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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有以下条件的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失业前,公司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失业保险满1年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包括下列情况: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合同到期);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和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个人原因离职、合同同到期个人不续约离职这些都不在失业险所规定的“失业”里面,都不能领取到失业金。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建立阶段。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l)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2)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到了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4)确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申领程序。《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5)重新调整了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缴费5—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为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6)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7)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们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目前,失业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就当前各国对失业问题的解决情况来看,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以下将对中日两国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进行更进一步的比较,并通过比较找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与日本相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建立时间短,而且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通过与日本的对比分析,有利于取长补短,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资格条件比较。失业保险的对象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却因暂时失去职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人。也就是说,作为失业保险的受给者,有着严格的条件。从两国的共同点来说,基本包括以下几点:(1)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须是非自愿失业,防止故意失业获取失业保险金。(3)已办理失业登记,又有求职要求。但要求的宽严程度不同:我国规定投保期限为一年,如果缴费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日本是离职前一年中要有六个月的缴费经历。
2.给付内容比较。(1)给付标准:给付标准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水准,但是它原则上达到受益人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不能妨碍就业意志。日本规定一般劳动者每天的失业津贴相当于失业前半年平均工资的50%—80%,即平均日工资越高,基本失业津贴越低,反之则越高,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国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发放。(2)给付期限:两国都有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的规定。日本采用综合标准,失业津贴的领取期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期长短及就业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长领取期限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况(经济衰退、全国就业形势严峻、跨地区求职、职业培训延期等)可酌情延长领取期限。我国采用的标准比较单一,根据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费用负担比较。采用何种负担方式,取决于政府对失业应负责任的认识、企业的经济效益、历史传统等因素。日本失业保险金支出的部分由国家(政府)、雇主、雇员三方负担。并不实行全社会统一的单一失业保险费率,而是根据各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雇主与雇员根据本行业的费率,按照等比制分担失业保险费。此外,国家财政负担部分费用。其中:一般求职者津贴和短期特例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4;日雇劳动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3;继续雇用津贴财政负担1/8。而用于雇佣保险事业支出的部分则完全由雇主缴纳。我国采用单一的失业保险费率,城镇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不固定负担部分费用,只在事业保险给付出现困难时提供紧急援助。
4.管理体制比较。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性质决定了政府责任,两国均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管理。
三、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总的说来,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出发,也就是要不失时机地深化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客观地讲,我国在制定和两次调整失业保险制度时,并非没有注意到国外的改革动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现了许多问题。现在我们重新讨论这一问题,主要的是因为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迫切要求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就现在看来,失业和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已经进入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在首先确保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调剂空间用于促进就业。近两年来,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经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不失时机地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减少失业的功能和作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条件的。改革的重点是:
1.完善制度,强化约束,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具有救济期限长(最长24个月)、申领条件宽松等特点,且待遇标准只与缴费期限挂钩,与领取期限无关,对是否积极求职约束性不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不能不导致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的过度依赖。处在失业保险金申领期的人员,对于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工作往往不感兴趣,除非有收入稳定、体面的就业机会,否则宁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也是这样,放弃推荐的社区服务或其他公益性就业岗位而宁愿继续“吃低保”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只能在改进制度设计上找出路,通过严格申领条件、强化对申领人员积极求职就业的外部约束来实现。为此,不仅需要调整相关政策,完善管理措施,还需要完善失业保险、低保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并通过信息系统相互沟通,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2.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失业保险在稳定就业和减少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就业,着眼点不仅要放在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上,更积极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减少失业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实行差别费率或浮动费率引导企业减少裁员,或通过提供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在不景气时期通过缩短工时、挖掘内部潜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员,不失为一项积极有效的失业调控措施。
3.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的受益对象范围。目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不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对象也仅限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上,强调权利义务相对等,强调以参保缴费为前提、与缴费期限相联系,这是符合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的。但是,作为失业保险延伸职能的促进就业措施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其对象自然也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来设定,而不宜仅限定在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上。
4.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理清楚了上述问题,这个问题也就无须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既要考虑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要求和资金使用范围,又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状况,在优先保证失业保险金发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适当扩大支出项目,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量。
迄今为止,我们依然在研究是否扩大试点问题。其实,试点的意义在于对未知的领域或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探索和评估,而在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这个问题上,其积极意义已为大量国内外实践经验所证明,其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有足够的应对之策,因此,在我国政府的努力下,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许春淑.日本失业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J].天津商学院,2006,(06).
[2]李琮.西欧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3]陈建安.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4]杜黎霞.浅谈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J].甘肃科技,2007,(05).
