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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4〕151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快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升和改善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质量,按照《上虞区“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区委办〔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东进闸排涝河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东进闸排涝河,起点驿亭西陡门至终点新东进闸,全长21.8公里。其中驿亭镇约0.6公里,小越镇约4.5公里,谢塘镇约3.9公里,百官街道约2.0公里,盖北镇约2.2公里,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约8.6公里。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全面落实东进闸排涝河“河长制”管理,加强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东进闸排涝河主干河道两侧各200米和沿支流上溯500米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达到无杂物漂浮、无违章设置、无护岸坍塌,无污水直排、无污泥淤积“五无”目标,努力营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东进闸排涝河新环境。
三、职责分工
东进闸排涝河“河长制”实施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进行,具体实施单位为驿亭镇、小越镇、谢塘镇、百官街道、盖北镇、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科技局为联系部门,区农办、水利局、环保局、农林渔牧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水务集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政协办、党校、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局、广电总台、审计局、安监局、城管执法局、服务业发展局、围垦局、港务局、城改局、公积金中心、国土局、供电局、联通公司、民生银行、人保公司等为分段联系单位。
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⒈驿亭镇、小越镇、谢塘镇、百官街道、盖北镇、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6个乡镇(街道、开发区)作为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区域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质量负总责,负责做好辖区内东进闸排涝河主干河道和支流的垃圾、杂草、漂浮物的清除和拦截;负责东进闸排涝河主干河道两侧各200米和沿支流上溯500米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违章建筑(含污染源)、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和东进闸排涝河主河道两侧200米和沿支流上溯500米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以及河岸内滩涂陆域的日常保洁和沉船打捞工作。
⒉区科技局为工作联系部门,负责上情下达、信息收集报送等联系工作;按照总体工作目标和要求,根据实施单位上报计划,负责东进闸排涝河“河长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解落实,开展督促考核。
⒊区农办负责农村生活污染排放管网建设,加快东进闸排涝河沿线村庄生活污水纳管;负责指导监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按照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加强沿线农村环境整体建设。
⒋区环保局负责东进闸排涝河沿线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负责水质监测的设点和定期检测工作;做好污染源治理计划的编制,着重抓好工业污染治理;严厉查处各类环保违法行为。
⒌区农林渔牧局负责牵头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开展东进闸排涝河主干河道两侧各200米和沿支流上溯500米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农业面源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以及做好渔簖的管理工作,指导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政策制订;负责原国营农场水面保洁工作。
⒍区水利局负责牵头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开展东进闸排涝河主干河道两侧各200米和沿支流上溯500米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河道违章搭建清理、河道清淤整治和配合有关部门及乡镇水面保洁等工作;负责水体置换工作。
7.区交通运输局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开展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综合治理。
8.区财政局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开展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综合治理。
9.区城管执法局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开展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综合治理。
10.区国土局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开展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综合治理。
11.水务集团配合建设局、各有关乡镇(街道)开展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治理中的截污工程建设。
区级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上虞区“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区委办〔2014〕2号)文件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共同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分段联系部门要加强日常联系支持,确保东进闸排涝河治理工作绩效。
四、内容及措施
⒈加强对工业污染源执法监管。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严把水污染项目落户。持续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对重污染行业产业转型升级进行量化考核、综合排序和分行业排序,对排名靠后的企业依法实施排污权指标削减和限期整治等综合措施,倒逼转型升级。组织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依法采取高额罚款、追缴超标排污费、停产整改、媒体曝光、人员拘留等严厉措施,不断加大对东进闸排涝河沿线水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清除沿线排污口。
⒉加快工业污水收集处理。加快驿亭镇、小越镇、谢塘镇、百官街道、盖北镇、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切实提高污水纳管率。
⒊清理整治沿线畜禽养殖和水面养殖场所。限期清理关停东进闸排涝河主河道两岸100米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和水面养殖场所,整治限养区内主河道两侧200米及支流纵深500米两侧200米范围内的畜禽和水面养殖场所。限养区内存栏2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实行全面治理,配套农牧循环处理设施,实行生态养殖;存栏2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应结合“三改一拆”专项整治逐步实施关停。
⒋加快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加快百官街道、驿亭镇、小越镇、谢塘镇、盖北镇等集镇污水管网建设,加强“六小行业”污水整治,努力提高集镇污水收集处理率。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有序推进村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
⒌全面清理、整治东进闸排涝河两侧河道环境。全面清理、整治东进闸排涝河主河道两侧各200米支流河道上溯500米两侧200米各类违章建筑、沿河瓜棚、非法渔业养殖设施、垃圾集中收集点、厕所,及时清理河面打捞上来的垃圾堆放点。
⒍切实加强河道保洁管理。进一步健全东进闸排涝河河道长效保洁机制,东进闸排涝河水域范围和主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的日常保洁由区域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具体负责。区财政按年度考核得分情况,“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3000元/公里·每年,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开发区)配套〔东进闸排涝河各乡镇街道保洁长度汇总表见附件3〕。
