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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2020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后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校依据《食品安全法》《吉林省学校食堂饮食安全管理办法》,学校本着对学生、对家长、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我校食堂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的食堂食品卫生工作展开了全面、认真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领导机构,强化责任意识
学校长期以来始终把食品安全卫生工作放在第一位,把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平时,重细节。为了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卫生的安全,确保师生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明确管理责任。学校成立了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总务主任、为副组长,食堂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实行分工负责,层层落实。领导小组分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安恕一中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郑绪光
副组长:房占伟 高吉军
采购员:高吉军 王洪军
管理员:刘兴君
本学期初,学校专门召开食堂卫生工作会议,明确职责和具体分工,针对各项具体安全工作制定计划明确责任。同时召开学校教职工、后勤人员会议,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学习上级颁发的文件,要求学校后勤人员提高食堂卫生工作意识,增强食堂卫生常识,切实认识到学生安全卫生工作的重要性,保证把孩子教育好,管理好,保护好,让家长放心地将孩子交到我们的手中。
二、食堂环境的排查。食堂环境清洁和保持,鼠、蟑螂、苍蝇和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消除,以及防护措施。
三、确保了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健全卫生、食品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到人,搞好食品卫生宣传,由主管后勤的教师做好对食堂每周一次的检查。
五、把好五个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1)、把好采购、加工关:采购做好验收工作,索证索票,并做好进货台账记录,加工做到烧熟煮透,做好食品留样工作。(2)、把好“消毒”关。所有的餐具、用具都高温消毒。(3)、把好“个人卫生”关。做到身体不适的职工不能进入食堂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及经过食品卫生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工作人员进入食堂必须做到“三白”。(4)、杜绝非工作人员进入厨房关,保证无投毒现象发生。(5)、食品加工制作管理,贮存场所设备的清洁,原料清洗彻底生熟分开,食品的留样及留样设备的正常运转。
六、今后打算
为有效地控制学校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做好各类事故隐患监控,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健康安全。我们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学校食堂要通过课堂教育、板报、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大教育力度,使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知识深入人心,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维护自身健康。同时,也使食堂的工作人员自觉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操作营业。
(2)、加大管理力度,杜绝校门流动摊点的食品流入学校;食堂生产加工加强卫生监管,严格操作规程。加大奖惩力度。
(3)、全面停止使用一次性碗、筷和塑料袋,杜绝白色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4)、学校通过健康教育,告诫学生不吃霉变食品,不买三无产品,不喝生水冷水,教育学生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开展健康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倡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加大对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的监控力度,禁止学生到无证摊点就餐或购买副食、饮料等商品。
七、存在问题
(1)、学校对面有两个小卖点,学生上学进校门前和放学后个别学生吃涮面情况,学校管理不好掌控。
关键词:校园建设;环境监理;校园绿色施工;可持续发展
1引言
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各地的校园基础建设搞得有声有色,有的是在原校址内改建、扩建校舍,有的是在城郊结合部异地另建新校区。校园建设都基本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的原则。各院校从整体出发,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地形地貌进行施工建设,一个个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环境优美的新校园拔地而起。但建筑施工过程中必然产生环境污染问题,如粉尘污染、噪声污染、污水泥浆等,必须有专门的环境监理制度和部门来规范参建各方的施工,实现校园工程建设对环境最低限度的破坏和最大限度的保护[1]。校园建设是百年工程,要建成人与环境和谐共存的美丽校园,培养一代又一代的国家未来的“栋梁”,少不了环境监理的保障。在校园建设中重视环境监理和进行绿色施工不但是建筑行业的要求,更是校园生态环境与人文环境建设的需求[2]。
2环境监理的依据
2.1法律依据
环境监理具有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二十六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
2.2行政法规依据
与环境监理相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然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
2.3其他依据
其他还有一些交通部和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的质量标准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性的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工程标准规范和环境设计规范;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另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复也是环境监理的重要依据。
3校园建设中环境监理的意义
3.1全程监管工程建设,确保落实三同时制度
校园基建尚无典型行业环境监理的样板。但校园建设中涉及到的项目多,内容杂,如食堂、住宅、水利工程等。在落实“三同时”制度时,“同时设计”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和相关设计规范保障和制约。“同时投产使用”也有竣工验收的规范加以保障落实,只有“同时施工”缺乏相应的监管。防治污染与校园工程建设如何齐头并进,而不是项目完工后再来对环境造成的不可逆污染进行补救,关键在于环境监理的全程跟踪管理。
3.2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实现校园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目标
校园作为甲方一般会聘请工程监理来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的建设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掌握工程工期,保证校园建设的顺利完工。但校方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可能存在资质高低不齐的问题,也缺乏专业的环境保护知识,需要有专门的环境监理制度来规范参建各方的环保行为,对工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生态恢复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监督管理。环境监理单位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为校园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对现场的信息进行规范化和系统化记录管理,能更有利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开展,实现项目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4环境监理是校园绿色施工的的重要保障