[5]孙祁祥,郑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6]信长星.借鉴国外经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08).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中,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中,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中的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据了解,自4月起到2013年年底,广州下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保险待遇提至1240元。广州失业保险将阶段性减负,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下调至1.5%,个人缴费比例从1%下调至0.5%,而失业保险待遇不变,仍为1040元/月,并从5月1日起调整为1240元/月。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降低,对基金影响如何?据测算,本次下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今年4月至12月份将为广州市参保用人单位减负约5.3亿元,为参保职工个人减负约4.4亿元,两者相加,减少了将近10个亿。
当前广州的失业保险基金累积规模已达151亿元,光去年结余就达到30多个亿,而其中每年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和促进就业等,支付约10个亿。因此有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广州非常乐意为广大缴费单位和个人减负。
另外,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中,我们也看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需要满足三方面的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是失业保险金。
医疗费用异地报销不是梦
【法官解读】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此可以预见,随着《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细则的实施,医疗费用异地不能保险的担心即将成为历史。因为今后这些都是社保和医疗单位的事,看病人只要直接拿着医保卡在所在地看病就成了,哪些是自己支付的,哪些可以报销的,直接就用社保基金结算了。此外,《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长短皆可、均能享受
【法官解读】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并且,基本养老金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目前普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这一突出问题将获得解决,同时还会极大地提高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彻底解决部分地区曾经出现的农民工退保的现象。
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
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法官解读】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另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迫偿。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真正实现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使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
失业人员待遇芝麻开花节节高
【法官解读】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此可见,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的医疗费用也不再打折。当然,失业人员享受此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一人缴费夫妻共享
社会保险待遇竞合是指一项事实同时符合若干项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研究社会保险待遇竞合,主要是解决复数的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效力问题。社会保险待遇竞合可分为四种类型:对于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规范排除竞合,应使依其目的须优先适用的请求权规范排除其他规范;对于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选择竞合,应赋予被保险人选择权;对于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聚合,应允许被保险人同时行使各项请求权;对于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规范竞合,应赋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有多重法律依据的单一请求权选择法律依据的权利。
[关键词]
社会保险待遇竞合;规范排除竞合;选择竞合;请求权聚合;请求权规范竞合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我国《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大多重合或交叉,被保险人须参加多种社会保险,这与其他国家的情况类似。当一个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事由发生时,时常出现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若干项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条件的情形,此即为社会保险待遇竞合。“权利竞合并非法律设计上的漏洞,而是法律上权利体系化导致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本文所言之社会保险待遇竞合,也可称为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竞合,是指一项事实同时符合若干项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请求权竞合所导致的结果,是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与不合理性。”譺訛出现社会保险待遇竞合时,被保险人或其他受益人的复数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效力如何,应择一行使、同时行使抑或先后行使,社会保险待遇应如何给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无法一概而论,需要针对具体情形分别判断。请求权是民法发展出的概念,对于请求权竞合问题,亦以民法学的研究最为深入。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在性质上虽非民事权利,但与民法上的请求权有诸多近似之处,研究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应首先从民法学中汲取营养,并应结合社会法的特质,方能形成合理的解决方案。德国法学家拉伦茨将请求权竞合区分为规范排除的竞合、选择竞合、请求权聚合、请求权规范竞合四种情形。这种区分对于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竞合同样有效,本文主要采用这种区分方法,用以分析不同情形下的社会保险待遇竞合的解决方案。
一、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规范排除竞合
所谓规范排除的竞合,是指同一事实符合不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但其中一种请求权规范排除另一种请求权规范,以致只适用第一种规范。此种情形也被称为法条竞合,是首先在刑法学上确立的学说,后被引入民法学。在此,请求权仅以满足一次为合理,真正有效的请求权只有一个。优先适用的请求权通常可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等原则判定,也有时须根据规范的目的进行判断。在社会保险法中,发生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规范排除竞合的情形较为常见,其发生根据更多是由于不同的请求权规范设置的目的各异,因而应使依其目的须优先适用的请求权规范排除其他规范。比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均包含医疗费用给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均以货币待遇为主,都存在规范排除现象。以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为例,二者同具保障医疗费用功能,当发生职业伤病时,如被保险人可受领两种保险待遇,则超出被保险人的需要,有违社会适当性原则,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浪费,故在此应使被保险人仅得行使一项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工伤保险制度脱胎于私法并与劳动法关联密切,其所贯彻的无过失补偿、雇主缴费、预防、补偿与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在社会保险法体系色鲜明,故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分别设立,分别应对职业伤病风险和非职业伤病风险。若将医疗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法的关系解释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显然不妥。合理的解释是,工伤保险具有不同于医疗保险的特定目的,应当对遭受职业伤病的被保险人优先适用工伤保险待遇,而排除适用医疗保险待遇。“于此乃取决于各该规范的意义、目的及其背后的价值判断。基于某些特殊的理由,法律可能想将特定事件作一致而终局的规定。