7.确保河道安全畅通排涝。按计划加强东进闸排涝河河道清淤常态化管理,实施河道沉船打捞、鱼簖、鱼网(鱼箔)、船屋整治任务,保障河道排涝顺畅。
8.加强东进闸排涝河水体水质监测。在东进闸排涝河沿线各乡镇、街道设立固定监测点,加强水质监测,掌握水质动态变化情况,力求断面水质逐年好转。
五、时间安排
⒈调查摸底阶段(1月6日——4月24日)。完成东进闸排涝河主干河道两侧各200米和沿支流上溯500米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分布状况和沿河河道环境情况的调查。
2.动员部署阶段(2月1日——2月15日)。召开动员大会,启动整治工作方案。
⒊综合整治阶段(4月25日以后)。根据《东进闸排涝河 “河长制”管理一河一策实施方案》,按照责任和分工要求,逐年开展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计划完成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治理和沿河河道环境整治。
六、工作要求
⒈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成立以胡文炜常委为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东进闸排涝河 “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陈荣荣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逐年列出整治计划,按期推进实施。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支持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促进“河长制”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⒉严格执法,营造氛围。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巩固河道综合整治成果,减少边治理边污染的现象。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和宣传平台开展东进闸排涝河“河长制”工作宣传,增强全体群众保护水环境的意识,使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并参与支持东进闸排涝河整治工作,形成良好氛围。
⒊规范制度,强化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东进闸排涝河辖区“河长制”实施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进展、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明查、暗访等形式强化督查,定期通报,督促落实,并建立起“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各单位要落实目标责任制,逐级抓好落实,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底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结果与“以奖代补”资金和干部实绩挂钩,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东进闸排涝河“河长制”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及“河长”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力的单位及“河长”,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附件:1.东进闸排涝河 “河长制”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分解表
2.东进闸排涝河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段污染源数量明细表
3.东进闸排涝河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保洁河道长度汇总表
4.东进闸排涝河2014年—2016年水环境治理工作计划表
5.东进闸排涝河水环境治理2014年度工作任务表
西安市地方志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常设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四)组织专家对已编纂成稿的地方志进行审查验收;
(五)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七)组织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及业务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以市、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制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八条 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地方志编纂工作,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资料的报送和所承担的编写工作,明确具体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按时完成编纂任务。
第九条 地方志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字编纂能力,专职编纂人员的配备应当与地方志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的编纂工作。
第十条 从事地方志编纂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地方志业务培训,在编纂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保守秘密,存真求实,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地方志的编纂应当观点正确,资料翔实,体例完备,结构合理,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十二条 地方志书每20xx年左右编修一次,遇有重大事件发生,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适时组织编纂。
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按年度连续组织编纂。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资料征集制度。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第十四条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图照(包括电子文本)、音像、实物等资料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遗失;地方志编纂工作完成后,应当移交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或档案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
第十五条 以市、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 以市、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实行审查、验收制度。编纂完成后,应依法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合格的,方可公开出版。报送审查验收时,应当按照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审查机构应及时认真地组织审查,按时对审查对象出具审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已经通过审查验收的地方志书和经批准的地方综合年鉴,未经原审查验收或者批准的机构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八条 以市、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实行出版备案制度。地方志出版后3个月内,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并按照规定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
第十九条 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公开出版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月内通过媒体以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方便社会使用。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在地方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种类和期限报送有关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未将文献资料及地方志文稿依法归档,造成损毁、遗失,或者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执行审查验收制度擅自出版的,或未经终审机构同意,对通过终审的书稿进行改动后擅自出版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村、乡镇(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编纂本单位的志书等地情资料书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20日起施行。
