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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营资本;社区养老;非营利;可行途径
社区养老服务自20世纪80年代提出以来,学术研究虽未取得突破进展,但也越来越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认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作用和地位会逐渐弱化,社区养老的地位将得到突出。如何更好地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构建一个公平有效的社区养老模式,正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在当前形势下,吸纳民营资本进入社区养老服务领域十分必要,民营资本投资社区养老服务领域能提升我国养老服务建设水平,促进民生改善;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通过总结我们的调研结果,我们发现民营资本进入社区养老服务领域一般分为两种:非营利性质和营利性质。
一、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社区养老服务及其利弊
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社区养老服务多为“公助民办”或“公建民营”的日间托老站/所。公助民办是指“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改制、改组和创新,与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脱钩,交给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去管理和运作,政府部门不再插手”。公建民营是指“新建养老服务机构,由政府出资,招标社会组织或服务团体进行经营或管理,政府只起行政行政监督的作用”。在这些社区托老站中,政府负责托老站的建设,包括房屋建设和基本设施配备,基本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一次性承担。在托老站的运营过程中,政府视情况给予财政补贴。托老站日常的运营和服务费用则由民营资本担负,服务人员的工资和培训费用等也包括在内。这种形式的托老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们的服务收费非常低,提供的是无偿或低偿的服务。服务对象覆盖到社区内的所有老年人。显而易见,对于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社区养老服务站来说,它有着自己的优势。(1)提高了社区老年人的幸福指数。由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内的老年人支付较少的服务费用就能享受社区托老站提供的服务,这对老年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实惠,对于社区内的“三无”和“低保”老人而言,更是解决了他们面临的最大困难,因此提高了老年人的幸福指数。(2)体现了社会公平。无偿或低偿社区养老服务的最大受益者是社区内的贫穷老年人,他们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弱势者,可以得到良好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现了社会公平,也有利于社会安定。(3)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社区的托老站由民营资本运营,政府只在宏观上进行监督和评估,政府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解决更迫切的社会公共问题。(4)弘扬了志愿精神。社区养老服务中的人力资源缺口一直存在,同时由于非营利性质的社区养老托老站无足够的资金聘请更多更专业的服务人员,为解决这一问题,运营者多会号召社会人士和大学生来社区做志愿活动。这样既参加了社区的活力为老年人带来欢声笑语,也弘扬了奉献社会关爱他人的志愿者精神。(5)顺应了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趋势。西方学者的福利多元主义观点强调给予民间组织或者是非营利组织更多机会来提供公共服务。我国民政部等11个部委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中也提出了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要求。社会福利社会化已逐步成为一种趋势,非营利社区托老站的发展正是顺应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表现。
虽然优势明显,非营利组织提供社区养老服务仍然有着不可忽视的缺陷。(1)资金不足。虽然各级政府对老龄事业大力支持,而且积极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也伴有相关的鼓励政策出台,但由于成本过高,这些公建民营的社区托老站普遍面临运营压力,生存艰难。加上政府的补贴资金有限且很难落实,非营利性质的社区养老服务运行得更是难上加难。(2)服务水平较低。资金方面的困扰使托老站无法及时更新设备、无法聘请更专业的服务人员。调研发现,托老站服务人员多为40~50岁的下岗工人或农村务工人员,“缺乏专业而规范的训练,且托老站本身的机制不完善,因而无法提供全面的一条龙配套服务”。(3)过于依赖政府。非营利性质的托老站在政府政策指导下,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使它对政府形成较强的资源依赖性,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了其主要的资金来源。(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无有效的激励机制就无法吸引更多的民营资本进入这个领域。由于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性质的社区托老站利润点非常低,且没有严格的社区养老规范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很难广泛的吸纳民营资本进入社区养老领域。
二、营利性企业提供的社区养老服务及其利弊
营利性质的社区养老服务多为民办民营,多为养老服务事业集团的项目之一,也即以企业的形式来举办养老事业。它的服务对象为经济条件优越的老年人,多为退休干部和退休国企工人,或者是子女经济殷实的老年人。老人每月需缴纳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的养老服务费用才能享受到这些社区养老服务,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依服务费用的高低而定。
营利性质的社区养老机构有着自己的优缺点。(1)利润高。这种形式的养老服务费用较高,由于中国目前严峻的老龄化趋势,养老的市场需求大,以市场化方式运行的托老站可获得高额利润。(2)服务水平高。高额利润使得营利性质的社区托老站可以提供吃喝玩乐医住行一条龙服务,聘请年轻、专业的护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年龄结构相对于第一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来说年轻很多,均龄为30岁左右,更有精力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服务。(3)效率高。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区托老站,采用市场化的运营方式,讲求效率,同时员工的工资也与其服务效率、质量挂钩,能促进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4)部分缓解政府财政负担。这类社区托老站解决了一部分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同样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购买这种养老服务的老年人一般是自己付费或者是其子女承担付费的责任,政府无需为其提供资金或者补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营利性质的社区托老站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缺陷:(1)覆盖面较窄。由于这种以市场化方式运营的托老站收费昂贵,经济条件处于低水平的老年人,尤其是“三无”和“五保”老人,完全无法承担高额服务费,它服务的对象只可能覆盖到经济条件宽裕的老年人。(2)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营利性质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只针对付高额服务费的老年人展开服务,其他老人无条件享受较高水平的服务,这对他们来说不具公平性。
2012年7月,我们在河南郑州调研走访过一些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爱馨养老集团。它成立于1999年3月,是一家专业从事社会化养老的为老服务机构,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建立和完善了以机构养老为基础、社区居家养老为依托、互动养老为延伸的大服务体系。在社区养老方面,该集团建立了养老社区,老人及其子女入住其内,当子女工作忙碌时,老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向服务台申请日间服务,包括家政服务、送餐上门、陪同看病等多种服务。当然,这些服务的费用比较高。一般经济状况的家庭难以负担。社区内各项服务设施相当完备,有银龄创意博物馆银龄礼堂等。老人们既可以与家人共享天伦之乐,又可以享受高水平的养老服务,安享幸福晚年。入住的老人们家庭经济条件都很优越。
三、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营资本进入社区养老服务领域的可行途径
笔者认为,养老事业是一项公共服务事业,可以鼓励以市场化的方式运营,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养老事业应该更多地体现社会公平。所以,非营利性质的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得到大力推广,同时也应当鼓励非营利组织进入社区养老服务领域。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引导、鼓励民营资本更多的进入社区养老领域,解决资金和服务人员缺口问题,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更好更优的服务。
(1)采取差别收费的方式制收取一定的养老服务费用。在目前情况下,社区养老的公益性和效益性之间存在矛盾。一方面,从其性质而言,社区养老应当以公益性为主。另一方面,社区养老建立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之上,没有资金无法正常运转。为正确处理公益性与效益性的关系,可以采取差别计费制。目前,政府规定非营利性质的托老站只能以无偿或低偿的方式提供服务,资金困难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每个人的财产状况、养老需求都处在不同的层次上。可运用科学财产评估方法评估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财产状况,从低到高划分为3~5个等级,每个等级收取不同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具体金额则根据托老站日常运营具体所需经费来定。当然,低收入、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应享受无偿服务。这样既能解决资金问题,又能体现社会公平。(2)增加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数量。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购买社工服务的方式为社区托老站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和知识的服务人员,社工具有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必须的专业知识,是社区不可缺少的人才,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社区配备更多的专业人才,既能对社区起到激励作用,又能解决社区养老服务人力资源的缺口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但是当前,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数量相当少。政府购买服务为民营资本节约了运营成本,对民营资本也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因而政府可以增加购买社工服务的数量。(3)落实政府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政府的财政补贴要落到实处,帮助缓解资金紧张问题;另一方面“在土地供应、贷款融资、政府补贴、税费减免、供水、供电、供热等方面制订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向社区托老站捐资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税收优惠,将民间组织的税收法律纳入到整个税收系统,吸引更多的民营资本和非营利组织进入社区养老服务领域。(4)鼓励加强校社合作。德国的养老职业教育可以给我们启示:学校负责颁发理论课程合格证书,企业(养老机构)负责半大实践课程证书;学校校长兼任养老机构院长,养老机构院长兼任学校校长。在中国要做到高校校长和社区领导的兼任还不太具有现实性,但是加强校社合作却是可行的。社区可以作为高校的志愿基地和相关专业的实习基地,比如:开设护理专业、社会工作专业的院系可以将社区作为学生实践的基地。一方面大量的实践机会使得学生得到锻炼;另一方面又可以“依托高校对下岗职工和农村务工人员进行专业的养老服务培训”,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更为周到的服务,“是一种双赢的行为”。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民营资本需要支付的员工工资成本。
参 考 文 献
[1]陈娄妍瀛.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社会化探索[D].上海交通大学.2008
[2]靳润奇等.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河北省社区养老研究[J].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3(5)
[3]骆玉婷.论发展社区养老的优势和方向[J].中国证券期货.2011(5)
就美国而言,改革开放以后从中国到美国求学、移民并定居下来的一大批“50后”、“60后”,在海外有了稳定的生活,但他们面临的共同问题是――父母已经老了,或是退休在家缺少天伦之乐,或是体弱多病需要子女照顾,抑或是父母之中先走了一个,留下单亲一人形单影只。可是,远在海外的子女正是中壮年,须终日奔波于职场和照顾子女,让他们经常回国照顾父母也很不现实。
于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老人远渡重洋到美国投奔子女,开始异国养老,笔者的岳母就是在我岳父过世后,去年来到我家(美国宾州)养老的,也成了“老漂一族”。
然而出国养老毕竟是件非同小可的事,有的老人对是否要出国养老犹豫不决,也有的老人疑虑多多:生了病会有医疗保障吗?一旦住院手术会不会让子女倾家荡产?老年人在美国能申请永久居住权吗?能适应海外生活吗?
