模大的除去管理费用外,有大量盈余收益的,则按60%提取;而增值收益较少的,则按贷款余额1%提取。这样就造成了各地中心提取风险准备金的基数和比例不一致。

5.增值收益的分配未考虑中心的发展所需的资金

由于没有可使用的发展资金,许多地方中心办公用房还是租用或是向银行借用的,目前仅靠国家规定略高于事业单位的费用标准制定的管理中心的费用是根本无法改善的。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建议

1.按照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应暂停对尚未收回的逾期项目贷款计提利息和罚息(银行仍按原协议计算利息及罚息)。对暂停计计提利息和罚息,采取“账销案存资产”的方法处理,由公积金中心建立备查账户,登记按协议应计提的利息和罚息,并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对实际收回的利息和罚息,计入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

2.“在应收利息”科目下,增设“应收定期存款利息”二级明细科目,反映定期存款利息计提情况。

3.在“业务支出”科目下,增设“其他支出”二级明细,用于核算公积金账户的维护费、跨行汇款手续费、支票工本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

4.应设立“保证金存款”会计科目,担保公司保证金和开发商阶段性担保保证金,应按规定足额及时拨入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保证金专户。在发生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要求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由公积金中心从贷款保证金账户中直接划转。划转后,由担保公司和开发商及时补充不足资金。

5.要制定科学、合理、统一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旦确定,全国应该统一标准,而不应该有几种提取标准。

第3篇: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增值收益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A

一、增值收益产生以及分配使用现状

(一)增值收益的概念

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指归集手续费支出和贷款手续费支出)。

(二)增值收益的分配使用的相关规定

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9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

(三)增值收益及分配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它的资金规模也越来越大,所产生的增值收益也随之大幅增加。截止2011年末,全国累计的可供分配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达到205亿元,其中建立风险准备金61亿元,中心管理费用59亿元,筹措廉租住房补充资金85亿元。

增值收益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少对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补偿分配机制

现行政策采取“低进低出”的存贷利率。这对公积金贷款者而言是一种制度优惠,然而,有相当一部分的缴存职工在很长时期内都不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这种利率安排让他们蒙受了很大的利息损失。而这部分缴存职工大多数是中低收入群体,正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初衷所要保障的对象,但在增值收益政策中没有针对这类对象进行利益补偿的安排。

(二)增值收益用作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引起很大争议

现行政策规定,增值收益在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作为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但绝大部分廉租住房使用对象并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却享受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带来的好处,造成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广大缴存职工觉得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认为住房公积金在没有解决制度内职工住房保障问题的情况下,过多地承担了政府的职能,对此意见很大。

(三)风险准备金设置及提取标准不合理

现行分配制度中只设置了贷款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损失核销。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然而,这两种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差异很大,造成各地公积金中心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额度大相径庭,甚至还有城市中心根据增值收益的多少,随意变更提取办法,没有保持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另外,《补充规定》中并未明确,一旦发生实际风险超出风险准备金偿付能力的情况,如何处理,最终有谁承担责任。

此外,目前的分配制度中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风险设置相应的准备金。具体来说,就是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挪用或侵占住房公积金情况、因操作或技术上处理不当造成资金运作风险和投资国债带来的人违规操作风险、证券市场不规范风险和利率风险等问题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保障。

三、原因分析

(一)增值收益的产权属性界定不清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由《物权法》中物权所有人享有对物的权利(包括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推理判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属于缴存职工所有;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的政策特别是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分配又反映出增值收益属于国家所有,资金纳入财政统筹调度。由于《条例》规定的前后矛盾,很难判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属性。而住房公积金又是目前法律概念、性质及各方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一种公益资金,法律界和理论界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性质尚无明确的结论。以致社会各界对此争议颇大。

(二)政策设计存在局限性、调整滞后

《条例》的颁布距今已有10多年的时间。当时,住房公积金资金总量较少,增值收益普遍较低,所面临的风险还不明显。因此,当时政策在增值收益的分配方面考虑因素不尽全面,具有一定局限性。然而,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初期的制度安排已不能满足当下的管理要求,在执行过程产生了很多矛盾。另外,住房公积金的社会需求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从当前情况看,虽然制度较好地支持了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消费,但仍有相当部分的中低收入缴存职工无法享受到制度带来的实惠却要遭受资金贬值的压力。现行的制度并未适时地做出调整,在维护这类对象权益方面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在增值收益分配方面也没有具体体现。

四、完善增值收益使用和分配方式的建议

(一)在《条例》中明确增值收益的资金属性

增值收益归根到底是由全体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创造出来的,它应属于私人储蓄财产的孽息,在法律属性上应归属于全体缴存职工所有。建议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归全体缴存职工所有”,并明确增值收益主要用于保障公积金运作安全的风险准备金提取、保障公积金正常运作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提取以及定向用于投资保障房建设,优先用于保障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方式,确保增值收益稳定增长

一是对现有的保值方式进行优化。国家应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个贷的利率优势,在控制好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限额、提升服务质量。另外,进一步提高公积金中心在银行的存款利率。可根据我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存款利率来确定,每半年调整一次。二是拓宽保值的渠道,优化保值结构。增值收益除投资国债外,还可投资一些金融债和企业债,也可投资一些资产状况良好且收益稳定的国家重点改制企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通过不断丰富各种投资的组合,实现增值收益的稳定增长。

(三)调整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属性

第4篇: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

(一)公积金定位模糊

这一问题包括两方面:其一,住房公积金目标群体的确定。对于这一问题,现有政策法规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在1994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中提到实施住房公积金是为了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出的是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从最初的让职工买得起房,到现在要满足城镇居民提高住房条件的要求,自始至终也没有明确公积金服务的目标群体到底是高收入职工还是广大中、低收入职工。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还是住房保障?