地方志的概念地方志是记载地方、地理、古代世界、历史等,由古代如何演化成现代的因由。地方志是志书及与其有关的方志机构、方志编纂、方志工作、方志事业、方志文化等事项或活动的总称,简称方志。地方志书是记述特定时空内1个方面或各个方面情况的资料性文献。
现存最早的全国地方志,是公元820xx年唐代李吉甫编的《元和郡县图志》(后因图佚,改名《元和郡县志》),共40卷,后有部分散失。地方志按它记述的空间不同可以分为行政区域志和非行政区域志2大类。
地方志书:地方志简称方志、地方志。地方,即地域;志,就是记述、记载的意思。即按一定体例全面记载某一时期某一地域的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情况的书籍文献。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包括方志和年鉴。
方志记述的对象是一地自然与社会时间范围是历史和现状性质是资料性著述。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发展劳务经济和统筹城乡就业,有效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基础工作和基本能力建设,提高其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方便、快捷的就业服务,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促进全市农民增收致富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整合资源、夯实基础、规范服务、整体推进”的要求,在全市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按照“一人一卡、一村一册、一乡一柜、一县一库”的要求,建立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基本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农村适龄劳动者就业、失业、培训、社保等基本情况,建立起农村劳动就业动态管理服务机制,使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到每一位农村劳动者。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基本要实现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动态化目标。建立起转移就业动态管理服务体系和公共就业人性化服务的工作制度。使农村劳动力能够就近享受到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三、实名制登记人员范围
1、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年龄在16-60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2、从统计时间算起,一年内在非农产业就业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四、工作内容
(一)实名制管理内容。就业实名制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农村劳动力个人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以本人身份证上姓名为准)、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等;就业信息包括:就业状态、求职意愿、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去向、就业时间、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联系电话等。
(二)实名制管理方式。就业实名制管理,先建立纸质台帐、再录入微机,确保记载真实,查有实据。数据由行政村(本人、家属、村信息员)填报,乡镇(街道)、县(市、区)、设区市逐级汇总上报。行政村信息员定期做好本村农村劳动力及转移就业调查工作,2012年每半年报告其动态变化情况,从2013年开始按季报告。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就业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将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对实现就业人员的就业时间、就业去向、合同签订、工资收入等就业信息半年(季)更新一次,确保管理信息真实全面。
五、工作步骤
根据“一次规划,统一实施,滚动完善”的原则,以农村适龄劳动力信息档案为基础,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工作平台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相结合,及时掌握劳动力流动情况,形成反映农村劳动力就业基本情况的动态信息登记管理服务制度。
(一)准备部署阶段(年10月-年底)。根据省、市要求,制定本地区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相关文件,组织各乡镇(街道)召开专项会议布置细化工作,组织相关基层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业务培训。
(二)统计调查阶段
(2012年月至2012年6月)。在全市实施农村劳动力资源基本情况的首次调查登记;完成有转移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农民基本情况的调查登记;完成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登记, 建立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基本信息数据库。
(三)数据总结阶段(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全面完成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基本情况调查登记,建立完善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基本信息数据库,建立起全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动态管理服务机制。
六、实名制管理工作要求
(一)建立就业实名制管理登记制度
1、各县(市、区)要摸清辖区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农村劳动力和转移就业的人员底数,每名农村劳动力要填写《省农村劳动力登记卡》(见附件1),各行政村(社区)要建立健全全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册,各乡镇(街道)建立农村劳动力信息台帐并专柜储存,各县(市、区)建立数据库,所有卡、册、柜、库数据一致,且均为实名,并采取定期更新方式,实施动态管理。
2、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一是明确村信息员、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协理员、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职责。二是认真填写、汇总相关数据,保证真实有效。三是明确数据定期更新时间,在2013年前每半年更新一次,2013年后每季更新一次。四是明确报表定期上报方式和时间,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市局。
(二)建立就业实名制调查统计制度
1、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行政村(社区)专(兼)职劳动保障信息员作用,建立责任制,划片包干,负责属地内适龄劳动者基本情况调查。行政村(社区)专(兼)职劳动保障信息员应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半年(季)调查一次,调查时间为半年(季)、全年度的最末月。专(兼)职劳动保障信息员要及时采集、登记适龄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变动情况并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协理员按规定将调查数据录入信息系统网络,更新相关数据。
2、根据省厅专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统计表,将农村劳动力及转移就业人员纳入就业实名制统计范围,实行以行政村(社区)为基本统计单位的就业实名制统计报表报送办法。完善就业实名制统计基础资料和台帐管理,对实名制登记情况和提供就业服务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电子台帐。
(三)实现实名制管理与就业服务相结合
各县(市、区)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同时,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37号)明确的行政村承担就业工作的职责,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实名制管理掌握的农村劳动力实际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四)建立依托信息化系统的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倾斜,优先保证基层开展公共服务必需的设备和网络建设投入,加快信息网络建设。依托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和转移就业数据库,逐步向省级集中,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全程信息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就业实名制管理,是各级政府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重要职责、也是考核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及工作成效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采取得力措施,抓好就业实名制管理的实施工作。
