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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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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意见

第1篇:立法工作意见范文

大家好!

为了配合我们城市综合管理,继续深入开展城市管理中和整治活动,我们房地产有限公司也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争取为我们市的综合管理工作尽我们的一丝力量。

现在我借这次机会对城市管理发展提出一些想法和见解:

一、继续加大对违规建筑的拆迁工作

对于属于违章建筑的,我们都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予以限期拆除;对于属于动迁范围内的,必须抓紧时间筹措资金,认真搞好拆迁评估作价,力求能尽快拆迁到位。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拆迁现场的管理,尽量做到拆除一块,就清理干净一块,绝不能因此而影响周围街容街貌。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坚决防止新的违章建筑的建成发生。

二、继续加大对交通秩序的整治工作

我们要把摩托车、三轮车等非法营运问题当成重点问题来抓,继续加大对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坚决防止并杜绝摩托车、三轮车等非法营运现象的复苏和反弹;进一步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交通意识,规范人车交通行为,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从而保障广大市民群众的人生财产安全。尽快规划停车场所,在认真调查科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选择好停车场所,使各种车辆都能够得到安全有序的停放。完善交通设施建设,在新改造的街路以及原没有完善健全的交通设施的街路,健全各类交通信号、标志。

三、继续加大对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

继续严格落实露天市场的管理整治,严防防市场外溢现象,尤其是早市、夜市的管理,必须要按时出市、按时收市,确保正常的街道秩序。严格遵照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好经营行为和经营秩序,坚决取缔店外店和流动商贩。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对策,坚决取缔非法露天烧烤,以还广大市民群众一个清新健康的大气环境。

四、继续加大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2篇:立法工作意见范文

我局既是行政服务部门,又是行政执法单位。多年的工作实践使我局认识到,要做好服务工作,必须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为此,我局按照“五五”普法要求,建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其他单位成员参加的普法机构。同时,明确了一名纪检组长常年牵头抓法制工作,并按照普法规划,由局法制办具体组织开展这项工作。做到有组织,有规划,有落实,重效果。在“五五”普法中,局还把干部学法列为重点,做到领导先行一步,带头学,带头讲,带头实践,以干部表率带动其他执法人员。从而在全局形成了领导带头学、部门重点学、职工认真学,互相学习,互为促进的普法教育新局面。

二、突出重点,形式多样

1、政策业务学习。按照普法要求,我局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了《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在学习的同时,在全局开展了法律法规考试,均在95分以上。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2、抓职工教育培训。利用单位空闲之余,进行执法培训和考试。认真开展每年2次的职工“法制培训”,培训结束,均进行考试。另外还结合构建和谐社会,组织职工学习“宪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文明公民、文明市民”推荐评选活动。

3、实施普法宣传。除开展上述普法学习外,局还不断更新拓宽普法渠道,充分组织好每年3.15法制宣传。今年又到街上组织“新食品安全法”大幅横标悬挂宣传。同时普法依法治理同群众、社会监督密切结合,公布公开政风行风十项承诺,建立举报、投诉电话,常年接受监督及评议。

4、激励教育。局把普法教育作为“双文明、双百分”考核重要内容,凡不参加学习不准上岗,考试不及格,必须补考,合格后才许上岗。凡因执法过错,轻者批评,重者一律脱装下岗。

三、文明执法,效果明显

第3篇:立法工作意见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创新方法

建筑工程中的监理工作,指的就是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运用多种综合性手段和技术,对建筑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及施工安全等方面进行专业化的监督和控制。作为监理企业,在思想认识和管理体制方面,还有待于提高和创新,以适应经济一体化的国际化大趋势,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监理制度,提高工程监理的质量。

1 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分析

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工程监理制度在很多方面还有待于改善,根据当前建筑行业发展的形势分析,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表现出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1.1 向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方式发展。当前,我国的监理工作主要针对的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投资、进度次之。而工程监理存在的片面性以及与经济体制存在的偏差,都会对我国监理工作产生一定的束缚,随着建筑项目的不断增加,项目责任制度的不断发展,工程监理工作必然向着一个全方位和全过程监理的方向发展。