其二,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模糊。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政府。但在实践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却并不是一个“不营利”的单位,在保值增值的名义下,许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正扮演着“准金融机构”的角色。事实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使其无法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进行控制,缺乏有效监管,只能靠其自我约束。正是现行制度的缺陷,造成公积金管理的低效与腐败现象的出现。

(二)公积金归集存在的问题

1.缴存对象界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各类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规定将公积金强制缴交的对象确定为各单位的在职职工,将单位在职但不在编、内退职工及下岗职工排除在外。这一规定至少将四部分人排除在体制外:一是个体工商户;二是困难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三是“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四是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虽然,现在有些城市已经开始了公积金个人汇缴业务,但由于上述职工中后三类大部分属于低收入群体,自身收入本来不高,这使他们比较看重既得利益,在没有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基本上不会主动考虑个人汇缴。这部分低收入群体将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低贷低存”原则和“低息加免税”的优惠措施。

2.缴存额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是用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将缴存额与职工工资挂钩,势必导致收入高的人群住房公积金汇缴也高,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多;相反,收入低的人群住房公积金汇缴低、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少。当然,公积金缴存差异和不公平还表现在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

(三)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问题

1.贷款利益享受不均

在公积金使用时,由于我国职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状况差距较大,公积金存款人和贷款人往往不能很好地匹配。很多公积金存款人可能一直都不会提出公积金借款申请,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存款人或申请比重较小的阶层,常常是中低收入家庭和贫困阶层;将公积金低存低贷用足的人和阶层,却是社会中的高收入者。如果公积金的储户参加低息存款并相应地取得低息贷款,或按市场利率参加住宅储蓄并相应获得利息收入,就不会存在不公平和非互利的原则。然而在目前公积金使用情况下,非但互助互惠不能成立,反而形成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低息住房储蓄补贴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低息购房贷款的扭曲局面。造成现实中收入越高、越有能力购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好处;越买不起房的人,越是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之福利,这显然不合理。住房公积金“助富”而不“济贫”,这不仅对于低收入者不公平,也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初衷相悖。

2.各地公积金使用率不均衡

直至2007年末,全国大多数地方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由于对贷款的诸多限制条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较低。全国2007年末个贷率只有52. 83% ,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2. 76%,造成大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过多闲置,这主要出现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地方政府拉动居民住房需求的重要措施之一,若地方政府调整其使用规则,放宽公积金贷款的限制,将导致公积金使用率过高。这在我国不少地区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比较突出,截至2007年末杭州的个贷率为78. 4% ,天津2007年末的个贷率为81. 3% ,同期南京为83% ,苏州为84. 26% ,上海为86. 3%,而常州的个贷率更高达97. 73%。这么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率,意味着资金流向很可能入不敷出,将使得当地住房公积金面临着较大的支付风险即流动性风险。在这种形势下,若贷款需求仍呈现刚性,不断上升,而资金供给来源却不足,就很容易发生支付危机。满足贷款要求的却贷不到款,符合提取条件的却拿不出,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将对住房公积金的信誉度构成实质性伤害。

(四)公积金的增值及监管

1.公积金增值积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或成为受托银行的巨额存款。虽然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角度,这些资金表现为银行专户存储,但从银行资金管理角度,这些沉淀的公积金存款在一定程度上必然统一纳入银行信贷资金调度范围。如何尽量使公积金留在住房领域内发挥其功能效用,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2.公积金监管体系不完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运作机制。实践证明,这种同级多头监管实际效果并不好。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管委会决策常常流于形式;管理中心是一个隶属于当地政府的行政化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只对管理中心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监督非常脆弱;银行与管理中心的关系就像银行与储户的关系一样,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银行的大客户,完全掌握着资金调度的主动权,作为托管银行对资金的流动起不到实质的监督作用。

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将住房公积金中心定位为专业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住房公积金目标群体模糊的根本原因在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还是住房保障。如果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那么其目标群体主要应是中等和中高收入群体;如果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保障,那么其目标群体主要应是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目的之一是住房保障,但其核心定位应该是住房金融。公积金中心应定位在将扶持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为首要任务的基础上兼顾高收入群体,即政策性与效益性兼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实施的职能机构、办事机构,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并非表明它不能“营利”,资金通过银行储蓄有其自我增值的能力,住房公积金缴纳归集的资金必然有自然兹息,这部分形成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是社会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金融特点,但其金融作用事实上很多都是被禁止的。