(二)制订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纳入就业工作计划,抓紧制订推进方案和实施办法,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当前要尽快落实开展农村劳动力及转移就业调查工作,做到人员底数清楚;要完善服务设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研究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提出具体任务目标和时间要求。
(三)充实管理人员队伍。各县(市、区)要结合辖区内面积、人口数量、特别是新成长劳动力和富余劳动力情况和需求,合理配置专兼职调查员。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政[]79号)文件要求,各行政村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动态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工作职责,由农保统计人员(没有农保统计人员的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统计工作,同时要发挥大学生村官的作用,负责本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动态管理等基础工作。要根据就业政策和实名制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对基层从事实名制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等培训,原则上经过2-3年时间普遍轮训一次,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市七届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决策部署,围绕管理规范、绿色生态、推动发展要求,把管理细起来、执法硬起来、服务优起来,切实提高矿产开发利用质效,为加快建成“三市三区”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以压减矿山总量、优化矿山布局、提高准入门槛、推进扩能升级、限期排污达标为目的,着力加强矿山企业生产过程监管,通过实行科学规范、细致有效管理,推进矿山“五化”建设(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三、工作措施
(一)细化管理,执行矿山新标准。
1.科学编制矿山规划,优化空间布局。落实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坚持生态开发、保护优先、节约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发展方向,实现矿产资源规划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不断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开局与结构,合理开发利用全市矿产资源。充分发挥我市优势矿产资源潜在价值,提高深加工能力,拓展产业链,提升附加值。
2.严格矿山准入标准,推动提档升级。矿山开采规模不得小于以下标准:露天采石场30万吨/年、饰面石材1万立方米/年、重晶石矿3万吨/年、方解石矿3万吨/年、硫铁矿9万吨/年;其它地下开采矿山不得小于3万吨/年。矿山开采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除各类石灰岩、化工用灰岩、饰面石材以外的其它甲类矿产必须采用井工开采。建筑石料及其它露天开采矿山应该埋设明显界址标识桩。凡达不到新标准的矿山一律实施关闭。同时,对所有矿山企业试行质效管理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与矿山企业年审和扩能等审核审批直接挂钩。
3.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细化流程管理。
(1)建立部门联合踏勘制度。对拟新设非煤矿山采矿权和调整矿区范围,联合安监、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现场踏勘,并书面征求意见;局矿管科、耕保科、规划科、利用科、地灾防治中心、乡所要联合参与踏勘会审。
(2)严格各类方案核准备案。矿山办证应提供完整的审批资料,包括国土、安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业等相关部门前置要件,涉及公路、电力设施的同时应提供主管部门允许开采证明。
(3)实行净矿权出让。在采矿权出让前,由矿山所在乡镇、村民代表,对拟出让采矿权项目的环境评价、林地占用、水土保持、征地拆迁等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形成一致意见,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出让。
4.强化生态环境整治,建设绿色矿山。
(1)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要求矿山开采企业必须做到生产性、过程性恢复治理,做到“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边复绿”;排土场必须有专项设计并及时复垦恢复植被;矿山开采形成采坑应及时充填,无法充填的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围栏;造成地面变形、地下水位下降、矿震等地质环境问题,影响居民住房及其他设施安全的,督促矿山企业进行恢复治理或补偿安置。
(2)强力推行采石场防尘降噪设备。督促露天采石场全部采用带稳压收尘装置湿式凿岩机、机械铲装、封闭破碎及封闭加工车间。设施设备及排放不达标的矿山不予通过年审并限期整改。
(二)强化执法,构建矿业新秩序。
1.明确执法监管责任。各国土资源所、矿管科、执法监察局和全员监管小组主要对矿山是否存在无证开采、开采矿种不符、越界越层开采及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破坏性采矿、粉尘污染、排土场安全隐患、防尘降燥设备更新不到位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等问题进行检查。
2.建立执法检查机制。实行月查季巡随机抽查制度。即国土所每月到矿山检查1次以上,矿管科每季度检查1次以上,全员监管小组全年随机抽查15次以上。每次每项检查均实行填表记分,纳入矿山企业质效评价。实行执法检查信息互通机制,通报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即时移送相关单位处理。
3.加强违法预警处置。对矿山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实行预警提醒、限期整改。屡查不改的依法处理,记入黑名单,停止证件审核审批,直至问题得到彻底整改;严重问题立案严肃查处,查处结果及时通报公示。
(三)优化服务,塑造矿管新形象。
1.加强业务培训。针对矿山企业技术力量缺乏问题,定期组织矿山企业技术人员培训,宣传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政策,学习开采技术规范、矿山生态复绿、矿产资源补偿费在线申报、采矿权年审等基本知识,全面提高矿山企业管理水平。
2.实施全员管理。建立全系统全员联系矿山企业制度,实行局班子成员联乡镇、中层干部联矿山、系统干部职工全员参与的矿产开发利用质效监管模式。监管小组主要检查矿山证照,开采和地质环境恢复情况,检查国土所、矿管科、执法局履职情况,加强与企业沟通,帮助解决生产、办证中的困难。
3.提高服务质量。实行窗口统一受理,一站式服务,限时承办。涉及市内重要矿政项目申办审批需要到市局、省厅办理的,可安排矿管科人员引导、协同办理。
4.推进审批改革。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相关规定,由企业自行按要求组织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矿山储量核实、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报告。同时根据省政府规定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合并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凡通过评审后均予认可。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国土资源所、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质效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产资源管理科,负责活动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科学发展观为核心,以服务经济发展为重点,以为当地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为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信息需求提供服务。
二、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
市场股要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对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上涨、下跌或者小幅上涨、小幅下跌的原因,价格基本稳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间的关系进行综合分析。
