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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共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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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共性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第2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共性范文

    论文摘要:简要分析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的大背景,结合国际商保社保融合的成功案例,通过对宜春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分析,总结出宜春市大病医疗保险的优缺点及可行性,提出我国在大力发展商保社保融合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是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社会保险是在传统商业保险的基础上,在近代特殊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下在欧洲出台的。随着劳动者阶层的壮大,社会保险的规模、范围日益壮大,在各国都成为重要的保险保障组成部分,与商业保险形成竞争的局面。但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存在共性、竞争性同时还存在很多互补性。社会保险是政府举办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保障,这种保障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的性质,并且有一定的保障范围。商业保险可以提供客户多层次、特殊的保险需求,而且商业保险具有较成体系的保险原理和技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实现融合,便可吸取对方的长处,满足公民多方面的需求,充分发挥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公民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使保险保障不仅具有高覆盖、平民性的特色,还可提供全面的系统的保障,并运行机制、精算技术、投资渠道拓展社会保障空间。国际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已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且日益发展成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形式。 

在我国医疗保险社保商保融合尚未深入发展的时候,宜春市率先提出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业务,并据此推出了公开招标业务 。 

一、宜春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保险业务 

我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委托商业保障公司承担的采购招标工作,基本情况如下: 

投标报价为: 

1.参保保费:城镇居民医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成人居民每人每年缴纳 20 元;大中小(含幼儿园)学生及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 15 元。 

2.理赔限额: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支付范围的费用,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 6 万。 

3.理赔比例: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支付范围费用赔付比例 75 % 。 

参保基本情况:截止2009年12月底,已参保人数为48.33万人,其中成年人25.24万人;未成年人23.09万人,总保费约850万元,目标参保人数约76万人。 

参保范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已参加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和大中小(含幼儿园)学生。参保居民和大中小(含幼儿园)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按江西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三大目录执行。 

二、宜春市大病医疗保险的优越性 

首先,商业保险公司能够通过优质低价的医疗服务和方便快捷的补偿支付方式参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既有利于解决广大群众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维护公共医疗的公平性,又有利于将商业保险的风险管控技术运用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加强了效率性。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通过签订盈亏分担协议,双方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分享经营结果,有利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保证其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险公司也可以专业化优势,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科学化管理提供技术平台。 

同时,政府方面,有利于转变职能,降低成本。政府通过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职能委托专业保险公司落实,由保险公司承担具体的经办工作,可以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降班相分离,政府得以从繁琐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中解脱,集中精力专攻政策的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公信力,做好基金征缴管理工作。 

此外,对整个市场而言,有助于的抗风险能力。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种风险经济,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经济风险,可以通过在社会保障则中社会化的方式噩耗政府行为来给予解决。然而政府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不能把所有风险都纳入到自己的职能范围中,在此情况下,商保的存在就可以解决政府职能所不能覆盖的层面,把社保意外的风险,给予保障,这样有助于增强市场经济的抗风险能力。 

三、宜春市大病医疗保险也有它的局限性 

首先,我国尚未出台有关的专门法律法规,商业保险公司、参保居民、政府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不利于其相互之间义务关系的合理确定,同时也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在参与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其次,保险公司参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仍缺乏经验和动力。保险公司涉及社会保障的业务较少,如何管理日益庞大的保费收入无疑是个严峻的问题,加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具有的公益性和低保费收入,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动力。 

显然,社会保障对国家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采取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进行融合,以减轻对国家财政的压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仍然欠缺广度和深度,在运行机制和效率方面还相当不到位。于此同时,我国又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所以怎样更快更好地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如今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渐走出旧模式,开始进行新的探索。 

越来越多的地区尝试着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进行融合,并且很多合作案例都进行地比较成功,“湛江模式”就是由此产生的一个典型。但是,在这种探索发展的过程当中,必定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 

四、政府仍然要在社会保险的管理当中扮演重要角色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者,政府在社会保险中的重要职责是天然具有的。尽管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的运作,并不代表政府可以做一个“甩手掌柜”。如果地方政府将自己的管理权力和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全数转交给了商业保险公司,这对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是相当不利的。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其主要经营目的就是盈利,而社会保险是以促进社会公平、增加社会福利为目的,因此,如果完全将管理权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极可能使社会保险功能弱化,社会保险被商业化趋同于商业保险。 

明确管理权力和责任。在合同制定时,双方的管理权力和责任没有明确,可能在以后的合作中,双方管理权限交叉,最后导致使管理缺乏效率。同时,在出现问题的时候,也可能导致双方相互推卸责任。 

构建共有的信息平台,合理简化办理手续。在委托经营模式下,社会保险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进行管理。因此,双方信息应当是一致透明的,这是提高社会保险运作效率的基本。原本将社会保险委托商保公司运作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提高管理和运作效率,但如果双方沟通信息不充分,反而会降低效率。 

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讲,如果政府和保险公司不能有效地沟通协调,那么一旦遇到需要报销医药费,被保险人可能面临医院、社保部门、保险公司三头跑的境况,大大加大了被保险人的负担,这也是有些人反对这种模式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认为,在共同管理下,双方应当构建一个共有的信息平台,保证社保部门和商保公司都具有充分足够的信息,并且合理简化社保办理手续,降低被保险人、政府以及保险公司各方的负担。 

 

参考文献: 

[1]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第3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共性范文

《预算法》修改后,将社会保险基金正式纳入政府预算,构建起全口径预算体系。和商业保险相比,尽管设立宗旨和运作方式不同,但不可否认,社会保险也是一种保险,二者的共性在于,参保人通过保险缴费形成保险基金,由特定主体管理或经营,用于支付参保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费用或补偿。没有风险分散的功能,就不会有保险;没有参保人的缴费,形成抵御风险的基金,也不可能有保险。商业保险如此,社会保险亦然。保险原理体现在财务运作上,强调社会保险财务独立于一般国库预算,具有自给自足的封闭性特征,国家不得将保费收入挪作其他非属该社会保险承担之风险以外的社会支出(孙迺翊,2008:72)。此即社会保险的财务独立原则。

我国社会保险在建构过程中一直强调这一原则。在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制度中,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险基金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初,国务院改革方案亦要求,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1997年和2005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之所以没有确立该原则,主要因为国家直接将转制成本归入养老保险基金,使其无法实现内部收支平衡。失业保险基金未明确该原则的原因亦如此。总之,我国社会保险的财务制度是明确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费及其收益组成,独立于国家财政,原则上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社会保险的财务独立原则不仅要求社会保险基金作为整体独立于财政资金,还要求每个基金独立运行,相互不得共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按保险种类和统筹级别分别设置,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法》第64条要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具体到某一类别的社会保险基金,可能按照制度设计还包含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仅不同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对象不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还分别对应不同的支付范围。特别是个人账户基金,它们由被保险人个人缴纳、专户储存,待参保人符合条件时领取,投资收益归参保人个人所有,余额依法可以由被保险对象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张荣芳,2012:48-49)。每一基金的独立性和支付范围的特定性,使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范围具有自身的特点。

