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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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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

第1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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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顾宁.2013年上半年全省技术市场统计简报[J].江苏科技创业,2013(4):6.

[5]2010年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EB/OL].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2012-8-27[2013-09-21]..

[6]2011年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EB/OL].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2012-8-27[201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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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种业发展;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保护

种子是保障农产品持续高产的基础,优良种子对于提高农作物单产具有高贡献率,比如发达国家优良种子的贡献率可达50%~60%,我国约为45%,对保证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产品稳产具有重要战略意义[1]。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等手段垄断相关基因资源和生物育种技术,拥有知识产权发展优势,抢先占领了种业市场。可以说,全球种业市场的竞争是以种业知识产权的竞争为主。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

1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1种业知识产权申请现状

知识产权是种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屏障,排他性和独占性的特征能够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进行进一步的科技创新。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新品种权以及地理标志等[3]。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方面,2019年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超过5000件,超过了农业农村部开放新品种权以来申请数量的总和,并且我国连续3年的年度申请量居世界首位[4]。截至2020年10月,我国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总量高达3.9万件,总授权量已达1.5万件[5],并且相关指标呈逐年增长趋势[6]。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截至2020年11月底,832个已经脱贫摘帽的贫困县中,已有60%以上的地方都拥有地理标志[7]。截至2020年底,我国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高达2391个,累计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高达6085件[8]。

1.2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现状

我国种业不断向市场化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高度重视种业企业的科技创新发展,加强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作用,并且进一步加强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现阶段我国种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为主,以有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法律法规体系。植物新品种权通过《种子法》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得到有效保护;植物品种的相关功能基因和生产方法等得到了《专利法》的保护;种子来源及商业声誉得到了地理标志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为打击伪劣种子等农资制假售假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注册商标罪等多个罪名[9]。

1.3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现状

从实践方面看,在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力支持下,国家粮食增产丰收。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在推进我国现代种业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测试及标准体系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与最新修订版《种子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护下不断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日益健全,推动了我国种业育种创新。当前我国以水稻、玉米、小麦为主的主导品种中,保护品种占七成以上,推广面积居前10位的品种中,保护品种占八成。郑单958、济麦22等大量自主选育、综合性状优良的新品种不断更新迭代,为国家粮食节本、增产、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2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种业侵权事件明显增多

近几年来,我国种业侵权事件显著增加,人们对仿冒仿制等乱象反响强烈。2016-2020年关于植物新品种纠纷的案件从66件增加到252件,其中侵权的案件就超八成。目前,修饰性、模仿性为主的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品种同质化现象日益严重[10]。这样下去必然会破坏我国种业创新环境,影响种业的高质量发展。

2.2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待完善

现行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对新品种的定义较为狭窄,对知识产权种业原始创新品种缺乏保护,新品种审批效率较低,执法队伍的技术手段有限,导致维权很难,再加上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服务不到位,存在多头管理、操作规范比较缺乏等问题,未能有效地激励种业原始育种投资。同时面临着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不足的问题,限制了我国种业的发展。

2.3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有待规范

目前我国种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我国依然存在销售伪劣种子、销售伪劣农产品、侵权易、维权难等现实情况。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也需要加强和完善。从农户的角度来看,因其种业科技创新能力较弱,在种业市场上处于被动地位,而我国涉及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很少。

2.4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

目前很多种业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存在工作目标不明确、重论文不重专利的情况,只关注创新育种和销售而忽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再加上较高的维权成本且侵权赔偿数额不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对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内很多优异种质资源被国外申请专利,知识产权被他人抢先注册,使我国种子企业蒙受损失,种业发展受制于人。

3促进种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1创新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和手段

面对种业侵权事件明显增多,从信息诊断、申请与保护、转让与收益分配等环节对种业知识产权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加大违法行政处罚力度,加强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效遏制恶意、群体、重复侵权;完善专利、商标侵权判断标准;通过对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保护等方式,积极引导种业企业对制种育种过程中的重要技术和育种成果等进行保护,广泛使用知识产权手段参与市场竞争过程,培育种业品牌优势。