1.完善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日监测制度。市场股要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监测点,确定专人将当日采集的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信息于16时前以电子邮件上报市局。
2.完善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周分析报告制度。县局市场股每周要对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上涨、下跌或者小幅上涨、小幅下跌的原因,价格基本稳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间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每周二前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季度分析报告制度。县局市场股每季度要对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上涨、下跌或者小幅上涨、小幅下跌的原因,价格基本稳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间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季度综合分析报告,并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4.市场股从2009年5月1日起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日监测制度,将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监测情况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5.市场股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化情况每周综合分析制度,并于下周二前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6.市场股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化情况季度综合分析制度,并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
市场股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要对市场主体变化、流通领域食品监测、消费热点、违法广告、商标申报注册等情况每季度进行分析,并在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形成分析报告,报当地党委、人民政府。
一是市场主体变化。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增加或减少的原因、对策以及投资的领域、投资的热点等进行综合分析。各县、区局对应市局相关科室上报。(协办股室:企业个体股,报送时间下个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市场股汇总,联络员:付永波、彭天梅。)
二是流通领域食品监测。主要是对监测的数量进行归纳,综合判断市场食品安全的指数,存在的问题,应对的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各股室、分局、工商所对应县局相关科室上报。(协办股室:12315,报送时间下个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市场股汇总,联络员:董剑波。)
三是消费热点。主要是分析当前民生关注的消费热点问题是什么,对消费与发展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为政府引导消费提供依据。各股室、分局、工商所对应县局相关科室上报。(协办股室:12315、消协办,报送时间下个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市场股汇总,联络员:董剑波。)
四是违法广告监测。通过监测数据,分析违法广告重点及表现形式,提出下步监管重点。各股室、分局、工商所对应县局相关科室上报。(协办股室:企业个体股,报送时间下个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市场股汇总,联络员:杨树华。)
五是商标申报注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件数,未来商标拓展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协办股室:企业个体股,报送时间下个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市场股汇总,联络员:杨树华。)
四、要求
1.市场股要将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动情况、每周综合分析报告和每季度综合分析报告抄送市局市场科,将每季度市场监管信息分析报告上报市局市场科。
2.要加强对市场监管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的组织领导。担负任务的股(室)要指定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硬的人员专人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的落实,报告内容要具体、详实,做到数据准确及时、分析原因透彻、建议合理可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蔬菜质量平安管理。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蔬菜质量平安工作的领导。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蔬菜质量平安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蔬菜质量平安的监督管理工作。
做好蔬菜质量平安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环境维护、工商、卫生、商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开展蔬菜质量平安知识的宣传。
并对生产、加工、经营蔬菜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蔬菜质量平安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查询。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和鼓励投资无公害蔬菜的生产。组织建设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基地,逐步实现本市蔬菜无公害化。
第二章生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蔬菜生产基地规划。
建设蔬菜生产基地必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达到蔬菜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作为蔬菜生产基地。
第七条禁止向蔬菜生产基地及其周边地带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粉尘、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市农田灌溉水质规范的水灌溉菜地。
第八条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药使用的规定和农药防毒规程。提倡使用生物农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产品质量规范、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以及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农药。禁止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蔬菜生长激素类物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品种。
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禁止在蔬菜集中产区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蔬菜集中产区目录。
第九条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使用平安间隔期的规定。未过农药平安间隔期的蔬菜不得采收上市。
第十条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施用肥料。提倡施用加工处置后的有机肥料、复合肥料、生物肥料。降低蔬菜有害物质残留量。
第十一条蔬菜生产基地应当依照蔬菜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做好蔬菜生产质量平安自检工作。
对第十二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宣传推广蔬菜生产新技术、新材料、良种。提高蔬菜生产人员的蔬菜病虫害防治技术和检测水平。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的监督检查。推广平安高效农药,指导平安合理使用农药。
第十四条环境维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及其周边地带的环境质量检测和污染防治管理。
第十五条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认定和无公害蔬菜产品认证。经认定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和认证的无公害蔬菜产品可以使用相应的证书和标志。