假使因为部分这类事件也符合其他规范的构成要件,因而将其他规范也适用于此,则前述作特别规定的目标,于此部分就不能达成了。因此,应排除其他规范的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确立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正是这类特定的目的使其获得了在应对职业伤病风险时优先于医疗保险适用的地位。我国《社会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正是基于此目的考量。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也曾对英国原有的工伤赔偿制度的利弊进行权衡后指出:“要求区别对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与其他伤残,至少要区别对待发生死亡或长期伤残情况的理由,远比要求两者完全统一的理由充分。”自1946年《国民(工伤)保险法》推行贝弗里奇的方案后,时至今日,英国仍然保持着“工伤保险对那些遭受工伤者给予特殊而优先的待遇。”“该优先地位不仅仍然存在于英国,还存在于其他许多国家。”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可兼得,对被保险人符合该两种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时,采取规范排除竞合的模式,其原因主要在于二者的保障目的。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目的有相同的一面,更有不同。相同的目的表现在,二者均为保障被保险人不能获取工资收入所给付的社会保险待遇,一项给付即可实现目的,故不应重复给付;不同目的表现在,伤残津贴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关系终止后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有权领取伤残津贴的被保险人是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但与用人单位仍然保留劳动关系;而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的劳动关系则已经终止,其基本生活保障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更为妥当。故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养老保险待遇依其目的应优先适用,使被保险人在劳动关系的不同效力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实现合理的衔接。《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亦体现了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规范排除竞合。
二、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选择竞合
选择竞合,也称为替代竞合、择一竞合,是指法律规定权利人享有两个或多个请求权,权利人可以有选择地行使,各个请求权的法律后果不可同时有效,权利人实际上只能使一种请求权得以实现。訛讀“倘已行使其一时,即不得再主张其他的请求权。”訛讁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选择竞合通常发生于被保险人的复数请求权内容不同,而其结果又相互排斥的情形。《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27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两个条文均赋予被保险人两种权利,可以选择行使,但最终只能行使一种权利,是典型的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选择竞合。被保险人的选择是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只需其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自该意思表示到达保险人时生效,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均应受其约束。被保险人行使选择权后,不得再变更其选择。
三、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聚合
请求权聚合,又称累积的规范竞合,是指以下情形:“同一事实,或者基本上属于同一事实的情况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同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是针对不同的给付的,而且都有效。……上述各种请求权,权利人可以同时享有;它们相互并无妨碍。”“当两个以上的法条规定同一法律事实时,其法律效力并不必然是不能并存的。”輥輯訛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聚合通常发生于被保险人的请求权内容不同,相互并不排斥的情形。如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6条关于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同第27条关于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二者的给付内容不同,相互并不排斥,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请求权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请求权依其性质可以并存,此即为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聚合。在此情形下,“没有一个规范是穷尽性的规定,当二规范的构成要件重合,而且法效果彼此并不排斥时,则二者可以并行适用。……其法效果彼此并不排斥,毋宁相互补充。”輰訛輥在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聚合的场合,被保险人的各项请求权可以同时或先后、就其全部或个别而主张。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聚合在社会保险法中甚为常见,其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制度为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的多种生活需要,所设计的待遇形式具有多样性,被保险人常能够同时符合多种待遇的享受条件。如我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共九项,相互之间大多并不排斥,依其所生之请求权大多能够并存,最易发生请求权聚合,符合相应条件者可获得多重社会保险待遇。
四、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规范竞合
关于请求权规范竞合,是指“存在着多个、但相互独立的请求权,它们在内容上完全相同或者相互重叠。……所有请求权是针对同一给付的,而对这个给付只能要求一次。如果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了履行,由于它和其他请求权在内容上是重叠的,则其他请求权即随之消灭。”輱訛輥拉伦茨认为,如果同样的一个请求权可以根据不同的规范成立,这主要是由于存在多种法律上的请求权基础,“是一个单一的、建立在多种基础上的请求权,把它称为多数请求权基础,或请求权规范竞合。”在民法实务中最常见的此类问题是基于契约责任的请求权与基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的竞合。在理论上,对此类竞合的说明存在着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的争议。輳訛輥而社会保险法对于各种类型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区分在立法之初即有预见,并较为重视,实务中亦常发生,故于社会保险立法及实务上均已形成相应的成例,又因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均不否认权利人的选择权,且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不可转让,故采请求权竞合说或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所可能产生的效果差异,在社会保险法中不易发生,不论采用哪种学说,最终的结果往往都是一致的,此类理论争议在对社会保险待遇竞合的处理上并无影响,故在此仅以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为依据进行说明。在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规范竞合时,被保险人拥有建立在多种基础上的针对同一给付的请求权,应以赋予被保险人选择权为当,但不应双重请求。“法律之适用,非纯为概念逻辑之推演,实系价值评判及当事人间利益之衡量。”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现状;对策
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存在失业现象,而失业保险制度是应对市场经济中失业风险的最重要的方式。在当今巨大就业压力的冲击下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通过就业培训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还可以预防失业、使就业者降低对失业风险的担忧,同时还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一、北京市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的现状分析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持续增加
从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来说,目前除了国家公务员以外,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都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而且私营、个体、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也都包括在内。同时,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从表1可以看出2005年到2009年这5年间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由394.6万人增加到675.7万人,参保人数持续增加且增加的幅度较大。但是从失业保险覆盖经济活动人口的比例上看,2008年北京市就业人员980.9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员为614.3万人,覆盖比率约为62.6%,北京市还需要进一步开展失业保险的扩面工作。
