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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范文

如何缴纳失业保险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如何缴纳失业保险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如何缴纳失业保险

第1篇: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范文

小张的老家在浙江,大学毕业后他决定留在大城市打拼,于是放弃了回家工作的念头,开始在北京找工作。一次次的面试让小张逐渐感受到大城市的竞争与压力,想找到一份理想中稳定的工作很困难,最后他只能选择一家福利待遇还算不错的小企业工作。工作的这几年,小张的单位人员流动很频繁,很多次,经过一个假期回来,就得知办公室里的某某同事离开了单位。一直以来,小张工作虽然认真,但业绩一直一般,他也曾有过回老家找工作的想法,但一直缺乏好的机会,最终没能实现。可就在前一阵,小张接到了单位的裁员通知。

面对失业的打击,小张虽然很无奈,但也只能接受现实,这次他决定离开北京,尝试老家的工作机会。他原有的单位按规定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工作的这3年时间里,一直连续缴纳。由于这一次单位主动与小张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小张能够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于是他开始着手办理相关的各项手续。办理过程中,小张了解到,想领取到失业保险金,需要诸多条件和准备材料。

首先,失业人员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多项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已经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且需要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对于失业人员的条件,小张基本已经满足,但因为他的工作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处,涉及社保转移,所以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据他了解,有关规定表明,失业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按照自愿原则,可选择将个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个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职职工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需要参保人在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包括参与失业保险缴费的单位及起止时间,以及未在当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证明。证明可作为转入地的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待参保人在该地区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时,可将原缴费地点的失业保险年限与转入地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是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根据小张的情况,他符合这一类的社保关系转移。据他了解,办理转移手续时,他首先要与北京地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将他在工作地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费、职业介绍费,以及应由北京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等转移至他的户籍所在地,最终将由浙江地区的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

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需根据当地社保的有关规定继续缴纳个人需缴纳的保费部分,以保证社保缴纳的连续性。

失业保险金计算公式:

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

失业金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1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2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

2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3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4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

4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5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其交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重新参加失业保险之日起计算。如前次失业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未能足期,可与本次失业时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时,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如何缴纳社保?

第2篇: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范文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福建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失业人群继续参加社会保险,2011年9月30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联合印发了《福建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失业人员可参加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

失业人员原则上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失业前职工医保参保地与失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经失业人员申请,相关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保留原职工医保关系,在失业前医保经办机构续保缴费。已参加福建省省本级或福州市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按失业前原用人单位医保属地接续职工医保关系。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基金支付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为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缴费率和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缴费基数不低于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前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参加(接续)当地职工医保。

设立“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专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统筹地区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关开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专户”,并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及时反映人员增减变动情况,根据相应情况提前做好资金测算,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申请。

财政部门按时将核准的失业保险基金划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生成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据,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征缴。

另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失业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相关手续,不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金额、缴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失业人员本人。

规范医保关系转移

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跨省和省内跨统筹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一般应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按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标准计算总额并全额划转,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不足转入地缴纳职工医保费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时,确有原因的,经本人申请,相关经办机构同意,职工医保关系可不随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因跨统筹区转移导致职工医保参保地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地不一致,造成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为失业人员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相关手续的,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本《意见》第十条办理。

覆盖人群广,补助形式多样灵活

《意见》同时规定失业人员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而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失业人员仍可按《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

如果是首次登记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可享受新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自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之日至其领到社会保障卡之前发生的空白期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个人先予垫付,然后再向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至于对个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

个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原则上可按照本《意见》参加当地职工医保。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本《意见》第十条办理。

对暂不具备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个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统筹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标准,将职工医保费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给失业人员,并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应自行前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相关手续,同时,要求失业人员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按规定自行参加医保。

第3篇: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范文

1.1美国

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与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美国是一个移民组成的国家,由不同民族、种族及的人组成,利益比较多元化,群体问很难形成一种平等、团结、合作的认同感。建国初,美国几乎是一个无人居住的荒野,早期移民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这片荒野上建立了一个“新世界”,并过上了相对富足的生活。这使得他们极端信奉个人主义,认为通过自我奋斗、勇于冒险等努力可以达到自己想要获得的目标,每个人都被平等地提供了成功的机会,导致贫困、失业等的责任在于个人而不是社会。总之。市场经济充分发展、极端信奉个人主义、崇尚自由竞争及利益多元化等,决定了美国社会只能实行“自由主义模式”的社会福利制度。这种制度体制的非商品化效应极低,因此也就注定了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给付水平很难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有较大程度的提高。美国失业保险制度:据1995年的规定,缴税率上,联邦税为0.8%,但联邦政府对联邦失业保险税采取减免政策,一般减免90%,以鼓励各州积极开展失业保险,而州失业保险税一般采用经验税率法确定,通常在0—10%;缴费基数上,雇主以雇员工薪总额缴纳;支付标准上,实行周津贴额与工资收入的逆相关,即失业前有较高收入的人采用低的失业保险替代率,如1/25,而低收入的人则采用高的失业保险替代率,如1/20;支付周期上,以周为支付单位,期限通常为26周。