社会保险基金独立于政府财政运行,自负盈亏,其支出范围和标准必须依法规定,不能由政府有关部门通过预算确定。社会保险基金是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而社会保险待遇体现了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其具体内容和限制方式必须法定化。由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社会主体在承担强制纳保、缴纳保费的法定义务时,其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和期待权也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这相当于国家与社会主体之间以法律形式签订了协议,将公民和国家的义务明确记载于法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亦大致体现了这一要求,《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对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待遇条件和标准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尽管也有部分待遇给付条件和标准被授权省级政府确定或者统筹级别的政府规定,但这只是表明,我国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化程度有待提高,对目标本身的追求应该确定不移。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范围与功能的独特性

《预算法》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这是预算全面性原则的要求。

这一原则在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均得到贯彻落实,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有所区别,至少,个人账户基金应当排除在外。这是因为,独立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不属于财政收入,是缴费人个人所有的强制储蓄账户,《社会保险法》第1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基于这种特性,个人账户基金不应当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范围。从用途上看,它也不应当纳入当期支出范围。国务院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中明确,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设立个人账户基金,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缴费,退出职业活动(退休或者因病、因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从中领取养老金或者残疾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当期收入不能用于当期支出,只能用于本人退休之后的养老金支出。尽管个人账户基金从设置时起就未独立管理和运营,而是与统筹基金混同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入,用以支付当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但自2000年起国务院要求试点做实个人账户,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要求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各地均按照中央的部署开始实施。截至2011年底,共有13个试点省份共积累个人账户基金2700多亿元。这部分资金对缴费人而言,缴费期和使用期不同步,当期收入的个人账户资金不能支出。政府在核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入时,应当剔除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在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支出时,亦应当排除由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只有这样,个人账户基金才能独立运行;也只有这样,基金的收支范围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要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虽然可以用于当期支出,但它也不是政府预算范围内的资金,其支出范围、标准和对象均依法确定,无法通过预算在

不同主体之间平衡,不应纳入政府预算范围。

《预算法》第1条开宗明义: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预算的主要功能是控制政府的收支行为。然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不完全以预算为依据。从收入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险缴费,社会保险缴费主体、缴费标准、缴费时间均由社会保险法律明确规定。公共财政补贴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社会保险法》第65条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出不足时,给予补贴,但没有明确政府补贴的标准。在实践中,该补贴通过一般性公共预算开支,计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范围。对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而言,是否能取得政府补贴,能取得多少补贴,都不是其自身能决定的,而是有赖于一般性公共预算。

预算控制的重点是预算支出,原则上预算执行机关不得在预算总额之外进行支出。但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依据不是预算,而是社会保险法关于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例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标准由《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的相关文件规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的条件由《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体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生育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同样如此。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绝大部分福利标准也是依法确定的,只有部分待遇是由法律授权统筹地区政府决定。即使法律授权统筹地区决定的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决定开支的主体往往也是地方政府,而不是预算审批机关。

可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功能并不在于控制基金收支,而只是基金收支的预测。要想改变基金的收支标准或条件,必须修改相关的法律或法规。

三、预算编制原则:财务独立性的独特要求

收支平衡原则是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预算也如此。但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的独立性,要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平衡原则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社会保险基金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同于公共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性,决定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明确规定,即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法定。所以,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时,政府没有相机选择的权力,只能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核算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额度。如果基金收入不足以应对保险待遇支付,政府应当通过公共财政补贴或者由其他方式解决支付缺口。政府预算的作用仅在于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和统筹规划基金余缺,预先安排补充基金缺口的基金来源;不能根据当期收入的多少预算当期的支出。

其次,社会保险财务的独立性,要求收支平衡原则应在各个基金中实现,而不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保险基金。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的身份和地区划分为若干个体,如某统筹地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以及某统筹地区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等,每个基金独立存在,相互不能共济。各统筹级别政府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时,应当分类核算,实现各基金的收支平衡,不是将该统筹级别政府管理的所有社会保险基金作为一个整体实现平衡。

第4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共性范文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4-0130-02

一、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现状及分类

(一)土地非农化与失地农民市民化不同步

1.土地非农化加快。世界城市化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城市化水平超过30%,这个国家和地区就进入快速城市化时期。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从1996年就进入快速城市化时期。据测算,中国城市化水平每提高1个百分点,就要相应减少41万公顷耕地[1]。

2.失地农民市民化缓慢。中国要实现城市化目标,今后每年至少还要将1 000万农民转为城市户口[2]。然而土地丧失,并没有使失地农民加入市民行列,而加入非市民和非农民行列,角色模糊使其社会保障处于尴尬状态。

(二)失地农民分类

从失地农民生存状况角度可分为三种类型[3]:不依靠土地经营作为收入来源的农民,收入较高;收入一般,但基本生活不存在问题;无法再就业、年龄较大、体力弱、基本生活有困难的。上述分类是依据农民失地前与土地关系划分的,而农民失地后与土地就失去直接联系,还应考虑农民在失地后所作的选择:进城务工;在本地务工;由于年龄和体力限制,被迫留在本地。本文借助失地农民与土地关系程度的分类,结合农民失地后的选择,进行综合分类(如表1)。

二、典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

根据劳动保障课题组研究,各地对失地农民保障做法主要分六种类型,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商业保险体系、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本文选取典型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进行探讨。

1.北京模式。2004年北京出台有关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对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两类主要人群社保问题,采取不同保障措施:(1)农转非劳动力,纳入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超转人员,归民政管理,并按规定标准享受生活和医疗补助。一般超转人员可在当年本市城市低保至当年本市最低退养费标准范围内确定标准接收;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可在当年本市城市低保至当年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范围内确定标准接收。

2.上海模式。上海小城镇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社会保险,将失地农民分为两类进行保障:(1)被征地劳动力,纳入小城镇社会保险。其安置补助费先用于支付一次性缴纳不低于十五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剩余部分应用于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2)被征地人员中,男55~60周岁,女45~55周岁,可参加规定的社会保险。由征地单位从支付的安置补助费中为其缴纳征地养老费。