笔者在此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谈谈这些现实问题,以供有需求的老年人参考。
做好准备
不论是以孝敬之心邀请父母来美养老的子女,还是准备接受邀请赴美养老的“银发族”,在事前都要做好充分准备,知己知彼,方能做到未雨绸缪。
子女要了解和尊重父母的意愿,帮助父母权衡利弊、消除顾虑,同时要了解所在州、市有哪些相关的移民政策、医疗保险以及其他养老福利等。
老人在出国前,要从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幸福指数、生活习惯、性格、与子女(儿媳或女婿)之间的和睦程度等方面做一个评估,看是否有把握适应长途飞行和与子女在一起的新生活,做好“既来之则安之”的心理准备。
申请绿卡
父母到美国养老的第一步,就是尽快为他们申请美国绿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美国移民法,21岁以上的美国公民可以为自己的父母申请绿卡,而持有绿卡的永久居民则不能够为自己的父母申请绿卡。如果夫妇之中有一方是美国公民,那么他(她)可以为自己的父母申请绿卡,而不能为配偶的父母申请绿卡。
如果子女是美国公民,帮助父母申请绿卡通常并不困难,审批时间一般也不长。按照美国法律,美国公民的父母属于直系亲属,符合获得绿卡成为美国永久居民的基本要求,不受移民签证名额限制,随时办理。换句话说,21周岁以上的美国公民有权帮助父母申请获得在美国永久居留的合法资格,是最优先的,不需要等排期(其他类别的亲属移民,包括“第一优先”每年都有名额限制,需要等很长的排期)。
需要提醒的是,美国公民子女如果是为父母二人同时申请绿卡的话,根据移民局要求,须分别提出两份申请,还要准备父母在国内公证过的出生证明、与子女关系证明及其英文翻译件等。
申办绿卡时,子女上美国移民局网站,按照要求填表提出申请就可以了。当然,如果子女很忙的话,花点律师费找当地移民律师帮助申办绿卡也行。只要绿卡申请程序正确、材料完备,符合条件的父母通常只需几个月就能获得绿卡批准并很快收到绿卡。去年,我岳母到我们家后不久,我太太没有找律师,是自己上移民局网站按照要求申报的,不到半年,我岳母就拿到了美国绿卡。有了绿卡就可以合理合法地在美国常住养老,需要回国看看什么的也随时可以买张机票动身。
申请“白卡”
在美国看病就医,一般没有医疗保险是承受不起的。因此,老人到美国定居后,若符合条件的话,让子女帮助申请“白卡”很有必要。所谓“白卡”,其实是美国政府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或者无收入的公民和永久居民等提供的免费医疗保险卡,正式名称是 Medicaid卡。在华人较多的加州,其“白卡”的正式名称是 Medi-Cal。享受“白卡”福利的,既有美国本土低收入或者无收入的美国人,也有包括华人在内的各国移民。据统计,仅美国加州就有大约200万“白卡”持有者,享受免费医疗。
从来没有在美国工作过且没有资产的“银发族”,一样有资格申请“白卡”,其先决条件是,申请人必须持有美国绿卡,是美国“永久居民”。以前,美国加州和其他州一样,申请“白卡”者需65岁以上才符合条件,如今加州降低了年龄门槛,主要看申请人的收入和经济状况。
申请“白卡”的程序很简单,只要按照各州政府网站的相关要求,如实申报就可以了。从提出申请到获得批准、收到“白卡”通常只需要二三个月时间。
美国宾州是由当地保险公司Keystone First将“白卡”邮寄给被批准人。“白卡”上面除了有持卡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和编号信息外,还有与持卡人一起选定的附近家庭医生姓名和电话,预约门诊很方便。去“白卡”上指定的医生那里看病通常是免费的,看急诊和住院也是基本免费,需要自费的只是一小部分,彻底为“老漂一族”在美国看病解除了后顾之忧。
养老方式
据报道,在美国一些州,符合条件的65岁以上老人还有权申请政府福利性质的养老公寓。这种专门为低收入和无收入老人准备的养老公寓,住房、环境都不错,还有政府食品补贴。但令人担心的是“老漂一族”的“中国胃”,喝不惯刚从冰箱里拿出来的凉奶和凉果汁,吃不惯带奶酪的汉堡和比萨饼等。而且,大多数“老漂一族”无法用英文与其他居住在养老公寓的房客交流,时间久了恐怕会产生孤独感,影响健康。
笔者觉得华人“老漂一族”,最好还是和自己的子女住在一起比较稳妥。因为养老的关键在于心情好、不孤独、少生气。华人“老漂一族”与子女共同生活,可以一起说说话、一起看看中文电视剧、一起出去散散心、一起享用家乡饭什么的,生活会更有情趣。
规划生活
“老漂一族”出国后失去了以前的朋友圈和熟悉的环境,一闲下来难免会生出寂寞和乡愁,从而带坏自己的心情。所以,要尽量规划好自己的日常生活,如每天花点时间散散步、打打太极拳等,让自己的身心都得到锻炼。再如,买个电脑、iPad或智能手机,上网看中文新闻,看在国内时喜欢的电视节目,听音乐等。还可以通过微信和Skype与国内的亲朋好友聊天和发照片,以丰富自己的精神生活。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上访事件频发。究其根源是农民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养老得不到保障。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更关乎千百万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研究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进而解决这一问题在当下显得尤为迫切,于未来意义重大。
一、我国涉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
我国新农保试点工作自2009年开始实施,《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全国范围内的新农保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文件确立了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任务目标是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资金筹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同时还对个人账户、养老金账户、待遇领取条件、待遇调整、基金管理监督、经办管理服务、相关制度衔接等都做了规定。各地也相继出台配套措施,贯彻这一政策。这一政策惠及全体农民,新农保试点也在有序地开展中,试点正也进一步扩大。国务院各部门也制定了一些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政策,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这些政策在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方面都有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和就业培训上,农民的养老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在实践中这新农保和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政策在制度的衔接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二、国内地区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上的有益尝试
(一)浙江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模式
1.浙江的四种模式。截止2003年底,浙江省11个市,涉及50多个县或县级市,建立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根据各市制度设计的基点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基本生活保障型。此种类型是参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的,一般设为多个档次。缴费水平与保障待遇挂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模式,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目前浙江大部分城市采取该种类型;第二,养老保险型。此种类型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设计的,强调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个人账户制,享受待遇与缴费时间和缴费指数挂钩,保障水平相对较高。仅有嘉兴市采取这种类型;第三,双低保障型。该种类型主要基于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及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两方面的考虑,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低缴费低享受水平进行设计,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结合模式。杭州市和台州市采取这种类型;第四,混合型。此种类型按照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失地程度及就业状况等情况,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险两种不同的制度类型。衢州市采取这种类型。
2.浙江模式的利弊。浙江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优势在于:一是制度设计的前瞻性与保障水平的多层次性。浙江省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了其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而且在待遇水平上也体现了多层次和权利义务一定程度上相对应的原则;二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同级政府部门之间互有分工、权责对应、通力协作,共同保障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政策制定与管理过程中,浙江省政府定性定原则,省级相关五部门给予指导意见,市级政府制定试行办法,县级五部门拟定操作细则,下级部门参考上级部门政策制定细化规定。在业务分工上,以省一级为例,省土地征用领导办公室全权领导,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业务管理、发放保障金,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确定被农民的数量和收缴资金,农业部门确定保障对象,财政部门建立专用账户、提取风险准备金、负责资金管理与监督,民政部门确认低保对象并提供低保。浙江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其四种模式除了非劳动力无需缴费外,其他失地农民都需缴费,这就使得原本收益不多的失地农民的当前生活捉襟见肘;二是浙江模式虽能结合各地的财力、就业等市情因地制宜,但各自为政的模式使得其统筹层次较低,不易管理且成本大,可能为日后提高统筹等级带来阻力;三是采用不同模式的地区由于政策差异而非农民本身收入水平不同导致的的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差异较大,加剧了地域差异,不利于社会保障公平性的维护。
(二)重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模式
重庆失地农民的问题包括失地补偿金不足和不到位,但更多的是不足的补偿金在用尽之后,就业困难和生活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问题,一次性补偿的模式使对农民的安置政策陷入了“补偿――用尽――再补偿――再用尽”的恶性循环状态。基于此,重庆市政府选择了一个长期安排的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即“政府+保险公司+农民”的三结合模式,该模式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很明显这种模式的主体是农民、政府和保险公司。农民自愿参保,政府作为农民的人招标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并负承担保值贴息和账户管理费,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账户资金的投资运营及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失地农民发放养老金。此种模式的利弊显而易见。它着眼于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长效机制,引入了市场机制且政府承担了最终责任,这些都是对传统养老保障的突破。但是单独设置这一养老模式不仅不利于养老模式的统一,可能会造成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公平,背离了社保制度建立的初衷,更有可能固化城乡二元体制。同时,年利率8%的政府保值贴息极大地考验着政府的财力,如果长期处于负重的政府财政加上监管不到位的养老保险资金运营所造成的损失,失地农民的养老钱将无法得到保障。
三、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应当注意的几点原则
1.公平性原则。市场主要解决经济公平,政府则着眼于社会公平。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家的减震器和安全网要想发挥其作用,必须处理好公平问题。细化到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上,就是要平衡失地农民与城镇职工、失地农民与未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差距,更深层次是要解决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所造成的不公平。
2.可持续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待遇领取要可持续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增加,同时更要求政府政策的可持续。今天一个政策,明天一个规定,只会造成农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最终的受害者是失地农民。
3.多层次原则。农民中也有富人,也应当使失地农民生活比原来更加富裕。对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不同需求要尽量予以解决,这就要求政府要有多层次的制度设计,而非一刀切。