3.2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完善种业新品种的定义,加强对种业知识产权原始创新品种保护;提高种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升新品种审批效率,有效衔接种业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建立健全关于种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执法队伍的技术手段;加快种业知识产权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知识产权与种业产业融合发展;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人才建设,不断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提升创新质量,把培育高附加值专利融入到种业创新的全过程,培育高价值和高附加值的种业专利,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3.3完善我国种业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

首先,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通过增加基础研究经费、引进专业性人才逐步完善种业知识产权基础法律;其次,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手段构建保护制度;最后,建立健全司法保护体系,综合司法、行政和自我保护的手段,构建全方位保护体系。

3.4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3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范文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事件频繁出现,根据文化部公布的“2011年全国文化市场十大案件”来看,涉及侵权的案件有8起,占到了总数的八成,侵权之风可见一斑。因此,认清我国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现状,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运用和保护,推动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有多种不同的表述,一般情况下,大都采用《法学大辞典》所给出的定义,即“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1】据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但是它与有形财产一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前,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由《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组成,除此之外,还有我国参加签署的一些国际公约和双边或多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在此基础上,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行政管理体系、中介服务体系以及人才培养、法律研究体系等也逐渐建立和完善。这些法律制度和服务体系共同筑成了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固壁垒。

虽然我国文化产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从总体上讲,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2011年广东省新收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达到了16094件,比2009年的6144件增长了162%,在全省法院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70%涉文化领域。【2】一系列事实和数据表明,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

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实施知识产权制度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整体情况来看,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运用能力偏低。

在国家大力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我国许多地区开始有意识的对本地的文化资源进行梳理和开发,并陆续打造了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精品项目和产品,但是由于相关单位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偏低,许多重要的文化资源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出现了诸如商标被盗用、专利被抢注、著作权被侵犯等问题,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2、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尚待健全。

尽管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文已初步建立,但尚处于探索阶段,许多知识产权纠纷在实际解决中遇到的问题仍未涉及。例如,关于文化资源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开发权问题,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体的惩罚力度,产品或资源的产权认定、创新价值的确定与分割以及利益的分配等问题,都还没有相应的法规或条款。因此,要实现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力度,尽快修改或出台相关的行政法规或条例。

3、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不足、公众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20多年以来,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是由于宣传普及力度不够,公众的产权意识不强。许多人不知道产权为何物,更不知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自己的作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却不自知。

4、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严重不足。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也日益受到重视。许多院校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培养了大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但是从总体来看,人才数量尚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和文化产业高速发展的需求,人才质量良莠不齐,有待提高。

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及措施

以政府为先导,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政府的引导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以政府为先导,整合全国的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成立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制定长远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从而调动全国人民和各级组织的创造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以立法为根本,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一个健全、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必不可少的。众所周知,文化产业也是内容产业,创新是其发展的不竭动力,要想提高人们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首先要维护好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进一步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制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对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教育为中心,建立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人才是发展之本。要发展中国的文化产业,必须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而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是其最有力的保障。因此,通过以启蒙教育为基础,高等教育为重点的培养方式,为我国文化产业打造一大批优秀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师资队伍,是非常有必要的。与此同时,还要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教育方式,加强对公众的知识产权教育,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以合作为基础,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的交流。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发展变化的深刻背景和根本趋势,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与融合成为人类共同进步的客观要求。面对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大趋势,中国应主动走出国门,积极展开国际合作,同各国的知识产权组织或机构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资源,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做出贡献。

当前,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现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转变,势必会成为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重要源动力。

注释:

第4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范文

关键词: 医药生物领域 知识产权 制度 战略 保护

中图分类号: G306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3973 (2010) 04-153-01

1 前言

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各个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知识产权的竞争已经成为当代技术水平的获取的主要手段。随着医药生物行业知识产权的内容的不断增加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与技术交流的通用规则。如何加强我国生物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和制定相应的专利保护策略?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所以研究“医药生物企业的专利保护和专利策略”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2 医药生物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通过出台一些只是产权法律及配套法规来鼓励医药生物领域自主创新的能力。在1985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给予生物领域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享受国家专利保护,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新药审批办法》和《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2005年11月29日公布了《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2002年12月1日出台了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通过以上法律及法规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生物医药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相关调查统计,在2006年至2008年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很多化学原料药发明专利申请,初步统计数据分别为3023件、3289件和3623件,年增长分别为9.9%、10.6%和11.1%,平均增长率达到10.54%;其中西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分别为1603件、2939件和3675件,年增长分别为14.6%、28.8%和36.7%,平均增长率为26.7%??;中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分别为3567件、3023件和4089件,分别较上年增长了68.7%、-16.9%和38.7.7%,平均增长率为30.17%;生物制品专利申请分别为890件、1347件和1678件,分别较上年增长了38.8%、26.7%和39.6% ??。