(二)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时间过长,给付水平仍需提高
北京市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不同确定不同的领取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而其他国家最长的一般是26周、36周,多数国家在半年到一年之间,平均享受待遇期限为47.57周。[[1] 陈佳贵、王延中.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 我国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过长,不利于激励失业人员再就业。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逐年增加,从2003年每月326元逐年提升至2011年每月782元,且从2007年开始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增长幅度较快,但是失业保险金的保障水平仍然是不足的。以2008年为例,北京市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是556元/月,而2008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715元,月平均工资为3726.25元,那么月失业保险金约占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失业保险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及其家属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太低是难以满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的。
目前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多有一种标准化趋势,即一般都在本人原工资收入的40%—60%之间。不少国家都把给付标准定在最低工资之上,以便与失业救济拉开距离[[2] 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8月,245页.][2]。
从表2可看出,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一直都比最低工资标准低,即便是失业保险金最高发放标准,如2011年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1元也要比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低269元。而且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距有逐渐拉大的趋势。
(三)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主要用于保障基本生活
由于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提高,而失业保险费征缴基数是按上年职工工资规定的,再加上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不断扩大,使得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基本上呈增长趋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除在2009年增长过快外,基本上比较稳定,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及家属的基本生活。失业保险基金应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但是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逐年增长且远远高于收入与支出的增长。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过多说明失业保险基金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失业保险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在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同时,还应该发挥其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方面的作用。
(四)失业保险在预防失业方面上的法律、政策缺失
失业保险不仅要保障失业人员及家属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同时还要发挥预防失业的作用,在源头上减轻失业问题及其影响。《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中对于失业保险的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保险待遇以及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促进就业方面,《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明确了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支出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同时《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关于就业工作的法律依据,对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方面予以支持。但是目前预防失业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这使得失业保险在预防失业方面发挥的作用还比较欠缺。
(五)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北京市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够健全,例如,在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上一方面存在着失业保险金的冒领问题,另一方面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繁琐,不利于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维持其基本生活。在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上结构不合理,应进一步扩大在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方面的支出,同时基金滚存结余过多,如何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是个难题。在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等方面以及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等环节上还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
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失业保险待遇专项检查小组对全区8月正在领取失业金人员享受待遇在15个月以上人员中确定出的301名检查对象,联合区社保、地税、工商、镇街对这301人进行了全面核查。
(一)参保情况
301人中,有7人是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以单位形式参加了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没有参加失业保险),111人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183人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有人正处于灵活就业中,其中谢家湾街道有4名失业人员分别从事保安、家具销售等工作,但所在企业均没有为其参保。从统计看,类似此类灵活就业人员占检查比例的3.9%左右。
(二)求职情况
就求职愿望而言,约71%的人有求职愿望,并有明确的工作意愿,但由于对工作职位、工作待遇的要求无法达到,现在仍处于失业中;约23%的人有求职要求,但对工作没有强烈愿望,处于可工作和不工作的状态;约6%的人不愿工作,也没有强烈的求职愿望。在检查中,上述人员均表示就业压力比较大,自己的求职愿望和现实有些差距,领取失业待遇也不是他们的初衷,多数人表示自己正努力找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方面
目前,企业和职工对参加失业保险的意识较前些年有很大改观。从实际办理过程看,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欠费造成失业人员待遇享受难。现行《重庆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及其职工自欠缴之月起一年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自清缴次月起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实际上,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仍旧欠费。致使部分企业职工失业后,经办机构根本没办法为其办理失业保险金。
2.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不愿承担送档等义务。目前,由于一系列原因,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愿意履行失业职工送档义务,致使失业人员超过了申领失业待遇期限;同时有参保单位如雇工不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失业保险金申领所需资料准备不足,失业人员反复跑路的情况较多,也有造成失业人员无法申领失业待遇情况发生。
3.企业有违规帮助失业人员套取失业金现象。主要表现为失业人员已在企业就业,企业则通过瞒报失业人员社会保险,不予为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以帮助>,!