1.2 工程监理单位向结构化方向发展。在市场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以市场作为导向,工程监理行业也不例外,也要遵循这一规律。因此,要适应当前时代的发展需求,就必须要对企业结构做出迅速调整,实现单位结构的最优化,满足市场的发展和监理工作的需要。

1.3 从业人员素质整体提高。当前,我国监理行业的从业人员数量比较少,素质也普遍不高,很难适应监理工作专业化和技术化的要求,随着建筑行业新技术和新工艺的不断推陈出新,工程技术和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这些都要求监理行业的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监理工作发展的需要,为工程建设提供更加完善和优质的监理服务。

1.4 监理工作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法制建设工作还很薄弱,还无法形成完整的适应社会和市场发展机制的管理体制,因此,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在借鉴国际先进监理经验的基础上,需要对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建立法制化工程监理。在法制引导下,使监理行业健康、稳定的持续发展。

2 工程监理工作管理的不断创新

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创新是现代监理行业建设和发展的方向,在建筑行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监理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其市场意识和竞争观念逐步形成,并且正在不断的加强。只有对工程监理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不断的创新,才能不断适应现代建筑行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建筑行业和监理行业和谐发展的关键。

2.1 针对管理制度的创新。由于我国的监理行业的特殊性,部分监理人员是从施工转到监理企业的,在以往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施工经验,而这也正是监理企业一笔宝贵的财富,在对经验的积累的同时,要对监理企业的管理组织结构进行优化,对监理方法进行更新和完善,依法制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以及项目法人之间各自的责任,促进监理工作制度的不断革新。作为工程监理单位,要调动项目负责人和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并且鼓励他们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大胆的创新,提高工艺水平和工程质量。

2.2 建立新型的监理组织模式。传统的对单个项目进行监理时,通常由总监理工程师一人负责,这样的形式往往造成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无法达到其应有的监理效果,而对于群体项目,则无法实施。因此,需要建立新型的中心职能式监理模式。根据群体项目信息量大,组织工作繁重,以及不同的项目质量和进度的要求等信息,以总监理工程师为中心,各个专业的工程师为重点,突出专业分工与特长,强化各个专业之间的相互协作和责任负责范围,进行有效的监理工作的实施。这种中心职能式的监理组织模式,对提高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实现务实高效的监理目标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提高工程监理质量的创新型组织模式,避免了由总监理工程师一人进行项目监理造成的弊端,为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进行项目投资,把握动态投资信息,有着较强的指导性作用。

2.3 对监理工程师制度进行创新。监理行业的发展,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制度起源于咨询师制度,而咨询师制度是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服务,而不仅仅是进行监理工作服务。对工程的前期设计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后期的运营等等都是由咨询工程师进行的。然而,当前,在我国,仅仅把监理工作局限于工程施工阶段,而且再三强调监理制度要公正。但是很多监理人员受雇于人,受制于背后的利益,既要维护公正,又要维护与当事人的关系,谈何容易。因此,用项目管理制度代替原有的监理制度,对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以及竣工后的工作进行全程的监督和控制,增强监理工作的效果。

2.4 对旧的监理方法进行创新。监理企业要对国内外的监理方法进行学习和适当的创新。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理行业历史久远,有着丰富的、科学的监理方法和理论,我国对于国外的监理经验要积极借鉴和吸收,但绝对不是生搬硬套,要根据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情况,结合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形势,对国外先进经验进行分析和研究,加以适当的创新,形成适合我国监理行业和建筑施工行业的一套科学的监理方法,用以指导我国监理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3 监理工作的具体创新内容

3.1 施工监理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工作方法,也就是监理人员必须要采用合适且有效的方法来展开工作,才能达到最优效果。

3.2 协调好整个项目监理部的工作,设置合理的监理组织机构,分配好人员,明确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监理岗位的具体职责,根据按照工程具体内容编制监理工作手册,内容确定有效的工作程序和各类规章制度。

3.3 施工前要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审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以及开工报告,对项目的总体运作情况有个大体的了解,以备在项目施工中监理工作可以有的放矢,有针对性。与此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编制并完善作业指导手册,细化监理细则,加强考核检查,及时收集整理资料信息,用以指导整个监理工作的开展。

3.4 要想有对于施工监理工作的创新,前提是必须在新的建立模式下开展监理工作。新的监理模式应包括建立有效的监理效果评价机制,建立严格的人员管理制度,对于他们的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优胜汰劣。

4 总结

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为工程监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转机和挑战,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理行业应当做好充足的准备,不断创新管理办法和机制,促进监理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断提高监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雷士国.就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缺陷谈重制度创新[J].城市道桥与防洪,2010(02).

