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发展旅游 文物保护 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8-0085-01
据相关调查,我国现存的不可移动文物有77万多处,这些文物就是我国各个阶段历史发展的见证,我们从这些文物中找寻各种当时社会人类活动的蛛丝马迹,这不仅是文化的遗存,更是历史的载体、智慧的结晶,文物中的科学、艺术、历史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对其保护无可厚非。可是,这些文化古迹大部分都成为了旅游景点,是各地区旅游业的重点项目,文物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中间存在着必然的矛盾,怎样将二者的关系协调好,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德安里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管理现状
德安里位于广东省境内,坐落于普宁故城洪阳镇南村,属于一个家族的集居寨,主人是清朝时期的广东水师提督方耀及其亲属[1]。另外,这也是潮汕地区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建筑组群,在国内可谓是相当罕见,再加上其悠久的历史,实在是不可多得的优秀文化遗产。
文物保护管理所的基本职责就是防止以及制止文物受到人为或是自然的损坏。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也带动了文物保护建设的发展,对于已经出现问题的整改也已经初见成效。可是关于文物管理与旅游发展如何相协调的问题还是没有具体可行的方法。这与基层文物管理保护体制的落后是分不开的。德安里作为国家三A级旅游景区,每年都有各地游客慕名而来,可是游客的增多也会造成文物古迹的损害加重,这为管理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不仅如此,在目前旅游资源日益增多的今天,对于德安里景区的进一步开发也应该提到日程上来,可是现在是政府投入不足,开发欠资金等问题也让旅游发展陷入瓶颈。
二、旅游业与文物古迹的关系
1.旅游发展中文物古迹是最为重要的载体之一
历史的进程、文化的发展都能沉淀于各个时期的文化古迹中,人们一直都追随者各种文物来了解历史,不仅如此,它也是旅游事业重要的发展载体。根据相关调查可以看出,入境游中有七成以上的游客是进行文物古迹相关的旅游,国内旅游也有超过半数的游客有愿望进行文物古迹的旅游。
2.文物古迹可以依靠旅游收入来进行更好的保护
文物古迹需要花费的相关保护费用,大部分是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可是国家对于此方面的资金投入毕竟有限,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硬件与软件落后等问题,相关部门也是没有办法,这样就会有一部分文物古迹由于维修的不及时而受损加重。所以,对旅游价值较高的文物古迹进行旅游资源开发,不仅可以解决保护经费,更能提高古迹的价值。德安里不管从建筑、景观上来说都具有很好的观赏性,所以大力开发旅游行业,一定具有相当可观的旅游价值。
3.文物古迹的价值从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旅游体现的
游客们在进行文化古迹旅游中,可以了解更多的历史信息、增加文化交流。一个文化古迹景区能吸引游客,说明它的价值就越大,这也能从旅游方面的收入中体现出来。在一件件精美的物品或者恢弘的建筑中,就将我国几千年的优秀文化淋漓尽致的表现了出来,不仅是在旅游价值方面,就算是社会层面,这也是有极具价值的财富。
4.旅游过度开发会对文物古迹产生破坏
文物古迹一般都是少则几百年,多则几千年的建筑,相当脆弱。如果旅游行业只顾眼前的利益进行过度的开发,那对古迹造成的影响是不可逆转的。旅游建设中对桥梁、道路、通讯以及水源的建设都会对文化古迹造成影响。造成文物古迹老化加速。还有些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在北京大学的花神庙就是一处不可多得的文化古迹,但是游客们对其进行乱写乱画,最终让其变成了一块“留言板”。这些不负责任的行为,就会让这些文物古迹少了原有的古韵,更让其变得毫无美感可言。文物古迹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一旦被破坏,必然会影响其经济效益和观赏性。
三、旅游行业中关于文物古迹的发展策略
1.对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如果只是对文化古迹进行一味的保护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可是过于片面的进行古迹的开发又存在危险。只有将二者有机的结合到一起,走开发中保护的有效道路,实行一种可以二者兼得的方式,相关管理人员要始终将“全面保护、重点开发”作为开发旅游项目的基本原则,首先找到一个突破口,然后从中找到可以利用的部分,最后选择一条适宜德安里本地发展旅游的模式[2]。二者同步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能让文化遗产进行健康的旅游发展。关键问题就是客流量,要将旅游景点的接客量保持在一个范围之内,每天都要进行人数的限制,文物会受到损害最主要因素就是游客人数形成的负担。
2.对文物旅游行业的进一步开发
在进行德安里的旅游资源开发中,对可持续发展应该更加重视。而这一方面现在基本已经达成了共识。这就需要游客对素质以及自觉性进一步提高,也要让投资人和社区在开发建设中进行积极的合作。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工作,做到规划先行。这需要环保局和旅游局的密切配合,政府部门也要把主导作用发挥好;关于景区的招商,德安里也应该将本地的旅游资源和游客的文化背景中间建立一个可以沟通的桥梁,开发文化特色浓厚的旅游产业,这样才能获得投资商的认可,从而将景区招商工作顺利完成。
关键词:遗址遗迹;利用;综述;研究现状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148-04
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被称为“无声的纪录片”。无论是站在建筑学、艺术学还是旅游学的角度,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我国拥有丰富的古迹资源,世界文化遗产多达28处,对其合理利用有利于延续传统文化。有学者曾指出:文化是旅游之魂,为旅游注入品质内涵;旅游又为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提供广阔市场[1](张培端,2008)。
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载体,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的价值已得到广泛认可,同时也是重要的、不可复制的社会资源。相关研究正不断深入、范围和方法也在不断拓展。本文对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相关研究进展进行综述,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出展望。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世界遗址遗迹研究领域的权威组织——国际古迹理事会(ICOMOS)于1964年颁布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曾指出:“……历史文物……不仅包含建筑,也包含任何能够见证文明、社会发展及历史事件的、来自于城市与乡村的环境”;“它(遗迹)绝不局限于伟大的杰作,也可以是过去不太重要、但随着时间流逝重新获得文化象征的任何作品。”
遗址遗迹类资源应具备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反映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成就。在这一点上它与文物相同;但遗迹又是一种特殊文物,是不可人为移动的。
根据《文物保护法》,遗址遗迹类资源相当于如下范畴。
一是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古遗址、建筑、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与著名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及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与教育意义、历史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
二是根据我国国情,具体表现为单体古建筑、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等形式。1972年法国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文化遗产定义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及人类文化遗址。”并进一步细分为“物质”和“非物质”两种文化遗产。本文讨论的“遗址遗迹”的概念则相当于“物质文化遗产”中“不可移动”这一部分。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将常见旅游资源划分为8个大类、31个亚类、共计155种基本类型。其中遗址遗迹类(E类)旅游资源分类详情,如下表所示[2]。
二、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及其利用研究现状
参考文献来自CNKI及互联网等,年份从1999年至2011年。从研究方法看,早期以定性研究为主,兼有少量定量研究;近年来受国外研究影响、及数学建模工具大量引入,定量研究逐渐成为主流。
从研究内容看,1999年-2005年相关研究多集中于旅游资源开发、保护等领域;近年来在基础研究继续深入的同时,大遗址研究、旅游市场、资源开发与城乡建设、公共管理及政府职能等逐渐成为新热点。
(一)关于遗址遗迹类旅游地形象
旅游地形象是指旅游者对接待地旅游资源、产品和服务的总体印象及评价。由于资源同质化现象一直严重,鲜明的旅游形象便成为竞争力的基础。
郭晓康(2011)针对山西平遥旅游发展现状,提供确立当地旅游形象定位的一系列措施,如对建筑风格重新思考、引入“旅游形象识别系统(TCIS)”等[3]。李锋(2008)借助Logit模型对影响古城镇旅游前感知形象要素进行一系列研究,指出8个重要因子并分析其作用程度的大小[4]。陈建明(2008)利用SPSS从物质景观、社会文化两方面对凤凰古城旅游形象要素进行分析,并研究旅游者类型对其影响[5]。
(二)关于遗址遗迹类旅游市场及旅游经济
目前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旅游市场综合分析、旅游地经营模式的选择等方面[6-10]。
侯建会(2009)通过比较山西、陕西两省遗迹类旅游业发展特点及差异,指出并分析下列影响因素[6]:资源构成结构的差异;文化侧重点的差异;价值认知与推介模式的差异。
他指出:“文化沟通与精神上的共鸣有助于提升旅游质量,因此应当建立文化产业与旅游业间的互动关系”。这也是未来开发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的必然趋势。
刘青(2008)利用波特五力模型分析了四川成都主城区名胜古迹旅游行业竞争现状[7],结论可推广到更大的市场范围,为进一步研究同类市场提供参考。
当前,我国遗址遗迹类旅游区的典型经营模式有“转让式”和“管理式”两种[8]。前者表现为政府向有关市场主体转让其对景区的经营、管理与收益权,倾向于市场化运作;后者需要行政部门直接推动,有一定的官办垄断性。