3.青岛模式。2004年青岛出台有关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规定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年满18周岁及以上人员,除在校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外,均可参加当地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所以青岛将失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应首先将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用于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按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有关规定,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按所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缴纳,村集体和地方财政按相同比例补助。

4.天津模式。2004年天津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制度,基金由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基金和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基金组成,所需资金来源于征地补偿费和政府补贴。(2)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征地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为征地养老人员。(3)社会保障待遇。征地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金以达到领取年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0%比例或者16%比例计发;征地养老人员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按月发放260元或210元的生活保障金;征地时未达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村民委员会根据征地补偿费等情况,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万元的征地安置补助费。

5.重庆模式。重庆将失地农民纳入商业保险。征地农转非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转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农转非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该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或者半额交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6.江苏模式。2005年颁布《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分类保障:(1)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于四部分: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3)四个年龄段:16周岁以下;女16~45周岁,男16~50周岁;女45~55周岁,男50~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4)四类保障标准,根据四个年龄段的划分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三、现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特点及缺陷

1.六种模式特点及共性。第一,依据各地颁布办法、文件等实施失地农民社保制度。第二,将失地农民按年龄划分两类,实施不同保障方案。第三,各地制度设计出发点与理念各异。如果把失地农民看成城市化进程中必然结果,会将其纳入城市社保体系;认为他们是农民,会将其纳入农村社保体系;认为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市民,会单独为其建立一个社保制度。第四,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实行具地方特色的保障模式,造成社保制度碎片化。第五,保险费来源大致相同,大部分来源于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

2.存在的缺陷。第一,各地社会保障建立主要依据政府颁布法规、办法等文件,立法层次低,缺少法律保障,也意味着保障缺乏稳定性、连贯性,是临时性、不延续的保障。第二,对失地农民身份认识不清,导致建立失地农民社保的出发点与理念不清。第三,并未实行真正的分类保障。目前建立的失地农民社保模式仅从失地农民年龄特征对其分类保障,而未从其对土地依赖程度上进行分类保障。第四,碎片化保障模式,不利于制度衔接。各地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保模式时,从自身发展情况考虑,未从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考虑。第五,失地农民社保金来源单一、有限,社保水平低。

四、完善失地农民社保制度对策

1.加快立法步伐。在中国社会保障建设进程中,几乎每一个保障都呼吁法律出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同样需要立法进程加快,只有立法作为保障,才能从法律上真正保障失地农民的权利。

2.界定失地农民身份。农民失去土地,不属于农民,就如下岗工人是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不再属于工人队伍。既然土地已被城市建设所用,失地农民应属于市民行列,而不应是处于非农民和非市民的尴尬人群。结合中国目前情况,这需要一个过程。首先应把失去土地后进城务工的部分人纳入市民,没有进城在农村从事非农生产的应就地城镇化,对于那些年龄、体力上不能进城也不能在本地从事非农生产的,应给予救助。

3.分类保障 。根据农民失地前的分类,实行分类保障,即根据他们经济情况,以及对土地依赖程度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还要根据农民失地后的选择,即进城从事非农生产、留在本地从事非农生产、还是留在本地无法从事非农生产,综合实行分类保障。而不应只根据年龄设立缴费金额,不能一刀切,只纳入一种社保体系中。

4.建立统一多层次保障模式。城市化进程决定把农民土地划为城市建设使用,失去土地的劳动者,就应转化为非农人员,并纳入城市社保体系。只有最终统一于一种保障体系中,才利于失地农民跨地区流动,也利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长远发展。以上是从中国城镇化长远目标考虑,但目前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市民行列显然不现实,但可建立统一多层次的保障对失地农民进行分类分层次保障。

5.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承担相应责任。在目前土地征用和补偿框架下,不应从支付给农民的补偿费中直接扣除作为社保基金,而应从政府土地收益中确定一定比例国土出让金,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因为失地农民是城市化进程中的牺牲者,理应得到补偿。让他们加入城镇社保体系,享受和城市市民一样的保障待遇,是与他们身份非农化相符的,因此政府应承担财政支持责任。

参考文献:

[1]李新安.城市化、土地“农转非”与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J].宁夏社会科学,2005,(5).

第5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共性范文

[摘 要] 坚持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是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根本保证。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保险业具有鲜明的特色。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根本目标和宗旨,是为中国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及全社会的安定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中国保险业在不同区域之间的发展方针,是城乡并重、东西南北中并举。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鲜明特色还表现在资产产权结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规模、经营方式、产品结构等方面。

中国的保险业和中国的其他行业一样,发展是硬道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指导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的理论基础;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则是发展中国保险业的根本出发点。而把保险的一般原理与中国的客观实际相结合,则是研究中国保险发展问题的重要方法。这是因为,和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体一样,保险也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体。保险的共性是指适合于任何保险的一般原理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保险的个性是指保险的一般原理和一般规律在不同时间和不同空间的特殊表现形式。所以研究保险的发展既要研究保险发展的一般原理和一般规律,更要研究保险的一般原理和一般规律在不同时间和不同空间的特殊的实现形式。

中国保险正是保险一般原理和一般规律与通过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保险的特殊形式而实现其发展的。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保险发展之特色。因此,只有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才能找到适合于中国保险发展的特殊形式,才能找到中国保险发展道路的特色,才能开辟中国保险发展的新空间、新领域,才能使中国的保险沿着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发展下去。

中国最大的实际和最基本的国情可以概括为: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农村、农业和农民仍然占有重要地位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中国保险发展具有哪些特色呢?

一、在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根本目标和根本宗旨上的特色

这一特色可以概括为:为中国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及全社会的安定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是中国保险发展及根本目标和根本宗旨。这是由于中国是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这一社会性质决定了中国一切事业的发展都必须讲政治、讲大局。所谓讲政治、讲大局集中体现在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切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出发,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指导思想和最高宗旨。

中国保险业讲政治、讲大局集中表现为,中国保险业的全部活动包括保险产品设计、展业、承保、防灾、理赔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各项活动在内,都必须以为中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及社会安定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为最高宗旨。具体言之,中国保险业在自身的发展进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保险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展之间的关系

这里所说的社会效益包括社会文化、社会道德以及社会思想意识等在内的社会后果。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企业一样,也必须讲求自身的经济效益。而且就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速度、规模与效益的关系而言,必须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然而,就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而言,则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放在第二位,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必须服从并且要有利于社会效益原则。正确处理这种关系的原则应当是在服从和有利于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处理好保险经济与国民经济之间的关系