第4篇:立法工作意见范文

为落实依法治区宣传教育学习活动,区农业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治区宣传教育学习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开展依法治区活动的实施方案,对全局进行统一安排布置,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精心策划,细化目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人员、经费,切实将宣传教育学习活动作为今年我区农业部门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二、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培训力度

(一)建立健全法治学习制度。组织全体职工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依法治区宣传教育学习活动,集中学习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省依法治省纲要》、《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区依法治区2014年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和省、市、区领导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

(二)建立健全依法执法制度。根据“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的原则”,执法部门系统学习、掌握农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法律顾问机制,在农业生产和土地确权等方面切实发挥法律顾问、政策指导的重要作用。

(三)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区工作,区农业局加大培训力度,定期举办农业法律法规培训会,举办农产品安全及农药使用技术专题培训会,切实提高局职工、各镇农技站技术人员和农资经营者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知识。

三、加强宣传

(一)开展知法懂法守法活动。围绕农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编印农业法律宣传资料,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在机关设置法制宣传栏和一批醒目标语。精心组织法制宣传月、法制宣传日活动,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对广大农民重点宣传农业法律法规知识,农资识假辨假知识,农民维护自身权力知识;对农资经销人员重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二)加大重点生产领域的治理力度。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深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上门宣传教育服务,重点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组织农业执法人员深入农资生产企业、农资批发企业开展上门宣传服务,重点宣传守法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自律意识。

四、加强农业执法和监管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农业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一是加大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重点生产领域的治理力度,重点监管蔬菜、茶叶、水果等生产基地的环境,从源头上防止水质、空气、土壤的污染,对生产过程、市场准入进行监管。加大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和安全期监管。二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对农业投入品购进和使用建立台账、生产记录手册,坚持不合格农产品不进入市场。三是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治理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化肥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开展农资打假活动,严格管理农业生产上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加强农资经营者的监管,包括资质、法律政策专业知识是否具备,有无违法行为。

(三)加强农民负担监管。一要防止向农民乱收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向村集体乱摊派等行为。二要加大一事一议资金及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

(四)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及确权监管。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土地流转,土地确权政策等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土地纠纷问题,要深入实际进行调查,采取接访下访的方式依法依政策进行调解,化解矛盾,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机制。

第5篇:立法工作意见范文

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合法的幌子,所为的一些行政行为严重的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为了了解“公共利益”是如何会被利用的,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把握它的内涵以及特征,弄清它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概念的区别,从而了解我们为什么要在法律中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界定,应如何对其进行界定。在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同时,我们还应从功利主义角度把握对公共利益进行的界定对行政实践到底有什么样的指导意义。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分析

我国现行《宪法》中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两个法条中所包含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法学中一向非常重要的概念,不只是在我国,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有所体现。如新南非宪法对财产权有如下规定:“除非根据普遍适用的法律,否则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只有因公共目的和为了公共利益,并且以赔偿为条件,才可以征用财产”。大韩民国宪法在认定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性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财产权的行使要适应公共福利的要求,其第37条规定:“国民的一切自由和权利只有在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维护持续及维护公共福利的情况下,由法律进行限制。”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4条继承了魏玛宪法的传统,第2款规定,财产权富有义务,其使用应同时有利于公共利益,而在第3款中规定了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的条件和原则:只有在公共利益必需时,才能征收个人财产为公用;征收必须有补偿,但要在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方面进行平衡。此外,第15条在规定私有土地权中,也有涉及。从上述法例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法律中对公共利益的表述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可以说公共利益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性法律概念。那么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它自身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公共利益,英文为publicinterests,从字面上去理解,不难看出公共利益不确定性所在,表现在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受益对象对应的概念中的“公共”,利益内容则对应“利益”。