建设部2007年颁布了《绿色施工导则》,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绿色施工的要求较高,高于文明施工。实施环境监理是保障绿色施工的有效和重要途径。
4.1减少污染排放,提升工程质量
建筑行业是污染大户,建设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粉尘、废渣、噪声和泥浆水等。校园建设是长期工程,新校区的建设也往往分工期,不可能一劳永逸,还有后期的修补工程,改扩建工作有时也不能中断正常的教学秩序,经常是校园中有工地。如何不对校园造成大的环境影响,不对师生员工的身体造成伤害,绿色施工是非常必要的。将可持续的思想运用于整个施工过程,能有效减少三废排放,不对校园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环境监理单位也能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不但要做到文明施工、更要绿色施工,提升工程质量。
4.2优化施工方案,节约资金投入
绿色施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环境负荷,保护地下设施和文物等资源。二是在保证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制定节材措施。如进行施工方案的节材优化,建筑垃圾减量化,尽量利用可循环材料等。三是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水资源状况,制定节水措施。四是进行施工节能策划,确定目标,制定节能措施。五是制定临时用地指标、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及临时用地节地措施等。绿色施工实施过程中使用绿色材料和可循环材料能有效降低污染排放和减少资金投入,环境监理的介入是绿色施工能否“达标”的重要保证。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中还要求“以老带新”、淘汰落后产能,这些同样都是绿色施工的要求。
另外环境监理从设计阶段就参与,也能有效规避风险,减少资金浪费。校园建设设计中对于污染防范措施可能存在遗漏或变更调整,雨污水排污口不规范,污水收集管网采用地埋而未采用架空铺设等,如不及时修改,会增加建设单位的整改投入。环境监理单位能及时提出专业性的整改方案,降低整改成本,同时贴近实际及投资方的需求,为今后的开工开好头。
4.3协调各方关系,强化环保意识
校园建设项目头绪多,有特殊性,比如各类实验室、实习工厂等。聘请的工程监理单位也可能不止一家,谁来牵头协调各方关系,保护校园的生态环境,环境监理单位当仁不让。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中提出单位要大力发展现场监测技术、低噪音的施工技术、现场环境参数检测技术;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于化学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储存地,应有严格的隔水层设计,做好渗漏液收集和处理等具体要求。都需要具备较高水准的专业监理人才来监测和监督管理。环境监理时刻“敲警钟”,就能强化建设单位的环境自律行为,树立建设各方的环境保护意识,从每个环节做起,从日常点滴做起,真正实现绿色施工。
5结语
在校园建设中重视环境监理和进行绿色施工是十分必要的,目前虽无典型的模板参照,但可参考其他行业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执行。同时建议各高校可依托自生的学术资源,从相关的环境工程、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等专业拓展衍生,培养专门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专业人才,以适应可持续社会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刘岩.建筑行业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J].内蒙古环境科学,2007,19(2):108.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所有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并进行考试,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单位配备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其他员工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二、宣传教育培训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等方式进行。
三、单位对新招入人员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参加消防职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单位对所组织的培训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六、消防安全培训由行政人事部和保安队共同负责,保安队负责培训内容、授课和技能训练,行政人事部予以支持。
七、公司及工厂周边通过张贴画报和宣传栏等形式宣传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等常识。
防火巡查制度
一、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每日防火巡查由消防专员统一组织实施,进行巡查,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至少巡查一遍。
三、工作期间的防火巡查每两小时进行一次,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清查,消除遗留火种,并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四、巡查的内容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安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完好情况;消火栓、喷淋管道阀门开启情况;室内消火栓、水带、水枪完好在位情况;消防水池、高位水箱水位情况;消防水泵等供水设备完好情况;末端试水完好、压力指示情况;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电话插孔、喷头在位、是否被遮挡情况;灭火器在位、完好情况;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情况;消防重点部位情况等等。
五、巡查人员每日填写防火巡查记录,并将有关问题上报。
防火检查制度
一、单位实行定期防火检查制度,每月最后一周进行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各部门参加,并做好防火检查记录。重要节假日的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
二、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三、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四、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违章明火作业、在禁止吸烟区吸烟等行为的;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其他当场可以改正的行为等。
五、各部门存在火灾隐患要在规定的限期内整改,整改完毕后在检查记录上填写整改情况,并由保安队进行复查。
六、单位每月召开会议研究通报防火检查情况。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其他设施影响其正常使用。
二、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三、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定期进行测试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具体由公司组织实施,各部门发现消防设施器材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维修不及时或管理不当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对本责任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负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三、与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出具维护保养报告书,每年进行一次功能检测,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投入使用2年后进行清洗,以后每3年清洗一次。