保险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一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国民经济是整体,保险经济是局部,国民经济是大局,保险经济是小局。保险经济的发展必须服务于和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不是相反。讲政治、讲大局,就必须坚持保险经济的发展服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原则。保险经济的发展必须与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包括金融体系内部的银行业、证券业等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互相促进,协调发展,要实现保险经济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度统一。

(三)处理好保险保障形式与其他各种保障形式之间的关系

保障形式是由风险的性质和特点、经济形式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不同的风险性质和特点,不同的经济发展形式和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与其相适应的保障形式。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已经存在的有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互助保险、合作保险、自保和商业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上述各种保障形式在客观上都有其各自相适应的保障领域,并形成一个风险保障形式系统,共同完成对全社会各种风险保障的功能。商业保险只是其中的一种保障形式,完成一种特定的保障功能。

中国的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在本质上决定了各种保障形式主体之间的根本利益和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根本利益和目标的一致性,就为各种保障形式主体之间自觉地建立起一个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对于各种具体的保障形式其中包括商业保险形式来说,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就是整体,就是大局,而各种具体的保障形式就是局部,是小局,小局必须服从大局。一方面各种保障形式主体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在属于自己的领域和空间内完成自己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各种保障形式主体之间又要积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社会经济保障的功能。就商业保险形式而言,一方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拓创造新产品,提供新保障,创造新的市场生长点为自身的发展开辟道路。另一方面又要积极加强与相关保障形式的配合与协调,实现商业保险的保障作用与整个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的保障作用的统一。

(四)处理好保险行业与保险公司之间以及保险公司相互之间的关系

就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言,保险行业是整体、是大局,保险公司则是局部、是小局,保险公司的盈利和发展必须服从而且要有利于保险行业整体的发展,做到保险公司与保险行业的利益的统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是必要的、不可避免的。但是由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各个保险公司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种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做大和增强保险业的整体规模和实力,推动全社会保险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之间既要有正当的、合法的竞争,更要有密切的协作,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五)处理好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之间的关系

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是保险变化的两种形式。保险增长主要是指保险数量的增加和保险品种的增多;保险发展不仅包括保险数量的增加和品种的增多,而且还包括保险制度、保险机制、保险市场和保险文化的发展与完善,以及保险增长与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和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等等诸多社会公益问题。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互相制约、互相作用共同实现保险变化的关系。保险增长是保险发展的物质基础,而保险发展则是保险增长的归宿。在当今的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时代,保险发展是保险变化的主旋律,要坚持保险增长要有利于和服从于保险的发展,在有利于保险发展的条件下,积极促进保险增长,实现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的高度统一……

二、中国保险产业在城市与乡村之间以及在东西南北中不同区域之间的发展方针方面的特色

中国保险产业在这方面的特色可以高度概括为:城乡并重,东南西北中并举。这也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中国现有约13亿人口,其中,城市人口约占35%,农村人口约占65%。从全国的产业结构的分布来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大部分集中在城市,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第一产业的农业都集中在广大农村。这种情况表明中国城市经济的发展是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城市经济的发展,需要由商业保险提供的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因而大力发展我国的城市保险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这种情况同时也表明农村、农民和农业即所谓“三农”问题仍然是在我国社会结构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决定性意义。农民、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更需要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含合作保险、互助保险)得到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

中国在过去的20多年中,把保险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城市中,从而使中国城市保险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是完全必要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却忽略了农村保险业的发展,使对农村、农民和农业保险的供给滞后于农村、农民和农业对保险的需求。

鉴于农村、农民和农业在中国所处的特殊的地位,迅速发展农村、农民和农业,对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为农村、农民和农业提供经济保障,则是农村、农民和农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物质前提之一。因而大力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含合作保险、互助保险),通过商业保险的形式为农村、农民和农业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是促进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保障形式。为此,在保险产业发展方针方面,应当提倡城乡并重的方针。所谓城乡并重是指在指导思想和方针上,应当把发展城市保险和农村保险放在同等的地位上,同时鉴于农村保险存在着特殊的困难和阻力,因而在实际工作中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一是对农村保险实行包括政策支持、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和人才支持在内的重点支持政策。二是应当下大力气,研究国家和政府应当采取哪种或哪几种对农村保险的支持政策。三是保险实务界应当研究开发适合于农村的保险产品和经营方式,积极主动推动农村保险业的发展。

东西南北中并举也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极不平衡。概括地说,是东部比较发达,西部比较欠发达;南部比较发达,北部比较欠发达。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把发展经济的重点放在东部和南部的开发上,因而,中国的东部和南部经济发展比较快,社会进步的幅度也比较大,而西部和北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比较缓慢。与此相伴随的中国保险业也呈现与经济发展相类似的状况,即东部和南部保险业发展的比较迅速,而西部和北部保险业的发展比较缓慢。

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确定把西部和北部作为大开发的重点。随着这一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中国的西部和北部经济必将会出现热火朝天的大发展局面。西部和北部的经济大开发,需要商业保险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为了适应中国西部和北部大开发的需要,中国的保险发展政策应适当加以调整。在继续关注东部和南部保险发展的同时,要更加关注西部和北部的发展,原则上讲,应当实行东部和南部与西部和北部同时并举的方针。同时并举,是指二者都要发展,但二者并不一定处于同等地位,可以实行倾斜政策。但这种倾斜政策的倾斜方向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政策的倾斜方向。就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应当实行适度的向西部和北部倾斜的保险发展政策。这种倾斜包括在资金、人才、物资和科学技术方面对西部和北部地区的扶持和支援,同时也包括给予西部和北部地区更宽松的保险发展方面的方针和政策。

三、在保险资产产权结构方面的特色

中国保险资产产权结构的特色应当是以国有保险资产产权为主导,多种保险资产产权同时并容的产权结构。具体说,就是国有保险资产产权必须在整个国家保险资产中占主导地位,在这个前提下,实现国有保险资产产权、集体所有保险资产产权、境内居民所有保险资产产权和境外居民所有保险资产产权并容的产权结构。这种产权结构最突出的特色:一是国有保险资产产权在国内保险产权中居主导地位。所谓主导地位是指国有保险资产产权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发挥调控和引导方向的作用,可以影响和左右整个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大方向。二是集体所有保险资产产权应当在整个国内保险资产产权结构中占有适当的地位,而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应当占有重要地位。三是各种保险资产产权同时并容,其中外资保险资产产权应占有适当的比重,这种保险资产产权结构也是由中国的客观实际即特殊国情决定的。