4.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地区的经济水平决定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水平,只有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障制度才能真正满足可持续的要求,才能妥善地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才能有效地促进当地的发展。
5.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养老保障基金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其他资本在获取收益时的不同即更加注重安全性,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安全性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政府应当高度重视。
(二)针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对策建议
1.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机制。一是要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只有建立起真实反映农民土地收益的标准,按此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才能够使失地农民被征地后较之从前收入有所提高,生活水平得到改善,才能使他们愿意并有能力参加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障。改变以往以征地前的土地收益为标准确定补偿款的机制,而以可计算的土地未来的收益为标准确定补偿款,补偿款不仅要弥补失去土地的损失,维持或改善其当前生活水平,还要有盈余使失地农民能够解决其就业、住房、养老保障问题;二是要坚持以货币补偿为主,实物补偿作为补充,运用多种手段各种方式满足失地农民的不同保障需求;三是要贯彻落实补偿政策。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开补偿政策,村集体要配合政府工作加强宣传,对提留的资金比例、使用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四是提高违法违规操作的成本。对截留、侵吞以及以其他各种形式非法占有应当属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款的现象要严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要追缴截留款项,还要建立惩罚性的措施,如按截留数额的一定比例处以罚金,触犯法律的要从严追究法律责任等。
2.多方面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一是加强失地农民自我保障的能力。针对处于劳动年龄的失地农民加强其自我保障的能力主要是提高其就业能力与水平。对有技能或者文化水平较高的失地农民鼓励其自谋职业并在政策制度上为其营造顺利就业的绿色通道。对缺乏技能和文化水平低的失地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对实在不能解决就业的失地农民给予就业安置。总之要让想就业的失地农民参加就业,提高其自我保障能力;二是继续发挥家庭养老的优良传统。虽然失地农民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受到了削弱甚至不复存在,但是情感基础仍然牢固。我们要进一步巩固这一基础,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失地农民的下一代承担起其应有的赡养义务;三是发挥社会养老的作用。对经济实在困难的失地农民家庭,经需要赡养的老人申请,其赡养义务人同意去养老院的,安置在就近的养老院并对其住院及护理费用给予相应的减免;四是加强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方面的责任。
3.通过养老保障政策设计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衢州市绝大多数农村地区都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但是新农保实现全覆盖将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城市化的进程使这些失地农民中的一部分人成为城镇居民也是大势所趋。所以在目前阶段要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与新农保、城保之前的制度衔接问题。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各地区情况,在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时尽量参照浙江省的新农保、城保制度,从参保条件、费用缴纳、基金管理、待遇领取等方面借鉴,以便于日后制度的衔接和统筹等级的提高。市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数量较多的地区可优先申请新农保试点,对各地区失地农民中经济条件较好的积极引导并鼓励其参加城保。尽量减少使用城镇低保来保障达到养老保障领取条件的失地农民的养老生活。在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筹集中真正落实政府、集体、农户三方共担的原则,改变现行的政府筹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做法,通过对三农资金关于解决被农民问题的专项追加或者政府财政预算来保障政府出资。集体提留用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出资的部分可先由财政部门将该部分划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待确定实际参保农民数量及缴费额度后,多余或者奖励的部分再退还给集体。
4.无论是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多方面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还是通过养老保障政策设计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积极宣传的工作方针,只有这样才能让失地农民了解其养老政策,放心地参保,才能调动其参保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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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坚.对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政策的思考――以重庆市失地农民的养老制度为例[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1).
关键词:老年化社会;城市规划;研究综述
在城市发展建设的过程中,经济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人们的生活也变得越来越好,这使得人口老龄化的现象进一步的凸显了出来,众所周知,人口老龄化的现象并不是单一的问题,这与经济、社会结构以及文化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产生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为了能够更好的对人口老龄化的现象加以应对,就需要充分的在城市规划过程中考虑到这一问题,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控制,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不断进步的趋势,我国社会的发展水平是不断提升的,这一点毋庸置疑,我国社会主义也呈现出可持续发展的势态,所以有效的解决人口老龄化的现象是实现城市文明进步的首要前提。
1 老年化住区模式的研究分析
1.1 现阶段国外住区模式的概述
为了保证老年人的生活与居住环境,在当前的居住方面,我国积极的效仿国外模式,兴建了老年化住区模式,这一模式的应用可以说充分的以老年人的实际利益为首要前提,哦凝将金融与老年化社会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是住区模式的核心所在,为了保证老年人的生活,应该提倡将社区养老、家庭养老以及协作养老充分的结合在一起,开辟全新的养老模式,这样才能做到老有所依,除了上述的养老模式以外,当前还积极的提倡进行集中性的养老,例如创建养老院,构建养老社区等,在传统观念的基础上注入一些新鲜的元素,仿照国外的例子,在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加以改良,从而得到进一步的推广,这样既能够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能真正的为老年人提供了一个养老环境。
1.2 国内养老模式和居住方式的选择
在我国现有的养老模式以及居住方式中,主要是家庭养老的方式,还有一部分为机构养老,但是机构养老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因为在很多老年人的潜意识中,在机构养老被认定为儿女的不重视,认为老人是累赘,但实际上,儿女因为工作繁忙,并不能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相处时间,而机构养老更加专业化,所以有关养老的问题在老人与年轻人心中具有两种不同的答案。我们目前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现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养老模式以及居住方式加以进一步的完善,这样才能有效的解决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的利益不受到影响,由此实现城市的合理规划。
在当前的老年化社会建设中,我国的实际国情决定了养老的主要方式,传统的养老模式会为儿女带来很大的负担,因此需要在这一基础上加以不断的创新发展,充分的借鉴国外的养老模式,在其指导下,系统的分析不同养老模式的利弊,这样才能实现老年化社会的优化建设,从而构建出全新的养老模式,与我国当前的现代化发展相适应。此外,老年人在居住方式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化影响,这在不同的学者眼中具有不同的观点,但是众多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当前的养老方式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更改,现有的主要方式为同住型以及邻居型,如何进行进一步优化发展直接影响着城市的规划。
2 老年住区的发展及规划
2.1 普通居住区的发展与规划
在对普通居住区进行发展以及规划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老年住房的数量不足,因为在对其进行规划的过程中,需要对居住结构以及具体的功能加以进一步的改造,这样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于家庭结构的变化,同时也充分的考虑到了老年人在心理以及生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所以在对城市规划中旧城区的改造过程中,应该将老年人的需求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对相关因素加以详细的研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进一步的规划以及建设。首先是在现有的城市居住建筑体系中融进老年住宅,其次是在城市住宅规划的过程中,满足终身可利用的原则,在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规划与建设时,应该增加无障碍设施以及套型模式的应用,充分利用现有的空间资源,这样才能满足当前老龄化发展趋势的要求,让老年人的生活更加舒适,分别在身体以及精神两个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
2.2 老年社区发展及规划
对于老年社区的划分,通常情况下是根据住宅区中老年人的比例多少加以确定的。可以分为混合老年社区以及独立老年社区两个组成部分,在我国,更多的老年社区属于后者,并且对于老年社区的相关服务正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老年社区的进一步完善,需要满足设施方面的要求,使之具有灵活性的特点,让老年人老有所乐,这对于生活质量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帮助。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与国外一些国家的性质具有根本性的差异,所以这也就决定了养老政策的差异性以及老年社区建立的不同,在现代化的老年社区建设过程中,可以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将多种养老方式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由此可以实现老年社区的产业化发展。但是在多数学者的眼中,我国未来老年社区的发展趋势应该是混合型的,因为这与我国土地资源的情况以及社会保障系统的支持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满足我国基本国情的需要。老年社区的规划设计要面对大多数老龄人,不能片面追求规模档次,可结合普通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整个社区或小区的配套设施综合设置;保持交通方便、城市生活的延续。
2.3 老年住区空间环境
除了老年住宅外,居住空间环境也是老年住区研究的重点。王玮华认为由于老年人口对周围环境的依赖性和影响程度,要较其他人群大得多,老年住区应为老年人创造适于健身、娱乐、休闲、交往等户外活动的良好空间环境。一般来说,老年人对住区空间环境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求、社交需求、休闲需求、审美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不同层次的需求,确定了住区空间环境不同使用功能的划分及设计要点。对于住区空间环境的营造,胡仁禄认为要改进居住院落空间的规划设计,创造更多更好的邻里交往空间,以利于亲密的邻里关系和互助活动的形成,增进老年人生活的充实感和安全感。阎春林认为应利用开放的户外空间,鼓励老年人与青年人、儿童等不同年龄群体的相互交往,使老年人融入社会大环境之中,避免过于封闭造成心理上的社会隔离感。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开展城市规划的过程中,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是不可不提的,这与城市的发展与规划情况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希望通过本文的探索能够对今后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更好的实现社会的发展建设。