五、灭火器至少每年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检查。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以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六、每两年对消防水池、水箱进行全面检查;每年对水源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每季度对报警阀进行一次防水试验对管道控制阀进行一次检修;每两个月利用末端试水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每月对消防水池、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水位和压力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周运转一次消防水泵等,以上检查要记录。
七、不得随意触碰消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报告。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员工在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按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和性质确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整改。
二、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由火灾隐患发现部门或人员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三、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由保安队根据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性质及分工,将火灾隐患情况、整改措施和建议向消费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落实整改资金,确定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进行整改。
四、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隐患,火灾隐患发现部门或人员有权暂时将危险部位停止工作运转或采取消除火灾隐患的措施,督促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并由消防专员进行复查。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六、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情况。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对用火用电实行严格的消防管理,工作期间严禁动火。
二、厂区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三、动火作业必须落实现场监护人、监护器材、清除动火周围和下面的可燃物,无法清除要使用铁板、石棉被等不燃材料进行分隔,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及时清除可能遗留的火种,分别与动火作业结束后0.5小时、1小时、3小时内安排专人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入正常值班。
五、用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准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进行维修。
七、严禁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八、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库房、食堂、办公楼等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存放汽油、酒精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二、易燃易爆品应有专用的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入库前应由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贮存易燃易爆物品要按照性质分类、分开储存,并设置明显标志,注明品名、危险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五、库存易燃易爆物品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5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两米。
六、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七、易燃易爆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为使员工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序的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将伤亡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负责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及分工
1、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指挥员由生管中心总监杨胜初和管理中心总监张传海担任。
2、扑救初期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队长:陈皓磊;队员:李桂兵、李庆3、通讯联络组:负责火灾报警、火场联络、接应消防车等任务;组长:朱海燕;组员:陈晨、柯苗苗、4、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火场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并负责抢救被困人员和重要物资;组长:章国祥;组员:金胜文、李井忠、于小龙、5、安全防护救护组: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组长:吴伟超;组员:张翠、鲁大伟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程序:
1、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发生火灾,立即向“119”报火警,同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发出火灾声响警报。报警应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2、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危胁的楼层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情况危急时,可利用逃生器材疏散人员。组织人员疏散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无自主逃生能力的人员疏散。
3、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现场指挥员组织灭火行动组人员,切断有关电源,利用灭火器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扑救火灾工作。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4、通讯联络程序: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畅通。指挥员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5、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及时通知救护部门组织救护伤员,保证急需医药用品供应,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6、善后处置程序: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调查。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一、应当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燃气电气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燃气电气设备应至少每月一次进行检查。
二、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每年对所有燃气电气设施进行两次消防安全培训,及时发现和消除燃气电气安全隐患。
三、电气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六、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七、设备用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气源,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八、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确认火灾发生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商场内所有人员立即疏散,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