众所周知,资产产权结构首先与社会性质直接相关。中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和要求国有保险资产产权在全国保险资产产权结构中占有主导地位。其次,资产的产权结构是与社会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紧密相关的。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和水平形成与其相适应的资产产权结构。中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极不平衡的,是多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层次性决定了资产产权结构的多样性。就保险资产产权结构而言,可以有国有产权、集体所有产权,同时也必然存在着境内居民所有产权和境外居民所有产权等多种层次的产权并容结构。而中国众多的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则更适应集体所有的保险资产结构,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集体所有的保险产权应当有所发展,占有适当的比重。

四、在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及保险公司规模方面的特色

中国的特殊国情还决定了中国在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公司规模方面的特色。在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方面,应当实行在各种形式的股份制公司占优势的前提下,各种形式的保险公司同时并存,但在一定时期内合作保险组织和互助保险组织应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保险公司规模上应当在大型的、综合性的集团公司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实行大中小同时并存,而中、小型保险公司应占有较大的比重。这是因为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公司规模是由保险市场的需求状况决定的。打个比方说,保险需求所形成的保险市场好比是地球上的水域状况:有海洋,有大江、大河,也有小河流,与其相适应的航运工具有航空母舰,有万吨巨轮,有小火轮还有小舢板。中国的保险市场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层次性决定了中国保险市场需求的多样性。中国的大城市和东南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居民收入较高,需要综合性大规模的现代化保险业,而中国的中小城市中的居民收入还不够高,特别是西部和北部地区的广大农村中的居民,它们的经济收入相对更低。他们所面临的风险都是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和子女受教育保障等等最基本的风险。这种风险性质及其保障需求的特点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保险组织形式,而合作保险、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比较适合解决这种类型的特殊风险。因此,在中国还必须花费很大力气来发展合作保险和相互保险等适合于中国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居民需要的保险组织形式。

在保险公司规模上,必须发展一些集团化的、综合性的、大型的保险公司。因为这既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中国保险业走向世界、实现国际化的客观需要。但是,中国的特殊国情仍然需要有大批的中小规模的保险公司来满足广大居民的保险需求。因此,在中国,无论在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上,还是在保险公司规模上都不能强求一律,一味追求大而全的保险公司,而应当是各种类型、各种规模的保险公司同时并存的同时,更要注重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

五、在保险经营方式方面的特色

中国在保险业经营方面的特色是,集团公司应是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专业公司分业经营;兼业公司应是以本业为主兼业为辅;就全中国的保险市场而言,应是分业经营为主。这种特色是由保险经营性质、特点和中国的国情决定的。

所谓保险经营的性质是指保险业的专业经营、兼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各种经营方式的特殊性质。保险专业经营是指保险公司专门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兼业经营是指保险公司除经营保险业务外,还兼营一些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等非保险业务;保险混业经营是指保险公司同时经营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和资金管理等保险业以外的金融业务。对保险集团公司而言,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根本区别在于各业经营成果的占有和分配原则及各业的资金管理原则。如果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和资金管理业务的经营成果归各个专业公司所有和分配,各自的资金和财产由各专业公司独立支配和运用,这种情况还是属于分业经营,只不过是各专业公司集中在一个集团公司内部,由集团公司统一指挥和管理,可谓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专业公司分业经营;如果是各个专业公司的经营成果归集团公司所有和分配,同时各专业公司的资金和财产由集团公司统一支配和运用,这种情况是属于混业经营的范畴。

所谓保险经营方式形成的特点,是指保险经营方式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随意选择的,而是由保险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以及由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产品的特点所决定的。对保险公司经营方式的选择产生影响的外部环境包括: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市场机制发育的程度,国内金融和保险监管机关有关金融和保险经营方式的行政规定及监管能力和国家有关金融和保险经营方式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选择经营方式的内部条件,主要是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保险公司要根据本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状况来决定自身的经营方式。

有关影响保险公司经营方式的具体国情就宏观上讲主要是中国的国民经济的发展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但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还处于建立和形成阶段,金融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育很不完善,国家保险和金融监管机关建立的时间不长,监管经验和监管能力还不够丰富和强大,国家有关保险和金融经营方式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就微观上讲,大型综合性的保险集团才刚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经验和人员素质及管理水平尚在提高和发展中,特别是中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会存在相当数量的中、小型的专业保险公司或保险组织。上述具体国情决定了中国在今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会出现混业经营、兼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并存的趋势。而在现阶段甚至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将会出现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专业公司分业经营、兼业公司以专业为主兼业为辅,整个市场以分业经营为主的局面。

六、在保险产品方面的特色

中国在发展保险产品方面的特色是在继续发展已有的保险产品,引入国际先进的保险产品、先进技术和创造新产品的同时,重点发展保障型的保险产品,大力开发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这是因为,一个国家的保险产品结构取决于该国的保险需求结构。一个国家的保险需求结构受到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由于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基础,而某些风险又具有国际性质,所以,国际上的风险状况、经济发展状况以及金融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特别是国际保险产品的发展状况,对国内保险产品的需求结构会有一定的影响。有些产品例如海上保险产品、火险产品、车险产品、核电保险产品等等都具有国际性质。这类产品各国之间都具有通用性,因此,也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的保险产品需求结构,从而决定我们必须大力引进国外先进的保险产品和先进技术。就中国国内而言,影响保险需求结构的主要因素包括国民经济的结构及其发展水平、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居民的风险意识、风险观念及风险取向、国内居民的伦理观念及道德水准以及国内金融市场、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水平等等。其中直接影响中国保险产品结构最主要的因素有两点:

一是中国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很快但总水平还不算高,仍然处于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发展在城乡之间和东西南北中的空间上发展很不平衡,具有多层次性的特点,居民收入普遍得到提高,但总水平仍然不高,且在不同的居民中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就大多数城市居民来说,面临的最现实的风险仍然是吃、穿、住、行和医药及子女教育费用的保障问题。他们的主要保险需求是对上述最基本的生存风险的保障。这就决定了在今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把保障型的保险产品作为国内保险市场发展的重点,应当集中主要精力、财力和技术力量开发、研制和销售那些保费相对较低,保障程度相对较高的产品,为广大的城市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经济保障。

二是我国的“三农”问题,即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仍然是我国发展中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举国上下共同努力,而保险业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既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新领域、新空间和新途径,同时也是中国保险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此,中国保险业必须下大力气开发为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发展提供经济保障的为“三农”服务的保险产品。

[参考文献]

[1] 。政府工作报告[R].2004—03-05.