3 医药生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我国医药生物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趋势是:(1)医药生物企业必须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尽量减少药品知识产权纠纷(2)医药生物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己的专利保护,研制的新药实现利润,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3)首选司法保护作为企业维权的首选,并将逐渐弱化行政保护的作用??。在不断加强知情权和透明度原则下,药品先关配方以及生产工艺都难以做到绝对的保密,一些祖传秘方、技术秘密就更难实现保密了。因此,采用法律是企业保护自己专利权的强大后盾。在加入WTO后,我国不断强化政府只能,由对市场直接干涉的逐步减少向加强司法监督转变。所以要注重法律的保护作用,更应该遵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

4 医药生物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管理策略:通过鼓励医药生物企事业单位申请海外专利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在生物医药的某些技术中应该鼓励国内专利申请人及时采用PCT来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建立PCT海外援助专项基金,资助技术含量高、产业前景好、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生物医药发明创造采用PCT国际专利申请等手段,到海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通过将专利布局的战略研究与我国生物医药基地建设相结合。通过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的同时,在基地研发、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当中应用专利工作。专利布局的战略研究加强也是全国的生物医药产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作用,主要是规划和引导各基地之间和基地内部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发展重点,避免重复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特点鲜明、技术层次清晰的生物基地群,通过建立生物医药产学研合作信息平台,提高生物医药领域专利实施效率??。强化生物医药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聚集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士,设立药品知识产权中心,进一步强化药品知识产权的获权和利用。

5 结论

对我国有关医药生物领域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要结合我国国情、把握重点并进一步完善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才能确保维护公共利益和提高我国药品行业竞争力。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医药,是中国从制药大国走向制药强国的必由之路,实施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对生物医药研发的保护和激励都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鉴于我国在医药生物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滞后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而生物医药市场竞争的发展趋势必将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推动医药生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至关重要。

注释:

包海波.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作用[A].专利法研究.2003.

吴仁坚,生物制药的专利保护和权利平衡[J].柳州师专学报,2008(02).

姚维保.我国生物技术与新医药产业专利保护:现状、问题与可持续创新战略[J].科技管理研究,2005(09).

王启林,邹永明.对我国医药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思考[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1999(05).

第5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范文

关键词:文化产业园区、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在文化产业园区发展中的重要性

文化是一个民族进步的不竭动力,也是"中国梦"的重要促成力量。近年来,上海市文化产业发展呈井喷之势,其重要的依托便是文化产业集聚园区。文化产业园区是指为通过创意获取价值的精神消费商品相关企业提供孵化和集聚功能的空间形态,而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所享有的权利。随着文化产业园区在城市中的兴起,对于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新一轮的核心关注点,二者之间的联系愈发紧密。

首先,知识产权为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提供保障。知识产权能够在文化产业园区的兴起、发展和繁荣的过程中提供切实的保障,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文化创意产业成果产权化的形式正是知识产权,其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收益保障机制。文化创意产业的本质特征体现在对创新产权的收益上, 而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文化产业园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其次,知识产权将促进文化产业园区进一步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文化创意的制造者以一定期间内的排他性的权利,保证其能从有价值的文化创意中获得经济回报,以利益刺激更多的人从事文化产业服务,可谓"为文化创意产业浇上利益之油"。上海是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起步较早、成长迅速、最具活力的地区,其取得的成就离不开上海市长期以来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是这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促进了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壮大。

二、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取得的成就

为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上海市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办法》等。此外,上海市分别于2004年和2011年颁布了阶段性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明确提出要着力营造和优化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推进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这些立法层面上的努力都极大地支持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对于文化产业园区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法律规制上的加强,有些自发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也开始发挥作用。2006年,上海最著名的创意产业聚集区田子坊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它是上海首个由创意产业企业自发推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自律组织。田子坊的知识产权联盟的成立,无论是在进行各方之间的协调,还是在促进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上,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存在的缺陷