蒋满元等(2008)针对文物古迹资源开发过程中涉及范围的广泛性、相关利益主体的复杂性,对有关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博弈分析,认为在建立有效市场监管的前提下,辅之以恰当制度安排,才会推动各经济主体由竞争走向合作[8]。薛婉珍(2009)认为评价文物古迹的经营管理应从保护状况、经营绩效两方面考虑[9]。前者包括项目投入、政策执行力和完整性;后者包括经营管理活动带来的实际收入、成本控制等。
多数遗迹类景点在开放后实行购票参观,既是经济手段又是管理手段。首先,为了避免过多游客活动造成破坏,门票起到控制游客数量的作用;其次,面对目前财政拨款不足的困境,门票收入也是景点经费重要来源。李晓东(2002)针对部分古迹景点门票价格过高现象进行研究,指出财政支持不力、弥补虚空、价格听证缺失都不利于指导科学定价;另外商业化泛滥也使景区逐渐失去公益性质,成为某些单位赚取利润的工具[10]。
近年来随着大批景区实现免费参观,这一问题已得到缓解。文物古迹的公益性质正在回归。
(三)关于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保护问题在全部研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相关理论较为成熟的领域[11-21]。
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加速,遗址遗迹的生存空间日趋狭窄,与外来开发的冲突也在不断增多。宁夏曾发生一系列古墓葬在商业开发中被损毁事件,部分文物甚至被开发商私人占有[11]。2012年初重庆行营被开发商强行拆除事件[12],再次刺痛了媒体及民众的神经。城市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两者间的脱节,将考验决策者的素养及政治素质[13]。
关于开发与保护的争论由来已久,文献颇多。王小斌(2009)结合四川彝族“渔沙拉聚落”保护规划与当地旅游业发展,认为边远村落民族心理较为稳定,不易受外来文化冲击。若在良性思想指导下适度发展旅游业,对其民族文化的保护、挖掘、整理和展现有积极推动作用[14]。宋子千、宋瑞(2010)针对周庄、宏村等4个古村镇,在对居民、专家两个群体调查基础上利用成本—收益模型对当地旅游开发效果评价进行实证研究[15],认为旅游开发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总之在这个问题上,一切偏激思想都是需要摒弃的。我们反对任何短视行为,也反对一味保护而放弃开发的行为。因此这两者之间的矛盾还将持续存在。
张柏(2005)认为应关注对遗址遗迹周边环境的保护[16],包括物质环境与历史文化环境。由于环境具有动态性,要根据变化的性质谨慎对待。罗述龙等(2010)根据深圳宝安区文物古迹现状,运用“主因子法”对该区80余处文物古迹按其内在价值、保护状况、影响因素等进行定量评估,划分为3类预警方案,以此为依据制定保护与开发措施[17]。
古迹、古建筑作为城市景观特色重要构成部分,通过科学规划,完全会使历史遗存及其周边特色环境在新环境里继续发挥功用。陈军(2005)从宝应县城镇规划案例出发,提出城市更新应考虑保护古迹、塑造特色、完善功能等方面,使古迹在当代城市中得到更好的保护[18]。吴良墉(2009)认为城市功能区、交通线及生态系统的设置都要针对“城市性质如何为旅游发展服务”这一问题,既保持古城整体性又要控制周边环境[19]。邹珺(2004)指出各地古迹规划多隶属于总体规划,由于《城市规划法》有其自身缺陷(如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大),古迹规划很容易带有传统城市规划的缺点;另一方面,当前各地建设规划多委托专业机构或高等院校设计,较为程式化,往往脱离实际或违背设计者初衷[20]。于学文(1999)通过回顾北京市数十年来发展过程中古迹保护工作的经验教训[21],认为应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古迹周边地带提出明确的建设控制要求,并建议利用经济杠杆协调两者间的关系。
(四)关于“大遗址”类资源的研究
“大遗址”概念,是我国近年来针对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保护的需要而提出的。目前在我国2 351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古墓葬及古遗址占到710处,其中“大遗址”为583处[22]。
“大遗址”最早由苏秉琦于1980年代提出[23];1997年《关于加强与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首次以官方形式提出“大遗址”概念[24],当时专指“大型古文化遗址”;继2005年设立“大遗址”专项保护经费后,“十一五”规划正式确定将重点保护100处大遗址;2009年“中国大遗址保护洛阳论坛”提出:我国初步形成“长城、京杭大运河、丝绸之路‘三条线’、西安洛阳‘两大片区’为核心,100处重要大遗址”的格局[25]。一时间“大遗址”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
从“遗址”到“大遗址”,正是我国遗址保护工作走向深入的重要环节[26]。由于这是个相对较新的概念,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作出权威定义。相关研究集中于大遗址的保护利用、规划制定、大遗址与周边环境及城乡建设的关系等方面。
从属性上看,傅清远(2008)认为大遗址专指那些在规模及文化价值上突出的文化遗址,具有遗存丰富、信息量大、不可再生的特点[27]。张忠培认为大遗址除具有艺术、科学、历史价值,还有文化价值[23]。指出大遗址“不但包括各王朝或民族政权遗留的、有代表性的遗迹、陵墓、地下遗存物及交通遗址,也包括根据历史传说修建的纪念性建筑物(如黄帝陵)等”。
从规模上看,孟宪民(2001)指出大遗址是古人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建设、从事生产生活的遗存[28],是“大规模的文化、环境遗产”,认为它与自然历史环境相关,具有一种自为或计划的群体系统。董欣(2004)认为“面积在3km2以上、有明显区域性”即符合大遗址特征[29]。朱光亚、崔明(2006)认为大遗址并非新的遗址类型,而是各种大型古代文化遗存[29]。张祖群(2006)指出大遗址可界定为“具有重要价值的大面积文化遗存”。其“大”的概念体现在相对规模大、综合价值大、存在问题大、保护难度大等方面[30]。
通过总结思考,笔者认为“大遗址”应具备如下特征。
1.依托于单个或数个有关联的文物单位。范围除中心区域,也包括周边任何相关环境、风貌等。
2.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埋藏有较丰富或重要的文物、古遗迹等。具有较高的科研价值和一定社会影响力。
3.周边环境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多个管辖部门。
4.多为露天形态,易受外来损害。
《威尼斯》指出“保护文物建筑,意味着要保护其周边环境”。白海峰(2008)以大遗址环境为切入点研究西安附近汉长安城、大明宫遗址等保护利用情况,认为大遗址环境整治应与所在区域发展相结合[31]。冀和(2007)以通济渠为例探讨“线形大遗址”这一特殊形态大遗址的保护问题,认为它实质上是穿越不同行政区域的“文化带”,合理保护有利于沿线地区城乡建设、提高社会经济效益[32]。肖莉(2010)认为大遗址属于土地资源,兼具土地价值与遗产价值。但两者效益常存在矛盾,因此首先要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入手[25]。事实上,对大遗址保护与利用并行、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已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樊海强(2005)认为实现大遗址的产业化经营应坚持主体多元化、保护展示现代化、开发深度化、商品市场化、管理科学化[33]。
关于大遗址与社区关系的研究,赵宇鸣、赵荣(2006)利用萨缪尔森的“外部性理论”分析大遗址保护区的居民行为,提出消除“负外部性”的措施是加大政府的购买支出[34]。张宏(2009)通过研究汉长安城内部聚落发展趋势及其对遗址的影响,提出解决聚落搬迁问题的措施[35]。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指出“大遗址保护与利用应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不断创新展示与利用模式[22]”,近年来各地在不断摸索大遗址保护利用的新思路。2001年浙江批准设立“良渚管理区”并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创新管理模式[36];还有人建议在大遗址密集地设立国家级保护区[37],认为有利于统一保护利用、取得政策技术支持等。
三、总结与展望
总体来看,关于遗址遗迹类资源与旅游业的研究仍有限,但涉及面广,已有一定建树。从文献来源看,近年来核心期刊的文章数量有所增多,涉及各个领域(表2)
(一)研究对象
纵观全文,目前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文献多集中于旅游市场及目的地研究、旅游资源、综合规划、旅游与环境及社区的关系等;而有关旅游者心理及行为、线路设置、旅游产品开发等则是今后需要关注的方向。
由于遗址遗迹类资源研究处于学术交叉领域,文献多以建筑类、高校学报及综合性杂志为主,纯旅游研究型杂志寥寥无几。作为旅游研究的前沿阵地,旅游学术刊物应更加重视遗迹类旅游资源在旅游业中的重要地位。
(二)研究方法
未来旅游学研究的重要方向是实证研究,可进一步分为数理研究、案例研究等,要求研究者能够提出假设并加以验证。相对于国外同类文献以实践性强、视野广阔著称的特点,国内文献目前仍停留在感性阶段,以理论构建与前沿性研究为主。近年来定量研究、个案研究已有长足进步,多为定性与定量方法兼备。但研究方法、研究领域等略显单一,且多照搬国外相关经验。这也反映了中西方旅游课程教育模式的不同。
(三)研究区域
目前研究以中东部旅游较发达省份最为活跃;西部地区则以大遗址领域为主,综合型研究仍然匮乏。西部民族区域(、青海、新疆等)拥有丰富古迹资源及特色文化,近年来随着区域开发的不断深入,当地旅游业发展如火如荼,相关文献已有一定数量,如罗会光(2008)分析新疆新和县文化古迹资源开发利用的利弊[38];次旺(2011)就的古迹资源及开发价值作了初步探讨[39]等。受环境及研究方法所限,以基础型研究为主,实证分析尚不深入;涉及宗教旅游、生态等专题性研究也相对缺乏。填补相关空白有助于全社会更好地了解当地旅游资源及旅游业。
(四)研究展望
随着全社会对于遗址遗迹的讨论不断升温,良好外部环境有利于推动相关研究进展。
我国拥有日益庞大和完善的旅游市场,面对剧增的境外旅客,遗址遗迹类资源日益成为对外宣传本国悠久历史及特色文化的重要基地,地位愈加明显。在深入基础研究的同时,以资源密集区为重点、以国内外相关研究为基础,进一步拓宽视野和方法成为当务之急。
通过回顾十余年来研究轨迹,旅游资源、旅游产业、旅游规划等传统领域仍占据主流;有关交通设施、旅游者特征、市场营销、产业政策等新兴研究仍具发展潜力。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旅游业快速发展,遗址遗迹类资源商品化、产业化程度日益提高。由于各地的资源在规模、价值及功能上各不相同,如何合理选择及评价开发方向、开发模式,值得探讨。
从研究方法上看,针对前沿理论的综述、定性研究将趋于稳定;针对实证的定量研究及混合研究将持续增长。由于研究对象的随机性及建模的不严密性,研究结论存在局限。因此某些开创性研究仍有必要深入开展,在不同区域和文化环境中接受更多验证。
从政府及社会扶持力度来看,近年来源于各级科研基金、特别是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正在增多,对旅游学术研究的重视度在加大。未来针对遗址遗迹类资源的研究需要更多联系实际,真正服务于旅游学科及地方旅游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培端.如何打造舞阳河山水风光名胜古迹旅游经济圈[J].科技信息,2008,(13):648.