参考文献
[关键词]“候鸟式”休闲养老产业;品牌产业;海南;对策建议
[DOI]10.13939/ki.zgsc.2016.24.048
近年来,汹涌澎湃的“候鸟”人潮,催生了海南“候鸟式”休闲养老产业。然而,时至今日,完全可以成为海南品牌产业的“候鸟式”休闲养老产业,由于种种原因,还处在发展与不发展的争论之中。不发展论者认为,海南的土地资源有限,公共设施有限,连空地草坪也有限,“候鸟一族”会挤占这些有限的资源。甚至有些人以老年人消费能力和购买力很低为由,认为发展休闲养老产业没有潜力,进而将休闲与养老割裂开来,主张没有必要将休闲和养老产业合并起来发展成新的产业链。发展论者认为,“候鸟式”休闲养老不是动员全国所有的老人都来海南养老,而是吸引全国有消费能力的老人来海南养老。“候鸟一族”虽然在目前会给海南的交通、就医、物流和公共设施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会带来更多的发展商机。对此,笔者认为,反对发展休闲养老产业者看似是从现实出发,其实是放大困难,回避矛盾,捧着金碗要饭吃的一种做法。而主张发展论者才是立足海南得天独厚的气候等自然条件,做出的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目标定位相适应的产业发展判断。
1 海南具有发展“候鸟式”休闲养老产业的品牌资源
“候鸟式”休闲养老,是老年人为了寻求更舒适的养老环境,如候鸟一样到不同的地方去消夏避寒的一种生活方式,是以休闲为基础,兼顾旅游与养老的一种新型养老方式。发展“候鸟式”休闲养老是有条件要求的。不仅气温要适合消夏避寒,环境要休闲安逸,而且设施要配套便利。其中,舒适的气候环境是首要条件。而海南岛是我国唯一的热带海洋岛屿,其阳光、沙滩、海浪、无冬气温等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不仅在全国具有唯一性、标志性,而且在世界上也具有稀缺性。其“长寿岛”美誉更是发展休闲养老产业最富有品牌效应的资源。
在近年来的中国宜居城市排名调研中,海南是中国公认的“前10”宜居地,也是世界闻名的长寿岛。据统计,2011年全省户籍人口907.82万,60岁以上户籍老人115.96万,占总人口比例12.8%,100岁及以上的老人1610人,每10万人中有17.73位百岁老人,百岁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居全国首位,高于国际通行的每10万人中有7.5位百岁老人的长寿之乡标准。[1]海南之所以被誉为“长寿岛”,是因为它是“健康岛”。其适宜的气候和众多的温泉,不仅可以养老养病,而且面积巨大的植被还是一个天然的大氧吧,空气中氧气和负氧离子的含量高达每立方厘米2000个以上,是工业城市的几千倍。据悉,很多老人的慢性支气管炎、哮喘、肺气肿、风湿病、关节炎、心脑血管疾病等多种疾病在来海南后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缓解和康复,有些老人甚至可以不吃药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来延长寿命。舒适的环境、独有的热带海岛风情、休闲的生活氛围让来海南的每个人从身体到精神上都感觉到了轻松、愉快。
2 发展“候鸟式”休闲养老产业符合海南发展的品牌战略
海南实施国际旅游岛建设战略,是立足本地旅游资源优势而实施的一种品牌战略。而发展“候鸟式”休闲养老产业无疑是其品牌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1 发展“候鸟式”休闲养老产业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战略定位
2009年12月31日的《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六个战略定位。其中之一就是把海南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2010年4月国家发改委批复的《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在提高全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休闲疗养产业,满足境内外游客的休闲疗养服务需求。要求引进市场机制,提高养老产业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大做强养老服务产业。
2.2 发展“候鸟式”休闲养老产业有利于优化国际旅游岛的产业结构
在海南产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到底是优先发展农业还是工业或服务业,其发展思路长期处于模糊状态。当海南定位为国际旅游岛后,旅游业及其相关服务业在三大产业结构的地位凸显。发展“候鸟式”休闲养老产业无疑是对海南产业结构理性优化的具体实施。一是休闲养老产业是低耗能、低排放的产业;二是“候鸟式”休闲养老是有条件的老年人集旅游、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生活方式,能推动现代旅游向更舒适、高端、多样化发展;三是“候鸟式”休闲养老产业的内涵与外延都带有服务性质,不仅能丰富、优化海南旅游业的六大基本要素,形成良性循环的产业链,而且还能促进交通、医疗、地产、信息、教育、娱乐等相关产业配套发展,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岗位,进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海南整个服务业发展;四是“候鸟式”休闲养老产业发展还可以形成一个以现代化高科技为手段的全方位服务的休闲养老产业链,加快海南旅游业与全国各地、国际全面接轨的步伐,缩短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进程。
2.3 发展“候鸟式”休闲养老产业能发挥国际旅游岛养老实验基地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的不断建设,来海南休闲、养老、度假、旅游的“候鸟人群”也越来越多,每年约有45万人,其中不乏大量的“外籍候鸟”。预计未来进入海南养老的候鸟规模还将不断上升,到2020年海南将吸引63万“候鸟”老人养老度假。[2]为此,如何解决老龄时代的养老问题,尤其是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老年人的异地养老问题,就成为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关键。因此,作为赋予“改革实验基地”使命,又宜居宜养宜休闲旅游的海南自然应成为发展休闲养老产业的急先锋和实验区域。
3 让“候鸟式”休闲养老产业成为海南品牌产业的建议
当“旅游”成为海南品牌,“海南旅游产业”发展就备受关注。根据品牌产业化理论,一个著名品牌能衍生一个产业,进而形成产业链。而若干个子产业中又会催生一个或几个子品牌产业。作为海南旅游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候鸟式”休闲养老产业,能否成为其旗下的品牌产业,需不断破解或消除三大制约因素:一是担心“候鸟族”挤占海南资源、割裂休闲与养老辩证关系的狭隘认识;二是缺失对每年庞大的“候鸟”人群的预判与应对机制;三是保障乏力的医疗条件。
3.1 树立与时俱进的“大旅游”理念
对于海南“候鸟式”养老现象,是一味地用“负担和累赘”来解读,还是立足老龄社会到来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趋势,用“大旅游”发展理念来应对,就成为我们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显然,“大旅游”发展理念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目标。[3]它不是单纯地就旅游来谈旅游,不用狭隘的视野看世界,更不因暂时的压力放弃想未来。为此,我们应把海南“候鸟式”休闲养老产业看成海南国际“大旅游”的组成部分,是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新业态。同时,积极评价“候鸟一族”的智库功能和无限商机,辩证看待“候鸟式”养老的利弊影响,把握“候鸟式”休闲养老产业的发展机遇,促进海南旅游、房地产、医疗保健、养老服务等相关产业协同发展,推动海南产业融合与转型升级,铸就海南品牌产业。
3.2 借鉴佛罗里达产业发展经验
如何应对近年来海南遭遇的大规模“候鸟”潮,我们除了大胆摸索外,还需要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范例,如佛罗里达州的养老产业发展经验。佛罗里达州是美国最南部的一个州,因拥有灿烂的阳光和无与伦比的沙滩,而被开发成为全美最著名的养老社区,北美老人冬季的集结地。佛罗里达州每年接待游客约8000多万,旅游收入可达650多亿元。2010年以来,每年有超过330万的65岁以上人口常住在佛罗里达,还有约100多万的北美“候鸟”老人来此过冬。[4]于是养老产业发展成为佛罗里达州的支柱产业,且提供了2/3以上的财政收入。该州由穷变富,成了世界公认的开发养老产业最成功的典型。海南自然条件与佛罗里达相似,佛罗里达的成功经验或许能给海南一些启示,成就具有海南特色的“候鸟式”养老产业品牌。
3.3 建立健全全方位、立体式的养老规划与扶持体系
海南“候鸟式”休闲养老产业的兴起迫切需要整体规划,构建配套的扶持体系。首先是完善法律政策扶持体系。一是提高休闲养老产业的立法层级。二是尽快出台或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休闲养老产业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包括衣、食、住、行、用、医、娱、学等休闲养老相关的行业标准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构建养老产业监管体系和等级评价体系;明确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休闲养老产业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鼓励民间资本介入养老设施建设和养老服务人员的培养。三是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构建多层次的医疗服务体系;开通国际、国内联网的医疗保险支付系统,尤其是社保支付体系,实现海南属地报销医药费,促进休闲养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其次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成立政府牵头的产业发展规划机构,根据“候鸟式”养老发展规模,对交通、医疗、住房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科学规划布局;政府追加财政投入,加快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程,确保养老产品供求平衡;为加快养老相关产业融合,政府还需多做“牵线搭桥”工作。最后是鼓励社会参与帮扶。为解决养老设施不足与养老服务落后等问题,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经营性旅游房地产,投资兴建养老小区;创新“家庭式旅馆”“产权式”物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把提高空置房利用纳入养老房配置体系中。
3.4 积极探索具有海南特色的“候鸟式”休闲养老模式
目前我国具有旅游休闲特征的养老模式还不多。按时间来分,有长期休闲养老模式、短期休闲养老模式;按内容来分,有休闲度假式养老模式、疗养式养老模式、立体化养老模式、农家休闲养老模式;按运作模式来分,有分时度假养老模式、置换休闲旅游养老模式。根据海南旅游资源和老年候鸟游客需求趋势,笔者认为,长期休闲旅游养老模式、分时度假休闲旅游养老模式有利于完善海南“候鸟式”休闲养老模式的发展。
长期休闲旅游养老是吸引异地老人在海南居住3~6个月或更长时间。其养老形式有保健疗养型、观光疗养型。保健疗养型比较适合年纪偏大或本身带有一定慢性疾病的旅游者,以治疗和修养为主要目的;观光疗养型是以较为频繁的观光和休闲活动充实整个养老生活,一般适合低龄老人。为此,海南有必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一是通过租售并举方式,建立“旅游+养老”的小镇村落式养老社区;[5]二是建立旅游养老网络,对接各地养老社区资源,为候鸟老人提供集养老、休闲、旅游、度假于一体的高标准服务;三是整合海南独特的医药资源和国际养生(如SPA、瑜伽等)及医疗技术,筹建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环境优美的养生会馆。
分时度假休闲旅游养老是把酒店或度假村的一间客房或一套旅游公寓的使用权分成若干个时段,以会员制的方式一次性出售给老年客户,老年会员则获得每年到酒店或度假村住宿一定时间的一种休闲度假养老方式。会员还可通过交换服务系统把自己的客房使用权与其他会员的异地客房使用权进行交换,以此实现低成本的到各地旅游度假的目的。顾客还可以用自己购买的时段,去交换同属于一个交换服务网络中的任何一家酒店或度假村的另一个时段,从而达到前往不同地方旅游住宿的目的。[6]分时休闲度假养老是将房地产业、酒店业、旅游业、金融信息业完美结合在一起,共享资源,扩大资源边际效用的新型养老方式,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为此,海南必须在以下四个方面努力:一是分时度假的专营公司、酒店或酒店式公寓、中介公司,都必须进一步做好度假养老居所的“产权”和“时权”两类产品。二是酒店或酒店式公寓要确保一定的连锁规模,以便“候鸟老人”选择。三是候鸟老人居住地的物业服务与管理要做到安全、智能、规范、科学、高效。四是通过立法或信托制度解决养老市场分时度假信任危机。
当然,实现海南“候鸟式”休闲养老产业的品牌化是一个长期过程,更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面向老龄社会、休闲时代、互联网背景,涤荡狭隘落后的养老观念,而且要立足海南优势,放眼全球客源,把握未来产业趋势,在不断完善异地养老模式的创新过程中,促进产业集群品牌化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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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振坡,陈板虎,王丽艳.我国多层次多样化养老社区发展模式研究[J].建筑经济,2015,36(3):77-82.