1、法律规制方面

上海市现有的关于文化产业园区的知识产权立法多为"办法",法律位阶低且较为分散。制定有拘束力的长期法制, 是发展文化产业的基础和前提。在此方面, 邻国日本作出了很好示范,其不仅制定了《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 还配套以《关于文化艺术振兴的基本方针》。我国文化产业的当前的立法现状显然不能适应上海市越来越强烈的文化产业园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此外,在司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存在着缺乏监管、效率不高等缺陷。

2、行业协会和企业方面

虽然随着知识产权联盟等行业协会的成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在逐步改善,但是,文化产业园区中成立知识产权联盟的寥寥可数,有些园区即使成立了也是形同虚设,保护的力度仍显不够,在上海文化产业园区发展中依然存在盗版、仿造、抄袭等现象。企业自身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也十分有限,资本力量和人员数量极为有限,这就决定了其无法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更无法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三、优化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一)加强相关的法律规制

1、立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制长期存在着以政策代替法制的状态,现有的一些立法也比较分散,不利于为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提供一个充分的保护环境。因此,亟待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以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不仅应增加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中的基础性规定,还应继续将文化产业园区知识产权的保护写入统筹全局的规划当中,而且,还应当研究制定有关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等各个文化产业分领域的规定。

2、司法

除了立法之外,还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首先,应当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这就需要依法加大司法保护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审判的质量;其次,应当深化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改革,即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到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这有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最后,通过加大对园区内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公开机制,以对园区侵权行为起到一个震慑警示的作用。

3、执法

知识产权的司法提供的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措施,而行政执法保护则倾向于是一种主动的事前管理。首先,应当采用多个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联动的机制,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在园区内加大对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环节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其次,应加强网络、展会、专业市场等重点领域以及黄浦江两岸、临港地区等重点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最后,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将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记录纳入园区的信用评价系统也十分重要。

(二)构建自身的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企业和园区的立业根本,无论是园区内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还是企业本身,都应当努力构建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1、行业协会的力量

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灵活性大,是对法律的促进与补充,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规制的滞后性。文化产业园区中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首先应当建立文化产业园区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在法制宣传、纠纷解决、咨询指导等方面为园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争取把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成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其次,要在园区的知识产权纠纷中起到一个调处的作用,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与有序竞争。最后,还应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在文化产业园区内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和教育,形成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则在文化产业园区中得到有效的运行。

2、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

企业作为文化产业园区的一员,应当联合起来,积极加入到园区知识产权保护的联盟中来,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如田子坊园区中100余家中外创意企业都将分批加入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对于企业来说,申请专利和商标、进行版权的登记不仅仅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税收政策,更应该对这些知识产权存量进行充分的挖掘与利用,因此企业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和参与分配等产权激励制度。此外,企业应当增强自身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能力和保护意识,在遭受到知识产权侵权后,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与侵权人协商和解、请求园区知识产权联盟出面调解,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维权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参考文献:

[1]丛立先.我国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战略选择[J].政法论丛,2011(3): 78-83.

第6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开发;保护

本文系河南省信阳市社科联调研项目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一、知识产权相关概念

(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最早起源于17世纪,主要倡导者是法国的社会学家卡普佐夫,后来经过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等人的论证和发展而不断被广泛引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公约》将其解释为: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产生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典型的私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但它与物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力相比又有一些独特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对象的无形性、范围的地域性以及时间的有效性等三个方面。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独特属性,在当今复制与传播技术日益发达,知识产权本身又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背景下,该项权利不断遭受侵犯,因此也成了各项权利中最需要关注和保护的重点所在。

(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狭义上通常被理解为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但这种局限于司法和行政执法双轨制的保护体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不能构成知识产权保护所涵盖的全部内容,因此就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扩展到更广的意义层面。

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依照现行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的所有活动总和。这样更广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义才能更系统、全面地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内容。

具体来讲,知识产权保护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其二,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其三,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其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即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通过形成某种组织,由该组织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其五,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和避免对他人侵权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与手段;其六,舆论导向保护,通过正确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二、信阳企业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现状