[2]高峻.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2.
[3]郭晓康.平遥古城旅游地形象定位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1,(5):85.
[4]李锋.构成古城镇前旅游感知形象的要素研究[J].软科学,2008,22(5):23-28.
[5]陈建明.湘西凤凰古城旅游形象感知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27):11895-11896.
[6]侯建会.秦晋古迹旅游业发展差异及其战略借鉴[J].新西部,2009,(18):49-50.
[7]刘青.谈城市主城区名胜古迹旅游行业的竞争状况[J].商情,2008,(2):71.
[8]蒋满元.文物古迹旅游区经营模式选择的博弈分析[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4(114):45-48.
[9]薛婉珍.文物古迹旅游区科学管理的评价策略[J].中外企业家,2009,(6):110-111.
[10]李晓东.论文物参观场所门票的性质与作用[J].中国博物馆,2002,(3):14-18.
[11]秦沣.古迹保护的喜与忧[J].新西部,2005,10:10-11.
[12]茆琛,王晓磊.重庆保护性拆除行营,称将尽量留精华[EB/OL].http:///local/2012-02/15/
c_122703300.htm.2012-02-15.
[13]高峰勤.文物古迹的尴尬处境与脱困认知[J].东岳论丛,2007,28(4):200.
[14]王小斌.特色村落的保护与旅游产业发展中的文化思考[C]//.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第十六届世界大会专题会议论文集.昆明:昆明大学出版社,2009:674-682.
[15]宋子千、宋瑞.古村镇旅游开发效果评价:居民感知、专家意见及其对比[J].旅游学刊,2010,25(5):56-60.
[16]张柏.还古迹遗址保护一个真实的环境[J].中国经济周刊,2005,(27):21.
[17]罗述龙,李禹辰.基于分类预警评估体系的文物古迹保护与利用[J].规划师,2010,(18):21.
[18]陈军.试述小城镇建设中文物古迹保护与利用——以宝应县城区文物古迹保护为例[J].江苏城市规划,2005,(2):36-40.
[19]吴良墉.试论历史古迹旅游城市的规划与建设——以曲阜规划为例[J].国际城市规划,2009,增刊(1):43-48.
[20]邹珺.历史文物古迹规划保护反思[J].山西建筑,2004,(8):12-13.
[21]于学文.文物古迹保护与建设控制——以北京市为例[J].中国土地科学,1999,(5):12.
[22]单霁翔.让大遗址保护助推经济社会发展[J].中国文化遗产,2009,(4):12-14.
[23]张忠培.中国大遗址保护的问题[J].考古,2008,(1):18-26.
[24]朱光亚、崔明.江苏省大遗址保护规划浅析[J].文博,2006(6):65.
[25]孙利华,王子君.大遗址保护洛阳高峰论坛隆重开幕[N].洛阳日报,2009-11-01(2).
[26]肖莉.大遗址保护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J].中国文化遗产,2010,(1):34-35.
[27]王学荣.中国大遗址保护研讨会纪要[J].考古,2008,(1):39.
[28]孟宪民.梦想辉煌:建设我们的大遗址保护展示体系和园区——关于我国大遗址保护思路的探讨[J].东南文化,2001,(1):6.
[29]董欣.陕西大遗址保护及可持续利用研究[D].陕西:西北大学,2004.
[30]张祖群.大遗址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分异探讨——汉长安城案例[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1):22.
[31]白海峰.大遗址环境整治与区域发展的互动[D].西北大学,2008.
[32]冀和.大遗址环境整治与区域发展的互动[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7,(9):19-22.
[33]樊海强.大遗址产业化经营的初步研究[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5(3):38.
[34]赵宇鸣、赵荣.大遗址保护中的外部性影响及其消除[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06,36(1):89-92.
[35]张宏.大遗址保护中聚落搬迁研究——以汉长安城为例[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9,29(1):58-64.
[36]秦正长,盛正岗.新辟242平方公里管理区,良渚遗址将得到根本性保护[N].浙江日报,2001-12-24(2).
[37]周兆军.倡议设国家级大遗址保护示范区[J].中国人大,2009-(9-10):38.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
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
关键词:城市化;古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Abstract: The ancient city protection experience of earliest European urbanization city is elaborated in this article; accordingly, it is put forth to consider from a macro aspect (i.e., part and whole) on the basis of planning. In the micro aspect, we not only have to protect famous people’s ancient residences, but also need to protect common people’s houses. In the management aspect, administrative and legal means shall be taken to provide legal guarantee for the protection of ancient city. Meanwhile, i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te residences, European experience could be learnt. Government and residents shall make joint efforts so as to form positive interaction.
Key words: urbanization;ancient city protection;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中图分类号:TU984.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09)02-52(5)
作者简介:陆伟芳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中国的城市化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从城市基础设施、城市街道到城市建筑都以令人炫目的速度变化着。在这种城市的扩展与更新浪潮中,历史悠久的古城、历史文化名城该何去何从?如何做到发展与保护两者的协调?如何做到在开发和更新中保持自身的特色?如何在发展中保护好古城特色?这些问题是我们必须回答的。这里,我们将从最早实现城市化的欧洲的古城保护中寻找借鉴,以便为我们的古城保护找到合适的思路与途径。
一
欧洲的古城保护有着悠久的历史。欧洲在世界上最早进入城市社会,也最早具有城市保护意识。随着一系列有关城市发展和城市保护的国际法规的颁布和推广,欧洲古城保护工作稳步深入发展,各个国家和城市的文物古迹及古城保护工作日渐成熟。
从19世纪30年代起,一系列国际法规公约为古城保护确立起基本的原则。在保护机构方面,二次大战后,针对战后重建问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下,先后成立了“国际文物工作者理事会”(简称ICOM)及“保护和修复文物国际研究中心”(简称ICCROM)。1976年成立“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资金会”,力求把各国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工作国际化。
在古城保护的思想发展方面,1933年8月的《雅典》最早提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段的保护问题。1964年ICOM的《威尼斯》使古迹保护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并促成了60年代末、70年代初世界范围内城市历史建筑和遗产保护的国际潮流的出现。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内罗毕建议》,针对历史地区在人类历史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在当代建设中遭受破坏的现状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建议,认为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应被视为不可替代的世界遗产的组成部分,国家和公民应把保护该遗产并使之与我们时代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作为自己的义务。《内罗毕建议》还提出了研究、教育、信息、国际合作的建议。次年的《马丘比丘》认为,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而且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1987年10月的《华盛顿》认为,应将历史城镇和历史地区的保护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并列入各级城市及地区规划。保护的内容应为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及表现这些特征的物质、精神组成部分。保护规划应得到该历史地区居民的支持。
在古城保护规划工作方面,在欧洲各个国家和城市、特别是那些有悠久历史的古老城市,根据各自城市的不同特点,制定各具特色的古城保护计划,确立不同的保护方法。随着古城保护思想的不断发展,欧洲相应地走过了一个从“修旧如旧”,到模仿古风,追求完美;从单体保护,到单体及周围环境的统一保护,再到历史地区的整体保护的发展过程。保护的内容也由单纯保护宫殿、教堂等标志性建筑物,发展到保护城市普通居住区、商业区、桥梁、工业区、工业厂房及仓库等。
欧洲的古城保护工作肇始于19世纪。以英国约克市的始建于罗马不列颠时期的城墙的保护为例,直到19世纪才有了把城墙作为历史遗址保护起来的意识。1800年,约克自治机关想拆除它而申请“议会法令”,强调要“拆除城墙和城门”来改善城市,认为“塔楼、城墙等是老古董,由此成为废墟……难以修复和很好地维持,却每年要支付巨额款项,大大超出了市长和民众的支付能力。”尽管遭到乔治三世和许多保护城墙者的反对,自治机关还是拆掉了三个堡垒、四个城门和几段城墙。为此,那些致力于城墙保护者组织起来,于1831年着手筹集经费恢复部分城墙。自治机关听之任之,但决定即使城墙恢复了,他们也不会出力维持,甚至就在恢复城墙期间,还拆毁了城墙的其他设施。1855年,约克最后一次试图拆毁城墙,当时卫生委员会建议拆除“威尔门和红塔间的部分或全部城墙,作为改善当地的先决条件”,认为城墙“并没有特别历史重要性”,阻挡了空气的自由流通,造成了不健康。幸运的是该项目被否决,从此,约克城墙作为历史遗迹不断地恢复。