综合上述两点考虑,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化管理框架变成真正服务于政府住房政策目标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成立国家住房储蓄银行总行。国家住房储蓄银行应实行标准的金融机构运作准则,逐步形成全国集中决策、分散管理、资金统一调拨的特殊住房金融体系,纳入国家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二)扩大政策覆盖面,合理确定缴存额

对现有制度中公积金缴存对象的界定进行延伸,将排除在体制之外的四部分人纳入强制缴存对象。从长远看,住房公积金要从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转变为每个城市就业者都能享有的住房保障资金,继续力推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要把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把进城务工农民和其他外来人员等各类城市就业者全面覆盖进公积金制度框架内,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住房消费。

现行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为防止部分高收入职工过高缴存公积金的福利腐败问题,可在以工资为基数的基础上实行超额递减比例和高额限制的政策。此外,可以通过改变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与工资收入挂钩的办法解决。通过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严格限定最低缴存基数的下限、控制过高的缴纳基数和比例、对超过控制数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等措施,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更加公平、合理。

(三)统一管理模式,均衡公积金利益

在资金的使用上更好地体现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的目标。可以适当放宽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贷款条件,允许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使这部分家庭能切实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来改善居住条件。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实行优惠贷款政策,通过采用增加贷款品种、提高贷款额度、灵活还款方式、降低贷款成本等方法,加大支持力度。对不同收入阶层实行差别利率政策或者财政贴息保护,向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总房款的低收入职工提供更加优惠的低息贷款,以增加对中低收入职工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对低收入者账户中资金从未提取、使用过公积金的缴存人,可以在其退休时给予不低于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补助。

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增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公积金的使用率高,资金的使用出现缺口;而西部欠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存在大量的缴存沉淀资金,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地区割裂的管理体制导致即使一些地方确实有富余和闲置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也很难被急需的其他地方利用起来。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力资源流动频繁,公积金政策的不统一影响了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信力,不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长远发展。近年来,不少业内人士均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献计献策,普遍的共识就是要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统一操作流程,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及运作水平,努力缩小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更规范、更高效。

(四)加强监管,促进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第5篇: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对策;问题

[中图分类号]F29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122-02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有了20年的发展历史。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在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缓解住房资金的压力和矛盾、促进住房改革的稳妥推进、为改善城镇职工的居住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新鲜事物,还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阶段,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解决。

1.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不高,资金闲置严重

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但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较小,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又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很多消费者需要办理组合贷款,手续繁杂,额外多支出很多相关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8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为53.54%,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26.35%,资金使用效率较低。还有资料显示,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60%,有近2000亿元的公积金处于“休眠”状态,大量住房公积金的“休眠”,意味着其社会保障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因此,应积极盘活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2 使用范围狭窄

按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用途,其他用途无法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8年年末,全国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了个人住房贷款。使用范围狭窄是使用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1.3 管理刚性化

经调查发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由于手续烦琐、审批时间长、贷款条件多,让许多前来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人烦不胜烦,严重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积极性;另外一些地方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评估等业务时设置障碍较多,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基本采取缴存人联保方式放贷,贷款余额及规模受到较大限制。按有关规定,职工购房、维修、翻新等一般情况都可以申请支取公积金,但发生此种情况,住房资金中心对大修、翻新费用的标准,资金中心管理部门没有技术力量核实,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作出硬性的限制性条件,在现行住房制度下,许多购房人由于拿不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房屋鉴定资料而被拒绝。公积金中途支取的政策不能落实,只有职工退休或调离本地才能支取公积金。区域间不可流通,这一住房公积金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造成一些地区公积金供不应求,需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而另一些地区又大量闲置,使用效率不高。

1.4 覆盖面窄,很大一部分人员未纳入保障体系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实分布情况分析,主要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实行年薪制中央企业、垄断行业,大部分县级区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几乎全为行政事业单位,而经济成分占很高比重的私营企业涵盖面不够。不仅有许多私营、民营企业没有参加到公积金体系中来,就连某些大型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也实行“二元模式”:对正式编制内员工缴纳公积金,而对聘用员工不缴纳公积金。由于住房公积金是基于工作就业的,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加公积金,虽然建设部2007年着力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依法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但目前我国2亿人左右的对中国经济和城市化进程作出重要贡献的农民工群体有多少人享受到了公积金的保障。其余几个亿的农民的住房保障则更是空白。因此,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窄,很大一部分人员未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

1.5 保障性差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但是真正能享受到这项福利的人数还是有限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未能在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中起到积极作用。在公积金使用方面,购房者按规定除购房时可提取账户资金支付房款以外,还可以享受优惠利率得到贷款。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发点,就是解决城镇居民买房、建房资金短缺问题,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然而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一直以来,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房,缴存人只要不买房,公积金便只能躺在账户里睡大觉,大部分真正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低收入者,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飞涨,他们承担不了购房款,也承受不了还贷压力而购不起住房,永远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因此非但得不到救济,优惠的政策享受不了,他们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反而接济了高收入者,即贷款使用人获得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市场利率之差所带来的收益是未使用人利差的损失。因此,实际从中受益的群体是收入较高的城镇家庭人口的一小部分。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越是富有、越有能力购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好处;越是贫困、越买不起房的人,越是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之福利。住房公积金“助富”而不“济贫”,这不仅对于低收入者不公平,也与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设计初衷相违背,住房公积金的扶贫、保障功能正在弱化,低收入者购房的愿望难以实现。