(二)经办机构方面
1.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落后。每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由金保系统自动导出,但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是否灵活就业或者其他,系统无法显示,经办机构没有办法监控,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基金监控缺位的现象。
2.缺乏与税务、工商等其他部门联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是否就业、有否提前退休等情况,缺乏数据对比。现行情况下,无法与税务、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缺少强有力的佐证。如20年国家审计署在审计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有申报个税的情况,由于没有与税务进行信息共享,则失业经办机构无法掌控此类情况。
3.灵活就业人员停止享受待遇享受难。现行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重新就业的必须停发失业保险金。目前,经办机构对重新就业人员的认定只能掌握在重新参保(失业保险)的、或者当月不与签字的情况下停止,对出现的短期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体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或者医保的失业人员等情况,失业经办机构只能认定为其仍属失业人员。
4.工作力量薄弱。根据对各区县的调查,全市均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手缺乏的问题,这就直接或间接造成了失业保险的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管理上有交叉现象,在基金的监管,特别是待遇支付上还缺乏一个专门监管的部门。
(三)申领失业待遇的失业人员方面
1.认识不足。对失业保险“是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的作用和目的不明确,认为只要失业了就该领取失业金,是否再就业跟领取失业金没关系。
2.有故意骗保行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过程中,有 专门为领取失业金而领取失业金的情况。在了解政策的前提下,诸如本身为自愿离职,但有要求企业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建议和对策
(一)用新理念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要改变过去“失业保险就是管职工失业以后的事情”的旧观念,树立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保就业、促就业”的新理念,把失业保险制度建设重心放在防失业、促就业上,一方面维护企业既得利益,同时要保障失业人员在履行缴费义务后的权益,通过制度的完善,切实减少失业基金的风险点。
(二)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认识
在目前的五项社会保险中,失业保险这一险种往往被忽视甚至忽略。从历年稽核和今年审计署的审计情况看,企业在对五个险种的保险费参保上,有明显的区别。目前,失业保险的参保情况仅仅好于生育保险,与工伤保险基本持平。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不但客观存在,而且是在未能就业的群体中解决起来最难的问题,这部分人不是年龄偏大,就是没有一技之长。所以从民生角度考虑,失业保险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不但要把它放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头等的重要位置,而且要放在就业工作的头等位置,就目前其他就业群体看,他们都是有依靠的,而未就业群体失业人员恰是更应引起关注的。
(三)加大失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
《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多年,但社会对失业保险的认识和人们对失业保险的熟知远远落后于其他险种。主要原因表现为企事业单位等对失业保险的认同和认可度缺乏,认为只要给职工发了工资、参加了相应险种就行。目前,很多企业在失业保险认识上不明确,不知道对失业保险企业和职工有什么样的权力和义务。如20年来,九龙坡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共出动人力200余人次,印制发放资料10000余份,积极配合区里做社保法和失业保险政策的宣传,但社会认知效果仍不理想。建议在现有的基础上,市、区人力社保局在失业保险政策宣传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和人力物力支持,制定专门的失业保险宣传册和明确专门的宣传渠道。
(四)加大失业保险稽核监督和执法力度
人力社保部门应整合内部力量,加大对企业的稽核力度,对出现少报漏报现象应加大处理力度,对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应严厉的批评教育,必要时可加大处罚力度。目前,失业经办机构人员少对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参保、有否少报漏报,以及追回失业人员多领冒领失业金情况都存在工作工作不力。对此,需要执法部门特别是劳动监察部门的支持,方可保证失业金的正缴和基金的运转,保障失业职工权益,切实促进失业保险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进一步扩大基金支出范围
一是在基金缴纳费率上进行浮动,对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良好的企业,次年缴纳可以实行一定比例的降低,从而减小企业的负担,加速企业的基金的良性循环;二是扩大基金的支出范围,加强企业补贴。诸如对培训的奖励、稳岗的补贴等,形成长效机制;对主动吸收接纳正在领取失业金人员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是加强对领取失业金人员就业补贴。对领取失业金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积极就业或主动创业的,由失业基金支付适当奖励,切实达到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再就业的目的。四是实行奖励机制,对缴纳社会保险积极,稳定岗位效果突出的企业,实行一定的奖励,对企业为社会做出的贡献进行肯定,有利于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