当时的所谓保护工作主要是对旧有文物的保护与修复工作,人们理论上追求“修旧如旧”,追求“风格复原”,可当时对保护还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因此往往为追求纯粹的形式统一而随自己的主观意愿将破旧的建筑进行整修,由此对许多中世纪的教堂进行了这种类似“破坏”的改建。到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初,人们对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的认识和实践都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们开始认识到对古迹的主要工作应是保护、加固而不是修复工作,任何对古迹文物进行的建设都应以考古的证据为依据,而新添的部分必须与原迹有所区别。
二
当代欧洲古城的保护,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模式,从微观的对点的保护,到中观的片、面,再到宏观的区域保护等多种保护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对“点”的保护,着眼点是保护城市特色。对于城市别有特色的“点”加以特别重点保护,使城市特色更为突出,如汉堡对天际线的保护。汉堡是德国第二大城市,在其市中心区古城保护工作中,特别强调对圣米歇尔大教堂等五个大教堂尖塔所形成的城市天际线的保护,对新建建筑体量的控制成为其古城保护工作的重点。法律明确规定在市中心不得建高楼,所有建筑的高度必须低于这五座教堂的尖塔,使得自阿尔斯特湖边向南望去,耸立天空的五个教堂塔尖成为汉堡一景,也成为这一古城的一大特色。
第二种模式是对历史街区保护。对于那些历史遗迹丰富的古城,划出在城市中具有代表性的、古迹丰富的街区进行重点保护,以维护古城的风貌、格局。威玛是一座1100年历史的古城和旅游城市,老城古色古香,文物古迹比比皆是,全城共有800个文物保护点。这里曾经作为德国的文化中心,歌德、席勒、巴赫均在此生活过。现有人口6万,有音乐学院和包豪斯艺术大学两座著名学府。为保护这座历史名城,不仅是名胜古迹,而且火车站地区、中心城区、城市南部三片成为重点保护区,充分体现着威玛的历史及城市建设特色,因此对其中的街道、建筑均要特别加以保护,任何改造重建均以历史为依据,与传统的形式、环境相协调。对城市整体和历史街区的保护都属于对“面”的保护。
第三种模式是对城市整体保护。对于像巴黎这样的完整古城,就制定了全城保护计划。巴黎是历史悠久的古城,又是世界大都会,巴黎城区占地面积105平方公里,人口215万,分为20个区。巴黎城80%的地区均为历史保护范围,需要全城性的保护,在巴黎城区的任何建设均须符合规划意图,必须做到与古城环境的良好结合: 一方面,巴黎制定了“建新城保旧城”计划,在巴黎西部建设德方斯新区,使巴黎的现代金融设施、高层建筑向那里集中,以保证旧城范围内不作高密度、大体量、大规模的开发,从总体上保护旧城。同时保持旧城外观。将巴黎全市划分为67000个地块,规划部门规定无论进行任何改造,地块的外部边界及景观不得改变,这样就保证了城市街道格局的稳定,保护了整个城市的城市格局及景观形象,突出了城市的几条景观轴线。另一方面,对巴黎全城进行限高规划,防止视觉污染。1977年颁布的法律规定,巴黎以巴黎圣母院为中心向城市边缘,作由低向高的锥状高度限制,中心区限高为12米,外部最高处为37米,使巴黎的空间尺度及城市天际线均可保持传统的形象。
第四种模式是城市区域保护。为保护古城的环境和特色,从城市所处的更大区域范围进行保护。如德国海德堡是位于法兰克福南部的内卡河边的一座古城,是14世纪欧洲文化中心之一,有德国最古老的海德堡大学,现在的老城城市面貌形成于18世纪。海德堡现有15万人,其中1.6万居住在老城区,是著名的旅游城市及大学城。当地规划部门从全区域性角度对老城进行保护:一方面是保护区域环境。与其西北部的曼海姆市一起制定《曼海姆与海德堡共同发展计划》,从工业布局、区域交通等方面疏解海德堡市的压力。保护海德堡老城东部的森林山区,规定在老城东部一律不得建设,保持着原始的自然状态,保证了老城与自然的良好协调关系。另一方面是考虑在发展中如何保护古城。把城市发展区划定在老城区的西部即老城的下水下风位置,保证了老城的规模及城市基本形态的保护。这实际是一种通过建设新城以保护旧城的方法。这是对“片”的保护模式。
三
欧洲古城保护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微观到宏观,做到了根据古城特色进行有重点、有规划的保护,成就卓越。这一切与欧洲各国家各城市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密切相关。
首先,在思想上增强古城保护意识,使古城保护意识深入人心。欧洲各国政府部门和公众有着强烈的古城保护意识。他们将古城作为国家历史文化的遗产来加以保护。古城中的一切维修、兴建、保护工作均严格按照规章办理。在英国,根据规定凡是1840年前的建筑物,一律要加以保护,不得更改外观;1900年前后的建筑物,根据是否有保留价值而定;只有那些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建筑,才可能拆建。英国著名的石林(又译斯通亨治Stonehenge)是古代遗址,出于保护的需要,特别在周围建造了专供游人参观的路线,以免行人触摸石头造成损坏。对古建筑决不翻新仿造,搞什么“修旧如旧”、“仿古建筑”。只能在不变动外形的前提下,进行维修和加固。例如,伦敦泰晤士河畔的原电厂改造成为艺术馆,利物浦市的原茶叶加工厂改造成公寓和办公楼,原教会学校改造成公寓,拉索兰市近郊的钢铁厂改造成为现代科技博物馆,盖茨赫德的原面粉厂改造成现代艺术中心,格拉斯哥市区一旧楼改造成艺术活动中心等项目。欧洲国家的文物部门往往会印制文物保护名录,开列文物名录,每隔几年更新一次,并向每位市民免费发放。为使民众掌握保护文物的具体知识,文物部门印制介绍文物申请工作程序、文物修缮公司、文物保护法、文物单位减免税收的小册子,免费向每一位文物拥有者发放。
其次,在操作上运用政府行政手段,使古城保护工作切实有效。海德堡老城自六七十年代以来城市面貌面临着严重的问题。自1975年开始,政府开始启动一项旧城维修活动以恢复老城的活力,使其重新成为购物及居住的中心。其措施是由政府收购那些得不到修缮的房屋,经维修改善后再出租给个人使用。在维修过程中对老城的每一幢建筑无论新、旧皆受到保护,保护其外观形象、内部维修,对那些实在难以保护的可拆除重建,但其尺寸、外观、材料等等都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自1975年起至今,政府已完成了老城2/3部分的维修,预计再有几年即可全部完成。通过这样的维修,一方面保护了老城格局形象,同时带来了游客,繁荣了商业,增加了税收,吸引年轻人返回老城,使老城经济重新繁荣。这样的行政手段在欧洲古城保护中很普遍,使对古建筑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再次,在经济上提供相应的保障,使古城保护有实力支撑。古城保护工作必须有经济保障才能得以顺利进行。在德国,1972年议会通过的古城保护议案明确规定了古城保护的资金来源,即联邦政府、州政府、城市政府各负担文物维修资金的三分之一。这一般是指那些有重要价值又属公共财物,即由公共组织占有的文物。而对那些由私人或企业占有的文物,各城市政府则主要采用各种税收调节的方式来推动文物古迹的维修。如波斯坦市文物的拥有者可得到减免税收(个人所得税、地皮税)的优惠,必要时(极少)政府可给占有者进行文物维修的费用,德国文物保护资金会也可供人们申请资助。在巴黎,政府为文物占有者维修提供优惠贷款,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同时成立咨询机构帮助提供免费的设计咨询,以帮助政府实现其保护和规划的意图。据报道,2005年,中国用于历史建筑保护的费用约为40亿元,而日本则达到了1000亿元,法国为2000亿元。
最后,在做法上吸引公众参与,使古城保护行为大众化。在《华盛顿》中明确了历史城镇、历史地区保护工作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欧洲国家各城市普遍重视古城保护、文物保护工作中市民力量的作用,往往通过积极主动、深入细致的工作,将政府对古城文物的保护意图、工作计划、保护方法等宣传到市民中,促使市民主动工作,与政府共同实现古城保护的目标。德国波斯坦是位于柏林西南、拥有千年历史的小城,城市人口14万。它是勃兰登堡州的首府及文化中心,也是一座著名的旅游城市。其城市的文物管理部门通过以下一系列手段将其城市古迹保护意图宣传至市民当中,促使市民主动参与工作。在普通民居的保护方面,动员民众参与古宅保护,变静止的观赏文物为活的住宅,居民主要职责是维持古迹的原貌,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德国许多城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受到战火的轰炸,战后政府关于建筑物私人所有的法令规定,住宅所有者在修缮建筑物的时候可以得到政府的支持帮助,政府也会对建筑物的修缮提出意见。因此在欧洲,居住在老房子里的人都感到很骄傲,而不是争相购买最新的住宅,住宅拥有者都因为自己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者而感到自豪。
四
欧洲古城保护的思想和做法,给我们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提供了许多有用的鉴镜,让中华民族文化遗产散发出历史的光辉,为子子孙孙留下醉人的古城风韵。
第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上,我们可以从片和面的宏观角度来考虑。中国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已经制定了详细的古城保护规划,着眼于保护古城区的风貌,从而将老城区建设成为社会和谐、不同的社会群体和收入群体安居乐业、文化遗产及传统民居和风貌得到可持续的保护、生态环境优美、充满活力的城市中心区和旅游胜地。注意古城区与新城区间的保护与发展的协调性,使创新与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保护历史遗产就不仅仅是几幢建筑、几座民居那么简单,我们有必要对城镇、街区、乃至片和区域进行规划。
第二,在古城保护的微观层面,我们既要保护名人故居,也要保护寻常百姓家。鉴于中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大多对城市进行了全面的改造,不少的古城风貌已经淹没在现代城市建设的热潮中,因此,现在更有必要在微观方面着手,对名人故居和具历史感的民居进行抢救性保护。在改造历史街区的过程中,既不能进行“修旧如旧”式的改造,也不能搞“仿古街区”,尽量把历史街区的街面,或至少面向街道的一面保存下来,让新的封面与旧的封面有机结合起来,把历史直接呈现在人们面前。这样,有机地利用“文物构件”,把保护与发展结合起来。这样,不仅能使一幢房子,甚至一条街道都变腐朽为神奇,焕发出新的光彩。
第三,在管理方面,使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为古城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使古城保护有法可依。同时,在私人住宅的保护方面,可以向欧洲学习,让政府与居民共同努力、形成良性互动。其中,有政府定期为居民住宅保护提供信息,提供普通民居住宅名录,提供住宅保护的方法等,让普通居民也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改善住房条件,而居民则负责所住居宅的维修保护,居民在修缮古宅时,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当居民投资古建筑保护时,能够享受到免税等待遇,从而鼓励居民投身于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Martin Daunton. The Cambridge Urban History of Britain.Volume Ⅱ,1840-1950[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287.
[2]汪志明,赵中枢.英国历史古城保护规划的发展和实例分析[J].国外城市规划,1997,(3):15-18.
[3]赵中枢,英国古城保护的立法过程、保护内容及其保护方式[J].北京规划建设,1999,(2):20-22.