1.2德国

1927年7月16日,以《劳动介绍和失业保险法》的颁布为标志,德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该制度的特点与历史文化传统及人口结构有关。德国存在着互助传统。一战结束前,德国始终没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国家解决失业问题主要是依靠非政府性的劳动介绍所和工会失业保险。这些传统互助组织对解决德国的失业问题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失业问题的严重程度尚未超出传统的互助组织所能应对的范围,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就始终缺乏一个有效的推动力。1925—1926年的经济危机使德国失业问题开始严重化。为应对失业局面,1927年7月16日,德国颁布《劳动介绍和失业保险法》,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就恰恰说明了这一点。此外,也正是由于这些互助传统,当失业者在失业保险期限内未就业,符合一定条件的,仍可享受由联邦政府提供的失业救济,即德国失业保障制度的类型是强制性失业保险+失业救济制度。

文化上,德国人有着根深蒂固的统一思想。他们对抽象思维比较热衷,讲究逻辑以及严格管理。这种民族文化的独特性也呈现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上。例如对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享受期限与标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等有着详细而又严格的规定。人口结构上,与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德国面临着生育率下降和人口老龄化问题。德国政府为鼓励生育,实行对子女补贴的政策。这在失业保险制度给付设计上也有所体现。德国失业保险制度规定,若失业者家庭中有至少一个18岁以下的孩子,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纯工资的67%,反之,则为60%。

德国失业保险制度:据1995年的规定,缴费率为6.5%,由雇主与雇员各承担一半,即3.25%;缴费基数上,雇主以投保工薪总额、雇员以投保收入缴纳;支付标准上,考虑家庭抚养情况,即失业者家庭若有至少一个18岁以下的孩子,则为67%,反之,则为60%;支付周期上,通常为78~232天。

1.3日本

日本作为一个与我国具有许多相同历史文化传统的亚洲发达国家,对其失业保险制度的研究,将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设计和完善提供更为直接的借鉴和启示。1947年12月《失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日本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受国内经济、社会及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呈现出一定的国别特色。

社会文化上,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脱亚人欧,进入工业化社会,西欧资本主义思想开始在日本传播。二战后,美国占领军司令部在日本实施民主改造,资本主义民主之风更吹拂着日本大地。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日本同时也是一个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国家,儒家文化所提倡的尊老爱幼、重视家庭等传统在日本也受到认同。加之近年来日本面临人口结构老龄化对失业带来的严峻挑战,这使得日本失业保险制度待遇给付的设计中既注重效率的原则(如强调个人的责任,待遇给付高低与工作年限正相关),同时也不忘对高龄劳动者进行关怀(设置高龄劳动者的失业保险以及一般失业津贴中以年龄作为其中的一个分类依据来划分给付标准,年龄越高,失业者得到的给付标准也越高)。

经济上,以1973年石油危机为起始,日本从持续高速增长转为中低速增长阶段。同时,各大企业也由战后采用的终身雇佣制转向短期雇佣、临时雇佣等方式。这些经济上的变化,使得失业保险制度也需相应的调整。1974年,《雇佣保险法》取代了原来的《失业保险法》,1979年又经修改,新的《雇佣保险法》规定,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由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就业两部分构成,并特别规定了雇佣安定事业、能力开发事业及雇佣福利事业。这些雇佣促进事业是日本雇佣保险制度的特色,它充分体现了日本抑制解雇与预防失业等的政策取向。

日本失业保险制度:据1995年的规定,失业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即一般行业,总费率为1.15%,雇主缴纳0.75%,雇员缴纳0.4%:建筑业总费率为1,45%,雇主缴纳0.95%,雇员缴纳0.5%;农林水产、清酒制造业总费率为1.35%,雇主缴纳0.85%,雇员缴纳0.5%。而雇佣促进事业的费用完全由雇主负担,资金从雇主缴费中以一定比例提取。政府财政负担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的25%,就业促进支出的10%及管理费用。

缴费基数上,雇主以工资总额,雇员以个人收入缴纳;支付标准上,失业保险津贴额采用逆向原则,即收入高者,采用低的计发比例,反之,则为高的计发比例,比例区间通常为60%~90%;支付周期上,通常为300天。

2.各国经验总结

2.1美国

(1)美国的州失业保险税采取经验税率确定法是其失业保险制度的一大特色。所谓的经验税率确定法,是指临时解雇工人比较频繁从而对失业保险体系资源需求大的雇主缴纳的失业保险的税率应当较高,即解雇率越高,则税率越高。每个州失业保险税率都有~个最低值与最高值。相关部门依据对雇主解雇经历的鉴定,进而确定雇主缴纳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之所以实行这种浮动税率的做法,是因为对非自愿性失业者来说,解雇的决定是由雇主做出的,因而雇主对失业者负有一定程度上的责任,这也是美国大多数州的雇员无需缴纳失业保险税的一个重要原因。失业保险经验税率确定法将失业成本更多地由解雇雇员造成雇员失业的雇主承担,因此可以鼓励雇主稳定就业,使失业保险费用合理分配。

(2)美国的失业待遇即周津贴额,以失业前1年本人最大季度收入为基数,体现了失业待遇的权利与投保缴费的义务对应的原则。与此同时,为了贯彻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原则,尽可能地缩小失业保险待遇之间的差距,照顾低收入者,美国有些州在此基础上实行周津贴额与工资收入的逆相关,即失业前有较高收入的人采用低的失业保险替代率,而低收入的人则采用高的失业保险替代率。这种将失业待遇水平通过逆向的计发比例与工资联系起来的方法,有利于避免低收入者因失业前工资收入低而导致领取的周津贴额也低,进而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它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失业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宗旨。此外,美国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一般情况下为26周,但当遇到经济衰退,失业率较高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延长13周,只要总领取期限不超过39周。这种依据经济发展状况、失业率的高低灵活调节失业保险给付期限的做法是比较人性化的,它符合现实的需要。