公共,顾名思义谓之公众所有,是公共利益重心所在。公共的不确定性可以总结为公众范围的不确定性,一是公众所处的区域难以划分,另外,作为利益载体的公众在人数上也是不容易确定的。一定范围大多数的成员的都具有的利益是相对于少数成员来说的,那么在这个范围内这个大多数人的利益就形成了公共利益。然而,把这个范围相对于这范围以外更大的范围来说,这一范围的利益有可能是大范围中少数人的利益。同时,人作为一种社会群体,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在某一个范围内占多数的势力集团在时间上可能只是暂时的,经过人口的流动,在一定时期内形成另外的多数集团,公共利益也会随之而改变。由此可以得出,公共是具有相对性的,而这种相对性正是公共利益的不确定的原因所在。

利益,从哲学意义上去理解,它表现为“某一特定客体对主体具有意义,并且为主体自己或者其他评价者直接认为、合理的假定或者承认对有关主体的存在有价值。”由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利益的不确定性是与利益的一些自身特性联系在一起的,而这些特性的形成取决于客体、主体以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客体在哲学认为,是客观的,是不以意志为转移的,主体是利益的承受者,具有价值认知能力。由于认知能力的不同,同一客观存在利益客体表现在不同人们的头脑中的形式是不一样的。此外,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受到当时社会客观事实的影响。一些社会环境的变化会使某些主体的利益不再成为利益,或者原来不是利益的客体反映成为主体的利益。由此可见,利益是客观存在并为利益主体所感受和认可的,这种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并存,导致了利益存在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公共利益是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利益要求,其确定的关键不是在这一定范围的确定上,而是范围内这多数人的确定。这多数人的难以确定也就导致了公共利益的不确定。

二、行政法律对公共利益界定的一些思路

我国宪法中,主要对土地的征收征用和私有财产的征用,通过公共利益加以限制,而事实上,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法规不限于这两方面。因此我们在对涉及的相关行政法律中出现的公共利益加以界定时,应注意把握公共利益的特征,总结实践中出现的个案实例并加以分析,对于一些以公共利益为外衣,行商业利益之实的事项,应该坚决予以排除。例如,在湖南的嘉禾事件中,县政府在缺乏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对被拆迁户进行了强制拆迁,它正是以公共利益为挡箭牌,不顾公民的合法权益,以招商引资为名违法行政,甚至公然宣称“谁影响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像这种以商业投资为目的,不应被认定为公共利益范畴,坚决不能将其以公共利益为由,对土地实施征收征用,而是适当的选择民事的方法加以解决。

总结各种学说,笔者认为,公共利益应该限定为涉及公共医疗卫生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公共交通、环境保护、水利事业、慈善事业、国防设施建设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国家安全和公众生存质量的利益。

在法律中界定公共利益的形式问题,各国通常有概括式、列举式、概念式+列举式。而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中通常采用列举的概括式,即先不下定义,就列出具体的几点,到最后发觉无法适合千变万化的现实,再加上“其他”二字以笼统地概括。这种方法漏洞百出,容易导致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本来规定起来十分困难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了列举加概括再加排除的方式较好地解决了问题。因此,结合相关法律中一些好的形式,我国法律也可借鉴一下其他国家的形式,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立法形式,对公共利益加以界定。首先可以采取概括式,把公共利益概括出一个简要的定义。其次,全面详细的列举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事项,再次,在列举这些事项的最后,加一条兜底条款,以备在实践中会出现前述条款所没有的事项。最后,不妨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些情况单独列出来,作为一种排除性条款。