论文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取向;全面保护;动态保护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其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不断完善和发展,保护要以正确的价值取向为原则,坚持全面的、科学的、动态的保护方法;同时,历史文化遗产的再利用要和保护协调统一,正确处理好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学、科学、艺术或文化价值的人类杰作,如文物、建筑群、遗址等;“自然遗产”则指具有地质学、地貌学、生态学、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美学价值的自然地域空间,如九寨沟等;“自然文化遗产”是以具有科学、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的综合体,如黄山、泰山等。本文所研究的“历史文化遗产”,即等同于上面的“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且,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在现代化建设中得到了合理利用,达到了保护与再利用的协调统一。
一、遗产保护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在不断地扩展和深化,内容也在不断地增添和丰富。
首先,从保护对象上看,过去只有杰出的、在历史上或艺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伟大的建筑作品和艺术品才得到考虑。而现在,许多由于时光的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各历史时期的构造物及能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见证物的对象也被列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
其次,从保护范围上看,作为保护的对象已不再限于建筑本身。从大的方面来说,开始扩大到它周围的建筑环境、自然环境…;从单纯的建筑艺术作品扩大到与历史文化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街区和城市。也就是说,从点的保护扩大到地段乃至城市的“全面保护”。从小的方面说,延伸到环境中的各个组成元素,包括公园和街道的装饰小品和标志物等。
再次,从保护深度上看,文物建筑、历史地段和城市的保护规划,其内容原来都局限于物质方面,保护历史遗存及其环境。但正如《马丘比丘》所指出的,一个城市的个性和特征是其形体结构和社会发展的结果”,因而,除了物质环境以外,现在人们也开始认识到还需要保护具有浓郁地方民俗特色的典型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和发掘城市精神文明方面更广泛的内容。也就是说,从单纯建筑实体的保护演进到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文化特色都加以保护的综合概念。
此外,在保护方法及手段上,亦由过去单纯文物考古和建筑修复,演进为多学科共同参与的综合行为,采用各种技术手段,更具有多学科、综合性和多样化的特点。城市传统文化的保护也从建筑师、规划师、文物保护者单方面的参与行为转化为更广泛的社会调查和群众参与(见图1)
二、遗产保护的价值取向原则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规定,文物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三大价值,但这些价值指的都是文物自身固有的特征,基本上都属于历史的价值。而当文物特别是不可移动的文物日渐融人到现代生活之中,它们的社会价值便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世界潮流也是如此,早在1964年,国际文物保护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简称ICOMOS,我国为成员国)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简称《威尼斯》)规定的保护宗旨是“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因此特别强调保护与修缮的目的是保存文物的历史真实性,即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但30年来的实践,对何谓“真实性”,何谓“原状”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理解,有的甚至截然相反。例如,《威尼斯》规定:“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任何添加均不允许”。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实际上,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非洲许多国家就把残毁的原始草棚泥屋重建起来作为文物保存。我国在江西、福建也重建了不少被毁的革命纪念建筑,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俄罗斯把古迹的重建视为保护的最高标准,莫斯科、圣彼得堡重建了大量的宫殿、教堂。日本甚至把掩埋地下一千多年的奈良时期宫殿寺庙遗址发掘出来加以重建。这就说明,各个国家、民族对文物保护都存在各自的价值取向。因此,1994年11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日本奈良举行的国际会议上制定了一份具有重大意义的文件——《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这份文件的主要理念是:首先要承认并尊重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其次要尊重所有国家、民族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并用以检验各种文化遗产的真实性;第三,确定文化遗产价值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总之,“不可能按固定的标准来判断价值和真实性”;“真实性判断取决于文化遗产的性质、文化遗产的背景及它的时代演变,可以同多种多样信息来源的价值联系起来”。我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也规定,“因特殊情况”,经过必要的审批,文物建筑也可以重建、迁建。
根据上述的实践和认识,当前应当明确一些新的保护理念:第一,保护文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其文化价值,这种价值既有自身存在的历史价值,也有可能发挥的社会价值;第二,保护措施取决于价值取向,只要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社会价值,只要历史价值与社会价值可以相容,无论加固、防护、修复、迁建、重建,都是合理的选择;第三,价值的取向来源于价值判断的信息。文物的真实性或文物的原状主要体现在其信息的真实性,并由此决定了价值取向的合理性。
三、从大树到森林——全面保护观
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谢辰生先生曾提出:“以往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关注点总放在一座庙、塔等文物保护单位上,但文化遗产并不仅仅是这些,需要保护得更多的是历史文化环境风貌,这些往往是历史文化遗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集中体现。”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只停留在一个个具体的物质形态上,那么,在改造后的新城市中,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就被割断,沦为“文化孤岛”。散布在新城市中的这些“孤岛”,在常人看来就只能是一个被“崭新的”混凝土、森林包围着的古建筑或旧房子,那么渺小,那么不协调。在新一轮的城市建设中,这些渺小又不协调的“孤岛”,又将成为绊脚石、拦路虎。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护历史环境,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历史环境风貌,保存历史原址、原物、原状。
此前不久在绍兴举行的“全国名人故居保护和利用论坛”上,绍兴在古城保护中将名人故居保护发展为名人故里保护,从保护“文物大树”发展到营造“文物的森林”,恢复文物的原生态,专家称此为“绍兴模式”,此模式值得全国各地学习。
1.“文物孤岛”现象
绍兴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古城,历史上曾是越国和南宋小朝廷的国都。在历史的演化中,绍兴形成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城市个性、清晰的历史文脉。但是,自半个多世纪以来,绍兴古城已受到严重破坏,仅1952年至1978年间就填掉河道17条,拆除桥梁百余座,许多文保单位也曾成为文物孤岛。即便是鲁迅故居,周边的环境也惨遭破坏。1972年将周家新台门拆除,建鲁迅纪念馆,一座现代建筑极不协调地矗立在鲁迅故居旁。20世纪80年代的鲁迅路拓宽工程,宽仅6米、两边屋檐隔窗相望的鲁迅路被拓展成25米宽的大马路;咸亨酒店南新建了百草园公园,公园旁挺拔的小区楼群俯瞰着鲁迅故居。
建设性破坏现象在古城中普遍存在,一个个文物孤岛在现代化建设中岌岌可危。“绍兴模式”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2.从“故居”到“故里”
本世纪初,绍兴开始做鲁迅故居保护规划。此后有专家建议,扩大保护范围,将鲁迅少年时代生活的环境也保护起来,恢复鲁迅当年生活的原貌,建议将鲁迅故居保护扩大成为鲁迅故里保护,并进而保护整个历史街区。2002年8月,由清华大学和绍兴市设计院共同完成的规划方案终于通过了评审。在这个方案中,保护范围已从故居扩展到故里,保护面积从14公顷扩增到51.57公顷。
鲁迅故里2003年9月25日对外开放后,马上引来好评如潮。保护名人故里并不仅仅是保护一两幢建筑,还需要保护建筑周围的环境,营造出历史人物的成长生活环境。
3.从大树到森林
绍兴模式的另一重要贡献是,从保护“文物大树”到营造“文物森林”,以恢复文物的原生态。“森林说”源于著名学者吴良镛教授提出的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
绍兴是一座没有围墙的露天博物馆,市区有74处国家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79处文物保护点。绍兴古城是个整体,是一片森林,鲁迅、秋瑾、等名人故居都是一棵棵大树。但是这些大树如果孤立地存在,那就成不了森林,要营造大树周边的环境,恢复其历史风貌,把文物的大树连成森林,产生森林的生态效应,恢复文物的原生态。绍兴历史街区的修复把一棵棵文物大树连成文物的森林。鲁迅故里、仓桥直街等历史街区,以粉墙黛瓦、竹丝台门、乌黑柱廊、棕色油漆为基调的绍兴传统民居和谐淡雅,江南历史文化古城的原生态气息完好地保存了下来。
四、科学、动态的保护观
1.现代科学的保护观
科学地保护文化遗产是通过对具体保护对象的分析研究,探索符合客观规律的保护方法的过程。古建筑、石窟寺、近现代建筑等借助于物质的实体传达了不同历史时期人类生存的信息,保护即是现代人对这些物质实体实施的干预,其目的是延缓物质实体的蜕变从而使历史文化信息更真实完整、更长久地传递下去。
各学科的综合、分化、再综合体现了科学技术进步的轨迹。新的科学突破和学科生长点往往发生在学科交叉点上。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需要科学技术的手段和多学科的合作。
但是,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界仍然存在着学科割裂现象,参与遗产保护的学科门类较少,且多是单兵作战,这种现象制约了保护技术的提高和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在许多人眼里,历史学、考古学是文物保护行业的正宗,其他学科即便参与,往往只在局部的项目上。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复杂性和其生存环境的多样性使得保护工作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多学科的参与合作(见图1)。因此将现代科学“聚散共生”的概念引入文物保护领域,孕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学是十分必要的。
2.动态保护观与“可逆性”原则