2.2德国

(1)德国失业待遇的发放充分考虑到失业者负担的家庭抚养义务,如所需抚养的子女,认为只有顾及到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才有可能保证劳动力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可能。因此,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若家庭有至少一个18岁以下的小孩,则为纯工资的67%,反之,则为60%;而领取失业救济待遇时,若有至少一个18岁的小孩,则为纯工资的57%,反之,则为53%。

(2)德国实行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相结合的双重失业保障模式。对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者无需缴税,并且劳动部门还为这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继续缴纳医疗和养老保险费,而对于无权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或者本来就没资格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则可以享受由联邦政府提供的从税收收入拨付资金的失业救济。这种将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紧密衔接的方法,较好地保障了社会上的所有失业人员。无论其是否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通过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者先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内仍未就业,符合条件的,转领失业救济金的方式,使他们全部都纳入到失业保障制度中,应保尽保,并经过一系列有效衔接与整合的制度安排,减缓失业对他们在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各种冲击,使他们得到全方位的、人性化的保障。

2.3日本

(1)日本不实行全社会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而是依据各行业的失业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如农林水产、清酒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失业风险大,失业率较高,因而其失业保险费率高于一般行业。此外,日本的失业保险费率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失业率的高低、基金积累规模灵活变化。例如依据已有经验,其失业保险基金积累的最佳规模是当年保险收入的1倍一2倍,因此,当基金积累的规模超过当年保险收入的2倍或低于1倍时,则相应的降低或提高失业保险费率,实行浮动的失业保险费率。

(2)日本在发放失业待遇时,以失业者失业前18O天平均日工资为基数,并将平均日工资额划分为区间,每个区间设定不同的计发比例。例如60%~90%。为了照顾低收入者,体现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原则,当失业者所处的日工资额区间越高时,所适用的比例越低,反之,则越高,呈逆相关。

(3)日本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方式不是统一的,用于失业待遇的资金来源于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而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则来源于雇主一方,这是臼本与其他国家的不同之处,并且这两项的支出不相互调剂使用。而是专款专用。这种做法使得基金的专属性非常强,可以保证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不因失业待遇支出的不足而被挪用,较好地实现雇佣促进事业政策的贯彻执行,使促进就业工程真正地发挥作用。

(4)日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非常注重劳动力的质和量,在1974年《雇佣保险法》取代《失业保险法》时就提出了雇佣促进事业,后经修改,发展为雇佣安定事业【预防失业、改善雇佣状态及其他雇佣稳定工作等)、能力开发事业(促进贯穿整个职业生涯的能力的开发与提高)及雇佣福利事业(职业生活的环境改善及其他福祉的促进),它体现了日本抑制解雇与预防失业的政策取向。与德国的解雇保护法不同的是,日本的雇佣政策并非政府限制解雇,而是采取通过向雇主提供援助金,间接进行政策目标诱导的方式来实现。

3.外国失业保险制度设计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从缴费率上看,国外典型国家基本上是由雇主及雇员共同负担,总费率大部分高于3%,并且这些国家大部分实行弹性费率,这有助于发挥失业保险费率抑制雇主随意解雇雇员,达到稳定就业的作用。当前,我国失业保险的缴费率为3%,它是依据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的。这一缴费率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及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当时来讲是比较合理的。然而经过11年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有了较大的飞跃,企业利润与个人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也随之相应增加。若此时失业保险费率仍停留在1999年的低水平上,在一定的失业率下,一定的筹资水平代表相应的待遇水平,可见失业者领取的保险待遇水平必然也低,这必将与当前的消费水平不相适应,使得失业保险待遇无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此外,我国实行单一的失业保险费率。无论失业风险高还是低,各行业都执行相同的缴费率标准,这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并且由于缺乏惩罚机制,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某些行业随意解雇员工的行为。因此,借鉴国外如美国、日本的做法,实行弹性费率,并依据经济发展的水平,相应地调整失业保险费率,便成为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亟须调整之处。

第二,从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失业待遇的参照基准的关联看,各国在这两者的设计上都体现出了一致性,即缴费基数与失业待遇的参照基准都是以工资为标准,而这与国际上的规定——失业津贴的厘定,或以失业者在业期间的工资为依据,或以失业者的投保缴费为依据的原则是相吻合的。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标准,依据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介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两者之间。这意味着我国的失业者在职时以自己的工资为基数缴纳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却只能领取与本人工资无关、略高于社会救济水平的失业保险金。这种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的参照基准,既不利于激励在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不符合,某种程度上它是一种倒退。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此项的设计,将本人工资作为失业金的参照基准,以体现缴费义务与待遇给付权利的统一。

第三,从支付标准上看,各国的失业待遇都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收入的一定比例,但具体执行时,各国略有不同。如美国、日本,采用逆向原则,失业人员失业前若收入高。则适用低的计发比例,反之则适用高的计发比例,以照顾低收入者;德国则注重孩子与家庭因素考虑,对失业者适用不同的计发比例。当前。我国失业保险的支付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法定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即不同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待遇的计发比例是相同的,它既没有体现与工资挂钩的效率原则,也没有比较人性地从家庭状况的角度考虑失业保险金给付,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如何合理设置的问题值得深思。