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认定和无公害蔬菜产品认证以及标志的管理工作。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认定和无公害蔬菜产品认证以及标志取得的条件及顺序依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营
第十六条本市实行蔬菜销售检测制度。
配备专业检测人员,蔬菜批发、大型零售市场应当配置检测设施。对销售的蔬菜进行农药、硝酸盐、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量检测,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有条件的应当配置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本条第二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蔬菜零售市场。对销售的蔬菜进行检测,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销售的蔬菜进行检测。
经认证的无公害蔬菜可以实行免检。
第十七条依法成立的检测机构。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蔬菜质量平安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经检测发现有害物质残留量不符合标准的蔬菜。并及时演讲农业、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销售者拒绝接受检测的不得进入蔬菜市场销售蔬菜。
第十九条经认证的无公害蔬菜挂牌销售时。
蔬菜市场应当为经认证的无公害蔬菜设立销售专区或者专柜。
不得假冒无公害蔬菜销售。未取得无公害蔬菜认证的蔬菜。
第二十条农业、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蔬菜销售的监督检查。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同一生产地或者销售地的同一批次、同一类品种蔬菜的同一检测项目指标不得重复抽检。蔬菜抽检。
第二十一条蔬菜贮藏、加工、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用餐单位和餐饮馆应当推销经检测质量平安符合规范的蔬菜。
第二十三条本市实行蔬菜质量平安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
向蔬菜批发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告知其质量平安责任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农业、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
并向农业、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蔬菜批发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对市场销售的蔬菜质量平安负责。因蔬菜质量平安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倾倒、填埋、焚烧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环境维护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一)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规范的水灌溉菜地的责令改正。
(二)蔬菜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蔬菜生长激素类物质的责令停止使用。
(三)蔬菜集中产区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责令停止销售。
(四)采收未过农药平安间隔期的蔬菜上市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毁违法销售的蔬菜;对其中经过无害化处置可以符合规范的责令限期作无害化处置,拒绝作无害化处置的予以销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处违法销售蔬菜(含已出售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有毒有害包装物,或者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五次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总体要求,立足提高质量、保障安全、扩大内需、促进增长,努力营造有利于质量提升的社会环境,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质量保障能力,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促进企业质量意识普遍提高,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杜绝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群众对产品质量的满意度明显提升,进一步提高我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宏观质量管理,提高企业质量控制能力。继续深入实施名牌产品战略,促进我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企业和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并积极组织名牌产品的申报。
(二)加强对我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分类指导,对市级重点监控产品扩大监督检查和抽查覆盖面。
(三)组织好各项专项整治活动。认真落实我市20项民心工程之一的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区域性质量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加大处罚力度,惩治违法行为,有力震慑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组织对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全面巡查,对重点获证企业持续保证能力进行专项检查,做到问题企业限期整改,违法企业依法处罚,坚决打击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五)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深化食品企业日常动态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抓住区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食品安全重点区域整治,防止发生区域性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提高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
(六)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和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加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行为。通过对起重机械和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自查、检查和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摸底排查,建立相关台帐等措施,排除特种设备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认真为企业开展标准信息服务。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平台的作用,为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应对贸易技术壁垒,准确、及时地提供标准信息服务。
(八)开展以涉及民生的计量器具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无证生产、打击假冒伪劣和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
(九)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提高认证质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加强对“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工作扎实、高效、有序展开。我局成立以郝官廷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的“质量和安全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质量管理科。
(二)注重宣传,扩大声势。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深入人心,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和安全意识。加大对“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质量和安全年”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三)精心组织,密切配合。
从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搞好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改造和建设。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拆迁。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范围及时通知有关的公安、工商及其他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以下事项:
(一)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二)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本条规定的暂停办理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第十条 在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因出生、结(离)婚、转业(复员)等原因确需在拆迁范围内入户或分户的,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安置或者委托拆迁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行统一拆迁。
自行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安置工作。
委托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安置承办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承办单位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五日内,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由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明确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扩大面积安置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其副本送交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协议双方也可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分别保存,作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与安置的凭证。
拆除依法代管房屋,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在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协议而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住处的,不停止拆迁的实施。
第十六条 到达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期,或者到达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截止日期,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七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到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截止日期,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人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或在被拆迁人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得对未搬迁住户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煤气等影响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安置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安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的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核发证照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房屋成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拆迁人应当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新或者由产权单位自建,建后产权仍属原房屋所有人,拆迁人负担其全部费用;
(二)拆迁人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三)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本条(一)、(二)项规定的补偿形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拆除私有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偿还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差价结算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偿还建筑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二)偿还建筑面积大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三)偿还建筑面积小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拆迁国有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其结算差价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国有和集体所有住宅房屋,其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时,互不结算差价;其偿还面积大于或小于面积时,其超出或不足原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第二十六条 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不要产权需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
(二)不要产权也不需要安置的,拆迁人按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标准对原房屋作价收买;
(三)要求偿还产权的,新旧房屋均按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标准结算差价。
第二十七条 拆除出租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该合同条款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八条 拆除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个人购买或建造的房屋,拆迁人按照有关各方的投资比例予以分别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除产权不明或无合法继承人的私有房屋,由拆迁人报请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登记、摄影备案、评估价格后,由拆迁人按规定将补偿费如数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为储存。
第三十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建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被拆迁人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迁时,由拆迁人付给搬迁补助费,对提前搬迁的可给予奖励。
在规定的搬迁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过冬的,还应当付给越冬采暖补助费。
拆迁人未能按照规定日期组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迁的,应当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过冬的应当加发越冬采暖补助费。
越冬采暖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分为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和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须具有该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照或租赁手续。其中需要作为工商用房安置的,还必须具有营业执照。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须具有该住宅房屋的所有权证照或租赁手续、以及拆迁范围内的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新建回迁用房,必须符合《吉林省民用建筑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以及尽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确定。
拆迁人对于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具体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七条 拆除住宅房屋,应当依据拆除房屋居住面积安置;原房屋居住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的,按上一年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安置。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当地统计部门未公布上一年人均居住面积的,可按上溯一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居住面积计算。