二、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三、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四、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五、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六、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
七、火灾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再次发生,并将事故情况记入防火档案。
火源管理制度
一、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电炉,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片(或用铜、铁丝替代)。
二、防火重点部位,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及其它生活用火。确因工作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经批准同意后,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
三、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
四、厨房不得使用木柴及煤球,厨师不得在炉灶未熄火状态下离岗或忙做它事。
五、不得在仓库、木工房、森林区域和其它危险场所燃放烟花鞭炮,焚烧纸屑和垃圾。
六、点蚊香不得用纸做蚊香架盒,不得靠近可燃物质,外出时要熄灭蚊香,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七、严禁任何人在野外点火、乱扔烟头。
八、请互相监督,及时制止违规点火、吸烟行为。
九、如不听劝阻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精神、物质奖励或考核加分激励,视情节给予100——300元奖励:
1、认真履行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
2、制止不安全行为,避免火灾发生的;
3、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和扑灭初起火灾,经确认避免了火灾事故者;
4、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绩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培训教育,在消防技能、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6、获得政府或部门消防安全奖励的;
7、在消防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出。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当的经济处罚,并在考核减分,视情节给予10——100元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或解除劳务合同,并负责赔偿损失;或有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职工消防教育培训、志愿消防队活动制度未落实、未按规定记录的;
2、未签发动火安全措施擅自动火或动火未落实消防监护人、安全措施、尚未造成损失的;
3、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
4、消火栓、消防水管、水枪、接口损坏丢失或丢后隐瞒不报的;
5、非火灾情况下,未经审批申报,擅自将消防设施器材(包括消火栓、消防水带)挪作他用的;
6、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后不及时上报更换或隐瞒不报、未及时恢复使用,尚未造成损失的;
7、消火栓、灭火器材(箱)周围堆放杂物或未经统一更换未知的l;
8、消防设施、器材为落实岗位定期维护保养,或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箱)卫生不洁的;
9、未经批准,擅自改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损失的;
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不符合安全规定或未经批准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11、私接乱拉电源或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的;
12、在工作现场吸烟或看到外来人员吸烟不制止的;
13、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上摆放物品的;
14、不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报警的;
15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的;
16、消防值班、巡查人员不如实记录的;
17、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制度
一、为切实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香河县东瓯家具厂
2、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初期火灾自救,安全责任自负,全体员工参与”的原则。
4、“四个能力”建设应纳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检查内容。
5、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建设要求
1、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
2、社会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3、社会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4、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社会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员工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三、验收
1、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
2、组织验收人员对社会单位进行检查;
3、对社会单位员工进行提问;
4、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期火灾的情况;
5、检查“四个能力”建设档案资料;
【关键词】绿色施工;输变电;运用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者们要本着环评与验收相结合、具体项目环评与长远工作协调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执行环保法规和标准,依法履行环保手续,积极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和验收工作。为了协调好建设项目与周边居民的关系,要认真做好新改扩建项目增容减污、增产节能,并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研究,不断强化资源节约意识,做好环保配套工程。
1.全过程管理是根本
对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做到全过程管理,要正确把握环保投入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环境保护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环保工作要从工程建设入场开始,为此,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建设公司对投标商的环境保护准入资质严格把关。在评标工作中,要对投标商在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环保措施进行评审,把因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健全的环保管理体系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保证。为此,建设公司要建立和健全了与施工现场相适应的环保管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分管工程项目的副总经理是工程项目环保工作的责任人,要配备专(兼)职环境管理专业人员,负责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的编制与执行,并贯彻落实环保措施。
施工者环保意识的提高源自于环保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工程建设项目部把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计划,适时开展全员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环保竞赛活动;组织全员学习本工程项目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文件内容,了解环境敏感点情况;教育参建人员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和有关标准建设,落实环保措施,大力倡导绿色施工;提高一线作业人员自觉执行环保措施意识,防止和尽量减少造成诸如噪声扰民、植被破坏等环保问题,同时做好与当地群众的沟通工作。