[关键词]福利体制;福利国家;英国;自由主义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9254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福利体制的国家,其1691年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在历史上享有盛名。在这之后的19世纪和20世纪,英国福利体制不断经历着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政权在工党和保守党中更迭,福利政策也在集体主义和自由主义中转化。自由主义在撒切尔夫人时期表现得最为明显,她削减政府开支,强调个人责任与义务,减少社会福利的覆盖范围。布莱尔上台后的“第三条道路”一方面减少政府干预,另一方面又想要建立维护社会公正的制度。因此“自由集体主义”一词最能概括英国战后的福利体制。目前,英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覆盖了各种人群的福利制度,以下将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其他政策三个方面论述。
1社会保险
英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几方面内容。其中,英国每年养老保险支出约占整个社会保障支出的41%。
11养老保险
英国养老金主要分为三大类和七小类――国家养老金(国家基本养老金、国家第二养老金)、企业年金(待遇确定型养老金、缴费确定型养老金)、私人养老金(利益相关者养老金、集体型个人养老金、自我投资型养老金)。
111国家基本养老金
国家基本养老金来源于两部分,一是由雇员、雇主共同缴纳的国民保险税,二是通过一般税收收入安排的财政补贴。国家基本养老金以强制性、费率统一和全民覆盖为特征,由皇家税收总署统一征收,缴费按不同人群计收:有雇主的雇员的征收依据是雇员的薪金总额,高收入者按收入不同征收20%~40%的高收入税、自营职业者分为定额征收和经营利润两部分计税。
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法定的领取年龄。目前男性为65岁、女性为60岁,并且在逐年延长,到2020年女性的退休年龄也将延长至65岁。同时领取人还必须在每年缴纳至少52周的费用。计发水平中等,2015―2016年每周可领取的养老金水平如下:
英国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人员分类普通人员贫困人员未婚或一方
未交养老金已婚且双方
都交养老金未婚已婚金额(英镑/周)11595231901512023085112国家第二养老金
国家第二养老金在2002年被提出,但将在2016年被废除,与国家基本养老金整合成一个新的养老保险,但因其发挥的重要作用,还是应加以介绍。
国家第二养老金强制所有工薪成员参加,但只有以下员工有资格领取:周平均工资低于112英镑,有低于12的儿童并且在领取儿童福利、领取照顾者津贴者、领取残疾者津贴者。因此不难看出,该养老金旨在保护低收入和生活在困境中的弱势群体。
113职业养老金
职业养老金分为DB(待遇确定型)和DC(缴费确定型)。DB型提供的养老金待遇是雇员退休时工资的一定百分比,且雇员工作时间越长,所获得百分比越高。雇主和雇员承担的实际缴费额由确定的养老金水平决定,并将定期根据精算估值调整。DC型通过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在离职时可以带走。截至2009年,约1/4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由雇主缴费,也有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的,费率基本由雇主决定。
英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设有一定年龄条件,领取企业年金的年龄条件为55岁,身体条件不佳者例外。员工提前死亡的,将一次性给付。
114私人养老金
不管是否被企业雇佣或者不管雇主是否同意,个人都可以选择参加保险公司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如果雇主没有为雇员提供企业年金计划,雇主必须与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建立协议,为雇员代扣应缴费用并向保险公司缴费。
12医疗保险
英国拥有其引以为豪的公立医疗服务,简称NHS(National Health Service),覆盖了基本所有英国国民,并且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该制度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起就开始实施,至今已有半个世纪之久。1 1筹资方式
经费采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主要来自于中央财政收入,也有一部分从国家保险金中抽取。国家强制所有工薪阶层每人每月缴纳工资的075%,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06%,独立劳动者和农民缴纳收入的135%作为医疗保健费,为了防止医疗资源的浪费,每张处方也需交 2英镑手续费。
1 2体系分层
NHS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即全科医生为主的初级卫生保健和医院提供的二级保健。为了更合理的配置资源,英国的社区卫生保健体系提供90%以上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只有不到10%左右的病人被转接到医院。
1 3享受标准
《国民保健法》规定,全体英国公民,无须取得保险资格即可享受免费的医疗服务。但是牙科手术、视力检查和配眼镜等费用较高的医疗服务仍需收费,除了产妇、儿童、退休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等弱势群体,病人对每种药也需支付处方费。NHS还包括了卫生教育和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以及对医疗相关问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124支付方式
英国国民保健项目由社会保障主管机构将医疗费直接付给供服务的一员和药物供应者,患者和医院不直接发生经济关系。
13失业保险
1 1失业救济金
雇主按每周支付雇员工资的不同标准缴纳失业救济费;职工按照每周收入的不同标准缴纳,凡周收入超过175英镑以上均可参加保险,而独立劳动者,缴纳减额保险费的已婚妇女和遗孀不在保障对象范围内,费用缺口由中央财政填补。
1 2再就业服务
为了促进失业群体的就业,英国还推出了再就业服务。如果在失业三个月后仍没有找到工作,失业者需要去就业中心与服务官员进行广泛的面谈,寻找问题所在,同时也需要加入为期三天的求职培训班,学习自我推荐技巧。对于失业两年及以上的求职者,英国政府将对其重新开始学习班,帮助其更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并且将给予30英镑的培训补助费,报名参加一系列培训;向雇佣失业者的雇主提供250英镑/月的补贴;就业中心的官员与长期失业者“一对一”结对子。