第四,从支付周期上看,各国的失业待遇领取期限都在26周~43周。当前,我国失业保险给付期限最长为2年,相当于112周。众所周知,合理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可以较好地维持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使其免除后顾之忧,积极寻找与其能力最佳匹配的工作。但是,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如果过长,则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如工作搜寻模型中的抑制效应——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增加会提高失业状态的“价值”,使得失业人员丧失寻找工作的动力而长期陷于失业状况,不利于再就业。因此,无论从各国通行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限的规定,还是从防止道德风险,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看,我国失业保险给付期限过长的问题都应当引起注意。

第五,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制度设计上看,日本、德国在此方面做得非常出色。例如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开展了能力开发事业、雇佣福利事业、雇佣安定事业,并将就业促进资金与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分开筹集,单设账户,使得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有可靠而稳定的物质保障。德国则从职业培训、职业恢复补助、提供开工不足补偿金、对建筑业实行:N''''P2i等多个支出项目来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补贴引导企业抑制自身的解雇行为。当前,我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制度设计非常不完善。例如存在失业保险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少,享受对象范围窄,基金支出占整个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比重设置不合理,保障基本生活支出与促进就业支出同在失业保险基金这个大账户中,并未单设,致使促进就业基金专属性不强,不能依据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需要相应地调整支出额等问题。而德国、日本在相关方面的做法则对我国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完善有着较强的借鉴意义。

第4篇: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范文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现状;对策

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存在失业现象,而失业保险制度是应对市场经济中失业风险的最重要的方式。在当今巨大就业压力的冲击下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通过就业培训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还可以预防失业、使就业者降低对失业风险的担忧,同时还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一、北京市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的现状分析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持续增加

从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来说,目前除了国家公务员以外,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都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而且私营、个体、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也都包括在内。同时,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从表1可以看出2005年到2009年这5年间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由394.6万人增加到675.7万人,参保人数持续增加且增加的幅度较大。但是从失业保险覆盖经济活动人口的比例上看,2008年北京市就业人员980.9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员为614.3万人,覆盖比率约为62.6%,北京市还需要进一步开展失业保险的扩面工作。

(二)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时间过长,给付水平仍需提高

北京市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不同确定不同的领取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而其他国家最长的一般是26周、36周,多数国家在半年到一年之间,平均享受待遇期限为47.57周。[[1] 陈佳贵、王延中.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 我国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过长,不利于激励失业人员再就业。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逐年增加,从2003年每月326元逐年提升至2011年每月782元,且从2007年开始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增长幅度较快,但是失业保险金的保障水平仍然是不足的。以2008年为例,北京市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是556元/月,而2008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715元,月平均工资为3726.25元,那么月失业保险金约占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失业保险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及其家属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太低是难以满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的。

目前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多有一种标准化趋势,即一般都在本人原工资收入的40%—60%之间。不少国家都把给付标准定在最低工资之上,以便与失业救济拉开距离[[2] 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8月,245页.][2]。

从表2可看出,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一直都比最低工资标准低,即便是失业保险金最高发放标准,如2011年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1元也要比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低269元。而且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距有逐渐拉大的趋势。

(三)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主要用于保障基本生活

由于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提高,而失业保险费征缴基数是按上年职工工资规定的,再加上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不断扩大,使得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基本上呈增长趋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除在2009年增长过快外,基本上比较稳定,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及家属的基本生活。失业保险基金应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但是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逐年增长且远远高于收入与支出的增长。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过多说明失业保险基金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失业保险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在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同时,还应该发挥其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方面的作用。

(四)失业保险在预防失业方面上的法律、政策缺失

失业保险不仅要保障失业人员及家属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同时还要发挥预防失业的作用,在源头上减轻失业问题及其影响。《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中对于失业保险的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保险待遇以及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促进就业方面,《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明确了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支出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同时《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关于就业工作的法律依据,对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方面予以支持。但是目前预防失业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这使得失业保险在预防失业方面发挥的作用还比较欠缺。

(五)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北京市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够健全,例如,在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上一方面存在着失业保险金的冒领问题,另一方面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繁琐,不利于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维持其基本生活。在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上结构不合理,应进一步扩大在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方面的支出,同时基金滚存结余过多,如何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是个难题。在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等方面以及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等环节上还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

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第5篇: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范文

    根据国务院258号令“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门应给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我公司按时按规定向失业保险部门缴纳失业保险金)。但当地失业保险部门不予发放,理由是: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支付了生活费,失业保险部门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了。

    请问: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门是否发给失业保险金?该失业保险部门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们职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答:

    您在遇到问题时能首先想到我们《咨询台》,感谢您给予的信任和支持。关于您咨询的“已享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是否有权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在我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解答,希望能有助于您问题的解决。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还有权享受失业保险金吗?

第6篇: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范文

1、什么是工资?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什么是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的技术熟练程度、其所提供的劳动难易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的一种工资支付形式。计时工资又分为日工资、月工资、年薪以及小时工资等。

3、什么是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职工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作业量)和计价单价支付工资的一种工资形式。计件工资又分为个人计件、集体计件、无限计件、有限计件、累计计件等形式。

4、工资应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通常情况下,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实行周、日、时工资制的,也可以按每周、每天、每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不支持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6、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于何时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7、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必须向劳动者额外支付加班费。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部分的报酬按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支付;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8、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给予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9、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项目: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0、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后可获得经济补助吗?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终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历的医疗补助费。1997年2月5日劳办发199718号文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历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到十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一到四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12、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劳动者的哪部分工资?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扣发劳动者的部分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13、哪些企业应该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14、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计算?