2 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与住房公积金资金量大、作用小相对的是社会保障资金紧张、保障不足问题,特别是工伤、医疗、失业保险这些保障人民生存和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严重难以满足人民的需要。有关数据显示,2008年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和38%,最高支付限额相当于当地平均工资或居民平均收入的3~4倍。普通群众看大病、重病的医疗负担仍然比较重。保险最高限额使得人们在需要得到保障的时候无法得到有效支助。

住房公积金不仅仅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养老保险基金匮乏的情况下,这部分属于个人所有的既不同于工资,又不同于存款的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储金,在不需要购房的情况下,退休时职工可获得一大笔养老资金。但当人们身患重病、无钱医治的时候却无法动用住房公积金。当然,用来“看大病”则突破了“专款专用”的界限,但当某个缴存人因生病得不到救治而生命垂危之时,无法活到退休的时候,账户里的大笔公积金对他来讲还有什么意义?当一个低收入家庭连房子都租不起,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系,而其公积金账户里却有一笔钱躺在那里睡大觉,这是何等不近人情!因此,应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让公积金真正发挥“济贫”功能,使住房公积金向弱势人群倾斜。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本来就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理应将公积金制度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起来。在使用范围上,不应仅限于住房保障,而且应该将它扩大到治病、养老和子女教育等方面。在这方面,很多发达国家的做法可以借鉴,比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就是集多种社会保障于一体的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社会保障之间具有共通性,公民不管是购房还是治病,不管是养老还是子女教育,都可以支取和使用自己账户里的公积金。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让更多低收入者有机会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无疑是有针对性的务实之举。

一些地方开始住房公积金“自由支配”的试点,打通了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界限。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缴存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办理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这意味一向强调“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在特殊情况下能被用做“救命钱”。因无力负担医药费而耽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例屡见不鲜,而“公积金治大病”政策则为这些人增加了一道生命保障。这一政策受到了部分公众的欢迎,因为没有生命,资金便失去了意义。

3 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3.1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针对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过窄的问题,应积极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切实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涵盖面过窄的问题。如加强继续力推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要把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组织,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严肃法纪,严格征缴,对不为职工登记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加强处罚和执法力度,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工资分配的落实。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将农民工和农民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

3.2 实施柔性管理,增强公积金制度的灵活性

首先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从本质上来讲是缴存人的个人财产,每个老百姓都是它的主人,何时支取、如何使用这笔钱,应当更多地由缴存人自己做主。有专家认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只要符合“济贫”的原则,只要不违背社会保障的性质,缴存人就应当拥有自主支配和使用的权利,这项权利不应被变相剥夺。

其次要再降门槛,放宽条件,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推进贷款提速,积极支持职工直接使用公积金用于购房、建房、大修住房,让更多中低收入者“能用公积金,会用公积金,用的起公积金”,早日帮他们圆“住房梦”,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助一臂之力。

严格限制高收入者第二套购房的公积金贷款,同时提高低收入者购房贷款限额,真正让低收入者受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救济和保障的目的。

3.3 打通住房公积金与社保资金界限,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逐步打通住房公积金与社保资金界限,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如果公积金缴存人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将允许其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交租金;缴存人如果发生危重病情或遭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也将允许其支取本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提高其使用率,有利于提高其社会保障功能,让更多的老百姓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之福利。

3.4 探索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统筹管理的措施

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许多管理上的问题必须解决,以防止政策实施结果偏离政策目标。其实早在广西之前,西安、青岛、昆明等地就出台了类似“公积金看大病”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却遇到了违规提取等问题,制约了该政策作用的发挥,而广州的政策更是由于遇到重重阻力而“流产”。因此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法制化建设。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维护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稳定发展。

住房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必要。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其存在的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社会保障水平会有所提高,社会保障体系将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铁宝,王庆会,韩冰.城市住房保障的制度创新[N].中国经济时报,2006-12-28(8).

[2]田种贤.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思考[J].财会研究,2007(9).

[3]张泓铭.住房保障须解决三大思想困惑[N].解放日报,2007-06-29(13).

[4]何欣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应注意的十大误区[J].宝鸡社会科学,2006(3).

[5]千梅海,吕慧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工业审计与会计,2007(2).

[6]刘正山.从制度缺陷与监管缺位入手――住房公积金屡遭挪用的原因及对策思考[J].中国房地信息,2006(2).