第6篇:立法工作意见范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贯穿十七大报告的主线,是报告的灵魂。检察机关一定要用科学发展观这一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用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指导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大局意识、以人为本、创新发展等理念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始终,渗透到检察队伍建设的方方面面,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经济是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经济建设是工作大局。以山西省检察机关为例,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真正做到了解大局、胸怀大局、服务大局,围绕大局来筹划、部署、开展检察工作,综合运用检察职能,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山西实现跨越发展的目标,建设充满活力、富裕文明、和谐稳定、山川秀美的新山西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必然要求我们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实践,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根本标准,把办案的数量、质量和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在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和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贯彻以人为本思想。要切实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贯彻到办案始终,落实到每个当事人身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严格执法的需要,对公平正义的需要;把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要求贯彻到每一起案件当中,增强群众崇尚法律、依法维权的意识,使检察工作充分体现群众的愿望,适应群众的需要。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开拓创新的意识。创新是推动工作发展的动力。要通过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检察工作要推进、要发展,必须勇于开拓、敢于创新,在制约检察工作的主要问题上,如工作体制、工作机制等,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探索更加符合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的队伍建设新路子;必须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和改革发展的大趋势,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探索、总结符合实际、管用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必须围绕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切实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力求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在推进队伍建设上拿出新措施,取得新成效。

第7篇:立法工作意见范文

1.深化法治创建活动。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考核评估标准,明确创建目标,努力提高创建实效,推进法治建设。要将创建活动与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与为民办实事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在维护群众利益中的作用,使群众真正从法治创建中得到实惠。

2.深化依法治理。一是继续推进法治东城创建。认真探索法治创建工作,切实加强工作力度,推进法治创建活动规范运行。二是深化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依法治校示范校”和“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提高辖区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三是深入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继续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等基层民主法治创建活动,丰富基层法治创建活动内涵,不断提高基层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四是深入开展专项依法治理工作。各社区及相关部门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管理薄弱环节,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和“谁执法、谁治理”的要求,大力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专项依法治理活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3.加强阵地建设。加大大众传媒普法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移动通讯等大众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制宣传教育更加便捷,更有针对性,更为群众喜闻乐见。加强普法窗口场所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整合各方资源,建设法治主题公园(广场)、法制宣传长廊等大型普法教育阵地,利用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公交移动电视、等开展流动法制宣传。积极引导相关单位加强法制宣传栏、普法教育园地建设,充分发挥公共文化场所的作用,不断拓展法制宣传教育平台。

4.打造法治文化。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活动,推进本土法治文化产品创作,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活动,促进法制文艺发展繁荣,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文化需求。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法治文化建设,促进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等有机融合,打造一批创意新颖、特色鲜明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组织推荐申报上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辐射引领作用。组织筹划法制宣传教育重要节点宣传活动,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各专项法律的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等开展集中宣传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二、着力抓好普法重点内容和对象,推进全民法律素质提升

1.突出党的十精神的学习宣传。深刻领会党的十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党的十精神统揽、指导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发展。

2.突出宪法的学习宣传。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3.突出新颁布或修订的重要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立足当前社会和广大公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重点开展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采取安排自学、集中培训、举办讲座、巡回宣讲、阵地宣传、组织考试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新颁布或修订的重要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4.突出服务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法制宣传。围绕我区加快建设“新型工业强区,川南商务高地,宜居幸福”,早日实现“结合部科学发展领先区”的目标深入学习宣传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美好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5.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用法。坚持并健全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领导干部网上法律知识学习和考试以及公务员法制培训等制度,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带头学法用法的示范作用。

6.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推进辖区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和法制副校长“五落实”,坚持校内法制教育课与社会第二课堂法制教育活动相结合,不断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实效。结合职业高中学生和大学生的特点,积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7.加强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重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新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化企事业职工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权利义务意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8.加强社区居民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在辖区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化法律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大力开展社区干部和“法律明白人”的法律知识培训,加强农民工的普法教育,引导广大农民和社区居民积极学法用法,增强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深化“法律六进”活动,有效满足群众法律需求

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六进”工作机制,规范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内容、途径和方式,立足群众需求,创新普法形式、丰富活动内容。积极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普法宣讲团成员、普法志愿者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拓展服务领域,广泛开展法律进社会组织、进院落农户、进集贸市场、进公共场所、进建设工地、进寺观教堂、进网络等活动,根据不同行业和对象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推动普法向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各层面延伸,努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使主题活动更好地深入基层,有效地服务群众,调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普法效果。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1.强化普法和法治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行机制,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社区及相关单位要进一步调整充实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普法和法治创建工作保障机制,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第8篇:立法工作意见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抓手,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为着力点,将说理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提升行政执法的说服力与公信力,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以理服人的执法理念,加