“无论在哪干,养老保险接着算”。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职工一样,在不同单位就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和接续,在不同时间、地点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如果进城务工人员离开就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既可自愿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保存其养老保险关系。

进城务工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由保管其 档案并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和其他类型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相关待遇。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5、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必须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此外,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如果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将上述单位及其职工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这些单位和人员就应参加失业保险。

16、进城务工人员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费用,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17、什么条件下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要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符合下列条件:

(1)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满一年;

(2)中断就业不是本人自愿的,如本人主动辞职,不能算是失业;

(3)须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8、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带来的经济风险。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等性质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9、进城务工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随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期间,进城务工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20、哪些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第7篇: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范文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 劳动权益保障 需求

一、研究方案设计

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必须以他们工作生活的城市为依托,寻求途径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劳动权益保障网络。基于此考虑,本研究的思路是首先进行文献查阅,从法律规定、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三方面了解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现状,作为本研究的政策环境基础和重要的现象解读依据;其次,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获取新生代农民工生存状况和劳动权益保障现状的第一手资料,将二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状况作对比研究,从劳动权益保护,医疗和养老保险,在城市持续发展三个视角切入,寻找差距,详细探析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需求的内容及不同需求的迫切程度。深入探寻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差距的原因,最后针对问题设计对策。

此次研究所运用到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文献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对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有大体了解。然后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劳动权益保障需求进行归类和排序,从而为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归纳总结对策方案。

二、新生代农民工缺乏体系化劳动权益保护

(一)劳动就业权受限制,失业保险缺失

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是各国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然而《武汉市失业保险条例》中,并未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作相关说明,导致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缺失,这无疑也给他们的劳动就业权带来了不小的阻碍。

造成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就业权受限制,失业保险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第一,二元户籍制度是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权的根本性因素。第二,现行法律法规的缺失与不足,虽然国家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作了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而地方法规也未出台相关条例。这就造成农民工就业权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自身力量薄弱,文化素质相对于城镇工人偏低,法制观念相对淡薄,法律知识缺乏,致使他们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劳动权益受损害后也往往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签订意识不高,实际签订率低

新生代农民工相对于老一代农民工来说,维权意识相对提高了很多,然而由于制度环境、用工单位的不规范,以及新生代农民工工作的特点,导致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并不高。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除了相关部门的监察督促不到位之外,更重要的是新生代农民工在与资方谈判中始终处于劣势,没有城市工人那么多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为了保证自己生活的经济来源,就抛弃了应该享有的权利。而雇佣农民工的老板们为了节约成本,获得更多的利润,就对农民工进行进一步的压榨。另一方面,许多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岗位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而新《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对农民工劳动合同这一块作详细具体的规定,这也导致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无法签订。

(三)工作环境恶劣,劳动保护缺失

劳动力市场与一般市场的重要区别就在于非工资报酬对于劳动者的总效用也有重要的影响,新生代农民工也越来越重视工作环境的状况,然而他们的工作环境并不尽人意。调查显示只有6.3%的人认为他们的工作环境很好,55.6%的人认为他们的工作环境一般,有三成的人认为他们的工作环境差,甚至有7.9%的人认为他们的工作环境差得难以忍受。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在制造业、建筑行业和餐饮服务行业中。

据国家卫生部门2009年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总数约为2亿人,仅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明确的职业病就达110多种,在受到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中,农民工占58%。从以上数据中了解到,新生代农民工的处境不容乐观,他们从事很多工种风险较大,容易对身体造成伤害,尤其是矿工、建筑工、化学药品及材料制造人员等工人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频发。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对于武汉周边部分郊区并未纳入全市统筹范围,但对于本市行政范围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都做出了要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然而新生代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率只有14.6%。根据补偿性工资理论,当劳动者从事较差的工作岗位时,需要给予相应的工资补偿,可是在这些行业中大部分农民工不仅没有获得补偿性工资,而且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四)体制不完善,劳动监察不足

第8篇: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范文

“现代政治并非原则政治(politicalprinciple)。我们所观察到的是利益政治(politicalbyinterest)。”如果说政治在本质上是利益政治的话,那么作为经济单位的企业从利益出发选择自己的行为那就不足为怪了,虽然我们并不赞成企业唯利是图的行为。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以企业一定利益的损失为形式代价的,尽管这种付出也会给企业带来诸如刺激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利益回报。不管这种社会保险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不管企业和职工缴纳的比例如何发生变化,只要企业参加就或多或少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而直接受益者是职工;况且有些社会保险如工伤、生育保险只有用人单位承担而职工不承担。如果单从利益角度去考量企业的投保动机,企业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规避社会保险的利益观也仅仅是一种目光短浅的利益观。从长远和全局出发,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企业也因此会通过责任转嫁的方式降低或免除对职工的风险责任而从中间接受益,因为投保后职工的工伤或疾病等风险由保险机构来承担。再者,从国家的整体利益来分析,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促进的不仅仅是职工个人的利益,而是职工、企业以及国家的整体利益,这在哲学维度也与功利主义的利益观并行不悖。虽然功利主义学者认为“趋利避害”是人从事行动和制度安排的出发点,但他们也认为,集体或共同体的幸福与个人的幸福之间并不矛盾而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共同体的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

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边沁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为共同体服务的,所以政府的职责就是增进共同体的功利,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确信,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快乐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这也可以很好地理解政府为什么要以法律的形式要求企业和个人为未来的风险投保了。其实,国家、企业、个人在社会保险上的企图和目的是一致的,即通过提高对个体社会保险的水平,在增进个体幸福的基础上,促进企业、社会和国家的整体幸福。