第6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共性范文

保险业的春天――“国十条”

2006年,保险业迎来了甘露般的支持政策。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中提出的加快保险产品开发、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及对保险业定位的进一步明确等规定被业界解读为重大利好。以国务院意见形式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做出重要战略部署,这在中国保险业历史上是第一次。这次“国十条”的颁布充分体现出了以下两大趋势:

1、 突出保险的社会稳定功能

在国务院的这十条意见中,对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和责任保险十分关注,这三大险种被单独列为三条意见。而这三大险种的共性就是具有极强的社会稳定功能。在农业保险方面,国务院提出,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在商业养老保险方面,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2、 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

《意见》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

同时,“国十条“的颁布还促进了与保险业相关的银行、证券和医疗三大领域的改革。

社保案引发社会关注

今年九月,原上海市委书记,因违规使用社保基金等严重违纪问题被免职,此案引发了人们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有统计显示,在1986-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96件。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5年底,还有10亿元没有回收入账。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却有人打起这笔钱的主意,频频发生各种违纪案件,这应当引起人们反思。

目前我国的社保基金可以分为两大块,一大块是现收现付的统筹账户,这部分资金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由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另一部分就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这部分资金作为国家长期战略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筹集。目前案件高发的重灾区,其实是地方政府管理的统筹账户基金,且主要集中在安全性和收益性上。

一方面,各地社保基金违纪案件的出现,让人们担心基金管理的安全;而另一方面,目前地方政府管理的社保基金只能购买国债或者存入银行,提高收益的途径还不多。而全国社保基金虽可投资于股票、国债、企业债等,但是2005年全国社保基金年收益率为3.12%,仅仅比同期银行储蓄利率稍高。这启示我们,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基金的收益率,实现安全与收益目标,显然是下一步需要努力的方向。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可以减少管理机构和层级,集中管理社保基金。其次,转变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能,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扩大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

首部健康法规出台

2006年9月1日,《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它确立了我国健康保险经营的基本制度,对健康保险的经营条件、产品、销售、精算和再保险等方面做出系统规范。

《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剔除该项责任意味着消费者今后购买的健康保险不再承诺还本。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健康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险有了统一规范的标准

继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后,中国也完成了重大疾病保险行业定义的制定工作,初步确立了26种重大疾病的标准定义,并根据行业理赔经验初步选出影响最大的7―10种重大疾病,确定为重疾保险产品必须包含的“核心疾病”。此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的联手以共同制定有关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为开端,展开长期的跨行业全面合作,据悉已成立了健康保险专家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重疾险疾病定义专家工作会议。

从消费者来看,有了统一衡量重疾病标准的引导,投保者就能更好地了解重疾产品的内容,有效减少此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对大病界定意见不一的理赔纠纷;从保险公司看,有了行业统一必保的“核心疾病”,保险公司则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规定动作之外自由发挥自选动作,比如在保障“核心疾病”的前提下,通过更为自由灵活的组合搭配,满足不同的消费群体。显然,新型重大疾病保险将更紧密地与现代医学相结合,在公平透明科学的标准定义体系下,以涵盖更多常见重大疾病种类的方式再度进入大众生活。

交强险正式实施

作为国家法定强制保险,交强险理论上将有100%的投保率,也就是说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必须投保交强险。当然,交强险绝不只是“有车族”的事,因为它的保障对象涉及每一个道路通行者,与普通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实行交强险制度,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最大可能地获得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而保险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必将促进驾驶员提高守法合规和安全驾驶的意识。

健康险返还型产品明年起停售

第7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共性范文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低下的表现

(一)医保基金结余数额较大

据可靠资料显示,2015年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分别为11193亿元与9312元,资金使用率为83.19%,当年年末结存资金达到了1881亿元,医保基金账户累计结余为12543亿元,远超过当年支出额,这表明当年如果不筹集资金,这部分医保结余基金结余也能满足参保者需求,进一步说明医保基金利用的效率较低。近年来,医保基金当年收支结存增长较快,增长率最高达到47.83%,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医保基金收支结存出现负增长,而社会保险能够发挥自动调整作用,使收入减少,支出增加,据统计,在2006-2015年10年间共有8年当年结余增长率大于GDP增长,这也说明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偏低。

(二)医保的使用限制较多

为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各个地区纷纷采取措施对医保基金使用加强监督与管理。比如说,曾有这样一则新闻,职工医保办理完成,但是医保的使用又是与床位相互挂钩的,各科室医保住院名额也比较有效,职工已经办理了医保,如果使用医保就要等床位,医生为每个科室使用医保住院只有有限的名额,并对每个科室提供有效的使用医保住院名额,对病人治疗费也存在一定限制,如若超限治疗医生将面临处罚。同时,据调查,医保基金都是按照定额下放到医院,并由各科室进行细分,调查发现,医保基金指标与数量都通过定额的形式下放至医院,并细分至各个科室,导致医保的使用严格受限,对参保者的使用也造成严重限制。

(三)医保基金个人账户基金闲置

医保基金管理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社会统筹账户,这部分基金来自于参保人单位缴费,并在统筹范围内加以调节,并能在统筹范围内加以调节,以起到互助的作用。而另一种就是个人账户,这是由参保人个人缴费的部分构成,主要用于门诊急诊、定点零售药店内属于医保范畴内的药品费用。据统计,医保基金累计结存中属于个人账户的占比35%-40%,且个人账户内所有基金全归个人支配,政府无法控制。不仅如此,这部分基金不会有利息收益,也不能进行投资运营,这对医保基金效率的提升是极其不利的。

(四)归属权不明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无权侵占或挪用社保基金,保证其专款专用,做好预算管理工作,使收入与支出维持平衡,如果出现支付赤字,则由县级政府进行补充。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在确保其安全的基础上依法投资运营,保证其保值增值,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言,应定期将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与结余情况公之于众。众多的规定并未对社保基金归属加以说明,让参保者产生认识误区“医疗保险基金属于国家的,不用白不用”,这就造成医保基金的消费过度,影响了其效率。

二、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的有效建议

(一)明确医疗保险基金的产权

医疗保险基金的关键在于其独立性和排他性,同时要保证医保基金账户产权明确,由参保人享有医保基金产权,对于医疗保险基金而言,要确保其独立性与排他性,就要对明确医保基金账户的产权,使医保基金产权归参保人,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当发挥如下作用:第一,医保基金收入不能计入财政收入,其本质属于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基金。将医疗保险制度从财政体系中剥离出来,就可通过市场机制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使政府负担水平得以降低。当然,政府还应致力于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第二,公共卫生支出不可用医保基金支出替代。考虑到公共卫生支出的公共性,市场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此时就需要政府部门发挥作用,对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市场无法发挥作用,这就需要政府统一进行资源调配,另外,对于公共卫生支出而言,如果从性质上进行划分,它是归属于财政支出范畴内的,也是政府需要履行的职能,倘若不能分清二者界限,就容易导致政府责任缺失,进一步增加医疗保险基金负担。