人类对客观世界和科学的认识始终在进步和发展中。即将公布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今后继续公布的第七批、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逐年扩大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不断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名镇,日渐丰富的考古发掘成果……都说明文化遗产判定标准是一个动态的认识过程。同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保护技术的提高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如果认为今天所实施的保护措施可以使文化遗产一劳永逸的留存下去,就可能产生过度的行为。动态保护观即是肯定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用发展的观点看待问题,为发展留下余地。
“可逆性”原则是动态保护观的最好体现。即在还不能够肯定现今所实施的保护方法和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最科学最有效的时侯,应当采用最少干预与最简单的加固措施,以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例如,对考古发掘后的遗址,如果没有恰当的保护措施,就应当尽少地发掘和展示。
五、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再利用
1.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文物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也是遗产地面临的普遍问题。现在很多地方出现了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把世界遗产当作发展经济的“金矿”,进行掠夺性开采和利用,结果使“遗产”受到伤害,甚至导致不可修复的破坏。不少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等以“现代化”建设等名义,大兴土木,大毁古建,甚至置国家文物保护法律于不顾,将已明确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夷为平地。还有的只是象征性地保护一部分,拆毁或改建大部分。有的则将文物古迹拆毁后在异地重建,实行所谓的“异地保护”。
文物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关键在于如何科学合理地布局。据英国文物建筑学会的统计,20世纪70年代旧区改造所破坏的具有文物性质的建筑竟比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炮火摧毁的还要多。中国文物保护界也有类似说法,即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以建设的名义对旧城的破坏超过了以往100年。
意大利、西班牙、法国是文化遗产大国,其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欧洲城市大多规划设计科学,布局合理,古代建筑、文物古迹与现代化建筑浑然天成,整个城市既是美丽的花园,又是一个别致的“大博物馆”。这自然与其现代化进程和社会大环境密不可分,也与文物保护的理念息息相关。法国普罗万小城位于巴黎以东80公里处,11—13世纪曾是欧洲商旅往来于北海与地中海城市间的必经之地。如今,这座小城从整体布局到每个建筑的风格,都保持着中世纪欧洲古城的浓厚韵味。所以说,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并不矛盾。
2.正确发挥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1)历史例证。这是作为文化遗产首先要发挥的作用。文化遗产不仅可以证明历史,而且可以补充历史、修正历史,甚至可以成为一部实物的历史,包括各种历史的例证,如社会发展史、科学技术史、文化艺术史和各门专史。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文物保存门类丰富是一个很大的优势,文化遗产在这方面能起很大的作用。
(2)科学研究参考。我国许多文化遗产蕴藏着许多科学技术的成果,有些东西今天还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如天文、冶炼、化学、水利等,都是值得研究并加以应用的。
(3)实物教材。中华民族是一个勤劳勇敢而又富有革命传统的民族,在许多文化遗产中凝聚着先辈们艰苦奋斗、克服困难的精神和聪明智慧。这些文化遗产正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科普教育等的生动教材]。由于文化遗产是实物例证,借此进行形象化教学,收效更大。
(4)创新借鉴。改革创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从历代留存的文化遗产上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凭空的创新也是没有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都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发展的。文化遗产在这方面可以为改革创新提供实物的、形象的借鉴。
(5)文娱欣赏。有许多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件精美的艺术品,能给人们以美的享受,陶冶精神情操,提高文化素质。
(6)旅游参观。文物古迹是旅游参观的重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式旅游的优势。万里长城、故宫、十三陵、云冈、龙门、敦煌、秦始皇兵马俑等都是旅游的热点。
在此以名人故居的保护与利用为例,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从目前我国名人故居的规模、建筑风格等因素看,一些规模较大或建筑形式非常独特的名人故居适合开发成旅游景观。如杭州清代巨商胡雪岩故居,占地面积0.67公顷,故居建筑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修复开放两年来游人如织,成为当地的一大新景观。一些濒临风景名胜区的故居,也可以修复作为景区的一处景点对外开放。但大多数名人故居坐落于老城区的街巷民里,建筑形式与其所生活时代的民居并无大异,曲径通幽,交通不便,游人难免稀少,这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一些在国内、国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故居可以改建为纪念馆、纪念地、研究学会等,举办与名人有关的展览、学术讲座等活动,吸引一批研究学者群体;一些位于居民小区内的名人故居,可以结合社区文化建设,将其建成针对不同层面读者的图书馆、阅览室等,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服务,也可供游人参观、休息、阅读;一些位于老城观光旅游区的故居,可以在室内进行适当改造供居民居住,居民可以搞一些经营活动。如云南丽江古城、安徽宏村古民居村落,游人自由出入,参观游览与居民生活两不误。或者,将一些名人故居进行修缮后由原住户居住,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住户不得随意改变故居的外貌、内部结构等,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保护办法。又如,为使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得到有效保护,山西平遥县将在四年内从古城迁出两万多居民,古城内所有单位将搬迁出城,城内人口减少到两万人,生活中心区也移至城外。有关专家指出,和其他地方的移民不同,这是我国为保护世界遗产首次大规模迁移城镇居民。目前,仅有2.25平方公里的平遥古城虽历经沧桑却保存完好,向人们展示出一幅明清时期文化、社会、经济及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同时,长期以来困扰着人们的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公民生存发展权之间的各种复杂而尖锐的矛盾,从中得到了解决。类似的例子还有丽江古城的保护,同样采取了“保护古城、另辟新城”的模式,今日的丽江已经成为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一个标牌,在中国所有的历史文化名城里,它的保护和发展是做得最好的,我们更希望它通过自我完善,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个经典之作。
【关键词】历史建筑遗产 地域文化 保护利用
历史建筑是人类发展痕迹的见证,反映的不仅是当地的地域特色与人文氛围,其内在的建筑文化更是人类文明与精神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建筑遗产体现的建筑文化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地域之间、在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背景下形成的。
历史建筑遗产与地域性文化特色
爱默生曾经说过:“城市依靠记忆而存在”,而城市中的历史建筑恰恰是一座城市的记忆所在。历史建筑遗产代表着这个区域的经历,或许是它的辉煌、荣耀,或许是它的落败。历史建筑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是不可替代的、不可还原的文化遗产,具有艺术、文化研究价值,更重要的是历史价值。
历史建筑遗产概念。广义上讲,历史建筑内涵过于宽泛,它泛指历史上存留下来的所有建筑及其历史环境。人们提起“历史建筑”,接下来的一个词语必定是“保护”,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历史建筑都需要人们不假思索的进行保护,而人们也不可能花费巨大的成本把所有的历史建筑都保护好。历史建筑遗产只包括有形的不可移动的代表一方特色具有社会文化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即古代不动产部分。历史建筑遗产是地域发展的一种历史资源,其内涵的文化底蕴不仅是地域旅游业发展的依托,更是一种内在风貌的展现。
历史建筑与地域性文化特色密不可分。建筑是人们进行日常生产、生活的场所,是人类通过自身的智慧利用自然资源,并结合当时的科学技术条件建造的满足人类活动的人工环境。各个地方的风俗、自然环境与风水不同,建筑也各具特色。古代的建筑条件囿于各个地方的风俗习惯与自然环境,加之各个地方之间的交通不便,建筑经验交流较少,因此形成了各具地方特色的建筑群体。随着历史的发展,各地之间交流的增强,建筑的地域文化特色也随着环境的变化不断发展变化,不仅吸收前人的智慧,更借鉴了其他地方的经验,扩展了当地建筑特色内涵。
历史建筑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历史建筑保护的收益抵消不了成本。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需要对历史建筑的价值进行评估与衡量,对历史建筑进行改造是为了在保护的基础上能获得部分收益来抵消成本。历史建筑保护的成本巨大,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迫切,使得历史建筑的机会成本在不断的增加,而历史建筑获得的收益仅有直接收益部分,因此成本与收益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
历史建筑遗产保护法律不健全。我国将历史建筑遗产纳入保护规划始于20世纪20年代,起步相对较晚,1985年中国政府加入《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历史建筑遗产方面与国际进行接轨。2006年国务院文化部公布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通过卫星云图对遗产进行监视。就目前而言,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文物法》、《文物法实施条例》及《中国文物古迹保护规范》等,而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等的保护法规尚未出台,文物博物馆的执业资格制度尚未完善,而因为没有从法律层面上进行规范,各个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行政规章多数规避责任,在遗产管理上不能真正落实监督权。此外,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面临着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如《文物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危害省级、市县级文化保护单位安全或历史风貌的,由核定公布的地方政府调查处理;危害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开发商对历史建筑的拆迁行为多为当地政府授权或默认而行,而调查处理权又回归当地政府,这样的条款其实是苍白无力的。