保健食品是指从天然食品中提取或酿造具有保健功能并在市场上销售的食品。保健食品这一概念始创于日本,在1962 年日本提出了功能性食品并在法律上赋予了保健食品明确的概念:功能食品是具有生物防御、生物节律调整、防止疾病、恢复体能因子,经设计加工成对人体有明显调整功能的食品。
在 1996 年 3 月 15 日,我国颁布《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了保健食品的定义,总则第二条规定保健食品(又称功能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其中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器材和保健化妆品等一起合称为保健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谈及的保健品通常界定为保健食品。
二、对于市场上老年保健食品包装现状调查分析
我国到 2009 年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已达到了 1.67亿,占到总人口 12.5 %。预计到 2030 年,中国的老年人口比例将与美国持平,达到 24 %。而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从 20 世纪 90 年代初起就开始进入老年型了,由于世界人口趋向老年化发展和老年消费群的不断增长,发达国家都纷纷对老年功能食品进行了专门的研发,虽然我国目前在老年保健食品方面还做得远远不够,不过这也预示着我国老年保健食品的市场潜力无限。
针对市场上老年保健食品的功能种类与销售情况,逐步透析出老年保健食品的消费特点为:第一,节俭型消费,对于老年人基本经济来源主要由社会养老供给、家庭积累、子女奉养等形式。调查中老年人在同样的价格下 68.8%的人青睐拥有更多功能且价格实惠的保健食品。第二,情感型消费,由于现代的家庭结构决定着老年人一般多属于独居类型,子女不在身边,对家人有很浓的依赖情绪,情感寄托比较单一,情感宣泄比较局限,所以,需要满足情感需求。第三,生理型消费,随着年龄的增长,感知系统也逐渐退化,衰老的生理可以影响自身情绪、免疫力等,为了及时调整自身情况,一般会选择保健食品来提高身体素质与机能,增加身体的免疫功能,调节自身的生理变化、延缓衰老。而且大多数的老年消费者认为是药三分毒,所以针对自身的情况会选用保健这样的食品进行调节自身生理情况,不会选择吃药来进行治疗。第四,保守型消费,老年的消费观非常成熟,对于消费显得非常谨慎,属于理性消费,权衡利弊,特别注重保健食品的质量。
三、设计元素在老年保健食品包装设计中的影响
1、色彩元素在老年保健食品包装设计中的影响
老年人的视觉辨析能力不断弱化,对于文字的识别能力降低,色彩具有表象性和情感暗示等特征,能够与老年消费者产生共鸣。运用色彩的冷暖变化规律,可以表现老年保健食品的特性;运用色彩明暗变化规律,可以使老年消费者购买时心情愉悦;运用色彩搭配规律,可以突出产品,刺激购买欲望。
2、图形元素在老年保健食品包装设计中的影响
老年人对于图形有着独特的喜爱,产生别具一格的视觉感受,首先客观描述图形可以很直观的了解到购买的商品,以便于老年人的辨析,视觉冲击可以带动消费;其次情景图形,一些联想情景图形可以产生借景生情的效果,使怀旧的消费者产生共鸣。
3、造型元素在老年保健食品包装设计中的影响
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就是老年保健包装造型主要以桶盖型和套盒型居多,这样的造型缺乏创新,造型是包装设计的触觉与视觉的结合,提倡创新又具有人性化造型,造型设计细节要考虑到老年人的开启能力同时要具有很强的方便性,包装造型具有独特的风格。
4、文字元素在老年保健食品包装设计中的影响
文字元素在保健食品中的作用主要是标识和阐释,能够清晰的说明保健食品的功能效果,也是老年人关心的设计部分,文字设计、排版都影响着对其的理解。重要的文字说明一定要字体简洁、大方、易懂,便于理解和查看。不易花哨、繁杂、字号过小等。
疗养服务贸易问题的提出
二战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各国的人口再生产由“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传统类型逐步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现代类型转变,由此形成人口年龄结构从“年轻型”向“老年型”过渡的结果。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进入了老龄型社会。依据联合国有关规定,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超过7%,或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10%,便被称为“老年型”国家,我国于2000年跨入了这一行列。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老龄化有着自身独特的特征,有学者将我国老龄化特征概括为“二高三大”,即高速、高龄;老年人数量大,老年人扶养比大,地区差异大,真实地反映出我国老龄化的现状,同时也表明老龄化将给整个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挑战。
随着社会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将经历快速老龄化、加速老龄化和稳定的重度老龄化三个阶段。2030年到2050年是我国人口老龄化最严峻的时期;而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需要抚养的老年人口将占人口总数的40%-50%。届时,重度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将日益突出,我国将面临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总量过多的双重压力。
虽然老龄化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就业压力,提高就业水平,但也会造成劳动力比例下降,形成劳动力供求不足的新矛盾。加之过去人口高增长带来的“人口红利”终将消失,由此导致劳动生产率和经济增长的下降。不仅如此,老龄人口的过快增长提高了社会负担系数,客观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因素。目前我国的老年扶养比为0.11左右,即大约9个多劳动年龄的人就要供养1个老人。据测算,到2050年将上升到0.4左右。如此高的社会负担系数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社会保障作支撑,也决定着传统的居家养老方式难以维继。而到2005年底,我国养老金“空账”已达八千亿。这需要大量的养老资金投入,但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提前步入老龄社会使得老龄化超前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与发达国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条件下进入老龄社会相比,我国成为世界上惟一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具有典型的“未富先老”的特征。这种状况表明在解决老龄化问题上我国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缺口。
老龄化也同时引发了严峻的产业结构矛盾,集中体现在与老龄人口消费需求相关的第三产业发展滞后上,包括医疗保健、生活抚养、休闲娱乐等方面。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存在前景广阔的老龄市场,但另一方面却对老年市场多元化的需要供给不足,同时又需维系并加强老年市场的购买力。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还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倒置显著等特征,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距及养老方式的城乡差异交织在一起,使老龄化问题愈加复杂、艰巨。
上述分析指出的种种矛盾是化解老龄化危机不能回避、必须正视的问题。然而事情总有利弊的两面。因为在压力背后是开拓老龄市场和老龄产业的机遇,这必将对我国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带来巨大的影响。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确实形成了相当规模的市场需要,但那仅仅是一种潜在的市场,要真正形成市场供求,就需要老年人具有持续且具有一定水平的购买力,从而推动老年市场供给的增加及老龄产业的发展成熟。
疗养服务贸易是指以国外人口、特别是老龄、高龄人口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医疗保健、旅游、休闲消费、养老托老等综合服务功能为主要内容,以创汇为主要目的的新型国际服务贸易。最早提出发展疗养服务贸易的设想是在上世纪末。然而由于发展条件和认识条件所限,并未在实践中引起重视。近年来,经济的繁荣增长和老龄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剧使得从人口、市场、产业等多重角度的综合审视具备了较为充分的条件,因而该领域的发展也正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疗养服务贸易潜在的国际市场
目前跨国医疗、旅游、养老的人数不断增加,全球“医疗旅游”人数已经上升到每年数百万以上。到2010年,国际“医疗旅游”行业的年营业额将上升到400亿美元。发达国家医疗保健费用高涨,为亚洲的医疗服务公司提供了赚钱的机会。如面对日本老龄市场巨大潜力,东南亚各国政府纷纷放远眼光,在住房、医疗、旅游等领域制定中长期计划。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已经修改了移民、税收和房地产购买的法规,以吸引富裕的外国退休者。虽然医疗旅游并非等同于疗养服务贸易,但它是疗养服务贸易的重要部分,由此可见开拓这一市场的巨大前景。
从产业属性来看,疗养服务贸易属于消费者服务贸易,其不仅包括对相关服务供给能力的规定,从而对国内产业、消费结构和水平以及发展趋势有所要求,同时又需要顺应、吸引、引导外部需求以形成市场。而它也不同于一般服务贸易,需涉及自然人较长时期的跨境移动以及多方面的综合服务内容,所以需要更多的法律保障和国家之间的合作。由此来看,发展疗养服务贸易需要从供给与需求及外部条件和环境进行综合审视,其自身较强的专业特征使得除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及服务的相对价格这样的决定需求强弱的因素外,消费者对服务的评价越加困难,所承担的风险逐渐加大,因而消费服务的寻找及经验特征减弱,信任特征加强,因此对相关服务质量和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发展疗养服务贸易的可行性分析
疗养服务贸易则从开放经济的视野下为解决我国老龄化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途径。我国在开拓疗养服务贸易新领域中较之开发“医疗旅游”的东南亚各国,除了共同的有利环境外,更有着自身厚实的优势和基础。主要表现在:
(一)疗养保健资源是疗养服务贸易的优势和前提
首先必须充分发挥我国丰富而独特的疗养保健资源的功效。这些资源涉及自然、技术以及社会人文各方面,其中以自然及技术资源为基础,以社会人文资源为依托,形成疗养资源层级、互补结构。具体而言,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疗养资源丰富,以这些资源为基础已经开发出众多旅游度假及疗养胜地,为发展疗养服务贸易奠定了基础。此外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及民风民俗等对疗养及形成健康、和谐的疗养环境同样重要。
(二)国内外消费能力的不断提升是疗养服务贸易的关键
从服务的提供地来看,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对于开发疗养资源及形成配套设施和措施而言比较重要;从服务的消费群体来看,目前能够成为我国疗养服务贸易市场开拓对象的国家和地区基本属于发达国家和地区,其经济实力及消费能力不成问题,而关键在于如何吸引并为自然人流动创造条件。如同旅游市场划分等级一样,疗养客源市场依据地缘、经济实力、消费能力等标准同样可以确定需要开拓的不同等级的目标市场。显然依据我国旅游业及服务贸易合作的发展形势判断,疗养客源市场的开拓具有很大的地域空间。
(三)不断增长的老龄人口是疗养服务贸易的客源基础
老龄人口无疑是疗养服务的主要对象,尤其是人口老龄化及家庭结构、养老托老方式的变化,为该市场的开发注入了更强的动力。统计显示,到2030年,西方7个主要工业化国家65岁以上人口将占全部人口的22%。因此,越来越多的富有的老年人选择在国外消费和养老。如西班牙,凭借自身的旅游资源优势,大力吸纳日本的“出口”老人,积极支持国内企业在本国的疗养度假地兴办日本老人村来接待和托管日本老人,为老人提供完善的医疗保健、生活和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赚取了可观的外汇,还引进了日本现代科学管理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我国开发疗养服务贸易具备相关条件,并有着自身独特的资源优势和价格竞争力,通过积极的应对措施,可以形成广泛而稳定的疗养服务客源市场。
(四)开放条件下的区域合作是外部成长动因
开放经济条件与封闭状态相比,在谋求经济发展的途径、动力等方面显然具备很多优势。疗养服务贸易的开展就是基于开放条件下的双边及多边合作,它为解决各国及各地区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如人口老龄化提供了一个合作平台。基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劳务合作、对外旅游等方面合作的加强,在解决疗养服务贸易所涉及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上的难度会逐步降低,合作空间将进一步拓展。
结论
统筹城乡发展是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全面深入可持续发展的首要议题。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实施,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同时,也会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与任务。就中国现阶段的国情而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推进路径必定是坚持城乡整合的政策导向,立足于地区差异,按照分阶段梯度推进的建构原则,优先解决农村户籍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逐步构建多层次的面向农村户籍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渐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最终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安排,分配的是公共资源,增加的是公共利益,所以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过程中是责无旁贷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实施运行需要借助政府的行政强制力量,需要政府承担首要责任。不过,由于公共部门缺乏竞争而效率较低,工业化发达国家相继掀起了社会保障私有化的浪潮,不少国家在社会保障的实施过程中引进了私人部门,比如智利、新加坡等国,采取多家私人公司竞争、政府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