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规定安置:
(一)两对以上(含两对)夫妻居住一套房屋,属同辈的,分户安置;属不同辈的分室安置。
(二)拆迁通告时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与父母分室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也可分室安置。
(三)夫妻以外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异性家庭成员,分室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也可分室安置。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综合开发区内,按照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安置的,拆迁人对超过原房屋居住面积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房屋建筑成本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扩大面积安置费,由使用人所在单位交纳;所在单位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单位和使用人共同交纳;所在单位无力交纳的,由使用人交纳。
对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或属于前款规定,已经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了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还要求增加面积的,拆迁人对增加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商品价格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
扩大面积安置费交纳者对房屋享有的权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无力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居住面积安置或调换安置。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综合开发区内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
(一)不分户只安置一套一室住房的。
(二)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当地民政部门共同核实,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户。
第四十二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应当以拆迁公告公布之日拆迁范围内常住人口为依据。但在拆迁范围内原为常住人口的下列人员应列为安置人口:
(一)现役军人(不含配偶户籍在外地的);
(二)户籍在学校、幼儿园的学生或学龄前儿童;
(三)支援边疆建设的夫妇一方。
第四十三条 《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前自建但无房屋证照的独立住宅房屋,其使用人具有城市户口、粮食关系,又确无其他住处的,拆除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拆迁人按照房屋建筑成本有偿安置。具体安置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条 住宅房屋兼作营业房屋的,拆迁时按住宅房屋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对其中符合拆迁条件的,责令补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以直接责任者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对不符合拆迁条件擅自拆迁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范围的,拆迁人负责赔偿被拆迁人的经济损失。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不具备拆迁安置承办资格的单位承担拆迁安置工作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对双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在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前擅自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停水、停电、停止供热、供气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不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对未按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安置的,责令拆迁人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规定予以调整;逾期不调整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被拆迁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妨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与拆迁安置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中的房屋重置价是指上一年建筑相同结构、相同标准房屋的单方工程造价。
1.1系统硬件结构
实验室钥匙控制柜是基于嵌入式STM32硬件而设计的,主要包括STM32F103ZET6中央控制器模块,TCP/IP网络通信模块,指纹采集模块,电磁锁驱动模块。
1.2嵌入式处理器
STM32嵌入式处理器是ST公司基于ARMCrotex-M3内核的STM32F103ZET6STM32嵌入式处理,该处理器运行最快速度能够达到72MHz。内部集成了512K的闪存程序存储器,以及高达64K字节的SRAM,支持睡眠、停机和待机模式。根据STM32数据手册,该处理器在IO方面多大112个快速IO,所有IO都支持中断处理,同时还配有13个通信接口,内部集成了5个USART接口、3个SPI接口、2个I2C接口、1个SDIO接口,FSMC和USB接口。这些丰富的外设资源使得这款芯片非常适合与本系统的开发,同时又提供了非常方便的后续升级和维护。
1.3指纹验证
模块验证正确的时候,钥匙柜自动打开电磁锁,教师便从柜子里面拿取实验室钥匙柜的钥匙。管理员也可以通过指纹验证进入系统,对钥匙柜进行系统设置。本系统采用的FM-180指纹采集块,FM-180属于高亮背景光学头指纹识别设备,采用光学指纹传感器,由高性能DSP处理器和FLASH等芯片构成,具有指纹图像处理、模板提取、模板匹配、指纹搜索和模板存储等项功能。指纹采集块和STM32是通过USART1来通信的,双方的通信按照通信协议进行数据传输。STM32的指令、模块的应答以及数据交换都是按照规定格式的数据包来进行的。主机必须按照通信协议要发送的指令或数据,也必须按协议解析收到的数据包。
1.4网络模块
本系统的TCP/IP网络模块,主要是向管理服务器上传数据和报表。将数据正确发送到以太网、将以太网上的数据正确接收到是本网络模块的关键。要在以太网上正确传输数据,使用网络协议是必不可少的,而TCP/IP协议是首选。使用完整的TCP/IP协议当然能够实现上述要求,但由于本系统使用了嵌入式硬件和软件系统,其资源有限,因此必须对协议进行精简。所以,本系统要针对STM32嵌入式硬件进行TCP/IP协议的嵌入以及设计应用层的协议。目前基于STM32嵌入式控制器的以太网设计都是嵌入是UIP协议。UIP是一个可实现的TCP/IP协议组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UIP的实现目标是保持代码大小和存储器的使用量最小。UIP代码的大小和RAM的需求比其他一般的TCP/IP栈要小很多。所以本系统中使用UIP协议栈。
1.5GUI模块
本系统中钥匙柜终端的操作界面都是基于触摸屏来实现的,包括状态的显示,信息的输入,系统设置输入等都是通过触摸屏交互。钥匙柜端使用的触摸屏分辨是240*320,显示效果细腻、清晰。该TFT屏的控制是通过STM32的FSMC接口,再配合嵌入式图形软件uC/GUI,实现了简易明了的终端控制界面。
1.6电磁锁驱动模块
本系统选用的电磁锁为瞬间通电,耗电省,结构简单,安装方便,使用成本低等优点。电磁锁工作参数是:工作电压12V,允许电流600mA,通电工作时间小于1S,允许通电最大时间10S,插销长度为10mm。综合以上电磁锁工作条件,本系统中STM32的GPIO口输出电流有限,因此需要加一级电流增强,所以利用GPIO控制小功率晶体管来驱动电磁锁,实现电磁锁的开关。GPIO通过限流电阻接到NPN晶体管的基极,晶体管的集电极接电磁锁,使用12V电源。当GPIO输出高电平时晶体管导通,电磁锁有电流流过,驱动插销工作,实现开关功能。
1.7摄像头模块
本系统采用OV7670摄像头模块。OV7670是OV公司生产的一颗1/6寸的CMOSVGA图像传感器。该传感器体积小、工作电压低,提供单片VGA摄像头和影像处理器的所有功能。通过SCCB总线控制,可以输出整帧、子采样、取窗口等方式的各种分辨率8位影像数据。该产品VGA图像最高达到30帧/秒。用户可以完全控制图像质量、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该图像传感器应用独有的传感器技术,通过减少或消除光学或电子缺陷如固定图案噪声、托尾、浮散等,提高图像质量,得到清晰的稳定的彩色图像。
1.8数据报表
实验室管理软件在每一个时间段内都必须生成相应的数据报表,以记录实验室使用的具体情况。数据报表保存在服务器的硬盘空间内,以便随时可以查看。
2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