1 3私人失业保险金
除了国家失业保险服务外,英国也有众多保险公司经营私人失业保险业务。在英国排名前十的经营私人失业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中,最高收益可达3000英镑/月。
14工伤保险
1 1筹资方式
英国没有单独的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所有拥有工作的人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对于事故风险高的企业,有额外的补贴制度。工伤保险由雇主、雇员和政府共同负担,政府负担大约占保险费总额的1/6。
1 1保险待遇
英国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7方面:工伤残疾津贴、长期护理补助、特殊护理补助、医疗补助、收入降低补贴、退休补贴和遗属抚恤金。
15生育保险
1 1 国家生育保险
英国国家生育保险主要分为生育津贴和法定生育工资两类。享受生育津贴的雇员需在预产期前的66周内已缴满26周的保险费,并且周收入在58英镑以上,未接受雇主提供的法定生育工资。法定生育工资完全由雇主支付,享受法定生育工资的雇员需要受雇于同一雇主至少26周,且周收入在58英镑以上。
1 2 私人生育保险
与其他保险相似,也有许多保险公司经营私人生育保险。不同的保险公司提供不同的医院服务选择,同时也提供不同的保险项目和政策福利。
2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机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针对社会上需救助者。
1无家可归者
英国区政府会对当地无家可归者进行登记,并提供每天一顿的早餐和每周一次的洗澡和洗衣服服务。但这两项服务均只保证了无家可归者最低的生活需求,旨在使其不对社会救助产生过分依赖。
2残疾人津贴
过去在英国,残疾人可以申请领取残疾人生活津贴,分为16岁以下和16岁以上两档。16~64周岁的残疾人,不论工作与否、财产和收入状况如何,都可以获得每周100镑左右的残疾生活津贴。如今,政府正在进行残疾人生活津贴改革,出生于1948年4月8日之后的残疾人士需要申请个人独立付款(Personal Independence Payment),以削减政府开支。
3低收入及失业群体
低收入家庭生活救助主要是对家长有全日制、有子女,但收入低于官方贫困线的家庭进行救助。救助的金额随政府规定的贫困标准而变化。低收入家庭还可以取得一部分取暖费,有子女的可取得学校的免费牛奶和免费膳食以及免缴国民保险费,并享受房租补贴。但是从2013年4月15日起,就业适龄人员(16~64岁)领取的救济金将会封顶,不能超过普通工薪家庭平均收入的数额。
3其他政策
其他政策是英国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针对老年人的社区照顾和有差别的住房政策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颇有借鉴作用。
1社区照顾
英国的社区照顾主要有“社区内照顾”和“由社区照顾”两种方式。前者指政府直接干预的规范性养老,一般由政府、公益机构等组织提供,护工也是专业或半专业的人员。服务对象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后者指没有政府直接干预的非规范性养老,护工一般是与被照顾者有血缘关系或道德维系关系者,服务对象通常是有一定自我生活照顾能力的老年人。
2住房政策
在英国,住房从建造商来说分为三种:政府负责修建保障住房,低价出售或出租给中低收入家庭;民间住房协会修建社会住房,低价出售或出租给中低收入家庭或少量中高收入家庭;私营开发商则为中高收入家庭建设市价商品房。这使得拥有不同住房需求的家庭都能得到住房,并且保证保障住房的比例。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对低收入人群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或津贴,以解决贫困人群的住房问题为基本目标。
4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养老金缺口、人口老龄化、人口红利消失、就业形势严峻,都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借鉴英国福利制度的优点,大力发展补充性社会保险,促进企业年金发展,鼓励个人参加商业保险,缓解政府对社会保障支出过大而产生的财政压力。积极发挥社区的作用,补充养老服务。加强私人医疗保险投入,推行分级医疗诊治。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公开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增进国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完善就业再就业制度,将生活救济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增强失业者再就业能力。更加注重社会保障的事前预防,平衡好事前预防和事后保障的关系,都将是值得尝试的探索。
参考文献:
[1]解静福利国家模式变迁的历史比较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3:120-130
[2]马雪,杨张洁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及其对各国福利发展的积极影响[J].神州,2014(11):7-16
1.招生规模大。我国于1999年开始高校大规模扩招,高等院校招生和在校生规模快速增加。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1900多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7%。
在1999年-2008年短短的10年间,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翻了三番多。1999年高等教育的招生规模大幅度增加,普通高等教育招生159.68万人,比1998年增加51.32万人,增长47.4%,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0.5%,比1998年提高0.7个百分点。2008年研究生招生人数44.60万人,比扩招前的1998年增加37.35万人,增长了5.2倍;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人数607.70万人,比扩招前的1998年增加了499.34万人,增长了4.6倍多。从这些数据可以很容易的看出近十年来高等教育规模增长幅度很快很大。