(一)信阳企业知识产权开发现状。总体来看,信阳企业知识产权开发的水平处于刚刚起步的初级阶段。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不多。而且大部分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档次不高。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不少企业根本没有认识到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作用和意义。例如商标权,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商标,但是真正到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却不多,因为企业觉得商标申请是件麻烦事,而且也不清楚只有注册后的商标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种思想就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目前,有些大型企业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并转变了观念。前段时间“龙潭”茶叶的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是一个值得其他企业效仿的例子。

2、不少企业没有能力进行自主研发。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才能创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但是,信阳的大部分企业规模不大,属于中小企业,资金有限。而进行自主研发势必要投入大量资金,这就造成了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另外,自主研发有一定的风险,有的时候只有投入却没有相应的回报,这也是企业对自主研发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

3、知识产权相关人才缺乏。良好的人力资源是进行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但现今知识产权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了全国性问题,而在信阳这个问题更是突出。首先,信阳是个经济不太发达的中小城市,对外来人才的吸引力不强。其次,由于观念落后和资金不足,因此很多企业没有制定出一套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有效激励机制,这就使得本地人才也会流向外地,造成人才入不敷出的局面。

(二)信阳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总体来说,信阳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侵权行为屡有发生,如市内某啤酒厂对信阳维雪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鸡公山金小麦”啤酒包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侵权。虽然近期政府进行了一些打击侵权行为的专项行动,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旧有待加强。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有两个: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很多企业只把管理的侧重点放在了知识产权的开发上,但却忽视对开发成果的保护。有的企业甚至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政府的工作范围,自己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在这些方面浪费时间与精力。殊不知企业本身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力军,完全靠国家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要求政府发现所有的侵权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惩治是不切实际的想法,企业必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睁大眼睛寻找市场中的侵权者,并且最好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做在前面,使进行侵权行为的人付出更大的成本,这样才能减少侵权的发生。

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人才缺乏。不少企业忽视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人才的引进,也不重视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培训。没有相应的人才则企业肯定无法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自然就无法很好地开展。

三、信阳企业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对策建议

(一)知识产权开发环节的对策建议

1、提高研发环节的实力。核心技术是企业赖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想要提高研发环节的实力,首先,企业必须树立重视研发的意识。意识指导行动,只有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在全体员工中达成重视研发的共识,才能克服各种困难并有效推动研发工作的开展。其次,企业应注重内部人才的培训和对外部人才的引进。有相应的人才是进行研发工作的基础条件,要想吸引和留住人才,企业必须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用人机制,包括人才的吸引、激励、业绩考核等各方面。最后,多方筹集资金,从物质上支持自主研发。众所周知,自主研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且成果的产出却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基于这点,企业应当选择合适可行的项目,并且一旦确立目标就应充满信心,坚信研发成功后能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2、充分利用已注册的商标、专利等信息。现实中,不少企业没有充分利用已有的商标权、专利权,如对注册商标的宣传力度不够、专利使用情况不乐观等。而事实上,这些无形资产的潜力很大。对于专利权而言,除了在自己的产品上应用以外,还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得许可使用费。对于商标权而言,一是设计新商标时不能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二是应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对商标进行充分合适的宣传。

3、建设配套的激励制度。知识产权的开发需要相关的专业人才,而培养和留住人才需要配套的激励制度。合理的人才激励制度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必要条件。激励机制坚持公平原则、人本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同时人才激励机制不能脱离整个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而独立存在,它的效果来源于一整套体系的良性循环。激励机制体系包括:建立较完善的薪酬福利制度;对人才进行优化组合,让人尽其才;精神方面的激励等。

(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对策建议

1、建立对自有知识产权全过程的信息控制制度。知识产权的开发固然重要,保护也同样不容忽视。保护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行为,为此,企业需要建立对自有知识产权全过程的信息控制制度,要了解市场上相关产品的信息,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市场调查和信息搜索等。

2、注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有些企业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逃避维权,而这样做的后果往往是壮了侵权者的胆,并使企业遭受更为严重的损失。正确的做法是:首先,企业应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其次,应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后,勇敢面对侵权行为,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单位: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第7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范文