第6篇: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运营模式;效果

“居者有其屋”是人类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一个国家和人民经济及生活水平最基本的反映。政策性住房金融是一国住房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居者有其屋”,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调控手段。就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而言,它可近似看做我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性、互、公平性等方面受到了质疑,表现为住房公积金受益面窄、资金使用率不高、对中低收入缴存者支持力度不够、对富人和穷人的购房能力没有发挥调节作用等。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现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受托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实行属地化的管理体制。目前全国在343个设区城市设立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绝大多数都实现了分部、分中心与本部之间的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从业人员约1.5万人。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逐年增多,截至2010年6月末,实缴职工8 028.4万人,比2002年末增长了32.8%,缴存覆盖率(期末实缴职工人数/在岗职工人数)为69.7%。资金归集方面,住房公积金归集规模逐年增大,截至2010年6月末,缴存总额2.90万亿元,是2002年末的7.1倍;缴存余额1.61万亿元,是2002年末的5.6倍。资金使用方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提取规模逐年上升,受益家庭逐年增加,截至2010年6月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 247.88万笔,是2002年末的21.6倍;个人贷款总额1.67万亿元,是2002年末的10.5倍;个人贷款余额9 872亿元,是2002年末的8.7倍;累计提取总额1.29万亿元,是2002年末的10.8倍。

但是,在看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成效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公积金在运营过程中还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随着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用工制度共存以及用人单位和地区之间的经济状况差别的增大,住房公积金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公平缺失现象也日渐显现。近年来全国大部分城市房价暴涨,老百姓的买房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而旨在为老百姓提供住房保障,让人民能安居乐业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运营,却并没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另外,随着住房市场化的推进,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减少购买国债,以满足缴存职工个人贷款需求,国债余额总体呈不断下降的趋势。截至2010年6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余额为355.30亿元,比2004年减少了31.1%。这样下去,不但没有彻底解决低收入群体买不起房的现象,还影响了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如何在国家政策的许可范围内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让中国古老的“居者有其屋”的理想能够在社会主义得到彻底实现,已成为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运营模式构成

(一)住房公积金运营机构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新《条例》第11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有以下七项: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受委托银行。根据新《条例》第12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二)住房公积金运营资金的筹集方式

1.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来源是双向的,有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根据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由各单位对本单位应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按照规定的缴交比例扣出,这两部分住房公积金都归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的筹集原则。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提取,单位部分具体有三种情况:若是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经费中提取并列入财政预算支出;若是企业,则从企业利润或成本中提取;若是非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则按预算与自收自支经费的比例,分别从预算支出和自收自支经费中提取。

3.住房公积金筹集的具体形式。一是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财政代扣代缴方式;二是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三是单位送缴方式。

(三)住房公积金运营方向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主要运营方向是: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个人贷款和购买国债。

1.住房公积金存储。各个住房公积金参加单位每月代扣和提缴了住房公积金后,按照设立好的账户存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好并指定的银行,即完成了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公积金中心可获得除去返还给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利息后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实现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一部分。

2.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是住房公积金一个重要用途,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互。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贷款对象、用途、期限、额度、利率和还款方式等都有具体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于职工个人用于住房有关的消费。

3.保值增值性投资。为防止资金的贬值或利率倒挂,公积金沉淀资金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可进行保值增值。为有效控制风险,我国通常只允许国债等风险相对较小的投资,对投资规模也有控制。

(四)住房公积金运营决策体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住房公积金运营成果的分配

公积金运营成果主要指公积金增值收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

2.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 由本级财政拨付。

3.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现行住房公积金运营模式效果评价模型

(一)收支平衡模型

根据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公积金的运作是非营利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积金的业务收入扣减业务支出的增值收益恰好弥补管理费用和风险准备金。也就是说,增值收益以更高的公积金缴存利率或更低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返还给公积金储户。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增值保值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例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业务支出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如果忽略罚款等小额收入,把手续费等非公积金利息支出看做是管理费用的一部分,定义R为业务收入,P为业务支出,则有:

R=L×rL+B×rf+S×rs’ (1)

P=D×rs (2)

基于以上原则,可以建立模型:

L×rL+B×rf+S×rs’-D×rs =M+T (3)

其中L为公积金贷款余额,B是除公积金贷款外进行的其他增值保值投资(例如购买国债等),S为委托存款专户余额,D为公积金缴存余额,M为管理费用,T为提取的风险准备金,rL、rf、rs’、rs分别表示公积金贷款利率、投资收益率、专项委托存款利率及公积金缴存利率。

(二)管理费用及风险准备金模型

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是必然发生的支出,而且关系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完全可以建立在绩效的前提下,确定为一个基本额度和一个弹性额度的和,基本额度是维持公积金中心运作的最低额度,弹性额度可以是上年度净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即

M=A+m×V (4)

其中A为管理费用的最低额度,即仅能维持公积金运作的最低额度,m是管理费用弹性额度计提系数。V为公积金净增值收益,即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减去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是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损失准备,是公积金所有者为了使公积金保值增值必须让渡的一部分权益,因此应当从增值收益中提取,但是具体额度要随贷款总量和风险大小而变化,风险准备金可以表示为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即

T=t×L (5)

其中,t是风险准备金计提系数。

将公式4和公式5代入公式3中得:

L×rL+B×rf+S×rs’-D×rs =A+m×V+t×L

(6)

由于V=R-P-T= L×rL+B×rf+S×rs’-D×rs -D×rs-t×L,D=L+B+S,公式6可整理为:

(rL-t)×L+B×rf +(D-L-B)×rs’- D×rs = A/(1-m) (7)