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事实进行详细描述,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引用法条的同时阐明适用法律的理由。具体应阐明五理讲清违法行为的事理、讲准定性适法的法理、讲明

程序正当的公理、讲析自由裁量的情理、讲求严谨规范的文理。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包括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救济途径等要件。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来源情况。

第二部分:正文。

1.事实。要求对何人、何时、何地、从事何种违法活动,案情的具体经过,以及涉案标的物的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叙述清楚;同时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

后果作出客观表述。

事实叙述不应加主观评论,要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力求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关系到违法行为认定的关键事实。对影响自由裁量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等情节也应

当写明。

2.证据。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和证明的事实逐一列举,并对证据的来源作简要说明。证据

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集中列举分析。

3.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应当注明当事人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描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将复核以及采纳与否的情况和理由在文书中予以说明。当事人

在听证中对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及其证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描述。

4.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写明所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称和具体的条、款、项。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和幅度内确定,有多项处罚的应当分项写明。办案人员应当结

合个案对法律相关规定进行详尽的法理阐述,以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做出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做出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详细写明法律依据和相关情节,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理合法,令人信服。

5.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救济途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及履行方式等,并且告知不服该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期限。

第三部分: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标注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作出决定的日期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为准,并且盖该机关的印章。

三、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有效举措,对于消除行政相对人与执法机关的对立情绪,有效缓解行政争议,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升行政执法机

关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执法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协调到位,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稳步推进。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宣传先导、培训指导、示范引导、考核督导等方式,由法制机构会同执法部门根据本单位主要处罚情况类型,分别拟定说理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并在执法实践中予以运用,由点到面、由易到难,逐步推进,促进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整体提高。

第9篇:立法工作意见范文

一、增强新形势下严格土地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需求量不断加大,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势必影响到全县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切实增强依法用地意识,强化节约、集约用地,采取更严格的土地管理措施,促进土地管理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上有序开展。国土部门要牵头相关部门做好土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用地意识。

二、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各镇区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决禁止各类违法用地,规范行政行为,自觉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保不发生违法用地现象。同时,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也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止违法建设的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防止违法用地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防止违法用地的具体负责人,社区和行政村(居委会)负责人是防止违法用地的直接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各类用地制度

(一)规范用地预申请制度。项目用地单位要主动向国土部门提出项目用地预申请,国土部门要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我县经济发展需求,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在落实新征用地先补后占等条件下,用地单位或由县开发区及各镇缴纳预申请保证金,由国土部门组织农用地转征收报批手续,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严格执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通知》和《*市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凡是2005年5月1日以后的新征用地都要严格建立保障制度。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未办理正式征地手续前,必须将土地补偿费一次性解缴到县国土资源局补偿费专用账户,不得提前兑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土部门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得到落实。

(三)规范农民集中区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中心村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规范各类招商协议。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对外招商活动中,不得与客商签订用地协议,更不得签订土地出让协议。严禁任何单位以招商为名,与镇、村、组签订协议圈占土地,对擅自签订此类协议、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则所签协议无效,国土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四、严格禁止各类非法用地行为

(一)严格禁止低价出让国有土地。要严格执行经营性国有土地公开出让价格集体会审制度和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保护价制度,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土地出让和土地交易的案件,发现一起,要严肃查处一起。

(二)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未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的,按非法批地从重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以租代征”的,按非法占地和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从重处理。

(三)严格禁止以新农村建设为名非法买卖宅基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禁止以新农村建设为名或以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和拆迁安置为名,非法出售宅基地,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

(四)严格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建房。城镇居民和外来人员不得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不得购买农民住宅和农民拆迁安置房以及非法开发的住宅房屋。党员干部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不得参与、策划、怂恿非法买卖宅基地,不得购买乡镇以新农村建设为名非法开发的住宅房屋。

五、深入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

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是新时期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系统工程,也是推进依法行政、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县要在前几年创建活动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监察行为,积极预防、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研究创建计划和步骤,制定创建活动标准,解决创建活动中重大问题。各镇区、各单位都是“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主体和参与者,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参加创建活动。国土部门是创建活动的主体,要把创建活动作为强化土地执法活动的重要抓手,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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