因此,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必须把市场的力量与政府的力量相结合,同时不能忽略社会“第三部门”等其他力量的介入。在社会保障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市场、社会的功能是各有利弊,关键在于扬长避短,理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责任边界,进行合理的责任划分。当然,政府作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首要责任主体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主体地位的决定因素
政府是社会保障的首要责任主体,尤其是处在社会转型期,需要进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政府,更是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责任主体。
(一)化解社会风险的保障
随着传统家庭规模和功能的转变,有些风险是工业社会中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风险,社会风险的化解都需要更强有力的主体参与,只有政府才能利用其公共权力来化解社会风险。化解社会风险需要提供具有公共性的产品或服务。以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社会稳定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保险是具有公共性的产品,但由于其准公共产品的特性,人们在消费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搭便车”心理,一般的企业和个人会因风险太大而不愿介入;而如果政府主导社会保障,则能够有效地消除市场失灵的问题。首先,可以有效降低社会保障领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其次,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由政府强制力能够保证大范围的参保人员以较低廉的价格享受到较全面的保障。最后,政府组织承担社会风险的能力较强,政府部门可以设计合理的制度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承担的风险在同代人之间横向和纵向共担。
因此,对于社会保障来说,政府必须以一种积极的姿态介入社会保障领域,提供满足广大人民需要的社会保障服务来化解风险,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中外社会保障制度实践的证明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工业化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型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无论是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较为成熟的国家,还是处在积极探索和试验的国家,无论是哪种国家的任何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使政府的角色和定位有所差异,但都显著地表现为政府主导性的特征。在各国社会保障的实践中,大致可以将各国社会保障的类型分为“政府一社会”型社会保障制度与“政府一市场一社会”型社会保障制度。
实行“政府一社会”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主要通过政府强大的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权利,通过税收等手段筹集资金,并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英国和瑞典等福利国家即为典型代表,福利国家的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范围最广、程度最深,政府担当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管理者的角色,对所有国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国民终生都能够享受较好的福利待遇。但是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保的社会保障实践,很容易形成“高福利”的刚性,使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积重难返。
实行“政府一市场一社会”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充分依托和发挥市场及市场主体的力量和作用,通过政府的主导作用,引导市场的参与,政府和市场的共同作用形成全社会的力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美国、德国、智利等国是其典型代表。但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是高效的政府和完善的制度、政策和法规,此外还必须具有发达的市场机制与健全的市场体系。
(三)社会转型期大背景的要求
统筹城乡发展是在我国在从城乡二元割裂向城乡一体化转型的宏观背景下的必然产物。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众多利益群体之间利益的重新分配,而我国特殊的社会转型道路更是需要政府的强势介入。
快速转型的中国社会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两重性和复杂性,即社会优化与社会弊病并生、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共存、社会协调与社会失衡同在、充满希望与饱含痛苦相伴。其中一个主要表现是既加速社会的阶层分化,又造成了两极分化。
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贫富差距过大、劳动关系失衡等种种社会转型期的社会代价、社会弊病的主要诱因,还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残缺不全,或者是社会保障制度因政府未到位而滞后于社会转型期的需要。作为改革的“减震器”,在消除社会摩擦、促进社会顺利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保障自身也很容易产生一系列的摩擦,比如现有受益群体和理论受益群体、传统受益群体和政府机构之间的摩擦等。如何消除社会保障制度的自身摩擦,关系到统筹城乡社会保障能否顺利完成,进而又会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转型,而这一重任,政府是责无旁贷的。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重构
一般而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立法和制度保障责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顺利实施的首要前提。但是,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并没有遵循立法先行的国际惯例,而是采取了试点先行、逐步扩展的策略,从而只能由政府承担制订制度、政策的责任。
财政责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顺利实施的关键保障,主要是指政府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承担的财政开支。贯穿于我国政府的财政责任之中的有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两个维度。历史责任主要是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转型而出现的转制成本,这个历史责任的分担形式涉及到农民工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等新制度的安排,从而关系到政府制度保障责任的实施。财政责任还涉及中央、地方两级财政责任的划分。
组织实施责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它承担了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运行职能,全力保证社会保障从企业保险中脱胎而出,完全走向社会化运作。
监管责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依法正常、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实施主体是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事业而规定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些主体遵循一定的监管原则和运行机制。
然而,我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实施现状并没有完全到位,存在着缺位、错位、越位三者交织的畸形现象。笔者认为,在立法和制度保障责任方面,政府存在着“缺位”现象,不仅高阶位的法律缺失,而且制度供给整体上不足。在财政责任方面,政府表现为“错位”和“缺位”并存。财政的现实责任的履行上,存在着整体上的绝对不足和中央、地方责任财权、事权不对等的尴尬,而在财政的历史责任方面,政府采取了逃避的方式,对转制成本的承担没有做出承诺。在监管责任方面,政府存在着“错位”行为。因为政府在并不擅长的社保基金运营领域“越位”,政府给予市场的自由空间狭窄,没有让市场发挥作用,所以使得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极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加上“投资运营”和“监督管理”都集中于政府身上,导致难以保证政府监管责任的有效性。
(一)立法和制度保障责任的重构
纵观各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历程,都是以颁布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揭开序幕。然而,我国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保中的“立法责任”始终“缺位”,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我国始终没有《社会保险法》来“保驾护航”。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立法和制度保障责任主要是指政府承担的本应由立法机构承担的制度设计和规范责任。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制度,主要散见于政策文件、部门规章、相关机关的通知、命令等等,立法层次偏低。各地分散的地方规定使得社会保障制度难以统一,导致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纲领性大法的《社会保险法》,历经十几年的坎坷仍然没有出台。近年来,《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步伐加快,然而,据悉,原定于2009年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将推迟到2010年进行,其重要原因就是目前经济形势不明朗,而且各方面的分歧较大,这表明《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将再度延期。在《社会保险法》没有出台的前夜,笔者认为,应该更加重视政府的制度设计和规范的责任。社会转型期间,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的对象规模并不稳定,新出现的特殊群体,比如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社会群体都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克服制度运行带来的困难和障碍,从而要求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笔者认为,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的制度保障过程中,应该首要考虑协调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以及与其他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
第一,协调城镇社保制度、农民工社保制度、农村社保制度三者的关系。
现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社保制度,这些制度相对来说较为成熟,并且运行多年。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构建农民工社保制度和农村社保制度时,在制度设计上,应该借鉴城镇社保体系的制度模式,并且尽量避免制度模式的多元化,因为这样有利于城乡社保制度未来的一体化整合。此外,在城乡的这三类社保制度中,还应该留出社保关系接续的“通道”,有利于人口在身份变化过程中的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二,协调统筹城乡社保制度与土地政策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绝大多数农村居民把土地视为“命根子”,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缺失,不仅让大多数农民工不愿意放弃家乡长期闲置的土地,而且也让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进程举步维艰,进而影响城镇化的步伐。事实上,不少发达国家是将农村、农民工社保制度的提供和土地政策联系起来的。当国家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土地经营时,就实行大量优惠的农村社保制度,引导农民自愿放弃土地,反之亦然。这些经验对于我国乡镇企业的农民、农民工以及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民等社会群体中可以考虑适当借鉴。