(三)住房公积金运作模型内生变量互动分析

在公式7中,银行专户存款利率rs’、国债收益率rf是外生变量,rL、rs、D、L、B是内生变量,A、m、t是系统内相对稳定不变的量。内生变量之间有如下关系:

用于增值保值投资额B增加,其他不变。一般的,国债收益率要高于银行专户存款利率,否则公积金中心将无须进行增值保值投资。则国债收益的增加额大于银行专户存款利息的减少额,倘若要维持等式平衡,只能增加公积金存款利率rs或者降低公积金贷款利率rL。

用于公积金贷款的额度L增加,其他不变。一般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要高于银行专户存款利率,当公积金贷款额增加,也只有通过增加公积金存款利率rs或者降低公积金贷款利率rL才能维持等式平衡。

公积金缴存余额D增加。通常公积金存款利率要比银行专户存款利率高,当公积金缴存余额增加时,如果公积金贷款和增值保值投资保持不变的话,就会导致公积金存款利率rs下降或者公积金贷款利率rL上升。

(四)结论

由住房公积金运作模型内生变量互动分析可以得出:在满足相对公平的运作管理的条件下,增值保值投资额、公积金缴存余额和公积金贷款余额与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当增值保值投资额、公积金缴存余额和公积金贷款余额中任何一个变量发生变动时,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要发生相应变化。然而,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是固定的,国家统一调整,不能随公积金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必然使公积金收支失去平衡,导致一系列不公平和效率低下。

参考文献:

[1]丛诚. 中国住房和公积金制度发展大

纲[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8.

[2]李慧英.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问

题研究[J].今日财富・理论, 2009,(8).

[3]张滟.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计提风险准

备金的一点看法[J].财会月刊(A会计),

2004,(1).

[4]严太华,冯祈善,徐瑾. 商业银行风险准

第7篇: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发展现状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功能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消费问题而推行的一项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制度。作为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机制转换的重要形式,它已成为基础性制度和核心制度。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和制度创新,已经初步形成“单位资助、个人缴存、互助贷款、廉租保障”的政策体系,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改善了居民消费结构,促进了住房消费。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态势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日趋密切。首先,住房公积金通过个人缴纳、单位资助、长期存储的方式,建立的职工的自我保障机制。其次,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转变为货币化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最后,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城镇职工积累了一笔长期、稳定的政策性住房储金,提高了职工的住房保障能力,促进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

二、完善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一)建立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

我国现有城镇居民4.9亿人,到实现“全面小康”的202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将达到55-60%,城镇居民将增长到8-8.5亿人。在此期间约有3亿左右的新增城镇人口需要解决住房问题。同时,原有城市人口改革住房条件的需求也很迫切。这就必须进一步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切实管好用好公积金,巩固和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成果。

(二)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益的根本保证

公积金使用有“低存低贷”的特点,更适合广大中低收入城镇居民贷款购房的需要。目前,由于一些地方公积金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公积金使用效益不高,必须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努力提高公积金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资金安全,搞好资金运用。

(三)防范公积金风险的有效措施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严重影响公积金的安全运行,这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将失信于民,滋生腐败,影响社会稳定。加强公积金管理,最主要、最迫切的是防范公积金的风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堵塞漏洞,化解和消除潜在风险隐患,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功能范围小

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改革,财政供养人员逐步减少;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国企改制,国有单位职工也将减少;很多非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业者、社会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尚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基本上游离于制度之外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范围有缩小的趋势。

(二)地区发展不平衡,行业缴存差距大

城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区域间业务发展的不平衡性进一步加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存在较大差异,职工公积金余额最高的有十几万元,最低的只几千元,折射出职工在工资收入上存在不公平现象。过大的缴存差距有损制度的和谐。

(三)住房公积金的效用不高,业务范围有待拓展

就全国而言,2007年末,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为74.58%,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57.24%。巨额资金沉淀于银行,部分地区运用率不足30%。有的地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公积金归集余额的比例为60%,说明资金使用还没有最大限度地投入到住房消费市场。如何一方面加大资金筹集力度,拓宽筹集渠道,另一方面,在继续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投放的同时,实现资金的多元化投资和运作,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受惠于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管理机构尚未完全理顺,监管机制不完善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管理中心的声誉,而且也严重影响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五)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不配套,行政执法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机构、监督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与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不配套、不严密,增加了执行的难度。一些单位和企业受眼前利益和狭隘思想的驱动,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重视不够,认识不够到位,总是强调各种困难拖欠公积金,有些职工也对这项制度漠不关心,形成了业内人士所归纳的“法人不执法,主人不做主”的状况,造成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更为艰难。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归集,扩大覆盖面

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工作。通过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按“明确重点、狠抓难点、依法管理、积极促缴”的思路,采取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的办法,逐个解决系统、领域的问题,积极推进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把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组织。开拓在农民工中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将他们纳入城市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比例规定,对于高收入者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限高封顶政策,防止不同阶层公积金缴存差距扩大化,建立和谐发展的公积金制度。

(二)建立规范化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财务、计算机系统、档案管理等业务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同时要认真研究如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问题,借鉴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制订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加强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日常业务活动的监督,形成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保证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