加强对重要环境风险因素的控制,是建设者们的重要经验。根据制定的建设项目风险评估标准,建设者在项目开工前通过环境因素辨识,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制定专项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方案,工程建设中,加强对施工方案的审查,制定“环保实施细则”,严格环保方案监督落实。随着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调整重要环境风险因素控制计划,实施动态管理。
2.环保机制是保障
定期检查机制、环保投诉应对机制、环保验收管理机制,多种有效机制的建立为输变电工程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按照“没有记录就等于没有发生”、“安监人员行使环保监督职责”的原则,建设要公司广泛开展环保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环境危险因素和环保措施没有落实等情况,果断实施警告、制止乃至叫停。一是开展以“精细梳理、过程控制”为主题的机动式检查,就环境保护工作“查细节、摆问题、找原因、补措施、求实效”;二是结合安全大检查活动,或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定期与不定期开展环保监督检查。
对于工程的环保验收,建设公司要按照“稳妥推进、试点先行、分批打捆”的原则开展工作。首先,梳理环保验收管理流程。先行试点,摸索环保验收工作程序,把住关键环节,通过不断改进,形成一套系统的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其次,加强工程验收管理。要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中,解决直接影响环保验收的工程建设问题,如拆迁遗留问题、影响生态问题、水土流失问题、噪音问题等,及时消缺整改,闭环管理,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为顺利通过环保验收创造条件。再次,超前做好环保验收工作。在投运前3到6个月,委托开展环保验收调查,并及时签订合同书;提前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书编制单位深入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在现场验收之前,提前与工程所在地方环保部门进行沟通,尽早解决地方环保部门提出的问题,避免影响环保验收整体安排。
3.绿色施工的具体运用
3.1环境保护
(1)施工区和生活区选址尽量分开,尽可能减少施工过程对生活区的影响;
(2)食堂设置在工地下风向,食堂产生的油烟经处理后排放,避免直排;
(3)现场生活生产垃圾集中收集,对于有机易腐败的垃圾设立封闭式垃圾箱,专门处置;
(4)施工现场设置沉淀池、隔油池以及化粪池(过滤池),条件允许情况下对不同废水、污水采用专门管道疏导、收集和排放,现场污水、废水能进行达标处理的处理后排放或回用,对施工现场排出的水体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
(5)高噪音设备以及易产生光污染的施工区域尽量设置在对附近居民以及现场生活区影响小的位置,使用低噪、低振的施工机具,做好相应光线遮挡措施和隔离降噪措施,现场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规定;
(6)合理设置现场入口,减少机械、人员到达工作地点的运行距离;现场进行硬化及必要绿化,做好密网覆盖、洒水等措施避免出现扬尘。
3.2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现场临时道路选线设计与永久道路相结合,尽量在永久道路位置布置施工临时道路,施工时基层材料以永久道路标准施工,永久道路建设时只进行面层施工,以后进行面层施工,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材料利用效率;
(2)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库存等情况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
(3)加强现场材料贮存管理,做到堆放有序、储存环境适宜、装卸方法得当、制度健全,责任落实,防止材料损坏和遗洒;
(4)采用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模板、脚手架、围栏等再利用材料的循环周转和使用次数;
(5)优化工程的孔洞预留、铁件预埋、管线路径等方案,做到一次到位,避免二次施工;
(6)采用低损耗、高性能新材料(设备),如低耗能变压器、新型导线、线路金具、高强钢杆塔等,既节约施工用材料,方便施工,同时也降低电网损耗,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性。
3.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施工现场输水管线严格按相关工艺标准,施工并定期维护,避免管线渗漏;
(2)生活区水龙头采用节水型产品,避免采用传统旋转式龙头;冲厕、道路清洗、绿化等优先采用施工过程产生水体、雨水、河水等非市政水源以及处理后的再生水;
(3)根据用水点位置对施工用水输送线路选择以及阀门预留位置进行设计;
(4)安排污水收集和处理设备布置场地,布置处理后再利用水体的输水管网。
3.4节能与能源利用
(1)施工现场临时房屋采用保温型材料建设,如夹芯彩钢板;
(2)施工现场照明设备采用节能型,如节能灯具,感应开关;
(3)现场采暖及空调采用节能型产品,如变频技术空调,采用具有环保标志以及相应认证的产品;
(4)现场采暖及空调设备与服务空间大小相搭配,根据设备的推荐使用空间大小进行配置,避免浪费;
(5)针对现场的耗能设备建立节能使用制度,如离开办公室超过十分钟就要将灯具和采暖空调设备关闭,气温低于30℃高于18℃不能启用空调,夏季空调设置温度不能低于26℃,现场安排专人负责照明灯的打开和熄灭,杜绝长明灯的发生;
(6)对现场可以使用的绿色能源,如风能、地热、太阳能等进行可应用性评估,尽可能采用的绿色能源;
(7)配电箱以及电路布设应充分考虑线路损耗,对线路进行优化,避免沿线损耗大;
(8)材料堆场以及加工厂尽可能布置在塔吊等垂直运输设备的作业范围内,并考虑靠近施工道路,减少场地内材料及构件的二次搬运。
3.5节地与施工用地
(1)输变电工程在设计规划时应采用紧凑型、紧缩型、单位土地面积高输变率方案,如变电站可采用全地下型和半地下型结构,输电线路可采用同塔双回及多回线路方案,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
(2)施工后应恢复施工过程中破坏的植被,或者种植适应当地生长的植物,减少地貌植被损坏造成的土壤侵蚀。
4.结语
输变电工程实施绿色施工,关键要依靠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加强绿色施工的技术和管理创新,把绿色施工理念真正贯穿到施工全过程,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创新和丰富,积累技术和经验。
关键词:建筑 施工 环境 保护 措施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正文:
1.建筑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
随着大批的建筑工程的上马,由于对环境保护问题和能源问题的认识不足,建筑施工逐渐暴露出来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建筑垃圾和建筑原料的耗费同样成了建筑工程与质量管理一项重要问题。据统计,国内建设项目72.3%的或多或少是消耗资源的现象; 85%的建筑废料因为缺乏妥善处理和再利用对生产和生活的严重影响,还有 38%的建筑单位并没有针对建筑垃圾而带来的问题采取任何措施。
各个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较差,对于因施工所带来的环保问题不够重视,甚至有的是对此视而不见,导致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破坏了生态的平衡,严重影响了施工的先进理念和工程施工的基础管理。建筑工程目前主要存在的环保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环境意识缺乏。
许多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缺乏基本的环保意识,主要表现在:对工程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没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施工时使用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
1.2环保成本高。
有效的减排技术是一项重要的措施,以确保工程建设的环保建筑施工,但许多建筑公司因对减排技术掌握和理解不足,再加上缺乏一个合理的管理手段,在实际的施工中不能做好排减工作。很多建筑项目由于开工过快,对绿地的保护规划不合理,往往是先破坏,再改造,对未破坏的环境也不能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这些因素的综合存在使得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成本。
1.3建筑施工噪声
根据统计,2010年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遇到因施工噪音的投诉就多达5000家。这是因为目前大多数的建筑工程基本上都处在城市或者城乡结合部,工程所处位置的显著特点就是居民相对集中。由于建筑企业对于环保问题的认识不足,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特别是夜间施工时施工噪音对施工地点所居住的居民的工作和学习已经造成了严重影响。
2关于建筑工程环保问题的控制对策