论文关键词 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一、重要企业保护的重要性

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国,在各种企业的总数中,中小企业数量占了绝大多数,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企业想要长久的较好发展,就不得不进行技术的创新,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和进步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企业的知识产权决定着企业的价值,企业的竞争力。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有利于中小企业取得并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了解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加强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关系着企业的发展与兴衰。本文主要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提出一些能帮助中小企业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增强企业创新力的策略。

企业的核心任务是生产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从产品萌发到进入市场这个过程中的产品设计、生产技术、生产工艺、产品、商标、品牌、包装等环节都会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企业能够享有创造发明的所有权和产品使用的许可授予权,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标。这些权利可以保证企业在市场上拥有最大的优势,为企业增加利润,以防企业的研发成果被企业窃取,遭受经济损失。

中小企业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到,在企业的创新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系列的知识产权,这些产权无疑是企业最有价值的无形财产。企业获取知识产权实质上是企业的价值的增加,这种价值的增加不仅仅是财产的增加,还包括企业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的声誉,产品的影响力等。

中小企业获得知识产权并对其进行很好的保护,可以增加中小企业的竞争性,扩展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保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可以防止其他竞争企业窃取本企业的产品,这样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减少企业在产品开发以及市场营销方面的投资,节约成本。通过对自己的商标以及品牌的保护,能够创造出公司自己特有的企业形象。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还可以激励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动力,帮助企业拓展广阔的新市场。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从整体上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升我国相关产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就中小企业自身的特征而言,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中小企业的良好发展,能够有力的移动对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将来的发展。同时,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庞大,非常有利于专业化的协作和分工,可以促进科学产业组织结构的形成,提升我国产业的在国际上竞争力。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普遍缺少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是非常缺乏的,仍然不能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发展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的重要性,忽略科技成果与自利之间的转化。很多企业片面的认为只要拥有了技术和良好的产品就可以占领市场为企业带来利润,没有看到知识产权的潜在价值,有的企业甚至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费,维护费等是一项额外的支出 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不积极主动去申请商标权和专利权。这种缺乏远见的认识,只会为企业将来遭受巨大损失埋下后患。

(二)缺乏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和机构

当前,我国大部分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比较传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从理念到实践工作都没有把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没有把知识产权的管理视为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更没有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管理。相关工作都是我也的由其他部门兼管,或者将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进行外包,这使得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混乱,不规范,不能很好地期待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和效果。

(三)法律意识淡薄,国际贸易中纠纷严重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以温州为代表的很多中小企业时常经历知识产权的纠纷。这是因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中小企业面对的是全球的机遇和挑战,国外的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专利的范围非常广泛,而我国的中小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时候无意中就会侵犯外国企业的专利权,使得企业支付巨大的金额赔偿,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技术的创新。

(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最高法院根据经济发展做了一些司法解释,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还存在很多的空白点,不少方面还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的诉讼过程的时间久,法院也缺乏及懂科技又熟悉各种技术的人才,这就使得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进展困难,也不能保证相关案件审判中法律实施的准确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行,对侵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大多都采取“以罚代刑”的方式,致使很多案件处罚结果较轻,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繁发生。

三、加强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我国,对于多数中小企业都存在“ 有制造无创新 ,有创新无产权 ,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情况 ,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缺乏,没有长远的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企业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产品研发、生产等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具体而言,可以在企业的规章制度等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尤其要制定关于掌握企业产品研发技术人员的相关条款。例如,可以规定与掌握企业研发技术的重要员工签订知识产权协议, 使得员工能够保守企业的核心技术。从企业的各个层面树立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增设企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培养专门人才

企业应当以自身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现状为出发点,综合考虑企业的经济实力,设立专门负责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依据企业的发展状况,作出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从技术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策略。为了防止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泄露被其他企业利用, 要采取相关措施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地保护。

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管理专门人才的培养,同时也要对其他员工进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教育活动。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因此对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比较高,需要企业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也需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还要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增强法律知识,正确处理纠纷

有关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侵权纠纷逐渐增多,中小企业要采取措施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在企业内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组织员工学习重要的法律知识。技术人员研究的新成果要及时申请专利,避免其他竞争者抢先注册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也不能随意生产假冒名牌产品,避免产生侵权纠纷,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遇到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要懂得利用法律知识,维护企业的权利,最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损失。