(二)构建参保人参与的基金管理模式

根据产权制度的规定,参保人享有基金管理权,对基金投资运营具有监督与选择权,具体可从下面入手:一是保证医保基金收支数据公开透明,这个数据是指除了公开统计年鉴医保基金的筹集与支出外,还要对医保基金使用结构、报销人群分别、基金用途、投资运营状况等进行公开。二是在诊疗项目报销目录的制定过程中,让参保人参与进去,因为这与其自身利益息息相关,除了关系到医疗保障需求能否得以满足外,还会对疾病的风险化解情况产生影响。三是参保人享有结余基金管理与使用权。对于医疗保险结余而言,一部分包括沉淀资金,无法在短期使用,流动性较差,在保证其安全性的基础上投资获得收益;另一部分则是能够用于短期支付的基金,收益率低下,流动性较强,主要包括现金与银行存款。如果结余数过多,这说明使用人较少,这时可以提高医保基金支付水平,或控制筹资比例,使基金收支达到平衡。

(三)强化医保基金的管理

第一,加强基金筹集管理,保证筹资的合法性。在《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单位或个人都必须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还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参保积极性,如果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拒不缴费,应当给予有效的处罚。第二,加强基金投资运营,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其收益性提升。从归属权上看,医保基金归属权属于参保人,并与每个参保人员存在密切关联。这就需要重点关注其安全性。为了避免基金被挪作他用,在基金的投资与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操作,一旦出现单位或个人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情况,就不得动用基金。为了有效保障基金安全,提升基金效益,应对基金进行分散性投资,促进投资效率提升。但也要注意加强对基金流动性的关注。第三,加强基金的给付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在保险范围内,就要及时加以补偿,但也不得随意浪费基金。

(四)取消个人账户,采取门诊统筹的办法

为了有效防止个人账户基金处于闲置状态或遭到滥用,可将个人账户进行取消。尽管医疗保险过程中,个人账户发挥的作用是关键的,尽管目前能发挥一定作用,但也存在较多弊端,因为个人账户基金要么无结余,要么结存资金较大,滥用现象普遍,所以,应当逐渐取消个人账户,利用社会统筹账户对单位与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进行统筹管理与运营。与此同时,还要实施门诊看病统筹,对各种门诊费用,如检查费、挂号费以及医药费按比例进行报销,余下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五)积极推广PPP模式的应用

目前,社会医疗报销主要有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两种,同时还有大病医疗。不同的医疗保险类型,其特点往往存在较大差异,那么采取PPP模式就显得医疗保险种类不同,特点也就不一样,也就需要采取相应的PPP模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采用服务外包的方式比较适宜,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专门负责资金筹集、给付与协调,并承担着基金投资风险。而将基金管理、保险方案的设计、医疗费用核查等业务实行外包,并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费用,这种模式已经在部分地区得到施行,政府依然是医疗保险的主导,将基金“征、管、监督”进行分离,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的优势,控制政府管理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大病医疗保险普遍采用的是特许经营方式,虽然大病发生率较低,但如果产生的费用比较高,就要采用与商业保险相类似的模式,政府部门为参保者筹资,并作为参保者大病保险费用的承担者,参保者是受益人,和保险公司双方明确各自的责任,如果约定事项发生,就需要向参保人支付费用。在此过程中,政府主要负责保险费的筹集,不断强化监督,而对保险公司而言,主要是对相关费用进行审核,负责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险,由此产生的风险是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担,通过这种方式也能时医保基金得到有效使用。

第8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共性范文

论文摘要:商业银行中的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的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邮政储蓄机构组成了我国农村银行类机构。新农村金融机构需要一个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各类商业银行需要满足新农村建设在资金上和金融服务上的需要。

金融资源的匮乏影响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影响农业先进技术的引进以及农村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增产增收的难度将加大,提升各类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能力迫在眉睫。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银行类机构主要有四类六种,分别是商业银行中的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的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邮政储蓄机构。农村银行类机构的基本情况是:从机构网点布局看,这几类机构共有124255个网点,其中104671分布在县市以下地区,占网点总数的84.2%。从资产负债看,2007年末,农村银行类机构的资产总额占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28.8%;负债总额占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29.4%。从信贷支农情况看。对“三农”发放贷款的机构主要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07年末,这三类机构涉农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和农业银行用于农村龙头企业、扶贫、乡镇企业、电网改造、基础设施贷款等)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19%,但大大低于全国的总体增长水平。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城乡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潜力。在上述支农贷款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二、农村金融机构改革与当前问题

1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

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形成了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构成的比较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这一体系从建立之初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但由于机构不完备,建立初期承担的农业开发及扶贫贷款也于1998年3月划归农业银行管理,目前的职责仅限于对粮棉油收购提供政策性贷款,与为农业发展提供政策性融资的要求相差甚远。近几年,农村金融领域主要由农村信用社一家机构维持,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它在2003年改革前由于存在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明确、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落后等重大问题,以及历史上积累了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因而出现了大面积的亏损,有的年份全行业资不抵债,削弱了其支农能力。

2农村资金的流出

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和国有商业银行资金的上存大量流向城市,使资金本来就短缺的农村经济发展遇上阻碍。农村邮政储蓄存款余额在过去10年中增加了10倍,其中大部分来自农村。农村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吸收的存款全部存入中国人民银行。从整体上看,在新农村建设中经济存在“财政投入不足、金融支持不够、民间投资不继”等三大金融资源流失问题。

3农村保险问题

农村保险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办法,也没有建立一个保险体系。现在的基本模式是: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基金以县为单位独立核算、自主管理,主要通过储蓄、国债等渠道,实现保值增值。这一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制度设计上不具备“社会保险”的性质和特点;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存在潜在兑付危机;农村养老保险给付水平偏低。

尽管如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在近几年中步伐还是有所加快。如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抗风险能力有了质的变化。根据2002年末的监管数据,资本充足率为-8.45%,截至2005年6月末,全国农信社资本充足率达5.89%。不良贷款率下降,资产质量明显改善。2005年6月末,不良贷款率17.5%,比2002年末的37%下降19.5个百分点。结束连续10年亏损,经营效益显著好转。2005年上半年,实现轧差盈余93.36亿元,同比增盈80.7亿元。资产规模不断壮大,支农服务功能增强。2005年6月末,全国农信社各项存款达30694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10769亿元,增幅为54%;各项贷款21968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8028亿元,增幅为57.6%。总之,农村信用社改革已在全国大部分省份开展起来,并且在试点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各类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中的作用