制度歧视

笔者把分析的视角放在民营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上,必然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来研究现象背后深层次的制度原因和公平问题。就拿养老保险来说,“养老公平是人的一生中所能享受的‘最后公平’,是人们对老有所养、老来善终的期许。国家兑现公平的承诺最基本的是要保证制度公平。然而,在养老保障制度方面,我国仍然实行‘退休双轨制’:企业职工实行统账结合、以个人缴费为基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替代率约为50%;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国家财政作保障的非缴费型退休保障制度,机关单位退休金以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为基数,事业单位依据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替代率达80%~90%。”

这种不公平是一种制度性的不公平和身份歧视。制度性身份歧视就是通过法律、政策等制度形式对具有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让具有特殊身份的主体享有某些特权而排斥其他身份的人享受这些待遇。美国法学家唐纳德•J•布莱克用分层理论解释了社会生活中所存在的法律对人的不公平对待问题,并且引用Rousseau的观点阐释了“比较富有的人在法律上具有优势”的理论:“在各个国家里,法律的普遍精神是有利于强者而不利于弱者,法律帮助那些拥有财产的人反对没有财产的人。这种烦扰的现象是无法避免的,也是毫无例外的”但这种实际存在的法律歧视并不代表法律的正义精神也不是法治的理想追求。法律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的,它要通过制度的形式维护人类平等的自然权利。任何个人法定的社会保险都应该是一样的,就像任何人都具有发生意外、衰老、疾病和死亡的可能性一样,他们对这种公平可能性事件所应享有的保险权益也应该是平等的。当然这并不会影响某些个人或单位自愿为自己或单位职工缴纳法定险种以外的社会保险。

监管缺失

法律必须要得以贯彻实施否则它将是一纸空文,游戏法律其实就是蔑视权威,不单单是法律的权威更是政府的权威。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已经明确把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定性为企业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可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的情况大量存在的事实使我们不能不正视法律实效的欠缺。法律失效的原因很多,但法律监管的缺失是重要原因。从表面上看,部分民营中小企业的职工不参加社会保险主要是这些单位的雇主逃避参保义务的问题,但其实雇主之所以敢公然违法就是因为执法机关的妥协和放任。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法律强化雇主参与社会保险的内容引起了社会的争议,而争议点之一就是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落实是否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在争议声中,这项法律的实施难免在很多地方打了折扣。[7]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应该以预防性的行政监督为主而不是等到违法行为发生后以司法救济为主,预防性的行政监督可以防止对职工的二次伤害。况且民营中小企业的职工大多缺乏法律知识,维权意识淡薄,也缺乏强大的实力和勇气同企业的违法行为对抗,企业也正是抓住了职工的这一弱点才敢肆无忌惮地侵犯职工的权利,从而使民营中小型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屡屡遭到侵犯。所以,在法律失效和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执法机构的不作为和职工权益的被践踏也就常规性地存在了。

加强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途径

针对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现状,要实现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险,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们必须下大决心加强和完善民营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制度。

(一)建立统一不间断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流动性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的特征,在劳动者快速流动和不断变换自己工作的今天,如何保障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不中断不减少、保险利益不受阻不缩水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难题。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才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照累计缴费的时间领取期限不等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这就意味着如果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没有缴够1年的保险费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可是短期就业快速失业正是民营中小企业职工的就业现状,因为许多民营中小企业由于实力薄弱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的可能性极高,有相当一部分职工很可能就是在企业倒闭前几个月被招进来的。这样,他们失业后就无法领到失业保险金。而且就失业者其他社会保险而言,即使他们能够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也会因失去企业为其继续缴纳其它险种的社会保险费而减少或降低未来享受其它社会保险利益的可能性。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既然职工已经不在原来的企业工作了,那么企业就没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失业者的社会保险不减少不降低?

如何保证职工社会保险的连续性?对此,笔者认为不管是出于什么理由使劳动者失业,保证失业者最基本的社会保险是一条基本的原则,这也是社会保障的底线。具体可以根据失业的不同原因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比如如果失业是劳动者自身意志原因造成的,企业可免除为失业者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为了保证失业者最基本的生活和应对未来风险的能力,可以考虑由地方政府承担失业者社会保障义务而不是把它变成流浪汉;如果是出于非意志原因如疾病、工伤、企业辞退或其它意外事件等而导致劳动者失业的,原来企业要为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继续缴纳一定期限(比如1年)的法定社会保险而免除失业者缴纳的部分。法定期限已到如果失业者依然没有就业的,对失业者保障义务由企业转向政府。为什么要建立失业不失保的保险制度呢?因为失业者作为社会的人和其他的任何人所应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应该是一样的,他们在失业期间也同样存在着发生未来不确定风险的可能,这些风险(除工伤外)与工作没有多大的关系。此外,国家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在转岗转业后在不同地区或不同单位享受到连贯而统一的保险待遇。