(四)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和一些空白点,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尽早出台法律法规弥补空白点。完善有关职务发明的制度,提高进行商标审查效率、减少审查的时间期限。尽早制定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司法解释,增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良好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氛围,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培养和选用懂法律,又懂科技的专业人才,增加到司法队伍中,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效率,缩短审判时间,尽量避免以罚代刑,加强对侵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力度,使得宣判结果和惩罚力度具有威慑力。

第8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范文

1.知识产权客体新论 

2.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 

4.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

5.视阈融合下的知识产权诠释

6.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

7.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

8.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探讨——关于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再思考

9.知识产权的优化配置  

10.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构想

11.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12.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  

13.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及研究范式 

1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15.构建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16.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再思考 

17.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人力资本与经济增长 

18.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研究——以南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为例

19.知识产权保护与“南方”国家的自主创新激励  

20.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限制——以知识产权最新修法为背景 

21.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判例实证研究——以维权成本和侵权代价为中心 

22.更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技术创新吗?

2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实证研究——国际比较与适度性评判 

24.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适用  

25.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26.转型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增长效应研究 

27.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以世贸组织和自由贸易区的知识产权协定/条款为视角

28.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现状与战略思路 

29.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 

30.知识产权能力测度指标体系与方法及实证研究——以某国立科研机构为例 

31.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  

32.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出口技术复杂度吗?——来自中国省际层面的经验研究

33.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实证研究——以四川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为例

34.东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究

35.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其完善对策研究 

36.国外主要科研机构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37.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38.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的最新发展——《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主要内容及几点思考

39.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之研究 

40.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研究述评 

4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42.知识产权契约激励与个体知识创造行为的关系研究 

43.上海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执法:自由贸易与打击侵权的平衡 

44.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理论思考 

45.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及其实施研究 

46.论知识产权诉讼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47.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48.知识产权法基本功能之重解

49.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文化融合问题研究 

50.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滥用  

51.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问题论证

52.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

5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收益分成率研究

54.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成因与改进 

55.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与培养模式研究

56.行业异质性、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研发投入 

57.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58.美国知识产权执法战略及中国应对

59.日本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及其借鉴 

60.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

61.知识产权“入典”与民法典“财产权总则”

6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及其优化策略研究

63.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与理念

64.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法律原则

65.知识产权垄断呼唤反垄断法制度创新——知识经济视角下的分析

66.投资协定视阈下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的冲突与协调——由两起“菲利普·莫里斯案”引发的思考

67.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68.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

69.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70.面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促进政策 

7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的度量及分析 

72.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 

73.中国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实证研究

74.论知识产权法律对技术创新的功能 

75.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与中国化问题研究

76.对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思考 

77.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 

78.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不足及TRIPs协议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 

79.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定位研究

80.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  

81.从知识产权滥用的国际立法看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适用

82.知识产权保护、异质性企业与创新:来自中国制造业的证据 

83.论知识产权的道德基础 

84.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 

85.美国与东盟部分国家就TPP知识产权问题谈判的博弈研究——以TPP谈判进程中美国的知识产权草案为视角

86.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87.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研究

88.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 

89.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基本问题研究 

90.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视野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

91.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92.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工业创新能力——来自省级大中型工业企业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 

93.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澄清

94.知识产权请求权的限制 

95.美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及其启示

96.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97.知识产权法哲学理论反思——以重构知识产权制度为视角 

98.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及其评价——以加入TRIPS协议为中心

99.知识产权全球化:现代转向与法理反思

100.知识产权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证研究——以江苏省为例 

101.知识产权许可限制反竞争审查的一般分析框架

102.中国知识产权政策十年反思

103.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优势和基本原则 

104.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 

105.借鉴欧洲经验开展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对策

106.知识产权风险与创新联盟形成绩效:快速信任的调节作用 

107.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不对称与高科技企业资本结构 

109.论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施 

110.中国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战略分析 

111.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构建 

112.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30年

113.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114.共享模式与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兼评“知识产权替代模式说” 

115.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

116.《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执法规则研究

117.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的识别  

118.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 

119.知识产权、市场结构、模仿和创新

120.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模式设计

121.政策溢出视角下的区域知识产权政策绩效提升研究——基于我国29个省、市、自治区的实证分析

122.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与知识产权  

123.试论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的建立——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 