从现有的建设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可以看出,有效地改善资源的消耗,治理建筑工程中的环境问题,打造生态施工环境已经迫在眉睫。建筑施工不应该仅仅站在项目自身的角度,只考虑项目自身的效益,而应该站在更高的层次,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在尽量降低项目对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实现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整体最优目标。为了改善建筑工程中的环保问题,防止由建筑工地的施工造成的作业污染,施工噪音,排减物体,建筑垃圾影响到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本人认为有必要针对上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和环境改良,以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2.1组织措施
环境建设工作的问题,已经不是单纯的技术措施和经济投入的问题,它已经延伸到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层面,因此,加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要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把环保目标层层分解到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班组和施工作业人员,切实地做到管理职责明确而具体。企业负责人作为环保工作的总负责人,他的主要工作是制定节约资源和替代资源战略,寻求污染或非可再生资源的替代品,积极改进生产技术、生产方式和生产工艺,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项目经理作为环保工作的第—责任人,是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自我监控体系的领导者和责任者;施工作业人员是环保目标的具体实施者,要按照企业制定的消除粉尘、废气和污水污染的具体措施进行施工。
2.2技术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按照国家、地区、行业有关防治空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源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环境保护的技术措施。具体防治措施如下:
(1)技术措施,以减少空气污染。
进行有粉尘的工作,在可能的范围内尽可能封闭进行,施工现场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出现场,严禁向建筑地外抛洒垃圾,高大建筑物清理施工垃圾时要使用封闭式容器;对施工场地进行硬化和绿化,定期洒水清扫,形成制度,减少粉尘的污染;机动车要安装减少尾气排放的装置,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2)水体污染预防和控制的技术措施
禁止有毒有害废物作为土方回填,对排水设施建设进行全面改革,对工地道路进行全面整改,保证工程废水的流通顺畅;施工现场 100 人以上的临时食堂,污水排放时要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定期清理,防止污染;在工地建设明显坡度的排水渠道,并要在明沟上加盖钢板,并做好标识;工地临时厕所,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3)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措施。
选择国家的最先进的设备,特别是设备制造商的工厂出厂时就带有噪声防治措施的设备;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时刻注意尽量防止噪声的产生,特别是突发性高噪声的产生;将较严重的产噪设备安置在远离敏感区的方位,尽量利用天然屏障的隔音作用减少噪声污染。尽量避免在人们活动频繁、集中和休息工作的时间作业,尤其是要避免在夜间施工作业。
(4)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的技术措施
对固体废弃物采取资源化、减量化合无害化的处理;例如回收利用、焚烧、热解、堆肥和填埋等。
2.3经济措施
控制建筑施工的环保问题,经济措施是最直接做有效的方法。加大对施工作业人员环保知识培训的经济投入,通过大量的培训使他们高度把环保理念融与实际的作业中。同时,实现建筑的环保问题还要靠立法约束以及企业决策者的自发自觉,单靠技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建筑施工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因此,解决建筑施工中的环保问题的解决任重道远。
3.结语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在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许多建筑公司为了谋取最大的利润忽视了他们自己的环境责任,致使建设施工环境问题影响质量的和基础设施的管理,面临资源和环保高度突出的局面,在建筑工程的环境保护,资源耗费,建筑垃圾产生以及回收再利用等问题已经成了建筑工程中的基础管理项目。、
建设项目想要不断发展壮大,要想实现建筑工程的高跨度长效发展,就必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要清楚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改良这些问题的现实意义,只有从根本上治理这些问题,改善管理机制,研究制定相应的举措,才能确保建筑工程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治平:《公路施工期间对环境影响分析》,《东北公路》,2001,(12):84。
第一条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酒类、食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确定或者调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和应用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公益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第九条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不购买、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投诉、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许可。许可证照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得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二条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应当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厂房)、设施、卫生环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依法附加标识。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所使用的添加剂、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商品条码和执行标准等事项。
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主要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事项。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禁止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条贮存、运输食品必须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食品的场所及运输食品的车辆不得存放或者残留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及其他要求。
食品贮存、运输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并将投诉处理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节食品生产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禁止使用非食用、无合法来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生产不得加入药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既是药品又是食品,并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食品生产档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