(二)确保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公正平等

“未来的社会将会比遥远的过去有更多的平等”。事实上,历史的发展已经证实了曾经为“各种依附者——奴隶、妻子、孩子——现在已经获得了权利。他们曾被视为他人的财产,现在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人。还应注意到,早期的社会,即使在大多数方面是平等的,在年龄上却是不平等的,而如果现在这种平等趋势持续下去,年龄的平等也会到来”社会保障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是生命健康权的保障。如果说人权没有差别的话,那么作为法定的社会保障权也应该是平等的,当然这种平等并不能阻碍个人或单位通过自愿的方式为自己或自己的职工缴纳法定险种以外的保险或缴纳超过法定比例的社会保险。我们不能否认不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制度存在差别,因为这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价值取向和制度的人文关怀有关,但一国范围内作为制度化、法定化的社会保险应该是平等的。可事实上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着严重的身份和地域歧视,农村和城镇之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甚至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实行着不同的保险待遇,这是极其不公平的。也许有人会以消费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来为这些差别辩护,认为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的人们生活起点高或认为消费水平高的地区其诸如生活消费、医疗消费、风险应对的成本高。但是我们要注意,如果以消费水平作为为社会保险差别化辩护的前提是享受社会保险的职工以后被固定在这个地区生活,即便有了疾病也只能在本地区的医院来治疗,这种假设是不现实的也是不人道的。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流动的社会,一个人也许今天在这个地区工作,明天在另一个地区工作,他也许在A地工作B地医疗又在C地养老,风险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空间范围的流动性使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成本同样不确定。况且,某个地区消费和经济水平的高低也是相对和可变的,今天的水平并不能完全说明和代表明天的水平,所以这种辩护是站不住脚的。社会保险所保障的是具有平等性的不确定的风险如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和平等性的确定风险如养老。这些风险变化的可能性对任何人都是公平的,它在理论上不会因人的地位、财富、身份等原因而有所不同,尽管事实上不同的人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就如不会因为一个人的工资高就不会生病或容易生病、不会老或易老一样。既然这些风险就不确定性而言具有公平的可能性,那么在享受社会保险方面也应该是公平的。

(三)扶持民营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事业

民营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竞争力弱等原因面临着生存压力,有许多民营中小企业成立不久就倒闭了。既然民营中小企业自身难保,它哪有能力保障自己职工的未来安全呢?面对这种情况,国家要辨证地解决民营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首先,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力本身就包含在企业存活能力中,是体现企业经济能力的一个方面,如果企业没有能力为自己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甚至存在严重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即使扶持也不会有起色的企业确实应该倒闭。但另一方面,当民营中小企业在一个国家的生存状况处于普遍的弱势或在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导致发展困难时,国家要尽量通过减免税收、财政补贴、奖励、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等方法扶持企业度过难关。帮助和扶持面临生存危机的中小企业度过难关不仅可以减少社会失业人数,维持社会稳定,也能够使民营中小企业和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进行公平竞争,防止大企业的市场垄断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保障职工所享受的社会保险不断流、不减少,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因职工下岗后承担社会保障的负担。如2011年浙江省实施了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帮扶。“五缓”即允许困难中小企业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四减”即集中减征困难中小企业1个月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三补贴”即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所以,国家通过帮扶民营中小企业来保障企业职工的保险利益的措施不仅是在帮助企业和职工,同时也是通过企业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保障义务。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督促民营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

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可以说是我国社会保险法治建设的一大成果。在此前,虽然不能说企业社会保险无法可依,但仅有的法律不能充分保障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属于自愿性商业保险法而不涉及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事宜;在宪法、劳动法等法中也有零星的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但却是原则性、抽象性的,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尽管不是专门调节国家、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方面权利义务的法律,但与之前的法律相比其极大可能地包含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因而更有利于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尽管如此,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和比较,包括社会保险法在内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的法律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保险待遇的不公平不能不让人略感失望。比如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基本实行的是分层多元、标准不一、待遇有别的社会保险制度。军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它的社会保险由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来调整,其保险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支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而也不归社会保险法调整;还有社会保险法就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分别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多轨制模式,并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的特殊规定。所以,一方面社会保险法虽然有一定的普遍性但这种普遍性是把一些特殊的利益群体如公务员、军人排除在外的不太广泛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因为社会保险法既调整职工的社会保险也调整村民、居民的社会保险,因而也不是一部仅规定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专门法。根据公平原则,如果每一种身份的群体都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险法如军人有军人的社会保险法,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制定专门的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法呢?

或者同样基于公平的考虑,为什么不制定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呢?其实这两种情况都是公平的,前者是基于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平,后者是基于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公平。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既不同于其他的自愿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而是具有强制性、一定社会普遍性和公益性的法定的社会保障性保险,它也有别于其他类型如低保、残疾人保障等主要由国家承担保障任务的社会保障,它是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参加,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保险。因此,笔者建议要么制定专门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法,专门调节企业、职工、保险金管理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就投保、转保、受益、保险金的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要么制定全国统一的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险法。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他们的强制性义务,职工自从进入企业那一天起(包括试用期)企业就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职工缴纳的部分可以由企业代缴,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连同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共同缴给专门的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如果不缴纳将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进行制裁或强制其缴纳,对于拖欠的应无条件补缴,拖欠多长补缴多长,拖欠多少补缴多少,严格实行职工上岗一天企业就应为其职工缴纳一天社会保险的原则。

当然,缴纳社会保险就是为了应对未来的风险,如果职工遭遇保险风险或符合享受保险利益的情况,保险金的支付要流畅、及时、方便,严禁出现有缴不保、有险不救、多缴少保、得不偿失的现象。所以,法律应对保险金的收缴、支付、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严格管理保险基金,严禁保险基金被侵吞、挪用、贪污等现象发生。另外,为了被保险者的利益,保险基金可以进行有效性、增长性投资,但绝不可进行风险投资,即保险金的投资管理一定是保利保收并且不能影响到资金的正常使用的,不能因为投资而出现保险金支付的中断或困难,这是保险基金管理的底线。

第9篇: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范文

现在看病这么贵,到底能报销多少?