2.毕业人数多。2003年是高校扩招后本科生毕业的第一年,高等教育本科、高职(专科)毕业生共347.09万人,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187.75万人,比2002年净增54.02万人,增长40.39%,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159.34万人,加上毕业的研究生11.11万人,毕业生总人数近360万人。而到了2008年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达到了512万,大学毕业生的人数剧增。
3.就业率下降。近几年大学生就业率逐年下降:1999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就业率为85%;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一次就业率为76.1%;2001年共有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115万,6月初一次就业率70%;2002年开始,高校扩招的大学生陆续毕业,当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145万人,较上年增加了27.1万人,增幅23.1%,6月初一次就业率64.7%,比上年下降约5个百分点;2003年是高校扩招的本科毕业生的第一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比扩招前的1998年净增104.77万人,增长了1.3倍,6月初一次就业率为50%;2004年全国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280万人,比2003年净增68万,增幅达32%,截止到6月底一次就业率仅为47%。而根据中国新闻网和英才网的联合调查,2008年的毕业生除了继续深造的,仅有12.8%的毕业生成功就业。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必要性。
1.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建立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最近几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的政策,对大学生的最大意义并不在金钱上,而是体现国家引导鼓励大学生把找工作的目光投向基层,促进大学生的就业与再就业,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事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也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最终目标。
2.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
失业是社会问题,失业率增加,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不是线性的,而是呈指数形式爆炸式发展的。从目前状况看,大学生失业不可能很快消失,它不是暂时存在,很可能将长期存在。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一群思维活跃的年轻人在步入社会的关键时刻连续遭受打击,会引起他们及其家庭对社会的敌视,一旦他们群体闹事,给社会的震荡将是很大的,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因而,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大学生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使得大学生可以有再就业的机会和条件。
3.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拓展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失业保险作为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发展必定会促进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
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可能面临的问题。
1.保险金的来源。大学生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学生、学校、政府三方。而让大学毕业生自己承担保险费用的一部分,势必会加大学生的经济压力。同时,学校和政府要以何种形式给予补贴,补贴多少,如何进行管理等等问题目前都还有待确定。
2.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个在毕业生如果能在毕业后立刻拿到失业补助金,那么他就极有可能先选择不找工作,然后在领取失金后再寻找工作。
3.保险费率的拟定。要拟定保险费率,必须考虑两个因素,
一是失业率,
二是投资收益率。但由于失业率的统计口径及方法等难以确定,因此保险费率不易划一。
综上,我国在当前建立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考虑:筹资方式、具体保险金额、给付方式及保险费率等。
四、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建议。
1.明确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学生个人承担部分。以自愿为前提,大学生在校期间每月交纳一定的费用,建立一个失业保险的个人帐户;学校负担部分,可以从每年学校收取的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国家负担的部分,可由国家财政拨款,作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专项基金。最后,社会各界的公益性捐赠也可成为一部分基金来源。
2.规范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每位大学生失业保险个人账户,把失业保险纳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中,避免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3.建立全国联网的失业大学生数据库。高校在每年的毕业生派遣之后,应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未就业登记工作,建立未就业毕业生数据库,进行全国联网,并且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当毕业生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失业保险申请时,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上网查询该人的相关信息,防止有人冒领与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