第三,协调统筹城乡社保制度与人口政策之间的关系。
由于我国农村居民长期以来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同样依赖家庭养老的方式,“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根深蒂固。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在城市与农村的效果显然不同。其实,社会保障制度与人口政策密切相关,一些工业化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措施来调节人口的数量,比如,有国家通过给予生育补贴从而解决劳动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在我国,如果一旦为农村居民提供了社保制度,让他们老有所靠、病有所医,相信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也是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财政责任的重构
社会保障是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制度安排,是促进公平的收入调节机制,它离不开相应的财力支撑。因此,财政责任是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担负着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主要是指财政给付制度方面。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正式承担起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财政给付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社会保障运行管理的费用。管理城乡社保实务的社保经办机构虽然被列为事业单位,但是其运行管理费用却从1997年以前由社保基金中提取转成为由国家财政给予解决。随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社保的业务量将大幅激增,社保的经办机构的运行成本将增加,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保运行上的财政投入也将越来越大。
2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除了包括在社保基金收不抵支时的兜底功能,还包括在各地做实或者部分做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的政府财政补助,做实个人账户是政府弥补历史责任,承担转制成本的重要表现,各级政府均在其承担了不同的责任。比如,在东北的社保试点中,就规定“将个人账户规模从11%调整到8%,并按照5&做实,”而中央财政补助这5%中的75%,即3.75%,地方财政补助5%中的25%,即1.25%。
3建立社保战略储备基金。这意味着政府开始承担历史责任中的中长期转制成本。2000年我国成立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这笔基金主要是作为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基金,其基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拨款和国有股减持、利息税、福利彩票及投资收益。
然而,财政的现实责任的履行上,存在中央、地方财政责任的“错位”和政府在消除转制成本的“缺位”。由于政府“立法责任”的严重“缺位”,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多见于政策性文件中,而这些文件对于政府的财政责任大部分都提到了“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但是至于各级政府“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的比例具体该是多少”等问题界定模糊,这种情况导致了
各级政府财政责任承担的随意性。结果,长期以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的分配处于失衡的“错位”状态。
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以后,决定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无论是在财政上还是在社会事务上都应该有合理的责任分担,但是统筹城乡社保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方面就出现了严重不匹配的现象。虽然历年来中央财政收入比地方财政收入略多,但是几乎是“平分秋色”。在统筹城乡社保方面,政府这几年的财政支出主要集中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这一块。然而,从表1看出,中央、地方财政对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补助支出的绝对数,表现为地方过于依赖中央财政,中央财政承担了绝大部分财政责任。
从财政支出的相对比例来说,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仍然比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占地方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大很多,图1,表明,中央政府对于养老保险非常重视,承担了绝大部分的责任,而且中央财政的承担还处于持续上升状态。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并未真正地承担起相应的财政责任,虽然地方财政由完全缺位到逐渐介入,但是和中央政府的重视程度之间有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还有越拉越大的趋势。
另一方面,政府在化解转制成本这一历史责任时存在着向企业和个人转嫁责任的问题。转制成本是因为我国从过去单位包办的“现收现付”制的社保转型为“统账结合”的社保制度,出现了“老人”、“中人”、“新人”的划分,“老人”的全部养老金和“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都是由新制度中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而根据现有制度的模式,统筹基金直营支付社会基础养老金部分,所以,从理论上看,“老人”的“个人账户”部分和“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部分构成了养老保险制度转型的成本。对于现有制度来说,这是一种历史债务,是劳动者过去的一部分必要劳动向国家上缴的工资积累而成,应该由政府来支付。
此外,政府的财政责任也向个人转嫁,主要表现在:第一,通过个人账户的空账向制度内的劳动者个人转嫁。第二,通过领取资格的限制,将一部分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被淘汰而又没有再就业的“中人”排斥在制度之外,让其自行负责养老问题,或者让其养老保险权益自行消失,比如从失业下岗工人转化为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外的个体户或者非正规就业者的就是如此。
要使政府的财政责任从“错位”到“归位”,笔者建议,首先,要确定各级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保中不同的社保项目中的财政责任。因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各项资源不对称,所以各自的优势和对社会风险的分散程度也就不同。从工业化发达国家的现状可以窥见一斑。比如美国,联邦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主要是限于“老遗残”等项目,而更多的社会保障责任由州政府加以承担;而在北欧国家,中央财政给付主要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职业健康和预防性、应急性社会政策,并用于平衡地区差别,其余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则由地方政府负责。
在中国,统筹城乡社保中最主要涉及的社保项目就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其中,养老保险的风险是在人的特定阶段普遍存在的风险,事关中国亿万人民的老年生活保障,影响意义深远,而且可控性强,所以,养老保险是应由中央政府承担较多的责任。而医疗保险虽然是所有人都会遇到的,但是相对于养老风险来说,医疗风险不确定性强,难以控制,需要地方政府的严密监管,所以,必须中央、地方两级进行管理。而工伤保险在世界上不少国家是属于雇主赔偿责任的范畴,它的公共性明显要低于其他的社保项目,可以努力让其追求自我平衡。
如何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都是个具有深远意义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我国国情入手,分析老年人监护的法理基础,针对老年人监护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建立老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的对策,以期对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有所裨益。
1 老年人监护的法理分析
1.1 老年人监护的法律性质 监护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将其定义为“市民法所赋予和允许的对那些因年龄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人给予保护所行使的权威和权力”〔1〕。现代社会的监护是指对由于精神、身体和智力状况以及年龄等原因在法律上需要特别保护的人给予帮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上的监护是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可见,人类社会设置监护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行为能力欠缺的人的利益。对于老年人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设立监护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老年人的权益,维持老年人生活的正常化,体现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老年人监护具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性质:一方面,监护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来看,监护人在履行了一定义务后,必然要享有法定的权利。另一方面,随着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结合,老年人的监护人必然由家庭成员和监护机构分担,而监护机构对老年人的监护义务是以在法律上享有监护的权利为前提的。
1.2 老年人监护的客观基础 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数为8 550万人,占总人口数的6.6%;2020年将达到1亿5 647万人,占总人口数的12%;2030年将达到2亿1 596万人,占总人口数的17%,届时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老年型国家〔2〕。老年人口基本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低龄老人,年龄在65~74岁,他们虽然退出了社会劳动领域,但身体基本健康,能够正常生活。二是高龄老人,年龄在75岁以上,他们处于社会弱者地位,日常生活一般需要他人照顾。目前我国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和社会养老制度不完善,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客观需求。加强老年人监护工作,无疑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很好途径。一方面,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从法律层面上设置相应的保护措施,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因国力不足、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而对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使老年人摆脱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现状,老年人的生活照料、财产管理、精神慰藉更可能求助于他人或社会。
1.3 老年人监护的社会价值 联合国倡导要“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老年人因身体机能退化所引起的行为不便和精神上的障碍,被视为弱势群体。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老人猝死家中数日未被发现、因患轻度痴呆而无人照料、因心理影响导致犯罪等问题的出现,既说明老年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又与和谐社会不容。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指出:“认真解决好老年人的实际问题,妥善处理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3〕。老年人因其生理和社会原因,在同等条件下无法平等地实现其个人权利,这个时候只能借助于国家和社会力量的帮助。而建立老年监护制度,可以在保障老年人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使老年人像平常人一样有尊严的生活,为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这既是社会法治力量的体现,也是对社会人道主义的弘扬,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
2 现行法律制度对老年人监护的不足
我国虽有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在老年人监护这方面,缺少直接的法律制度规定,只能间接适用成年人监护制度。目前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又不能为老年弱势群体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救济。