年轻者作贡献,年老者享福利,病了有人管,老了有人养,普惠更多的老百姓,这就是社保的魅力。当社保成为一种强制规则时,每个人关心的话题就变成了:我能享受多少社保,我能享受到什么程度?”

看病养老管多少

实现程度:

上班族不容易啊。如今的工薪阶层,累死累活忙活了一个月,可要发工资了,工资又被左扣右扣,扣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全部扣下来,已经所剩无几啦。对于正处于壮年,长年不生病的人来说,医保似乎没什么用。至于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更是10年、20年以后的事,很多人会说管不了那么久以后的事,谁知道以后的变化呢?拿到手里才是实实在在的。

属于社保范筹的几大保险,在目前尚不能看到其实在好处时,到底有没有用?如何思考其性价比?

这里,我们可以算一笔账:

以税前工资每月5000元为例。每月个人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是缴费工资基数乘以8%。按规定,缴费工资基数是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第一年工作的是当年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能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003年北京这个上限为1550×3=4650元) ,那么就是4650×8% = 372元。每月个人要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2%,即4650×2% =93元。个人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3元,个人要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0.5%=23元,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纳。算下来,每月要扣掉372+93+3+23=558元的保险费,加上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的确够让人心疼的。

不过,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今天为明天做些考虑,年轻时为年老做些考虑还有颇有必要的。身边的同事曾在前段时间做了一个小手术,之前,身体倍棒,吃嘛嘛香。一年一次的体检,居然肚中长了一个小肿瘤,虽然目前没有大的影响,但总要做掉它,防止以后病变。公司早已经为我们上了医保,带上医保住医院,本来想再怎么小的手术,总得个万八千的,没想到用了医保本,只缴纳了2000元的住院费,其它直接在医保上划账,非常快捷。养老保险的实施,退休后人员领取工资也很方便啦。只要拿上存折,就近去银行就可以领取每月的养老金。

可以说,本地看病,退休凭存折领工资,这些就在身边啦。

医保看病、银行领取工资,这种种便利还要归功于背后巨大信息化体系的支撑。很难想像,如果医院及劳动保障局没有信息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这一切如何实现。目前,医保和养老单独的险种其实已经在许多地方及城市初步实现了信息化,各地在劳动保障部推出的核心平台基础上都进行了自己的研发,实现了本地单独险种的信息化。

2003年7月28日,劳动保障部正式推出备受关注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二版(SIMICP 2.0)软件。三年前,劳动保障部了核心平台一版软件。三年来,一版软件已在全国140多个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得到推广应用,在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时隔三年推出的核心平台二版不仅在业务功能方面较一版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在系统性能和安全方面也大为增强,尤其是在技术路线方面,采用了面向对象的分析和设计方法以及基于J2EE的三层架构。核心平台二版提供了大量的基础业务组件,为本地化开发实现业务重组和复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核心平台二版还提供了与医院、药店、银行、税务、财务等相关系统的通用接口,使得核心平台的本地化工作更加便利。

认定赔付谁说算

实现程度:

先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账。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失业意味着没有了工资收入,工伤可能导致工作能力的下降甚至丧失。保险可以解除我们的后顾之忧。但这些保险需要我们付出多少?在遭遇了失业和工伤事故之后,保险又可以给我们多大程度的保障呢?我们可以继续算算帐。

长沙市以湖南省社会平均工资为各类社会保险缴纳基数,2005年为955元/月。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3%,其中单位2%,个人1%,个人实际需要缴纳的金额为9.55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5%,全部由单位缴纳。

工伤职工经过工伤认定后,不仅可以获得医疗费用报销,还可以根据伤残等级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不同待遇。

与工伤保险不同,失业保险的投保时间越长,在失业时可以领取的保险金越多。按照该市的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在1年以上2年以内,可以领取4个月的保险金,每月384元,一共可以领1536元。缴费在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的保险金,一共可以领2304元。

通过计算可以看到,参加了保险只需要以比较小的投入,可以获得比较大的保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却是一件想说爱你有点难的事情。

因为,一些险种的认定和发放牵扯到跨部门的协调问题,比如工伤要跨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尤其是跨部门的数据交换和数据共享还得假以时日。

工伤保险难以迈过的一道坎是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相关劳动者要到公安局、医疗机构、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认证,获得相应的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才能进行工伤认定。比如,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伤害的,要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尽管劳动保障部门和这些机构同在一个城市,之间的距离可能不超过十公里,但却让劳动者跑断了腿。而且,很多部门的数据,个人是不能查阅的,这给办理工伤认定的劳动者造成了不小的麻烦。

能否尝试使用信息化的手段,进行网上数据交换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3年开始了“金保”工程一期建设,主要任务就是建设数据中心。这个数据中心实现的还只是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内部的数据上传和交换。要实现和其它部门的数据交换,还是一个奢望。其实,部门利益是阻碍跨部门信息共享顺利进行的绊脚石。一些部门抱着数据就是利益的观念,人为为数据共享设置了很多困难。

但是,跨部门的协调并不是遥不可及的,起码当保险手续办完之后,保险金的跨部门发放已经实现。就在上个月,河南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宣布,为减少支付环节,从今年开始,将逐步推行对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到指定银行、邮局就能领取到保险金。在很多城市,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单证,到指定的银行或经办机构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距离也是十公里以内,他们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却高很多。尽管有金融信息化的程度本身就比较高的原因,对信息共享的不同观念是更重要的原因。

出了家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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