食品生产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包括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二)食品生产记录,包括投料情况、生产工序和生产数量等;(三)食品检验记录,包括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数据;(四)食品销售记录,包括食品销售对象、数量、批次和日期;(五)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记录,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批次、原因,以及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生产者不得出具合格证明,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条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资质的企业。
受委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特殊食品批准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查验委托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
第三节食品销售
第二十一条食品销售者应当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进食品。不得购进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已经超过保质期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食品。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进货台账、档案管理、索票索证等制度。购进食品时,应当按照批次查验其购进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食品来源证明,查验预包装食品标识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相关票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食品批发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批发的食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事项。
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档案不得伪造,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二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保证市场的环境整洁、卫生,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和购进食品的查验制度。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食品销售者依法销售,定期对销售环境、条件和进场销售者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督促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节餐饮经营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买食品及原料;(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购进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查验并建立购货记录;(三)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制作加工规范进行食品加工;(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餐饮用具;(五)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个人卫生要求;(六)在外卖食品包装的明显位置注明食品制作加工的时间和保质期。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者可疑变质时,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食堂开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省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高风险食品确定为监督管理重点。
第二节食品标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的下列事项,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地方标准:(一)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限量要求;(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四)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标准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范围,拟定年度食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明确制定地方标准的食品品种和制定数量,并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布之后即行废止。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价,适时对现行标准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废止食品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组织专家论证,听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地方标准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食品检验检测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鼓励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食品检验检测服务。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五条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应当指定检验检测人独立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检验检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公章。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并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三十七条制定地方标准、开展风险评估、实施监督管理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依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通报食品检验检测情况;对同一生产批次的食品的检验检测数据,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采用。
第四节食品召回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
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一)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召回的;(二)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的;(三)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四)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第四十一条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将召回的食品定点存放,准确记录召回食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承担召回费用。
食品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应予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十日内,将有关记录材料、整改措施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者的召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召回结果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食品召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统一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提供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相关部门交叉管理事项或者同一事项内容不一致的信息,由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组织协调并统一,或者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合。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会、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下列食品安全信息:(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二)食品标准;(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估结果和高风险食品目录;(四)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监督管理信息;(五)食品召回信息;(六)食品安全预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食品安全信息前,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重要节假日前,应当节令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客观、真实,报道夸大、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消除影响。