124.略论中国大学知识产权教育的发展与完善  

125.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兼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 

126.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创新效应——基于技术交易市场视角和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

127.美国“337调查”历史及中国遭遇知识产权壁垒原因分析

128.论知识产权垄断法律规制的一般原则 

第9篇: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范文

关键词:国际化经营;知识产权战略;系统

一、引言

在当代社会,技术和知识含量高的产品贸易,己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核心内容,在发展一国的国际贸易时,从战略高度来认识知识产权问题显得尤为必要。西方经济学家纷纷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把知识产权作为国际贸易竞争手段和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相对而言,我国对外贸易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并成为世界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

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现状分析

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中,已进入中国的大约有400家。在过去的10多年里,跨国公司向中国申请的专利多数是现在迅猛发展的一些产业的核心技术,其战略布局相当超前。他们既注重扩大权利要求,又注重挤压我国的创新空间,以建立和巩固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现在,他们还开始联合起来、共同提出诉求,动辄由政府出面交涉。

然而近些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建立了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修订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是我国对外贸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一定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申请专利的行业竞争力不强

众所周知,如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在一些关系国家安全或国计民生的行业专利申请方面占据着绝对的优势,而我国在这些方面的竞争力普遍较弱。比如在信息技术、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核心技术领域,美国和日本的专利申请量大约占据全球的90%。中国在永磁强磁材料、计算机、超导技术等方面曾经占据专利申请的优势地位,如今也被国外抢先。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从目前来看,我国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不强,他们没有把知识产权的确权工作放到应有的高度去重视,从而导致大量知识产权严重流失。就以中国传统的中草药这一项来说,我们都知道这项技术是由我们国人研制开发的,但由外国公司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竟多达1000多项。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每年研制的科技成果大约有3万多件,但真正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却不足10%。

3.法律体系不完兽,执法力度不够

在立法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程序透明度较低,缺少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因此,有外商投资者反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征求意见的范围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反映其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要求。此外,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额度较低,惩罚力度小,使得一些侵犯外商投资者的行为屡禁不止。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编织不够科学,《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各单独法律内容、手段,不够统一、协调,缺乏法典化的统一安排和规范。从结构上看,结构优化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而且《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分别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进行了界定和规范。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共性内容、重复规定,以及在权利范围、保护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规定中,存在交叉和冲突等问题。

三、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应对挑战的对策

1.明确企业、市场和政府关系

在建立知识产权过程中,企业是主体,市场做主导,政府来补充。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体是企业,这需要有三个条件,一是压力,市场竞争的压力;二是动力,长期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三是能力,企业的发展能力。此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主要靠市场的主导作用以及政府的补充作用。补充什么?引导、规范、服务。也就是谋划全局,确定战略重点和战略布局,规范技术交易市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

2.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日趋完善,但我们还是要对已有的法律及配套规章进行进一步修缮,使这些法律法规与国际条约有机衔接。同时,我们还要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预警机制,争取在知识产权纠纷事件发生之前,通过预警信息提醒企业,以免其遭受损害,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因侵权而造成的客户流失和企业信誉受损。

3.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这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密切相关。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越完善,它的工业化水平就越高、市场经济越发达。如今,发达国家都在强化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巩固自身的科技优势,从而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所以我国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来提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通过高效率的资源配置,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创新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方面,我国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与应用,对知识产权的基本能力、现实基础、发展趋势都有清晰的认识和透彻的分析;另一方面,也要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动向进行跟踪研究,借鉴他们的经验,这是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必备工作。

总之,知识产权战略在国际贸易中实施好与坏,己被大多数国家作为科技竞争、经济贸易衡量指标,成为提高国家科技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武器,和跨国公司国际投资与贸易中的“杀手钢”,也成为发达国家,处理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贸易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我国必须加快推进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战略。

参考文献:

[1],任启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对外贸易影响及对策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06(2):48-51

[2]马治国,李本.对技术出口中专利壁垒的私力救济与公力破解.国际经贸探索,2006(5):38-41

[3]詹映,朱雪忠.标准和专利战的主角—专利池解析.研究与发展管理,2007,19(1):92-99