公众保护意识不强。公众对历史建筑的认识度不够,认为历史建筑遗产妨碍城市开发与土地利用,增加政府财政负担;有的居民认为历史建筑遗产仅仅是国家颁布的那些,而其他的不需要进行保护;有的居民认为眼前的利益比长久的成本付出要来得实惠;有的居民认为保护历史建筑是相关责任单位的事情,与个人无关。总体而言,我国民众心中对历史建筑遗产的认识度不够,从而导致违规拆除的事情屡屡发生。
历史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案例分析
位于河北省西北部的具有“河北省古建筑博物馆”之称的蔚县,有东亚人类起源地泥河湾遗址(至今约200万年)、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春秋时期的代国遗址、赵长城遗址、蔚州古城等历史遗迹。其中蔚县的暖泉镇被列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南留庄镇的南留庄村,以及宋家庄镇的上苏庄村被列为河北省历史文化名村。
蔚县对历史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措施值得借鉴:一是修缮传统建筑。在响应全省“十一五”规划中关于文物遗产保护的号召,蔚县对传统建筑进行修缮,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进行改造与环境整治。对于传统建筑修缮主要采用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在保证建筑原貌性的基础上,采用与古建筑尽量保持一致的传统材料与工艺修复损坏部位。二是发展文化旅游业。蔚县充分利用古建筑遗产发展当地的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在河北省关于文物保护与利用原则的指导下,对真武庙、灵岩寺等进行修缮,把保护古建筑与古城开发结合起来,积极发展旅游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三是增加融资渠道。如前所述,历史建筑的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需要政府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包括政府财政对历史建筑保护的资金支持,鼓励历史建筑遗产附近的有关企业捐助,尝试通过政府补贴、贴息贷款、奖励等方式吸收社会资金等。此外,还应对历史建筑进行有效的利用,在保护其环境完整性的基础上开发旅游资源,增加收益。四是明确保护范围。由于蔚县的古建筑较多,文化艺术价值较高,需要参照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标准进行核查,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存的历史建筑遗产。
历史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对策建议
历史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原则。一是原真性。原真性是国际上公认的历史建筑保护的原则,即对历史建筑遗产原封不动的保存,《世界文化遗产公约》中强调历史建筑原真性的重要性,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允许重建,因为重建建筑不具有历史建筑长时间使用的痕迹,失去了真实性。对历史建筑遗产进行保存,要保存其原有的真实的历史信息,在进行适当的维修时不能破坏其历史信息,要使历史建筑遗产“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二是风貌完整性。《威尼斯》认为历史古迹的内涵不仅仅指单个的历史建筑,而应包括能从该历史建筑遗产中体现出的一种独特的文明,强调历史建筑整体性特征。历史建筑是与一定的文化及自然环境一同存在的,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不仅要保护历史建筑本身,更要保护历史建筑周围的环境,对于特定的街区、地段、景区及景点都要进行保护,只有保护了历史建筑的整体环境,才能保持历史建筑的格局特征,才能真正体现历史建筑的魅力。三是可读性。历史建筑是人类活动痕迹的残留,保存着人类活动的真实场景,是历史的印痕。通过造访历史建筑遗产,我们可以直接读出历史建筑的“历史年龄”,并在这一场景中读出它包含的历史事件。可读性原则要求在保护与利用历史建筑遗产时应尊重历史建筑所包含的历史,不能按照现代的理念去肆意改造它,更不应抹杀它的存在而进行大量的拆迁或重建。四是可持续性。文化是一种可以传承的精神,保护历史建筑遗产不仅是为了保存珍贵的文物遗产,更是对历史文化的一种传承。
完善历史建筑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需要提升到国家意志即法律制度层面进行保护,才能真正的落实保护的体系。因此,立法机关应对历史建筑遗产进行科学研究,加快立法的进程,促使有关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与办法尽快出台,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二是调整行政管理体制。立法是历史建筑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执法与监督是关系历史建筑保护是否落实的关键所在。应强化地方政府机关关于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责任,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督。强化管理力度,提高基层对历史建筑的管理水平,建立基层历史建筑遗产信息数据库,赋予基层文物部门相关的行政权力,保证其能真实的反映基层历史建筑的保护状况;建立历史建筑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素养与机构的组织力度,使历史建筑遗产的认定过程走法定程序,而不是由当地政府进行认定;同时设立基层历史建筑遗产保护机构,对当地的历史建筑遗产保护提供必要的帮助。
关键词: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
一、邯郸市历史文化简述
邯郸位于河北省南端,太行山东麓,晋冀鲁豫四省交界处。1994年被国务院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战国时期,邯郸作为赵都城长达158年之久,此后邯郸又作为汉代赵国都城400余年。绵绵7000多年的历史铸造成了邯郸历史文化层次————磁山文化、赵文化、石窟文化、“曹魏”建安文化、广府太极文化、梦文化、磁州窑文化、成语典故文化。据多年考古调查,邯郸历史文化遗存极为丰厚,有文物古迹多达1500余处。其中属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即磁山文化遗址、赵邯郸故城、赵王陵、响堂山石窟寺、磁山窟(包括磁县漳河流域和矿区滏阳河流域),北朝墓群(128)邺城遗址、娲皇宫、129师司令部旧址。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7处:主要有丛台、黄粱梦吕仙祠、张庄桥墓群、清泉寺等。有市级文保单位近300位处,县保文物150余处。这些文物涵盖古遗址(磁山)古墓葬(赵王陵)、古建筑(黄粱梦)、石窟寺(响堂山)、石刻、古文献、革命纪会旧址等多方面的内容。成为邯郸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资源。
二、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
1.资金紧张,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有限;2.宣传力度不够,文化遗产价值未充分体现;3.旅游开发层次较低,缺乏文化内涵;4.旅游资源开发为单向开发;5.开发主体单一,以政府主导型为主。
三、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的对策建议
针对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开发时应考虑到长远利益,明确历史文物旅游资源首先是“文化遗产资源”,然后才是“旅游资源”,在开发的同时要注重保护,必须制止破坏性的商业行为,使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可持续利用。针对保护方面资金不足的最大难题,要从旅游收人中划出专项资金用于其维护工作。另外还要创造条件,争取将该历史文化遗产列人世界遗产备选名录,这样既能使该资源获得全面的保护,还提高了知名度,使地区性旅游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
2.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对外知名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让更多的人了解邯郸历史文化。如政府与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密切协作,利用广播、电视、国际互联网、期刊杂志、宣传画册等等传播手段,印发有关体现当地磁山文化、赵文化、石窟文化、“曹魏”建安文化、广府太极文化、梦文化、磁州窑文化、成语典故文化及民间文化传统,展现当地自然风光的旅游册;在国内主要城市设立办事处或代办点,积极参加国内各种旅游交易会,邀请国内外记者进行考察、拍摄专题片、进行专题报道;通过举办大型活动,如永年广府太极文化节、成语典故文化节、梦文化节、磁州窑文化节、响堂寺庙会等活动,不断扩大邯郸历史文化价值的影响力,提高旅游的知名度。
3.编制科学的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把旅游地资源、客源市场、旅游服务与旅游设施视为一个有机整体,以三者同步规划为其指导思想,对旅游业发展作出战略构思。在市场定位上,根据旅游业发展现状,以周边地区为发展重点,着重面向晋冀鲁豫四省地区以内的游客,采取阶段性发展的步骤,逐步扩大影响;在景区规划上,应以磁山文化遗址、赵邯郸故城、赵王陵、响堂山石窟寺、娲皇宫等国家重点文物资源为核心,全面整合旅游资源,形成颇具特色的文化遗产旅游专线,打造旅游品牌。在项目开发上,充分利用优越自然环境,挖掘当地的风土人情,使文化遗产游与自然风光游、民俗文化游等其他类型的旅游资源相结合,针对过去历史文物古迹旅游知识性强而趣味性弱的情况,加强其参与性与娱乐性,把以观光为主的单向旅游开发逐步发展为观光、度假、疗养、娱乐等多种功能并存的双向旅游开发。延伸旅游产业链条,使旅游资源真正转化为旅游经济。4.突出地区特色,加大开发力度。旅游的本质在于其吸引力因素,因此,应遵循特色原则,充分挖掘其文化内涵和精神底蕴,突体现文化遗产一定时间和地城范围内的唯一性和垄断性价值,同周边的地区形成优势互补.如磁州窑文化旅游开发应收集磁州窑各个时期的代表性作品,建设磁州窑博物馆和陶瓷会展中心,利用手工制陶参与性、互动性强的特点,开展传统陶艺制作旅游项目等,为保护磁州窑文化遗产,弘扬磁州窑文化,发展陶瓷旅游提供了更好的载体;而响堂山石窟开发就应将其与周围的风月关、老爷山摩崖石刻、寺后坡、皇姑庵、水浴寺、小鬼道等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整合,形成响堂山南北朝佛教文化旅游专线,并根据元宝山风景区与南响堂寺石窟一衣带水的地理位置,以滏阳河水为媒介,结合文化遗产与自然风光资源,建设成为集文化、山水、生态为一体的综合旅游景区,提升其整体吸引力。
5.搞活发展机制,加大投资引资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文化遗产部门对历史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支持和旅游部门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旅游招商引资的力度,积极鼓励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等多种形式开发旅游资源和经营旅游业,制定各种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民营资本、区外资金投资文化遗产旅游的积极性,并与驻区大企业、区外旅游企业联合开发的旅游资源。还要加强教育和引导,调动全民创业的积极性,支持景区附近的群众投身旅游产业。如鼓励赵王城景区附近左西村、引豹村、张庄桥村、小屯等村的群众在景区周围发展旅游商贸、服务、游乐等项目,为旅游业的发展增加活力和后劲。
6.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人才的培养。旅游的发展必须有一系列的配套设施予以支持,其中占重要地位的有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旅行社及导游素质等。
参考文献:
邯郸位于河北省南端,太行山东麓,晋冀鲁豫四省交界处。1994年被国务院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战国时期,邯郸作为赵都城长达158年之久,此后邯郸又作为汉代赵国都城400余年。绵绵7000多年的历史铸造成了邯郸历史文化层次————磁山文化、赵文化、石窟文化、“曹魏”建安文化、广府太极文化、梦文化、磁州窑文化、成语典故文化。据多年考古调查,邯郸历史文化遗存极为丰厚,有文物古迹多达1500余处。其中属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即磁山文化遗址、赵邯郸故城、赵王陵、响堂山石窟寺、磁山窟(包括磁县漳河流域和矿区滏阳河流域),北朝墓群(128)邺城遗址、娲皇宫、129师司令部旧址。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7处:主要有丛台、黄粱梦吕仙祠、张庄桥墓群、清泉寺等。有市级文保单位近300位处,县保文物150余处。这些文物涵盖古遗址(磁山)古墓葬(赵王陵)、古建筑(黄粱梦)、石窟寺(响堂山)、石刻、古文献、革命纪会旧址等多方面的内容。成为邯郸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资源。
二、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
1.资金紧张,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有限;2.宣传力度不够,文化遗产价值未充分体现;3.旅游开发层次较低,缺乏文化内涵;4.旅游资源开发为单向开发;5.开发主体单一,以政府主导型为主。
三、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的对策建议
针对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开发时应考虑到长远利益,明确历史文物旅游资源首先是“文化遗产资源”,然后才是“旅游资源”,在开发的同时要注重保护,必须制止破坏性的商业行为,使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可持续利用。针对保护方面资金不足的最大难题,要从旅游收人中划出专项资金用于其维护工作。另外还要创造条件,争取将该历史文化遗产列人世界遗产备选名录,这样既能使该资源获得全面的保护,还提高了知名度,使地区性旅游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
2.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对外知名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让更多的人了解邯郸历史文化。如政府与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密切协作,利用广播、电视、国际互联网、期刊杂志、宣传画册等等传播手段,印发有关体现当地磁山文化、赵文化、石窟文化、“曹魏”建安文化、广府太极文化、梦文化、磁州窑文化、成语典故文化及民间文化传统,展现当地自然风光的旅游册;在国内主要城市设立办事处或代办点,积极参加国内各种旅游交易会,邀请国内外记者进行考察、拍摄专题片、进行专题报道;通过举办大型活动,如永年广府太极文化节、成语典故文化节、梦文化节、磁州窑文化节、响堂寺庙会等活动,不断扩大邯郸历史文化价值的影响力,提高旅游的知名度。3.编制科学的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把旅游地资源、客源市场、旅游服务与旅游设施视为一个有机整体,以三者同步规划为其指导思想,对旅游业发展作出战略构思。
在市场定位上,根据旅游业发展现状,以周边地区为发展重点,着重面向晋冀鲁豫四省地区以内的游客,采取阶段性发展的步骤,逐步扩大影响;在景区规划上,应以磁山文化遗址、赵邯郸故城、赵王陵、响堂山石窟寺、娲皇宫等国家重点文物资源为核心,全面整合旅游资源,形成颇具特色的文化遗产旅游专线,打造旅游品牌。在项目开发上,充分利用优越自然环境,挖掘当地的风土人情,使文化遗产游与自然风光游、民俗文化游等其他类型的旅游资源相结合,针对过去历史文物古迹旅游知识性强而趣味性弱的情况,加强其参与性与娱乐性,把以观光为主的单向旅游开发逐步发展为观光、度假、疗养、娱乐等多种功能并存的双向旅游开发。延伸旅游产业链条,使旅游资源真正转化为旅游经济。
4.突出地区特色,加大开发力度。旅游的本质在于其吸引力因素,因此,应遵循特色原则,充分挖掘其文化内涵和精神底蕴,突体现文化遗产一定时间和地城范围内的唯一性和垄断性价值,同周边的地区形成优势互补.如磁州窑文化旅游开发应收集磁州窑各个时期的代表性作品,建设磁州窑博物馆和陶瓷会展中心,利用手工制陶参与性、互动性强的特点,开展传统陶艺制作旅游项目等,为保护磁州窑文化遗产,弘扬磁州窑文化,发展陶瓷旅游提供了更好的载体;而响堂山石窟开发就应将其与周围的风月关、老爷山摩崖石刻、寺后坡、皇姑庵、水浴寺、小鬼道等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整合,形成响堂山南北朝佛教文化旅游专线,并根据元宝山风景区与南响堂寺石窟一衣带水的地理位置,以滏阳河水为媒介,结合文化遗产与自然风光资源,建设成为集文化、山水、生态为一体的综合旅游景区,提升其整体吸引力。
文化景观资源是国家的永久财富
意大利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同时也是世界文化资源大国,拥有全世界大约60%的历史、考古及艺术资源。继承和吸收了希腊文化元素的罗马文明不仅给意大利、也给欧洲和世界留下了丰厚的文化遗产。以水泥作为建筑材料是意大利的贡献。罗马军队开到哪里,以水泥建造的穹窿式建筑就被传播到哪里。罗马式建筑喜用大理石盖面,以华丽的科斯林圆柱支撑,将圆形建筑用连拱廊叠成。精于雕刻的罗马风格的建筑曾经风靡全世界。至今在欧洲、北非、美洲等许多地方,都有罗马文明留下的圆形露天剧场、拱形凯旋门、柱拱廊街道、宫殿式神庙等建筑。罗马文明对欧洲、美洲文明乃至世界文明产生了直接和深远的影响,且一直持续至今。
意大利就像一个“大露天博物馆”。全国约有3200多座博物馆。6000多座图书馆,10万座大大小小的教堂和5万座历史建筑物,其中37处文化古迹、考古遗址、自然景观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3000多座博物馆内,收藏着510多万件考古文物,200多万件艺术品。这些艺术品体现神与英雄的故事,充满传奇浪漫色彩,将历史注入神话之中。一方面把神界还原到人间,神也有人的七情六欲:一方面把人间升华到神界,使人强烈感受到上帝的存在。
意大利把文化景观资源视为国家永久的财富,不仅颁布法律严加保护,而且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文物保护学科的国家,闻名于世的威尼斯建筑学院专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相关人才。意大利还将文化景观资源作为国家一项重要产业进行开发和管理,尽可能使它们成为各地区的经济增长点。文化遗产景观旅游业在意大利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柱产业作用。
保护历史文化景观的行政规定
相传罗马城的创立者是特洛伊王子罗慕洛,罗马就以他的名字命名。罗马城坐落在台伯河南岸,它是一个建筑在7座山丘之上的城中之城。罗马是一层一层建筑起来的,地下有不同的建筑层级遗址。在20世纪50~60年代的战后建设中,意大利急于发展经济,建筑业开发征用了大量土地,曾经在罗马郊区大量拆毁文物和古迹。安东尼奥提出把经济建设与保护景观古迹结合起来的理念,并以他为核心成立了主要由知识分子组成的全国性组织“我们的意大利协会”,安东尼奥的理念后来被称为“城市建设的灵魂”。
1960年意大利成立了历史中心协会,出台了《古比奥》。它的中心内容是呼吁政府制定限制性措施,不要再批准那些盖在历史遗迹上的现代工程和建筑方案。要求每个城市都必须制定一个详尽的规划,在建筑施工之前要先进行地下文物探测。还要求国家对文物实施“保护性干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历史文物景观。
率先提出了旧市区的整体保护问题,要求把景观文物和周边区域视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所谓整体保护,就是不仅仅保护建筑物本身,还要保存它的生活方式、文化氛围。因为城市不全是由房子组成的,还有不同的社会阶层,城市是人与建筑的结合。保护景观建筑也要保护居住在里面的人,例如历史悠久的家庭式手工作坊。最为成功的例子是威尼斯,根据《古比奥》,威尼斯对全城进行整体保护,将城市设施、城市功能、景观效应、旅游观光相互兼容。但是这个理念在实际改建中也不是都能落实到位,有许多老城区的家庭式作坊也被迫从市中心的历史遗迹中迁出了。
1985年,总理府指示修建发电站、水坝、炼油厂、炼钢厂、机场、铁路和高速公路等公共项目必须进行环境(人与动植物、地下水源)的评估,目的在于分析建设项目对文化景观财产会造成怎样的影响(直接与间接影响,正面与负面影响,短期、中期与长期影响)。1986年意大利政府成立环境部,将文化景观保护与自然环境保护结合管理。
制定景观规划和保护的相关法律
对欧洲文化景观进行统一规划保护的理念诞生于欧盟委员会。欧盟是一个在全欧范围内积极推行文化经济功能的跨国行为者。2000年10月20日,欧盟委员会决议指出,文化景观是个人和社会的基础组成部分,是可以保护的集体财富,因为景观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两方面。所以保护景观对个人同样有益。景观其实是一个集合产权,必须由国家公共事业保护、管理和设计。欧盟的文化政策不干涉成员国自己的政策,只是以辅助原则促进世界对欧洲文化的了解和传播,在各方面支持和补充成员国的活动。
景观规划包含对文化景观的保护、修复、开发利用的途径等很多内容。因年代、所处地区、文物保护状况等不同,所以在规划中要对文化景观进行细致分类。
在欧盟委员会决议之前,意大利已有两部文化景观保护法律:1939年6月出台的第1089号法律和1985年8月18日出台的第431号法律。但二者对文化景观的定义存在矛盾。1089号法律只重视保护历史和文化的单一价值,仅仅关注景观本身的环境保护。431号法律将文化景观的范围扩展为对整个地区都要加以保护和探究,但将景观保护与自然环境保护相区分。这部法律成为各地区景观保护的依据和标准。欧盟委员会决议之后的2004年,第42号法律《佛罗伦萨决议》出台,这部法律将前两部法律精神相结合,提出既要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景观财富,也要保护地区的自然环境。
依据欧盟的决议精神,2006年又出台了第152号法律。法律规定任何建筑项目必须经由环境评估,环境评估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主要关注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分析。这种分析方法由美国引入欧盟。法律还了应遵守的评估步骤和准则:如在实施项目前必须通知文化部、环境部及所在大区,环境部长先听取文化部和大区领导的意见,再作技术性决定。在法律程序上还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经济规划部际委员会,提交项目建议需附上所有文件和新的信息:对项目进行详尽描述:对选址和规模进行介绍;说明项目进行的不同阶段:用多少材料,将造成怎样的污染等。专门委员会于90天内提出是否同意动工的建议,结论只有两种:项目与地区景观文化兼容或不兼容。如果委员会否定项目,将提交所有部长参加的内阁审理决定。对兼容的项目委员会提出改进措施,由内阁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再作评估。评估结论也只有两种:可以实施和改进后实施。评估批准后就可以实施项目建设。
152号法律具有重大战略意义。首先欧盟规范了意大利与欧盟成员国在文化景观保护方面采取的程序;其次缩小了意大利与欧盟成员国在文化景观保护基础设施审批方面的差距,再次强化了国家职能部门和全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法律执行与落实情况
意大利政府认为,历史文化遗产关系到民族特质,是构成国家魅力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因而把保护、开发和利用文化遗产定为长期国策,并作为培育和管理现代文化市场的指导性纲领。
1975年成立的文化遗产部是意大利政府专门负责文化事务行政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能包括:保护和不断发展传统历史文化,提高全民族特别是青年一代的文化素质:对外树立意大利形象,积极参与国际竞争,防止沦为“文化霸权”主义的殖民地:以传统文化优势促进现代经济的全面发展。文化遗产部下设20余个文物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国各地的文物古迹及名胜景观。文化保护法律一部分由中央出台,制定总体方针和政策;一部分由各大区出台,制定本地区具体细则。景观的财产价值由中央和大区共同负责,景观财产价值不仅代表区域景观的自然价值,也代表法律定义价值。通过对景观区域的规划,在管理中具体落实细则。
意大利的多数文化遗产属于国家,长期以来一直由国家负责保护和管理,所需大量资金主要由政府负担。目前在意大利的历史文物景观中,只有罗马斗兽场、那不勒斯的庞贝古城和佛罗伦萨的乌菲齐博物馆是盈利的,其他景观都要靠国家财政拨款保证运营。文物修复工作是文化遗产部的一项主要工作,政府每年都要从财政收入中拨出数亿欧元专款用于文物修复。文物修复经费的来源还有: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将彩票业中的部分收入作为文物保护资金:国家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对一些文物保护项目进行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