1发挥中国农业银行在新农村改革的作用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传统的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但商业化的过程中,迅速进入城市并从20世纪90年代末起开始撤销了大量的农村基层营业网点,其支农能力大大下降。今后,农业银行在农村的业务重点应放在支持农村产业化过程中的龙头企业上,通过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为适应农村各经济主体对商业性金融的需求,应加快组建新的农村商业银行可由个人和企业等出资组建。但我国银行业不对个人开放,虽然农村信用社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时允许个人入股,但不允许个人出资组建商业银行,这必将阻碍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事实上,鼓励私人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可使产权关系达到最大明晰化,优化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在已允许外资银行设立的情况下,国内银行业应适当对个人开放,而农村则是较好的实验点。

2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农副产品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办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农业发展银行应拓展资产运用领域,提高政策性贷款质量,完善整体服务功能。由于粮食企业不景气,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质量低下,若以亏损的方式长期经营必定难以为继。应对粮食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增加其自有资本,并提高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能力。对于政策性亏损,要由财政部门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直接全额划转给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在农业发展银行机构基本健全的情况下,农业银行应将这一业务返还农业发展银行。这样做可以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服务功能,同时又不浪费金融资源。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要积极探索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如将一部分邮政储蓄、社会保障资金等转存入农业发展银行。同时,应鼓励国家开发性金融参与新农村建设使开发性金融更多地参与农村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3完善邮政储蓄,建立农村资金回流制度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降低了支付给邮政储蓄的利率,现在的关键是建立对农村的“输血”机制,使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业和农村,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环。邮政储蓄转存人民银行的资金可按一定比例留给当地人民银行调度使用,通过再贷款形式由农村信用社放贷给农业企业和农户;或者允许邮政储蓄与农信社签订协议存款,将资金交由农村信用社投入农业和农村地区。也可通过购买投入农业农村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或其他农村金融债券,使资金回流农村。

4稳妥推进商业性可持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小额信贷对农村金融改革具有关键意义。除了继续办好农村信用社现有的小额贷款业务之外,应当鼓励和培育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大力发展非政府专业小额贷款机构。小额贷款组织应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明确战略目标,完善业务体系,强化人力资源建设。

5大力发展农业保险

农业作为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在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下,将加大农村金融风险,阻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弱化农产品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加剧其不平等收入。农业保险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可以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地位,引导农业金融资本流入,分散目前由农村信用社独立承担的农业系统风险和社会成本。维护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随着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保险需求的不断增加,政府应加大政策性保险的投入,并鼓励和扶持商业保险进入农业产业化、种养业等领域,大力开发与天气指数、期货指数等相关的农业保险新产品,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6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制度

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作为特殊的信贷群体,难以提供可用于抵押或为他人担保的财产,且收入不稳定,缺乏显示自己信用的衡量标准。农村信用担保制度的缺位阻碍信贷资金流向“三农”。政府在继续鼓励农户自愿互助担保的同时。应通过制度安排,财力扶持,催生一批专业性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解决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大额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第9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共性范文

我国养老金制度以前实行的是国家和企业大包大揽的制度,直至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进行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在会计确认上,很多企业都按照基本养老金的会计确认方法,而不是以企业当期应付的企业年金支付义务作为企业年金成本的确认标准,这种收付实现制的处理方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也不利于更好地衡量企业真正应付的企业年金支付义务。论文百事通

二、关于我国当前企业年金会计规范的思考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第四条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了如下规定:“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后者即为企业年金。同时就企业年金会计核算专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规范了企业年金作为独立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层面的会计处理,目的是解决企业年金投资股市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主体与基金主体界限模糊。2006年2月正式颁布的此份准则规范的对象除了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还增加了委托人。根据《信托法》:“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一是指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即法人;二是指企业职工,是自然人”。此份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委托人是指作为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因此会造成这样的困惑:在企业财务系统中,是以企业为主体,还是以基金为主体对企业年金进行核算。计提年金的企业是否需要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

2、内容上更多地具备了特殊行业准则的特点。作为具体会计准则,一般以基本准则为理论基础,把发生在企业中带有共性或具有特性的某个或几个会计业务,在要素的概念、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等方面加以具体规范。我国目前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初期,由于业务发生频率较低,我国所颁布的企业年金会计准则是针对特殊业务的具体准则。从相应的会计准则内容上看却属于特殊行业的具体准则,规范的重点针对的仍然是年金基金受托机构的信托业务,因此只能对企业的私人养老金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进行有限的指导。3、无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准则中的企业年金建立在企业年金基金的层面上,针对的是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而无论国际会计准则(IAS)还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和英国财务报告准则(FRS),其所针对的仅是企业,因此会计核算的主体范围有差别。其次,IAS、FAS和FRS都对确定缴费型计划和确定受益型计划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披露分别进行了规定,并以确定受益型计划为重点。而目前我国企业对确定缴费型年金的会计核算遵循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于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运营管理的会计核算则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对于确定受益型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却没有任何会计规范可供参考,这样最终导致企业年金业务会计处理各自为政的状态,不利于特定业务的统一核算。资本流动的全球化要求提高会计信息在国际范围内的可比性,近年来我国颁布一系列会计准则,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力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因此对于企业年金计划这种新型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应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考虑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与适用性,可进行必要的修正,从而使我国上市公司正确核算企业年金业务有章可循。新晨

三、规范与加强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养老金制度正由单一型变为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政府为了弥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高覆盖、低保障的不足,鼓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基于企业与职工利益角度的企业年金会计核算体系,规范和加强企业年金会计核算。

首先,虽然近两年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较快,但大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与核算,少部分由企业自办、商业保险或工会经办。这种单一的组织形式带来的问题很多,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与完善企业年金组织形式与会计核算模式。

其次,我国就企业年金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年金基金》,它的作用在于规范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会计核算处理,为企业年金基金的统一会计核算奠定了基础,但我国就企业年金计划的会计核算并未形成企业年金专门的会计规范,因此,为了使企业年金会计准则同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范围相一致,应针对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专门制订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准则,便于各类企业采用,从而有利于企业年金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最后,在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体系中,由于涉及大量的精算假设、精算方法、折现基础以及必须对许多复杂的未来事项进行估计,因此这种类型的企业年金计划一直未纳入我国的会计核算体系中,但我国确定受益型企业年金计划是有市场需求的。我们需要发展多种类型的企业年金,积极培养精算人才,使企业年金有关经济事项能进行正确的会计确认,同时会计计量也能在相关性的基础上达到可靠性的标准,为会计记录与披露打造平台。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