2.1 立法理念落后 我国民法规定的成年人监护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定监护,由法律对监护作出硬性规定,二是指定监护,由法院决定监护的设置。两者都体现了公权力对监护制度的介入,缺乏对被监护人本人意思的尊重。在现实中,许多需要监护的老年人并没有完全丧失意思能力,在决定有关监护事务时,不能听取被监护老年人的意见,显然违背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另外,我国民法规定的成年人监护对象,过于偏重精神障碍者的生理状况所导致的意思能力欠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对意思能力薄弱的残障者采用强制的保护措施,不问其行为能力存余程度差异,一概先行剥夺行为能力,漠视了对障碍者自主意志和平等地位的保护。高龄老人的判断能力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渐次衰弱,若一律适用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况,就不能充分尊重被监护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这也与国际社会有关身心障碍人福利方面的“维持生活正常化”和“对自我决定权的尊重”新理念相悖。
2.2 监护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6条至第19条和《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0条至第23条是关于监护制度的主要规定和解释,其中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为:
2.2.1 受监护的对象范围过窄 《民法通则》有关受监护成年人的范围仅限于精神病人一种,《民通意见》将监护对象扩展为包括痴呆者,但缺乏对精神衰弱人、酗酒成病者、吸毒用毒成病者以及身体上有缺陷残疾成年人的保护,尤其是将那些无法全部或部分处理自己事务的老年人排除在监护范围之外,难以实现监护制度对老年人的保护作用。另外,我国目前对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采取宣告制度,宣告的程序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来完成,成年精神病人可以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轻度痴呆、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以及因身体上的障碍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老年人缺乏保护,这类老年人尚未达到司法鉴定上的痴呆病人,这一类人的比例将随着老龄化社会的进程越来越高,把这些老年人纳入到成年人监护的范畴非常紧迫。
2.2.2 监护人的选任不合理 就监护人的顺序而言,《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此条规定不现实:老年人的配偶同属老年人,也许正处于需要监护的状态,要其作为监护人显然在实践中行不通;老年人的父母就更不用说了;对子女而言,他们既要肩负抚幼重任,又面临工作压力,再承担父辈甚至祖辈的保护之责确实勉为其难。就监护人的资格而言,《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民通意见》第11条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从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考虑,没有考察监护人的道德品质、文化水平、地理位置等因素,难以保证监护人尽职尽责。此外,对法人、组织担任监护人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办法,缺乏可行性。
2.2.3 监护机制不健全 一是监护的种类单一,未体现出不同人群行为能力的层次区分。设立监护是由被监护人的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精神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品行修养等多重因素决定的,而我国民法对成年人监护的“两分法”忽略了其他应予以考虑的合理因素,也造成了对被监护人未加区分地进行资格限制的后果,这种笼统的规定非常不利于满足现实生活中不同健康状态下的老人需求。二是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协调,不利于调动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积极性。我国民法对监护人的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而对监护人享有的权利却未有实质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频繁出现监护人难找,法定监护人相互推诿,指定监护人不服指定等情况,更难保证其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三是缺少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对监护人的监督不力。我国目前不管是成年人监护还是未成年人监护,都没有在立法上明确专门的监护监督机关,这样一来当监护人出现消极行为时,除了可要求更换监护人外,便无法救济。特别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对于孤寡老人和空巢老人来说,不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老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3 建立老年人监护法律制度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建立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是加强老年人监护的良策。所谓老年人监护制度,是指不能全部或部分处理自己事务的老年人设立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照护和管理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3.1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 监护是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设立目的是为实现权利平等,为意思能力欠缺者正常参与民事生活创造条件。民法是确认和保护个人自由的法律,这种自由相对于公权力的行使而言,是免受干预的消极自由,相对于个人事务的处理而言,是自主决定的积极自由。近年来,国际社会关于身心障碍人福利方面倡导的所谓“维持生活正常化”就是不将身心障碍人与我们普通社会成员隔离开来,而应让他们全方位地参与社会活动,过普通人的生活;所谓“对自我决定的尊重”就是让被监护人借监护人之手,依本人的意思融入普通人的正常社会,并有权对本人基本生活有自主决定权〔4〕。因此,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建立,首先必须符合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充分尊重被监护老年人尚存的意思能力;其次要体现尊重人权,尊重受监护成年人的自我决定权和维持其生活正常化的人本思想,充分尊重被监护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转变监护职能,由传统的接管和约束转变为现代的监督和照顾,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保证个人自主决定实现的制度是符合人性的制度,也是最有生命力的制度。
3.2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改革建议 建议在未来的民法法典中明确规定老年人监护或以单行法的形式作为对老年人监护的补充,建立新的老年人监护制度。
3.2.1 明确界定监护对象 中国《民法典》建议稿亲属编第179条规定了成年人监护有关问题,比起原来只有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已经有了很大进步,吸收了理论界的最新成果,但这种提法并不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应该将老年人从成年人监护对象中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一种新的监护对象,将无法全部或部分处理自己事务的老年人列为单独的监护对象。老年人监护制度界定的监护对象不仅将精神病人、精神衰弱人、酗酒成病者、吸毒用毒成病者等纳入到保护范围之内,尤其重要的是应将因高龄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处理自己事务的老年人列为保护的对象,对这部分老人的保护以辅助他们处理身体照料和财产管理为限。
3.2.2 监护人选任应合情理 监护人只能由自然人或专门的社团组织来担任,这是各国的通例。我国立法规范监护人的选任条件时,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被监护的老年人可以提议选任或不选任的人选,在不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应满足其要求。监护人的产生根据应为三种: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其中由意定监护确定的监护人优先,即对老年人在具有完全判断能力的前提下,预先选定监护人,并赋予其对本人丧失判断能力之后的关于本人监护事务的全部或者部分权的做法,法律应该予以尊重。改革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应取消有关监护顺序的规定,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在分析各种利弊的基础上为老年人选任合适的监护人;应废除由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充当监护人这种形同虚设的规定,因为这些组织中没有专门从事监护工作的人,各个组织间还容易互相推诿;建议设立专门的监护机构,配备专业的监护人员,如果没有可以选作监护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由法定监护机构担任监护人;社会应组织建立一些慈善机构、基金会法人、志愿者组织作为法定监护机构,应特别鼓励慈善性机构或志愿者组织担任老年人的监护人。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除考虑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关系状况等因素外,还要考虑监护人的职业、经历、道德品质、文化水平、监护的意愿等因素,以确保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法人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法院明确指定担任监护人的法人的职员,以便于监护事务的实际落实。
3.2.3 监护内容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性和监护人的广泛性,除意定监护中当事人约定的监护人和老年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在立法中还应规定监护人的义务和权利。监护人的义务主要是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保护被监护人的其他合法权益,重视对老年人的法治道德教育,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等。监护人应享有的权利:报酬请求权、辞任和拒任权、权和同意权等。老年人监护是一项繁重的工作,为了鼓励监护人更好地履行职责,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赋予监护人一定的报酬请求权。鉴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出于对传统道德、伦理亲情的维护,子女担任老年人的监护人时,应以无偿的方式进行;近亲属和其他人或法人担任监护人时应享有报酬请求权,其报酬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以从政府财政、社会福利基金中领取。老年人监护是一项期限较长的工作,当监护人由于任务繁忙或者行为能力下降等原而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和拒任的权利,以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同时避免给被监护人带来的不利影响。监护的辞任或者拒任应当具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任或辞任的,法院应对其进制裁,如判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
3.2.4 确立监护监督人制度 监护监督人是对监护人的监护活动负监督之责的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法国、德国都有此设置。监护监督人主要职责是监督监护人善意良好地履行监护义务,对监护人危害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及时向法院报告,在监护人出现消极资格情况时,请求法院撤换,监护监督人由监护权力机关产生。监护权力机关是代表国家处理监护事宜并对监护行使监督权的机关。日、法、德等国的监护权力机关都为司法机关。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监护事宜。监护权力机关主要负责有关监护成立的登记管理、监护监督人的选任与撤销、监护人财产目录制作与移交的审查等工作。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加剧、人权意识张扬的现实情况下,构建符合现代监护理念的老年人监护制度,让法律更全面地介入老年监护关系,更多地尊重被监护老年人的意志,更细致地区分被监护老年人的需求,为生活中的老年弱者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确保他们与其他人平等地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既是历史潮流使然,也是和谐社会所需。
参考文献
1 李 霞.监护制度比较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1.
2 陈杏铁,张正义.老年社会工作〔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