第六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条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及时处理,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食源性疾病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报告书面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报告人。
第五十二条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采取措施追踪调查,并可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封存或者扣押不安全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或者扣押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三)消费警示,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或者食用不安全食品;(四)监督发生事故的单位对不安全食品作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置,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需要采取前款控制措施的,应当向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十三条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制定本部门年度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应当明确抽查的范围、品种、数量、环节等。抽查食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抽查,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有关不安全食品投诉、举报时,应当立即对相关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时,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和抽查记录。
第五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监督抽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增加对信用记录不良者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制度,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公示;将被吊销许可证照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的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将获知的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的流向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可以合并完成的,应当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有查处职权的监督管理部门,并移交相关材料。有查处职权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五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抽取样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当事人对监督抽查的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和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第六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文明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对违反规定重复监督抽查的,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六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食品安全投诉或者举报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举报、投诉材料移送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三)对违法行为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的;(四)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报、举报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五)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六)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监督抽查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的;(二)原料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以及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证明的;(三)违反规定在食品中加入药品的;(四)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的供货商购进食品及原料的;(五)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六十七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食品标识不按规定标注的;(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的要求,销售的散装食品和外卖食品未标明有关事项的;(三)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四)食品标识或者说明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五)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第六十八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运输食品的;(二)贮存运输食品的场所、车辆存放或者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的;(三)贮存运输食品中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
第六十九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档案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记录食品品种、规格、流向等相关事项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食品时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的。
第七十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对生产者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一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二条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以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不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的;(二)不按规定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三)不按规定建立市场内食品安全制度和审查入场销售者经营资格的;(四)不履行检查督促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