(三)提高公积金的效用,促其保值增值

因地制宜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运作方式,注意两点:公积金归集与个人住房贷款方式的协调一致,能够实现以贷促缴;最大限度地化解风险,保证公积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增值性。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提高职工住房支付能力中的作用,体现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要从三个层面抓好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积极支持职工直接使用公积金用于购房、还贷、维修和支付房租,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助一臂之力,通过公积金的资金运作,努力实现增值收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作用。

(四)发挥县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加强县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与管理

要认真研究如何发挥县级政府积极性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依赖于当地政府的通力配合与协作,在现阶段,管委会形成的决议的执行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缴存比例的调整、逾期贷款的清收等,如果离开了当地政府的支持与配合,仅靠市管理中心与县分中心的力量是不够的。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的安全有效,必须建立和完善上下监督、同级监督机制和体系:坚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政务公开;提高职工个人明细账的透明度、赋予职工“四权”(即知情权、使用权、监督权、所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防止资金流失和信贷风险。地方财政部门通过定期检查资金运营账务,监督评价资金经营状况;审计部门通过审查资金来源,使用投向及使用结果,考核资金负债、成本效益、合规经营、服务质量等指标,做出审计结论,全面检查资金归集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金融主管部门主要借助于各种金融法规,检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金融合法性;司法部门则从法律的角度对“中心”的资金管理及缴存者行为的规范进行监督,对各种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纠纷进行审理裁决,依法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

总之,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加强调查研究,开拓进取,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及时研究新情况,努力解决新问题,用创新的思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是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

参考文献:

1、黄锐.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体系的建立[M].中国房地信息,2006(2).

2、洪敏,胡建华.必须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M].住房公积金研究,2007(1).

第8篇: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字】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体制改革;金融;政策

1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属性及特点

国务院将住房公积金的属性归结为“个人缴交,单位资助,所有权归个人。”从其使用情况及现状来看,其功能可表述为:公积金的缴存人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住房消费时可以获得较低利率的公积金贷款支持。我国现行的公积金制度存在强制性、政策性以及义务性的特征,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是一种长期性的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专款专用”的住房保障金,对于员工来说同时具有工资性的特征,即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而达到转换分配机制的目的。

2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项制度的发展过程,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住房公积金也不例外,目前影响我国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其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的因素主要有:

2.1 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较低,缴存职工负债消费意识较淡,一般都通过多年积蓄现金购买住房,这也直接导致了部分地区公积金缴存较高,大量资金沉淀,常年低收益水平运作。

2.2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市场竞争意识不强,推广力度较弱,许多缴存职工并不了解,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够为其带来由政府补贴的“低息”贷款。反观商业银行,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一直是银行的“优质品种”,很多商业利用自身营业网点多,手续方便快捷,贷款品种丰富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大量市场份额。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限制,很多消费者需要办理组合贷款,额外多支出很多相关费用,往返银行和公积金办理机构多次,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

2.3 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存在分配不公的问题。住房公积金是按缴存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缴存比例缴纳,工资越高者享受单位缴纳部分越多。这部分职工多为高职、高知人群,使用公积金的可能性往往较低;而渴望用公积金买房的年轻人,公积金又少得派不上用场。再加上近年来私企员工、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大量出现,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不升反降。

2.4 住房公积金运行缺乏有效监督一虽然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住房储金。在地方或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对公积金管理“行政化”,不可避免地导致挤占、截留、挪用公积金的现象屡屡发生,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财政资金,虽然条例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监督,但财政部门本身并不是职工个人的代表机构,只是依照现有法规进行审核而已,并无其他权责,这样的监督机制在效能上会受到影响,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流于形式。

3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建议

3.1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再修订,明确规定各级住房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城市人民政府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或推公管理单位,并明确规定其行政级别,或直接定位为执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是直接转为住房银行,不再冠以行政级别,以对目前现五花八门的机构设置进行规范。

3.2 修改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对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事业单位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及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应降低贷款风险准备金过高的提取比例,另一方面也要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激励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以充分调动单位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领导者的责任心;对于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可以确定为增值收益的40%,在确保贷款风险准备金足额提取和有效积累的同时,可以借鉴社保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额达到贷款余额的50%时不再提取,不足时再予补提;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可以视单位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提取比例,若条例将公积金管理部门定位为全额拨款单位,提取比例除其工资性支出等刚性支出外可定为20%,若定位为自收自支单位,提取比例除工资等刚性支出外可以确定为30%,总之要能充分保证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正常需要。同时,增值收益剩余的部分应明确作为缴存人所共有的公共基金,当该基金达到缴存人存款总余额一定的比例时可以按比例转增给所有缴存人,以真正体现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3.3 修改完善与公积金结息有关的规定,将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的规定改为与会计核算年度相一致,即以每年的12月31日为结息日,结息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解决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与住房公积金预算年度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不一致的矛盾。即使结息日不作改变,也要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到每年的l2月31日,各单位一年一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也都统一在每年的一月份进行。

3.4 增加相关的管理条款,规定各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实行全省或全国联网调度,跨地区调度使用的资金比照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资金进行处理,以改变各地区之间资金不能借贷流通使用的现状,加强各地区之间资金的交流合作,合理调度各地闲置的住房公积金,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为真正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中下层老百姓谋更多的福祉。

3.5 修改有关的条款,明确规定全国各地实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数额,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10%,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可以擅自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避免人为的的再次扩大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不同人员的收入差距,同时预防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3.6 健全外部控制监管制度。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各施其职,在公积金管理的审慎性、适应性、有效性、严肃性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积金规范运作。四是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的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形式和责任人,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自身组织结构变动,特别是对其业绩、流动性、风险、控制权、战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提高运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力量,提高社会公众对信息披露的参与程度与监督力度,以更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住房公积金整体风险、收益。

4 结束语

伴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也在摸索着更完善的管理模式,追寻着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规范。以上谈到的几个问题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一系列难题,随着政策的进一步深化研究,凭借着实践中汲取的更好的管理经验,我们相信我国的公积金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在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快住房建设,特别是廉租房建设,以及帮助广大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第9篇: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住房保障体系;公积金制度

中图分类号:F299.23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01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前面临的问题,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的投资、分配使用问题;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制度问题[1]。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下缴存率较低。城镇中的企事业单位是主要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城镇单位需要按时缴存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但部分民营企业通过少缴存住房公积金来节约成本[2]。同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没有严厉的强制措施,和法律法规,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不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之内,没有相关部门能够有效解决发生的纠纷。这些都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低下的原因,与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针不相适应。

(二)住房公积金的投资、分配使用问题

2016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率为70.20%,至年末公积金缴存余额达到45627.85亿元。由此可见,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资金闲置严重,使用效率不高,投资渠道也比较少,存在制度缺陷。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低导致产生大量的余留资金,但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少成为保值增值难的重要原因。出于对政策风险和资金风险的担忧,多用于国债购买、专户存款、个人住房贷款、保障房建设项目贷款等的利息收入,投资回报率较低。在公积金分配使用方面,高收入家庭购房能力较强,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比例高于低收入家庭,公积金补贴逆向倾斜的现象体现了制度的不公平性。

(三)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制度问题

从管理方面来看,当前公积金的管理决策机构是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日常运作,银行负责存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财政、住建、央行和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工作。其中管委会和管理中心存在权责定位不明确、履职不到位的问题[3]。作为决策机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并非常设机构、也非独立法人,其作用有限,造成职能虚化的结果[4]。而管理中心由于缺乏专业投资人才和有效的资金管控、审计、风险监控机制,其资金多闲置在银行,获得微少利息收益,同时各公积金中心只在本城市封闭运行,各自为政,无法形成高效的资金调配机制,无法进行异地流转使用将对缴存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多部门监督易出现协调配合不足、监督力量分散、监督不力的现象,公积金存在不规范使用的风险。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途径

住房公积金在我国的定位是准公共产品,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政策性住房金融核心。我国建立多层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非常有必要,以成为住房保障体系的强有力后盾。对于我国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需要改革存在的不足、有效推进省级层面、全国层面的统一管理制度,以提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利用率和优化配置率,建立适应我国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新型城镇化的要求,满足住房保障体系发展需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5]。

(一)改革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分配使用、监管等环节的不足

为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可以扩大缴存对象的范围,在现有公积金缴存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个人自愿缴存的方式,使每个城镇工作人员都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还可以实施住房公积金差异化缴存,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缴存额度实行不同的缴存利率和缴存额度。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环节上,通过减少对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限制,使公积金高效用于购房、自建、支付房租、装修等个人需求,还可以通过实行贷款差异化利率将公积金倾向于低收入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监管环节上,可以推广全国住房公积金联网监控,加大公积金运作透明度和效率。

(二)在省级、全国层面成立跨地市机构来协调统筹全国住房公积金

各省分别成立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各地市级所管理的公积金余额进行统一管理运作,实现各地市资金的相互调用,提升优化配置效率[6]。设立全国性的专门针对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银行补充住房市场融资机制和住房保障体系,它是由中央财政直接注资,成为储蓄型的住房政策性银行,实行全国统一运作原则,实施全国跨区域性的资金调配,加强整体抗风险能力,能够合理分散住房信贷的区域性风险,成立区域性的住房金融风险防火墙,用以解决我国当前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流程

对于申请人资料和抵押项目的情况要进行详实的核实,并需要健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机制,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安全,预防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的初期风险;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期风险防范,可以对于贷款的额度以及期限进行管控。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风险防范,需要对贷款的还款情况和还款质量进行追踪,分类管理。

三、结论与建议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国家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也是一项制度上的调整,对于公共政策的供给方式而言,需要具备更高的效率。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关系到民生和社会保障,也需要从供给改革入手。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加强供给改革力度,通过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来满足普通群众多层次的需求,最终实现住房公积金惠及民众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余芳,黄燕芬.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我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7(3):21-23.

[2]郑庆莎.供给侧改革中的房地产去库存问题浅析[J].科技经济市场,2017(1):42-44.

[3]陈彦良.关于住房公积金对购房影响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6(16):86.

[4]王小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J].管理观察,2016(20):66-67.

[5]蒋华福,王广斌.我国住房公积金空间格局研究[J].住宅科技,2016(3):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